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社区矫正工作

2024-07-04

社区社区矫正工作(共9篇)

1.社区社区矫正工作 篇一

自强社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根据上级《关于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社区实际,制定以下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及监外执行五种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不仅有利于落实党的改造罪犯政策,提高教育改造工作质量,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更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推行社区矫正工作,是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是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稳定、社会进步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充分运用社会机制、整合社会资源、加强对五种罪犯管理和改造的一条重要途

径。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社区矫正工作,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二、指导思想

社区矫正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合理配置行刑资源、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为目的,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强化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教育、矫正力度,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为“构建和谐自强,实现奋力崛起”作出积极贡献。

三、工作原则

1、开拓创新原则。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吸收并借鉴国内社区矫正工作的成功经验,结合我社区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依法规范原则。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在法定权限、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3、密切协作原则。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国家司法、刑罚执行、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群众工作等诸多层面,有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各方面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整体合力。

4、公开监督原则。社区矫正工作的全过程要公开、透明,接受社

会、群众监督,以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有效开展。

四、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我省社区矫正工作适用于下列5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裁定假释的;

4.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5.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

五、主要任务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

2、安排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活动主要包括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则等方面内容。

3、组织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安排一定时间的社区公益劳动,公益劳动情况记入档案,作为考核与鉴定的依据。

4、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矫正。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社区矫正组织。社区成立由社区书记任组长,社区民警、工作人员、中心租户长为成员单位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基层社区矫正工作。

(二)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立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三)社区要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大意义,把社区矫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平安自强”建设之中。

(四)要配齐配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的培训,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

(五)定期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组织和协调社区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自强社区

2011年1月15日

2.社区社区矫正工作 篇二

一、社区矫正工作的概况

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工作具有主要的意义, 也有相应的条件和范围。

(一) 社区矫正工作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利于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 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 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二是有利于对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 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有针对性地实施社会化的矫正, 充分利用社会各方力量, 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维护社会稳定。三是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 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成, 增强刑罚效能、降低行刑成本。

(二) 社区矫正工作适应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 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5中罪犯:

1. 被判处管制的。

2. 被宣告缓刑的。

3.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A: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B: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C:生活部能自理, 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危害社会的。

4. 被裁定假释的。

(三) 社区矫正工作任务

1.

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加强度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管, 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2.

通过多种形式, 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 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使他们改过自新, 弃恶从善, 成为守法公民。

3.

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公理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从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二、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 从制度层面来看

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的时间较短, 许多有关的法律制度, 组织制度, 工作制度均不完整, 需要更加完善和明确。

1. 法律制度不健全

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 工作的开展仅仅是根据“两院、两部”的通知而开展, 对于司法行政系统主要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在法律上还有许多“障碍”。虽然《刑法修正案 (八) 》将“依法实施社区矫正”写入刑法, 但还需要通过修正案的方式进一步修正《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确保由司法行政机关来主要负责, 另外我国没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导致了有关案件如何进行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的程序无法律依据。此外各省市都按各自有关规定或通知来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缺乏上位法律支持导致实施方式“花样百出”。

2. 组织制度存在纰漏

根据《通知》;要求各省市自成立了“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司法行政机关成立了“社区矫正处 (科) ”但是在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有的县区 (市) 司法局同乡镇 (街道) 司法所没有形成垂直隶属关系。司法所仍然属于乡镇 (街道) 管理, 造成了组织工作中不通畅现象的发生。有的司法所没有专项编制的人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或者人员编制不充足, 还有的地方社区矫正成员单位对社区矫正工作认识不正确, 各部门衔接配合存在分歧导致工作不通畅。

3. 工作制度上有待完整

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较复杂, 涉及部门较多。有的社区矫正审批流程需要七八个部门, 手续有些繁杂。另外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需要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正、思想矫正、劳动矫正多方面工作形式, 而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缺乏专业的心理学知识, 矫正形式单一化情况严重, 使服刑人员缺乏专业的心理危机干预;矫正形式单一化也使服刑人员对劳动服刑存在抵触心理, 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二) 从实施方面来看

社区矫正工作实施过程中也存在许多问题, 例如各机构配合不密切, 法律文书填写不规范, 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认识不正确, 等等。

1. 机构配合不密切

因为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监狱、劳教、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教育等多部门, 所以在工作上容易出现配合不密切情况, 比如应当进行审前社会调查的没有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而直接裁定或判决, 应当由公安、社会保障配合的情况无法配合, 机构编制应当解决编制的无法解决, 导致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无法安心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2. 法律文书填写不规范

因为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时间短, 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书不完备, 部分基层司法公作人员填写不规范, 导致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法律文书乱, 填写不规范, 有些部门依然沿用旧式法律文书。需要完备法律文书格式, 规范填写, 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程序完整、规范。

3. 社区矫正对象认识不正确

有些社区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工作认识不正确, 认为社区矫正就没有什么事了, 有的认为不在监狱或劳教所监禁就是不用在服刑了, 还有的矫正对象对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提出质疑或不愿意服从, 认为司法行政机关不是公安警察, 没有什么权利。这些想法对社区矫正工作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恶劣影响, 甚至一些社区矫正成员单位也和矫正对象存在相同认识, 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很深负面影响。

三、社区矫正工作问题解决方案设想

(一) 从制度层面来解决

根据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上存在的问题, 建议从多方面多角度解决社区矫正工作的问题。

1. 加快立法, 根治“软骨病”

加快社区矫正工作立法建设, 从《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等多个涉及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上入手制定《社区矫正法》规定或确立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明确社区矫正专门负责机关, 从根本上建立社区矫正这一司法制度。

2. 完善组织制度、封堵纰漏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社区矫正专职部门”, 可以探索在司法行政机关设立“司法行政警察大队”, 社区矫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档案管理, “司法行政警察大队”负责监督和控制防止社区矫正对象出现不良倾向, 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效率。

3. 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

健全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简化工作审批流程, 健全多种矫正形式, 特别是设立专业心理矫正工作部门, 落实专门心理矫正人员, 及时建立心理危机干预机制, 化解矫正对象心理矛盾, 防卫控制矫正对象再次违法犯罪。劳动矫正工作方式适当创新, 改变单一的劳动模式, 分批分组进行劳动, 可以建立劳动小组, 开展进行劳动竞赛或多样的劳动方式, 以此作为激励手段进行考评。

(二) 从实施过程中来看

1. 完善机构配置, 加强部门配合

因为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多个部门, 所以工作中应当完善机构配制、合理协调各部门关系, 加强各部门配合, 应当审前调查的严格执行审前调查工作, 应由公安、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负责的落实负责, 应当落实经费的落实经费, 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安心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努力促进司法所垂直于司法局的管理进一步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2. 完备法律文书, 规范填写

社区矫正工作也是一项司法工作, 是有严格法律程序和法律文书, 应当严格填写法律文书, 规范书写, 采用新的文书格式保证法律文书严谨性、规范性。

3. 加强教育引导, 提高矫正公做认识

加强对矫正对象教育引导工作, 让他们认识到自己在社区矫正也是一种刑罚, 也是一种服刑而且要他们服从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在此之外还要加强对其他政法部门、机构编制部门社区工作的教育, 促进他们了解社区矫正工作重要性、必要性, 提高他们的认识能力和水平。除此还应当大力宣传社区矫正工作的力度, 提高全社会对社区矫正工作支持、理解, 进一步促进社区矫正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本文综合分析了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现况以及所存在的问题, 并结合自身实际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方案设想, 社区矫正工作是以种人性化、规范化的非监禁刑罚方式, 是司法制度和工作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环, 在发展的过程中必然存在各种问题, 但是我相信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 社区矫正工作必定有很大的发展, 社区矫正工作必将成为非监禁刑罚的一种良好模式。

参考文献

[1]姜爱东等编著.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研究文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9.

[2]张建明编著.社区矫正实务 (司法行政系统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专业教材) [M].1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0.9.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司发[2003]12号) [Z].

3.小议社区矫正工作的法治践行 篇三

关键词:社区矫正;制度化;法治践行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4)09-0034-02

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社区矫正是一种现代化且更加人性化的刑罚执行方式,旨在使罪犯不脱离社会并利用社区资源对其教育改造。社区矫正的对象有5种人,分别是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这几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易于进行社区矫正实现刑罚的目的[1]近几年来,国内各项工作逐步进入法治轨道,行政处罚中劳教制度因涉及限制人身自由被广受诟病,亦因其的确缺乏现代法治的科学和严谨性而被全面废止。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其体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的成效亦是指日可待。

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法治现状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确定在京、津等6省(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式启动。2005年河北等12个省(区、市)被列为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2006年,中共中央提出关于建设和谐社会的规定,同时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此基础上对社区矫正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和关键,这对于我国的司法改革的推进有了明确的指引。[2]2009年7月底,为进一步深化社区矫正工作,中央政法委同意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2009年10月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正式纳入社会治理轨道。社区服刑人员一直保持着比较低的再犯罪率,表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实践证明,开展并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有利于充分发挥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在教育改造罪犯方面的积极作用,促使因一时失足而留终生恨的犯罪人员早日回归社会,亦有利于降低刑罚执行成本。这样,可以形成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相辅相成的刑罚执行体系,推动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完善,更充分地实现刑法的社会效应。

然而,社区矫正工作几年来虽然成效十分显著,在法治践行方面确也的确存在着不少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在社会矫正工作的实践中,我国没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法,更也没有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典。有关社区矫正的法律规定散见在《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监狱法》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为促进和规范试点工作而联合发布的用以具体指导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如2003年7月《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比较详细地规定了社区矫正的概念、性质、适用范围、任务、工作分工等;2005年1月《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内涵、性质、主要任务和要求,又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这两个通知明确将社区矫正的实际监督、矫正和服务职权交给司法行政部门,对刑事(罚)执行权或司法权作出了重大调整。

2004年司法部出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比较详细地规定了社区矫正的性质、任务、目的、原则、适用对象、工作机构、人员及职责、具体接收与终止工作内容、程序以及各种社区矫正的措施及要求,是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性依据。

二、现存困难与主要问题

社区矫正的立法依据不充分、不具体,导致法治实践中存在诸多困难与问题,主要表现在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工作内容、矫正程序等方面规定不够明确,而工作人员配备不足、经费欠缺,亦是在法治运作过程中出现的一个愈发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执法主体不够明确。根据我国现行刑诉法的相关规定,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对象是公安机关。如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力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等。而按照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公安机关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和考察。该规定符合行刑权统一行使原则,但司法行政部门缺乏刑罚执行的法律授权,作为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承担者,对监督管理工作执行力度肯定无从深入,权力资源供应缺乏,行刑权力资源无法产生最佳效益。这种立法与实践工作的脱节造成社区矫正工作程序繁琐,难以顺利开展。因缺乏应有的强制力,一些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和教育矫正手段难以落实,效率低下,甚至个别地方还出现对部分矫正对象的脱管,这对犯罪分子所在社区生命与财产的安全也造成了威胁。不利于对非监禁性服刑人员的改造和社会的稳定。

(二)工作内容不健全。社区矫正的工作内容不仅要有行刑,同时还要有教育和服务。然而我国社区矫正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都较为迟缓,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规定不够完善,监督考察的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可操作性差。例如仅注意了执法主体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督考察的有关程序的规定,缺乏社区矫正所需要的教育矫正与帮助服务等项目内容;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定义务不明确;也明显忽视了对社区服刑人员应有权利保护方面的规定。再如增加和健全社区矫正的激励机制是激发社区矫正对象积极改造的一项重要手段,但一些限制性规定却制约了社区矫正激励机制的建全和作用发挥,导致社区服刑人员亦缺乏足够热情来积级改造自身。

(三)矫正程序不完善。目前由于对于社区矫正各部门、各环节的工作流程与职责衔接均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社区矫正工作程序上、部门之间工作衔接上机构重叠、职能交叉、多头管理、衔接不力的现象还是普遍存在,法院、检察院、监狱系统在对社区矫正的配合、制约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四)工作人员及经费配备不足。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的效果如何,直接关系到社区矫正的质量。而目前,我国尚缺乏一支专业化的社区矫正队伍,在矫正资源和矫正力量的利用上社会化程度也不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权利义务不明确。从全国社区矫正试点中工作人员的现状来看,普遍存在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例如思想观念亟待进一步转变,工作方法亟待进一步改进,专业化程度亟待加强,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待遇需提高。高素质、专业化、相对稳定条件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配备明显不足。近来,虽有一些从事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专业的科研人员也加入到社区矫正这一行列,一方面强化了自身专业架构的搭建,同时对社区发展、改造罪犯做出一定的贡献,但是各地的志愿者的组成成分要依赖于各个地方的文化教育水平以及公民接受程度等。[3]另外,社区矫正工作从公安部门往司法部门的转接亦造成了实践中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的严重不足,大大制约了矫正工作中特别是教育、服务等活动的开展。经费配备不足,没有保障,与社区矫正工作没有法律依据有着直接的关系,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社区矫正的效果。

三、法治践行的路径选择

笔者认为,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最终应当采取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法典,当下可以以出台相关立、司法解释或者相关部门联合发布法律法规的方式,用以指导现行工作。

社区矫正立法内容的重点都集中在四个方面,即确立司法行政机关的执行主体地位、健全社区矫正的工作内容、完善社区矫正的工作程序,以及配足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等。

首先,要明确法律主体。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执行机关。这是解决目前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最大法律障碍,即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问题。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中,一旦被矫正对象拒绝接受社区矫正,不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甚至出现违反监管规定及脱管失控、违法犯罪情形的,应当由执行机关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予以治安处罚或者进行通缉、执行逮捕。同时在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帮困扶助方面,还需要得到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工商等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基层组织、罪犯所在单位、学校的积级配合。

其次,要健全工作内容。要完善社区矫正的具体激励机制,对缓刑罪犯的减刑作出具体规定,对有期徒刑罪犯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作出规定,对主刑执行完毕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残余期限仍可酌减,建立缓刑的“延长考验期”制度等。同时,不能只停留在监管层面,还要体现在教育和矫正层面,建议增加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人员的法定义务的考察内容等。

再次,要完善矫正程序。社区矫正的立法要坚持实体和程序并重的原则。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刑罚执行活动,必须要保证它的严肃性。因此社区矫正的适用、接收、解除等都需要有规范的工作流程和衔接程序。通过这方面的规定,为社区矫正的具体操作提供依据。必须在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实体内容的同时完善社区矫正的程序内容,既赋予社区矫正机构在程序上的一定强制权力,作为做好矫正工作的保障,又对其矫正行为进行程序的制约,保证矫正工作中的公正执法,防止滥用权力、保护人权。因此,需要对试点中工作程序的好的做法予以研究和借鉴,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予以明确规定,以在宏观上更好地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建议设立法院判决与司法部门的社区矫正相对接的工作站,以完善矫正程序。

最后,要配足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并确保足够的矫正经费。需要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社区矫正人员配备机制。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应当由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以及一定的警力组成。社会工作者可以被聘为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也可以作为社会志愿者的身份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为体现行刑的严肃性和强制性,除了专职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社会力量以外,还要配备一定的警力。对专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有较高的素质要求。要有必要的教育背景、品质和心理素质,要有良好的专业业务素质,还要有创新能力。国家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与激励机制。建立社区矫正的经费监督与考核机制,设立专门经费用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合理使用,并对该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考核。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配备问题上升为法律的规范,会进一步增强社区矫正内容的可操作性。

对社区矫正制度予以进一步全面而具体的规范。根据实际制定社区矫正法的专门立法。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配备方面的具体问题,可以在社区矫正专门立法时作出明确规定,以进一步增强社区矫正制度的可操作性。最终建立起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体系,以便为社区矫正的稳步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础,确保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在法制化轨道上得到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林仲书.北京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情况[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7(1):15-16.

[2]王顺安.社区矫正研究[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88.

[3]王饪.中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概述[J].法律适用,2005(10):24.

4.社区矫正工作 篇四

一是规范化社区矫正各项流程。不断探索总结社区矫正的管理模式和经验做法,严格按照两院两部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制定了《宁化县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对社区矫正衔接、矫正执行、矫正解除等重要环节作出了明确规定,统一规范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流程和要求。

二是规范运用好社区矫正信息化管理手段。2012年,积极开展社区矫正信息化管理工作。各司法所均安装并使用上政务外网,并及时运行好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和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两套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同时,县司法局正在积极与县电信部门联系,做好对矫正人员手机定位实时管理的准备工作。

三是规范审前评估调查工作。县矫正办在接到法院、监狱的委托调查函后,及时下发居住地司法所,并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深入相关社区、单位、家庭、学校、派出所等进行调查工作,规定时间内形成调查结论后报县矫正办审核,由局分管领导签批,自下而上,层层把关,确保审前调查工作规范开展。截止目前,全县共接受各地人民法院和监狱的审前调查委托函16人次,调查16人次,有力的推进了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四是规范奖惩制度。两院两部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下发后,县司法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各司法所学习,并积极运用于日常监管过程中。司法所在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矫正要求时,立即严厉批评社区服刑人员并要求其不再违反矫正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所上报县矫正办给予处分。目前,已对2例违反日常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给予警告处分。通过规范奖惩制度,让社区服刑人员明白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也利于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五是加大培训力度,规范矫正队伍。提高司法工作人员执法水平和开展工作的综合能力素质,是搞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前提条件。积极结合今年省厅“规范化管理年”建设的要求以及市局文件,多次组织司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60余人次。通过培训,使司法所工作人员不断更新知识,熟练正确地运用矫正工作方法和技巧,以适应新形势下社区矫正的工作需要。同时,县司法局正在积极向上级领导请示,并与有关部门相协调,努力做好我县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配备工作。

大排查、走访

为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切实加强校园及周边地区安全工作的会议精神,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进一步落实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各项工作措施,丰富教育矫正形式,拓展安置帮教渠道,提高社区矫正质量,预防社区矫正对象和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努力维护辖区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金凤

区司法局从5月4日至5月31日,在辖区范围内对在册的158名刑释解教人员和122名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一次“大走访、大排查、大帮教”专项活动。

为切实把工作落到实处,金凤区司法局于5月4日召开各司法所全体人员、社区矫正警察会议,专题部署安排此项工作,制定下发《金凤区司法局关于结合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扎实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和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大走访、大排查、大帮教专项活动的通知》。《通知》中要求重点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精心组织,迅速开展排查走访活动。各司法所要组织全方位、拉网式的排查走访,确保不漏一人;要对重点人员做到心中有数,做好走访记录,并落实好帮教措施;对排查走访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分析原因、拿出对策,重点问题要及时上报。二是讲究方法,真正取得开展活动的主动权。各司法所要讲究工作方法和策略,注意工作态度,避免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的误解和抵触,并结合活动中发现的问题,积极帮助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对象和矛盾纠纷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形成长效工作机制。三是强化服务,努力营造开展此项活动的良好氛围。要深入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一线,摸准社区、村(居)、工厂、企业影响稳定的主要问题和监管帮教工作中的漏洞,并紧密结合司法行政工作业务,主动作为,强化职能,整合资源,集中时间、集中人力,提供法律服务,进行法制宣传,为维护社会和谐安全稳

定积极发挥作用。四是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开展排查走访活动,确保此项活动有效开展。

5.社区矫正工作措施 篇五

社区矫正工作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辖区的矫正工作,在万安社区接合自身实际,制定了“万安社区矫正工作措施”。首先,加强党委的领导,由党委部署全面矫正工作,再由居委会组织力量,由公安派出所民警和五名组长对矫正目标进行矫正帮助。以形成“党委领导、居委会落责、公安指导、大家共管”的工作格局。

其次,做到了组织机构、目标负责、工作人员、目标任务的“四落实”(既人员、目标、责任、区域)。由各组长负责对各自小组内的矫正目标,进行看护和帮助,向他们宣传法律,防止他们再次走入歧途。

第三,做到“做好五个结合,实现五个到位,落实五个确保。”

1.做到横向协调与纵向指导相结合,专业人员与社会志愿者相结合,创建“五型”社区与“平安万安”相结合,贯彻落实“三项制度”与构建和谐社会相结合,树立典型与全面推广相结合。

2.落实思想认识到位,目标责任到位,工作措施到位,政策扶持到位,经费保障到位。

3.确保矫正工作全面落实,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实效,确保矫正人员不失控、不漏管、重新犯罪为零,确保矫正工作务求实效,确保社会稳定万无一失。

第三,整体联动,协调配合。

最后就是坚持改革创新、以人为本、社会参与、维护稳定为原则,构建以上级领小组为龙头,以牌楼司法所为主体,以社区矫正工作小组、居民小组、公安民警纽带的矫正网络体系,统一部署,上下联动,为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基础,也为构建“平安万安”打好群众基础。

万安社区居委会

6.社区矫正工作汇报 篇六

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司法所认真贯彻省、市、县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理论学习、明确工作职责、搞好协调对接、落实各项措施,促使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步入正轨。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理论学习,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意义与目的 去年以来,县局多次组织基层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工作的业务培训,去年11月份又参加了“山东省第一次基层司法所长培训班”期间学习了社区矫正的有关理论知识,通过学习明确了社区矫正工作范围和工作任务,充分认识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需要,是落实党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政策,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需要。

二、搞好协调对接,摸清辖区内社区矫正人员底数登记建档 根据县局社区矫正工作要求,司法所及时与派出所搞好协调对接,在派出所的大力配合下,托清了全镇社区矫正人员底数。司法所在此基础上通过下发表格、走访排查、电话联系等方式,对辖区内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了登记建档。目前司法所共列全镇社区矫正人员22人。今年3月份,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又对全镇服刑在教人员的未成年子女进 1

行了排查登记。

三、切实履行职责,严格做好非监禁刑判前的社会调查工作 《山东省适用非监禁刑判前社会调查暂行办法》的文件下发后,县局统一组织各司法所进行了学习,领会了文件精神、明确了工作职责、掌握了工作方法,充分认识到了适用非监禁刑判前社会调查的重要性、严肃性和客观公正性。去年9月份,司法所在县局的指导下,在镇派出所的大力配合下,成功完成了一件由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委托我镇开展的刑判前社会调查工作。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人员的个人档案;二是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三是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分析、思考、研究社区矫正工作,将社区矫正工作推上新台阶。

7.浅析社区矫正实践工作中的问题 篇七

社区矫正制度是贯彻落实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实现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 真正实现刑罚制度的惩罚、教育、改造相结合的精神和目的。

2003年7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 在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和山东6省市正式开展社区矫正第一批试点工作;2005年, 安徽、湖北、湖南等12个省市作为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也已启动相关工作;2007年, 全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第三批试点省份进一步扩大, 社区矫正工作如火如荼的展开。两院两部2009年10月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社区矫正工作将在全国全面铺开。社区矫正工作, 全面推行, 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 几年来取得了非常明显的社会效果, 并累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社区矫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安徽省自2006年起就被作为社区矫正试点地区开始实行社区矫正制度, 到目前为止经过6年的发展, 社区矫正制度不断的健全和完善, 在实际工作中也由不成熟逐步走向成熟, 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 得到了越来越多群众的认可和称赞,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 专职工作人员不足

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数量不足 (杜集区五个司法所包括所长共19人, 平均每个司法所4人, 而每个司法所每月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相对较多。以矿山集司法所为例:

2011年7月至12月间, 每月需管理社区矫正对象20名左右, 而矿山集司法所包括所长在内只有4名专职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包括日常的电话汇报、思想汇报、每月的公益劳动、集体教育和定期走访以及必要的个别谈话教育, 特别是定期的走访工作 (走访工作至少需要两名工作人员) 不管是提前通知的预约走访, 还是突袭式走访, 这些都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此外, 司法所还承担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制宣传等各项重要工作。

(二) 兼职社区矫正工作者积极性不高、专业化水平较低

自2009年开始, 淮北市杜集区社区矫正工作就开始实施三名工作人员管理一名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办法, 即司法助理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共同管理社区矫正对象。到目前为止, 杜集区五个司法所都已实现这一目标, 并且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例如杜集区矿山集司法所2009年到2011年底三年间共管理社区矫正对象110人, 成功解矫88人, 当前在册管理人数22人, 没有发生重新犯罪情况。但是随着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 这种管理办法也渐渐暴露出存在的一些问题。首先, 由于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 而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只是兼职, 他们对社区矫正对象管理的时间难以保证;其次, 由于缺乏相应的激励措施, 难以调动他们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最后,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来自政府各个部门或者是社会基层人员, 其专业化程度较低, 特别是一些专业的法律知识较为匮乏。

(三) 公检法司各部门配合不足

当前社区矫正工作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 《刑法修正案 (八) 》仅仅是废除了由公安机关担任社区矫执行主体的规定, 并没有明确规定由谁接替公安机关担任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 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国家立法的角度来看, 我国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目前尚处于“空缺”状态[1]。《刑法修正案 (八) 》中只对社区矫正进行了笼统的规定, 并没有对具体的措施和程序作出相应的规定, 导致在实践工作中, 出现一些问题。例如, 在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方面, 法院对判处管制、拘役和缓刑等适用社区矫正的犯罪分子作出判决后, 不及时通报给司法所, 甚至有的罪犯不到司法所报道, 逃避管理。

(四) 经费保障不到位

当前在实践中社区矫正工作主要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司法所执行, 但是缺乏相应的专项资金予以保障。当前杜集区矿山集司法所已经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了较为规范的管理, 包括内网专门管理、档案管理和手机定位管理, 此外还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定期走访、组织其参加公益劳动和集体教育, 所有这些工作都需要一定的资金保障, 但是, 我国并没有针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项拨款, 一方面导致司法所工作经费紧张, 另一方面, 当前我们淮北市杜集区实行的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手机定位管理费用由社区矫正对象自己负担, 这给社区矫正对象增加了经济负担。

三、改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几点建议

第一, 加强组织队伍建设。首先, 增加司法所工作人员数量, 增加编制, 及时补充缺编人员, 充实基层;其次, 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特别是要加强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组织定期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工作方法的培训, 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水平;最后, 借鉴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和方法, 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 提高工作人员积极性。

第二, 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明确公检法司的职责和配合机制, 加强和完善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 避免脱管和漏管情况的出现。

第三, 加强财政支持, 落实经费保障。建议国家设立社区矫正专项资金, 直接拨给社区矫正领导机构, 再由社区矫正领导机构拨给社区矫正具体工作机构司法所。以确保社区矫正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开展。

摘要:社区矫正工作自2003年起开始在我国进行试点, 安徽省自2005年起开始实行, 多年来社区矫正工作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群众的认可, 但是, 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加之诸多因素的影响, 实践中产生了一些问题。本文主要分析了社区矫正工作在实践中的问题, 并提出了具体解决的建议。

关键词:社区矫正,问题,建议

参考文献

8.社区社区矫正工作 篇八

一要转变观念,确立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应有地位。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就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社区矫正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尤其是社区矫正工作当前还处在探索阶段,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法律监督工作应当加大力度。一方面要调整对监所检察部门的人员、装备的配置,才能保证这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另一方面,要改变过去一边倒的工作模式,即改变过去监所检察人员全员驻所或驻监,注意力集中于驻所驻监检察,而把监外执行检察作为副业的不足,纠正个别干警认为监所检察是以派驻检察室等级创建结果论成败得失,监外执行检察工作不参与考核,做好做差无关紧要的模糊思想,将监外执行检察作为监所检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要抓住关键,以交付检察为重点带动法律监督工作全面開展。多年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的实践告诉我们,要有效地开展对监外罪犯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掌握并摸清监外罪犯人员的基本情况是前提和基础。但从笔者多年对监外罪犯检察情况来看,作出罪犯监外执行机关向监外执行地的人民检察院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极少,这极大地制约了对监外罪犯执行监督工作的开展。因此,监外执行检察工作必须得到监所检察系统的内部配合。一方面应当积极建议修改法律,明确规定作出罪犯监外执行机关应当向监外执行地的人民检察院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另一方面,在法律未修改的情况下,监所检察系统内部应加强配合,作出罪犯监外执行机关所在地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在得到外地犯监外执行信息后应当主动函告监外执行地的监所检察部门。

三是要着力提高社区矫正队伍的执法能力。矫正执行人员,应由专业人员和社会志愿者共同组成。但从全面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后的现状来看,承担此项任务的主要还是司法所人员,而他们过去未接触过这一工作。检察机关要针对大部分社区矫正工作者缺乏专业素养的现状,有针对性地向他们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及矫正工作的方法措施,以供他们在实际工作中运用掌握,以帮助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要选派人员参加政法委牵头组织的公检法司联席会、社区矫正交接会及司法局组织的培训班,讲解监外执行检察流程的内容,宣讲过去开展监外执行的经验教训,提出社区矫正所依据的法律文书、日常管理、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活动中如何行使检察职能等具体要求,以此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工作水平。此外,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要多利用时间多走访社区,以较为全面、系统地掌握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开展情况,并对社区矫正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给予有力指导。

9.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篇九

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一、基本情况

我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自今年4月17日正式启动以来,在区委、区政府和市司法局的直接领导下,在各成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有力配合和大力支持下,各级社区矫正组织克服困难、勇于探索、大胆实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截止7月9日,已完成交接工作,于7月10日起转入正常接收,步入常态化管理的轨道。目前,全区已经累计接收各类矫正对象92名,已经解矫8名,新接收26名。其间缓刑63人;刑满释放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19人;假释6人;暂予监外执行的2人;管制2人。我们的主

要做法和体会是:

一、精心组织,规范运作,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前提

自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推行以来,区司法局作为牵头部门,按照两办转发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全面组织开展工作。

调查摸底、理清思路。今年3月,我们指导各街道、慈城镇,对各辖区内现有的五类矫正对象进行地深入细致排查,3月底进行了汇总。与此同时,局长亲自带队,多次走访宁波市社区矫正试点单位鄞州区司法局,咨询社区矫正工作难点和经验。在全区社区矫正工作动员大会召开前,我们通过走访街道、慈城镇,及相关部门进行交流听取意见,积极赢取各单位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并在指导思想上、工作经费、人员配备、办公场所的落实等方面形成共识,初步理清了工作思路。为社区矫工作的全面推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建章立制,规范运作。为了规范社区矫

正试点工作,在起草《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同时,制作出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市里要求的三个阶段,结合我们江北实际将工作任务细化到每一天。以区委办文件形式下发了《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与分工、工作原则及目标、工作范围及任务,实施步骤、工作内容、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并建立了例会、请示报告、档案统计、教育培训和奖惩考核六项制度。同时我们在档案建设上下功夫,统一印制各类登记表、社区矫正人员登记名册及帮教志愿者名册。在排查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社区矫正对象人户分离,针对这一现象,及时研究,结合我区实际,参照试点单位制定了《关于人户分离的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日后的规范运行。

指导督促,深入推进。为了加强指导,由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牵头聘请了宁波大学法学院资深心理学教授组成江北区

社区矫正法律事务和心理学专家咨询指导组。同时为了推进工作,区司法局多次到区法院、公安局、检察院等部门,就社区矫正工作的运作和衔接,争取成员单位支持,深入推进。并坚持工作重心下移,从“排找困难,强化指导”入手,区司法局多次深入到各街道、慈城镇,了解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排找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各街道、慈城镇做好矫正基础性工作。

4月17号下午。我区召开了全区社区矫正工作动员大会,区政府分管领导作了动员报告,区司法局、区人民法院、区检察院、公安局江北分局分别部署工作。为我区全面推行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求真务实,坚实基础,是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运行的关键

我区把求实效作为工作目标,注重基础,大胆实践,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运行。

领导重视,组织健全。为加强社区

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我们分别向分管领导、分管部门、区常务会汇报情况,主动上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已便获得最大的支持。同时,成立了江北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并按委员会统一要求,人事部门本着急事急办的原则,报请并同意,通过内部调整,成立了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科。财政部门按照需求,落实社区矫正工作启动经费和人头经费;公、检、法三部门全力协助配合,为确保社区矫正的顺利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同时各街道、慈城镇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明确由街道、镇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担任组长。各街道、镇结合工作任务,将民政、教育部门列入领导小组成员。各司法所落实了相对专一的工作人员,全面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日常管理。

加大宣传,营造声势。社区矫正是公共治理的重要方面,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所以广泛宣传,提高人们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认识,转变观念,是做

好这项工作的基础。为此,我们在全面推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初期,就着手编制印发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学习资料和宣传册,其中《社区矫正工作指南》共印册,《社区矫正工作资料汇编》共印500册,同时从省里购买了《社区矫正实务》《浙江省社区矫正工作资料汇编》60多册。确保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成员及各街道、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各村、社区干部、社区矫正工作帮教志愿者以有社会服刑人员的单位负责人人手一份。同时,充分利用我区《新江北》报刊及广播电视台这一新闻阵地。发布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专访报导,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大活动及时予于宣传。各街道、镇充分利用宣传厨窗、板报栏和横幅等广泛宣传。从而动员社会各界理解、关心、支持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汲取经验,强化培训。为了避免在工作中走弯路,局领导亲自带队多次走访兄弟单位。在社区矫正工作全面启动后,又组织各街道司法所分管领导与司

法所所长一同,到我市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单位学习参观,听取经验,翻阅档案。在社区矫正工作者上岗之前,我们组织司法所所长、社区矫正工作专门负责人和内勤进行岗前培训二天。聘请了区法院专业人士,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考核、档案建立等知识进行了系统讲解。同时,各街道、镇分别集中组织社区矫正工作帮教志愿者进行相关知识培训,提高了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严把三关,是做好社区矫正起步工作的保障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可鉴见的经验有限,大多数工作还是要靠自己边实践、边探索、边提高,为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我们严把工作环节。

把好移交关。首先是社区矫正对象相关材料的移交。为了确保衔接工作准确无误,我们采取了由公安局江北分局相关部门收齐整理后,统一移交给区司

法局的形式。公安机关按照工作要求,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档案进行整理补缺,做到档案不补齐不移交,人档不对号不移交,对象下落不明不移交。在接收材料时,我们按照事先印制的各类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所需材料名细表,一一对照,查看是否有缺失。其材料做到了百分百合格,全部一次性过关,通过签字确认移交。再由我局基层科分别移送给各司法所,确保材料齐全。其次在社区矫正工作的移交型式上,我们对会议流程、相关材料,做了统一规定,并多次组织人员到场进行指导,确保交接会议不图形式走过场。同时各街道、镇现场会结束后,按计划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了第一次集中政治学习。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宣讲了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与义务,治安处罚法有关内容及请消假、会客、搬迁等相关制度。全区8个街道、镇在移交、学习过程中都平稳有序,社区矫正对象积极配合,表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把好首次谈话关。做好首次谈话有利于矫正对象感受社会化教育,促使他们摆正位置,调整心态,认真接受教育和改造,所以我们一直很重视第一次与社区矫正人员的谈话工作。在各种会议和培训班上多次强调,并对首次谈话的参加人员、谈话内容以及所做事项都进行了详细规定,统一印制下发了谈话笔录格式。各街道、慈城镇都由司法所为主、公安派出所配合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首次谈话,了解掌握矫正对象的家庭、工作、生活情况和他们的思想动态,工作人员向社区矫正对象发放《社区矫正人员须知》,宣讲在实施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重点强调违反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把好重大事项汇报关。在社区矫正工作开始前,我们就详细制定了六项制度,其中一条就是“请示报告制度”即“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遇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各街道、慈城

镇认真执行,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汇报,共同探讨,及时采取措施。

四、因地制宜,注重特色,是探索社区矫正工作新方法的基础 在相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下,我们要求各街道、镇要坚持标准、注重发挥优势,彰显特色,不断探索社区矫正工作新方法。

就地取材,共驻共建。为了充分发挥地方和学校各自的地域优势和人才优势,整合资源,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活动,与宁波大学法学院签订地校法制共建协议,率先在孔浦街道开展了“法律人在行动”活动。首先我们聘请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讲师组成社区矫正工作法律事务和心理学专家咨询组,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研究有关社区矫正工作法律及心理问题,探讨、提出立法建议。其次,我们聘请了在校大学生为社区矫正工作帮教志愿者,深入到村、社区,提供司法协助。一来较好地

解决了社区法律专业工作者紧缺的难题,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输入新鲜血液;二来为大学生学以致用提供一个实践场地。充分发挥大学的学术优势和人才优势,实现共建单位的双赢。做到因地制宜,抓出各自的工作特色,努力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配合有力,齐抓共管。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在完全的社会环境中实施,必须依托社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我们通过建立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慈城镇、庄桥洪塘街道与当地敬老院建立公益劳动基地,其中庄桥并自制了矫正对象考勤卡。中马、文教、白沙、孔浦等街道鼓励社会有识之士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动员包括村居、企业、楼道、村民小组等各方力量参与到对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中来。以社区老人养老场所为社区矫正人员的公益劳动地点,中马街道还两名矫正人员自源出资帮助贫困学生。截止目前,我们聘请了100余名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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