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社会工作案例

2024-09-20

残疾人社会工作案例(精选8篇)

1.残疾人社会工作案例 篇一

安置残疾人退税案例:

胡登玖、张成河玩忽职守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登玖,男,出生于1947年7月15日。被告人张成河,男,出生于1965年6月22日。辩护人温向东,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10]344号起诉书和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10]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登玖、张成河玩忽职守罪一案,分别于2010年11月11日、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决定两案合并审理,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登玖,张成河、辩护人温向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8月至2009年12月,被告人胡登玖在南阳市宛城区民政局负责对辖区内福利企业的资格审查、年检及日常管理工作期间,在对辖区内的宛城区矿产品加工冶炼厂申报福利企业的资格审查、年检及日常管理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实地核查工作流于形式,只对福利企业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没有认真核实福利企业残疾人员的实际上岗情况,致使宛城区矿产品加工冶炼厂在不符合福利企业认定标准的情况下,被民政部门认定为福利企业。被告人张成河、在任南阳市宛城区国税局新店分局副局长、负责辖区内内资企业(含福利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期间,在对辖区内的福利企业“宛城区矿产品加工冶炼厂”申请退税进行实地调查的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实地调查工作流于形式,出具的调查报告与该厂的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二被告的行为致使该企业自2007年8月至2009年12月采取残疾人挂名不上岗的形式骗取国家退税款共计422885.6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登玖、张成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登玖的供述;被告人张成河的供述;

2、证人姜X、陈XX、李XX等人的证言;

3、河南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书、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税收收入退还书等书证及身份证明等。被告人胡登玖辩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认罪。但我认为退税40多万元,有不实之处,对2009年福利企业退税18万多,不是我们造成的。因为2009年该福利企业资格已被取消,税务部门又退税给该福利企业18万多,民政部门对此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人张成河辩称:对于本辖区的福利企业申请退税,我们只对福利企业申请的全部材料和生产状况、财务帐表进行核查,落实。出具调查报告附退税资料,报领导审批,然后退税给福利企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有问题和失误,但不构成玩忽职守。请求法庭减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

(一)、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工作中的失察之误,构不成玩忽职守罪。理由:(1)、国税发【2007】67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下称67号文)和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下称92号文)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是界定税务管理人员职责的依据。【2008】170号文《关于规范和加强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的实施意见》以认定被告人的法定职责,而指控被告玩忽职守,《南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宛国税发【2008】170号文的批复》。明确规定:宛国税发【2008】170号文不作为基层税务机关退税和日常管理的执法依据。(2)、2010年11月18日南阳市宛城区国家税务局的“证明”证实:170文对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文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10号)文件规定,从文件内容、制定程序上均不符合规范性文件条件,因此,我局未予转发基层单位,仅进行传达,不作为退税和日常管理的执法依据。而公诉机关以宛国税发【2008】170号文作为对被告人指控的依据,没有法律依据。

(二)、对纳税人申报福利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的法定义务机关是民政部门,而非税务机关。

(三)、被告依法律、规章认真正确履行了自己的职责,起诉书指控被告张成河玩忽职守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理由不能成立。国税发【2007】67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中规定;减免税审批部门对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仅作书面审核确认。但在日常检查或稽查中发现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有误的,应当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作出具体处理”;结合“67”号文对三个单位的分工,对纳税人是否应当退税侧重于书面审查,对纳税人报送的民政部门的审核认定意见,劳动合同、“四金”交纳凭证等材料进行认真的核对等。对残疾人是否在岗、残疾人的工种等进行一一核实的责任已经明确由民政部门负责,非税务部门的法定义务。被告人依据“67号”文的规定,对照“92”号文第5条规定的条件对福利企业提供的材料认真进行核对,并根据企业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出具报告和审批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尽了自己的职责。

(四)、被告张成河核对申报材料、未发现问题,是宛城区矿产品加工冶炼厂造假、民政部门未实地核查的结果,并非是造成冶炼厂造假、民政部门未实地核查的原因。

(五)、被告张成河的行为应认定为工作失误。

被告人在工作中最终未发现企业的弄虚作假行为,导致了冶炼厂退税成功,给国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被告张成河的行为,符合工作失误的条件,最多为工作失误,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南阳市宛城区矿产品加工冶炼厂是2007年8月份左右成立的,该企业于2007年8月份向宛城区民政部门申报福利企业的,由宛城区民政局的胡登玖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他审查后,认为该厂符合认定为福利企业的条件,之后把该厂的申报材料上报到南阳市民政局,最后由河南省民政厅进行认定。2007年8月17日该企业被民政部门认定为福利企业的。事后被告人胡登玖只是例行程序对该厂的申报材料进行了检查,到厂里看看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厂里的残疾人数。胡登玖当时到厂里只是对在岗的残疾人员进行了清点,没有将残疾证与残疾人数逐一进行核查。对辖区内的宛城区矿产品加工冶炼厂申报福利企业的资格审查、年检及日常管理过程中,不负责任,实地核查工作流于形式。同年在办理增值税退税时,该企业先向新店分局写出书面的退税申请,然后由分局的被告人张成河副局长、等人到该企业里进行检查,检查完后写出调查报告,然后企业里的退税材料由新店分局的工作人员逐级上报审批。宛城区国税局新店分局的工作人员在企业申请退税后都要到厂里检查,被告人张成河等人来检查只是例行程序的检查,没有将厂里的残疾职工进行逐人核对。只对福利企业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生产状况及财务帐表等进行审查,对于实地调查,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认真对该福利企业残疾人员的实际上岗情况,逐一进行核实,出具的调查报告与该厂的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致使宛城区矿产品加工冶炼厂自2007年8月至2009年12月在不符合福利企业认定标准的情况下,被民政部门认定为福利企业,该企业长期采取残疾人挂名不上岗的形式骗取国家退税款共计422885.65元。

另查明:被告人胡登玖、张成河均系国家工作人员。再查明:南阳市民政局于2010年10月10日下发宛民文(2010)60号文件(对2009年度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证情况的通报)认定2009年该企业的福利企业资格被取消。不在享受退税政策。但在2009年度税务机关退给该企业税款18万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一)、证人证言

1、被告人胡登玖的供述证实:自己按要求开展了工作,没有发现福利企业存在违规现象,自己没有失职。

2、被告人张成河供述证实:自己按要求开展了工作,没有发现福利企业存在违规现象,自己没有失职。

3、证人陈XX证言证实:企业存在残疾人挂名不上班的情况,民政部门、税务机关检查只是例行程序的检查,没有将厂里的残疾职工进行逐人核对。

4、证人涂XX证言;该证言证实:企业存在残疾人挂名不上班的情况,民政部门和税务机关检查没有将残疾人逐人进行核查。

5、证人李XX证言;该证言证实:2009年没有在宛城区矿产品冶炼加工厂工作过一天,但将自己的残疾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借给宛城区矿产品冶炼加工厂使用。

6、证人李XX证言;该证言证实:李XX2009年没有在宛城区矿产品冶炼加工厂工作过。

7、证人季XX证言;

8、证人徐XX证言;

9、证人李XX证言;

10、证人王XX证言;

11、证人张XX证言;

12、证人张XX证言;

13、证人冯XX证言;

14、证人白XX作证言:

15、证人印XX证言;

16、证人杨XX证言;

17、证人朱XX证言;

18、证人于洪证言;

19、证人周保聚证言:20、证人张西焕证言;

21、证人李XX证言;

22、证人吕XX证言;

23、证人郑X证言,该证言证实:自己和张成河去福利企业进行过实地调查工作,没有发现福利企业有挂空名不上岗的现象。

24、证人聂XX证言,该证言证实:自己和张成河去福利企业进行过实地调查工作,具体工作是由张成河做的,自己不清楚这两家福利企业是否符合增值税退税的条件。

25、证人姜X证言;该证言证实:自己没有和胡登玖去新店的两家福利企业进行过实地调查工作,这两个厂是由负责这项工作的胡登玖进行检查的。

(二)书证;

1、南阳市宛城区矿产品加工冶炼厂及南阳市隐山高科绝热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河南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书

3、河南省福利企业人员变更安置认定书

4、河南省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

5、南阳市民政局、南阳市国税局文件

6、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及税收收入退还书。

7、南阳市宛城区民政局文件。

8、调查报告。

9、残疾职工名册及残疾职工变更名册。

(三)福利企业减免税工作相关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92号

3、《河南省福利企业认定办法》

4、《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税发【2007】67号

5、《南阳市国家税务局、南阳市民政局、南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规范和加强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的实施意见》

宛国税发【2008】170号

〈四〉被告人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1、2007年8月17日河南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书;

2、宛民文(2009)52号文件(对2008年度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证情况的通报);

3、宛民文(2010)60号文件(对2009年度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证情况的通报);

证明:南阳市宛城区矿产品加工冶炼厂2008年资格已认定,2009年该企业福利企业资格被取消。不在享受退税政策。

4、税收收入退还书21份,证实部分退税是在2009年,与民政部门无关。

5、财税【2007】92号文件、国税发【2007】67号文件; 6河南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7、南阳市国税局宛国税函【2010】127号关于执行宛国税发【2008】170号文规定的批复;

以上证据经过当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登玖在负责对辖区内福利企业的资格审查、年检及日常管理工作。未按上级文件要求,对宛城区矿产品加工冶炼厂的实地核查中只是查看了企业提供的书面材料,了解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但对企业残疾职工的合同签订、工种、岗位情况及工资发放情况没有详细的询问了解,也没有向残疾职工逐一的核实情况;福利企业的资格审查、年检及日常管理工作流于形式,造成宛城区矿产品加工冶炼厂仍享受福利企业待遇共计退还税款422885.65元。(但其中有2009年的18万多元损失,被告人认为不是被告人造成的)经审理查明;证实南阳市民政局2010年10月10日的宛民文(2010)60号文件对南阳市福利企业2009年的年检南阳市宛城区矿产品加工冶炼厂福利企业资格被取消。不在享受退税政策。被告人张成河在未接到宛城区矿产品加工冶炼厂福利企业资格被取消的文件之前,而继续给该企业退税18万多元。其责任不在被告人胡登玖。但由于被告人胡登玖、张成河没有对所管辖区内的福利企业认真的履行应尽各自的职责,对福利企业具体情况、退税申报情况等项工作进行书面、实地核查,严重的不负责任,导致没有福利企业资格的宛城区矿产品加工冶炼厂仍享受福利企业退还税收的政策。虽然被告人主观不是故意但已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登玖、张成河犯玩忽职守罪的理由成立。由于二被告的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登玖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张成河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栗 新 峰

审 判 员 周 建 明

审判 员 范 成 然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冉 冉

2.残疾人社会工作案例 篇二

关键词:社会排斥,残疾人,就业

一、研究的理论背景:社会排斥理论

社会排斥的研究起源于20世纪50~60年代贫困 (poverty) 研究中的对社会剥夺 (deprivation) 等概念与理论的探讨。英国学者汤森 (To w n s e n) 是较早将“社会剥夺”一词用于定义与度量贫困的学者之一。他认为, 社会剥削是指“社会上大多数人认为或风俗习惯认为应该享有的食物、基本设施、服务与活动的缺乏与不足”, “人们常常因社会剥夺, 而不能享有作为一个社会成员应该享有的生活条件”。之后, “社会剥夺”作为一个有丰富内涵的词而被广泛采用。随着社会剥夺的概念内涵, 由物质层面向社会文化层面演进, 20世纪90年代, 它进一步发展为社会排斥理论。现在社会排斥理论被各个国家广泛接纳, 并发展出适合自己国情的社会排斥理论。法国是较早研究社会排斥的国家,它认为社会排斥主要指个人与社会整体之间关系的断裂 (Silver, 1994) 。从20世纪90年代起,社会排斥成为欧盟社会政策的焦点,它对社会排斥的界定是基于公民资格权利的思考,主要指社会权利的否认,或者这些权利未充分实现。20世纪90年代末,社会排斥研究在英国有了较快的进展,在英国学术界,社会排斥指个人未能充分参与主流社会或当时社会认为必要的活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社会排斥概念的出现是在重大的经济和社会转型背景之下,对社会弱势群体重新进行概念化的一种尝试 (G ore, 1995) 。它已成为当今学术界研究弱势群体的重要理论。社会排斥理论的实质是研究社会弱势群体如何在劳动力市场以及社会保障系统受到主流社会的排挤, 而日益成为孤独、无援的群体,并且这种状况如何通过社会的“再造”而累积和传递(李斌,2002年)。

失业的研究是社会排斥在社会政策的研究中的主要议题。在探讨失业与社会排斥的关系时,近期的研究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讨论失业与社会排斥的关系。在社会关系量的方面,失业者参与社会活动和交往数量与频率略低,但并不明显;在结构和质的方面,失业对社会关系排斥的影响主要表现在造成社会分割或孤立,从而使失业者获得的社会支持降低。但也有学者从政府和国家制定政策的角度指出,社会排斥不仅与失业相关,人们可能在参与国家运行中受到排斥,基于这样的原因,政府部门不仅应关注社会排斥问题,还需要检验所有政策建议对提高社会融合的作用,强调社会保障的作用。此外,石彤以转型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女工为视角,对社会排斥的制度化进行了结构性、过程性分析。

当代社会排斥理论研究的主要趋势是关注社会机制、社会产品分配以及社会关系三个大维度。许多研究者在此纬度框架下结合具体的研究对象和中国的实际情况,从制度排斥、资源配置排斥及认知排斥的三个层面,对我国弱势群体的社会排斥现象进行分析。本文也拟从这三个层面对我国残疾人就业困境的社会性成因进行分析。

二、残疾人的就业困境分析

就业是残疾人的生存之基,给予具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平等的就业机会,不仅能保证其生活来源,同时也体现了他们的社会价值。然而我国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截至2006年4月1日我国残疾人已达到8296万人,占全国总人口数的6.34%。城镇残疾人口为2071万人,占24.96%;农村残疾人口为6225万人,占75.04%。全国城镇残疾人口中,在业的残疾人仅为297万人。可见,我国残疾人的就业状况令人堪忧。主要表现如下:

残疾人就业与就业总体水平有较大差距,整体就业质量不高。外在环境和内在因素的双重压力下,残疾人就业水平与就业总水平差距较大。中国人口众多,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的矛盾长期存在,就业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就业供给总量不减;历史遗留问题尚未全部消化,而新的就业矛盾又逐步凸显,这种就业背景十分不利于残疾人就业。另外,残疾人整体素质、就业能力与社会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也较突出,20世纪80年代末,残疾人文盲、半文盲占70%,残疾儿童入学率仅为20%,这一批人目前正处于就业年龄阶段,特别是随着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残疾人适应新就业岗位能力不足的问题更加突出。残疾人就业的整体质量也不高,主要表现在:第一,残疾人就业的稳定性较差。全国55.45%的国有企业中有残疾职工下岗,再就业率不足20%。第二,残疾职工的收入水平偏低。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平均工资不到社会平均水平的40%,许多地方残疾人工资甚至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第三,残疾职工劳动保障水平差。残疾职工参保率低,欠缴社会保险费和下岗残疾职工中断参保情况严重。第四,残疾人在就业机会、收入和社会保障等方面都存在不公平现象,同工不同酬、劳动价值和收入不对等的问题较突出。

就行业分布而言,残疾人在许多行业遭受排斥。在就业市场中,残疾人在许多行业遭受排斥是十分普遍的现象,因而也造成了残疾人在行业结构方面分布极其不平衡的现象。根据1993年抽样调查统计,全国15岁以上的有劳动能力或有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当中,待业率为49% (正常人为3%) ,同时,残疾人择业时范围也很有限,在业残疾人中从事体力劳动的占96.6%,而从事脑力劳动者仅占3.4%。尽管经历了十多年的发展,劳动力市场对于残疾人的排斥仍旧严重和普遍,在同等的条件下,即使残疾人的人力资本存量更高,用人单位也愿意招收正常人,熊斌、董志强等学者曾通过对重庆市残疾人的实证研究, 证实了这一观点。更令人担忧的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残疾人在劳动力市场上将会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若没有行之有效的就业保障措施,一系列新的社会排斥将会不断出现。

现行就业模式不适应就业形势发展的需要。从就业模式而言,我国残疾人的就业模式仍是“以集中就业为主,其他方式为辅”的模式,但随着我国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这种模式所受的冲击日益明显。由于市场经济运行的日益完善,大多数福利企业由于资金短缺、技术落后等原因,经营困难,关停并转,大批残疾职工下岗失业,据统计,全国福利企业残疾职工人数已从高峰时的90万降至目前的不足70万人;同时相关政策严重滞后,现行政策规定,只有民政、乡镇、街道举办的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才可享受税收减免,其他企业则不能享受退税优惠,许多福利企业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进行了股份制改造,因此不再继续享受税收减免,此外现行政策中对福利企业经营范围的限制也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因此,大大影响了残疾人的就业。按比例就业难以贯彻,分散按比例就业是指将残疾人按企事业单位数的一定比例分散安排到各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就业安置模式,它有利于残疾人就近就业,但是由于按比例就业缺乏全国统一的法律规定,行政执法主体不明确,难以有效地具体实施。目前有的用人单位以“残疾”为由, 把一部分具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拒之门外;有些用人单位宁可向政府缴纳残疾人保障金, 也不愿安置残疾人就业;有些用人单位为逃避缴纳保障金录用了残疾人, 但却不提供相应的岗位,而是让其闲置家中领取最低在岗工资。不少残疾人由于技能水平不高,缺乏资金,市场应变能力差,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处于劣势;而政府对个体就业扶持范围也较窄,主要集中于加工、修理、修配等范围,对容纳个体就业最多的个体商业经营方面的优惠支持力度不大,使残疾人个体就业困难重重。此外,我国已实施的相当一部分残疾人就业法律、法规、政策,已不适应形势的需要,法律规定之间缺乏协调、易造成矛盾,政策刚性不足,不易落实,还存在一些法律、政策的空白,这使残疾人的就业缺乏有力的政策支持。

三、残疾人就业困境成因的社会排斥分析

社会排斥理论主要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如何被主流社会排斥而日益成为孤独无援的群体,以及这种状况如何通过社会再造和传递的。本文选择从社会排斥视角探讨残疾人就业困境的成因,深入分析社会排斥是如何造成残疾人走向就业市场的边缘,甚至被排斥出就业市场的。社会排斥是一个多纬度概念,本研究拟从制度安排层面、社会资源配置层面、文化性认知层面三个层面着手进行讨论。

1. 制度性社会排斥

制度性排斥是指由于制度的局限性或缺漏,使得某一部分人群遭受制度的排斥而无法获得必要的社会资源的支持,从而沦为弱势群体的过程和现象。这种排斥在发展中国家表现得比较突出,对发展中国家来说,社会保障制度一般尚未形成体系,存在较多的制度缺漏,对许多生活事件缺乏相应的制度安排,当一部分人遇到某方面的问题而又无相应制度帮助时,就可能逐渐变得弱势和边缘化,社会排斥与制度因素的相关性显然强得多。就中国而言,这种排斥是造成残疾人就业困境的主要原因之一。

美国社会学家皮奥里提出,在现代工业社会中存在着两种劳动力市场,其一是收入高、劳动环境好、待遇好、福利优越的劳动力市场,也称为第一劳动力市场;其二是工资低、工作条件差、就业不稳定、福利低劣的劳动力市场,称为第二劳动力市场。两个劳动力市场是相互隔绝的,第一市场的求职者宁愿等待就业机会,也不愿到第二市场中谋职,而第二市场的失业者也根本不可能进入第一劳动力市场。第一市场和第二市场之间的区隔并不是纯技术的,更多的是一种制度性的隔离。我国残疾人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受排斥状况主要表现为:失业或被排斥出劳动力市场及处于第二劳动力市场。目前我国的残疾人就业制度不够完善,现存的法规权威性又不够,甚至出现一些政策的不协调。例如:在处罚拒绝接收残疾人就业的用工单位和表彰接收残疾人就业的用工单位时,没有赏罚分明的有效制度,不利于创造公平合理的残疾人就业环境;而福利企业中的“四残”职工认定政策不协调,造成某类残疾人的就业遭到排斥,根据民政部、劳动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残疾职工应包括:视力残疾者;肢体残疾者;听力、语言残疾者;智力残疾者。但是,近两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在对残疾职工认定上只限于“四残”(盲、聋、哑及肢体残疾),将智力残疾排除在外,使雇用智残员工的企业不能享受退税。因此,由于制度的缺漏和不完善,大多数残疾人往往被排斥在第一市场之外,甚至被完全排斥出劳动力市场成为失业者。另外,受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影响,农村残疾人口的就业几乎不受政策的保护,处于自我保护状态,他们基本是完全被排斥在劳动力就业市场之外的。

2. 资源配置的社会排斥

(1) 信息资源的排斥。充分的信息资源是个体获取就业机会的重要途径,而信息的获取方式主要有两种,即正规的制度化的途径和非正规的非制度化的途径。前者主要指由国家或各地方政府规划、制定的,为就业者提供就业信息服务的方式;后者主要指个体通过自己的社会关系网络获取就业信息的方式。对残疾人而言,前者提供的机会较少,尽管在各级政府政策的强制性要求和残联的倡导下,很多省市都开设了残疾人就业网站,有些地区还举办了残疾人就业招聘会,但其实效很差,很多招聘单位只是迫于压力走过场,没有真正招收残疾员工的意思。而第二种途径则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社会关系网的好坏决定其就业机会的大小和就业的好坏,有关系就能找到工作,没关系就业几率就很小。中国残疾人家庭主要分布在农村,城市残疾人家庭也多是一些贫困家庭,其父辈社会关系网较为薄弱,而残疾者由于个人的缺陷往往不愿意与他人交往,这样使得本就没有什么社会地位的残疾人的社会资本变得更为单一和薄弱。信息获取渠道的闭塞,导致了残疾人在就业市场中的边缘化。

(2) 公共设施资源的排斥。公共设施是社会为方便其社会成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的一系列服务设施。为残疾人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是保障残疾人融入社会的重要条件,有利于实现“平等、参与、共享”的社会目标。残疾人公共服务资源包括:文化体育服务设施、无障碍设施等方面。其中无障碍设施是保障残疾人外出工作的基础条件,它的缺乏,无疑会影响残疾人的外出工作。在政府的努力下,我国无障碍设施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一些发达大中城市的主要道路和商场、机场等公共建筑物及居民住宅,都设置了一批盲道、扶手等无障碍设施,不少电视台开办了电视手语新闻栏目,但目前这些无障碍设施还远远不能满足残疾人工作、生活的需要,例如:高层电梯、地铁等公共场所没有设立无障碍通道或没有投入使用,许多中小城市除了常见的盲道外基本没设立什么无障碍设施,连公共汽车都经常不报站,更别说其他设施了。无障碍设施的提供不足或使用率还很低,甚至有些设施闲置不用。这种状况主要源于制度上的排斥,导致他们资源分配上的边缘化,他们弱势的地位,使他们丧失公共话语权,因此,人们不会过分地关注他们需要什么,怎样为他们提供便利,怎样保证他们正常工作和生活,忽略他们的生存与发展状况,从而直接影响了他们顺利地开展工作。

(3) 教育资源的排斥。教育是提高个人素质和能力的重要途径,接受的教育和职业培训层次越高,个人的生活能力就越强,获得工作的机会就越多。因此,对于残疾人就业而言,教育显得尤为重要。但纵观我国所有关于残疾人教育的法律条文, 不难发现相关的法律条文都过于笼统、不便于操作, 残疾人教育保障体系并不健全。长期以来, 残疾人遭到的教育排斥十分严重。据全国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统计, 2006年,全国残疾人口中,15岁及以上残疾人文盲人口 (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人) 为3591万人,文盲率为43.29%。6~14岁学龄残疾儿童为246万人,占全部残疾人口的2.96%,学龄残疾儿童中,63.19%正在普通教育或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但中等以上的教育水平仍旧不理想,尽管1984年后修改了体检标准, 每年有1700人左右符合政审、成绩和体检标准, 应被大学录取, 但每年仍有900人被排斥于大学之门外。到2006年,具有大学程度 (指大专及以上) 的残疾人为94万人,仅占残疾人总数的1.1%。初级教育是教育的基础,发展至今残疾人的初级教育入学率仍旧无法与健全儿童的入学率相比,从而影响他们接受高层教育的机会,同时针对残疾人的职业培训机构也极少,导致了残疾人就业市场的弱势地位。

3. 文化认知层面上的社会排斥

(1) 认知偏差:偏见和歧视。一个群体对另一个群体的偏见根源于两个群体的差异性及彼此缺乏沟通,这种认知上的偏见往往导致行动上的歧视,残疾人就业机会的缺乏,较大程度上是文化价值观上的歧视与偏见造成的。宏观的社会结构和社会价值观念, 在形成有关残疾的文化观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中外文献中,我们不难发现无论中国还是外国,在一定的历史时期都曾对残疾人做出过负面、扭曲的理解。珂维曾经把人类社会分为“神的时代”、“英雄的时代”、“人的时代”三个阶段。“神的时代”和“英雄的时代”可谓是无知和迷信的时代,人们往往从宿命论出发, 认为残疾是上天 (神明) 对一个人的惩罚,形成了宿命论的残疾人观。而在中国社会中,“残”即“废”的观念严重地损害和歪曲了残疾人的形象,并成为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的一部分。随着社会的进步,这种观念仍没有得到彻底的改变, 仍有意识、无意识地控制着人们的想法和行为,尽管法律明文规定了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但是由于社会偏见与陈腐观念等非正式约束的存在, 社会主导群体在观念上没有很好地接纳残疾人, 还普遍认为,残疾人能保证基本的生存权就可以了,还需考虑什么发展权。总之, 社会对于残疾人的观念上的排斥, 是残疾人参与社会和获得平等权益的最大排斥, 是其他各种社会排斥的根源。

(2) 公众的社会责任感缺乏。西方发达国家残疾人的就业权益和其他权益能得到较好的保障,是与它们充分的社会责任感和浓郁的慈善意识分不开的。在西方,受基督教神学中的“恩宠论”的影响,人们从小受到感恩观念熏陶和回馈社会的教育,培养了公民的公益意识。而由于受传统人伦道德的影响,中国人的慈善观是由血缘人伦向外推及的慈善,难以产生对素不相识的人的关怀,缺少现代公益的基因。据一份慈善公益组织的调查显示:国内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超过1000万家,有过捐赠记录的不超过10万家,即99%的企业从来没参与过捐赠,只有1%的企业曾经参与捐赠。因此,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残疾人慈善事业起步还较晚,缺乏民间基础,加之一些部门领导不太重视,或是分而不管,或是表面应付,又或是对执行残疾人的优惠政策不感兴趣,寻找各种理由拒不执行,扶残助残意识淡薄,这种现代公益基因的缺失,使本就遭受偏见和歧视的残疾人更是孤立无援,在无助中,被推向就业市场的边缘。

综上所述,残疾人的就业困境主要是多重社会排斥的后果,因此,要改善这种状况,促进残疾人融入主流的就业体系,必须尽量消除社会排斥的影响。首先,作为公共产品的提供者,政府应充当合理规则的制定者,建立完善的残疾人就业制度,为残疾人就业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其次,在资源配置方面,完善残疾人就业信息服务体系,加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建立明确、权威的法律制度,让残疾人遇到教育不公问题时有法可依;最后,应通过多种渠道培养人们正确的价值观,消除对残疾人的偏见和歧视,培育社会责任感,共同关心残疾人的生存与发展,但偏见的消除是个双向互动过程,需要公众和残疾人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景晓芬.“社会排斥”理论研究综述[J].甘肃理论学刊, 2004, (2) :15-18.

[2]周林刚.论社会排斥[J].社会, 2004, (3) :23-25.

3.残疾人社会工作案例 篇三

摘要:我国残疾人社会工作的伦理困境主要体现为社会型残疾观和个体型残疾观的价值观念困境、保密和知情同意的原则困境以及社会工作者的角色困境。残疾人社会工作伦理困境产生的原因分为理论和现实两个层面,与之相对应的,残疾人社会工作伦理困境的出路分别为:一是确立伦理守则的建构主体,进而自上而下地建立残疾人社会工作的伦理守则;二是促进社会对残疾人权力与义务观念的转变,并推动社会道德共识的形成。

关键词:伦理理论;残疾人社会工作;伦理困境

中图分类号:C913.69;B822.9文献标识码:A

残疾人是我们无法忽视的庞大群体,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残疾人群体是需要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专业人员和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的重要群体\[1\]。我国残疾人社会工作在近些年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在2014年2月的第二十八次全国残联工作会议上,残疾人代表强调,社会工作的方式在为残疾人服务的长期过程中是十分必要的,需要通过社会工作动员各种社会力量,为残疾人实现同步小康提供动力。残疾人社会工作不仅更加完善了服务体系,也为残疾人群体带去了更多种类的服务,提升了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但在我国残疾人社会工作的发展过程中,一直还缺乏明确的本土化的伦理理论的指导,使得专业社会工作者在进行残疾人社会工作干预的过程中容易陷入伦理困境,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残疾人社会工作事业的发展。为了更好地推进我国残疾人社会工作的发展,我们必须为残疾人社会工作的伦理困境找到解决问题的出路。

一、残疾人社会工作伦理困境的涵义

弗兰克·罗伊温贝格和拉夫·多尔戈夫将社会工作伦理困境阐述为“社会工作实践中的伦理问题起源于作为现代社会特点的价值的多元性和矛盾性,当一个从业者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冲突的价值观时,伦理困境就可能会产生,诸如公正与平等、服务效用和效率,或者能力与平等。”\[2\]残疾人社会工作也不可避免地会处理与残疾人的关系和残疾人周围的社会关系。这些关系网络中普遍地存在着个人价值观,价值观和伦理是密切联系的,不同价值观要求不同的指导行为的伦理原则,这些不同的价值观和伦理原则的冲突会导致产生残疾人社会工作的伦理困境。

残疾人社会工作伦理困境具有一般社会工作伦理困境的普遍性,更具有其特殊性:一是对象特殊性。残疾人社会工作服务的对象是残疾人,而服务者却一般是身体无残障的人士,没有经历过残障的生活,很难对残疾人感同身受,形成同理心\[3\]。二是残疾种类的多样性。针对不同的残障情况,社会工作者需要采取不同的干预方式,这使得干预的方式存在差异。并且,一些特有的干预方式会因为残障情况的差异而无法进行。三是残障人群的敏感性。由于与残障共同生活的经历,残疾人群一般具有更强的敏感情绪,社会工作的干预方式存在局限,更容易出现不当的干预。

根据上述分析,残疾人社会工作的伦理困境可以定义为:在残疾人社会工作中,由于社会工作伦理价值观存在多元性和矛盾性,以及其服务群体的特殊性和群体关系的复杂性,使得作为“非残疾”的社会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观念的冲突及由此带来的干预方式选择的难题。

二、我国残疾人社会工作伦理困境的主要表现

(一)价值观念困境

价值观念困境是指在价值观念存在多元及其矛盾的情况下,不同的价值观之间会出现冲突,自我的价值观和他人的价值观出现冲突以及自我内部的价值观冲突,都会直接导致价值观念上的选择难题。价值观是对人的生存与发展的价值本质进行深入思考和高度提炼的结晶。伦理学理论的应用和伦理原则的规范对人类行为产生着重要影响,不同的价值观要求有不同的指导人类行为的伦理原则,当不同的价值观发生冲突时,伦理困境也随即产生。就残疾人社会工作的对象残疾人而言,社会上对于残疾人自身残疾的观点是什么,直接影响着社会主流意识对残疾人的刻板印象。社会工作者究竟是以个体型残疾观还是以社会型残疾观来处理个案并用以指导自己的工作,是至关重要的,这在残疾人社会工作中也常常容易出现伦理的困境。

我国残疾人社会工作伦理价值观念困境主要体现在社会型残疾观和个体型残疾观念的选择困境。社会型残疾观的这种新型“范式”已在逐步取代个体型残疾观的某些陈旧观念。个体型残疾观认为,残疾人社会工作一方面要通过康复计划使残疾人身体尽可能地康复到接近正常状况,另一方面,要对残疾人进行心理调适,要求残疾人认可身体障碍的事实。目前,个体型残疾观是我国社会对待残疾人的普遍意识观念。但个体型残疾观只关注了残疾人个体,并大都以正常人的角度来考虑残疾人的需求,忽视了每个残疾人个体的特殊性和经历的心理阶段的不同,同时也忽视了残疾人的家庭及其所处的社会环境的差异\[4\]。而社会型残疾观将对残疾人身体的关注转移到残疾人所处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环境中,认为残疾是社会强加于他们身上的一种压迫,许多身体损伤者都不认为自己是残疾人,也反对社会给予他们的标签和歧视。社会型残疾观所关注的工作方式是社会工作者不再是站在服务者的角度来为身体损伤者提供服务,而是成为身体损伤者的同伴,一同与强势社会的压迫进行抗争,力图取消社会强加于他们身上的残疾标签。同时,要改善社会环境中存在的“残疾”要适当地适应身体损伤者的需求。社会型残疾观更加理性地要求对身体损伤者的需求进行评估和预测,以避免不必要的干预给身体损伤者带来进一步的伤害。

对于社会工作者而言,究竟是按照社会价值观中的传统观点来对待残疾人,还是选择更多残疾人所倾向的社会型残疾观,致力于为身体损伤者改善身边“残疾”的社会环境,这是专业工作者在从事残疾人社会工作之前要着重而且首要考虑的问题;同时,社会工作者会受到外界社会的价值理念及其存在于其中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常处于自我价值观和社会价值观的两难选择困境之中。

(二)原则困境

残疾人社会工作伦理原则是针对残疾人社会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伦理问题提出的标准和守则。这些标准和守则涉及到残疾人社会工作开展的各个方面,各种原则之间根据干预工作情况的不同,本身就存在不兼容性,在残疾人这一特殊群体中开展原则的遵守和维护,可能存在多元和矛盾的情况。下文就保密原则和知情同意原则来分析残疾人社会工作中存在的原则困境。

1. 保密原则的困境。保密原则涉及到的伦理原则包括自主性原则和诚信原则,其次是无伤害原则和善行原则。而在保密原则的问题上,残疾人社会工作者往往出现自相矛盾的情况:当保密的内容涉及到可能对其他公众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况时,如果继续遵循自主性原则,就无法做到无伤害和善行,社会工作者对应该遵循的原则的选择便存在两难的选择困境;残疾人社会工作中的保密原则的困境还体现在是否坚持为精神残疾或精神失常的案主保密。对于那些精神残疾或因残疾而导致的情绪抑郁或失常的案主来说,他们可能会伤害自己,或对第三方的人造成伤害,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工作者应该选择泄露机密以保护第三方免于受到伤害,还是根据保密原则而让案主或者第三方存在于潜在的危险之中,这是社会工作者在干预过程中无法回避的伦理选择困境。最后,社会工作者还要关注如何把握保密的程度,由于残疾人群体具有更高的敏感性,社会工作者如果不能把握残疾人案主对哪些因素想要隐瞒或是表达,过高或者过低的保密都将会影响到案主对社会工作者的信任。而且社会对于残疾人的一些福利和资源是需要残疾人透露自身的残疾情况和家庭情况的,社会工作者如果想要为残疾人争取社会资源,就需要违背保密的原则,但社会工作者会陷入信任危机,如果为了坚持保密原则,又会让案主错失很多社会资源,造成资源的损失\[5\]。

2. 知情同意原则的困境。知情同意的伦理原则的基础是对自主的尊重,既是基于伦理准则中尊重来访者自主性的原则,其干预的效果要依赖于来访者。因此他们应该知道所有信息以便自由选择是否继续进行干预,这一规定也基于无伤害原则和公正原则。当来访者了解了咨询的程序、风险和潜在收益时,他们或多或少会避免咨询中未被预期的不良后果,因而会影响到干预的效果,而无法做到无伤害,如果要做到公正和无伤害原则,往往需要为残障人案主作出一定的决定,而这样无疑是违反了自主性原则,即知情同意原则的根本。在残疾人社会工作中,知情同意原则困境还体现在残疾人被认为是能力缺损的人,其中还大量地存在智力残障人士和残疾儿童,由于他们特殊的身体状况,知情同意难以进行,智力残障人士和残疾儿童由于智力和社会经验的局限,很难作出对已知事实的判断。即使他们作出了判断,也无法承担其后果。社会工作者在干预的过程中,也会有很多需要为残疾人案主提供解决办法的情况,在提供方法时,社会工作者往往需要保持不干预作决定的态度,这本来就是两难的矛盾境况\[6\]。社会工作者无法从一般人的角度来分析残疾人案主的想法,并产生同理心的,对于残疾人案主缺乏理解和感知,服务者与被服务者双方在关键的干预的沟通上存在问题,也是造成许多干预不成功的原因。

(三)社会工作者的角色困境

社会工作者的角色的多重性决定了他们选择的复杂性,在角色的矛盾冲突中,社会工作者常常会陷入伦理选择的困境中去。社会工作者首先是一种职业角色,被认为是充满了同理心和道德感的助人自助的角色形象。而他们的角色也是多元化的,他同时还是家庭成员、守法的公众、纳税者等形象。专业工作者在干预过程中扮演了众多角色,当角色期待和角色利益不同时,社会工作者的选择会陷入两难抉择的伦理困境。对于机构来说,专业工作者是雇员,要按机构的政策来满足机构的期待,但作为为残障人案主服务的工作者,他们又要为实现案主的目标而努力,一旦机构目标与案主目标不符,专业社工需要满足的角色期待便存在两难的情况;对于机构内其他社会工作者或是其他领域的工作者而言,社会工作者的角色是和他们共同分享经验的合作者,而对于残障人案主来说,社会工作者对其有保密的责任,究竟是满足作为同僚的沟通交流的角色期待还是履行好作为为残障人案主工作的社会工作者的角色,社会工作者都需要进行两难的角色抉择。

残疾人社会工作中,社会工作者在残疾人社会工作中担任的角色是需要为残疾人案主谋求利益的,同时,社会工作者也是社会大众的一员,需要履行公民义务,也担任着合理运用社会资源的角色。在谋求福利的同时,社会工作者也必须估计其他人和群体的利益,残疾人社会工作是一项社会型的事业,具有广泛性和公平性,社会工作者不能为了单一案主的利益而破坏这种公平性和其他个人或群体的利益。在谋求残障人案主最佳利益时,社会工作者很难保证公平性,或者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很难为残疾人案主谋求到最大的福利。我国是以集体主义为本位的国家,在以集体利益为主的情况下,往往会忽视个人利益的实现和满足,社会工作者一方面要顾及残疾人作为弱势群体所拥有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要顾及公平,社会工作者容易在这种两难的选择中陷入困境。

三、我国残疾人社会工作伦理困境产生的原因

我国残疾人社会工作伦理困境产生的原因主要分为价值观念困境产生的原因、原则困境产生的原因和角色困境产生的原因三个方面,本文将分别从理论层面和现实层面来分析。

(一)理论层面的原因

本文尝试通过元伦理学、规范伦理学的相关理论来探讨我国残疾人社会工作伦理困境产生的原因。

1. 道德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之争。元伦理学强调的是语言和概念,它所定义的道德语词是人类道德生活展开必须仰仗的基础,需要得到明晰的界定和准确的运用。道德语词对道德的义务和权利进行了明晰的划分,道德义务是道德实体的派生物,这个道德实体既可以是善,也可以是某种社会角色。义务是在某种关系中存在的行为必要性和行为应当性。在道德语境中,权利是指人的主张和行为具有正当的价值。从元伦理学对权利和义务的定义来看,社会工作者在残疾人社会工作个案中需要执行的道德义务是对善的执行,也是基于其自身社会角色的执行,他在这段关系中承担着善的义务,并拥有正当行为的权利\[7\]。而何为善,何为正当,何为在本段关系中的行为必要性和行为应当性,这在每一个案中都不是明晰且有固定的选项的。试想,如果作为社会工作者是持有个体型残疾观念的人,他将会把自己的处境放置于整个社会的环境中去考虑,仍然认为残疾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应该基于家庭而不是社会;相反,如果社会工作者持有社会型残疾观念,那在他看来,应该让残疾人成为社会的一部分,让社会接纳残疾人,不再将其囚禁于家庭的牢笼,而社会也应该为残疾人创造更多融入社会的条件,因此社会就成为残疾人工作开展的义务主体,这两个观念,都有各自的“善”和“正当性”,都有自己的价值元点,而正是基于这两个价值元点中存在冲突和不适合,所以基于这两个价值原点演绎出来的价值观念也因此会出现冲突,而陷于伦理困境之中。

2. 原则建构主体的矛盾。规范伦理学一般是对人们的行为准则的研究,探究的是道德的原则和规范的本质。伦理困境在这层意义上来说,是因为人们所遵守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出现了矛盾而产生的。规范伦理学确立的一个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就是:道德行为者在某种意义上,施加了道德要求在他们自己身上,他们既是道德法则的作者,也是臣服者,所以他们并不将道德看做是强加的,当他们依据道德原则行动时,其实依据的是自我标准,进行的是自我主宰\[8\]。在残疾人社会工作的伦理守则制定过程中,制定守则的大都是缺乏对残疾的切身感受及实际经验的“正常”人,他们站在伦理的制高点,将西方的伦理守则进行学习和规划,形成本土的伦理守则,这个自上而下的过程,并不能制定出适应我国残疾人社会工作发展的伦理守则,而正是这种伦理守则的理论缺失和不适用,导致我国残疾人社会工作中会出现原则困境,每一项制定好的伦理原则很难指导实际的操作,更甚的是一些本来就存在不兼容性的伦理原则更会直接产生残疾人社会工作的伦理困境。

(二)现实层面的原因

我国残疾人社会工作伦理困境产生的现实原因主要是:在文化上,与自西方而来的社会工作文化背景存在不同;在理论原则上,没有形成本土化的伦理守则;在社会工作者的素质上,没有形成应有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

1. 文化背景的差异。我国本土文化对残疾人社会工作和西方发展起来的残疾人社会工作存在诸多不同,并且产生冲突,导致伦理困境的产生。就传统文化而言,我国是以儒家的传统文化为主导,文化主体是隐忍和服从,在残疾人的遭遇中,我国传统文化强调要逆来顺受,改变自己适应社会。基于基督教义和个人主义价值观的西方传统文化,他们更强调个人的权利、个性和尊严,不同于我国的传统文化\[9\]。一个是崇尚残疾人推翻社会压迫,积极改变环境,一个更倾向于改变自己来适应环境。就当今文化而言,我国正处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集体主义的道德观念,以维护集体利益和整体社会的和谐为首要目标,在追求残疾人个人的利益时,更要考虑和顾忌集体和全社会的利益,这与基于资本主义社会国情的西方社会工作伦理核心“人的独立性”的观念存在冲突和矛盾,在西方社会工作伦理的本土化的过程中,这种文化的差异使得价值观难以融合,便导致了残疾人社会工作伦理困境的产生。

2. 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构建的缺失。目前在我国从事残疾人社会工作的主要是全国各省市、各区和街道的残联工作人员,作为事业单位的人员而非专业社工,他们比较缺乏残疾人社会工作的相关知识和职业规范。社会工作是一门助人自助的学科,正因为其助人方法的专业性,使其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和专业技能。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主要是在全国残联的统一推动下开展的,专业从事残疾人社会工作的社会工作者在我国尚存在很大的缺口,而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和伦理守则的教育,在从事残疾人社会工作时,便容易陷入利与义的两难抉择之中。同时,国内也缺少对专业的残疾人社会工作的督导,对工作人员行为伦理进行监督和判断的督导人员的缺失,使得我国残疾人社会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构建举步维艰。

四、 我国残疾人社会工作伦理困境的出路

(一)理论层面的出路

从理论层面上看,运用优势视角促进社会对于残疾人权力与义务观念的转变,确立伦理守则的建构主体,为伦理困境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撑。

1. 社会对残疾人权利与义务观念的转变。权利和义务的道德语言要求我们追求正当利益、自由主张和主体资格。道德权利意味着社会认同的正当性,这需要在全社会的范围内提出明确的统一的对待残疾人的价值观念,我国主流意识还停留在于个体型残疾的观念之中,对于残疾人社会工作,还是停留在以医疗康复和心理治疗的方式让残疾人适应社会,这与新时代的大多数残疾人对尊重和人格追求的自身需求不符。社会主流意识的改变是一个缓慢渐进的过程,残疾人社会工作需要改善陈旧意识对残疾人社会工作的负面影响,形成支撑社会型残疾价值观念的理论体系,促进社会对残疾人主流意识的改变。社会需要保障残疾人在正当的资格范围进行道德行为的自由状态,他们的权利和义务虽然都处在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但要确保其不成为形同虚设的“物事”。为残疾人建造一个不残疾的社会,这不仅需要社会工作者更需要整个社会去接纳和认同,让他们和正常人一样,行使必要行为和应当行为。

优势视角是一种相对新型的范式,它专注于个人优势,认为每个人都具有独特的优势和资源\[10\],在残疾人社会工作发展及其本土化过程中,社会工作的角色应该是帮助社会和残疾人自身重新觉察残疾人群体的权力与义务。优势视角学者萨利贝伊认为,几乎所有的事情在某种特定的条件下都可以视为一种优势\[11\],对于残疾人来说,在社会生活中,他们的权利与义务不仅要靠自己的努力来实现,更要以更积极的态度来应对生命中的挫折,更要看到自身的优势和可能性,争取社会的资源。对于社会来说,认为残疾是一种悲剧的主流价值观需要得到改变,不能因为人有残障就否定他们对社会可能作出的贡献,否定他们的义务,要在优势的视角上发现他们的可能性和价值。残疾人社会工作的本土化进程,需要将残疾视为优势这一观点的引导,明确残疾人的权利与义务,建立一个不残疾的社会。

2. 确立伦理守则的建构主体。在确立伦理守则的建构主体时,依据康德的观点,具有自主性的理性行为者唯有依据纯粹实践理性而行动,而那些通过基本的道德视域进行推理来决定具体的道德要求的伦理原则制定者,并不能制定出实际能指导伦理困境解决的伦理守则,康德将我们所制定的行为理由、义务和责任划定在实践视域和评价视域,这也就是说只有通过实践者的亲身经历和对行为的总结和评估才能将一个行为的理由、义务和责任划定清楚,也就是说,伦理守则的建构主体是需要参与过客观实践并对行为有累积的经验和反复评估的人。在确立我国残疾人社会工作伦理守则的建构主体时,我们应该遵循规范伦理学对于规范制定者的约束,将伦理守则的建构主体确定为兼顾实践和评价的行为者,这样其所具有的纯粹实践理性,才能制定出符合实际伦理问题需要的指导原则。

(二) 现实层面的出路

在实践层面,我国残疾人社会工作伦理困境的出路主要是推进残疾人社会工作的发展和本土化进程。本文提出以自下而上的全新方式,形成我国特色的残疾人社会工作伦理守则,并从社会道德共识建立的角度,从现实的实施方法上来探寻我国残疾人社会工作伦理困境的出路。

1. 自下而上地建立伦理守则。残疾人社会工作伦理守则的本土化过程,是一个需要结合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现状、传统文化和观念、残疾人身心状态等各个方面的特殊性来确立的过程。根据上述的理论分析,我们应该让有实践经验和受过专业化训练的人士来提出伦理问题及其解决方法,通过对问题及相关资料的收集和整合,根据各个地区、各个省市的特殊性来制定既有特殊性又带普遍性的属于我国本土化的残疾人社会工作伦理守则。这个过程是一个长期的累积和调研过程,在收集一定的资料之后,根据多元性和复杂性发展着的残疾人社会工作现状,通过自下而上的过程,并通过反复实践和修改,实现我国残疾人社会工作伦理守则的创立。

2. 社会道德共识的建立。在现代社会,维系社会发展的动力主要是以利益为核心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需求,这导致了对于任何一种道德信念都可能会有相反意见的情况,对于解决伦理困境的方法都会有另一种选择,正是这种意见和选择的多元化,使得社会道德共识难以形成,而社会道德共识的形成,必须达到理性共识,这种理性共识是指一种旨在达到主体间相互理解的交往行为的结果,依靠理性的信服力建构起来的\[12\]。对于残疾人社会工作来说,这种理性信服力的建构,社会工作者在其中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这实质是要求社会工作者实现一种中立的态度,让残疾人与其他社会成员的公平性得到保障,自身也在利与义之间和各种角色中寻求到一种平衡。

探求社会内部的力量,形成道德共识,就是要推翻和抛弃歧视的标签,实现残疾人在社会上自如的生活、出行;然而,在我国要彻底消除对残疾人歧视的愿景仍然任重而道远。推进残疾人社会工作伦理困境的解决,需要社会工作者的共同协作才能实现,作为专业工作者,首先自身要站在残疾人这一边,和他们一起抗争强势社会的标签压迫,还要积极联络资源,为弱势群体的残疾人争取在社会上的话语权。全国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需要树立同等考虑残疾人发展的眼光,为残疾人社会工作的发展创造机会,发展慈善事业,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体系,并鼓励社会上的其他人群,将对残疾人的道德共识构建成社会共同体的精神基础。

\[参考文献\]

\[1\]张晓筱.社会政策视角下的我国残疾人就业问题分析\[J\].经济学研究,2014(2):101104.

\[2\]罗肖泉.社会工作实务中的伦理困境\[J\].广西社会科学,2003(9):3740.

\[3\]姚尙满.我国残疾人社会工作的发展现状及对策\[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报,2007(6):4951.

\[4\]奥利弗.残疾人社会工作:第2版\[M\].高巍,尹明,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4960.

\[5\]陈钟林.社会工作价值与伦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7890.

\[6\]高辉.试论伦理学的三种理论形态\[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12:2629.

\[7\]拉福莱特.伦理学理论\[M\].龚群,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7882.

\[8\]孙建.西方社会工作伦理在中国本土化的探讨\[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5862.

\[9\]何雪松.社会工作理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101104.

\[10\]刘炳跃.论优势视角\[J\].理论研究,2012(S2):140.

\[11\]David Wilkins.Ethical dilemmas in social work practice with disabled people\[J\].Journal of intellectual disabilities,2012(2):6778.

4.残疾人社会工作案例 篇四

一、基本资料

案主姓名:陈先生

性别:男

年龄:55岁

社工姓名:马恒珠

二、个案来源及接案原因

来源:残联专委(阿芳)介绍

接案原因:案主有家庭困扰

三、个案背景

案主三级肢体残疾,左脚因淋巴发炎没有及时治疗而致残。初中文凭,能用普通话与社工交流。案主一家四口,一儿一女,案主和女儿的关系较好,女儿过节的时候有时会来看案主。

案主与妻子分居已有两年,分居有三大原因:

1.案主有打麻将的习惯,类似赌博。

2.案主被谣言找小姐,妻子听信谣言,不能原谅他对婚姻和家庭的如此背叛。

3.案主拖欠工人工资,引发案主与妻子激烈的争吵,争吵中案主儿子将案主踢伤。案主自尊心强,分居到与社工接触之前,从未主动与家人联系,他提到去年春节他妻子居然打电话叫他一起吃年夜饭,但是他感觉妻子是可怜他,他狠狠的拒绝了,从此不再联络,偶尔碰面面也不说话。案主人际关系不错,常和朋友喝茶,聊天,打麻将。

四、问题分析

(一)理论分析

1、根据人本治疗模式理论,我们认为案主的处境是由案主的生理因素,心理因素,以及案主所处的环境造成的。案中,案主的自我评价是消极的,社工希望通过个案辅导,创造一种积极的环境,促使案主形成积极的自我评价。同时使案主认清事情的原委始末,有利于案主接受和承认自己或者他人的不协调,主观上要求改变现在的生活状态。

2、人本治疗模式理论认为在个案辅导过程中应关注个案辅导关系,社工应促进案主发现和认同自己优势和劣势。

3、人本治疗模式理论认为应重视个案过程,认为人的改变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所以在个案中社工尤其重视案主在个案过程中积极的行为和思想。

(二)案主的优势:

1、案主改变的意愿强烈。

2、案主愿意放下自己承认自己在分居情况中负有的主要责任。

3、案主信任社工,愿意一起探讨达到目标的路径,并积极采取行动。

4、案主身体尚健康,有远见,考虑到以后的生活质量有必要提高。

5、案主宽容儿子犯的错,重亲情,知恩图报。

(三)案主的劣势:

1、性情急躁,希望尽快的看到成效;

2、对残疾的认知有偏差,认为残疾等同与残废;

3、案主自尊心强,不敢承受失败,有时看到有可能失败时就立即放弃。

(四)案主的问题与需求:

1.案主有孤独感。在交谈中他多次提到自己一个人住很孤独。抱怨妻儿不与他在一起生活。

2.生活态度消极。他多次使用“我是个残废的人,什么也做不了”的话语。并把妻儿离开他归因为他残疾而又不能赚大钱。

3.案主担忧晚年生活一个人太困难,在交谈中多次提到,一个人住哪天病死了臭了都没有人知道。

五、协议目标与服务计划

(一)介入总目标:案主与家人有联系,可以彼此串门。

(二)过程目标:

1.让案主习得一些老年人健康生活日常注意事项知识;

2.令案主了解自己困境的形成的具体原因,哪些需要改进;

3.令案主清楚自己的优点,从而更欣赏自己;

4.丰富案主的日常生活。

(三)具体的行动计划 :

1、约定一周会谈一次,在会谈中做出改善或改变等有效行动的决定,并采取行动。

2、走访案主生活的社区,与案主的妻子及儿子或者女儿交谈,共同探讨问题的解决模式。

3、提供中老年人人常生活饮食和作息注意事项,或者促使案主改变一些影响身体健康的陋习。

4、了解案主的兴趣爱好,共同发现丰富生活的方式和途径。

六、服务记录和过程评估

4月11日,14:30-16:30首次见面,地点:案主朋友家里,以会谈的形式了解到案主基本资料,案主三级肢体残疾,抱怨残疾让他一事无成,被妻子遗弃。社工主要用倾听,同理心,以及反映感受、收集资料,鼓励案主改变不良境况,促使其成为服务对象。评估案主的主要需求是提升自信心,改善对生活的消极看法。

4月22日,14:30-16:00正式接案。见面地点案主家里,社工收集中老年人健康生活日常注意小常识,提供给案主。社工用对质、摘要、澄清等技巧了解到案主关于家庭矛盾的更多信息,案主对自己一个人的晚年生活表示出担心。评估案主孤独和担心晚年生活的问题均与他现在的分居生活相关,所以首要目标是改善案主与家人的矛盾,使案主重新获得家人的照顾。和案主约定下次见面,商讨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

4月28日,介入。15:00-16:30公明福利院面谈。共同确定服务目标是“案主和妻子可以经常联系,偶尔可以串门”。在服务过程中社工和案主遵守以下原则:(1)主动争取实现目标,相信自己有能力改善自己的生活。(2)真诚,不说慌。(3)有疑问要提出来,尽量不要猜疑,相信彼此。(4)保持良好的心态,宽容自己,宽容他人。(5)对自己有积极的认识,了解自己的长处,坦然自处。社工了解到案主家庭矛盾产生的原因基本是由案主犯错或者妻子对他的误解引起的:1,赌博,2,被谣言找小姐,3,拖欠工人工资被告,与妻子吵架时被儿子踢伤。与案主一起探讨打麻将与赌博的关系,使案主从他妻子的角度理解到妻子的认识是“麻将等同与赌博”。了解案主“找小姐”事件的具体过程,让案主换位思考妻子听到这样小心的悲痛心情,令案主体会妻子不肯相信和原谅他的原因的情景,尤其使案主明白自己曾经多么伤妻子的心。回顾拖欠工资事件,案主表示愿意原谅儿子打他的错,自己只想再好好和妻子过。案主与社工约定下次与案主的妻子面谈。

5月8日,12:40-13:10电话辅导。案主电话告之妻子不接受家访。社工了解到妻子并没有拒绝,只是说找合适的时间,案主害怕被拒绝,而自己提出“不见就算了”并与妻子争执,认为妻子不给面子,不理解他的用心。社工运用自我披露,对质,等技巧与案主一起分析他们争吵的原因,案主认识到自己的语气和态度总是高高在上,盛气凌人,要求别人就范。表示以后再和妻子联系尽量和蔼些。案主的意愿没有被满足,显得沮丧。社工对其进行情绪疏导和增权,与案主一起发现案主的优势,强化案主:肯放下自己承认错误;主动做出改变;坚持(两年来重来没有放弃过在一起的希望)等优势。

5月14日13:25-13:501.准备打电话给他的太太,请案主明确社工应该和可以表达的内容。(1)表达案主希望与其太太和好的愿望,以次报答妻子曾经的恩情,说明平时电话的争吵是因为脾气不够好。(2)案主承认赌博的错误的做法,希望太太原谅他,他已经不赌了。(3)澄清谣言,案主真的没有找媛交。同时他表示先打电话给他的太太询问他太太是否愿意接听社工的电话。2.社工向案主表明了自己案主自决原则并一起分析了他太太不愿接受电话拜访的原因主要是妻子误会社工的来意和目标。3.社工鼓励案主想其他的方法协调他们之间的关系,案主试图让女儿帮忙,女儿以不便插手父母关系为理由拒绝。案主受打击。4.短信进行辅导和增权。告诉案主事情的解决不是一两个电话就可以解决的,肯定案主做的努力和成果。鼓励案主坚持给妻子打电话,慢慢的争取原谅。案主表示需要时间重新反思最近的工作和心情。

6月13日。8:00-9:00总结。案主主动提出结案,案主认为自己问题的解决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自己对这段时间的工作想好好反思再前进,案主表示已经明白自己的优点和劣势,更清楚自己曾经如何伤过家人的心。社工条理性的告诉案主他在这段时间案主的进步,并对这些进步进行强化,案主表示以后一定改变和妻子说话的不友好态度1.对以前做的所有工作进行回顾。总结出几点进步:(1)勇于放下自己,主动承认自己有错,并作出积极的补救努力。(2)体会到自己曾经多么的伤妻子的心。(3)信任他人,不封闭自己,坦然接受他人的帮助。(4)主动给妻子和女儿打了电话,不再被动的等待别人来照顾自己,并体会吃闭门羹的酸楚,从而明白以后打接电话语气要适当的转变。2预备结案。提醒案主关注身体健康,少喝酒。此外,针对案主提出先下时间较多,且有老年学校在公明的情况。鼓励案主到老年学校学习和交朋友。3.针对个案目标为达到的情况,真诚的告诉案主,社工认为努力并不是没有用,而是,暂时没有看见结果,如果案主以后想继续,社工愿意继续和他一起努力。现在尊重他的决定而暂时停下来。整个个案过程中,总体目标没有达到,但是实现了“(1)让案主习得一些老年人健康生活日常注意事项;(2)令案主了解自己的困境的形成的具体原因,哪些需要改进(3)令案主清楚自己的优点,从而更欣赏自己。”这些过程目标。在结案的时候社工还与案主一同探讨一个人怎么样才能过得更充实,社工从案主想接触更多的人以及后悔没有读大学的角度考虑,建议案主报读老年大学,案主表示愿意考虑并争取就读。

七、结案

5.残疾人运动会教育教学案例 篇五

活动时间:2011.9.14 活动地点:402班教室 参加人员:402全体学生 活动目标:

1、通过亲临残运会现场观看运动员的比赛,教育学生我们在学习、生活中要向运动员学习;激发学生顽强拼搏的意志和自强不息的精神。并教育学生要帮助残疾人。

2、顽强拼搏的精神以及助残意识落实到具体行动中来。

3、通过听、看、讨论来感受和体验拼搏这种精神;学会关心、帮助他人。活动准备:

1、多媒体课件、图片。

2、收集生活中听到、看到“顽强拼搏、自强不息”“帮助他人”的事例。活动过程:

1、中队长宣布“爱的奉献”主题班会开始。

全体同学合唱残运会会歌《我们都一样》 “我们都一样,我们都一样,一样的生生不息,一样的青春飞扬„„”

2、学生上台汇报收集的事例并说说有什么感想、体会和打算。

(1)袁梦婷:爷爷是残疾人,但他每天送我上下学,我很感到;我应该好好学习,报答爷爷!以后我会主动帮助别人,特别是残疾人,更加应该伸出援助之手。

(2)祝顺佳:在新闻上看到安徽滁州女大学生方美娇带着瘫痪的母亲上学;湖南大学生带着李俊威带着患精神病的妈妈上学已经6年了。他们又要读书学习、又要照顾生病的妈妈。这种顽强的精神值得我们学习;特别是我们有这么好的学习条件,更加要好好学习。以后在工作、生活中也要向他们学习这种顽强的精神。

3、主持人:昨天我们观看了残运会“男子坐式排球”你有什么感想、体会和打算。

黎元昌:虽然他们身体残疾了,但意志很坚定!在赛场上救起一个个球,这种顽强拼搏的精神很值得我们学习;我们不应该看不起残疾人,更不该嘲笑他们,我们应该帮助他们,向他们学习。我们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遇到挫折应该想到残疾运动员。敢于面对现实、顽强拼搏。

同学们都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和体会:都觉得残疾人很了不起,这种身残志坚的精神值得每位学生学习!他们真正做到了我们都一样。并表示以后看到残疾人不会看不起、嘲笑他们,并会帮助他们。

4、看一组残疾运动员在赛场上拼搏、成功的照片。

同学们看了以后都觉得很激动、很振奋。他们太了不起了。表示要他们学习;帮助他们。在生活中遇到挫折不会退缩;乐意帮助需要帮助的人。

5、中队长讲话:

(1)通过这次活动我们应该向残疾人运动员学习顽强拼搏、自强不息的精神,在学习与生活中遇到困难不要低头,要敢于拼搏。在生活中我们要乐于助人,特别是帮助残疾人。

(2)中队长送给同学们一句话:充满着欢乐与斗争精神的人们,永远带着欢乐,欢迎雷霆与阳光。——(英)赫胥黎

6、再一次全体合唱《我们的都一样》“我们都一样,我们都一样,一样的生生不息,一样的青春飞扬„„”

6.残疾人社会工作案例 篇六

社会要适应残疾人而不是残疾人适应社会

刘正山

随便翻开媒体,不难看到残疾人被歧视的相关报道。由此,笔者开始思考下述问题:残疾人为何容易遭受歧视?歧视行为会有什么后果?社会应该歧视残疾人吗?

笔者思索之际,恰好看到丁启文先生的《人性·人道·人权》一书。阅读之后发现,《人性·人道·人权》是一部非常值得深思的思想性著作,而且很好读。它以人 性、人道为主脉,宏微结合,政论、叙事、答问录、杂文、随笔并收,文字活泼简练,内容富有创意,对于残疾人与残疾人事业的独到观点,读来令人居安思危。

从常识看,残疾人是一个比较特别的群体。残疾人因为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正因为这些特别因素的存在,残疾人往往容易受到歧视。

歧视残疾人行为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如丁启文先生书中所说,这是传统的“一元”价值观的必然结果。或许受到丛林法则观念,抑或社会达尔文主义的影响,主流 的观念提倡“竞争”,主张“优胜劣汰”。由于残疾人被认为是一个被动的、病态的、不能独立的,需要医疗和救济的群体。从而,社会活动被分为“正常人”的社 会活动和残疾人的社会活动。社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是由“正常人”的社会活动创造的;残疾人是“非正常人”,是社会的包袱和麻烦,只能消耗而不能创造社 会物质和精神财富。因此,残疾人往往被视为“废人”,是家庭和社会的累赘。

丁启文先生认为,残疾人和健全人一样具有与生俱来的公民权利,包括生存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康复的权利,劳动的权利,娱乐的权利,爱与被爱的权利,以及 得到各种社会补偿的权利,并尽自己应尽的义务。这一点,我完全赞同。这其实是一个“公平”与“效率”的选择问题。社会经济的发展,终极目标是人人幸福,而 要实现这一点,必然要考虑效率,毕竟,没有经济数量的积累,无法为发展提供基础支撑,是故“仓廪实而知礼节”。但在实践中,往往单纯强调后者,忽视前者,最为典型的观念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显然误读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公平即正义,是权利之意,它是效率的基础,正义是效率的基础与前提。为了效 率,必须维护正义。从长期的、动态的角度看,如果没有正义作为支撑,真正的效率是不可能实现的。

这一点不难理解。一旦我们的观念从“一元论”走向“多元论”,则会发现,除了必须遵循权利平等这个底线之外,似乎找不到歧视 “残疾人”的任何理由。实际上每个人都可以是“残疾人”。“残疾人”只是一个语言称呼而已。如果说一个人缺少一只胳膊被认为是“残疾”,那么,有的人缺少 仁慈之心,是否比缺少胳膊更为“残疾”?推广来看,世间万物,各有所长,无法判定谁是“正常人”谁是“残疾人”,因为每个人都有比较优势。有些东西看似没 有用,实际上是因为你没有看到它的用途所在。如《韩非子·说林》所述,管仲跟随齐桓公讨伐孤竹国,春天出发,冬天返回。在回国的途中迷失了方向。管仲对齐 桓公说:“老马有认路的特长,可以利用它。”就挑选了几匹老马放在队伍前面走,队伍跟在老马后面,最后找到了回国的道路。比起年轻的马,老马不能驮运,一 些无知的人也许要将他们弃置如敝帚。但是,老马认识道路,让齐国将士绝处逢生。同样的道理,年老力衰的人,肩不能挑,手不能提,但是,他们的生活经验丰 富,遇事能够应付自如,这是年轻人不具备的优势。

或许值得高兴,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人们终于发现残疾人也是“人”。于是,有了一系列动人的说法——回归主流社会啊,社会要适应残疾人而不是残疾人适 应社会啊,随后有了一个比一个到位、一个比一个“硬”的宣言和行动纲领。这当然是一种设计,一种多元共生的、文明的设计。

但遗憾的是,经济自由主义的兴起,主流思潮似乎又向所谓的“优胜劣汰”法则回归,又开始单纯宗奉所谓的“看不见的手”。正如一则经济学笑话所说,如果灯泡 坏了,根本不需要电工,“看不见的手”可以搞定。这其实是一种严重的思维谬误,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乔治·J·施蒂格勒教授曾提到一个河流污染问题。人们一 般将该问题视为甲给乙造成损害,因而所要决定的是:如何制止甲?这是错误的。世间所有的问题均具有相互性,即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从而我们必 须确定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如果我们假定污染的有害后果是鱼类的死亡,要决定的问题则是:鱼类损 失的价值究竟大于还是小于可能污染河流的产品的价值。不言而喻,必须从总体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

从功利主义角度,从总体上看,就如丁启文先生所说,残疾人在现代社会条件下不再是社会的负担而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前进的力量。“残疾”不是造成残疾人问题的根本原因,主要是为残疾人提供的条件不够,因而使残疾成为一个问题。只要社会为不同类别残疾人,根据其不同的缺陷所提供的各 种功能性补偿,比如给盲人一个音响指示器、一个盲道、一个报层电梯,一个帮助认知环境的标志物;给聋人一个字幕、一个闪光门铃、一个可视电话;给肢残人一 个坡道、一个轮椅、一个适合的门把手等等。有了这样的补偿,残疾对一个人日常生活和劳动的影响就可以缩到很小甚至是零,残疾人就可以不再处处遇到障碍而可 以学到许多知识,有效提高残疾人的生存能力,增加他们的社会经济文化产出,并增加残疾人的福祉,进而增加全社会、全人类的福祉。

现实中,只要适当提供条件,很多“残疾人”做出的贡献远远超越那些所谓的“正常人”:“左丘失明,厥有国语,孙子膑脚,兵法修列”,司马迁惨遭不幸,发愤 著述《史记》,千古流传。在当代,以吴运铎、张海迪等为代表的广大残疾人,做出了突出的成就。在海外,美国总统罗斯福,大发明家爱迪生,音乐家贝多芬,天 体宇宙学家霍金,都是残疾人。难怪西方人说,“要让社会适应残疾人,而不是让残疾人适应社会”。

今年,我国举办第13届国际残奥会,无疑是推进全社会树立新的残疾人观,大力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构建我国和谐社会,提升社 会文明进步水平的千载良机。而丁启文先生的《人性·人道·人权》适时出版,对树立新的残疾人观做出了可贵的探索,无疑将对相关改革起到启发和推动之效。

7.残疾人社会工作案例 篇七

残疾人事业是高尚、文明、进步、人道的事业。改革开放以来,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重视下, 我国残疾人的生活状况有了明显的改善, 残疾人的康复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他们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但是, 在新世纪新阶段, 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 由于我国社会差距进一步拉大, 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还比较落后, 特别是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机制还不够完善, 覆盖面有限, 农村人口的社会保障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 特别是农村残疾人群由于受身体状况的限制, 他们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很弱, 生存处境仍然比较艰难。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 他们期望社会加大帮助其康复的力度, 从根本上增强他们参与新农村建设的能力, 不断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因此, 我们应当以全新的理念, 深刻认识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重要性, 充分认识到残疾人康复工作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 我们认为主要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充分认识残疾人康复工作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残疾人康复既是一个社会问题, 又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和谐社会建设, 是新形势下促进社会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 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必然要求, 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 和谐社会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 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明确的目标和要求, 既包括物质文明建设, 也包括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残疾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困难群体, 他们的生活状况如何, 参与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如何, 不但关系着他们生存与生活质量的改善, 而且也直接体现着和谐社会建设的内容与成果。可以这样说, 如果没有残疾人生活质量的改善和提高, 和谐社会建设就是一句空话, 和谐社会建设就无法实现其整体目标;如果没有残疾人参与和谐社会建设,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不是整体意义上的和谐社会。

目前, 甘肃省有187万残疾人, 其中, 百分之八十都有康复方面的需求。在甘肃省农村人口中, 从个体的绝对数量来看, 残疾人在农村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似乎并不高, 但由于他们身体功能的损伤, 需要家庭的供养、帮助的程度较大。由此可见, 一个人的残疾不仅仅是个体的残疾问题, 而会牵涉其家庭和亲属的富裕、和谐, 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应当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高度, 深刻认识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重要意义, 通过多种途径, 多种康复手段, 帮助他们恢复、补偿身体功能, 使他们参与正常的社会生活。

1) 在和谐社会建设中, 要进一步加强政府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主导作用, 帮助更多的残疾人康复。残疾人是社会弱势群体, 在社会资源的创造和利用过程中都相对处于弱势的地位, 残疾人的需求往往是关系到自身生存的最基本要求, 我们应该从立党为公, 执政为民的角度, 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 在资源的配置和资金的支持中对残疾人群予以倾斜。

2) 要有大局观念, 政府各部门要在和谐社会建设工作中, 将残疾人纳入社会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 通盘考虑。残疾人康复是一项长期的社会性工作, 牵涉到社会的方方面面, 仅靠残联一家是做不好的, 需要政府各部门的合作与支持, 才能将残疾人康复工作落到实处。政府各部门要以解决群众的疾苦, 帮助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为出发点, 在本部门和谐社会建设的政策制定及资金分配中对残疾人的康复予以优先扶助, 对残疾人的康复需求通盘考虑, 为残疾人参与享受新农村建设提供帮助。

3) 残联要充分发挥协调作用, 为残疾人在和谐社会建设中争取利益。和谐社会建设是一个社会资源重新整合的过程, 也是一个社会资源再分配, 再创造的过程。残联做为残疾人的娘家, 残疾人的代言人, 应当抓住和谐社会建设给我们带来这个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 通过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社会的宣传, 通过帮助残疾人解决具体的康复、扶贫等问题, 为残疾人争取资金支持和社会资源, 使更多的残疾人康复。

2完善社会保障及医疗救助的保障措施, 建立残疾人康复经费筹措的长效机制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及医疗救助等相关的保障措施, 建立残疾人康复经费筹措的长效机制, 切实保障和解决残疾人的康复难题。

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保障劳动者和社会成员因年老、疾病、失业、丧失劳动能力时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安全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是对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失业时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基本医疗需求在物质上给予社会性帮助和保障, 它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调节器”, 社会发展的“减震器”, 实现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的“平衡器”。

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着覆盖范围窄、制度不健全、管理基础薄弱等问题, 尤其农村社会保障能力还很脆弱。能真正享受到国家的社会保障政策的人口, 特别是农村人口还很少。我们要更多地从注重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 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率, 特别要认识到加快扩大农村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 甘肃省社会保障工作很薄弱, 社会保障体系很不完善。目前在甘肃农村, 贫困问题尚未完全消除, 许多残疾人的温饱问题才基本解决, 残疾人及其家庭拿不出钱来解决自身的康复问题, 尽管, 这几年来, 各级政府通过各种渠道和康复项目的实施, 投入了一定资金解决残疾人的康复问题, 但与残疾人的康复需求相比, 还有很大的差距, 残疾人康复工作要想获得稳定长久的资金投入, 按甘肃省目前经济发展水平, 各级政府拿不出更多的资金来解决残疾人康复工作中存在的资金短缺问题, 残疾人的康复面还很窄, 资金缺口还比较大, 残疾人“因残致贫、因残返贫”的现象十分突出, 阻碍了整个社会发展的步骤, 影响到整个社会小康建设的步伐和新农村建设的实施。因此, 解决残疾人的康复问题其实在某种程度是解决残疾人的脱贫问题, 是解决建设小康社会中存在的难点问题, 也是建设和谐社会首先要化解的社会矛盾之一。

1) 动员残疾人及其家庭加入目前在全国推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通过多种途径, 宣传动员残疾人家庭尽快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体系, 让残疾人尽快分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带来的种种实惠, 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保障问题, 想方设法降低残疾人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门槛, 扩大残疾人康复医疗的就诊和报销范围, 使残疾人得到实惠, 受益康复。

2) 要积极稳妥地逐步建立、完善符合农村实际的社会保障体系及医疗救助制度, 使之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解除残疾人及其社会弱势群体的后顾之忧, 保障社会的稳定和谐。

3) 加强残疾人康复项目的引进与实施, 缓和、补充甘肃省残疾人康复经费的短缺问题。这几年甘肃省先后通过与港方慈善机构、慈善人士及国内发达地区政府机构的合作, 引进实施了一些残疾人康复项目, 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 得到了残疾人的欢迎。但是, 从项目的规模和资金的数量来说, 都很不够。我们应该在保留、引进过去项目的基础上, 扩大项目引进范围和力度, 使更多的残疾人得到实惠。

3根据甘肃省农村的具体实际, 走出符合本省特点的残疾人康复工作模式

山大沟深、交通不便、经济不富裕是甘肃农村的基本特征, 在这种情况下, 如何让残疾人就近就地得到方便快捷的康复服务, 这是我们要在新农村建设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客观地讲, 现在各基层残联通过康复机构的建设, 配置了一些康复设备, 这从康复示范及指导作用来讲, 是非常重要的, 在交通便利的城区康复服务的辐射作用也是非常大的, 但在山区有许多残疾人因身体及经济的原因, 不可能长时间地离开他的居住地去进行康复训练, 解决他们的康复需求只能就近就地提供康复服务。去年, 笔者曾去甘肃的会宁县帮助实施香港嘉道理社区康复项目,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一些具体做法对我们的工作有一定的启示。会宁县通过民政、卫生、教育多部门的联动, 培训县、乡、村三级康复骨干, 建立了以县康复中心为龙头的县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 又通过乡、村、社 (康复员、村医、社长或家属) 的二级培训将具体工作直接落实到了残疾人的身上, 使残疾人的康复落在了实处。同时, 对部分现有条件下不能满足康复需求的残疾人, 又反过来通过社、村、乡、县逐级转介, 使问题得以解决。会宁县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 坚持从实际出发, 立足村情社情家情, 坚持因陋就简、因地制宜, 通过帮助残疾人制做简宜的康复训练器具, 制定训练方案, 教会残疾人一种方法, 给残疾人灌输一种理念, 使他们自信、自立, 取得了较好的康复效果。他们的这种做法在甘肃省的其他县区不一定实用, 但它对甘肃省残疾人康复工作模式的探索和创新, 有一定的借鉴和启示作用。

4大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为残疾人回归主流社会创造健康向上的康复环境

在农村, 由于认识水平及知识普及等方面的原因, 相当一部分人对残疾人康复知识的了解不多, 对残疾人不理解, 甚至存在歧视残疾人的现象, 使许多残疾人因为残疾而自卑, 失去了康复的信心和勇气。因此, 营造健康、文明、和谐的社会人际关系的环境, 对残疾人康复显得尤为重要。我们要通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大力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全面提高农民素质。通过开展各种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具体的扶残助残行动, 通过残疾人康复知识的普及, 在农村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 引导农民群众自觉践行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树立理解、帮助、关爱、支持残疾人的社会新风尚, 形成和谐的人际关系, 为残疾人康复并进而回归主流社会, 提供文明、健康的生存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1]郑芸哲, 张忠家, 孙艳, 等.PSW12型动力水龙头装置研制[J].石油矿场机械, 2011, 40 (5) :59-61.

[2]孙娟.SL675型高压重载水龙头设计研究[J].石油矿场机械, 2010, 39 (4) :74-76.

8.倾尽一切,让残疾人都有工作 篇八

改变我一生的新闻报道

我与威客的故事,要从2006年说起。那正是我人生最灰暗的时候,一条腿残疾,生意也失败,家里的开支都要靠老婆一个人承担。

当我从电视上看到“威客”这个新生事物时,马上就觉得眼前一亮。坐在家里就可以工作和赚钱,很符合我对自由工作的向往。于是,我尝试与当时在威客界很有名气的猪八戒网联系,并得到了一份推广员的工作。工作内容很简单,找到客户,让他们在猪八戒网上发布任务。

客户遍地都是,但那时候威客还是个新玩意,很多客户对这并不了解,甚至怀疑我在行骗。为了打消客户的疑虑,我在各大论坛和贴吧里写了很多关于威客的软文,并在文章后面留下我的QQ号。有感兴趣的企业看到这些文章后会加我QQ,然后我再对他进行更进一步地解答,逐渐引导他发布任务。当客户觉得我说的有道理的时候,通常就会真的去发布任务。最后他得到了满意的作品,而我也赚到了不菲的推广提成。

为了更深入地做推广工作,我专门搭建了一个威客信息聚合平台——“威客天空”来为自己宣传。这个网站不仅能给我带来源源不断的客户,还能接收到广告,赚点广告费。后来,随着推广力度的加深,生意一天比一天好起来,我的收入也从起初的的每月一两千元,上升到现在的上万元。

给绝望的残疾人带来希望

威客不仅改变了我的人生,也给我身边的残疾人朋友带来了希望。

2009年时,我在中央电大残院武汉江南教学点上学,身边的同学都有着不同程度的残疾。其中有一位患有脑瘫的同学叫叶家志,他平时做着一份清洁工作,每月只有500多元的收入。这点收入对于在城市生活的人来说实在是太艰难了,于是,我将自己的经历告诉他,并建议他也去做威客。

其实,当时的我并不能确定脑瘫病人真的能在猪八戒网赚到钱。但没想到的是,他成功了。几个月后的一天,他跑进教室兴奋地对我说:“袁班长,我赚钱了!”我大吃一惊,立马打开教室里的电脑登上了猪八戒网。当我看到他作品上那鲜红的“中标”标签时,鼻子突然一酸掉下泪来。虽然这次中标酬金只有小小的5块钱,但对于一个脑瘫病人来说,这是多么珍贵的希望啊!

我要让全国的残疾人都能有工作

叶家志的成功让我萌生了一个更大的梦想:我要帮助更多的残疾人,让他们也能过上好日子!

我一直在为实现这个梦想寻找机遇,结果还真让我给碰到了。2009年,我把一份《互帮中国创业计划书》交给了“阳光创业计划书大赛”的评委会,并最终获得了这次大赛的特等奖。这次获奖让我受到了极大的鼓舞,我下定决心要把我5年多做威客的经验毫不保留地传授给需要的残疾人朋友,要为中国所有的残疾人搭建一个永不失业的网络工作平台,解决残疾人就业难的问题,帮助他们树立起工作与生活的信心。

2010年8月,我陆续开了几个以“互帮中国”为名的微博,经常与全国各地的残疾朋友进行在线交流。我发现残疾同胞们对工作的渴望远远超出了我的想象,特别是经济困难的残疾家庭,就连最基本的生存都很难得到保障。如果能帮助一个残疾人,也许就能挽救了一个家庭。而中国有8300万的残疾人,残疾家庭平均每户有2.6人,解决了所有残疾人工作问题也就意味着会影响2亿多人。在我看来,“互帮中国”是一件天大的事,我必须要做,而且,一定要做好!

上一篇:企业人才流失问题研究下一篇:星级员工颁奖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