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4-09-20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精选12篇)

1.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一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电发〔2011〕72号)

近期,各地在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建设中,一些地方因征地拆迁社会反响强烈。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要求 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关系国家经济建设发展、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国办发明电〔中纪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中纪办发〔2011〕8号),要求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新疆生产建设兵为严格规范征地拆迁管理、2010〕15号)现就有2010年52011年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团国土资源局: 引发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坚决防范查处强征强拆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月,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强调征地拆迁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月,的通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国务院颁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来,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依法依规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的自觉性。但是,各地在加快发展中,用地需求猛增,土地征收拆迁任务加重,因各种原因引发的违法违规土地征收拆迁行为,有增加趋势。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领会并贯彻落实好中央一系列规定要求,亲自抓。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从本省(区、市)实际情况出发,完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政策措施;督促市、县政府切实履行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的责任,加强对各地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监督,切实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二、严格征地拆迁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

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96号)中对提高征地补偿标准、采取多元安置途径、做好农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规范征地程序等提出了明确要求,门在征地拆迁中要认真执行,加强管理。实施征地拆迁,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依法规范进行。征地中拆迁农民房屋要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迁建安置、货币安置或实物补偿等多种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农户生产生活用房问题。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时组织征地公告,并就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政策征求群众意见。有意见的,要认真反复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强行实施征地拆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征地经依法批准后,要依法规范实施,确保

一把手“对征2010〕群众得到

(国土资发〔各级国土资源部征地前及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问题。

三、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妥善处理征地拆迁突发事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健全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认真做好征地拆迁中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在征地拆迁前,要分析评估易引发不稳定风险的环节和因素,提出预防和化解不稳定风险的对策措施。征地拆迁实施中要加强监管,及时发现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好有关沟通协调工作,做到早发现、早处理,避免矛盾积累激化。要建立应急预案,对征地拆迁突发事件,要及时分析原因,主动向政府报告,积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引发恶性和群体性事件。要积极探索创新土地征收拆迁中做好宣传引导、化解不同意见及组织实施的有效途径和办法,认真做好征地拆迁群众信访工作,深入到问题反映较多的地方去接访、下访,主动倾听群众诉求,及时改进工作,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

四、开展全面检查,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对本省(区、市)内各项建设正在实施的征地拆迁开展一次全面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征地拆迁程序是否严格规范、补偿标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安置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等。对发现存在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或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等行为的,必须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不得继续实施征地拆迁。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各省(区、市)要认真按照本通知规定要求,在全面梳理的基础上抓紧完善和落实征地拆迁相关制度规定,有关完善落实情况连同全面检查整改结果汇总形成报告,于2011年7月底前报部。

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二

一要努力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指标, 是检验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重要标志。各地区、各部门要本着对国家、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 统一思想, 坚定信心, 花更大气力, 做更大努力, 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二要正确处理节能减排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关系。节能减排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抓手, 其目的是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关键要靠工作和机制, 不能靠短期的“突击行动”。各地区、各部门要正确处理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 实施节能减排预警调控要科学、合理、有序, 不能简单拉闸限电, 更不能停限居民生活用电、采暖和公共设施用电。

三要明确工作重点, 加强监督检查。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 坚定不移地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确保9月底前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严防落后产能死灰复燃。开展“两高”项目核查, 对违规在建的项目, 要责令停止建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 要责令停止生产。开展重点用能单位高耗能、高排放设备 (工艺) 排查,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 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坚决取缔对“两高”行业不符合政策要求的各种优惠措施。

四要发挥舆论引导监督作用。组织新闻媒体加强节能减排宣传, 引导新闻媒体重点报道节能减排好经验、好做法, 曝光反面典型, 形成人人参与、人人支持节能减排工作的局面, 为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避免引发社会问题。

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三

今年7月,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121号),并联合召开了全国财政支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针对各地咨询反映的问题,为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做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组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抓紧组建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省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负责组建,特别是粮食主产省和农业大省要确保明年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正式建成并开始运营。可以新组建独立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也可以依托现有担保机构进行改组。

二、不论采取哪种形式组建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都要是独立的市场主体。要确保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独立性,包括法人独立、业务独立、财务独立、考核独立、管理独立,要避免混业经营导致农业担保的边缘化和碎片化。

三、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必须专注农业。要弱化盈利要求,充分体现对农业的政策性支持,起步阶段要慎重对待社会资本进入、要以种养业为主,特别是要突出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支持。

四、建立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的风险分担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选择的合作银行既要分享利润也要共担风险,同时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风险防控。

五、强化监督检查。根据财农〔2015〕121号文件精神,财政、农业和融资信贷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开展具体业务的指导,要强化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政策性、独立性和专注性日常监督,重点考核担保业务规模、项目个数、为农服务、风险控制等情况。

此外,各省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加强配合,抓紧做好农业三项补贴政策调整完善工作,尽快将应发给农民的补贴兑现到农民手中,并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争取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政策的平稳衔接。

财政部农业司

2015年8月31日

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四

作的紧急通知川委发〔2005〕12号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去年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建设中做好房屋拆行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4]3号)精神,高度重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补偿标准低、不到位,安置不落实、不及时,就业门路少、无保障等。特别是在实施过程中,个别地方方法失当,甚至动用警力强征强拆,严重伤害了群众的利益和感情,人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切实保护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征地拆迁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努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以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为指导,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关注民生,处理好实现群众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与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眼前利益的关系,妥善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突出矛盾,切实安排好被征地拆迁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原生活水平不下降。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坚决纠正因急功近利、盲目攀比而导致的大规模征地拆迁行为,坚决制止各类不切实际、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要把做好被征地拆迁群众的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评价和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政绩,既要看经济发展速度,又要看群众的满意程度;既要看城镇化建设的成绩,也要看拆迁安置工作的成效。要严格项目审批程序,合理控制征地拆迁规模。对脱离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征地拆迁项目,不予审批;对没有认真贯彻川委发[2004]1号文件,造成拆迁矛盾突出、上访量居高不下的地区,除国家理点建设项目以及重大社会发展项目、危房改造、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项目外,一律停止征地拆迁;对补偿费用不落实、补偿安置房资金不落实、征地拆迁政策不落实的新征地拆迁项目,不予批准征地。同时,要坚决纠正各类违法用地行为。

二、适当提高标准,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的补偿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通知》(川办函[2004]39号)的有关规定。要加快当地征地统一产值标准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的制定工作。要在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范围内,适当提高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倍数。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

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条件成熟时,省政府将制定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价。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征地手续和程序,强化征地补偿费用管理,严禁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要向群众公开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保把征地补偿费用按规定足额补偿到被征地的农民手中。

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3号)的规定,规范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价格的评估行为。合理确定被拆迁房补偿金额和安置房价格。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按照保障农民合不利益不受损害的原则,抓紧修订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报省政府批准。

三、及时解决被拆迁群众的住房安置问题

项目立项要把拆迁安置与环保评估方案同等列为前置条件,先定方案再立项,坚持“先补偿安置,后实施拆迁”的原则,严禁先拆迁后安置。拆迁安置房屋建设要超前进行,原则上不搞过渡房。确需过渡的,要落实安置方案和措施,保证被拆迁人在过渡期间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农房拆迁过渡期不能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的过渡费要加倍补偿;城市房屋拆迁过渡期不得超过18个月,超过过渡期的必须按规定及时计发安置补助费。农房拆迁原则上要采取还房方式,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按照“对等略好”的原则,根据实际制订具体办法。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统一规划、统一修建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小区。农民自愿购买商品房的,可以采用货币安置办法。要抓紧解决拆迁安置中的遗留问题,对已拆迁但长期得不到安置的,今年年底前要基本解决。

四、努力解决失地无业农民的就业问题

各地要切实将失地无业农民纳入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范围,及时为有就业愿望的失地无业农民审核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失地无业农民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帮助他们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再就业培训基地和其他培训机构要为失地无业农民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再就业能力。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就业。

失地无业农民享受各项再就业补贴政策和免费就业服务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的土地收益以及财政预算安排的相关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2004年1月1日以后新产生的失地无业农民,凡已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其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补贴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妥善解决失地无业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按照必须妥善解决失地无业农民生计问题的总体要求,改变一次性发放生活费的做法,土地收益必须首先用于失地无业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各地要对政

府土地收益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对未按规定使用土地收益的,要限期归还,并将清理结果上报省政府。各地要按一定比例从土地收益中划出一部分资金于2005年12月底前建立征地调节资金,解决失地无业农民的安置补偿遗留问题、最低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养老保障等社会保障问题,具体比例由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按不低于土地收益中的10%的比例确定。不足部分先由当地财政垫付,再从土地收益中逐年归还。在今年内,对符合川委发[2004]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因国家征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民,都要实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失业保险制度,其所需经费在土地收益中优先解决。省上将在成都开展失地农民的养老、医疗保险试点,将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失地无业农民纳入现行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取得经验后在各地逐步推行。各地也要根据实际,制定规范,逐步落实。对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的失地无业农民,用土地出让收益资金以及政府补助资金实施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资金实行单独管理、封闭运行。

六、改进工作方法,努力化解突出矛盾和问题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宽,工作繁重,影响很大。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使群众了解中央和省有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政策规定,引导群众支持依法进行的征地拆迁工作。要坚持依法行政,加强监管,建立完善征地(不含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中的告知、确认、听证、“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和拆迁中的估价鉴定、行政裁决听证和行政强制拆迁听证等制度,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要增强工作透明度,切实做到项目公开、审批公开、程序公开、标准公开、方案公开、“兑现”公开、拆迁公开、执法公开、验收公开,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建立有效的信访处理机制。各市(州)、县(市、区)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进行全面排查、认真梳理、妥善解决,努力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音,积极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纠纷和矛盾。各市(州)要将排查情况于今年9月10日前分别报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对排查出的问题的处理情况,各市(州)要在今年9月至12月逐月上报。对于“钉子户”的问题,要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和有关政策解释工作,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妥善处理。要慎用警力,在没有明显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不准使用警力,确需使用警力的要经过严格的法定审批程序。对个别恶意串联、煸动群众闹事的,对别有用心向境外敌对势力、境外媒体传递有关征地拆迁中的纠纷和矛盾信息,求助境外势力“维权”的,公安、国家安全机关要早发现、早处置、早减少危害,防止其形成规模、形成气候。各级干部要努力提高政策水平,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坚决避免因工作方法简单粗暴造成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件。

七、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被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好。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新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靠前指导服务。实行目标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制,对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中严重损害群众合法利益导致发生恶性事件和重大群体事件的地方,要严格追究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违反规划以及审批程序征地拆迁,滥用职权、强制征地拆迁等行为。对拖欠、挤

5.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五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马永顺团队***(探矿权,采矿权咨询)

为进一步完善探矿权管理,规范探矿权市场秩序,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事直通知如下:

一、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准入

(一)申请新立、延续、合并、分立探矿权,变更勘查矿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探矿权设置方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工作的相关要求。

(二)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或石油企业的项目计划为依据,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资金投入额,同时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总资金的1/3。

探矿权人申请新立探矿权时,应将本次申请的、以往申请的和已经取得探矿权的全部勘查项目所需的资金累计计算,并提供相应的资金证明。

(三)探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本通知下发之前,探矿权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应当依法办理成为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后,方可再申请办理探矿权延续、保留和变更等手续。探矿权申请人不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并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均不得对勘查项目进行转包。

(四)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应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勘查资金投入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勘查投入标准。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应组织专家对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登记管理机关可依法以行政合同方式与探矿权人就勘查工作法规规定及相关事宜作出约定,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对勘查实施方案的实施实行合同管理。探矿权人应按照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勘查施工,需要对勘查实施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调整工作量缩减l/3以上的,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

勘查实施方案的编制、审查、合同文本及相关管理要求另行规定。

二、完善探矿权新立、延续(保留)审批管理

(五)探矿权申请人依法按“申请在先”方式申请探矿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在受理【E-mail推荐522675258@ qq.com】【代理咨询:马159 0102 0107】【来源http://szglzx.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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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同时将其申请的区块范围、勘查矿种等信息上网登记,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在先权”。申请未予批准的,“在先权”自行撤销。

(六)新立探矿权的勘查区块面积一般不得小于1个基本单位区块。申请勘查区域与他人采矿权区域之间应保持合理间距,无法根据地质条件确定间距的,应不少于100米。

(七)从事地质调查工作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领取地质调查证。跨省级行政区划开展地质调查的项目,向国土资源部备案,其它地质调查项目向项目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质调查项目不具有排他性。

国家出资从事区域性矿产地质调查的地区,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担国家地质工作的地质调查机构向国土资塬部提交备案申请,经国土资源部同意备案并向社会公告后。暂停受理新的探矿权申请。

(八)新立探矿权有效期为3年,每延续一次时间最长为2年,并应提高符合规范要求的地质勘查工作阶段。确需延长本勘查阶段时间的,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应组织进行专家论证,并进行审查,可再准予一次在本勘查阶段的延续,但应缩减勘查面积,每次缩减的勘查面积不得低于首次勘查许可证载明勘查面积的25%。

本通知下发前已设立的探矿权,可允许在同一勘查阶段延续一次。

(九)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延续、保留或注销,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提出申请。未按时提交申请或检查不合格的,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批准其延续、保留申请。申请探矿权保留的,需提交经评审备案的地质报告。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致使探矿权不能按期延续,或者需要继续延长保留期的,提供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证明文件后,准予延续、保留。

三、加强探矿权转让变更审批管理

(十)以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探矿权,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转让的,应持有探矿权满2年,或持有探矿权满1年且提交经评审备案的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的地质报告,或经原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审查并证实在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开采的矿产资源。

以协议方式取得探矿权的,5年内不得转让。特殊情况确需转让的,按协议出让审批程序另行报批。

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探矿权的,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 22号)等相关规定处置。

探矿权转让经批准后,探矿权受让人同时一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十一)探矿权人申请扩大勘查范围的,比照新立探矿权程序进行审查。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方式取得低风险类矿产勘查的探矿权人,不得申请扩大勘查范围。根据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需要调整扩大范围的,按照协议出让方式进行申请和审批。协议出让的探矿权价款不得低于类似条件下的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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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探矿权人申请变更勘查矿种,应提交勘查过程中新发现矿种的地质勘查报告。

由低风险类矿种变更为高风险类矿种的,或在低风险类矿种之间变更的,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由高风险类矿种变更为低风险类矿种的,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系勘查过程中新发现的,由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专家论证和社会公示后,可允许变更勘查矿种,但需评估补交探矿权价款。

变更勘查矿种若涉及国家限制或禁止勘查开采等其它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铀矿探矿权人原则上不得申请变更勘查矿种。勘查过程中发现其它矿种的,应进行综合勘查,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相应的勘查报告,其探矿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十三)探矿权人变更勘查单位的,应提交探矿权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勘查单位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十四)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分立的,勘查项目应达到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应组织专家对其分立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及论证通过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准予变更登记。

四、强化探矿权监督管理

(十五)国土资源部对全国审批登记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实行统一配号,未按统一配号编号的,颁发的勘查许可证无效。但是,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查许可证单独编号。

(十六)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探矿权人勘查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探矿权人勘查施工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按照批准的勘查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勘查开始施工、停工和结束工作情况;加强对探矿权人勘查活动的检查。对探矿权人自勘查许可证有效期起6个月内未提交开工报告的,视为未开工;逾期未提交年检资料的,视为年检不合格。对勘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十七)对探矿权人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吊销其勘查许可证。被吊销勘查许可证的,自吊销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且取消其参与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的资格。

五、其他

(十八)探矿权人丢失勘查许可证,应在原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30日后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勘查许可证补领手续。

(十九)本通知中所称“高风险类”、“低风险类”矿种,分别是指《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矿产。

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对加快矿产资源勘查进程、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具有【E-mail推荐522675258@ qq.com】【代理咨询:马159 0102 0107】【来源http://szglzx.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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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矿产勘查的管理,不断提升探矿权管理水平,促进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国土资源部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9年12月31日(中央法规)

6.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六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

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期,一些地区在农村征地和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拆迁)中,相继发生多起致人死伤事件,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批示要求做好有关工作。为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严厉打击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征地拆迁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严格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妥善处理城市发展和征地拆迁的关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端正城乡建设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要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下大力气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矛盾纠纷,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严格执行农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

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要严格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实施新的征地朴偿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于20lO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经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的,必须尽快调整提高。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征地拆迁的,要带头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补偿标准。

三、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依法依规拆迁

城镇房屋拆迁,必须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必须充分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面的意愿。立项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控制拆迁规模,对于没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要严格

控制行政强制拆迁的数量,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要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并报请上一

级人民政府备案。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

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四、强化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立即对所有征地拆迁项目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清理,重点检查征地

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政革是否落实等情

况,限期整改排查清理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

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

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

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尽快查清事实,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

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以及存在官商勾

结、权钱交易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

厉追究刑事责任。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

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

五、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信访评估到位、审批程序到位、政策公开到

位、补偿安置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征地拆迁信息沟通与协作机制,及时掌握和

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积累激化。要健全征地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加快建立上下贯通的信访信息系统,积极探索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避免困征地拆迁

问题引发新的上访事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到问题较多的地方

去接访、下访,主动倾听群众诉求,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各地要加强形势分

析与研判,一旦发生恶性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稳控工作,防止事态

扩大。要加强和改进宣传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引导的重要作用。

六、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工作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做好征地折迁管理工作作为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

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自容,列入近期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规模的总量调控,防止和纠正大拆大建。市、县人民政府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要明确政府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出现群体性事件的,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

人要亲临现场做好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加强对各地征地

拆迁工作的指导监督,联合查处典型案例,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向国务

院报告重要情况。

各省、自站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2010年8月底前将落实本通知情况报

国务院,同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办公厅

7.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七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深入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2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2011]27号) 精神, 经省政府同意, 现就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 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参保覆盖面

(一) 巩固和扩大城镇居民医保覆盖面。

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学校的作用, 采取有效措施, 继续将城镇非从业居民, 包括老年人、在校大学生、中小学生 (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的学生) 、少年儿童以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等, 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 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使2011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

(二) 完善参保个人缴费机制。

积极探索跨年度自动续保机制, 各地应设立灵活的缴费时间和简便的个人缴费方式, 采取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电话或短信提示缴费、开放日常缴费窗口等多种措施, 方便居民依法主动缴纳和自动续保。

二、落实筹资标准

(一) 提高财政补助标准。

2011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 其中省级财政根据各地财力情况, 分档给予补助。具体为:省级财政对原有120元继续按照原财力分档补助, 对新增80元省级财政按照新财力分档补助, 补助比例统一为80%、60%、40%、25%。

在提高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的基础上, 扩大对困难居民参保个人缴费政府补助范围, 将现行规定对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所需个人缴费由政府给予补贴的对象范围扩大到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各地要尽快按规定将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所在地财政补助范围。

(二) 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

在提高财政补助标准的同时, 各地要充分考虑不同参保对象经济承受能力、居民收入增长、待遇水平提高等因素, 分类制定个人缴费标准, 原则上2011年参保居民人均个人缴费不得低于每人50元。积极探索居民医保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机制, 鼓励居民多缴费, 享受较高的医疗保障待遇。

三、完善待遇政策

(一)

各设区市应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原则, 统筹考虑、科学安排城镇居民医保基金, 稳步提高并均衡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费用负担。

(二) 全面开展门诊统筹。

1. 建立普通门诊统筹。

普通门诊统筹是针对参保居民门诊特殊病种和住院以外的常见病、多发病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和门诊一般诊疗费用, 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给予一定限额报销的保障制度。力争到2011年底全省所有设区市所辖县 (市、区) 全部开展普通门诊统筹工作。

普通门诊统筹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列支, 原则上普通门诊统筹的基金比例占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10%左右。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出与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统筹基金支出分别列账, 统一管理。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由设区市确定。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为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增补的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费用, 以及符合规定的门诊一般诊疗费用。

按规定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由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各地要积极探索普通门诊统筹费用总额预付或按人头付费等费用结算办法, 具体结算方式由各设区市确定。

普通门诊统筹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在已列入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或学校医疗机构中选择, 启动阶段, 参保居民就近选择一所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普通门诊就医定点医疗机构, 选择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定, 中途不予变更。

2011年当年大学生日常医疗继续按照现行办法执行。

2. 扩大门诊特殊疾病病种。

在对部分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保障的基础上, 2011年特殊病种的保障范围扩大到苯丙酮尿症、重性精神病人门诊药物治疗费用和城镇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各地要将苯丙酮尿症、重性精神病人门诊药物治疗费用和城镇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纳入门诊特殊病种范围。有条件的地方适当提高门诊特殊病种保障水平, 鼓励这部分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就医, 减轻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

(三) 调整住院报销医保政策。

1.提高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

各设区市要积极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住院, 合理调整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 各层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差距进一步拉大到10%以上, 优先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和二级医院住院费用支付比例。2011年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 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通过多种形式提高到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 且不低于5万元。

2.全面启动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

2011年各设区市建立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制度, 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列支, 原则上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基金比例占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5%左右, 以各设区市为统筹单位。各设区市为城镇居民建立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 可以采取由医保中心经办或委托商业保险办理等多种方式, 帮助解决城镇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具体报销比例由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加强医疗保险管理

(一) 加强转诊和异地就医管理。

探索建立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订转诊的支付政策。加强区域间医保经办机构协作, 参保居民在异地务工或随子女异地居住的, 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异地就医办法, 办理异地居住登记手续并享受相关医疗待遇, 做好参保居民异地就医服务工作。

(二) 加强医疗服务管理。

各设区市要加快推进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结合门诊和住院的特点, 实行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付费办法, 控制医疗服务成本。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 完善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评价体系, 严格控制费用不合理上涨。要充分发挥医疗保险机构的优势, 积极推广使用稽核软件, 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日常诊疗多维数据监督。要加大对欺诈、违规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研究逐步将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行为的监管。

五、加快推进设区市统筹

各设区市必须严格执行闽政[2007]29号文件规定, 落实设区市统筹, 在设区市范围内实现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待遇水平、经办流程、基金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 进一步增强医疗保险基金互助共济和抗风险能力, 确保参保居民公平享有医疗保险待遇。实施中退到县级统筹的设区市, 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2011年城镇居民医保工作任务繁重, 各设区市要按照本通知要求, 结合本地实际, 抓紧调整2011年所辖县 (市、区) 统一的城镇居民医保政策, 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设区市在城镇居民医保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

8.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八

截至2009年8月,遵循国家及省相关政策并结合实际,我省已连续4年顺利实施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简称特岗计划)。随着2009年特岗计划工作任务的完成,届时我省通过特岗计划充实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新教师将达2万余名。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特岗计划实施工作,使之成为农村中小学补充新教师的稳定长效机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特岗计划实施的工作总结

请各州、市结合本地实际,在做好调研的基础上,适时掌握各县(市、区)特岗计划实施情况和特岗教师教育教学状况,注意总结特岗计划实施和特岗教师管理过程中具有各地特色的新做法、新举措,特别注意发掘特岗教师中的教育教学工作成功典型,形成书面汇报材料,并填写《特岗计划实施和特岗教师管理情况调查表》,于2009年8月20日前通过纸质文件和电子邮件报送省教育厅人事处。

二、做好聘期届满特岗教师转聘为正式在编教师有关工作

对3年聘期届满的特岗教师,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均有明确规定,即对考核合格、自愿留在本地学校任教的特岗教师,纳入国家正式在编职工管理,由当地负责发放工资。当前,我省2006年招聘的特岗教师将于2009年9月聘期届满,提早谋划、积极做好其工作安置,意义重大。请各州市、县(市、区)教育局与人事、编制、财政等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密切协作,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云教人〔2009〕44号)要求,在充分尊重聘期届满特岗教师合理意愿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做好聘期届满特岗教师的就业安置工作。在做好相关工作的同时,务请填写《3年聘期届满转聘正式在编教师工作进度表》和《3年聘期届满特岗教师去向情况统计表》,于2009年8月20日前、2009年9月底前,分两次通过纸质文件和电子邮件报送省教育厅人事处。

三、加快推进2009年特岗教师招聘工作

2009年我省特岗教师招聘笔试成绩已于8月3日在云南省教育网公示。各地要严格按照《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分配2009年度特岗教师招聘指标执行计划的通知》(云教人〔2009〕39号)和《云南省教育厅关于2009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考试安排的通知》(云教人〔2009〕40号)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落实工作责任,把握工作进程,加快工作进度,做好后续的面试、体检、聘用、岗前培训、安排上岗、工资兑现等工作,确保本科生招聘比例不低于往年,确保2009年新聘特岗教师于2009年秋季学期准时到岗。请各州市认真填写《2009年特岗教师招聘工作进度表》,于2009年8月10日前通过纸质文件和电子邮件报送省教育厅人事处。

省教育厅人事处电子邮箱:jytrsc@126.com。联系电话:0871-5141453;传真:0871-5141255;联系人:吴昌银。

为积极组织实施好我省特岗计划工作,省教育厅将于近期派出调研督查组,赴有关州市进行抽查和调研。

9.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九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发 文 号】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厅函〔2011〕908号 2011-10-12 2011-10-12 有效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

工作的通知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它直属单位,各项目承担单位、协作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提高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的预算执行和经费使用效率,依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国土资源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8)191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教(2011)227号)的要求,部决定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的管理,并组织集中开展项目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专项的管理

(一)进一步完善组织管理体系

部科技、财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中国地质调查局等主管单位为监管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健全管理体系,做到职责到岗,精心规划、部署、负责组织实施。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本省(区、市)和局属有关单位承担项目/课题的过程管理,组织项目成果和技术交流,参与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法人管理责任制要求,对项目、课题任务的实施负责。按照任务书的要求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预定目标,负责实施过程中的经费管理、会计核算及资产管理等工作,组织编报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网上)报告和有关信息报表,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接受和配合组织实施部门的指导、检查和验收。

(二)进一步加强科技经费的监督管理

建立科技经费预算安排与预算执行情况挂钩制度。有关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8月5日、11月5日前将7月31日、10月31日两个时点的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报部。未达到考核指标要求的,将严格按照财

政部的有关规定,在下一年度预算安排中进行调减。

严格执行项目年度专项决算和财务审计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规定编制项目经费年度专项决算,与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一并报部。项目完成后,部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类组织对项目的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三)进一步加强项目的过程管理

加强对重大、重点项目的监督检查。部科技、财务主管部门,依托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中国地质调查局,定期组织对项目的中期检查和现场抽查,重点了解项目的进展、经费使用效率和阶段成果,加强项目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的沟通,督促项目实现预期目标。

建立科技成果简报制度。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在国际上处于领先水平、或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产业化前景及经济效益显著的重大科技成果,项目承担单位、协作单位应及时以简报形式报送部科技主管部门,由部汇编《行业科研专项进展简报》并统一发布。

加强科技人才的培养和科研团队的管理。进一步强化对科技人才的培养,设立首席科学家(专家),负责项目实施的技术管理和协调,组织技术交流。对于完成国土资源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任务出色,有领军人才,国内一流,专业、年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研发团队,经评估认定一批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团队。

建立科研任务和预算执行进度通报制度。部根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中期检查结果、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汇总通报有关情况,进一步强化科研任务和预算执行的统筹管理。

二、认真做好专项检查工作

(一)检查内容

1.专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按照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专项管理的相关文件以及本通知的要求,对项目组织管理机制、财务管理以及项目监管和考核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资金使用和成效。检查科技经费的使用情况,是否按照要求网上填报预算进度,资金使用后的成效。

3.项目进展及成果。检查项目是否按照任务书开展工作,是否按照进度推进并实现阶段目标。检查项目取得的成果及转化应用情况。

(二)检查方式和进度安排

本次检查采取单位自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中国地质调查局等主管单位检查、国土资源部抽查的方式进行。

1.2011年10月,承担国土资源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的单位,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组织总结项目立项以来的实施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阶段性科技成果,认真填写《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附件1)和《项目进展简报》(每个项目限1000字以内,并附相关成果进展图表、图片。);组

织编制2010年度项目经费专项决算;按时报送至10月底节点的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有关项目协作单位要积极配合承担单位做好项目总结、资料提供等工作。相关材料经主管单位审核后于2011年12月10日前报送部科技与国际合作司、财务司。

2.2011年11月,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等主管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本单位项目的检查工作。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等主管单位对承担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核查。检查完成后形成总结报告,填写汇总表(附件2),于2011年12月10日前报送国土资源部科技与国际合作司、财务司。总结报告主要包括:完善管理制度以及本通知要求落实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成效、对进一步做好专项工作的意见建议。

3.2011年12月,国土资源部组织专家对部分省(区、市)项目、重点项目进行抽查和财务审计。抽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和现场检查等方式。抽查和财务审计安排另行通知。

三、有关要求

(一)注重建立科技创新的长效机制

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单位要按照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全面、系统掌握有关科研单位的情况,督促做好工作,并以检查为契机,建立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科技创新新机制。

逐步完善绩效评价制度。部每年根据财政部的批复制定项目年度计划,并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各单位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中期检查结果、预算执行和财务审计情况、项目成果和效益均为绩效考评的重要指标。考评结果将作为今后立项、确定预算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有序推进各项目年度工作

各单位要按照有关文件和任务书的要求有序推进各项研究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项目预算,专款专用,并确保自筹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的要求,于每季度第一周在财政部网站(http://

10.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十

(国土资规„201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深化矿业权管理制度改革,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准入

(一)设立探矿权必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等政策要求。

(二)非油气探矿权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油气(包含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下同)探矿权人原则上应当是营利法人。

(三)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国有大型石油企业项目计划)为依据,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资金投入额。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额出资勘查项目提交项目任务书及预算批复。

(四)申请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勘查矿种(含增列,下同),以及探矿权合并、分立变更勘查范围,需编制勘查实施方案。

勘查实施方案应当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计划勘查资金投入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勘查投入要求。探矿权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勘查实施方案,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指定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审查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完善探矿权新立、延续、保留审批管理

(五)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额出资勘查的新立探矿权申请范围不得小于1个基本单位区块。

(六)新立探矿权的申请勘查范围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下列情形除外:

1.申请范围与已设矿业权范围重叠,申请人与已设矿业权人为同一主体的;

2.油气与非油气之间,申请范围与已设探矿权(煤层气与煤炭探矿权除外)范围重叠,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不影响已设探矿权人权益承诺的;申请范围与已设采矿权(小型露采砂石土类采矿权除外)范围重叠,申请人与已设采矿权人签订了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的;

已设油气探矿权增列煤层气申请范围与已设煤炭矿业权重叠,申请人与已设煤炭矿业权人签订了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的;

新立油气探矿权申请范围与已设小型露采砂石土类采矿权重叠,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不影响已设采矿权人权益承诺的;

3.可地浸砂岩型铀矿申请范围与已设煤炭矿业权范围重叠,申请人与已设煤炭矿业权人签订了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的。

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采取承诺方式的,非油气探矿权申请人应当承诺不影响已设矿业权勘查开采活动,确保安全生产、保护对方合法权益等;油气探矿权申请人应当承诺合理避让已设非油气矿业权,且不影响已设非油气矿业权勘查开采活动,无法避让的要主动退出,确保安全生产、保护对方合法权益等。

(七)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需要,组织建立油气矿业权人、非油气矿业权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三方工作协调机制,对涉及油气与非油气矿业权重叠相关问题进行交流沟通、协调推进工作,妥善解决有关问题。

(八)非油气探矿权延续时,应当提高符合规范要求的勘查阶段,未提高勘查阶段的,应当缩减不低于首次勘查许可证载明勘查面积的25%,下列情形除外:

1.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额出资勘查的探矿权;

2.已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垂直投影的上部或者深部勘查且与已设采矿权属同一主体的探矿权;

3.经储量评审认定地质工作程度达到详查及以上且地质报告已经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探矿权。

合并、分立或者扩大过勘查范围的探矿权,以其登记后的范围作为延续时缩减的首设面积。

(九)因生态保护、规划调整、公益性重点工程建设等原因,已设探矿权的部分勘查范围无法继续勘查或者转为采矿权的,可凭政府相关部门证明文件,抵扣按本通知第(八)条规定需缩减的面积。

(十)探矿权延续登记,有效期起始日原则上为原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

(十一)勘查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三个月的,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可在门户网站上滚动提醒。

(十二)首次申请探矿权保留,应当依据经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地质报告。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中型的煤和大型非煤探矿权申请保留,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探矿权申请保留,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内的探矿权首次申请保留,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

(十三)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延续、保留,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申请,或者需要继续延长保留期的,探矿权人应当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严格探矿权变更审批管理

(十四)以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非油气探矿权申请变更主体,应当持有探矿权满2年,或者持有探矿权满1年且提交经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普查及以上地质报告。

以协议方式取得的非油气探矿权申请变更主体,应当持有探矿权满10年;未满10年的,按协议出让探矿权的要件要求及程序办理。

(十五)申请变更探矿权主体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一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勘查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申请人(受让人)可以同时申请办理延续。

(十六)符合本通知第(六)条规定设置的探矿权申请变更主体,受让人应当按本通知第(六)条规定,提交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者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属同一主体的已设采矿权与其上部或者深部勘查探矿权,不得单独转让。

(十七)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取得的非油气探矿权,申请变更勘查矿种的,出让时对能否变更勘查矿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以及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取得但出让时对能否变更勘查矿种未有约定的非油气探矿权中,勘查主矿种为金属类矿产的探矿权可申请勘查矿种变更为其他金属类矿产,依据经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普查及以上地质报告提出申请。

铀矿探矿权人原则上不得申请变更勘查矿种。勘查过程中发现其他矿种的,应当进行综合勘查,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相应的勘查报告,其探矿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涉及变更为国家限制或者禁止勘查开采矿种的,依照相关规定管理。

(十八)非油气探矿权人因自身转采矿权需要,可依据经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详查及以上地质报告申请分立。探矿权分立后,不得单独变更主体。

(十九)人民法院将探矿权拍卖或者裁定给他人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受让人提交的探矿权变更申请及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变更登记。受让人应当具备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探矿权申请人条件。

四、加强探矿权监督管理

(二十)全国审批登记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实行统一配号。油气勘查许可证单独编号。

(二十一)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定期清理过期探矿权,对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按要求申请延续登记的,由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纳入已自行废止矿业权名单向社会公告。

(二十二)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登记管理机关在批准探矿权申请后,及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二十三)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探矿权人勘查行为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勘查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中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探矿权人,依法不予审批登记新的探矿权。

五、其他

(二十四)探矿权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十五)探矿权申请材料需补正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出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应当按照补正通知书的时限要求完成补正。

(二十六)勘查审批登记中涉及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按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执行。

(二十七)勘查许可证遗失需补办的,申请人持补办申请书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经原登记管理机关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补发勘查许可证。补办的勘查许可证应当注明补办时间。

(二十八)沉积变质型和沉积型铁矿属于《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规定的第二类矿产,其他类型铁矿属第一类矿产;离子型稀土属第二类矿产。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关于加强地热、矿泉水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9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延续审批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14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鼓励铁铜铝等国家紧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4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探矿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68号)同时废止。

11.关于进一步加强离退休工作的通知 篇十一

各分公司、省黄页分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离退休工作的领导,完善离退休工作体系,规范离退休工作行为,促进离退休工作发展,根据省公司党组解放思想、创新务实的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电信离退休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达到四项要求

1、领导高度重视。各单位党政领导要进一步加强对离退休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中央、省委、集团公司和省公司关于离退休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把老同志的待遇落到实处。要切实把离退休工作纳入工作议程,定期研究离退休工作。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责任,建立在职领导联系同级离退休老同志、向老同志通报企业发展和重要工作的制度。要关心离退休人员两项待遇的落实,关心离退休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省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部要不定期地检查各单位的离退休工作,查阅工作记录,进行询问调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省公司领导汇报。

2、组织基本统一。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全省电信各单位离退休管理部门不够规范,给工作的有序开展带来一定的影响。考虑到离退休工作的实际,为了更好地执行离退休政策,进一步做好离退休工作,决定在全省电信各单位(除单设专职工作机构的单位外)由人力资源部作为离退休工作部门,统一管理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省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部在宏观上管理,在具体的工作中进行指导。

3、人员相对专业。离退休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服务性都很强的工作。随着时间的推移,老同志高龄、高发病期已经到来,服务任务极为艰巨。截至2005年7月,全省电信(含实业)共有离退休人员和内退员工8607人,其中:离休干部105人;退休干部1208人;退休工人5065人;内退员工2229人。

面对着如此庞大的离退休(含内退,下同)人员群体,经研究,除南昌分公司继续保留专职机构外,在赣州、九江、宜春、吉安、上饶、抚州市分公司专设1名专职工作人员,其它设区市级分公司、省公司直属单位和县(市)分公司配备1名以离退休工作为主的兼职工作人员。专、兼职工作人员应热爱离退休工作,对老同志有感情,服务主动,态度和蔼,耐心细致,热情诚恳,年富力强,身体健康,有一定的组织开展工作和活动的能力,基本熟悉和掌握党的离退休工作政策和内退规定,善于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能够正确地反映离退休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为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之间搭起沟通和理解的桥梁。在各单位完成配备人员的任务后,及时报省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部,省公司将举办培训班进行工作和业务培训。

4、经费确保落实。要确保离休干部每人每年500元、退休局级每人每年800元的管理活动经费,和省公司(江西电信离退[2002]197号)文件确定的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的落实(标准为:退休处级每人每年400元、退休科以下干部每人每年300元、退休工人每人每年200元,内退员工以内退前身份按以上标准执行)。在以上经费的基础上,设区市级分公司(含所辖县、市)离退休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单位按20000元、500人至999人的单位按15000元、499人以下的单位按10000元制定经费预算,用于离退休党支部、老科协、关工委和老年体协等老年组织的活动。经费由离退休管理部门统筹安排,控制使用,不得发给个人。

二、坚持从优原则,创新工作思路

5、各单位要把做好离退休工作同建设和谐平安企业紧密结合起来,活化老同志的具体工作,保持老同志队伍的稳定,促进企业的全面发展。要关心离退休党组织和其它老年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他们在老年群体中的重要作用。要与时俱进地搞好老同志活动室的建设,就地、就近、小型、多样地组织和开展好有益于老同志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6、对于明确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各单位要坚决地、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在有不同标准的政策时,要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于文件未规定、但也未禁止的待遇,有条件的要从宽掌握执行;对于老同志有要求,而文件明文规定不能做、或现有条件不够成熟的,要做好老同志的解释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7、各单位要加强与老同志的情感交流,密切与老同志的联系。在涉及老同志利益、活动场所等问题做出变动前,应听取和尊重老同志的意见,并做好解释工作。要相信和依靠老同志,调动老同志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等方面的作用,营造良好的离退休工作氛围。

三、增强服务意识,注重求真务实

8、要明确服务的范围。省公司要重新拟订离退休工作条例,各单位要制订工作细则,对老同志实行标准化服务。要认真做好离退休工作计划,妥善制订活动的时间安排,使老同志包括刚退休的同志能够明白享受的待遇,每年活动的安排以及离退休工作人员的联系电话等事项。

9、要服务好担任过领导职务的老同志。各单位要定期组织老领导看文件、听报告,经常组织走访慰问,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老领导的活动要精心组织、妥善安排、确保安全。在本人申请、身体许可(75周岁以下,体检未发现心、脑血管、肢体等影响外出的疾病)、家属同意、组织批准的情况下,原则上,省公司老领导每年组织一次、设区市分公司老领导每3年组织一次、县(市)分公司老领导每5年组织一次出省参观考察。考察费用列入年度预算。

10、要关心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加强对离退休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了解老同志思想、生活、家庭等变化情况,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老同志多办实事。各单位对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人员和已故老同志的遗属,要采取特殊的方法给予帮扶。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关心和照顾好为江西电信辛勤工作几十年的离退休老同志,让他们愉快地安度晚年,是全省电信各单位的共同责任。省公司要求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常怀尊老之心,恪守敬老之责,善谋利老之策,多办助老之事,认真做好离退休工作,把党的温暖和组织的关怀送到老同志的心坎上。

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

1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十二

一、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 作社管理工作

(一)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应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各级登记机关应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申办者的宣传 引导, 按照法律法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成员予以备案。

(二) 已迁入城镇居住但仍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农民身份对待, 其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或者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 出具的身份证明。

(三) 国有农 (牧、渔、林) 场等企业、事业单位中实行承包经营、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职工可以参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 在登记时应当提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 (包括农业技术服务、农产品运输、农机服务、养殖等) 的, 在登记时应当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和由所在国有农 (牧、渔、林) 场出具的身份确认文件。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人数或职工与农民人数之和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 的80%。

(四) 村民委员会不能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单位成员。不得混淆村民委员会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 济组织功能、实行“村社合一”。

(五) 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 遵循民管、民享、民受益和农民自愿的原则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不得采取自上而下、行政命令的方法强行推动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六) 扎实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标准, 建立科学的示范社申报、审核评定和动态监测机制, 将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 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创建示范社。

二、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 报制度

(七) 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制度, 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执行情况和经营运行状态, 是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试行) 》的客观要求, 是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积累商业信誉, 提供信用服务, 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有效途径。

(八) 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定期向登记机关报送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书, 在登记机关指定网站上公示其年报的相关资料, 并对公示年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九) 工商行政管理、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信息的填报加强指导, 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完整准确公示信息。要运用年报信息开展监督管理、行政指导、政策扶持和 配套服务。要建立年报信息抽查核查制度, 对年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对年报中弄虚作假的, 要依法予以处理。要将年报信息填报情况作为示范社动态监测的重要内容, 对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年度申报或申报信息不完整的, 在动态监测中予以标注。

三、积极探索开展农民专业 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管理工作

(十) 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 积极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管理办法。

(十一)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自愿联合组建, 以服务成员为宗旨, 实行民主管理。

(十二)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变更、注销及备案登记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 定办理, 在设立登记时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十三)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应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且成员数应在3个以上。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章 程、组织机构、成员出资、业务范围。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可以与其成员使用同一住所。

(十四)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 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字样, 并符合国家有关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十五)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由住所所在地的县 (市) 、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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