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情况

2024-09-27

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情况(精选8篇)

1.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情况 篇一

1、我国个体工商户的现状分析

纳税筹划在我国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概念,但是纳税筹划在我国企业、个人及个体户中的实行情况并不理想。我国理论界对于税收筹划内涵的界定一直存在分歧,狭义派观点认为:税收筹划只限于节税,与避税不同的是,税收筹划是为选择税负最近的纳税方案而进行的纳税优化,它不仅仅合法,还体现了税收的政策导向。而避税是利用税法漏洞来规避和减轻税负,它虽然不直接违法却违反了税法的立法精神。广义派观点认为:税收筹划是采用一切合法和非违法的手段进行的纳税方向的策划和用利于纳税人的财务安排,它包括节税和避税。目前,在我国的众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并不了解和关注纳税筹划,在税收筹划涵义认识上的误区。在我国,许多个体户不了解税收筹划(taxplanning),一提起税收筹划就联想到偷税(taxfrand),甚至一些个体户以税收筹划为名,行偷税之实。个体户不注重纳税筹划,这块领域几乎是空缺的。据有关资料显示:有很大部分个体户根本就不知道什么叫纳税筹划,有些个体户认为搞纳税筹划没有什么必要,只有少数个体户认为,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会考虑开展纳税筹划。这说明,纳税筹划不被个体工商户认识和关注。这在我国各地是普遍存在的消极现象。

2、我国个体户的纳税筹划的现实意义

个体工商户进行纳税筹划有助于税法知识普及。个体户的纳税,具有最广大的人群。几乎所有的公民在其一生当中都会或多或少的与个人所得税相关联。而个体户要想进税收筹划,熟悉相关税法知识是其前提条件。因此学好税法知识成为广大个体户纳税人的共识。同时,也有助于个体户的.纳税意识的增强。要做到,该缴的税一分不少,不该缴的税一分不能多。因此可以说,合理运用税法知识进行税收筹划正是个体户纳税人税收意识增强的表现。

再从理财规划的角度来看个体户的利益。纳税筹划是力求以增加收入,减少支出为目的的,纳税筹划也是学会理财规划的一种表现,理财规划的目标就是达到资产的安全、自由、升值。纳税筹划能够让你的收入增加,让资产更自由,利用资产的流动性达到升值的目标。从个体户自身的发展来看,更应该学会理财纳税筹划方面的知识,不要糊里糊涂的多交可以不交的税。个体户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提出多个纳税方案,通过比较,选择税赋最轻的方案。个体户纳税筹划从宏观来看,有助于国家不断完善相关税收政策、法规。个体户的纳税筹划是针对税法中未明确规定的行为及税法中优惠政策而进行的,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法及有关税收经济政策的反馈行为。充分利用个体户的纳税筹划行为的反馈信息,可以完善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和改进有关税收政策。从而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国税法和税收制度。

3、案例及案例解析

(1)建账筹划。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户应该按以下建账。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复式账:2人(含2人)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的;请帮工5人(含5人)以上的;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000元以上或者月销售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简易账:(请帮工2人以上5人以下的)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5000元至15000元或者月销售收入在10000元至30000元的;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2)毛利率与税收筹划案例。

税法链接: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根据流转额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对销售额和营业额的确定,关系到纳税的多少。应纳税额是以纳税人实现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再以法定的税率和征收率计算出来的。根据税法有关个体户计税规定的第2条,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除以毛利率核定营业额计税,此方法使用最为普遍。在这里,成本和费用都是明确的,而利润额的确定难度比较大,尽管有关法规规定10%的毛利率,但在实际核定税款过程中采用不多,实践中多根据当地同行业的盈利水平估算一个恰当的毛利率,反算出应纳税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由于毛利率是核定流转额的分母,所以毛利率越高计算出来的流转额就越小,毛利率越低计算出来的应纳税流转额就越大。对毛利率的掌握和申报往往是非常关键的问题。有的人不了解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业户核定税收的原理,当税务人员来调查、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的时候,总是少不了给税务人员诉苦,往往是把自己生产经营的盈利情况说得很低,致使流转额反而推出来比较多,结果多缴了更多的流转税。案例:个体工商业户陈某开一家银饰品店,经营用房的月租金为800元,水电等费用平均一个月为200元,主要由夫妻俩人打点业务。由于在同一个集镇上经营银饰品店的仅陈某一家,因而业务利润没有同行可比,对该行业的业务核定也没有权威性的资料可供参考,因此,税务机关在具体核定营业情况时往往把业户的申报作为基本的依据。

该个体户在申报经营情况时,如实提供了有关成本和费用的数据,但在讲到收入情况时,一再陈述经营利薄,销售50块只有5块钱的毛利,即毛利率只有10%。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税务机关将该业户夫妻月工资定为800元。根据业户的申报可以计算出该业户的经营情况:该个体户的月营业额=(800+200+800×2)÷10%=26000(元)。如果根据业户的申报,就应该以26000元作为计税依据,按商业小规模纳税人4%的征收率计算,则:应纳增值税额=26000÷1.04×4%=1000(元)。

如此高的增值税是个体户难以接受的,与实际的经营情况也不符,因为从事银饰品的经营平时业务量不多,但毛利率大。经过反复核实,税务人员将该户的经营毛利率确定为50%、则调整后的月营业额核定为:(800+200+800×2)÷50%=5200(元),该户的月应纳增值税额为:5200÷1.04×4%=200(元)。毛利率由10%上升到50%,而应纳增值税额则由1000元下降到200元,两者相差800元,两者差别较大。这仅仅是流转税的缴纳,如把所得税考虑进去,情况就变化。一种情况下,根据毛利率计算出的利润,按正常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毛利率高,缴纳的所得税就高,流转税减少的税额被多缴的所得税抵消后,纳税负担反而重了。另一种情况下,也是最普遍的情况,高毛利率同样有利于减少所得税。对于个体户的所得税的缴纳,税务机关一般都是采用简易办法征收。所谓简易办法,就是根据应纳税营业额乘以当地税务机关核定的毛利率测算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而更多的地方,则采用更简便的方法征收所得税,即根据营业额乘以附征率直接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营业额的减少,也有利于所得税的减征。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个人缴纳流转税以及所得税,营业额的确定非常重要,其中毛利率的确定又是确定营业额的关键。

4、几点建议

首先,从个体户自身的经济利益角度看。从个体户自身的发展来看,更应该学会理财纳税筹划与投资纳税筹划,不要糊涂的多交可以不交的税。因此,个体户可以学习和借鉴国内外的纳税筹划方法、经验,应用于个体户的纳税筹划活动当中。其次,从行业的角度来看。个体户应该研究发达国家纳税筹划的组织管理模式,更新个人的纳税观念。构建我国不同行业的税收筹划组织,为不同的行业、主体提供纳税筹划服务的机构组织。个体户也可以通过专门的组织结构寻求服务,以达到合理的避税目标。再从国家的角度来看。国家应该积极采取可行措施,肯定、鼓励并正确引导纳税筹划行业的发展,并将其引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2.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情况 篇二

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 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 武汉也迎来了一批又一批“举家迁移”的流动人口家庭。到2012年武汉市的流动人口数为830万人, 其中随迁子女人数约为14.5万人。面对城市日益增多的随迁子女数量, 教育部在2013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中国提出的”两为主“政策, 再到2015年4月的“两为主, 两纳入”政策, 国家一直都在政策层面对随迁子女的入学问题给予强烈关注。但是, 孩子的成长除了校内教育外, 家庭教育的同步也至关重要。家庭教育的良好实施, 可以协调家庭成员的内部关系, 理顺家庭与外部世界的关系。基于流动家庭存在一定特殊性, 我们有必要对随迁子女的家庭教育情况做全面了解, 以便帮助这些流动花朵更多的得到家庭的关怀和社会的帮助, 真正融入武汉———他们的第二故乡。

二、家庭教育情况

(一) 家庭基本情况

从调研访谈中得知个体工商户家庭A是典型的流动人口家庭, 从2001年至今已经在武汉居住了13年, 但是依然属于居住地与户籍地两分离的流动人群。大儿子从小为留守儿童, 现就读长安大学, 小儿子通过划片方式进入武汉市武昌区一所公立中学就读, 家校距离近十分钟。笔者了解到小儿子的期末考试成绩为:语文77、数学97、英语98 (各科满分均为100) , 均分为90.67, 属于中上等水平。访谈过程中单从学校教育融合看, A家庭孩子无论是学习还是同学、师生关系, 都是随迁子女中融合较好的, 因此我们有必要了解其家庭教育的实际情况。

(二) 教育期望

A家庭的父母对于孩子今后取得的教育层次并没有硬性要求, 只是父亲很希望孩子今后能够成为老师, 相比自己起早贪黑的做买卖, 老师的社会地位及工资福利都是比较令人满意的, 同时也由于他们生活中接触较多的就是孩子的老师, 因此内心会有种憧憬之情。相比父母的顺其自然, A家庭的小儿子却对自己要求较高, 希望自己取得博士学位, 还强调希望自己上了大学父母就不要工作了。而他想成为的职业则是一名军火商。其实无论是孩子并不成熟的回答, 还是父母对他并不苛刻的期望, 都还是能从侧面看出流动家庭的父母对孩子殷切的期望, 而这种教育期望又是符合他们所能承受的范围。

(三) 教育投入

通过访谈, 大概核算小儿子初一上半学期的教育费用:课本费200+秋游150+校服200+零花180+习题册学习用具50=780元 (校服和秋游并不是每个学期的必要花费, 小儿子一日三餐基本都在家里) , 因此估算小儿子整个学年的花费大约为1200元左右, 占A家庭年收入的3%。我们可以看到, 在各项花费中并未看到额外的课外补习班的花费, A家庭的教育投入基本上都是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子女最基本的教育开销。在谈及课外补习问题时, 小儿子是希望参加的, 目的是想提高自己的学业成绩, 让父母更加高兴, 同时也有更多时间和同学们一同学习。

但是, 父亲并未同意报班是出于家庭经济情况以及补习班实际效果的考虑。他强调孩子的自学能力, 弄清课本知识是关键。

(四) 身心关怀

1.日常生活

相比城市儿童拥有舒适学习环境和充足营养的营养关怀, A家庭为孩子所能提供的物质条件着实优先。孩子的一日三餐均在家中, 早餐多为面条和前天省下的饭菜。午餐由于父母生意较忙, 也是简单的两个青菜, 而晚餐小儿子则是先写作业等到晚上八点父母生意基本结束时才吃饭。令笔者较为担忧的则是孩子学习的环境, 由于经济条件所限, 父母的生意区即是孩子的学习区, 仅有窗帘将两个区域隔开, 外界的嘈杂声依然会影响到孩子学习。父母也并为孩子购买护眼灯, 狭小昏暗的空间给孩子的学习造成一定影响。但前不久父母刚给孩子配备一台笔记本, 可见孩子的合理物质要求他们还是会满足。

2.沟通交流

在学习方面, 父亲每天忙完生意后会对孩子的作业或者问题进行辅导。但是, 学校要求家长签字的作业, 他们会因为工作繁忙疏忽忘记。对于时间并不充裕文化程度有限的父母来说, 偶尔辅导孩子学习也只能是自己仅有知识能力范围内的, 而监督或是检查作业则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的事情。在小儿子的表述中我们知道, 父母总会隔一到两天就来询问自己的学习情况, 这表明子女的教育问题同样是流动家庭关注的重点。除学习上的交流外, 父母与孩子间的谈话在A家庭也时常发生,

“我们经常交流, 每天晚饭我都会问问他在学校的表现以及发生的事情, 孩子在学校和同学有什么不愉快也会回来和我们说说, 我们也帮他开导开导解决问题, 家里有压力大家一起面对就能解决。”

(五) 家校交流

学校和家庭的交流对于全面了解孩子很有帮助, 不过对于这样一个整天忙碌的流动家庭来说, 去学校和老师及时沟通并不是件易事。虽然每次的家长会父母都会准时参加, 但是A家庭再不会抽出更多的时间参加学校的各类亲子活动, 或者和学校老师面对面的交流孩子的成长问题。其实, 这也是不少随迁子女面对的共同问题, 就是父母时间有限, 不能及时和学校交流, 同时顾忌方面较多。

当然, 在访谈过程中, 小儿子也表示老师也没有到家中进行过家访或是因为自己是随迁子女而单独进行交流沟通, 因此笔者认为学校有必要对流动儿童家庭进行必要的家访, 了解他们的学习环境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和帮助。

三、问题

(一) 政策关注度低

对于A家庭来说, 小儿子的中考问题应该是这个家庭最为关注的事情, 但在访谈中, 笔者对A家庭提到以下湖北省出台的关于随迁子女的相关政策:1.、《我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贫困家庭学生关爱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2012年11月26日) 2、《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实施办法 (试行) 》 (湖北省教育厅2012年12月31日) 。他们并未听说以上这些政策, 当问及孩子今后中考如何解决时, 他们只是觉得到时候托人打听就行, 就如当时自己大儿子填写高考志愿一样, 他们并没有自己的想法以及对孩子未来完备的规划。对于每天为生计而忙碌的流动家庭来说, 由于时间限制以及信息渠道狭窄, 在这样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 他们仍然处于和社会信息脱轨的一类。

(二) 经济能力不足

家庭经济条件是流动儿童家庭教育根本的制约因素。“举家随迁”的现象越来越多, 无疑是因为流动家庭的父母认识到孩子接受优质教育和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正是因为他们认识到孩子教育的重要性, 以及对孩子的责任, 所以他们将主要的时间和精力用于赚钱。同时又由于低学历和外来户籍的影响, 他们只能从事社会较底层的劳动量大回报小的职业, 多子女情况还是占大多数。这让本就收入有限的家庭在投入到每个子女身上的教育经费就更加有限。

(三) 文化程度低

流动儿童父母自身素质制约了他们家庭教育的成效。由于文化程度低, 自身文化水平有限, 又缺乏全面有效的教育知识渠道来源, 他们对于辅导孩子学习以及知识获得方法上, 不能给予孩子足够的经验和引导。并且父母的知识水平在制约其视野的同时, 也同样制约了子女的未来发展, 访谈中A家庭的小儿子并未想过走出武汉市尝试更新的环境就是一个例子。同时又回到政策关注问题, 正是因为他们文化程度低, 接受新知识速度慢, 接触网络机会少, 造成信息不通畅, 从而导致不能很好的规划孩子的未来发展

参考文献

[1]张翠娥.武汉市流动儿童家庭教育调查报告[J].当代青年研究, 2004 (05) .

[2]史晓宇, 杨毅.昆明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问题调查分析[J].云南行政学院学.

[3]吴霓, 张宁娟, 李楠.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的五大趋势及对策[J].当代教育科学, 2010 (07) .

[4]谢建社, 牛喜霞, 谢宇.“流动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问题研究——以珠三角城镇地区为例[J].中国人口科学, 2011 (01) .

[5]王守恒, 査晓虎.进城农民工随迁子女的教育公平[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 2011 (01) .

[6]马寒荣.教育、社会分层与社会流动——兼谈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 2007 (02) .

[7]项继权.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选择与制度保障——关于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调查分析及政策建议[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 2005 (03) .

3.中国个体工商户的徘徊 篇三

2007年9月18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发布的数字表明:1999年全国有个体工商户3160万户,到2006年6月底下降为2505.7万户,个体工商户减少约650万户,平均每年减少87万户。

改革开放初期,一个显著的标志就是街头小商贩的崛起,那时全国各地都大张旗鼓地鼓励小商贩。但是1998年后,全国各地纷纷成立“城管”,清理整顿各种街头摊贩。其效应在1999年开始显现。

面对个体户数量减少,公众创业热情不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表示,对城市游商游贩的管理将在年底前完成,不再一律封杀,比如可在经营地点、经营时间、经营项目上进行管理。

与此同时,对于个体工商管理费是否还要保留这一问题,也已经提上议事日程。发改委、财政部、工商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研究个体工商管理费如何处理的问题,将提出一个整体方案。尽管这一方案的细节尚未可知,但记者的采访却发现,各地对个体工商管理收费的热情不低。

个体户去哪了?

根据工商总局的统计数据,1999年中国实有个体工商户3160万户,到了2004年,这一数字下降为2350万户,而到了2006年6月,这一数据略有回升,达到2505.7万户。

面对个体工商户的缩水,专家称此非正常现象,7年时间,654.3万户个体户消弭于无形,这个锐减的数字是个危险的信号。中央党校教授周天勇认为,究其原因,沉重的税费负担、缺位的创业服务等,是抑制创业活力的关键因素。

也有人认为,个体工商户锐减原因是多方面的。譬如,随着电子商务发达,越来越多的个体户把店铺开到了成本更小的网上。但目前中国最大的电子商务网站淘宝和易趣,网络店铺的总数加起来还不超过100万个,即使加上其他的网络店铺,再减去其中的闲置网店、重复网店,网店总量也不会达到650万个。

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则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称,个体工商户的减少,收费不是主要原因,最大的一个因素,是个体工商户走上了合作经营、合股经营、公司经营的道路。

持此观点的学者也不乏其人,经济学博士胡添翼认为,从改革开放初期的短缺经济到后来的市场竞争,是微利时代的到来最终促成个体经营户的减少。早期的个体经营户完成资本积累之后,已经向私营企业转型。同样是根据国家工商局统计,2005年底,全国登记的私营企业430万户,从业人员4681万人,私营企业户数比1999年的148万户增加了282万户,从业人员比1999年的1900万人增加了2781万人。

但是否可以以个体私营经济总量的大发展,来回答个体工商户的锐减呢?有专家指出,个体户和私营经济并不是可以互相替代的——随着乡村经济的迅速衰败,贫困农民潮涌入城市,他们除了打工外就是通过个体经济维持一种简单的生存型创业,固然有一部分幸运者可以顺利向私营中小企业转型,但绝大部分仍必须在个体经济的道路上艰难谋生,也就是“生存型创业”。

而所谓的“生存型创业”,简单的理解就是,没有更好的工作选择,只是为了“活下去”。其创业范围,多局限于商业贸易,如零售、个人服务、教育服务、社会服务等行业。

据清华大学的调查显示,生存型创业在中国目前创业总量中的比例,占据了九成。这些创业者,大多为下岗工人、失去土地或因种种原因不愿困守乡村的农民,以及刚刚毕业找不到工作的大学生。

因此,在中国迅猛到来的城市化进程中,应该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数量都不断递增。中国社会科學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刘小玄在其文章中称,如今的个体经济,连赖以谋生的最低要求都难以实现,其原因与繁杂的税费不无关系。

无法可依的收费

今年4月份,年近60的程元福来到了北京,开始自己的维权之旅,他坚定地认为工商局收取工商管理费不合法。程元福是江西省鹰潭市人,在家乡开有一家眼镜店。

还是在2005年5月,鹰潭市工商联组织部分先进个体工商户学习当年4月18日印发的《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治理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

这份《通知》中规定,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实行统一政策,取消专门针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和各种摊派等歧视性收费规定。学习之后,程元福意识到工商管理费收取不合法,但是多年来,个体工商户们已经习惯了在依法纳税的同时交纳工商管理费,这个不合理若无人提出可能将继续沉寂下去。

于是,程元福决定从2005年7月开始,不再按月向工商部门足额交纳120元至180元不等的个体工商管理费,这一行为给江西省鹰潭市步行街带来了巨大的震动。在拒缴个体工商管理费9个月后,程元福收到鹰潭市月湖区工商分局处罚决定,要求补交拖欠的工商管理费,并另处罚款1300元。2006年7月18日,程元福以工商分局收取管理费的行为不合法为由,一纸诉状将当地工商分局告到法院。

然而,案子最终以程元福败诉结局,为程提供法律援助的北京中闻律师所律师余永华称,败诉的依据还是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

记者翻阅法规条款发现,支持工商部门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唯一的法律条文是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13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

但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主任郭生平则提醒记者,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并无设定一项行政收费的权力,更无授权行政部门设定行政收费的权力。这种行政体系内的自我授权,从7年前《立法法》施行之后,就应失去法律效力。因为,《立法法》中明确规定,除非得到立法机关的授权,否则行政机关不应自行设定任何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而个体工商费正是对公民合法财产的无偿征收。

记者了解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共同制定的《关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暂行规定》,其实也在1998年1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7号)中被废止了。

律师郭生平表示,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早已成了一项“违法收费”。

截至目前,这个收费规定已经暂行了20年,全国仅有北京市和天津市全面彻底地取消了工商收费。2006年在北京市发改委的座谈会上,北京市副市长张茅说,非公有制企业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是80年代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国家基于当时履行市场管理的方式和职能而收取的。当前,市场运行方式和政府职能发生了很大变化,通过收费达到规范管理市场的意义不大。

收费数目有多少?

1983年发布的《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应当用于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首先是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开支,包括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费(参照事业单位经费开支标准执行)以及法律顾问费等,其次是为个体工商业户服务的费用,包括宣传教育、技术培训、误工补助、奖励等费用。

但《规定》暂行20年来,事实并非如此。据郭生平透露,在许多地方,个体工商管理费被纳入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的收入预算中,成为工商管理部门日常开支经费的重要来源。

4.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情况 篇四

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三方协议书

(适用于除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个体工商户以外的所有纳税人)

甲方:(税务机关)

乙方:(纳税人名称或业户居民身份证名称)丙方:(纳税人开户银行)

为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征纳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甲、乙、丙三方经共同协商,就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是经乙方申请,丙方确认,甲方认可的仅限于“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的行政合同,不具有其他用途。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及时足额缴纳税款。

2.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协议书的规定,按期将乙方应缴税款从乙方指定的缴款帐户上划缴国库。

3.甲方应保障“电子缴税系统”税务端正常运行。

4.甲方根据乙方申报形成《电子缴款书》信息,通过“电子缴税系统”向丙方发出划缴税款指令。

5.乙方税款入库后,确需纸质缴款凭证的,甲方按规定开具。

6.因“电子缴税系统”税务端故障造成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导致划缴税款错误、失败的,甲方应在故障发生的24小时内以传真等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并告知乙、丙双方采取何种方式缴纳税款。同时查明原因,予以恢复。

7.因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甲方必须调整协议内容或终止协议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丙双方。

8.甲方依法负有保密义务。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保密义务。

2.乙方因“电子缴税系统“故障导致逾期缴税的,不承担因此产生的滞纳金。

3.乙方应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及时足额缴纳税款。

4.乙方自主选择

银行的 帐号为唯一缴税账户。乙方变更业主名称、主管国税机关、缴税帐户及取消电子缴款方式的,应在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的5个工作日前,向甲方、丙方提出变更或注销申请,重新签订或终止《协议书》。

5.乙方应经甲方确认以下纳税期限。□月

□季

□半年

□年

6.乙方在办理每一项缴款的涉税事项时,应保证缴税账户内有足够资金余额。因乙方缴税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丙方无法及时划缴税款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7.因“电子缴税系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划缴税款的,乙方应按照甲方通知的方式缴税。

8.“电子缴税系统”打印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乙方可以作为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

第四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丙方应保障“电子缴税系统”银行端正常运行。

2.按照甲方发出的划款指令,丙方将应缴税款从乙方指定

的缴税账户上划缴国库,并实时将划缴税款信息通过应用系统传至甲方。

3.税款划缴成功后,丙方应根据乙方需要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加盖有效印章后交给乙方。

4.因“电子缴税系统”银行端故障导致划缴税款错误、失败的,丙方应于故障发生后24小时内以传真等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并及时查明原因,予以恢复。如因人为原因造成税款滞纳的,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因系统故障导致无法划缴税款的,丙方应根据甲方通知要求人工划转税款。

6.丙方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本协议即自行终止。

第六条 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纠纷,甲、乙、丙三方应协商解决。经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复议、仲裁或诉讼。

第七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三方终止协议外,本协议将始终有效。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5.走访个体工商业户情况总结 篇五

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市工商联走访个体工商业户情况总结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全市“服务经济促发展、体察民情促和谐”活动动员大会精神,切实组织开展好“双促”活动,市工商联党组精心安排部署,带头深入工商业户,切实将活动落到实处。

一、领导高度重视,任务落实到位

6月10日,桦甸市工商联继全市召开的“服务经济促发展、体察民情促和谐”动员大会后,第一时间召开了领导班子会议和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大会,做到了早安排、早动手、早落实。会议首先认真传达了全市“双促”活动会议精神,宣读并认真学习了全市“双促”活动实施方案。领导班子通过研究讨论制定出了本单位“双促”活动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到人。在会上,工商联副主席党组书记张莉针对此次走访调研活动提出明确要求,要求机关干部在完成走访调研任务的同时将工商联工作与此次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好工商联联系政府和民营企业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同时还对全体机关人员进行了群众观念、责任意识、涉及群众工作的相关政策和方式方法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和说明,使工商联机关干部熟悉和掌握新时期做好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的开展好此项工作。

二、全员参与走访,行动敏捷快速

6月14日,按照市委、市政府“双促”活动领导小组安排和部署,工商联组织全体机关干部分成2个小组,在副主席、党组书记张莉带领下深入到常山镇本街及玉兴村、常兴村、桃山村、大河村、清水村等五个村镇分别调查走访了1户企业、8户个体工商业户,征求意见,了解民意,并进行了详细的记录和统计。通过对常山镇天岗石材加工厂、常山镇泰源药房、常山镇胜利副食商店、常山镇孙大勇副食店、常山镇顺顺优惠副食店、常山镇润满副食商店、常山镇荣胜大药房、常山镇清水小农具加工厂等个体工商业户的走访调查共梳理出5条意见:一是农村小额担保贷款少,不能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二是乡镇同一行业(药店)数量过多,导致相互之间的竞争太大,三是贷款、审批等业务手续繁,四是有的个体工商业户要求协助办理房证、土地证等证件,五是个体户索胜利要求帮助办理残疾证。

三、协调解决问题,活动效果显著

6.文明个体工商户的申请 篇六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本人鲍才郎杰,男,身份证号码:于2011年4月12日在班玛县赛来塘镇人民路经营爱家超市,纳税识别号码:。在这一年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我能够做到以下几点:

1、积极参与创建活动,在个体工商户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勤奋创业,热心公益;

2、积极参与法制教育,模范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

3、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恪守职业道德,注重信誉,诚信经营;保证质量,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礼貌待客;积极维护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三无”产品;

4、反对封建迷信和邪教,自学抵制“黄、赌、毒”等违法活动,积极参加健康向上的文体娱乐活动;

5、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热心参加捐资助学、抗震救灾、扶贫帮困等社会公益事业。

6、门前三包卫生制度能够落到实处,保持卫生清洁;

现特向贵局申请县“文明诚信个体工商户”称号,本人愿意接受人民的监督、检验。

望贵局给予准许,为谢!

申请人:鲍才郎杰

7.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情况 篇七

一、如何正确理解“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内涵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一个行政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时, 而这不同的法律规范又是由不同的行政机关负责执行的, 这些行政机关均享有行政处罚权, 就会出现重复处罚的现象。我国现行行政处罚法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前身是古罗马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来约束和限制政处罚权可能出现的膨胀而导致对公民权利的侵害, 目的就是防止在适用行政处罚时出现处罚过量而导致处罚的不公平, 是在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循的一般准则。

(二) 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分析

理论界关于一事不再罚至少有下列解释:“指个人或组织的某一违法行为, 只能依法给予一次处罚, 不能处罚两次或多次”;“同一行政机关 (含共同行为机关) 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只能实施一次处罚, 不得重复处罚”;“对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违法事实只作一次行政处罚, 已作过行政处罚的, 不应再施处罚”;“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一种行政法规范时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作出一次处罚”等。[1]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

第一, “一事不再罚”原则主要是针对行政违法主体的一个行政违法行为, 如果其实施了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违法行为, 就不适应此原则。“一事”是指同一个违法行为, 而非一类违法行为。例如, 某宾馆使用了不合格的消防产品, 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了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 则前后两次违法行为虽属于同一类, 但不是同一违法行为, 所以不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对这两次违法行为分别进行处罚。

第二,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一款对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作出了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消防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同样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例如, 一家网吧和一家餐馆使用了同批次同品种的不合格消防产品, 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不是同一个行政违法主体,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对网吧和餐馆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分别作出罚款等行政处罚, 这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第三, 不同种类的处罚可以同时进行。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拘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解释为 (一) 无论同一违反行为是否触犯了多个法律法规, 只能给予一次罚款的处理。 (二) 除罚款以外, 行政违法主体如果违反了两个及两个以上法律规范可以给予除了罚款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第四, 已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既要受到行政处罚, 又要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 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 行政机关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 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 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 行政机关己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 应当折抵相应罚金。”对于同种类型的行政处罚和刑罚, 如罚款与罚金、行政拘留与有期徒刑, 采用刑罚吸收行政处罚的原则, 即罚款的数额折抵相应的罚金数额, 拘留的时间可以折抵有期徒刑的时间;对于不同种类型的行政处罚和刑罚, 如没收违法所得与有期徒刑, 采用叠加适用的原则, 实行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并罚。

二、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监管中设立“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必要性

(一) 构建消防治理体系的需要

在当前“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背景下,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在于依法履行职责, 提高执法服务质量。消防行政处罚, 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违法责任主体实施的行政处罚, 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三停 (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和停产停业) 、责令改正和拘留。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必须符合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有关规定。“一事不再罚”是实现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的重要体现。在执法规范化建设之前, 执法中最常见的重复罚款和多头罚款现象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极端恶劣的影响, 还增加了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的阻力。设立“一事不再罚”原则, 减小了消防监督管理难度, 提升消防执法公信力, 构建消防治理体系。

(二) 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需要

现代法治国家要求, 在实现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这一目标的前提下行政权应当尽可能缩小而非扩张, 让公民权利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因此, 行政法的本质就是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法。[2]这种平衡体现在分配行政处罚处罚量时, 要体现公平的精神。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严格监管同样要体现公平的法治精神, 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行为应当给予一定的制裁, 但制裁是保障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手段, 而不是目的本身, 执法者不应该有不罚不解恨之心态, 避免因过度的处罚而损害被罚者的正当合法权益和幸福。另外, 在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后, 行政相对人有相信自己不会再因同一事实和理由再受行政处罚的合理期待。[3]国家工商总局对外公布, 截至2015年年底, 全国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实有2.81亿人, 2008年以来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每年增速保持在10%至15%。作为一种自主经营的经济单位, 个体工商户所从事的行业大多和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在创造就业、提供低价产品和缴纳税收等方面作出的重要贡献。对于这一群体因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受到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应该受到应有的关注。

(三) 保障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管活动高效的需要

在当前新旧火灾隐患相互交织、亡人火灾事故时有发生的情况下, 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监管的目的就是为了严密防止因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而造成的火灾隐患。设立“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目的还在于使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管活动具有较高的效率。有效率的行政处罚意味着投入较少的行政成本, 而能够较好地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达到处罚的目的。对违法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进行了适当的行政处罚后, 没有必要增加更多的行政成本。在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过程当中确立“一事不再罚”的理念则能减小行政管理难增加了行政管理的效率。

三、“一事不再罚”原则在针对个体工商户监管中的冲突

由于制定各项法律法规的历史背景不同, 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不一致或者冲突的情况。在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中, 将行政相对人描述为个人、单位和场所, 而没有使用《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描述。例如在执法中遇到的“个体工商户”应划归“个人”还是“单位”, 《消防法》没有明确的规定, 一些司法解释也并不清晰, 而“场所”这一称谓对由“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场所应划归“个人”还是“单位”予以了回避, 为消防执法带来了不便。

(一) 个体工商户构成单位的解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年《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七条规定将“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定义为“单位”, 公安部法制司《对个体旅店业等是否属“单位”的请示的答复》 (公法[1992]12号) 答复中指出:“系指所有经营这些行业的单位, 包括国家经营的、中外合资的、集体经营的和个体经营的。”由此, 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场所可以解释为“单位”, 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消防行政处罚时对场所实施罚款或者停产停业的处罚,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二) 个体工商户构成个人的解说

依据《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法律性质是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以个人或家庭的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在诉讼中, 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由此, 个体工商户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同, 它是公民的一种特殊形式。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 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由此, 在消防行政处罚中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与解释, “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场所在进入处罚程序以后, 被处罚人只能是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登记的经营者, 不得给予该个体工商户两次以上的罚款。

(三) 区分不同情况

针对个体工商户究竟是属于公民还是组织的问题, 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解释是区分不同情况:“这个问题可以分两个方面来看, 一是个体户自己经营、规模不大, 又没有雇工, 这样的个体户应当按公民对待。如果经营规模较大, 雇工七人以上的, 这样的个体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就成为个体经济组织, 应当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待。”[4]单纯看这条司法解释, 雇工7人以上, 可以按照对单位的处理方式实行“双罚”。雇工6人以下或者没有雇工, 就要以个人进行定性处罚。但是这条解释没有规定其中的人数是否包含“临时从业人员”。

四、“一事不再罚”原则在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监管中的解决

消防行政法规不可能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监管甚至所有消防执法行为的每个具体方面都规定得细致人微, 行政法律规范永远也不可能赶上社会发展的每个变化。解决“一事不再罚”原则在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监管中的冲突, 根本在于加强对立法的修补。需要健全消防立法, 避免模糊性条文的适用, 增强可操作性。在今后更新针对“个体工商户”这一群体的消防产品监管的相关法规时可以参考行政法比例原则中的均衡性规定进行。

比例原则的均衡性规定要求采取的行政处罚不能大大超过行政违法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 应该控制在合理的比例之内, 即合理的控制行政责任与行政处罚的比例。有的个体工商户雇佣了许多员工, 甚至超过100人, 年销售额超过1000万, 但只要没有注册公司, 在统计意义上他或她就依旧是个体工商户, 从一些专业市场上的“大户”, 如服饰市场、建材市场、家具市场、水产市场、邮币卡市场、茶叶市场等上, 都可以看到经营规模大、实力雄厚的“个体工商户”, 有的甚至早已有“前店后工厂”, 已经形成企业的稳定规模国;有的个体工商户为纯粹的自然人的小规模经营行为, 如洗衣店、小餐馆、小卖部等, 人数少、资金小、利润薄。不同规模的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有着明显的区别, 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过度侵害不是说对违法者分配处罚量越多就越好, 罚款金额不应超出行政处罚的合理范围。

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对从业人员的数量未做限制, 那么“雇工7人以上”不再适合作为区分的节点。笔者认为, 可以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1号) 要求, 营业税起征点提高至30000元的做法, 出台不同月销售额的个体工商户的罚款数额标准。将个体工商户视为“经营者”, 月销售额30000元及其以上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对单位的处理方式对场所实施罚款或者停产停业的处罚,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月销售额300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只以个人进行定性处罚。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消防执法行为中的重要原则, 深入理解“一事不再罚”原则有利于其更有效的贯彻实施, 从而能够有效的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应松年、马怀德.行政处罚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6年, 第133-134页.

[2]袁森庚.从法理层面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认识[J].江苏社会科学, 2003年, 第2期:第164至168页.

[3]杨艳.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 2011年.第18页.

8.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情况 篇八

中国个体工商户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尽管指令性计划经济时期也并未完全根绝个体经济,但总体而言个体工商户是中国进入新阶段后的产物。当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决定改革开放时,邓小平发现,没有企业和企业家的经济,是没有灵魂的。他一方面把荣毅仁等五位老商人请出来,通过开办公司延续中国企业家精神的根脉,并允许在广大城镇和农村成立个体工商户。这样,一方面解决70年代末城乡广泛存在的失业和待业问题,另一方面从市场主体的角度让中国经济真正活起来。

事实上,当今天我们后人来总结改革开放30年的经验和成就时,不难发现改革开放的成功,是因为它成功地激活了存在于中国人心底的商业意识和聪明才智。从1979年某一天中国第一家个体工商户注册成立,到2011年,中国已经拥有了超过1200万家民营企业和3700万户个体工商户。这些被称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基本单位,是中国市场经济赖以可持续增长并取得阶段性成功的基本要素。隐含在这些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背后的,则是蕴藏于中华大地13亿普通居民内心中对个人财富和美好生活的追求。这种通过满足别人来获得个人社会收益、实现自身价值的行为,就是市场经济中被歌颂的创业精神和企业家精神。

曾经蓬勃发展的个体工商业被压缩了生存空间

从30年来中国发展历程看,中国个体工商户有两个黄金发展时期。第一个是1982-1985年间。这是中国个体工商户注册数量增速“空前绝后”的时期,个体户注册数量分别增长125.7%、58.1%、25.5%。20世纪70年代末打破计划体制、允许农村承包制和城乡民营经济发展的放松管制浪潮。尽管整个80年代仍然充满了“左”、“右”的政治争议,但城乡民营经济的高速发展是不争的事实。农村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令中央计划者大呼意外,兴奋不已。城市民营经济则为解决城市的严重失业做出了重大贡献。许多80年代的创业者今天回忆起来,仍然觉得整个80年代充满了通过创业来赚取个人财富的“自由市场经济”气氛,人们也充满了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第二个是1993至1995年。三年间,中国个体工商户数量大幅增加,分别增长15.2%、23.8%、15.6%。上世纪90年代初,在邓小平南方讲话以及随后中央确立了市场经济的发展道路激发出来一股强大的创业浪潮。这是一次真正的解放思想。今天,这批在邓小平南方讲话鼓舞下下海的创业家,被称为“92派”,他们中有著名的企业家如俞敏洪、冯仑、史玉柱、朱新礼、黄怒波、郭广昌等,也有著名的民营大企业如海南航空、复星高科、河南建业、顺丰速运、汇源果汁等。

必须要提到1999至2004年这一阶段。在经过了1993至1995年的高速发展后,1996至1999年,中国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数量稳定发展时期(增长率都是个位数),1999年的3160万户注册数量,是1979-2008年的最高点。但是此后的1999-2004年,中国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出现了大幅萎缩,从1999年的3160万户下降到2000年的2571.4万户,萎缩了18.6%;进而下降到2004年的2350万户。经济学家认为导致个体工商户数量急剧下降的原因除了政府清理无效注册外,还有因为大规模城市化、城市建设,压缩了个体工商户的生存环境。

2005至2011年,中国个体工商户才逐渐恢复(增长率为个位数),并在2009年超过了历史上1999年的最高点(达到3197.4万户)。2011年,个体工商户数量达到3756.5万户,比上年底增长了8.8%,资金数额1.6万亿,比上年底增长20.8%。这显示中国社会存在强烈的创业愿望和冲动。这是中国未来经济发展的希望所在。

困扰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因素不一而足

尽管中国城乡居民有着强烈的创业愿望,但必须指出,由于中国近年来经济社会政策存在一定问题,最终形成了几个影响个体工商户生存和发展的突出因素。这些因素的结果就是中国个体工商户生存困难、发展困难,社会创业氛围和创业精神被压抑。

房租高企是影响个体工商户生存和发展的第一因素

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中国城镇化和城市建设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许多城市搞片面的城市建设和商业发展规划,将临街店铺或拆迁,或改造,许多城市将个体工商户赖以生存的集贸市场改变为大型超市或连锁店。在全国性的土地财政和GDP导向作用下,城镇店铺房租直线上升,个体工商户的利润中的一大部分都要交房租。

高税费是影响个体工商户生存和发展的第二因素

从1996年起,随着全国的商品供求关系进入“买方市场”,绝大多数行业的经营也相继进入“微利时代”。1998年年以来,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税负水平绝大多数地区也只是在2%-2.3%之间,而小规模纳税人则必须按则必须按4%的征收率纳税。简单对比看,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水平大大高于一般纳税人。除了税,还有各种各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比如工商、质检、卫生防疫,甚至一些地方的土管所、建设所、劳动所、计生所、派出所,都要依靠乱收费和乱罚款过日子。有概括认为,1/3的税,2/3的费,个体工商户创业“油水”几被榨干。

城市管理是影响个体工商户的第三因素

到工商部门注册成立个体户需要提供经营地址,但高企的店铺租金阻止了许多创业者开设店铺的梦想。此时,人力车、街头摊点是个体工商户通常采用的方式。但我国近年来“异军突起”的城市管理执法,清理整顿各种街头摊贩,让他们无处创业。城市干净了,但居民创业之门却被关闭了。

行政审批及检查、处罚时存在寻租空间是影响个体工商户的第四因素

俗话称之为“吃拿卡要”。一是行政审批和许可项目的设置大多采用前置审批;二是许多收费项目对具体的个体工商户收多少,与公职人员的权力有很大关系;三是一些法律和政府部门规定的违规罚款上下限差距太大,给公职人员留下了丰厚的灰色或黑色空间;四是各种突击大检查给个体工商户带来太大麻烦。

除了上述突出因素外,还有个体工商户融资难等问题。诸多因素叠加在一起,就形成了一个直接结果:中国创业太困难。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创业数量萎缩。部分地区个体户绝对数量减少,许多地区个体户增速缓慢。比如北京地区2008年个体工商户数量比2007年减少了1800多家。第二,个体工商户资本积累少。在城管、卫生、工商、城建等“联合执法”下,多数个体工商户仅能勉强度日,糊口而已,难以经过资本积累和投入再生产过程成长为中小企业和大企业。第三,也是结果最严重的一点,就是个体经济吸纳就业有限。目前全国3700万家个体工商户仅能解决7000多万人的基本就业,城镇个体、微型和中小型企业少,必然带来就业困难。第四,创业精神萎缩。由于创业困难,同时政府部门却日渐庞大。中国出现汹涌的“考公务员潮”和“进国企潮”,“下海潮”再也找不到了。

“松绑”个体工商户建设创业型社会

中国的改革开放过程,可以看作是一次从完全管制到逐渐向市场化放松管制的过程。管制每放松一点,中国人的创业冲动和企业家才能就被释放一点,中国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数量就多一批,中国经济就更加繁荣一些。从个体工商户角度看,30年来正是80年代初和90年代初的两次大规模鼓励创业的放松管制浪潮,才造就了今天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未来中国经济的转型和发展,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存环境改善,都需要进一步启动大规模的放松管制。

上一篇:物业季度服务报告图文下一篇:阳光明媚的那一天(字好)Microsoft Word 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