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学的论文(共8篇)
1.环境法学的论文 篇一
案例分析一(20 分):某市机器厂(甲)家属楼与棉纺厂(乙)纺织车间仅一墙之隔。纺织车间 1 993 年 4 月新上一生产线,扩大生产规模。鼓风机日夜运作,致使楼房的居民无 法入睡,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秩序和身心健康。甲厂职工多次反映,要求环保部 门予以处理。1993 年 9 月,市环境监测总站经调查、监测证实,该车间厂界噪 声为 74.2 分贝,所处区域为 D 类混合区。为此市环保局向乙厂下达书面通知,要求缴纳超标排污费,但乙厂置之不理。1993 年 11 月,市环保局对乙厂作出行 政处罚:(1)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25000 元;(2)追缴滞纳金 1500 元;(3)罚款 5000 元。乙厂不服,提出几点理由:(1)污染源所在地建在先,甲厂住宅 楼建在后,责任在甲厂选址不当;(2)主要污染源鼓风机系国家定点厂家生产,低噪音符合排放标准,出现高噪音应属厂家产品质量问题。
思考问题:
1、你认为乙厂的理由成立吗?为什么?依据环境法,请具体分析说明乙厂有无违法行为?
2、环保部门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3、如果你是甲厂的代理人,你将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解决该案的问 题?
答:
1、乙厂的理由不成立。就环境法律关系而言,征收排污费制度的对象 是超标排污单位即乙厂,至于鼓风机生产厂家的产品不合格,属于乙厂与鼓风机 厂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依照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规定,乙厂超标 排放噪声应当缴纳超标排污费。乙厂的违法行为包括:乙厂纺织车间是在 1993 年 4 月新上的,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申报登记以及征收排污费制度。
2、环保部门的处理是正确的。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 依照《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超标排放噪声应当按标准缴纳超标排污费,对逾 期不缴者,可以处以罚款,并追缴滞纳金。
3、作为甲厂代理人,应当从处理好相邻关系的角度出发,请求乙厂按照国 家环境噪声标准规定的 II 类混合区的要求,达标排放噪声以及根据时限要求定
时排放噪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乙厂消除影响、排除危害。如果有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者,还可以请求赔偿损害。
【案例分析二】上诉人梁志勇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00年6月将其经营的精研塑料厂从顺德市伦教镇北海路段搬迁至该镇新塘工业区业顺路1号,并增设了8台切割机、1台磨粉机,新建了挤塑车间,且未建设任何环境保护设施后即擅自将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被上诉人在经过调查、取证和组织听证后,于6月28日作出了顺环罚字[2001]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上诉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约》下称《条例》)第9章第二款和第16条的规定,并依据该《条例》第28条规定,对上诉人做出责令停止生产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上诉人不服,遂于2001年7月10日向顺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消处罚决定。
2001年12月21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个体工商户梁志勇不服顺德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行政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维持被上诉人顺德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至此,这起顺德市第一例环保行政诉讼案以顺德市环保局胜诉而告终。思考题:(1)本案中争论的焦点是什么?
(2)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是不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
(3)本案应当如何适用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
1、个体工商户是不是建设单位,迁建、扩建项目是不是建设项目,这是能否适用《条例》的前提,也是本案双方在一审、二审中争论的焦点。上诉人认为,自己是个体工商户,不是单位,因此也不属于建设单位。工厂搬迁经营场所、增加小型生产设备不属于要经建设管理部门、计划管理部门所批准的项目,故不属于建设项目。因此被上诉人依据《条例》出发上诉人,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而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虽然是个体工商户,但是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关于“《条例》所
称的建设项目是指按固定投资方式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个体经济和其他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开发活动”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包括个体经营或个体经营者。
2、《条例》第28条规定的适用受处罚人是违法投产行为人,而违法投产行为人可能是建设单位,也可能不是建设单位,但不管是不是建设单位,只要是实施了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擅自投产行为的人,就应当受到处罚。
【案情三】:建于2000年的黄石市环卫垃圾场位于该市下陆区老鹳庙村,当时,由于缺乏垃圾处理场所,该市将这一地方作为临时性的垃圾场,待西塞山垃圾场建成后就封闭停止使用。然而,这一临时垃圾场虽然已做环评,却未按环评要求实施,产生的废水、蚊蝇、恶臭、扬尘已经严重污染了当地环境。垃圾场内堆放的垃圾表面未按要求进行覆盖,散发的恶臭对啤酒厂一带造成严重污染。垃圾场底部不断渗出黑褐色的垃圾渗滤液,流出的垃圾废水违规直接排入磁湖(湖北省“三河三湖”重点保护湖泊之一)。记者在垃圾场外的马路上看到,运垃圾的车辆沿路抛洒垃圾,对环境又造成了二次污染。
思考题:
1、本案中的行为是违反了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还是:“三同时”制度?
2、“三同时”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哪些区别和联系?
答:
1、本案中,垃圾场所属于建设项目,应当适用1998年发布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是本案中垃圾场所依照《条例》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其违法行为发生在环境影响评价之后,即环境保护实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造成了对环境的污染。一是防止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主要保证。二是防止环境质量继续恶化的一种有效措施。
2、①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在进行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在规划或其他活动之前,对其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并提出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对策,以及制定相应方案,经主管部门部门批准才能进行建设;而“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三同时”制度是我国首创的一项重要的控制新污染的法律制度。
②从制度的内容和实施要求上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求在项目建设之前的可行性阶段进行环评并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环境状况调查,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的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环境保护测试方案以及对建设项目选址的意见等要求在设计任务书下达前提交,擅自施工的要责令其停工,补办审核手续并追究其建设单位及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③“三同时”制度更具体的规定了建设主管部门、环保机关等部门的法律义务,它要求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在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应当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情况,治理的效果和达到的标准,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发给《环保设施验收合格证》才可正式投产使用。如果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规定,环保部门有权责令建设项目停止生产或使用,并给予一定的处罚。
【案情四】:本案原告刘露等407人均为某小学学生,该校东南面是被告某化工公司。2001年4月4日,该公司反应釜车间因职工违章操作,发生苯乙烯泄漏事故,散发的气体影响到该小学,导致本案原告刘露等407人出现头昏、头痛、恶心、腹痛、咳嗽等症状。事故发生后,当地环保、卫生、教委等部门迅速组织检查,责令被告公司立即停产,并且将部分有明显反应的学生送到医院检查。部分家长对医院的检查结果持怀疑态度,随后自发带学生到其
他医院检查,几家医院诊断结果不一。月12日,某省、市两级疾病预防中心等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专家组一致认为:本次小学师生出现的头昏头痛、恶心、腹痛、咳嗽等症状,系由学校邻近的某化工公司苯乙烯泄漏引起的一次刺激反应,但没有苯乙烯的急、慢性中毒诊断的依据。
思考题:
1、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2、本案中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
3、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遵循什么原则,污染受害人和污染加害人双方的举证责任分别是什么?
4、推定的因果关系的含义是什么,请结合本案分析。
5、合法的排污行为如果造成污染要不要承担公害民事责任?
答:
1、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依据《环境保护法》之规定:(1)须有损害事实存在;(2)须有损害行为存在;(3)损害环境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事实之间须有因果关系;(4)不可抗力、第三者的过错、受害人自身的过错等为法定的免责事由。
2、本案中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不可抗力、第三者的过错、受害人自身的过错等为法定的免责事由。本案无。结合案情。
3、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遵循什么原则,污染受害人和污染加害人双方的举证责任分别是什么?
原告转移到被告承担,此即所谓“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的“部分转移”,即某些举证责任从受害人转移由加害人承担,并不意味着受害人不需要举证,这是需要澄清的误区。相反,证据越充分则索赔越主动,举证越全面则胜算越大。
污染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身遭受了污染损害,并因此承受了直接损失。“直接损失”应当包括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如合理预期收益的丧失。存在污染损害行为,而且该污染损害行为是其指控的加害人实施。这些事项都需要受害人提供充分的人证、物证、书证等证据加以证明。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4条第(3)款,污染赔偿纠纷的加害人应就两方面的事项承担举证责任:(1)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2)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加害人应当就上述两个方面进行举证。
4、推定的因果关系的含义是:如果排污者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后果无关并且没有法定的3种免责事(不可抗力、受害人自我致害、第三人过错),法官应推定因果关系成立,由排污者承担民事责任。
5、合法的排污行为如果造成污染要不要承担公害民事责任?要。原因:公法和私法责任分别追究;或者从无过错民事责任角度谈。
一、名词解释
1、环境标准: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环境污染、保护人体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而由行政机关根据立法机关的授权而制定和颁发的各种法律性技术指标和规范的总称。
2、三同时制度: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这一规定在我国环境立法中通称为“三同时”制度。
3、环境民事侵权:环境民事侵权是指由于人为的原因致使人类所生存的自然环境遭到了严重的污染或破坏,从而造成一定范围内的公民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包括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
4、排污权交易制度:所谓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利用市场机制,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
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从而达到减少排放量、保护环境的目的。
5、公民环境权:环境利用人依法对环境容量资源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特点为:
1、该权利为用益物权
2、其主体为一般民事主体
3、客体为环境资源整体
4、取得方式有无偿和有偿两种方式
5、其目的为保持环境资源的再生或更新的能力。
二、简答题:
1,、我国环境法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从法律的效力层级来看,我国的国家级环境法体系主要包括下列几个组成部分:宪法关于保护环境资源的规定;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资源单行法;环境标准;其他部门法中关于保护环境资源的法律规范。此外,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保护环境资源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也是我国环境法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宪法关于保护环境资源的规定在整个环境法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威,是环境立法的基础和根本依据。
环境保护基本法是对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问题作出规定和调整的综合性立法,在环境法体系中,具有仅次于宪法性规定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效力。
我国现颁发的主要法律有:《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其3个实施条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水法》、《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草原法》、《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规定》、《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细则、《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
2、突发环境事件可以分为哪些等级?
答: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①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以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③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④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发生3人以下死亡;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3、损害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的原则是什么?
答:损害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是对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的概括。即谁污染谁负担、谁利用谁补偿、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
对这一原则的贯彻:
(一)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根据《环境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以责任书的形式,具体落实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应承担的防治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任务和责任,并相应建立环境保护责任的考核和奖惩制度,从而推动企业、事业单位治理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加大限期治理力度。实行限期治理是分期分批解决我国环境污染问题的一项重要制度。对现有排污单位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这就可以促使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加快治理污染的步伐。
(三)运用经济手段,促使污染、破坏者积极治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运用经济手段保护环境是我国行之有效的措施。这些措施主要有:(1)征收排污费;(2)征收资源费和资源税;(3)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
(四)建立环境保护共同负担制度。对于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费用,除了由损害者和受益者负担外,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也有承担环境保护费用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资金投入,共同负担环境保护费用。
4、环境法中的环境责任原则是什么?
答:“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简称环境责任原则。这项原则是指,人们基于对环境和资源的利用,或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对自然资源造成减损,即应承担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其具体内容:①污染者付费,亦称污染者负担,之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应由排污者承担,而不应转嫁给国家和社会。②利用者补偿亦称谁利用谁补偿,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③开发者保护亦称谁开发谁保护,指有权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即同时承担保护环境资源的义务。④破坏者恢复亦称谁破坏谁恢复,指造成环境资源破坏的单位或个人,须承担将受到破坏的环境资源予以恢复和政治的法律责任。
5、ZSO14000系列标准有哪些特点?
①以市场驱动为前提
近年来,世界各国公众环境意识不断提高,对环境问题的关注也达到了史无前例的高度,“绿色消费”浪潮促使企业在选择产品开发方向时越来越多地考虑人们消费观念中的环境原则。由于环境污染中相当大的一部分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而强调管理,正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因此促进了企业开始全面改进环境管理工作。ISO14000系列标准一方面满足了各类组织提高环境管理水平的需要,另一方面为公众提供一种衡量组织活动、产品、服务中所含有的环境信息的工具。
②标准的预防性
ISO14000系列标准体现了国际环境保护领域由“末端控制”到“污染预防”的发展趋势。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ISO14009)强调对组织的产品、活动、服务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潜在环境影响的环境因素加以管理,建立严格的操作控制程序,保证企业环境目标的实现。生命周期分析(ISO14040-ISO14049)和环境表现(行为)评价(ISO14030-ISO14039)则将环境方面的考虑纳入产品的最初设计阶段和企业活动的策划过程,为决策提供支持,预防环境污染的发生。这种预防措施更彻底有效、更能对产品发挥影响力,从而带动相关产品和行业的改进、提高。
③标准的可操作性
ISO14000系列标准体现了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将先进的环境管理经验加以提炼浓缩,转化为标准化的、可操作的管理工具和手段。例如,已颁行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不仅提供了对体系的全面要求,还提供了建立体系的步骤、方法指南。标准中没有绝对量和具体的技术要求,使得各类组织能够根据自身情况适度运用。
④标准的广泛适用性
ISO14000系列标准应用领域广泛,涵盖了企业的各个管理层次,生命周期评价方法
(ISO14040-ISO14049)可以用于产品及包装的设计开发,绿色产品的优选;环境表现(行为)评价(ISO14030-ISO14039)可以用于企业决策,以选择有利于环境和市场风险更小的方案;环境标志(ISO14020-ISO14029)则起到了改善企业公共关系,树立企业环境形象,促进市场开发的作用;而环境管理体系标准(ISO14001-ISO14009)则进入企业的深层管理,直接作用于现场操作与控制,明确员工的职责与分工,全面提高其环境意识。因此,ISO14000系列标准实际上构成了整个企业的环境管理构架。
ISO14000系列标准适用范围广泛。作为系列标准的核心,ISO14001标准的引言指出,该体系适用于任何类型、规模、以及各种地理、文化和社会条件下的组织。各类组织都可以按标准所要求的内容建立并实施环境管理体系,也可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
⑤标准的自愿性原则
ISO14000系列标准的应用是基于自愿原则。国际标准只能转化为各国国家标准而不等同于各国法律法规,不可能要求组织强制实施,因而也不会增加或改变一个组织的法律责任。组织可根据自己的经济、技术等条件选择采用。
上述特点我们可以看出,ISO14000系列标准顺应了世界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主流,符合可持续发展思想,为企业微观环境管理提供了一套标准化的模式,对改善我国宏观及企业的微观环境管理,提升企业环境形象,促进企业迈向国际市场将产生较大帮助。
三、法条分析
分析在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为什么把“公众参与原则”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一项重要原则?
答: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是指一个社会的环境政策和环境法应该通过民主程序来制定,允许、鼓励和保障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对政府管理行为作出评价和选择,又被称为环境法中的民主原则。理论上,大多数学者认为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是指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必须依靠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公众有权参与解决生态问题的决策过程,参与环境管理并对环境管理部门以及单位、个人与生态环境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在环境法上将公众参与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就是要在法制建设过程中充分注意环境保护的广泛性特征,在各项环境法律制度的制定、执行和实施过程中注意发挥人民群众的作用,赋予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各项权利,形成公众参与的机制,将环境保护事业建立在公众广泛参与、支持、监督的基础之上,将公众参与作为我国民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公众参与能有效弥补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的不足。对环境问题而言,仅有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是远远不够的,且不说执法环节存在着诸多弊端,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当今时代,市场和国家往往不能及时对新事物作出快速有效的反应。而公众则是环境问题的直接承受者,他们的环境利益促使他们能及时发现问题,控制环境污染等不利影响。因此,公众参与原则有利于弥补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的不足,有效促进环境保护。
要实现公众参与原则除了要加快立法的步伐外,更重要的是要提高全民族的环境意识,加强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环境法制观念。
2.环境法学的论文 篇二
人们对各种手持设备在性能发面越来越高的要求, 促进集成电路设计与验证的发展。近年来, 芯片验证研究领域在验证技术、验证方法学、测试码提取、验证描述语言、IP (Intellectual Property) 核重用验证、验证流程及验证评估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但随着芯片设计复杂度的提升, 芯片验证的难度成指数增长, 验证已经成为制约集成电路设计与开发的瓶颈。最近的统计数据表明, 整个产品周期中70%-80%的时间用于验证工作, 因而如何提高芯片验证的效率变得尤其重要。
为了满足人们对系统性能的高要求, 必然要求系统具备更强的信号处理能力。采用更加复杂的算法是提升信号处理能力的关键因素。区别于控制IP, 算法IP在控制上较为简单, 然而在数据处理能力上有很高的要求, 因而如何进行高效、可靠的验证是验证工程师必须面对的挑战。
System Verilog是第一款集设计、验证和断言特性为一体的开放式业界标准语言, 它更加强调了利用随机化激励函数来提高验证代码效率和可靠性的重要性。VMM (Verification Methodology Manual) 是Synopsys公司推出的基于System Verilog的一套验证方法学, 且VMM验证方法学已经成为System Verilog实际的行业标准。VMM的层次化验证结构、受约束的随机激励生成以及以功能覆盖率为指标的验证流程等, 能有效提升搭建验证环境的效率, 提高验证结果的可靠性。
2 VMM验证平台简介
为了使验证环境具有较高的效率, 最好的方式就是采用层次化的结构。众所周知, 只有精心的规划才能使重用得以实现。为了满足广泛的验证需求, 验证平台必须具有层次化的结构, 同时还必须具有相当的灵活度以满足不同验证环境的需求。图1是VMM所倡导并被业界目前广泛认可的层次化验证环境结构图。
3 模块验证实例功能和验证分析
3.1 FFT/IFFT模块功能介绍
FFT/IFFT模块实现了基2类的FFT/IFFT运算, 支持的点数范围在128点到4096点之间, 且点数必须为2的幂次, 同时要求在1ms内完成14个2048点或6个4096点的FFT/IFFT运算。
除了算法特性, 模块还包含以下特性:
(1) 协议规范:LTE物理层协议。
(2) IP (intellectual property) 接口总线类型:zsp总线。
(3) 存储器:宽度为32, 深度为4096的双口存储器。
(4) 启动方式:ZADMA启动或模块本身的启动位, 如果要通过ZADMA启动, 则必须要求使能ZADMA启动位的前提下, 拉高接口信号中的ZADMA启动位。该启动位维持8个接口时钟周期。
(5) 中断:中断使能可配, 使能中断则模块完成运算后中断标识寄存器置位, 且中断标识寄存器必须通过软件写一清零, 不使能中断则中断标识寄存器不会置位, 此时只能通断接口信号或模块本身的启动位来判断是否运算完毕。
3.2 验证目标
不管验证采用怎样的手段, 其最终目标都是为了确保设计和预定的设计期望一致, 在实际的环境中行为正确。设计期望是通过设计规范和相关的协议要求来定义的。将满足设计期望的各个点映射到验证工作中, 表现为一定的覆盖率指标。覆盖率指标包含两个方面:代码覆盖以及功能覆盖。其中, 代码覆盖率包含行覆盖率 (检查某行代码是否被执行过) 、分支覆盖率 (检查条件分支是否被执行过) 、条件覆盖率, 表达式覆盖率 (通过真值表分析表达式的各种逻辑组合) 。
代码覆盖是从软件编程的角度来分析设计代码是否被充分的验证。代码覆盖率可以通过仿真器在运行的过程中自动统计数据并生成报告。根据生成的代码覆盖报告, 可以检查分析没有覆盖到的代码。
针对算法IP, 代码覆盖分析尤其重要。在硬件运算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特别的中间数据, 如0x8000溢出保护, 这种情况很可能出现软硬件处理不一致的情况, 最终导致运算结果出错。然而, 对于这样的特殊数据, 在大量的随机测试中由于仿真器本身的局限和算法本身的原因, 很难 (几乎不可能) 随机到, 这时就需要分析软硬件实现的原理, 并构造特殊数据来覆盖这种情况。另外, 也可能存在通过中间结果来进行逻辑判断的代码, 要覆盖这样的代码, 也同样需要构造具有特殊规律的数据。
翻转覆盖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指标。通过翻转覆盖率, 可以直观的发现各个寄存器每个比特翻转情况。对于没有翻转的比特, 首先需要推导该比特实际可能的取值, 如果该比特需要翻转而没有发生翻转, 可以认为模块的部分功能测试没有完备, 如果发现寄存器某几个高位没有翻转也不会翻转, 那么说明该寄存器的位宽太大, 需要减少位宽。从功能测试的完备性和减少芯片面积的角度来看, 生成翻转覆盖率的报告都是必要的。
状态机覆盖率主要是检查是否每个状态被覆盖, 是否状态之间的跳转都被执行。
功能覆盖点需要在编写验证计划的时候进行规划。针对算法模块, 一般包含两种类型的功能覆盖率表达形式:面向控制的功能覆盖率和面向数据的功能覆盖率。其中面向控制的功能覆盖率需要达到100%的覆盖, 可以通过cover对断言中的sequence或者property做统计, 也可以通过采样控制位来查看。由于算法模块本身的特殊性, 要做到面向数据的功能覆盖率达到100%是很困难的, 但是从协议规范的角度来看, 至少是需要满足协议中设计到的数据点被完全覆盖到, 而模块本身可以满足的其他数据范围可以进行部分覆盖。
4 基于VMM可重用验证环境实例
本实例以VMM为基础, 实现了验证一个典型的FFT/IFFT运算的平台。该平台可以随机生成一系列数据流, 配置可控, 且可以实现自检功能和覆盖率的统计分析。通过这个实例, 可以看出大多数算法IP验证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问题, 也可以给其他算法IP的验证工作提供借鉴。
4.1 激励产生
激励产生是验证工作中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 激励产生一般包含有三种方法, 分别是直接测试、直接随机测试、随机测试。若把测试空间比作一个圆, 那么在一个复杂的设计中, 一个直接测试只能击中测试空间中的一个点, 随机随机测试可以击中测试空间中的任何一个点, 直接随机测试可以随机的击中某个特定的区域。
简单的设计的测试空间比较小, 可以通过一定数目的直接测试覆盖到, 因此这种情况下, 可以采用直接测试。也可以采用直接测试来测试复杂设计中的简单功能点, 特别是可能存在设计缺陷的某些边界条件。随机测试可以在任意类型的设计中应用, 可以创建一些异常并发或者异步的事件, 从而测试设计中的某些独特、复杂的行为, 但是随机测试调试比较困难, 测试空间的覆盖率难以衡量, 随机生成的激励可能违反设计的参数要求。
随着设计规模变得越来越大, 通过直接测试来覆盖测试空间已经不现实, 而随机测试又存在上述几个问题, 因而必须要在这两者直接进行折中, 即采用直接随机测试, 也称之为受约束的随机激励测试。
在编写受约束的随机激励时, 需要完全把握模块的接口文档和涉及到的相关协议规范, 理解各个参数之间的约束关系。这里面的约束关系包含两个层面上的关系, 一个是控制层面, 另一个是数据层面。
4.2 数据包
在VMM验证环境中, 所有事务 (transaction) 的描述以及数据建模的基础是vmm_data基类。通过扩展该基类获得适合平台需要的任何模型。为了满足FFT/IFFT验证的需要, 首先需要对输入数据的长度进行约束, 然后为了覆盖特殊的数据, 还需要对各个数据的大小和数据的关联性进行约束, 以确保在任意的中间数据运算的情况下, 模块都能运行正常。
基于算法模块本身数据相关的特性, 首先要进行大量的随机测试, 然后测试输入数据为特殊值, 如0x8000, 0x7fff, 最后还需要根据覆盖率报告或其他的相关信息测试输入数据为各种不同分布, 如均匀分布、桶形分布或其他分布。
4.3 驱动
驱动主要实现了两个功能:驱动器 (配置模块, 驱动模块工作) , 然后是接收器 (判断模块运行是否结束, 接收模块的运行结果) 。其中驱动器的编写需要注意三个问题, 分别是模块的功能划分, 针对FFT/IFFT模块, 仅有两个功能, 即模块执行FFT功能或IFFT功能;确认和各个功能相关的寄存器有哪些, 对于完全独立的功能还需要查看其他不相关的寄存器配置是否会对本功能的实现产生影响;确保模块的驱动流程符合接口文档的规定。对于接收器的编写则需要判断中断的来临, 并实时清除中断, 并检查中断维持时间是否符合接口文档的定义, 不过最重要的还是在于如何读出数据。数据的读出, 要结合多个方面, 如总线定义、数据量、数据单位、数据包中定义的数据类型。读出数据后需要结合总线数据位宽度和数据包的数据类型进行数据转换, 使其适合数据包中的数据类型。
4.4 比较器
比较器将收集来自参考模型和接收器的数据, 并对数据进行自动比较。比较时, 首先对数据的长度进行比较, 如果比较不正确, 立即停止仿真, 然后根据索引, 对各个数据分别进行比较。在比较过程中, 任意一个数据比较错误都会终止仿真。
4.5 覆盖率
在VMM环境中, 除了功能覆盖率模型需要手动编写, 其他的覆盖率统计都可以通过VCS工具自动实现。要实现良好的功能覆盖, 需要在验证初期就定义好覆盖点、交叉覆盖点。在理解规范和接口文档定义的情况下, 确认采样的时间点, 以及各个采样各个采样点需要具备的条件。特别是对于一个模块内存在多个独立功能的情况下, 更需要明确如何采样。如在实现IFFT功能的情况下, 就只需要采样IFFT功能相关的覆盖点, 而不能采样和IFFT功能无关的覆盖点, 否则覆盖率统计结果表面上的提升将对实际覆盖率统计分析造成不利影响。这种影响最不利的地方在于将会漏掉可能实际运行需要覆盖点, 而这些点的运行可能会发现隐藏在设计中的Bug。
4.6 参考模型
针对算法模块, 一般需要一个黄金参考。该参考模型实现了和模块一样的功能, 但是采用不同于设计的描述语言。参考模型的主要功能在于和模块的输出进行对比, 帮助找出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和调试RTL代码。
4.7 测试例
测试例处于验证环境的顶层。测试例的编写在于验证初期对验证模块的功能逻辑划分和基于覆盖的一些考虑。根据验证初期指定的验证计划进一步约束相关控制信息和数据信息。在验证后期根据覆盖率统计分析结果, 构造相关测试例, 满足覆盖率的需求和进行边角测试。
5 结束语
VMM方法学提供了一种分层次的验证平台架构, 并提供了多种基本的类和相应的事务控制机制。本文在VMM方法学的基础上, 针对算法IP的特点, 并以IFFT FFT模块为实例, 详细介绍了在验证过程中需要关注的点以及如何灵活使用方法学来验证模块。基于算法模块的共性, 通过该实例, 算法模块的验证思想可窥见一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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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Janick Bergeron.Writing Testbenches using SystemVerilog[M]Springer.2006.
3.成人法学教育的环境分析 篇三
【关键词】成人法学教育;教育环境;教育模式
法学教育与社会发展、社会价值观的变迁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法学教育所处的环境不同,决定了法学教育制度设置也应有所差异,因此分析法学教育的环境有利于法学教育制度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中国的法学教育是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恢复与发展起来的。当时的法学发展主要是量的变化,从无到有,从有到多,至于深层次的法律制度拷问和法理思想的传承很少受到关注,又加上长期受苏联专制法学的影响,我国形成了只有法律没有法学的境况。随着信息时代的推进,国际化和民主化席卷了整个世界,主宰了政治和法学的话语权。我们再用20世纪的观点和思想发展我们的法学,就显得迂腐和冥顽了。世界在变,现有法学教育环境也随之变化,我们法学教育制度的设置也应当应和与革新。
一、民主的实质推进和法治文化环境的形成
如果说以制定律条为主的形式上的法治和民主,是从1997年十五大之后官方正式确定的。那么实质上民主和法治应该是近年来的事。
法学语境下,拷量民主、法治的基本标准,不能看是否具有了一定数量的立法和各种冠有立法名目的规章制度,更不是看执政党的口号和官话,而是看民众的权利是否得到了尊重,国家的事务是否有广泛的民众参与(自己决定自己的事务),官员和行政是否受到法定的约束和规范,国内是否具有浓厚的民主气质和法治文化。依此标准来衡量,可以说我们没有法治和民主,但可以乐观地看到至从十七大以后我们正逐步地走向民主和法治,这种进步不是形式上的,而是实质上的真正地推进。
胡锦涛在纪念建党九十周年的讲话代表了执政党在推进民主和法治的跨越式发展,建立开明政治、民享民治、充分参与和行使国家权利建设上的决心和真诚。这不是简单的口号和唱高调。从一系列法治事件的反映上,可以看到我们的执政党是真诚地希望建设好法治、构建和谐的民主社会。
从民间来看,对民主的讨论也是如火如荼,而这以前是不被允许的,只能按照政党统治的一套逻辑和语言行事。点击代表我国法学前沿和主导官方态度的中国社会社科院“社科苑”网站,可以看到很多公开大胆讨论民主模式、民主改革的文章和言论。这犹如英国、德国等西欧民主国家的民主管窥:热闹的公开讨论和公开的意见表达。这是民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大的政治、法治环境发生了变革,法学教育也要改革:这种改革不是细枝末节的修补,而是根本式的革新。涉及到教育理念的革新、法学教育定位的变革、教育模式的变革等。
孙宪忠教授指出:目前很多大学的法学教科书,其中的法学理论,尤其是关于公共权力的分工制衡、中国的民权、法律的本质、中外法律的比较等方面的基本理论还在不断演绎着过去那种法学中的政治套话或假话,而不顾我国经济社会已经发生巨变以及党、国家和人民在思想观念方面所取得的重大进步,不顾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和我国法学理念的进步,也不顾及人民群众内心的声音。我国已经进入了民法社会和民权社会,人民对于权利和平等的渴望,对建设法治社会和和谐社会的向往比任何时候都更强烈,可以说民间民主法治的文化环境已经初具雏形。过去那种把法律作为可以随意拿捏工具的观念,在社会上已经难以立足了。当法学以真正的社会科学和社会文化进入我们这个社会的时候,法学需要以自己真正的面目展现于社会,而法学教育就担负着传承法理,讲述法律真相的任务。
目前,我们的参政水平处于中等,还需要提高参政意识和参政水平,这就需要学习法律与政治的相关知识,加强对民主、平等和秩序的理解,提高理论和认识水平,而这个任务一定程度上需要落实和贯彻在成人法学教育中。也就是说成人法学教育也必须承担传承法学美德的重任。
二、立法的国际化和开放性
英国戴维·赫尔德等学者在《全球大变革——全球化时代的政治、经济与文化》一书中提出:全球化是一个(或者一组)体现了社会关系和交易的空间组织变革的过程——可以根据它们的广度、强度、速度以及影响来加以衡量——产生了跨大陆或者区域间的流动以及活动、交往和权力实施的网络。全球化作为经济全球化以及信息全球化来解读时,是指“我们已经可以清楚地看到了超国家的、超国界的、全球性的力量在行动。”经济的全球化和信息的全球化对法律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影响。全球化对中国立法的影响或者压力,主要表现为中国的立法如何适应全球化发展的大趋势,学习、借鉴、吸收甚至移植国外立法和国际立法的成功经验,在经济、商贸、民事立法方面更加注意同国际立法接轨,按照国际惯例行事。与此同时,中国立法体制的民主化、立法行为的程序化、立法技术的规范化等立法环节,也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到全球化的影响,而需要更多地向国际规范靠拢。
在国家化的背景下,我国的立法观念也应当革新,立法要求具有开放性、多元化和民主化。开放性要求立法机关的立法和其他活动除法律规定的以外,都应当是公开的,以便于民众的参与和监督。立法的公开化应当体现在立法活动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当前我们的法学教育状况不能适应立法国际化和开放性的要求。在立法的过程中,公民发表的意见中不乏真知灼见,但是也应当看到过多的情绪宣泄、谩骂和指责,甚至只考虑自己所代表的群体利益,不是基于对法律制度的理性思考,更没有放在国际化的背景下,考虑我国的立法处境和所处的态势。比如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国内立法中,首先一定要求应当满足国际知识产权协定的一系列要求,然后在这个框架内才能针对自己国内的实际做出对自己更有利的选择,如果不理解和不熟悉这种规则,关起门来固执地认为美国在上世纪中叶也不保护国内的知识产权,我们现在也应当采用盗版加仿制的策略,以节省发展经济的成本。殊不知现在的国际化趋势下,规则不允许这样。
为此,当前法律教育的重点应当是培养国际化法律人才,对现有的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模式的突出问题和实践经验进行总结,适应民主法治建设和社会总体发展的宏观需求,确立全球化发展需要的法律教育新模式,培养一大批既能处理国际化问题,又能对法理有较深理解的人才,才能应当国际化和开放性趋势的发展。
我国当前的法律教育很大一部分趋向于法律职业实用性人才的培养,所谓实用性人才无非是懂得法条,能够适应,帮助当事人处理案件的事务性人才。其实这种趋向不能过头,法律人才更多的内涵应当是对制度能够独立判断和思考的理性人,不能只是工匠型人才。国家法治和民主的推进更多需要的是批评性和批判性法律人才,不能培养的都是可以任意拿捏的小绵羊。以此反思我们目前的法律教育,尤其是成人法学教育大一统实行的都是法条灌输和案例分析型教育方式,淡化甚至放弃了法理和批评性的教育。有些学者甚而为政治是瞻,费劲所思地为政党歌功颂德,没有丝毫的自然法理性,如果把这种理论灌输给学生,只能培养新时代的奴才。立法的国际化和开放性也要求民众能够以法治理性人的身份,对立法提出合理化诉求和建议,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平等性,普法性的浅层次教育没有办法满足这一需求,作为高等教育补充的成人教育应当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此,我们的成人法学教育急需改革,需要新气象和新模式。
三、经济环境变化引起法律人才需求的市场变化
早期的计划经济已经被扔到历史的垃圾堆,以成本效益为基础的市场调解深入到生活和经济的各个方面。市场的国家化更加深了市场需求对产品供给的影响作用,法律人才培养的市场化引入改变了人才培养的模式。
所谓法学教育的市场化是指法学教育必须贴近人才市场的客观需要,并且法学教育机构本身要有市场观念和市场运作的能力,根据市场需求设计和生产对路的产品。市场化的法学教育要求各个法学院走出校门,洞察市场需求变化,及时调整教育理念和运作模式,帮助学生创造更好的就业前景。法学教育的市场化要求法学教育机构和法学教育者具备营销意识,向法律需求市场投放合格的法学教育产品,甚至还要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的法学教育走向了市场,但是这个市场因为就业分配制,只能称为半个市场。培养的法律人才基本上面向司法部门和政府部门,并没有完全走向市场,自由配置。与之相适应的教育模式都是按照教育部的版本进行,法理上基本上采用苏联式的逻辑,并没有真正接受自然法的基本价值和体系,换句话说,那时候的法学教育大部分是政策教育和统治模式教育,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
随着国际化和信息化对我国立法的影响,我们的法学走向真正的法学,沿用国际上公认的自然法理对我国的法学理论和立法工作进行改造,民主、平等、人权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宪政和限权的思想成为公民政治意识的主流,那种蒙蔽人民肆意行政的官僚化作风也有所收敛。法学人才的培养和教育、就业也逐步走向市场化。可以说国际化、民主化和市场化正在主宰着法学教育的市场。这种变革塑造着法学教育的革新,无视和冷漠地对待这种变化只能被市场所淘汰。
法学教育受市场经济的积极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必将大大增加对法学人才的需求,并将有力地促进高等法学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必将对法学教育的专业结构,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的调整和优化提出新的要求。为适应这一要求高等法学教育将会在办学体制,管理体制,投资体制等学校内部管理以及招生、毕业生就业制度等方面进行相应的变革。
法学教育以培养法律专门人才为根本任务。在整个法学教育发展中,要按照我国教育改革发展纲要关于大力发展成人教育的要求,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实行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与成人高等法学教育并举并重的原则,根据办学条件,既可办本、专科层次的学历教育,又可办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等非学历教育,同时争取电大、函授、自考助学等多种办学形式,加快培养法律人才的步伐的要求,深刻地考察和领悟市场对现有法学教育的需求,革新现有的法学教育体系。
四、结论
我国法学教育开办30多年,在普通高校、职业性政法院校等各种办学主体努力下,培养的法律人才济济,基本上满足了社会对法律职业的需求。但是法学教育的环境发生了变革,这种变化为传统的法学教育,尤其是对没有太大社会竞争力的成人法学教育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必须深刻领悟成人法学教育的环境变化,变革成人法学教育的思想,并在对高等成人法学教育体系进行整体战略规划的基础上,革新旧的不适应新环境的教育模式。
参考文献:
[1]孙宪忠.法学家如何能讲真话?[N].法制日报,2011-7-24.
4.环境法对传统法学理论的挑战论文 篇四
2.1改变人类主体思维
在传统法学理论中,构建任何法律法规体系时,都会将主体和客体加以明确区分,通常情况下,在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中,主体是作为承担者存在的,而客体的身份则是指向的对象。在近现代科学研究过程中,基本是以“主、客二分法”作为范式的,“人、物二分”方法的适用性是其一显著特点。在这种方法中,认为人和物分别是作为主体和客体存在的,人具有法律主体地位,在享有合法权利的同时也需自觉履行义务,而物的形成和决定都取决于人。在传统法学理论中,界定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时,便是采用的“人、物二分”法,个体或组织享有法律权利并承担法律义务时,在法律关系中为主体,而指向、影响或者作用的对象,便是法律关系中的客体。[4]如果仍然以传统法律理论范式来构建环境法,其中的主体必然是人类,动物、植物等各种自然因素,都将成为客体。但是,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现行法律法规难以起到强有力的约束和规范作用,无法从根本上改善环境污染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重新审视传统法律理论,改变人类主体思维,不再将自然因素仅仅作为客体身份,提高其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以欧洲绿党为例,便是探索法律关系中新的主体思维的先驱者,并且使得欧洲政局发生了较大变化。我国专家及学者也在该领域开展了一系列研究,以保护动物、植物等自然因素的法律权利,以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为例,很多学者便站在太阳岛、松花江、鲟鳇鱼等自然物的角度,通过法律渠道帮助其进行维权,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总之,在环境法兴起和完善过程中,人类法律主体的改变是必然趋势,超越了原有的主体界限,而这无疑是对传统法律理论提出的挑战。
2.2打破国家之间界限
通常情况下,法律法规都是针对一个国家或者地区而言的,适用范围有着国别的划分,在传统法学理论中,国际法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法规。而环境问题并不仅仅局限于某一国家或者地区,是全世界都需要共同面对的难题,无论是节约能源资源的消耗量,还是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都与各国及各地区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可以说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并不是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事务,只有从国际角度进行考虑,才能实现较为理想的环境保护效果。所以,在推进环境法发展过程中,应具备全球性视野,改变传统法学理论中单一国家或地区的空间思维,打破国家之间的界限。在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过程中,在协调各国及各地区之间的法律关系时,都会用到国际环境法,具有显著的跨国性和全球性特点,并且任意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制定环境法时,也需要将国际环境法中的条例条规考虑在内,确保环境法具有良好的协调性。[5]对传统法学理论进行分析,可以发现一个重要特点便是关注一国之事,而在构建环境法学理论体系时,必须转变这种思想,将世界各国作为一个共同体,打破国与国之间的界限。另外,环境法所体现出的超越国别界限的特点,也使得世界各国所制定的环境法表现出明显的趋同性,基本都是立足于国家实情,并以国际环境法作为参照的。比如,为了应对全球气候问题,便成立了专门的联合国大会组织,进而将世界各国紧密联系起来,打破国别界限壁垒,为改善和保护环境共同出谋划策。
2.3树立长远发展目光
无论是民法还是刑法,或者其他传统的法律法规,都是从当下事件进行考虑分析的,制定法律法规的初衷和目的,往往是为了解决当代人或者眼前的问题,即便在立法时具备前瞻性目光,出发点和最终目标一般也都是服务于当前利益的,几乎没有将未来发展考虑在内。而环境法不同于民法、刑法等传统法律法规,立法的.出发点是改善生态环境、节约资源和能源,最终目的是实现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造福子孙后代,不仅要通过环境法来服务于当下利益,而且还要从长远角度进行分析,不能以牺牲环境为推动社会发展的代价,以便为后代提供更好的生存和生活空间。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提出与践行,便充分体现除了环境保护中的长远意识,构建环境法时只顾眼前利益是远远不够的,在满足当代人生存和发展需求的基础上,还不能危害到后代人的发展需求,立法时,需要将当代人及后代子孙都考虑在内,打破代际之间的隔阂,这种理念与传统法学理论存在较大差异,必须重新从时间维度展开分析,树立长远发展目光,才能延续人类的基因,在地球上繁衍不息,而这也对传统法律理论提出了挑战。
3应对环境法所带来的挑战时的困难
面对环境法所带来的多种挑战,从传统法学理论视角下构建并完善环境法学体系,无疑将会遇到较大困难和阻碍。首先,要想真正改变法律主体,超越人类界限,便要求人类能够关心自然界生物,将其放置到与自身平等的地位看待。[6]虽然孟子很早便提出了“不忍人之心”,但是人类所表现出的同情心,大多是局限于人类自身的,通过换位思考来切实感受他人的体会。在构建环境法时,需要扩大我们人类的同情心范围,将其延伸至动物、植物等自然物身上,不仅要充分认识到自然主体的价值,而且还要设身处地的站在其角度进行考虑,领悟环境受到破坏、资源逐渐枯竭时的悲痛,这是现阶段大多数人无法达到的一种境界。与传统法学理论相比,在环境法中打破了传统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界限。但是,就当前国际形势整体发展情况来看,民族和国家之间的差异是无法从根本上消除的,这是由所处地理环境、历史文化等多种因素共同决定的,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民族主义是不会消失的,以此作为基础建立的国家也是无法消融的,所以在制定环境法时,出发点无疑还是自己的国家。而环境问题属于全球性问题,需要世界各国共同面对,在这种情况下,各国在保护环境方面会达成一致。但是,共同意识的形成难以持久,国家意识仍然占据主导地位,并且,就当前实际情况来看,世界各国人民并未真正团结起来,所能发挥出的力量比较有限,国别之间的界限仍然是比较明显的,严重阻碍了环境法在各国之间的通行。这也是在传统法学理论下,推进环境法过程中所需要克服的困难。[7]传统法学理论认为,法律具有强制性的约束作用,这是世界各国法律法规所表现出的一个显著特征,而类似于国际环境法的这种“法律”,在世界范围内统一其价值,与传统法律法规特征是不相符的。当法律法规不再具备强制性的约束力、打破国别界限时,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应,这是在构建环境法学理论体系时必须正视的问题。现阶段学术界关于软法的研究越来越多,并且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果,软法的本质属于行为规则,虽然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是却有着实际效力,不少学者都认为,以软法来确定环境法的法律地位是可行的。但是,这种做法很难合理的承担法律后果,如果某一个国家不遵守环境法,则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往往需要由其他国家甚至是全世界共同承担,从这方面来看,以软法来支持国际环境法的法律性,是有着较大难度的。
4结束语
环境问题是实现可持续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一大难题,仅仅依靠道德规范或者人们的自觉意识,是很难实现较为理想的环境保护效果的,构建并完善环境法学理论体系势在必行。与民法、刑法等传统法律法规相比,环境法有着自身特殊性,并且对传统法学理论带来了较大挑战。只有加大这一方面的研究力度,继承和超越传统法学理论,重构和完善环境法学理论体系,促进其规范化和科学化发展,进而才能使环境法的革命走的更远,在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方面做出更大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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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蒋北辰.环境法对传统法学理论影响[J].山西青年,2017(1):242-242.
5.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考 篇五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1)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法律都是为了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环境、社会秩序而建立的,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不仅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且保护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不仅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环境、社会秩序,而且也维护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自然环境、自然秩序。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更注重协调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确保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2)综合性:由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并与保护环境资源的各种社会行为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决定了我们要从不同的角度,运用不同的方法,对有关环境资源保护的行为进行综合性的调整。(3)科学技术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科学技术性,这是广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家门一致认同的环境资源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重要差别,环境资源法的科学技术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建立在自然科学基础之上的法律部门,所以它的法律规范必然体现对于自然规律的遵守。② 环境资源法的科学技术性还体现在它是通过调整一定领域的社会关系来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所以他必须体现自然规律尤其是生态学规律的要求。把大量的有关技术规范、环境标准、操作规程、控制污染的各种工艺技术等御用于环境立法之中。(4)公益性:目前,臭氧层破坏、气候变暖、生物物种锐减、水土流失和荒漠化等环境污染和资源危机已经严重威胁到整个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保护环境与资源已经成为整个人类社会的共同要求,保护环境资源的
事业已经成为公益性的事业。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历史必然性的依据和标志:第一,环境与资
源保护法有其所调整的明确的、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第二,我国近年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发展很快,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已经形成。历史必然性:①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世界上很多国家面临的严重社会问题,以致必须由国家来承担保护和管理环境的职能。②国家对环境的管理需要通过多种手段,其中特别重要的是法律手段。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尤其是污染防治技术和工艺的发展,使国家通过颁布大量环境与资源法规,对环境进行经济的、技术的综合管理已成为必要。③环境与资源的整体性和环境保护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必须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社会关系视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进行整体的、全面的保护和调整。
4生态学的基本规律:①物物相关②相生相克③
能流物复④负载定额⑤协调稳定⑥时空有宜。
5环境管理的原则:①综合性原则②区域性原则
③预测性原则④规划和协调性原则。
6征收排污费的办法:根据相关规定,直接向环
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条例规定缴纳排污费。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在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储存或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原有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保标准的,自建成或该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依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加倍缴纳排污费。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理危险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其排放的种类和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按照噪音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产生噪音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音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收缴部门责令其限期交纳,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2%的滞纳金。
7限期治理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是最早见之于
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在2000年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将限期治理规定纳入行政法律责任规定的范畴。限期治理的对象及其决定权限主要包括两大类,第一,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的排污单位。第二,在特别保护区域内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8突发环境事件的定义和分类: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地区稳定,政治安定等造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包含三大类;第一,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第二,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第三,辐射环境污染事件。
9自然资源许可证,从其性质看,可分为三大类:一是资源开发许可证;二是资源利用许可证;三是资源进出口许可证。
10自然资源费的分类:1开发使用费。2补偿费。3保护管理费。4惩罚性收费。
11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无过错责任,行为的违法性。损害结果,因果关系。
12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的的具体特征;1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是伴随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所产生的,并且这些活动的大多数通常是在生产生活活动中进行的。2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是以环境质量的改变和自然生态的破坏为媒介影响和危害人类与自然生态系统的。3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都是损害的结果。
13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一般规定:1.固体废物法律控制的的监督管理体制。2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一般规定。3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具体规定。
1土地利用规划制度:土地利用规划制度是指国家根据各地区的自然条件、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需要,通过制定土地利用的全面规划,对城镇设置、工农业布局、交通设施等进行总体安排,以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这就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自然资源规划制度:指根据一个国家或各地区自然资源本身的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在一定规划期内对管辖区域内各类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恢复和管理所作的总体安排。
3行政处理:行政处理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所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和任务,而依行政相对人申请或依职权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义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
4水土流失:水土流失是指在水流作用下,土壤被侵蚀、搬运和沉淀的整个过程。
5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是国家为保护特殊的自
然环境、自然资源、生态系统而划定的区域。
6自然资源:是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自然界
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如土壤、阳光、水、空气、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矿藏等。
7生态平衡:它的结构和功能包括生物种类的组
成、各种种群的比例以及不断进行着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都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生态学上把这种相对稳定状态称为生态平衡。
案例1.(1)甲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答:不成立。根据我国有关规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而造成的他人的损害,也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所有废水达标排放也侵害了他人利益,抗辩不成立。(2).结合本案谈谈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及特征。答:根据有关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本题举证责任倒置。
2.(1)该土地租赁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协议无效。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不得占用耕地。
①国土资源部门能否调查处理?为什么?
答:可以调查处理。根据相关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工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②如何取得土地使用权?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基本农田、耕地超过35公顷的和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
3.(1)环境部门对治炼厂的处罚有没有法律依据?答:有法律依据。对违反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2)环境部门的处置的是否得当?
答:不妥当。此事件属于特别重大环境事件,不能罚款了事,应当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在一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3)治炼厂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答:不成立。治炼厂以的暴雨作为抗辩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治炼厂若要以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主张免责的话,就必须证明受害人的损害完全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而且这种自然灾害必须是不可抗拒的。
此外,其还须证明自己在灾害发生时已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但仍无法避免环境污染损害结果的发生。村民饮用喝水中毒是因为治炼厂没有及时处理有毒工业废渣造成的,所以应当赔偿损失。
4.(1)火电厂的理由是否成立?
答:不成立。征收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并不是行政处罚,不以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为前提条件,与行政处罚性质不同,适用条件也同,二者并不互相排斥,因此,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事业单位,仍然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
(2)环保机关的处理有无不妥之处?答:有不妥之处。
5.造纸厂是否对村民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答。承担(2)缴纳排污费是否合法?不缴纳怎么办? 答:合法。根据有关规定,污水达标排放也要缴纳排污费。如果排污者拒不缴纳排污费,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依照职权处以应缴费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包邮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
论述
1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和任务
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合理地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二是维护清洁适宜的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三是协调环境保护与发展经济的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环境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
一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产生,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首先要以现行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同时,还要有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即法律事实的出现。因为,一般来说,法律规范本身并不直接导致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又称“权义主体”或“权利主体”。在我国,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
内容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主体享有的权利,是指某种权能或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主体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或相应地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主体承担的义务是指必须履行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不能作出某种行为。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称“权利客体”或“权义客体”。一般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和其他权益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⑴物。是指可作为权利、义务对象的物品或其他物质。⑵行为。是指参加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环境问题①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环境问
题一旦发生,往往难以消除和恢复,甚至具有不可逆性,由人类活动所造成的环境问题不象其他社会问题或法律问题一样具有较快的反应性,除排放高浓度物质污染环境直接造成人体健康或生物损害的事例外,大多数环境损害都是在人们无法察觉的情况下进行的。②事后治理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费用巨大,在经济上不合算。以“先污染后治理”的一些发达国家为例,在60-70年代,这些国家的环境投资一般要占到国民总产值的1%到2%。③环境问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可变性很大,控制人为活动的措施无论如何都只会对维持现存地球生态系统有益,而不能等到“冷”或“暖”的结果出现。否则,后悔也为时已晚。
4.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环境保护目标责任
制,是在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以后,在不少省市开展起来的一种把环境保护的任务定量化,指标化,并层层落实的管理措施。环境保护法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实行这样一种环境管理措施有许多好处,1:有利于把环境保护的任务真正纳入各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工作计划,使环境保护任务得以真正落实2:实行责任制,把各级领导的责任层层分解并落实,把环境保护的任务定量化,指标化,加强了环境管理3:相应地简历各种配套措施好支持系统,如定量化的监测和监督系统,定期的检查考核制度,相应地奖惩办法等,这样就促进了环保机构的建设,强化了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
5.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分为两大类,1:规划和专项规划 2: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的报告书;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6环境标准的概念和性质是什么?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从而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环境标准是我国环境法体系中一个独立的、特殊的、重要的组成部分。一般来说,环境标准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技术规范。环境标准的法律性质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环境标准具有规范性。法律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具有规范性,它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和尺度。环境标准同法律一徉也是一种具有规范性的行为规则,它同一般法律不同之处只在于,它不是通过法律条文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是通过一些定量性的数据、指标、技术规范来表示行为规则的界限,来调整人们的行为。(2)环瑰标准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在某些情况下,违反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环境标准的制定像法规一样,要经授权由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发。
7环境标准在国家环境管理中起的作用。环境标准是制定国家环境计划和规划的主要依据。国家在指定环境计划和规划时,必须有一个明确的环境目标和一系列环境指标。他需要在综合考虑国家的经济、技术水平的基础上,使环境质量控制在一个适宜的水平上,也就是说要符合环境标准的要求。环境标准便成为制定环境计划与规划的主要依据。环境标准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定与实施的重要基础与依据。环境标准是国家环境管理的技术基础。
8.环境民事诉讼的特点和相应地法律规定。(1)起诉资格的放宽。进入21世纪以后,法学界有人建议,应该在环境民事诉讼中建立环境公益起诉制度。(2)举证责任的转移。有的国家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与判断中,采取了举证责任“转移”亦称“倒置”的原则。(3)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在一般民事诉讼中,要求原告提出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并提出直接证据;但是,环境损害因果关系的认定十分困难和复杂。(4)诉讼时效。《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9论述生活饮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主要内容:首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规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
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其次,禁止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体排放污水;禁止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为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的排放量;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 方规 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耳机保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 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10论述关于林权的规定:林权又称森林权,是
指森林法律关系的主体对森林,林木或者林地的战友,适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森林法把林权分为国家林权,集体林权,机关团体林权和公民个人林权。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以外,森林资源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单位所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我国法律对林权的保护,主要采取确认权属、返还非法占有、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措施。
11论我国的矿业权制度。A矿产资源所有权是矿
产资源法律关系主体对矿产资源占有、使用、收益
和处分的权力。B探矿权是指在依据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C采矿权是指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规定的范围内采矿资源和获得所采的矿产品的权力。D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并申请和管理部门的审查及批准,依法办理登记同时要取得矿产资源勘查区可证、采矿证。E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
12关于渔业养殖和捕捞作业的规定
6.环境法学的论文 篇六
课程代码:00228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4小题,每小题1分,共24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地震具有巨大的能量,但由于目前的科学技术水平限制,不仅不能用来改善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反而具有极大的破坏性,不能称之为自然资源。这说明自然资源具有的属性是()
A.相对性 B.整体性
C.可使用性 D.有限性
2.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均将限期治理的决定权赋予()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C.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行使
3.环境影响评价属于环境质量评价中的()
A.预断性评价 B.回顾评价
C.现状评价 D.法律性的评价
4.《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
A.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 B.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C.超标排污收费制度 D.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制度
5.某村庄的集体土地承包给农民李某,后来在土地下面发现有稀缺矿藏,享有该矿藏所有权的是()
A.村集体 B.李某
C.国家 D.三者都有份
6.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B.限制进口固体废物
C.可以进口固体废物
D.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
7.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
A.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B.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
C.所有的野生动物 D.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
8.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的情形为()
A.较大环境事件 B.重大环境事件
C.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D.一般环境事件
9.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对象应当缴纳排污费()
A.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交纳污水处理费的B.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C.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D.排污者原有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保标准的,自建成或改造完成之日
10.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的区域是()
A.核心区 B.缓冲区
C.规划区 D.试验区
11.法律“生态化”的观点在国家立法中受到重视并向其它部门法渗透的特点是在环境法的()
A.发展阶段 B.产生阶段
C.萌芽阶段 D.完备阶段
12.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关于防治环境污染,尤其是控制有毒有害物质的规定体现的生态规律主要是()
A.“物物相关”律 B.“相生相克”律
C.“能流物复”律 D.“负载定额”律
13.我国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机构是()
A.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B.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C.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 D.环境保护部
14.通常情况下,要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应当实行()
A.浓度标准 B.总量控制标准
C.排放限额标准 D.时限排放标准
15.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下列不能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是()..
A.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B.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C.商业住宅用地
D.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16.按照大气污染物的来源,可将大气污染分为煤烟型污染、特殊型污染及()
A.石油型污染 B.工业型污染
C.农药型污染 D.生活型污染
17.《森林法》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工程建设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审核批准后,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
A.森林植被恢复费 B.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C.林业基金 D.封山育林费
18.根据《渔业法》的规定,责令改正、责令限期经营开发利用、责令补办养殖证等行政处罚形式属于()
A.能力罚 B.财产罚
C.申诫罚 D.行为罚
19.为了保护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通过了一部公约,该公约是()
A.《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B.《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C.《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口、出口和转移文化财产权的公约》
D.《海牙公约》
20.“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在国际环境法的历史中所解决的问题主要是()
A.国家管辖范围以外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B.跨界污染引起的环境责任与赔偿
C.可持续发展
D.国际环境法的执行
21.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对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的制度是实行生产前和进口前的()
A.事先知情同意程序 B.申报登记
C.分类管理 D.报备管理
2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比例为()
A.65%以上 B.70%以上
C.75%以上 D.80%以上
23.根据2002年修订的《水法》的规定,我国的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实行()
A.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B.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C.统一管理体制
D.分级分部门管理体制
24.根据《刑法》第338条的规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最高刑期为()
A.10年 B.20年
C.无期徒刑 D.7年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8小题,每小题2分,共16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25.具有全球性并直接影响整个生物圈某些机制平衡的三大大气污染问题是()
A.水土流失 B.荒漠化
C.酸雨 D.二氧化碳的“温室效应”
E.臭氧层的破坏
26.必须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是()
A.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B.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C.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D.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E.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27.下列属于《水法》规定的“水资源”范围的是()
A.空气中的水 B.地表水
C.地下水 D.动植物体内的水
E.海水
28.有毒有害物质和行为的国际法律管制主要包括()
A.放射性物质的国际法律管制 B.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国际贸易管制
C.持久有机污染物管制 D.化学物质管制
E.废弃物质管制
29.从性质上区分,下列自然资源许可证的类型包括()
A.资源勘查许可证 B.资源开发许可证
C.资源利用许可证 D.资源进出口许可证
E.资源运输许可证
30.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保部门向公众公开信息的具体阶段是()
A.环评后阶段 B.环评开始阶段
C.环评进行阶段 D.环评审批阶段
E.预评价阶段
31.根据《草原法》的规定,我国草原立法的目的是()
A.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 B.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
C.发展农业生产 D.发展现代畜牧业
E.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2.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违法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行政处罚措施是()
A.责令限期改正 B.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C.警告 D.罚款
E.责令关闭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33.简述人类同环境的关系。
34.简述“三同时”制度的概念和作用。
35.简述我国水土保持的主要管理制度。
36.简述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37.论述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
38.论述固体废物管理的原则。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39.甲厂新建投入生产,同时投入运营的还有该厂的污染物处理设施。甲厂运营三个月后,认为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运营增加了企业成本,遂私自决定不再运营该设施。当地有一农民乙在甲厂投产后,就从甲厂的排污渠中抽水养鱼,以利用污水中的养分。但自从甲厂停止运行污染处理设施后,污水中的污染物含量大大增加,乙鱼塘中的鱼因为养分过多开始大量死亡。乙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厂赔偿损失。
问:(1)甲厂停止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
(2)甲厂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什么?
40.某水泥厂未经许可将用于生产的放射性物质钴60封存于山洞,且该厂疏于管理,并未作出具体警示以告知其危害性等,致使该物质被附近一村民甲误以为贵重物品偷走并藏于该村一旧屋中。钴源造成放射性污染,致使该村民甲及附近的十户村民受到放射性损害,乃至生病住院治疗。
问:(1)对于该村无辜受害的村民,其损失由谁赔偿?为什么?
7.环境法学的论文 篇七
一、网络环境背景下法学多媒体教学的意义
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今天, 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 计算机深入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给多种新兴行业的产生和各行各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支持。作为计算机技术的重要内容之一, 多媒体技术也得到了广泛应用, 特别是在高校课堂教学中更是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多媒体技术以其化抽象为具体、化深奥为简明的优势在法学课程教学实践中表现出重要的意义。
(一) 法学传统讲授法中运用多媒体的优势
法律是我国社会规范的重要内容和社会制度, 其具体表现为成文的法律法规。因此, 对于学习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 基本的法律规范和理论知识是学生需要掌握的基础性课程内容, 也是学生日后从事相关法律职业和研究工作的重要前提。这就决定了法学课程教育具有一定的固定性和特殊性, 其教学活动的开展也有着区别于其它自然学科的特征。就教学模式来看, 法学课程教学的特殊性要求必须以传统的教授模式为教学基础, 使得法学教学相对枯燥, 直接导致了学生学习积极性的下降, 从而造成教学效率和质量受到严重影响。而多媒体技术在法学课程教学中的应用则使得传统教授法带来了的问题得到了有效缓解, 对提高教学效果有着重要的意义, 主要表现在:
1.有利于丰富教学内容, 强化学生对社会现实的认知
法学是一门重要的社会科学类学科, 是对国家法律制度的全面研究, 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各个层次的复杂现实问题和利益关系, 其内容具有很大的抽象性。在法学课程教学中, 多媒体教学的实施是在结合计算机技术的基础上, 利用大量形象直观的视听和图像资料来对教学内容进行简化, 使得教学内容得到丰富和形象化, 更使得学生对法律应用的社会现实背景有更深刻的理解, 增加了学生的感性认识, 进一步促进了教师理论教学的开展。
2.有利于提高教学效率, 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
法学专业教学是一项复杂的工作, 需要在对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性总结的基础上, 要求教学内容与时俱进, 能够适应社会法律体系的发展。因此, 法学课程教学的任务十分繁重, 在具体实践中, 往往会出现大量的教学内容与有限的课时之间相互矛盾的状况, 使得教师备受压力, 教学活动的开展也显得力不从心。而多媒体教学的一大优势在于能够对知识进行合理有效的整合, 实现在有效时间内对课程教学信息内容的内多角度、多方位、多手段教授传递, 从而大大节省了教学课时, 提高了法学教学的效率。
3.有利于激发学习主动性, 训练法律思维能力
传统法学教学质量效率水平较低的重要原因在于课堂教学缺乏趣味性, 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较差, 不能全身心投入参与到课程教学中。因此, 法学课程教学的改革迫切需要采取有效措施, 不断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多媒体技术是对传统手段和现代教育技术的整合, 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和多媒体工具将大量生动形象可信的感性法学材料展现在学生面前。这就营造了活跃的课堂氛围, 使得学生在深入接触了解到真实的综合情境和感性材料的同时, 主动分析判断、独立思考, 从而锻炼了思维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 实践教学中运用多媒体的优势
在法学课程实践教学过程中, 多媒体技术的应用给课堂教学模式的改革和创新提供了条件。就法学模拟法庭教学模式来看, 多媒体教学的应用是一种新的突破和创新。在模拟法庭的传统教学模式中, 受诸多因素的限制, 学生无法实现都能亲自体验角色扮演, 在教学效果的提高上有着较大的局限性。而多媒体技术的实施使得模拟法庭的设立摆脱了时间和空间等因素的影响, 学生自由选择角色, 随时可以进入模式实战演习状态, 从而为模拟法庭教学活动的开展提供了便利。同时, 多媒体技术还可以被用于各种司法场景的模拟, 使得模拟法庭教学法在诉讼法课程中得到广泛应用, 并推广到非诉讼实务课程。
此外, 多媒体网络技术在其他实践教学环节中的作用也同样不容忽视。例如, 学校可以建立网上实习指导系统, 方便教师通过网络实时指导学生实习。还可以通过与司法机关合作, 实现网上旁听审判, 使学生足不出户就可以获得更多的实践锻炼的机会。
二、多媒体在法学课程教学中的具体应用
作为重要的社会科学学科之一, 法学课程区别于其它自然学科, 其教学内容具有一定抽象性的同时, 在借助多媒体技术进行形象、直观的简化式教学过程中也面临着很大困难。受自身学科特点的限制, 法学多媒体教学很难开展分解、图示等宏观、具体的教学模式, 要求教师必须将学生思考、讨论作为核心方式, 实施知识的深入讲述和阐释。因此, 多媒体在法学课程教学中的应用与其它学科也有着很大的差异性。在结合法学教学特点和目标的基础上, 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多媒体在法学课程教学中的具体应用进行了分析。
(一) 在课程导入时可利用多媒体技术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注意力不集中是法学课程教学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 直接影响着教学的效率水平。这就需要在课堂教学中采取有效措施, 吸引学生注意力, 从而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据实际调查数据显示, 学生注意力不集中主要表现在课程教学开始的初期, 学生从心理上对教学内容具有排斥情绪。而在新知识的引入过程中, 学生尚处于对对上一项内容的回顾状态, 并未开始全新的学习。因此, 可以在这时采用多媒体教学的方式, 引入大量图片、音乐、视频等内容, 提高各种多媒体形式将学生注意力吸引到新的学习阶段上来, 从而使得教学效果得到保障。譬如, 在进行著作权法的相关内容教学时, 可以提高多媒体先播放一小段相关的音频或视频资料, 使得学生注意力被很快吸引过来, 通过对音频或视频作品著作权争议问题的提出, 引出著作权保护的内容, 从而提高教学的趣味性。
(二) 在进行案例教学时可采用多媒体技术来快速、生动地阐述案情
在法学课程教学中, 案例教学方式的使用最为广泛, 也是最行之有效的。在具体实施中, 通过对真实案件的模拟, 开展教学课程内容的深入研究, 需要老师提出问题, 由学生综合利用所学的知识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讨论, 得到最终结论, 再由老师进行必要的总结。因此, 案例教学法有利于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充分发挥, 对于强化教学重点内容和提高学生对知识的运用能力有着重要作用。但就传统的案例教学来看, 其实际应用往往对趣味性有着较大的缺失, 并不能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更无法达到提高教学质量水平的效果。而多媒体在法学课程教学中的应用是借助多媒体技术, 对文字、音频和视频等诸多素材进行综合处理。其科学选择和合理利用能够使得案例中的各个元素得以形象展示, 甚至将事件发生的整个过程生动地模拟出来, 有利于学生更加直观的观察和思考, 激发了学生兴趣, 调动起了学生主动参与讨论的积极性。可以在具体实践中将案件过程制作成一个逼真、幽默的Flash动画播放出来, 让学生展开讨论, 从而在吸引学生注意力的同时, 让学生对知识进行深入思考, 从而促进更全面的掌握。
(三) 在进行程序法方面的教学时, 可利用多媒体手段增强其直观性
诉讼法教学是法学课程教学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整个法学教学体系中占有不容忽视的地位。受学科特点的影响, 诉讼法教学要求必须对诸多程序方面的内容进行全面阐述, 这就使得传统教学模式十分枯燥、琐碎, 教学效果较差。多媒体技术的应用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 有利于诉讼法教学目标的顺利实现。以在刑事诉讼法为例, 刑事诉讼案件的法庭审理程序内容涉及到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法庭宣判五个阶段, 每个阶段都具有其独特的特征和要求, 每个知识点都需要进行详细讲解。而多媒体教学的实施可以选择一个合理的案例视频进行播放, 将每个阶段的具体流程和主要事项都明确地呈现在学生面前, 教师只需做重点强调和问题解答, 学生在观看的过程中主动展开思考, 对于知识的理解和掌握也更为深刻。
(四) 利用网络课件实行全方位、开放式教学
在网络环境背景下, 多媒体技术在法学课程教学中的应用并不仅仅局限于课堂教学, 更可以通过计算机和网络系统扩展到整个校园范围内。计算机的普及和校园网的逐步完善为这一实践应用提供了基础。在实践中, 教师可以根据教学内容制作一些网络课件, 对可能需要的功能进行板块设计, 再利用校园网络共享给每位同学。学生可以通过校园网络平台在课下对知识进行学习、巩固以及提问, 有效促进了学生学习的随时随地化, 有利于教学质量水平的提高。
三、多媒体在法学课程教学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在网络环境背景下, 多媒体教学是现代教育技术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教育教学体制改革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实际教学过程中, 多媒体教学将计算机作为教学的辅助工具, 在结合传统的投影、录像、幻灯等教育技术手段的基础上, 针对不同的学科的特殊要求, 进行合理设计, 从而使得教学效果达到最优。多媒体技术在法学课程教学中的应用有效激发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培养了学生的想象力和创造力, 从而提高了教学质量。但我国目前法学多媒体教学的现状来看, 其实际应用中仍存在着诸多问题, 给教学目标的实现造成了严重阻碍, 主要表现在:教师与学生的互动性较差, 学生注意力不集中, 课堂气氛较为沉闷;教学课件制作难度大, 信息吸引力差, 课程内容缺乏针对性;教师信息技术有限, 设备操作维修困难;教学方法缺乏人性化, 教师对课件具有依赖性;教学节奏难以掌控, 教学氛围和效果不尽人意。这些问题的普遍存在和时有发生, 直接影响在法学课程教学质量水平的提高, 导致多媒体技术在法学课程教学中应用的有效性缺失, 无法达到既定目标。
四、网络环境背景下法学多媒体教学优化的战略分析
多媒体教学是现代教育技术的重要内容之一, 已在我国教育教学活动中得到了广泛推广和应用, 并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 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不断提高使得网络环境背景成为了现代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对多媒体教学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在网络信息技术发展的新时期, 法学多媒体教学面临着巨大的困难, 迫切需要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 对风险多媒体教学进行有效优化。本文就网络环境背景下法学多媒体教学优化的具体战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一) 多媒体教室设备管理网络化
目前, 随着多媒体教学理念的推广, 多媒体教室在各院校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这就需要多媒体教室的设备管理必须达到现代信息化管理的要求, 在网络环境的背景下不断完善设备管理与维护。因此, 应加强多媒体系统的硬件与软件设施建设, 对多媒体教室建设进行科学统筹, 在对计算机技术、多媒体技术及网络远程监控技术进行综合应用的基础上, 对多媒体设备进行集中协同控制, 利用声音影像远程交互系统, 创造出一个远程交互可控的现代可视化网络多媒体视听教学环境, 从而确保教师能够随时与中心管理人员保持联系, 及时对多媒体设备进行故障排除及疑难解答, 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由于设备故障和教师对设备操作不熟悉等因素对法学多媒体教学实施造成了不良影响。
(二) 电脑操作的无线化, 将教师从主控台解放出来
教师使用多媒体设备主要是使用多媒体课件或播放影音资料, 其中关键设备就是计算机系统, 但传统的计算机操作需要使用键盘或鼠标等输入设备, 教师不能远离主控台, 所以这是学生们和教师都觉得在多媒体教室互动性不够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 我们可以使用无线的电子教鞭来代替键盘和鼠标, 在教室的任何一个角落能够完成电脑的基本操作, 同时配合小巧的纽扣式无线话筒达到教师与学生在课堂上溶为一体的客观环境, 从根本上解决多媒体教室中教师与学生互动的技术障碍。
(三) 加强教师培训, 更新教师知识结构、提高教学理论水平
在教育体制改革的新时期, 现代教育技术的发展对法学课程教师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教师工作的压力也日益增大。因此, 法学多媒体课程教学的优化要求, 必须加强教师培训, 鼓励教师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水平和综合能力。要求教师转变传统的教育理念, 必须熟练掌握所授课程的知识, 并具有现代教育技术应用的基本技能.特别是课件制作、图形制作、动画制作等多媒体教学手段。
(四) 充分利用网络, 将教学过程再现于网络
信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给人们的工作生活带来了巨大的改变, 也使得学生利用网络学生以及教师与学生的网络交流更加便利。因此, 法学课程多媒体教学的范围也得以从课堂教学扩展到网络教学, 极大地开拓了师生学习交流的平台。因此, 法学多媒体教学的优化需要充分利用网络, 将教学过程再现于网络, 从而提高教学的效率。在具体实施中, 教师在可视化网络多媒体教室中上课的过程可以录制并存储在网络中心的存储服务器中, 学院也可以将优秀教师的课程通过网络转播到其他多媒体教室中, 并存储在网络存储服务器中, 实时存储、随时调用, 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学生课后在校园网络上随时可以再现教学内容, 从而调动起学学习的主动性。
(五) 充分利用各种资源
在网络环境背景下为实现, 要充分利用电影、电视中有关法律生活、法律人生及犯罪问题研究的题材, 利用多媒体编辑整理后在日常教学中进行系统的讲解。有效的弥补案例教学中教学案例的不足。这就使得学生的学习兴趣得到有效激发, 促进了教学质量的提高。同时, 通过这些素材的应用, 能够较为全面的分析法学中的相关理念及法条。
五、结语
在网络环境背景下, 多媒体在法学课程教学中的应用是计算机技术进步和教育事业发展的必然需要, 对于提高法学教学效率和质量水平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然而, 目前我国法学多媒体教学的应用尚不完善, 诸多不合理使用因素的存在给多媒体教学的具体实施造成了阻碍。这就要求必须明确多媒体在法学课程教学中的具体应用, 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合理定位和系统认识, 采取有效措施对实际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重视多媒体应用技术水平的提高, 对网络资源进行充分合理的利用, 从而确保多媒体技术在法学课程教学中效用的最大化。
摘要:近年来, 随着社会的进步, 信息网络技术飞速发展, 给社会的各个方面都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直接关系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其中, 信息网络融入教育行业逐渐发展成为了现代教育技术的重要内容, 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在实际应用工程中, 以多媒体为主的现代教育技术手段使得教学模式得到了丰富, 提高了课堂教学的直观性和准确性, 从而促进了学生对知识的深入掌握。本文以法学课程教学为例, 阐述了网络环境背景下法学多媒体教学的意义, 分析了多媒体在法学课程教学中的具体应用, 提出了我国目前法学多媒体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并针对如何在网络环境背景下解决多媒体在法学课程教学应用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提出了战略对策。
关键词:网络环境,多媒体,法学教学,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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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论社科法学与教义法学的理论分歧 篇八
近年来,法学界的“竞争法”和“社会科学法”备受关注。法教义学可以大致相当于法律或狭义的本义,它是一个多维度的学科,包括法律体系和概念的描述的研究,也包括对疑难案件的法律意见。中国的社会科学规律一直专注于“中国”和“语境”的“经验”的研究,强调中国的法律实践的特殊性。基于此,法学批评的社会批判缺乏“经验”,“主要取决于以下的外国法”,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作为一个学说是一个根本出发点,如若教义法学不能反映和回应“中国法律实践”,那么它要成为中国法学理论的一部分就存在很大的疑问。
中国法律实践的认知框架
通常而言,无论何种法学理论,对于一国法律实践样态都会有一种基本认知,社科法学如此,教义法学亦如是。尽管社科法学经常运用个案的、实证的视角去揭示中国法律活动中非法律因素的重要性,但这种通过个案描绘的中国法律实践的特殊性,并不足以构成“中国法律实践”的一般性理解。作为法律实践中人之行动的多重可能,使得无论是法教义学还是社科法学所理解的法律实践,都无法构成对所有现实可能情形的完整摹写。更何况我国各地区法律发展的不平衡,基层法院、派出法庭与上诉审法院之间审判视角的差异,任何一个个案、法院、地区的特殊性都无法被统称为一种特殊的“中国法律实践”。如果社科法学依然主张“教义法学无法反映中国法律实践”,那么,两者的分歧之处恐怕不在否定的、经验性层面,而在肯定的、规范性主张。从系统论视角观之,法院审判活动在法律系统内部本身就具有核心的地位,只有通过裁判活动才能确认那些不确定的权利或原则,并使其获得强制力,而其他法律活动——例如订立合同或立法则并不能直接产生强制性的运作。
法律實践的理论分歧
法律实践“中国特殊性”的“一般认识”往往来自于当代法律史学、法律文化、法社会学等领域学者在描述中国法律实践时,相对于其他国家而构筑的理论框架或理想型。大体而言,关于法律实践“中国”元素的基本认识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
国家法、制定法一元论的否定。无论是“情理法”模型,还是“国家法/民间法”、“制定法/习惯法”,二元模型,情理、民间法、习惯法、政治惯例都外在于“国家法/制定法”而存在,都蕴含了对于国家法/制定法一元论的否定。国家法并不被视为“法”的全部,而被视为“法”的一部分。例如被视为“中国人千百年来传统文化沉淀下来的独具魅力的概念工具”的情理法模型,天理、人情、国法三位一体,作为制定法的国法并不占据特别重要的地位。
合法性评价的多元化。“国家法/制定法”一元论的否定往往也意味着合法性评价上的多元。在国家法的运作中,合法性评价的标准是“法律”;而在另外一个领域,无论是“民间法”、习惯法、情理或其他,评价标准则转变为“非法律的”那些人情、道理、关系等等。合法性评价的多元化很容易导致多元评价上的相互否定关系。例如在国家法/民间法二元认知中,法社会学和法人类学家往往强调法律多元,强调民间法具有与国家法同等的法律效力,那么,个案中的合法性评价也就变成了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二元状态,这种二元化很容易因为争夺合法性评价的权威而演变为彼此的相互否定。
合法性评价与日常判断的相似性。对于传统中国审判活动的解读,有一种看法认为并不存在一个由“规则型法”或是某种规范所提供的合法性评价。在他们看来,中国传统的审判存在样态,与日常判断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即便通过审判而获得的结论,也并非是最终权利确定的状态,而是一个暂定性的“半事实性状态。
中国法律实践的认知分歧
我们可以发现,如果社科法学与教义法学对于“中国法律实践”存在认识分歧,那么,他们的分歧将集中于如何理解以审判为主的法律实践中这些“中国”元素。“中国”元素的三个基本认识之间存在着密切的相互关联,无论是对“国家法”一元论的否定或是合法性评价上的多元化,都涉及如何看待国家法在合法性评价上的地位。如果合法性评价中国家法不具有特殊的地位,那么,依据日常情理作出的判断也就与依据法律的裁判活动混同起来,并进而可能否认裁判活动中法律思维的特殊性。相对来说,社科法学对于这些“中国”元素持比较肯定的态度,而教义法学则并不简单认可这些“中国”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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