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委托条款

2024-06-24

商标代理委托条款(共8篇)

1.商标代理委托条款 篇一

港股通委托协议必备条款

证券公司应当在其营业部与客户签订的港股通委托协议中载明必备条款所要求的内容,并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必备条款所要求的内容。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其营业部与客户签订的港股通委托协议中约定必备条款要求载明以外的、适合本公司实际需要的其他内容,也可以在不改变必备条款规定含义的前提下,对必备条款作文字和条文顺序的变动。

第一条 证券公司开展港股通业务,应当由其营业部与客户签订《港股通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当事人相关信息。甲方:(投资者)

乙方:(证券公司营业部)

第二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订立委托协议的目的和依据。第三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的声明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方具有合法的港股通交易资格,不存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业务规则等规定的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二)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且用于港股通交易的资金来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三)甲方已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从事港股通交易的相关风险,并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和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四)甲方承诺遵守港股通交易的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规定,并承诺按照乙方的相关业务流程办理业务;

(五)甲方承诺,同意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代甲方名义持有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

(六)甲方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的内容皆为本人真实意愿,并自愿承担虚假陈述的一切后果。第四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乙方的声明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

(一)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是依照内地法律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已开通了港股通业务交易权限;

(二)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的约定为甲方提供港股通交易相关服务。第五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其提供以下服务:

(一)接受并执行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

(二)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三)托管甲方买入或其他方式取得的有价证券;

(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通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红利分派等名义持有人服务;

(五)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内的资产及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的甲方可以委托乙方进行的其他活动以及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委托事项。

第六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在参与港股通交易前,应先依照法律法规、相关业务规则开立账户用于证券交易、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乙方代理中国结算开立证券账户,应遵循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甲方已经开立沪市A股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证券账户)的,使用现有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

第七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新办理或者变更指定交易的,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方可进行港股通交易。第八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存在当日有交易行为、当日有申报、有交易未完成交收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结算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甲方不得撤销指定交易。

第九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知晓并认可:其获得的香港证券市场免费一档行情,与付费方式获得的行情相比,在刷新频率、档位显示等方面存在差异;甲方应仅作为最终用户使用上述行情信息,未经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同意不得将其提供给任何机构或个人,也不得用于开发指数或其他产品;联交所及其控股公司、该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等行情信息提供方,将尽力保证所提供上述行情信息的准确和可靠度,但不能确保其绝对准确和可靠,亦不对因信息不准确或遗漏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第十条 委托协议应当约定乙方接受甲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

第十一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港股通交易而发出的委托及撤销委托等指令的内容和方式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第十二条 委托协议应当约定无效委托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承担方式。

第十三条 委托协议应当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查询、打印交易明细等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第十四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知晓并认可中国结算按照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的业务规则,与香港结算完成港股通交易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收。港股通交易的境内结算由中国结算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组织完成。

第十五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以中国结算名义存管在香港结算,并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义登记于联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不能要求存入或提取纸面股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知晓并认可香港结算因无法交付证券对中国结算实施现金结算的,中国结算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香港结算发生破产而导致其未全部履行对中国结算的交收义务的,中国结算协助向香港结算追索,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

第十七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同意,对于甲方的港股通交易,由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中国结算完成集中结算,并由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办理与甲方之间的港股通交易的结算,甲方不与中国结算发生结算关系。

甲乙双方、甲方与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发生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依照业务规则正在进行或已经进行的清算交收处理及违约处理。

第十八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在交收日集中交收前,向甲方收取其应付的证券和资金。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应当向正常履行交收义务的甲方交付其应收的证券和资金。

第十九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在确保客户资金账户不出现透支的前提下,港股通交易应收资金可用于内地证券市场买入交易的时间,应不早于相关港股通交易应收资金的对应交收日。

第二十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在清算交收处理过程中,由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委托中国结算办理甲方与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之间的证券划付。

第二十一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出现资金交收违约并造成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对中国结算违约的,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有权将甲方相当于交收违约金额的应收证券指定为暂不交付证券并由中国结算按其业务规则进行处置。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出现证券交收违约的,乙方及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有权将相当于证券交收违约金额的资金暂不划付给甲方。

第二十三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权利,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赔偿损失:

(一)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甲方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的;

(二)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对甲方出现交收违约导致甲方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的;

(三)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发送的有关甲方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

(四)其他因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甲方利益受到损害的。

第二十四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知晓并认可,出于降低全市场资金成本的原因,中国结算可以依照香港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将甲方每日净卖出证券向香港结算提交作为交收担保品。

第二十五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时应保证其账户中有足额的可用资金或证券,并同意按乙方规定标准在账户中预留部分资金或按乙方规定比例在委托申报时冻结交易资金,以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委托指令。第二十六条 委托协议应当约定发生甲方资金透支情况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七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其未指定交易期间所应承担的证券组合费。第二十八条 委托协议应当约定违约处理方式、违约责任、适用的法律和争议处理方式。

第二十九条 委托协议应当约定,甲方知晓并认可,因上交所、中国结算制定、修改业务规则、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等造成的损失,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不承担责任;因交易异常情况或者上交所、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采取的相关措施造成的损失,上交所、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不承担责任。甲方不得基于上述原因向上交所、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或中国结算主张赔偿或者其他责任。

第三十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乙方依据中国结算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三十一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为个人的,委托协议由甲方本人签字;甲方为机构的,委托协议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二条 委托协议应当约定协议成立与生效条件、协议份数等事项。

2.商标代理委托条款 篇二

“商标的使用”定义条款所处位置怪异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所处的位置十分奇怪,该条置于“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之下的第一个条文,如果按正常的立法技术来判断,理该是对该章中“商标的使用”行为的界定,然而从其表述“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来看,该定义又显然是适用于整部《商标法》的。事实上,该条文的前身,即2002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就在最前面开宗明义地进行了规定:“第三条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子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那么,按常理应该在《商标法》第一章总则加以规定的“商标的使用”定义,为何会挪到第六章中去呢?笔者以为,这跟我国《商标法》最初规定该条款的目的有关。

作为对抗“撤三”请求的“商标的使用”

早在1983年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就已经出现了该条款的身影:“对有《商标法》第三十条第(4)项行为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对商标的使用,包括用于广告宣传或展览。”而《商标法》第三十条第(4)项就是“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行为。显然,这个规定的目的是在于强调在“广告宣传或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也是“对商标的使用”,可以作为使用的证据来对抗“撤三”的请求。

1993年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延续了上述逻辑:“前款所指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而前一款是指“对有《商标法》第三十条第(4)项行为(即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只是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除了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之外,在“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使用商标,也都属于“商标的使用”,可以对抗“撤三”的请求。

同时作为商标专用权排他使用范围的“商标的使用”

到了2002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事情起了变化。2002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不再界定“商标的使用”,而改为界定“使用的证据材料”:“前款所称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也就是说,这里只是明确:无论是商标权人自己使用还是许可他人使用,都属于“对商标的使用”而用来对抗“撤三”的请求。至于具体什么是“商标的使用”,则如前所述,放在《实施条例》的最前面(第三条)加以界定,适用于整部“商标法和本条例”,但其具体的规定和1993年的《实施细则》没有任何变化。

笔者以为,这是立法者意识到:在上述规定的“商标的使用”行为中,无论是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还是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既适用于“商标使用的管理”——构成对抗“撤三”意义上的使用(积极使用行为),也适用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构成商标侵权的使用行为(消极使用行为)。因此,需要将该规定凸显出来,统领整部《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所以,从商标专用权“使用范围”的角度来理解“商标的使用”的定义,就应该可以得知:对商标的“使用”的界定,主要是为了明确:在哪些“商业活动”中在涉案商品上使用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而这样的商业活动,既包括“加工制造”涉案商品的活动,也包括“销售”涉案商品的活动,还包括“出口”涉案商品的活动以及对涉案商品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等等。因此,无论是在“生产”的商品上使用涉案商标,还是在“销售”或者“出口”的商品上使用涉案的商标,以及在商品“广告宣传”中使用涉案商标,都属于商标专用权所控制的“使用行为”,都构成“商标的使用”。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中的曲折变化

一、规定在“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中,明确“足以使相关公众认识其为商标”

2003年《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工作启动后,修订草案几易其稿,但上述关于“商标的使用”的界定一开始似乎未见诸修改稿中。直到笔者见到的一份标记为2009年4月28日的修改稿中,关于“商标的使用”的界定赫然出现在“第七章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中,其中第六十条“商标的使用”作出了这样的规定:

“商标的使用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将商标用于以下情形,使相关公众认识其为商标:

(一)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

(二)用于服务或者与服务有关的物件上;

(三)用于商品或者服务交易文书上;

(四)用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五)用于图像、影音、电子媒体或者其他媒介物;

(六)以其他方式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认识其为商标。”

这个规定确实是一个崭新的变化。首先,将对“商标的使用”的界定的主要目的,从长期以来的为“商标使用的管理”服务,转换为为“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的服务。应该说,这反映了对“商标的使用”问题在认识上的一个深化;其次,除了保留和完善原有的“商标的使用”的含义之外,似乎强调了“商标的使用”是“使相关公众认识其为商标”的一种使用。

但是,这个规定存在着较大的问题。首先,这其实是将“商标的使用”行为(即将商标用于以下情形,强调的是使用的具体行为表现或者说使用的“方式”)与“作为商标”(即使相关公众认识其为商标,强调的是使用的标识具有商标的功能和性质)相提并论了。其次,一个标识是否能“作为商标”来使用,这不是“商标的使用”行为所能决定的,而是取决于该标识是否具有识别能力和显著特征——换句话说,这是是否符合商标的构成要件的问题,而并非是否为“商标的使用”的问题。而作为商标的构成要件,《商标法》已经另有明文规定,无需在此重复。

二、规定在“商标使用的管理”,中,删除了“足以使相关公众认识其为商标”

2009年形成《商标法(修订稿)》送审稿呈交国务院法制办时,上述修改稿中关于“商标使用”的规定又有了重大的变化:从第七章(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回到了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并且删除了“足以使相关公众认识其为商标”的要求,规定在该稿的第五十一条中(该条的位置此后一直没有变化,并最终出现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中):

“商标的使用是包括将商标用于:

(一)商品、商品包装装潢或者容器;

(二)服务或者与服务有关的物件上;

(三)商品或者服务交易文书上;

(四)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展览;

(五)互联网、通讯网络等电子媒体或者其他媒介上;

(六)其他商业活动中。”

草案删除这个规定,意味着什么呢?笔者以为,我们在理解和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商标的使用”的时候,绝不应该再将一个标识是否具有识别能力或者识别功能(即作为商标)的问题,混同为是否属于“商标的使用”或“商标性使用”的问题了。但是,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当事人(律师),还是法官,经常将一个标识是否具有识别能力(构成商标)的问题,混同为是否“作为商标使用”(或者说“商标性使用”)的问题来分析,难免得出奇怪的结论。

比如,在茂志公司诉梦工场公司等侵害“功夫熊猫”商标权案中,梦工场公司辩称:梦工场公司将“功夫熊猫”作为电影名称使用,并非商标性使用。对此,北京高院的二审判决也认为:从电影观众或者其他相关消费者的角度来看,电影《功夫熊猫2》中的“功夫熊猫”表示的是电影的名称,因为该系列电影的广泛宣传,相关消费者知道该电影是由美国电影公司或者梦工场公司、派拉蒙公司等制作、发行,但这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对电影作品相关权利归属的认知和确定,并非是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认知。因此,关于梦工场公司的涉案行为并非商标性使用行为。笔者以为,上述判决对“电影作品名称”是否构成一个商标的分析,应该按照商标构成要件(是否具有识别能力)来判断,而无须按照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来分析。一个文艺作品的特有名称或标题,如果具备了识别作品来源的能力,也可以作为商业标识来进行保护。虽然作品一般是具有唯一性的产品,即使是同名的作品,因为其内容或表达的唯一性(不同人创作的作品,即使标题相同,表达不可能相同),一般也不会造成公众混淆;如果构成内容或表达的抄袭,则有版权法来负责禁止。但是,在现代商业社会中,文艺作品或文化产品越来越和工业产品一样具有重复制作的特征,如期刊、系列出版物、电视文娱节目、系列电影等……在这样的背景下,对文化产品的特有名称按商标进行保护就具备了合理性,独特的作品名称、特有的节目名称、特定的电影名称等,有的可以注册为文化产品的商标(如电视文娱节目本身就可以注册),如果一个文艺作品的作品名称具有显著特征和知名度,和某个作者的特定作品之间建立起了唯一联系,就能够对同一作者创作的同名系列作品进行识别,该作品名称其实就是一个能够识别该系列作品来源的商业标识(至于作品权利归属,则是通过作者署名来判断的)。

事实上,同样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华旗公司诉光线公司等“人在囧途”不正当竞争案中就认为:“人在囧途”经过大量使用、宣传,能够实际上发挥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相关公众能够将此与电影《人在囧途》的作者(或出品方)相联系,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而“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实质上就是一个商业标识。也就是说,一个电影作品的名称是可以通过使用而具有识别能力,成为识别电影来源的商业标识的。而这仍然是一个标识是否具有识别能力或者说是否能构成商标的问题。

在德国《商标法》中,也是将那些印刷物、电影作品、音乐作品、舞蹈作品以及其他类似作品(比如计算机软件)的标题作为商业上的标识,并为它们提供了某种排他性权利的保护。这些商业标识权的持有人可以禁止第三人在交易活动中使用其标识——如果第三人所使用的标识容易导致混淆。即使不存在任何混淆危险,法律也禁止使用那些在国内驰名的商业标识。

三、再次规定在“商标使用的管理”中,增加了“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作为商标使用”

国务院法制办就送审稿于2010年召开专家论证会,形成了《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于2011年9月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一条关于“商标的使用”的规定中,又增加了一个与原草案稿略有细微不同的条件(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为生产、经营目的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作为商标使用的行为),不同之处在于:(1)以“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作为商标使用”来整体限定所有的商标使用行为,而不是仅仅限定“其他方式使用”的行为(这样修改,的确在逻辑上更为一致些);(2)有关表述从“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作为商标”的行为,改为“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作为商标使用”的行为。

那么,从“足以使相关公众认识其为商标”的行为到“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作为商标使用”的行为的细微变化,反映了立法者观点怎样的变化呢?笔者试图揣摩如下:如前所述,“足以使相关公众认识其为商标”,其实是判断一个标识是否能够构成或作为商标来使用的问题,即从消费者或者公众的角度来判断其识别能力和显著特征的问题,而这显然是不应该在“商标的使用“的定义中来界定的。

但是,立法者似乎又被这样的一种观点所打动:从一个标识的使用者使用该标识的目的来看(当然,最终仍然以相关公众或者消费者的认知为准),有的时候使用者是将他作为一个商标来使用(所谓目的在于识别商品来源),而有的时候使用者并不是将他作为商标来使用(比如描述性使用等,所谓不是用于识别商标来源的使用行为),因此,前者构成“商标性使用”,后者则为“非商标性使用”——这种“非商标性使用”不应该构成对“商标的使用”,就不受商标专用权排他使用范围的控制。这个意思,可以从全国人大官网中关于《商标法》的相关释义看出来:商标的使用,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其含义:1.从商标的使用方式上来讲,包括以下七种具体形式……2.从商标的使用目的来看,在于“识别商品来源”。即通过使用商标,使他人了解该商品来源于什么地方或者来源于什么企业。

也许就是顺着这样的逻辑,全国人大在2012年12月公布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对此又有所修改:将“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作为商标使用”的行为改为“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并最终在2013年成为新《商标法》的正式条文如下:“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但是,在“商标的使用”的定义中,限定这种使用是“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使用或者说“商标性使用”,是否合理呢?笔者不以为然。

首先,“商标的使用”定义条款的目的,无论是作为“撤三”抗辩理由的“商标的使用”,还是作为商标专用权排他使用范围的“商标的使用”,其核心是在于界定哪些具体“行为”表现属于商标的“使用行为”。事实上,只要看看德国商标法以及欧盟商标法,就会发现,类似于我国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都是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即界定商标侵权使用的行为)规定在一起的,而绝不会分开规定(但我国《商标法》现在是将它分开规定在第四十八条和第五十七条),因为这些都是属于“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的行为。

其次,从前面的分析可知,所谓“非商标性使用”,其实质就是那些可以构成正当使用的“描述性使用”等行为,因此,这属于“商标排他使用”行为的限制或例外,应该另行加以规定——事实上《商标法》对此也已经部分地做了另行规定(如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描述性使用),而不应该将其和“商标的使用”或者商标排他使用的定义混合起来加以规定。

“非商标性使用”和描述性“正当使用”的混同

现行《商标法》的这个做法,已经使得司法实践中的很多判决不由自主地将“商标性使用”问题和“描述性使用”或正当使用问题相提并论。

比如,在上述“功夫熊猫”商标侵权纠纷案中,北京高院认为:“梦工场公司在《功夫熊猫2》中使用‘功夫熊猫’字样是为了说明自己制作、发行的电影的内容和特点(所谓的描述性使用),并不是作为表明其电影制作或者类似商品、服务的来源使用,并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笔者以为,即使这个判决理由成立,这里的判断其实也应该按照《商标法》第五十九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直接表示商品的(其他)特点,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的规定来加以分析,而无须归结到“商标性使用”的问题上去。

再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诉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好多鱼”商标侵权案的判决中认为:“在判断他人是否构成正当使用商标标识行为的认定中,应当结合涉案使用特定标识的行为是否出于善意、是否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是否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等方面,进行综合认定……被控侵权行为主观上难言善意,客观上已经构成了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而且超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身商品的合理范畴……本院不予支持。”笔者以为,在本案中,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渉案商标的正当使用,现行《商标法》中最合适的法律依据是第五十九条关于描述性使用的规定,而并非第四十八条关于商标的使用(商标性使用)的规定,因为两个规定的目的和意义完全不同。该判决书中硬把“商标性使用”的要件塞入“正当使用”的判定中,无非是为了使其得出的该行为属于“非正当使用”的结论显得更有说服力一些;但是,这样的论证却导致了说理中的同义反复,破坏了法律适用的应有逻辑,其实,所谓该行为“构成了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即商标性使用)无非是对该行为“不是为(原话‘超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身商品(即非描述性使用)”的一种强调罢了。

而有的判决书更是清楚地将描述性“正当使用”和“非商标性使用”相提并论了。比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中科联社研究院诉家乐福望京店、联合利华公司“无懈可密wuxiekeji”商标侵权纠纷案的判决中认为:联合利华公司在使用“无懈可击”时,多数是与其他词汇相结合使用,上述用语只是向相关公众传递产品的质量、品质等方面的信息,并不会使上述词汇起到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联合利华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清扬牌洗发液商品外装以及相应的推广宣传中使用“无懈可击”字样,目的也是在于说明其生产的清扬牌洗发液产品的质量,其对“无懈可击”字样的使用属于正当使用,.而并非指示商品来源的商标性使用,不构成对中科联社研究院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该案一审法承办官在对该案的评析中直接将描述性“正当使用”和“商标性使用”作为两个相对应的或者相反的情形进行比对,认为本案的典型性在于:“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如何正确区分正当使用与商标性使用”,并认为“被告对诉争标识是否进行了突出性使用,这是判断被告对诉争标识的使用系正当使用还是商标性使用的最直观的途径。”正如该法官所言,在突出性使用的时候,“相关公众就可能认为该标识系标识商品来源的标志”,相反,如果未作突出性使用,“造成此类认知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因此,被告是否“突出性使用”系争标识,是判定这种使用是否为“商标性使用”的重要一环。但是,笔者认为,其实,被告是否“突出性使用”系争标识,也同样是判定这种使用是否为描述性“正当使用”的一个标准——如果是突出性使用,往往难以被认为是描述性使用;如果不是突出性使用,构成描述性的正当使用的可能性就会增加。可见,当按照是否“突出性使用”的路径来区分“正当使用”与“商标性使用”的时候,恰恰可以看出:这时“正当使用”与“非商标性使用”说的其实就是一回事情。

总之,目前在中国法院做出的不少商标侵权案判决中,“非商标性使用”无非是“描述性使用”或正当使用的同义反复,或者说是构成描途性正当使用的一个必要条件而已。

“商标性使用“条款与其他规则的混同适用

一、与企业名称(字号)的正当使用相混同

在我国司法解释中,常常把一方当事人因为在其商品或服务中突出使用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而该字号又与另一方当事人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这种使用可能涉嫌侵害注册商标权的情形,定性为“权利冲突”问题,并制定了相应的规范进行处理。但是,由于一方的企业名称或字号也是依法登记的,这种使用是否构成对另一方注册商标权的侵害,往往需要依据个案情形来判定。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 32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另一方面,如果享有企业名称权的一方善意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或字号,是可以考虑作为侵害注册商标权的例外(即正当使用或合理使用)来免责的。如,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经在1999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标字[1999]第81号)第九条规定:“下列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的行为,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一)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2月18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九条规定:“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商标合理使用行为:……(3)规范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及其字号的……”该法院于2006年3月7日发布的新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十七条再次规定:“以下这些行为属于商标的正当使用:……(4)规范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自己的企业名称及其字号的……”

显然,无论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意见,还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解答,都是将企业名称(字号)的使用作为商标的使用来看待的,因为企业名称(字号)实质上也是一个商业标识。而且,在这种情形下,所谓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相冲突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可以借助《商标法》有关商标侵权行为的规定以及商标正当使用的规则来处理的。

但是,我国有的法院最近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又再次将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中关于“商标性使用”的规则作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一个考量因素来分析了。比如,在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诉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权纠纷”案的二审判决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基本行为是在商业标识意义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行为,也即对该标识的使用必须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张裕卡斯特在其产品上突出标注其企业字号“张裕卡斯特酒庄”、“张裕·卡斯特酒庄”,该种使用已实际起到了标识其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那么,山东高院在这个案件的判决中为何要依据“商标性使用”的规则来进行分析,而不去分析这种使用是否为正当使用呢?笔者以为,其真正的用意其实是在这种使用毋庸置疑就是“商标性使用”的情况下,却又想回避或者说不希望得出这种使用不构成正当使用的结论。

然而,这个判决说理的内在逻辑,其实是蕴含在上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商标正当使用的解答(第26条)中的:构成正当使用商标标识(包括企业名称)的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使用出于善意;(2)不是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3)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换句话说,按照这个解答,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对于判定是否属于“正当使用”来说,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而北京高院的这个解答,很大程度上又有美国商标法中相关规则的影子。在美国法关于名称的正当使用的规定中,也提到了“非商标性使用(use otherwise than as a mark)”的因素:被指控为侵权使用的姓名,这种使用不是用作商标,而是当事人将自己的姓名或任何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人的姓名用于自己的业务,而且这种使用是公正和善意的,其目的仅仅是为了向该当事人的产品或服务的用户或者其地理来源进行说明的,不视为侵权。

但是,我们发现,无论是在欧盟法,还是在德国法关于企业名称正当使用的相关规定中,都没有“非商标性使用”的要件。比如,《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第12条规定:“共同体商标所有人无权制止第三方在贸易过程中使用其自己的名称……只要上述使用符合工商业务中的诚实惯例。”德国《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商标法)》第23条规定:“只要不与善良风俗相冲突,商标或商业标志所有人应无权禁止第三方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其名称……”因为说穿了,企业名称(字号)本来就是商让标识。如果一定要论证对企业名称(字号)的使用是一种“非商标性使用”,无非是想得出这是一种正当使用的结论。因此,与其说这是一个企业名称(字号)的使用是否为商标性使用的问题,不如说这是是否正当使用一个企业名称(字号)的问题。

二、与混淆之虞规则相混同

有的法院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判决中,还将涉嫌侵权的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行为是否可能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或混淆的问题,归结为是否属于《商标法》第48条规定的“商标性使用(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问题。例如,在对意林集团公司诉青岛出版社商标侵权纠纷案的评析中,有法官认为:侵权人的商标性使用……系指侵权人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案等标识,用以指示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而该标识的使用足以使相关消费者混淆侵权人与商标权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使得消费者认为侵权人即是商标权人或者二者之间存在某种合法的法律关系。笔者以为,如果法院可以判定被告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足以使相关消费者混淆侵权人与商标权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来源”,那么,这种商标使用行为就是构成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而无需再去分析这种对商标的使用行为是否属于“用以指示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所以,与其说这是属于“商标性使用”与否的问题,不如说这是是否“有混淆之虞”的问题,而现行《商标法》第57条的规定已经足以解决个问题。

三、与商标权排他范围(禁止行为)规则相混同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那些全部用于境外销售、在中国境内不进入市场流通领域的附加商标(“贴牌”)行为,在中国境内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因而不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笔者以为,这种观点其实是混淆了不受商标权控制(非商标权禁用范围)的行为和不用于识别商品来源(非商标性使用)的行为,也是把一个标志“是否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商标的识别能力)”与使用该商业标识的行为“是否属于商标专用权所禁止的排他使用行为(商标的使用)”这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混为一谈了;甚至也有意无意地混淆了“不会导致公众的混淆”和“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功能”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

因为事实上,加工和出口侵犯商标权产品的行为本身就是受商标权控制的行为,没有法律规定这种行为可以免于侵权责任或属于合理使用的例外;在全部用于出口的商品上使用涉案商标,也不会导致一个本身具有识别能力的商标转变成为一个不具有识别能力的标识;即使在出口商品上使用涉案商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也无法得出这个商标不具有识别功能的结论。因此,对于“贴牌加工”行为,如果既没有法律依据认定其构成商标侵权使用行为的例外(比如合理使用),又抛开《商标法》关于“混淆”的规定和关于商标识别能力和显著性的规定,仅仅因为其“全部用于境外销售、在中国境内不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就得出其使用的商标“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因此不构成“商标使用”的结论,这显然是对“商标的使用”概念的误用。

总结

3.商标代理委托条款 篇三

4月27日,海仲委上海分会与上海货代协会在浦东联合举办示范条款发布会暨研讨会。海仲委上海分会秘书长蒋弘、上海货代协会秘书长李林海先后致辞,分析了货代行业的特殊性、复杂性以及历史机遇,凸显联手制订标准合同的紧迫性。起草团队的执笔专家张嘉生律师逐条解读了示范条款。

记者了解到,在中国货代协会注册登记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超过6 000家,上海货代协会会员有550多家。“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拓展了货代行业发展的国际空间,与此同时也会给货代企业带来诸多法律风险。货代在物流环节中起到链接和润滑的重要作用,身份复杂,责任交叉,实务纷繁复杂而且琐碎,合同条款五花八门,法律权责模糊不清,极易引发“一步错,步步错”的违规乱象。据悉,海事法院受理的案件量50%涉及货代纠纷。再者,货代企业利润薄,在社会产业链中不可或缺但处于弱势地位。其经营规模良莠不齐,防范风险意识较差。

正如蒋弘所言,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具有权威性、灵活性、裁决执行便利性等优势。物流领域广阔,包容性大,导致争议的管辖权分散。制订海事仲裁条款,对物流、货代争议集中管辖,可以有效避免这种管辖权的不确定性、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以及不必要的程序延误,便利当事人一揽子解决物流、货运代理纠纷。为此,2015年初,海仲委上海分会走访调研,跨界征询意见,着手组织专家起草货运代理协议示范条款,中国及上海货代协会大力支持,积极参与。经反复研讨,几易其稿,形成了包括货运代理协议示范条款、简式合同及货运委托书在内的格式文本。

在当前航运市场持续低迷、企业面临洗牌重组的情况下,制订航运标准合同是维护我国航运企业切身利益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国由航运大国向航运强国转变过程中提升软实力的重要元素。

从货代行业及相关领域的反响来看,示范条款对于货代企业规范经营、防范法律风险等具有重要意义。示范条款具备十个部分共七十余条款,对实务履行的重点环节进行了约定,尤其对容易产生纠纷的突出问题,参照最高院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约定。

海仲委推出货运代理协议示范条款,以公平、公正,平衡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为立足点,以合法、能切实履行协议、预防风险为关键,体现货代行业特点和协议的框架性,主动应对货代行业当务之急,加强公共法律服务职能。

4.商标代理委托条款 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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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查商标转让合同效力_怎样审查商标转让合同条款

一、如何审查商标转让合同效力

商标转让合同效力审查主要是审查合同是否有无效或可撤销情形,被转让的商标是否为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商标以及办理了质押登记的商标:

1、审查合同中是否存在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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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审查被转让的商标是否为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商标以及办理了质押登记的商标。在冻结期和质押期内,未经人民法院和质权人的同意,该商标不得转让。否则,该商标转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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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怎样审查商标转让合同条款

1、合同主体。合同的转让方应为合法享有商标专用权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受让方限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2、商标的基本情况,包括商标名称、图案,国别、注册时间、注册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和商品或服务的名称。

3、商标权使用许可状况。商标权在被转让前,经常会出现转让人已将商标使用权许可第三人使用的情况。为了保障受让人的利益,受让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清楚了解该被转让的商标的权利状况,应明确约定被转让商标被许可使用的情况,以及受让人在合同签订后是否仍需承受被许可使用的相关权利义务。

4、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应约定清楚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以及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

5、商标权转让的性质。应明确约定该商标权转让的性质是属于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还是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不同的转让性质,受让人享有不同的权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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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商标权转让的时间。针对不同的商标权转让性质,转让的时间也有所不同。对于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一般约定自商标权转让合同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而对于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则应约定转让期限,并约定转让方将在转让期限届满之日起收回商标权。

7、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此条款中应明确约定转让费及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如系涉外业务,还要考虑到币种汇率、计算方法。

8、商标转让手续的办理。应明确约定双方应共同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另外,应约定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应由何方承担。

9、商品质量的保证。商标权转让方要求受让方保证该商标所标示的产品质量不低于转让方原有水平,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供商品的样品,提供制造该类商品的技术指导或技术诀窍(可另外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还可提供商品说明书、商品包装、商品维修法,在必要时还应提供经常购买该商品的客户名单。

属非永久性转让的,转让方可以监督受让方的生产,并有权检查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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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

10、双方的保密义务。应明确约定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受让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转让方为转让该商标而一同提供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11、违约责任,是保障债务履行以及保护、救济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当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 关于认真落实被征地农民安置房建设目标任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c/1599323.html

 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的通知/及标准 http://s.yingle.com/y/fc/1599322.html

 我国物业管理业主公约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http://s.yingle.com/y/fc/1599321.html

 抵押贷款买房产权证应该自己拿着 http://s.yingle.com/y/fc/1599320.html

 关于转发陕西省西安市《关于办理离婚 http://s.yingle.com/y/fc/1599319.html

 业主怎样避免物业管理纠纷

http://s.yingle.com/y/fc/15993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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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赠与我的房子还能要回去

http://s.yingle.com/y/fc/1599317.html

 关于暂停宗教产房屋拆迁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c/1599316.html

 清算后转让房产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如何确定 http://s.yingle.com/y/fc/1599315.html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 http://s.yingle.com/y/fc/1599314.html

 关于明确市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职能职责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c/1599313.html

 新式购房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规定的办房产证时间是多长 http://s.yingle.com/y/fc/1599312.html

 宿迁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规程 http://s.yingle.com/y/fc/1599311.html

 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应注意事项

http://s.yingle.com/y/fc/1599310.html

 房屋买受人是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法定义务人 http://s.yingle.com/y/fc/1599309.html

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管理服务的基本要求 http://s.yingle.com/y/fc/1599308.html

 儿子不礼貌就撤销房产赠与

http://s.yingle.com/y/fc/15993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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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业权抵押如何实现

http://s.yingle.com/y/fc/1599306.html

 违法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被撤销案 http://s.yingle.com/y/fc/1599305.html

  房屋产权弃权 http://s.yingle.com/y/fc/1599304.html 离婚协议书范文2018最新约定财产赠与子女不宜撤销 http://s.yingle.com/y/fc/1599303.html

 物业管理有哪些项目

http://s.yingle.com/y/fc/1599302.html

 晋城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 http://s.yingle.com/y/fc/1599301.html

  财产抵押合同 http://s.yingle.com/y/fc/1599300.html 丈夫擅赠二奶房,妻子有权要求返还 http://s.yingle.com/y/fc/1599299.html

 土地增值税计算新方法

http://s.yingle.com/y/fc/1599298.html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处理意见》的 http://s.yingle.com/y/fc/1599297.html

 南京首次推出产权调换房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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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转让住房土地增值税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http://s.yingle.com/y/fc/15992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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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认定房屋买卖纠纷中违约金的数额 http://s.yingle.com/y/fc/1599294.html

 小舅子偷卖姐夫房产第三人非善意被判返还 http://s.yingle.com/y/fc/1599293.html

 土地征用目的之研讨

http://s.yingle.com/y/fc/1599292.html

 未办理房屋装修的相关手续而擅自进行装修的,http://s.yingle.com/y/fc/1599291.html

 房屋析产竞价判归属

http://s.yingle.com/y/fc/1599290.html

 合作建房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

http://s.yingle.com/y/fc/1599289.html

 南京:以抵押为名拒售房屋将停办商品房预售许 http://s.yingle.com/y/fc/1599288.html

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

http://s.yingle.com/y/fc/1599287.html

  关于房屋 http://s.yingle.com/y/fc/1599286.html 付定金

前,记

http://s.yingle.com/y/fc/1599285.html

 申报房屋装修要提交哪些材料

http://s.yingle.com/y/fc/15992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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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开发信贷资金的筹集

http://s.yingle.com/y/fc/1599283.html

 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有什么区别 http://s.yingle.com/y/fc/1599282.html

 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的义务

http://s.yingle.com/y/fc/1599281.html

 关于建设部发布国家标准(炼焦工艺设计规范)的公告 http://s.yingle.com/y/fc/1599280.html

 关于降低房屋拆迁管理费标准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c/1599279.html

 闲置土地应依法收回其使用权

http://s.yingle.com/y/fc/1599278.html

 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怎么办

http://s.yingle.com/y/fc/1599277.html

 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办理程序

http://s.yingle.com/y/fc/1599276.html

 剖析未经共有人同意出售共有房产的法律后果 http://s.yingle.com/y/fc/1599275.html

 开发商拖办房产证业主可索取赔偿 http://s.yingle.com/y/fc/1599274.html

 了解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http://s.yingle.com/y/fc/15992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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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管理常识 http://s.yingle.com/y/fc/1599272.html 房产证差一字

跑一月证

件改名难

http://s.yingle.com/y/fc/1599271.html

 土地增值税清算与征管的最新规定 http://s.yingle.com/y/fc/1599270.html

 完善抵押权制度七论

http://s.yingle.com/y/fc/1599269.html

(物权法)保障男女同居期间共有房产 http://s.yingle.com/y/fc/1599268.html

 房屋赠与不征收个税的情况

http://s.yingle.com/y/fc/1599267.html

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c/1599266.html

 深圳开发商延期办房产证要受罚

http://s.yingle.com/y/fc/1599265.html

 反商品房暴利,咱先把土地增值税动真格地征了,成么 http://s.yingle.com/y/fc/1599264.html

 合肥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http://s.yingle.com/y/fc/1599263.html

 哪些情形视为闲置土地

http://s.yingle.com/y/fc/15992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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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http://s.yingle.com/y/fc/1599261.html

 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有哪些行为是不被允许 http://s.yingle.com/y/fc/1599260.html

 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范文2018最新)(示范文本)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c/1599259.html

 国税总局通知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 http://s.yingle.com/y/fc/1599258.html

 共有产权住房购买人获完全产权后可上市 http://s.yingle.com/y/fc/1599257.html

 山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http://s.yingle.com/y/fc/1599256.html

 房产新政下郑州为何房价未降房租却上涨 http://s.yingle.com/y/fc/1599255.html

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c/1599254.html

 房子赠予费用涉及税费包括哪些

http://s.yingle.com/y/fc/1599253.html

 房产证加名的办理步骤和注意事项 http://s.yingle.com/y/fc/1599252.html

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设施有何具体管理规定 http://s.yingle.com/y/fc/15992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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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鞍山市住宅小区公建设施配套建设暂行规定 http://s.yingle.com/y/fc/1599250.html

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http://s.yingle.com/y/fc/1599249.html

 步行街办理土地使用证群体上访处理情况 http://s.yingle.com/y/fc/1599248.html

 为单位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操作细则 http://s.yingle.com/y/fc/1599247.html

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规定)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c/1599246.html

 哈尔滨市房地产抵押合同

http://s.yingle.com/y/fc/1599245.html

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http://s.yingle.com/y/fc/1599244.html

 探讨土地使用权抵押

http://s.yingle.com/y/fc/1599243.html

 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http://s.yingle.com/y/fc/1599242.html

 哪些项目应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临时))http://s.yingle.com/y/fc/1599241.html

 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http://s.yingle.com/y/fc/1599240.html 土地增值税计算 http://s.yingle.com/y/fc/15992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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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启用quot;上海市黄浦区房屋动拆迁管理办公室quot;印章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c/1599238.html

 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问题浅析

http://s.yingle.com/y/fc/1599237.html

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思考 http://s.yingle.com/y/fc/1599236.html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以后,如何处理 http://s.yingle.com/y/fc/1599235.html

 房屋产权费用相关如何缴纳

http://s.yingle.com/y/fc/1599234.html

 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定设立条件包括哪些 http://s.yingle.com/y/fc/1599233.html

 符合什么条件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 http://s.yingle.com/y/fc/1599232.html

 公民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http://s.yingle.com/y/fc/1599231.html

 关于城镇居民购买安居住房产权办理等问题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c/1599230.html

 房产证加名字的方法和费用是怎样的 http://s.yingle.com/y/fc/1599229.html

 拖欠物业管理费案件的法律问题

http://s.yingle.com/y/fc/15992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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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严惩闲置土地绢麻厂地王遭罚http://s.yingle.com/y/fc/1599227.html

1.3亿

  土地转让合同 http://s.yingle.com/y/fc/1599226.html 国有土

使

用的方

http://s.yingle.com/y/fc/1599225.html

 置业者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无效,置业者有权退房吗 http://s.yingle.com/y/fc/1599224.html

5.商标代理委托书 篇五

商标代理委托书

1.格式一 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我/我厂(公司)______地址在______是______国国籍/

依______国法律组成。现委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标代理处代理。

_________________

商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申请

┌注册

│续展注册

│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

│转让注册

│复审/异议/异议复审/争议裁定/撤销注册商标复审│

└补发商标注册证

事宜。

申请人:______(章戳)

地 址: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

****年**月**日

(须经公证手续,认证按对等原则办理。)

格式二 申请到国外注册商标委托函

┌──────────────────────────────────┐

│兹委托贸促会商标代理处据下列具体项目代办申请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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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注册单位名称:

│中文________

│英文________

│地址:________

│中文________

│英文________

二、申请注册商标名称和图样

中文

音译

英文

意译

├───────────────┴──────────────────┤

┌──────────┐

│图样:一张粘贴于右,余25张随附

律师365

锌版:根据要求另送

└──────────┘

三、申请注册国家(地区):________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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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品名称:

中文____________

英文____________

五、要否在国外先办理查询:

六、国内注册证号码:

注册日期:

(国内注册图案须与申请商标图案相符)

七、最早使用日期:

在中国或其他国家

****年**月**日

在申请国

****年**月**日

八、曾在哪些国家(地区)注册成功:

九、该商标在申请注册国家(地区)的销售代理人或客户名称及地址:

十、备注:

****年**月**日

└──────────────────────────────────┘

2.说明

我国的当事人向外国国家(或香港地区)申请商标注册,应委托中国国际贸易

促进委员会、我国驻外使馆商务处(经商务处介绍当地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

进委员会驻香港商务机构或直接委托外国商标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事宜;外国个人

或企业来我国申请商标注册,也应委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代办申请。委托代办申请商标注册,应按规定填写委托书,注明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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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代理的权限,委托人签字后即生效。代理人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所为的商标注

册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6.委托书商标代理 篇六

委托书(商标代理)正文: 1.格式一 委托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我/我厂(公司)______地址在______是______国国籍/依______国法律组成。现委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标代理处代理。_________________商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申请┌注册 ┐│续展注册 ││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 ││转让注册 ││复审/异议/异议复审/争议裁定/撤销注册商标复审│└补发商标注册证 ┘ 事宜。 申请人:______(章戳) 地 址: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 年 月 日 (须经公证手续,认证按对等原则办理。) 格式二 申请到国外注册商标委托函┌──────────────────────────────────┐ │兹委托贸促会商标代理处据下列具体项目代办申请商标注册: ││一、申请注册单位名称: ││中文________││英文________││地址:________ ││中文________││英文________││二、申请注册商标名称和图样 ││中文 │ 音译 ││英文 │ 意译 │├───────────────┴──────────────────┤│ ┌──────────┐ ││图样:一张粘贴于右,余25张随附 │ │ ││ [1] [2] [3] 下一页

7.推行委托代理规范财务管理 篇七

鉴于上述情况, 朔城区经管办参照借鉴一些外地的先进经验, 紧密联系本地实际, 在原来集中管理的基础上, 完善委托代理。村级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以书面形式委托乡级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代理。主要内容为“六统一, 六不变”, 即:统一使用“农友”软件、统一账薄票据管理、统一报账程序、统一档案管理、统一审核监督标准、统一制度约束;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不变、使用权不变、管理权不变、开支审批权不变、经济收益权不变、债权债务权属不变。现在, 全区普遍实行了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制, 迈上了规范化管理的轨道。朔城区共有15个乡镇办事处, 301个行政村, 其中在业务量较大的4个街道办事处、2个乡、1个镇实行了电算化, 涉及村数112个, 占全区总村数的38%。

1 把握五大环节

1.1 账户管理

全区各乡镇、办事处成立“农村财务服务中心”, 各中心以村建账, 单独开户, 独立核算。村级不准多头开户, “中心”不准开设统一结算账户, 银行、信用社存款印鉴由乡村两级共同预留, 相互制约。印鉴不齐全, 任何人不得动用村级存款, 没有村委会印鉴谁也取不走一分钱, 有效地防止了账外账和挤占挪用村级资金现象的发生。

1.2 民主决策

每年的财务计划、预决算都要提请“村民议事会”讨论通过;兴办企业、集体资产发包等重大经济活动, 要事先由“村民议事会”在听取广大村民意见和建议后, 再进行集体决策;公益事业及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 由村委会拿出详细的预算计划, 经“村民议事会”通过, 民主理财小组审查后方可实施。

1.3 村级审核

这是落实民主理财的基础。各村根据自身业务量的大小, 定期开展民主理财日活动, “村民议事会”不仅要听取财务活动的汇报, 而且要对每笔收支单据进行审核, 做到真实合理, 然后由“村民议事会”盖章。村委主任在此基础上进行审批, 再由村助理会计进行复核后分类汇总, 并填制“报告单”到“农村财务服务中心”报账、记账。

1.4 乡级审核

经村级审核的票据报回“乡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后, 由“中心”负责人、审核员、总会计共同逐项进行审核, 做到“四章六有一不超”, 即:出据单位、经办人、村民议事会、审批人四章 (签字) 齐全;原始凭证内容完整, 要素齐全, 有日期、名称、单位、数量、用途;不超越财务开支程序, 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对审核合格的票据加盖农村财务票据审核专用章后进行记账, 对不合理、超范围的开支票据视为无效票据, 不准入账, 并加盖“复审拒报”印章, 作废存档;对村内“一事一议”工程建设票据报支时, 必须附有建设合同书, 否则, 不予报支。

1.5 民主监督

这是实行民主理财的有力保障。民主监督包括账前源头监督和账后公开监督2个方面。账前源头监督主要是在两级审核中, 分别由村民议事会、乡级“中心”进行监督, 以杜绝不合理账务入账。账后公开监督是指定期向村民详实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接受群众的监督, 对群众提出的质疑和问题及时给予答复和处理, 并反馈结果。

2 显著成效

几年来, 由于朔城区经管办坚定扎实推进了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制, 进一步规范了农村财务管理, 使村级原来许多难题得到有效化解, 收到了明显的效果, 使全区农村出现了管理逐步民主、社会和谐稳定、经济持续发展的大好局面。

2.1 理顺了农村经济账目促进村级财务的有序运作

过去, 有的村账款不符, 账实不符, 更换会计不交账, 出现错账不更正、多年呆账不处理的现象。自推行“委托代理制”后, 账簿设置齐全了, 账务处理及时有序, 不记账、断头账、包包账、账务混乱糊涂账的历史顽症得到彻底根除。与此同时还加强了现金收支两条线的管理, 先后清理超限额库存现金290万元, 有效地防止了村级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问题的发生, 村级财务运作做到了准确及时、真实有序。

2.2 规范了财务手续促进监督制约机制的强化

集体资金从根本上、源头上自始自终得到监督控制, 有效地遏制了村干部开支无计划、无约束, 有钱乱花、没钱赊着花现象的蔓延。对不符合财务手续、票据不合格、开支不合理的一律拒报, 仅下团堡乡就先后拒报不规范开支431.24万元, 有效地维护了集体利益, 堵塞了漏洞。

2.3 强化了约束机制促进农村干部的廉洁自律

实践中由于建立了事前控制、事中监督、事后审核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机制, 做到了监督前移, 及时纠正和制止了一些不正之风, 促进了干部的廉洁自律, 从源头上铲除了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温床, 有力地推动了农村党风廉政建设。

2.4 缓解了干群矛盾促进村务公开

8.完善农村会计委托代理 篇八

关键词:农村经济;农村财务;农村会计

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制是指在保障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属全体村民所有的基础上,确保村(社区)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四权”不变的情况下,村民(社员)在自愿原则的前提下,与乡镇设立的会计代理记帐机构签订委托记账协议,对村级财务实行统一制度、统一审核、统一记账、统一公开、统一建档,并在在固定时间由各村派出报账员把与村财务运行相关的资料送到乡镇会计代理记帐机构记账的制度。本文通过对达州市大竹县清水镇村级代理会计核算中心的调研,试图探讨当前村级会计委托代理的运行状况以及给出一定的建议。

一、大竹县清水镇代理会计核算中心概况

(一)会计代理核算中心的建立

清水镇位于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是该县建立代理会计核算中心的典型代表。为了加强村(社区)集体财务管理,推动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维护农民和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达州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村级代理会计核算中心推行代理服务制的意见》,大竹县清水镇从2011年开始正式建立村级代理会计核算中心,出台了《关于建立和完善村级代理会计核算中心全面推行代理服务制的实施办法》。2012年,代理会计核算中心开始正式运行,于2013年检查验收。

(二)代理会计核算中心的机构设置

在清水镇建立村级代理会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统一代理辖区内村(社区)财务会计的记账和核算工作,监督村级财务管理。同时,取消了村(社区)会计,各村(社区)只设报账员1名(由副主任担任),负责全村及各社的收入解缴及支出报账工作,各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只设一名经办人员(各组长担任),负责该社向村上的收缴、报账工作。会计核算中心设置岗位为:主任1名,会计2名,出纳1名,该中心工作人员从镇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中具有会计从业资格或从事财务工作两年以上的人员中调配。

(三)代理会计核算中心的主要工作

代理会计核算中心的主要工作是代理村级会计核算,按照《会计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四权”不变的原则,代理村级会计核算。其具体工作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建立健全村级会计账簿,规范账务处理程序和会计核算。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指导下,建立规范的村级会计账务记帐工具,保证各村按照统一的要求,在中心进行账务处理和会计核算。这也是中心各项工作开展的前提。第二,进行会计资料、资金的安全保管工作。过去由各村各自保管的会计资料、村集体资金等现在统一交由代理记帐中心保管,村集体需要使用资金时再凭相关的手续到中心领取。4、编制村级财务会计报告,及时报送县财政、农业部门及村委。为保证会计代理记帐中心运行状况的透明性、及时性、规范性,建立了相应的会计报告送报机制。5、指导村报账员工作,并组织业务培训。建立制度是中心运转的第一部,但如果空有制度,处于执行主体之一的各村如果不了解制度如何运行,制度也只是一个空壳。为了让会计代理制度切实的运转起来,中心派出人员对村报账员进行指导培训,确保他们能胜任报账员的工作。6、制定符合本镇实际的财务制度和收支管理的各项办法,实行规范化管理,协助镇财政所做好上级政府及部门拨到各村(社区)资金的监督管理,执行好财经制度及各项惠民政策。7、村级消赤减债工作,管理村级债权债务。在村委会或集体组织对农村进行管理和经济建设中产生了一定的村级债务,由于过去财务管理不规范,村级债务也是农村经济中的一大问题,争对这种状况,对村级赵武的管理也是中心的一个重要工作。

二、村代理会计核算中心制度取得的成效

(一)规范了农村财务管理。在进行会计委托代理记帐之前,清水镇与大竹县其他乡镇存在着财务状况较为混乱,票据、账目不规范等问题。在建立新会计委托代理记帐之后,通过统一会计核算,统一会计软件,规范收支凭证,统一表格样式,建立财务收支预算管理制度,财务保修流程及授权审批制度等方法,改变了过去诸多混乱,不规范的状况。(二)切实确保了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民主化,集体资产不会被相关人员随意挪用。在代理记帐中心为各个村开立了专门的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规定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工作必须坚持民主管理原则。由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村(居)委会重大财务活动和财务事项。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财务活动和财务事项,包括集体土地的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组公益事业经费等,必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设立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对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三)改善了党群关系,有利于农村各项工作的开展。随着村级代理会计核算中心的建立和规范有效的运行,大竹县清水镇基本实现了阳光财务,村干部挪用村集体资金用作私用的现象基本不复存在。我们在对村民的访谈中也证实,村上的财务状况是公开的,村民对村集体资产的运行非常放心。这使得干群关系得到改善,村民对村干部信任度增加。

三、村级代理会计核算中心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一)管理制度还不够健全,不够完善。有的村依然存在着账目不全、不实、不规范,没有台帐等问题。这使得管理中存在一些漏洞,对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是一种隐患。(二)管理队伍不稳定,现会计代理核算中心的人员为7人,都是从其他部门抽调,工资由各部门发放,而这7人要承担14个村的财务工作,工作量较大,人员也不够不稳定。(三)现在会计代理良好运转的一个原因是目前清水镇各村的资金量不大,各个村产业较少,收入来源单一简单。如果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现有的管理方式恐怕难以胜任。现在虽然有会计记帐,但没有规范的评估、审计等环节,并且人员数量太少,难以应对将来更为复杂、专业的会计工作。(四)代理会计核算中心负责村财务工作的计算机直接与互联网相连,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由于条件限制,中心的电脑没有与互联网隔断,这导致了各村的财务状况有被泄露的危险,如果有别有用心的人对中心进行攻击,可能会造成较大的损失。

四、完善代理会计核算中心的建议

为了进一步完善代理会计核算中心,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是争对中心人手较为缺乏,人员流动性较大的情况,完善用人机制,保障中心人员的稳定。二是争对部分村财务尚不规范的情况,继续规范代理服务,建立完善的审计机制。三是争对网络完全存在的隐患,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如有条件可建立独立的网络平台,加强网络安全。(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参考文献:

[1]袁伟,委托代理开辟“三资”管理新径[J]财务与资产管理,2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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