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公司业务分析

2024-08-27

财产保险公司业务分析(精选7篇)

1.财产保险公司业务分析 篇一

财产保险公司业务员个人工作总结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名普通的业务员,我入司2年以来,无时不刻的感受着财产保险文化的熏陶。在那种:以人为本,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公司精神文明的感染下,自身素质得到了快速的提高和成长,在此我衷心的感谢公司各位领导给予的关怀与帮助。同时在近两年的工作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

例如:1公司的出单系统程序比较的不给力,有时出个单子因为系统的缘故,需要客户多等将近半个至一个小时,这样一来的后果将是导致客户产生不信任感和焦躁情绪,以至于对我们业务员以后的展业造成一定影响。

2公司核保政策变动较快:对于我们业务员来说,如果业务要做的好,平时就需要有一些大客户的支持与帮助,在此情况下同样的我们也需要给予这些客户些政策上的支持与帮助,这样才能换来彼此的真诚与信任,双方都得到长足的发展。

3公司组织的培训较少:诚然如古人所云,学习知识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做业务的其实也是如此,我们需要不断的在实践中积累经验及借鉴一些好的,与时俱进的销售手段。这样我们才能不被时代抛弃及淘汰,才能为公司贡献更多的力量!

最后再此衷心的感谢各位公司给予的帮助及关怀,同时也祝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新的一年里:蓬勃发展,蒸蒸日上。祝福公司的每位员工: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2.财产保险公司业务分析 篇二

财产保险业效率是资源的配置效率, 即生产经营效率, 指财产保险公司在既定的成本下所能生产的最大产出量, 可将生产经营效率分解为纯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财产保险公司的效率是其业务竞争力集中体现, 提高财产保险业的效率是防范保险风险, 推动财产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因此, 通过对我国财产保险公司效率的评价, 探索提高中国财产保险业效率的途径, 是非常有必要的。保险效率从本质上讲, 是保险公司对其资源有效配置, 是保险市场竞争能力, 投入产出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总称。但目前我国有关研究保险效率的文献大都偏好使用一些常规的单要素指标, 难以反映保险效率的全貌。对效率的计算是进行效率评价中非常重要而又非常复杂的问题, 本文将运用以相对效率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一种非参数效率评价方法——数据包络分析法 (DEA) 来对我国的财产保险业进行效率分析。

二、数据包络分析法 (DEA) 介绍

Farre ll (1957) 在De bre u和Koopm ans工作的基础上, 提出了对多种投入企业的一种简单效率测算方法 (DEA) 。DEA是一种测算具有相同类型投入和产出的若干系统或部门 (也称决策单元, DMU) 相对效率的有效方法。其实质是根据一组输入输出的数据, 采用数学规划模型, 来估计有效生产的前沿面, 再将各DMU与前沿面作比较, 进而衡量效率。凡是处在前沿面的DMU, 其效率指标定为1, 不在前沿面的DMU称为无效率, 同时以前沿面之间的有效点为基准, 给予一个相对的效率指标介于大于0且小于1之间。DEA还可判断各个DMU投入规模的适合程度, 给出各DMU调整其投入规模的方向和程度。

如果放松规模报酬不变的假设, 技术效率可以分解为纯技术效率 (Puretechnology efficiency-PTE) 和规模效率。纯粹技术效率衡量的是当规模报酬可变时, 被考察DMU与生产前沿面之间的距离。纯粹技术效率值等于1, 表示该DMU在受评估的DMU群内以较有效的方式生产。若纯粹技术效率值小于1, 则表示其未能以有效率的方式生产, 则可称之为技术无效率。规模效率则是规模报酬不变的生产前沿与规模报酬变化的生产前沿之间的距离。在经济学意义上, 所谓最适规模就是指DMU处于平均曲线最低点时的生产状态, DMU在规模效率下, 能够实现利润或经营绩效的最佳水平。本文用SE表示DMU的规模效率, 当受评DMU的SE=1时, 表示该DMU具有规模效率值, 当受评DMU的SE<1时, 则表示不具有规模效率。处在规模无效率上的DMU既有可能是处于规模报酬递增的情况, 也有可能处于规模报酬递减的情形, 须进一步分析如下:为便于图示说明, 我们考虑单投入产出的情况, 如图1所示。OC为规模报酬不变的生产前沿, afegh为规模报酬可变的生产前沿面, 假设某企业在i点进行生产, 其技术效率TE=bd/bi

考虑了规模报酬可变因素的纯技术效率PTE=bf/bi

规模效率SE=bd/bf

即:技术效率=纯粹技术效率*规模效率TE=PTE×SE

设有n个决策单元DMUi (i=1, 2, 3, ......n) , 每个决策单元都是以m种投入生产k种产出, 分别以m维向量Xi和k维向量Yi表示第i个生产决策单元 (DMU) 的投入量和产出量。以相对效率为基础而建立的可变规模报酬模型 (VRS) 为:

Coe lli (1996) 提出了规模报酬非增区间判定模型 (non-incre as ingre turnstos cale即NIRS模型) 。即将VRS模型约束条件中Σλi=1改为Σλi≤1就变成NIRS模型。通过比较NIRS和VRS模型所得出的效率值, 即可判断被评价对象所处的区域。

如果TENIRS≠TEVRS, 对应图1中的i点, 表明被评价的DMU处于规模报酬上升区域, 其规模无效是因规模过小产出的, 可通过扩大规模来提高效率。

如果TENIRS=TEVRS, 对应图1中的j点, 表明被评价的DMU处于规模报酬递减区域, 其规模无效是因规模偏大, 需要通过缩小规模来提高效率。

三、指标的选取, 数据的来源

由于获取数据的限制, 本文选取了2个投入变量和2个产出变量进行研究, 即假设保险公司只有2种投入和2种产出, 虽然变量不多, 但是很具有代表性, 因此结果也具有一定参考意义。而假设保险公司规模报酬可变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即投入的增加、减少并不一定导致产出同比例的增加、减少。

本文选择2005年我国主要16家财产保险公司作为分析对象。

(一) 投入指标

1. 员工人数。

以《中国保险年鉴》中“各保险公司人员结构情况”表中总人数为准。

2. 费用支出。

包括手续费和营业费用。

(二) 产出指标

1. 自留保费。

自留保费=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一分保费支出。

2. 投资收入。

投资收入=投资收益和利息收入。

(三) 数据来源:

2006年《中国保险年鉴》

四、计算的结果和分析

本文应用DEA专用软件Deap2.1对上述数据进行处理并得下表:

注:规模报酬:crs指规模报酬不变;drs指规模报酬递减;irs规模报酬递增

由于技术效率=纯技术效率×规模效率, 上表中技术效率为1的财产保险公司, 如大众和东京海上保险公司无论在纯技术效率还是规模效率都为1, 说明其经营效率达到最优, 反映了这些保险公司的技术水平、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 投入与产出达到最佳匹配点, 而其他保险公司的相对效率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失。

2005年财产保险业纯技术效率达到1的公司有5家, 分别为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大众保险公司、东京海上保险公司和丰泰上海保险公司, 整个样本中有效率的一类;规模效率达到1的是3家, 分别为华泰财产保险公司、大众保险东京海上保险公司, 是样本中以相对最优规模经营的一类。没有达到规模最优的公司中, 人保、太平洋、平安、中华联合、天安、华安、永安和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处于规模报酬递减的状态;民安中国、美亚上海、美亚深圳、丰泰上海和皇家太阳处于规模报酬递增的阶段。是因为当时对外资财产保险公司在地域上和增资扩股上还有一定的限制, 所以不能以最优的规模进行经营。

规模效率不为1, 但纯技术效率为1的产险公司, 如人保、太平洋保和丰泰上海保险公司, 表示产险公司相对无效率的原因来自于规模相对无效率, 而不是投入因素未有效利用。若此公司处于规模收益递增阶段, 则应扩大其生产规模以改善其经营效率, 如人保、太平洋保险公司;若公司处于规模收益递减阶段, 如丰泰上海保险公司, 则应缩小其生产规模以改善其经营效率。

纯技术效率不为1, 且规模效率不为1的产险公司表示公司相对无效率的原因来自于两个方面:投入因素的未有效利用, 并未以最适的规模来经营。因此, 要改进这些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

从上表数据可以看出, 财产保险公司的相对低效, 其原因及提高效率的措施如下:

首先, 过度投入, 经营粗放。经营的集约化程度不够, 主要表现在冗员过多和费用支出不合理方面, 由此造成了效率不高。这在冗员方面体现得尤为突出。营业费用偏高是目前国内保险公司普遍面临的问题之一。措施一是提高员工素质, 减员增效。我国财产保险采用的间接销售形式包括兼业代理、专业中介机构、个人代理。尽避财务制度中有明确规定, 但迫于市场扩张的压力和不同代理人的需要, 保险公司对代理人的实际支付较高比例的代理费。虽然《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中有“保险公司不得以直接冲减保费或现金方式向保险兼业代理人支付代理手续费”的规定, 但公司仍存在许多违规操作。如转增其他费用, 这就增加了总费用支出。措施二是各财产保险公司应采取与经营环境相适应的措施, 改善经营。各家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安全意识要“归位”, 这是抑制恶性竞争和控制费用支出的根本所在。措施三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起一系列健全有效的制度约束, 包括委托代理制度、财务制度等等。除加强公司的自我约束外, 共同参与行业自律和适时有效的监管引导也是必不可少的。通过以上措施切实解决好经营费用和手续费支出过大的现状。

第二, 投资环节较薄弱, 投资收入不足。除少数保险公司外, 财产保险公司的投资收入不够理想, 甚至有收益为负的公司。如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 其投资收入远远不足。提高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的不仅能增加公司的收入, 还能降低保费, 缩小与国际保险市场上的差距。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技术主要有两个方面。措施一是增加投资途径。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已经逐步扩大了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 如允许保险资金以直接方式入市;允许中国保险业投资企业债券的范围, 由只允许投资三峡、铁路、电力、移动通信等中央企业债券, 扩大到自主选择购买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发行, 且经监管部门认可的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 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的比例由目前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提高到20%。措施二是提高投资的安全, 增加投资收入。保险资金的投资运作不同于单纯的投资, 需要考虑到保险产品的现金流问题和做好资产负债的匹配, 所以技术要求高于一般的投资, 这就要求公司培养和引进综合人才。

参考文献

[1]李美娟陈国宏数据包络分析法的研究与应用[J]中国工程科学2003 (6)

[2]挥敏李心丹基于方法的保险公司效率分析[J]现代管理科学2003 (3)

[3]赵旭关于中国保险公司市场行为与市场绩效的实证分析[J]经济评论2003 (4)

[4]李克成国内寿险公司经营效率实证分析[J]保险研究2005 (2)

[5]张健华我国商业银行效率研究的DEA法1997-2001年效率的实证分析[J]金融研究2003 (4)

3.财产保险公司业务分析 篇三

【关键词】财产保险  银保  储金  洗钱

一、引言

近年来,财产保险公司不断进行业务创新,财产保险公司银保储金类业务作为创新型保险品种之一,每年呈快速增长态势。在财产保险公司银保储金类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其潜在的洗钱风险也在不断增大,财产保险公司银保储金类业务的洗钱特点、洗钱风险点及防范措施值得进一步探讨。

二、财产保险公司银保储金类业务洗钱特点

(一)保障性

财产保险公司银保储金类业务作为创新型保险品种,具有传统保险业务的保险功能,能够给投保人带来一定的财产保险保障。不法洗钱者通过财产保险公司银保储金类业务洗钱,在实现洗钱的同时,同样也为其财产带来一定的保险保障。

(二)收益性

财产保险公司银保储金类业务满期给付时,不法洗钱者除拿回本金外还能获得比银行同期定期利息稍高的利息收益,而财产保险公司传统业务更多的是保障功能,财产保险公司传统业务满期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归保险公司,相比较财产保险公司传统业务,银保储金类业务更适合不法洗钱者洗钱选择,洗钱风险更大。

(三)低成本性

通过财产保险公司银保储金类业务洗钱一般不会蒙受本金损失,犹豫期退保可以退还全部本金;中途退保即过了犹豫期但还未满期退保,投保人给保险公司说明原因出具申请后,除了没有利息收入外,通常也不会蒙受本金的损失,这一点不像人寿保险业务和传统财产保险业务中途退保将蒙受较大本金损失。对于人寿保险业务和传统财产保险业务来说,洗钱成本更低,更容易受到不法洗钱者的亲昧。

(四)隐蔽性与复杂性

不法资金通过财产保险公司银保储金类业务进行清洗,就要通过银行和保险两种渠道和银行转账及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业务等两种业务进行资金清洗,增加了不法资金清洗的隐蔽性和复杂性,更能掩饰和隐瞒资金的来源。

(五)便捷性

财产保险公司银保储金类业务通常保险期限在1—5年,相对于人寿保险业务被保险人要到六十岁保险才到期而言,财产保险公司银保储金类业务由于期限短,趸交保费金额大,退保容易且一般不蒙受资金损失,对于不法洗钱份子来说,洗钱更具便捷性。

三、财产保险公司银保业务洗钱风险

(一)犹豫期或中途退保洗钱风险

不法洗钱者将非法资金以趸交财产保险公司银保业务保费,然后在保险犹豫期进行退保或者在中途通过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以免受本金损失或中途不计资金损失进行退保的方式,实现非法资金的清洗。

(二)理赔洗钱风险

不法洗钱者将非法资金以趸交财产保险公司银保储金类业务保费,然后通过保险标的发生事故或人为制造事故,获取或骗取保险公司理赔金的方式,实现非法资金的清洗。

(三)满期给付洗钱风险

不法洗钱者将非法资金以趸交财产保险公司银保储金类业务保费,然后通过满期给付的方式,收回本金和获取利息收益,从而实现不法资金的清洗。

(四)通过虚构保险标的洗钱

不法洗钱者通过虚构保险标的,将非法资金趸交财产保险公司银保储金类业务保费,以犹豫期或中途退保或持有到期的方式,实现非法资金的清洗。

四、财产保险公司银保储金类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执行不到位

目前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普遍存在重业务轻管理的现象,以业务发展作为企业发展的生命线,在日常工作中未将反洗钱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以致总公司制定的各项反洗钱内控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使不法洗钱者有机可趁。

(二)未有效采集客户职业信息

目前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职业信息采集方面普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登记客户职业信息。从抽查的情况看,纸质投保申请单大多未登记客户的职业信息,银保储金类业务核心系统也普遍存在未登记客户职业信息的情况。二是客户未在纸质投保申请单填写职业信息,而核心业务系统对客户职业信息进行了登记,这类客户的职业信息通常由银行出单人员随意填写。三是财产保险公司采集上的客户职业信息无法反映客户所处的行业和职级,不利于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和可疑交易甄别分析工作。

(三)未采取有效措施核实保险标的的真实性

目前财产保险公司银保储金类业务保险标的都为客户填写,合作银行和财产财产保险公司在客户投保时均未对保险标的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且财产保险公司在退保和满期给付两个环节也只是核对客户投保信息也未采取措施对保险标的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只有涉及理赔时,财产保险公司才对保险标的的真实性进行核实。这为不法分子通过虚构保险标的进行非法资金清洗提供可趁之机。

(四)划分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有效性不足

财产保险公司能够对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进行划分,但是有的财产保险公司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由合作银行在出单时进行划分,由于合作银行出单人员未按照财产保险公司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制度进行划分,划分很多程度上具有随意性。而财产保险公司也未对合作银行出单人员划分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进行审核和调整,导致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流于形式,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有效性不足。

(五)未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客户资金来源

财产保险公司银保储金类业务目前都是趸交方式缴纳保费,趸交保费通常较大,通常在几万到几百万之间,甚至有时高达数千万。财产保险公司对投保金额较大且触及财产保险公司高风险标准的客户未采取有效措施对客户资金来源进行了解。

(六)系统建设滞后于业务发展

财产保险公司银保储金类业务发展迅速,然而反洗钱系统却明显滞后于业务发展,加之有的财产保险公司反洗钱系统与核心业务系统未进行有效对接,不能抓取银保储金类业务可疑交易数据,银保储金类业务数据需要人工录入反洗钱系统才能抓取可疑交易数据,一旦人工未将银保储金类业务数据录入反洗钱系统,系统就无法抓取银保储金类业务可疑交易数据,导致资金监测漏洞。

(七)黑名单数据库没有嵌入核心业务系统,不能对黑名单进行实时监控和预警

目前财产保险公司普遍存在黑名单数据库未嵌入核心业务系统,不能对黑名单实现实时监控和预警,目前财产保险公司黑名单监控通常在分支机构采取纸质名单监控,若分支机构未发现黑名单人员为其办理业务,则反洗钱系统能够将该笔交易抓取出可疑,由总部进行监测分析及采取相关处理措施,这为财产保险公司为黑名单人员办理业务提供了一定的操作空间,影响黑名单的有效监控。

(八)银保业务人员对银保储金类业务洗钱风险认识不足,业务素质亟待提高

目前财产保险公司银保储金类业务人员无论是中高级管理层还是一般人员没有意识到银保储金类业务是财产保险公司的洗钱高风险业务,银保储金类业务人员普遍认为银保储金类业务的客户是银行的客户,投保的资金都是从银行转账来的,银行核心业务系统和反洗钱系统相当完善,银行要求严格且银行员工素质高,银行客户身份识别肯定到位,客户身份资料保存肯定齐全,大额由银行报送,且银行也进行了可疑交易监测,对客户资金来源、用途都进行了了解,银行做了可疑交易监测,财产保险公司再做监测也是重复工作,银保储金类业务存在的洗钱风险较低。财产保险公司银保业务人员没有认识到即使银行对银保储金类业务进行了可疑资金监测,财产保险公司也必须对银保储金类业务资金进行监测,因为银行业与保险业可疑交易监测模型与指标是不同的。同时银保储金类业务人员反洗钱业务素质普遍不高,重业务开拓,轻洗钱风险控制,业务素质亟待提高。

五、对策建议

(一)加强考核,强化制度执行力

财产保险公司通过加大考核力度,将制度执行情况与员工工资挂钩,通过量化考核的奖惩措施来约束员工的行为,以实现制度的有效执行。

(二)有效采集客户职业信息

财产保险公司通过完善各类业务申请书或业务凭证及核心业务系统的要素设计以及采取有效的措施采集客户的职业信息,使采集的客户职业信息能够真实的反映客户所处的行业、职务和职级信息,为客户身份识别和可疑交易甄别分析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持。

(三)采取有效措施核实保险标的的真实性

通过核查保险标的的有效证明文件及到相关主管部门核实等措施,加大在投保、退保、满期给付等环节对保险标的的真实性核实,防范客户通过虚构保险标的进行洗钱的风险。

(四)强化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管理

完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系统,在系统划分的基础上,要有人工参与。对那些目前依靠银行人员在投保时进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财产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一定要对银行人员划分的客户风险等级进行审核,对银行划分的不符合公司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要及时调整,以提升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的有效性。

(五)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客户资金来源

财产保险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投保金额大、触及公司高风险标准的客户资金来源进行了解,以防客户通过银保业务进行非法资金清洗。

(六)加强系统建设,完善系统功能

完善核心业务系统和反洗钱系统功能,使反洗钱系统与核心业务系统进行有效对接,实现反洗钱系统抓取的数据能够涵盖所有业务,确保反洗钱系统能够抓取银保储金类业务可疑交易数据,堵塞资金监测漏洞。

(七)加强黑名单监控和管理

建立健全黑名单管理系统,使黑名单数据库嵌入核心业务系统,以实现对黑名单的实时监控和预警,提升黑名单监控的有效性。

(八)加强培训,提升员工业务素质

重点加强对银保储金类业务洗钱风险点和洗钱方式、洗钱手法方面以及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保存、可疑交易甄别分析等日常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升员工对银保储金类业务洗钱风险的认识和业务素质,在日常工作中更加关注薄弱环节以消除薄弱环节的风险隐患,进而提升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

4.财产保险公司业务分析 篇四

交强险的退保要求,在保单条款后有明确说明,具体如下: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被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

也就是说,退保交强险必须是被保险车辆发生了过户转卖或者是停驶、被盗了才可以退保。客户前往安盛天平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交强险的退保,会被告知需要提供交强险保单和强险标志。现在多家公司都对于交强险的退保加强了管理,严格要求客户提供齐全的退保材料。如:车辆过户证明的复印件(转籍证明或机动车信息登记证书)或者车辆退牌证明的复印件、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原件、被保险人银行账号、退保申请书以及保单及强险标志。如果车辆是在本市过户未转籍外地,安盛天平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是要求客户提供下家投保的交强险保单复印件才能办理交强险退保的。

可能客户会有疑问,交强险退保流程好像麻烦了点,原因何在呢?由于是强制性保险,对于每辆行驶在马路上的车辆都被要求投保有交强险。所以保险公司在处理交强险的退保时,会更加严谨。作为客户来说需要配合安盛天平财产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当然也需要广大客户的理解。

一般客户都会选择把交强险与商业险在完成了车辆过户手续以后,前往安盛天平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办理退保。在这里提醒大家,车险退保一般都是按天计算的,也有个别公司可能以月度来结算退保费用。如果车辆交给了二手车交易市场但又不能立马找到下家出售,被保险人在确定车辆肯定不再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把商业险先行退保,获得更多一些的保费退款。其实,对于二手车的交易涉及到的车险保单利益,除了办理退保手续外,也可以由车辆的上下家在达成共识后做过户批改处理。交强险的保费并不高,所以当保单使用了较长时间后,可获取的退保保费也不多。有些车主会选择将保单一起过户给下家。只需准备好新发的行驶证、上下家身份证以及过户申请书就可办理。

5.财产保险公司赔付率分析与比较 篇五

【摘要】赔付率按核算体系可分为会计制赔付率和业务制赔付率两大类,业务制赔付率又可细分为承保制赔付率与事故制赔付率,各赔付率根据核算方法又有多种计算方式。虽然目前国内各财产保险公司都通过赔付率对业务经营情况进行分析,但对于赔付率特别是近两年新出现的几种赔付率并非十分了解,所以本文就财产保险公司使用的赔付率做一系统的分析和比较,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键词】满期保费,会计制,承保制,事故制,赔付率

简单来讲,财产保险公司赔付率为赔款金额与保费金额的比率。但赔款可能是一定时间段内的赔款,也可能是某一批保单的赔款。根据赔款与保费的匹配关系可以将赔付率分为三大类:会计制赔付率(CALENDAR YEAR LOSS RATIOS)、承保制赔付率(POLICY YEAR LOSS RATIOS)及事故制赔付率(ACCIDENT YEAR LOSS RATIOS),我们可以根据不要的需要使用不同的赔付率。

一、会计制赔付率

会计制赔付率统计的是在某一时间段内的赔款与保费的比率,赔案立案的时间与保单核保通过的时间在同一时间段。根据其所使用的赔款、保费的不同,又可分为已决赔付率、会计赔付率、实际赔付率(也称为简单赔付率)、历年制赔付率等。其计算公式分别如下:

综合赔付率说明:

1.综合赔款支出=本年赔款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分保赔款支出-摊回分保赔款-追偿款收入;

2.自留保费是指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保费支出的净额。

已决赔付率是按业务数据进行统计的赔付率,已决赔款中包括已决未付赔款,净保费包括应收保费。会计赔付率与实际赔付率是按财务数据进行统计的赔付率,赔款仅限于赔款支出科目中已支付的赔款,保费为保费收入科目中的保费数据。实际赔付率的赔款与会计赔付率一致,保费为保费收入中的实收保费。

历年制赔付率是统计区间内所有已决赔款及新增未决赔款与所有保单(包括统计区间内起保和统计区间前起保的保单)在统计区间内生成的满期保费的比率。

综合赔付率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03年02月20日《关于印发的通知》(保监发

[2003]20号)中规定的一种赔付率计算方法,实质为统计区间内自留赔款与所有保单(包括统计区间内起保和统计区间前起保的保单)自留保费在统计区间内生成的满期保费的比率。

二、承保制赔付率

承保制赔付率也叫保单制赔付率,其保费为统计区间内生效的保单(不包括统计期前

起保的保单)在某一时点前的满期保费;赔款为该时间段内有效保单对应的截止到此时点时所有的已未决赔款。在统计时必须注意两个与时间有关的概念,一是统计区间,二是截止日期。统计区间限定保单范围,截止日期限定统计区间内生效保单的已、未决赔款及保费。所以在统计时,首先应先确定统计区间内生效的保单,再统计出这些保单到截止日期的满期保费、已决赔款和未决赔款数据,然后才能算出满期赔付率。公式如下:

使用该赔付率应注意特别注意截止日期。截止日期越靠后,对该时间段内保单的统计也就越接近真实的赔付率。如果将统计区间限定为某一,即为某保单的满期赔付率。如:统计区间设为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截止日期为2006年6月30日,统计出来的当期满期赔付率为截止2006年6月30日的2005保单的满期赔付率。

三、事故制赔付率

事故制赔付率,也叫意外制赔付率,是按出险时间口径统计已、未决赔款的赔付率,是一时间段内所有出险的赔案的已未决赔款的合计数与所有保单(包括统计区间内起保和统计区间前起保的保单)在该时间段内产生的满期保费。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在某一统计区间内出险的事故并不一定在该时间区间内报案及估损立案,所以为保证将该统计区间内所有出险的事故全部统计在内,应将截止日期尽量靠后。

四、各赔付率的优缺点及适用范围

已决赔付率与会计赔付率可大体判断业务增长速度与赔款支出增长的速度比,如果赔付率不断加大,说明赔款的增长速度超过保费的增长速度,反之,说明保费的增长速度超过了赔款的增长速度,实际赔付率反映的是现金流量的大小。由于已决赔付率、会计赔付率和实际赔付率的赔款与保费不完全对应相同的保单,不能对业务的承保质量进行判断,而且都没有考虑未决赔款(包括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及IBNR),所以无法了解统计区间内公司承保利润及承保质量等情况。目前此三种赔付率基本上已经被淘汰,而历年制赔付率、综合赔付率、承保制赔付率及事故制赔付率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历年制赔付率特点是能及时知道不考虑未分摊营业费用、税金及分保因素的承保情况,可以大体判断在该时间段内的经营效益,但赔款和保费在保单方面并非完全对应,难以据之判断承保质量。

综合赔付率综合考虑了分保及未决赔款(包括IBNR)因素,准确反应了某一时期内整体经营情况及承保利润。但数据有一定的滞后性,不能随时得到相关数据,一般用于保险公司季度、半年及的经营考核,而不用于即时考核及业务监测。另外,由于数据受再保影响,该业务指标不适用于承保结构分析。

承保制赔付率的保费及赔款均来自相同的保单,而且承担的风险也通过1/365法分摊到了每一天,未起保的保费作为未到责任准备金处理,不确定为收入,所以在全年风险平均分布的情况下,该赔付率与承保期满、所涉及赔案全部结案的情况下与真实的赔付率相等。所以该赔付率特别适合于用于业务承保质量和某一类业务承保利润的分析及承保结构进行分析,常用于风险分级和费率厘定和调整方面。由于此赔付率对应的保费是该时间段内起保保

单在该时间段内生成的满期保费,并非该时间段内的所有保单的满期保费,所以不能用于核算该时间段内的经营效益。如果统计期前没有承保理赔数据,那么该赔付率将等于历年制赔付率。

事故制赔付率考虑了在统计区间内出险但在未在统计区间内立案确认的未决赔款,所以由于损失数据准确,所以此种赔付率有利于及时准确的对损失数据进行分析,从而分析业务质量和拟定纯费率。如果所有当期出险的案件全部在当期准确立案,那么该赔付率将等于历年制赔付率。

五、赔付率修订建议

6.中国财产保险市场竞争分析报告 篇六

作者:佚名情报来源:金融与保险点击数: 102更新时间:200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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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业入世过渡期已经结束。入世以来,保险业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国内财险市场主体有了快速的增长,新公司的成立、分支机构的扩张,带动了国内财险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竞争性的市场结构是保险公司开展竞争的舞台,是保险公司提升竞争力的外在动力,是促进保险业快速健康发展的外部条件。

1国内市场上的商业财产保险公司

财产保险公司是指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财产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入世以来,国内财险市场主体的数量快速增长(表1)。截至2005年底,国内市场上共有财产保险公司35家。其中,美亚上海、广州和深圳 3家分公司统计为1家公司。

从1996年至2000年间,国内一直没有再增设新的内资财险公司。2001年,中保国际在内地成立太平保险公司,开始“恢复国内保险业务”。2003年,中国再保险公司在重组改制过程中,设立了中国大地财险公司。1992年至2004年间,外资财险公司的发展速度相对乎稳,平均每年成立一家外资财险分公司。2004年,保监会批准筹建多家财险公司。上海安信、永诚财险、天平保险、安邦保险、阳光财险、渤海财险和都邦财险等多家财险公司已经于2004年和2005年先后正式开业,财险公司又进入新一轮快速发展阶段。

在监管机构的积极推动下,在保险公司的积极努力下,保险公司的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深化,内在素质不断增强。随着中华联合完成重组改制,内资财险公司全部转为股份制企业。新成立的内资保险公司均采取了股份制的组织形式。

2国内财险市场总体竞争格局分析

截至2005年年底,国内市场上已经正式开业的商业性财险公司共有35家,其中外资公司13家。以2001年以来的公开数据为基础,可以分别计算财险市场保费收入等指标历年来的 CRn和H值,分析国内财险市场竞争格局的演化情况。

2.1 2001年至2005年国内财险市场集中度(CRn指数)分析

2005年是国内财险业高速发展的一年。新兴中小型内资财险公司加快了市场扩张速度,导致了财险市场集中度的下降。2005年是近几年以来,市场集中度下降最快的一年。2001年至 2005年,国内财险市场保费收入集中度CR3和CR5.从中可以看出,2001年以来,国内财险市场保费收入集中度呈现逐步下降的趋势,特别是 2003年和2004年这两年,随着新兴主体的增加和分支机构的扩张,市场集中度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但是,对照贝恩分类方法和日本通产省分类方法,国内财险市场仍然属于“寡占I型”或“极高集中寡占型”市场结构。美国财险市场是一个竞争比较充分的市场,2003年净承保保费收入排在前四位的公司的市场份额总计为28.6%(01)。通过横向比较来看,也可看出国内财险市场的集中度偏高。

从国内财险市场具体的市场份额变化情况来看,保费收入排名前三位的公司一直没有变化,排名第四至八位的公司则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表3)。国内财险市场上,保费收入前三名一直为人保财险(2003年以前为“中国人保”)、太平洋财险和平安财险 3家公司所占据。第四至八名的市场份额争夺则比较激烈:华泰在2001年排名第四,2005年已经被挤出前八名;中华联合(2002年以前为“新疆兵团”)4年来排名持续上升,2005年已经跻身第四名;天安、永安、华安、大众等4家公司保费收入排名有升有降。

2.2国内财产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

从国内财险公司的经营现状来看,可以从市场份额和经营区域两个维度来判断某家公司的市场地位。市场份额是企业市场地位的直观体现。2005年国内务财险公司市场份额排名见表4。但是,市场份额的高低不仅与公司的经营历史和业务扩展能力有关,也受到经营区域的约束。

在2004年以前,受产业政策的影响,保险公司的经营地域是存在差异的。例如,一些中小型内资财险公司,在成立之初就定位为“区域性公司”;外资财险公司大多采取分公司的组织形式,只能在一个省(市)范围内开展保险业务。根据2004年实施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在满足资本金和偿付能力要求的前提下,保险公司的经营区域不再受限。这项政策限制取消后,中小型内资财险公司明显加快了市场区域的扩张速度。由于新法规生效时间还比较短,还未对市场格局产生实质性的改变。

在国内市场上经营历史最长的、分支机构数量最多的人保财险公司占据50%以上的市场份额。太平洋财险、平安财险和中华联合近几年的分支机构发展速度很快,市场份额相当,但与人保财险还具有较大的差距。大地财险和安邦财险的机构建设速度也很快,但是,由于成立时间较短,业务还没有达到应有的规模。农业保险公司在发展初期,其经营地域还不会迅速向全国扩张,而且由于业务特点的原因,农险公司不会对财险市场格局产生大的冲击。其他内资公司的经营地域也都还非常有限,外资财险公司目前也只在1至3个地区开展业务,这类公司具备进一步发展的潜力。

3国内财产市场竞争格局展望

2004年以来,国内财险市场准入机制的变化及各类公司的发展战略调整,正推动着市场格局的变化。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条件降低,新兴财险公司将进入快速增长期和扩张期。保险业入世过渡期已经结束,财险公司经营地域限制已经

完全取消。2004年新修订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删除了以前将保险公司分为全国性和区域性的规定,将设立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金要求统一规定为2亿元人民币,并提高保险设立公司分支机构的自由度。保险公司以法定最低资本金额即2亿元人民币设立的,在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级区域内首次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增加资本金至少人民币2000万元。保险公司资本金总额达到人民币5亿元,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增设分公司可不再增加资本金。比原规定要求的额度5000万元和15亿元有了大幅度的降低。以资本金和偿付能力作为基本要求,使得市场准入机制更加科学合理,有助于促进保险业和保险公司的发展。在新的市场准入政策引导下,中小型保险公司开始加快扩张步伐,大批新公司开始筹建。市场原有的“区域性”保险公司和新成立的公司,都开始构建全国性经营网络。

随着经营区域的扩展,新兴财险公司和中小型财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将得到释放。通过净资产占比与市场份额之间的比较(表4),可以看出各财险公司的业务发展成熟程度。人保财险、中华联合、天安、华安和永安公司的市场份额已经超过净资产占比,业务发展比较成熟,资本金得到充分利用;太保财险、大地财险、大众和太平的市场份额与净资产占比大体相当,表明其业务发展已经达到一定规模;其他新兴财险公司,特别是外资财险公司的市场份额还远低于其净资产占比,表明这些公司还蕴藏着巨大的承保能力,还有较大的业务扩张的空间。

随着新兴公司承保能力的释放,市场集中度会进一步下降。2004年以来,新成立内资财险公司,给财险业新增了58亿元的资本金,占国内财险业净资产总额的比例已经接近16.43%(以各财险公司2004年末净资产为基础)。如果这些新兴公司达到有效的保费规模,市场格局将会发生较大的变化。与此同时,外资财险分公司纷纷开始申请由“分公司”改建为“子公司”,以降低其增设分支机构的资本要求。中银国际和香港民安的申请已经得到批准: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改建为独资子公司,改建后的公司名称为“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保监国际[2004]800号);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改建为独资子公司,改建后的公司名称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保监国际[2004]801号)。2005年,经保监会批准,韩国三星火灾上海分公司改建为韩国三星火灾海上保险(中

国)有限公司;日本财险大连分公司改建为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外资财险公司改建为“子公司”后,有可能会凭借其资本优势加快市场扩张速度,凭借其技术优势提供创新型产品,有可能会在短期内挤入第三类公司之列。当然,外资财险公司的区域市场选择和业务领域定位及其对整个市场的影响还需进一步观察。

与发达国家(地区)保险市场相比,国内财险市场的竞争程度还比较有限。但是,入世以来,国内保险市场逐步放开,保险主体迅速增加,市场竞争日渐加剧。竞争性的市场格局逐步形成并且还在不断深化,市场集中度还会进一步下降。在竞争性的市场上,财险公司追求“持续生存和发展”的愿望从未像现在这样强烈

7.财产保险公司业务分析 篇七

一、文献综述

国外学者运用计量模型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预测的研究由来已久。Trieschmann and Pinches (1973) 、Pinches and Trieschmann (1974) 和Harmelink (1974) 运用MDA模型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了预测研究。Grace, Harrington and Klein (1998) 运用非线性的Logistic模型进行偿付能力的预测研究, 实证表明, 运用Logistic模型进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预测效果良好, 同时有助于寻找对偿付能力预测有利的财务指标。Kim, Anderson, Amburgey and Hickman (1995) 基于保险精算的风险理论建立了动态的风险模型Hazard模型进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预测。Brockett, Cooper, Golden and Pitaktong (1994) 则利用人工神经网络进行财险公司偿付能力预测, 并基于同一组数据分别使用人工神经网络与MDA模型进行检验, 发现人工神经网络在偿付能力预测方面明显优于MDA模型。

国内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预测的研究起步较晚。吕长江、周县华、杨家树 (2006) 运用MDA模型和Logistic模型对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恶化进行了预测研究。结果表明, 两个模型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提前1—2年预测时效果良好, 其中MDA模型要优于Logistic模型。

王艳、爱新觉罗艺文、颜静雅 (2011) 采用Logistic回归模型作为研究模型进行财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预测研究, 研究表明偿债能力、盈利能力、成长能力及准备金风险衡量指标对财险公司偿付能力异常有显著影响。尚颖、李浩然、贾士彬 (2011) 运用三元模型分析方法即有序响应模型进行我国财险公司偿付能力预警机制研究, 结果显示, 预测的准确率达到85%左右, 预警机制的建立是有效的。到目前为止, 我国学术界对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预测的研究还十分有限, 本文选用决策树模型作为研究模型进行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预测的实证研究, 以期获得深一步的研究结论。

二、指标选择、样本选取及数据来源

(一) 预测指标选择

本文根据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特点, 充分考虑了新会计准则出台后财产保险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体系及内容的变化, 同时结合数据的可获得性, 选取了16项财务指标作为进行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预测的预测指标 (见表1) 。这些指标从偿债能力、资本机构、盈利能力、经营风险、成长能力和准备金充足性六大方面较全面地反映了财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

(二) 样本选取

新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于2008年7月10日颁布, 其中第三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 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本文将偿付能力充足率大于等于100%的财产保险公司界定为偿付能力充足的保险公司, 将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的财产保险公司界定为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

本文对财产保险公司进行提前两年的偿付能力预测。提前两年的样本中包括2010年39家财产保险公司, 2009年36家财产保险公司, 2008年29家财产保险公司, 共计104个样本数据。通过计算每一家财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 得出提前两年预测的104个样本中, 偿付能力充足类公司样本数为82个, 偿付能力不足类公司样本数为22个。

(三) 数据来源

本文的数据来源为2007—2011年《中国保险年鉴》。关于财产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及认可负债, 本文是根据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及有关规定来计算的, 进而得到财产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关于财产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 本文是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给出的财产保险公司最低资本评估标准来计算的。其中, 对于从资产负债表中无法获知的情况, 给出了如下的假设:

1. 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为认可资产, 以账面价值的95%作为其认可价值。

2. 逾期3个月内的应收利息在总应收利息中的占比为99%, 为认可资产, 认可价值为账面价值, 其余的为非认可资产。

3. 应收保费的账龄均小于12个月, 认可价值为账面价值的50%。

4. 账龄小于9个月的应收分保账款在总应收分保账款中的占比为75%, 为认可资产, 认可价值为账面价值, 其余的为非认可资产。

5. 固定资产按90%确定为认可资产, 以账面价值与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19%孰低的原则确定其认可价值。

6. 应付债款为资本性负债, 按50%的比例折算确认为认可负债, 并以折算后的账面余额作为其认可价值。

三、实证分析

(一) 实证步骤

1. 被解释变量

本文用Y表示虚拟的分类变量, 代表偿付能力充足率。如果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 则偿付能力不足, Y取“1”;如果偿付能力充足率等于或高于100%, 则偿付能力为充足, Y取“0”。

2. 解释变量

本文将对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情况具有预测作用的财务指标设为解释变量X。本文选取了16个财务指标作为预测变量, 分别记为X1—X16。分别代表资产负债率、负债经营率、营运杠杆、毛保费规模率、资产利润率、利润率、资金运用收益率、费用率、赔付率、应收保费率、再保险率、自留保费增长率、保费收入增长率、所有者权益率、准备金与所有者权益比率、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率。

3. 样本选取方法

样本中解释变量取第t-2年的值, 而被解释变量取第t年的值, 这样建立的模型就可以提前两年预测财产保险公司是否会陷入偿付能力不足的困境。对财产保险公司进行提前两年的偿付能力预测, 所得到的样本中偿付能力充足的样本数据远多于偿付能力不足的样本数据。为避免出现挖掘过分追求总体预测准确率的现象, 提高对偿付能力不足的财产保险公司的预测准确率, 我们运行SAS程序, 将偿付能力不足的样本进行复制, 使偿付能力充足样本数量与偿付能力不足的样本数量相同。然后将数据随机的分成两组, 第一组称为训练样本组, 第二组称为检验样本组。

4. 模型选择与建立

本文选择数据挖掘中的分类预测的决策树模型进行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预测。决策树模型的基本的思路是反复地利用信息增量方法进行样本分割, 直到不能再分割, 或者达到事先的约定为止。然后, 沿着决策树的树系结构, 我们就可以写出决策树模型的预测规则。决策树的预测规则由一系列的预测结论组成。

5. 各指标预测偿付能力不足的信息含量排序

本文用信号-噪音比差方法作为预测指标的预测信息含量的分析方法, 可以得出各指标预测偿付能力的信息含量排序。通过决策树树状图, 可以获知指标的最佳分割点。对于正指标 (指标值越大越好) 来说, 指标小于最佳分割点, 即判定为偿付能力不足。对于负指标 (指标值越小越好) 来说, 指标大于最佳分割点, 即判定为偿付能力不足。指标的信号-噪音比差=指标的信号比率 (A1/A) -指标的噪音比率 (B1/B) , 其中A1表示通过该指标判定为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在指定期限内的确偿付能力不足的样本数量 (信号数) , A表示偿付能力不足公司总的样本数量;B1表示通过该指标判定为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偿付能力充足的样本数量 (噪音数) , B表示偿付能力充足公司总的样本数量。如果指标的预测能力强, 则信号-噪音比差值较大, 如果指标的预测能力弱, 则信号-噪音比差值较小。通过计算每个指标的信号-噪音比差, 可以得到各指标预测偿付能力的信息含量, 进而可以对各指标的预测能力进行排序。

(二) 预测结果

1. 提前两年偿付能力预测结果 (见表2)

2. 决策树树状图及判别规则

if X1<0.75641 and X5<-0.25909 then Y=1 (纯度66.7%) ;if X1<0.75641 and X5>-0.25909 then Y=0;if X1>0.75641 and X13<0.5308 and X6<0.002585 then Y=1;if X1>0.75641 and X13<0.5308 and X6>0.002585 then Y=1 (纯度69.2%) ;if X1>0.75641 and X13>0.5308 and X1<0.810195 then Y=1;if X1>0.75641 and X13>0.5308 and X1>0.810195 then Y=0. (Y=0代表偿付能力充足, Y=1代表偿付能力不足。)

3. 指标预测偿付能力的信息含量的定量表示及排序 (见表3)

四、研究结论

通过实证研究, 我们可以得到如下重要结论。

1.根据本文进行的实证研究, 使用决策树模型对财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预测, 提前两年预测的训练样本中, 准确率达到90.24%, 误判率为9.76%;对检验样本的预测准确率为84.15%, 误判率为15.85%。决策树模型对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预测的85%左右的准确性比例充分证明了此模型的有效性。本文中应用的数据均来源于《中国保险年鉴》, 数据的易获得性使预测模型具有更强的可执行性。

2.本文在应用决策树模型对偿付能力预测的同时, 采用了信号-噪音比差方法对保险公司各个财务指标的偿付能力预测有效性进行了定量分析。我们发现, 资产负债率对于偿付能力预测的有效性最高, 对于保险公司, 在资产规模一定的前提下, 负债越多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越大;反之, 则保险公司经营状况越稳定, 后续出现风险的概率越低。资产负债率并不是唯一指标, 本文实证中发现应收保费率、毛保费规模率、保费收入增长率、营运杠杆等财务指标的信号-噪音比差都在0.46以上, 能够较好的预测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与此同时,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率、所有者权益率、资金运用收益率、资产利润率等财务指标的信号-噪音比差都在0.22以下, 这说明对于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预测, 这些指标的预测能力有限。

3.受限于我国当前保险业的行业成熟度、保险公司经营验、保费收入和赔付支出的稳定性等方面, 目前我国所使用的借鉴于欧、美、日等成熟保险市场的偿付能力监管方法需要进行一定的改进。鉴于我国保险基金的使用限制以及经济环境波动对保险公司经营的影响, 为避免保险公司出现长期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 建议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认可资产进行从严要求。

4.我国的宏观经济环境, 例如股指、利率、通胀等指标变化, 都会对保险公司经营风险产生影响。但本文仅从财产保险公司财务指标的微观方面进行了偿付能力的预测研究, 忽略了宏观因素对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 在后续分析中需要做进一步的研究。

参考文献

[1]Martin Grace, Scott E Harrington and Robert Klein, 1998“:Risk-Based Capital and Solvency Screening in Property-Liability Insurance:Hypotheses and Empirical Tests”, Journal of Risk and Insurance (2) :213-243.

[2]Yong-Duck Kim, Dan R Anderson, Terry L Amburgey and James C Hickman, 1995:“The Use of Event History Analysis to ExamineInsurer Insolvencies”, Journal of Risk and Insurance (1) :94-110.

[3]Patrick L Brockett, William W Cooper, Linda L Golden and Utai Pitaktong, 1994:“A Neural Network Method for Obtaining an EarlyWarning of Insurer Insolvency”, Journal of Risk and Insurance (3) :402-424.

[4]吕长江, 周县华, 杨家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恶化预测研究[J].财经研究, 2006, (10) .

[5]王艳, 颜静雅, 爱新觉罗艺文.我国财险公司偿付能力恶化预警研究[J].金融会计, 2011,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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