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答辩状范文

2024-09-02

执行异议答辩状范文(共10篇)

1.执行异议答辩状范文 篇一

答辩人:xx 公司

住所地:xx市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xx 公司与上诉人执行异议纠纷案,一审受理及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均正确,其判决结果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答辩人现针对上诉请求及其理由作如下答辩。

一、一审受理及审理本案的程序合法。答辩人以上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合乎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不需分别起诉。

首先,本案为执行异议诉讼,诉讼是针对执行裁定。正是因为一审法院裁定中止对本案争议车辆的执行,答辩人才就执行裁定诉请许可执行。

其次,本案当事人间之争议法律关系为执行裁定的效力争议而不是争议车辆的物权关系争议,因此提起执行异议诉讼不会违背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再者,本案起诉并未实际损害上诉人的程序权利,上诉人的执行异议在同一份裁定书中出现,且裁定的事由是相同的,分别起诉有悖于诉讼效率原则,浪费司法资源,徒增当事人诉累,缺乏起码的必要性。

总之,本案起诉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及相关规定,一审法院受理本案程序上完全合法。被上诉人未能充分理解何为执行异议诉讼之诉讼标的,其上诉状中所称之相关理由毫无法律依据。

二、一审认定“被告(上诉人)对申请执行事项提出异议,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审查原告(答辩人)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是否正确”完全正确。

一审判决作出此项认定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本案诉争车辆同为原判决之诉讼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如何处理呢?自然是“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这可由民诉法意见第258条印证:执行员“……在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法院执行局无权径行改变原判决,否则,上级法院判决的既判力何在?

上诉人不认可原判决,则依法应提起针对原判决的再审申请。上诉人主张一审法院否定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赋予的执行法院审查执行异议的司法裁判权,实属混淆视听、以偏概全。

基于上述事由,答辩人请贵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有限公司

(盖章)

日期:xxx年6月30日

2.民事执行异议答辩状 篇二

被答辩人:富驿时尚酒店管理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39号(金龙水道)五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候尊中 董事长

因贵院受理的答辩人诉被答辩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对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声称没有与答辩人签订过任何合同,也未委托过答辩人进行过任何建设施工。但事实并非如此,4月22日,被答辩人的工程总监吕志利发给答辩人项目经理刘亮一份工程报价邀约,邀约中问答辩人以这个价格,是否可以将邀约中的玻璃和镜子做下来?答辩人认为这个价格是可以做的,于是便安排工作人员去现场测量工程量,随后安排下单生产。当时协助测量的是被答辩人的工程人员杨金兴。答辩人于205月20日至年5月21日与被答辩人北京空港店的销售总监岳红全沟通落实施工时间与工程款支付事宜。工程完工后,双方根据实际施工量的测量和计算,答辩人于2015年6月1日与被答辩人北京空港店的销售总监岳红全和协助测量的工程人员杨金兴签订结算单,结算单中认可该工程的实际工程款为20626.5元(贰万零陆佰贰拾陆点伍元整)。根据相关法律,整个过程构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由于涉及施工时间之长,且涉及被答辩

人的员工之多,答辩人认为此项工程是被答辩人安排员工代表其所为;再者,此项工程如非被答辩人所为,则被答辩人的员工也构成了表见代理。即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根据相关法律,答辩人认为应由被答辩人承担该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十六章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对合同履行地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由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工程施工地在北京顺义区天竺镇天竺家园17号。天竺镇也是贵院所在地。故答辩人将被答辩人在贵院起诉是有法律依据的。

此外,我们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工程款金额并不是很大,对于被答辩人这样的单位而言可以说是九牛一毛,但对于答辩人这样刚起步创业的公司而言却是意义重大。而被答辩人之所以提起管辖权异议,实在是滥用诉权,恶意拖延诉讼。

综上,答辩人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依据,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被答辩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既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成立,故请贵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北京时代万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2月22日

执行异议答辩状范文【模板二】:

答辩人:王俊博,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住涞源县城区抬头街82号。

被答辩人:薛连,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住山西省天镇县玉泉镇平安里庙前路。

被答辩人:景素君,女,1972年6月26日出生,住山西省天镇县玉泉镇平安里庙前路。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对涞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提出执行异议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提出(2011)涞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的两间门面房权属为其所有,并以所谓“房屋置换协议”作为阻止执行标的交付答辩人的理由不能成立。第一、被答辩人提出异议称“3月9日与被执行人签订房屋置换协议,并确定置换门面房位置为大门东侧第8间、车库二楼下南起第1间,而且该房屋是于20交付,”这让答辩人不能置信。因为答辩人是于2月26日与被执行人签订认购合同,并一次性支付115万元房款,这比被答辩人签订的所谓“房屋置换协议”的时间早了尽一年。而且答辩人所购房屋在203月份交付答辩人后,答辩人又将该房屋租赁给被执行人,致使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这也比被答辩人所说的交房时间早了近一年。现如今被答辩人以非法占有的房屋主张所有权,与法相悖。再者答辩人所购房屋的位置是经山西省天镇县房屋管理局确定的为,28号楼东起第一、二间,24号楼西起第一、二间。而被答辩人所谓置换房屋位置又是如何确定的,又有什么依据呢?事实上是,被答辩人所谓置换房屋根本无法确定,而故意非法侵占已交付答辩人的房屋。因此被答辩人根本无权对判决所涉房屋主张所有权。第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及《执行解释》第15条规定,

即使答辩人对置换房屋主张所有权也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而不是在执行程序中解决。再者,被答辩人现得不到置换协议中的房屋,应当和答辩人一样起诉被执行人,而不是一味阻挡、影响法院的执行程序,希望被答辩人依法、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二、被答辩人提出异议称“王枰顺为世瑞房地产公司天镇分公司的`股东”问题。答辩人需要说明的是,第一、王枰顺不是本案当事人,更不应该将其作为被异议人。第二、哪条法律规定,股东的子女不能与股东的公司进行交易。而且答辩人从被执行人处购房时是年,当时答辩人又怎么能预料到的诉讼呢?所以说被答辩人所说的虚假诉讼,纯属子虚乌有。

三、涞源县法院(2011)涞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是对答辩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不动产登记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进行的审理,根本不属不动产性质的专属管辖。即使存在管辖问题,被答辩人在不是本案当事人的情况下,又有何权利在执行程序中审查,执行程序中又如何审查诉讼中的管辖呢?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异议,依法执行(2011)涞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中的交付内容,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答辩人:

3月3日

3.上诉答辩状管辖异议 篇三

上诉人:x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

被上诉人:x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

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提出管辖异议,不服(20xx)xx县民初第04xxx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20xx)xx县民初第04xxx号民事裁定书,并将该案移送至xxx市xxx区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民间借贷纠纷,其约定xxx法院管辖系无效约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长沙县法院不属于以上任何一类,故应属于无效约定。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原审法院在(20xx)长县民初第04xxx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被上诉人提交了产权证明、结婚证明、物业证明可以证明被上诉人居住在长沙县星沙街道尚都花园城,这最多只能证明被上诉的经常居住地为长沙县人民法院,而经常居住地法院不属于法定的五种可供约定选择的管辖法院。

二、一审法院不应对可供约定选择的管辖法院做扩大解释。

首先,具体的司法行为不应超出现有的立法规定应严格适用法函〔1995〕157号文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有权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但该规定仅将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并未等同于住所。

同时亦未有法律明确规定经

常居住地等同于住所地。

如果想当然地把二者划等号,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中的可供选择的管辖法院就由五个变成了七个,即还应包含原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如此理解显然超出了立法的原意。

再者,约定管辖已然超越了法定管辖的范围,属特定情形的“特殊管辖”,故对约定管辖的案件类型及可供约定管辖的类型法院应有立法的明确规定,任何个人或司法机关不应想当然地扩大其适用范围,否则有悖于民事诉讼法作为公法的.特性。

综上所述,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因为被告所在地法院即xxx市xxx区人民法院,故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x人民法院

上诉人:

4.管辖权异议答辩状 篇四

答辩人:洛阳市豪迈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洛阳市豪迈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诉洛阳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曹智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曹智敏提出管辖权异议,现答辩人针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提出答辩如下: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是本案有合法管辖权的法院。

根据《合同法》第十六章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二百八十七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可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其纠纷案件的管辖,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对合同履行地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被告洛阳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为洛阳市涧西区丽春路10号街坊24号楼7楼,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即为本案中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且在涧西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之前并没有合同履行地法院和第二被告曹智敏所在地法院已经受理本案的情形存在。

综上所述,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涧西区人民法院为被告洛阳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且涧西区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了本案。答辩人认为异议人所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依法不成立,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有管辖权。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异议人的管辖异议,以确保程序公正!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洛阳市豪迈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人: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满珠、李军

5.管辖权异议答辩状 篇五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本案,河南省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驻新办事处依据法律规定不具有独立的诉讼权利能力,更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应列为第二被告。

申请人才是本案适格被告,其住所地在新乡市小冀镇中央大 1

道69号。

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地新乡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河南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清龚 二0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管辖权异议答辩状【2】

答辩人:李某某

李某某诉济南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中建X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立案受理,因济南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现答辩人针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答辩如下:

1、李某某是领秀城商业综合体项目总承包施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仅承包了工程中的劳务部分。

因此李某某向贵院起诉的是劳务分包合同纠纷,而不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劳务分包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因此对于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其管辖权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是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且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答辩人认为济南世纪舜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异议人的管辖权异议,此案应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此致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6.商标异议答辩 篇六

当申请注册的商标通过初步审定进入初审公告后的3个月异议期中,一旦被他人提出异议,则会启动商标异议程序。该申请注册的商标则成为被异议商标,即使是已经被刊发注册公告的,该注册公告无效(注:为了按时出版“商标公告书”,《商标注册公告》往往会在异议期限满前几天排好印刷版,当他人的商标异议在异议期限截止的前几天甚至是最后一天提出的,加上邮寄所需的途中时间,就会出现既被提异议又被“注册公告”的情况)。申请人能否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则取决于商标局对该商标的异议裁定。

商标局在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会及时将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等的副本送交被异议人,限定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书等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在限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异议程序照常进行。

被异议人的答辩应包含有以下内容:

一、答辩人的主体资格

答辩人必须是被异议人或是被异议人合法委托的代理人。

商标异议答辩如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须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商标局将根据当事人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异议裁定,制作异议裁定书通知异议双方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异议理由

针对异议人在“商标异议申请书”中的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被异议人应提出相应的答辩理由和证据材料,答辩理由和证据材料的充分与否,将有可能对异议案件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三、答辩的时限

《商标法》规定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书之日起30日内必须将答辩材料交寄商标局。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直接递交答辩及相关证据材料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虽然法律设有此但书规定,当事人应当尽地在异议期限内寄异议答辩并保证邮戳清晰,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如被异议人的答辩材料以邮寄方式提交且邮戳日不清,则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答辩日。如果该实际收到日超过法定异议期限,有可能导致已做出裁决,则必然会给利害关系人带来不利影响,也会给商标局的异议审查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无论被异议人未答辩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的,商标局都将依法进行裁定。

四、其他附送的材料

商标局寄送商标异议书副本的信封(用以确定答辩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要随同异议答辩及材料一起寄送商标局。

五、被异议人所提供的答辩材料中如果有外文书件,必须翻译成中文,否则,该外文异议答辩将不作为异议答辩材料使用,并退回给当事人。(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1997年1月14日《关于商标异议中外文书件应附中文译本的通知》)

六、关于补充证据材料的声明与提交时限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异议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充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7.执行异议答辩状范文 篇七

申请执行人:姓名(张三),男(或女),×年×月×日出生,民族(汉族或土家族),工作单位(有工作单位的写明工作单位),住所(写明户籍地,若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明经常居住地),联系方式(电话号码)。

被执行人:姓名(李四),女(或男),×年×月×日出生,民族(汉族或土家族),工作单位(有工作单位的写明工作单位),住所(写户籍地,若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明经常居住地),联系方式(电话号码)。

异议请求事项:(有几项写几项)

请求法院停止(或撤销、纠正、中止)执行行为(或对某财产的执行)。

事实和理由:(具体情况因案而异,要简明扼要,实事求是)

贵院在执行(****)鄂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过程中,查封(或冻结、拍卖)财产,因该财产属于异议人生活必须财产,根据法律不得作为执行标的物(或执行行为违法)。现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贵院停止(或撤销、纠正、中止)执行行为(或对某财产的执行)。

此致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案外人):

×年×月×日

异议申请人(案外)应提交的证据材料:

1.异议人(案外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2.争议财产权属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3.本案执行裁定书。

8.执行异议申请--车位 篇八

异议人名单(附后)

代表人:

潘之华,身份证号码***325;

住所:北京市宣武区手帕口南街1号2号楼1603

电话:010-63422332

孙之美,身份证号码***820

住所:北京市宣武区手帕口南街1号2号楼1106

电话:010-63363590

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北京润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08)粤高法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开始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但是执行标的北京市宣武区手帕口南街1号地下车库700个车位为包括一一申请人在内的北京市宣武区朗琴园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如果执行标的被执行,将严重损害全体业主合法利益。为此,异议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

请求:

停止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的北京市宣武区手帕口南街1号地下车库(房权证宣其字第02030号)建筑面积19969.57平方米700个车位标的物执行。

申请理由:

异议人获悉贵院执行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北京润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做出

(2008)粤高法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定:判决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有权就京房宣其他字第03455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北京润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在上述第一项判决中中房公司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经查贵院提供的广东信德资产评估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书》,执行标的包括北京市宣武区手帕口南街1号地下车库700个车位,建筑面积19969.57平方米。

异议申请人认为,北京市宣武区手帕口南街1号地下车库700个车位依法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2003年)第十三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相应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权利份额一并转让;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单独转让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不随同转让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载明;没有载明的,视为一并转让。

在申请人购买房屋时,开发建设单位北京润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房屋预售或者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保留车库的所有权,因此依据北京市的规定地下车位(京房权证宣其字第02030号)应认定为已经转移给全体业主。

根据原建设部以及北京市有关房屋产权管理规定,如果房屋为企业或者个人专有,其编号采用“私”资,权属尚不能确定或者其他情况的代管房产,编号采用“其”字。因此,地下车位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并不能确定该两项房屋归北京润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专有。

物权法规定:规划建设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按照通说,首先满足需要不同于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只有“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即便认定车库为开发建设单位所有,也只能按照规划比例出售给小区的业主。

9.申请执行异议材料清单 篇九

一、694.8万元到期债权凭证1、2008年8月14日,河南永通镍业公司与河南省群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YNSH0808-01);

2、2008年8月,“永通镍业”预付“群英公司”货款694.8万元的付款凭证(汇票、收据等);

3、2010年4月15日,“永通镍业”与“群英公司”达成的书面协议(解除YNSH0808-01号合同,“群英公司”应退还预付款694.8万元); 4、2011年12月20日,连云港市东茂矿业有限公司与“永通镍业”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永通镍业”将对债务人“群英公司”拥有的到期债权694.8万元转让给“东茂公司”);

5、连云港市东茂矿业公司、河南永通镍业有限公司发给“群英公司”的债权转让告知函;

6、发送的特快专递。

二、198万元到期债权凭证1、2009年12月14日,“永通镍业”与“群英公司” 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YNSH0912-23);

2、2010 年1 月 6日,“永通镍业”预付“群英公司”货款198万元的付款凭证(汇票、收据等);

3、2012年月日,连云港市东茂矿业有限公司与“永通镍业”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永通镍业”将对债务人“群英公司”拥有的到期债权198万元转让给“东茂公司”);

10.管辖权异议答辩状 篇十

住所:XX省XX市XX路X号X号楼X单元XXX室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杨xx,系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的XX诉东莞XX木业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向贵院提起上诉,现答辩人针对其提出的上诉答辩如下: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是本案有合法管辖权的法院。

一、双方当事人《协议书》中选择的管辖不明确,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

本案《协议书》中第三十七条约定“在合作过程中如双方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广州市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九条约定“本协议在广州签订”。上诉条款注明合同签订地为“广州”并约定了“广州市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没有具体明确是广州市的哪个法院管辖,属于约定不明,即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这一点无论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理论角度均已经没有任何争议,各地法院也有相关案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xxxx〕22号)第24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后,上述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分别变更为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东莞市寮步镇,属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认为“约定发生纠纷向广州市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约定是明确具体的”,并没有真正理解上述法律规定,也不符合逻辑常理和司法实践。

二、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答辩人完全有权在被告住所地法院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探讨合同的具体签订地点已经完全没有意义。但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在事实方面,答辩人有以下意见提请法院注意: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履约”证据不能作为证明“签约”事实的依据,上诉人仅仅通过证据证明答辩人支付的货款曾经打入过XX(广州)贸易有限公司的`账号,就推论出合同的签订地为广州,甚至直接推论出具体地点——XX(广州)贸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即广州市越秀区,但对所有推论均未提交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同时上诉人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双方曾就合同第三十七条关于协议管辖的条文进行过补充约定或明确。上诉人实际上是在偷换概念,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事实上均无法令人信服。试问,如果答辩人向上诉人的数个不同地区的账户甚至某个人账户支付过货款,或者按照上诉人要求,曾经向数个上诉人所谓的“关联主体”下过订单,按照上诉人的逻辑,合同签订地岂不是有数个不同地点。事实上,上诉人是为了自身便利,才要求答辩人向其指定主体下订单及付款。

退一步讲,假设事实上双方合同的确在广州某具体地点签订,上诉人也有足够的合法的证据证明该事实,但由于《协议书》中选择的管辖不明确,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答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完全符合法律之规定。

2、系争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为“XX”和“东莞XX木业有限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与协议也均为“东莞XX木业有限公司”作出。上诉人为自身便利,要求答辩人向其指定主体下订单及付款,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所称的“关联公司XX(广州)贸易有限公司”与本案及合同本身没有本质关系。

3、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称“无论是协议的签订,还是实际履行,均由上诉人的关联公司XX(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具体操作,原告的每一笔订单,均是向XX(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支付的每笔货款,也是打入XX(广州)贸易有限公司的账号”。实际上,答辩人从xxxx年8月9日起与东莞XX木业有限公司签订第一份合同{编号MX/JN/CN-09/0801}以来,至xxxx年9月1日签订最后一份合同{编号:MX/JN/CN-12/0901}期间,所有的订单汇款都汇到东莞XX木业有限公司账户(附相关汇款凭证)。从xxxx年10月,经上诉人要求,答辩人才只能将款项汇入到XX(广州)贸易有限公司账户。

综上所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请求贵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xxxx年9月25日

相关知识

关于管辖权的规定

(一)一般地域管辖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1)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6条)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①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不到1年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8条)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①被告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12条)

2、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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