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经营管理合同格式(精选10篇)
1.酒店经营管理合同格式 篇一
出租人:
承租人: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关规定,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制订,租约条款如下:
一、甲方将位于 的商场(约平方米)租给乙方使用,租期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租金为每月 元整,其中租金已包括 费。
二、经营范围:
三、租户不得超出以上经营范围,同时不能和酒店经营或出租的商品有抵触,若违反,酒店有权收回经营地点,不另行补偿;酒店有义务保障租户的经营不受侵犯。
四、承租人向酒店承诺以下各项:
1、租户需于每月 日前将当月租金和其他应付费用一次性付给酒店,逾期不付,每逾期一天,酒店将收取 违约金。
2、如客人用信用卡结算,则由酒店代收,酒店向承租人收取卡面额的手续费。
3、营业时间在早上 至晚上 之间。
4、如承租人要求安装酒店分机电话,酒店则按电信局标准收费。
5、租户如欲更改场地的装修或悬挂对外宣传广告物品时,必须事先得到酒店书面同意后,才可进行,否则按违约处理。
6、承租人必须维持承租区域的整洁和完好,并承担租赁区域的一切维修费用。
7、承租人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服从酒店的管理,不得将任何非法物品及易燃品带入酒店。
8、租户任何时间都不得在承租范围内制造噪音(包括公共广播、电视机、收音机)。
9、租户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承租范围任何部分从事不合法或不正当行为。
10、租户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酒店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酒店相关管理人员的协调管理。
11、该承租范围不得分租或转租。
12、如非因酒店有关人员的人为疏忽而造成租户任何财物损坏或损失,概由租户自行承担。
五、酒店向租户承诺以下各项:
1、酒店为酒店大楼的安全管理负责,并提供承租范围内持续电力服务。
2、租户每月可在本酒店购买饭票解决员工的膳食问题,饭票价格按每日 执行。
3、酒店可提供制服洗涤服务给租户,收费按酒店对外价格的七折执行。
六、押金:
在该合同签订后的 天内承租人应付给酒店人民币元整作为租用押金,合同期满或经双方友好协商提前终止时,如租户已付清所有租金,并遵守合同的规定,酒店将退回押金,但不付任何利息,押金不可以用作租金交付。
七、违约责任:
承租人如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酒店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或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从押金中扣除损失费用。
八、合同终止:
1、租户如逾期 天不交租金,酒店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由租户所负责的一切经济责任。
2、如酒店或租户任何一方提出提前终止此租约时,必须提前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终止方需负责对方的经济损失。
九、续约:
1、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续约权,但租户应于租约届满时提前三个月向酒店发出续约的书面通知。
2、租户如不续签租约,本合同至 年 月 日即终止,届时租户必须搬出酒店,逾期不搬届时将按酒店酌情制定的租金标准计算场租,并需赔偿酒店一切有关损失。
十、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商定后另行补充,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其内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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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酒店经营管理合同格式 篇二
格式合同 (standard form contract) 又称为标准合同、附合合同、定式合同, 在法国称为附和契约, 在德国称为一般交易条款, 在台湾称为定型化契约, 在我国格式合同没有统一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这是我国现行法律唯一出现“格式合同”正式名称的地方。通常认为, 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订合同条款, 相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的合同。由此看出, 对于格式合同的相对方而言, 若要订立合同, 必须全部接受合同内容。现实生活中, 车票、保险单、飞机票、网购合同等都属于格式合同。
一、格式合同的价值分析
早在19世纪, 西方的农保险业和手工业就已经出现格式合同。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 格式合同运用范围愈加广泛。格式合同因其所独具的价值发展壮大, 但它并不是完美的, 在其发展过程中依旧暴露出很多负面价值。
(一) 格式合同的正面价值
1.效率价值
格式合同内容固定、形式标准, 合同提供方以一种固定的合同内容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反复使用, 避免双方当事人因单独协商而耗费大量时间, 节约了当事人的精力及其他交易成本, 促使双方当事人迅速达成交易。另外, 格式合同的效率价值还体现在对合同纠纷的处理上。因为众多纠纷都使用同一个合同, 所以就不必一一审查, 从而提高解决争议的效率。
2.安全价值
现代社会中, 合同当事人的经济地位、专业知识和法律素养是不对等的, 各方享有的交易信息也是不均衡的。在普通合同的签订过程中, 相对方可能因为交易方提供虚假信息处于交易不安全状态。而格式合同的内容是由提供方预先拟定并且不能变更的, 相对方能够全面了解合同信息, 充分认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易于维护自己的利益。另外, 合同提供方制定合同时已吸收成熟经验, 充分考虑各种情况, 避免合同技术上的风险。
3.公平价值
格式合同内容和形式一经确定便相对稳定, 并不因为相对方合同地位、履约能力和社会地位的不同而给予差别对待。从而保证了同类交易的所有相对方都能得到同样地商品或服务。另外, 随着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 不特定合同相对人力量积聚, 若单独订立合同反而会造成不公平的情形。格式合同有利于平衡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维护合同的公平性。
(二) 格式合同的负面价值
1.对效率的负面价值
格式合同排除了相对人选择与协商的可能性, 在事实上形成了对相对人的强制, 这使得相对方无论到哪里都面对着同样的格式文本却没有选择的余地。尤其是在垄断行业, 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拟定并不允许对方协商, 它可以将条款强加给对方从而使其失去讨价还价的机会, 使得一方当事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也违背民法的基本原则。
2.对公平的负面价值
在现实交易中, 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往往具有绝对的经济、政策、行政、市场规模优势以及身份优势, 相对人处于弱势。提供方为维护自己的利益, 通常会把责任推给相对方或者不正当的免除己方责任, 并排除双方协商的可能。这些定型化的合同在发挥交易效率的同时也暴露出格式合同恃强凌弱、合同权利失衡的特点。
3.对诚实信用的负面价值
格式合同的提供方为了促使相对方尽快与自己签订合同, 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经常会在文字或合同形式上下功夫。例如, 用晦涩难懂的术语减轻己方责任或加重对方责任, 或用不明显的方式标注责任, 或把免责条款隐藏到其他条款之中。这些都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背叛。
二、我国格式合同立法现状分析
我国《合同法》第39条至41条具体规定了格式合同的相关制度。尽管《合同法》是我国立法上第一步较为全面的规定格式合同的法律且我国格式合同起源与发展具有较长的历史, 但我国法律对格式合同的规范仍不能适应日益纷繁复杂的社会经济活动, 具体表现如下:
(一) 立法体系不完整
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 除《合同法》外, 只有零零散散的几条法律条文对此做出了含糊的规定, 如《邮政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保险法》、《劳动法》、《海商法》、《商业银行法》等, 没有一部类似于德国《一般交易条款法》的专门法律, 这些法律不仅分散而且实施效果极为有限。一旦发生法律纠纷, 很难做到有法可依。
(二) 立法技术不科学
对格式合同的概念范围的界定不够周延, 目前仍然没有对该概念的法律解释。对格式合同的立法解释不完善, 立法的内容抽象, 操作起来困难重重。如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按照对方的要求, 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没有规定提供方没有这么做的后果, 也没有规定提供方限制对方权利和加重相对方负担的具体情形, 这不能不说是我国相关立法上的一大遗憾。
(三) 缺少程序规制
《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从该条能够看出, 格式条款是已经订立在合同中的条款, 即格式条款就是合同条款。但是, 我国《合同法》详细规定了合同条款要约、承诺等程序性原则, 却没有规定格式条款成为合同条款的程序。这种程序规制的缺失是造成格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失衡的重要原因。
三、完善我国格式合同相关制度的建议
(一) 完善立法
鉴于我国国情, 目前出台一部单行法规规范格式合同是不现实的。但可以在《合同法》范围内, 以解释等法律形式详细规定格式合同的定义、范畴、制定程序、无效条款的认定以及争议条款的解释等等。这样既可以避免体系上的杂乱, 又具有可操作性。待到时机成熟之时, 可以考虑制定一部专门法律规制格式合同。
(二) 建立公证预先审查机制规范格式合同
引入格式合同的公证预先审查机制, 可消除格式合同在实际运用中的弊端。公证制度确立的终极目标就是预防纠纷, 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在格式合同的公证申请中, 公证机构在格式合同订立前依照法定程序对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以及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公正性、公平性逐一审查, 依照法定程序对格式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 最大限度保障交易安全。
(三) 实施格式合同备案制度
备案作为格式合同监管的重要举措, 对规范提供方诚信经营、维护相对方的利益、净化市场环境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构建备案制度时, 可借鉴《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的相关规定, 由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将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权利与义务、合同价款、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法等内容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当然, 笔者并不主张所有的格式合同都要备案, 仅是针对在信息和经济地位上占有绝对优势的合同提供方。
(四) 加大司法控制力度
对于格式合同进行规制最原始最极端的方式便是司法规制, 也是世界各国目前都通行的做法。通过法院对格式合同纠纷的个案审理, 保护人民的合法利益, 捍卫社会正义。法院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加强司法控制: (1) 区分格式合同和行政指导性规定, 明确格式合同的受案范围; (2) 加强对格式条款效力的审查, 特别应严格未经合同相对人签署的合同文件中的免责条款; (3) 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图, 维护司法正义。
上述内容之外, 笔者认为, 还有其他合理方式可以规范格式合同, 如加强格式合同的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加大国家宏观调控力度及引入垄断行业的竞争机制等等。格式合同的规制是一个系统工程, 只有将以上方法结合起来, 构建更加健全、完善的规制体系, 才能将格式合同的积极作用发挥到最大。
参考文献
[1]郭海宁.论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J].社科纵横, 2011 (9) .
[2]任国平.论格式合同[J].法制与社会, 2012 (4) .
3.拾 格式合同暗藏各类陷阱 篇三
今年夏天,谢先生和单位的两名同事随团从上海前往青岛避暑游玩。参团时,接待人员就谢先生提出的景点、住宿、购物等问题做出了一系列近乎完美的承诺并主动与谢先生签订了旅游合同。
由于旅行社方面的态度积极,谢先生对此次青岛之行也充满了期待。但在实际的游览过程中,谢先生却遇到了一系列不愉快。首先是因为旅游巴士在景区抛锚,导游不顾游客换车的要求直接取消了当天下午的全部既定行程。其次,由于谢先生是三人出行,原本旅行社在出发前口头予以的“会安排其他男性游客与谢先生同住”的承诺也完成没有得到履行,谢先生为此增加了 5晚超过700元的房款开支。更让他们感到愤怒的是,在一次出海的项目中,谢先生同事放在导游指定地点的摄影包因船体渗水而被泡,包内总值约2万多元的数码单反设备因此无法开机,但领队却声称自己没有保管义务,拒绝进行赔偿。
回沪后,谢先生一行前往报名的旅行社讨要说法,但旅行社方面却以旅行合同中“如遇旅行社不可控制因素(如塌方、塞车、天气、航班延误、车辆故障等原因)造成行程延误或不能完成景点游览,旅行社不承担责任”、“报名出现自然单间(单男或单女)需补交房差价”两项条款以及“合同中没有财物赔偿约定,相机损坏与旅行社没有直接关系”为由“理直气壮”地拒绝给予任何补偿。
分析:
旅行合同本是保证旅行社与消费者双方权益的平等协议,但由于游客与旅行社订立的旅游合同都是由旅行社预先设计策划好的格式合同,普通消费者便很难就合同里的具体条款与旅行社进行平等协商。
一般而言,在旅行社主导的格式合同中都会或多或少地出现以下三大类利于其逃避责任的“陷阱”。首先是合同用语不规范,部分旅行社在制定合同时大量使用“若干”、“部分”或“仅供参考”等模糊概念;第二是服务安排不具体,比如有些旅行社合同中写明“舒适大巴”,但却不标注大巴型号、座位数以及有无空调等具体标准;三是权利义务不对等,在合同中加入“有疑问需在当地当时提出,如回团后再行投诉,我社概不负责”、“不参加自费项目的客人需要在景区外等候其他人,不得擅自离队活动”等霸王条款。
对于游客们而言,抵御合同陷阱的最好手段就是首先确认旅行社出具的合同是否完整包括日程、观光娱乐、交通工具及食宿标准、游客取消行程补偿标准、旅行社取消行程计划补偿标准、自费景点的数量和购物的次数、预付金额、导游服务、保险金额、应缴纳旅游费总额、争议解决办法等重要条款;其次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要求旅行社进行“格式”外的细化,加入具体的各项标准描述,从而保障自身权益。
点评:
4.酒店管理系实习报告格式要求 篇四
实习报告经修改得到指导老师认可定稿以后,即可以排版打印。根据档案保存的需要,打印一律使用16开纸打印(自定义为19.5CM×27CM)。版面编辑时要注意实习报告中图表的长宽不要超过页面,同一表格尽可能安排在同一页上。
实习报告打印各部分的字体、字号和编排可以参照以下安排:
一、实习报告字数:3000~5000字
二、实习报告包括以下内容:封面、目录、正文、结束语和致谢、参考文献
三、目录格式
目录单独一页编辑打印,置于封面和正文中间。提示的“目录”两字黑体加粗,四号,居中。下列各章节一级分节的左边顶格,以下的二级、三级分节依次往后缩进,编号数字最后与章节标题之间空一格,不用任何标点: 1 ×××××ׄ
1.1 ×××××ׄ„
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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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报告字体格式
一级标题(包括结语): 黑体加粗,四号,编号的数目字顶格;二级标题:黑体加粗,小四号,与左边端线缩进一个汉字;
三级标题:黑体加粗,小四号,缩进两个汉字;
三级标题以下用“1)、2)、3)”等编号的小标题,楷体加粗,小四号,与正文有所区别,如还有“①、②、③”的再次一级,则不做字体字号的区别。
正文中的脚注一律用Word软件中上方工具菜单的“插入”-“脚注和尾注”中的“脚注”给出。
五、正文用小四号宋体
六、行间距用1.5倍行距
七、参考文献用五号字体
参考文献:提示的“参考文献”四字与结语文字之间隔一行,或者另起一页。“参考文献”四字的字与字之空一字,黑体,加粗,小四号。
罗列的各参考文献索引用宋体五号。编号用方括号“[ ]”括起,顶格,右括号与作者姓名之间空一个字符。如果某项参考文献的文字不止一行,第二行开始缩进作者姓名首字后两字,如:
[1] ×××.××××××××××××[A].×××,×××主编.××××
×××××××〔C〕.北京:××××××出版社.„„
整本实习报告使用16开纸(19.5CM×27CM)的页面设置为:左右边距2厘米,上下边距2.54厘米,不用设页眉,页脚居中设页码。每页32行,不设置每行字符数。
5.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格式范本 篇五
4.1 委托期间,乙方应使用甲方最终确认的《商铺租赁合同》以甲方名义与小商户签订租赁合同。
4.2 委托期间,乙方负责小商户的招商、续租、管理等事宜,并协调处理各方之间的关系。
4.3 委托期间,乙方应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商业促销活动。以提升商铺的整体市场形象。
4.4 委托期间,在符合相关部门规定的前提下,乙方负责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招揽广告,收取的广告费、促销费等由乙方收取,甲方无权干涉。
第五条 商铺管理费用
1、委托管理期间,乙方负责对该商铺及其所在楼宇范围内的商铺及外立面经行整体装修,并对该商铺及其所在楼层范围内的商铺进行整体运营,同时乙方承担委托期间内的管理费、水电及其他的运营费。
2、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收取甲方购买商铺价格(以商铺买卖合同的签订的价格为依据)的24%的装修费,乙方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3、委托管理期间,乙方每年以购买商铺价格(以商铺买卖合同的签订的价格为依据)的8%作为装修折旧费返还给甲方。
第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
6.1 委托管理期间,甲方有权将该商铺转卖、赠予或继承。甲方因铺转卖、赠予或继承等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6.2委托管理期间,出租方如需转让或变更该商铺所有权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方式通知承租方,同时向受让人披露本合同内容,受让人必须严格按照本合同及相关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约定义务。
6.3甲方不得单方解除或撤销本合同,若甲方作出任何不利于乙方如约使用该商铺的行为,或干涉乙方就该商铺获得的使用权的处分的,甲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承租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承租方对该商铺的装修费用、宣传推广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等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和承担相关责任。
6.4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该商铺经营所需的租赁、工商、税务、消防、环保、卫生、治安、城管、防疫、电信等事务、手续和申办有关证照,办理上述手续所涉及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6.5、甲方同意该商铺及其所在楼宇范围内的屋面、楼顶、外墙的使用权归乙方,所得收益乙方所有,甲方同意放弃。
第七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7.1为提高该商铺商业价值,出租方同意由承租方对该商铺及该商铺所在楼宇范围内的商铺进行统一经营管理,包括整体规划、招商、整合运营。
7.2乙方有权通过关、停、并、分立、装修、与第三方联营、合作、合伙、承包、转租、分租、出租柜枱等形式对该商铺进行经营,由此产生的收益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干涉,亦不得提出任何要求。
7.3乙方根据第三方经营等的要求,无须经过甲方同意,可以对商铺进行整体规划、装修,乙方有权对该商铺的结构进行调整,出租方不得以此为由解除本协议。
7.4为优化整体运营,甲方有权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公共通道等公共部分进行合理使用。
7.5 乙方负责商业市场调研、商铺定位、业种业态划分、商品大类结构、布局规划、招商组货、商业培训、机构设置、开业筹备策划、商品陈列布展、运营管理等全程服务工作。
7.6 乙方负责审核招商对象的品牌,审核包括对厂商和产品的审核,须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注册商标登记证、产品合格委托书(适用于批发代理商)、品牌代理委托书(适用于专卖代理商)、税务登记证、法人授权委托书等。
7.7 乙方有权收取租金、广告费、促销费及其它来源于该商铺的合法、附属收益。
7.8 乙方协调解决小商户、消费者、管理公司及其它各方之间的冲突、矛盾,与甲方及时沟通、反馈各方信息。
7.9为了提升商铺的整体人气,乙方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的举行促销、宣传等活动;
7.10在委托管理期限内,有关商铺的房屋、设备、设施正常维护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空调使用费、车位使用费等由乙方向物业公司缴纳。
7.11乙方与第三方签订的所有协议都应交一份给甲方保留备查。
7.12乙方有义务要求、监督小商户进行合法经营。
7.13 乙方与乙方内部招聘的职员发生的劳动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甲方负有对该商铺及其所在楼宇范围内的商铺按约定的装修标准进行整体装修的责任,租赁期限届满后,如双方决定不再续约,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按本合同约定的装修标准(装修标准如下约定),将该商铺交付甲方使用。该商铺交还甲方后,双方就本协议形成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装修标准如下:
商铺装修标准:
商铺地面:
供 电:
间 隔:
门 面:
公用设备、设施及公共区域
地 面:
供电供水:
照 明:
消防设备:
通风设备:
乙方交付使用的商铺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上述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按照下述方式处理:
1、乙方以装饰、设备差价为标准,双倍赔偿;
2、在商铺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承租方原因造成的损坏,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其他
9.1、因该商铺的租赁所产生的有关税费承担,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由承租方承担。
9.2、双方均有义务配合与协助该商铺实际经营者办理相关经营所涉及的工商、税务、消防、环保、卫生、治安、城管、防疫等事务、手续和证照申办。
9.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使该商铺损坏的,双方互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9.4、乙方以本协议甲方所填写的题述通讯地址发出的书面文件,在发出之日起第3日即视为合法有效送达。
9.5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该商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9.6本协议未作约定的,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7本协议壹式肆份,经双方共同签署后即时生效,出租方执壹份,承租方执叁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6.特许加盟经营合同格式 篇六
乙方: (加盟方) 合同签定、履约地:青岛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在( )市( )路( )号设立( )青远五金加盟店,并按以下共同意向,共同经营。
一、 加盟运作模式: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建立长期友好的连锁经营合作关系特签订本合同。为保持集团综合市场竞争优势,双方应统一使用<青远五金供货>品牌,统一对外服务标准,统一内部运作流程管理。
二、 加盟资格:
1,同意支付特许经营加盟费5000元。
2、具备8-12万元的铺货资金。
3、拥有在当地市区内,距其它加盟店一公里以上位置的营业场所,其中一层营业面积30-40平方米左右。 4, 有自主现场开发客户的意识。
5, 始终具有货不全不卖钱,多品种全品种商品经营意识,不赊帐销售等先进经营理念。
三、 甲方职责:
1、负责商品的商品改进,销售价格统一确定,日常商品连锁店配送,废品回收整理。
负责乙方当地常年销售客户的电子商务开发,广告制作。
负责培训乙方现场自行客户开发能力等销售客户开发维护工作。
负责乙方经理及员工商品知识培训、各项经营理念的管理及培训。(在青岛总部进行)以上工作费用,由总部常年负担。
2、 商品质量保证条例:
(1)对于客户所需的相关产品的质量检验资料应负责提供。
(2)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给客户造成的损失,应由总部负责。
(3)对于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总部应给予及时调换。
3、退货约定:
(1)因质量原因而无法正常销售应及时退换货。
(2)乙方确因经营困难而无法正常经营下去,应予全额退货,退款。
(3)退货价格依最新价格为准。
(4)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商品或包装破旧残损而无法再销售的和非青远商品,不在退货约定范围。
(5)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非质量问题商品退货,乙方应承担商品返程运费。
4、广告共享原则:
总部加盟店设计统一标志,即:门头要统一,店面摆放定置统一,员工衣着要统一。其中加盟方的货架结构尺寸,门头牌匾应按甲方要求制作。总部无论在向何媒体所做的广告,加盟方待遇应优先与自营店。新店待遇应优先与老店
四、 乙方职责:
1、负责在当地注册办理乙方的营业执照,租赁乙方的营业店面,并自行承担当地有关工商税务、个人工资、店面租赁费等各项乙方当地产生的经营费用。其中店内货架尺寸,牌匾应按甲方要求制作,费用由乙方承担。
2,青远连锁经营中,不应赊帐销售,各店应在店内醒目处贴出<本店恕不赊帐>通告,
3、乙方应配合甲方有关指导和帮助,自主自愿的努力开发自己的客户。
4、员工管理:乙方的员工应代表总部形象,严格遵守总部关于员工文明经营、礼貌待客、衣着整洁、热情大方等形象要求。
五、 双方利益分配及有关事项:
1,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5000元特许经营加盟费
2、甲方以低于统一销价8%-10%的价格向乙方供货,其中:
开业前铺货时,铺货8万以上按9%让利待遇,铺货10万以上按10%让利待遇铺货商品由加盟方确定,或委托总部确定。开业后日常补货时,乙方月销五万以下按8%享受让利待遇,月销达到五万以上可享受9%的让利待遇.月销15万以上的,享受10%毛利待遇.补货商品由加盟方确定。
3、甲方极个别促销范例商品总加价率低于10%的不按本价格规定范围执行。
4,乙方有权在总部统一销价基础上,灵活确定使用自己的批零销售价格。
六、 商品配送:
常规配送为每两日集中配送一次,特殊配送不受时间间隔限制。乙方应在商品配送前将所配商品的货款支付给甲方,可以采用提前预付一定数额的预付金。
甲方以寄售方式凭调拨单向乙方发出商品,乙方以支付商品抵押金方式向甲方支付商品抵押金,双方以实际形成的对外销售进行最终结算。
乙方收货时应单、货当面点清并在送货单明细上加盖乙方公章和乙方授权的收货人签字。
甲乙双方各建立货款商品流水帐,并每月一次定期核对帐务。
七、 其他:
1、其他未尽事宜及约定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重新修订本合同。
2、本合同自签订后,乙方加盟费到位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盖 章: 盖 章:
签 订 日 期: 签 订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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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加盟店合作协议书范本3篇
7.酒店经营管理合同格式 篇七
消费者张先生与家人共同到宿舍附近的一家酒店就餐, 为节省开支, 张先生自带了两瓶白酒, 入座后, 正要开瓶饮酒, 没想到服务人员明确表示, 该酒店“谢绝自带酒水”, 如果张先生坚持用自己带来的酒水, 酒店要按照规定收取相应的“服务费”。例似的店规、公告还很多, 诸如KTV禁止顾客带酒水、瓜子, 酒店自行规定最低消费额等层出不穷。这些规定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近年来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不同利益的所有者站在不同的角度各执一词, 一时间仁者见仁, 智者见智。观其实质,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对谢绝自带酒水问题在法律上的性质有其不同的看法。本文就此展开论述, 通过对相关法律的解析, 探求立法者的立法目的, 对现有争议做相关的评述, 从而恰当界定商家的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
二、格式消费合同与店规、公告的定性分析
所谓格式消费合同, 又称标准合同, 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 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 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 要订立格式合同, 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格式合同。格式消费合同是随着经济活动能够的复杂化、频繁化, 交易主体为了方便各自的交易, 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而产生的。这本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 对市场交易的参与主体都是有益的, 但是由于格式消费合同的特殊性, 又很容易被处在交易一方的经营者利用, 进而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随着经济生活的发展变化, 国家对格式消费合同的管制也逐步增强, 所以现在的格式消费合同一般都能比较公平的分配交易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但是, 与此同时, 部分经营者却投机取巧, 在格式消费合同之外, 进行非法的经营活动, 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中, 近来出现的店规、公告等就应属于变相的格式消费合同, 是格式消费合同的变种。笔者认为, 确认两个事物之间是否具有同质性, 应该从其本质特征入手, 分析两者之间是否具有相似性。关于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学者们见仁见智, 有人将其归纳为三点:格式合同的单方意志性;格式合同的高效率性;格式合同要约的广泛性、持久性、细致性。有学者将其归纳为五点: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格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格式合同 (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 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 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另外还有其他的学说观点, 我们在此就不多做介绍。
笔者认为, 格式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单方意志性;交易主体的广泛性与不确定性;合同的定型性与反复适用性, 其中, 单方意志性应属格式合同最本质的特征。格式消费合同属于格式合同的一类, 原则上也具备格式合同的一般法律属性, 任何消费合同如果具备上述法律特征就应当说它属于格式消费合同。下面我们来看看上文中所提到的店规、公告等是否属于格式消费合同?首先, 上述店规、公告具有单方意志性, 也就是说, 消费者只有在是否接受消费者一问题上具有选择权, 而对消费合同中具体的规定不能提出异议。上述店规、公告完全具有格式合同这一本质特征。其次, 店规、公告具有格式消费合同所要求的反复适用性、定型性, 以及交易主体的广泛性与不确定性。综上所述, 笔者以为, 文章开头所讲到的店规、公告从本质上应属于格式消费合同, 只不过它不是典型的格式消费合同, 而是格式消费合同的变种、异型。
三、店规、公告的侵权性分析
1.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出发探求经营者的行为合理性
之所以产生以上问题之争, 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经营者与消费者分属于不同的利益集团, 它们之间的争议本质上还是利益之争。所以对该问题的解决最终还是要回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上来, 从更深层次上考虑立法者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意图, 即通过对相互冲突的两种利益的权衡, 从而确定什么人的哪些利益之的法律重点予以保护, 相反, 那些人的利益在特定情况下必须作出相应的限制, 并将这种意图通过一般的规则公示于众, 并要求得到公众的一致遵守。对此, 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认为:“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及整合上述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 (个人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 , 无论是个人利益还是社会的利益。”同样,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是对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权衡的结果, 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的规定: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由此我们可以看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有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健康发展, 其中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首要的目的, 也是最基本的立法目的。为实现这一目的, 在该法的价值取向及其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中无不体现着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 对经营者义务的约束。
2. 经营者的行为损害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前款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后款进一步说明自主选择的内容和种类:一是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二是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三是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也就是说, 经营者在消费商品或者服务的时候, 完全有绝对自主权, 消费者可以做出单方面的决定;相反, 经营者不可强求消费者接受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他们只能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在本案中, 经营者单方面决定消费者“不许自带酒水”, 否则收取相应的“服务费”。很明显, 消费者张先生在是否消费酒店的酒水方面受到了酒店规定的限制, 按此规定消费者在酒店进行消费时必须消费本酒店的酒水, 消费者在此时已经无权消费其所自带的酒水;从另外一方面讲, 经营者的单方面规定就已经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是否接受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这种行为本身就是对法律的违反。同时, 该酒店的负责人以“行规”、“酒店公告”为由, 声称其行为的合理性, 这涉及到该“行规”与法律的效力问题, 即所谓的“行规”与法律是相互冲突的,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到底以何者为准呢?这里涉及到立法者对“行规”等行业惯例的认可问题, 法律本身是统治者意志的提体现, 是统治阶级通过相应的程序采用制定、认可等方式所形成的一系列的规则体系, 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障其实施。在此认可是立法的一种方式, 即使国家对积存的行为规范予以承认, 赋予法律效力。但是本案中的“行规”显然是并没有得到立法者认可的行业惯例, 立法者在立法时对其不予认可就说明其本身是不符合社会公众利益要求的, 本身就存在不合理或者违法的嫌疑。
3. 经营者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后款对前款中的权利所涉范围进行了具体的列举, 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 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本案中的经营者要求消费者在其经营场所内消费时必须消费其自家提供的酒水, 否则将收取相应的“服务费”, 这是一种变相的强制交易行为;另外, 酒店的酒水价格一般比外面相同品牌的酒水价格高, 对一个精明的“经济人”来说, 他肯定会选择自带酒水, 因为酒店的价格很明显有失公平, 正是因为他的计价不合理才使得消费者不得已做出自带酒水的选择。消费者在消费时, 均会要求合理的价格, 而酒店的高价规定就已经侵害到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的经营行为于法不符、于理不合。同时我们还应看到, 酒店声称按照“行规”办事, 要求消费者必须消费其提供的酒水, 这实为一种变相的垄断行为。
4. 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其向消费者应尽的义务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的同时, 又从相反的方面对其予以保障。该法第24条从经营者的方面做了相应的限制, 进而与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相呼应。即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在本案中, 经营者通过其店堂告示、声明, “行规”等多种形式限制和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实属于不公平、不合理交易, 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其规定的义务, 即经营者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义务, 是属违法行为。
总之, 由于消费者问题的出现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从而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必须引起政府的足够重视。消费者权益是关系到社会每一个人的权益, 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政, 以及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会更加完善, 对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权益的惩罚将更加法制化、制度化, 而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将不断提高, 维权途径将会更多, 更高效, 这些也将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完善。
参考文献
8.格式合同法的经济学浅析 篇八
关键词:格式合同 成本收益 交易成本 完善
一、格式合同产生的根源
在较多阐述格式合同产生根源的文章中,大多谈到格式合同由规模经济和垄断市场的出现而大量产生。
一方面,格式合同产生和发展的直接原因,是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交易效率和节约交易成本。经济是决定一切的基础。格式合同的成长与壮大,与其他许多社会现象一样,与经济发展息息相关。19世纪中叶以后,自由经济制度蓬勃发展,资本的渐趋集中和大规模生产的日益形成,导致了产品的规格化和销售的系统化,造成生产与消费严重分化、对立。水、电、气等公用事业日益发达,这些企业面对的是为数众多的不特定消费者,相互之间进行的是频繁重复、内容固定的各种交易。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按照普通的订约方式,通过对合同条款反复协商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显然已不实际。简化契约订立程序,成了企业与消费者的共同愿望。于是,为了满足社会经济机高效运转的需要,缩短交易时间、降低交易成本,一种毋须交易双方反复讨价还价的格式合同便应运而生。
另一方面,垄断的出现与垄断势力的日益膨胀,是格式合同产生与发展的重要根源。格式合同的产生可能有各种各样的客观原因,但最主要的是格式合同的要约人在经济地位上的优势地位,而这种优势又来源于格式合同使用者在法律或事实上的垄断。垄断是自由竞争发展到一定程度而导致的必然结果。格式合同的出现是与大规模企业的产生密切相关。残酷的竞争,使许多企业被无情地淘汰,而实力相对雄厚的少数者则在这一角逐中不断发展壮大,最终在某一行业或领域取得优于其他同类企业的地位。垄断的形成使企业之间纯粹的竞争日渐衰落。垄断行业中通过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节省了消费者和生产者签订特定促銷契约的交易成本而提高了效率,同时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交易风险。一般认为,格式合同首先出现于西方国家公用事业领域,其后银行、保险、制造、出版、纺织各业逐一效仿。我们知道,公用事业从其产生起就带有浓厚的垄断色彩,经营公用事业的公司总是独占某一地区乃至全国的市场,某些行业如铁路、邮电等还是国家垄断经营。
笔者认为,除上述两方面原因外,减少由于缔约双方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交易成本,也是格式合同产生并且仍活跃与市场交易中的重要原因。交易成本,就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人们自愿交往、彼此合作达成交易所支付的成本,也就是人-人关系成本,它与一般性的生产成本(人-自然界关系成本)相区别。由于科技的发展,产品的技术含量提高,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无法了解特定领域内标的物的真实、全面的信息,缺乏关于合同的重要信息。信息的缺乏会增加交易成本,减少商品流通,延缓经济发展。而让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充分了解合同内容、专业知识又是不现实和不理智。一般而言,当获取信息成本超过获悉信息后的预期收益时,信息不灵通的状态就是理性。格式合同恰恰可以弥补当事人对特定领域内的信息不足。格式合同一般都是组织专门人员经过周密研究后制定的,有的合同(如公共事业类)是国家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部门专门制定,其条款细致全面,内容具体明确,权利义务及责任划分、纠纷处理等事项规定协调一致,克服了单个人与之签订合同时内容不确定的缺陷,并弥补了相对人在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方面的不足。
二、格式合同的成本与收益分析
格式合同自其产生之日就存在效率与公平、效益与正义的矛盾。法律的诸价值发生冲突时,就涉及法律的价值取向问题。
(一)格式合同的收益
格式合同自其问世以来,就遭到传统民商法的抨击,但仍以其强大的生命力在交换领域站稳脚跟,并且迅速发展,以致成为许多领域(如公用事业)交换形式的主流。这一状况是由格式合同本身所具有的不同于别种合同类型的特质所决定的。但这也不能简单地归咎于格式合同。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的,并不是格式合同本身,传统的契约自由和公正原则也不是没有缺陷。正如梁慧星指出:“向来为人们所崇尚的契约自由从一开始就存在某些缺陷”,“它很少注意到缔约人之间不平等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差别是客观存在的,人们总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在特定领域中消费者因对专业知识了解不足,影响双方在缔约过程中的平等、公正和契约自由。因此,契约自由及其与公正的因果关系的理念是法学家们设计的一种预想模式,“是一种理想公正,它与现实社会中的事实公正是永远也不可能完全重合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格式合同所具有的优越性更为突出和广泛。
首先,格式合同的采用对于相对人来说,可以避免交易谈判的麻烦,简化手续,节省交易成本和时间。市场中任何交易都是有成本的。任何交易都离不开交易成本与交易所耗时间这两个因素,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和交易背景的日渐复杂,缔结合同本身不再是没有代价的了。现代商业环境中,交易所涉及到的社会背景与法律问题使得谈判必须相应的经济、技术、法律专家以及翻译的高价服务,快速的交通与通信也必不可少,这一切所需的费用实际上都是交易成本。在大量激增和日益频繁的交易类型中,提供商品或服务者,如与个别相对人逐一逐点磋商合同内容,其缔约成本将会很高,此点毋庸置疑。
其次,格式合同有利于事先明确各自的责任范围,风险分担、预估生产成本。格式合同一般出自熟悉相关的行家之手,他们能够较详尽地预见格式合同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并在合同中对合同上负担及风险的分配作出相应的规定。格式合同条款使用人可以以此类条款预防风险的发生(如动产出卖人以格式合同条款保留标的物之所有权至买受人付清全部价金),限制风险的范围(如预售房屋之出卖人在其格式合同中规定:“出售房屋之精确面积以地政机关复丈结果为准,若复丈结果与本契约书所载面积不符,而其增减范围在2%以内者,互不增减价金总额”),甚至移转风险予他方当事人,同时预估多项风险发生的几率,以预先精确计算成本、利息、危险负担、付款期限、统计耗损等,从而形成合理的生产成本,确定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从而促进企业的合理化经营。
再次,格式合同的采用有利于增进交易安全,避免讼争,以利商业的稳定。格式合同的订立采用书面形式,其合同条款明确而细致,特别是格式合同中关于风险分配的条款,使得合同不履行时,当事人双方的责任和风险明确。且格式合同因其标准而确定保护了缺乏相关知识的一般消费者的利益,并因其形式上的固定而呈现一种强制的平等,对格式合同不加拒绝的所有被要约人都平等无差别地按照合同的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政治资历、行政级别等因素的影响。
最后,格式合同的采用,有利于国家进行政策调控。现代市场经济是有调控的市场经济,格式合同条款的无协商性以及要约的长期性,使国家进行政策控制成为必要,否则,将严重影响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酿成社会公害,妨害国家长远经济目标的实现。
(二)格式合同的成本
格式合同的理论基础是契约自由,但格式合同的发展最终背离了契约自由原则的本来意义。所谓契约自由原则,是指契约必须由当事人自由意志彼此一致才能生效,契约的内容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契约的方式以及相对人的选择等由当事人决定,任何人无权干涉。 而格式合同的相对方在订约中居于附从地位,相对方不参与协商过程,只能对一方制订的格式合同条款“要么接受,要么走开”。相对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因而相对方在合同关系中处于附从地位。正是由于双方地位悬殊,格式合同使用人受利益之驱动常使格式合同以追求一己之最大利益为目标,常常制定出不公平条款。虽然,从经济分析的方式可以印证在特定场合格式合同是最有效率的。
格式合同还是以约定的方式排除任意性规范的适用来侵犯他人的权利而达到利己之目的,用一些隐含的语言、强制性条款、不当免责条款,以此来减少自己的风险,将风险转嫁给相对人,任意掠夺相对人的利益,使得合同对对方不利。
三、从交易成本看格式合同的规制
交易成本的节约是格式合同产生的根源,笔者试从其根源来探讨规制格式合同的问题。合适的法律规制应当于交易成本水平相适应,法律规则应尽量减少各方的交易成本使之达到均衡。从格式合同的发展来看,它产生于长期以来的商业贸易惯例的积淀。它的出现使交易谈判的内容相对固定化和程式化,减少了一对一方式谈判的风险和摩擦,降低了交易成本,从经济学角度看,是有效率的。 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地位上的差异,造成一方當事人经济弱势地位,相对人只能被动地接受提供方订立的格式条款,这样的“效率”可能无偿地牺牲相对人的利益,导致相对人的交易成本增加,最终造成社会总成本的增加。因此,格式合同在追求效率的同时,也应当兼顾公平,以减少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冲突。在构筑和完善立法、司法、行政和自律规制的过程中,突出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公平规则原则和引进竞争限制垄断原则。
(一)保护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公平规则原则
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发展,民法中的主体原型由“一元”变成“二元”,即从一个“自我决定、意思自治的个人”为单一主体模式,发展到保留形式上平等的个人、自治的“个人”与时刻处在需要法律提供外在保护的“弱者”并存的主体模式。我们应该承认人在各方面的不平等及其结果所产生的社会经济上的差异,对弱者加以保护;我们的法律应该在发现和权衡契约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通过对弱者的保护体现民法对人的终极关怀,实现对处于各种社会层次的人作为其本身能得到广泛的保护。
(二)引进竞争、限制垄断原则
法律经济学家科斯和波斯纳等主张通过市场竞争解决这一问题,即只要市场是竞争的市场,不是垄断的市场,买方为了吸引顾客和在竞争中占优势,就必然提出一些有利于消费者的条款,其他竞争者竞相仿效,就会使价格趋于成本,风险责任的确定有利于消费者。消费者保护与市场的自由竞争度有关,自由竞争是保护消费者最好的办法,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运用国家干预对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进行调节和控制,对垄断进行限制,丰富市场中消费者的选择对象,满足消费者的选择权,从格式条款的源头上对不合理的免责条款加以化解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苏号朋.《格式合同条款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杜军.《格式合同研究》,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
[3][美]罗伯特·D.考特,托马斯·S.尤伦著.《法和经济学》,施少华,姜建强等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9.酒店经营管理合作合同 篇九
1、甲方把酒店客房、洗浴部(二部)、女子会所承包给乙方管理、运作,并聘请乙方工作人员为该酒店总经理,聘期为1年,即从2011年12月 19日起至2012年12月18日至止。
2、甲方应按经营需要各岗位配备足够的人手。
3、甲方免费提供乙方工作人员工作餐、宿舍。
4、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日常管理,若现职人员违反乙方管理制度乙方有权给予处罚,直至辞退。(乙方对承包各部门拥有绝对的人事任免决定权)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根据乙方的经营业绩进行绩效考核、奖励提成:
5、乙方要对甲方的设施设备爱护保养,如人为的损坏要照价赔偿.。
6、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失盗行为要负全责,不得违法乱纪,否则后果自负。
7、成本核算要按照酒店财务出具的数据30%折算,超出部分则按超出部分的%点由乙方承担。
自合作协议于2012年3月1日起的,对乙方进行绩效业绩考核,考核及奖励提成标准。
A、全年平均月营业额基数为人民币200万元/月
3月份基本业绩为万元,为保底任务,然后每月以5%的数额进行递增,即4月份基本业绩为 210万元,5月份基本业绩为 220万元,6月份基本业绩为 230万元,即7月份基本业绩为 240万元,前半年完成20%的递增数据,即8月份基本业绩为 240万元,9月份基本业绩为 240万元,10月份基本业绩为 250万元,11月份基本业绩为 260万元,12月份基本业绩为 260万元,全年完成30%的递增数据,董事会给予特别奖励金万元整,如果当月未完成基本业绩数,甲方则按照乙方实际完成的%点进行实发其基本工资,(如完成业绩的90%,其酒店则按照其基本(定额)工资90%来核发起工资,业绩与工资挂钩保持一致)。
B、如果完成了月基数200万而未达到递增营业额时,酒店按标准给其发放100%工资。
如果既完成了基本业绩,也达到了递增业绩,超出部分则按照超出部分(营业额,)的20%由酒店方(甲方)予以乙方奖励,在工资发放日由乙方去甲方财务室领取奖金。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拖欠。
C、甲方财务必须在每月的5-8日前将此数据打印给甲、乙双方确认。
D、乙方可以申请将其所直属部门的工资由甲方财务部领出,然后在财务部的监督下由乙方根据其部门的实际情况实行按劳分配其工资部分,甲方需全力配合,不的横加干涉。
E、每月递增的5%按超出营业额的10%提取,递增10%的按照营业额的20%提取作为甲方给乙方的当月奖励,当月发放。
甲方:华瑞大酒店有限公司
10.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格式 篇十
乙方(承包方): 电话: 身份证号:
甲方有一辆 牌双燃气红桥联队出租车,车牌号津,发动机号,目前车辆正常行驶,车况良好,灯光及各种设备部件齐全,机器运转正常不烧机油。该车的行驶证、营运资格准运证、养路费、保险卡、天然气合格证等手续齐全,此合同乙方签字后即代表乙方已收到该车和以上手续,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承包该车达成以下条款:
一、乙方以每月 元整的价格承包甲方车辆,承包期具体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甲方收取乙方风险押金承包费交款方式预交,经双方协商后分期预交,具体交费日期为:每月 日前必须交清。如乙方迟交或少交承包费甲方有权终止该合同并从乙方押金中扣除下月承包费。
二、承包期内出租公司各项费用由甲方支付,甲方负责交纳每月联队管理费、每年年检费、养路费、以及缴纳交强险基础费、计价器检验费以及出租车执照检验费(如因乙方出现关于保险事故、交强险超出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负责购买该车每年商业大额50万保险(此项保险如乙方没有按时购买,甲方有权从乙方押金内扣除相应费用强行缴纳),车辆保养及更换机油每5000公里内换一次。审验手续时应积极到有关部门办理,不得延误。如有延误,所造成的有关罚款从乙方押金中扣除。承包期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纠纷、债务、等违法行为与甲方及车辆无关,承包期内修车及更换配件各项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在承包期内造成的交通事故、违法(超速、闯红灯等)行为及后果均由乙方承担,所需费用也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如发生交通事故在保险范围之内的责任损失,应直接向保险公司报案,进行索赔,并及时通知甲方备案。甲方积极帮助处理,未索赔前的费用由乙方垫付。如乙方拒不处理,甲方有权从乙方押金中支付相关费用,如乙方造事逃逸,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连带责任。如因乙方原因致使司法机关裁判甲方给付义务,乙方应在甲方承担后的三日内将甲方承担的费用足额交付甲方,逾期不交付的按每月万分之五计算支付违约金,乙方承担不起时由乙方担保人承担。甲方有权持本合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乙方强制执行。以上几种行为导致车辆停运的,停运期间甲方照常收取乙方承包费。乙方报完保险后给甲方造成下年次保险费用的增加部分,由乙方承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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