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2024-07-26

工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通用11篇)

1.工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篇一

根据最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目前2014年也还是适用此标准。工资薪金适用七级超额累进制,具体如下: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

起征点是3500,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2014年实行7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个税免征额3500元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具体表格如下: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1 不超过1500元的 不超过1455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注: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法律快车知识延伸:

五险一金

按照国家规定,企业要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如果是在职的员工,单位会为你办理缴纳,其缴纳标准:

2.工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篇二

关键词:所得税,内资企业,外资企业,税率

2007年3月16日我国颁布了新《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颁布了与之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行, 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 促进了统一、规范、公平竞争市场的建立。与此同时, 新《企业所得税法》还适度地降低了税率, 扩大了税前费用扣除, 从而降低税收负担, 调整产业结构和实现区域均衡发展。

一、新《企业所得税》施措的必要性和基础

1. 老《企业所得税》不符合国际税收惯例, 不能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

从形式上看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都是33%, 但是两套税法无论是在法律效力, 还是税前扣除项目标准和资产税务处理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 外商企业的窄税基、多优惠和内资企业的宽税基、少优惠直接导致两者实际税负的差距, 据统计,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实际平均税负一直在10%左右, 而内资企业则在25%以上。我国已经加入WTO, 外资企业将进一步进入我国, 成为我国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我国企业也将进一步走向国际市场, 参与国际竞争, 对企业所得税在内外资企业之间、地区之间实现统一提出了迫切要求。

2. 老《企业所得税》税基界定不规范。

内资企业税前扣除限制过严, 税法对税基的确定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关系不协调。为适应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制度的需要, 会计制度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 且不断处于调整之中, 而税法没有建立一套独立的所得税税基确定原则, 有些规定甚至在沿用老的会计制度。二是税法对界定税基的一些概念比较模糊。如对业务招待费、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都以收入的一定比例为计算, 收入净额和总收入是会计概念还是税务概念, 其内涵和外延有多大, 并不明确。三是对内资企业税前扣除项目列支标准规定过严。为取得应税收入而发生的许多费用不能在税前足额列支, 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发展规律, 不利于内资企业的健康发展。

3. 我国财政收入具备调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的实力。

我国经济的腾飞是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亮点, 世界各个地区、国家都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充满了信心, 而这也是令中国人感到自豪的一件事情。近几年来经济增长率都保持在年均10%左右, 2005年国民生产总值已达到就182 321亿元, 居世界前列;2006年财政收入达37 636亿元。这些都表明我国财政收入的稳定性进一步增强。所以我国财政有调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经济基础, 发挥财政杠杆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

4. 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

我国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企业所得税法, 加重了内资企业税收负担, 不利于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进行公平竞争。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后, 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有利于公平竞争, 也有利于资源合理配置, 有利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二、新税法实施后对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新税法与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法相比, 在纳税方式、税率、税前扣除标准、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 都发生了较大变化, 这些变化将给内资企业所得税收入和管理带来较大的影响。

1. 税率变化的影响。

新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25%, 对小型微利企业给予20%的低税率优惠;现行税法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 (含3万元) 以下的企业减按18%的税率,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 (含10万元) 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减按27%的税率。据测算, 黑龙江省2006年度内资企业增减相抵后因税率变化内资企业所得税收入减少267 067万元。

2. 税前扣除标准变动的影响。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 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现行税法规定内资企业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 对教育事业、老年服务机构、青少年活动场所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红十字会等基金会允许全额在税前扣除, 其他按照应纳税所得额3%在税前扣除。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现行税法规定内资企业工资支出按计税工资标准 (1 600元) 限额扣除;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变动, 必然带来以工资支出为计算依据的三项费用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税前扣除额发生相应变动。据测算, 黑龙江省2006年度内资企业按照新税法规定实际发生 (发放) 的工资费用全额税前扣除, 减少企业所得税收入82 698万元, 同时三项费用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增加税前扣除减少企业所得税收入15 299万元;按现行税法规定标准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为3 300万元, 按照新税法规定标准因税前扣除标准变动内资企业所得税收入减少98 205万元。

3. 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影响。

新税法将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 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 特别是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 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扩大到全国范围;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其他就业人员的所得税优惠方式, 用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劳服企业、福利企业等直接减免税政策;取消了现行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两免”、新办的三产企业定期减免等减免税优惠政策。据测算, 黑龙江省2006年度内资企业, 按照新税法规定增减相抵后因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内资企业所得税收入减少47 205万元。

三、所得税两税合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影响

1. 税收优惠对吸引外资的作用是很有限的。

一般来说, 对外资的吸引力主要包括以下因素:一是市场潜力因素, 潜在巨大的市场对吸引外资具有重要的作用;二是政局和法律因素, 政局不稳定直接影响投资的安全性, 而法律不健全投资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上述因素是决定外资是否投资的两个基本条件;三是要素稟赋等比较优势因素, 包括劳动力、资源稟赋等, 从发展规律来看, 这些因素对吸引外资的重要性正在逐步下降。

2. 所得税两税合一主要调整的是税负结构, 总体税负不会有大的变化。

如果选择在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之间寻找最佳结合点的改革方案, 变动较多的是内资企业而不是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制, 对吸引外资影响有限。同时, 改地区优惠、外资优惠为产业、行业优惠, 实行以行业优惠为主, 地区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 变化的只是外资企业的行业税负结构。可能由于外资投资的行业不同, 有的企业税负增加, 有的企业税负减少, 但总税负不会有大的变化。

3. 所得税两税合一有助于优化外资投资结构。

调整税收制度, 改普遍优惠为特定优惠, 给予交通、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同时限制污染企业、高耗能企业的发展, 有利于优化外商投资结构, 促进外资企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提高外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最终增加外商的收入。

4. 所得税两税合一有助于稳定外资的数量, 提高引资的质量。

所得税两税合一从长期看, 不会对吸引外资有大的影响。我们应正确看待引进外资的数量和增长比例的变化。 (1) 从短期看, 所得税两税合一初期, 引进外资的数量有所下降, 是正常的。 (2) 从长期来看, 引进外资的数量会增加。因为中国有广大的市场和良好的投资环境, 是世界上最好的投资地之一;统一税制是绝大多数国家的做法, 有利于公平税负, 贯彻国民待遇原则, 消除税收歧视, 促进竞争。 (3) 引资质量会提高。引进外资不能只看数量, 不看质量。强调多引进规模大、技术含量高、无污染的企业。所得税两税合一, 有利于促进竞争, 必然提高引进外资的质量。

综上所述, 新税法的实施对黑龙江省内资企业所得税收入总体来说会减少企业所得税收入。但是从综合效应来分析, 可以促进经济结构优化, 增加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 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刺激经济增长, 从而扩大税基。同时,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 有利于减少纳税人偷逃税的机会, 有利于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最终将有利于增加税收收入。

参考文献

[1]财政部税政司.新企业所得税法导读[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8.

[2]赵桂娟, 张运莲, 刘志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M].北京:新华出版社, 2008.

[3]财政部税务司.新企业所得税法导读[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7.

3.工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篇三

一、降低储蓄利息所得税税率将使该税种更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自亚当·斯密以来,许多经济学家都将公平原则置于税收诸原则的首位,因为税收公平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政治、社会问题。税收公平原则是指国家征税应使每个纳税人的税负与其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使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这就要求税收的设置应使相同纳税能力的人承担同等的税负(横向公平),不同纳税能力的人应承担不同的税负,能力大的人多交税(纵向公平),并且尽量避免重复征税和使税收触及到纳税人的基本生活保障需要。然而,我国自1999年11月1日开征的储蓄利息所得税似乎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首先,对储蓄利息征收20%的比例所得税对高收入人群而言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影响,因为他们有更多的选择机会来安排自己的资产,如投资房产、投资基金、股票,或将钱存于国外等。也就是说,高收入阶层多元化的投资渠道使其主要资产并不会被征到储蓄利息所得税,20%的储蓄利息所得税对他们产生的边际效用相对非常小。但在我国社会保障系统还不健全,市场投资环境并不十分稳定的情况下,相对高收入阶层来讲,中低收入者把有限的收入投资到房地产和股票等市场中去的人群比例还是要少得多,尤其是有些低收入人群,他们有限的收入甚至只能维持基本生存,如再有剩余,恐怕最好的选择还是存入银行来慢慢积累医疗、教育、住房等方面的未来支出。这样,大部分剩余资金只能存入银行的中低收入者就成了利息所得税的主要征收对象,20%的储蓄利息所得税对他们产生的边际效用要大得多。从这个角度来讲,储蓄利息所得税并不是累进性的,而是累退的,它不但没有起到解决贫富分化问题的作用,反而扩大了贫富差距,这岂不与税收的负担能力原则相悖吗?另外,储蓄利息所得税是对个人已缴过相关税收后的所得存入银行的收入产生的利息征税,它具有重复征税的特征,并可能触及到低收入人群未来的基本生活保障。这不仅加重纳税人的负担,并且使税收更加偏离税收的中性原则,扭曲生产者和消费者的选择,进而影响资源的有效配置,产生更多的税收额外负担。其实,在美国、法国、澳大利亚及我国台湾等国家、地区都是把利息收入全部计入年总收入,一并按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并对低收入者规定了相关扣除,这种税收制度考虑到了低收入人群的实际情况,更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尽管由于我国的国情及征税技术水平等原因,暂时难以取消储蓄利息所得税,但关于储蓄利息所得税从2007年8月15日起由原来20%的税率调低为5%将有利于缓解储蓄利息所得税与税收公平原则相背离的程度,从而使储蓄利息所得税更加趋于公平性。

二、降低储蓄利息所得税税率有利于经济的稳定发展

所得税对个人储蓄的影响主要是通过个人可支配的收入和税收后收益率(或税后利息率)的影响来实现的,从而产生两种效应,即“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在对储蓄的利息所得不征税的情况下,对其他所有收入征税将直接减少个人可支配收入,但不影响到利率水平,也就是说不改变个人预算线的斜率。因此,由于征收所得税,个人的消费与储蓄水平同时下降了,它不会产生替代效应而改变消费与储蓄的选择行为,这就是所得税对储蓄的第一个收入效应。在对储蓄的利息征所得税的情况下,现在的消费与将来的消费的相对价格发生了变化,将来的消费(储蓄)价格变得更加昂贵了,而现在的消费价格相对下降,个人现在将增加消费,于是产生了替代效应,也即征税减少了纳税人的实际税后收益率,降低储蓄对纳税人的吸引力,从而引起纳税人的消费来替代储蓄。同时,在对利息所得征税后,个人的实际收入或购买力下降,人们为了减轻因利息损失所造成的未来收入的减少,很可能减少现在的消费,从而维持既定的储蓄水平,这就是所得税对储蓄的又一个收入效应。

从税收学的角度来讲,税收对储蓄的最终影响如何,取决于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的相对大小。若收入效应占优势,将鼓励储蓄,若替代效应占优势将抑制储蓄。由于受1997—1998年亚洲金融风暴的影响,当时我国经济开始滑坡,物价连续下降的趋势明显,大部分商品出现供过于求,消费低迷不振,固定资产投资放慢,经济可谓是处于通货紧缩状态。为此,中央政府采取了扩大内需的积极财政政策,其中之一就是从1999年11月1日开始恢复开征储蓄利息所得税,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增强替代效应来鼓励消费和投资,启动内需,刺激经济增长。但由于受国民传统储蓄观念,以及国内金融市场还很不健全,投资工具非常有限,市场信息不充分,一般小额投资者根本无法控制自己的投资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替代效应的作用并不明显。其实当时开征储蓄利息所得税除了最直接的效果就是增加财政收入(20%的储蓄利息所得税可以使中央财政在征收利息税的第一年末就增加了大约270亿元的收入)外,刺激内需、增加消费和投资的作用并不明显,启动内需的作用主要是靠政府发行公债来扩大公共投资才实现的。尽管如此,但对当时正处于通货紧缩的经济状态来讲,通过开征储蓄利息所得税增强替代效应来鼓励消费和投资还是有一定的理论依据的。笔者在此暂且对当时开征储蓄利息所得税并未达到中央政府的初衷,以及当时开征储蓄利息所得税是否明智不作过多评价。而对于时隔八年之久的今天,经济情况发生了新的变化,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较快,物价总体水平偏高,储蓄的实际利率出现了负数,可谓是通货膨胀的迹象。在这种情况下,若对针对通货紧缩而开征的储蓄利息所得税仍旧不作改变肯定是不合时宜的。目前,由于物价的上涨和其他资产价格的上升,居民储蓄的实际利率已出现负数,储蓄的机会成本较大,也就是说人们选择用消费和投资来替代储蓄的行为已很明显,若再征储蓄利息所得税无异于火上浇油,那将进一步加大储蓄的机会成本,使得替代效应进一步增强,从而更加鼓励消费和投资,显然与一般宏观经济政策的反周期调节相违背。这也正是今年存在储蓄大搬家,过度消费和盲目投资,股市异常火暴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通过降低储蓄利息所得税的税率来减征利息所得税,同时配合以中央银行进一步提高存贷款利率,可以使储蓄的实际利率水平得到相应提高,从而使所得税对储蓄的替代效应得到减弱,进而有利于吸引部分资金回流到储蓄,有利于缓解资产价格和CPI的继续上涨,防止经济由偏快转向过热,促进经济健康稳定地向前发展。

另外,在目前的所得税征收办法中,除了储蓄利息所得税存在重复征税的特征外,资本红利税也有这种特征。上市公司除生产经营中缴纳增值税等流转税外,其净利润分配前还要缴纳25%(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企业所得税,而投资者获得分红后,还需再缴资本红利税。这样,企业创造的利润就会因为两次征税而使其流到个人手中的大为减少。也正是由于这种资本红利税对企业利润的进一步消化,才使人们失去了长期投资上市公司股权获得稳定红利分配的信心和想法,从而造成大多数只会急功近利于股票价格的短期炒作。储蓄所得税税率降低这一政策举措可能会给人们一种良好的心理预期:即尽量避免重复征税,与储蓄所得税具有同样特征的资本红利税税率也可能减少,这将有利于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有利于股东的长期投资行为而不做短期的投机行为。从这一角度讲,储蓄所得税税率降低可能会因为影响资本市场来稳定投资环境,进而促进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三、降低储蓄利息所得税税率体现党和政府对民生问题的高度重视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加快,物价水平也在不断上涨,CPI连续三个月超过或达到了3%的水平,5月份的CPI为3.4%,而当时一年定期存款税前利率为3.06%,导致居民的储蓄存款实际利率出现负数,国民可支配收入在初次分配环节中下降。若再考虑征收20%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这种负利率水平将进一步扩大,实际是在加剧这种分配的不合理。基于这样的经济环境,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第12条规定,从2007年8月15日起,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税率从原来的20%调低至5%。其实,储蓄利息所得税税率调低这一重大举措涉及广大百姓的切身利益,减征最终受益的还是广大储户,这是国家又一次让利于民的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民生问题的高度重视。同时,基于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对象中低收入阶层上有相当大的比重,减征利息所得税有助于提高中低等人群的可支配收入,从而扩大中等收入阶层的范围,最终有利于培养稳定社会应有的阶级构成比例:少数的富有阶层,广大的中产阶级和为数不多的低收入者。这种阶级构成是人们生活在和谐社会中的必然要求。

4.上海个人所得税申报税率表 篇四

上海个人所得税申报税率表

上海个人所得税申报税率表

上海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扣缴义务人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等有关事项进一步重申明确如下:

一、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按适用税目税率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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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应纳税所得的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同一扣缴义务人的不同部门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合并计算汇总申报个人所得税。

四、扣缴义务人应将每月所扣的税款在次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前实施申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同时报送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扣缴义务人当月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为零的,也应在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进行零申报。

六、驻厦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由总机构或分支机构代扣后,向驻厦机构所属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七、对于采用电子申报方式的扣缴义务人,其《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等有关资料如何报送的问题,各基层局可自行确定。

上海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

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3%,共7级。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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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篇五

一、个人所得税税率的基本规定

从下面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来看,个人所得税税率依据收入来源,分为八类。

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法定扣除

1、五险一金:不超过当地计提基数标准计提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商保险、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2、公益性捐赠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扣除。

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工资薪金所

计税工资得

额(左不税

含,右含 率% 速算扣除数

工资薪金

所得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0-500 5 500-2000

2000-5000 15 5000-20000 20 20000-40000 40000-60000 30

60000-80000 35 80000-100000 40 >100000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0-5000 5000-10000 10

1、工薪个税免征

0 额为2000元

2、准予税前扣除项目:社会保险住 125 房公积金; 375

1375

3、一般法定捐赠扣除额上限为应税工

资的30%,以下非

3375 工资所得同;

6375

1037

5153750

250

10000-30000 30000-50000 >50000 125035

4250

6750

劳务所得 按次计征 20

稿酬所得 按次计征 20

利息红利所得 按次计征 20

偶然所得 按次计征 20 财产租赁所得 按月计征 20

财产转让所得 按次计征 20

年终奖个人所得

税税率及计算举

每次扣除800元,每次所得超4000

元,扣除率为20%

享受30%优惠扣除,实际税率为14%

没有扣除

没有扣除

合肥市优惠50%征

一、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基本规定

每到年底,很多企业要根据企业的效益情况,以及员工的贡献情况,发放年终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对个人取得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此外,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政策一个只能够使用一次。

二、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税率确定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资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即为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税率和相应的速算扣除数。

雇员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工资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的,以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雇员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规定的普遍适用的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月2000元。对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的外籍专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第月再附加减除费用2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三、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举例

例1:12月份工资超过个人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

某股份公司雇员2009年12月份取得工资5200元,独生子女费30元,考勤奖300元,加班费300元,年终奖金36000元。

(1)当月工资薪金部分应纳个人所得税:

独生子女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5200+300+300)-1600]*15%-25=38(元)

(2)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

①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36000/12=3000(元)商数为3000,适用15%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25。

②年终资金部分应纳个人所得税:36000*15%-25=515(元)

(3)该雇员当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38+515=553(元)

例2:12月份工资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

某有限公司职员2009年12月份取得当月工资1400元,年终奖金3000元。

(1)确定应纳适用税率:[3000-(1600-1400)]/12=233.33(元)商数为233.33,适用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

6.工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篇六

关键词:递延所得税,内部交易,合并财务报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 企业合并中的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合并财务报表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其编制主体是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以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 根据其他有关资料, 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后编制。在企业集团多元化发展的背景下, 集团内企业法人适用的税率很可能存在差异。那么在集团内买卖双方的企业法人主体适用税率不同的情况下涉及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 计算由其形成的递延所得税应使用哪一方的税率呢?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对此并无专门论述, 现笔者通过案例加以分析税率。

一、交易主体税率不同下内部存货交易未实现损益形成递延所得税

例1:甲、乙两公司同属集团内的企业。其中, 甲公司为母公司, 适用税率为15%。乙公司为子公司, 适用税率为25%。2011年5月16日, 乙公司将一批存货销售给甲公司, 款项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结清。该批存货的成本是200 000元, 内部交易价格是300 000元, 假定交易中不存在相关的税费, 且以前期间甲、乙公司不存在任何内部交易。至2011年12月31日, 甲公司未将该批存货向集团外的企业销售。

2011年5月, 乙公司个别报表对于该项交易编制的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300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300 000。借:主营业务成本200 000;贷:库存商品200 000。

乙公司在该项交易中确认了100 000元的内部交易利润, 同时此交易利润也是应纳税所得额, 按25%的适用税率计算得乙公司当期所得税费用为25 000元。

2011年5月, 甲公司个别报表对于该项交易编制的会计分录:借:库存商品300 000;贷:银行存款300 000。

因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入的存货未向集团外销售, 2011年年末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编制调整分录:借:主营业务收入300 000;贷:主营业务成本200 000, 存货100 000。

因合并调整, 存货的成本被调低了100 000元。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存货账面价值的调整会导致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存在差异。合并财务报表中存货的账面价值是200 000元, 计税基础是300 000元, 其差异属于暂时性可抵扣差异, 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费用。但100 000元的差异应选择哪个法人主体的适用税率计算来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我国无专门的规定。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中第51段, 递延所得税负债和资产的计量, 应反映在资产负债表日从企业预期收回或清偿其资产和负债账面金额的方式中推算出的纳税后果。结合本例, 笔者认为应该选择购买方企业法人适用的税率进行计算。因为未来期间甲公司对外出售或耗用由内部交易取得的资产时, 纳税申报表中允许扣除300 000元的税务后果是体现在甲公司的纳税申报表中, 所以计算递延所得资产应选择未来期间拥有税前扣除此项金额权利的企业主体的税率。按照甲公司的适用税率计算上述递延所得税, 满足国际会计准则的此项要求。

2011年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 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100 000×15%=15 000 (元) , 会计处理为:借:递延所得税资产15 000;贷:所得税费用15 000。

若2012年甲公司将此存货全部售出, 则甲公司通过税前扣除300 000元的存货成本, 节约税费45 000元 (300 000×15%) , 实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转回。在本例涉及交易的主体中, 采购方的税率比销售方的税率低;相反, 若涉及交易的主体中, 采购方的税率比销售方的税率高, 计算上述递延所得税仍然采用采购方的适用税率。

二、交易主体税率不同下内部固定资产交易未实现损益形成递延所得税

例2:甲、乙两公司同属集团内的企业。其中, 甲公司为母公司, 适用税率为15%;乙公司为子公司, 适用税率为25%。2010年12月21日, 乙公司将自己生产的产品销售给甲公司作为固定资产使用。乙公司销售该产品的销售收入为120 000元, 销售成本为100 000元。甲公司对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折旧年限为5年, 预计净残值为零。假设会计和税法对该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方法、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的处理一致, 且该交易不存在任何相关的税费。

2010年12月, 乙公司个别报表对于该项交易编制的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120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120 000。借:主营业务成本100 000;贷:库存商品100 000。

乙公司在该项交易中确认了20 000元的内部交易利润, 同时此部分交易利润也是应纳税所得额, 按25%的适用税率计算得乙公司当期所得税费用为5 000元。

2010年12月, 甲公司个别报表对于该项交易编制的会计分录:借:固定资产120 000;贷:银行存款120 000。

因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入的固定资产未计提折旧, 2010年末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编制调整分录:借:主营业务收入120 000;贷:主营业务成本100 000, 固定资产20 000。

因合并调整, 固定资产的成本被调低了20 000元。合并财务报表中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120 000元, 计税基础是100 000元, 由此形成的20 000元差异属于暂时性可抵扣差异, 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费用。那么20 000元的差异应选择哪个法人主体的适用税率计算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根据现行会计准则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的规定:“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 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本例中, 由内部固定资产交易产生的未实现损益20 000元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在未来期间通过甲公司对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得到逐步实现转回, 即通过逐年在税前利润中扣除该折旧费用实现税费的抵扣及递延所得税的转回。如下表:

单位:元

单位:元

表1中, 固定资产在内部交易当期未计提折旧的情况:账面价值是合并报表中固定资产项目抵销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后的价值, 计税基础是甲公司单个报表中固定资产的价值。可见, 此项固定资产内部交易当期导致产生20 000元差异, 在不同税率的选择下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数额亦不同。选择适用税率的原则为:根据该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允许税前扣除的所在企业的税率。因为税法针对企业法人个体征税, 并不对集团企业征税。甲公司个别报表上固定资产的年折旧额大于合并报表上该项资产的折旧额, 两者的差异通过在甲公司纳税申报表中扣除实现整个集团企业税费的减免。这部分减免的税费正是合并财务报表中因固定资产内部交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转回。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 每年甲公司为企业集团减免税费600元, 因此递延所得税资产每年转回亦应该是600元, 5年共实现递延所得税资产3 000元的转回。表1中若按照固定资产出售方企业法人乙公司的税率 (即25%) 计算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5 000元 (20 000×25%=5 000) 与表2中固定资产在使用期间实际为集团节约的税费总额3 000元 (600×5) 不等。由此可得, 对于固定资产内部交易确认的递延所得税应该按照最终持有固定资产方的企业法人的适用税率来确定。

2010年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 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20 000×15%=3 000 (元) , 会计处理为:借:递延所得税资产3 000;贷:所得税费用3 000。

固定资产使用期限内每期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 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600元, 会计处理为:借:所得税费用600;贷:递延所得税资产600。

综上所述,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递延所得税应以可能对未来所得税产生的影响进行确认, 固定资产内部交易产生的递延所得税的计算应按交易双方处于购买方地位 (亦即资产最终持有方) 的企业法人的适用税率确定。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6

[2] .财政部会计司.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008.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8

7.个人房屋出租税率 篇七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

2.营业税: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计算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教育费附加率3%和地方教育附加税率1%计算缴纳。

4.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免征印花税。

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间等)应缴纳以下税款: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2.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教育费附加率3%和地方教育附加率1%计算缴纳。

4.个人所得税:按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是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和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8.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交税率为多少 篇八

问: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交税率为多少?

答:所得税的税率都是25%。不过房地产预缴所得税主要考虑预缴的毛利率。因为预缴税款=毛利X税率。毛利的规定请参照国税发[2009]31号。

第八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交税率为多少相关阅读】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公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按照预计毛利率预缴企业所得税,按照工程项目的属性不同,预缴的毛利率不同。分两块计算:

9.工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篇九

下表为2012年7月6日最新公积金贷款利率(1-5年:4.00%,6-30年:4.50%)数据,结果仅供参考。查看央行历次贷款利率调整情况 推荐使用:最新利率商业、公积金、组合房贷款计

算器 年

月利率

年利率(%)4.00 4.00 4.00 4.00 4.00 4.50 4.50 4.50 4.50 4.50 4.50 4.50 4.50 4.50 4.50 4.50 4.50 4.50 4.50 4.50

月还款额(贷1万元)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434.25 295.24 225.79 184.17 158.74 139.00 124.23 112.78 103.64 96.19 90.00 84.79 80.34 76.50 73.16 70.22 67.63 65.33 63.26

本息总额

份 数(‰)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3.33 24 3.33 36 48 60 72

3.33 3.33 3.33 3.75

总利息

10400.00 400.00 10421.98 421.98 10628.63 10837.95 11049.91 11429.30

628.63 837.95 1049.91 1429.30

3.75 96 3.75 108 120 132 144 156 168 180 192 204 216 228 240

3.75 3.75 3.75 3.75 3.75 3.75 3.75 3.75 3.75 3.75 3.75 3.75

11676.14 1676.14 11926.31 1926.31 12179.80 2179.80 12436.61 2436.61 12696.72 2696.72 12960.12 2960.12 13226.79 3226.79 13496.71 3496.71 13769.88 3769.88 14046.26 4046.26 14325.85 4325.85 14608.61 4608.61 14894.53 4894.53 15183.59 5183.59

2252 3.75 4.50 2264 3.75 4.50 2276 3.75 4.50 2288 3.75 4.50 2300 3.75 4.50 2312 3.75 4.50 2324 3.75 4.50 2336 3.75 4.50 2348 3.75 4.50 336

0 0 3.75 4.50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专题 个人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网上查询

10.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篇十

二是工薪所得扣除标准提高到3500元。

二是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 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

三是个税纳税期限由7天改为15天,更方便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纳税申报。

四是应交个人所得税按个人工资薪金计算交纳的个人应交的税额,以每月收入额减除免税的应个人负担的“五险一金”等项目,再减去允许扣除费用3500元(外籍人员按4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公式:应交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交个人所得税额=(工资-个人交五险一金金额-个人所得税扣除额3500(元)*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交个人所得税额=(工资5800元-个人交五险一金金额1044元-个人所得税扣除额3500(元)*税率3%-速算扣除数0元=37.68元。

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税率(%)速算扣除数说明1不超过1500元的 不超过1455元的 3 0 1、本表含税级距指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31,375元至45,375元的部分 35 5,5057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的部分 45 13,505小编推荐更多相关的热门文章阅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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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和适用税率 篇十一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指国家为了完善税收体制,更好的进行税制改革,而制定的税收制度。

209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充分考虑了居民基本生活支出不纳税的原则,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原来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不仅较大幅度地减轻了中低收入者税负,而且也更具前瞻性。在未来3―5年内,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调整的空间已经不大。

征收范围

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其他所得。

适用税率

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3%,共7级。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

3.比例税率。对个人的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中,对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除按20%征税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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