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工作管理

2024-10-20

律师工作管理(共8篇)

1.律师工作管理 篇一

律师管理工作总结范文

引导语:一个工作报告中有可取之地也有不可取之地。我们在不断挑选优秀的工作总结加以借鉴时,我们关于对工作总结报告的书写和借鉴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律师管理工作总结范文,欢迎阅读!

司法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尽职尽责地做好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我们严格遵照中确定的各项职能目标,主要围绕对全市公证、律师行业宏观管理与指导两大业务开展工作。现将一年来的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组织开展我市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

今年年初,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先后就如何加强我国律师队伍建设问题作出重要批示。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明确新时期党和国家对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的总要求,建设高素质的律师队伍,促进依法治国的进程,维护司法公正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今年三月份,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展开。按照司-法-部的统一部署,本次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共分为五个阶段:一是学习动员阶段,二是自查自纠阶段,三是集中查处阶段,四是建章立制阶段,五是整改验收阶段。在XX市,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开展之初,市司法局党组就召开了专门会议,成立了全市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领导小组,确定由王辉庆局长任组长、冯遵旗副局长任副组长,我科何-勇科长为领导小组成员兼办公室主任。由于本次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涉及律师事

务所管理和律师个人执业的方方面面,检查时间长、范围广、程度深,且基本上涵盖了公律科日常律师管理和指导的全部职能目标,因此我科xx律师工作主要围绕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展开,重点是落实市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领导小组的决定,具体组织开展教育整顿工作。

目前我市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前三个阶段的工作已经基本结束,即将转入建章立制和整改验收阶段。现将集中教育整顿活动中我科具体落实的一些工作小结如下:

1、学习动员阶段。教育整顿学习动员阶段的工作目标是: 组织全市律师学习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批示、司-法-部部颁规定、全国律协行业规范及省司法厅相关规范性文件等近20多种学习资料,认识本次教育整顿活动的重要意义,动员律师们以积极的态度自觉投身教育整顿活动之中;检檠槭昭岸钡男ч?o:p>

为了达到上述工作目标,4月13日,市司法局召集我市全体执业律师参加了由省厅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聆听了阎正芳厅长的动员讲话及这次教育整顿的安排部署。5月8日,局党组召开了专门会议,成立了市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领导小组,并通过了我市律师队伍教育整顿活动的实施意见。5月13日,市局召开动员大会,对教育整顿活动的意义、目的、要求、步骤、验收工作都作了详尽的安排。5月25日,领导小组对全市5家律师事务所第一阶段的工作进行了检查验收。

公律科在这一阶段主要是落实贯彻领导小组的决定,具体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包括通知相关人员与会、草拟会议发言稿、安排会务事宜;在领导小组与律师事务所、律师之间做好沟通,了解律师们关于教育整顿的想法和做法,搜集各地教育整顿情况的有关资料,为领导小组合理决策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组织、参与检查验收,做好记录和整理;起草本阶段的、等文件。

2、自查自纠阶段。集中教育整顿第二阶段的工作要求各律师事务所针对律师所内部管理,重点查找管理中“散、乱、差”的问题以及执业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排查,进行自我剖析。按照我市教育整顿实施意见的具体要求,公律科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督促各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逐项检查、逐条落实,对制度不健全和不落实的,一定要制定健全。二是作为全市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领导小组的办公机构,负责初步审查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们提交的学习笔记、会议记录、排查报告、整改方案、自我剖析材料,对审查不合格的,坚决退回,要求重作。三是为了把自查自纠工作做好,帮助各律师事务所和各位律师“走出去”,向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及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帮助自己说问题,找根源。四是在6月20日和7月15日领导小组两次检查和验收中,做好组织、传达、记录、整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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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律师工作管理 篇二

律师和检察官同为法律工作者, 只是由于诉讼角色的不同, 似乎是天生的对手。修改后的律师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 明确了律师职业的法律地位, 加强了对律师的执业权利保障, 也赋予了检察机关更多的法律监督职权。律师执业权的实现跟检察权运行息息相关, 律师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可以促使检察权规范行使, 而检察权的规范行使, 则可有效保障律师权利的落实。正如曹建明检察长指出:“律师和检察官不是简单的诉辩关系, 更不是简单的对抗关系, 而是对立统一、相互依存、彼此促进的良性互动关系”。①

二、律师对检察工作给予评价和意见的必要性

鉴于律师和检察官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关系, 获取律师对检察工作的评价和意见, 成为当今新型律检关系的必然要求。

(一) 有利于检察机关和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在检察环节, 检察官认真听取律师意见, 不仅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需要, 也有助于检察官全面客观的审查案件, 依法履行职责。同时也促进律师自觉遵守诉讼规则, 尊重检察官的执法活动, 依法履行执业权。

(二) 有利于预防司法腐败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 但是自身也需要监督, 律师的执业过程其实就是对检察工作的监督过程。听取律师对检察工作的评价和意见, 有利于促进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 也有利于保障律师的执业权、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正是由于双方的相互监督制约, 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让公民的权利得到最大保障, 让司法公平正义的光环得到最大程度的彰显, 让司法腐败无处遁形。

(三) 有利于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律师执业的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的延伸, 律师代表着当事人的诉求和权利。新律师法、新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 律师的执业权利得到进一步完善, 在检察环节充分听取律师的评价和意见, 是检察工作的需要, 是对权力制衡和人权保障法治理念的具体诠释, 可以加强检察机关的自我监督与完善, 不断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三、律师对检察工作评价和意见的获取方法

律师对检察工作给予评价和意见不仅有利于检察机关和律师依法履行职责、预防司法腐败, 还有利于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那么, 如何获取律师对检察机关的评价和意见?检察机关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通过多种途径依法获取。

(一) 遵循的原则

1. 相互尊重、信任原则。

在我国长期形成的以职权主义为主的法律文化传统中, 律师制度作为一种舶来品, 缺乏浓厚的历史文化根基。②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往往被公检法部门所轻视, 而律师也难免对公检法存在抵触心理, 存在不信任的情况。在新时期下, 检察官和律师都应该转变转念, 相互尊重对方的诉讼行为, 相互信任, 平等交流对案件的意见和看法, 由过往的“抵触”、“设防火墙”转向“对抗而不对立、交锋而不交恶”, 共同为维护司法公正而努力。③

2. 依法获取原则。

对律师评价和意见的获取, 双方都应该遵守法律所规定的禁止性义务, 如检察官不得收取和接受律师的吃请送礼, 不得篡改、伪造听取笔录等;律师则不得隐瞒重要案件事实, 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

3. 全面审查原则。

对于律师就具体案件提出的法律意见, 检察机关应听取律师对全案事实和证据的看法意见, 包括全案具体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强制措施、量刑建议等, 并结合律师意见对全案进行全面审查, 认真核实;对于律师就其他方面提出的评价和意见, 也应根据具体情节全面进行审查。

4. 及时沟通原则。

对于律师提出的评价和意见, 检察机关应该在获取后及时研究处理, 并将处理结果答复律师, 保持沟通协作, 形成良性互动机制。

(二) 获取的途径

1. 建立听取律师意见长效工作机制, 确保律师和检察机关良性互动, 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一是制定律师接待制度, 指定专人和专用场所接待律师。律师接待制度要规范接待内容、范围、程序, 明确工作纪律。可根据实际情况, 由控申部门统一安排或者由各科室内勤统一负责接待, 并安排专用办公场所、配备齐全的办公设备, 将接待制度制度化、规范化;二是完善听取律师意见的方式。就具体案件, 律师可以向检察院提供书面法律意见和证据材料, 也可以要求与承办检察官当对面交换意见, 还可以通过网络信息平台提交其意见。三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律师提出的事由给予答复。如律师申请对在押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 检察机关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答复。律师申请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 检察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答复。对于其他非法律规定的事由, 也应该及时答复。四是建立律师投诉机制。律师在工作中发现检察机关相关部门或者办案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直接向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上一级检察机关投诉。有关部门接到律师投诉后, 应当依法进行登记、记录, 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展开调查、处理, 并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反馈给投诉律师。

2. 采取多种途径听取律师评价和意见

(1) 定期召开律师座谈会和不定期走访律师相结合, 采取面对面的方式直接听取、收集律师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检察机关在不同时期, 可就某一主题或规范执法等问题, 定期召开律师座谈会或者不定期走访律师, 面对面地虚心听取律师的意见和评价, 以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推进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采取此种方式听取律师意见, 可以拉近检察机关与律师的距离, 提高检察机关形象。目前, 最高检、地方各级检察院都已经尝试了该种方式, 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 设立检察意见信箱和寄送征求意见函、意见反馈卡相结合, 用传统纸质方式收集律师对检察工作的评价和意见。

检察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案管办工作大厅等显眼位置设置检察意见信箱, 收集律师对检察机关相关工作问题上的意见和建议, 为改进工作提供思路和方法。对于具体事项的意见征集, 可以采取寄送征求意见函、反馈卡的形式, 以期目的更明确, 意见更集中。通过传统纸质方式收集的意见和建议, 方便检察机关整理记录,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作出研究和整改。如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将制作律师接待工作“意见反馈卡”, 作为该院2013年着力打造的亮点工作之一, 收集律师对接待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受到办案律师的肯定与好评, 加强了该院与律师事务所的沟通联系, 使检律双方增加了便利与共识, 减少了制约与分歧。

(3) 将门户网站和官方微信微博相结合, 充分运用网络信息平台的优势, 随时、快捷听取和收集律师对检察工作的评价和意见。

门户网站和官方微信微博的开通是适应新媒体发展和信息传播格局的深刻变化的需要。律师可以通过检察机关的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微博随时了解检察机关的工作动态, 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目前, 最高人民检察院“两微一端”已全线开通, 地方许多检察机关也都相继开通了官方微信微博, 及时传递检察好声音、释放法律监督正能量, 取得良好的效果。

四、结语

获取律师对检察工作的评价和意见, 是当今新型律检关系的必然要求, 需要律师和检察机关在相互尊重和信任的基础上,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 制作长效工作机制, 采取适当的途径依法进行。唯有如此, 才能实现律师对检察机关的有效监督, 才能保障律师执业权的行使, 才能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维护司法公平正义。

注释

1曹建明.着力构建检察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N].检察日报, 2013-7-16.

2田文昌.律师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158.

3.律师队伍助推依法行政工作的思考 篇三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依法治国方略提到了一个更新的高度。贵州省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基础上,认真研究我省推进依法治省的总体思路、战略目标和主要任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做好准备,筹备好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建设法治贵州,为确保我省实现后发赶超、同步小康提供法治保障。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到2020年实现“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标。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02年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推进依法行政”任务、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一次明确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以来,我国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取得了重大成就,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打下了有力基础。四中全会公报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二、律师队伍服务于我省依法行政的现状

贵州省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广泛开展依法行政培训,部分地方政府建立了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积极推动各级各部门强化行政决策、政府立法、行政执法等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据统计,近年来,贵州各级各部门法制机构配合有关部门通过公务员通用能力培训、公务员初任培训、领导干部培训等形式,讲解依法行政知识,受训干部达数十万人次。9个市州和大部分县级政府以及部分省级行政机关逐步建立健全了行政决策机制。80%的县级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都交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或者进行合法性审查,省公安、工商等部门建立了重大行政行为事前送法制机构审查制度。但是,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仅靠培训和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还远远不够,律师队伍通过提供法律服务推进依法行政将成为重要和有效的途径之一。担任法律顾问、担任公职律师、组建法律服务团队、介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目前我省律师队伍服务于依法行政工作的主要方式。建立律师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是推进依法治国,促进依法行政的需要。

三、关于律师队伍助推我省依法行政的建议

1.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不是公务员,律师为政府提供的服务属于有偿服务。一直以来,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经费保障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2013年4月,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该《意见》从保障措施方面对经费保障作出明确规定,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包括法律顾问固定报酬、具体案件代理费、法律顾问室日常业务经费等)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法律顾问室对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支付一定报酬。2014年1月,司法部印发了《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其中的“进一步拓展法律服务领域”提出:深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动在省、市、县三级普遍建立政府律师法律顾问团,协助政府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通过政府购买等方式,引导律师积极参与信访、调解、群体性案(事)件处置和社区工作等公益法律服务,服务群众、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该《意见》的“切实落实保障措施”中进一步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推动将公共法律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争取将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项目,探索编制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推动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常态化、可持续。

2.组建法律服务团队介入全省各新区(开发区)的规范化建设

我省应利用好已经组建的法律服务团队的专业特长和各自的优势,组织他们到全省在建或拟建的各个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调研,对如何引领我省的专业法律服务团队到各新区开展工作广泛征求意见,并积极与各新区主管部门进行沟通,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出台具体的实施意见,以助推全省各新区的规范化建设。

3.在全省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司法部于2014年1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下发了《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意见》将“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列为构建公共法律网络的主要任务之一,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法律服务业务工作之间有机协调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县(市、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乡镇(街道)法律服务工作站、村(社区)法律服务点(窗口),在政府已设立的政务服务平台设立法律服务窗口等方式,集中受理和解决群众的法律服务事项,提供综合性、“一站式”服务;全面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司法所在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将司法所真正打造成化解矛盾、宣传法治、服务群众的一线综合平台,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乡镇、街道全覆盖。根据司法部的《意见》,我省应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做好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及时制定本地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和建设标准。我省应以遵义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试点为平台,深入遵义市及其他市州进行调研,广泛听取意见,总结经验,制定实施意见,依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以尽快构建好省公共法律服务网络。

4.2014年律师管理工作总结 篇四

(局律师管理处)

2014年,全市律师管理工作紧紧围绕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无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及省、市司法行政工作要求,以“一加强、两提升、三力争”为目标(即:进一步加强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水平,进一步提升律师诚信执业社会满意度;力争律师执业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力争行政权力进一步规范高效运行,力争基层组织建设更加坚强有力),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不断强化司法行政和律师协会“两结合”管理工作,实现了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截止10月底,全市共有律师事务所133家(含3家公司律师事务部),执业律师1500名(含2名公职律师),实习人员238名。全市律师共担任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法律顾问303家,担任企业法律顾问9396家,律师办理各类案件37071 件,业务收费同比增长12.4% 以上。全市律师行业先后有 24家律师事务所和56名律师获全国、省、市多项荣誉。

一、以规范化建设为抓手,加强律师行业监督管理 一是严格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检查考核工作。在检查考核中,通过现场检查的方式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业务及管理,1 个人诚信、执业档案建立,疑难复杂和敏感案件上报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进行了全面考核。对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律师事务所,当面提出补正和整改要求,并发出了整改(补正)通知书,要求制定措施,限期补正和整改,确保了检查考核的质量。二是加强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的规范化建设。与市律协联合制定《无锡市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标准指引(试行)》,该《指引》分为5个一级项目、15个二级项目、59个三级项目、128个四级项目,明确了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的具体要求,为提升全市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水平和律师规范执业提供了直观、具体、明确的指导。律师事务所将结合每年考核进行所内自我评估,以此来推动律师事务所规范化、专业化、品牌化建设。协助省司法厅建立司法行政工作服务对象信息库,收集整理了1000名律师法律服务对象信息,以便更好地开展第三方调查工作,不断提升律师行业社会满意度。三是积极优化律师执业环境。9月25日,市人大对我市律师管理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杨智敏就2012年以来全市律师在队伍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加强律师行业监管和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等方面所做的工作,当前律师工作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意见作了全面的汇报,为市人大收集、反映、呼吁律师有关工作,优化律师执业环境提供可靠的依据,得到了市人大领导的充分肯定。11月19日,无 2 锡市委、市政府召开了全市律师工作会议,全市两级政法系统分管负责人、30多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160名律师参加了会议,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蒋洪亮同志和省司法厅副厅长万力同志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他们充分肯定我市律师工作取得的成绩,同时对如何更好地贯彻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律师工作提出了更高和更新的要求。四是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对律师和执业机构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事项涉及的初审、审核和报送材料进行全面梳理,实现流程再造,缩短初审、审核时间,精简报送材料,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和效能。截止10月底,新设立律师事务所7家,共办理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事项11件,办理律师执业证申领事项153 件,其他行政服务事项222件。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投诉的查处。截止10月底,共受理投诉16件次,目前,12件已结案,还有4件正在调查处理之中。五是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建议。其中牵头主办4件,内容主要涉及构建我市社区惠民服务体系、规范管理我市法律服务市场、加强律师参与城市建设和房屋征收的建设等,办理满意率达100%。

二、以建全机制为抓手,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一是全面推进法律顾问覆盖工程。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精神,将全面推进法律顾问覆盖工程申报为我市法治惠民实事工程项目,无锡市委、市政府 3 两办转发了市依法治市办、市司法局等八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通过顶层设计有力地推进了我市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目前,市和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以及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实现了全覆盖。全市8723家企业聘请了法律顾问,同比增长30%;895家事业单位聘请了法律顾问,同比增长109%。二是积极推进无锡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牵头草拟了无锡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方案,对市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外观设置、内部设置、服务内容以及人员配备等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划,为向上争取奠定基础。积极作好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的研发工作,牵头筛选了109个法律服务产品参考目录,并设置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两大类《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示范文本》样本,发至各市(县)区和直属律师事务所,共同完成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研发工作。对全市133家律师事务所和1500余名律师的基本信息进行采集汇总,并及时更新完善,为加快推进12348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打好基础。三是全面推进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将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绩效评价重要内容,会同相关处室,加强对各县区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的督促和指导,确保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有力、有序、有效推进。目前,全市9个市(县)区全部按照有关要求建立了区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无锡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 4 记蒋洪良对滨湖区法律服务中心进行了视察,并给予了充分肯定。全市54个涉农乡镇中,已有36个建立了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覆盖率达67%。全面推进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站点建设,全市1196个村(社区)已全部建立了公共法律服务站点。四是稳步推进公益性法律服务基地(中心、站、点)建设。组织和引导律师深入村(社区)、企事业单位以及人群相对集中、法律服务需求量相对较大的场所,建立律师公益服务中心(基地、站、点),开展公益法律服务,为群众提供零距离法律服务。目前,全市共有82家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基地(中心、站、点)统一命名挂牌。今年以来,律师到各公益法律服务基地(中心、站、点)值班2600多人次,接待咨询近2万人次,协调处理矛盾纠纷近千起。五是积极搭建法律服务平台。宜兴市建立了以交通广播《律师在线》为主的法律服务咨询、服务平台,解答听众咨询1800多人次。锡山区组建了为民服务法律服务团,最大限度地满足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崇安区111名法律服务志愿者成立了区法律服务志愿者协会,壮大了公共法律服务力量。南长区组织辖区成立流动法律门诊服务团,为群众提供义务法律服务。北塘区为每户居民发放“随身法律宝典”,建立“法律服务档案”,做到“一家一宝典,一户一档案”。新区开通了“文晓司法”微信平台,提高了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的知晓度。

三、以创新载体为抓手,服务无锡经济社会发展 一是发布无锡律师行业社会责任报告。年初,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联合发布了《无锡律师行业社会责任报告》,报告系统总结了无锡律师近三年来在服务和保障民生,服务法治无锡、公益回报社会等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全面展示了无锡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法治无锡建设的良好形象。二是积极组织开展法律服务主题活动。引导律师积极参加“法润无锡春风行动”,组建了以骨干律师为主要成员的“三农”法律服务团,为解决假种子、假农药、有害食品等侵权纠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会同市公安局在无锡市看守所(一看、二看)设立了无锡市监所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基地,组建了无锡市监所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志愿团,志愿团成员每周三在监所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及其家属、亲友提供公益法律服务。组织律师深入无锡市强制戒毒所、无锡监狱,为戒毒人员和服刑人员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援助。会同市律协组织开展百名律师广场咨询活动,广大律师分期分批深入太湖广场、人才服务中心、房交会现场、车博会现场以及村社区等人群相对集中、法律服务需求量相对较大的场所开展义务法律咨询活动,现场发放法律服务宣传资料和联系卡上万张,提供法律咨询达5000余人次。三是积极服务经济转型升级。牵头起草《无锡市司法局关于深入浅出开展服务“项目建设深化年”“三强化、三 6 提供”活动的意见》,组织引导全市律师和重大项目建设法律服务团成员服务主动服务我市重大项目。会同市经信委,选聘了18名资深律师成立了“无锡市中小企业法律大讲堂律师宣讲团”,开设法律大讲堂,宣讲团成立以来,围绕广大中小企业普遍关心的法律问题宣讲了十余场次,受众达千余人。与市人保局、市经信委等部门创办530企业法律事务专题交流活动专报,组织律师为530企业制作310多个统一的核心法律文书模本。法律服务宣讲团成员还收集整理了自己办理的80个常见案例,汇编成《中小企业常见法律问题案例》。在5月底举办的“530”企业专题法律事务座谈会上,汪泉市长对律师服务“530”企业的做法和取得的成效给予了充分肯定。四是积极为重大突发事件提供法律服务。做好马航失联事件家属索赔法律后援工作,主动配合市应急办等部门开展稳控工作,推荐优秀律师开展一对一的后援法律服务。积极为昆山8.2事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工作,组织40名骨干律师志愿者进行专题培训,配合做好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爆炸事故善后法律服务工作,积极作好相关信息的日报工作,并会同市律协向遇难者家属开展献爱心慰问活动。

四、以技能训练为抓手,不断提升律师队伍整体素质 一是加强律师业务培训工作。分别举办了全市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班、全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班,全市1397 7 名律师和162名实习律师参加了培训。会同律协党委举办了青年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专题沙龙,指导帮助青年律师积极应对生存与发展等挑战问题。二是进一步加强律师文体建设。组织开展无锡市第二届律师辩论赛,辩论赛历时近四个月,分初赛、复赛首轮、复赛次轮和决赛阶段。会同市检察院、市律协举办了无锡市第二届公诉人与律师论辩赛,辩论赛有关视频在无锡普法网、市律协协会等网站播出,既成为普法宣传的素材,又充分展现了我市律师的风采。组织律师参加“2014年无锡市迎新万人健身长跑活动”、“中国梦•无锡美”市级机关“国瑞杯”摄影比赛以及市级机关游泳比赛等活动,通过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律师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三是作好优秀律师的培养和推荐工作。组织开展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评选活动,23家律师事务所被评为“2011-2013无锡市优秀律师事务所”,52名律师被评为“2011-2013无锡市优秀律师”。组织律师参加无锡市委市政府在北京召开无锡“东方硅谷”人才项目、融资项目推介会,市司法局杨智敏局长、市律师协会宋政平会长等与北京律师代表进行了广泛的交流与探讨,有效地推动两地法律服务与人才的深度合作。组织推荐全市政治素养好、法学理论水平高、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律师人才,建立律师法学法律人才库,为我市重大决策和重大行政措施制定提供法律服务。

五、以强党建为目标,充分发挥律师党组织堡垒作用

一是注重加强党组织建设和党员发展工作。着力抓好在优秀青年律师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考察,坚持条件和标准,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确保质量,不断扩大律师党员覆盖面。今年,2名预备党员按期转正,4名律师被吸收为入党积极分子。二是组织开展坚定理想信念系列活动。组织部分党员律师参加祭扫烈士陵园重温入党誓词活动,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组织党员律师到无锡柴油机厂和滨湖区水秀社区进行现场观摩学习,面对面与服务群众的基层一线干部进行交流学习;组织党员律师参加市司法局举办的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服务群众先进代表事迹报告会,以大量生动的实例,为广大党员律师学习教育提供了鲜活的榜样。三是积极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市律协党委围绕“四查四强”(即查政治意识不强,强身份意识;查群众观念薄弱,强责任意识;查工作敷衍塞责,强诚信意识;查法纪观念淡薄,强廉洁执业), 扎实抓好群众教育路线各个环节工作的细化落实。活动中,市律协党委印发了习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和中央、省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的学习资料,并组织全体党员律师认真学习。发放了征求意见表200余份,收集整理存在的问题。起草了律协党委班子的对照检查材料,对律协党委委员的个人对照检查材料进行了审核把关,组织市律协党委召开了专题组织生活会,指导督促21个律师党支部开展好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工 9 作。认真研究制定“两方案一计划”,明确了9项目具体整改措施并逐一落实,用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推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

2015年主要工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明确了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律师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委的决策部署上来。要始终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律师工作中得到贯彻执行,确保广大律师在执业理念、执业实践、执业作风等方面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大力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重点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优化法律服务,不断深化“公共法律服务全覆盖”体系建设

贯彻落实好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新要求,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一是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积极参与市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组织律师定期入驻实体和网络两个平台,着力打造网上网下、立 10 体覆盖的法律服务网络。指导县乡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从打基础向提质量转变,从搭框架建制度向规范化运行转变。二是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软件建设。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研发工作,结合各种主题活动和创建活动,宣传和推广法律服务产品,健全服务标准和质量评价机制,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三是加快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政府购买机制。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完善律师工作经费保障政策,把律师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提供的法律服务作为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列入各级政府公共法律服务采购目录,提高公共法律服务市场化水平。四是进一步深化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按照《进一步深化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要求,会同市依法治市办、市经信委、民政局等部门深化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力争到2015年上半年,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开发区(园区)和社区(村)基本建立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到2015年底,全市市(县)两级事业单位、规模以上企业,基本建成规范的法律顾问制度。

二、发挥职能作用,努力为法治无锡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一是积极服务经济转型发展。主动围绕党委、政府工作中心,开展专项法律服务活动,不断完善与党政管理部门的合作机制,创新法企对接方式,搭建服务平台。积极参与企业法律 11 顾问全覆盖工程,认真做好企业顾问工作,继续开展企业走访调研,及时掌握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法律服务动态。参与制订《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流程》,构建服务中小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律师人才库,配合推进公司律师制度,提高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水平。积极引导律师针对重点企业、创新企业提供特色业务和定制业务,提高服务企业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积极推进依法治理。引导广大律师积极参与地方法制建设,促进无锡地方性立法工作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积极参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法律顾问全覆盖工作,并按照四中全会《决定》中关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的精神,推进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工作,通过有效的法律服务活动,帮助全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完善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社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引导广大律师要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矛盾调解、特殊人群服务管理等活动,为提升社会管理水平作出应有的贡献。三是积极服务民生事务。加强律师公益法律服务站(点)建设,引导律师深入基层、深入社区,围绕群众普遍关心的就医、上学、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扶贫帮困等公益活动,不断增强广大律师的社会责任意识。

三、加强执业监管,不断推进律师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一是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基础管理。督促指导律师事务所对照《无锡市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标准指引(试行)》,进一步规范各项规章制度,将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作为对律师事务所考核的重要指标,力争扶持和培育一批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规范化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谈话提醒制度和问责机制,督促事务所主任加强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运用业务管理软件提高律师事务所科学化管理水平。二是进一步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管。进一步完善律师管理制度,规范律师执业准入与退出、日常监管、行政处罚等各个环节。抓好考核、定期检查工作,督促律师依法执业、规范执业。加强律师执业诚信和社会监督机制建设,健全诚信信息披露制度。建三是不断优化律师执业环境。积极推选优秀律师担任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充分发挥律师参政议政作用;围绕完善律师行业税收、社会劳动保障政策等,加强沟通协调,争取相关部门关心支持,增强律师业发展后劲。加强与政法各部门和市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完善由各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情况通报制度,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加大对律师先进典型的宣传,增强律师服务的社会影响。四是积极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律师管理人员自身建设,强化主动服务意识,规范行政管理和执法活 13 动,把律师管理重心放在政策引导、制度规约、准入把关和违规惩治等方面,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

四、夯实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一是加强律师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全市律师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结合行业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教育,创新学习方式,丰富学习内容。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选派优秀律师、党员律师参加各类学习讲座、培训,加强国情、社情、民情教育,使广大律师更加坚定理想信念。把思想政治教育作为实习律师培训、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将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情况作为律师执业准入、律师检查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二是加大律师人才培养力度。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530”计划,建设“东方硅谷”的意见》和《无锡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研究制订我市律师人才培养计划,建立健全律师人才培养机制。积极探索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不断完善我市律师执业结构,以适应不同对象对法律服务多层次、宽领域的需要。三是重视青年律师的教育培养。进一步加强对新申请执业人员的政治思想、个人品行、业务能力的考察,严把入口关。针对青年律师实战技能不足和业务拓展能力缺乏等问题,制定培养规划,探索实习律师、新执业律师提高执业技能的新方法和新途径,为 14 青年律师提供锻炼机会,搭建成长平台。

5.律师事务所资质管理工作指引 篇五

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

(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三)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

(四)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

(五)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二、变更事项

(一)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

1、条件: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名称:(1)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2)发生终止事由的;

(3)本所取得设立许可后不满一年的,但发生变更组织形式或者分立合并情形的除外。

2、程序及所需提交的材料:(1)申请:

拟变更名称的律师事务所通过主管司法局逐级向省司法厅报送《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申请表》(样表见附件10-1)和合伙人的会议决议(个人所不需提交)。

(2)审核与预核准: 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备选名称,提交司法部进行名称检索。对于所有备选名称不符合规定或者符合规定的备选名称少于五个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重新选报或者补报备选名称。

省司法厅自收到司法部检索结果之日起七日内,根据检索结果,向申请人发出《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对所有备选名称均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通知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重新选报名称。

(3)换发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持《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到省司法厅换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和所属律师的执业证。

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名称的应持总所变更名称的申请和《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到省司法厅换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和所属律师的执业证。

(二)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

1、条件:

(1)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

(2)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由本所律师推选,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3)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4)分所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2、程序: 拟变更负责人的律师事务所通过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逐级向省司法厅报送有关材料。

3、需提交的材料:

(1)《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申请表》(样表见附件10-1);(2)合伙人会议选举负责人的决议,或者国资所全体律师会议推选负责人的决议以及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同意文件,或者律师事务所总所出具的关于变更分所负责人的决定以及对分所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

个人所变更负责人(设立人)的,需提交: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对负责人变更前的律师事务所资产的审计报告;负责人变更前的律师事务所财产处理情况报告(具体包括财产清单、财产和债权债务处置等情况,由律师事务所盖章、变更前的负责人签字);变更前、后的负责人(设立人)对承担与变更负责人(设立人)有关的责任事项的协议(包括债权、债务和潜在执业风险责任的承担等,由变更前、后的负责人(设立人)签字);变更后的设立人(负责人)登记表(样表见附件4-1)以及省司法厅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变更负责人(设立人)后,律师事务所的资产达不到法定设立资产数额的,变更后的负责人(设立人)应补足,并应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变更负责人(设立人)后的律师事务所资产的审计报告。同时变更其他事项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负责人,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

1、条件:

章程的内容应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

2、程序:

按照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3、需提交的材料:

(1)《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申请表》(样表见附件10-1);(2)合伙人会议关于变更章程的决议;(3)变更后的章程。

(四)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协议

1、条件:

协议的内容应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

2、程序:

按照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3、需提交的材料:

(1)《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申请表》(样表见附件10-1);(2)合伙人会议关于变更合伙协议的决议;(3)变更后的合伙协议(或补充合伙协议)。

(五)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

1、条件:

变更组织形式后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组织形式的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2、程序:

按照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3、需提交的材料:

(1)变更组织形式申请书(由律师事务所盖章、负责人签字);(2)组织形式变更前的律师事务所依照法律、法规、本所章程就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潜在执业风险责任的承担、未办结业务的处理、分支机构存废等事项作出的有效决议或者决定(原为合伙所的,要由符合章程规定的合伙人签字);

(3)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对组织形式变更前的律师事务所资产的审计报告;

(4)组织形式变更前的律师事务所财产处理情况报告(具体包括财产清单、财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剩余财产分配等情况,由律师事务所盖章、负责人签字);

(5)组织形式变更后的合伙所全体合伙人、个人所设立人,对承担与变更组织形式有关的责任事项的承诺书(由变更后的全体合伙人或个人所的设立人签字);

(6)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登记表(样表见附件11);

(7)组织形式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个人所变更为合伙所或普通合伙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以及特殊的普通合伙变更为普通合伙的,还应提交合伙协议;

(8)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对组织形式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设立资产的审验报告;(9)组织形式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住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或者购房合同复印件);

(10)组织形式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设立人登记表(样表见附件4-1);

(11)个人所变更为合伙所的,还应提交合伙人会议关于推选负责人等有关事项的决议(由全体合伙人签字);

(12)省司法厅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同时变更其他事项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其他相关材料。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六)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

1、条件:

对于变更后的办公用房具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2、程序:

按照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3、需提交的材料:

(1)《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备案表》(样表见附件10-2);(2)变更后的住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购房合同或者房产证复印件);

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住所还需要提交总所同意变更的文件。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住所,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七)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包括吸收新合伙人、合伙人退伙或者被除名)

1、条件:

(1)入伙:新吸收的合伙人应当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合伙人条件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入伙条件。

(2)合伙人退伙:符合合伙协议规定的退伙条件的,可以申请退伙;合伙人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担任合伙人的情形或者由合伙人会议依照章程、合伙协议的规定决议除名的,应当退伙。

2、程序:

按照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3、需提交的材料:

(1)《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备案表》(样表见附件2);(2)申请人拟加入合伙(或退出)的申请书;

(3)加入(或退出)方与原合伙人签订的加入(或退出)协议(内容包括:出资转让或增加设立资产(或减少设立资产——不能低于法定的设立资产的数额)、是否承担潜在的执业风险责任等)。

(4)合伙人被除名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法律、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处理相关财产权益、债权债务等事务。

(5)合伙人因法定事由退出的,还需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担任合伙人情形的证明。

(6)合伙人会议关于同意合伙人加入(或退出、除名)的决议。变更合伙人,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副本。

合伙人退出后,如果作为本所的聘用律师,需提交聘用合同;如果不在本所执业,需将律师执业证交回。

合伙人变更的,应当修改合伙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并按规定办理合伙协议变更报批手续。

(八)分所变更派驻律师

1、程序:

按照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2、需提交的材料:

(1)《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备案表》(样表见附件10-2);(2)总所关于派驻或撤回派驻律师的决定。

分所变更派驻律师,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分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派驻或撤回派驻律师,需按规定办理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手续,并换发律师执业证。

(九)律师事务所通过吸收合并设立分所的程序及需报送材料(律师事务所均为省内所):

1、拟吸收分所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总所)通过主管司法局向省司法厅报送拟设立分所的申请。

省司法厅经审查,认为该律师事务所符合设立分所的条件,即为其出具符合设立分所的证明。

2、总所接到符合设立分所的证明后,通过分所所在地的主管司法 行政机关逐级向省司法厅申请分所名称核准:报送《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由省司法厅出具《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总所可同时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变更下列事项:关于变更合伙人、章程及合伙协议的有关材料。

3、分所向其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变更为分所等有关事项:(1)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申请表(样表见附件10-1)(内容为变更名称等有关事项);

(2)由省司法厅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设立分所的证明;(3)《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4)总所与分所双方签订的有关通过吸收合并设立分所的协议,具体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就通过吸收合并变更为分所的约定;对分所原有人员的接收和安排(含合伙人的变更和派驻律师等)、资产和债权债务的处置、潜在执业风险责任的承担、未办结业务处理的约定;对设立分所后双方权利义务(含出资、连带责任的承担、财务监管和分配机制、业务运作机制等事项)的约定;

(5)总所合伙人会议,就吸收xx律师事务所为其分所及人员安排(含合伙人变更、派驻律师)、出资、总所与分所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其他有关事项作出的决议;

(6)拟变更为分所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会议就变更为xx律师事务所分所及人员安排、资产和债权债务的处置、潜在执业风险责任的承担、未办结业务的处理、是否允许xx分所继续使用原住所等事项作出的 有效决议(由符合章程规定人数的合伙人签字);

(7)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对拟变更为分所的律师事务所的财务资产的审计报告;

(8)拟变更为分所的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处理情况报告(具体包括财产清单、财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剩余财产分配等情况,由合伙所及其负责人盖章、签字);

(9)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表;(10)分所派驻律师的有关材料: ①派驻律师登记表;

②派驻律师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11)总所任命分所负责人的任命书和对分所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

(12)分所的住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或者购房合同复印件。继续使用原住所的,由原所合伙人就继续使用原住所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13)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对分所设立资产的审验报告。分所变更前的原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其律师的执业证(具体上交时间:可以在新证打好后,以旧换新,以不影响律师执业)。

以上材料经分所所在的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程序审查后,报送省司法厅。省司法厅经审核对有关变更事项作出决定,准予变更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分所执业许可证书及办理其他变更手续。同时,对变更为分所前的律师事务 所名称予以注销。

三、律师事务所(分所)注销

(一)条件

1、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2、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3、自行决定解散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

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前,不得自行决定解散。

(二)程序

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因被吊销执业许可证终止的,由作出该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因其他情形终止、律师事务所拒不公告的,由设区的市司法局向社会公告。

律师事务所自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司法局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省司法厅审核,办理注销手续。

律师事务所被注销的,其业务档案、财务帐簿、本所印章的移管、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报送材料

1、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查意见;

2、律师事务所注销申请书(说明终止事由和日期等,并由律师事务所盖章、负责人签字。分所注销的,此申请书由总所出具);

3、合伙人会议就律师事务所或分所终止作出的有效决议(合伙所注销的,由符合章程规定人数的合伙人签字;国资所注销的,应提交律师会议关于解散的决议或设立机关关于撤销律师事务所的决定;个人所注销的,不需提交此项材料);

4、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律师事务所决定终止日之前的财务资产的审计报告;

5、财产清算报告(具体包括清算机构的人员组成、清算程序、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债权债务清结、剩余财产分配等情况,由合伙所及其负责人和清算机构负责人或个人所设立人盖章、签字);

6、刊登律师事务所清算公告的报刊;

7、全体合伙人对承担潜在执业风险责任的承诺书(由本人签字;国资所注销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对承担潜在执业风险责任的承诺书;个人所注销的,应提交负责人对承担潜在执业风险责任的承诺书;分所注销的应提交总所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结情况证明以及对分所的债务、潜在执业风险责任承担的承诺保证书);

8、对未办结业务处理情况的说明(逐件说明,由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盖章、签字,并经委托人签字确认;分所注销的由总所及其负责人盖章、签字,并经委托人签字确认);

9、注销税务登记的证明文件;

10、业务档案、财务账簿、本所印章移交证明(由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所属律师协会出具;分所注销的由总所出具);

11、省司法厅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国资所注销的还应提交占编人员安置情况说明;律师事务所分所注销的还应提交总所出具的派驻律师的安排说明。

律师事务所办理注销手续时,应当将其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印章和全体律师的执业证交回原颁证机关。

属于《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规定 “因其他情形终止、律师事务所拒不公告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的,设区的市司法局应当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向社会公告。由设区的市司法局向省司法厅提交刊登公告的报刊办理律师事务所注销手续,并按照《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或第三款的规定注销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执业证书。

四、补发、换发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一)条件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遗失、损坏或有效期届满。

(二)程序

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省司法厅。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报告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并 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持证人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

(三)需提交的材料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补发、换发申请表》(样表见附件7-2)。申请补发的,还需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遗失声明应刊登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并应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持证人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

申请换发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五、说明:

1、申请人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的材料,应当一式三份,正本一份由省司法厅存档,副本一式二份分别由市、县司法局存档。本指引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中一律提交原件一份(装入正本)、复印件一式二份(装入副本);申请材料正、副本均应当编制目录。

6.律师工作管理 篇六

2010年,本科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以及本局的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创安”工作目标,积极开展了律师、公证管理和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律师公证管理方面

(一)、认真抓好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规范化建设,提升队伍整体形象。

年初,专门制定和下发了“2010年律师事务所目标管理考核责任状”和“2010年公证目标管理考核状”,并结合2010年律师教育整顿工作,对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和集中查处,建立和完善了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继续加强业务公开透明机制,按要求将律师事务所服务内容上墙公示,做到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公开,律师基本情况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规则公开,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公开,投诉渠道公开,公示率达100%。在教育整顿活动中,我们通过组织律师学习讨论、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组织测评考试、举办律师演讲和征文比赛等多种形式,切实做到计划、人员、内容、时间和效果“五落实”,保证了我区律师教育整顿的顺利进行。公证方面,也按要求完善了公证业务上墙公示内容,对照标准,进一步强化窗口单位规范化建设。

(二)、加强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的诚信建设,提高律师和公证的服务质量和社会信誉度。一是建立公证处及公证员诚信档案和完善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诚信档案,做到了建档率100%。我局首家建立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诚信档案,把各个律师事务所基本情况、变更记录、投诉处理结果以及每位律师的情况分门别类输入电脑,为律师诚信内容上网公布做好准备。

二是加大投诉查处力度。对群众投诉律师及公证员的问题有专门的投诉处理登记表,有工作制度,建立了违纪违规查处机制。今年共查处对律师的投诉10件,对公证员的投诉1件,基本做到件件有记录、件件有调查、件件有回复,因服务到位,查处及时,当事人较满意。

(三)、围绕中心积极主动服务重点、热点和难点

为充分发挥政府顾问团(组)的作用,今年,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主动参与区领导信访接待,积极服务于公车改革、机关评议,为全区村级集体股份合作制改革献计献策,各基层政府法律顾问组也积极服务于当地政府拆迁安置,招商引资等工作,全力推进我区社会经济协调持续发展。

截止11月底,全区律师共代理案件758件,其中刑事案件86件,民事诉讼代理300件,经济诉讼代理247件,行政诉讼代理5件,非诉讼法律事务119件,解答法律咨询2983人次,担任法律顾问307家,避免挽回经济损失6.69亿元。公证处全年办理公证5606件,其中国内经济4092件,民内692件,涉外805件,港澳台17件,业务收费39.8万。

二、法律援助工作方面

(一)、积极实施《条例》,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和文明服务齐头并进。

2010年,我们在认真组织实施国务院《条例》的前提下,按照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标准,积极开展了规范化创建活动,一是狠抓硬件建设。在局领导的支持下,重新制作了法律援助中心的牌子和法律援助公示栏,并摆放在显著位置。法律援助中心办公用房增至四间,设有专门的接待室、档案资料室等,使用面积达60平米以上。同时还添置了空调、电脑、打印机、数码相机、电话、传真机、文件柜、办公桌等,使中心的硬件达到了较高水平,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创造了较好的条件。二是狠抓软件建设。我们学习借鉴一些先进单位的经验和做法,同时结合我区实际,建立健全了各项工作制度,上墙公布了法律援助的受理程序、工作纪律等,完善法律援助各类工作台帐,制作和印发了100000张法律援助联系卡;公开五项承诺,为体弱多病且失去行动能力的残疾人、老年人开辟绿色服务通道,利用律师参与政府信访接待,为困难群众现场提供咨询、代书等法律援助服务。建立了每日值班接待制度,实行窗口文明用语,规范服务,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通过一张笑脸、一杯茶、一张椅子、一席话,使来访群众感到舒心、放心,使他们抱着希望来,带着满意走。到目前为止,窗口服务群众满意率达100%,实现了零投诉。

二)、严格遵守法律援助规范和办案程序,圆满完成市局下达的目标任务。

一是确立目标任务、完善实施措施

年初,在总结去年工作的基础上,我们对如何圆满完成2010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项目任务进行分析研究,完善了实施措施,加强了工作力度。一是认真制定了2010年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实施方案,将法律援助目标任务进行分解,明确了责任人,通过签订法律援助目标任务分解书,将具体的目标和任务落实到各基层工作站,并纳入年底目标管理考核项目;二是继续将法律援助作为今年司法行政工作的重点,建立了局领导法律援助的咨询接待日制度,招聘专门人员负责法律援助的咨询接待工作,推行六项便民服务措施;三是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修订和调整了法律服务人员承办法律援助工作的义务工作量及办案补贴标准,充分调动了法律服务人员的积极性。二是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年活动

2010年法律援助继续被市委、市政府列为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为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圆满完成目标任务,我们从四个方面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年活动:一是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各项制度,如接待咨询、受理、审批、案件登记等一系列制度;二是加强法律援助办案流程监督,从程序和实体上规范法律援助的申请、受理、指派、结案、归档等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结案率;三是建立法律援助服务标准,即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类别要以困难群众的民事案件为主,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形式要以诉讼代理为主,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代理人要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为主,其中民事案件占70%,诉讼代理案件占80%,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代理的案件占90%;四是加**律援助质量检查。局专门组织人员对乡镇、街道的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检查、指导,从台帐登记、报表统计、案卷归档、建立公示栏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援助工作,力争达到“接待咨询规范化,操作流程规范化,结案归档规范化”。各工作站也结合自身特点,加强了人员配备,并建立公示制度,将法律援助办事程序公示上墙,内容规范,极大方便了群众。

(三)、加强网络建设,积极拓展法律援助工作领域 按照年初的计划目标,我们围绕扩**律保障覆盖面努力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加强法律援助横向和纵向网络建设。为维护特殊群体权益,在原有的工会和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基础上又建立了一家专门的法律援助工作站。

如“六一”节前,经过积极筹备,我局与区未成年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区团委共同组建的“无锡市滨湖区法律援助中心青少年工作站”正式成立,并成功举行了授牌仪式。同时,柯兰律师事务所、普信律师事务所还分别与产山社区和大丁村小学签订了法律援助服务协议。青少年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成立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青少年之间搭起了一个爱心援助服务平台,也使我区的法律援助工作在区域上向社区和学校进一步延伸。健全了以区法律援助中心为主导,以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为基础,以社会法律援助组织为补充的三级法律援助网络。形成了上下贯通、横向联动的一体化法律援助工作格局。

据统计,今年1——11月,我区共受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09件,完成全年考核任务的109%,其中,刑事案件28件,民事案件81件,非诉讼12件,占11%,诉讼97件,占89%,结案88件,结案率80%。接待法律咨询811件,完成全年任务的123%。组织义务法律咨询宣传活动6次,征订《法律援助条例宣传挂图》37套,法律援助得到了市局领导的肯定。

三、存在的问题

1、对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的监管力度还需加强;

2、基层法律援助工作发展不平衡。

四、明年的工作思路

1、认真贯彻落实《律师法》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加强我区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规模化建设,继续完善律师公证和法律援助各项制度,加强律师公证和法律援助机构的规范化建设,争创江苏省规范化法律援助中心。

2、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加大律师公证法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对律师、公证服务质量的监督,推进我区律师、公证业务向改革改制的各个领域,向市场经济的各个环节、向社会生活各方面拓展。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在社会管理、经济活动中的功能作用。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质量监督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

7.律师工作管理 篇七

一、律师提前介入职务犯罪侦查的积极意义

(一) 有利于转变侦查方式, 提升案件质量

在以往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 侦查机关往往是采用封闭、隔断的方式进行外围取证以获得案件的证据。这种“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的弊端在于对口供过分依赖, 而口供的易推翻性导致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出现大量的翻供现象, 影响了案件的正常推进。新《刑事诉讼法》将律师作为辩护人介入到侦查阶段, 可以推动传统的侦查方式从“由供到证”到“由证到供”的转变。

(二) 有利于避免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现象的出现

新《刑事诉讼法》的一大亮点是确立了人权保障原则, 在侦查阶段, 律师作为辩护人介入, 对反贪侦查工作进行监督, 这就迫使反贪办案人员提升自身在办案过程中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人权保护意识, 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违反诉讼法的行为必然会随之减少。此外, 侦查阶段律师的介入会提升犯罪嫌疑人保护自己合法的诉讼权利的意识, 这也间接防止了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现象的出现。

二、律师提前介入职务犯罪侦查的挑战

新刑诉法赋予了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会见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等相应的辩护权利, 这给现阶段的反贪侦查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

(一) 讯问突破难度加大

职务犯罪尤其是贿赂犯罪往往发生在一对一的环境里, 没有直接被害人提供证据与可供勘察的犯罪现场, 因此口供成为整个证据链的核心, 在这种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下, 如果不能取得口供上的突破, 职务犯罪成案较少。辩护律师介入侦查会增强犯罪嫌疑人的对抗意识, 在12个小时的讯问过程中, 犯罪嫌疑人往往会采用沉默或者模棱两可的回答方式与讯问人员进行对抗, 即使在第一次讯问过程中已经做出供述, 在之后与辩护律师的会见中, 通过听取律师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专业意见, 也会出现动摇认罪的心理导致翻供、悔供。

(二) 深挖犯罪工作阻力增大

职务犯罪中窝案、串案较多, 特别是在受贿案件中涉案人员群体化现象比较突出。在侦查过程中如果保密意识不够, 可能惊动暂未被查处的涉案人员。甚至有些律师提前接触一些涉案人员, 将了解的案件信息通报或帮助其与犯罪嫌疑人订立攻守同盟, 增加了办案人员深挖犯罪工作的难度。

(三) 调查取证难度增大

新刑诉法规定, 辩护律师可以与侦查机关同步调查取证, 且二者取证的对象相同, 但取证目的却恰恰相反, 这样就会出现二者对证人证言激烈争夺的局面, 使调查取证难度增大。同时, 辩护律师有权到侦查机关阅卷, 对于侦查机关掌握的全部证据都可以接触, 但是侦查机关却在起诉之前无从了解律师所掌握的证据材料, 控辩双方存在着信息获取上的不对等。

三、反贪工作应对律师提前介入侦查的举措

(一) 侦查模式要适应新的诉讼要求

要实现侦查工作方式的转变, 侦查方式要从粗放向精细转变, 把侦查工作的重心由获取口供转向全面收集证据, 实现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的转变。要重视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客观证据, 对电子证据等新的证据形式要尽快熟悉并掌握, 首先掌握犯罪的外围证据, 再与犯罪人接触, 用其供述来印证之前获取的证据, 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二) 侦查中心前移, 重视线索初查

初查是侦查机关在立案前所做的调查、审查工作, 初查工作对案件线索能否立案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要应对反贪工作中的新挑战, 就必须更加重视初查工作。在律师介入案件前, 充分利用6个月的初查期, 巧妙利用各种侦查手段及秘密侦查技术, 全面收集证据材料, 为侦查阶段侦查机关掌握主动权奠定基础。

(三) 强化证据意识, 提升证明能力

辩护律师介入侦查阶段使得犯罪嫌疑人翻供、反复的现象增多, 这就使得侦查人员不得过分依赖口供, 而应强化外围证据收集力度, 在贪污贿赂职务犯罪呈现出智能化特点的背景下, 应注重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和掌握。此外, 要做好言辞证据固定工作, 做好同步录音录像, 提高讯问笔录质量, 防止其翻供。在案件侦查过程中, 面对原生证据被破坏的情况, 应当注重全面收集犯罪嫌疑人、证人毁灭伪造证据、订立攻守同盟等再生证据, 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

(四) 提高侦查效率, 实现快侦快结

侦查部门在完成对案件的初查, 掌握一定的证据材料后, 应迅速立案并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出其不意, 攻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 增强讯问效果。进入侦查阶段后, 由于辩护律师的提前介入使得侦查信息和方向不再处于保密状态, 同案人很可能通过律师了解案件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范, 这要求侦查人员提高侦查效率, 在犯罪嫌疑人、同案人、证人等订立攻守同盟、销毁伪造证据之前侦结案件, 移送审查起诉。

(五) 提高侦查人员素质

要应对律师提前介入侦查带来的挑战, 侦查人员还必须从自身能力着手, 通过强化业务培训和实践锻炼等方式, 不断提高自身的侦查能力和业务素养。同时也应丰富自身知识结构, 积极学习会计、财物、金融等相关业务知识, 提升办案水平。此外, 侦查人员应进一步转变观念, 摆脱过去时间战、车轮战的侦查思维, 注重讯问技巧、侦查策略、心理战术等的运用, 提高侦查技能。

参考文献

[1]任海新, 王昌奎.司法人员职务犯罪反侦查活动再生证据的收集与利用[J].反贪工作指导, 2011 (4) .

8.律师工作管理 篇八

关键词:社会管理;律师;社会责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政府法治理念的增强以及法律体系建设的完善,使得法治成为政府治理国家的主要方式,这是政府社会管理的一个创新。在此背景下,作为法律制度实践者的律师,承担着更加重要的责任。在社会管理创新的现实背景下,律师如何更好的进行角色定位,律师承担着哪些更加重要的社会责任,这些社会责任通过怎么样的方式来更好的实现,都成为法律工作者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本文拟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分析和探讨,为法律工作者在社会管理中更好的进行自身定位和社会更为,更好的履行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提供一定的帮助和借鉴。

一、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律师角色定位

《律师法》给律师做了如下定义:“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①

按照这一界定,在社会管理中,成为律师必须具备几方面的条件,第一是取得执业证,第二,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第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只有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才能被称作为律师。律师承担着几个方面的职责,第一,律师的服务对象是他的当事人,因此必须全面满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必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第三,律师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法律的实施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按照这些界定,律师在社会管理中进行角色定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的属性:

1.律师是社会人

律师是社会中的一个职业,律师也是为社会中的当事人服务的一个主体,因此律师首先是一个社会人。律师的所有的工作的出发点都是为当事人服务,而当事人是社会中的一员,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而为当事人服务是对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体现和践行,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因此,律师为当事人服务也是为社会服务。

2.律师是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人

在市场经济中,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服务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而在充分的市场竞争中,律师也只能通过提升自己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来赢得用户。这就使得律师的身份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了很大的经济属性。在市场竞争中,律师作为一个服务的主体,其通过获得当事人的酬金来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律师这个行业也越来越多的走向了产业化的发展。行业的产业化必然带来律师执业过程中的商业化。为了获得经济利益和最大报酬,律师必须尽己所能为当事人谋求利益。但是酬金的获得并不代表律师以谋利为主心态,因为律师这个行业在谋得经济利益的同时,更重要的是一种社会责任。如何平衡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也是律师面临的一个重要的问题。

3.律师是独立的执业主体

律师执业的根本就在于其独立性,律师只有独立的,法律才能客观公正。律师的独立性表现在律师独立于法官、当事人、原告被告等,他所代表的是客观的法律规范。如果丧失了独立性,律师就没有办法客观公正的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律师的独立性表现在律师执业坚持以法律为规范,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事,而不受国家公权力的控制,不受任何利益团体的控制,不受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影响。也就是这种独立性,律师才能从当事人的根本利益出发,保证当事人的权益,最大程度上维护司法的公平。在律师开展司法活动時候,是否接受委托、接受怎样的委托,都是由执业律师本人决定,他人无法干涉。律师的工作不受到法官、检察官和当事人的影响,也不会依附于任何其他的主体。

综上所述,律师在社会中的角色定位体现在三个方面,既是社会人,又是经济人,又是自然人。既有一定的经济属性,也承担着一定的社会属性,同时还保持着个体的独立性,这种角色定位也决定了律师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必须承担着一定的社会义务。

二、社会管理创新中律师社会责任的分析

律师是社会人,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既要代表当事人的利益,同时又要做到客观公正的践行法律法规,要维护和代表着全社会的正义。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是律师的首要责任,因为律师之所以存在,就是因为当事人的诉求,只有最大程度的为当事人考虑,才能确保当事人能够反映其诉求,能够帮助当事人寻求一条客观公正的司法路径。律师是独立的经济人,也是社会人,其社会属性决定了其不能完全追求经济利益,而必须去维护司法的公正,必须为构建和谐社会,法治国家做出自己的贡献。律师所承担的责任任重而道远。作为维护司法公正的一份子,其必须从自身做起,勇于承担,履行社会责任。对于律师社会责任,目前没有形成普遍承认的定义。本文认为,律师社会责任,是指律师、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协会,在从事相关律师活动中,兼顾履行的法律责任、职业伦理责任、经济责任和自愿履行的责任总和。它应当包括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责任、维护法律公正的责任、恪守职业道德的责任、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责任四个方面。

1.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责任

律师职业要求律师首先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律师社会责任就应当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实现。由于不同于法官和检察官,律师不是国家公权力的施行者,而是独立的法律人,其执业的首要目标就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律师在为当事人服务的过程中,其职业素养势必对当事人产生影响,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必然会率先垂范,导其言,正其身,律师的执业行为即具有社会责任性。

2.维护法律公正的责任

法律责任是律师履行责任的根本,也是律师之所以存在的因素。法律责任就是指律师在为当事人谋求权利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以法律为根本,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目标。通过在法律的框架内践行律师责任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公正。从而在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同时,维护起法律的正义。

3.恪守职业道德的责任

伦理责任主要是指职业伦理,任何一个行业都有其职业操守。在律师行业中,遵守职业道德是律师所要肩负的伦理责任。在业界流传着一句话,说律师是吃完原告吃被告。这种说法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了律师职业操守的丧失。对于律师来说,其不是坑蒙拐骗,不是为了从当事人身上谋求利益,而是应该为当事人着想,帮助当事人维护其合法的权益。因此,对于律师行业来说,伦理上的职业操守就表现在能够切实履行律师的责任,遵守职业道德。律师职业道德主要包括,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法治国家、人权保障与律师关系”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

4.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责任

法律代表着公平,而律师是法律的践行者。律师有着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作用。法律的作用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而律师正是法律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和实施者,因此律师有着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责任。律师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和维护法律的正义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的公平也是通过维护自身当事人的利益来实现的。为了做到公平公正,律师必须尽可能的熟悉法律的相关规定,能够坚持为当事人着想,能够独立于其他社会团体,独立于法官、检察官,能够客观公正的思考和行事。

在当前的社会管理中,法治国家和法治理念的提出都给了律师赋予了更多的社会责任,因此律师必须勇于承担,能够在实践中坚持自己的职业操守,坚持为当事人着想,坚持司法公正,从而承担起社会赋予律师的重要责任,为构建和谐社会、法治国家做出自己的贡献。

三、社会管理中律师在承担社会责任中存在的问题

在当前的社会中,律师在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上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一些律师一味追求经济利益,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候以经济利益为考虑的首要因素,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也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1.一味追求经济利益

律师具有经济属性,但是在实际中,一些律师唯经济是从,在法律的服务中,有选择的接受一些案件。对于一些弱势群体,因其无力支付相应的法律费用,很多诉求都被漠视。律师在接案子时候更多的考量,这个案子能够给自己带来多少的收益,多大的名气,而忽视了对于司法不公和社会不公的关注。对于很多弱势群体的案件,都拒绝援助。这在很大程度上有违律师的职业道德。

2.专业度欠缺

律师代表着法律的权威,但是在职业的过程中,有些律师由于专业度欠缺,不能很好的运用法律,为当事人谋利。以至于在案件的代理中,存在着运用法律失当,不能很好的客观的运用等问题,影响着当事人维护自身的利益。如果专业度欠缺,必然不能很好的为当事人服务,也就必然影响着法律公平正义的实现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因此律师应该加强自身的职业素养,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从而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缺乏客观公正

在一些律师的行事中,存在着一些缺乏客观公正的现象。有些律师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采用各种手段。虽然律师代表当事人的利益,但是不能违背于法律,而在实际的职业生涯中,有的律师为了打赢官司,或者工于经营关系,总是在想着打点法院检察院,或者采用各种非法手段调查取证,这些行为很大程度上有违公平公正司法的初衷。

四、社会管理创新中律师承担社会责任的实现路径

律师承担着重大的法律责任,但是这种责任如何实现?在实际的从业经历中,很多律师都深知其肩负的社会责任重大,也能够在具体的案件中积极践行其自身的社会责任。但是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如何在社会人和经济人的角色定位中很好的平衡,在满足自己经济利益的同时履行应有的社会责任,也是律师需要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承担起律师应有的社会责任,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

1.律師自身提升自身的职业素养

律师能否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最根本的基础前提就是其自身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因此律师必须加强对自身职业素养的提升。一方面要提升自己的专业度,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另一方面,要强化职业操守和职业理念,从思想上对法律以及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给予重视。

2.律师行业协会建立起相应的行业约束机制

律师行业组织是律师进行自治的组织,它代表着行业的发展和行业的文化氛围。因此,律师行业协会必须肩负起行业组织的任务,通过出台相关的自治制度来建立起相应的约束机制,从而引导行业自律,规范行业文化,促进律师协会和律师承担起一定的社会责任。只有律师行业协会能够充分发挥其自治的功能,才能确保整个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3.全社会树立法律共同体的意识

法律的践行和法律权威的维护不仅仅是律师的责任,更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当事人在寻求律师帮助时,不能仅仅是维护自己的利益,更重要的是在法律的范围内维护自身的利益。在提出利益诉求的同时一定要在合法守法的范围内。媒体也不应该干涉司法,干涉舆论,而应该营造公平公正的舆论环境,确保司法公正。

五、结论

律师在社会管理中进行角色定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的属性:律师是社会人,是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人,是独立的执业主体。承担着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责任、维护法律公正的责任、恪守职业道德的责任、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责任等社会责任,在当前的社会中,律师在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上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一些律师一味追求经济利益,专业度欠缺,缺乏客观公正等,影响着司法的公平公正。在社会管理中,律师应该进一步加强社会责任意识,承担起律师应有的社会责任,一是需要律师自身提升自身的职业素养,二是要律师行业建立起相应的行业约束机制,三是要全社会树立起法律共同体的意识。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参考文献:

[1]肖坤.论律师执业纪律与律师业发展的关系[J].克山师专学报,2000(04)

[2]白雪峰,刘小淼.试论律师的职业道德——兼论律师的人格、品格与风格[J].才智,2010(32)

[3]王健.律师中的富豪与穷酸[J].半月选读,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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