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复习资料要点

2024-09-10

国际商法复习资料要点(共8篇)

1.国际商法复习资料要点 篇一

国际商法复习

单项选择题

1.CIC三种基本险别承保责任范围的大小顺序

2.要约撤销的含义

3.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

4仲裁的特点

5合伙人之间的责任承担

6申请专利的条件

7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

8国际商务总代理中代理人享有:

9甲在无权代理的情形下,以乙的名义与丙订立合同,乙不应当向丙承担责任的情形是(C)。

A、乙在合同上签字

B、乙知道甲以其名义与丙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

C、丙在知道甲没有得到乙的授权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随后丙依据该合同向乙发货,被乙拒绝

D、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向丙提供了加盖乙的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而订立的合同

多项选择题

1公司合并的形式

2合同成立必须经历的阶段

3要约消灭或失效的情况

4合同买、卖方的主要义务

5风险移转时间

6承诺有效应具备的条件

7工业产权 细分

8产品责任的条件

10要避免淡水雨淋的风险,如何投保?(BD)

A、平安险B、平安险+淡水雨淋险C、水渍险D、一切险E、淡水雨淋险F、一切险+淡水雨淋险

11需要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的产品缺陷包括(ABC)。

A.设计缺陷B.制造缺陷

C.警示缺陷

名词解释题

1.要约

要约是具有足够的确定性并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的意图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2.专利权

是指按照专利法的规定,由专利主管部门根据发明人的申请,授予发明人在一定期间内对某项发明或设计享有的专有权。

3.预期违约

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以行为、言词或文字方式明确表示他届时将不履行合同。

4、仲裁

是指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的方式,自愿将其之间的争议交给仲裁协议所确定的第三人予以裁决的一 1

种争议解决方式

5、汇票

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名出具的要求受票人于见票时或于规定的日期或于将来可以确定的时间内向特定人或凭特定人的指示或向持票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6.客观必需的代理权

客观必需的代理权是在一个人受委托照管另一个人的财产,为了保护这种财产而必须采取某种行动时产生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受委托管理财产的人并没有得到采取此种行动的明示的授权,但由于客观情况的需要得视为具有此种授权。

7.表见代理

是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欠缺代理权,但由于被代理人(代理人)的行为致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充分的代理权,在这种情况下由该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8、产品责任

是产品存在缺陷,给消费者、使用者和第三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而应由生产者和销售者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又称为产品质量的侵权责任和产品质量的损害赔偿责任。

简答题

1.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向受要约人发出阻止要约生效的通知。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后、被受要约人接受之前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失效的通知,使其不再受要约的约束。

2.有效承诺的构成要件?

须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对要约人做出

须是对要约的回复

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须采用要约限定的承诺方式,除非未采用该方式并不会损害要约人的利益

3.显名代理、隐名代理和不披露代理关系存在的代理的含义。

(1)显名代理,这种代理指既明示为被代理人利益,又明示以被代理人名义而表示意思或接受意思表示的代理。

(2)隐名代理或不公开被代理人姓名的代理。这种代理是指不明示以被代理人名义,但明示为被代理人利益而表示意思或接受意思表示的代理。

(3)不披露代理关系存在的代理。这种代理指既不明示以被代理人名义,也不明示为被代理人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表示意思或接受意思表示的代理。

4.表见代理含义及其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是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欠缺代理权,但由于被代理人(代理人)的行为致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充分的代理权,在这种情况下由该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依据;

2、主观上:第三人确实不知且不应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善意、无过失)。

5.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义务

1)承运人有提供约定船舶的义务

2)承运人有保证船舶适航的义务

船舶适航标准有三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承运人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

第二,承运人应妥善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

第三,承运人应确保货舱具有适合装货的能力。

3)承运人有管理货物的义务

4)承运人有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题

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投保平安险;2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2月16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为5000美元。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部分损失,价值为9000美元。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上述两项损失是否都应予以赔偿?为什么?

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答: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平安险的责任范围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触礁受损的9000美元,是运输工具遇到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遇暴风雨受损的5000美元,是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又由于该货物是在触礁意外事故发生之前造成的,所以保险公司对5000美元亦负责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上述两项损失都负责赔偿。

2.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课程复习要点 篇二

一、考试题型

主要有单选题、多选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计算题、案例分析题共计6种题型。

二、复习要点:

(一)单选题、多选题主要集中在运输部分:铁路、海运、航空、集装箱运输等内容;在保险部分主要是10、12和13章的内容。

(二)名词解释:提单分类知识点、保险原则知识点、再保险知识点、海运货物保险保障的费用知识点和多式联运知识点。

(三)简答题:

1、定期定量分批装运问题:

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指的是一笔成交数量较大的货物,分若干批次于不同的船次、车次、班次的装运。对于分批装运一般有三种规定方法:

(1)只规定“允许分批装运”,不加任何限制。

(2)订明分若干批次,而不规定每批装运的数量。

(3)订明每批装运的时间和数量,即定期,定量分批装运。

对于分批装运问题,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中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允许分批支款及装运”;“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期内分期支款及装运,而任何一期末按期支款及装运时,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则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无效”。准许分批装运并不等于必须分批装运。允许分批装运对卖方比较主动,除非买方坚持,原则上应争取在合同中订入“允许分批装运”。

2、承运人的交货责任知识点。

3、航次租船合同的条款(装卸时间的规定)

4、保险代位求偿知识点

(四)计算题:从价运费的计算(P30)、CIF和CFR价值的转换(P207)、保险赔偿金额的计算(P216)

(五)案例分析题:保险单的转让(P213)、航空货物运输的当事人地位(91)和货物限额赔偿问题(华沙公约的规定)(P102)

以上要点仅供参考,请同学们认真复习,考取一个好的成绩。学习快乐!

尹年长

3.国际商法案例总结 篇三

某公司A从国外进口一批钢坯,以集装箱运输,装箱单及提单上均在名为21箱。货交甲船运输后,由于市场情形的变化,A公司将货物转售给B公司,双方签订买卖合同,A公司向B公司背书交付了提单及各项单据。待船到目的港,B公司持单提货时,发现货物只有20箱,B公司要求甲船偿付漏装一箱的货款,船方经仔细审查,发现在大副记载的有关日志中,写明实际收货20箱。对此,船公司提出抗辩,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问:在不考虑保险的情况下,短缺的一箱货物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分析:

本题考查的是提单的作用,其中一个作用为将货物装船的证明。即提单是承运人已按提单上所载情况,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明。若承运人实际收到的货物与提单上所记载的内容不符,承运人必须证明自己尽了适当谨慎职责,否则应按提单内容向提单持有人负责。本案中,承运人没有在运输前按提单清查货物,导致了收货人的损失,船公司应该赔偿A公司的责任。

案例二:货物的专利权问题

沈阳A公司向香港B公司出口一批机床,出口合同中明确约定该批机床将被销往埃及。沈阳A公司经调查得知,该批机床在埃及不会遇到任何专利侵权问题。然而,因B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这批机床被B公司出口给了意大利D公司,结果在意大利被D公司以侵犯专利权起诉。问:(1)沈阳A公司是否会因意大利D公司提起的侵犯专利之诉而对香港B公司或者意大利C公司承担全力担保责任?说明理由。

(2)如果该批机床在香港被当地的一家公司提起诉讼,认为该机床侵犯了其专利权,沈阳A公司是否应对香港B公司承担权利担保责任?说明理由。分析:

本题考查的是卖方对货物担保责任重中涉及的货物专利权的问题,公约规定:卖方应担保货物在其进口国和转售国不侵犯专利权,否则视为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1)由于B公司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其转售国发生改变,这种改变是A公司无法预知的,所以A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2)由于香港是A公司的出口国,按规定应该担保货物不侵犯当地的专利权,而香港当地的公司提出了诉讼,说明货物有侵权行为,故A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案例三:要约的实质性变更问题

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方报出某农产品,在发盘中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Packing in sound bags”。在发盘有效期内美方复电称:“Refer to your telex first accepted, packing in new bags”。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农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猛跌,美方来电称:“我方对包装装条件作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出口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经成立。问: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为什么? 分析:

本案涉及到要约的实质性变更的问题,公约规定:一旦要约发生了实质性的变更,那么,要约将失去效力。本案中,美方对包装条件的修改不属于实质性变更,所以合同依然成立。案例四:要约的实质性变更问题

A公司向B公司发出要约,供应100匹马力的拖拉机50台,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B公司收到后立即垫付承诺,表示接受A公司的要约,并要求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A公司未作任何答复,也没有提交货物。事后,以A公司违反合同为由要求损害赔偿。问:B公司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分析:

本案涉及到要约的实质性变更问题,公约规定:若要约发生了实质性变更,则邀约失去效力。本案中B公司虽然做出了承诺,但是对装船条件的更改属于实质性变更,合同失去效力,因此,B公司的要求不合理。案例五:要约的撤销和撤回问题

甲公司在4月1日上午用航空信寄一要约给乙,该要约有“不可撤销”字样,规定受要约人在4月10日前付到有效。后来甲于4月1日下午电报发出撤回要约的通知,该通知于2日上午送达乙处,乙于4月3日收到甲寄来的要约。他考虑到要约的价格对他十分有利,于是立即电报发出承诺,该承诺第二天到达甲。双方为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发生争议。

问:甲乙双方订立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甲乙均为公约的缔约国)分析:

本案涉及要约的撤销与撤回问题,由于要约一经到达就生效,所以,要约的发出者要在要约的生效之前发出要约撤回或者撤回要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处。要约的撤销要在对方承诺要约之前到达,但是,已有有效期的要约和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这样的要约是不可撤销的。题中,邀约虽然是有有效期的要约,即要约不可撤销,但是,要约的撤回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所以,要约失去效力,合同不成立。案例六:货物风险转移的问题

出口商甲向进口商乙出售小麦1000公吨,CFR价格条件,但在装运港装船的小麦都是混装的,共3000公吨,卖方准备当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再分拨1000吨给买方。但小麦在路途因高温天气发生变质,共损失1200公吨,其余1800公吨得以安全运抵目的港。卖方向买方声称其出售的1000吨小麦已在途中全部损失,且认为根据CFR合同,货物从越过船舷时风险已经转交给买方,故卖方对以上损失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买方则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问:卖方是否应交付小麦,并说明理由。分析:

本案涉及到货物风险转移的问题,公约规定:在货物上加标记、装运单据、买方发出通知或或其他方式清楚的注明有关合同以前(即货物特定化之前),风险不转移给买方承担。本案中,双方虽然贸易术语为CFR,风险的转移以船舷为界,但是货物还未特定化,所以,卖方应该交付小麦。案例七:要约的撤销问题

我某对外工程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电传请意大利某供应商发盘出售一批钢材。我方在电传中声明:要求这一发盘是为了计算承造一栋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加投标之用:我方必须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5月31日。意供应商于5月5日用电报就上述钢材向我方发盘。我方据以计算标价,并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书。5月20日意供应商因钢材市价上涨。发来电传通知撤销他5月5日的发盘,我方当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盘,于是,双方为能否撤销发盘发生争执。及至5月31日招标人开标,我方中标,随即电传通知意供应商我方接受该商5月5日的发盘。但意商坚持该发盘于5月20日撤销,合同不能成立,而我方则认为合同已经成立。问:合同是否已经成立?说明理由。分析:

本案涉及要约的撤销问题,公约规定:要约的撤销要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提出,并且,有有效期的要约和受要约人要理由相信要约为不可撤销的,这样的要约为不可撤销的要约。由于本案中,我方通知了对方要约的有效期,对方在有效期内回复我方并未作出任何更改,因此,我方有理由相信对方以5月5日的发盘作为最终的报价。因此,合同成立。

案例八:承运人的义务、免责事由及责任限额问题

某轮船东A与承运人B签订了一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某轮承运一批小轿车,自纽约运往大连,合同规定:有关承运人的责任及免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该轮在航行途中遭遇飓风,由于风浪太大,导致舱内有10辆小轿车发生移动并相互碰撞挤压,经事后鉴定,均已完全报废。另外,为了抵御风浪,船长下令向压载舱打入压载水,但由于船员在检查压载水舱时,未将其中一个阀门拧紧,导致海水进入货舱,又有10辆轿车因长时间遭海水浸泡而锈蚀,也都完全报废。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船长下令将未受水湿的汽车移至第二舱。但在搬移过程中,由于操纵吊机的船员因连续抗风,过度疲劳,因而错误地按动的按钮,又导致10辆汽车掉落舱底,完全毁坏。事后查明:承运人对于舱内轿车的积载,并无不当;根据B所提供的货物发票等证据,小轿车的到岸价格(CIF大连)为20000美元/辆:每辆小轿车的毛重为2000公斤。另外,假设特别提款权与美国的比价为:1特别提款价=1.3美元,B就上述货损向A提出了索赔。问:(1)对于在舱内因互相碰撞挤压而造成损坏的10辆轿车,A是否应该赔偿,该赔多少,为什么?

(2)对于在海水浸泡而损坏的10辆轿车,A是否倍偿,赔多少,为什么?

(3)对于掉落舱底而损坏的10辆轿车,A是否赔偿?赔多少?为什么? 分析:

本案涉及承运人的义务、免责事由及责任限额问题,按照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在以下情况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托运人和货物所有人及代理造成的损失

3、火灾(承运人故意行为除外)

4、非承运人,雇员及其代理人造成的损失

4.国际商法试题 篇四

一、单项选择题:(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20题,每题1分,共20分)

1.下列哪一项属于我国专利法保护的智力成果?()。

A.一种新化学元素的发现B.一种速算方法C.一种减肥新药D.一种新的放射疗法

2.国家规定并由工商行政部门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有()。

A.烟草制品B.儿童食品C.地方特色产品D.电子产品

3.()采取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的方式来筹集资本。

A.股份有限公司B.无限责任公司C.有限责任公司D.两合公司

4.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人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A.10%B.20%C.25%D.30%

5.有限责任公司设经理、副经理,由()。

A.股东大会选举产生B.监事会主席任免C.董事会任免D.董事长任免

6.票据关系是指()。

A.当事人之间基于买卖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B.当事人之间基于经济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C.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D.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7.出票人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是()。

A.支票B.商业承兑汇票C.本票D.银行承兑汇票

8.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不必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A.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B.改变合伙企业的企业名称

C.对外签订合同D.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9.公民甲为某保险公司合法保险代理人,甲在授权内的行为应承担责任的主体是()。

A.代理人甲B.保险公司C.投保人D.甲和保险公司

10.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A.其后手背书转让的无效B.在特定条件下,该汇票可以转让

C.其后手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D.其后手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11.工程师刘某原在某研究所从事微波通信机的研究。1987年3月刘某辞职。同年11月受聘于某公司,两个月后被公司在刘某的指导下开发出64路微波通信机,依我国专利法,该项专利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归()。A.刘某B.某研究所C.某公司D.某公司与某研究所共有

12.发明家期利尼于2000年10月20日就其一项发明在法国申请专利。2001年9月30日,斯利尼又就发明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专利申请,并申请了优先权。后斯利尼的该项发明在法国和中国分别于2002年12月31日、2003年8月15日被授予专利权。据此,斯利尼的该发明专利权在中国有效期应截止哪一天?()

A.2020年10月19日 B.2022年8月14日C.2015年9月29日D.2021年9月29日

13.依大陆法,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了本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将其权利、义务通过另外一个合同转移于本人的,称为()。

A.直接代理B.再代理C.间接代理D.复代理

14.洪昌家具厂设计了以下几个产品商标,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是()。

A.“洪昌”B.奥林匹克五环图形C.“长白山”D.“幸福”

15.依照股东的权利义务不同,股份可分为()。

A.普通股与优先股B.国有股、法人股与社会公众股

C.公司职工股和内部职工股D.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

16.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数为()。A.2-30人B.3-50人 C.2-50人 D.3-50人

17.商事组织的法律分类是()。

A.工业、农业、商业B.公有制、非公有制C.独资制、合伙制、公司制D.外资、内资

18.承运人按固定航线、固定航期,按固定标准收取运费的海上货物运输方式是()。

A.租船运输B.班轮运输C.航次租船运输D.定期租船运输

19.依我国法律,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

A.合伙企业B.独资企业C.企业法人D.非法人企业

20.依英美法,一个人以他的言辞或行动使另一个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这种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为()。A.明示的指定B.默示的授权C.客观必需的代理权D.追认

二.多项选择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10题,每题2分,共20分)

1.下列行为属于无效的票据行为()。

A.限制行为能力人在金额较小的票据上的签章行为

B.票据取得人不知道票据转让者转让的票据系偷盗所得而受让该票据的行为

C.因欺诈而取得票据的行为

D.法人单位在签发票据时未在票据上加盖其印章的行为

2.关于国际商事仲裁叙述正确的是()

A.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与“仲裁协议”具有同等效力B.我国是《纽约公约》成员国之一

C.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明确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D.在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仲裁庭必须有3个以上仲裁员组成3.我国商标法中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是()。

A.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B.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C.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D.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甲地商人A向乙地商人B购入一批货物,可由甲地A商将现金转换为票据,再将票据交付给乙地B商,由乙地B商在当地将票据转换为现金。说明票据具有()。

A.汇兑功能B.信用功能C.支付功能D.融资功能

5.公司合并可以采用()合并形成。A.吸收B.新设C.自由D.强制

6.公司债与股份的主要区别有()不同。

A.持有人的地位B.风险责任C.利益分配D.投资期限

7.《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于卖方交货与合同规定不符时买方可采取的救济方法有()。A.要求减价B.撤销合同C.请求损害赔偿D.要求加价

8.国际商事代理关系中的当事人有()。A.本人B.中间人C.第三人D.代理人

9.国际商事合同订立的法律程序包括()。A.要约B.商谈C.承诺D.签字

10.依出票人的不同可将汇票分为()汇票。A.商业B.记名C.指示D.银行

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正确的打√,错误的打×)

1.大陆法系的法律渊源主要是成文法。()

2.在非生产性研究工作中未以专利权人允许而使用其专利不构成侵权。()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货物一般仅指有形动产,而不包括股票、债券,流通票据和

其他权利财产,以及不动产和劳务等。()

4.《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属于一种国际贸易惯例。()

5.合伙企业成立后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6.凡是变造的票据一律无效。()

7.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由股东共同制定。()

8.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支票、本票没有承兑的问题。()

9.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与其他法律一样具有强制性。()

10.国际商法就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名词解释(2题,每题4分,共8分)

1.产品责任:

2.提单:

五.简答题(2题,每题6分,共12分)

1.共同海损成立应具备哪些要件?

2.简述代理法律特征。

六.案例题:(3题,每题10分,共30分)

1.2000年6月,某市4家企业拟发起成立一家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大新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总额为800万元,4家发起企业认购250万元(每股1元),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股。2000年10月,发起人中的3家企业以现金认购了70万元的股份,另一家企业则以其非专利技术入股,作价180万元。2001年1月,社会认股人缴纳股款400万元,发起人以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申请银行抵押贷款150万元,从而募足了股款。2001年2月,在A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主持下,召开了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做出建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决定。请问:大新股份公司有限公司的成立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2.我国金风号货轮在装载货物启程前与我国某保险公司就货轮签订了碰撞险保险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2)该保险合同适用我国的法律;(2)该货轮的保险价值为1亿元,保险金额为5000万元。金风号货轮在公海上,由于巴拿马籍货轮驾驶不当而遭到碰撞,受到损失。问:(1)金风号货轮受到损失的金额为5000万元,保险公司应向金风号货轮支付的保险金为多少?(2)金风号货轮发生碰撞后失火,金风号货轮以巴拿马籍货轮上的工作人员对此进行补救。扑救费用金风号货轮花费了100万元。对此费用应由哪方承担?承担的金额为多少?(3)保险公司在向金风号货轮支付保险金后,可以向巴拿马籍货轮行使何种权利?

3.2001年5月20日,上海某苗圃向浙江宁波某园艺公司订购一批花木。为此某苗圃签发了一张票面金额为8元的现金支票,交付给浙江宁波某园艺公司。园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去银行提款过程中,不慎遗失了支票。园艺公司随即电告某苗圃此事,请其协助防范。某苗圃接到报告后,遂以申请人身份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要求宣告遗失票据无效。请问:(1)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某苗圃的申请?(2)如申请公示催告,应向哪一个法院申请,由谁申请?应该经过怎样的程序?

《国际商法》试题参考答案(15)

一、单项选择题(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20题,每题1分,共20分)

1.C2.A3.A4.B5.C6.C7.C8.C9.B10.C

11.B12.A13.C14.B15.A16.C17.C18.B19.C20.B

二、多项选择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10题,每题2分,共20分)

1.ACD2.AB3.ABCD4.AC5.AB

6.ABCD7.ABC8.ACD9.AC10.AD

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正确的打√,错误的打×)

1.√2.×3.√4.√5.×6.×7.√8.√9.×10.√

四.名词解释(2题,每题4分,共8分)

1.产品责任:是指由于产品存在瑕疵而导致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者蒙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该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承担的一种损害赔偿责任。

2.提单:是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

五.简答题(2题,每题6分,共12分)

1.答:共同海损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必须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2)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3)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4)共同海损措施必须具有效果。

2.答:代理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代理人必须在本人的授权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必须以本人的名义或为本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同第三人签订合同;(3)代理人须自己独立为意思表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6分]

六.案例题:(3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答: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新公司)的成立不合法之处主要表现在:(1)《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而大新公司只有800万元。(2)发起人实际认购的250万元,不足募集设立时发起人应认购不低于总数的35%的规定。(3)《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发起人应为5人,而大新公司发起人为4人。(4)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超过了《公司法》规定的20%的限额。(5)已发行股份的股款应由发起人认购完成,而大新公司以抵押贷款筹足。(6)创立大会应由发起人而非证券监管机构召集主持。[只要求答对其中5条,每条2分]

2.答:(1)保险公司应向金风号货轮支付的保险金为2500万元。[4分](2)金风号货轮扑火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50万元,要求巴拿马籍货轮所属公司承担50万元。[3分](3)保险公司在向金风号货轮支付保险金后,可以向巴拿马籍货轮行使代位求偿权。[3分]

5.国际商法课后题 篇五

1.诚实,忠实义务。案例中提及Penguin & Co的低级职员将不同期的定期存款存入事务所的总账中,而不是缪尔黑德的信托账户,这个行为为事务所谋取私利的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因此其违背了诚实,忠实义务。诚实,忠实义务是各国对代理人所规定的法定义务。被代理人是基于代理人的高度信任,才将本来亲自为之的事物委托代理人代理的,故代理人须不负委托人所望,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不得“身在曹营心在汉”,不得从代理行为中谋取任何私利或收受贿赂,或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代理人的利益,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订立合同或同时兼任合同双方的代理人,也不得与被代理人进行竞争型商业活动(竞业禁止业务)。此外,代理人须掌握的有关客户的一切必要情况,应及时通知和披露给委托人。

2.亲自履行义务。案例中提及由于Penguin & Co 非常忙碌,于是他们将分配其他股份的任务指派给了一家股票经纪公司,且该家股票经纪公司向遗嘱执行人进行收费并向Penguin & Co支付佣金。这个举动严重违背了代理人诚实,忠实义务。委托代理合同订立时,代理人的身份是委托人所考虑的极为重要的因素,像这样的劳务型合同,委托人必须亲自履行,而不能将代理事务转托他人,除非委托人同意代理人这样做。否则,由代理他人之外的其他人所完成的代理事务,委托人有权拒绝。

3.勤勉谨慎义务。案例中提及Penguin & Co 将一份股份转让给了错的受益人。因其疏忽,敷衍而造成的被代理人损失的这种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某些国家如日本,也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简称善管注意义务。要求代理人包括公司董事以代理人所应有的素养和技能,像处理自己的事物一样,以足够的勤勉,谨慎和小心,履行代理职责。否则,须对其疏忽,敷衍而造成的被代理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国际商法论文 篇六

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活动的法律规则与原则的总称,下面就是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国际商法的论文,请看:

国际商法论文

[摘要] 与国内法相比国际商法在渊源上具有一些特殊点。因此有必要对其做出单独界定。

[关键词] 国际商法 渊源 特点

虽然在19世纪时国际商法曾一度被纳入到国内法的范围之中,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人们开始对于以往那种被夸大了的主权学说进行了批判,转而把国际主义重新作为国际商法的根本基调。因此,国际商法本质上属于国际法的一个独立分支。那么与国内法相比其在法律渊源上有什么样的区别呢?

一、作用范围不同

国际商法既然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部门,那么从调整范围上看,它的作用范围必然是超越一国国界的,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法律在有些情况下不可能覆盖国际商事关系的全部要素。而根据传统的立法中心视角下对法律渊源的定义:法律渊源是国家不同的立法机构,以不同的立法程序制订的具有不同效力等级的各种类别的法律规范。这时便会出现一个难以解释的问题,既然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不可能调整不处于其管辖范围的国际商事关系要素;而在主权国家之上又不存在一个世界政府来保证能在全球范围内发挥效力的法的制定与实施,那么,国际商法是如何发挥其法的作用的`?其又是如何规制当事人的行为的?因此,既然我们坚持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二元学说,就应该在法律渊源上同样用二元的视角来对待国际商法的法律渊源问题,将国际商法的渊源概念与一般法理学中所研究的国内法的法律渊源区别开来,单独研究其性质与特点。

二、形成过程不同

与国内法有国家立法机关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将规则上升为法律再由强大的国家公权力机器保证实施不同,国际商法自产生那天起就表现出其极强的“私人自治性”。其中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国际商事关系由一种具有自我调控机制的商人习惯法支配,而不是只受主权者法律的管辖。其中商事惯例在国际商法的发展过程中得到了由商人们自己组建并自任裁判者的商事法院的认可。商人法主要依靠商人们自己实施,他们自己组成相关的行业行会,建立了商人法院,通过行业内自律的方式保证这些规则得以实施。因此,在商人们看来,他们调整与规制他们行为主要法律的“来源”是他们之间在长期交往中所形成的交易惯例。正是这样一些交易的习惯做法使他们可以很清楚地预测他们交易相对方的行为,并且安排自己的下一步行动。一旦某个商人不按照交易习惯行事,那么所有的商人乃至行会都会认为他违反了他所应该遵守的“法律”。虽然在后来的时间里,出现了现代意义的民族国家,国家把大部分的商人习惯都纳入到他们的商法典之内,使国际“商人法”披上了国家法典的外衣,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推进,整个国际商法体系已然重新回归到国际主义这一时代的“主旋律”上。因此,国际商事惯例必然重新成为国际商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而这类法律规范的产生地并不是在国家的议会的表决席上,而是在每天都繁忙无比的国际交易市场上。

三、存在方式不同

在使用国内法解决争端时,法官所需要做的事情无非是在弄清案件的事实以后查明法律,然后通过各种推理方式把各种成文的法律进行适用。而在国际商法中大量法律规范是以不成文的“国际商事惯例”的形式存在的。虽然,有很多的国际组织在对各种商事惯例进行编纂,但是这并不能涵盖国际上存在的所有国际商事惯例。再者国际惯例随着商事交易的不断发展其自身也是在不断变化着的,相关国际组织的这种成文化活动则很可能会显得相对滞后。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进行编纂活动的各种国际组织中有很多也属于非政府性组织(NGOs),它们汇编惯例所产生的文件在很大程度上只具有“示范法”的性质。所以,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法官和仲裁员们可能面临一种“不知法”的困境。商事争端解决程序不得不要求当事人进行举证来证明某个法律规则的存在或是由法官去主动寻找可以适用的法律。

此外,一些商事合同中的法律选择条款非常模糊,如约定采用“一般法律原则”,“自然正义”等来解决争端,而且国际商事仲裁员在进行仲裁时也倾向于进行非国内化的解决,尽量适用普遍接受的法律原则,譬如采用“公平合理的原则”(ex aequo et bono)、“自体法”等。

那么在适用国际商法规则时,当事人和法官们必须要从法律的形成过程中去寻找对当事人有拘束力的法律规则。即证明某个具体的国际商事规则是存在而且是被普遍接受的。因此,用传统法律渊源的概念很难解释国际商法的法律规则的存在方式。

总之,与国内法那种以国家为主导的一元法律模式不同,国际商法的存在与发展具有很强的“二元性”。一方面,国家作为主权者可以通过国际条约、国内立法的方式规制处于其主权范围内的商事活动;另一方面,国际市民社会通过意思自治原则来进行立法的活动对国际商法的产生与发展也有着至少不亚于国家的推动作用。这是由于虽然各国的根本政治经济制度不同,但是因为商人是一个特殊群体,支配他们的规则往往超越了国家法律制度的差别,而表现出惊人的一致性,以至于一位波兰的法学家十分肯定地说:世界各国的商法学者和商人们都在讲“一种共同的语言。”因此,我们在讨论国际商法渊源时必须摒弃那种以国家为中心的思维模式,将国际商法的研究重点更多地转移到国际商事活动的当事人身上。既然国际商法就是被国际商事活动主体所普遍接受,并以法的形式规制调整国际商事活动主体行为的法律部门, 那么国际商法渊源的概念就应该是:可以证明某个规则或原则以法的形式规制、调整国际商事行为的一切证据来源的总称。

参考文献:

[1]马齐林:新编国际商法[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7

[2][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M].中译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3~12

[3]卢云:法学基础理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52

[4]MEDWIG. The New Law Merchant: Legal Rhetoric and Commercial Reality, 24 Law and Policy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1993:90~92

7.第一讲 国际商法概论 篇七

第一讲

国际商法概论

学习目的与要求:本章是关于国际商法的基础理论问题。通过对国际商法的渊源、概念、主要内容及二大法系、冲突规范的介绍,使学生了解并掌握学习国际商法必备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础知识。

教学重点:国际商法的概念、特点、渊源,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概念及其特点,普通法及衡平法,先例拘束力原则

教学难点:国际商法的渊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比较,先例约束力原则 教学方法:讲授法、比较法、案例分析法 教学课时:2课时

第一节

概 述

一、概念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合。概念分析

1.国际商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合。

2.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

A.国际意为“跨越国界”,国际商事关系是指处于不同国家的商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商事关系,而不是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后者由国际公法调整。B.商事关系包括:(1)商事组织关系(2)商事交易关系:传统商法仅调整有形商品的交易,现代商法除调整有形商品的交易外,还调整无形商品的交易,如国际技术转让、国际投资、国际融资等。

二、特征

(一)必须是具有国际因素的商事关系 1.主体具有国际因素

商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国籍或其住所,惯常居所或营业地在不同国家。

2.客体具有国际因素

商事关系的标的物位于当事人所在国之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 3.内容具有国际因素

产生、变更或消灭商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当事人所在国家之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

(二)主要调整对象是国际商事交易

(三)基本主体是商事组织

(四)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1)与国际经济法区别 主体不同 调整对象不同 基本原则不同

(2)与国际私法法区别 调整对象不同 调整方法不同

国际私法要解决的问题举例

唐永徽律: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族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一中国籍女孩18岁,一法国籍男孩18岁,在美国华盛顿州注册结婚,婚姻有无效? 男 女 中 国 22 20 澳大利亚 21 18 美 国 18 18 英 国 18 18 德 国 18 18 俄 罗 斯 18 18 日 本 18 16 法 国 18 15 意 大 利 16 14 西 班 牙 14 12

第二节 国际商法的渊源

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渊源和国内渊源两方面。国际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国内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有些国家还包括判例法。

一、国际条约

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定其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

* 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民族解放组织。

* 适用范围:仅对缔约国有约束力,往往反映商品经济一般规律,通常被认为属于商业活动应予遵守的规范,得到非缔约国的支持和借鉴。* 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二、国际商事惯例

概念——即在长期国际商事交往中,反复运用而逐步确立的行为规范。

在国际贸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CISG1980)

*影响较大的有: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三、国内立法

* 世界主要国家的商事立法: 法国---1673年<商事条例>--路商

1681年<海事条例>--海商

1807年<法国商法典> 共4编,648条

[性质] 商行为法,即实施商行为者不论是不是商人,都适用商法 [内容] 1.通则 2.海商 3.破产

4.商业裁判权

四、国际商事判例

判例法,即由法官的判决形成的法律规则。

英国判决由理由和事实两部分组成,只有理由部分可以构成先例。

第三节 大陆和英美法系的结构、特点

一、大陆法系

(一)大陆法系的概念 即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法和德国法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其又被称为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成文法系,原则上不承认判例是法律的渊源,法官只能适用而不能创造法律,强调实体公正.附:关于历史上的法系: 除该两大法系之外,还存在中华法系、印度法系和阿拉伯法系(二)大陆法系的特点

将法律分成公法和私法两大块 主张编撰法典,重视成文法的作用 附:1.公法和私法划分的意义 2.该法系著名的法典简单介绍: 拿破仑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

二、英美法系

(一)英美法系的概念

即以中世纪英国法为基础,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其又叫普通法系,强调判例在创造法律原则中的作用,承认法官的造法能力,其成文法也必须通过具体判例来适用,强调程序公正.(二)英国法的结构、渊源 1.英国法的结构

将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二者区别

(1)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只有金钱赔偿和返还原物两种救济方法, 衡平法新增了实际履行和禁令.(2)诉讼程序不同:普通法法院设陪审团,采取口头询问方式审理案件,衡平法法院不设陪审团,采书面方式审理案件.(3)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王座法庭适用普通法的诉讼程序,枢密大臣法庭适用衡平法的诉讼程序.(4)法律术语不同: 起诉:suit Action 权利:Interests Rights 判决: Decree Judgment 损害赔偿:Compensation Damages 重视判例 重视程序法 附:米兰达告诫由来

熟悉美国警匪片的读者,对警察向犯罪嫌疑人说出的第一句话耳熟能详:“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作为控告你的证据。你有权在受审时请律师在一旁咨询。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法庭会为你免费提供律师。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这句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这一告诫的形成,缘于美国的一个案例。

事情是这样的:米兰达是一个青年,他在1963年被亚利桑那凤凰城警方以绑架和强奸一个18岁弱智少女罪名逮捕。他在警察局接受了两小时的讯问后,签下一份坦白文件。但是事后,他又说并不知道“宪法第五修正案”赋予了他沉默的权利。也就是说,米兰达不知道自己有沉默权,也不知道自己有取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而警察也没有告诉过他。他的律师在法庭上抗议说,根据宪法,米兰达的坦白不可以作为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证据。虽然宪法修正案已经存在了近200年,直到上世纪60年代初,美国司法一直沿用历史上传下来的原则:要是嫌犯“自愿”作出的坦白,就可以递交法庭作为证据。并不强调警察必须告知嫌犯他有什么样的权利。“自愿”而不是强迫,是那个时候惟一的标准。所以,米兰达的坦白还是作为主要证据,在法庭上将他定了罪。他被判了20年监禁。他以自己“没有被告知权利”作为理由,一路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接受最高法院的复审。

1966年,沃伦首席大法官主持的最高法院作出裁决,指出公民在接受讯问以前有权知道自己的宪法第五修正案权利,警察有义务将它告诉嫌犯,告知权利之后,才能讯问。因此,米兰达一案被宣布无效,发回重审。

从此以后,如果美国警察在抓人的时候忘了这几句关键的话,那么人犯所作的一切供词在审理时都将被判无效,而最终人犯也可能会被法庭放走,因为他的权利在逮捕时受到了侵犯。自1966年起,美国所有的警察在讯问嫌犯以前,都必须将“米兰达警告”先告诉嫌犯,不管警察那时候是多么忙乱,多么匆忙,心情多么不好,形势是多么紧张。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的由来。

说到这里,你一定想知道35年前米兰达一案发回重审的结果吧?最高法院作出米兰达一案裁决以后,米兰达一案重新开庭,重新甄选陪审员,重新递审证据。米兰达本人原来的坦白当然是不能用了,幸好检方找到了新的证据。米兰达曾经跟以前的女朋友吹嘘过自己的犯罪经历,警察找到了这个女朋友,她在法庭上作了证。米兰达再次被判定有罪。1972年,米兰达获假释出狱。1976年,34岁的米兰达在酒吧里与人争执斗殴,被刺身亡。警察逮捕了一个刺杀他的嫌疑犯。在讯问开始前,警察向嫌犯传达了“米兰达警告”,嫌犯选择保持沉默,但警察还是依法将其起诉。

2.英国法的渊源(1)判例法。

英国的“先例约束力原则”:

A、上议院的判决是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对全国各级审判机关都有约束力。

B、上诉法院的判决可构成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的先例,而且对其本身也有约束力。C、高级法院每个的判决对一切低级法院有约束力,对其他各庭及王冠法院有说服力。*只有上诉法院、高级法院和上议院的判决可以构成先例。遵循先例原则的产生与英国人的民族特性也有很大关系。英国人民族性中最显著的特征是重行动,他们看重的是实际、讲究的是效果,做事依赖自觉、才能和经验,经验主义是这个民族性的最好表述。附:英国法院组织 高等法院

1.高级法院 ——高级法庭————商事法庭 海事法庭 枢密大臣法庭——企业法庭

破产法庭 亲属法庭 2.王冠法院 3.上诉法院

⊙上议院上诉委员会 低等法院

1.治安法院 2.郡法院

(2)成文法。只是判例法的补充,要通过判例法才能起作用。(3)习惯。只有1189年前的习惯才具有约束力。

(三)美国法的结构和渊源 1.美国法的结构

(1)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把成文法作为对判例法的补充和匡正。(2)把法律分为联邦法和州法两部分。

* 根据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十条的规定:凡宪法未授予联邦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均属于州。即各州的立法权是原则,联邦的立法权是例外。但联邦的法律高于各州的法律。在民事立法方面,联邦的立法权范围主要包括银行工业、国际贸易、州际贸易、专利权和税收等 2.美国法的渊源 判例法和成文法

三、两大法系的区别

1.法律结构不同

大陆法系强调成文法的作用,主张编纂法典.英美法系强调判例法的作用,实体法和程序法合一.2.诉讼程序不同

大陆法系采用“纠问式”,法官居于主导地位.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式”,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裁定者的角色.3.对法的分类不同

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4.法律推理方式不同

演绎法,归纳法 5.法律的重心不同

重实体法,重程序法 6.司法机关的作用不同

从属地位,优越地位

四、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

(一)英美法系的成文法数量不断增多,并且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大陆法系中判例法的地位逐渐提高

第四节 世界贸易组织(WTO)及其基本法律原则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性质与法律地位

1995年1月1日生效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WTO协定),取代了1948年1月1日开始临时适用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47),至此,世界贸易组织(简称“世贸组织”)正式诞生。

二、WTO的基本法律原则

(一)非歧视待遇原则 1.最惠国待遇原则 2.国民待遇原则

(二)减少贸易壁垒原则 1.逐步削减关税原则 2.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三)公平竞争原则 1.公平竞争原则的含义 2.公平竞争原则的实施

(四)透明度原则 1.透明度原则的含义 2.透明度原则的基本内容 3.透明度原则的实施 4.透明度原则适用的例外

第五节 中国涉外经济贸易的法律制度

一、涉外经济贸易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二、中国涉外经济贸易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尊重国家主权,坚持平等互利

(二)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

(三)信守国际公约

(四)尊重国际惯例 本讲小结: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一词的含义,它不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意思,而是指跨越国界的意思。国际条约、国际商事惯例以及相关国内法共同承担着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重要作用。这些法律规范的内容已相当丰富,并形成了结构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国际商法是国际法中的一个法律部门,与相关的法律部门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内商法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着共同的经济基础,法律的内容和原则也基本—致,但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在不同的历史传统下形成的,在形式上有着许多差别。

思考与练习:

8.国际商法教学大纲 篇八

课程名称:国际商法

英文名称: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课程代码:

课程类别:专业基础课 相关课程:经济法

开课院系: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系 授课教师:陈微波 每学期学时:54学时

1、教学目的与要求:

(1)课程简介:本课程主要讲授国际商事活动中的法律、法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商法导论、合同法、买卖法、产品责任法、代理法、商事组织法和票据法。(2)课程性质:专业基础课。

(3)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国际商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国际商事活动的法律规定,培养学生熟练运用国际商法理论、知识处理有关国际商事活动及国际商事活动中发生的问题和纠纷的能力。

(4)本课程内容提要:第一章 导论;第二章 合同法;第三章 买卖法;第四章 产品责任法;第五章 代理法;第六章 商事组织法;第七章 票据法。

2、开课专业及教学用书

(1)开课专业:工商管理专业(2)教学用书:《国际商法》 冯大同主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1年5月第1版。

(3)相关参考书:《国际商法》,张圣萃主编,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国际贸易法》,冯大同编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国际经济法学》,陈治东、朱榄叶主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国际商法新编》,王建平主编,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国际商法》,陶凯元主编,暨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国际商法》,吴兴光主编,中山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各章节大体授课学时分配

第一章 导论

(6学时)

第二章 合同法(14学时)第三章 买卖法(10学时)第四章 产品责任法(4学时)第五章 代理法

(6学时)第六章 商事组织法(10学时)第七章 票据法

(4学时)

4、各章节主要内容提纲

第一章

导论(6学时)

本章主要讲授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形成与特点以及中国目前法律制度的概述。

第一节

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 第二节 资本主义国家两个主要法律体系的形成及其特点 第三节 中国法律制度概述

教学目的和要求:要求学生掌握国际商法的概念;了解国际商法的历史发展;掌握国际商法的渊源;掌握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大体了解中国目前的商事法律制度状况。

重点和难点:两大法系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教学方法:在线学习与教学辅导相结合。讨论主题为:从经济全球化的背景看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

思考题:

1、国际商法的概念内涵是什么?

2、法律的本质是什么?

3、英美法与大陆法有哪些主要区别?

第二章 合同法(14学时)

本章主要讲授国际商事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合同的概述、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让与与合同的消灭等问题。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第四节 合同的让与以及为第三人利益签订的合同 第五节 合同的消灭 教学目的和要求:要求学生能够掌握、熟悉各个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对合同的概念、要约、承诺、缔约能力、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解释、合同的履行、违约、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让与、合同的消灭等问题。

重点和难点:对价与约因;合同的效力;违约的形式与救济方法;情势变迁与合同落空。

教学方法:在线学习与教学辅导相结合。讨论主题为:中国统一《合同法》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合同制度的吸收和借鉴。

思考题:

1、什么是要约?什么是承诺?有效的要约和承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2、比较错误、诈欺、胁迫。

3、一方违反合同,对方可以得到哪些补救?

第三章 买卖法(10学时)

本章主要讲授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国际条约与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问题;国际商事合同买方和卖方的义务问题;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问题。

第一节 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国际条约与国际贸易惯例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第四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 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教学目的和要求:要求学生掌握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的大体内容;要求学生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问题;理解并掌握国际商事合同中买方与卖方的义务以及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问题。

重点与难点:发价与接受的含义;明示担保与默示担保;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教学方法:在线学习与教学辅导相结合。讨论主题为:中国《合同法》分论中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与两大法系之间的比较与借鉴。思考题:

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卖方或买方的义务有哪些?

2、当卖方违反交货义务时,买方可以得到哪些补救?

3、何谓卖方的“品质担保”和“权利担保”?

第四章 产品责任法(4学时)

本章主要讲授美国及欧洲各国的产品责任立法以及关于产品责任的有关国际公约。

第一节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第二节 欧洲各国的产品责任法

第三节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教学目的和要求:要求学生了解一些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产品责任立法状况以及关于产品责任的有关国际公约。

重点与难点: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被告的抗辩理由。

教学方法:在线学习与教学辅导相结合。讨论主题为:中国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问题与立法完善。

思考题:美国产品责任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第五章 代理法(6学时)

本章主要讲授英美法与大陆法中有关代理的立法。具体涉及代理法律关系、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以及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等问题。

第一节 代理法概述

第二节 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第三节 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 第四节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第五节 我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

教学目的和要求:要求学生掌握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问题。了解英美法和大陆法关于代理的立法状况,掌握代理法律关系中各主体之间的关系。了解我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体制。

重点与难点:代理法律关系各主体之间的关系的理解

教学方法:在线学习与教学辅导相结合。讨论主题为:代理问题在企业交易实践中的适用。

思考题:

1、什么是法定代理和意定代理?

2、代理人对本人负有哪些义务?

3、当代理人未披露被代理人的存在,而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时,其法律后果在大陆法和英美法有何不同?

第六章 商事组织法(10学时)

本章主要讲述国际商事组织立法的有关问题,主要内容有:关于合伙的各国立法规定;关于公司的各国立法规定;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概况。第一节 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 第二节 合伙 第三节 公司

第四节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 教学目的和要求:要求学生掌握关于合伙与公司的各国立法状况,并与我国的《合伙企业法》、《公司法》进行比较;了解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情况。重点与难点:对各种合伙企业的形态进行法律上的界定和区分;对各种公司类型进行法律上的界定和区分;掌握相关的公司法理论。

教学方法:在线学习与教学辅导相结合。讨论主题为:各国的经济发展与《公司法》的变革。

思考题:

1、比较合伙与公司的主要区别。

2、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哪些主要权利?

3、试述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关系。

4、试比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异同。

第七章 票据法(4学时)

本章主要讲述两大法系关于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包括:票据的概念及法理;资本主义各国票据法的体系;汇票、本票和支票的相关规定以及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第一节 票据的概念及法理 第二节 汇票

第三节 本票与支票

第四节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教学目的和要求:要求学生掌握票据的概念与基本法理;掌握汇票的相关规定;了解本票与支票的相关规定。

重点与难点:汇票的出票、背书、提示、承兑、保证、付款、拒付、追索权等问题。

教学方法:在线学习与教学辅导相结合。讨论主题为:银行交易风险的防范与《票据法》的理解、认识。

思考题:

1、票据具有哪些法律特点?

2、什么是汇票?什么是本票?二者有何区别?

3、何谓正当执票人?各国法律对正当执票人是如何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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