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答辩状

2024-11-07

刑事答辩状(共9篇)

1.刑事答辩状 篇一

答辩人: (系死者 丈夫、之父),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职工,住 。

被答辩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经理。

电话:

答辩人因 交通肇事一案,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心支公司不服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上诉,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审判决被答辩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一、保险公司在一审时提供的没有产生法律效力的免责条款,并不是一般条款

二、被答辩人没有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的第十一条和第十七条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所以,此条款不产生效力

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

答辩人:

二〇xx年四月六日

2.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 篇二

答辩人:乙男35岁汉族某某人农民家住贵州六盘山

答辩人因自诉人甲起诉答辩人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的行为虽构成犯故意伤害罪, 答辩人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依照<<刑法>>第234条第一款之规定,(二)……………………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判决.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附:本状副本1份

答辩人:乙代书人: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

3.2012最新刑事答辩状(范例) 篇三

答辩人因陈______指控答辩人犯诽谤罪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依照刑法第145条的规定,诽谤罪指故意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公然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诽谤罪的主要条件,一是要有捏造并公然散布有损于他人名誉、人格的事实;二是出于故意,目的在于损害他人名誉和人格;三是必须情节严重。

从本案情况来看,首先,我没有捏造有损陈____名誉和人格的事实。199____年6月17日,陈____在办公室内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是我单位同事刘____、胡____亲眼所见,后来向我和我处王____处长做了反映,还有胡___、王____处长的证言为证,并非我的捏造;其次,我没有有意损害陈____的名誉和人格。我是在6月28日单位党组织生活会上对陈____的生活作风问题提出批评的,目的在于希望陈____引以为戒,能够吸取教训,加以改正,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这是很正常的同志式的批评意见,怎能被视为故意损害他人名誉和人格呢?难道陈____犯了错误,就不能在组织内部进行批评教育吗?由于我的所作所为并不具备诽谤罪成立的条件,所以不构成犯罪,范文《2012最新刑事答辩状(范例)》。

二、陈___的行为应当受到舆论和道德的谴责,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陈___犯了错误,本应吸取教训,注意改正,但陈____却采取恶人先告状的错误做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追究我的“刑事责任”,并对他给予“精神损失赔偿”。我认为,对陈____这种知错不改、拒绝 批评、一错再错的行为,应当给予舆论和道德的谴责。在这里,我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驳回陈____的诉讼请求,并给予相应的处罚,以寻求司法公正和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1.证人胡____证言;

2.证人王____处长证言;

3.证人刘____证言;

4.胡___,住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王____,住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刘____,住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

此致

_____省_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何________

4.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 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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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

今天,赢了网小编要为大家整理的知识是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的范本,以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

一、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李某杰(被告人),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xx市xx区羊角镇爱群上高村0008号,现羁押于xx市第一看守所。

答辩人李xx(被告人),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住xx市xx区羊角镇爱群上高村0008号,是答辩人李某杰父亲。

答辩人周xx(被告人),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住茂名市茂港区羊角镇爱群上高村0008号,是答辩人李某杰母亲。

被答辩人(原告人)黄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xx市xx区羊角镇石望天塘村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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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答辩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答辩人已经收到,为正视听,答辩人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对损害的发生亦有重大的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减轻答辩人的赔偿责任。

如果被答辩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话,让答辩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则有失失允。因此《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事实,被答辩人在本案中有如下重大过错:

1、被答辩人在文化广场处挑逗答辩人的同学黄xx、邓xx等人;受到答辩人等人劝阻,挑逗未逞后,恃着人多势众,出言侮辱答辩人,还放出狠话,扬言答辩人等人如不速速离开,就叫人拿刀来砍他们,这是被答辩人过错之一。

2、被答辩人打电话叫二十多人持刀来到文化广场寻找答辩人等人,意欲行凶,故意伤害答辩人等人,这是被答辩人过错之二。

另根据本案事实可知,答辩人没有参与殴打被答辩人,又是从犯,在内部责任分担上,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关于“连带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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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的规定,承担次要于其他同案人的侵权责任。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45104.58元,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1、被答辩人主张其所受伤害程度达到9级伤残,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1)xx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茂南)公(司)鉴(法活)字【2011】114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B1 i)九级 3)款规定认定被答辩人已构成九级伤残属于适用标准错误。《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第1.2款明确规定:“本标准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属于工作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标准。”因此签定机构依法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标准进行伤残鉴定,不应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进行伤残鉴定。

(2)xx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茂南)公(司)鉴(法活)字【2011】114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里面没附有从事此次鉴定的医师的医师职业资格证书,那么此次鉴定是否是由具有鉴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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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的医师做出也就是一个不确定的事实。综上两点可知,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茂南)公(司)鉴(法活)字【2011】114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所出具的认为被答辩人构成九级伤残的签定意见是错误的。

2、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药用单据660元整,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被答辩人仅提供一张商品销售清单证明其曾支出此费用,但该清单没有相关发货人、复核人、签收人、收款人签名,甚至是由哪一间公司出具的也没有写明,更不用说在清单上盖有销售单位的法人公章了,因此该清单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不能作为证据采用。

3、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护理费1260元整,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1)被答辩人并没有失去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生活自理能力。(2)上述费用发生于被答辩人住院期间,医院已统一安排护士对被答辩人进行护理,该笔费用已纳入医疗费的范围,不应另列护理费。(3)在治疗医院没有建议另派护理人员对被答辩人进行护理的前提下,被答辩人亲属亲自或雇佣护理人员对被答辩人进行护理,不具有必要性,由此产生的相关护理费用应由被答辩人方自行承担。(4)就算需要护理,在没有相关机构出具明确意见的前提下,本案有二位护理人员对被答辩人进行护理,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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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关于“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的规定。

4、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元整,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后,因其在医院治疗期间支出的伙食费用超过平时在家的伙食费用,而由加害人就其合理的超出部分予以赔偿的费用。(1)本案中,被答辩人须对其在住院期间伙食费超出平时在家的伙食费及超出部分的合理性进行举证证明。(2)就算需要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性质可知,只有被答辩人才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答辩人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3)换一句话说,陪护人员不是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补助对象,因为需要陪护的话,护理费中自然包含中陪护人员的生活费用;不需要陪护的话,那陪护人员的生活费应由被答辩人方自力承担。

5、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营养费3000元整,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赔偿义务人仅应赔偿受害人必要的营养费,这意味着营养费的赔偿数额应当适当,赔偿义务人没有义务赔偿不是受害人必要的营养费。(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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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根据本案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可知,医疗机构仅建议被答辩人注意休息,及时门诊,并没有就被答辩人是否需要补充营养、补充多少出具任何意见。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营养费3000元整,于法无据。

6、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交通费200元整,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可本案被答辩人没有提供任何正式票据证明其或相关陪护人员因就医而付出了交通费,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交通费200元整,于法无据。

7、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残疾赔偿金31561元整,没有事实依据,法院应酌情减少。(1)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茂南)公(司)鉴(法活)字【2011】114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所出具的认为被答辩人构成九级伤残的签定意见是错误的,被答辩人所受伤害程度是否达到九级伤残是一个不确定的事实。(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的调整。”原告人作为一名在读初中生,根本就没有收入,就算有收入也是来源于家人,因此就算其部分丧失了劳动能力,但该部分劳动能力的丧失对其实际收入却没有产生任何影响,所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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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应酌情减少残疾赔偿金的数额。

8、对于后续医疗费用,建议待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为妥。(1)诊断证明书并没有出具证明要求进行后续医疗,因此该费用并不必然发生。(2)就算上述费用发生了,也不必然是30000元整。因此建议后续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以减少其中的主观臆断成份。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对损害的发生亦有重大的过错,应当按照过错相抵原则,酌情减少答辩人应该承担的赔偿数额。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45104.58元,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以上意见,建议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采纳,并做出公正判决。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某杰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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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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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离婚答辩状-离婚应诉答辩状 篇五

最新离婚起诉书答辩状

最新离婚起诉书答辩状

原告:男,30岁

被告:女,29岁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财产清单附后)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xx年通过网络相识,相识后于xx年5月草率结婚,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后亦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现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

第一,被告脾气暴躁并缺乏控制自

己情绪的能力,经常无缘无故与原告吵闹,并且几乎每星期就要吵闹一次,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活和工作,为此原告于xx年5月与被告分居,搬回父母家里居住;被告也在自己单位附近租房居住;

第二,被告性格多疑并且具有强迫症倾向,经常毫无根据地猜疑原告与别的女孩存在暧昧关系,并据此与原告大吵大闹,无论在家还是在朋友同事面前都无法控制自己,致使原告已经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

第三,在分居的时间里,原告曾多次找过被告提出离婚,被告也表示同意,但是拒绝配合办理离婚手续并故意刁难,致使原被告至今未能离婚。

综上,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并且已不存在和好的可能,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做出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汪XX

xx年9月4日

离婚答辩状

答辩人:女,29岁

被答辩人:男,30岁

答辩人就汪XX起诉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答辩人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解除与汪XX的婚姻关系,理由如下:

1、原告在起诉状中称“原告与被告于xx年通过网络相识,相识后于xx年5月草率结婚,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与事实相悖。

事实是,我们通过网络相识,见面前已有相当程度的了解。xx年3月我与原告初次见面之后,原告更是几乎天天坚持短信电话联系,还经常周末约我一起看电影逛街;xx年7月,我们正式确定恋爱关系,感情一直很好;xx年5月,我们走进婚姻的殿堂。我们是在经历了一

年多时间的深入了解,才决定结婚的,原告说“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草率结婚”实在牵强,如果没有感情基础,被告也不会在原告口口声声的山盟海誓中结婚。作为一个成年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

2、原告在起诉状中称被告脾气暴躁并缺乏控制自己情绪的能力,经常无缘无故与原告吵闹。答辩人认为夫妻经常吵架不是事实,更没有无缘无故吵闹,任何一对夫妻在日常生活当中都难免有矛盾,偶尔吵闹不会影响到夫妻感情。原告一有矛盾不沟通,冷战甚至跑回他妈妈家住,是不成熟也是不负责的表现,才是影响到夫妻感情的根本

3、原告称于xx年5月与被告分居,搬回父母家里居住;答辩人认为此系原告无中生有,答辩人有证据证明原告所说不是事实。

4、原告在起诉状中称被告性格多疑并且具有强迫症倾向,经常毫无根据地猜疑原告与别的女孩存在暧昧关系。并据此与原告大吵大闹。答辩人认为这

更是原告的无稽之言。每一个女人都非常看重自己的家庭和感情,如果看见自己丈夫对别的女人很好而有所不满也是人之常情,但原告所说“毫无根据地猜疑原告与别的女孩存在暧昧关系,并据此与原告大吵大闹”无从说起,被告心理健康,原告称被告患有强迫症是无中生有。

5、原告在起诉状中称:在分居的时间里,原告曾多次找过被告提出离婚,被告也表示同意,但是拒绝配合办理离婚手续并故意刁难,致使原被告至今未能离婚。答辩人认为,答辩人是为了挽回即将破裂的婚姻,而原告要求离婚是为了重新结婚、另寻新欢,对家庭不负责任,践踏《婚姻法》赋予妻子方的权利。

6、在这段婚姻中,被告为了顾全家庭大局,身体受到很大创伤。当初我意外怀孕,他坚持要我做人流,说

7、不知道原告还记不记得我们一起走过了多少风风雨雨才到今天,建立这个小家庭是多么不容易,记不记当初

我妈给钱付了首付,我们没有钱却不好意思再找家里要,墙砖买的是5元一平米的特价砖。为了能多赚些钱改善家庭经济状况,我辞去稳定清闲的工作,天天加班加点。不知道原告还记不记得我怀孕时一次从妇产医院坐一个多小时公车一路颠簸回来,到家就开始流血,去医院诊断为先兆性流产,躺在家里一个多星期才好转。不知道原告还记不记得结婚初期我因身体原因没法工作,你妈妈给的一万礼金也给了你让你去还房屋贷款。不知道原告还记不记得为了你工作上的事我到处找同学朋友帮忙,为了支持你的工作我几乎包揽了所有家务。你工作逐渐有了很大起色,我也松了口气,以为从此以后可以安心照顾家庭做个相夫教子的小女人。年初时我们到处看二手房,计划在你单位附近买个小房子这样你上班就不用每天花两三小时在路上了,回龙观房子的贷款也一次还清了,我想着到时天通苑、回龙观两套房子都用于出租,租金就够我们生活的很好了。我以为生活已逐步进入正规,摆在我们面前的是美好的未来。但我没想到的是收入增加的同时原告的自负和脾气也在迅速的膨涨。没想到的是就因为原告打球回来晚了,我作为妻子抱怨了几句,原告就暴跳如雷,要离婚。还说“我现在的地位,要找个贤内助”,我既然达不到原告“贤内助”的标准,你当初为什么要选择跟我结婚?

8、我现在身体状况非常差,没有工作,每个月医药费用至少6、7百,每月还要负担房贷一千八百多、物业暖气费用、及其他家庭生活开支,生活经济状况很差,多次与原告协商,原告一年收入在二三十万,但为达到其离婚目的,原告不顾法律和道义,拒绝履行夫妻基本的抚养义务.我已跟我妈借了两万多的生活费用,投了很多简历工作还是没着落,身体也没见好转。希望法院能保护我作为妻子合法权利。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并不是像原

告说的夫妻感情已破裂,而是原告视婚姻如儿戏,为逃避婚姻家庭的责任,无中生有,任性胡为,请法院对合法婚姻予以保护,对被答辩人的行为给予教育,对其无理要求给予驳回,作出公正判决。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法院

答辩人

6.刑事答辩状 篇六

发布日期:2011-09-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律师在线咨询中了解到不同意离婚的民事答辩状是针对原告起诉离婚之民事起诉状所作,应紧紧围绕民事起诉状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与理由谈出其不成立的原因,不同意离婚答辩状范式如下:

民事答辩状(不同意离婚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张丽

答辩人因原告刘春明起诉离婚纠纷一案,现针对原告的《民事起诉状》作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不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主要理由:

一、答辩人与原告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也好。

1、答辩人与原告牵手前同在医疗系统工作,相互之间有所认识,对彼此都有了解。2007年6月,经朋友介绍,双方正式确认恋爱关系。结婚前后原告经常到答辩人工作单位接答辩人联络感情,出双入对,感情很好。

原告勤奋刻苦而上进,适应能力、工作能力都很强。当初,我正是欣赏原告才答应与其结婚,我们结婚时,他只是一名办事员。是我们最困难的时期,夫妻都能在一起和睦相处,从何而谈嫌弃他出生农村的家境,更没有对他的待人接物有过异议。…… ……

2、原告诉称双方自小孩出生后,就缺乏正常的夫妻生活完全不属实…… ……。

答辩人和原告共同生活这么多年知道原告的本质不坏、人品不错。即便原告提出离婚,答辩人也坚决不同意离婚,答辩人有决心、信心、能力去挽救和感化原告。婆媳相处,需要相互理解和宽容,只要有空间和时间就能调和双方的矛盾。我也愿意改变自己,更好地处理与婆婆的关系。

二、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并有幼子需要双方抚养教育,答辩人不同意离婚。

答辩人从未向原告提出过离婚要求。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在其诉状中处处捏造虚构,极尽所能无中生有。原告在其诉状中理直气壮直言被告在2009年前就多达3次提出要与他离婚、于2009年5月以来,双方也就离婚问题多次协商。然而,最先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却是原告自己而不是答辩人。如果答辩人真提出过离婚,亲友们又何来“以原告先提出离婚……”为由对原告进行指责呢?!

答辩人与原告夫妻关系的矛盾系因双方家庭的原因所致,答辩人愿意给予更多地宽容和理解,通过交流沟通消除彼此之间的误会。更不愿意看到因为离婚而伤害到年幼的小孩,让小孩从小在一个残缺的家庭生活成长。

三、答辩人恳请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化解我们双方之间的矛盾。

答辩人请求合议庭能够根据案件事实,分析双方产生矛盾的根源,辅以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化解原告与答辩人之间的“疙瘩”,帮助我们迈过这道“槛”,维护我们这个本就不该解体的家庭。

7.劳动争议答辩书答辩状 篇七

答辩人名称: 广州市XXXX有限公司

地(住)址: 广州市xx区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委托代理人: XXX电话:XXXXXX

因XXXX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一案,现答辩如下:

答辩人广州市XXXX有限公司,是广州市xx区XXX镇内之合法注册经营的企业。

答辩人于本月18日收到贵会寄达的我司原雇员XXX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为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就申请人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中之“仲裁请求” 进行答复:

一、答辩人与申请人签订的试用期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答辩人与申请人解除双方之劳动合同,是在申请人的试用期内。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代通知金。

申请人从2010年11月6日参加南方人才招聘会应聘于答辩人“销售总监”职位,并签署了《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两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两年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为两个月。双方签署《劳动合同》之“其他约定条款”上,也明确了“乙方(申请人)在合同期头两个月内 1

工资为陆仟元/月,从第三个月始为每月八千元。在双方签署之《劳动合同》第四条“劳动报酬“中,也再次明确了x先生的试用期工资和试用期后的工资。

以上证据可以证明答辩人与申请人签署的两年期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并在《合同》内约定了两个月的试用期并明确了试用期和合同期之待遇。

此外,申请人在我司工作期间,2010年12月1日至31日工资收入6000元之个人所得税未从其工资中扣减。我司核算其应徼个人所得税447.69元(附件一),此笔费用应由申请人补交。

二、答辩人与申请人解除双方试用期劳动合同无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两个月试用期,申请人的试用期应该在2011年1月19日届满。于是答辩人在2010年12月30日组织了销售部6名不同职位 / 岗位员工(工作职能与申请人工作密切相关的员工),根据公司与申请人签署的《总监职责》和《销售计划书》的要求(附件二、三),对其工作进行360度试用期内绩效评估(绩效考核的一个工具)。非常遗憾的是,无论是申请人的直属上司,还是答辩人其他与其工作相关密切的员工,对其工作表现及工作绩效均表示不满意。以100分为满分的评卷中,最高分数只有47分,最低为33分,平均分数为40分(见附件四)。答辩人在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之前,对其进行的绩效考评证明申请人在试用期的工作绩效未能达到答辩人的要求,申请人也不符合答辩人在招用劳动者时,在招聘海报中对该岗位工作职能的描述的录用条件(附件五)。

就申请人试用期绩效评估结果,答辩人管理层还专门进行讨论,然后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鉴于申请人在试用期内工作绩效未能达到公司录用条件要求,决定解除公司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试用期内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赔偿金。答辩人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不需要支付任何的赔偿。

答辩人认为:中国社会在发展,法律对劳动者与企业都是平等公正的。我们是一家在贵会区域内合法经营的企业,我们非常愿意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时刻关心劳动者的健康成长。因为没有劳动者的贡献和付出,就没有企业的成长!在不考虑试用期的情况下,法律对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给予了很严格的限制,这种严格限制导致用人单位承担了极大的用人风险,这种风险的现实原因是,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前,常规的审查手段并不足以帮助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准确、全面的评估。而这种风险的法律原因是, 双方劳动关系一旦建立,不管该劳动者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要求,用人单位都不能随便消灭劳动关系。这就不仅仅给用人单位带来了在市场竞争中的消极影响,而且还将导致用人单位产生用工恐惧,不利于营造良好、合理的经营环境,最终不利于促进就业。并且,过于严格的限制导致严重的失衡,将用人风险完全转嫁到用人单位一方,这对于用人单位也是不公平的。因此,适当降低用人单位的用人风险,是法律理所当然的考虑。

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就是一个能够帮助用人单位降低用人风险的制度。它是在充分考虑到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前,难以对劳动者作出全面、准确评估的前提下,给予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

对劳动者继续进行考察、评估的机会,一旦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发现劳动者不符合要求,允许用人单位在无需提前通知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提下解除劳动合同,消灭劳动关系,从而可以避免强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带来的不利后果。

正因为如此,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一法定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不应当作狭义的理解,而应当作宽泛的理解。因为,一名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试用期内所表现出来的综合能力和素质,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综合要求,不应由第三人加以评判,只能由想要通过劳动者合格甚至出色的劳动获取最大效益的用人单位来加以评判。而且,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要求,绝不只是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简单指标,而是包含了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的忠诚度、劳动者的合作和团队精神、劳动者的个人品行和文明素养等综合指标。基于对法律的这样一种理解, 答辩人关于申请人不符合其公司录用条件的评价,是一个不应当被随便否定的评价。为此,做为用人单位,在本案中我们也充分运用了法律,维护公司的正常运作,以保证公司的健康有序发展。

综上所述,为了让贵会更清楚了解答辩人是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申请人合同解除问题,答辩人在此提供了详尽的资料,以配合贵会公正、公平的裁决:申请人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其仲裁请求不予采信!并请贵会就这个案件中,申请人没有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给答辩人造成滋扰和名誉损害;给国家劳动部门造成不必要的工作负担,浪费纳税人和国家人力物力,其行为应受到谴责并公开道歉!我们相信法律是公平、公正的!

此致

广州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广州市XXX限公司

2011 年 2 月 27

8.答辩状 篇八

答辩人(一审原告,被上诉人):李成山,男,汉族,1947年7月23日出生,曲周县曲周镇麻庄村人,现住北京市朝阳区机场东平里。

答辩人就上诉人李成全不服曲周县人民法院(2012)曲民初字第171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上诉一案,现答辩意见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无误,请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二、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请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

理由如下:

1985年7月,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的父亲李朋志病故。1985年8月21日,按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的母亲的要求,在村干部及亲戚在场的情况下,将李朋志所留的遗产即两片宅基地分别分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上诉人分得西片宅基地宅基证编号为03—269,被上诉人分得东片宅基地宅基地编号为3-253,双方均表示无异议,并且签订了分单协议。这表明在遗产分割前双方的母亲已放弃遗产继承,是以行为明确表示放弃。故上诉人提出其母亲拥有宅基证编号为3-253号的土地使用权是与事实不符的。双方所签订的分单协议也是建立在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是合法有效的协议。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无误,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成山 2013年5月22日

己或委托亲友多次去找被答辩人,但始终找不到被答辩人,只有被答辩人母亲说被答辩人不在家,停几天让她回去。2012农历9月25日(被答辩人离家5个月后)被答辩人和其姐妹三人突然来到家中把女儿抱走,至今下落不明,答辩人又委托亲友去叫被答辩人和孩子一起回家生活,直到2013年春节被答辩人也没有回家过年,被答辩人也从来未说离婚的话。

综上所述,答辩人和被答辩人婚前充分了解,婚后互敬互爱,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并且生有一女儿,虽然被答辩人因家务琐事离家出走,但不影响夫妻感情,感情没有破列,请求贵院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

答辩人:樊朋周 2013年5月20日

这较为艰难的情况下,答辩人仍要担起一家四口人要吃要花钱的重担,到处借筹资金又干起了养兔这一行业,干了两年效益也不太好;后来我又到外打了两年工,为家里购臵了空调、冰箱及家具供孩子读书花费等。答辩人为家庭的付出,被答辩人却仍不能理解、体谅。有时还是生气,说答辩人用武力打她,答辩人不能象她说的那样过头,俩口子一起过日子,拌嘴是勉不了的。

被答辩人说:分居的事不是事实。事实是:2011年一起到北京打工并租了房子,同吃同住分别挣钱,过年时我们回了老家过年,所以不存在什么分居的问题。

2011年春节过后我们又一起去了北京打工,后来听老乡介绍说沈阳打工工资高,于是答辩人便去了沈阳,第一次工期完工,又转到天津,12月份工期完工便回到了北京。过春节回来后,被答辩人认为我的工钱没交给她,她心里不如意所以没回答辩人家过年。期间答辩人和家父一起去叫被答辩人,被答辩人就是不回家。为此事答辩人和家父母都很难过,想想二个儿子,老人又是为咱们付出了那么大的心血,咋能说要离婚?看到二个儿子的份上我不能走离婚这条路,也奉劝被答辩人绝对不能拿婚姻开玩笑,答辩人发誓,今后要更进一步的干,多挣钱为了咱们和孩子的幸福!

此致 曲周县人民法院

被诉讼人:秦焕新 2010年12月17日

答 辩 状

答辩人:白付景,男,现年52岁,汉族,曲周县侯村镇侯村村人。

被答辩人:齐玉空,男,1941年9月7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侯村镇崔庄村人。

被答辩人:张香玲,女,194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侯村镇崔庄村人。

被答辩人:齐美茹,女,2005年8月1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侯村镇崔庄村人。

请求事项:

1、驳回三被答辩人的无理诉求。

2、由被答辩人赔偿误工费、租车费、精神损害金,共计5000元。

3、案件诉讼费用由三被答辩人全部承担。事实及理由: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互不相识,2012年1月26日10时许,答辩人邻居赵玉河妻子齐爱秀因生育死亡在魏县大众医院,找答辩人帮忙,答辩人出于好心、出动自驾车赔油不顾风寒拉着赵玉河家人到魏县大众医院协助善后工作;连续在魏县医院呆了6天,给答辩人造成误工费、油料费等经济损失,但为了给邻居帮忙,毫无怨言,至直死者家属与医院达成赔偿协议为止,而被答辩人不理解答辩人的善意,出于不当目的,以索要死亡补偿金为由,将答辩人诉至法院,其谎称:“齐爱秀家属的代表人白付景、赵玉河将199000元拿到手后,仅给付齐玉空9000元,剩余补偿款白

子在医院照顾的,根本不存在感情破裂,确实我们夫妻间不存在任何过节,请求法院做好双方大人工作,让我们有一个完整的家庭,不能因双方大人过节,拆散我们一个幸福的家庭。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很好,所发生的事情都是双方大人矛盾,为了两个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和良好的成长环境,依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曲周县人民法院

9.离婚答辩状 篇九

答辩人:xxx,男,xxx年3月15日生,x族,xx市xx县人,现住xx号,居民省份证号: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就xxx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根据相关事实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不同意离婚,恳请法院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根据本案想关的事实,夫妻双方不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形,不具备《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理由是:

1、本案原告与答辩人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经过两年时间的互相了解,彼此接纳了对方,1995年的农历正月初五,答辩人按照xx县xx乡的习俗举办了婚宴,将原告迎娶进门,1998年农历十二月初三生育了长子,2000年农历十二月二十生育了次子,由于当时迫于生计,答辩人一直偕同原告携带两子于广东务工,直到2009年一同回到老家xx县,并于2009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经过婚前漫长的相识相爱过程,使两人建立了牢固的婚姻基础,原告提出的“因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不符合事实。

2、原告在诉讼中提出“婚后夫妻时常为了家庭琐事争吵,被告无端怀疑、指责原告,做事无法与被告沟通。”对此说法答辩人不同意。原因有:(1)自结婚并生育了两个儿子,一家人其乐融融,令旁人羡慕,偶尔的琐事争吵也是很多家庭存在的现象。原告自生育两子以来,一直跟着答辩人在答辩人工作所在地养育两子,原告偶尔出去工作也好吃懒做,一份工作常常做不到几个月就辞职,原告最近一份工作是在xx市人民医院做清洁工,没做几个月现在也离职了,二十年来,家庭生活的经济来源全靠答辩人在汽修厂做喷漆和钣金技工,答辩人作为技术工人,工资在社会上也属于比较高的行列,为了这个家,为了答辩人对家的责任,每月的工资答辩人都如数交给原告,由原告自由的支配,而原告花钱大手大脚,完全不顾家庭的实际困难,经常购买名牌的衣服,连吃肉都必须买最贵的所谓全生态的猪肉,原告的这些不切实际的行为当然会引起夫妻间的争吵及偶尔对原告一些善意的指责,但出于答辩人对原告的婚姻承诺,以及作为一个男人对家庭的责任,原告的这些缺点答辩人都一直在用男人的胸怀包容,并利用喷漆钣金技工工作之余,每天晚上都在街上摆地摊赚钱用于填补家庭生活开销。

(2)原告近几年来,开始与一些男性朋友利用手机的聊天软件经常聊些语气暧昧的内容,甚至夜不归宿(以前从未有过),更离谱的是居然带着次子岑业祥远赴南宁会见男性朋友,白天三人游玩,晚上安排次子岑业祥住亲戚家,原告却和男性朋友在外面开房,面对答辩人的询问言辞闪烁。现在的社会各种诱惑很多,答辩人对原告的某些言行及行为提出善意的批评,也是为了家庭幸福着想,答辩人并非无端怀疑、指责原告。(3)答辩人白天在汽修厂上班,晚上在街上摆地摊赚钱填补家用,辛辛苦苦的为了这个家能过上幸福的日子,原告也每天晚上在答辩人摆地摊期间送上晚餐以关心答辩人,尽管答辩人如此的努力还是无法满足原告对物质的需求及其异性朋友对原告的诱惑,总是指责答辩人物质上的无能及无法沟通。答辩人是老实人,几十年以来一直奉承“脚踏实地、诚实做人、勤俭节约”的宗旨,原告所诉的“做事无法与被告沟通”只是原告在各种不切实际的诱惑下不认同答辩人所奉承的“脚踏实地、诚实做人、勤俭节约”的宗旨,完全不顾及二十多年来夫妻的感情,及两个尚未成年孩子的未来,总是以各种理由提出离婚。答辩人念及原告二十多年间的夫妻感情及保护两个尚未成年孩子免于承受父母离婚所带来的巨大伤害,不接受离婚原告就认为“做事无法与被告沟通”。

二、答辩人不同意婚生长子xxx,次子xxx,由原、被告各抚养一个。理由是:

1、原告没有固定的工作,也没有正常的收入,20多年来,原告一直好吃懒做,生活奢侈,每份工作都不超过半年就以总总理由辞职,一直以来家庭生活开支绝大部分都是答辩人用工作收入来支撑,原告根本就没有能力独自抚养孩子,更无法独自让孩子在精神上及物质上正常、健康的成长。所以原告独立抚养小孩只会对小孩造成更大的伤害。

2、答辩人从事喷漆钣金技术工作十几年,有着行业内丰富的技术经验,就职于xx市规模比较大的汽车修理厂,工资远高于《xx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1045元,达到4600元,加上平时利用工作之余在街上摆地摊赚钱,每月总收入约有6000元,以xx地区的生活水平,答辩人完全有能力抚养长子及次子。

三、如果法院判决离婚,答辩人愿意有条件的同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理由如下:

答辩人与原告结婚以来,尽管答辩人的收入可观,但由于原告的好吃懒做及生活奢侈,夫妻间并没有存款,唯有2014年借钱在老家自建的两层半楼房,“自建两层半楼房”作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唯一的共同财产,在依法分割的同时,建立楼房所产生的债务人民币40000元也应当由夫妻间共同承担,所以如果在原告同意共同承担债务的条件下,答辩人就同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四、答辩人同意“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理由如下:

原告xxx近几年来经常的无理取闹,答辩人出于丈夫对妻子的爱一直在包容原告,相信此次原告提出离婚诉讼请求也是一次头脑冲动的无理取闹,答辩人作为原告的丈夫,包容了原告那么多年,不在乎再包容一次,所以答辩人愿意承担本案受理费用。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双方远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俗话说“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不管是从珍惜夫妻感情的角度还是从爱护未成年孩子的角度,答辩人都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恳请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与情节,驳回原告的诉请,判决不准离婚,维护这个本就不该解体的家庭。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2015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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