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融资与银行

2024-10-26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融资与银行(通用9篇)

1.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融资与银行 篇一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方案专业评价

申请材料内容与格式

一、申请材料内容

证券公司报送的专业评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书

简要说明本公司是否符合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各项要求和条件,公司关于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内部决策情况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准备工作情况等。

(二)承诺书

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承诺书中就以下事项做出承诺,并盖章、签字:

1、本公司及本人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了认真、仔细的审查,确认申报材料所载内容均真实、准确、完整。

2、在专业评价期间,保证不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价专家对本公司的判断,不以任何方式干扰评价专家的工作;保证在接受评价专家询问时,本公司陈述内容真实、客观、准确。

3、若本公司或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三)技术系统通过测试证明文件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关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测试的证明文件。

(四)业务方案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沪深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实施细则、窗口指导内容、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等相关规定拟定融资融券业务方案。业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业务决策与授权体系

详细说明:本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开展的模式及业务决策与授权体系;内部组织机构、岗位的设置,职责、权限划分及相互的分离与制约机制;分支机构从事融资融券业务操作的选择标准;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配置、职责等。

2、业务开展计划

详细说明:本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计划及对风险控制指标的影响;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资金和证券的来源情况;目标客户需求分析等。

3、主要业务环节

详细说明:本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账户体系及席位(交易单元)设置;信用账户管理,包括开立、查询、更改注册资料、注销、协助司法执行,以及发生继承、财产分割、遗赠和捐赠等情形的处理;客户资格审查与授信管理,包括客户选择标准、开户 审查与征信、客户信用评估与持续维护、授信额度审批权限;担保物和标的证券管理;融资利息与融券费用管理;融资融券交易、结算的基本流程,及柜台系统前端控制、标识设置、交易记录维护等;盯市与平仓的制度与程序;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范围和折算率调整,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调整,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证券公司被取消或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等特殊情况时,对尚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的处理;融资融券交易所涉及的权益处理;融资融券业务的会计处理;信息披露和报告安排等。

4、业务隔离与风险监控

详细说明:本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与其他业务的隔离制度与措施,利益冲突的防范措施;业务风险监控的制度、流程和措施,风险集中监控系统建设情况及风险控制指标种类和阀值等。

5、业务技术系统

详细说明:本公司与融资融券交易、结算相关的技术系统架构、功能设计、内部测试情况,以及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管银行有关系统的联网测试情况等。

6、业务合同与风险揭示书

详细说明:本公司业务合同和风险揭示书的讲解、签署、存放等管理制度和流程,及制定的业务合同和风险揭示书标准文本等。

7、客户管理与投资者教育 详细说明:本公司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客户服务制度、内容、方式,客户档案管理;客户投诉处理机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及相关组织架构、处理流程和应对措施;本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相关安排等。

8、附件

包括:客户信用账户开户申请表、信用账户卡样张、其他信用交易业务表单、业务流程图等。

(五)内部管理制度

详细说明:证券公司要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进行汇编,并提交制度汇编电子版。

申请的证券公司可以结合上述指引内容和本公司准备情况,详细说明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的特点、做法和风险控制措施的具体内容。

二、申请材料的格式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规格)。

(二)封面

1、标有“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方案专业评价申请材料”字样。

2、申请公司名称。

3、正式报送申请材料的日期。

4、公司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三)页码

申请材料的页码应置于每页下端居中。

(四)份数

申请材料一式25份,并附申请材料电子版。

(五)特别提示

1、证券公司应在业务方案中将相关制度规定和具体做法详细加以论述和说明,并注明在本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制度汇编中的相应出处,以便评价专家阅读。

2、在编制业务方案(电子版)时,建议做好方案目录与正文内容之间的链接或索引,便于评价专家查阅。

3、申请材料应当本着勤俭、节约、实用的原则制作,建议采取非活页形式印刷和装订,不提倡精美包装。

2.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融资与银行 篇二

一、融资融券业务带给我国证券公司的主要风险

(一) 客户资源流失风险。

一方面,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放在各存管银行里, 实行第三方存管, 券商基本丧失了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掌控权。而存管银行又要求参与证券质押贷款业务和平仓权。银行通过第三方存管客户交易资金, 轻易地掌握了券商的客户资源, 这就把券商的客户变成银行的客户了, 其实质就是商业银行可以抛开券商直接对客户进行融资, 而券商与客户的关系就会被边缘化。另一方面, 允许少数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 可能引起客户在券商之间的转移和争夺, 从而对其他未试点券商的证券经纪业务带来一定的影响。

(二) 业务操作风险。

主要指证券公司在动用自己的资金或者证券为投资者融资融券过程中由于错误判断市场所引起的风险, 即股票上涨误判为下跌导致错误融出资金, 或股票下跌误判为上涨导致错误融出股票。这种风险是由于证券公司业务数量有限和研究实力有限产生的, 是一种机会损失, 将直接对证券公司的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如果融资融券业务量足够多, 那么资金流入流出和股票的流入流出应该可以实现动态平衡, 进而在整个业务过程中实现风险的自我对冲。然而, 在融资融券业务的试点期间, 只允许证券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 因此, 可以推断几乎所有参与的证券公司都很难达到这种业务规模, 业务操作风险的存在将不可避免。

(三) 流动性风险。

证券信用交易具有放大证券交易量的效应, 证券公司为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的服务, 不仅得到融通费用, 还可以收到比较高的交易佣金, 证券公司为获得更高的利润, 有可能会扩大其业务规模。而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资金主要是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 随着规模不断扩大, 一旦资金向客户融出, 在一定时期内就被客户所占用。公司从外部筹来的资金是有期限的, 如果到期资金还被客户占用, 证券公司又没有新的筹资渠道, 就会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

(四) 客户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的发生往往是因为客户在损失超过保证金后实施违约行为产生的风险。在融资交易中, 证券公司以自有或筹措的资金提供给客户使用, 希望获得各自利益, 但实质上, 证券商和客户是在承担着巨大风险的前提下获得这种利益的。一旦证券市场转入熊市或操作失误, 信用交易者就会遭受巨大的亏损, 同时证券商也因此无法追回巨额款项, 最终受损失的是国家的财产、他人的财产及客户本身的利益, 严重的还会造成较大的社会震荡。

(五) 结算风险。

融资融券业务具有类似期货交易的逐日盯市和保证金持续支付的特点, 这使得投资者的行为短期化, 券商对客户要求有很高的流动性管理, 增大了管理的难度。尤其是在下跌行情中, 当券商强行平仓关闭投资者的信用账户时, 投资者就失去了日后当市场重新走好时挽回损失的机会, 且掌握不当会造成快速破产, 在客户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会产生更多的纠纷。在结算环节, 由于没有与客户充分沟通, 或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 执行了强行平仓, 客户可能事后对平仓的结果不予接受, 由此容易产生大量纠纷甚至诉讼。

二、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控制

(一) 券商应建立科学的收益模型, 制定合理的资金使用政策。

证券公司应该通过建立科学的收益模型, 对融资融券业务和自营业务在不同市场行情中的收益进行比较分析, 得出最佳收益点。在最佳收益点上按比例分配可用资金, 并且对这两项业务进行分割管理。这样, 就能将有限的资金进行合理分配, 并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 制定完善的业务操作流程, 规范融资融券业务操作。

融资融券基本业务流程包括评估融资融券额度、进行融资融券、实时风险监控、归还资金证券、补足担保品或平仓等环节。券商应该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融资融券业务每一个环节的详细业务操作制度和业务流程。这样就可以有效防范业务操作中的风险。

(三) 加强对客户资质的审查力度并清晰界定风险责任的承担。

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时, 券商要对投资者的资金实力、资产来源、信用状况及过去的交易记录进行严格审查, 筛选出可以进行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 建立一道有效的防火墙。与此同时, 还应建立授信额度的指标体系, 包括客户融资总金额与其净值的比例等。并根据该指标体系确定客户信用额度, 规定最低保证金限额和单个客户融资融券的最高限额, 防止信用额度过度膨胀。券商应与客户签订协议书, 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界定清晰, 并将风险责任进行细化, 明确平仓通知、平仓范围、平仓顺序、平仓时间、平仓时机等具体操作细节。

(四)提高对抵押资产的定价能力 。

由于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融资融券的风险水平, 因此适合用于融资融券抵押的证券是有限的,这就要求券商使用专业人才对抵押证券进行定价分析,从而减少券商面临的抵押资产贬值的风险。

(五) 通过技术手段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集中监控, 强化风险动态管理。

通过集中监控及时查询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和信用交易账户的资金余额及变动情况、证券市值及变动情况, 随时监控客户账户的质押比例、警戒线和平仓线等。而风险动态管理的关键是建立健全“逐日盯市”制度、“保证金追加”制度、“强制平仓”制度, 使风险降到最低。

(六) 建立违规处罚制度。

3.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融资与银行 篇三

【关键词】证券公司融资融券风险

在发达国家,融资融券已经有四百多年的发展历史,是一种成熟的交易模式。中国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既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证券市场的基本制度体系,同时也起到了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目的。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是充分利用证券市场进行资金再配置的新途径。

一、融资融券业务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中国证监会在2011年11月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正式发布。该《细则》的施行意味着融资融券業务正式进入中国证券市场。融资融券又被称为信用交易,即由证券公司向客户融通资金,帮助其进行证券产品的买卖,并收取相应担保物、佣金的经营活动。[1]融资融券业务具体包含哪些内容?融资融券业务分为融资和融券两部分。融资业务即指证券公司帮助客户融通资金购买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所借款项的本息,也称为“买空”;融券业务即指证券公司借证券给客户进行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相应利息,也称为“卖空”。因此,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不仅能够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提高市场活跃度,通过融券做空机制有效缩小股市波动范围,对稳定市场有一定积极作用;还能促进券商盈利模式的创新,增加券商佣金收入,促使机构投资者发展壮大,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新的盈利模式。

二、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

融资融券业务活跃了证券市场,为客户资金开辟了新的投资渠道。我们在关注融资融券业务带来的高收益和投资新机遇的同时,也要看到融资融券业务也会为证券公司增加许多的风险,如信用风险、资金流动性风险等等。

(一)信用风险

在融资业务中,证券公司出借给客户的资金主要由公司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资金两部分构成。在融资过程中,证券公司很有可能会面临:融资客户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和)的风险,这就是信用风险。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仍然处于初始阶段,投资者素质良莠不齐,对金融知识、金融操作一知半解;并且中国的证券市场中,有相当比例的投资者存在着“一夜暴富”的心理,相当部分投资者缺乏风险意识,尤其缺乏应对金融风险有效的风险管理能力。这种现实状况直接导致了,中国的证券市场一旦遇到重大事件(如政策调整、金融危机)或是出现操作失误,融资融券客户就会遭受巨大的亏损,连带地造成券商无法追回巨额融资款项。

(二)资金流动性风险

现阶段,由于全球经济处在缓慢恢复时期,世界经济不景气;中国经济虽然仍保持了较高的增长趋势,但独木难成林;同时,国内的经济产业结构也在进行调整、转型。因此,未来较长时期内,资金是中国乃至世界各国亟须的重要资源。融资融券业务是在证券市场中更好地进行资金再配置的途径。因此,资金的流动性对于融资融券业务来说举要重要的影响。不管融资融券业务涉及的资金来源如何(必须合法取得),一旦出现资金的占用,就会给证券公司带来风险和损失,即资金流动性风险。证券公司按照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规定,除非达到平仓线,否则证券公司无权对客户的合约进行强行平仓。这就可能造成在交易过程中,即使客户交易出现了资金亏损,证券公司也不能进行干预,致使损失扩大,致使证券公司无法收回资金。[2]并且,由于我国的证券公司仍然处于初始发展阶段,自身资本金实力低,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和控制能力都较差。在多重因素作用下,证券公司资金的流动性就更加难以保障。

(三)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国家利率调整、市场汇率变化等因素形成的金融市场波动、交易异常、金融市场秩序的变动,导致价值发生未预料到的潜在损失。融资融券业务的市场风险具体是指由于国家利率、汇率等因素的变化,导致投资者的担保品贬值进而造成维持担保比例不足,但又未达到强行平仓条件;或者是因市场变化影响证券公司不能正常开展业务,致使券商不能收回融出资金,遭受损失。目前,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主要包含以下方面: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利率、汇率的变动而带来的市场风险、市场操纵风险等等。

(四)经营风险

证券信用交易具有放大证券交易量的效应。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可以为证券公司带来高额的交易佣金。因此,证券公司从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必然会扩大业务规模,经营风险由此产生。融资融券业务中的经营风险主要是指券商没能有效控制融资融券规模,致使证券公司出现资产流动性差、净资本规模和比例不符合规定,证券公司蒙受损失。

(五)操作风险

当前我国融资融券业务面临的操作风险,是指证券公司(及其员工)在业务经营过程中,由于对业务服务内容掌握不够透彻、对业务操作的流程和规范不够熟悉、全面等情况,致使出现可能导致业务经营损失发生的制度缺陷、管理疏漏、操作失误等情况。融资融券业务在我国证券市场中是一项有待发展的创新业务,并且发展形势较好;但是由于融资融券交易制度、交易步骤相对比较复杂,证券公司的相应培训缺乏,在进行交易时出现疏漏在所难免。

(六)法律风险

随着融资融券业务正是在国内证券市场推出,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也适时颁布实施。但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晚、仍处于初始阶段,且国内金融市场、证券市场不成熟,金融、证券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并且国家在制定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时,参考的多是一些国际上比较成熟市场,这与我国当前具体状况有较大差距。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被别有用心的人钻法律、制度的“空子”,为国家或者证券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参考文献

[1]王乔君.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研究.《财会研究》.2013.08(网络版).

[2]袁奇.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D].天津大学.2012.

4.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融资与银行 篇四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始于206月12日,原计划于年7月11日截止。考虑到市场运行情况,根据市场和监管工作需要,证监会决定于2015年7月1日发布《管理办法》,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步发布《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为促进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此次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是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逆周期调节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证券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对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等相关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动态调整。同时要求证券公司根据市场情况等因素对各项风险控制措施进行动态调整和差异化控制。

二是合理确定融资融券业务规模。将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与证券公司净资本规模相匹配,要求业务规模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4倍。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证券公司,可维持现有业务规模,但不得再新增融资融券合约。截至5月底,全行业净资本0.97万亿元,据此测算,全市场融资融券业务规模还有增长空间。

三是允许融资融券合约展期。在维持现有融资融券合约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基础上,允许证券公司根据客户信用状况等因素与客户自主商定展期次数。

四是优化融资融券客户担保物违约处置标准和方式。取消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追加担保物且追保后维持担保比例应不低于150%的规定,允许证券公司与客户自行商定补充担保物的期限与比例的具体要求,同时不再将强制平仓作为证券公司处置客户担保物的唯一方式,增加风险控制灵活性和弹性。

本次修订进一步强化了投资者权益保护,完善了现有风险监测监控机制,结合业务实际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禁止行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17号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6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

2015年7月1日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完善证券交易机制,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第四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二)未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

(三)违规挪用客户担保物;

(四)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

(五)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本机构的章程和规则,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和客户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进行监测监控。

第六条 证监会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逆周期调节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

证券交易所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指标浮动管理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逆周期调节。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七条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二)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三)公司最近2 年内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 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

(五)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

(六)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七)已建立符合监管规定和自律要求的客户适当性制度,实现客户与产品的适当性匹配管理;

(八)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 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件,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

(九)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

(十)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抄报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一)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书;

(二)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决议;

(三)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和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制定的选择客户的标准;

(四)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

(五)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关于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测试的证明文件;

(六)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书上签字,承诺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获得批准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业务范围变更登记,向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取得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证券公司方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诚信合规记录等情况,做好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最近20 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 万元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为其开立信用账户。

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可不受前款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证券类资产的条件限制。

本条第二款所称股东,不包括仅持有上市证券公司5%以下流通股份的股东。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适当性制度要求,制定符合本条规定的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载有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合同,明确约定下列事项:

(一)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费率)、利息(费用)的计算方式;

(二)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担保债权范围;

(三)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证金的期限;

(四)客户清偿债务的方式及证券公司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利;

(五)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处理;

(六)违约责任;

(七)纠纷解决途径;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融资融券合同应当约定,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为担保证券公司因融资融券所生对客户债权的信托财产。

证券公司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融资利率、融券费率由证券公司与客户自主商定。

合约到期前,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客户办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

证券公司在为客户办理合约展期前,应当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前,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向客户讲解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明确告知客户权利、义务及风险,特别是关于违约处置的风险控制安排,并将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书面确认。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应当根据客户的申请,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开户人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证券公司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清算、交收结果等,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参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方式,与其客户及商业银行签订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

证券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应当通知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

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商业银行根据证券公司提供的清算、交收结果等,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

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

客户在融券期间卖出其持有的、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得以违反规定卖出该证券的方式操纵市场。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按照客户委托发出证券交易、证券划转指令的,应当保证指令真实、准确。因证券公司的过错导致指令错误,造成客户损失的,客户可以依法要求证券公司赔偿,但不影响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正在执行或者已经完成的业务操作。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4倍。

证券公司向单一客户或者单一证券的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其净资本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应当以卖券还款或者直接还款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资金。

客户融券卖出的,应当以买券还券或者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证券。

客户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的,可以按照约定以现金等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证券。

第二十二条 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且交易恢复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

融资融券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 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交易,且最后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前的,融资融券的期限缩短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融资融券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章 债权担保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分别存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客户信用状况、担保物质量等情况,与客户约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补足担保物的期限以及违约处置方式等。

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约定的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补交担保物,客户经证券公司认可后,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以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资产。

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的,证券公司可以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保证金比例和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折算率,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和客户补交担保物的期限,由证券交易所规定。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可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制定不同的折算率要求。

证券公司在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对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折算率实行动态管理和差异化控制。

第二十八条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动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

(一)为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结算;

(二)收取客户应当归还的资金、证券;

(三)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利息、费用、税款;

(四)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以及与客户的约定处分担保物;

(五)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违约金;

(六)客户提取还本付息、支付税费及违约金后的剩余证券和资金;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债务的比例,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水平的,客户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提取担保物。

第三十条 司法机关依法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或者信用资金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证券公司应当处分担保物,实现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并协助司法机关执行。

第五章 权益处理

第三十一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据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记录,确认证券公司受托持有证券的事实,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证券持有人名册。

第三十二条 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证券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客户未表达意见的,证券公司不得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

前款所称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证券发行人委托以证券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应当将分派的证券记录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并相应变更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证券发行人委托以现金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应当将分派的资金划入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证券公司应当在资金到账后,通知商业银行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的明细数据进行变更。

第三十四条 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客户应当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在偿还债务时,向证券公司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者资金。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证券公司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动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客户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融资融券业务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最低维持担保比例等进行动态调整,实施逆周期调节。

证券交易所可以对单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融券卖出量和担保物持有量占其市场流通量的比例、融券卖出的价格作出限制性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客户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对融资融券业务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和业务集中度等进行动态调整和差异化控制。

业务集中度包括:向全体客户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净资本的比例,单一证券的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净资本的比例,接受单只担保证券的市值占该证券总市值的比例,单一客户提交单只担保证券的市值占该客户担保物市值的比例等。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证券公司应当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当由证券公司总部承担。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压力测试机制,定期、不定期对融资融券业务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技术系统风险等进行压力测试,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对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本公司相关指标进行优化和调整。

第三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措施,对融资融券交易的指令进行前端检查,对买卖证券的种类、融券卖出的价格等违反规定的交易指令,予以拒绝。

单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融券卖出量或者担保物持有量占其市场流通量的比例达到规定的最高限制比例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暂停接受该种证券的融资买入指令或者融券卖出指令。

第三十九条 融资融券交易活动出现异常,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市场稳定,有必要暂停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暂停部分或者全部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并公告。

第四十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业务规则,对与融资融券交易有关的证券划转和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内的资金划转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证券和资金划转指令,予以拒绝;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要求证券公司作出说明,并向证监会及该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一条 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按照业务规则,要求证券公司及时、准确、真实、完整报送融资融券业务有关数据信息;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编制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报送证监会;监测监控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对发现的重大业务风险情况,及时报告证监会。

第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涉及的客户信用交易资金应当纳入证券市场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证券公司、存管银行、登记结算机构等应当按要求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第四十三条 负责客户信用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的约定,对证券公司违反规定的资金划拨指令予以拒绝;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要求证券公司作出说明,并向证监会及该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送交对账单,并为其提供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内数据的查询服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为客户提供其信用证券账户内数据的查询服务。负责客户信用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的约定,为客户提供其信用资金账户内数据的查询服务。

第四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通过有效的途径,及时告知客户融资、融券的收费标准及其变动情况。

第四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每日收市后向其报告当日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有关信息。证券交易所应当对证券公司报送的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并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依照规定履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监管、自律或者监测分析职责,可以要求证券公司提供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信息、资料。

第四十八条 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辖区监管责任制的要求,依法对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中涉及的客户选择、合同签订、授信额度的确定、担保物的收取和管理、补交担保物的通知,以及处分担保物等事项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证券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撤销业务许可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负责客户信用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应当是按照规定可以存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商业银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机构投资者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上述金融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经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第五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融资融券的业务规则和自律规则,报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年10 月26 日发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1〕31号)同时废止。

【相关新闻】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对投资者有什么影响

一、不仅提高了资金的利用率,还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盈利模式及杠杆效应。该业务的推出,让投资者不仅能“做多”,还能“做空”,所以不管是行情上涨还是下跌投资者都能有所作为。

融资融券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保障金制度,该制度可以让投资者通过抵押合格的担保物获得更多交易资产,也就是杠杆效应,提高了资金的利用率。

二、不过,杠杆效应同样也可以放大投资者的亏损。它是一把“双刃剑”,在判断正确的时候放大收益,判断错误的时候增大损失。投资者在融资买入证券候价格下降或是上涨,投资者不仅要承担因判断失误而造成的损失,还要承担因融资产生的息费和佣金。

信用证券开户

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依据投资者的申请,按照等级结算公司的规定,为期开立的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它用于记录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需要注意的是投资者只能有一个用于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

信用资金账户

信用资金账户指投资者在证券公司指定的存管银行开立的使命资金账号,该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的担保资金数据,所以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期货开户

以上就是和大家介绍的融资融券对投资者的影响,希望对大家学习了解这部分知识能够有所帮助。另外,期货投资不仅要了解这些基础型的知识,还应该要了解期货开户条件。

5.融资融券业务 篇五

融资融券交易因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发生资金和证券的借贷关系,又称为信用交易,可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两类。客户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为融资交易;客户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为融券交易。

简而言之,融资是借钱买证券,融券是借证券卖出,到期后按合同规定归还所借资金或证券,并支付一定的利息费用。

融资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双方约定一定期限内客户卖出该证券归还所借资金。如果该证券价格上涨,客户即可获得收益,反之则会出现亏损。

融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约定一定期限后客户买入该证券归还所借证券,如果该证券价格下跌,则客户可以较低的价格购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中间的差价部分即客户的收益。反之,如果该证券价格上涨,则客户会出现亏损。

6.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融资与银行 篇六

投资者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中融资融券业务的主要参与者, 在提供了一定的担保之后, 采用借入资金购买上市证券或者借入上市证券卖出的手段进行交易, 这样一来, 就使得投资者所面临的投资损失放大了。因此, 如何有效的防范与控制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已成为当前广大投资者所面临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 加强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加强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是杠杆效应放大的必然要求

由于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是在提供了一定的担保之后, 采用借入资金购买上市证券或者借入上市证券卖出的手段进行交易, 这无疑会使杠杆效应得到进一步的放大。尽管这种投资方式能够将投资者所掌握的资金方法, 提升资金以及股票的使用效率, 但是, 也是投资者所面临的风险得到了放大。例如, 当投资者将所持有股票作为担保开展融资时, 不单单需要面临新股票市场变化产生的风险, 而且还必须面临原有股票市场变化产生的风险。不管是在“买空”机制中, 还是在“卖空”机制中, 由于杠杆效应放大而产生的风险使投资者所必须要面对的。

(二) 加强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是保证市场公平的必然要求

在融资融券业务市场中, 由于各群体之间对信息掌握情况存在差异, 使得市场的公平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这种股票市场公平性的破坏给市场效率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除此之外, 也给广大融资融券投资者带来了更大的投资风险, 在这种市场不公平的环境下, 融资融券投资者的参与积极性势必会受到严重打击。基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 加强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风险防范与控制机制建设, 对于维护交易市场的公平性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 加强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是保持融资融券市场稳定性的必然要求

投资者作为融资融券业务的重要主题, 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势必会趋利避害。如果投资者所面临的来自于融资融券市场的风险缺乏可靠的风险控制机制, 那么就会使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受挫, 这对于融资融券市场的持续、稳定发展是非常不利的。所以说, 建立健全科学可靠的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风险防范与控制机制, 对于投资者积极参与融资融券市场交易活动是一个极大的激励。在这种良性循环模式下, 也必然会使投资者参与其中的积极性不断增加, 从而有利于保持融资融券市场的稳定性发展。

二、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所面临的各项风险分析

资本市场中总是机遇与风险并存的。融资融券业务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一大创新, 给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发展机遇。与此同时, 我们还应当看到我国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所面临的风险也是非常巨大的。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所面临的风险是多方面的, 具体说来,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来自投资者自身方面的风险

由于投资者自身方面因素产生的风险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 由于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缺乏专业的投资理论支持, 对于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技巧以及相关风险的评估水平有限, 极易产生投资判断失误问题, 给自身带来严重的风险。另一方面, 尽管有的投资者已经初步具备了一些专业理论知识, 但是往往受到心理因素的影响不断提升投资额度, 随着杠杆效应的持续扩大。一旦出现投资者判断失误或者难以有效预计的情况, 势必会使投资者面临补充保证金甚至强制平仓的问题。所以说, 由于投资者自身专业知识的匮乏以及投机心理强烈作用的存在, 再加上不可预计的市场变化, 势必会给投资者带来严重的风险。

(二) 来自市场方面的风险

伴随着我国当前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以及资本市场改革的不断完善, 融资融券市场变化莫测, 多空双方争夺激烈。融资融券业务中来自于市场方面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 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在信息掌握方面存在不对称性。所谓内幕交易指的是掌握有效信息的内部人员为了实现自身的经济收益或者降低风险, 利用其所掌握的内部信息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存在对于其他投资者来说是一种利益上的侵犯, 是不符合资本市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在融资融券市场中, 投资者可以进行买空或者卖空的操作, 这样就会产生内部人员由于提前掌握内部消息而通过借入资金购入股票实施买空或者得到公司业绩不佳实施卖空等行为的出现。上述这种性质的买空、卖空行为势必会使投资者所面临的风险增加。其次, 证券公司给市场带来的风险。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一般开立有两个账户用于交易活动, 一个是用来管理保证金的担保证券交易账户, 一个是用来管理买入证券或者卖出价款的担保资金账户。上述这两个账户都是由证券公司进行控制的。在这种形势下, 就为证券公司有效操纵融资融券市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 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所面临的市场被操纵的风险较其他证券市场而言更为巨大。再次, 信息失真的风险。财务信息披露不实是证券市场中所普遍存在的风险, 对于融资融券市场来说也不例外。证券公司以及上市公司为了追求自身的经济收益, 往往会采用披露虚假财务信息的方式引导投资者做出错误的判断。

(三) 来自证券公司方面的风险

在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 是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投资者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首先应当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才能实时交易, 在交易过程中加入保证金的比例达不到最低要求, 那么投资者就必须要及时补充, 否则就会遭遇被强制平仓的问题, 甚至还有可能会被关闭账户。另一方面, 是面临难以及时偿还保证金以及融资款的信用风险。因为投资者错误决策, 导致出现大面积亏损的现象, 使得到期之后难以及时偿还保证金以及融资款, 这同样也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投资风险。

三、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进行风险防范与控制的对策措施

针对上述部分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所面临的各项风险分析, 笔者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防范与控制对策, 以期能够对我国当前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的科学防范提供一点可借鉴之处:

(一)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市场交易信息的全面化和透明化, 有助于投资者形成正确的投资策略, 有效避免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产生。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每日收市后向其报告当日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有关信息。还规定了每个月向证监会、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当月的情况。然而还是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需要完善, 具体说来, 应当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第一, 证券公司披露的对象应当包括投资者;第二, 相比一般上市公司而言, 作为融资融券交易标的证券发行者的上市公司应当承担更具体的信息披露义务;第三, 利用多种渠道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包括网络、报刊等披露方式。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使投资者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相关信息, 增加其抵御风险的能力。

(二) 建立严格的资本监管系统

资本监管系统能够对证券公司的资金利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对不合理的资金利用行为或者过大规模的资本利用情况发出警告信息, 由证监会的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进一步的监控。通过建立严格的资本监管系统, 不仅能够有效防止证券公司过分扩张导致资金流动性失衡, 从而引发市场风险, 而且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融资融券市场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减少了市场风险。所以说, 投资者可以降低在融资融券市场的风险, 降低受到证券公司信用风险而遭受损失的情况发生频率。

(三) 建立与证券相关权益的保障制度

在融资融券交易中, 证券公司是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的名义所有者, 代表投资者, 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相关权利, 包括提案权、表决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权益。证券公司对上述这些权利的行使, 能够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风险。假如权利行使不恰当, 很有可能使投资者遭受损失。所以说, 证券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时, 必须事先征求投资者的意见, 并且以其意见行事。若证券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投资者作为一个整体, 可以代为行使证券公司享有的权利, 以规避风险。

(四) 完善融资融券交易中的民事责任

融资融券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对投资者风险的控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 完善强制平仓的法律责任。证券公司按照规定强制平仓的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己承担;证券公司超额平仓所产生的责任, 由证券公司承担。其次, 完备保证金责任。在保证金的比率低于最低维持保证金比率情况下, 证券公司没有以合适的方式通知投资者追加保证金而导致投资者被强制平仓甚至被关闭账户。投资者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证券公司承担责任。最后, 完善非财产权益损失的法律责任。证券公司作为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的名义所有者, 其享有非财产权益, 如果其怠于行使非财产权益, 势必会造成投资者的损失。此时, 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结束语

通过上述几个部分的分析与论述, 我们可以看到, 融资融券交易业务在我国资本市场的正式操作, 给我国资本市场带来了强烈的反应, 并且受到了广大投资者的热烈追捧。但是, 融资融券业务市场中的投资额度越大, 意味着投资者所面临的风险也就越大。因此, 加强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的风险防范与控制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所以, 我们应当充分意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 深入分析我国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所面临的各项风险, 并积极采取各项对策措施予以应对。只有这样, 才能够使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也才能够保证我国资本市场的持续、稳定发展。

摘要:融资融券业务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一大创新, 给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发展机遇。但是, 与此同时, 我们还应当看到我国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所面临的风险也是非常巨大的。如何有效的防范与控制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已成为当前广大投资者所面临的重要课题。基于这一现状, 笔者就我国当前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的风险防范与控制问题进行分析与论述。文章首先阐述了加强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风险防范与控制的重要性, 继而分析了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所面临的各项风险, 然后提出了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进行风险防范与控制的对策措施, 最后对全文进行了总结, 以期能够对我国当前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的科学防范提供一点可借鉴之处。

关键词: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风险控制

参考文献

[1]陈沁梅.防范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的对策建议[J].经济研究导刊, 2011.8

[2]郑灿.浅谈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控制[J].时代经贸 (中旬刊) , 2008.S6

[3]蒲茜.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利与弊[J].商业文化 (上半月) , 2011.3

[4]张盼, 韩博印.发达国家融资融券风险防范及其启示[J].经济研究导刊, 2009.20

7.融资融券业务操作流程 篇七

融资融券业务的流程http://sh.gtja.com 主要包括以下八个基本环节

1.征信:投资者到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开户资格进行审核,退投资者提交的担保资产进行评估。

2.签订合同:经过资格审查合格的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融资融券风险揭示书,合同对投资者,证券公司的权利义务关心作出详细而明确的规定。

3.开立账户:投资者持开户所需资料到证券公司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到证券公司指定的商业银行开立信用资金账户。

4.转入担保物:投资者通过银行将担保资金划入信用资金账户,将可冲抵保证金的证券从普通证券账户划转至信用证券账户。

5.评估授信: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信用账户整体担保资产,评估确定可提供投资者的融资额度和融券额度。

6.融资融券交易:融资时,投资者可在融资额度范围内用融资款买入标的证券,证券公司以自由资金为其提供融资,资金不划入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而是代投资者完成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资金交收;融券是,证券公司以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自由证券代投资者完成和证券的呢估计结算机构的证券交收。

7.偿还资金和证券:在融资交易中,投资者进行卖出交易时,所得资金首先归还投资者欠证券公司款项,余额留存在投资者信用账户中;在融券交易中,投资者买入证券还给证券公司并支付融券费用。此外,投资者还可以用现有现金,证券偿还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债务。

8.结束信用交易:当投资者全部偿还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债务后,投资者可以向证券公司申请将其信用账户里的剩余资产转入其普通账户以结束信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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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融资融券

本文摘自 http://sh.gtja.com

8.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融资与银行 篇八

融资融券业务信息公布与报送和内部报告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沪深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督与管理,防范风险,规范业务,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融资融券业务情况及动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信息公布与报送和内部报告,指融资融券业务相关信息的对外信息公布、对外信息报送和内部信息报告。

第三条公司各相关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对外信息公布、对外信息报送和内部信息报告工作,确保信息公布、报送、报告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融资融券部归口管理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信息的公布、报送、报告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拟订融资融券业务信息公布与报送和内部报告管理办法;

(二)负责统一发布对外信息公布的内容;

(三)负责在融资融券交易系统中公布信息;

(四)负责对外信息报送;

(五)负责业务情况的内部报告。

融资融券部应指定专人专岗负责融资融券业务信息公布、报送、报告工作。

第五条风险管理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指标执行情况的定期统计和汇总。

第六条计划财务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相关财务报表的制作、汇总和报送。

第七条信息技术部负责在公司网站公布信息。

第八条证券营业部负责在营业场所公布信息。

第九条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做好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情况的统计、报送工作。

第三章 对外信息公布

第十条对外信息公布指公司在营业部场所、公司网站和融资融券交易系统向投资者公布融资融券业务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对外信息公布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获得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基本情况;

(二)标的证券种类及保证金比例;

(三)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

(四)平仓维持担保比例、补仓维持担保比例、取保维持担保比例;

(五)融资利率标准、融券费率标准、固定额度费率标准;

(六)停牌证券的估值方法;

(七)公司代表客户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的相关信息;

(八)其他应公布的内容。

第十二条对外信息公布的流程如下:

(一)融资融券部履行信息公布的相关审批流程;

(二)融资融券部统一向公司内部发布公布信息并规定信息公布时间;

(三)融资融券部在交易系统公布;

(四)信息技术部在网站公布;

(五)证券营业部在营业场所张贴;

(六)融资融券部存档公布信息内容。

第四章 对外信息报送

第十三条对外信息报送指公司根据监管部门及相关外部单位要求,报送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十四条融资融券部于每个交易日22:00前按交易所要求的格式、方式报送当日各标的证券融资买入额、融资还款额、融资余额以及融券卖出量、融券偿还量和融券余量等数据。

报送数据以当天的清算数据为准。

报送不能在22:00前完成时,启动《融资融券数据申报方案和应急流程》。

第十五条融资融券部于每一月份结束后10日内,向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和沪深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当月的下列情况:

(一)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开户数量;

(二)对全体客户和前10名客户的融资、融券余额;

(三)客户交存的担保物种类和数量;

(四)强制平仓的客户数量、强制平仓的交易金额;

(五)有关风险控制指标值;

(六)融资融券业务盈亏状况;

(七)客户向公司申报的、客户融券期间其本人或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情况;

(八)证监会、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融资融券部对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对发现的异常交易情况主动、及时地向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发生客户违约时,融资融券部及时向交易所、证券业协会报送有关客户融资融券违约记录数据。

客户违约包括四类情况:一是客户未按规定足额追加保证金;二是合约期满客户未清偿债务;三是客户提供虚假信息;四是公司与客户发生司法纠纷。

第五章 内部信息报告

第十八条内部信息报告指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作情况、风险监控、业务稽核及其他有关信息在公司内部的上报和反馈。

第十九条内部信息报告的报告路径和反馈机制,按照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和授权体系: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逐级上报和反馈。

第二十条融资融券部负责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情况的统计、复核与报告工作,确保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

第二十一条证券营业部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发现客户资格、交易行为、资产状况等存在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融资融券部报告。

融资融券部收到证券营业部上报的相关情况后,及时通知经纪管理总部、法律合规部,必要时会商相关部门,协商处理方案。

融资融券部负责将公司处理意见反馈证券营业部,督促证券营业部根据公司要求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结算管理部、信息技术部等业务支持部门在融资融券业务处理中发现风险时,应及时通知融资融券部、经纪管理总部、法律合规部,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于重大事件和突发事件,按照《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突发事件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上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外报送的有关报表、材料,应根据证监会及有关部门要求填报,报送前根据内容由主管部门核实,会签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融资融券部负责解释。

9.浅谈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 篇九

一、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现状

2010年3月19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国泰君安、国信证券、中信证券、光大证券、海通证券、广发证券作为融资融券首批试点证券公司。2010年3月31日沪深交易所开始正式接受券商的融资融券交易申报,融资融券交易试点正式启动,我国A股市场由此正式进入“双边市”时代,持续20年的“单边市”终成历史。不过,试点第一天市场反应平淡,大部分投资者都持观望态度,而且融资数量远大于融券数量。根据沪深两市交易所公布的融资融券首个交易日成交数,3月31日两市的交易总量为659万元,仅为当日两市股票交易量的万分之0.3。其中,沪市融资余额582.4813万元,深市融资余额67.0796万元。沪市融券余额2.4142万元,深市融券余额7.0895万元,两市融资买入的资金总额高达融券卖出额的69倍。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融券的难度大于融资,融券标的股票即证券公司自营的股票种类及数量有限,投资者融券需要的证券,证券公司不一定有,但融资没有这样的情况,只要有资金,投资者可按自己的意愿买股票。二是从风险角度看,融资年利率7.86%,融券费率9.86%,融券的风险较融资要大,收益率相对也低,而且现在股市震荡,投资者对股市预期不明朗,不敢贸然做空。融资最多不买股票,到期付些利息,但融券必须到期买回还券。在国外,相对融资而言,融券是一个比较敏感的活动,如在美国,融券业务不仅需要证监会的监管,也需要美联储的监管,这几乎是惟一一个需要两者共同监管的活动,所以融券业务在整个市场中的地位比较独特。

目前阶段,融资融券在我国证券市场尚属一项创新业务,还没有形成转融通机制。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还不能与其他机构进行资金和证券的融通,银行、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还没有纳入到证券信用交易体系中,证券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和自营证券进行融资融券业务,这样就限制了融资融券的交易量,也抑制了融资融券对信用交易价格发现、熨平价格波动功能的发挥。

二、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影响

(一)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短期内,融资融券业务的影响较小。较高的融资利率和融券费率使投资者望而却步,50万的准入“门槛”使多数投资者被拒之门外。在融资方面,试点券商自有资金有限,业务也有限,初期计划每家拿出50亿的自有资金开展此项创新业务,6家合计总规模300亿,相比我国十几万亿流通市值的证券市场,300亿新增资金是个非常小的数字,加之大部分投资者都持观望态度,入市资金相当有限;在融券方面,作为标的证券的券商自营证券范围小、种类及数量有限,很难满足投资者的需求,所以融券业务更少,其规模也受到限制。转融通制度建立与颁布尚在等待中,短期而言融资融券对市场的影响是心里层面的,其直接影响较小。长期影响在于融资融券的杠杆作用和做空机制。

从长期来看,融资融券业务对市场主要有以下影响:

第一,促进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稳定市场价格。融资融券不但可以为市场合规地引入货币市场增量资金,还提高现有存量资金的运用效率,从而有效提高市场的活跃度和流动性,增加市场价格弹性,完善二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表现在,融资融券交易可加快标的证券的信息传递,将更多的信息融入到证券的价格中,提高市场定价效率,平抑市场价格波动,有助于形成证券市场内在的价格稳定机制,减少价格大幅波动的频率,使证券价格更充分地反映其内在价值。长期以来,我国沪深股市只能做多不能做空,从而导致大盘的运行呈现“低买高卖”获取利差的单边做多交易模式,股市容易暴涨暴跌。但融资融券业务开展以后,当股票价格被高估时,投资者可以通过融券卖出股票,防止市场泡沫,抑制股价长期处于非理性高位的情况发生;当股票价格被低估时,投资者可以通过融资为市场注入新的流动性,促使股票价格趋于合理,同时,融资业务将能进行保证金交易的股票用于抵押,实际上放大了其实际价值,为资金在市场低迷的时候积极介入提供了更多支持,促进股价的上涨,使股票价格与价值相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股票市场价格的稳定。

第二,改变“单边市”格局,形成做空机制。我国的证券市场一直以来只能做多不能做空,这使得投资者只能在股价的上涨过程中获利。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结束了我国股市“单边市”的历史,进入了“双边市”时代,投资者在股价的下跌过程中通过融券卖空也能获利,市场估值将向合理的水平靠拢,这种双向交易机制的建立,加上机构博弈时代的到来,也有效降低了单边投机市场走势出现的概率,为维护市场稳定起到了作用。同时,融资融券业务所提供的做空机制,为股指期货等其他创新业务推出铺平了道路,使得这些创新业务交易策略更加灵活,并加强了基于创新业务进行产品设计的可行性。

第三,增强市场的流动性。完整的融资融券交易,一般要通过方向相反的两次买卖完成,即融资买入证券的投资者,要通过卖出所买入的证券,偿还向证券公司借入的资金;融券卖出的投资者,则要通过买入所卖出的证券,偿还向证券公司借入的证券。投资者预期股市上涨时买空、股市下跌时卖空,从自身买空卖空和产生羊群效应两个渠道增加市场交易额,大大提高证券交易的换手率。此外,由于融资融券业务具有杠杆效应,只有交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就能进行相对于保证金数倍甚至更多的交易,这就可以扩大交易筹码,在一定程度上将放大资金和证券的供求,增加市场交易量,扩大证券市场交易的深度,从而活跃证券交易,增强证券市场的流动性。

第四,改变市场格局与结构,完善市场交易体系。由于参与融资融券的品种是市场中规模较大、盈利较强、基本面较好的大盘蓝筹股,因此,融资融券推出将提升蓝筹股市场需求、流动性溢价,从而强化投资者的价值投资理念。而在一般情况下,融资的规模要大于融券的规模,故会出现大盘股获得较多买盘追逐的局面。试点阶段,由于规模小,市场效果不甚明显,但毕竟会产生某种示范效应,新的市场机会将因此产生。从2009年底开始,管理层推动市场交易体系完善,及推动市场规模扩充,加速金融市场发展的意图越来越明显,而推出融资融券就是在这一历史背景下产生的。

第五,增加市场风险,助长投机和操纵市场行为。事物都有其二面性,融资融券这一全新的市场运行模式,虽然具有稳定市场的功能,但其具有杠杆效应和做空机制,这使得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更容易发生,如监控不得力,也有可能起到助涨助跌的负面作用,从而加剧市场波动,带来大盘的系统性风险。加上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还处于起步阶段,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还不成熟,增加了市场风险。

(二)对证券公司的影响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增加利差收入和佣金收入。融资融券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为证券公司提供了新的经营业务和盈利渠道,对市场交易量和证券公司代理买卖证券净收入的贡献不可忽视,将使得券商的佣金收入和利息收入明显提升。长期而言可提高券商经纪业务,拓展创新空间,并为自营业务降低成本和套期保值提供了可能。

其二,吸引更多的客户群体。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将给证券市场注入新的活力,刺激市场的活跃,提升交易量。融资业务的展开将提高投资者的购买能力,融券业务的推出使得看空的投资者也能参与投资,从而同时吸引看多和看空的投资者参与到市场中来。另外,由于融资融券的杠杆作用和做空机制,大量的风险偏好者和投机者也参与进来,从而增加了市场的活跃性。

其三,增强了证券公司之间的竞争。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只有取得证监会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许可的证券公司,才能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试点资格不仅仅是品牌效应,将十分有利于开发客户,这就使得一些实力雄厚的证券公司脱颖而出,能够享受这个新业务带来的收益,并吸引更多的客户成为最大赢家。而实力相对较弱的没有资格的证券公司就将面临大额利益和客户的流失,从而扩大了证券公司之间的差距。

其四,增加了证券公司的风险。对于证券在获得融资融券高额盈利的同时,证券公司也面临着较大的信用风险和违约风险,且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客户数量的增多,风险也会增大。虽然有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和担保物,但是若到期不能按时偿还资金或证券,证券公司还将面临流动性风险。融资融券毕竟放大了客户的操作风险,如果控制不好,很可能就转化为证券公司的风险。

(三)对基金的影响

在短期内,影响微不足道:试点期间,融资融券业务没有转融通的资金参与,基金无法通过向券商融出证券获得额外收益,因此短期来讲融资融券对基金影响甚微。从长期来看,随着转融通机制的形成,证券金融公司的建立,融资融券无疑为基金提供了一种新的盈利模式,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格外注意基金的风险控制。从美国的经验来看,在融资融券中,交易对手风险、再投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值得特别关注。

(四)对投资者的影响

融资融券为投资者提供新的交易方式,有利于改变证券市场“单边市”的状况,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有效规避市场风险的工具和杠杆投资工具,使投资者可以“以小博大”,并使其在跌市中通过融券卖出而盈利成为可能。尤其是在美国金融危机之后,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无疑增加了投资者对稳定市场的信心,缓解了其对市场单边下跌的恐惧心理。但是,融资融券在放大投资者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风险。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既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变化带来的风险,又要承担新投资股票带来的风险。此外,由于融资融券交易的复杂程度较高,如果投资者判断正确,可获得较大利润,如判断失误或操作不当,则投资者的亏损可能比在现金交易方式下更为严重。对融资者而言,如果股价深跌,投资者所投入的资金可能全部损失,还要支付利息,带来交易成本的增加;对融券者而言,由于引入卖空机制,投资者博弈的对象是券商,券商之所以融券给投资者是与投资者看跌这只股票方向相反的,投资者应清醒地认识到,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在与券商的博弈中输多赢少。

三、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及控制

(一)客户信用风险与违约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是一种抵押信用交易,增加了借贷关系和部分保证金交易,对投资者的资金实力有一定的要求;与商业银行信贷相比,融资融券交易的是标的证券,授信安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资者的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不再是银行授信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投资者若不能到期偿还债务,便会给证券公司带来损失。

第一,建立客户选择与授信制度,明确客户选择的资金门槛、知识门槛和经验门槛。如华泰证券建立合格客户池,东方证券与银行共享征信记录,招商证券设立推荐人制度,中信证券实施证书管理。11家参与启动试点全网测试的证券公司几乎都将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定在资金100万元、开户18个月以上,甚至资金200万元、开户24个月以上。

第二,严格履行风险揭示义务。证券公司应与客户签订风险揭示书,向客户明确投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指定专人讲解融资融券的业务规则、业务流程和合同条款.

第三,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确定可冲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的种类、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

第四,建立健全预警补仓和强制平仓制度。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人实时监控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客户债务价值及其比例的变动情况,当该比例低于合同约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当按照约定方式及时通知客户补足担保物。若客户不能按约定补足担保物,维持担保比例触及平仓担保比例时,启动强制平仓。

(二)市场风险

因不可预见和控制的因素导致的市场波动、交易异常会造成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无法正常进行、危机市场安全,或造成客户担保品贬值、维持担保比例补足,且证券公司无法实施强制平仓收回融出资金或证券,从而导致损失。

其一,规定融资融券交易的上限,保证资金证券的流动性。一般来说,当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当该比例下降至20%时,再恢复其交易。

其二,逐日盯市,对异常交易行为采取限制相关账户交易或暂停交易等措施。

其三,根据市场波动情况及交易所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调整担保品范围及品种、可冲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等,以降低可能的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融资融券规模失控,对单个客户融资融券规模过大、期限过长,会造成证券公司的资产流动性不足。由于现有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较为有限,无法实现资金的转融通,当业务需求迅速扩大时,现有资金可能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引发流动性风险。证券公司要根据自由资金和证券状况,在净资本总额和比例符合监管要求、保持正常的资产流动性、风险可承受的前提下确定融资融券业务的总规模。该规模一旦确定则不得随意扩大,并需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实时监控。

(四)业务管理风险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经营中因制度不全、管理不善、控制不力、操作失误等原因也会引起损失的可能性。应对这一风险,证券公司应制定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措施等。对重要的业务环节,如征信调查、合同签署、开立账户、担保品审核、授信审批等实行双人双岗复核、审批,并强制留痕。

(五)监管方面的风险

融资融券作为一种全新的市场运行模式,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交易方式,对国家宏观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市场运行初期,由于缺乏经验,监管机构包括自律组织决策失误、执行不力的可能性加大,我国采取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也有可能阻碍对融资融券的有效监管,从而放大融资融券的风险。

就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应从以下方面来加强监管:一是完善融资融券法律法规的制定,规范市场行为,促进交易行为的合规性、合法性;二是规定融资融券的抵押物和融资融券的介入对象,以避免因为个股的非系统性风险而造成操作风险;三是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融资融券操作的条件,增强抗拒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四是完善第三方存管制度,明确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的责任,保证证券和资金的安全;五是加强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日常监管,纠正违规现象。

综合以上分析,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必定会给市场带来新的气象,给投资者提供新的盈利模式,为我国股指期货等创新业务开辟了道路,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是,在起步阶段,我们还应该看到在带来高额收益的同时,融资融券也带来了成倍的风险,因而,加强风险控制应是当前融资融券工作的重点。

参考文献

[1]吴育辉、魏志华、吴世农:《中国上市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影响因素分析》,《金融研究》200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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