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安全责组织机构

2024-07-16

质量安全责组织机构(共7篇)

1.质量安全责组织机构 篇一

兰州市第二十九中学关于机构编制的汇报

一、学校基本情况

兰州市第二十九中学创办于1958年,是一所半寄宿制完全中学,设有初中部与高中部,隶属于七里河区教育局管辖。学校位于七里河区西果园镇,占地面积17562平方米,教学设施齐全,办学条件良好,设有理、化、生试验室、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教室、图书室、阅览室等。现有24个教学班(初中部18个教学班,高中6部个教学班),全校学生746名,寄宿生442人。现有教职工90人(含三支一扶教师1人),其中管理人员5人(校长1人,书记1人,副校长3人),专职教师85人,工勤人员1人。教师队伍中高级教师13人,一级教师36人,二级教师32人,未评8人,技师1人。本科学历66人,专科学历23人,高中学历1人。

二、职责配置及履责情况

开展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以来,学校领导高度重视,组织和带领相关人员,分别就我校 “职责配置及履责情况”、“ 机构编制执行情况”、“ 机构编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和“ 实际运行情况”进行了认真而细致的分析。同时,根据区编办下达我校的编制数额,对各处室、教研组及功能室等机构和岗位人员进行了重新核定,保障和加强了学校教师队伍的建设,促进了学校的持续、健康发展。

兰州市第二十九中学是一所科级事业单位学校,现有校长1名(正科级),书记1名(正科级),副校长3名(副科级)。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全面执行国家课程计划,主管学校人事、财务和教师队伍建设。

书记负责学校党务工作,其职责是发展和建设党员队伍,配合行政做好学校常规事宜。

主管德育工作的副校长,其职责是协助校长工作;分管政教和安全工作;负责学校德育工作和师德建设,做好教师考核、考勤工作以及值周管理、班级管理考核工作。

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其职责是协助校长工作;分管全校教学、教科研;负责研究性学习、新课程改革的具体实施工作及教师业务竞赛,校本课程开发建设与教学研究,论文、课题研究的管理,负责教科研具体组织工作,学科建设成果材料的组稿汇编等。

主管总务后勤的副校长,其职责是协助校长工作;负责学校改革与发展项目招标、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全校后勤工作;搞好校园美化、绿化工作与校园文化建设。

学校各项工作开展中,四位校长及书记精诚团结,齐心协力,共同致力于理念先进质量上乘、管理高效科学民主、骨干精良特色教学、课程完整结构合理、生源稳定学有所长的学校的建设。班子队伍务实,高效,廉洁;教师队伍敬业爱岗,乐于奉献;教学质量稳中有升,办学效益逐年提高,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肯定和认可。

三、机构编制执行情况

学校内设办公室、政教处、教务处、教科室和总务处共5个机构科室。其中,办公室岗位设置2人;政教处岗位设置2人;教务处岗位设置4人;总务处岗位设置2人。学校按照上级要求,严格规范了

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调配和管理。一是严格控制机构编制,规范人员调配。二是切实加强学校管理,认真做好年检工作。三是认真落实学校编制实名制管理,认真填写并及时上报每的《教师花名册》,切实做到不瞒、不虚、不漏。

学校工作中,五处室通力合作,坚持“分工不分家”的原则,各负其责,各司其职,有效树立了“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全体师生服务”的大局意识。

四、机构编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我校严格执行编制有关规定,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原则,学校应有编制85人,现在编在岗人员有90人;

五、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近年,随着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我校面临初中和高中改革的双重任务,课堂改革及设施条件面临许多困难。学校教师队伍配备短缺,学校硬件需要进一步完善。教师队伍老龄化及退休教师的人数逐年增加等,现有编制数已不能满足正常教育教学需求,我校教师缺额如下:体育1名,信息技术1名,语文1名,历史1名,生物1名,数学1名。希望上级部门能在编制数额和师资调整配备中给予解决。

兰州市第二十九中学 2013年5月6日

2.质量安全责组织机构 篇二

食品安全侵权责任概述

食品安全侵权责任基本概念

侵权责任是指侵权人因实施侵害或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而依据侵权责任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是民事责任的一种类型。《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规定:“侵害民事权益, 应当依据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据此, 一旦有人作出侵害民事权益的行为, 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也分别规定此用列举侵权行为形态的形式。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 由于侵权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责任构成要件, 也不一定产生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如《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 相较于《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 这些法律应优先适用。

食品安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时应当具备的构成要素, 即行为人在满足哪些条件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值得注意的是, 有致损行为不一定要承担侵权责任, 这类行为主要是因为致损行为有合理合法的行为依据, 如正当防卫。没有致损行为也不一定不要承担侵权行为, 这类情形是虽然行为不是由侵权责任人作出, 但致损行为人与侵权责任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 如雇佣关系、监护关系等, 侵权责任人也要承担侵权责任。食品安全侵权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中的一种类型, 所以其构成要件与一般侵权责任相同。对于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学界存在四要件说与三要件说, 本文较为赞同三要件说。如在食品安全侵权责任中,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3条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标准, 如果一种食品中含有一定剂量的某种添加剂是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 但长期累计摄入可能会造成身体损害, 那么即便是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的食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也不能据此免除侵权责任, 因此违法性不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食品安全侵权责任属于侵权责任中的一种类型, 其构成要件也是过错、损害行为、因果关系。

学界对产品责任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争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9条规定:“食品, 指用于人食用或饮用的经加工或者未加工的物质, 包括饮料、口香糖和已经添加、残留于食品中的物质, 但不包括只作为药品使用的物质。”不难发现, 食品只是食物的一部分, 因为食品不仅是一种供人类食用或饮用的物质, 也是一种特殊产品。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 用于销售的产品。”百度百科中将产品定义为:“能够提供给市场, 被人们适用和消费, 并能满足人们某种需求的任何东西, 包括有形的物品、无形的服务、组织、观念或它们的组合。”由此可见, 食品是产品的一种, 它是能满足人们食用或饮用需求的有形物品。食品是一种特殊的产品, 所以学界对于产品责任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争论值得在此进一步探讨。

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 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 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该归责原则的支持者认为基于对本条规定的“产品质量不合格”进行法律解释, “产品质量不合格”就是要求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过错”, 而且国家对于产品的生产都有国家标准, 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据国家标准进行生产, 确保其所销售的产品是合格产品, 而产品质量不合格是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没有尽到法定的注意、谨慎义务, 明显违法的行为, 也就是有过失的行为, 因此该条文确立了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而且无论是过错推定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或公平责任原则都是要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才可适用, 本条是法律对产品责任的一般性规定, 没有明确规定适用其他归责原则的情况下, 应当认为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本原则支持者赞同“产品质量不合格”就是要求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过错”的观点, 但该条中并未明确规定应是产品制造者、销售者, 还是由受害人承担对“过错”的举证责任。如果将举证责任强加于受害人, 对受害人来说其举证责任难度大、成本高, 使受害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与保护消费者、弱势群体一般法律价值取向不相符。而且由于制造者和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更了解, 更方便举证, 因此, 产品责任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严格责任原则

我国多数民法学者支持此原则, 他们认为, 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方式, “过错”并不是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的依据, 作为产品制造者、销售者, 应当做到足够的注意、谨慎义务, 使生产、销售的产品是安全的, 如果一旦造成损害结果, 则除非有法定免责事由, 否则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原则将更加有利于保护受害人权益, 而且《产品质量法》第41条条款中规定了四项免责事由, 而免责事由的存在就说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应当是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与过错原则并存

该学说支持者认为应区分产品制造者与产品销售者、运输者, 产品制造者是缺陷产品的直接制造者, 更有能力和义务避免缺陷产品产生, 应承担严格责任, 而产品销售者、运输者对产品性能等基本情况和避免缺陷产品的能力弱, 其应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且我国《产品责任法》第41、42条也基本是依据这一类型进行规定的, 产品制造者承担严格责任, 产品销售者、运输者依据过错承担责任。

我国食品安全侵权责任应当采取的归责原则

不应采用上述归责原则的原因

1.过错责任原则不应是食品安全侵权责任之正当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一般性归责原则。但食品安全侵权属于侵权行为的一种类型, 具有其特殊性。一方面, 食品安全侵权具有相对隐蔽性, 一般受害人很难直接联系到具体食品;另一方面, 有些食品安全损害结果发生与食用食品间的时间间隔较长。基于此, 食品制造者、销售者明示担保的部分提供初步证据外, 其他不应由受害人证明。食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在制造、销售食品时应保证食品是安全、健康、卫生的, 这是食品应具有的特性。因此, 过错责任原则不应当是食品安全法应当采取的侵权归责原则。

2.过错推定原则不应是食品安全侵权责任之正当归责原则

大多数学者认为过错推定原则隶属于过错原则, 其侵权责任的构成都要求加害人有过错, 只是对于过错的举证责任分配有所区别。过错推定责任要求加害人证明其没有过错, 在食品安全侵权责任中, 笼统地将过错责任原则适用在食品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身上太过牵强。食品制造者对食品的原材料选取到制造整个过程都相当清楚, 一方面, 如果将过错理解成不符合法律规定, 只要制造者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就能够免除责任, 在特殊案件中, 即使生产、销售者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 而事实上确实存在损害行为和因果关系, 如果让其免除责任, 很难服众。另一方面, 如果过错不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 那么其过错的标准是什么, 将主观方面客观化就需要有明确的衡量标准, 而科技是不断发展、进步的, 现在认为安全的食品经过科学论证或许会有与之相反的结论, 从现实意义上来说, 对于生产者的过错无法建立量化的评判标准。因此, 对于食品生产者来说, 应当要求“绝对”没有过错, 也就是说对食品生产者应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3.严格责任原则不应是食品安全侵权责任之正当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 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 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 则应当承担责任。在食品安全侵权责任中, 让食品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全部承担严格责任太过严苛。对于食品运输者, 一方面, 运输者如果在运输的过程中完全没有过错, 只是托运人未尽到足够的提示注意义务致使食品发生变质, 使其承担侵权责任太过牵强。从经济学角度分析, 运输者的经济收益主要依据运输路程长短和运输物的重量体积大小, 所以运输一般食品与其他一般货物的经济收益计算标准毫无差别, 运输者并未因运输食品具有特殊性而获得额外利益, 因此没有理由让运输者因为运输食品而承担更多责任。另一方面, 食品运输者与食用者间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 过错责任追责的前提是食品运输者存在过错。因此, 严格责任原则不适用于运输者。

4.严格责任原则与过错原则并存不应是食品安全侵权责任之正当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与过错原则并存, 虽然区分对待各责任主体, 但仍认为产品销售者、运输者依据过错承担责任。销售者对其销售的产品应尽到足够的注意、谨慎义务, 这是毋庸置疑的, 销售者应审查销售的食品以确保所销售的食品是安全的。但销售者只能了解到食品外部安全状况, 也就是食品是否形式安全, 如食品外包装上的食品含量、生产日期、保存时间等是否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标注, 食品包装是否完整, 抽检中有无质量问题等。这些问题都是客观、可标准化的, 依据具体化的标准, 销售者是否存在过错显而易见。即便是存在具体化的标准, 让食用者承担举证责任证明销售者存在过错难以做到, 所以从保护食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 销售者应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设想

食品安全侵权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产品侵权责任, 依据其特殊性应当设计不同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由于食品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其对食品的应当承担的谨慎义务是逐步递减的, 所以其侵权责任之归责原则也作出了差异性对待。使食品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承担的责任与应当承担的注意义务成正比例关系。

1.食品生产者应当承担严格归责原则

本文结合秦国强诉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侵权纠纷案作进一步分析。

秦国强在某超市购买了二十瓶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饮料公司) 生产的铝罐装355 m L可乐。几日后发现可乐瓶底有黑褐色沉淀物的存在, 立即通知饮料公司。饮料公司在针对投诉特殊样品检验中证实其涉案产品中有黑色沉淀物的存在, 之后回复秦国强:该产品是由于铝罐层出现损伤, 引致饮料与铝材发生反应造成沉淀物, 但这些沉淀物对人体健康不会造成影响。此后, 秦国强向广州市市卫生监督所投诉, 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广州市卫生监督送检的涉案产品作出卫生学评价:依据碳酸饮料卫生标准GB2759.2-2003, 上述食品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合格。

本案中, 秦国强饮用饮料后身体并未致损, 而饮料中的沉淀物并非是饮料公司生产该饮料的正常状态, 对此饮料公司也未在饮料的包装中说明可能存在沉淀物并对该沉淀物进行必要说明。据此, 法院认定秦国强向饮料公司购买的铝罐装355 m L可乐存在产品质量问题, 判决饮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 食品安全侵权责任侵犯的是公民的食品安全权, 这里的食品安全是“绝对”的, 不仅要符合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规定, 而且不能超过食用者预测内容, 包括食品性质、含量等。因此, 食品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的范围也不限于举证证明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 对于其免责事由可以比照产品责任免责事由进行设计, 本文不做进一步探讨。

2.食品销售者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食品销售者对其形式审查存在过错, 致使损害结果发生, 应承担侵权责任。这一归责原则在实践的判决中也有体现, 现以华燕诉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六分公司、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权益纠纷案进一步分析。

2009年5月6日, 原告华燕两次到被告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六分公司 (以下简称二十六公司) 处购买山楂片, 分别支付10元和6.55元 (取证时购买) , 在食用时山楂片中的山楂核将其槽牙崩裂。在裁判结果中, 二审法院认为天超公司销售的山楂片中含有硬度很高的山楂核,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食品安全卫生标准, 应认定存在食品质量瑕疵。该山楂片存在的瑕疵在外包装完整的情况下即可发现的, 因此, 产品销售商是在应知道该食品存在安全问题的情况下销售该产品, 应向消费者支付购物价款10倍的赔偿金。

本案中, 山楂片里有山楂核的硬物, 其不符合我国相关食品安全卫生标准, 并认定为食品质量瑕疵。但是, 食品销售者承担责任的事由是因为该瑕疵是在外包装完整的情况下即可发现的, 也就是说食品销售者违背了对销售食品进行形式审查的义务, 因此, 推定产品销售者“应当知道该产品存在安全问题的情况下销售该产品”,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食品运输者应承担过错责任

食品运输者只对在运输、搬运过程中由其过错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侵权责任。上文已经进行说理, 并且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般性归责原则, 此处不再赘述。

结语

3.质量安全责组织机构 篇三

因对赔付标准意见不一,张英将健身咨询公司诉至法院,称自己滑倒系因游泳池更衣室至浸脚池之间未铺设防滑垫所致,要求赔付各类经济损失10.8万元。审理中,张英自愿放弃误工费的赔付请求。健身咨询公司人员认为,泳池铺设有防滑垫,当时可能被客人踩踏后移开;公司配备护理人员,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伤害后果等因素,最后判定健身咨询公司担责70%,赔付张英5.9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理费、鉴定费7300元。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范围和责任界限。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服务场所要在使用的建筑物、配套服务设施、设备等方面安全可靠,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如果因为经营场所的安全设施不够,导致消费者人生财产受损,经营场所就应该负主要责任。

点评:子君

责编/昕莉

4.质量安全责组织机构 篇四

昨天,中纪委监察部举行新闻发布会,中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黄树贤通报2014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的进展和成效。

黄树贤表示,***、蒋洁敏、李东生、李崇禧、申维辰等30人涉嫌犯罪已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目前,正在立案审查的还有令计划、苏荣等案件。

京华时报记者孙乾

反腐打虎

68名中管干部“落马”

中纪委监察部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中管干部已结案处理和正在立案审查的68人,***、蒋洁敏、李东生、李崇禧、申维辰等30人涉嫌犯罪已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目前,正在立案审查的还有令计划、苏荣等案件。

在中纪委监察部昨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中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黄树贤通报了上述情况。

廉政建设

追责山西塌方式腐败相关党组织

十八大以来,山西可谓反腐败主战场之一,从2014年2月27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金道铭被调查开始,一年内已至少有8位在山西工作过的省级干部被调查,山西这一轮反腐风暴,11个地市中太原、大同、运城、吕梁、朔州、阳泉、晋城等地均有官员落马,另外还有一批其他厅局级单位官员“落马”。

更甚的是,山西三创“一日打两虎”纪录,更创下“半年内,4位省委常委、7名省部级干部相继因涉嫌严重违纪被调查”的“坍塌式落马”纪录。2014年10月初中央曾一日内对山西常委“进五退一”进行大换血,此后山西官场仍余震不断。对此,黄树贤在昨天表示,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追究山西系统性、塌方式腐败案件相关党组织责任。此外,对于另一起影响恶劣涉及面广的湖南衡阳贿选案,黄树贤表示已经进行了严肃问责。

巡视效果

巡视发现杨卫泽“落马”线索

2014年中央纪委拓展巡视内容,增加巡视频次,推动巡视工作深入开展。不到两年时间,已完成对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常规巡视。

中纪委透露,全国政协原副主席苏荣,云南省原省委书记白恩培,广东省原省委常委、广州市委书记万庆良,海南省原省委常委、副省长谭力,天津市原政协副主席、公安局长武长顺,以及山西省发生的“塌方式”腐败案等都是中纪委根据巡视组移交的问题线索立案查处的。

昨天,黄树贤表示,2015年刚刚落马的江苏省委常委、南京市委书记杨卫泽问题也是通过巡视发现的。

国际追逃

追逃500多人追赃30多亿元

黄树贤介绍,2014年我国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设立国际追逃追赃办公室,建立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协调机制,摸清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外逃的底数。加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下双边、多边协作,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建立反腐败执法合作机制。发表《北京反腐败宣言》,启动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

他透露称,过去一年强化个案处置,共追逃500多人,追赃30多亿元。

去年,我国在国际追逃方面动作频频,2014年伊始,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上,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吹响了反腐败境外追逃的号角,“不能让国外成为一些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腐败分子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们追回来绳之以法,5年、10年、20年都要追,要切断腐败分子的后路”。

去年11月,习近平在多个场合7次谈及追逃追赃和反腐败国际合作。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在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开通专栏,接受海内外人士对逃往国(境)外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及其涉嫌向国(境)外转移违法违纪资产等线索进行举报。举报人获唯一查询码能查举报结果

中纪委信访室如何受理举报?昨天,中纪委监察部网站图文并茂地展示了中纪委电话网络举报办公区的工作流程。

此次刊出6张图片显示,中纪委电话网络举报设专门办公区,墙面上写着举报电话“12388”,举报网址“”。

办公区内,每位接听举报电话的工作人员有独立工位,配台式电脑,专人接听记录相关举报信息。

图片中,一位女性工作人员正戴着耳麦接听电话。在接听举报电话后,一位男性工作人员把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内的举报内容录入举报电话受理系统。电话举报内容全部导入信访信息管理系统(纪检监察机关内网)进行处理。

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网络举报,工作人员全部导入信访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处理。随后,工作人员将登录网络举报信息处理系统(纪检监察机关内网),阅读网络举报件。

中纪委通过图片演示了举报人通过网络举报后如何查询举报结果,即举报后可获得唯一的查询码,输入此查询码可及时查询举报受理情况。中纪委特别表示,举报件全部在纪检监察机关内网处理,严格保密,当日刊登出的图片,仅是一封虚拟的举报件。

涉中央管理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按规定应由中纪委监察部受理的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及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等,移送中纪委监察部有关部门。

5.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篇五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 9 3号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山西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等法律法规,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及其单位责任人采取行政问责措施。行政问责措施是指依照本制度,对责任单位给予黄牌警告、经济处罚和一票否决;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行政职务)、撤职处分或免职组织处理。

第四条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内部统一问责标准、规范问责程序,强化责任管理。侧重于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事故预防过程全面问责及管理过程控制责任问责。通过问责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抓住安全隐患来控制安全生产过程,最终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第五条凡发生一起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问责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第二章问责方式和范围

第七条问责方式分为重大安全隐患问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对重大安全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第八条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的范围是对事故单位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第三章重大安全隐患问责

第九条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井下未建立瓦斯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四)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未采取措施的;

(五)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六)矿井出现瓦斯治理工程亏欠,导致重大隐患的;

(七)矿井采掘工作面和矿井抽采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八)矿井采掘工作面未进行“一通三防”安全评价许可的;

(九)掘进工作面在区域治理措施掩护下进行“拼刺刀”式掘进的;

(十)矿井通风、抽采能力富余系数不足,采掘工作面不执行上限配风的;

(十一)带压开采矿井采掘工作面生产前未进行防治水安全评价许可的;

(十二)越层越界开采;

(十三)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四)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五)矿井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或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十六)各种证照过期或不健全,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工程进行劳务承包的;(十七)煤矿未及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未及时取得或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十八)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事故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其他重大安全隐患。上述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按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文)执行。

第十条上述重大安全隐患由公司领导及各级干部日常检查、安全大检查、安全五人组活动中查出的问题,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问题,由公司安全部鉴定确认。第十一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井下单位的问责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黄牌警告。

1、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公司有关业务部室进行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

2、存在上级单位检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3、存在集团公司检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4、未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指标。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予以经济处罚,取消当评先评优资格。

1、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

2、内被公司黄牌警告两次(含两次)以上或被上级单位通报批评的。第十二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地面单位的问责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黄牌警告。

1、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公司主管部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

2、上级单位检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3、集团公司检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4、群众举报经查属实,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5、未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指标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地面责任单位予以经济处罚,取消当评先评优资格。

1、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

2、内被公司黄牌警告一次(含一次)以上或被上级单位通报批评的。第十三条对重大安全隐患责任人的问责

1、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强行作业的责任人给予留用查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2、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安全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责任人给予免职处理或撤职处分;

3、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安全部汇报,隐瞒、谎报、迟报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

4、对重大安全隐患未按“四定’’(定项目、定时间、定措施、定责任人)要求整改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第四章安全生产事故问责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事故的定义、分类和定性标准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矿生产经营区域内发生的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标准,按事故是否对人造成伤害的原则,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员工在生产活动中或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体组织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致使人体立即中断工作,甚至终止生命的事故;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非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在生产活动或工作中,由于管理、操作、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中断生产、设备损害等事故;事故等级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按事故是否由人的责任所致,可定性地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在生产、建设或工作过程中(包括设计、安装、使用、维修等过程),有关人员不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作业程序、规章制度、管理规定,而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难以预防、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由于目前国内技术水平和条件尚不能治理的因素造成的事故。第十五条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问责

(一)井下发生一起死亡1人生产责任事故

1、取消事故单位当评先评优资格,对事故单位黄牌警告;

2、对发生事故单位扣罚当月基础工资总额的20%;

3、给予事故单位当班跟班领导行政撤职处分;对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职分别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对事故单位主要领导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负有责任的矿分管副总、公司业务部室的部长、分管副部长(主任)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4、事故单位副总以上干部当月只发给生活费。

(二)井下发生一起死亡2人以上生产责任事故,对相关责任人的问责追究执行集团有关规定。

(三)单位内累计发生死亡2人生产责任事故

1、取消事故单位当评先评优资格,对事故单位黄牌警告;

2、两起事故属同一类型,性质相近的,给予事故单位的正职、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职行政撤职处分;对负有责任的业务部室的分管副部长、部长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十六条对地面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问责

(一)地面单位发生一起重伤1人的生产责任事故

1、扣罚事故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10%:单位黄牌警告

2、给予事故单位正职及相关责任副职撤职处分;对负有责任的业务部室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行政记过处分。

3、公司主要领导对事故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4、事故单位副职以上干部当月只发给生活费。

(二)地面单位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产责任事故

1、取消事故单位评先评优资格,并黄牌警告;扣罚事故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20%;

2、给予事故单位正职、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职给予行政撤职处分或免职处理,对业务部室的分管副部长、部长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3、事故单位副职以上干部当月只发给生活费。

(三)地面单位发生一起死亡2人以上生产责任事故 按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除上述问责、约谈外,事故单位主要领导分别在公司干部大会上作检查。

第十八条凡在上述事故查处及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给予事故单位主要领导撤职处分。第十九条以上受免职处理的领导人员,一年内在公司范围内不得提拔使用;受行政撤职或降级处分的领导人员,两年内在公司范围内不得提拔使用或推荐到原职务相当的岗位上使用;凡被受到安全问责的干部内不能晋级。第五章事故约谈

第二十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是指公司对事故(含伤亡事故、等级非伤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约见谈话,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措施,推动安全责任制的有效落实。根据事故性质,由公司领导、分管领导组织安全、纪委、工会、人事等负责人开展约谈工作。第二十一条约谈对象

(一)发生轻伤事故、三级非伤亡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由安全部长进行约谈。

(二)发生重伤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由公司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三)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由公司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四)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及业务部室主要领导由公司主要领导进行约谈。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第二十二条约谈内容

主要听取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同时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第二十三条约谈程序

约谈原则上在单位事故发生后,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一周内进行。

(一)约谈前,由安全部书面或电话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事故单位责任人接通知后,持通知书到安全部签到领取约谈表,按照约谈层次找约谈人进行约谈,约谈后,被约谈人将约谈表返回安全部,经同意后方可上岗。

(三)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问责实行回避制度。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与问责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问责公正的,应当回避。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问责结果,纳入安全绩效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事故责任人的撤职、免职,取消事故单位当评先评优资格,事故责任人所作检查,对事故责任人的约谈,对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以及对事故单位的通报批评由公司组织人力资源部、纪委、安全部、工会、财务等部门组织并监督执行。

6.安全监管行政问责制度 篇六

一、问责事项

第一条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局机关的决定,政令不畅的;

(二)对上级有关部门或局机关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的。

第二条 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涉及本地和部门发展,或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专家咨询、法律把关、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集体决策和报批的;

(二)涉及安全生产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安全生产整治项目资金安排和行政许可等,不经集体讨论和上报审批的,个人擅自决定的;

(三)违法违规擅自采取重大行政措施,导致群众集体上访或重复上访,造成不良后果或引发其他社会矛盾的;

(四)职责范围内因决策失误,给生产经营单位造成重大经济和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或环境污染的。

第三条 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因私接待报请服务对象进行招待或在服务对象中报销相关费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截留、滞留安全生产罚没款或其他项目款的;(四)干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干扰行政执法、执纪机关依法行使执法权、执纪权的。

第四条 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

(二)对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久拖不结,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三)对服务对象和上下级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的。

第五条 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研究解决的;

(三)对工作拈轻怕重、讨价还价,影响整体工作部署安排的。

第六条 暗箱操作、逃避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不认真执行机关政务公开规定,对服务对象隐瞒应公开项目的;(二不配合、不支持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

(三)干预、阻挠、对抗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第七条 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

(二)编制虚假数据、虚假成绩欺骗局领导和公众的;

(三)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

(四)隐瞒事故或案件真相,歪曲事故或案件事实,或瞒案不报的。

第八条 态度冷漠、作风粗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当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不积极采取措施力所能及组织救助的;(二)对下级安监部门和监管服务对象汇报和反映要求解决的问题,不研究解决,不明确回答,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群众的上访、检举、控告、申诉不接待,不落实首问责任的;

(四)在行政执法中对监管对象的申辩加重处罚的。

第九条 铺张浪费、攀比享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在工作中,对各种办公费用开支不励行节约,造成较大浪费的;

(二)在公务接待中攀比享受,高消费娱乐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游山玩水,占用公款的。

第十条 监管不力、处置不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对科室或监管对象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闻不问,包庇、袒护、纵容的;

(二)发生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重大不实评估评价问题的;

(三)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指出或督促整改事故隐患,造成检查对象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督促责任单位整改或包庇、隐瞒不汇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四条 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第二章 问责方式

第十一条 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初步调查,需要进一步立案查处的,按职责权限报上级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属于科级以上干部的,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对一般干部,采用诫勉谈话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十四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所涉县级相关部门、企业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第三章 问责程序

第十六条 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局领导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十七条 调查终结后,由局领导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第十八条 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7.质量安全责组织机构 篇七

一、深化认识, 全面把握“三转”内涵

纪检监察机构落实“三转”, 是回归党章, 落实中央要求的重要举措。十八大修订的新党章第八章对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职责定位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纪委开展工作的章程以此为本。第四十四条明确提出,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3]当前各级纪委的主要任务是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所以要聚焦中心任务, 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上下功夫, 因此推进“三转”工作就是向党章的回归, 切实承担起监督的责任; 推进“三转”工作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需求,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目标, 而作为国家改革“动力”提供者, 电网公司的责任同样重大, 面临着全面深化改革的艰巨任务, 就必须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 必须让纪检监察部门的主力军作用更加突出。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36 条指出: 关于“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的重大改革部署, [4]对于进一步提高纪检机关的监督职能、保证纪检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体现我们党经过长期的反腐败斗争对于现阶段纪检态势的规律性认识, 也是我们党对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力举措;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狠抓“三转”工作的落实, 不断提升纪检监察的成效性。近些年来, 工作面辐射太宽、主体责任虚化等问题一直是困扰纪检监察机关的难点。“三转”正是要破解这些问题: 从“综合包办”转换为“术业专攻”, 直击腐败根源, 发现问题及早处理, 保持纪检环境的清廉; 要改变工作思路, 从具体监督改变为整体方向把握, 要从顶层出发、拓宽视野, 严改过去的走过场, 切实发挥党内监督作用; 从“眉毛胡子一把抓”转变为“找出重点, 个个击破”, 对内不断优化调整部门机构、加大案件的查处力度, 一旦发现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 一定要加大审查力度, 严肃问责, 坚决处理; 对外要坚决清理各种阻碍、整合各方反腐力量, 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开展, 努力提高纪检监察的成效。

( 一) 转职能, 理清责任定位

转职能的目的是要纪检监察部门的责任定位更加明确, 向本身权利的回归。在纪检监察部门以前的职能监管过程中, 很多纪检部门都存在着“越权”扩大的趋势, 在各种协调议事机构花费了大量的精力, 充当“万金油”的角色。然而“权力就是责任, 责任就是担当”, 当责任主体发生偏离的时候, “主业”和“副业”都成了监察部门的“责任所在”, 但是当“副业”花费了大量时间后, “主业”势必就会受到影响, 结果只能是“耕了别人的地, 荒了自己的田”。从这个意义上来说, 转职能其实最重要的落脚点是“转”字。

“转”的主体是思想。各级纪检部门要依据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规定, 明确自身职责定位, 把不归自己管理的部分要舍得放手, 回归到“自家田”里来。“转”的另一个层面是“收”。要学会目标定位准确, 围绕中心任务不断做好本职工作。在这里, “转”与“收”二者相辅相成, 并不矛盾。“转”得开才能“收”的拢。把该转的坚决转出去, 就会减轻自己的负担, 甩开膀子轻装上阵。“收”得紧才能“转”得稳。只要聚焦中心任务, 明确自身职责, 工作的方向性就越明确, 就不会因为撒的广而无所得。当然, 在“转”和“收”的分寸把握中, 一要防止“放不下”, 主要是有些纪检干部揽权心理严重, 一直跟不上“三转”的主节奏, 打心底里不想放权, 投机心理严重, 总想一直牢握权力之手不肯放松; 二是要防止“形不定”, 某些纪检监察干部嘴上强调要聚焦主业, 可背后对于副业的留恋依然严重, 完全是一种“人在曹营心在汉”的状态, 实际上在其认识上也就没有主业可言。所以, 转职能最重要的就是要勇于打开“转”思想, 敢于“收手”做主业, 广大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要克服被动转变, 抓住“三转”这一难得机遇, 坚决转职能, 把全部精力放到聚焦主业上, 切实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任务。

( 二) 转方式, 提高监督实效

转方式, 就是要做到“多个维度转”。转方式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让纪检监察人员的工作方法更加灵活多样、提高监察效率。在实际工作中, 我们认识到, 转方式最重要的是要克服工作中思维固化、墨守成规、安于现状的思想, 要把工作重心向开拓进取、勇于探索、改革创新的层面上推进。这里一方面要打破以前固化的思维习惯, 敢于通过创新在实践中寻找新的解决方法, 形成纪检效率提高和力度的加大, 另一方面还要不断总结工作经验, 思考如何在新常态下通过纪检监察工作方式的转变, 使得领导干部适应“三转”要求, 切实从自身的工作方式入手, 转变思想, 认识到转方式所带来的新挑战和新机遇。例如,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在转方式上都面临着诸多的困难, 如监督方式缺失实效性, 简单走过场; 监督过程缺乏方法指导, 不知道如何开展监督等等, 这些都是需要认真思考的。

转方式最重要的是要有大胆创新的能力, 在具体工作的过程中要做到思路清晰、形式多样、方法灵活。党的十八大以来, 中纪委就在“转方式”的具体落实中做出了很好的表率, 如建立了中央巡视组长临时随机分配制, 每次都是双盲化, 实行巡视组长动态化、巡视对象随机化、巡视组与巡视对象无法沟通, 又如深入基层, 了解实情, 纪检监察部门到领导干部担任过要职的基层去了解其工作表现, 实现了“源头”控制。这些实质性的工作方式转变进一步增强了巡视工作的时效性, 更好地发挥了巡视监督的震慑力, 是转变工作方式的鲜活体现, 从中巡组对央企开展的专项巡视已充分体现出巡视效果。

( 三) 转作风, 实现自我革新

作风决定作为。“己身不正, 焉能正人?”纪检监察领导干部的作风直接关系到整个反腐倡廉工作成效性。转作风最终要转的是纪检干部的思想认识和行为表现。只有各级纪检干部的作风转变了才可以激发潜能、凝聚力量。作风问题的实质是党风。早在2001 年9 月,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就指出“执政党的党风, 关系党的形象, 关系人心向背, 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长期以来, 人民群众就是从党的优良作风中, 从各级执政干部一言一行中, 感受我们党是否践行“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宗旨。中央作出改进作风的八项规定和关于纪检监察部门落实“三转”充分表明, 我们已经有了好举措, 定了好目标, 关键就在落到实处, 见诸行动。

转作风, 最重要的是要有长效性, 避免反弹和回潮。王岐山同志在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专题研讨班上指出, 转职能、转方式难, 转作风更难。转作风难在“四风”问题具有反复性和顽固性, 如果没有长效的监察机制, 各种陋习还是会悄然出现。因此, 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在转作风中不断强化监督, 避免反弹和回潮。由于自身工作属性的特殊性, 纪检监察机关一定要做好转作风的表率, 发挥示范性。在反对“四风”方面, 纪检监察机构既是监督者, 又是参与者, “打铁还需自身硬”, 防止“灯下黑”。监督者的任何举动对监督对象来说都具有很强的引领性, 所以监督者只有以身作则, 才能在监督别人时候增强威慑力和公信力。从这个层面来说, 转作风是本质就是要不断提升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工作能力, 使得自身作风转变, 提高纪检监察的成效性。

二、落实“三转”强化监督的途径与对策

深入推进纪检监察机构“三转”, 要必须从思想认识、方法手段、途径路径、体制机制上谋创新, 将“三转”放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大环境下, 整体谋划, 协调推进。

( 一) 找准责任定位, 强化监督职责

这些年,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围绕党章规定, 不断突出工作重点, 明确职责定位, 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 随着工作任务的不断加重, 受到很多因素的干扰, 使得定位不够准确, 职责不够明晰。例如: 在招投标和合同管理、干部提拔等方面进行全过程监督; 疲于参加各种协调工作会议; 小金库、工程建设专项治理等方面耗费时间精力过多; 把本不是自己负责范围的事也划归已有。工作定位不够准确、职责不清, 造成一定程度的越位、缺位, 甚至错位。权力意味责任, 责任就要担当。责任清才能敢担当。纪检监察机构要明确职责定位, 把责任分担清晰, 把主业聚焦明确, 把该担的责任担起来。如果什么都想去管, 结果自身能力有限, 负不了责任, 那还不如术业专攻、把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做得更好。我们必须明确,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才是主业, 主业做不好, 就是工作的最大失误。当前, 反腐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依旧是纪检监察机构的主要任务, 企业的反腐败形式依然严峻, 纠正“四风”、严防严打是一项长期的任务。纪检监察机构要看清形势, 做到聚焦主体任务、职责定位明晰, 真正把监督责任担当起来, 积极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从这个意义上来说, “三转”是中央要求、形势所需。

( 二) 转化工作作风, 敢于担当责任

打铁还需自身硬。作为执行纪律、行使监督责任的机构, 纪检监察部门要始终将党的优良作风作为工作的原则, 才能将党章赋予的责任真正落实, 将肩头的重担认真挑起。这里, 我们必须首先必须认识到: 纪检监察机构并非全公司业务运营中的“局外人”, 纪检监察干部并不是在高空行走的队伍, 因此所有存在于日常生活中的作风问题, 我们概莫能外。我们提倡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已近三年, 但有的干部在日常工作中还是思维混乱, 认识不够、作风存疑; 有的干部担当意愿弱、在思想上惧怕监督, 在工作中遇到问题就临阵脱逃, 躲懒推卸、不作为, 生怕自己得罪被监督对象; 有的思想不定, 抓工作不求实效, 对待公文转发就算完成任务, 调查研究不注重从核心出发, 得到的是二手、甚至是三手的信息; 有的不肯主动到基层了解实际情况, 汇报工作只有空话套话, 没有“干货”, 研究问题不求甚解, 对问题根本产生的原因说不出自己的看法, 工作计划缺乏实地考察的经验支撑; 有的无法掌握与职工群众谈心交心的恰当方式, 平时不注重留意底层声音, 掌握最新的思想动态、工作日常和生活状况等等。这些都需要我们在日常工作中继续改进, 以为未来的攻坚战做好充分准备。

作风建设是具体的, 不是抽象的。我们必须一切以实际作为起点, 一切从“学习贯彻落实”的视角出发, 避免空喊口号。改进作风看到实际成绩, 从身边人身边事做起, 做好榜样, 切实改变文山会海, 开短会、讲短话的行为习惯。改进作风的关键在于明确责任担当。权力就是责任, 责任就要担当。转变作风, 首要的就是要敢于担当。各级纪委书记作为纪检监察机构的带头人, 既要清正廉洁, 又要在管理中严格为先、敢于抓住痛点, 带领队伍不断向前。决不能只注重手里的职权大小, 却把自己的责任抛诸脑后; 更不能把转作风的要求放在工作考虑之外, 遇到问题怕出手、不敢行使监督权力。在履行好职责的同时, 要把责任压下去。一旦出了问题必须追究到底, 让每一个干部均履职尽责, 从思想上的源头上克服不敢想、不敢做的监督作风。正文风、改会风、转作风、树新风, 纪检监察干部要作出表率和榜样作用。中央要求全党做到的, 我们必须冲在前面; 中央明令禁止的, 我们坚决不做。只要我们统一思想, 勇于转变, 不断深化“三转”, 纪检监察工作将取得更大的成就。

( 三) 牢固问责意识, 加大惩处力度

在加强和改进纪律审查工作的讲话中, 王岐山同志强调了对违纪行为的处置必须严肃对待, 严厉处置。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各级纪委切实担负起监督责任, 敢于担当、敢于执纪, 从小错抓起, 动辄则咎, 早发现早处置。以纪律从严治党, 使咬耳朵、扯袖子, 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让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 重处分的是少数, 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当前国企中党员干部主流是好的, 但由于各种消极因素的影响, 一些党员干部纪律观念不强, 责任意识淡薄的现象也层出不穷。没有问责, 责任就落实不下去, 抓早抓小就成了空谈。追责问责重在“严”、贵在“责”。追责问责就是严格依据条令条例和法规制度, 监督检查党员干部履职尽责是否到位, 是否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既给当事人“当头棒喝”, 也对其他人产生预防和警示作用, 促使大家自重、自醒、自警、自励。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 各级党组织要不断细化责任, 层层传递压力, 通过定期约谈、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等, 红脸出汗的同时做到警钟长鸣; 对上级交办或者群众举报的信访件, 纪检监察机构要认真核查, 不放过任何死角, 做到件件有着落, 事事有回应; 对有轻微错误、主动讲清问题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或者批评教育; 涉及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 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进行组织处理; 把具有代表性的案件汇总通报, 加大警示教育力度, 充分发挥好以案治本功能, “惩处一个, 警醒一片”。

三、注重实效, 调峰调频公司持续推进“三转”工作

调峰调频公司在推进“三转”工作的过程, 着力强化监督执纪功能, 使得监督方式更加灵活、监督重点更加突出、监督效果更加明显, 有力推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开展。

( 一) 监督力量更加强化

“三转”工作需要各个部门协调配合才能完成。为了实现调峰调频公司反腐倡廉工作取得质的飞跃, 公司党组、纪检组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机关职责定位和分工, 着力提升执纪队伍办事创新能力。纪检监察机构统筹力量、实现上化管理, 将不该牵头负责的工作移交给主责部门, 撤销牵头的2 个议事机构, 退出参与7 个议事机构, 退出5 项流程监督。增配专兼职监察人员, 优化调整各单位纪委书记、副书记, 监督力量进一步增强。各级执纪领导干部主动抓作风、带头转职能, 集中精力开展监督检查, 主动延伸调查, 主动发现问题, 并不断总结实际遇到的案例、分析梳理监督存在的漏洞, 进一步提升整个纪检监察的水平, 努力打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环境。在信访核查、专项治理、专项巡查等工作中, 统筹抽调纪检监察人员, 加大监督查处力量, 对违规违纪行为动真碰硬、关口前移, 使得“三转”成果不断巩固和扩大。

( 二) 监督方式更加灵活

公司采用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督相结合, 横向监督与纵向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主体责任和监督部门的监督责任, 双管齐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制度落地精神, 纯洁政治环境。公司通过开展“整改治理年”, 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近年内外部审计、巡视、党廉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立足主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督促职能部门健全制度、完善流程, 举一反三地把好内部防控的第一道关口, 履行好内部防控主责。通过接受部门日常报告、列席重大会议、抽查重点资料、下发监察建议督办等方式, 将日常监督工作做实做细。积极推行联合检查机制, 规范工程变更和招投标合同管理, 推进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依规依法开展。

( 三) 监督重点更加突出

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 抓住节假日等关键节点, 通过廉洁提醒、明察暗访等, 把“四风”顽疾列为重点监察范围, 不断加强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落实。根据中央巡视组对南方电网党组反馈意见提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排查, 公司研究制定了包含九个方面、33 个大项86 个小项的具体整改措施, 对工程项目和重大设备采购可能出现的权力寻租、企业中的生活作风奢侈浪费、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主业向职工持股企业输送利益等领域进行专项治理, 开展落实“两个责任”、学习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干部选拔任用和信访案件办理等四项专项检查, 着力解决主要问题, 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制度、流程, 并融入到廉洁风险防控措施中, 既解决具体问题, 又深入分析和查找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 在治标的同时着眼治本, 努力在各重点领域形成相互衔接、相互配套的廉洁风险管理长效机制。

( 四) 监督效果更加明显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认真同南方电网公司纪检组、监察局对接沟通, 严肃对待上级交办信访件, 认真执行五类线索处置标准。对于纪检监察职责范围外的举报件, 分类转交各业务负责部门处理, 做到件件有答复。对于纪检监察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件, 按照“小题大做”的思路开展信访核查, 对收到的所有信访件都一一查细、查实, 注意听取南方电网公司纪检组、监察局的指导意见, 把每一项信访案件工作办理得更到位。注重主动出击, 通过专项巡视、专项审计等, 积极查找问题, 对信访核查结果进一步延伸调查, 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不合规情况, 果断采取党纪政纪处分等措施进行惩戒, 采取诫勉谈话、廉政约谈、批评教育会等手段进行防控, 有力震慑了违规违纪人员的侥幸心理, 高压反腐形成常态。

四、结语

“三转”是党中央在新的反腐斗争形势下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的要求和希望, 是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机制的新方法, 是推进纪检监察机构治理能力迅速提高的重要一步。目前, 我国深化改革正处在一个关键阶段, 各方利益矛盾不断凸显。作为代表国企形象的电网企业, 纪检监察干部尤其要高举“三转”大旗, 当好干部作风问题和腐败问题的“清障员”, 为其打好预防针, 努力保障电网事业发展“不偏航”。纪检监察工作表面风平浪静, 其实暗流涌动, 特别是改革关键期, 面临的任务也是空前的繁重。通过实践可以看出规律, 改革发展的成果越大, 纪检监察工作所面临的压力和挑战也和其成正比; 改革发展的风向标指到哪里, 纪检监察工作的要点、监督和重心就要跟随到哪里。“勿以善小而不为, 勿以恶小而为之”, 及时发现党员干部违纪违规苗头, 抓早抓小, 拉拉袖子、咬咬耳朵, 事关电网运营发展大计。如果任其玩忽职守, 滋生蔓延下去, 终会酿成大祸, 影响电网企业健康发展。

“三转”的提出, 要求不断加强纪检监察队伍的素质建设, 这也是党赋予纪检队伍的神圣职责。“打铁还需自身硬”, 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要履职尽责, 练就硬的能力、硬的纪律、硬的作风。各级纪检监察机构面对繁重的任务和工作压力, 一定要学会“弹钢琴”, 发挥好自己的作用, 努力践行“三转”, 从被动的调查变为主动的去预防, 增强主动监督意识, 切实担负起监督责任, 及时监督, 善于监督; 要通过群众力量加强信监督举报渠道的畅通、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努力完善廉洁风险防控措施, 以扎实有效的执纪工作, 促进企业发展, 维护企业稳定。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 要抓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党委负主体责任, 纪委负监督责任。如何按照中纪委的“三转”要求明确职责定位, 回归主责, 聚焦主业, 对于做好电力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尤为迫切和重要。本文在梳理总结调峰调频公司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做法的基础上, 针对纪检监察部门如何更好实现“三转", 从根本上履行好监督责任、充分发挥监督执纪问责作用进行了认真的思考和探索。

关键词:纪检监察,三转,监督执纪问责

参考文献

[1]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定位准则责任清[EB/OL].http://www.ccdi.gov.cn/xsjw/series4/201411/t20141128_46327.html.

[2]人民网:“三转”要聚焦中心任务, 往监督执纪问责上转[EB/OL].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4/0519/c1024-25037272.html.

[3]中国共产党新闻网:中国共产党章程[EB/OL].http://dangshi.people.com.cn/n/2012/1119/c234123-1961824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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