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共8篇)
1.中国农业银行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篇一
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存款人(以下简称甲方)与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就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相关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合同法》、《票据法》、《反洗钱法》、《现金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甲方申请在乙方开立账户,应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乙方相关规定,向乙方提交相应证明文件,并承诺对所提交证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乙方应及时为符合条件的甲方办理开户手续。
第三条甲方应携带相关印章和证明文件到乙方的营业柜台办理预留银行印鉴手续。若甲方确实无法到乙方营业柜台预留印鉴而需带回或邮寄印鉴卡的,应向乙方申请。甲方应将印鉴卡封包并在骑缝外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自领取印鉴卡之日,本地3个工作日,异地10个工作日)送达或以特快专递方式寄达乙方。
甲方变更预留银行印鉴,应向乙方提交申请和原印鉴卡片(客户留存联),说明更换原因、新印鉴启用日期等,加盖与原预留印鉴有明显区别的新印鉴;甲方须将盖有旧印鉴的乙方出售的重要空白凭证全部交回,并在申请上注明所交回凭证的种类、数量和号码。甲方挂失预留银行印鉴,应向乙方提交申请,提供有关资料、证明文件和印鉴卡片(客户留存联)。对甲方办理挂失手续之前(含办妥挂失手续当日)签发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仍以挂失的印鉴作为乙方办理支付结算的审核依据;对办理挂失手续次日起签发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所挂失的印鉴不再作为乙方办理支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甲方带回或邮寄印鉴卡及未按规定送回印鉴卡,或者甲方变更预留银行印鉴未将盖有旧印鉴的乙方出售的重要空白凭证、原印鉴卡片(客户留存联)全部交回,或者甲方办理印鉴挂失时未交回原印鉴卡片(客户留存联),应出具公函,声明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四条甲方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在乙方开立账户的账号,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文件,办理相关变更事项。
第五条甲方撤销账户时,如困被撤并、解散、宣告宣告破产或关闭的以及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申请。甲方撤销账户,应与乙方核对账户存款余额,并交回印鉴卡(客户联)、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及结算和开户许可证;甲方未交回印鉴卡(客户留存联)、重要空白凭证及结算凭证,应出具公函,声明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乙方核对无误后可办理销户手续。甲方尚未清偿乙方债务或有乙方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应承付的托收凭证的,不得申请撤销在乙方开立的账户。
甲方跌开户许可证的,应在乙方指定的报刊媒体上进行公告,宣布该用户许可证作废。每六条乙方对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乙方债务的甲方账户,应及时通知甲方办理销心户(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通知到甲方的,视同已经通知到甲方)。甲方应自乙方发出通知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甲方逾期未办理的,视同自愿销户,乙方有权将该账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乙方悬未取专户管理。
第七条甲方应按账户管理法律法规使用账户,按支付结算法律法规制度使用支付结算工具,不得利用账户从事任何犯罪活动,不得将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出租、出借给他人,不得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避银行债务,不得违法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套取现金。甲方应自行承担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未正确履行有关义务造成的资金损失。
第八条甲方开立除验资外的临时存款账户应在开户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需延期的,应在有效期内向乙方申请,并由乙方报人民银行核准后办理展期,该类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含展期),超过2年的应办理销户。甲方开立账户办理验资时,甲方授权乙
方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账户余额、资金往来等信息,并在有效期内办理正式开户,未通过验资的应办理销户。
第九条甲乙双方应共同做好账务核对工作。采用纸质对账方式,乙方在对账截止期后五个工作日内发出对账单,甲方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对账截止期后十五日内将加盖有预留印鉴或约定用章的对账回单送达乙方;甲方未按时领取对账单或逾期未反馈的,视同核对相符,如甲方在约定期限以外对该次对账的内容产生异议的,甲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但均不影响乙方以后对本次对账服务产生异议的权利。存在未达账项或错账的,由甲方主动向乙方查询。甲方应保证对账联系人、联系方式和收件地址的准确、有效,如有变更应及时到乙方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否则由此发生的风险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乙方有权在定期对账的基础上,办理不定期对账,不定期对账的季末不再办理定期对账;同时,在甲方未反馈对账回单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对甲方进行上门对账,甲方应予以配合。
第十条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完成甲方业务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甲方办理业务发生的单据、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甲乙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第十一条甲方应及时配合乙方按规定做好账户年检和开户证明文件更新工作,若甲方不配合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甲方现金支取、现金库存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履行反洗钱职责。若乙方认为甲方账户的相关支付结算业务需要向甲方进行核实确认的,甲方应及时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乙方保证以不低于行业惯例标准为甲方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保障甲方资金安全。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各类应承担的费用,收费项目标准以乙方公告为准。乙方依法为甲方账户的各种信息保密,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甲方账户资金,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如果甲方出现违约情形,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协议、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经乙方书面通知后,如果甲方在合理的期间内仍未消除违约情形,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损失或支付违约金。如果乙方出现违约情形,乙方将首先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甲方承担责任;《支付结算办法》未作规定的,乙方仅就本方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对甲方的赔偿额以甲方就该项支付结算服务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用为限。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协议一方不能按期履行协议的,该方履行期限可相应顺延,由此造成的损失,协议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甲方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的规定签发使用支票,严禁签发空头支票,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字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甲方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甲方一年内累计签发三张(含)以上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的,乙方将停止向其出售支票。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甲方在乙方正式开立账户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撤销之日起终止。
第十六条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在履行协议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农业银行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篇二
关键词:结算账户,问题,对策
一、账户管理存在的新问题
(一) 撤销账户手续过于繁琐, 存款人撤户积极性不高。
按照银发[2006]71号文件规定, 存款人要办理撤户手续, 如:遗失开户许可证, 需要在当地官方报刊媒体上进行遗失公告, 由于县级本地没有官方报纸, 需要到地市级的报纸刊登, 而刊登在地市级报刊上需缴纳公告费200-450元, 且需要近一周时间。繁琐的手续和偏高的成本挫伤了存款人的销户热情。在实际工作中, 部分存款人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后, 账户已无资金或少量资金时, 往往因基本户开户许可证遗失, 不愿花钱刊登遗失公告等原因, 而不到银行办理销户手续。
(二) 同一账户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的监控手段缺失。
《办法》规定,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应向银行出具证明文件。系统要求单位在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 一份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 而在实际工作中, 存款人使用同一证明文件在不同金融机构开立专用账户时, 账户管理系统没有提示、无法识别, 只能在人民银行对账户进行全面检查时才能发现, 系统的非现场监督功能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 存款人频繁开销账户现象较突出。
一是自取消收取开户许可证手续费后, 部分存款人对开户许可证保管的重视程度下降, 丢证现象增多, 给银行账户管理造成了一定困难, 也增加了相应的工作量。二是金融机构之间业务竞争日趋激烈, 为增加存款市场份额, 甚至以发放贷款为优惠条件吸引客户, 致使部分存款人基本账户不停地“搬家”, 无形之中增加了人民银行的开户工作量和监管的难度。
(四) 对久悬账户的管理手段滞后。
一是系统仅在人民银行核准环节告知存款人存在久悬账户, 而在其他金融机构录入开户信息时不具备提示功能。二是系统与其他金融机构的行内核心系统的比对功能尚未开通, 对两个系统中账户状态不一致无法实现动态监控。
(五) 存款人恣意开立账户迅猛增长。
目前, 为使存款人“享受”不同银行机构的金融服务, 《办法》规定除了基本账户唯一性控制外, 对于其他账户没有数量限制, 存款人可以在不同银行机构开立除基本账户之外的其他账户。对此, 部分存款人特别是异地建筑施工企业和个人开立的账户数量大大增多, 只有少部分账户经常发生业务, 而大部分却成了睡眠户, 甚至有些还未曾激活, 这些账户不能及时进行清理, 必然大量占用系统资源, 降低系统运行效率, 不仅增加了系统和银行机构的压力, 也为违法资金往来提供了极大便利。
(六) 机构撤并系统不具有被撤并单位账户批量变更功能。
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 金融机构撤并力度加大, 被撤并单位账户的开户行发生转移, 而且账号将发生批量变化, 需要在系统中进行变更, 但系统的变更功能只对存款人名称、单位法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及其他开户资料, 在同一开户行下账号进行批量变更, 不能办理机构撤并带来的账户开户行和账号变化的批量变更业务。
二、完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建议
(一) 进一步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法规建设。
建议修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 在保证客户有自主选择开户银行的同时, 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 兼顾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和客户三方权利和义务。同时, 基层人民银行要加强对账户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 加大违规处罚力度, 规范账户开立行为。
(二) 适当简化账户撤销手续, 完善提示功能。
一是对需要销户的存款人遗失开户许可证, 且单位开户信息未变, 或者能提供该账户合法信息的, 可不必在报刊媒体上进行遗失公告, 出具相关证明, 声明该开户许可证作废, 并自行承担与此有关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二是完善监测功能。开发系统对客户开立和撤销账户的统计、监测和提示功能。在同一客户多次开立和撤销账户时, 系统随时进行监测和提示, 账户管理人员可及时要求客户对多次开立和撤销账户进行说明, 并提供相关资料, 这不仅有利于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也利于防止客户逃避税费等非法行为。
(三) 修改账户管理行政许可, 适当收取开户费用。
无论从人民银行对账户的日常监管、审核, 还是各金融机构对账户的受理、审查, 都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 按照成本核算原则, 人民银行应适当收取开户许可证工本费、商业银行也应收取账户管理费, 这样一方面可以引起存款人对开户许可证保管的重视, 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商业银行的效益化原则, 对非正常的开销户行为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
(四) 完善系统功能, 加强对结算账户管理的监控和动态化管理。
一是在系统中增加开户资料自动识别功能, 凡同一开户单位在开设银行账户时, 使用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账户证明文件, 系统应给予提示, 以便进行重新核实。。二是按照风险控制尽量前移的原则, 完善系统对久悬账户提示功能, 实现金融机构录入环节与销户环节的自动提示, 减少银行机构向人民银行传递资料及人民银行审核的业务量。。三是尽快开通系统与金融机构行内核心系统的比对功能, 提高人民银行非现场监管的手段和效力。
(五) 完善账户管理措施, 对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分别给予数量限制。
对单位账户数量已达到规定数量需继续开户的, 要有选择地撤销部分已开账户, 减少睡眠账户数量。就个人结算账户数量多且使用率低的情况, 完善个人结算账户定期清理制度, 如: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每月对半年内不发生结算业务的个人结算账户进行清理。针对金融机构无节制地向个人推销贷记卡, 以及客户从不激活贷记卡的实际, 进一步完善银行卡管理办法, 以减少未激活银行卡部分对金融机构和账户管理系统资源占用量。
(六) 增加账户管理系统批量变更开户行和账号的功能。
3.中国农业银行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篇三
【关键词】银行 结算账户 建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有效维护了金融秩序的稳定,但在实际工作中,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存在部分条款定义模糊,修改完善滞后,给账户管理、资金监测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主要问题和困难
(一)《办法》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1.行政处罚操作性不强。《办法》罚则中没有对存款人违反办法的具体处罚条款,实际工作中,仍有部分银行和企业单位没有遵行;对于单个银行机构违反该相关条文中多项内容的,人民银行监管中是按违反单项条款处罚,还是按违反多项条款实行累计处罚,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准确把握。
2.条款存在法律风险。一是法律和办法规定不一致给账户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行政许可期限是20日。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2个工作日,实际操作中在2个工作日完成全部行政许可存在困难,由此可能产生超过2日规定期限的纠纷。二是《办法》未把对金融机构擅自为存款人开户、不登陆账户系统开立账户的行为纳入违规行为罚则中,明确处罚规定。
3.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行政许可审批制度的改革,“三证合一”的推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发展的要求。
(二)账户的分类和管理较为复杂
一是账户的分类较为复杂。《办法》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划分成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4类。4类账户又分别作了若干具体分类,增加了存款人办理业务的难度,也使账户管理的各类档案资料较为繁杂,不便于查阅和保管。二是账户管理模式较为复杂。账户管理规定将银行结算账户分为核准类账户和备案类账户。对核准类账户根据账户性质和开户单位性质,实行分级核准制度,在实际工作中难于操作,基本流于形式。三是过度强调基本存款账户的统驭地位。没有基本存款账户就意味者没有结算的权利,存款人根本无法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违规开立和撤销账户种类繁多
1.账户开立乱象丛生。从目前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情形: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为获取项目贷款,干预对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账户及存款的调整;开户银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违规为开户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企业单位以法人或财务人员个人名义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进行资金划拨,逃避银行监管;扩大一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利用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支取和属于基本账户范围内的资金往来;以各种名目违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将单位企业公存款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储蓄账户使用,逃避监管;少数企事业单位违反规定随意出租、出借账户等现象时有发生。
2.账户变更、撤销不报告。一方面,一些单位和企业法人变更,公司更名等不到开户银行办理变更销户手续。另一方面,在存款人变更或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过程中,由于银行业务人员对账户管理办法不够熟悉,了解不深、理解不透,操作当中差错频繁。
(四)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存在缺陷
一是系统不能满足业务需求。金融机构在录入开户信息并提交后,若有错误不能进行查询修改。二是账户管理系统屏蔽了查询功能,无法控制同一存款人开立多个专用存款账户的情况。三是开户资料与账户管理系统中存储的相关信息核对、复核难以正常进行,审核工作形同虚设。四是久悬类账户销户难。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很少主动办理销户手续,加大了账户系统的运行压力。
二、原因分析
第一,对《办法》的学习宣传不够。首先,银行工作人员学习不够,内容不熟悉,对账户管理工作认识不足,责任心不强,工作中只是消极被动地执行《办法》。其次,宣传不到位,大多单位企业负责人和财务管理人员不知道《办法》,更谈不上了解和熟悉,导致产生不满和抵触情绪。
第二,利益导致银行业间不正当竞争。一些金融机构在利益的驱使下,不顾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无视银行账户管理的具体实施流程,放宽开户条件,违规提供便利,以扩大存款市场占有率。
第三,社会信用环境有待改善。目前,我国公民信用意识普遍淡薄,社会信用环境函待改善,“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氛围尚需营造,严格有效的监督制度仍需健全。
第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监管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账户管理的一部分,占据一定份额。由于多年来将监管重心放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导致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成了账户监管的“空白区”。
三、意见建议
(一)修改和补充完善《办法》
增强《办法》的可操作性,修改或删除有阻碍限制的、过时的条款,使相关规定更加明确清晰,便于操作与执行。修正《办法》与《实施方法》不相一致的规定,使之统一适用,改变无所适从的情形。修订补充《办法》中罚则内容,明确各类处罚的操作规程、处罚标准等,提高违法成本,从制度上制约违规开销户的行为,保证账户管理工作达到预期的效果。
(二)合理设置账户种类
根据市场经济发展需求和金融管理的需要,明确各类账户的性质、开户条件,合理确定各类账户的用途,简化账户分类和管理模式。
(三)严格存款人开销账户行为
调整开户准入条件,严格存款人身份确认,合理规定账户使用期限,将重点放在加强日常监控管理上,从“严进宽管”转变为“宽进严控”,加强银行账户的后续管理。
(四)强化账户管理系统的功能设计和升级
账户管理系统要服从和服务于账户管理的需要,使账户管理系统建设与账户管理要求同步,将账户管理系统与征信系统等有机地结合,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与公安、工商、财政和税务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有效地打击洗钱、偷税漏税、逃废银行债务等违法犯罪行为。不断修改完善账户管理系统中的有关功能,减轻业务人员的工作量,规范行政许可操作,提高账户管理工作的效率。
(五)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重视和强化诚信环境的建设,建立政府主导,人民银行牵头,相关部门协作,整体联动的工作体制和机制,充分发挥全社会力量,努力营造良好环境氛围,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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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农业银行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篇四
《办法》对现行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和完善: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办法》规定,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办法》管理。外币存款账户、储蓄账户和单位定期存款账户不纳入《办法》管理。二是设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划分个人与个体工商户的银行结算账户,方便个人使用各类支付工具办理转账结算。三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取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限制条件,满足存款人办理支付结算的多种需要。四是适应经济活动跨行政区域发展的需要,突破银行结算账户属地管理的原则,允许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五是突出基本存款账户的统驭地位,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以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为前提。六是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完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条件,严密开户手续,确保存款人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七是加强各类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套取现金、逃废债务、洗钱等违法违规活动。八是改进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措施和手段,实时监控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九是明确责任,严格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办法》共有七章,七十一条。分为总则、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罚则和附则。
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发言人就实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答记
者问
问:中国人民银行为什么要制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答: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对规范企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促进经济金融秩序的好转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金融改革的深化,《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需要,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对其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和完善,制定了《办法》。其必要性在于:一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格局和市场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以及资金的使用提出了新的要求;电子商务、网上支付、信用卡等新兴业务的发展,需要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等行为作进一步规范;个人经济活动日趋活跃,产生了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办理转账支付的内在需求。《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已明显滞后于金融发展的需要,需要制定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制度。二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当前,违规开立、使用银行结算账户问题仍然比较严重,一些单位利用多头开户逃税、逃债、逃贷和套取现金;不少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多头开户转移资金,甚至私设“小金库”;有的商业银行随意开户,放松监督,为不法分子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为有效遏制逃债、腐败、洗钱等违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迫切需要制定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制度。三是促进我国银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是银行开展竞争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我国支付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基础。通过制度规范,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中小金融机构的生存发展,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业务创新,以优质高效的服务吸引客户,提高中国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实力。
问:什么是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个人因投资、消费使用各种支付工具,包括借记卡、信用卡在银行或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办法》规定,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外币存款账户、个人储蓄账户和单位定期存款账户不纳入《办法》管理。外币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储蓄的基本功能是存取存款本金和支取利息,储蓄账户不具有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功能,《办法》第四十三条相应规定了“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因此,储蓄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遵守《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定期存款账户不具有结算功能,与办理支付结算的单位活期存款账户存在本质区别,因此,该类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遵守《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问: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满足经济活动各方当事人的结算需要,《办法》主要作了哪些改进?
答:为提高银行服务水平,便利多种所有制的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办理转账结算,《办法》主要作了以下改进:
一、遵循自愿原则,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考虑到存款人对其资金具有自主支配权,需要根据地理位置、结算需要、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作关系、银行的服务质量等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同时,多种组织形式、不同规模的商业银行同时并存,其服务手段、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差异,客观上也为有不同结算需求的存款人自主选择开户银行创造了条件。并且,通过存款人选择开户银行,可以促使银行根据自身特点,针对不同的客户群体,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因此《办法》规定“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据此,《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此条款一方面保护了存款人作为经济主体应有的自主选择权,也有效防范了银行间的不正当竞争和行业腐败行为。需要明确的是,一方面,存款人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与开户银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协议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存款人也不应以开户银行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为由随意转移银行结算账户。
二、明确了开立各类银行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使具有结算需要的各类组织,均可以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转账结算。一是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和其它组织,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武警部队、民办非企业组织(如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办学校、福利院、医院)等,均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同时,考虑到有些单位虽然不是法人组织,但具有独立核算资格,有自主办理资金结算的需要,因此,《办法》也允许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主要包括非法人企业(如具有营业执照的企业集团下属的分公司)、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如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等。二是取消了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限制条件,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都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且没有数量限制。三是缩小了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的资金范围。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要专户存储和使用的资金,才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四是扩大了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对象。经济活动无论持续时间长短,办理资金支付结算的前提条件就是必须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针对不同社会主体的不同经营活动需求,《办法》对工程指挥部、筹备领导小组、摄制组等临时机构,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等在异地的临时经营活动,公司的注册验资等因临时活动需要银行结算服务的存款人,允许其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三、设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方便个人使用各类支付工具办理转账结算。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汇兑、定期借记(代付水、电费等)、定期贷记(代发工资等)、借记卡等转账结算,是其基本功能,而通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信用支付工具则是它的一项重要功能。随着个人消费水平的提高,投资意识的普及,信用观念的建立,个人因买房、购车等投资、消费需要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均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由于利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是丰富个人资金结算手段,促进银行结算服务功能全面提升的必然趋势,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体现,因此,银行在防范支付风险的前提下,应大力予以组织推广。
四、突破了账户只能属地开立、属地管理的限制。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打破了原有的地域限制,越来越多的经济组织跨地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长期或频繁的异地经营活动需要在经营地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以方便办理支付结算。为顺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办法》突破了账户只能属地开立、属地管理的原则,规定单位或个人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均可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在营业执照注册地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可在经营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在异地取得借款和有其他结算需要的,可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回笼异地货款、支付异地营销开支需要的,如企业驻外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可在异地开立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专用存款账户;在异地有短期的临时经营活动的,如文艺团体在异地的演出活动、生产厂家在异地的展销活动等,可在异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问:为什么要单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答:单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原因和目的为:一是为适应个人因投资、消费等产生的各种转账结算需要,进一步扩大转账结算范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方式的多样化,个人金融业务迅速发展,个人转账支付需求不断增长,越来越多的个人需要通过银行办理结算,如支付水、电、话、气等费用,归还住房信贷款项、证券投资、购物消费等,单纯的个人储蓄账户的功能显然不能满足上述需求。二是有利于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单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将个体工商户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性资金和消费资金分别核算,有利于其规范资金管理,促进个体经济发展。并且,通过划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对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进行控制管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公款私存、套取现金等行为。三是有利于银行提高服务水平。单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后,可以促使商业银行更加重视个人零售业务的发展,大力推广个人支票、网上支付等便捷的支付手段和支付工具,改善服务水平,并能够激发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创新的积极性,根据不同客户群体的投资、理财需要提供个性化服务,提高赢利能力。四是有利于节约银行管理成本。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个人储蓄账户在功能与服务对象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个人因办理人民币现金存取开立的储蓄账户数量庞大,而因转账结算需要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数量相对较少,客户群体相对集中。《办法》单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将其同储蓄账户相分离,区别管理,降低了银行的管理成本,符合现代银行的成本效益原则。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手续较为简便,存款人既可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自主选择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单独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问:《办法》为什么将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答:当前,大多数个体工商户未以字号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多以自然人身份开立储蓄账户并用于办理经营性资金的支付结算,导致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性资金和消费性资金无法区分,既不方便其办理结算,也不利于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为解决上述矛盾,《办法》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者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此规定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一是有利于提高个体工商户的经济地位,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个体工商户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同其他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生产经营权利,其身份应受到重视,贡献应得到认可,权利应得到保障。《办法》将其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表明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将享有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相同的银行结算服务,方便了其生产经营活动。二是有利于满足个体工商户的支付结算需要,便利其经营活动,规范其财务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存在各种结算需要,具有把生产经营性资金和个人消费资金分开的内在要求。如果将其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单位支付的生产营经营资金不能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将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问:取消对开立一般存款户的限制条件,对存款人和银行有什么好处?
答:按照1994年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只有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或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方可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竞争的加剧,一方面,存款人为规避集中存放资金于一家银行可能带来的风险,希望根据自身经营特点,自主选择方便银企合作的开户银行,以接受更好的支付结算服务,需要开立多个银行结算账户。另一方面,银行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稳定的客户群作为保障,通过改进服务和业务创新,以优质、高效的服务吸引客户。因此《办法》规定,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都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存款人可自主选择不同经营理念的银行,既能充分享受多家银行的特色服务,又能适应不同的经济往来对象,更为方便地使用不同银行提供的支付结算工具和手段。同时,通过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实施有效的管理,既可满足存款人办理支付结算、管理资金的多种需要,为银行公平竞争创造条件,又能做到放而不乱,促进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创新,改进服务水平,提高中国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实力。
问:为什么《办法》强调银行要加强对存款人开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的审查?
答:当前,不法分子利用伪造、变造或过期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明文件骗取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诈骗、敲诈勒索、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为了从源头上防范和打击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存款人、银行的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办法》在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有义务提供真实、完整、合规的开户证明文件的同时,也要求银行应对存款人提交的开户申请资料及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存款人以实名开立各类银行结算账户,这正是“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的具体体现。所谓“了解你的客户”,是指银行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有效的证明文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确定客户的真实身份,完整的记录存款人的开户和交易资料信息。“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特别强调金融机构第一次与客户进行交易时,了解客户真实身份的重要性。我国已在《关于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简称《公约》)上签字,表明我国将严格遵守《公约》中关于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必须遵循的“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必须认识到“了解你的客户”是金融机构打击洗钱活动的基础。
问:《办法》从哪些方面加强了对支取现金的管理?
答:为加强现金管理,规范存款人现金收支、存取行为,限制不合理现金使用,《办法》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了对存款人支取现金的管理:
一是明确了不得支取现金的账户种类。为有利于存款人管理其资金使用,防止利用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套取现金,《办法》规定一般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为防止通过单位银行卡账户套取现金,持卡人非法占压、挪用单位资金,规定单位银行卡不得支取现金;为维护国家利益,规定财政预算外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为防止挤占、挪用投资人或交易人的投资资金,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定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专用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二是对专用存款账户中确有现金支取需要的实行区别对待。为有效控制现金使用范围,在满足存款人合理现金使用的基础上,《办法》规定,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以及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等专用存款账户在办理现金支取时,无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但必须遵守国家现金管理规定。
三是加强了对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划转资金的管理。为防止将属于单位的资金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套取现金,确保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是其合法收入,《办法》规定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资金必须提供付款依据。
四是严格对违规支取现金行为实施处罚。《办法》规定,对非经营性的违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对经营性的违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
问:《办法》采取哪些措施,防范逃债、洗钱等违规违法活动?
5.中国农业银行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篇五
2、银行结算账户按照存款人分为:C A.活期存款账户和定期存款账户 B.单位存款账户和个人储蓄账户 C.单位结算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 D.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
3、合肥市内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是:B A.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B.人行合肥中心支行
C.合肥市商业银行会计出纳部 D.人行合肥中心支行会计财务处
4、银行为存款人开立非基本账户的,应自开户之日起几日内书面通知基本账户开户行?C A.自开户之日起1日 B.自开户之日起2日 C.自开户之日起3日 D.自开户之日起5日
5、下列关于存款人开立专用账户的叙述中不正确的是:B A.基本建设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B.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C.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D.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本机构证明;
6、记载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有效证明是:A A.开户登记证 B.开户核准通知书 C.开户许可证 D.开户申请书
7、存款人的主办账户是:A A.基本账户 B.一般账户 C.临时账户 D.专用账户
8、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含展期)最长不得超过:B A.一年 B.二年 C.半年 D.三个月
9、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B A.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后10年 B.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C.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后15年 D.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5年
10.银行在结算账户的开立中,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对于此种情况,应给予该银行何种处罚?C A.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B.给予通报,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C.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D.给予通报,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判断题
1、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
2、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任一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3、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4、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1)设立临时机构;(2)异地常设机构;(3)异地临时经营活动;(4)注册验资。(×)
5、在专用存款账户中,收入汇缴账户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6、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7、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8、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地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地,应出具经营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地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地证明。(×)
9、对于不需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只要符合开立条件,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10、各商业银行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情况,对于所属营业机构和存款人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可视情节予以处罚。(×)
1、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C)
A、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那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B、中国人民银行应于3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
C、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D、存款人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2、下列关于基本存款账户开户叙述不正确的有:(ABCD)
A、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B、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本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C、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外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D、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经营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3、下列关于各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叙述正确的有:(AC)
A、基本存款账户视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B、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支取,但不得办理现金缴存;
C、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银行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使用的规定加强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收付和现金支取,不得办理。但对其他专用资金的使用不负监督责任;
D、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 付,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付不收。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这里所称的存款人是指:(ABCD)
A、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 B、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企业、事业单位; C、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其他组织、部队; D、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5、下列关于异地开立账户的叙述正确的有:(ABCD)
A、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可以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B、存款人在异地办理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可以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C、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可以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6.中国农业银行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篇六
一、集中后增加了后台集中点审批环节
与以往审批权限分散在网点相比, 账户集中后商业银行所辖营业网点所有开、变、销账户资料均须全部扫描上传到后台集中点在系统中序时排队审批。一方面营业网点增加了账户扫描工作量延长了账户审批时间, 另一方面分散的劳动量集中到后台集中点序时排队等候也延长了账户审批时间。特别是验资转基本账户的审批效率影响更大。集中前验资转基本账户, 网点待人行核准后即可自行审批转正常启用, 但集中后要等上传后台集中点审批合格后才能启用, 客户等待时间较长, 常常引起客户不满。
二、集中后账户资料要求更加严格、规范
集中管理的前提是每一个环节都要规范, 否则集中管理的效率就无从谈起, 账户集中管理也不例外, 账户集中点的职责就是要在统一标准下保证账户资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在无前台营销压力和内部合规管控日益严厉的情况下, 后台审批人员审核资料将更加严格, 要求收到的账户资料将更加合规。电子账户资料存在任何瑕疵都会退营业网点改正后重新扫描上传。
三、集中后上传的账户资料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虽然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是银行传统的基础业务, 但受人行账户管理规定多、基层柜员轮岗频繁、开户资料手续繁杂、内外部监管要求越来越高等因素影响, 账户集中点审核营业网点上传的电子账户资料往往存在“开户资料审查不严缺少证明材料”、“申请书选项缺少必填内容”、“账户信息更改不及时”、“账户户名与预留印鉴不符”、“预开户时误操作错误造成户名、性质录入错误”等问题;致使后台审批工作不能顺畅进行, 反复退回营业网点更改后再上传后台审批, 不仅影响了账户审批效率, 而且成倍增加了营业网点和后台人员的工作量。
四、集中后后台账户审批人员数量有限
账户电子影像集中后, 后台集中点配备数名后台审批人员, 审批人员通过系统收到账户影像资料后, 需要登录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查询是否存在久悬账户、信息是否一致;审核开户资料是否完整合规;通过录入账号调用核心业务系统中的客户/账户信息, 核对预开户信息录入是否正确、完整;选择存款人种类和审批种类, 标注资料类型, 录入账户资料有效期;根据审核情况录入审批意见。集中审批人员每天要对几十户账户资料进行相关流程处理, 工作量较大, 受“审批事项至迟不晚于半个工作日”制度制约, 审批人员经常要加班才能完成账户审批任务。由于商业银行人员使用较为紧张, 无法保证充足的人员从事后台审批工作, 在客观上也增加了账户的审批时间。
如何在目前的制度和流程状况下提高电子影像集中后账户的审批效率, 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 加强学习, 保持账户管理人员相对稳定
营业网点账户营销人员、经办人员和会计主管要加强人行账户管理规定学习, 特别要加强新文件、新规定和新系统的学习, 做到熟知规定、熟悉流程。在对客户营销账户开户时, 为客户提供所需资料清单及办理流程, 避免客户因材料准备不足而往返多次。同时, 最大限度地保持账户经办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 避免因轮岗造成的业务脱节和账户初审业务水平下降。
(二) 加大考核, 将账户上传质量纳入绩效考核范畴
营业网点账户经办人员要加强账户资料的初审, 会计主管要做好复核把关工作, 只有做好账户资料上传前的前期初审工作, 才能保证后续审批点顺利通过。同时, 账户集中点也要加强网点账户资料退回等管理差错的记录和定期通报, 制订账户集中管理考核办法, 加大考核力度, 将营业网点账户初审上报质量纳入经办人员和会计主管绩效考核范畴, 作为会计主管和营业机构会计工作年度考核的依据。
(三) 关注细节, 确保上传账户资料一次审核通过
后台审核人员要及时与网点账户受理经办人员沟通, 对操作中发现的问题做到及时反馈, 迅速纠偏。收集、整理上传资料中的常见问题并编制下发《结算账户开户常见问题》和《开销户注意事项提示》等相关工作要求, 做到营业网点与集中审批人员政策理解一致、标准把握一致, 从而保证审批工作顺畅, 减少资料往返时间, 提高账户一次审核通过效率。
(四) 开通账户绿色通道, 建立例外审批机制
7.中国农业银行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篇七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办发〔2007〕76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随着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因银行机构合并、分立等原因引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变动的情形日益普遍。为解决因银行机构变动引起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批量迁移问题,账户管理系统(二期)增加了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功能。现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管理规定》(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在省(区、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外资银行。
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附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六日
附件: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的业务处理,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文印发)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机构通过人民币银行结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以下简称批量迁移)业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批量迁移是指,在账户管理系统同一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辖范围内,将账户管理系统中存贮的在某一银行机构开立的单位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全部或部分迁入到另一银行机构。
本规定所称迁出方银行机构是指在批量迁移业务中迁出单位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机构;
本规定所称迁入方银行机构是指在批量迁移业务中迁入单位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机构;
本规定所称迁出方人民银行是指在批量迁移业务中迁出方银行机构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迁入方人民银行是指在批量迁移业务中迁入方银行机构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四条 迁出方银行机构负责批量迁移申请的提交;迁出方人民银行负责批量迁移申请的受理和审核;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负责批量迁移申请的核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机构可申请进行批量迁移:
(一)银行机构所属行别发生变动,引起其在账户管理系统中的银行机构代码发生变动;
(二)银行机构所属行政区划发生变动,引起其在账户管理系统中的银行机构代码发生变动;
(三)银行机构的分支机构序号发生变动,引起其在账户管理系统中的银行机构代码发生变动;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得对下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批量迁移:
(一)在迁入方银行机构开立有一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在迁出方银行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
(二)在迁入方银行机构开立有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在迁出方银行机构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
(三)在迁入方银行机构所在地开立有非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在迁出方银行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
(四)在迁入方银行机构所在地开立有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在迁出方银行机构开立的非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
(五)在迁入方银行机构所在地已存在同一名称的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在迁出方银行机构开立的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
(六)注册地(住所地,下同)与迁入方银行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城市的存款人,在迁出方银行机构开立的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
(七)在迁入方银行机构所在地已存在同一名称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在迁出方银行机构开立的QFII专用存款账户;
(八)注册地与迁入方银行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城市的存款人,在迁出方银行机构开立的QFII专用存款账户;
(九)迁移后的账号在迁入方银行机构已经存在的银行结算账户;
(十)未交回开户许可证正本或未按有关规定出具开户许可证遗失证明的存款人,在迁出方银行机构开立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银行机构在申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前,应就批量迁移相关事项,与迁入方银行机构及相关存款人达成一致性协议,并要求存款人提供需批量迁移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许可证正本或开户许可证遗失证明,制作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申请表(以下简称批量迁移申请表,见附1)及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数据文件(以下简称批量迁移数据文件)。
同一银行机构因银行机构代码变动需要进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的,对于迁移后注册地、账号不发生变动的存款人,银行机构可不与该存款人达成一致性协议,也不要求该存款人提供需批量迁移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许可证正本或开户许可证遗失证明。
第八条 银行机构批量迁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由迁出方银行机构向迁出方人民银行提出申请,报送下列批量迁移申请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一致性负责。
(一)迁出、迁入双方已签章确认的批量迁移申请表及批量迁移数据文件;
(二)需批量迁移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许可证正本或开户许可证遗失证明,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九条 迁出方人民银行应在受理迁出方银行机构提出的批量迁移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迁出方银行机构报送的批量迁移申请资料完成以下审核:
(一)批量迁移申请表中的批量迁移账户清单与批量迁移数据文件的内容是否一致;
(二)迁出方银行机构是否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提供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许可证正本或开户许可证遗失证明。
符合规定的,迁出方人民银行应在批量迁移申请表上签署审核通过的意见并签章确认,在 5个工作日内将批量迁移申请表逐级报送至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并将批量迁移数据文件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待迁移数据库。
不符合规定的,迁出方人民银行应在批量迁移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未通过的意见并签章确认,留存一份批量迁移申请表,其余批量迁移申请资料退回迁出方银行机构。
第十条 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应在收到迁出方人民银行报送的批量迁移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其完整性、合规性的审核。
符合条件的,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应在批量迁移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批量迁移的意见并签章确认,办理批量迁移业务,留存一份批量迁移申请表,并在5个工作日内逐级向迁出方人民银行和迁入方人民银行分别送交批量迁移申请表,同时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迁出方人民银行和迁入方人民银行发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成功列表(以下简称批量迁移成功列表,见附2)、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失败列表(以下简称批量迁移失败列表,见附3)的数据文件。
不符合条件的,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应在批量迁移申请表上签署不予批量迁移的意见并签章确认,留存一份批量迁移申请表,其余批量迁移申请表逐级退回迁出方人民银行。
第十一条 迁出方人民银行应在收到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同意批量迁移的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打印批量迁移成功列表、批量迁移失败列表各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迁出方银行机构;同时按有关规定留存迁移成功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许可证正本或开户许可证遗失证明,退回迁移失败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许可证正本或开户许可证遗失证明。
第十二条 迁出方银行机构在批量迁移完成后需要关闭的,应将所有进行批量迁移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资料移交迁入方银行机构;对于批量迁移失败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迁出方银行机构应及时通知相关存款人到迁入方银行机构办理撤销手续。
迁出方银行机构在批量迁移完成后继续存续的,应将所有批量迁移成功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资料移交迁入方银行机构;对于批量迁移失败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迁出方银行机构应及时通知相关存款人到本银行机构办理撤销手续。
第十三条 迁入方人民银行应在收到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同意批量迁移的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打印批量迁移成功列表、批量迁移失败列表各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迁入方银行机构;同时根据批量迁移成功列表,核发迁移成功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许可证。
第十四条 迁入方银行机构收到迁入方人民银行送交的批量迁移成功列表、批量迁移失败列表和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等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存款人领取开户许可证。
迁出方银行机构在批量迁移完成后需要关闭其银行机构的,迁入方银行机构应以迁出方银行机构的银行机构代码和操作员代码代替迁出方银行机构办理批量迁移失败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手续。对于批量迁移失败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迁入方银行机构应向迁出方人民银行报送相关存款人的销户申请资料。
第十五条 银行机构需批量迁移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就批量迁移相关事项,与迁入方银行机构达成一致性协议,并告知相关存款人。
第十六条 银行机构需批量迁移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通过先将需迁移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全部撤销,再由迁入方银行机构重新向账户管理系统申报的方式实现。
迁出方银行机构在批量迁移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需按行别或银行机构代码撤销账户管理系统中在本行别或本银行机构开立的全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向迁出方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见附4)。迁出方人民银行审核无误后将书面申请逐级报送至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审核无误后,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撤销该行别或银行机构代码下的全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8.中国农业银行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篇八
字号 大 中 小文章来源:支付结算司 2010-09-29 15:51:16
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境外中央银行(货币当局)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境外商业银行因提供清算或结算服务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业往来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法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以及境外机构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人民币资金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机构,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是指依法具有办理国内外结算等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中资和外资银行。
第四条 境外机构依法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可以申请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用于依法开展的各项跨境人民币业务。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银行应对境外机构的本、外币账户以及境外机构与境内机构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有效区分、单独管理。银行在编制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时,应统一加前缀“NRA”。
第七条 银行应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并加强对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资金流动的监测。
第八条 境外机构向银行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户申请书,并提供其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及其在境内开展相关活动所依据的法规制度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开户资料。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为非中文的,还应同时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
银行应对境外机构身份及其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九条 境外机构符合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可选择境内任意一家银行开
立银行结算账户。该银行应将相应开户资料和开户申请书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出具对境外机构身份审查合格的证明材料,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准后为其办理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手续。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境外机构身份审查合格的证明材料予以审核,对符合开户条件的颁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第十一条 境外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应使用境外机构的中文或英文名称全称,并与其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或对应的中文翻译)记载的名称全称一致,一个国家或地区境外机构的中文(或英文)名称全称应唯一。
第十二条 境外机构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已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应将特殊机构代码录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境外机构在开户后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银行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为其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境外机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在银行预留签章。预留签章为境外机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账户有权签字人的签章,没有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可为账户有权签字人的签章。
第十四条 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不得用于办理现金业务,确有需要的,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内的资金不得转换为外币使用,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 银行应按有关规定将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以及资金结算收付信息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参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文印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境外机构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
(一)境外机构开户时所依据的法规制度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设定有效期限,且有效期限届满的;
(二)政府主管部门禁止境外机构继续在境内从事相关活动的;
(三)按境外机构本国或本地区法律规定,境外机构主体资格已消亡的;
(四)其他应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形。
境外机构未及时办理销户手续的,银行应通知境外机构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之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第十八条 银行应指定人员负责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及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单独管理。
第十九条 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境外中央银行(货币当局)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境外商业银行因提供清算或结算服务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业往来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法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以及境外机构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人民币资金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机构,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是指依法具有办理国内外结算等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中资和外资银行。
第四条境外机构依法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可以申请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用于依法开展的各项跨境人民币业务。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银行应对境外机构的本、外币账户以及境外机构与境内机构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有效区分、单独管理。银行在编制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时,应统一加前缀“NRA”。
第七条银行应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并加强对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资金流动的监测。
第八条境外机构向银行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户申请书,并提供其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及其在境内开展相关活动所依据的法规制度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开户资料。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为非中文的,还应同时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
银行应对境外机构身份及其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九条境外机构符合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可选择境内任意一家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该银行应将相应开户资料和开户申请书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出具对境外机构身份审查合格的证明材料,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准后为其办理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手续。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境外机构身份审查合格的证明材料予以审核,对符合开户条件的颁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第十一条境外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应使用境外机构的中文或英文名称全称,并与其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或对应的中文翻译)记载的名称全称一致,一个国家或地区境外机构的中文(或英文)名称全称应唯一。
第十二条境外机构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已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应将特殊机构代码录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境外机构在开户后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银行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为其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境外机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在银行预留签章。预留签章为境外机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账户有权签字人的签章,没有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可为账户有权签字人的签章。
第十四条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不得用于办理现金业务,确有需要的,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内的资金不得转换为外币使用,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银行应按有关规定将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以及资金结算收付信息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参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文印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境外机构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
(一)境外机构开户时所依据的法规制度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设定有效期限,且有效期限届满的;
(二)政府主管部门禁止境外机构继续在境内从事相关活动的;
(三)按境外机构本国或本地区法律规定,境外机构主体资格已消亡的;
(四)其他应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形。
境外机构未及时办理销户手续的,银行应通知境外机构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之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第十八条银行应指定人员负责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及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单独管理。
第十九条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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