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开办新公司协议书(精选4篇)
1.合资开办新公司协议书 篇一
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合作经营合同书
甲方: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本着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在______市________镇共同投资开办一家有限公司,并通过该公司生产、经营______业务。就前述事由,甲、乙、丙三方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特议定本合同书条款如下:
一、公司的名称和注册地址:
1.公司名称:暂定为“______市_________有限公司”(最终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为准)。
2.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最终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地址为准)。
二、公司的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1.经营宗旨:充分发挥合作各方各自的资金、场地和技术优势,促进前述技术的工业化应用,合法经营,取得预期的经济、社会效益。
2.经营范围:生产、销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公司的注册资本
公司的注册资本暂定为人民币______元,日后若须增减注册资本,则由三方另行协商议定。
四、合作各方的出资方式、数额
1.甲方以现金人民币_________元出资,占全部注册资本的___%。
2.乙方以现金人民币_________元出资,占全部注册资本的___%。
3.丙方以现金人民币_________元出资,占全部注册资本的___%。
4.甲、乙、丙三方的现金出资均应于本合同书签订后______天内存入三方为成立公司而设立的临时帐户之中,任何一方迟延缴付出资的,应按迟延出资金额,并按迟延出资天数,每天向公司支付_____%的迟延出资违约金。
五、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作为公司的股东,三方均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公司股东会,就股东会议决的事项提出自己的意见;
2)自行或派员参加公司的董事会,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事务提出合理化建议;
3)参予并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查阅公司的经营资料和财务帐册;
4)按自己的出资比例分享公司的经营利润;
5)公司结业清算后,按自己的出资比例分享其剩余财产;
6)按照本合同书的约定,转让自己所享有的出资。
2.作为公司的股东,三方均承担下列义务:
1)按本合同书的约定出资;
2)按自己所认缴的出资比例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
3)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不得自行与公司进行业务交易;
4)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5)不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公司的资金、财产;
6)未经合作各方一致同意,不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拿公司的财产为他人或自已的债务设置抵押、质押或私自以公司的名义为他人出具担保
书;
7)及时签署有关文件,协助公司办理注册、年检手续;
8)不实施其他有损公司及合作他方权益的行为。
3.作为公司的股东,甲、乙、丙三方并应分别承担以下义务:
1)甲方:负责办理公司的注册事宜,协助公司处理好于当地政府各部门及供水、供电、通讯等公用事业部门的关系;
2)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和议事规则
1、公司股东会
1)公司设立股东会,由合作各方共同组成。
2)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其中包括:
A公司的、季度经营目标和经营方针;
B公司的财务预、决算方案;
C公司对外借债或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D公司注册资本或投资总额的增加或减少;
E公司资产的处分;
F公司的解散、结业;
G公司章程的修改;
H《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相关法规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
3)股东会决定前述事项时,采取股东表决的方式进行,其中第D、E、F、G项应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不包括三分之二)股份的股东表决
同意才能实施,其他事项则经代表二分之一(不包括二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表决同意即可实施。
4)股东会例行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股份的合作者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
2、公司董事会
1)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共___人,其中甲方选派____人,乙方选派___人,丙方选派_____人。
2)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执行机构,负责审查公司原材料的购进价格和产品的出厂价格并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应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其表决方式亦按前述公司法的规定执行。
3)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并负责召集公司股东会。
4.公司总经理:
1)公司总经理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2)总经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及各股东的利益。
七、公司的财务制度
1.公司应依法保存各类财务凭证并依法建立、健全各类财务帐表。
2.公司应于每个月终了后的七天内,将该月的各类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现金日记帐等等)报送给合作各方审阅。
3.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八、利润分配和亏损处理办法
1.公司的税后经营利润在弥补以前的累积亏损及提取依法应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后,每年分配一次;当年利润(按公历计算)在次年_____月底前进行分配,分配形式为提取现金。
2.利润分配比例与各方的出资比例相同,即甲方___%,乙方____%,丙方___%。
3.公司若发生亏损,则有关亏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处理。
九、出资的转让
1.合作一方要求转让其出资时,应经公司股东会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议,合作他方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受让。
2.合作他方未要求受让时,要求转让出资的一方可以将其出资转让给合作他方以外的任何第三者,但该第三者受让有关股份后必须承担本合同书及公司章程约定的义务。
3.合作他方或第三者受让该出资后,即依法取得公司股东的权利并承担其相应的义务;转让价款清付后,公司应及时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十、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1、公司下述情形之一时,应予解散:
1)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
2)公司发生严重亏损,连续三年未能实现生产、经营目标;
3)公司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勒令结业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4)出现了公司法规定的其他应予结业的事由。
2、公司解散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偿还公司的未了债务,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
十一、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1.合作一方在履行本合同书的过程中,违反本合同书的相关约定而导致公司或合作他方受到损失时,守约方有权宣布解除本合同书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损失。
2.合作各方因履行本合同书发生纠纷时,应先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交由______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十二、其他
1.公司的全体雇员均应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其工资水平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合作各方的亲属、朋友未经公司股东会同意,不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
2.本合同书未尽事宜,由合作各方另行协商解决。
3.本合同书一式六份,合作各方每人各持一份。
4.本合同书经合作各方共同签署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立约时间:
200____年___月__日
2.合资公司协议 篇二
甲方:(以下简称“甲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乙方: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丙方: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甲方以国资公司背景为依托,具有丰厚的技术资源、人才资源等优势。乙方是****企业,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与市场开发能力以及很强的资金实力。丙方掌握了*****技术,该技术在国际(国内)处于领先地位,技术成熟,且有较好的市场前景。甲乙丙三方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调研,一致同意使***技术产业化,合资成立*****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
为此,协议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一 公司性质和经营范围
1、合资公司的性质为:
2、公司注册地点在:
公司住所:
3、合资公司的经营宗旨是: 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对资本、技术、管理、营销资源优化组合,提高市场竞争力,使投资各方获取满意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合资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二、注册资本及认缴
1、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2、甲乙丙方出资形式及金额如下:
(1)甲方以货币资金***万元投入,在合资公司中占**%的股权。(或*****技术评估作价**万元投入公司,占合资公司**%的股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奖励给丙方**%)
(2)乙方以货币资金***万元投入公司,在合资公司中占**%的股权。
(3)丙方以货币资金**万元投入,在合资公司中占**股权。
(或丙方以乙方奖励的股权在合资公司中占**的股权)
3、在本协议签定后15日内甲、乙、丙三方应完成出资,并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无形资产出资要立项、评估、确认)。
4、待公司成立后,公司向出资各方出具“出资证明书”。
三、声明、承诺及保证条款
一、声明、承诺及保证条款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其所认购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
3、各方代表要严守公司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再以任何方式与其他公司或单位从事与本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不得再将与公司相关的技术项目转让与透露给他方。
4、保证出资及时足额到位,并积极协助公司办理工商登记等事项。
5、依照其所持有的股权比例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6、依照其所持有的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
7、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权;
9、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权比例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10、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甲乙丙特定的权力和义务
甲乙丙各方承诺,在甲方意欲将相关产业进行整合发展时,一定给予配合和支持。
四、股权的转让
1、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权,须经本公司董事会同意。
2、股东向股东方以外的人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的,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必须购买该股权。
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的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4、股东之间相互转让所持有的股权,须经董事会同意。
五、禁止行为
1、禁止任何股东以个人或公司名义进行有损公司利益的活动;否则其活动获得利益归公司所有,造成损失按有关法律赔偿。
2、禁止各股东经营和参与同公司竞争的业务。
3、禁止以技术入股的股东再将其所投技术投入第三方。
4、禁止技术股东方私自或与他人合伙成立公司开展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5、禁止技术股东方以其拥有的技术秘密和技术优势对公司进行要挟。
6、如股东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公司实际损失赔偿。严重者经董事会讨论按有关法律法规可减少其持有的股权比例以弥补其他股东的损失。
六、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将涉及的所有关联交易情况进行合同规范,并于签定关联交易的合同前将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公司董事会,取得公司董事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后方能签定相关合同。董事会在讨论关联交易时,关联方须回避。
七、董 事 会
1、公司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并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甲公司推荐**名董事候选人,**公司推荐**名董事候选人,**公司推荐**名董事候选人。
2、公司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人。董事长由***委派,副董事长由**公司和**公司各派一名
3、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7)
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8)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9)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10)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11)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12)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4、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5、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6、董事会应当确定总经理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八、监 事 会
1、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甲方推荐*名,乙方推荐*名,丙方推荐*名,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由*方推荐。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名,由*方推荐。)
2、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的财务;
(2)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 机关报告;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列席董事会会议;
(6)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经营管理机构
1、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人,总经理由**公司委派,副总经理由***公司、***公司各派一人,甲方委派财务总监一名。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三年。
2、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公司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臵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3、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4、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撤换。
十、税务、财务、审计、劳动管理
1、公司按照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2、公司的会计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立财务制度。
4、公司应在会计内,每月终结十天内编制月度财务报表,并将该财务报表的副本分送各股东方及各董事。公司应在会计终结后三十天内编制财务报表,并将财务报表的副本分送各方股东及各董事。财务报表需经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审计并证明是真实、正确无误的。每一会计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财务部编制上一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
5、各股东方有权随时在公司每个财务终结后三个月内派会计事物所审查公司的经营账目及记录。所需费用由各股东方自己负责。
6、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工资、生活福利和奖励等事项,按照国家有关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制订方案,由公司集体或分别的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十一、违约责任
1、资金提供方:任何一股东方未按合同的规定依期按数提交完出资额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1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付应缴出资额的5 %的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如逾期3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缴出资额的15 %的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2、技术提供方:在合同存续期内,如果任何一方发现技术提供方有违本合同的行为时,其他股东有权要求立即停止违约行为,违约方以其所持股本的15%作为违约金赔偿守约方。
3、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多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过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十二、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十三、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按有关法律解决,各股东方均可向其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十四、其他
1、甲乙丙三方均同意,在本公司增资扩股时,如果甲方股权低于25%时,不能继续使用“中科大”冠名。国家对企业冠高校名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甲乙丙三方均同意,如果本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连续连年亏损或三年没有按最低额分红,则注销本公司。
3、协议自各方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一式***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份供办理有关手续用,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3.开办新公司必读 篇三
本人在曾财务公司工作,现将注册新公司步骤及需要材料整理发布,希望对大家有用:
一、营业执照:
1、核名:一般政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有专门核名窗口,可以领取核名表,携带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把表填好交到窗口之后回给你一张通知单,一般2天可以出结果。注意的是一定要多想几个备选企业名称,不然可能会出现重名现象,降低工作效率。核名是收费的,一般在50元左右,领取名称核准通知书时缴纳。
2、到银行开设验资户,并将注册资金存入银行验资户中,并一定要银行打印开户证明和银行存款余额对帐单,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备注:新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多人有限责任公司为3万元,可分期缴纳,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最低限额。开户时需要法人代表的私章。
3、验资,带上银行开户证明和银行对帐单,企业名称核准函,和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这两样在工商局可以买到范本,只要填一下具体内容就可以),就可以到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了,一般当时就可以拿到验资报告,需要3到4份。费用按注册资本大小收取,小公司一般在200元左右。
4、办营业执照:带上验资报告,股东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填好的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以复印件,到工商局企业登记窗口领取公司成立申请表,现场填好之后 连同资料一起交到工作人员那,照例会收到一张回执,一般在5个工作日可以拿到营业执照。费用一般是按注册资本不同收取200-400元(大公司例外)。注意一般需要原经办人领取,其他人代领可能需要另开委托书。领取营业执照时一并领取开业通知书。
5、个体户还需要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到管辖工商所办理备案
二、公章、财务章以及其他如合同章、发票章等的刻制:带上开业通知书复印件(有的地方专门有一联为刻章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就可以了(有的地方如果和刻章的人比较熟悉可以拿名称核准书就可以刻章了,但这是违规的,被工商局查到是要罚款)。
三、代码证:带上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以复印件,公章,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领取登记表,现场填好之后交到窗口,2个工作日之后可以拿到代码证。费用一般是148元。
四、税务登记证:带上营业执照、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验资报告,开业通知书就可以办理了,一般在政务中心都是现场打证,费用一般合计在60元左右(国、地税),并领取登记备案表,到相关税务分局去办理备案。备案后需要找专管员办理税种核定,之后就可以领取发票开始营业了。现在社会保险有些在地税部门缴纳,这些地方在地税备案时还需要办理社会保险申报。
五、其他:宾馆、饭店、旅社等特种行业办理在办营业执照之前还需要办理相关的许可证,如卫生许可证、消防许可证、文化经营许可证等,这些可以到当地的卫生部门、消防部门、新闻出版部门咨询办理,比较麻烦!
4.合资开办新公司协议书 篇四
肖建协诉江苏省建信企业(集团)公司、亮兴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XX)中民(商)初第字XXX号
原告肖建协,男,1953年6月21日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武汉市经济开发区车城南路XX号302室。
委托代理人周XX、邓X,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建信企业(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前安路515号建信大厦内。法定代表人钱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X,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亮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后诗轩道XX号和皇集团中心2903室。
原告肖建协诉被告江苏省建信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建信公司”)、被告亮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亮兴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一案,因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地在武汉市XX区,故本院依法享有本案管辖权。本院于200X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X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建协及其委托代理人邓X、被告江苏建信公司委托代理人张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亮兴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合友企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合友公司”)于2001年2月24日在香港商业登记署登记结业时的唯一合伙人,故原告在法律上承继合友公司结业前存续的所有权利和义务。1999年11月26日,合友公司与两被告签订了关于武汉诚友达房
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友达公司”)45%股份的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合友公司将其拥有的45%股份全部转让给两被告,其中被告江苏建信公司受让6%,被告亮兴公司受让39%,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830万元,其中人民币350万元由两被告以现金直接支付给合友公司,被告江苏建信公司应付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亮兴公司应付人民币300万元。同日,两被告与合友公司签订了《关于股份转让的补充协议》,约定将诚友达公司拥有的位于武汉市车城东大道XX号世界大厦15楼B座单元划归合友公司。协议签署后,合友公司收到了被告亮兴公司支付的人民币200万元。但此后两被告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也未支付尚欠的转让款。原告认为,上述股份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系当事人自愿签订,受法律保护,两被告应在XX年3月底之前办妥股份转让手续并支付余款,但两被告未按约履行,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本院,要求判令:
1、两被告办妥诚友达公司45%股权转让手续;
2、被告江苏建信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50万元;
3、被告亮兴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00万元;
4、被告江苏建信公司承担自XX年4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5、被告亮兴公司承担自XX年4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6、两被告办理位于武汉市车城东大道XX号世界大厦13B(名义单元为15B)的房屋过户手续;
7、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2006年4月3日,原告以诚友达公司于2006年3月7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为由,申请撤回上述第一项诉请。
被告江苏建信公司答辩称,原告虽然与两被告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但原告未按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既未作出诚友达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也未去外资委进行审批。现诚友达公司已被武汉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股权转让已经没有履行的基础。故原告起诉没有法律依据,要求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
被告亮兴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递交了下列证据:
1、合友公司的商业登记资料证明,欲证明原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2、关于股权转让协议书,欲证明两被告有义务向合友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
3、关于股权转让的补充协议,欲证明两被告有义务办理世界大厦15楼B座房屋的过户手续;
4、世界大厦15B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欲证明两被告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
5、世界大厦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证明,欲证明该大厦15楼B座是名义楼层,实际登记产权为13B;
6、诚友达公司的合同与章程,欲证明合友公司拥有诚友达公司45%股份的事实;
7、调查笔录,被调查人田X是诚友达公司的司机,欲证明原告在XX年至2004年期间多次去被告处催讨转让款;
8、租赁合同,欲证明世界大厦15楼B座一直由原告方实际使用,并收取租金。
经质证,被告江苏建信公司对证据1-6的真实性及内容均无异议,但认为证据7、8均与本案无关联性。被告亮兴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江苏建信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一份诚友达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欲证明诚友达公司已于2006年3月7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被告亮兴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7是证人证言形式,但该证人未出庭作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该调查笔录不予采纳。原告其它证据及被告江苏建信公司的证据,双方对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且与本案争议有关联,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认证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1992年9月15日,武汉岸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甲方)、合友公司(乙方)、江苏省浙信房地产公司(丙方,以下简称“江苏浙信公司”)共同签订一份《中外合资“武汉诚友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约定:三方组建诚友达公司,诚友达公司投资总额为2,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800万美元,其中甲方出资80万美元,占10%股份,乙、丙方各出资360万美元,各占45%股份;诚友达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一名,乙、丙方各委派三名,董事长由丙方委派,副董事长由甲、乙方各委派一名。后诚友达公司经审批,于1992年12月31日登记成立。
1999年11月26日,两被告与合友公司签订一份《关于股权转让协议书》,就合友公司投资诚友达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友公司将其拥有的诚友达公司45%的股份一次性全部转让给两被告,其中被告亮兴公司受让39%的股份,被告江苏建信公司受让6%的股份;
二、转让价格确定为人民币2,830万元,其中人民币350万元分别由亮兴公司、江苏建信公司以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合友公司,亮兴公司支付人民币300万元,江苏建信公司支付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1,100万元由两被告按比例代合友公司归还其在江苏浙信公司的借款;人民币1,380万元由两被告按比例承担合友公司向诚友达公司的暂借款,并将暂借款的债务人变更为两被告;
三、两被告应付的现金,在本协议签署后七天内,由亮兴公司向合友公司支付人民币200万元,余款在合友公司配合两被告办妥所有股权转让事宜后七天内,分别由两被告支付给合友公司;
四、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合友公司在诚友达公司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给两被告;合友公司须积极配合两被告办理好有关股权转让等事宜;
五、本协议经三方签字、盖章,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次日,原告、两被告及合友亚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洲公司”)共同签订一份《关于股份转让的补充协议》,约定:
一、亚洲公司拥有武汉重友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友建公司”)45%股份,其实际投入的投资款人民币36万元及其股份均作为归还上述《股份转让协议书》第二款合友公司应承担暂借款的利息,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合友公司拥有重友建公司的45%股份全部归江苏建信公司武汉公司所有,同时双方签订有关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世界大厦15楼B座单位划归合友公司,过户手续与股份转让手续同时办理;
三、诚友达公司总经理肖建协原工作用轿车
留归合友公司,今后所有费用由合友公司自行负责,诚友达公司仅负责配合验车;
四、本补充协议经四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根据2005年8月29日的《武汉市房地产登记名册》记载,车城东大道XX号15B房屋的权利人为诚友达公司。2005年9月1日,武汉明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基物业公司”)出具一份《证明》,证明武汉市车城东大道XX号15楼B室的房屋为名誉楼层,因大楼编号时13、14楼空缺,故实际楼层为13楼B室;明基物业公司系车城东大道XX号世界大厦的物业管理公司。
2005年6月16日,香港特别行政区NIUYTRVFK律师出具《证明书》,证明合友企业发展公司系于1987年6月12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据香港商业登记条例办理商业登记,登记证号码1***,该公司于XX年1月24日结业;该公司成立至结业的合伙人有:(1)肖建协先生,自成立至XX年1月24日结业退出,(2)东台煜先生,自成立至1995年6月12日退出。
2005年6月15日,明基物业公司作为车城东大道XX号世界大厦的物业管理公司,与武汉优合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向其出租该大厦15层B室房屋。根据2006年3月21日的工商查询材料显示,诚友达公司于2006年3月7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未注销;公司出资者情况记载为:合友公司出资360万美元,江苏浙信公司出资1万美元,武汉岸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出资439万美元。
本案庭审中,原告及被告江苏建信公司均确认,系争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双方均未办理过有关的审批手续;同时原告确认,诚友达公司未就股权转让事宜召开过董事会,也无董事会决议。原告还陈述其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没有在诚友达公司中参与经营;被告江苏建信公司则陈述,其从未进入过诚友达公司,对诚友达公司的情况亦不清楚。原告因未获得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款及房屋,致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1、原、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2、原告的起诉主体及其诉请主张是否成立?
本案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案纠纷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
关于系争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本院认为,合友公司享有诚友达公司的45%股份,并与两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上述股份。因诚友达公司系合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上述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均应报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后方生效。现原、被告均确认,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并未办理过法定的审批手续,故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均未生效。
关于原告的起诉主体问题,本案原告的举证表明,合友公司是注册于香港的个人公司,且原告是合友公司结业时的唯一登记合伙人,故合友公司的相关权利义务由原告享有及
承担。本案审理中,被告亦未对原告的起诉主体提出异议,故本院对原告的主体身份予以确认。
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的问题,原告在本案审理中对系争股权转让协议未生效并不持异议,并撤回了要求两被告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诉请。同时,原告确认其诉请系因两被告的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失。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请内容包括要求两被告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承担违约金,并办理相关房产的过户手续。上述诉请均系基于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前提下的合同履行内容,以及未适当履行产生的违约责任,而非原告遭受的实际损失。现股权转让协议因未办理法定的审批手续而未生效,故原告的上述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如原告认为因两被告的不作为致使协议未生效,并造成原告损失的,可以另行向两被告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肖建协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655元,由原告肖建协负担。
【合资开办新公司协议书】推荐阅读:
开办公司协议书07-10
合资购买信托协议书07-11
农村合资建房协议书08-28
最新中外合资公司章程07-30
中资商业银行开办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审批申请材料目录08-04
合资合同08-28
驾校开办流程06-24
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08-16
幼儿园开办请示07-1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D)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