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价格鉴定规范(共9篇)
1.刑事案件价格鉴定规范 篇一
非法采砂案件中涉及河砂价格鉴定思路分析
近日,xx价格认证中心受xx县公安局的委托,对一起涉嫌非法采砂案件中涉及的xxxx立方米河砂进行价格鉴定。
接受委托后,价格鉴定人员立即会同公安办案人员一起对该案件中涉及的河砂进行了现场勘查和详细记录,通过现场勘查,涉案河砂堆放成不规则“山丘”形状,并且数量巨大,对其准确数量难以用普通方法确定,我们建议办案人员委托地质勘查部门测定该涉案河砂的准确数量,办案人员采纳了我们的建议,委托相关部门测定并出具了涉案河砂数量的勘查报告,确定数量为xxxx立方米。
在随后的价格调查过程中,鉴定人员发现了河砂不同于常规物品的情况:
一、同等品质河砂由于所处的位置不一样,价格也不相同,运费是其价格构成的主要项目。
二、由于某些特殊原因,在不少砂场每立方米商品河砂上车价格,竟然低于河砂管理部门规定的每立方米河砂应该向国家缴纳的税费(河道管理费、采矿权价格款、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个人所得税共计为:xx元/立方米),这种情况下河砂平均价格不能反映其价值。
针对情况一,鉴定人员会同办案人员一起和公诉人员进行了沟通,对委托书中的“价格类型”进行了重新定义,明确了该次鉴定涉及河砂价格为“河砂从河里采掘上岸价格,包含应缴纳国家的税费,不含存储费、运输费等其他费用”。
针对情况二,由于河砂平均市场价格没能反映河砂的本身价值,鉴定人员决定采用价值价格法进行计算,调查了多家正规砂场和河砂管理部门取得了河砂采掘上岸成本、采砂行业的平均利润率以及每立方米河砂应缴纳的税费,确定计算方法如下:
鉴定价格=(应该向政府缴纳的有关税费+河砂采掘上岸成本)×(1+采砂行业的平均利润率)×(1±河砂品质调整系数)
公式中“河砂品质调整系数”根据河砂的品质确定。鉴定人员按照该思路,出具了价格鉴定意见,得到了办案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采信。
通过该案,鉴定人员要充分运用价格鉴定委托书中的“价格类型”项目,把鉴定标的价格内涵进行详细定义,是规避价格鉴证风险的重要手段。(山东省沂南县价格认证中心 范如水)
2.刑事案件司法鉴定 (范文模版) 篇二
申请司法鉴定属于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内容,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和代理人等都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申请,刑事案件司法鉴定。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请鉴定必须是在案件已经进入侦查或诉讼程序,并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提出鉴定申请的理由合理,要求鉴定的事项有助于弄清事实的真-相,能如实提供鉴定用文书资料和检材。鉴定决定权是指鉴定权的支配力量对是否进行鉴定活动行使决定的权利。鉴定决定权只能由特定的机关享有。我国现行法律对诉讼过程中决定鉴定的主体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在刑事案件中,由于诉讼程序不同在诉讼阶段案件管辖权归不同的机关,其鉴定决定权也就在不同阶段归属不同的机关享有。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在诉讼侦查阶段鉴定决定权归公安机关,在审理阶段鉴定决定权归人民法院;由人民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决定权,在不同诉讼阶段分别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
关行使。
在侦查阶段,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这一条明确规定了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有司法鉴定决定权与委托权。条文中“指派”与“聘请”鉴定即包含了决定鉴定(含自己鉴定)与委托其他鉴定机构鉴定,司法鉴定《刑事案件司法鉴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鉴定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99条、第200条中具体规定:人民检-察-院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进行鉴定。鉴定由检察长批准,由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聘请其他有资格的人员进行,但是应当征得鉴定人所在单位的同意。此中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机关的司法鉴定决定权与委托权以及鉴定实施权。公安机关亦是如此。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3条、第235条、第236条中规定: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刑事技术鉴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或者其他专职人员负责进行。需要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应当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聘请书》。同样具体规定了鉴定决定权与委托权以及鉴定实施权的行使主体和具体运作过程。
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需要进行鉴定的,由检察机关决定与委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可以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刑事案件在审判阶段有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由人民法院法定与委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这意味着人民法院有鉴定决定权与委托权以及鉴定实施权。
刑事自诉案件的鉴定决定权与委托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由人民法院行使。
3.刑事伤残鉴定 篇三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扶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仁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故意杀人罪一般较易区分,侵害的是他人生命权。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区别就比较困难:(1)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既遂。二者主观上都是故意犯罪,且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2)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未遂,伤残鉴定《刑事伤残鉴定》。二者在主观上也同属故意犯罪,但客观上都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区别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就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击方向出现偏差,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而引起。行为人对这种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过失。因此,不能将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等同。同样,也不能将杀人未遂同故意伤害混为一谈。对于故意杀人未遂来说,没有将人杀死,并非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愿作为,而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作为。被害人没有死亡是出于意料之外,完全违背其主观意愿的。而在故意伤害情况下,被害人没有死亡,完全是在行为人的意料之中。判断犯罪人主观故意内容、不能单凭口供,或仅根据某事实就下结论,而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全面分析案情。根据发案原因、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行凶情节、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犯罪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致人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犯罪分子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于那些目无法纪、逞胜好强、动辄行凶、不计后果一类的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尽管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往往没有利害关系,犯罪人主观上也没有明确的杀人动机和目的,但行为人在行凶时,对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抱漠不关心的态度。所以,应按行为客观造成的实际损害的性质来确定危害行为的性质。致人死亡的,就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损害他人身体的,就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死罪的区别
4.陕西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规范卷宗 篇四
一、诉讼文书卷
1.卷内文书目录…… 2.移送案件通知书…… 3.指定管辖决定书…… 4.不予立案通知书…… 5.不立案理由说明书…… 6.立案决定书……
7.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 8.拘传证…… 9.拘留证…… 10.拘留通知书…… 11.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 12.提请批准逮捕书…… 13.批准决定逮捕书…… 14.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15.要求复议意见书…… 16.复议决定书…… 17.提请复核意见书…… 18.复核决定书…… 19.逮捕证…… 20.逮捕通知书……
21.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22.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 23.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24.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 25.释放通知书…… 26.释放证明书…… 27.取保候审决定书…… 28.取保候审保证书……
29.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 30.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
31.对保证人罚款/没收保证金复核决定书…… 32.收取保证金通知书…… 33.退还保证金通知书…… 34.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35.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36.没收保证金通知书…… 37.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38.不予取保候审决定书…… 39.监视居住通知书…… 40.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
41.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
42.涉密案件律师聘请律师决定书……
43.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44.不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45.解剖尸体通知书…… 46.鉴定聘请书…… 47.撤消案件决定书…… 48.起诉意见书……
二、诉讼证据卷
1.卷内文书目录…… 2.犯罪嫌疑人照片…… 3.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4.报案材料…… 5.破案报告书…… 6.抓捕经过……
7.传唤通知书……
8.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 9.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10.讯问笔录…… 11.亲笔供词…… 12.询问通知书……
13.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
14.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15.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16.询问笔录…… 17.亲笔证词…… 18.现场勘察笔录…… 19.尸体检验报告…… 20.检查笔录…… 21.复验复查笔录…… 22.侦查实验笔录…… 23.搜查证…… 24.搜查笔录……
25.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26.调取证据通知书…… 27.调取证据清单…… 28.扣押/解除扣押通知书…… 29.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
30.冻结/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 31.通缉令…… 32.撤消通缉令…… 33.鉴定聘请书…… 34.毒品鉴定书…… 35.鉴定结论通知书……
36.辨认笔录……
37.处理物品、文件清单…… 38.发还物品、文件清单…… 39.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 40.销毁物品、文件清单…… 41.补充侦查报告书……
三、侦查工作卷
1.卷内文书目录…… 2.侦查终结报告书…… 3.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 4.呈请立案报告书…… 5.呈请撤消案件报告书…… 6.协查通报……
7.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 8.呈请破案报告书…… 9.呈请拘传报告书…… 10.呈请拘留报告书…… 11.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 12.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 13.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 14.呈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 15.呈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16.呈请搜查报告书…… 17.呈请调取证据保告书…… 18.呈请鉴定报告书…… 19.讯问计划……
四、保密卷
5.翡翠手镯价格鉴定 篇五
玻璃种翡翠手镯价格及鉴定方法
翡翠作为“玉中之王”,以其美丽的色彩和温润的质地,吸引了无数人的目光。正所谓“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翡翠拥有着无与伦比的美丽,在它面前可能我们都无法抵挡诱-惑,它那绚丽的色彩,或翠色欲滴,或紫若烟霞,或油青靓丽,看它那独特的气韵,内蕴丰厚,宁静而高雅,代表一种向往,一种寄托,它是“天生丽质”的美物,不论是外在还是内在都给你绝美的享受,都是散发的精、神、气是任何其他玉无法比拟的,鉴定材料《翡翠手镯价格鉴定》。下面让我们走进玉缘和珠宝,精美的玻璃种翡翠玉镯,感受其带来的极致诱-惑。
在玉缘和珠宝展示有许多精美的玻璃种翡翠手镯,手镯是女性必不可少的饰品之一,它可以突显出女性完美的手腕曲线,是展现东方女性气质的首选,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翡翠的认识也逐渐增多,“种”是指玉质的粗细、透明度的强弱,是衡量翡翠质量优劣的关键之一,翡翠有着千变万化的种质,不同种质的翡翠散发真不同的魅力,有细腻纯净的玻璃种,有冰清玉莹的冰种,有光泽柔和的水种等等。
玻璃种是翡翠玉中最好的玉种,我们从名字中就可以感受到它那似玻璃、水晶那样清澈、晶莹透明的特质,给人以冰清玉莹的感觉。玉缘和珠宝的精美玻璃种翡翠手镯通透如冰,荧光透亮,质地细腻,纯净无瑕的玉质如冰至雪,佩带美观大方,细嫩润滑,碧亮喜人,通明中如有一层薄雾,内敛大气。手镯圆润饱满,外圆、内圆、环圆这“三圆合一”象征着事业和生活都圆圆满满,这种玻璃种翡翠手镯,让人不忍触碰其中圣洁,却又是想要得到的腕上经典。
6.价格鉴定基准日 篇六
评估基准日的选取:
(1)转让评估所选基准日必须是矿业权有效期内;所选基准日应与评估工作时间不远于2个月;基准日原则上应选在年底、月底。
(2)矿业权评估选取基准日应考虑方便资料的收集、评估计算及与相关行为等衔接。
(3)矿业权评估结果备案或确认申请应在评估基准日起半年内提交。
资产的价格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不同的评估基准日将产生不同的评估结果。资产评估是为特定的经济行为服务的,选择评估基准日应有利于评估结果有效地服务于评估目的。在满足评估目的的前提下,评估基准日应尽可能选择在勘估日期附近。资产评估是对资产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估算。这一时点通常以“日”来表示,被称作评估基准日,又称估价期日。它是确定资产状况和资产价值的基准时间,也是评估结论开始成立的一个特定时日。
一、资产评估必须确定评估基准日
事物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资产的自然属性、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外部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决定了企业资产每时每刻无不处在运动和变化之中,资产的数量、结构、形态亦不可能长期保持不变,资产的价格也会随时间的变化而波动。但资产评估是确定资产某一时点的静态价值,并非确定资产每时每刻的价值变动过程和变动趋势。这正是资产评估与其他财务分析和价格管理的区别所在,即资产评估的现实性特点的表现。从资产评估的目的来看,资产评估服务于产权变动,服务于产权变动中发生的各类经济行为,这些经济行为的发生都有一个时间点,如工商注册登记日、联营或合资合同的签定日、抵押贷款协议的签定日、经济纠纷的发生日等等,各相关当事人所关心的也正是这一时点的资产价值,至于以前的价格如何,对变动后的产权所有人来说并不重要,至于未来价格变动所带来的风险,新的产权持有人也理应有承担的心理准备,即便是要预测未来价格,也需要确定未来的基准时点,否则评估师将无从着手,报告的使用人也会无所适从,鉴定材料《价格鉴定基准日》。因此,为了便于资产评估的实际操作,便于报告使用人对评估结果的合理利用,在资产评估时必须确定评估基准日。
二、如何合理确定评估基准日
资产的价格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不同的评估基准日将产生不同的评估结果。资产评估是为特定的经济行为服务的,选择的评估基准日应有利于评估结果有效地服务于评估目的,避免由于评估基准日选择不当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选择何时作为评估基准日,取决于特定的评估目的。一般说来,评估时采用的总是评估基准日的市场情况和价格标准,但资产的状态可能并非总是评估基准日的状态,这同样要由评估目的来决定。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应当结合评估目的,合理确定评估基准日和相应的资产状态,以便正确反映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评估价值。在选择评估基准日,确定资产状况时,由于评估目的的不同,通常会有以下几种情况:
1.当评估目的为资产转让、投资、改制、清算和经济评价等经济情形时,评估基准日一般选在现在,即评估目的实现之日,或在此之前不超过一年。评估时所依据的资产状况和市场情况均为评估基准日(现在)的状态,这种情况在目前的评估中比较普遍。
2.当评估目的为解决法律纠纷或者对其他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仲裁而重新进行评估时,评估基准日一般为过去某一时点,被评估资产状况和市场情况亦均为评估基准日(过去)的状态。如,在联营纠纷中,往往需要确定联营双方联营时投入资产的价值,以便计算投资比例,这时评估基准日通常为联营合同的签定日。
3.当评估目的为需要确定过去状态下资产现在的价值时,一般将评估基准日选定为现在某一时点。这时资产的状态为过去,市场情况则为现在。这种情况下的评估目的有火灾损失额的评估等。
4.当评估目的为确定被评估资产在未来状态下现在的价值时,如期货的评估,评估基准日为现在,市场情况亦为现在,而资产状态却是未来的。目前由于房地产预售比较普遍,这种情况下的评估项目将会越来越多。
5.当评估目的为需要确定某项资产(可能为现货,也可能为在建项目,甚至仅有规划设计)未来某一时点的市场价值时,评估基准日、资产状况和市场情况均为未来,这种情况的经济情形一般有资产价值预测、项目评估、可行性研究和投资决策等。
从理论上讲,以抵押贷款为目的的评估,亦属于这一类,被评估抵押物的评估值应为抵押物在未来债务到期日这一时点的变现价值,即抵押物的预期价值。从以上列举的几种情况可以看出,每种情况下资产评估所涉及的市场情况均为评估基准日时的市场情况,评估中所依据的各项法律、法规和采用的价格标准等,均应在评估基准日有效,而资产的状态则可因评估目的不同而定。
三、评估基准日、勘估日期与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评估基准日并非就是评估师实际现场勘察鉴定、评定估算的日期,评估基准日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勘估日期以外的其他日期。但评估基准日距离勘估日期愈远,资产价值影响因素的变化程度可能性愈大,评估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就愈多,评估的难度也就愈大。因此,在满足评估目的的前提下,评估基准日应尽可能选择在勘估日期附近,以尽量减少评估中的判断和推测,而主要依靠评估师实地勘察和市场调查所掌握的第一手资料来确定评估价值。
评估报告的提出日期即签署评估报告的日期,究竟定为何日,现行评估法规中未作具体规定,一般认为应是评估师完成外勤勘察鉴定工作的日期,而不一定是评估基准日,更不是评估报告打印装订成册的日期。
7.刑事重新鉴定申请书 篇七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今收到贵院化检刑委代(2010)211号告知书,得知周x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正在贵处审查起诉,现我作为本案被害人,依法申请对我的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进行重新鉴定,刑事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事由如下:
一、我已经在侦查阶段办案机关化州市**局东山***将(2010)化公刑鉴字第153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告知我的当日向其书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侦查机关并在我的申请书加注了“同意申请”的意见(见附件)。但是,侦查机关并没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安排重新鉴定。现在我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二条关于审查起诉中的侦查监督的规定和第二百五十四条关于审查起诉中对被害人进行医学鉴定的规定,向贵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二、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胸部损伤引起血胸或者气胸,并发生呼吸困难的,为重伤;或者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的,为重伤。我的伤情同时具有气胸、血胸、肋骨骨折诸要素,属于胸部损伤严重,经胸部插管引流十多天才能排清破烂。经我今日咨询我在化州市人民医院的主治医生杨水贵主任医师(其过程附音像资料DVD一张),其最后结论是:根据呼吸指数(R)28-20次/分钟及肺组织受压55%两个指标,医学专业人士(包括法医)足以认定“呼吸困难”;呼吸指数低至28次/分即为气促、呼吸困难,肺组织受压达到30%以上即表现呼吸困难。而这两个指数在原鉴定书中都已经录入(见原鉴定书),原法医师却认为没有呼吸困难的记录,原鉴定错误非常之明显。申请人复印的病历也有“气促”“胸闷及呼吸困难”的记录(见证据第3页住院情况、第4页住院病历现病史),“病情记录”也有相关记录(医院保存),鉴定材料《刑事重新鉴定申请书》。人身伤害鉴定应当根据受伤害时的情况(或者入院时的病情),并非治疗后的情况。并且,伤情鉴定最主要应当依据生化指标,而不应当仅限于文字表述。
综上,请贵单位依法安排重新鉴定。
申请人:
诉讼代理人:徐文勇
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辩护律师用)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____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重新鉴定、勘验。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作为___________________案__________人__________ 委托的_____________律师,认为关于_________的鉴定(勘验)存在以下问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特提请对____________________事项重新鉴定、勘验。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8.烟草系统技能鉴定-案件查办 篇八
第一题:
某县烟草专卖局准备在辖区内开展一次卷烟打假专项活动,为预防和解决执法受阻突发事件的发生,该局拟制订一份妥善处置行政执法受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在该预案中:
1.执法受阻突发事件发生时,现场执法人员的处置程序是什么?
2.县局分管领导的处置程序是什么?
3.可以采取哪些现场处置方法?
4.在预案中应明确哪些预防措施?
第二题:
2007年2月,A市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根据群众举报,联合公安部门在辖区城关镇王村一村民出租院发现制造假烟窝点,当场查缴假冒中华、红双喜成品卷烟120条(2.4万支),假冒中华、红双喜散支卷烟60箱(约50万支),以及卷烟包装手工器械若干,涉案标值35万元。公安部门当场留置制假嫌疑人张某以及打工者2人。经省级烟草质量检测部门检测,所查卷烟全部为假冒伪劣卷烟。由于案情重大,当事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A市烟草专卖局办理相关案件答卷手
续后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2007年9月,经过司法机关侦查、公诉、审判,张某的行为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一审判决后张某未提出上诉。
1.该案应移交哪级公安机关?
2.移送该案的简要理由?
3.A市烟草专卖局办理该案移送手续主要有哪些步骤?
4.如公安机关不予立案,A市烟草专卖局可以采取哪些法定救济措施?
第三题:
2010年3月15日,某县烟草专卖局稽查大队接举报称,烟贩王某通过汽车运输假烟,大约在3日到达本县境内。该局经过分析认为,因举报人是本局长期培养的举报人,其提供的情况基本属实,为确保此次调查取证工作依法、高效、安全开展,某县烟草专卖局准备制订一份调查取证方案。
请根据以上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在此类调查取证方案的制订中,应明确哪些重点检查内容?
2、针对此类案件的调查取证,应采用哪些检查方法?(答出要点即可)
3、如果该案假烟数量较少,运输车辆不经本县运往邻县,应如何处置利用该情报线索?
第四题:
某县烟草专卖局拟对一起无证运输卷烟案件的当事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举行听证会,该局稽查大队长指定该案两名调查人员中的一人为听证会主持人。听证主持人确定听证日期后,在听证会举行5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事项,并告知其不得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当事人接到通知后,要求将听证日期延期1日,主持人表示同意;在举行听证会3日前,当事人提出因私务繁忙,要求将听证日期再次延期1日,主持人再次同意。听证会公开举行,并制作了听证笔录,笔录中仅有当事人和记录人签字或盖章。请指出该县烟草专卖局在履行听证程序中的错误之处,并提出正确的意见。
第五题:
A 县城区卷烟零售户孙某在2010 年2 月领取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酒专卖店。A 县烟草专卖局稽查大队掌握的信息表明,该店有多次销售假烟的举报投诉记录,并于2010 年6 月3 日受到行政处罚,在其他卷烟零售户和消费者中造成了恶劣影响。2011 年8月7日,A 县局稽查大队再次接到举报称孙某在邻省购进了大量假烟,存放在店内的仓库中。稽查大队经请示局领导后,制定了调查取证方案。经调查获取了大量信息,并根据信息内容,初步得出孙某涉及正在调查的“5.13”销售假烟网络案件的结论。
请根据所给数据回答下列问题
1、该情报信息属哪类情报处置利用的方式?专卖稽杳大队应该如何处置?为什么?
2、稽查人员在制定调查取证方案时,应如何确定调查取证内容的先后顺序?
3、稽查人员在制定调查取证方案时,应如何确定调查人员?(第六题:
李某(男、32 岁)在A 县经营一卷烟零售店,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张某(男、25 岁)在B 县经营一商店,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11 年6 月,李某运送卷烟1100 条到B 县给张某,总价值31500 元。B 县烟草专卖局会同公安机关在张某接货时查获该批卷烟,当场将李某、张某抓获。经调查,张某于2010 年8 月曾因违法经营卷烟被B 县工商机关给予了行政处罚;李某曾于2009 年6 月、2010 年7 月被A 县烟草专卖局给予过行政处罚。B 县烟草专卖局及时调取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证据,当事人健康情况良好。
请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上述案例涉及哪几类证据的审查?审查时分别有哪些注意点?(7 分,答出要点即可)
2、(1)张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其涉及哪一个罪名?请从犯罪构成特征方面说明理由。
(2)如不构成犯罪,则请详细说明理由。
9.案件办理规范 篇九
案件办理规范
(一)治安案件查处
治安案件是指违反治安管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而由公安机关或受其委托的组织依法予以立案并查处的法律事实。治安案件查处是治安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基层公安机关的主要业务之一,也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职责。
1、治安案件受理与立案(1)治安案件受理
治安案件受理,是指公安机关对公民个人或单位的控告、申诉、检举揭发、扭送、交待以及在业务工作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或嫌疑,表示接受并予以审查的法律活动。
治安案件受理的来源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77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治安案件受理的来源有:
被侵害人的控告、报案; 公民的检举、揭发、扭送;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报告; 违法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后的坦白和检举; 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具体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 公安机关其他业务部门发现提供的情况; 其他线索和情况。
(2)治安案件受理的步骤
接受报案。遇有单位或个人报案,应当热情接待,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切忌态度冷硬横推。遇有现行违法行为或群众扭送的,首先应当制止违法行为,保护公民,不使其继续受到侵害。遇到口头报案的,要想方设法让报案人消除紧张、恐惧等情绪,说清楚报案人的身份情况,与案件的关系,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结果等要素,受理报案人员要详细询问案情,并制作询问笔录,留下联系方式。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直接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审查报案材料。首先需要明确材料的真实性和与案件的关联性。审查材料是否客观、真实,审查报案人的目的和动机,是否有夸大事实和诬陷他人,是否是主观推测、判断。其次,审查报案人所报材料是否是能够证明案情的第一手材料,是亲眼看到、亲耳听到,还是道听途说。再次,审查报案材料与案件有无直接联系,能否作为立案的直接的依据和证据。还要审查是否是精神病人报案和少年儿童由于好奇心强、寻求刺激报案。
对相关人和物品的处理。对于被害人、控告人、检举揭发人、证人,经过询问取证、登记身份、住址以及联系方式后,没有必要继续询问或者做其他安排的,就可以让其离去,注意可以随时向他们询问取证。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身份的控告检举人,要做好保密工作。对需要加以保护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坚决不使其受到再次侵害,坚决不能让被侵害人在公安机关受到侵害。对于需要治疗的,应当妥善安排就医。对于见义勇为、敢于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检举人、扭送人,应当表示感谢和支持,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作案人、作案嫌疑人、被扭送至公安机关的现行违法行为人和前来自首的人,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对于有犯罪嫌疑的,迅速进行讯问,并采取相应的刑事强制措施;对于案情简单,身份、住址、联系方式明确的,可以责令回去听候处理,并保证随叫随到;对于案情复杂,问题严重,身份住址不祥,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可以留下配合调查取证,需要使用传唤证,但是讯问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需要留置继续查证,按照规定办理留置审批以及延长留置手续。注意及时搜身,防止袭警、逃跑、自伤自残、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对相关物品的处理。对于作案人、作案嫌疑人携带的违禁物品比如爆炸物品、剧毒物品等危险物质,以及管制刀具、作案工具,应当没收,对于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扣押,出具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及清单随案移交。
(3)治安案件的立案
治安案件的立案,是指公安机关及其受委托的组织,对受理的违法治安管理事实或嫌疑依法审查,确认是否应当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律活动。
治安案件的立案条件。治安案件的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有治安违法事实。即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按照《刑法》规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或嫌疑存在,并且这种违法事实或者嫌疑必须有证据证明已经发生。
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也就是说必须给予违法行为人治安管理处罚,才能够立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显著轻微,或者明显具备不予处罚条件比如已过追究时效、行为人不满14岁的,不应立案。
(4)治安案件立案的步骤
首先,由治安案件主管部门的具体承办人员填制《治安案件受理、立案登记表》。主要填写内容有:报案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报案时间、方式,发案时间、地点;被告人或嫌疑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特征,简要案情,受害情况、损失物品数量,接报案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意见,备注,填表人、填表日期。
其次,承办人员持填制的《治安案件受理、立案登记表》报主管负责人审批。治安案件的立案一般由案件发生地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管理部门直接查处的治安案件,由治安科长或治安大队长批准立案,公安机关中的外事管理等部门直接查处的治安案件,由有关部门的科长审批;巡警部门查处的治安案件,由巡警大队长批准立案。发生在铁路、航运、民航、林业系统内部以及车站、码头、机场、林场、列车、轮船、飞机上的治安案件,分别由铁路、航运、民航、林业公安机关的治安科长或相当于派出所长的领导审批。
2、治安案件调查与取证(1)治安案件的调查
治安案件的调查是指了解、查证案件事实真相的法律活动。只有通过调查取证后,才能确定案件事实,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接受报案后,应立即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并说明理由。
治安案件调查的内容。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36条的规定,需要调查的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 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理的情形; 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2)治安案件调查的方法
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是对发案地点及其周围环境围绕案件事实开展的一种调查活动,是查破治安案件最基本、最常用的调查方法。常用的方法有:
现场讯问。现场讯问就是办案人员在发案现场,就案情对作案人或嫌疑人所进行的当场传唤和诘问。
现场访问。现场访问是指办案人员在案发现场及时向受侵害人和其他了解案情的人进行案情询问,当场了解案情和取证的调查方法。
现场保护和勘查。
治安案件大多案情简单,通过调查可以查清案件真相。多数无明显现场。但也有一些案件较为复杂,有一定的现场。这就需要进行现场保护,在知情人、受侵害人的指引下,对现场照相、录象、勘查,发现提取有价值的痕迹、物品,通过检验、鉴定,取得相关证据。
追踪调查
追踪调查是根据已经了解掌握的案情或线索,顺藤摸瓜,顺线追踪,循着与案件有关的案情或线索,及时快速地深入调查,扩大案情与线索,查清案件。追踪调查是在现场调查的基础上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和事的调查,目的明确、方向性强,能够进一步取得证据。
秘密调查
某些治安案件比如结伙偷窃财物、盗窃自行车等作案人手段隐蔽,采用公开调查的方式难以发现、难以取证,有效地查处这些违法犯罪活动,利用监控设施并采取秘密调查手段比较有效模拟实验。有些知情人证人碍于情面或者害怕遭到打击报复不敢作证,需要以秘密的方式进行取证。
模拟实验
模拟实验是指办案人员为了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实或现象是否可能发生或存在,模拟案件或案件发生当时的条件,将该事实或现象重新加以演示的一种认证方法。一般情况下只针对某些特殊的案件,就某些环节做同一认定时使用。
模拟实验通常情况下有三种。审查感知可能性的实验。审查行为可能性的实验。审查事物可能性的实验。
治安讯问。是指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为了查明治安案件的事实真相,依法对作案人、作案嫌疑人所进行的正面调查和审问。治安讯问由两名以上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民警逐人单独进行,以公安机关为主导,以行政强制力为保证,作案人、作案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有关案件的问题,讯问时应当告知权利,不得侵犯其人身权利,讯问后应制作讯问笔录。其他规定。关于零口供的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供述,但其他证据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处罚决定,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处罚决定。办案期限。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3)治安案件的取证
证据的种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侵害人的陈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鉴定和检测结论、勘验和检查笔录。
治安案件证据收集的主要途径
询问被害人;讯问嫌疑人和行为人;询问证人;收集、扣押与案件有关的财物、违禁品、作案工具;勘查现场;通过专门鉴定收取证据;秘密侦查。
(4)证据收集的要求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取证,应当及时、客观、全面、合法。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依据。
3、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与执行(1)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条件
治安案件调查终结。案件主要事实必须清楚;证据充分、确凿;案件性质认定准确;法律手续 完备。
依照法律法规能够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首先,行为人的的违法事实必须是违反了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并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或承担有关责任,如果经过查证,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就不能进行作出处罚决定。其次,对于查清的违法事实,违法嫌疑人还必须被查获归案,如果行为人逃避、隐匿、不在当地,则失去裁决的意义。
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具有法律授予的处罚决定权。治安案件的处罚决定权必须由公安机关中分别负责管辖治安案件的部门及其办案民警实施。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2)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程序
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两种
首先介绍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指执勤公安民警对情节简单、因果关系明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无需经过立案审批,当场作出裁决决定的法律活动。执勤公安民警指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具有治安案件办案权并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中的人民警察,如果在非工作时间发现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将违法行为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正在执勤的民警处理。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情节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无须进一步调查取证,即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证据确凿,违法行为人承认违法事实,被侵害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被裁决人服从处罚裁决。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没有异议,可以由办案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32条的规定:卖淫嫖娼行为、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娼行为和涉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要求:
查清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执勤民警应当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向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了解案情。也可以将违法行为人传唤到公安机关讯问,并制作笔录。
填写《治安管理当场处罚书》。《治安管理当场处罚书》是执勤公安民警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及决定没收的法律文书。需要填写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年龄、住址、简要案情、法律依据,由被处罚人签名。
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不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由办案人员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办案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于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又称一般程序,是裁决机关依法对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治安案件,经过受理、立案、传唤、讯问、取证、听证,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执法过程。普通程序由以上7个阶段构成,其中受理、立案、讯问、取证在本章已经介绍,在此主要介绍传唤、听证、作出处理决定。传唤
传唤是治安案件的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限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嫌疑人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项法律措施。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当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可以进行口头传唤。传唤到案后,应当立即补办传唤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经过派出所长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但应注意不得侮辱、伤害被传唤人。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讯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讯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的,办案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讯问查证。公安机关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但对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讯问查证的时间可以延长至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听证
听证是依据《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在使用普通程序办理治安案件时,依法作出裁决决定前的一个特殊程序。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作出吊销许可证及超过2000元罚款处罚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听证的权利,被处罚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及时、依法举行。
适用听证程序应当按照以下步骤: 告知听证权利。
提出听证要求。被处罚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申请。违法嫌疑人放弃听证或者撤回听证要求后,处罚决定作出前,又提出听证要求的,只要在听证申请有效期限内,应当允许。
组织听证。听证应当在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举行。听证由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主持进行,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处罚的,由非调查人员主持参加。违法嫌疑人、第三人和办案人员可以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等问题进行辩论。听证应当制作听证和听证报告书送交公安机关负责人,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根据听证报告书的情况决定行政处罚。
作出处罚决定
填写《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96条的规定需载明以下内容:
a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b违法事实和证据;
c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d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e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f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g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制作其他法律文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审批表》和《治安管理处罚决书》的情况,裁决拘留处罚的,填写《治安管理处罚执行拘留通知书》;没收财物的,填写《违反治安管理没收财物收据》,填写处理扣押物品清单;需要裁决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的,填写裁决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的裁决书或相应的治安调解书。
宣告处罚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还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3、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执行
(1)警告的执行
警告是治安管理处罚中最轻的一种处罚,要填写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向被处罚人宣布,并将 决定书交被处罚人所在单位及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如果被处罚人是暂住人口的,应通知现住地公安派出所。
(2)罚款的执行
罚款是治安管理处罚中适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a、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b、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c、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3)拘留的执行
①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
③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低,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低行政拘留一日。
执法监督
《治安管理处罚法》专门在第五章规定办理治安案件中的执法监督,在该章规定民警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禁止打骂、虐待或侮辱违反治安管理人,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特别在116条规定禁止刑讯逼供等,有违反的,根据情况分别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或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治安行政复议与诉讼 治安行政复议
治安行政复议是指不服治安管理处罚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查原处理决定,并重新处理的行政行为。也是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对原裁决的具体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议,并依法维持、变更或撤销原裁决的一种行政行为。治安行政复议是上一级公安机关对下一级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活动实施执法监督的重要途径,是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的重要形式,它有利于减少治安行政诉讼案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治安行政复议范围
治安案件当事人,包括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裁决机关作出的以下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a、对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
b、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治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c、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如强制传唤、强行带离现场、留置、约束、强制拘留、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
d、认为公安机关在查处治安案件中侵犯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
治安案件当事人对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管教、责令看管和治疗、传唤等治安措施不服的,不能申请复议。
(3)治安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a、复议申请的条件与期限 申请复议是治安案件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严肃的法律活动。申请治安行政复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提出复议申请的人必须具备法定申请人的资格;必须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必须有明确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必须属于治安行政复议发范围;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必须在法定期限提出。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不服治安管理裁决或其他治安案件裁决的,应当在60日内提出申请,超过法定期限即丧失了复议的权利,只能作为群众来访来信有公安控申部门处理。
b、复议申请的形式、请求及理由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申请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时间。书面申请的,应当递交载明下列内容的复议申请书:申请人或单位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即作出原裁决公安机关的名称、地址;申请复议的事实、理由和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复议请求一般有要求复议机关撤销原裁决和变更原裁决两种情况。在提出复议请求的同时,要提出具体的请求理由,主要有两方面:认定事实方面的理由,如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不清楚或根本不存在或证据不力、不充分、不真实;适用法律方面的理由如定性不准确,处罚不当或者违反法定的查处程序等。
c、治安行政复议的受理
复议机关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和进行复核审理。主要以法定的复议申请条件为依据,审查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复议的范围、复议机关的管辖、复议请求及理由、提出申请的日期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在5日内作出处理。
复议机关经过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同时具备所有的法定条件,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不符合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的,应在5日内书面裁定不予受理并告诉其理由;复议申请书的内容尤其是法律规定应当载明的内容缺项,复议机关在5日内把复议申请书发还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视为未申请,不予受理;对于复议申请符合要求,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4)治安行政复议的审理 a、审理范围
受理治安行政复议案件后,应立即进入复核审查阶段,既不受复议请求范围的限制,也不受原裁决的限制对案件进行全面复查。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审查治安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审查治安案件裁决的法律依据;审查裁决机关的权限;审查治安案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b、审理方式和期限
从实践看,治安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有书面审理和调查审理两种,原则上以书面审理为主。遇有申请人对案件主要事实有异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出新的证据,可能否定被申请人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的;其他需要调查取证的情形;复议机关可以向公民调查取证。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涉外的治安案件、等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提交复议机关集体讨论。一般情况下,治安行政复议的期限为60天,遇有需要重新鉴定或进一步调查事实等法定情况,行政复议中止,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中止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第三人和被申请人。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
(5)治安行政复议决定
治安行政复议决定是复议机关通过审理依法对复议案件作出的权威性判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复议决定。复议决定的类型主要有:
a、原裁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并符合法定程序和期限的,决定维持原裁决;
b、原裁决机关不作为行为如不予立案受理非法的,可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职责义务;
c、原裁决认定的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处罚明显失当的,可以决定变更原裁决; d、原裁决认定的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的,在查清事实或补充证据后,决定维持、变更或撤消原裁决;
e、撤消原裁决的,可决定退回原裁决机关重新调查裁决,但是不得以被裁决人申请复议而加重处罚。
2、治安行政诉讼程序
治安案件经过行政复议之后,如果被裁决人或被侵害人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治安行政诉讼。治安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在治安管理活动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该行政争议的活动。治安行政诉讼程序主要包括:(1)提起诉讼
提起治安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被裁决人或被侵害人,起诉必须针对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并具有明确的被告。复议决定维持原裁决的,作出原裁决的公安机关是被告;复议决定改变原裁决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2)受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治安行政诉讼案件由作出原裁决的公安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级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改变原裁决的,既可由作出原裁决的公安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接到起诉书后进行审查,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在5日内将起诉书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裁决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3)审理
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依法对治安行政诉讼进行审查、判决,只对公安机关的裁决是否符合事实以及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审理过程行使法律监督权。(4)判决
人民法院在立案之后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根据不同情况人民法院作出三种判决:认为公安机关的裁决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认为公安机关的裁决主要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公安机关重新作出裁决;认为公安机关的裁决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对于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或裁定,原被告双方如果均无异议,则在法定上诉期满后应立即予以执行。如果一方或双方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依照法定程序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或裁定的,分别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我国对行政诉讼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上一级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后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课目二 派出所警务规范
一、公安派出所的性质
公安派出所是市、县公安机关直接领导的派出机构,是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维护治安、服务群众、保一方平安的基层综合性战斗实体;是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基础;是服务群众的窗口,直接反映公安机关的形象;是公安机关基层基础建设的重点,是实现公安工作信息化建设的源头。
二、公安派出所的职责
(一)、收集、掌握、报告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情报信息;
(二)、管理辖区内的实有人口(包括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境外在本辖区居住人员);
(三)、依法管理辖区内的特种行业、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和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
(四)、配合有关部门预防火灾、爆炸、中毒等治安灾害事故;
(五)、依法监督、指导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组织、指导单位保卫组织和群众开展安全防范;
(六)、通过日常治安防范和管理工作发现违法犯罪线索查破刑事案件,保护犯罪现场,并协助侦查部门侦破案件;
(七)、依法查处治安案件,调解治安纠纷;
(八)、协助上级公安机关做好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
(九)、接受群众报警求助,为群众提供服务。
三、公安派出所的工作目标
公安派出所的基本要求:达到***同志提出的““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的基本要求。
公安派出所建设的总目标:“一个更加六个明显”,即“执法为民的思想更加牢固,管理防范工作明显加强,群众安全感明显增强,民警素质明显提高,警民关系明显改善,所容所貌明显改观,警务保障明显进步。”
派出所工作的总目标:即 “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
四、河南省公安派出所内部管理十条规定:
(一)、派出所必须在大门前醒目地点、位置设置指示灯箱和警示红灯,公示电话号码。
(二)、派出所值班室必须设在大门口并设置门铃,24小时有正式民警值班,8时至22时必须坐岗,严禁脱岗、漏岗,严禁由非正式民警替班。
(三)、必须实行寝办分离,值班室、民警住室统一使用白床单、白枕套、绿军被。绿军被要叠成四方块,室内物品摆放要整齐。
(四)、派出所所有办公用房的墙壁一律为白色,除悬挂、张贴必要的公示栏、制度和标语外,不得随意悬挂、张贴其他图画、报纸等,派出所警务公开栏公开的内容,必须符合最新规定;严禁将涉密的内容公示上墙。
(五)、户籍室必须设置符合要求的敞开式低柜台,按规定公示有关内容,提供笔墨纸张、休息椅、老花镜、身高仪等便民服务设施。上班时间必须保持正常办公。
(六)、讯问室必须配备安装有束缚犯罪嫌疑人的栏杆和带有锁具的铁制椅子,并固定于地面。
(七)、民警接报警求助电话时,必须说:“您好,×派出所,请讲。”值班民警、户籍室民警等在所内工作的民警必须着装整齐,警容严整,佩戴胸卡上岗。接待群众说话要和气。
(八)、上级领导来派出所检查工作时,民警必须敬礼,姿势要规范。
(九)、要切实加强对政府出资的专职巡防队伍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严禁派出所出资、筹资雇用治安员、巡逻队员。严禁非正式民警参与执法办案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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