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司法鉴定机构

2024-08-07

吉林省司法鉴定机构(共8篇)

1.吉林省司法鉴定机构 篇一

吉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吉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防范化解融资担保行业风险,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专业化担保机构、事业法人担保机构及社团法人担保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直机关机构“三定”方案规定,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中小企业局)是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行业的发展规划与监督管理。市、县(市、区)工信部门(中小企业部门)是辖区内担保机构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第四条 在吉林省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除按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必须是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具体要求为:省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市(州)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县级担保机 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二)有符合担保机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具体要求为:公司专职从业人员,省级担保机构不少于14人,市级担保机构不少于10人,县级担保机构不少于6人;大专以上学历不低于70%,受过金融、法律、经济、财务等相关专业学历教育或有从业经历、工作经验人员不低于50%。拟任高级管理人员需具备3年以上担保、金融或保险等相关行业从业经验,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三)有符合经营条件的办公场所,经营面积,省级担保机构不少于200M,市级担保机构不少于150 M,县级担保机构不少于100 M。

第五条 在吉林省新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除需提交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

(一)工商部门签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担保机构筹建方案。

(三)具有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同时需提供商务部门签发的核准通知书。

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一)变更名称。

22(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变更事项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报告;

(二)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三)变更注册资本金的,需要提供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股东结构发生变化的,应该提供变更说明。

(五)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程序: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的,应向所在 市(州)、县(市)信用担保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申请,由所在市(州)、县(市)信用担保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初审合格后上报省工信厅。

(二)省工信厅对材料真实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核合格后,组织人员对现场进行考察,适时召开专家评审会。省工信厅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需延长审批时间的,经省工信厅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将延时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省工信厅自作出许可设立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获得许可的申请人颁发经营许可证,并通知所在市(州)、县(市)融资性担保机构主管部门备案。

(四)担保机构持批复文件及经营许可证办理相关营业手续。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和风险分担的比例。

第十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应积极创新担保服务和担保产品,从事办法规定之外担保业务的要经过监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加强担保资金管理,不得抽逃资本金,不得违规使用注册资本金;应按有关规定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注册资本金的使用情况,并配合监管部门对注册资本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并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具有5年以上担保或金融、保险相关行业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超出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部分作为一般风险准备金计提。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同各市(州)、县(市)下属部门和分支机构,按各自职责,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日常监管工作。

工信部门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与退出、监督管理与风险处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依法查处违反工商管理法规行为;人民银行负责推动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认定评级机构资质、管理评级结果质量,并将评级情况作为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合作的重要依据;银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沟通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协助 监管部门做好有关业务培训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

第十五条 省内各级信用担保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信息交流作用,反映行业心声,加强行业形象宣传,并协助监管部门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在每年7月底和次年2月底前,向省工信厅报送半年和经营情况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文件和资料。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在每季度末10日前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快报,每年4月底前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决算。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统计报表依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统计报表制度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应积极参与信用评级和专项审计活动。监管部门将通报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信用等级和专项审计情况,并把信用等级和专项审计情况作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重要评价指标。

第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应积极组织参与吉林省信用担保行业从业资格认证。成立3年及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取得吉林省信用担保行业从业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应占全部在职员工人数的50%以上。

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按照人民银行要求,向征信系统报送有关信息,并遵照征信系统相关管理规定,凭拟 受保企业的及企业经营业主的书面授权,在征信系统中查询受保企业及经营业主的信用状况。

第二十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领导小组报告。

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领导小组指导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突发事件。

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的报告和应急处置依照《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省打击金融诈骗工作领导小组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监管部门 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违反规定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和年检

第二十六条

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在本实施细则下达后按要求到所在市(州)、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经营许可证申领。省工信厅依据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程序有关规定对其核发经营许可证。

融资性担保机构凭省工信厅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凭年检合格的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年检。

第二十七条

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申领经营许可证,除应满足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按截止申请经营许可证日期计算,成立时间1年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上一担保额原则上不低于注册 资本金,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及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可降低至注册资本金的70%。

(二)办法公布实施后,不存在主观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经营行为。

(三)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受理时间为每一的3月1日至5月31日,获得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需向监管部门申请年检。

(一)经营许可证的年检合格除需满足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前款的有关规定外,还要满足下列条件:

1、按截止申请经营许可证年检日期计算,成立时间1年及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上一担保额原则上不低于注册资本金,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及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上一担保额可降低至不低于注册资本金的70%。

2、主动接受省工信厅组织的专项审计活动,且未发现重大违规问题。

(二)申请经营许可证年检需提供的材料:

1、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一份);

2、《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年检申请书》;

3、市(州)、县(市)工信部门关于申请年检工作的请示文件;

4、合作银行提供的满足年检合格条件的担保业务证明;

5、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经营许可证年检程序:

1、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市(州)、县(市)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年检,由所在市(州)、县(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并上报省工信厅;

2、省工信厅依据经营许可证审核条件,作出年检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对经营许可证加盖年检合格或不合格印章,并将经营许可证由市(州)、县(市)行业主管部门返还融资性担保机构。

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按照《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应当在2011年3月31日前达到办法规定的要求。到期未达到规定条件的,省工信厅将不予颁发经营许可证或办理经营许可证年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办法规定执行。

2.吉林省司法鉴定机构 篇二

关键词:司法警官职业技术学院,体育教学,研究,分析

1 前言

司法警官体育课程是目前在我国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所开设教学课程当中必修科目之一, 同时体育课程也是根据我国当前社会物质及精神的推进对于司法警官实际的工作性质要求的实践性学科。无论是在高等教学实施过程中还是在学生走到工作岗位后都紧密贴合于学生发展的实际情况, 可以说是作为司法部门工作者必须要具备的能力, 其中在课程专项教学当中主要涉及对擒拿、格斗、战术等方面的讲解和练习。目前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升对社会环境形成了直观的作用, 使社会关系更加烦琐化、复杂化, 变相的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多种多样的犯罪方式, 在这一社会现状面前司法警官的身体机能水平及身体基本素质更要获得绝对的重视, 过往陈旧的教学主张已经不能够有效地推动学生综合性发展。

1.1 司法警官体能界定

运动生理学在体能的诠释方面通常是对活动个体的人在身体内部各部分生理器官和各循环系统协同完成生活当中行动、劳动、休息、恢复等所表现出来的生理机能特征的定义, 也就是人的生命个体基础活动功能。在对于司法警官的身体基本素质理解方面同样包括了速度素质、力量素质、耐力素质、柔韧素质、灵敏素质, 以及协调素质6项, 而作为一名警务人员所具备的基础活动功能涵盖了行走能力、跑动能力、跳跃能力、投掷能力、攀登及爬动能力、突破阻碍能力、野外生存能力等。可以说司法警官所具备的6项基本身体机能素质是活动的根基, 而在活动中表现出的运动功能水平又是素质的最佳体现。

1.2 司法警官运动专项界定

从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体育教学课程内容的类别分析, 进行的专项技能练习需要学生具备的身体机能特点各不相同, 构成教与学的这两种主要因素形成相互约束的关系, 二者之间牢不可破, 相辅相成, 这也强调了在进行体能教学过程当中不仅要关注运动的基本体能练习, 打好运动基础, 也要在练习的基础之上逐渐提升专项体能的练习强度和练习量, 从而为更为复杂的格斗、对战等技术提供有力的身体机能支撑。

1.3 司法警官职业特性与身体机能水平关系

通常情况下, 社会生活当中对于一般行动个体的健康水平衡量标准为身体机能水平的高低, 作为司法警官在确定其外在形态和健康状况的好坏方面身体机能状况也是其中最为重要的衡量标准。从通俗意义上划分司法警官所具备的身体机能, 是通过遗传所获得的基本素质同接受有针对性的专项练习而形成的一种多维度稳定身体结构。从实际应用的效果出发, 司法警官具备的身体机能体现在社会生活、运动训练和执法工作等方面的行动能力及精神状态。因此可以说司法警官在具备较高身体机能水平情况下既能够最为有效地打击犯罪分子, 又能够保证其时刻保持最佳的工作状态。

2 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体育课程教学现状

2.1 学生基础水平的差异

当前随着我国教育部门对于高等教育的逐步重视, 各高等教育院校单位都通过扩招、主推优势专业等方式吸引考生报考, 自然对司法警官职业类院校的招生工作造成了较大影响, 尤其在录取就读的过程中并未对学生进行统一标准的身体机能水平检验, 这样既不能对学生的基础情况做到最大限度掌握, 又不能明确就读学生的整体运动水平。从以往的就读情况来看, 其中存在一部分学生身体素质基础相对较差, 对于新生入学全国统一执行的军训都不能够很好地完成, 甚至因为身体原因便早早退出了练习的行列, 尤其是存在先天性遗传因素的心脏缺陷、血压不稳定等, 学生都不能进行一般性运动练习。而这种实际情况在正常自然班教学过程中因为伤病和运动怠慢思想共同影响会逐渐降低课程参与度。

在教学内容的安排上学生只是一味地在从事被动的训练, 譬如在课程中重复准备活动的跑动练习、各部分肌肉的强化练习等很难形成正确的学习观和训练价值观。尤其是体育教学对于青少年所倡导的培养良好终身体育意识方面, 学生不仅不能够在课余时间对所学习内容有效的熟练性练习, 更不会主观的自发性锻炼, 久而久之学生个人及受教育群体会诱发消极学习态度。

2.2 体育教师自身因素分析

就职的体育教师通常是经过统一的教师招聘录取后走上工作岗位, 优秀院校的体育教育训练学硕士研究生作为硬性指标也决定了在教学上与一般体能专项训练基础的教练员存在一定差距, 我国对于体育教师的培养不仅是技能的传授也进行了大量思想上的教育, 倡导在教学过程中让学生在快乐“游戏”中获得健康的成长体验, 这样在司法警官职业院校当中体育教育目的侧重点便会产生偏差, 学生对于身体素质的训练本质不能形成正确认知, 再者研究生培养方面学生的体育技能多为受高等教育后习得, 并未在幼年时期参加专项技能训练, 因此虽然在教学课程当中有体能方面教学内容的安排, 但是专项体能学习所占比重较小, 教学效果欠佳。

2.3 对于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身体素质练习制约因素分析

针对制约性因素对相关方面专家学者进行了访谈和咨询, 并且在调查问卷当中罗列出5项最为主要的制约性原因, 其中包括教学设置以及教学器材的不足, 开设体育课程季节性气候影响, 授课内容重复性较大, 同学之间训练态度的影响, 学生对于身体机能的轻视, 对于体能消耗的疲劳逆反心理以及学习内容衡量标准的简单化。

对于学生进行的身体素质学习训练方面, 虽然能够选取相似项目及循环练习的方式进行教学, 但是既影响了在运动过程中学生的练习频率减弱容易造成身体活性丧失形成运动损伤, 又影响了学生在练习过程中受到连续训练强度刺激过程中综合素质的增长, 同时更加降低了学习的趣味性, 完全贴合竞技体育训练极大地影响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态度。一年当中从步入到5月份的炎热夏季及进入到11月份的寒冷冬季不仅从思想上产生应付学习态度, 教师更会在准备活动当中投入更多的内容比例来增强学生的活动能力和身体运动积极性, 学生容易进入到身体浅疲劳期, 对之后的身体素质练习产生直观的抑制性影响。

3 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体育教学发展建议

3.1 多功能体育场馆的完善及使用

从学院正式创立至今的20余年当中, 不仅在办学的质量上得到大幅度的提升, 在社会当中的影响性也逐渐扩大, 但是相对于专业学科而言体育教育的投入精力仍然是学院的薄弱环节, 多种类体育教学器材的短缺以及不受气候影响的多功能练习场馆不仅是体育教师提供有效教学的必要保障也是学生自愿参加身体锻炼的基本诉求, 同时也能够促进相同身体素质发展的不同练习项目创新以及对多种身体素质综合训练项目以提高学生身体机能水平提供可能性。

3.2 招生过程中增加身体测试

以提前录取专业譬如刑事侦查技术专业、行政执行专业、刑事执行专业等为试点, 在招生过程中加设对学生身体素质的考察, 采取一般性体育运动技能作为测试内容, 对于体育专项运动员、体能统考成绩优秀学生, 以及武术学校青少年制定特殊录取办法, 不仅保证了录取学生的综合能力, 也为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体育教学课程的顺利开展及警务技能的熟练掌握和应用创造最为有利的条件。

3.3 体育教师工作的定性及能力的提升

体育教师形成单独的教育教学个体, 以学校二级单位的方式组织成科学教育研究部门, 将体育教育教学作为工作的核心发展部分, 减少行政工作及学生工作的投入比重, 并且依照实际的教学内容划分为不同的研究小组, 从而使教学内容更加细致化, 教学质量更加高效化, 学生练习过程更加科学化。

同时加强教师的定期培训机制和实际工作机制, 更替式的指派体育教师到司法部门的基层队伍参加警务学习和实践, 既能够对当前社会当中司法警官所处现实情况有直观的了解, 又能够从调查研究当中总结出体育理论和司法警官共通点, 从而加快体育课程内容的改革步伐, 使体育课程更具备实际意义和科学价值。

3.4 体育课程考核标准的完善

增加目前体育教学项目的考试尺度, 对身体素质的考核标准做出相应的提高, 考试次数变为在读期间每年2次, 尤其在毕业的警务技术技能考试过程中将体能考核规定成为硬性指标, 同时可以将学生在校的奖励同体育成绩挂钩, 并且响应国家对于学校体育开展的政策在未达到体育考核标准情况下不能毕业。学生也会对身体素质的练习做到绝对重视, 形成课余时间练习的良好习惯。

3.5 学院体育氛围的培养

结合警务工作开展体育文化活动, 以体育教师作为带头人形成身体锻炼风气, 有效带动全院学生共同加入到体育运动当中来, 对于学生自主成立的体育运动社团和户外集体运动项目, 在有教师作为指导的前提下, 保障学生的安全为首要因素, 鼎力支持活动的开展, 从而发展学生对于体育的参与兴趣。

4 结语

总之, 为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体育教师及学生营造良好的教学环境, 保证学生学习内容多样性、科学性、实用性, 形成公平严格的考核环境才能够为我国司法部门的基层单位提供更多全方位发展的人才。

参考文献

[1]李静.中外警察体能技能、教育培训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J].公安教育, 2004 (9) :29-30.

[2]田文学.论警察体育的功能及发展走向[J].政法学刊, 2009, 26 (4) :122-125.

[3]李虎元, 左世泽.警察实战技能训练[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8.

3.吉林省司法鉴定机构 篇三

关键词:高职金融专业 农村金融 校企合作

中图分类号:G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6)04(c)-0159-02

1 吉林省高职金融专业助力农村金融机构现状

1.1 高职院校与农村金融机构合作很少

从现在高职院校金融专业的校企合作情况来看,很多接受学生实习的企业都是依靠教师的私人关系,金融机构才勉强答应合作。还有很多单位不接收学生顶岗实习,但又碍于关系人的面子,不好意思直接拒绝,暂时接受,学生又不能进行对口实习,只能从事一些内勤的工作,并不能实现顶岗实习的目的。但事实上,进入农村金融机构实习的学生,往往就会进入柜员、大堂经理这样的岗位进行顶岗。高职院校金融专业一直以来,都是以城市金融为主,针对城市里的金融机构,没有主动和农村金融机构联系过,而农村金融机构有些时候对自己的定位还不是很明确,也出现了非本科毕业不录用的人才高消费现象,所以,就目前情况来看,高职金融专业和农村金融机构的合作是寥寥无几。

1.2 高职院校对农村金融状况缺少关注

根据有关统计数据,“十二五”期间,全省县级以下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总数达2 170个,新增惠农服务点19 640个,村镇银行55家,小额贷款公司814家,担保机构190家,改建及新建“三农”保险营销服务部179个,“三农”保险服务站188个、营销服务点2181个。由此可见,农村金融发展是非常迅速的。但是,这些对于高职金融专业来讲,并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甚至对于以农业银行为首的涉农金融机构所营销的农村金融产品更是不够了解。高职院校有更多的时间去关注互联网金融,但是却忽略了离我们最近的农村金融。

1.3 高职院校忽略了农村金融机构对人才的需求

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不断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农村的生活和经济活动也不例外。因此,农村金融的发展要求所招聘的人员应该是具备扎实的金融业务知识,熟悉农村和了解农村产业结构的高素质基层应用型金融人才。依照相关数据得出,农村金融机构缺少科技创新人才和专业复合人才,全省农信社系统全日制本科学历的高管人员不足5%。县域党政经济部门有金融从业背景的领导干部不足3‰。高职所培养的就是高素质高技能的应用技术型人才,符合农村金融机构的用人需求。但由于高职金融专业毕业生就业的途径主要是商业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在课程设置和职业素养的培养过程中缺少这方面的教学和实训,这也造成了高职金融专业的学生供给充裕,但是需求却不是很旺盛,而农村金融机构是需求旺盛,却找不到合适的人员。

2 吉林省高职金融专业未能实现助力农村金融机构的原因

2.1 从学校的角度来分析

高职院校一直以来都是针对城市里的传统金融机构进行行业企业调研,以它们作为学生就业的主要出口,所以,无论从课程设置、人才培养还是校企合作方面都是围绕这些传统的金融机构进行的,对于农村金融机构这类新兴的金融组织,缺少足够的关注度和研究。另外,高职院校对于和农村金融机构的合作,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没有从学校的层面和其进行沟通和商讨,只是局限于由专业或是系部自己联系,作为金融专业就业的一个补充。但是,从2015年的统计数据来看,对于笔者所在省来讲,高职金融专业未来发展过程中,必须关注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和未来。

2.2 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来分析

随着新农村政策的不断推出,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金融机构会借着这两股力量乘风远航。农村金融机构会不断推出更加适应农民需求的新业务,对其从业人员的要求也发生了巨大变化。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省农村金融机构普遍存在关键岗位人才稀缺,从业人员学历层次偏低、专业化水平不高、老龄化严重的问题。因此,急需专门为农村培养的具备扎实的金融业务知识、熟悉农村经济和农业产业的专门金融人才。为了弥补人才的空缺,各类农村金融机构以社招的形式招聘人员,招聘以后就要进行新员工培训。而新员工的培训多数都是由金融机构自己来完成的,在培训过程中,企业发现这种培训不但成本比较高,还未必能达到效果,所以急需由专业的培训师为其完成培训,既可以节约资金又可以节约资源。

2.3 从学生的角度来分析

从对高职学生的情况掌握来看,高职的绝大多数学生都来自于乡镇或是农村,学生们认为考上了大学就是意味着跳出了农门,多数都不愿意再回到农村金融机构进行工作。现在的学生不管来自城市还是农村,以独生子女居多,在就业的时候,都想找份薪资待遇好,工作少的这样的工作,缺少脚踏实地的工作精神,没有形成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从某种程度来讲,学生对于农村金融缺少足够的了解,需要给予学生这方面的引导和教育,改变“城市金融”的理念,使其明确农村金融未来更有发展前景。

3 高职金融专业助力农村金融机构路径

3.1 根据人才需要的状况,建立合适的人才培养模式

首先,对于现在全日制的在校生,进行适当的涉农知识的渗透,树立学生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我们将在原有的金融技能之上,增添一些农业知识或是农业经济方面的课程,培养了解农村、懂农村经济、适应农村金融机构需要的应用型人才。

其次,还可以和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合作,利用高职金融专业现有的师资和实训资源,承担起他们的新员工岗前培训和员工职业生涯的继续教育。既可以节约企业的成本,又可以达到企业预期的效果,还可以提高学校的美誉度。

3.2 改变传统的“城市金融“观念,支持农村金融业务发展

高职院校是高等教育的一个层级,所以,多数学校都是在城市里,金融专业更是一个舶来品,一直以来人们都认为,说到金融业就是银行,保险公司或是证券公司,在进行校企合作时,往往是很低级的,甚至不屑于与高职院校合作,入门的门槛就设定为本科以上了。

所以,根据我们吉林省的情况,还有国家对于农村金融的方针政策,高职金融专业应该改变专为城市金融提供人才的观念,另辟蹊径,选择适当的农村金融机构进行合作,和农村金融相关的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农信担保公司及开展资金互助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等金融机构合作,现在需要业务的开发和不断升级,而高职金融专业的师资可以为其解决一定的实际问题,比如一些投资咨询,送金融知识下乡等等,帮助其业务进一步拓展;高职金融专业的学生可以进入对应的专业岗位进行顶岗实习,还解决了很多农村金融机构找不到专业人员的问题。

3.3 加强对于金融知识的宣传,不断创新农村金融产品

农村金融发展缓慢,和它自身的生长土壤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农民金融意识淡薄,比如没有风险防范意识,靠天吃饭,不懂得用农村保险来获取保障。农民没有信用观念,宁可向高利贷“抬钱”,也不选择资金互助业务。因此,应该定期进行金融知识的宣传,并且和农村金融机构一起调查研究,融入金融创新,开发更加适合“三农”的金融产品,进而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吉林省的农村金融产品及服务创新主要包含机制创新及技术创新,农村金融市场即将面临新的格局,涉农金融机构也将面临未来的机遇与挑战,为了让农村金融机构可以抓住机遇不断创新,高职金融专业应该利用现有的师资、学生资源、实训资源等等与农村金融机构进一步深入校企合作,实现共赢。

参考文献

[1]孙光杰.地方院校金融人才差异化培养研究—— 以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为例[J].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2):1-5.

[2]王艳丽.基于吉林省地方经济需求的高职财经类人才培养模式研究[J].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15(10):57-59.

4.吉林省司法鉴定机构 篇四

韩长赋发表讲话

1月4日下午,吉林省政府机构改革动员大会在长春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有关精神,全面部署省政府机构改革实施工作。今天(4日)的会议,标志着省政府机构改革工作正式启动。

省委副书记、省长韩长赋出席会议并讲话。省委副书记王儒林主持会议。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竺延风代表省委、省政府宣读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会上还印发了省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韩长赋强调,我们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稳步推进,全面完成改革任务,为吉林振兴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韩长赋在讲话中指出,要深刻理解深化政府机构改革的重大意义,真正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要求上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扎实搞好政府机构改革,推动实现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转变,实现政府组织结构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本转变,实现行政运行机制和政府管理方式向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根本转变,加快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更好地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韩长赋强调,这次省政府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围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目标,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臵,完善体制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总的原则和要求是,与国务院机构改革相衔接,因地制宜地设臵政府工作机构,构建符合吉林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省级政府管理体制。主要任务是,推动职能转变,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理顺职责关系,强化落实责任;调整优化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臵。

韩长赋指出,要积极稳妥地推进省政府机构改革实施工作。科学合理确定部门职责和内设机构。按照一件事情一个部门管、上下衔接、有利工作的原则,确定部门主要职责。新增职能要有法律、法规依据,不能随意扩大和外延。要从严控制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总的原则是“零增长”。各部门行政编制要根据改革后承担职能重新核定,做到有保有压、有增有减。要合理调整编制配臵,重点充实职能强化部门和急需加强部门。对于改革中出现的超编人员,要妥善安臵,逐步消化。要从严配备部门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要认真做好定岗定员和人员安排。根据职能任务和实际工作需要,合理配备人员,尽快搞好衔接,保持工作连续性。

韩长赋要求,要加强对省政府机构改革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各项工作做深入、做细致、做扎实,确保机构改革任务圆满完成。一要讲政治,顾全大局。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和干部职工要坚持一切从事业出发、一切从工作出发、一切从大局出发,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正确认识机构调整撤并,正确对待个人岗位变化和进退去留,做到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个人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绝不能以部门利益甚至个人利益评判取舍改革。二要严肃纪律,做到令行禁止。组织、人事、编制、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搞好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发生的问题。三要精心组织,全面扎实推进。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认真负责,按照这次会议确定的机构改革任务和步骤,抓紧制定工作方案,精心布臵,抓好实施。四要统筹兼顾,确保机构改革和当前工作“两不误”。各部门、各单位要通盘考虑,科学安排,围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这个首要任务,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一方面要抓好机构改革,确保顺利实施,圆满完成任务;另一方面要保证机关正常运行,组织好当前工作,尤其要努力实现一季度工农业生产良好开局,切实做到两不误、两促进。

5.济南司法鉴定机构 篇五

一、我国人身伤害伤残鉴定标准存在的缺陷

我国人身伤害伤残鉴定大致有以下几种:刑事伤害伤残鉴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鉴定、人身保险伤残鉴定、医疗事故伤残鉴定、残疾人残疾程度评定、其他意外伤害伤残鉴定等。相应地,国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了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分别适用不同的对象。我国现已实施的伤残标准有:1996年3月1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3月1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民政部制定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人身保险意外伤害给付标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以及卫生部制定、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等。此外,部分盛自治区、直辖市公检法部门也联合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人身伤害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其中只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工伤标准)和新近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评定》标准(以下简称道路标准)为国家标准,其余为部门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通过对上述几种标准的分析,不难发现它们存在不少的缺陷:

(一)不完整性:虽然有多种鉴定标准,但对涉及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损害致残案件伤残评定,国家却没有制订具体的评残标准,致使在鉴定此类案件时没有统一标准,导致大多数案件只评定损伤程度,而不给予伤残鉴定,不能有效地保护当事人权益。据调查,广东省某些地方对于刑事案件受害人,轻伤以下不予评残,只有重伤、且当事人强烈要求的才参照工伤标准予以评残。由于各行业伤残鉴定标准不统一不协调,鉴定人在适用标准时难以选择适用。有时即使评残,也只是参照其他行业标准进行评定。对方当事人往往以不是此类损伤(如工伤等)予以抗辩而要求用其它标准重新鉴定。

(二)不平等性:目前的伤残鉴定标准,因其制订的目的不同,造成了各种标准带有明显的行业性。适用不同标准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有时同一人同一损伤,在适用此行业标准达到了伤残,而适用彼行业标准就不构成伤残。如《工伤标准》与《道路标准》,两者都将伤残程度划分为十个等级,但具体的条款却存在许多差异。对同一人身伤害进行评残,用《工伤标准》要用比《道路标准》往往评出的结果高出一个、有时甚至二、三、四个等级。如此鉴定标准,就会使同一人身损害因适用鉴定标准不同而得出不同的鉴定结果,凸显出明显的不平等性。对当事人来说,就难以平等、公平的实现其权利。另外,《工伤标准》与《道路标准》在晋级原则上并不相同。《道路标准》中规定 “受伤人员符合二处以上伤残等级者,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即未作晋级规定,而“采用附录B的综合计算方法”计算。而《工伤标准》规定 “两项以上相同等级,最多晋升一级”的规定。

二、人身损害案件伤残赔偿标准存在的缺陷

目前,我国规定了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民法通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赔偿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从上述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伤残赔偿标准看,我国的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具有明显的行业性,虽然都是伤残赔偿,但赔偿的标准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和不合理性。表现为:

(一)不完全性。表现为相同的伤残损害,但赔偿范围不一致。《民法通则》是民事的基本法律,但在《民法通则》中对造成伤残的虽明确规定了应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者被抚养人、赡养人生活费,但没有规定造成残疾的应赔偿残疾赔偿金及残疾用具费等,导致审判实践中无法很好地把握伤残赔偿条件和范围,以致当一些部门法与基本法相抵触时,又不存在特别法与普通法的情形时,仍适用效力层次低的部门法予以赔偿,从而导致赔偿数额的差异,不能很好地保证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不统一性。表现为相同伤残赔偿内容,但赔偿的标准不一致。大多数法律法规规定了赔偿的标准,但这些标准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却有不同的规定。如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民法通则》规定“一般应补助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原则上按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赔偿20年”,而《国家赔偿法》以残疾赔偿金的方式,规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计算。《企业职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一到四级残疾按月分等级发放伤残抚恤金,按本人工资标准发放18到24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至十级伤残的可由企业安排工作,并享受本人6至16个月工资的一次伤残补助金、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同样定残疾生活补助费《民法通则》以补助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为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按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而《国家赔偿法》按照国家的年平均工资计算,《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则按照本人工资标准计算。四个法律法规出现了四种不同的参照标准。此外,在赔偿期限上,《民法通则》未限定赔偿的期限,也就有可能是终生赔偿。《道路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赔偿20年,并根据受害人的年龄进行加减,《国家赔偿法》规定一次性赔偿,实际上就是赔偿10~20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也可视为终身赔偿,而《医疗事故处理纠纷》则规定赔偿期限为30年。可见不同的法律法规出现了几种不同的赔偿期限。又如残疾抚养人生活费,《民法通则》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也就是以满足抚养人基本生活需要为限,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比较严格,即以事故发生地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而《国家赔偿法》则按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规定办理。

(三)不合理性。比如,《道路标准》本身就具有不合理性:一是计算年限上不合理。在50周岁以下,无论年龄大小均赔偿二十年,显失公平;二是死亡赔偿较伤残赔偿低。死亡赔偿为十年,这就出现了一个怪现象:人的生命价值远远低于人体一个器官或一个肢体的价值。这一规定在某种程度上也促使驾驶员头脑中形成一个概念:与其致人残废,不如致人死亡。这与宪法和刑法的规定相差很远,甚至背道而驰。

(四)不平等性。赔偿范围和参照标准的不一致,决定了人身损害伤残赔偿的不平等性。假如四个依据相关标准评定为伤残等级相同的残疾人,分别因故意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国家司法行为和医疗损害致残,并且他们都有理由和依据获得赔偿。仅就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来看,由于适用的法律和依据的标准不一样,他们获得的赔偿相差甚巨。如适用《民法通则》赔偿则可根据伤残等级赔偿以当地居民生活费为参照标准至终身,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则可按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赔偿20年,而《国家赔偿法》则按劳动能力全部丧失赔偿国家上职工年平均工资20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则按居民生活标准赔偿30年。同样的伤残等级,仅仅因为伤残的原因不同就导致获得的赔偿不同,这不仅不合情理,也不合法理。

三、几点体会和建议

在我国现阶段,法律赋予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平等的,非依法律规定不能受限制或剥夺。当代社会主义法的一条重要原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之所以法,就在于他把同一尺度适用于不同的人,任何人在同样的条件下,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不允许任何人有特权。这个原则既体现在法的创制中,也体现在法的适用中。既然在法的创制中不考虑任何人的身份特权,法律适用也人人平等。而现行的伤残、赔偿标准,由于过多考虑各部门的行业性、特殊性,而忽视了同类法律法规的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和相互统一以至出现顾此失彼、各自为政的非正常现象,最主要原因是没有通过各部门协调制订统一的伤残鉴定标准和规范赔偿制度。从而导致人身损害案件的伤残鉴定与赔偿随意性相对较大,这样有损法律的严肃和统一性,也难于保证司法公正。为此,制订统一的伤残标准和规范赔偿制度是很有必要的。

(一)尽快制定统一的人身伤害致残程度评定标准。应当把评残标准的统一与相同的残疾赔偿概念区别开来。评残标准应该统一,而各行各业或不同地区的赔偿标准可有不同。尽管目前国务院各部门已制定了各自的评残标准,但对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处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有统一的评残标准。建议由最高法院牵头,在部分盛市、自治区高院制定的人身伤害伤残评定标准的基础上,参考国务院各部门的评残标准,制定一部全国统一适用的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

(二)进一步规范赔偿制度。从立法和司法实践看,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对赔偿劳动能力丧失所采用的标准既不是以劳动所得为丧失标准,也不是以劳动能力为丧失标准,而是以生活来源为丧失标准,表现在:首先,按照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不是受害人受伤前后劳动收人之间的差额,因而与劳动所得丧失没有密切的关系;其二,我国法律规定了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给予赔偿,但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在这里只是受害人获得生活补助多少的依据。由于我国人身损害赔偿采用的是生活来源丧失标准,赔偿时既不考虑受害人的教育程度,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职业特点及其他劳动能力的构成因素,因而,对我国的人身损害致残赔偿标准进行规范是可行的,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规定统一的赔偿范围。即各种损害致人身残疾的,应按伤残等级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需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赔偿残疾用具费,以及精神方面的损害赔偿。

2、规定统一赔偿的参照标准。由于我国残疾赔偿是以残疾者生活来源丧失为标准,因而制定统一赔偿的参照标准是切实可行的。但统一的参照标准并不是简单地制定一个数字来作为所有人的生活标准,而是根据各盛自治区、直辖市的经济状况分行业、分类别确定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生活标准。笔者认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按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比较合理。即根据各盛自治区、直辖市的经济状况公布该该盛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生活费标准,作为该盛自治区、直辖市残疾赔偿的共同参照标准。

3、规定统一的赔偿期限。现行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对赔偿期限有两种规定:其一是终身赔偿,其二是赔偿一定年限,一般是20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为30年。相比较而言,实行终身赔偿对受害人来说是最合理最公平的,但难于计算具体年限,也不符合民事立法的法律精神即“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笔者认为,最合理的赔偿期限为中国人人均寿命年限减去当事人实际年龄,这样对受害人和加害人来说都是相对合理的做法。当然,各类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案件都有其特殊性,为了处理好这些案件,在统一伤残鉴定标准及规范的赔偿制度下,可以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适当制定一些特殊条款或实施办法。

机构名称: 山东省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 370101002 机构负责人:刘建华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科院路19号

电话: 0531-82605316 业务范围: 法医毒物鉴定、微量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程传格 时军波 马广存 王晓东张国庆 张敦荣 吴秀英陈立宗 魏风华 李赛钰 刘军

机构名称: 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 370101005 机构负责人:满昌华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文化东路49号

电话: 0531-86336679 业务范围: 法医精神病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许桐道 矫汉勤 郭传琴 韩春美王庚鑫 曾涛 谭明刚刘兆玺 翟静 满昌华 唐济生 冯永平刘金同 杨晓东 张天亮 宋振铎 李宪伟李万顺 王善信 原伟 胡蕾 张淑芹张志华

机构名称: 山东诚信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 370102015 机构负责人:吴爱华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玉函路69号

电 话: 0531-82597813 业务范围: 法医物证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吴爱华 贾颐舫 王磊光 邱毅 王苏梅 盖凌 张渝 杨丹彤 张爱东

机构名称: 山东鲁能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 370102056 机构负责人:姜夕锋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二环南路山东电力研究所院内 电话: 0531-8277663

4业务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王光忠 姜夕锋 旭日

机构名称: 济南迪恩法医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 370104089 机构负责人:汪运山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解放路105号

电话:0531-85695368 85695365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刘培亭 肖东杰 刘洋 张茂修 孙善会 龚维明 汪运山 姜莉华 马晓丽 申红 郭农建王源瑞 陈伟 刘岚 王莉莉 刘子栋 张启林董亚南辛乃军

机构名称: 山东医科院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 370105116 机构负责人:陈刚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89号

电话: 0531-82919507 业务范围: 法医物证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高春义 陈刚 张 彩 王郡甫 游力

机构名称: 山东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 370105145 机构负责人:于群贤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东路268号

电 话: 0531-88591083 业务范围: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于群贤 刘玉俊 王燕如 周兴亮 徐永萍 王建荣 毕荣修 宋景贵 孙炳卫 潘菡清 张龙洋 曲元明 王家耀 周庚寅 孙青

机构名称: 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 370105165 机构负责人:时淑丽 住所:济南市历下区环山路59号

电话: 0531-82950698 业务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文书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顾昌洪 崔梅 唐-子钰 赵善东 曲学生 谢鑫 窦汝良 王立胜

机构名称: 山东荣军总院伤残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 370105171 机构负责人:荣文平住所: 济南市解放路23号

电话: 0531-82382215 业务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李建华 荣文平宫爱华 郭洪海 刘玉麟 姬远景 马幼君 徐永纪 孙新 蒋爱民 孙照明 孙士营 马承立 宋亚梅 宋清涛

机构名称: 济南章丘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 370106179 机构负责人:李 新 住所: 章丘市明水汇泉路308号

电话: 531-83250376 业务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杜升荣 李新 柴建军 马晓宁 沈烈峰 纪德夏 王世立 张华

机构名称: 山东金正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 370106207 机构负责人:刘洪琪 住所: 济南市经八路1号

电话: 0531-89082931 业务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陈主杰 刘洪琪 曹守维 刘衍忠 李-鹏

机构名称: 山东新康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 370106211 机构负责人:郭广林 住所: 济南市英雄山路136号

电话: 0531-82563277 业务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物证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张辉洲 张全孝 马存谟 吴祥福 郭广林 丛树东

机构名称: 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济南分所

许可证号: 370106219 机构负责人:王学敏 住所: 济南市文化东路69号

电话: 0531-86982576 业务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王学敏 毕金城 何蔚云 付延涛 曹怀龙

机构名称: 济南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 370107238 机构负责人:张令军 住所: 济南市天桥区师范路50号

电 话: 0531-85061150 业务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丁春隆 王震宇 田洪升 苑广盈朱登嵩 崔利民 孙兆田 王静 黄庆玉

机构名称: 山东农植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 370103069 机构负责人:陈 晓 住所: 济南市桑园路28号

电话:0531-83179218 83179644 业务范围:微量鉴定(限农药、农作物种子、肥料鉴定)

司法鉴定人:陈晓 李长松 于毅 杨崇良 李林尚佑芬 赵玖华 张君亭于建垒 宋国春 万鲁长 路兴波 庄乾营 李美 张安盛 孙红炜 黄春燕 黄承彦汪黎明 杨力 郎丰庆

机构名称: 山东交院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 370104098 机构负责人:姜华平住所:山东省济南市交校路5号

电话: 0531-85987696

业务范围:痕迹鉴定(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事故发生过程分析;事故现场道路与设施进行分析鉴定)

刘希柏 姜华平张永杰 陈海泳 李国庆 范艳辉毕建军 袁锡仓 卞良勇苏霆 刘廷新 何民爱 李丽 刘俊利 倪本会 郭绍斌 薛伟 安国建 李景芝陈敬春 王立波 吴京斌

机构名称: 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 370105114 机构负责人:张勇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西路216号

电话:0531-85660022转600

2业务范围:痕迹鉴定(车辆技术鉴定、交通事故原因分析)、机动车价格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耿光平孙京魁 耿光太 李付建毛凌云 崔永峰 张秀玲李连青 王凤霞

机构名称: 山东电子信息产品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 370105129 机构负责人:刘春旺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山大路185号

电话: 0531-86462419 业务范围: 声像资料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李建华 陈玉海 王锋 刘春旺 任玉文 张莹 仲峡 孙加红 臧旭玲 郑玉亭 齐滨 崔相如 蒋孝军 冯晓光 徐东平黄笃勇 王可

机构名称: 山东天元会计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 370102025 机构负责人:许健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二环东路2666号

电话: 0531-88906904 业务范围: 司法会计鉴定、资产评估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许健 李鲁生 李兆春 赵晓梅黄娟 贾宁 祁杰 许敏李成明 杨福成 朱笑岩侯成恩王静波 尹巍 颜雷 隗金元 郝琳伟 刘兆强 王春萍 韩炳海

机构名称: 山东正源和信会计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 370102026 机构负责人:毕建华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8号

电话: 0531-82077965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资产评估鉴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王宗佩 毕建华 张炳辉 王晓楠张立全曲少波 吴强 于希茂 刘文湖李惠丽 孙茂良 王巍坚 魏寿滨 刘凤梅 曹仕彦 李彤宙 赵芳 董力骁 刘守堂 张经亮 丁剑波 于维东 高凌湖 曲维芳 王新宇 江涛程昕 王文杰 朱艳华

机构名称: 山东实信会计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 370102046 机构负责人:秦朝勃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山大路201号创展中心

电话:0531-86399539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资产评估鉴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林娜 韩之璋 隋成堂 李源敏隋修文黄兆良 秦朝勃 秦朝霞 王淑君徐爱勤 王友伟 王军 田金华 申友良 宿凯军 李彦安 吴光源 刘震刘新志

机构名称: 济南泉城会计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 370102047 机构负责人:刘维茂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东外环华龙路1号嘉恒商务大厦1802室

电 话: 0531-88010206 业务范围: 司法会计鉴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刘维茂 崔殿征 李淑英 邢桂兰马金娥 霍守燕 李金亮李向东 刘金平辛建 张吉范 艾传新 唐岩 张福祥 杨开霞

机构名称: 山东弘裕建设会计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 370103073 机构负责人:田丰美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五小纬四路46号

电话:0531-87087255 87087258

业务范围: 司法会计鉴定、房地产估价鉴定、土地估价鉴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田丰美 杨树荣 张永红 孙杰郑红岚 刘军晓 韩裕庆方蕾 贝初好 鲁瑞萍 张良刚 陆晓欣 王诚义 宗承坤 李鸣 窦希文 黄科岳森 梁晓燕 葛运高 刘霞 车成吉 贾玉庆 曲国力

机构名称: 山东信和会计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 370105120 机构负责人:杨兰江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共青团路88号

电 话: 0531-86199692 业务范围: 司法会计鉴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张磊 陈健 张建营 杨永山 刘爱云 桂霞 马晓燕 张英华 李玲 张培坚 聂庆 黄治高 徐林杰 王欣

机构名称: 山东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 370102016 机构负责人:李明海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无影山路29号

电话:0531-85595182 业务范围: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李明海 李继明 王守宪 卜发东王薇薇 崔士起 鞠庆海田华强 宋义仲 王庆海 何学功 王东升 王自福 张-林 高玉茂 张培学 王西祥陈树林 岳占福 崔桂林 宋来营 朱锋 石磊 裴兆贞 于立强秘星 李海文 成勃张田德 宋双阳 李仰贤 刘岩 杜涛 常维锋 宋建华 殷晓梅 王乔 李承伟苗雨顺 许芹祖 孙文迁 王文奎 崔子丰 孙洪明 任胜楠 毕可敏 嵇飙张毅孔旭文

机构名称: 山东水利工程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 370102058 机构负责人:冯质刚 住所: 济南市历山路125号

电话:0531-86973525 业务范围:水利工程质量评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产评估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冯质刚 马移军 李呈义 魏振锋孙喜壮 迟明春 吕志刚李玉波 叶洪斋 马媛 王爱文 董广清 余以翩 韩富江 刘胜杰 李维良 周心映武继虎 张杰 李传军 夏明庆 帅永波 周军国 倪本梓 郭殿祥张戬经 马存奎耿树德 王春义 何庆海 王杨郑灿堂 谷维龙 田守刚 刘明李其光 赵其芬

机构名称: 山东科技事务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 370102059 机构负责人:宋战美 住所: 济南市朝山街80号

电 话: 0531-86920987 业务范围: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程卫庭 由广堂 齐如松 姜宝洪邓军 宋战美 唐飞顾洪鑫 时希柏 李辉 朱东辉王松根赵军 叶枝顺 宋存才 田洪祯 马连仲 刘灿新 王威强 常建国 王太坊 冯维春张家国 董合忠 边兴玉宋绪杰 王瑛 周惠敏 侯立群 于泉德沈竞为 孙树敏 刘民 段登选 彭力郝象峰谷振峰 邹增大 杜润清 董兆昌

机构名称: 山东国泰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 370103065 机构负责人:胡伟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五小纬四路46号

电 话: 0531-87087189 87087193 业务范围: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王履塽 杨宝鑫 赵东亮 刘海涌 胡 伟 张锡增 洪 湘 洪广慧 张树建 俞良群 邢纪波 王斌 李洪乔 王东

机构名称: 济南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 370103066 机构负责人:马全安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南路56号

电 话: 0531-86463512 业务范围: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李四恩 杨庆云 夏咸昌 赵宗元张建军 王国富 刘其贤吕仁才 陈国华 白华章 董全文 姜建生 蒋方正 张希舜 韩克胜 周广泉仲高明 赵铁灵 曹怀武 张鑫 崔安远 孙小丽

机构名称: 山东计算机司法鉴定所

住所: 济南市历下区科院路19号 许可证号: 370101004 机构负责人:郭 牧

电 话: 0531-82605509 业务范围: 计算机司法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王英龙 郭牧 王连海 杨美红付瑞霞 邹丰义 韩庆良李继才 曾云辉 李春林

机构名称: 山东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 370102021 机构负责人:苏本玉 住所: 济南市山大北路81号

电话: 0531-88118799 业务范围: 产品质量司法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苏本玉 周加彦 李守泉 慕春玲耿博洋 于卫华 林兰波袁化传 王兴东 胡吉祥 王玉集 刘玉珍 张超 张卉 王锋 田国英 焦毅祝建华 左汉锋 张仲林 王寅 宋亚光张继斌 孙念趋 何长鸣 李蕾 孙积凯 孙玉泉于广和 孙凡恒 邹慧玲 刘晓伟董玉泽 顾群 肖学全 刘大宝 孙景强 魏中欣

机构名称: 山东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 370102022 机构负责人:王 琳 住所: 济南市经十东路157号

电话: 0531-88198587 业务范围: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

6.吉林省司法鉴定机构 篇六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25题,每题2分,共50分。

1.有关公民信用记录的说法正确的是(B)。A.加强阳光记录,全部公开透明

B.在惩戒与隐私保护之间保持平衡,避免公民信用记录被违法利用。C..信用记录事项应当不分标准,一视同仁,D.任何国家机关都有权采集公民信息。

2.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B)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并公告案件受理情况。

A.3日

B.5日

C.7日

D.10日

3.下列哪一部门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D)A人民解放军各总部

B各军兵种

C各大军区

D中央军事委员会

4.下列情形中,可以成立非法集资单位犯罪的是(C)A.甲、乙、丙出资设立一家公司专门从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B.甲、乙、丙出资设立的公司成立后以非法集资为主要经营活动

C.甲、乙、丙出资合法成立了公司,后来以单位名义非法集资,所获收入归单位 D.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以公司名义非法集资,所获收入由他们二人平分

5.依《航道法》规定,(B)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的管理工作。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C.海事管理机构

D.航道管理部门

6.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其他单位的说法,正确的是(D)。A.可以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

B.可以出租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但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C.双方可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不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D.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7.下面的说法中没有损害全民守法建设的是(D)。

A.“潜规则”,B.“官本位”、“权力崇拜”

C.“忍一时风平浪静” D.“市民公约、乡规民约也应当是依法治国的基本遵循”

8.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必须设立的公司组织机构是(C)。A.党委会 B.职代会 C.股东会 D.股东大会

9.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D)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A.可以

B.应当

C.必须

D.不得

10.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C),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11.依《航道法》规定,规划、建设、养护、保护航道,遵循(A)原则。A.综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 B.经济社会发展 C.国防建设的需要

D.充分利用水资源

12.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A.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B.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C.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D.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3.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立法应当体现谁的意志?(A)A人民

B中国共产党

C群众

D中国共产党和人民

14.下列哪一行为可引起放弃继承权的后果?(A)A.甲口头放弃继承权,本人承认。B.乙在遗产分割后放弃继承权。

C.丙以不再赡养父母为前提,书面表示放弃其对父母的继承权。D.戊与父亲共同发表书面声明断绝父子关系。

15.下列组织中哪个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C)A中央军委

B全国政协

C国务院

D全国人大

16.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参加考核工作人员总数的(C)A、15%

B、20%

C、10%

D、25%

17.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B)行使。

A、人民法院

B、公安机关

C、国务院

D、人大常委会

18.地方政府举债由(C)报全国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批准。A.举债的地方政府

B.举债的地方政府财政部门 C.国务院

D.举债地方的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19.某地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该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某部委制定的规章规定不一致。在此情形下,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下列哪种处理办法是正确的?D A.由国务院决定在该地方适用部门规章

B.由全国人大决定在该地方是适用地方性法规还是适用部门规章。C.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加以决定。

D.由国务院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在该地方适用部门规章。

20.经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B)日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A.10

B.20

C.30

D.45

21.全民守法首先是遵守宪法,总书记(B)时提出“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

A.2014年9月5日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B.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C.2013年3月1日在中央党校建校80周年庆祝大会暨2013年春季学期开学典礼上的讲话

D.2013年11月12日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22.根据现行宪法,国务院总理人选的提名权属于(C)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D.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是(A)开始施行的。A1990年8月1日

B1991年8月1日 C1992年8月1日

C1993年8月1日

24.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自首?(C)

A.甲和乙共同贪污之后,主动到检察机关交代自己的贪污事实,但未提及乙

B.甲给监察局打电话,承认自己收受他人l万元贿赂,并交代了事情经过,然后出走不知所踪

C.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杀人行为,但拒绝说明凶器藏匿地点

D.丙虽未自动投案,但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贪污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丙交代贪污罪行

25.为了加强治安管理,某治安联防队受公安机关的委托维持当地的社会治安,在一次巡逻中,因发现王某一伙人有结伙殴斗的危险,遂对王某等人进行了警告,但王某不服提出复议,那么此案,应以谁为被申请人?(B)A、治安联防队

B、公安机关

C、治安联防队和公安机关

D、不能申请复议,谈不上以谁为被申请人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25—38题,每题5分,共70分。

25.根据政府采购法规规定,关于政府采购验收正确的做法是:(ABCD)A.验收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

B.在对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C.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D.验收后应当出具验收书,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我国的非法集资犯罪,从规范刑法学的角度来说,主要包括(AC)A.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B.非法集资罪 C.集资诈骗罪

D.挪用资金罪

27.回避适用于下列哪些人员(ABCD)

A、审判员;

B、书记员;

C、执行员; D、人民陪审员

28.非法集资所应具备的特征包括(ABCD)A.非法性

B.公开性

C.利诱性

D.社会性

29.推进司法公正的主要路径包括(ABCD)A.完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制度 B.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C.推进严格司法

D.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

31全民守法的重要意是(ABCD)。A全民守法是社会主义本质的体现 B全民守法是法治社会建设的核心要素 C全民守法是形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前提 D全民守法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基础 32普法内容上的多元性上,要注意(ABC)。A首先是宪法的普及,积极宣传普及宪法知识。

B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领域法律知识普及,如刑法刑诉等。

C在专业性较强的行业对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普及,如专利法、特种设备使用法等。D注重在法律实践中“以案释法”,通过鲜活的案例来进行法律知识宣传。33全民守法的落实途径是(ABCD)。

A教育普及法律知识

B鼓励公民积极守法行为 C培育法律信仰与法治文化

D建立社会诚信记录机制

30.下列食品的安全管理适用食品安全法的有(ABCD)A.酒类和食盐

B.乳品

C.转基因食品

D.畜禽屠宰

3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B)及(D)承担举证责任。A.污染事实

B.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C.污染原因 D、污染行为

32.宪法规定,我国行使宪法监督职权的机关是(AB)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最高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检察院

33.根据政府采购法规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的时间有:(ABC)

A.对投诉事项进行检验、检测、鉴定的时间 B.对投诉事项进行专家评审的时间 C.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时间

D.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调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采购文件的时间

34.事业单位岗位分为哪几种类别(ACD)A、该县公安局

B、某市公安局 C、该县人民政府

D、某市人民政府

35.禁毒工作实行(ABC)的方针。A 预防为主

B 综合治理 C 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

D 科学研究

36.根据宪法与立法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几项?(ABC)

A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B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C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 D土地的所有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37.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ABCD)A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的必然要求。B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共产党全面提升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

C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应对国内、国外新问题和新矛盾的必然要求。

D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提升社会主义立法、司法、执法水平的要求,是提高公民守法意识的要求。

38.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AC)和其他物品。A文件

B财产

C资料

D证件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39—53题,每题2分,共30分。

39.下列项目中,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有()。A.企业支付的违约金 B.企业支付的诉讼费

C.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 D.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40.下列事项中,属于税务行政处罚的有()。A.没收财产 B.罚款 C.拘役

D.暂停供应发票

41.下面哪些合同无效?BCD A、A和B订立了一辆赛车的买卖合同,但当时该车已经被盗; B、9岁的甲将遥控玩具车以100元卖给8岁的乙;

C、中学生刘某与万某在为争夺自己喜爱的女孩子而决斗之前约定,如有死伤后果自负。D、钱某因赌博输给葛某6万元,因当时无钱而写下的欠条

42.甲前往香港出差,乙委托其代为购买一台IBM笔记本电脑。甲出差回来时为乙购得一台IBM笔记本电脑,价值15000元。在甲将笔记本电脑送到乙家时,乙妻子丙称乙因车祸去世这台笔记本电脑已经用不上了。但甲自己已经有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因此请丙还是收下。对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正确?AC A、甲与乙之间的委托合同因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而终止,丙完全可以拒收该电脑; B、因为丙在乙死亡后没有及时通知甲不要再购买该笔记本电脑,因此丙必须收下甲购买的电脑:

C、如果丙接受了该台电脑,则甲与乙的委托合同变更成为甲与丙的委托合同,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D、只有在丙不同意接受该台电脑时,甲与乙之间的委托合同才因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而终止;

43.下面对租赁合同描述正确的是哪些?ABC A、甲与乙口头订立了租期一年的租房合同,该合同由于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应视为不定期租赁;

B、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但在期限届满后可以无限制的续订; C、如果租赁合同双方没有对租金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则该租赁合同不生效: D、如果租赁合同双方没有对租金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则该租赁合同不生效;

44.下面属于可以适用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规定的情形有?C A、甲某租用幸福巷30号乙某的房屋一间为期三年,此间其亲友的信件都寄往此处。租期届满后,甲某没有继续承租乙的房屋,乙怀恨在心。甲走后仍有一些乙的信件寄往幸福巷30号,乙将这些信统统扔进了垃圾箱,在甲前来询问时,告诉他说没有受到什么信。B、张三某日上街办事,因事情紧急超近路走一家超级市场穿过,恰好该超市正在修理地下管线地面挖了个坑,由于修理工人去取材料,便临时在坑上面扑了几张硬纸板,张三正好踩在这个坑上,摔了进去将小腿骨折断;

C、李婶带着自己5岁的儿子小黑子去超级市场购物,小黑子去收银台帮妈妈将购得的物品打包时,一脚踩在一片白菜叶子上,跌了一交,门牙两颗被撞掉。

D、海拉东将一头病人膏盲的马鹿谎称是非常健壮的马鹿卖给了左伍海,左买后不到两天马鹿就死亡了。

45.对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包括()。A.注册会计师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B.注册会计师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鉴证 C.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D.财政部门对单位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会计行为监督

46.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包括()。A.职业道德观念教育 B.职业道德警示教育 C.职业道德规范教育 D.会计专业知识教育

47.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应税项目可以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A.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B.劳务报酬所得 C.稿酬所得

D.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48.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的付款依据有()。A.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B.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C.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D.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49.小张是某代理记账公司提供专业服务的会计人员,在其为客户提供的下列服务中,违背会计职业道德要求的做法有()。A.利用会计专业知识向委托单位提出偷税的建议 B.向委托单位提出改进内部控制的建议

C.为帮助委托单位负责人完成业绩,提出将固定资产折旧和银行借款利息挂账处理的建议 D.在委托单位举办会计知识培训,帮助树立依法理财观念

50.票据的特征主要表现在()。A.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B.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得分离 C.票据是一种可转让证券

D.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

51.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可以兼任的工作是()。A.会计档案保管

B.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

C.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 D.稽核

52.支付结算包括()等结算方式。A.信用证 B.汇兑 C.票据 D.托收承付

53.会计人员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程序是()。A.提出交接申请

B.做好办理移交手续前的准备工作 C.移交点收

7.吉林省司法鉴定机构 篇七

陈树才:2012年,吉林站在站内体系建设、硬件建设上下了工夫,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按《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上级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与兄弟省站比,还有很多不足。去年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座谈会在吉林省召开,为我们搭建了向兄弟省站学习交流的平台,与会各级领导到我站参观指导,进一步促进和推动了我站的农机试验鉴定工作。

我们深深体会到,吉林站的点滴进步,一是得益于《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和一系列农机试验鉴定配套法律法规的出台,构建了农机试验鉴定工作的法律框架,提供了法律保障,强化了农机试验鉴定工作的职能;二是得益于国家购机补贴政策的实施,全面推动了农机化事业的快速发展,为农机试验鉴定工作创造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三是得益于农机化司和农机鉴定总站理顺了部、省两级鉴定关系,整合资源,发挥优势,分工合作,调动了全系统的积极性;四是得益于吉林省农委和发改委对农机鉴定工作的重视和投入;五是得益于全站上下的不懈努力。

记者:吉林站一直以来扎实开展农机化质量监督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

陈树才:近年来, 在农业部和省农委的领导下, 我站紧紧围绕全省农机化重点工作, 充分发挥技术优势, 坚持“寓监督于服务之中”的方针, 积极开展农机化质量监督工作。一是积极开展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工作。为维护农机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合法利益, 一直把农机产品质量投诉咨询接待作为一项重要日常工作, 至2012年底共接待投诉咨询400多件, 受理投诉案件200余起, 为用户挽回经济损失260余万元。我们注重总结投诉工作经验, 撰写剖析了《管理疏忽发错货合理退赔解纠纷》等3个典型案例, 被收录进《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指南与案例分析》一书。二是积极开展农机产品质量调查工作。完成了大中型拖拉机、玉米收获机、水稻插秧机等产品的多次质量调查,为行政主管部门决策提供了技术依据。三是积极开展农机维修管理与农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至2012年底,累计完成农机修理工鉴定达1万多人次。四是认真组织《吉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申报受理和初审,严把入口关。

记者:您认为当前农机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管方面还存在哪些困难?

陈树才:说到当前农机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管工作的困难,一是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还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农机试验鉴定理论还需进一步深化;二是农机试验鉴定所需仪器设备尚有不足;三是队伍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职工的技术业务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未来发展的需要。

记者:过往的成绩确实瞩目,吉林站在2013年如何做得更好?有哪些打算和新举措?

陈树才:2013年我们要突出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继续提升自身能力建设,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在设备能力方面,要争取落实吉林省农产品安全体系建设项目资金,抓好仪器设备的政府采购和招标,购置模拟田间实验室设备、滴灌试验设备、排种器试验设备等,使我站的仪器设备能力有新的提高,满足农机试验鉴定发展需要。

在地方法规建设方面,要争取《吉林省农机维修管理条例》的立法,争取《吉林省农机产品定型鉴定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农机质量监督和省级推广鉴定的相关法律规定,逐步健全地方法规体系,为开展工作提供法律法规保障。

在队伍建设方面,要继续招聘和引进人才, 强化后续力量。加强站内培训和送出培训, 鼓励在职学习, 引导良好学习风气。加强新标准、新法规的宣贯和研究, 不断提高业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8.吉林省司法鉴定机构 篇八

《谁会认错》

作者: 卡罗尔·塔夫里斯 / 艾略特·阿伦森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定价:29.00元

前海军陆战队队员托马斯·李·戈德斯坦,被捕时还是在校大学生。1980年,在拒不认罪的情况下,被判定谋杀,在狱中度过了二十四年。他的罪行只是在错误的时间出现在了错误的地方。尽管他的住处离受害者很近,但是警方并没有找到戈德斯坦犯罪的任何有力证据,例如枪支、指纹、血迹等。而且,也没有谋杀动机。他当时被判刑的依据来自一个监狱告密者的证词,这个人可能是爱德华·芬克,他曾被捕过35次,受到三项重罪的指控,而且还吸毒。他曾在10起案件中作证,均称被告和他在一个牢房时曾向他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一位监狱管理员曾这样评价芬克:“这个犯人喜欢捏造事实。”)

芬克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行,才在法庭上撒谎作证,但是他却否认监狱曾因此减轻过他的罪行。审理该案件的另一个证据就是一位目击者洛兰·坎贝尔的证词,后来,坎贝尔又撤回了他的证词,并解释说他当时只是极力想帮助警察,而且过于紧张才编造了警方想听的话。但这一切都太晚了。戈德斯坦已经因此被判处二十七年监禁。

多年后,5名联邦法官一致认为,由于没有向辩方通告芬克的处理情况,公诉人没有保证戈德斯坦获得平等审判的权利,但此时戈德斯坦仍然待在狱中。最终在2004年2月,加利福尼亚高级法院的一位法官以缺乏证据、案件性质恶劣(接受一位专门提供信息的人的伪证)为由驳回了这宗案件。即便是这样,洛杉矶地方法律事务所还不承认他们判错了案:他们很快又提供了指控戈德斯坦的新材料,把保释金定为100万美元,并宣称将对他进行复审。这家律师事务所的发言人帕特里克·康纳利声称:“我敢肯定我们抓对了人。”两个月后,他们勉强承认戈德斯坦清白无辜,并释放了他。

1989年4月19日晚,一名妇女在中央公园慢跑时,先遭到殴打,后被强奸。警方得知后,迅速从哈莱姆区(美国纽约市的一个黑人居住区)逮捕了5名西班牙裔黑人少年。这5名少年原来也曾在这个公园里“撒野”殴打过路人。但是,这次警方却是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认定他们是犯罪嫌疑人。于是把他们关押起来,集中对他们进行了14至30小时的审讯。最终,这5名少年(14岁至16岁)都认了罪,而且,还讲述了骇人听闻的作案细节。其中一个男孩说他是如何脱掉受害者的裤子,一个男孩说他如何用刀子划破她的上衣,以及他的同伙如何用石块不断击打那名妇女的头部。尽管没有任何证据(如精液、血液、DNA等)可以证明这起强奸案与这群孩子有关,但他们的认罪使警方、陪审团、法学家和公众相信,他们就是强奸犯。有人甚至花了8万美元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呼吁判处他们死刑。

事实上,这5个孩子是清白无辜的。十三年后,一个名叫麦迪斯·雷耶斯的重犯,因三项强奸盗窃罪、一项强奸谋杀罪被捕入狱后,承认自己是中央公园强奸案的真凶,讲述了那些不为人知的犯罪细节,而且他的DNA与受害者体内、袜子上精液中的DNA完全吻合。

以罗伯特·摩根索为首的曼哈顿地方律师事务所,对此案调查了近一年,也未发现雷耶斯与那5个已经定罪的青少年之间有任何关系。因此,曼哈顿地方律师事务所提出取消那5名少年强奸罪的申请。2002年这一请求获得批准。但是,摩根索的裁定遭到了该事务所前任公诉人以及最初调查此案的有关人员的强烈反对,因为这些人不相信那5名少年是清白无辜的。毕竟,是他们自己认了罪。

1932年,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爱德温·鲍查德出版了《冤案:65起真正的误判》。在鲍查德调查的65起案件中,有8起案件的被告犯有谋杀罪,而这8起案件中的被害人后来又都出现了,并且活得还非常好。读到这里你也许会想,这真是警方和公诉人判案错误的确凿证据。虽然铁证如山,但还是有一位公诉人对鲍查德说:“清白的人绝不会被判刑。不用担心,冤枉好人之类的事情是绝对不会发生的。”

接下来谈谈DNA。1989年,首次以DNA测试结果作为证据释放了一个被冤枉的人,从那年开始,越来越多的报刊上出现误判案件,这些案件的数量比人们料想的还要多,人们发现误判远远不是所谓的“不可能”事件。“无罪工程”的创始人巴里·舍克和彼得·诺伊费尔德,一直在他们的网站上发布数以百计谋杀或强奸案,后来绝大多数通过DNA测试或其他证据(如目击者的错误指认等)获释。当然,死囚被无罪释放能吸引公众的眼球,但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法学教授塞缪尔·克罗斯及其助手对冤案进行了综合分析后认为:“如果我们对待宣判入狱就像宣判死刑那样严肃认真,过去的15年里,可能不只是255起冤案、假案,实际上可能会有28500起之多。”

对那些深信司法系统公正、公平的人来说,这无疑是个沉重的打击。平反冤案、假案对普通百姓来说简直太难了,但是如果你参与了审判,会强烈地希望纠正执法过程中的错误。专门研究冤案过程的社会心理学家理查德·奥夫舍曾说,冤案是司法部门“最恶劣的专业错误”之一 ——就好比外科醫生为病人截错了胳膊。

试想,如果有证据表明在审理时冤枉了清白无辜的人,你会作出什么反应呢?审理人员的第一反应会去找借口否认自己的错误,保全自己的工作、声誉和同事。此外,如果你释放的罪犯后来又犯了罪,或者是清白的人因犯了诸如猥亵儿童等重罪,被判入狱,那么公众一定会对你恨之入骨,原因是他们觉得你曾对罪犯“心慈手软”。你不仅会寻找许多外部动机来否认错误,而且还有更为强烈的内在动机促使你这样做:你希望认为自己公平公正,永远不会冤枉好人。但是,面对蒙冤之人的清白证据时,你是如何做到确信自己抓对了人呢?这是因为你相信自己的判断而没有相信证据。你确信这个人是个坏蛋;认为即使他没有犯这个罪,也一定犯了其他罪。如果你相信证据,就表明你让一个清白无辜的人在监狱里呆了十五年;如果你认为自己绝对没有犯错,那么就不存在心理失调的问题了。这是一个二选一问题。

每次因DNA测试,警方宣布嫌疑犯获释时,公众几乎都能明白公诉人、警方和法官的内心活动,他们不停地调整着自己内心的失调。策略之一是宣称大多数此类案件并非误判,而是被错误地赦免:因为无罪释放一个囚犯并不说明他或她清白无辜。如果真正是清白无辜,那将是非常遗憾的,但是这种情况实属罕见。我们也会在适当的时候,作出合理的赔偿。问题的关键是太多的罪犯很有钱,因此很容易聘请到有名的辩护团,替他们钻法律的漏洞或解脱罪行。

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误判中心的执行总监罗布·沃登注意到,公诉人工作中存在失调现象,但他们“本质上是好的”,也想把事情做好,这一点值得我们尊敬。冤案真相大白,蒙冤入狱的人获释时,杰克·奥马利(该案件的公诉人)反复对沃登说:“这怎么可能呢?怎么会是这样呢?”沃登说:“奥马利还不理解,他真的不明白其中的缘由。但他是个好人。”公诉人始终认为自己、警察是好人,被告是坏人。沃登说:“身处司法系统,就会愤世嫉俗。总是有人对你不断撒谎,因此你对嫌疑人形成了自己的认识,这样很容易产生偏见。如果后来,有证据表明此人清白无辜,你仍会坐在那儿想:‘再等等,看看到底是这些有力的证据错了,还是我错了——我不会搞错的,因为我是个好人。’这种心理现象我多次碰到过。”

我们称这种心理现象为自我辩护。从被捕到宣判这一过程中自我辩护是如何使不公正逐步升级的呢?

警方和公诉人搜集嫌疑犯生活中的点滴证据,从而确定罪犯并加以判刑。通常情况下,他们是对的。但是不幸的是,运用同样的方法也会增加他们抓错人的几率,忽视其他人作案的证据,这样就加大了他们由于误判而承担的责任。之后,他们会不承认自己的错误。这一过程循环往复,如果警方和公诉人费尽周折才找到证据,那么他们就会更加确信他们有罪。一旦将嫌疑犯送进监狱,这本身便可以证明我们将他关在那里是正确的。况且,法官和陪审团也赞同我们的做法,难道不是这样吗?

自我辩护不仅会将清白无辜的人投进监狱,而且还能让他们一直待在里面。

上一篇:建筑公司画册设计文案下一篇:t台策划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