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关于统一标识的通知

2024-11-16

集团公司关于统一标识的通知(共12篇)

1.集团公司关于统一标识的通知 篇一

关于统一使用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标识的通知

皖金函﹝2011﹞788号

省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市政府金融办:

为便于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准确辨识经省政府金融办审核批准的正规小额贷款公司,发动社会力量监督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帮助和推动小额贷款公司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在全省小额贷款公司中启用统一标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统一标识的释义

为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统一标识的严肃性、艺术性,准确反映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性质,今年4月,省政府金融办通过新闻媒体面向全国征集统一标识。各地陆续提交了60多份设计草案。在此基础上,省政府金融办委托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组织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评选,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最终选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统一标识(见附图)。

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标识由主标识和副标识组成。其中主标识已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主标识主体由“鲜花型手掌”、圆形方孔古钱币等图案组成。“鲜花型手掌”寓意小额贷款公司事业蒸蒸日上,“圆形方孔古钱币”为金融行业的标志。

副标识为古钱币方孔中的四个汉字“安徽小贷”,体现安徽特色。

主、副标识寓意安徽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是为小企业和农村地区提供金融服务,缓解县域、“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服务经济发展。

二、统一标识的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标识有标识性和使用性两种性质。

标识性是指此标识为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专用标志,只有经省政府金融办审核批准的正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使用,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使用性是指可将此标识用于小额贷款公司建筑、物品、宣传材料及设施设备上。

三、标识的使用主体、范围和方法

(一)使用主体

小额贷款公司标识供安徽省辖内经省政府金融办审核批准的正规小额贷款公司使用。

(二)使用范围

1、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设施方面:用于经营场所、专用车辆、办公用品,树立行业形象。

2、小额贷款公司宣传媒介方面:用于网站、报纸、杂志、书籍、音像制品、户外广告牌等,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3、小额贷款公司其他物品方面:用于主要办公区的旗帜、举办活动时使用的会标、会旗等;名片、胸徽、信封、信纸、贺卡、请柬、公文袋、文件袋、文件夹、光盘、奖状、日历、咨询台、办公文具、欢迎牌、导示牌、服装等,营造企业核心文化。

(三)使用方法

1、在使用标识时,应完整使用图案和文字,严格按照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随意更改图形和颜色;应将行业标识放在左边,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放在右边。

2、已经自行设计安装过独立牌匾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选择重新安装全省统一标识的标准化牌匾,也可以选择保持原有牌匾,制作全省统一标识铜牌,摆 1

放在营业大厅显著位置,以便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识别。

四、标识使用的几点要求

小额贷款公司统一标识是行业形象的代表,启用统一标识,建立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识别系统,必将对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健康规范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1、要重视统一标识的启用。启用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标识,便于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对经省政府金融办审核批准的正规小额贷款公司与其他非法贷款机构做出区分,有利于发挥社会力量监督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各地要充分认识统一标识使用的重要意义,及时通知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启用统一标识,确保标识使用工作顺利推进。

2、要规范统一标识的启用。全省各小额贷款公司启用统一标识,必须向所在市级监管部门提出启用申请,待取得准予使用的批复后方可使用统一标识。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统一标识的宣传,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在指定的范围内使用标识,严禁其他组织和个人使用。

3、要加快统一标识的推广使用。各级监管部门要督促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尽快完成营业场所统一标识的印制和对外悬挂工作,标识悬挂位置要显著,标识印制大小要显目。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营业场所标识牌匾制作悬挂工作应于11月底前全部结束,省政府金融办将适时进行随机抽查,并将检查情况纳入对各级监管部门的年度绩效考核之中。

4、要维护统一标识的严肃性。各级监管部门和全省各小额贷款公司要充分认识标识使用的严肃性,自觉维护统一标识的权威性,熟悉行业标识的式样及其使用范围,严禁随意修改、挪用。各级监管部门要设立标识使用管理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非法贷款机构擅自挪用统一标识的举报,并联系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及时对被举报对象进行核查,一经核实,坚决予以取缔。

5、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标识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各级监管部门在制作使用标识过程中,可通过电话方式进行详细了解。

联系电话:0551-2690963

附件: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标识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2.集团公司关于统一标识的通知 篇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 (委)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3]41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2013]37号) 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3]1号) 要求, 大力发展绿色建材, 支撑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新型城镇化建设需求, 落实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 加快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 改善需求结构, 培育新兴产业, 促进建材工业转型升级, 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现将《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情况, 依照本办法开展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

附件: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2014年5月21日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绿色建材推广应用, 规范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 更好地支撑绿色建筑发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可减少对天然资源消耗和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 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材评价标识 (以下简称评价标识) , 是指依据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 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 对申请开展评价的建材产品进行评价, 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活动。

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 具有可追溯性。标识的式样与格式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制定。

证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申请企业名称、地址;

(二) 产品名称、产品系列、规格/型号;

(三) 评价依据;

(四) 绿色建材等级;

(五) 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 发证机构;

(七) 绿色建材评价机构;

(八) 证书编号;

(九) 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第四条每类建材产品按照绿色建材内涵和生产使用特性, 分别制定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

标识等级依据技术要求和评价结果, 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五条评价标识工作遵循企业自愿原则, 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六条鼓励企业研发、生产、推广应用绿色建材。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优先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城区、政府投资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应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监督管理工作, 指导各地开展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和绿色建材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制定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 建立全国统一的绿色建材标识产品信息发布平台, 动态发布管理所有星级产品的评价结果与标识产品目录。

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三星级绿色建材的评价标识管理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工作, 负责在全国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本地区一星级、二星级产品的评价结果与标识产品目录, 省级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九条绿色建材评价机构依据本办法和相应的技术要求, 负责绿色建材的评价标识工作, 包括受理生产企业申请, 评价、公示、确认等级, 颁发证书和标志。

第三章申请和评价

第十条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申请由生产企业向相应的绿色建材评价机构提出。

第十一条企业可根据产品特性、评价技术要求申请相应星级的标识。

第十二条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 具有与申请相符的生产能力和知识产权;

(三) 符合行业准入条件;

(四) 具有完备的质量管理、环境管理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五) 申请的建材产品符合绿色建材的技术要求, 并在绿色建筑中有实际工程应用;

(六) 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 提交评价申报书, 提供相关证书、检测报告、使用报告、影像记录等资料。

第十四条绿色建材评价机构依据本办法及每类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进行独立评价, 必要时可进行生产现场核查和产品抽检。

第十五条评审结果由绿色建材评价机构进行公示, 依据公示结果确定标识等级, 颁发证书和标志, 同时报主管部门备案, 由主管部门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开。

标识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可申请延期复评。

第十六条取得标识的企业, 可将标识用于相应绿色建材产品的包装和宣传。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标识持有企业应建立标识使用管理制度, 规范使用证书和标志, 保证出厂产品与标识的一致性。

第十八条标识不得转让、伪造或假冒。

第十九条对绿色建材评价过程或评价结果有异议的, 可向主管部门申诉, 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出现下列重大问题之一的, 绿色建材评价机构撤销或者由主管部门责令绿色建材评价机构撤销已授予标识, 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公布。

(一) 出现影响环境的恶性事件和重大质量事故的;

(二) 标识产品经国家或省市质量监督抽查或工商流通领域抽查不合格的;

(三) 标识产品与申请企业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

(四) 超范围使用标识的;

(五)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标识的;

(六) 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被撤销标识的企业, 自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标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每类建材产品的评价技术要求、绿色建材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发布。

3.集团公司关于统一标识的通知 篇三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已于2003年1月1日实施,现就防晒化妆品SPF值测定和标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 关于防晒化妆品SPF值标识

(一) 防晒产品可以不标识SPF值。

(二) 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小于2,不得标识防晒效果。

(三) 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在2~30之间(包括2和30),则标识值不得高于实测值。

(四) 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大于30,且减去标准差后仍大于30,最大只能标识为SPF30+,而不能标识实测值;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大于30,减去标准差后小于或等于30,则最大只能标识到SPF30。

二、 关于非卫生部认定实验室的SPF检验报告

申请卫生许可批件时,申报单位提交国外实验室SPF检验报告的,应同时提供与SPF值测定相关的详细材料,包括实验室的资质条件资料及详细检测方法。其SPF检验报告被卫生部认可的,在卫生部化妆品评审中有效。国内检验机构需通过卫生部化妆品人体安全性与功效检验机构认定后方可出具卫生部化妆品评审所需的SPF检验报告。具体要求为:(一) 国外实验室资质条件资料

1. 经过实验室资格认证的,应提供资格认证证书。

2. 未经过实验室资格认证的,应提供实验室严格遵循《良好临床操作规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GCP)或《良好实验室操作规范》(Good Laboratory Practice, GLP)的证明。

3. 其它有助于说明实验室资质的资料。

凡首次提交国外SPF检验报告的,应提供上述资料的原件或由行业协会、大使馆或公证处认可或公证的复印件的确认件(含翻译件),卫生部认可后,申报单位再次申报时只需提供复印件。

(二) SPF值检测方法应基本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中SPF值检测的有关规定。

(三) 对于提交国外SPF检验报告的,如申报产品名称与检验报告上名称不一致时,生产厂家需出具书面证明,证明所申报产品与检验报告标示产品一致。凡发现申报单位有造假行为的,则在以后的申报中,不再接受该单位提供的国外实验室的检验报告。

三、 关于过渡期内防晒化妆品SPF值测定和标识

(一) 检验 卫生部认定的化妆品人体安全性与功效检验机构2003年2月1日之后受理的防晒化妆品(以检验机构受理单为准),SPF值测定应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及本规定执行。在此之前受理的产品,其SPF检验报告在2003年10月1日之前有效(以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评审机构正式受理日期为准)。

(二) 标识 2003年2月1日起获得卫生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的防晒产品,其SPF值标识应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及本规定执行。2003年2月1日之前获得卫生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的防晒产品,2004年1月1日起生产的,应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及本规定标识SPF值。

4.集团公司关于统一标识的通知 篇四

辽财注[2001]998号

省直各部门,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工商局、国资委(局、办)、国税局、地税局,中央驻辽宁(沈阳、大连)监管机构,各商业银行、金融机构驻辽宁(沈阳、大连)分行、办事处,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加强诚信建设,提高全省经济信息质量,促进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现将《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验资报告统一使用防伪标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从2012年1月1日起全省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验资报告时均须粘贴统一规定的防伪标识;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公众应使用粘贴有防伪标识的审计、验资报告,需要核实报告真伪时,可登录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进行查询确认。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辽宁省国资委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验资报告统一

使用防伪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推进诚信建设,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整治非法中介机构假冒事务所出具审计、验资等鉴证报告以及事务所对监管机构隐瞒业务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事务所业务收费和会计市场秩序,现制定《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验资报告统一使用防伪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鉴证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鉴证对象信息发表鉴证意见的书面文件。鉴证报告包括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审阅报告、审核报告、司法鉴证报告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依法设立的事务所和事务所的分所以及外省来我省执业的事务所。

第四条 事务所接受委托依法执行的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均应当粘贴防伪标识,并实行备案管理。

防伪标识分为‚审计报告防伪标识‛和‚验资报告防伪标识‛两种。‚审计报告防伪标识‛用于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审核报告、司法鉴证报告等报告,‚验资报告防伪标识‛用于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第五条 政府部门、投资者和债权人及社会公众,可以登录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查询、验证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真伪。

第六条 对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粘贴防伪标识的规定,属于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行为。

粘贴防伪标识的鉴证报告仅证明此报告是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的法律责任主体仍然是事务所,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不承担鉴证报告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七条 省注协负责防伪标识的监制、发放、使用监督和备案管理。防伪标识由省注协免费发放给事务所使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为防止私印、伪造防伪标识,省注协将实行不定期的换版。换版时,省注协应当通知各事务所和政府有关部门,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事务所应当依据鉴证业务类型在致送委托人的鉴证报告正本的正文首页右上角粘贴 ‚审计报告防伪标识‛或‚验资报告防伪标识‛,在报告正文的所有页脚标注‚本报告防伪标识号码为‘ххххSххххх’或‘ххххYххххх’,欢迎登录辽宁省注册会计师网站查询‛字样。

一枚防伪标识只能对应一份鉴证报告。当同一文号的鉴证报告需向委托人提交多份副本时,事务所可将粘贴防伪标识的鉴证报告正本的正文首页复印使用,最后一页应为加盖事务所公章和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原件。事务所留存的鉴证报告副本,也应同样办理。

第九条 省内事务所到外省执业,在遵照本办法粘贴防伪标识的同时,遵守当地规定增贴当地的防伪标识。

外省事务所在辽宁省临时执行鉴证业务的,可直接到省注协领取并粘贴防伪标识。省注协做相关登记,审核后即可发放防伪标识。

第十条 事务所在首次备案领取防伪标识时,须向省注协提交下列材料:

(一)《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粘贴防伪标识备案申请表》;

(二)事务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签字手迹、个人名章印模等;

(五)守信承诺书(见附件)。

已按前款规定办理登记备案且经省注协审核确认无误的事务所,可填列并持《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防伪标识领取、使用、上缴情况登记簿》,到省注协申领防伪标识。外省事务所临时领取防伪标识的应向省注协提交事务所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事务所营业执照、执业资格证书、业务约定书及收款发票复印件,省注协审核登记备案后发放防伪标识。

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要求提交的复印件材料,均应加盖事务所公章。

事务所有关本条第一款提交材料中的相关事项发生变更时,及时向省注协提交更新后的材料。

第十一条 事务所非首次申领防伪标识,应当提前向省注协预约,持《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防伪标识领取、使用、上缴情况登记簿》和下列材料,经省注协审核后,领取防伪标识:

(一)事务所的介绍信;

(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三)事务所审计报告防伪标识使用情况备案表、事务所验资报告防伪标识使用情况备案表;

(四)鉴证报告收费发票存根联原件或记账凭证联原件及复印件;

(五)省注协指定抽查的鉴证业务工作底稿。

第十二条 省注协根据事务所上同期业务量和业务增长情况酌情确定分批发放防伪标识的数量,但每批发放最多不超过80枚。

事务所防伪标识结余数量少于上批领取数量的20%时,可到省注协申请领取下一批防伪标识。

第十三条 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注协暂停发放防伪标识,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一)事务所因违法违规执业而受到行政、司法等部门暂停执业,在停业期间的;或受到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的;

(二)业务收费低于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基准价百分之八十的;

(三)未遵守防伪标识相关管理制度,且管理混乱,存在贩卖、转借、转让防伪标识的;

(四)未按要求完成防伪标识网上报备的;

(五)备案资料及手续不完整的;

(六)网上报备信息、报备资料、工作底稿三者之间互相不符的。

存在前款规定的第(二)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事务所,认真整改后,省注协恢复发放防伪标识。

第十四条 事务所应建立防伪标识登记、使用、保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防伪标识。严禁贩卖、转借、转让防伪标识。

第十五条 事务所在使用防伪标识时,应当登录省注协网站进行备案登记。事务所应按照防伪标识编号和鉴证报告签署日期的先后顺序对应使用防伪标识,除作废和破损外,不得跳号、缺号使用。

第十六条 事务所在使用、保管防伪标识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省注协;防伪标识遗失的,应及时在《辽宁日报》公告,声明作废,并向省注协备案。

事务所对破损的防伪标识要妥善保管,不得自行处理,应在下次领取防伪标识时,上缴省注协;对当年剩余的防伪标识要在次年首次领取防伪标识时,上缴省注协。

事务所因故终止的,应由原主任会计师或首席合伙人在终止后7个工作日内向省注协上缴剩余的防伪标识。

第十七条 事务所应严格按照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试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对业务收费达不到收费基准价百分之八十的,省注协应逐项审核确认。

事务所应在向委托人提交鉴证报告时全额确认业务收入,并开具收费发票。

第十八条 事务所不执行本办法的,省财政厅及省注协不受理其股东(合伙人)变更、注册会计师注册及年检等事宜。

事务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省注协予以行业自律惩戒。

第十九条 省注协应当建立健全防伪标识管理制度,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保管、发放防伪标识。对利用工作之便,违规发放防伪标识或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要求事务所报备的具体内容、方式及表式,由省注协另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守信承诺书

附件:

守 信 承 诺 书

为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形象,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社会公信力,我们完全同意并严格遵循辽宁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印发的《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验资报告统一使用防伪标识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众郑重承诺:

一、主动在本事务所出具的审计、验资等鉴证报告上按要求粘贴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监制的‚审计报告防伪标识‛或‚验资报告防伪标识‛。

二、自觉建立健全防伪标识登记、使用、保管、备案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防伪标识。不贩卖、转借及转让防伪标识。

三、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订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不以降低标准收费、相互压价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支付回扣、佣金、介绍费、信息费等费用和消费。

四、及时登录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备案登记防伪标识使用信息和向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报备。

五、遵循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向委托人提交鉴证报告时全额确认业务收入,并开具收费发票。

本事务所如果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惩戒,并在《辽宁日报》等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致歉信》,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欢迎社会公众对本承诺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主任会计师(签字):

5.集团公司关于统一标识的通知 篇五

关于进一步加大卷烟包装警语标识力度的通知

中烟办【2011】141号

行业各直属单位,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国烟科

[2007]511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09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在全行业得到了全面贯彻落实。为进一步做好《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不断加大《规定》的执行力度,现将卷烟包装标识调整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大警语字号,撤销英文警语,警语字体与警语区背景色差要足够明显、醒目。卷烟条包的字体高度不小于6.5毫米,卷烟盒包的字体高度不小于4毫米;撤销的英文警语以《规定》中的另一套中文警语替代;将量化警语字体与警语区背景色差的色差值,具体指标和检测方法另行通知。

二、成立卷烟包装标识审核专家小组。卷烟包装标识审核专家小组要在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审核方案的制订并通知全行业;11月30日前卷烟工业企业要完成新包装标识的打样(胶印)并提交到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2月31日前审核专家小组完成新包装标识的审核工作。卷烟包装标识审核专家小组成员由国家烟草局遴选。

三、自2012年4月1日起,境内生产和销售的卷烟一律采用新的卷烟包装标识。对于进口卷烟,由中国烟草国际有限公司及时通知供货方并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和实施。

(可公开)

6.集团公司关于统一标识的通知 篇六

各车间:

3月20日炼铁厂1#高炉发生地下回水总管挖破,造成休风事故。以此为鉴,21日早会炼钢厂部安排,对全厂范围内地下动力管网、电缆进行全面排查和标识工作。依据管辖区域属地原则,要求各单位在3月25日17:00之前完成本辖区的排查和标识工作,并将排查登记表(见附件)报设备科(王金斌)。3月26日设备科开始组织全厂检查,未按时完成及上交排查表,考核单位主管副职1000元,排查标识不彻底考核200元/项。

特此通知!

炼钢厂设备科

7.集团公司关于统一标识的通知 篇七

民以食为天, 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 关系国计民生, 一直以来深受国内外普遍关注, 当今已成为全球性的重大战略性问题。

国际方面, 各国政府相继采取措施, 欧盟、美国、澳大利亚和日本等国家, 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要求对出口到当地的食品均必须能够进行跟踪与追溯。

我国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相关的行业协会正在不断加大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食品企业也逐渐意识到食品安全问题对企业自身诚信及经济效益的重要影响, 开始寻求实现食品安全追溯的解决方案。

食品安全追溯是管理和控制食品安全问题的有效手段之一。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 (UN/ECE) 已经正式推荐全球统一标识系统用于食品安全追溯。

为了保障我国人民的食品安全, 拓展国际国内两个市场, 满足国际食品安全追溯的要求, 开展食品安全追溯研究, 建立一整套基于全球统一标识系统的食品安全追溯体制和“快速预警系统”已是大势所趋, 刻不容缓。

二、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已成为全球通用的商务语言

全球统一标识系统 (EAN·UCC系统, 目前也称GS1系统) , 是由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制定并统一管理。该系统拥有一套完整的编码体系。采用该系统对供应链各参与方、贸易项目、物流单元、资产、服务关系等进行编码, 解决了供应链上信息编码不唯一的难题。这些标识代码是计算机系统信息查询的关键字, 是信息共享的重要手段。同时, 也为采用高效、可靠、低成本的自动识别和数据采集技术奠定了基础。该系统在全世界广泛应用于贸易、物流、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等领域, 尤其是日用、食品、医疗、纺织、建材等行业的应用更为普及, 极大地提高了全球供应链的效率, 已成为全球通用的商务语言。目前, 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超过100万家公司和企业加入这个系统, 使用了商品条码。

国际物品编码协会 (EAN, 现改称GS1) 从2001年开始, 开发了采用现有的全球统一标识系统跟踪与追溯食品的解决方案, 并相继出版了多种食品产品的追溯应用指南、技术文件和追溯标准。采用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可以对食品原料的生长、加工、储藏及零售等供应链环节的管理对象进行标识, 并相互连接, 然后将这些标识用条码与人工可识的识读方式表示出来。一旦食品出现安全问题, 可以通过这些标识进行追溯, 可追溯到食品的源头, 准确地缩小食品安全问题的范围, 查出问题出现的环节。例如, 如果牛肉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 可以追溯到这头牛的出生地、饲养地, 直至个体牛;如果蔬菜出现了问题可以追溯到蔬菜生长的田地。这样就可以阻断这些地方的货源流入市场, 然后进行有效的治理。目前, 至少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对食品的生产过程进行跟踪与追溯, 获得了良好的效果。在法国, 100%上市销售的牛肉产品均采用这套追溯系统, 此外, 澳大利亚和日本也是如此。

三、我国采用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实施食品安全追溯已初具规模

我国将商品条码用于食品安全追溯的研究开始于2003年。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参照国际编码协会出版的相关应用指南, 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继出版了《牛肉产品跟踪与追溯指南》、《水果、蔬菜跟踪与追溯指南》和《食品安全追溯应用案例集》, 并在国内建立了多个应用示范系统。北京金维福仁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的牛肉产品跟踪与追溯应用示范系统是个典型的案例。山东寿光蔬菜安全可追溯性信息系统可以实现农产品单品质量信息的跟踪与追溯。上海农副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查询系统包括了猪肉、鸡肉、蛋品、大米、蔬菜、食用菌等100多种与市民密切相关的食用农副产品, 已有50家超市大卖场安装了查询平台。新疆吐鲁番的哈密瓜不久前用上了商品条码, 实现了哈密瓜的跟踪与追溯, 在全国市场上产生了很大的反响。经过短短几年不懈的努力推广, 我国采用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实施食品安全追溯工作现已初具规模, 为今后进一步推广应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四、福建省商品条码工作势头良好

福建省开展商品条码工作始于1990年。经过十多年的发展, 目前我省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保有量已近6000家, 使用商品条码标识的产品种类超过8万种。条码技术不仅在零售业取得了最广泛的应用, 而且逐步在物流配送和制造业中使用, 大大促进了我省企业信息标准化建设。我省成功应用商品条码的案例也不乏其数,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率先在国内服装业应用条码技术对服装进行销售管理, 提高了管理效率, 增强了品牌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取得了明显经济效益。福建省长汀县远山河田鸡发展有限公司采用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建立了河田鸡供应链跟踪与追溯管理示范系统。该系统实现了河田鸡从种鸡培育、孵化、饲养、检验检疫、配送批发到零售的全过程质量监控的跟踪与追溯, 可为消费者提供放心产品。

五、我国在实施食品安全追溯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我国食品安全追溯工作方兴未艾, 但是, 在实施食品安全追溯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是以下几点:

1、国内相应法律法规缺失

国外发达国家中, 食品安全追溯工作做的比较好的欧盟、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具有完善的法制体系, 在食品安全追溯方面又有严格的法律法规要求, 因此食品安全追溯体制才迅速建立起来。

目前, 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 还没有对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做出明确规定。在新颁布实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 只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对于可追溯体系并未涉及。

2、各自编码导致信息“孤岛”

我国利用编码技术实施食品安全追溯工作刚刚起步, 目前许多企业、行业和部门都制定了各自领域的食品安全追溯编码, 而没有采用全球统一标识系统, 因此这些追溯编码不规范、不统一、不兼容, 形成了一个个相互封闭的信息“孤岛”。这些编码系统只能在相关的行业或部门内部使用, 与超市采用的全球统一标识系统不兼容, 增加了计算机系统的运行成本, 造成供应链的迟缓和不确定性以及时间和资源的浪费。

3、成本增加与效益分析之间难以权衡

实施食品安全追溯需要供应链各参与方, 就供应链全过程中的产品及其属性信息、参与方信息等, 进行有效的一致性标识。食品安全追溯系统涉及部门众多, 是一个开环的应用系统。实施食品安全追溯需要资金投入, 无疑会给参与企业带来成本的增加。投入的成本短期内产生的效益往往并不明显, 而应视为一项长期的战略投资。我国许多食品企业规模不大, 资金有限, 同时考虑到成本与效益分析之间存在诸多不确定性, 使许多企业望而却步, 这在客观上限制了食品安全追溯工作的推广和实施。

六、加快福建省商品条码工作的几点措施与建议

福建省商品条码工作发展势头强劲, 条码技术应用推广前景广阔。为了进一步推进我省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 加快食品安全追溯工作的实施, 针对我省实际, 特提出以下措施与建议:

1、加强商品条码立法工作

浙江省政府和广东省政府率先分别于2001年、2005年公布施行了《浙江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从商品条码工作走在全国前列的浙江省和广东省的经验来看, 商品条码取得重大成效的主要原因之一, 就是有法律法规作保障。鉴于先进省份的做法, 我省应结合本省实际, 尽快出台《福建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这将对规范商品条码管理, 保证商品条码质量, 推广商品条码使用, 促进商品条码的商业信息化应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2、引导企业采用全球统一标识系统规范编码

有关政府应该重视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对食品安全进行管监。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及各类培训工作, 使更多的部门和企业认识与了解全球统一的物品编码标准, 并积极引导企业采用全球统一标识系统规范编码, 消除信息“孤岛”, 即大家采用一个共同的数据语言实现信息流和实物流的快速、准确的无缝链接, 避免重复建设造成的时间和资源浪费, 并避免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 使我省食品安全追溯工作尽快进入良性、有序、健康的发展轨道。

3、加大政策及资金支持, 扶持企业实施食品安全追溯工作

我省食品安全追溯工作仅仅处于起步阶段, 要积极推广采用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实施食品安全追溯工作, 就必须有计划地建立一批批应用试点, 由政府给予大力的资金扶持。同时, 政府相关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鼓励企业全程实施全球统一标识系统, 对企业实施全球统一标识系统面临的标签成本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包括价格、税收等, 让企业真正把追溯系统用起来, 切实、稳步推进我省食品安全追溯工作的全面实施。

8.集团公司关于统一标识的通知 篇八

工作的通知

各分公司党委(总支)、机关党总支:

为深入推进“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引导公司广大共产党员及窗口服务岗位员工认真履行职责,提升服务水平,接受公众监督,根据集团公司《关于窗口服务单位共产党员戴党徽、亮身份、明标识、树形象的通知》(创先[2011]3号)精神,现对全体党员及窗口服务岗位员工戴党徽、亮身份、明标识、树形象工作做出如下安排:

一、参与范围

公司全体共产党员以及机关、加油站、油库面向客户或社会公众的服务窗口岗位的员工。

二、活动内容

(一)共产党员要佩戴党徽上岗,机关党员及油库主任、加油站经理等管理岗位的党员,在工作岗位上要明显标识“共产党员先锋岗”,明确责任,明确目标。

(二)两级机关加管、销售等部门的销售管理岗、客户管理岗,以及加油站、油库开票室、经营部、发卡充值网点等服务窗口岗位的员工,在其工作岗位明显标识“创先争优示范岗”的同时,要佩戴“创先争优 情满中油”胸牌上岗。同为党员身份的服务岗位员工,要同时佩戴党徽和胸牌。1

三、具体安排

(一)10月底前,各单位要通过与经营分析会、劳动竞赛四季度冲刺动员会相结合,安排戴党徽、亮身份专项议程,对该项活动进行部署和动员。

(二)11月份至年底,各单位要通过开展专项督查、月度通报、专项评比等活动,加强对戴党徽、亮身份活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做到标识鲜明、形象鲜明。

四、相关要求

(一)把握实质,抓好落实。“戴党徽”、“明标识”是形式,“亮身份”是要求,“树形象”是目的。各单位要教育广大共产党员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自觉感受责任和动力,主动接受监督,做好示范,树立形象。要把这项工作与创先争优公开承诺工作实现有机结合,作为深化“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一项重要措施,作为优化服务促销增效的一项有效措施,真正落实好、监督好。

(二)规范佩戴,加强监督。各单位要发放规范的党徽,统一佩戴标准,维护党徽尊严。直接面对客户和社会公众的服务窗口岗位的共产党员,要做到上岗服务工作时间全员佩戴、全时佩戴、规范佩戴。各级党组织要加强日常教育和检查指导,把戴党徽、亮身份、明标识、树形象,与创先争优活动领导点评、群众评议、评选表彰等工作结合起来,确保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扎实有效。

(三)选好典型,造好氛围。“为民服务创先争优”主题实践活动能否取得实效,在做到措施到位、监督到位的同时,关键在于是否真正发现了好典型,宣传了好典型,要切实通过典型选树工作,让更多的党员和员工学有榜样,做有参照,掀起人人争当先进员工、争创优质服务的热潮。各单位要积极对先进典型的事迹材料进行及时整理,借助公司内网、内部报刊,利用周例会、班组会等形式,进行全面的宣传和推介。

同志们

该通知正走党委文流程

请大家及时落实

按照工作要求

党徽由各单位自行采购

胸牌和标牌由公司统一设计制作后下发

9.关于项目各部门资料统一的通知 篇九

1、车站:北京轨道交通燕房线(主线)工程

阎村北站

2、区间:北京轨道交通燕房线(主线)工程

阎村北站~苏庄大街站(含出入段线)

(这个区间包括西延段和站后区间)

3、区间:北京轨道交通燕房线(主线)工程

大紫草坞站~阎村北站

4、施工单位:中铁上海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地铁燕房线四标项目经理部(按照轨道交通要求,施工单位公章要写到项目部)

4、工程部、质检部、试验室、物资部四个部门的资料工程部位要相同,施工日期(例如钻孔桩编号、顺序)要对应,试验室试验日期要在施工前出结果(例如钻孔桩钢筋连接试验应为500个接头一批,大约20个钢筋笼一个报告,包括连接、焊接报告)。

5、所做资料内容字体为宋体不小于10号字、页边距为左2.5cm,上下及右为2cm,四周边框为粗匣框线,表格为轨道交通资料规程规定的表格。

6、所做资料右上角的编号按照质检部分部分项划分进行编号,打印资料字体必须清晰,不得出现表格倾斜或横向及竖向线条不在同一直线上现象,手签字(某个人的名字例如施工员)需固定一个人完成,一个人不得同时签两个人及以上的名字,质检部、工程部、试验室、物资部某个人的名字由固定一个人签字。

10.关于统一社会实践论文格式的通知 篇十

各团支部:

根据《〈社会实践〉实习大纲》的有关要求,结合各班实际情况,同时为了更好地保存资料。现将社会实践论文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报告必须用16K纸打印,页码居中。

2、内容格式如下:行距为单倍行距;标题:华文中宋,小二,居中;标题下注明单位、作者,仿宋,小四,居中;正文:仿宋,小四;正文内分部分的,标题为黑体,加粗,四号;部分内分小点的,仿宋,小四,加粗。样本见附页。

3、每份按报告书封面、报告顺序装订,如有论文获奖证书,则附在鉴定表前。

4、由团支书按学号放好统一上交。上交时间为9月2日下午17:30前,电子版的上交给新一届科技实践部部长张彩禧(649206)846119410qq.com。

说明:

1、报告书封面指导老师一栏暂空,不填写。

2、报告书若为集体合作,则标题下注明实践队队名(不需写单位),另起一行写所有队员姓名。

11.集团公司关于统一标识的通知 篇十一

各有关部门:

根据研发信息化建设的基本要求,并征询相关部门和用户的意见,公司决定统一CAD软件的种类和版本。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当前CAD软件的种类和版本统一规定为:Pro/E 5.0、AutoCAD 2013、Autium Designer Summer 09。未来如需变更或升级另行统一规定。

2、各相关部门做好CAD软件培训和不同种类/版本数据转换等准备工作。

3、2014年3月31日后设计开发工作统一使用规定的CAD软件,公司底图室不再接收其它种类/版本CAD软件输出的电子文档。

4、公司集中设置3台计算机终端安装其它种类/版本的CAD软件,用于处理历史电子文档。

5、现用的CAD软件和计算机硬件设备如需变更按照公司有关制度办理。

请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全员宣贯,提早准备,按时完成,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研发质量和效率夯实基础。

12.集团公司关于统一标识的通知 篇十二

公司所属各部(室)、各小区管理处:

一、为更好树立公司整体形象,自20**年11月18日(星期一)起,全体员工统一规范秋冬服着装,具体安排如下:

1、公司及管理处管理人员

(1)男性:周一、三、五、日穿深蓝色西服配青色衬衣,佩戴领带;

(1)男性:周二、四、六穿深蓝色西服配白色衬衣,佩戴领带。

(2)女性:周一、三、五、日穿黑色西服配白色衬衣;

(2)女性:周二、四、六穿青色西装裙配白色衬衣。

(3)其他工种(绿化工、清洁工、食堂厨工、**花园机电工)员工制服根据实际情况由各部门自行安排。

二、为节约开支费用,经研究,自20**年11月份起试行小区文具用品、清洁用品及用具、电话费每月定额管理。各管理处应根据实际情况按定额自行购买文具用品、清洁用品及用具,每月凭购物发票向公司核销定额费用,电话费由集团办公室统一缴纳后交物业公司办公室按定额核销。各小区在试行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办公室反馈。

附:《小区文具用品、清洁用品及用具、电话费每月定额表》

三、为庆祝zz公司成立十周年暨11月18日-24日房产促销活动,各小区管理处要立即行动,全力搞好小区清洁卫生,保安员要搞好礼仪礼貌,各小区霓虹灯、喷水池灯按原来规定时间于促销期间(17日晚开始)全部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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