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健康“百千万”培训工程的通知

2024-06-2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健康“百千万”培训工程的通知(精选5篇)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健康“百千万”培训工程的通知 篇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09〕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

2008年,国务院批准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设立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承担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职业危害,改善作业环境,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现就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做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着眼于人的健康,立足于减少职业危害,旨在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要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真正把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抓紧抓好。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纳入重点监管范畴、列入重点工作计划,同时部署、同步推进、统筹考核;要落实责任,建立责任制,把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纳入业绩考核范畴,逐级抓好考核与责任落实;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加大投入,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和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要落实监管措施,强化现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

二、健全机构,理顺监管职能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积极向省级人民政府汇报做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要以围绕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1号)精神为重点,切实加强省级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构的建设,理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职责,要明确落实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处(室),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监管人员,配置必要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执法装备、设备和仪器等;要加强与省级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和组织的沟通协作,密切联系、互通信息、相互支持、共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要加强对地方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构建设的指导和支持,积极推进市(地)、县级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构的建设,划转职能、建立机构、充实人员、开展执法,逐步建立并完善各级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体制机制。

三、突出重点,强化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健康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指导和督促企业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要针对本地区职业危害特点,重点加大对职业危害突出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将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化工等行业以及矿山开采、冶炼、水泥制造、皮革加工、制鞋、五金电镀、电子制造等企业作为检查重点,针对企业职业危害前期预防和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等重要环节开展经常性的检查、抽查,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要严肃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相关违法行为,建立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制度和事故责任追究责任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惩处。

四、大力开展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各单位要结合“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和“职业病防治宣传周”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和网络等新闻媒体,认真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通过发放宣传资料、举办展览和论坛、组织知识竞赛、开展典型案例分析等,普及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增强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同时,要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工作。一是加强对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人员的培训。要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合理设置培训课程,重点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形势、任务、要求,职业安全健康知识概论、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职业危害因素类别、危害机理及识别、评价和防治措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执法程序,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等知识点的培训。二是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要以不断提高和强化企业管理层职业安全健康观念和保障劳动者健康意识、强化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主体责任为重点,定期开展培训,使其了解国家职业安全健康的政策规定,掌握职业危害预防和控制的措施和手段,深刻认识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对于促进劳动力资源可持续发展、促进企业和谐健康发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三是加强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培训。企业要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安全健康知识,使其掌握操作规程,并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四是积极推进建立职业健康监督员岗位制度。在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一线设立职业健康监督员岗位,通过开展岗位调研、执业人员能力建设、培训考核,加强企业基层职业健康队伍建设,推进企业职业健康监督员岗位职业化。

五、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主体责任

企业作为职业安全健康的责任主体,依法要对产生的职业危害承担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督促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认真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综合治理等措施,预防控制职业危害。

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设置或指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兼)职专业管理人员,完善内部相关管理制度,落实职业安全健康责任制。要依法如实申报职业危害项目,并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要依法进行职业卫生审查,并严格遵守“三同时”规定;要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估;要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并在易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并配

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积极培育和发展职业安全健康科技服务与技术支撑体系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创新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体制机制,努力完善职业安全健康技术服务体系,要对辖区内职业安全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现状进行调研和需求分析,制定相关政策,整合已有资源、开发新资源,实施职业安全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备案制,并加强规划、监督与管理,促进职业安全健康技术服务机构依法自主经营、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的完善。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本通知精神,积极开拓工作思路,努力创新监管体制和管理模式,为保障职工安全健康权益、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努力。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健康“百千万”培训工程的通知 篇二

2011年6月2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出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调研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政法[2011]1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 公布施行以来, 对建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产和财产安全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 随着安全生产工作的日益深化, 该法在施行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亟需通过修法加以解决。为此,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启动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工作, 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完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要求各省局于2011年8月30日前将修订安全生产法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书面反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健康“百千万”培训工程的通知 篇三

访

记者:今年7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请您谈谈下发这个通知的意义是什么?

赵铁锤:搞好煤矿职业健康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对我们的期望,是安全生产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总局党组在今年工作会议上确定的“三个压下来”目标的重要内容之一。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我认为,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意义:首先,进一步明确了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重要地位。做好煤矿职业健康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是广大煤矿职工渴望健康的企盼;是有效遏制职业病高发,提升我国的国际形象,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根本好转的内在要求。其次,《通知》首次提出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原则和“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基本要求。第三,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09〕43号)精神,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在《通知》中提出了八项具体要求,这些措施必将对下一步煤矿职业健康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记者:请您具体介绍一下目前我国煤矿职业健康工作开展的总体情况? 赵铁锤: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煤矿职工安全与健康工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采取了一系列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举措。近年来,我国的煤矿职业健康工作总体上不断发展进步。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按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的职责,煤矿职业健康工作已纳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执法计划,开展定期监察、重点监察和专项监察。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作为煤矿职业健康监管的责任主体,也加强了对煤矿职业健康的日常监管工作。

二是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和监察相关法规标准陆续出台。国家相继颁布实施的《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在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用人单位责任、政府监管、扶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市场及违法行为处罚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是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监督检查工作有序开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已成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生产许可、现场监察执法及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已重点对煤矿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粉尘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测、综合防尘措施落实情况、职业危害劳动合同告知、职业健康监护及个体防护用品配备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四是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基础工作逐步加强。近年来,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煤矿企业围绕职业危害防治,积极开展调查研究,着手建立技术支撑体系,加强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强化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研究和职业病诊治等工作,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基础工作得到明显加强。

五是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意识不断增强。大部分煤矿企业特别是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认真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逐步健全完善相关机构与制度,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着力加强现场管理,积极主动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当然,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国煤矿职业健康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一些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表现为企业负责人对职业危害防治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不到位;职业危害防治机构不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不完善;防治措施不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超标等。二是煤矿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和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对职业危害造成的严重后果认识不够,防护用品使用率低,自我防护意识、维权意识较差。三是煤矿职业危害监管监察工作还有待加强和改进。职业危害防治监管监察的法律和规章建设还需进一步完善,技术支撑体系还有待加强和改进。

记者:请问近年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煤矿职业健康方面作了哪些努力?

赵铁锤: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为做好煤矿职业危害监察工作,专门在事故调查司成立了职业健康处,具体负责煤矿职业危害监察工作。近年来,做了大量工作:

一是加强了法规规章建设。

为有效开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职业危害事故及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2004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了《关于加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了转变观念,提高对做好煤矿职业危害监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突出重点,切实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监察工作;严格执法监察,严肃查处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违法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及时总结情况,做好职业危害防治的统计分析工作等四项要求。2005年又印发了《关于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察八项主要内容及具体要求。2006-2007年组织有关专家深入十余个重点产煤省(区、市)开展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调研,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此标准已经正式发布并于2009年 1月1日起实施。2007年开始着手制定《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防治规定》,目前正在征求意见。

二是多次召开会议研究职业危害监察和防治工作,明确了工作思路。近年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多次召开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人员、职业危害防治专家、煤矿企业相关负责人参加的研讨会和座谈会,就如何做好煤矿职业危害监察工作和落实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等进行了研讨和座谈,达成了共识,形成了工作思路,促进了煤矿职业危害监察工作的开展。2009年5月在宁夏银川召开了全国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座谈会,总结了一段时期以来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取得的成绩,分析了面临的形势与任务,并对下一步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做出了安排部署。

三是积极组织开展了职业危害专项监察。

近年来,先后开展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和矿用自救器专项监察、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和粉尘监测工作专项监察,对3572个煤矿进行了专项监察,下发执法文书5190份,罚款1050万元。形成了《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和粉尘监测工作专项监察情况总结报告》、《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和矿用自救器专项监察情况总结报告》。通过专项监察,基本掌握了各地煤矿企业危害防治工作情况,促进了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是积极开展职业危害调研工作。

近年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先后组织了煤炭行业职业危害调研、高温矿井摸底调查和典型调研、煤矿个体防护用品情况调研等,分别形成了《贵州煤矿职业危害典型调研报告》、《煤矿高温矿井调研报告》、《煤矿个体防护用品配备使用情况调研报告》,掌握了煤矿企业职业危害的实际情况和第一手资料,为制定煤矿职业危害相关法规和规章奠定了基础。

五是组织职业危害培训和教材编写工作。

为提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和煤矿企业相关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组织了两期职业危害监察和防治工作培训班。为加强对监察人员和煤矿企业从事职业危害防治人员的指导,组织专家编写了《煤矿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指南》和《煤矿粉尘监测必读》等培训教材。

记者:您认为贯彻《通知》,目前抓好煤矿职业健康工作应该从哪些方面努力?

赵铁锤:按照今年5月份召开的全国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座谈会精神和《通知》要求,目前应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下气力抓好煤矿职业健康工作:

一是要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

煤矿企业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职业危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首先,要狠抓源头治理。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根本在于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源头。新建和改扩建煤矿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在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可能对职工安全健康造成伤害和目前难以有效预防职业伤害的设备与材料;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综合防护措施,使作业场所职业健康防护达到国家卫生标准要求;要组织好职业健康政策法规等知识的培训,加强对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培训,提高职工对职业危害的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煤矿企业要认真履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相关信息。其次,要实行科学防治。积极依靠科技进步、优化生产布局以及科学有效的个体防护措施预防职业危害。研制、开发、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煤矿职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要坚决限制、逐步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要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尽可能减

少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煤矿职工数量;要强化劳动保护观念,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煤矿职工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要充分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动态掌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以监测促防治;同时,要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好煤矿职工岗前、在岗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第三,要坚持严格管理。各类煤矿企业都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具备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建立职业危害防治机构,不具备条件的煤矿企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教育引导煤矿职工遵守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及时报告发现的职业危害事故隐患;要加大职业危害防治的投入,定期对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对于具有有效期规定的用品、材料等,应当按期更换。

二是要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的日常监管主体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煤矿职业健康监管的责任主体,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煤矿职业健康日常监管工作。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煤矿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完善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措施、职业卫生设施、职业危害防护用品配备使用、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职业卫生告知及职业危害报告、职业卫生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工作的监督检查,并督促煤矿企业落实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三是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法履行国家监察职责。

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健康“百千万”培训工程的通知 篇四

安监总厅管三〔201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的有关规定,我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申请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登记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告知书》、《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统计信息表》等8种文书的格式和内容要求,自2012年4月10日起使用。现将上述文书式样及有关文书说明印发给你们(电子文本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请自行印制,并通知辖区内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申请表》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登记表》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告知书》

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健康“百千万”培训工程的通知 篇五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办公用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07〕79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抵制贪图安逸、追求享乐等不正之风,现就进一步加强办公用房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办公用房建设管理

1.严格办公用房审批程序。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安全监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办公用房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无论规模大小,都要报经安全监管总局同意后,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2.严格控制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严格控制建筑规模、占地面积,各级领导干部办公室使用面积要严格控制在标准之内。严格控制办公楼工程造价标准,严禁进行高档装修,防止变相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除明显物价上涨及国家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一律不得突破和调整。

3.规范办公楼建设资金来源。各单位要加强对办公用房建设的管理,坚决杜绝以借款、集资、赞助、馈赠等名义向监察对象筹资,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4.严格控制培训中心项目建设。今后一律不再审批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对所属现有的这类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

5.加强对办公用房资源的统筹管理。充分挖掘现有办公用房潜力,有效利用房产资源,合理安排办公布局,有新建和扩建办公用房需求的,应首先考虑从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调剂解决,确需新建、改扩建和加固改造的,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二、全面开展办公用房清理整顿工作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认真吸取山西忻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违纪违规问题的教训,对2003年以来已建、在建和拟建办公用房及装修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严格执行“三不超”规定(即不超面积、不超概算、不超标准)。凡是没有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设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的办公用房必须停建;凡是超过办公业务用房建筑规模、装修标准以及超概算增加建设投资的,要重新调整;凡已建设完成、但超过规定标准的,视具体情况作出腾退或拍卖处理;凡是有向监察对象筹借资金的,要立即退还。

三、进一步加强对办公用房建设的监督检查

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要对《通知》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超标准、超面积建设,以及越权审批等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同时,进一步加强对项目资金、用地、建设规划和办公用房使用等方面的监管,加强对项目的审计,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按规定进行认真整改。

二OO七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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