安徽省人民政府(8篇)
1.安徽省人民政府 篇一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民生工程“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皖政〔2011〕8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民生工程“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安徽省民生工程“十二五”规划
为科学系统实施民生工程,根据《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编制本规划。
一、“十一五”时期民生工程实施取得显著成效
“十一五”时期,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创新体制机制,全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自2007年起在全国率先启动实施民生工程,并以此为抓手,逐步推动各类民生问题的解决。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民生工程已经成为推动科学发展、加速安徽崛起的重要政策平台,成为促进社会和谐、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品牌,开创了群众得实惠、政府得民心的良好局面。
一是惠及全省6000多万城乡居民。2007—2010年,4年间全省共实施34项民生工程(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改造2008年完成任务退出),全省6000多万群众人均受益1400多元,民生工程推进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
二是促进了经济又好又快发展。2007—2010年,全省民生工程累计投入853.8亿元,其中补助到人资金529.6亿元,项目建设资金324.2亿元。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解决了一些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拉动了消费,扩大了内需,有力地促进了全省经济发展。
三是推进了和谐社会建设。各项民生工程的实施,促进了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进一步完善了基层公共服务体系;注重加大对弱势群体的帮助力度,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保障体系,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
四是支持了农民增收农村发展。民生工程涉农项目由2007年的10项,逐年增加到2010年的28项,累计投入资金662.4亿元,占民生工程总投入的77.6%,极大地改善了农村基础设施,拓宽了农民增收渠道,推动了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
五是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社情民意调查结果显示,全省群众对民生工程知晓度、满意度均在80%以上,新农合、农村五保供养、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等项目满意度达到90%以上。民生工程让老百姓真切感受到了生活变化,巩固了党的执政基础,受到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普遍好评。
2007-2010年民生工程投入情况
2007年投入78.4亿元,惠及4000多万城乡群众,人均受益200多元;
2008年投入176.4亿元,惠及5000多万群众,人均受益300多元;
2009年投入254亿元,惠及6000多万群众,人均受益400多元;
2010年投入345亿元,惠及6000多万群众,人均受益500多元。
二、“十二五”时期改善民生工作面临的形势
“十二五”时期是安徽科学发展、加速崛起的重要时期,也是全面转型、兴皖富民的关键时期,工业化、城镇化加速推进,消费结构加快升级,国内外产业转移深入推进,政策叠加效应逐步释放,我们完全有条件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迈上更高水平,财政经济实力大幅跃升,也为我们进一步改善民生工作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十二五”时期我省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任务十分繁重。一是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较为突出,困难地区人口众多,农村基础设施薄弱,城乡收入分配差距较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城乡区域协调统筹发展任务艰巨。二是经济发展方式亟待转变,资源和环境面临更大压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可持续发展任重道远。三是社会事业和民生领域欠账较多,人民群众改善民生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加强社会建设、保持和谐稳定面临一系列新问题、新挑战。四是当前民生工程的实施还存在着政策措施不够系统完善、民生工程效应发挥不够到位等问题,必须继续加大工作力度,着力健全民生工程长效机制。
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精神,围绕“五有”目标,顺应新期待,优先保民生,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不断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指数,为安徽科学发展、全面转型、加速崛起、兴皖富民做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顺应民意。坚持从安徽实际出发,将群众期盼并且通过努力可以解决的问题作为民生工程的重点。尊重群众意愿,适时调整项目和政策,有进有退,滚动发展。
——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新增财力向民生倾斜、向基层倾斜、向困难群体倾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民生工程,使改善民生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与财政实力相匹配。
——注重普惠,突出特惠。既要健全制度体系,让广大城乡居民普遍得到实惠,共享发展成果;又要雪中送炭,对困难群体、弱势群体给予特殊关照、更多关怀。
——统筹兼顾,分步实施。坚持保基本、先起步、全覆盖、再提高,逐步提高民生保障水平。加强政策衔接、资源整合,逐步扩面提标,努力让群众直接得到更多实惠。
——建管并重,完善提高。进一步加强建成项目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创新机制,整合资源,努力提高民生工程政策的系统性和科学性。
——各负其责,合力推进。坚持财权事权相统一,强化落实责任,形成整体合力,确保供给有效扩大,服务方便可及,民生工程知晓度和满意度不断提升。
(三)总体目标。
通过5年的努力,扩大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就业服务覆盖范围,不断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促进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事业均衡发展,着力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群体之间的基本公共服务差距,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努力使全省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更加充分。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就业培训实效,增强劳动者就业创业和增收能力;加快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建设,2012年基本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完善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政策,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到2015年全省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水平提高到70%以上,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力争到2015年末城镇住房保障的覆盖面达到20%;建立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标准与物价挂钩和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城乡低保标准、五保供养标准年均增长10%以上;实施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对贫困残疾儿童实行免费抢救性康复,调整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加大城乡医疗救助力度,保障特困群体基本生活。通过建立健全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就业、养老、医保、住房等民生问题,努力实现就业持续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明显增加,贫困人口显著减少,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
——社会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优先发展公共教育,全面完成校舍安全和农村留守儿童之家(活动室)建设任务,加快农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实施农村儿童安全保障项目,加快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力争2015年全省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5%,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计划,全面完成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任务,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中心卫生院建设,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积极构建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文化事业更加繁荣,人民群众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加快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完成社会(儿童)福利中心、光荣院建设任务。通过健全完善配置公平、发展均衡的社会事业体系,满足人民群众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基本公共需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和均等化。
——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更加改善。加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进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切实保障水库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惠及2000多万农村居民;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农村公路危桥改造,满足群众出行需要,全面开展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争覆盖全省95%以上的行政村;加大农村环境整治力度,继续实施农村沼气工程,推进农村使用清洁能源和节能减排,实施农村清洁工程,整合一事一议资金加大投入,显著改善农村环境卫生状况。努力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增强农业抵御风险能力,推进家电下乡和家电以旧换新,提高城乡群众生活质量。通过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跨越,建设农民幸福生活的美好家园。
四、“十二五”时期重点实施的民生工程项目
围绕上述目标,建立安徽省2011——2015年重点民生工程项目库(见附件)。按照不低于16%的年均增幅,不断加大投入,重点实施八大类民生工程项目。
(一)公共教育类。围绕学有所教目标,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大力发展学前教育,加快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标准化建设,全面完成校舍安全和农村留守儿童之家(活动室)建设任务,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
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加强乡镇公办幼儿园建设,利用中小学闲置校舍改扩建公办幼儿园,积极引导、扶持民办幼儿园,努力构建覆盖城乡、主体多元、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争取2015年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5%。依托农村中小学校和乡镇文化站建设留守儿童之家,添置图书和体育活动器材,配备电视机、电话等,使农村留守儿童课余有去处、课外有关爱。实施农村儿童安全保障项目,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宣传教育,防止儿童溺水等安全事故发生。
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继续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逐步提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和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购置图书、配备多媒体远程教学设备和教学实验仪器,开展县镇学校扩容改造和寄宿制学校建设,到2015年实现全省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标准化建设全覆盖。实施农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项目,改善农村教师基本工作生活条件。加快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对中小学校教学用房、学生宿舍和食堂3类重点校舍实施加固改造或迁移避险,提高防震能力和综合防灾能力,保障师生生命安全。
落实和完善各项助学政策。继续实施高校、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二)就业服务类。围绕劳有所得目标,建立覆盖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作规范、保障措施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就业技能培训制度。提高农民培训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增强农民就业创业能力。推进实现全省到2015年城镇新增就业3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目标。
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技能培训。调整农民工培训政策,丰富培训手段,采取订单式、定向式等多种形式,分类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促进社会充分就业。到2015年,力争使有培训需求和就业愿望的城乡劳动者得到1次以上的技能培训,掌握1项实用技能。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强公共就业服务,重点解决好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落实鼓励自主创业政策,促进各类群体以创业带动就业。
加强新型农民培训。围绕一、二、三产业,大力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和农业职业技能培训,为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食品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和智力支持。其中,阳光工程培训,重点面向现代农业、农村服务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等从业人员,开展从业技能、农业经营管理等知识培训;农业专业技术培训,主要面向从事农业生产的专业农民、基层(县、乡)农技推广人员,开展农业科技知识、实用生产技术等培训;农民创业培训,主要对在农村有创业愿望并有创业基础的人员,开展创业必备知识和能力培训;农民科技示范培训,主要围绕当地主导产业、主导品种、主推技术开展培训,使技术指导员全面提升业务素质,科技示范户和辐射户提高应用农业科技能力。
(三)社会保障类。围绕老有所养目标,力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12年基本实现全覆盖,逐步提高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加快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逐年提高全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实施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项目,继续开展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实现困有所济、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目标。
解决城乡居民养老保障问题。逐步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11年覆盖60%的市、县(区),2012年基本实现全覆盖。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2011年覆盖60%的市、县(区),2012年基本实现全覆盖。建设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提升困难群体保障水平。逐年提高全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月人均补差额年递增10%以上。逐步提高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和集中供养率。加快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步伐,全面完成社会(儿童)福利中心、光荣院建设任务。
加大对特殊群体的救助力度。实施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项目,向社会散居孤儿和集中供养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继续开展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建立奖扶(特扶)金标准动态增长机制,逐步推进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制度全覆盖。
(四)医疗卫生类。围绕病有所医目标,巩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现新农合制度全覆盖,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待遇水平,到2015年将医保基金支付水平提高到70%以上。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计划,调整完善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切实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实现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基本全覆盖,逐步建立稳定的筹资增长机制,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建成具有较高保障能力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推进城镇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和普通门诊统筹,全面实现新农合“一卡通”和“异地结算”,逐步提高参保参合人员的医疗待遇水平,扩大政策受益面。到2015年,全省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水平提高到70%以上,参保参合率达到95%以上。
大力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实施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慢性疾病和重症精神病人管理、孕产妇保健、0-6岁儿童保健、老年保健、卫生监督协管等项目,逐步扩大服务人群、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到2015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机制基本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得到普及,城乡居民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巩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完成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任务。通过改扩建、新建、购买等形式,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建设。强化中心卫生院建设,提高中心卫生院的服务条件和服务能力。实施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项目,提供免费婚前保健服务,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补助,进行妇幼保健服务能力建设,推进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全覆盖,接种率达90%以上。
完善医疗救助体系。调整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将白血病、尿毒症两种重大疾病纳入保障范围,在医保报销后给予二次救助,切实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实施贫困残疾人康复工程,继续为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免费复明手术,向特困精神病患者发放药费补助,对贫困儿童开展免费抢救性康复,解决0-6岁贫困残疾儿童的康复需求问题。实施健全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机制,加强血吸虫病传染源控制,进行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医疗救治。
(五)住房保障类。围绕住有所居目标,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加快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
加强廉租房和公租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加快建设廉租房和公租房。到2015年,新增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以及农村危房改造等保障性住房200万套,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明显缓解。
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范围。重点对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困难户的住房进行加固和重建,加快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安全问题。
(六)文化惠民类。以基层文化建设为重点,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加快构建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进实现民有所乐。
加强文化平台载体建设。继续建设乡镇综合文化站、农家书屋,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加强城乡文化活动室建设,到2015年基本实现每村、每社区均有文化活动室(文化活动中心)的目标。支持农村电影放映,保证每个行政村一月放映一场公益电影,完成95万场电影放映任务。
建设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数字信息化网络。实施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化建设,以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和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为载体,借助手机、数字电视、移动电视等新兴媒体,以互联网、移动通讯网、广电网、农远网等为通道,向社会提供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个性化的文化数字信息化服务。实行全省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博物馆、文化站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免费开放。
(七)基础设施类。统筹城乡发展,加大强农惠农力度,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大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切实改善农村环境状况,提高农民群众生活质量。
加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完成中型、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切实保障水库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惠及2000多万农村居民,让广大农民喝上安全水、放心水。
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争覆盖全省95%以上的行政村,建成7.5万个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推进新农村建设。实行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基本完成公路养护统计年报中在册的县、乡、村道上并经过检测认定的6000多座四、五类危桥重建或加固、维修工程,完善农村交通出行安全网。
加大农村环境整治力度。继续实施农村沼气工程,推进农村使用清洁能源和节能减排。实施农村清洁工程,每年配套建设240个乡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整合一事一议资金加大投入,逐步向村级延伸,健全“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模式和卫生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环境整治和垃圾处理,显著改善农村卫生状况。
(八)其他。实施菜市场升级改造,优化城镇消费环境,搞活农产品流通,保障农产品安全稳定供应。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开展大宗农作物、重要畜禽产品和森林保险,不断扩大保险品种和范围,增强农业抵御风险能力,促进“三农”和农村金融的发展。推进家电下乡和家电以旧换新,进一步扩大城乡消费,提高群众生活质量。
五、实施“十二五”民生工程规划的保障措施
(一)强化协调高效的推进落实机制。坚持财权事权相统一,强化落实责任,形成整体合力。强化民生工程品牌理念,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推进民生工程机制科学化、系统化、长效化。落实工作责任制,健全协调推进机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省各主管部门充分发挥政策规划、分类指导、督促检查职责,市、县政府强化统筹协调、资金保障、政策落实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加强民生工程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增强协调力、执行力,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多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建立科学系统的项目选择机制。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取向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省委、省政府每年研究决定民生工程实施计划,项目主要从《安徽省2011—2015年重点民生工程项目库》中遴选。省各主管部门和各市、县(市、区)进一步细化措施,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逐年落实推进。在项目安排上向皖北和大别山革命老区倾斜。鼓励有条件、有能力的市县,适当扩大实施范围,提高保障标准,更多更好地解决民生问题。加强对项目有效性、合理性的系统论证,加强不同项目的有机衔接,完善民生工程项目储备和遴选机制,实现项目有进有退,循序渐进,滚动发展。统筹资源,细化措施,建立民生项目和资金整合机制,有效解决多头立项、重复建设、“撒胡椒面”等问题。
(三)形成稳定多元的资金筹措机制。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导向,各级政府都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探索建立民生工程预算制度,将每年新增财力的主要部分用于改善民生。省级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政策,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增强基层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市县对民生工程规划的重点项目,要优先安排,重点保障,落实配套资金。拓宽民生工程筹资渠道,鼓励引导社会、企业和个人投入,加快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元筹资机制。加快民生工程资金支出进度,加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严禁挤占、挪用、滞留以及虚报冒领等行为。
(四)健全规范长效的项目管理机制。对资金补助类项目,抓好调查摸底、审核评议、公开公布3个重点环节,确保基础数据核清、发放对象搞准、各项程序走实。对工程类项目,严格执行建设计划、建设标准,完善落实招投标、政府采购和竣工验收等各项制度,确保工程建一处、成一处。健全完善建成项目后期运行维护制度,确保项目持久发挥效益。省直各有关部门出台所有工程类项目管护指导性文件,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和乡镇政府承担运行、管理和养护职责。实行民生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定期组织开展“回头看”活动,将建后管养纳入考核内容,逐步统一民生工程设施形象化标识,接受群众监督。
(五)巩固民主公开的政策宣传机制。倾听基层意见和群众呼声,适时调整完善政策措施。有效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充分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用民主的办法推进民生工程,引导群众参与、支持、监督民生工程。面向基层、面向群众,改进政策宣传方式,建立走访和社情民意调查长效机制,加强和改进服务,实行公开、便民、利民制度,努力提升群众的知晓度、满意度。
(六)完善严格透明的激励约束机制。将民生工程规划实施工作纳入各地各部门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逐步增加民生指标在各类综合性考核中的权重。加大执法监察、审计监督、财政检查力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民生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引入绩效评价制度,继续实施民生工程考核评比,严格兑现奖惩措施。
附件:安徽省2011——2015年重点民生工程项目库
2.安徽省人民政府 篇二
《意见》阐述了提升发展农业机械化的重要意义。《意见》指出, 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机械化。农业机械化是农业现代化的物质基础、重要内容和主要标志。随着农业加快转型升级、劳动力成本不断提高, 必须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 推进农业规模化、标准化, 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意见》着眼于建设现代农业、推进“三化同步”的大局, 全面系统地提出了全省农机化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发展重点、扶持政策以及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的新要求, 内容涵盖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各个方面, 是指导浙江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机械化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意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提出要顺应现代农业发展趋势和农民群众需求, 坚持农机与农艺、农机制造与农机应用融合发展, 结合“两区”建设, 推进农机技术创新、组织创新和管理创新, 拓展农机应用领域, 提高农机应用水平, 推进农机工业转型升级, 为农业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意见》明确了下阶段全省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的发展目标。到2015年, 力争全省农机总动力达到2 700万k W, 水稻、小麦等主要粮食作物全程机械化率达到70%以上, 竹木采运、规模生产的蔬菜、水果、林特、畜禽、水产的主要生产环节和产品初加工等基本实现机械化;实现农机工业产值800亿元, 培育发展联合收割机、拖拉机、植保机械、茶叶加工机械、水泵等一批在全国具有竞争力的农机产业。
在发展重点上, 《意见》指出:
大力推动农机科技进步。 (1) 加强农业机械化科技研发。整合科研单位、高等学校、生产企业和推广部门的农业机械化科研资源力量, 健全农机科研协作机制, 加强农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关键技术攻关, 加快研究开发一批适合现代农业发展的农机新产品、新技术。加强农业机械研究院所建设。农机科研开发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 大力推广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化技术。完善“三位一体”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 加强农机推广队伍建设, 确保必要的人员与经费, 逐步改善基层农机部门工作条件。加强责任农机员队伍建设, 落实推广责任。结合“两区”建设, 建立一批农业机械化示范区 (基地) , 组织实施农业主导产业机械化示范工程, 引导农业经营主体使用先进适用农机具。 (3) 构建农机农艺融合发展长效机制。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指导, 引导农机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农民迫切需要、与现行农作制度和农艺规范相衔接的农机产品。
积极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 (1) 培育发展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大力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作业公司、农机经纪人等新型农机服务主体。 (2) 创新农机服务机制。鼓励农机专业大户联户合作开展农机服务, 鼓励农机服务组织开展跨区作业服务。对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以及运输联合收割机 (包括插秧机) 的车辆, 在收费公路上免收通行费。 (3) 构建现代农机流通体系。大力提升农机流通服务水平, 优化市场布局, 完善服务网络, 发展连锁经营, 培育一批辐射面广、服务质量好的大型农机流通企业、品牌农机店和区域性农机市场, 健全农机零配件供应网络, 提高农机产品流通效率, 方便农民购机。
加强农机产品质量监管和安全监理。 (1) 强化农机市场监管。完善农机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标准体系, 规范农机销售、作业、维修服务行为。加强在用农机产品质量调查和安全鉴定, 重点加强对财政补贴农机的质量监督和跟踪调查。依法加强对农机市场和维修网点的监管, 完善农机质量投诉网络, 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机产品行为, 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2) 加强农机安全监理。认真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深入开展“平安农机”创建活动, 依法规范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农机上牌、检验、培训、考试、发证等工作, 扎实推进农机安全保险、安全宣教、免费实地检验、机具报废更新等工作。
加快推进农机工业转型升级。 (1) 培育农机制造业龙头企业和产业集群。鼓励农机制造企业战略重组, 加快集团化、集约化进程, 形成若干个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和产业集群。完善产业组织结构, 形成以大型企业为龙头、中小企业相配套的产业体系和产业集群, 提升产业集中度和专业化分工协作水平。鼓励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科技型发展道路, 提高企业竞争实力。 (2) 优化农机产业和产品结构。建立农机行业市场退出机制, 逐步淘汰落后产能, 杜绝低水平重复制造, 优化产业布局。鼓励农机生产企业由单机制造为主向成套装备集成为主转变, 积极开发多功能、智能化、经济型、环保型农机, 优化农机产品结构。大力发展发动机、传动、电控、液压等核心部件产业, 增强核心竞争力。推进动力机械与配套农具、主机与配件的标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开发生产, 提高农机动力配套比。 (3) 着力提高农机工业制造水平和产品质量。支持农机制造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 改善企业研发和生产条件, 应用精密成型、智能数控等先进加工装备和柔性制造、敏捷制造等先进制造技术, 提高农机制造工艺及装备水平。加快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应用, 提高关键零部件加工精度, 逐步淘汰消耗高、污染重、技术落后的工艺和产品。加强生产技术工人培训, 提高工人劳动技能, 不断提升生产水平。
在政策扶持方面, 《意见》明确:
深入实施农机化促进工程。省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 加大农机化促进工程实施力度。各级政府也要安排资金支持农机技术试验示范推广、从业人员培训、示范基地建设、农机购置 (更新) 补贴、农机服务组织培育、农机安全生产和农村机耕路建设改造等, 促进农业机械化全面发展。继续实施并完善农机作业补贴制度, 省财政继续对水稻机插、油菜机收、统防统治作业给予补贴, 适时组织开展秸秆还田等农机作业补贴试点。建立农机报废更新机制和回收制度, 加快淘汰高能耗、高排放的农业机械。
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根据农机存量变化和农业生产需要, 及时调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种类和补贴标准, 完善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办法。强化购机补贴政策信息公开, 及时、准确公开购机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 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加强监管, 严肃查处倒卖补贴指标和补贴产品、套取补贴资金、借补贴之机乱涨价和乱收费等违规行为。根据全省实际, 进一步扩大自选补贴产品的品种范围, 满足不同区域和不同层次购机需求。支持粮食收储企业购买粮食烘干机、除杂机、输送机, 为农民提供服务, 确保储备粮质量。
优化金融服务。进一步加大对农户和农机服务组织购买农机的信贷支持力度, 对符合产业政策和信贷原则的农机制造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农机流通设施建设, 积极给予信贷支持, 满足合理信贷资金需求。在保障信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 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采取灵活的贷款期限与还款方式, 积极推动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和农机抵押贷款业务等多种融资模式。中小农机制造企业可享受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探索开展农机政策性保险工作。
认真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企业从事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服务项目的所得, 免征企业所得税。开展农业机耕、排灌、植物保护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的收入, 免征营业税。贯彻落实好农机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对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新型、大马力农机装备和产品, 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 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农机制造企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现行规定对批发和零售的农机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加强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农村机耕路、进排水渠道、机埠、林区作业道建设力度, 改善农机作业环境。加大对农机安全监理、推广鉴定、信息服务等公益性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 增强农业机械化公共服务能力。在规划、用地、用电等方面积极支持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农机停放场 (库、棚) , 改善农机保养、停放条件。
3.安徽省人民政府 篇三
一、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对象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2013年10月至11月开展单位核查、普查区划分与绘图工作,11月至12月开展普查员、普查指导员选聘培训工作。2014年1月至3月开展经济普查入户登记工作,2014年4月至12月开展经济普查数据审核、数据处理和数据发布工作。
三、普查登记实行在地统计原则。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将佩戴政府经济普查机构统一制作的普查证件执行普查入户登记工作。普查员将手持数据采集终端(PDA)进行入户登记,所有普查对象应依法接受普查登记,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违者将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各级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五、如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为,请向省政府经济普查办公室举报。(咨询、举报电话:028-87042781 87042730)
特此公告。
4.安徽省人民政府 篇四
【发布文号】川府发[2003]30号 【发布日期】2003-07-21 【生效日期】2003-07-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川府发[2003]3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3年7月1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三年七月十六日省政府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第十届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省人民政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第二条 省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命令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全省行政机关贯彻实施。组织动员全省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全面进步,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第三条第三条 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忠于职守,保守秘密,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第四条 省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政,进一步转变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省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第五条 省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
第六条第六条 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协助省长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第七条第七条 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省长或省长委托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副省长协商处理后,向省长报告。?
第八条第八条 省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规章和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事项,由省长签署。?
第九条第九条 省长代表省政府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省长或副省长代表省政府参加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并报告工作;省政府的工作部门受省政府的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汇报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十条第十条 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协助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处理、安排省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省政府办公厅的工作。?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秘书长、省政府顾问和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省长、副省长进行工作,对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受省长、副省长委托,承担某些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代表省政府出席各地、各部门的有关会议,参加外事活动。?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省长出访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代行省长职责。?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省政府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根据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和地方性法规、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审计厅在省长和审计署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议案、行政规章、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大型项目和关系社会稳定及其他急要事项等重大决策,由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各部门提请省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全省的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由法制机构作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省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一般应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市、州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重大决策应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第四章 行政要求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省政府根据全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制定行政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规章,确保行政规章的质量。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命令,并遵循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省政府制定行政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报省政府备案,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省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省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和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必须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定。省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省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积极推进综合执法试点。? ?
第五章 工作部署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目标、立法计划等事项,形成省政府工作安排部署,下发执行。?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各市州政府必须认真落实省政府工作安排部署,并在年中和年末向省政府报告执行情况。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催办、督查,并适时作出通报。? ?
第六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省政府自觉接受国务院的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案行政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省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加强全省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市、州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省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省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要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发布政务信息,方便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省政府实行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省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组成。省军区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省政府顾问、副秘书长、省政府各直属机构、综合办事机构和省级有关单位(含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单位)负责同志列席省政府全体会议。邀请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列席省政府全体会议。?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长确定议题,会议文件由省长批准印发。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和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省政府重大改革措施或其他重要工作;?
(三)通报国内外重大事件和全省政治经济形势;?
(四)讨论通过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四川省财政预、决算草案》;?
(五)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需由省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会议出席人员必须在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省军区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省政府顾问、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主任、有关副主任、与议题有关的省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省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邀请省人大、省政协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省政府常务会议。?
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旬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由省长或省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议题由省政府秘书长和分管副省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省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确定;会议文件由省长批准印发。会议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制定完成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下达的重要任务的措施,讨论决定上报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二)研究分析一个时期的全省社会经济形势;?
(三)讨论决定省政府的工作安排、立法计划和其他重要事项;?
(四)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通过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以及须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五)讨论决定由省政府公布的规章、决定、命令;?
(六)听取有关部门,市、州政府的专题汇报,研究有关政策措施,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事项;?(七)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讨论决定省政府各部门负责干部的职务任免;各部门、各市州负责干部的奖惩以及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有市、州政府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和以省政府名义对个人、集体的表彰、奖励及授予荣誉称号等;省长认为须经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省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应向省长或召集会议的副省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省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省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审定。?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副省长、秘书长受省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有关省政府工作的问题,其会议纪要由主持人或授权人签发。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省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不得要求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市、州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省政府批准。全省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
第八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省政府的公文处理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组织和实施。?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各市州政府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律送省政府办公厅统一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各部门提请省政府解决的问题,如部门间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应主动协商一致后报送;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处理建议报省政府。?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各部门,各市、州政府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省长审批。如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省政府办公厅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反馈办理结果。?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以省政府名义行文,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省长签发。属于分管副省长职权范围的事项并以省政府函件下达的,可授权分管副省长签发;常规事项的行文,可由秘书长签发。?
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政务类公文由省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核报省长签发。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事务类函件可由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签发。?
各部门报请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依照行政规则不宜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但需要部门和地方政府支持才便于落实的,可授权有关部门冠“经省政府同意”,向各部门、各市州政府行文。由分管副省长和秘书长审批、签发。
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出的文件,以及省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公文,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应及时在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政报》上刊登,并在省政府网站上发布。?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一律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相关部门联合发文。要加快办公自动化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
第九章 作风纪律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省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省政府组成人员应积极认真地参加省委、省政府组织的各类学习活动。?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省政府领导同志和各部门负责同志要坚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带头执行廉政规定,不吃请,不收礼。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要地方负责人迎送。?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省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情况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省政府组成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央和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省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政府内部提出。省政府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省政府组成人员代表省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以个人名义发表涉及未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省政府同意。?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省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省长与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省长、秘书长出省,应将出发时间、地点及主要任务向省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报告。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外出活动的安排和在外地的活动情况,应及时告知省政府办公厅。?
省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由省政府办公厅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对省政府召开的会议,各部门负责人应按省政府通知要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省政府秘书长或有关负责人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的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省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省级有关单位参照本规则执行。
5.安徽省人民政府 篇五
关于深入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皖办发„2010‟1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紧紧围绕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进步的主线,进一步推动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新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加快发展
1、实行对口扶持制度。省民委委员单位要认真落实《省民委委员单位对口扶持民族乡村方案》,帮助民族乡、村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加大资金和项目支持力度,帮助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培育特色经济,发展公共事业。辖有民族乡村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负起责任,实行分类指导。建立市、县(市、区)直相关部门对口扶持民族乡村制度,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对口援助工作,推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编制专项规划。要把加快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纳入《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省发改委和省民委要认真编制《安徽省“十二五”少数民族和民族聚
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辖有民族乡村和少数民族较多的市、县(市、区)也要把加快民族乡村经济、社会和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纳入当地“十二五”规划之中。同时,结合实际编制民族乡村发展专项规划,并与全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相衔接。
3、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省财政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及民族工作专项经费,市、县(市、区)财政根据本地少数民族人口总数情况设立民族工作专项经费,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市、县(市、区)应当设立扶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并随着财力增长逐年增加。
二、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4、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的意见》(中办发„2009‟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民族法律法规,带头进行民族团结宣讲。中小学要开设民族团结教育相关课程,高校要在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形势与政策课中充实民族团结教育的内容,推动民族团结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要面向基层广泛开展宣讲活动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开展以民族团结为主题的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活动,大力宣传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成就和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典型,积极营造民族团结进步的舆论氛围。
5、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纳入当地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全过程,作为一件关系全局的大事来抓。要在全省城乡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和谐民族乡、村”、“和谐民族社区”创建等活动。开展创建活动要与帮助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发展经济结合起来,与解决少数民族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结合起来,与排查化解不安定因素结合起来。对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涌现出来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
6、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要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做好清真食品和其他少数民族群众特需用品的生产和供应工作,保障和满足少数民族群众在节庆、饮食、丧葬等方面的需要。对实行土葬民族的非经营性公墓用地,要本着节约够用的原则,实行划拨供地。
7、正确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对涉及民族方面的矛盾和问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讲原则、讲法制、讲政策、讲策略,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能把与民族问题无关的问题归入民族问题。对于人民内部矛盾要采取教育、疏导、化解的办法来解决。同时,要有效防范和依法打击民族分裂活动。
三、切实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领导
8、完善民族工作体制机制。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民族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市、县(市、区)两
级都要成立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各负其责,进一步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民族工作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各司其职的工作格局。各级政府要将民族宗教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9、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发„2005‟16号)的要求,切实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工作。加强民族乡村领导班子建设,注重选好“一把手”。各级党委及组织部门要有计划地选派机关优秀少数民族干部到发达地区挂职锻炼。采取各种途径,加大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训力度,努力建设一支政治上跟党走、群众中有威望、工作上有实绩的高素质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
6.安徽省人民政府 篇六
【发布文号】川办发[1998]7号 【发布日期】1998-01-26 【生效日期】1998-01-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对
各地实施目标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六日川办发[1998]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各地实施目标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对各地实施目标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规范省政府对各地实施目标管理的工作,确保政令畅通,保证省政府各项工作目标的完成,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进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目标管理的范围: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
第三条 第三条 目标管理的原则。
(一)各项目标的制定、实施与调控幅度的确定要与国民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计划和当年省委、省政府的总体工作安排相一致,保证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目标的制定、分解和实施中的监控、检查及年终考评、奖惩,要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确保目标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三)从实际情况出发,对各地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各目标责任人必须对自己所承担的目标负责,实施目标中发生的问题由各目标责任人协调解决,不能解决的,可逐级上报,直至总目标责任人协调解决。下级必须服从上级的处理意见。
(四)对全年各级目标实施情况,在认真考评的基础上,严格兑现奖惩,充分发挥目标管理的激励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四条 第四条 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省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为全省目标总责任人,副省长按分工组织全省相关目标的实施。
(二)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主要领导人为本地目标责任人,对省长负责,其他领导人按分工对本地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地相关目标的实施。
第五条 第五条 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常务副省长负责目标管理的组织,省政府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协助常务副省长具体负责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评、奖惩等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二)省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小组由省政府常务副秘书长和省计委、经贸委、农工委、统计局等省级有关综合部门各一位负责同志组成,省政府常务副秘书长任组长。其职责是负责省政府总目标的分解,并做好各地目标制定中的审核、实施中的监控、年终考评等具体工作。日常工作由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承担。
(三)纳入省政府目标管理的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为目标责任单位。各目标责任单位必须将目标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实施省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机构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目标制定与实施
第六条 第六条 制定目标的依据和要求。各地要依据当年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对全省当年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目标和各地相应的发展计划,按照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原则,定出当年工作目标。制定目标要把握全局,突出重点,内容明确,体现先进,切实可行,便于考核。
第七条 第七条 综合目标分为两项:第一项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分若干子项总分为100分,具体项目由省政府根据当年工作需要确定下达。第二项为工作目标,含目标管理、政务调研、信息工作、政务督办、值班和信访6项工作,以否定方式从各地目标总分中计扣。
第八条 第八条 目标制定、下达的时间。各地按本办法第六、七条的要求和当年省政府下达的目标项目于每年2月10日以前制定出本地当年工作目标初步方案报省政府;省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小组于2月底审核后报送省政府审定下达。
第九条 第九条 目标的分解。各地接省政府下达的目标后,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将目标逐级量化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县(市、区),并将分解情况报送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第十条 目标的调整。为保证目标的严肃性,一般不对目标进行调整。目标在实施过程中,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原定目标进行适当调整。
(一)因不可抗拒的非人为因素使用目标不能实现;
(二)原定目标太低,缺乏激励作用;
(三)涉及全局性工作任务变化和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单项目标。省政府各部门以省政府名义对各地实行单项目标管理须经分管副省长审核后,报经省政府常务会审议同意,由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分别向各地下达,纳入全年目标统一考评。
第四章 目标监控与考评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各目标责任单位和目标管理部门要对目标实施全过程进行监控,随时了解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对目标实施情况的监控与考评,按照不定期检查与定期反馈、半年自查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监控与考评的内容。
(一)省政府下达的各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执行情况;
(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监控与考评的形式。
(一)不定期检查与定期反馈。按季向省政府反馈目标执行情况;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将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并定期进行通报。
(二)半年自查。每年7月20日前,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要按第十三条的要求对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送省政府,省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小组于7月下旬综合全省情况向省政府写出半年目标执行情况报告。
(三)年终考评。次年1月30日前,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按第十三条的要求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向省政府写出自查报告。
次年2月中旬前,省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完成上年目标情况进行检查,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2月底前形成全省目标管理执行情况报告书,提请省政府常务会审定。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目标考评的具体计分办法。
(一)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计分办法按完成目标的实绩进行计分,完成目标115%(含)以上的按基本分的115%计分,未完成目标60%的不计分。
(二)工作目标由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进行考核和计扣分。
目标管理工作:凡未设专、兼职目标管理工作机构、目标未分解落实、无目标管理工作制度、不及时按规定报送材料的均扣1分;政务调研工作:各地主要负责人全年下基层时间未达到两个月、全年未写出1至2篇对工作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的均扣1分;信息报送工作:报送信息采用未达到要求的,每少10%扣1分;政务督办工作:对省政府及省政府督办室交办的政务督办事项久拖不办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未按时限要求办理又不说明情况的、按时办理但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生一次均扣1分;值班工作:因无人值班,省政府联系工作受到影响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信访工作:因机构不落实、人员、经费未落实而影响工作的、未完成上级交办的信访工作任务的均扣1分。
(三)单项目标的计分。每项单项目标年底分别由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各地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比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分额的百分之一,计入总分。
(四)调整目标的计分按目标任务调整前原定分值进行计算。
(五)获奖加分与受批评扣分:
1、获奖加分。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受到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表彰的,将分别按0.
5、0.
3、0.1不同档次加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
2、受批评扣分。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批评的,将分别按0.
5、0.
3、0.1不同档次扣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扣分。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奖惩方式。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发放奖金与通报表扬相结合,扣减奖金和通报批评相结合。并将目标管理考评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以及对干部晋升、调级、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奖金的计发。目标管理奖金总额由省政府确定后省财政拨付,凡目标管理考核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地区,均给予目标管理奖。奖金总额的计算方法:
奖金总额=考核得分×元/分。
目标管理考核得分在90分(不含)以下的地区不发奖金,并应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检查,省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奖励的范围为市州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领导班子成员,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领导班子人数按省委组织部确定的职数发放。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对在考核、奖励中弄虚作假的地区,视情节扣减目标管理奖金,对确实负有责任的领导人视情节扣发个人目标管理奖金并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7.安徽省人民政府 篇七
《意见》 提出要以提高农业全产业链机械化、设施化水平和劳动生产率为目标, 以“稳增长、调结构、提质量”为主线, 以深化改革和科技创新为动力, 以社会化服务为纽带, 坚持“立足应用、面向市场, 重点突破、整体推进, 创新驱动、人才为本, 政府引导、依法促进”的原则, 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 加快先进适用农业设施装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着力提高农业设施装备的应用覆盖率、渗透力和适用性、通用性、共用性, 为农业现代化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意见》明确下阶段浙江省农业领域“机器换人”的目标任务。 到2020 年, 全省新增农机装备50 万台 (套) , 农机总动力达2 400 万k W, 设施农业面积达26.67 万hm2, 农业设施装备结构进一步优化, 农业主导产业、 产业链各环节农业设施装备应用水平明显提升, 农业设施装备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不断提高, 主要粮食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75%以上, 茶叶生产 (名优茶采摘除外) 基本实现机械化。
《意见》同时明确了下一步发展的重点, 包括重点推广农业设施装备、重点推进区域和重点发展对象。
《意见》明确加快推进农业领域“机器换人”的主要措施。提出要培育科技创新主体, 加强农机装备科研开发, 强化科技成果转化, 推动农业设施装备科技进步;推广先进适用农业设施装备, 完善农机农艺融合机制, 改善农机作业条件, 加快农业设施装备推广应用;培育壮大农机服务主体, 创新农机服务机制, 培育农机高技能人才, 提升农机社会化服务能力;加强农机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 维护和稳定农机行业秩序。
8.安徽省人民政府 篇八
2011年12月,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一个新形势下全面加强湖南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是新时期做好湖南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思想准则和行动指南。《意见》的出台,表明了省委、省政府带领全省人民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安全稳定发展的坚强决心。
出台背景
湖南省地质构造复杂,地形地貌起伏大,降雨时空变化大,具有易发多发地质灾害的环境基础。地质灾害发灾时段集中、突发性强、分布广泛,是全国地质灾害最严重的省份之一。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国土资源部的大力支持下,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调查评价,开展监测预警和群测群防,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实施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避让搬迁和工程治理,地质灾害防治呈现领导重视、机制健全、防治有力、措施到位的新形势,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受脆弱的地质环境和复杂的地质条件所限,尤其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各项重大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对地质环境的影响仍然剧烈,劈山修路、切坡建房、造库蓄水、过度开发地下水等引发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仍将保持增长态势,加之受气候变化、极端天气事件等因素影响,我省地质灾害防治依然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势。
2011年6月14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随后,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周强、省委副书记、省长徐守盛、常务副省长于来山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切实抓住机遇,进一步加强我省防治地质灾害能力建设。省国土资源厅党组高度重视,随即组成专门班子,开展专题调研,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和调研座谈会,对当前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厅党组召开专题会议,学习贯彻国务院《决定》精神,修改完善我省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还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意见》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并于2011年12月31日正式制定下发。
主要特点
国务院《决定》对全面开展地质灾害隐患调查和动态巡查、加强监测预警预报、有效规避灾害风险、综合采取防治措施、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健全保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等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意见》的起草,既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的主要精神,又提出了体现湖南特色,更具针对性、操作性的措施。主要有四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明确了目标。我们概括为“1358”目标。“1”即全面完成100个县(市、区)1∶5万地质灾害详细调查;“3”即完成300处以上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工程治理;“5”即开展500处以上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地质勘查;“8”即实施地质灾害危险区8000户居民的搬迁避让。同时,有序开展全省重点城镇水文、工程、环境地质综合调查评价和重要矿区地质环境普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做到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平台建设到县,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编制到乡,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到点,群测群防责任落实到人。全面建成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综合防治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
二是细化了措施。对即将开展的地质灾害详细调查、矿区地质环境普查、重要城镇综合环境调查等工作都明确了重点区域及工作要求,对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应急管理提出了有针对性、适合我省防治情况的对策和办法,特别是对工程治理和搬迁避让提出了具体实施措施。
三是注重了基层。加强基层地质灾害防治机构队伍建设。加强各项装备建设,配备应急交通工具。落实群测群防经费补助制度,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预报设备;改进地质环境职称评审办法,制定地质灾害防治奖励办法。
四是强化了监管。《意见》提出:将地质灾害防治执法纳入国土资源执法监督的范围。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配套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三同时”制度,严格落实由人为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责任主体负责治理。同时,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有五部分的内容,共十九条具体措施。
一是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提出:要充分认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建立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综合防治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为核心,全面加强防治能力建设,确保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明确了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防治及应急管理等主要工作目标。
二是推进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意见》提出:“十二五”期间全面开展以县为单元的1:5万地质灾害详查和重点区域地质灾害勘查。推进重要矿区地质环境普查,基本查明全省矿山主要地质灾害及地质环境问题。实施好“长株潭”城市群、市州中心城市以及重要城镇水文、工程、环境地质综合调查评价,提高城市防灾减灾能力。
三是强化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意见》提出:加强对重大险情隐患的监测和巡查,对已查明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隐患点,逐区逐点落实监测主体和监测责任人员。加快构建省市县三级覆盖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的预警预报信息共享平台,落实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体系。组建省级地质灾害应急中心,加强各级地质灾害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四是科学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和搬迁避让。《意见》提出:加强防治规划管理。各级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等规划时,应有地质灾害防治的专题内容。严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关,特别是要对农村居民建房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简易评估。优先对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集中、影响巨大、一时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隐患点开展工程治理。做好重大工程及矿山聚集区地质灾害防治。整合各方面资源和资金,制定支持搬迁避让的相关政策,重点实施一批搬迁避让工程。
五是全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建设。《意见》提出了六个方面的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并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明确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为市、县、乡三级相关负责人任职谈话、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二是加强防治队伍建设。三是加大资金投入和管理。设立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专项资金,保证地质灾害防治的资金需求。四是加强科普宣传和科技攻关。五是构建共同责任机制。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的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责任以及对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六是严格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督。将地质灾害防治执法纳入国土资源执法监督的范围,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本文系作者在《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新闻发布会的发布辞,标题为编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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