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2024-07-21

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精选8篇)

1.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篇一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 编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以及社区边界、城乡建设要求等,将建设地区划分为若干规划控制单元,组织编制单元规划。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者减少控制要求和指标。规模较小的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

第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计划,分期、分批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心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建设地区,以及拟进行土地储备或者土地出让的地区,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由文本、图表、说明书以及各种必要的技术研究资料构成。文本和图表的内容应当一致,并作为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

第三章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

第十五条 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采用纸质及电子文档形式备案。

第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召开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审查会。审查通过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审查意见、公众意见及处理结果报审批机关。

第十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第十八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档案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

第十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规划动态维护制度,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评估和维护。

第二十条 经批准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四)修改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附 则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编制技术规定。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篇二

关键词: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对策

1 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作用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依据, 以落实总体规划意图为目的, 以土地使用控制为重点, 详细规定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 强化规划设计与管理的结合、规划设计与开发的衔接, 将总体规划的宏观控制要求转化为微观控制的规划编制层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连接总体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承上启下的关键性编制层次, 是规划与管理、规划与实施衔接的重要环节, 是规划管理的依据, 是体现城市设计构想的关键。2005年10月28日经建设部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并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明确了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和要求;1992年11月6日建设部第17次部常务会议通过, 1992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 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前, 应当制订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出现, 其作用有四:一是成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基本依据;二是提高了规划的弹性, 增强了可操作性, 缓解了规划实施的稳定性与政府任期政绩的显化性之间的矛盾, 适应了由投资主体多元化带来的利益主体多元化和城市建设思路多元化对城市规划造成的冲击;三是满足了城市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和筹集城市建设资金的需要;四是增强了规划管理部门对各项用地和建设活动的有效控制, 保证了规划意图的顺利实施。实践证明, 凡是规划建设比较好的城市, 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功不可没。各项建设活动、招商活动、土地开发活动, 如果没有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 将无法取得好的发展成果。

2 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规划储备严重不足

一些小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面不够大, 规划储备严重不足, 应急性详细规划较多。在一些城镇化处于起步阶段的城市, 其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基础储备不足, 为了加快发展, 往往将应急性的详细规划成果作为决策依据, 势必带来一些遗憾工程;一些重点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尚未起步, 重点地段环境景观设计还处于空白。在城市土地经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内外招商引资活动中, 人们关注的焦点是一个地区具体的规划要求, 政府在开发建设地段有哪些发展计划和在近期能否实施等问题, 如果规划滞后并缺乏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依据, 对诸如此类问题就难以说清, 开发商也难以作出比较可靠的成本效益分析, 从而影响到城市的可持续开发建设。

2.2 对资源空间配置的市场化研究不够

一些小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资源空间配置的市场化研究不够, 导致在实施过程中的可接受性与约束力不强。在一些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 规划编制人员往往只注意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对接, 而对规划区域的资源优势和市场开发价值则很少作深层次的研究, 很多宝贵的不可再生资源在规划师笔下被忽视。

2.3 规划质量有待提高

一些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存在着质量有待提高的问题。一些承担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为赶任务, 在对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方案制定时没有做到精益求精, 而仅仅按照规划编制规范的要求来保证规划内容的完整性, 重点讲求规划文本和图面效果, 而忽视了作为规划灵魂的方案质量, 对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和规划实施的重点也很少提出系统的有说服力的方案。

2.4 公众参与力度不够

在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 公众参与力度不够, 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程序流行形式。在一些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 规划编制管理部门和规划设计单位往往注重领导的意见, 而忽视民间的一些好的意见和建议, 有时还存在着为了赶进度, 致使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的过程流于形式, 在实施过程中经不住推敲, 缺乏说服力等问题。

2.5 规划管理的权威性有待加强

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难以树立其应有的权威。在一些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中出现“走样”的情况主要有:基层越权审批“走样”, 以领导意志为转移“走样”, 迁就开发商利益“走样”, 建设单位不按规划办事“走样”。这导致规划管理不能树立其应有的权威, 城市建设模式集镇化, 城市开发分散化, 建筑风格自由化, 城市面貌无序化。

3 对于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几点思考

3.1 保障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是保障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因此, 我们要注重研究明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控制哪些内容, 以及哪些内容可以由市场主体来自由发挥。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属于从宏观控制转向微观控制的规划编制层次, 包括以土地使用控制为主要内容, 以控制综合环境质量为重点的6个方面:土地使用性质细分及其兼容范围控制,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主要公共设施与配套服务设施控制, 道路及其设施与内外道路关系控制, 城市特色与环境景观控制, 工程管线控制等。因控制性详细规划属于详细规划阶段的编制层次, 这就决定其对城市土地使用性质的细分必须进行“定性、定量、定位、定界”的具体控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只有达到“四定” (定性、定量、定位、定界) 的编制深度, 才能承上启下和满足各方要求。这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核心问题和首要特征。

3.2 规划指标应更具科学合理性

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标确认要更具科学合理性。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最核心的内容是对城市用地建设进行强度控制, 主要体现在规划的指标上。因此, 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如何确定, 就直接决定了其规划的科学与否。目前, 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指标的确定主要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中规定的人口容量和以往城市建设的经验数据, 再结合国家有关人均规划建设面积标准、建筑间距等规定, 进行效益分析, 再推算出建筑密度、容积率、高度和绿地率等指标。这种方法对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是比较适应的, 但对城市建筑的整体形象缺乏考虑, 不利于城市景观和城市特色的塑造。因此, 必须重视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建筑形体的控制问题, 特别是在城市中心区、广场周边、道路交叉口、主要道路两侧等城市重要地段, 需要先做概念性建筑形体规划控制模型, 再将各项规划技术要素推算成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各项指标。

3.3 提高规划的覆盖面

应提高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面。随着城市旧区改造和新区开发量的逐步加大, 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土地的有偿出让转让已成为单位和个人取得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方式, 而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在调控和引导城市国有土地出让转让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果我们的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面大, 那么, 不管市场如何变化, 我们都有管理的依据, 就用不着“临时抱佛脚”。因此, 我们必须逐步提高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面, 系统地强化对整个城市用地的规划控制, 积极主动地发挥规划的龙头作用。要提高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率, 对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近期建设地区、重点开发地区、城市窗口地段和历史文化保护地区要加紧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对重要地段的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提请市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要地段规划设计方案竞选的组织和管理, 超前组织对重点地区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超前做好土地储备地块和城市主要出入口道路的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在实际操作中, 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面及编制的内容深度要因地制宜, 对旧城改建来说可以做到全部覆盖;就新区开发面而言, 则可以针对其建设范围做好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3.4 加强管理实施

应加强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实施。“三分规划, 七分管理”, 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无论编制得多么完善, 都仅是城市建设的基本依据, 只有通过强化管理, 才能变成现实。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 同时又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依据。因此, 要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做好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宣传工作, 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关心、支持和监督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工作。要进一步创新规划管理体制, 逐步推行规划成果展示制度、规划审批听证制度和规划管理行政追究制度。要严格依据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要求, 严把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查关。要充分发挥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城市土地的管制作用, 促进城市建设的健康协调发展。

4 结语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 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在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 应首先进行宏观层面的城市设计运作, 即城市设计的深层内涵研究, 以此确定其具有决定意义的“依据”内容, 如构建适宜的布局结构、整体景观设计等, 从而使控制性详细规划更切合实际和更具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城市规划原理 (试用版) [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 2008.

[2]陈谦, 李彦林, 赵玲军.城市详细规划编制方法的探讨——强制性内容图则+控制性详细规划+详细城市设计[J].城市规划, 2005, (5) .

[3]周剑云.中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6.

[4]朱露.控制性规划信息系统建设的标准化问题及标准体系初探[J].城乡规划, 2003, (4) .

3.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篇三

【关键词】城市建设;规划布局;控制性详细规划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加快,城市建设规划指导的重要性尤为凸显,布局城市建设与开发活动。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城市建设与管理的依据和核心引导,实现城市规划的深度和广度。近年来在城市规划建设活动中编制了大量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但成果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公平统一,还是值得认真商榷,特别是从非专业视角来看控规的成果形式还难以理解认同,所以强化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设计手段,使成果形式尽量直观易懂。

1 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城市设计的中作用

1.1通过明确公共用地的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可以严格保护城市公共设施和生态设施,保障城市整体土地开发,提高土地开发的经济效益、公共利益和生态效益。

1.2通过合理确定城市用地功能和建设开发时序,控制性详细规划促成了相邻地块二维平面的协调和时间维度的有序,从而避免周边地块功能冲突和开发建设的冲突,更好的体现城市土地的整体价值。

1.3通过明确公共用地的种类、规模以及布局,严格保护城市公共设施和生态设施,并通过其提供的公共服务来保障城市整体土地开发,提高土地开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1.4改善城市的环境景观和整体形象,改善人们的生活品质,是更为具体化的城市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总体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之间有效的过渡与衔接,起到了深化前者和控制后者的作用,确保规划体系的完善和连续。

1.5控制性详细规划不仅是对城市物质要素进行设计也是衔接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的桥梁,是为人们创造更美好的人居环境,与大自然和谐统一的一种设计。通过规划设计满足人的生理、心理健康要求,维护城市生态平衡,创造优美的城市环境,维护公众利益。

2 城市规划中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方式

2.1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对编制区内的用地现状、建筑物状况、道路及各种基础公共设施、环境状况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并分析和研究城市总体规划及上位规划对编制区的规划要求。

2.2建立科学的规划控制体系,确定合理的用地功能、公共设施配置,塑造优美的绿地景观和综合环境,并以地块为单位作出相应的定性、定量控制指标和引导要求,同时又结合实际,兼顾当前和未来,使规划具有一定的弹性和操作性。

2.3为加强开发、建设方对用地选择的可靠性和目的性,增加透明度,分图则图文并茂,其中既有地块的位置图,又有地块控制图则,同时对地块的综合控制指标和控制要求作了明确规定,减少了城市建设规划控制的难度和随意性。

2.4对规划区内各级公共服务设施,特别是突出满足城市发展的非盈利性项目和各级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控制要求做为规划强制性内容,并将这些需要配套项目的种类、数量、分布和规模落实到用地上,以加强对城市建设的具体调控和引导,保证基础性、公益性用地不被侵占,切实保证公共利益。

2.5规划从建筑群体环境层面上对各主要功能分区空间进行空间景观分析,特别对区内重要地段、公共建筑集中布局区、主要景观节点进行城市设计深化和引导,以深化和引导传统控规成果的延续和扩展,充分反映规划意图的补充和具体化。

3 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用的因素

3.1土地产权。由于土地排他性的完全权利,是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开发权、租赁权、抵押权等多项权利组成的权利束。很多情况下,控规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调整,都与无法改变土地的产权有关。为了避免该种情况的发生,必须重视产权因素对地块的影响。

3.2配套设施控制指标。为了保证城市生产、生活活动的正常进行,应按照该地块发展目标,综合考虑地价、环境质量影响等要素,明确相应的公共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的配置标准和用地布局。

3.3建筑建造控制指标。建筑建造控制是为了满足生产、生活的良好环境条件,对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布置和建筑物之间的群体关系作出的必要的技术规定。

3.4控规编制时机和过程。控规是否能够发挥实用性,与编制的时机有着密切的关联。控规编制内容和审批过程太过繁琐,也影响了自身对市场变化的反映能力,导致降低了控规实用性。

3.5政府行为。控规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最直接依据,同样也受制于政府决策。

4 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需要注意的几个要点

4.1城市局部建设和整体发展的辩证关系。要正确处理好城市规划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辩证关系,既要保持近期建设的相对完整,又要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不能只顾眼前利益而忽视了长远发展,要为远期发展留有余地。互相衔接、科学考虑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之间的内在联系,合理安排城市生活区、工业区、商业区、文教区等,形成统一协调的有机整体。

4.2指标常数控制难以应付现实复杂多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城镇功能、利益主体、利益诉求等趋向多元化,控规往往难以对发展趋势做出准确的判断,而没有准确判断的情况下凭着经验或者理论,制定了一套表面合理控制指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了难以避免的挫败,其结果便是频繁的调整控规。

4.3城市建设规划在空间形态方面存在的问题。控规中多数指标针对的只是城市建设总量的开发控制,较少考虑城市空间形态方面的研究。决定城市空间环境质量好坏的因素,除了建筑形体之外,由空间界面组成的环境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城市轴线和广场周围,建筑实体与界面的贴线度达到80%以上,界定的环境空间尺度宜人,也能较准确地反应规划意图,达到理想的环境效果,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由于政府或者开发商出于某种意愿,而过度开发带来的负面影响。

4.4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场地设计的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场地设计的要求体现了城市总体规划对于城市用地的发展方向和布局结构的控制之上。对场地设计有更直接的影响是控制性详细规划,场地设计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之中的土地使用和建筑布置等各项细则必须落实。这些要求一般包括:对用地性质和用地范围的控制,对于容积率、建筑覆盖率、绿化覆盖率、建筑高度、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方面的控制,以及对交通入口的方位規定等。

4.5综合多种方法科学确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指标的确定必须有科学的根据,特别是容积率这种敏感的问题,可综合运用形体布局模拟法、经验归纳统计法、调查分析对比法这三种现有的控制指标确定方法,相互校验,以避免单一的方法有失偏颇。同时运用微观经济学原理,加强经济效益分析,协调业主利益最大化和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关系,确保土地价值得以充分实现和公共设施得以有效利用。规划只有综合考虑了多种因素,并结合实际,才能确定出符合地方发展要求的控制指标。

5 结束语

城市规划是一个从决策到实施的动态过程。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城市管理与建设的主要依据和核心引导,指导着城市建设的相关工作。城市规划这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通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作用,实现城市规划的科学布局。

参考文献:

[1] 刘宇辉. 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存在问题的政府对策研究[D]. 长春工业大学,2010 .

[2] 张刚.城市规划建设与建筑设计营造的基本理念[J]. 建筑学报,2010年

4.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篇四

第 7 号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6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 编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以及社区边界、城乡建设要求等,将建设地区划分为若干规划控制单元,组织编制单元规划。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者减少控制要求和指标。规模较小的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

第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告。

第十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计划,分期、分批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心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建设地区,以及拟进行土地储备或者土地出让的地区,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由文本、图表、说明书以及各种必要的技术研究资料构成。文本和图表的内容应当一致,并作为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

第三章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

第十五条 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采用纸质及电子文档形式备案。

第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召开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审查会。审查通过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审查意见、公众意见及处理结果报审批机关。

第十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第十八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档案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

第十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规划动态维护制度,有 计划、有组织地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评估和维护。

第二十条 经批准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四)修改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第四章 附

第二十一条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编制技术规定。

5.控制性详细规划学习报告 篇五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与管理实施的中间环节,在我国的城市规划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它的提出是为了弥补我国城市规划体系中总体规划过于概括、过于灵活,而修建性详细规划过于细致、过于刚性的缺点。然而从其二十多年的发展历程来看,虽然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我国城市建设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仍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作为规划管理最重要的平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无奈是被称为“控制不住的规划”,这是因为它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尽完善之处,影响其作用的发挥。正是基于此,论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理论和实践进行分类评价分析,期望能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研究工作有所裨益。论文主要采用系统分析、文献研究、比较研究、实证研究等方法,从大量个别的理论研究和实例出发,概括出以往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普遍性问题。论文研究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基础研究部分在回顾我国控制性详细规划产生与发展的基础上,明确了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我国城市规划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以及理论上应该发挥的作用,并从技术层面、编制层面和法制层面分析了控制性详细规划存在的主要问题,同时还研究了国外以及港台地区相关规划类型的经验与教训,希望能为我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借鉴意义。实证研究部分首先从覆盖率、实效性、经济分析、公众参与、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等几个方面详细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理论进行分类研究;然后从城市旧区改造、城市新区开发、一般城区建设、城市中心区、法定图则等几方面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践情况进行详细分类考察。通过对前文的分析总结,论文在结论部分,提出了对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初步建议,即: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律地位、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和深度、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进行有效的城市设计、加入规划期限、采用多种类型不同深度的规划控制引导和关心公共利益等。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指标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心是定性、定量、定位和定界,因此,建立定性、定量的指标体系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关键。目前进行的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研究与实践,都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指标的确立放在重要的地位。

1、控制指标的内容构成(1)地块划分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范围,应从城市的一个完整地域结构出发,其第一步是根据建设用地的区位、土地使用性质、土地出让和房地产开发的要求,综合空间环境结构设想及开发的可行性,划分基本地块,编排地块号码。在此基础上,确定各地块的用地面积和各项控制指标。

一般规定最小地块面积和宽度、深度,防止过小尺度的开发活动。地块边界线要具备可识别性。地块大小与用地特点有关,用地集中、性质单一的,地块可大一点,用地零碎分散,地块要小一点。地块的大小还与开发建设的方式有关,统一开发,地块划分可大一点,多渠道开发的用地,地块划分小一点。一般而言划分地块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旧城区和沿街地段分块宜小,新建居住区分块宜大;

②至少与一条道路相邻;

③用地性质尽量单纯;

④同类用地控制要求大致相同;

⑤保护地段单独划出。

(2)土地使用性质及兼容范围

确定城市土地使用性质,一般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标准》

(GBJ137-90)将土地划分至小类。具体的类别划分与所在城市的规模、城市特征、所处区位等有关。一般的规律是大城市分类多、小城市分类少;老城区分类多、新开发区分类少;中心区分类多、边缘区分类少等等。由于国标制定较早,有些分类已不适应使用要求,可结合实际要求研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用地分类,对它进行补充和发展。

土地的分类还应考虑土地使用性质的兼容,即以某一类土地使用性质为主,兼容其它性质,如在居住用地(R)中,可兼容小型的办公用地(C)。近年来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土地使用功能概念,以混合土地使用最为常见,它以某一类土地使用性质为主,与其它性质的土地相混合,如商住用地(C2/R)等。

确定适量的土地使用兼容范围是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一项重要的内容。对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规定过死或弹性过大,均可能导致城市规划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协调,不能适应城市发展的可变性和多样性。合理的兼容规定既体现规划的弹性,为建设发展和管理实施留有余地,同时又保证城市的有机、有序地发展。

(3)土地使用强度

①容积率:也称建筑面积密度或楼板面积率(FloorAreaRatio,缩写FAR),即规划地块内各类建筑总面积与地块面积之比。容积率反映了整个建筑物的体量,构成了土地使用强度的最主要因素,因此对容积率的控制为土地管理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②建筑密度:即规划地块内各类建筑基底占地面积与地块面积之比,用百分率表示。建筑密度的大小与环境质量有着密切的关系。

③人口密度:即规划地块内部每公顷用地的居住人口数。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对规划地区的人口的上、下限均作控制。

④建筑控制高度:即由室外明沟面或散水坡面量至建筑物主体最高点的垂直距离。一般有两种控制方式,一是绝对高度控制,如规定在一定的区域内新建筑物不准超过某一标志性建筑物;二是相对高度控制,如纽约的“日照后退曲线法”和“遮天率曲面法”,以及香港、台湾通过建筑高度与街道宽度的关系来控制。

⑤建筑后退:包括后退红线和后退建筑基地界限。建筑后退红线即建筑最外边线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根据建筑使用性质和所面临的道路等级而定。当建设用地划分较小,其间又没有道路分隔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后退建设用地边界的要求,一般至少应满足消防通道的要求。

(4)道路及其设施

此项控制内容一般包括支路及以上道路的红线位置、断面、坡度、重要控制点坐标和标高等的确定;对社会停车场(库)、配建停车场(库)进行定位、定量和定界的控制;允许设置机动车和行人出入口的方向和位置的控制。

(5)城市环境景观

这方面控制较多地运用绿地面积、绿地率、绿化覆盖率等指标。绿地率指规划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规划地块面积的比率。此项控制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集中绿地面积,推动多种形式的绿化。

此外,还可以对其它设施提出控制要求。其它设施包括:居住区服务设施(中小学、托幼、居住区级公建),环卫设施(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电力设施(配电站,配电所),电信设施(电话局、邮政局),燃气设施(煤气调压站)等。对一些特殊的地区,还可增加一些控制指标。

如工业区的烟雾、噪声、粉尘、异味等控制要求。

2、控制指标的确定

(1)确定的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指标的确定必须依据规划用地的区位及环境条件,注重提高土地使用的效率,综合平衡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具体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符合国家、盛市各级规划与建设相关法规的要求。符合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控制要求。

②综合考虑城市整体或地区全局的情况,力求总体平衡。

③力求优化城市用地结构

④控制要求要体现不同对象的特点。

⑤充分考虑土地价值及开发的经济效益。

(2)控制指标的确定

确定控制指标通常有以下几种方法:

①环境容量推算法:根据现状居住条件、道路交通设施、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预测规划期末的容量,据此确定各项指标。该方法比较严谨,但涉及面广、参数众多,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也相当复杂。

②人口推算法:根据城市总体或分区规划提出的人口和用地的要求,以规划期限内的人均居住用地与建筑面积来计算。

③典型实验法: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块,甚至是全部规划地区,进行实验性的形态空间规划,由此反算出各项指标。这种方法简单易行,是目前采用较多的方法。

④经验推算法:根据以往旧城和新区开发的经验,归纳出所需指标的数值。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以下特征:

一、控制引导性和灵活操作性

1.控制引导性

对城市建设项目具体的定性、定量、定位、定界的控制和引导。

从以下6个方面进行控制:土地使用性质细分及其兼容范围控制;土地使用强度控制;主要公共设施与配套设施控制;道路及其设施与内外交通关系控制;城市特色与环境景观控制;工程管线控制。

2.灵活操作性

⑴适应城市快速发展,简化规划管理

⑵控制指标留有“弹性”,某些指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浮动

二、法律效应

1.城市总体规划法律效应的延伸和体现

2.总体规划宏观法律效应向微观法律效应的拓展

三、图则标定

1.控规法律效应图解化的表现

2.用一系列控制线和控制点对用地和设

施进行定位控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 regulatory plan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城市规划的深化和管理的需要,一般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⑴ 详细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⑵ 规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

⑶ 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位置、体型、色彩等要求;

⑷ 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座标和标高;

⑸ 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⑹ 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文件和图纸应当包括:

⑴ 控制性详细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规划文本中应当包括规划范围内土地使用及建筑管理规定;

⑵ 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包括:规划地区现状图、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修建性详细规划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当前要进行建设的地区,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⑴ 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⑵ 作出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⑶ 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⑷ 绿地系统规划设计;

⑸ 工程管线规划设计;

⑹ 竖向规划设计;

⑺ 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文件和图纸应当包括:

⑴ 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为规划设计说明书;

6.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篇六

[2002-7-5]

审批依据 审批内容 审批条件 审批程序 申报要求 公开方式 办理部门

审批依据

关于试行“北京市区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执行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完善调整控规的程序,以及实行社会公众参与,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于2002年1月1日起,在北京市区范围内试行“北京市区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二OO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实施<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细则(试行)》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试行)》

审批内容

根据《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的规定:

各级政府及组成部门、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因城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拟改变《市区控规》规定的规划控制指标的,可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批条件

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调整控规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报单位),到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综合处申报大厅收件窗口申报。申报前须填写“控规调整审批申报表”。申报时提交由具有甲级和乙级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控规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纸文件一式5份,电子文件2份,图示展板1套。论证报告内容必须符合《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试行)中有关要求。综合处经审查后认为可以受理并发给申报单位“控规调整立案表”。

审批程序

综合处在受理申报单位申报后,在1个工作日内,将论证报告转到重点处,进入预审、公示程序。

进入预审、公示程序后,由重点处进行论证报告图纸文件初步校核工作及公示材料准备工作,期限为5个工作日。之后组织论证报告预审工作及公示工作。公示与预审工作同时进行,期限为15个工作日。

预审与公示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重点处将预审意见及公示汇总意见整理后,请示委主管副主任及相关领导安排控规调整审查组审查会议,将预审意见及公示意见与论证报告一并报控规调整审查组审查会议。

经预审,对没有依据《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试行)编制的、明显不合理的论证报告,经规划处或重点处在预审后的2个工作日内(包括主管副主任签发1个工作日)请示委主管副主任同意予以退件,并负责通知申报单位。综合处在1个工作日内发放“控规调整退件通知书”。

审查会议每月召开一次,时间为每月第四周的周三(0.5天-1天),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会议时间、地点,由重点处负责通知。重点处负责向会议介绍报审的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基本情况、预审意见及公示汇总意见。

会后由重点处在3个工作日内,草拟会议纪要及上报市政府的请示,经委办公室转报市规划委主任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

控规调整审查会议未予通过的论证报告,由重点处在2个工作日内(包括主管副主任签发1个工作日)请示主管副主任同意予以退件,并负责通知申报单位。综合处在1个工作日内发放“控规调整退件通知书”。

委办公室接到市政府审批后的1个工作日内转交重点处,重点处负责控规调整审批通知书(稿)起草、请示工作,工作期限为4个工作日,市规划委主任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经签发后由重点处转综合处,综合处在1个工作日内发出“控规调整审批通知书”,申报单位依照其在“控规调整立案表”中的填报说明,通过我委自动查询电话查询后,或到我委申报大厅发件窗口凭“控规调整立案表”领取。

申报要求

一、控规调整申报时所需文件和图纸

1.建设单位要求调整“控规”指标的申请一份;

2.“控规”指标调整论证报告5套(包括交通组织及影响评价); 3.1:5000比例尺总图图则及1:4000比例尺分图图则各5套;

4.规划图纸各5份;规划图纸包括:位置图、现状图、控规图、调整图、各类分析图(环境、景观等)

5.电子文件2套(同展板内容:图片请提供jpg或gif格式文件,文字材料请提供word格式文件);

6.图示展板1套(900*1200mm,内容包括简要说明、位置图、现状图、控规图、调整图、分析图)

7.电子演示文件一套,ppt格式,文字与图片结合,内容包括位置图、现状及周围环境关系图、原控规图及指标、调整控规图及指标、规划方案示意图及项目简要说明等(详见演示文件的范例)。

二、以下单位可以编制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

1.北京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3.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 4.中国城市规划研究院

5.北京中华建规划设计研究院 6.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7.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8.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原建设部建筑设计研究院)公开方式

向社会公示采取的方式:

网上公示,在“首都之窗”我委的网站开辟“控规调整公示栏”;

在我委的申报大厅开辟“控规调整公示栏”;

向社会公示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公示时间为十五个工作日,公众建议和意见,作为审查内容,随论证报告报审。

办理部门

办理部门: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重点项目审查处 通讯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0号 邮政编码: 100045 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工作电话: 68034099 传

真: 68034099 监督电话: 68022458 68020689 对外办公接待日: 法定工作日周二、周四上午

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到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综合处申报大厅收件窗口申报,申报前需要填写<控规调整审批申报表>申报时需要提交具有甲级或者乙级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控规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文件5份,电子文件2份,图示展板1套.期限是5个工作日.综合处审查后认为可以受理并发给申报单位“控规调整立案表“.审批程序:

7.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篇七

一、编制背景

2011年, 我院参与《广州南沙新区总体概念规划国际咨询》, 获得第一名。在此基础上, 2012年我院开始编制《广州南沙新区明珠湾区城市设计及起步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项目概况

南沙新区位于广州市南端, 处于粤港澳地区的核心位置。本次规划用地为南沙新区核心区。规划范围包括两个层次:明珠湾区整体城市设计 (约103平方公里) 和起步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约33平方公里) 。

依据上位规划, 南沙新区定位为“粤港澳合作示范区、国家级新区和自由贸易区”。规划结合战略定位, 在明珠湾区将主导功能进一步深化, 并落实到四大组团中:慧谷组团, 横沥、灵山岛尖起步区组团, 珠江东组团及龙穴北组团。

三、“新岭南水城”的空间营造

规划秉承岭南文化的“自然融合、兼容并蓄”的核心价值观, 探索国际化与本土化融合的“新岭南水城”的空间营造模式:结合场地的自然条件和地域文化特色, 实现“南海魅力湾区、岭南智慧水城”的城市愿景。

1.“南海魅力湾区”——大湾区格局和山水城市的理念

“南海魅力湾区”即打造可与现代化城市职能相匹配的“大湾区”格局 (见图1) 。规划从区域的自然本底入手, 深入挖掘并保留黄山鲁、蕉门河、横沥水道等“山、水、田园、河涌”的生态要素, 强化规划区“三江六岸”的空间秩序。 (见图2) 。

2.“岭南智慧水城”——地域文明传承的城市肌理和新型城市化空间模式

(1) 南沙水乡及岭南元素的传承与发展

“岭南智慧水城”, 摒弃对用地进行“格式化”的做法, 充分尊重地域文脉的传承和城市肌理的延续, 探索新型城市化的空间营造。

(1) 成地模式

规划依据四个片区自身的现状本底, 分为四种滨水空间类型, 借鉴“传统岭南水乡”的布局模式, 根据智慧办公、水乡社区等不同功能予以演化, 形成多元的“新岭南水城”的成地模式 (见图3) 。

(2) 岭南特色的传承

“河涌”作为南沙的一大特色, 承载了岭南的多元文化要素, 与人们的生活和劳动息息相关, 体现了海洋文明与农耕文明的有机结合。

规划在各个组团内部, 延续自然河涌与传统村落融合的“一涌一村”的肌理和“前涌后田”的格局, 传承岭南特色。规划保留整治现状河涌水系, 在其两侧规划建设宜人尺度的新岭南现代建筑, 植入商业、文化、公共服务等职能, 打造“水屋共生”的街巷空间, 再现“依水而居”的岭南生活场景, 使人感受到东方岭南水城的印象和格调。在远离河涌的区域, 围绕不同等级的公共核心区, 营造较大尺度的水面, 滨水高层建筑往往采用骑楼、退台等岭南传统形式, 营造“滨水闹市”的活力街区。

(2) 注重内涵的“RES CITY”标准

“岭南智慧水城”, 首先是结合未来城市发展所必需的三大要素, 智慧、生态、休闲, 提出了注重城市发展内涵的“RES CITY”理念 (见图4) ——即强调生态、智慧和休闲的内涵支撑, 为新型城市的建设提出相应配备设施的要求和标准。

首先按空间尺度, 分为城市、片区、街区、单元四个层级单元, 在单元划分基础上, 从多角度对RES-City的要素进行量化控制, 确定了人居空间、交通系统、基础设施、资源管理、公共空间、生态安全六大规划系统。在每一个空间层级上都对六个规划系统分别提出三大要素的内容、关注重点以及核心指标的要求。

(3) 创新了控规指标控制体系

根据规划管理的需要, 建立系统的指标控制体系, 创造性的将“新岭南水城”、“RES CITY”特色要素转化为控制指标, 形成“街区控制导则+城市设计导则+地块图则”的控制管理文件, 从中观到微观逐层落实并指导规划实施 (见图5) 。

四、结语

国家级新区的规划是一个巨大而复杂的系统, 我们在规划编制过程中, 不论是规划组织和空间营造, 一直秉承着“克己奉礼”的规划信念, 在岭南文化的“与自然融合、兼容并蓄”的核心价值观指导下, 探索一条国际化与本土化融合、尊重自然、延续地域文化的新型城市化空间营造模式, 实现“南海魅力湾区、岭南智慧水城”的城市愿景, 塑造宜居、宜业、创意、活力、和谐的滨海生态新城形象。

8.浅析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竖向规划 篇八

摘 要:竖向规划是城市各项用地的控制高程规划。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用地控制高程需要综合考虑建构筑物、景观、道路交通、地面排水、土方平衡、工程管线布置以及近远期建设的关系;只有综合考虑、统筹安排,才能达到工程合理、造价经济、景观美好的效果。竖向规划是城市规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以鲁北工业园区B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例,探讨了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竖向规划。

关键词:竖向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鲁北工业园区

中图分类号: F540.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13-67-2

0 引言

工业园区的建设与发展,不可能在地势平坦的地区,为了有效利用土地、避免环境噪声影响,许多工业园区经常在山区和丘陵地带,这时建设用地的自然地形往往不能满足工业园区场地的使用要求,必须对自然地形进行竖向规划设计。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 竖向规划的主要内容是:

①根据工业园区地块竖向设计规范确定工业园区地块的控制标高。

②根据园区地块的排水方向确定主、次、支三级道路交叉口的标高和它们的坡度、长度等技术数据。

③土方工程经济性计算。竖向规划的关键是如何确定场地与道路的规划标高,本文以鲁北工业园区B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例,探讨了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竖向规划。

1 项目背景

扎鲁特旗地处内蒙古通辽市西北部,大兴安岭南麓,科尔沁草原西北端,属内蒙古高原向松辽平原过渡地带。东与兴安盟的科尔沁右翼中旗接壤,西与赤峰市的阿鲁科尔沁旗毗邻,南同通辽市开鲁县、科尔沁左翼中旗交界,北与锡林郭勒盟的东乌珠穆沁旗、西乌珠穆沁旗及通辽市的霍林郭勒市相连。

扎鲁特旗既属东北经济区,又是中国西部大开发区域中的东部地区,同时位于环渤海经济圈,优越的地理位置为工业园区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投资环境。

本项目工业园区位于鲁北镇东出口,G304国道支线贯穿南北,省际东西大通道、鲁扎公路横贯东西,有利于规划建设园区专用线与其相连,为日后重工业原料及成品的大运量输入输出创造便利条件,园区用地内无基本农田,且此处用地地势平坦、地质条件良好,是工业项目理想的布局地点。

本规划设计用地位于扎鲁特旗鲁北工业园区,北至306省级通道,南至工业七街,西至304国道,东至工业七路,总面积约为938.86公顷。

2 控制性详细规划

鲁北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遵循:

①协调发展原则:注重园区与煤化工园区、鲁北镇城区在社会、产业、环境协调发展,塑造高品质园区形象。

②统筹发展原则:多种产业统筹融合发展原则,推动建立园区的技术、品牌、机制和产业优势,打造充满活力和特色的园区环境。

③生态建设原则:坚持生态和谐、绿色园区的建设原则,突出园区生态特色,培育良好的生态环境质量。

④以人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原则,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人文环境、生态环境。

⑤统筹协调原则。

⑥灵活实施原则:努力寻求园区从现状到远期目标发展过程中的动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

2.1 工业园区规划

根据鲁北工业园区发展基础和相关资料的深入研究,规划把鲁北工业园区B区打造成一个以农畜产品加工机械装备制造、商贸物流为主导产业的园区。

将园区建成管理运作高效、服务功能齐全、基础设施完善、生产环境优美、投资效益显著、未来扎旗促进创业就业的平台基地、鲁北镇吸纳和承载就业的平台,树立促进民生新形象;真正成为扎鲁特旗工业经济最具活力的核心区,成为产业升级、项目集聚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蒙东地区最重要的非资源产业基地,同时培育“通辽地区物流产业新兴增长极”确定在通辽物流产业布局的功能地位,起到区域“承东接西”的作用。

根据产业发展的导向及相互关系、土地利用和生态环境状况来综合考虑功能布局。本工业园区具体划分为3个产业功能区:农畜产品加工产业功能区、机械装备制造产业功能区、综合商贸物流产业功能区。

园区规模:

①人口规模。

预测总就业人口及其家眷总数约为8.7万人(家眷为2.3万人)。

②用地规模。

规划区总用地面积938.86公顷,其中,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934.54公顷,区域交通设施用地4.32公顷。

2.2 道路规划

园区对外交通联系主要通过国道304、省道306及铁路。规划铁路场站用地,面积14.29公顷。

2.2.1 道路网规划

园区道路依据自然地形地势,基本形成直线为主、局部曲线的方格网式布局,构筑以主干路为骨架、次干路为网络、支路为补充的快速、高效、便捷、绿色的园区综合道路网络。规划区内形成“四横两纵”的主干路系统。规划区道路红线宽度及机动车道宽度组织具体如下:

主干路: 40米=(2+5+2+11+11+2+5+2)米

次干路: 30米=(5.5+19+5.5)米

支 路: 28米=(4+20+4)米

2.2.2 道路网功能等级及布局

道路功能分为疏导过境交通、对外交通的过境路,疏导产业园区内部组团之间交通的交通性干道,为组团内提供日常交通服务的次级干路等不同类型。道路等级分为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三个等级。

3 鲁北工业园区竖向规划设计

3.1产业园区竖向规划

扎鲁特旗鲁北工业园区现状为丘陵地带,总体走势为东北高西南低,规划区内东南部有一处丘陵,西中部有一处沟壑。最高处高程为322.5米,最低处高程268.7米。

产业园区竖向设计应充分考虑农畜产品加工产业功能区、机械装备制造产业功能区、综合商贸物流产业功能区三个产业功能区用地性质、地块衔接、雨排的坡度要求。园区内有一、二类工业用地(M),行政办公用地(A1),以及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等。尽量结合自然地形设计规划标高,满足地块使用的前提下,减少土方投资;规划的工业用地,满足场地使用坡度小的要求,规划场地竖向标高设置较低, 使场地与周边规划道路竖向衔接平顺,地块坡度平缓,利于地块使用。本次工业园区地块坡度为0.5%~1%,满足工业用地坡度要求。

园区竖向规划还综合考虑了现状地形、防洪防涝,以及工程管网的布线要求。

3.2 道路竖向规划

扎鲁特旗鲁北工业园区现状为丘陵地带,总体走势为东北高西南低,规划区内东南部有一处丘陵,西中部有一处沟壑。最高处高程为322.5米,最低处高程268.7米。

道路竖向设计应充分考虑与现状地势的衔接,随坡就势,充分利用现状地形优势,尽量减少土方量。规划采取分区域就近排水方式,并同时考虑道路的行车要求。道路竖向规划还综合考虑了现状地形、防洪防涝,以及工程管网的布线要求。

道路竖向规划具体确定了规划区道路的交叉点高程,以及坡长、坡度、坡向等,为下一步的道路设计、园区内部竖向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提供依据。规划区道路纵坡设计坡度控制在0.2%~4.0%之间。

3.3 土方工程经济性分析

规划区范围内的土方计算是基于甲方提供1:1000地形图及本次道路竖向规划进行估算的。土方估算采用连续式平土,计算方法采用方格网法,将有关数据输入计算机,运用湘源土方计算软件进行土方工程运算。由于鲁扎公路为园区内现状公路,防护绿地规划要求基本上保持地形原貌,故这两个区域均未参与土方估算。

依据《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83-99)》中的“城市主要建设用地适宜规划坡度”之规定,对工业集中区局部用地的坡度进行调整,其修正原则为:工业物流用地等对地势要求较高的地块,将坡度控制在0.2%~3.0%,其他如公共绿地等地块则尽量采取依原地势来进行土方平衡计算。以减少土方工程量,尽量使单个地块内土方平衡,地形变化大的相邻地块平衡。适应土地平整和投资可操作性的要求。

经计算,扎鲁特旗鲁北工业园区总土方量为14752036.44m3,其中填方量为7376018.22m3,挖方量为7365153.81m3,挖填方差值为10864.41m3,误差在允许值范围之内。

4 小结

扎鲁特旗鲁北工业园区现状为丘陵地带,自然地形坡度起伏比较大,故竖向规划在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为充分利用地形条件、避免高填深挖,使工业园区平面布局与道路竖向、排水设计、各个产业功能区竖向及土方平衡相协调。才能达到竖向规划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充分发挥土地潜力,满足工业园区各项建设用地的要求。

参 考 文 献

[1] 王曦.复杂地貌城市新区竖向规划与景观规划的结合浅析[J].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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