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细则

2024-06-24

煤矿防治水细则(精选8篇)

1.煤矿防治水细则 篇一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有效预防冲击地压事故,保障煤矿职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煤矿企业(煤矿)和相关单位的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煤矿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冲击地压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冲击地压防治工作负责;煤矿企业(煤矿)总工程师是冲击地压防治的技术负责人,对防治技术工作负责。

第四条 冲击地压防治费用必须列入煤矿企业(煤矿)安全费用计划,满足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需要。

第五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编制冲击地压事故应急预案,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六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防治安全技术管理制度、防治岗位安全责任制度、防治培训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工作规范。

第七条 鼓励煤矿企业(煤矿)和科研单位开展冲击地压防治研究与科技攻关,研发、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冲击地压防治水平。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冲击地压是指煤矿井巷或工作面周围煤(岩)体由于弹性变形能的瞬时释放而产生的突然、剧烈破坏的动力现象,常伴有煤(岩)体瞬间位移、抛出、巨响及气浪等。

冲击地压可按照煤(岩)体弹性能释放的主体、载荷类型等进行分类,对不同的冲击地压类型采取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实现分类防治。

第九条 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冲击地压现象的煤层,或者经鉴定煤层(或者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冲击危险性的煤层为冲击地压煤层。有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为冲击地压矿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

(一)有强烈震动、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的。

(二)埋深超过400米的煤层,且煤层上方100米范围内存在单层厚度超过10米、单轴抗压强度大于60MPa的坚硬岩层。

(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过冲击地压或经鉴定为冲击地压煤层的。

(四)冲击地压矿井开采新水平、新煤层。

第十一条 煤层冲击倾向性鉴定按照《冲击地压测定、监测与防治方法 第2部分:煤的冲击倾向性分类及指数的测定方法》(GB/T 25217.2)进行。

第十二条 顶板、底板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按照《冲击地压测定、监测与防治方法 第1部分:顶板岩层冲击倾向性分类及指数的测定方法》(GB/T 25217.1)进行。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煤矿)应当委托能够执行国家标准(GB/T 25217.1、GB/T 25217.2)的机构开展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的鉴定工作。鉴定单位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90天内提交鉴定报告,并对鉴定结果负责。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四条 开采具有冲击倾向性的煤层,必须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煤矿企业应当将评价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进行采区、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

第十五条 冲击危险性评价可采用综合指数法或其他经实践证实有效的方法。评价结果分为四级:无冲击地压危险、弱冲击地压危险、中等冲击地压危险、强冲击地压危险。

煤层(或者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强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强冲击地压危险的,为严重冲击地压煤层。开采严重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为严重冲击地压矿井。

经冲击危险性评价后划分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不同的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可按冲击危险等级采取一种或多种的综合防治措施,实现分区管理。

第十六条 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根据地质条件、开采方式和周边矿井等情况,参照冲击倾向性鉴定规定对可采煤层及其顶底板岩层冲击倾向性进行评估,当评估有冲击倾向性时,应当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施工的依据,并在建井期间完成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

第十七条 煤层(矿井)、采区冲击危险性评价及冲击地压危险区划分可委托具有冲击地压研究基础与评价能力的机构或由具有5年以上冲击地压防治经验的煤矿企业开展,编制评价报告,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可由煤矿组织开展,评价报告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十八条 有冲击地压矿井的煤矿企业必须明确分管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负责人及业务主管部门,配备相关的业务管理人员。冲击地压矿井必须明确分管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负责人,设立专门的防冲机构,并配备专业防冲技术人员与施工队伍,防冲队伍人数必须满足矿井防冲工作的需要,建立防冲监测系统,配备防冲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加强现场管理。

第十九条 冲击地压防治应当坚持“区域先行、局部跟进、分区管理、分类防治”的原则。

第二十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编制中长期防冲规划和防冲计划。中长期防冲规划每3至5年编制一次,执行期内有较大变化时,应当在计划中补充说明。中长期防冲规划与防冲计划由煤矿组织编制,经煤矿企业审批后实施。

中长期防冲规划主要包括防冲管理机构及队伍组成、规划期内的采掘接续、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划分、冲击地压监测与治理措施的指导性方案、冲击地压防治科研重点、安全费用、防冲原则及实施保障措施等。

防冲计划主要包括上冲击地压防治总结及本采掘工作面接续、冲击地压危险区域排查、冲击地压监测与治理措施的实施方案、科研项目、安全费用、防冲安全技术措施、培训计划等。

第二十一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包括防冲专项措施,防冲专项措施应当依据防冲设计编制,应当包括采掘作业区域冲击危险性评价结论、冲击地压监测方法、防治方法、效果检验方法、安全防护方法以及避灾路线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必须采取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综合性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依据冲击地压防治培训制度,定期对井下相关的作业人员、班组长、技术员、区队长、防冲专业人员与管理人员进行冲击地压防治的教育和培训,保证防冲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岗位防冲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四条 新建矿井和冲击地压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新煤层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必须编制防冲设计。防冲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保护层的选择、巷道布置、工作面开采顺序、采煤方法、生产能力、支护形式、冲击危险性预测方法、冲击地压监测预警方法、防冲措施及效果检验方法、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

新建矿井防冲设计还应当包括:防冲必须具备的装备、防冲机构和管理制度、冲击地压防治培训制度和应急预案等。

新水平防冲设计还应当包括:多水平之间相互影响、多水平开采顺序、水平内煤层群的开采顺序、保护层设计等。

新采区防冲设计还应当包括:采区内工作面采掘顺序设计、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与等级划分、基于防冲的回采巷道布置、上下山巷道位置、停采线位置等。

第二十五条 冲击地压矿井应当按照采掘工作面的防冲要求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在冲击地压危险区域采掘作业时,应当按冲击地压危险性评价结果明确采掘工作面安全推进速度,确定采掘工作面的生产能力。提高矿井生产能力和新水平延深时,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六条 矿井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区域,采取综合防冲措施仍不能消除冲击地压危险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第二十七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在应力集中区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同时进行采掘作业。2个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150米时,采煤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350米时,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500米时,必须停止其中一个工作面,确保两个回采工作面之间、回采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之间、两个掘进工作面之间留有足够的间距,以避免应力叠加导致冲击地压的发生。相邻矿井、相邻采区之间应当避免开采相互影响。

第二十八条 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冲击地压煤层中。开拓巷道、永久硐室布置达不到以上要求且不具备重新布置条件时,需进行安全性论证。在采取加强防冲综合措施,确认冲击危险监测指标小于临界值后方可继续使用,且必须加强监测。

第二十九条 冲击地压煤层巷道与硐室布置不应留底煤,如果留有底煤必须采取底板预卸压等专项治理措施。

第三十条 严重冲击地压厚煤层中的巷道应当布置在应力集中区外。冲击地压煤层双巷掘进时,2条平行巷道在时间、空间上应当避免相互影响。

第三十一条 冲击地压煤层应当严格按顺序开采,不得留孤岛煤柱。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柱,如果特殊情况必须在采空区留有煤柱时,应当进行安全性论证,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并将煤柱的位置、尺寸以及影响范围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煤层群下行开采时,应当分析上一煤层煤柱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冲击地压煤层开采孤岛煤柱前,煤矿企业应当组织专家进行防冲安全开采论证,论证结果为不能保障安全开采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严重冲击地压矿井不得开采孤岛煤柱。

第三十三条 对冲击地压煤层,应当根据顶底板岩性适当加大掘进巷道宽度。应当优先选择无煤柱护巷工艺,采用大煤柱护巷时应当避开应力集中区,严禁留大煤柱影响邻近层开采。

第三十四条 采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支架(柱)应当具有足够的支护强度,采空区中所有支柱必须回净。

第三十五条 冲击地压煤层采掘工作面临近大型地质构造(幅度在30米以上、长度在1千米以上的褶曲,落差大于20米的断层)、采空区、煤柱及其它应力集中区附近时,必须制定防冲专项措施。

第三十六条 编制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时,应当确定回采工作面初次来压、周期来压、采空区“见方”等可能的影响范围,并制定防冲专项措施。

第三十七条 在无冲击地压煤层中的三面或者四面被采空区所包围的区域开采或回收煤柱时,必须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制定防冲专项措施,并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开采。

有冲击地压潜在风险的无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在煤层、工作面采掘顺序,巷道布置、支护和煤柱留设,采煤工作面布置、支护、推进速度和停采线位置等设计时,应当避免应力集中,防止不合理开采导致冲击地压发生。

第三十八条 冲击地压煤层内掘进巷道贯通或错层交叉时,应当在距离贯通或交叉点50米之前开始采取防冲专项措施。

第三十九条 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当根据本矿井条件,综合考虑制定防治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瓦斯异常涌出等复合灾害的综合技术措施,强化瓦斯抽采和卸压措施。

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距工作面不大于10米处)应当设置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同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甲烷传感器。

第四十条 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复杂水文地质、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当根据本矿井条件,在防治水、煤层自然发火时综合考虑防治冲击地压。

第四十一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制定避免因冲击地压产生火花造成煤尘、瓦斯燃烧或爆炸等事故的专项措施。

第四十二条 开采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急倾斜煤层、特厚煤层时,在确定合理采煤方法和工作面参数的基础上,应当制定防冲专项措施,并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四十三条 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急倾斜煤层,顶板具有难垮落特征时,应当对顶板活动进行监测预警,制定强制放顶或顶板预裂等措施,实施措施后必须进行顶板处理效果检验。

第三章 冲击危险性预测、监测、效果检验

第四十四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进行区域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区域预测)和局部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局部预测)。区域预测即对矿井、水平、煤层、采(盘)区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划分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和确定危险等级;局部预测即对采掘工作面和巷道、硐室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划分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和确定危险等级。

第四十五条 区域预测与局部预测可根据地质与开采技术条件等,优先采用综合指数法确定冲击危险性,还可采用其他经实践证明有效的方法。预测结果分为四类:无冲击地压危险区、弱冲击地压危险区、中等冲击地压危险区、强冲击地压危险区。根据不同的预测结果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第四十六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区域与局部相结合的冲击危险性监测制度,区域监测应当覆盖矿井采掘区域,局部监测应当覆盖冲击地压危险区,区域监测可采用微震监测法等,局部监测可采用钻屑法、应力监测法、电磁辐射法等。

第四十七条 采用微震监测法进行区域监测时,微震监测系统的监测与布置应当覆盖矿井采掘区域,对微震信号进行远距离、实时、动态监测,并确定微震发生的时间、能量(震级)及三维空间坐标等参数。

第四十八条 采用钻屑法进行局部监测时,钻孔参数应当根据实际条件确定。记录每米钻进时的煤粉量,达到或超过临界指标时,判定为有冲击地压危险;记录钻进时的动力效应,如声响、卡钻、吸钻、钻孔冲击等现象,作为判断冲击地压危险的参考指标。

第四十九条 采用应力监测法进行局部监测时,应当根据冲击危险性评价结果,确定应力传感器埋设深度、测点间距、埋设时间、监测范围、冲击地压危险判别指标等参数,实现远距离、实时、动态监测。

可采用矿压监测法进行局部补充性监测,掘进工作面每掘进一定距离设置顶底板动态仪和顶板离层仪,对顶底板移近量和顶板离层情况进行定期观测;回采工作面通过对液压支架工作阻力进行监测,分析采场来压程度、来压步距、来压征兆等,对采场大面积来压进行预测预报。

第五十条 冲击地压矿井应当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和冲击地压发生类型,选择区域和局部监测方法。可以用实验室试验或类比法先设定预警临界指标初值,再根据现场实际考察资料和积累的数据进一步修订初值,确定冲击危险性预警临界指标。

第五十一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有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监测与预警工作;必须建立实时预警、处置调度和处理结果反馈制度。

第五十二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必须进行日常监测,防冲专业人员每天对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监测数据、生产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判定冲击地压危险程度,并编制监测日报,报经矿防冲负责人、总工程师签字,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五十三条 当监测区域或作业地点监测数据超过冲击地压危险预警临界指标,或采掘作业地点出现强烈震动、巨响、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判定具有冲击地压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按照冲击地压避灾路线迅速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报告矿调度室。

第五十四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实施解危措施时,必须撤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所有与防冲施工无关的人员,停止运转一切与防冲施工无关的设备。实施解危措施后,必须对解危效果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小于临界值,确认危险解除后方可恢复正常作业。

第五十五条 停采3天及以上的冲击地压危险采掘工作面恢复生产前,防冲专业人员应当根据钻屑法、应力监测法或微震监测法等检测监测情况对工作面冲击地压危险程度进行评价,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四章 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第五十六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采取区域和局部相结合的防冲措施。在矿井设计、采(盘)区设计阶段应当先行采取区域防冲措施;对已形成的采掘工作面应当在实施区域防冲措施的基础上及时跟进局部防冲措施。

第五十七条 冲击地压矿井应当选择合理的开拓方式、采掘部署、开采顺序、煤柱留设、采煤方法、采煤工艺及开采保护层等区域防冲措施。

第五十八条 冲击地压矿井进行开拓方式选择时,应当参考地应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开拓巷道层位与间距,尽可能地避免局部应力集中。

第五十九条 冲击地压矿井进行采掘部署时,应当将巷道布置在低应力区,优先选择无煤柱护巷或小煤柱护巷,降低巷道的冲击危险性。

第六十条 冲击地压矿井同一煤层开采,应当优化确定采区间和采区内的开采顺序,避免出现孤岛工作面等高应力集中区域。

第六十一条 冲击地压矿井进行采区设计时,应当避免开切眼和停采线外错布置形成应力集中,否则应当制定防冲专项措施。

第六十二条 应当根据煤层层间距、煤层厚度、煤层及顶底板的冲击倾向性等情况综合考虑保护层开采的可行性,具备条件的,必须开采保护层。优先开采无冲击地压危险或弱冲击地压危险的煤层,有效减弱被保护煤层的冲击危险性。

第六十三条 保护层的有效保护范围应当根据保护层和被保护层的煤层赋存情况、保护层采煤方法和回采工艺等矿井实际条件确定;保护层回采超前被保护层采掘工作面的距离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保护层的卸压滞后时间和对被保护层卸压的有效时间应当根据理论分析、现场观测或工程类比综合确定。

第六十四条 开采保护层后,仍存在冲击地压危险的区域,必须采取防冲措施。

第六十五条 冲击地压煤层应当采用长壁综合机械化采煤方法。

第六十六条 缓倾斜、倾斜厚及特厚煤层采用综采放顶煤工艺开采时,直接顶不能随采随冒的,应当预先对顶板进行弱化处理。

第六十七条 冲击地压矿井应当在采取区域措施基础上,选择煤层钻孔卸压、煤层爆破卸压、煤层注水、顶板爆破预裂、顶板水力致裂、底板钻孔或爆破卸压等至少一种有针对性、有效的局部防冲措施。

采用爆破卸压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措施,起爆点及警戒点到爆破地点的直线距离不得小于300米,躲炮时间不得小于30分钟。

第六十八条 采用煤层钻孔卸压防治冲击地压时,应当依据冲击危险性评价结果、煤岩物理力学性质、开采布置等具体条件综合确定钻孔参数。必须制定防止打钻诱发冲击伤人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十九条 采用煤层爆破卸压防治冲击地压时,应当依据冲击危险性评价结果、煤岩物理力学性质、开采布置等具体条件确定合理的爆破参数,包括孔深、孔径、孔距、装药量、封孔长度、起爆间隔时间、起爆方法、一次爆破的孔数。

第七十条 采用煤层注水防治冲击地压时,应当根据煤层条件及煤的浸水试验结果等综合考虑确定注水孔布置、注水压力、注水量、注水时间等参数,并检验注水效果。

第七十一条 采用顶板爆破预裂防治冲击地压时,应当根据邻近钻孔顶板岩层柱状图、顶板岩层物理力学性质和工作面来压情况等,确定岩层爆破层位,依据爆破岩层层位确定爆破钻孔方位、倾角、长度、装药量、封孔长度等爆破参数。

第七十二条 采用顶板水力致裂防治冲击地压时,应当根据邻近钻孔顶板岩层柱状图、顶板岩层物理力学性质和工作面来压情况等,确定压裂孔布置(孔深、孔径、孔距)、高压泵压力、致裂时间等参数。

第七十三条 采用底板爆破卸压防治冲击地压时,应当根据邻近钻孔柱状图和煤层及底板岩层物理力学性质等煤岩层条件等,确定煤岩层爆破深度、钻孔倾角与方位角、装药量、封孔长度等参数。

第七十四条 采用底板钻孔卸压防治冲击地压时,应当依据冲击危险性评价结果、底板煤岩层物理力学性质、开采布置等实际具体条件综合确定卸压钻孔参数。

第七十五条 冲击地压危险工作面实施解危措施后,必须进行效果检验,确认检验结果小于临界值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防冲效果检验可采用钻屑法、应力监测法或微震监测法等,防冲效果检验的指标参考监测预警的指标执行。

第五章 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第七十六条 人员进入冲击地压危险区域时必须严格执行“人员准入制度”。准入制度必须明确规定人员进入的时间、区域和人数,井下现场设立管理站。

第七十七条 进入严重(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人员必须采取穿戴防冲服等特殊的个体防护措施,对人体胸部、腹部、头部等主要部位加强保护。

第七十八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供电、供液等设备应当放置在采动应力集中影响区外,且距离工作面不小于200米;不能满足上述条件时,应当放置在无冲击地压危险区域。

第七十九条 评价为强冲击地压危险的区域不得存放备用材料和设备;巷道内杂物应当清理干净,保持行走路线畅通;对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内的在用设备、管线、物品等应当采取固定措施,管路应当吊挂在巷道腰线以下,高于1.2米的必须采取固定措施。

第八十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巷道必须采取加强支护措施,采煤工作面必须加大上下出口和巷道的超前支护范围与强度,并在作业规程或专项措施中规定。加强支护可采用单体液压支柱、门式支架、垛式支架、自移式支架等。采用单体液压支柱加强支护时,必须采取防倒措施。

第八十一条 严重(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必须采取防底鼓措施。防底鼓措施应当定期清理底鼓,并可根据巷道底板岩性采取底板卸压、底板加固等措施。底板卸压可采取底板爆破、底板钻孔卸压等;底板加固可采用U型钢底板封闭支架、带有底梁的液压支架、打设锚杆(锚索)、底板注浆等。

第八十二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巷道扩修时,必须制定专门的防冲措施,严禁多点作业,采动影响区域内严禁巷道扩修与回采平行作业。

第八十三条 冲击地压巷道严禁采用刚性支护,要根据冲击地压危险性进行支护设计,可采用抗冲击的锚杆(锚索)、可缩支架及高强度、抗冲击巷道液压支架等,提高巷道抗冲击能力。

第八十四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置压风自救系统。应当在距采掘工作面25至40米的巷道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位置、回风巷有人作业处等地点,至少设置1组压风自救装置。压风自救系统管路可以采用耐压胶管,每10至15米预留0.5至1.0米的延展长度。

第八十五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制定采掘工作面冲击地压避灾路线,绘制井下避灾线路图。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作业人员必须掌握作业地点发生冲击地压灾害的避灾路线以及被困时的自救常识。井下有危险情况时,班组长、调度员和防冲专业人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

第八十六条 发生冲击地压后,必须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恢复生产前,必须查清事故原因,制定恢复生产方案,通过专家论证,落实综合防冲措施,消除冲击地压危险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2.煤矿防治水细则 篇二

(1) 构造断裂带与接触带。矿区含煤地层中存有数量不等的断裂构造, 它不仅使断裂附近岩石破碎、位移, 也使地层失去完整性, 从而成为各种充水水源涌入矿井的通道。地层的假整合或不整合的接触带, 由于空隙发育, 当它与水源靠近时, 也可能成为地下水进入矿井的通道。

(2) 采矿造成的裂隙通道。煤层开采后, 采空区上方的岩层因下部被采空而失去平衡, 相应地产生矿山压力, 从而对采场产生破坏作用, 必然引起顶部岩体的开裂、垮落和移动。塌落的岩块直到充满采空区为止, 而上部岩层的移动常达到地表, 根据采空区上方的岩层变形和破坏情况的不同, 可划分为三带, 三带之中的冒落带、裂隙带就是矿井充水的良好通道。

2 煤矿防治水措施

2.1 查清矿井水文地质条件

必须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要求, 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矿区 (井) 水文地质调查、勘探和观测工作, 查明矿井的各种充水因素, 分析研究地下水的规律, 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术依据。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是造成水灾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地下水赋存状况及补给关系不清楚, 对水源位置不清, 盲目采掘必然会酿成突水事故, 为了搞清楚水文地质条件, 根据各矿区 (井) 的具体条件, 随着采掘活动的进展, 应该重点调查和掌握以下情况:

(1) 观测矿井涌水量、水位动态及其季节性变化规律。

(2) 调查地表水体和积水区历年最高与最低水位、汇水情况和疏水能力, 并调查洪水泛滥时淹没矿区的范围、淹没持续时间, 以及对工业场地和居民点的影响程度。

(3) 观测研究地质构造的产状要素, 断层破碎带的宽度, 充填物成分、胶结程度及力学性质, 断层两盘岩层接触关系, 构造的分布规律, 以及断裂在各含水层之间、地下水与地表水之间发生水力联系上所起的作用。

2.2 扎实做好防治水各项基础工作

要想有效开展煤矿水灾防治工作, 就必须充分结合矿井的具体生产实际, 制定行之有效的长期的矿井防治水规划以及各个阶段的具体工作计划。此外, 还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并制定科学的规章制度, 力求做到各个类型的矿井均有一套高效的矿井水灾防治机制, 这样才能将各项基础工作落实到位。

同时, 必须对矿井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 处理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 物探;第二, 钻探;第三, 化探。同时, 针对这三种探测技术应用问题, 还应制度明确的管理措施。此外, 随着地球物理探测技术的不断成熟, 要加强其在煤矿防治水中的应用。经过近十年的工作实践, 煤矿综合防治水技术有了很大的突破, 并呈现出现代化的特点, 因此, 在进行煤矿实地勘察工作过程中, 必须充分采用综合防治水措施, 从而可以较好地掌握以下资料:第一, 煤矿周围的水文地质情况;第二, 地表水的赋存状态;第三, 水流量的大小。此外, 还应确定矿井周围是否存在以下两种地质情况:第一, 落差较大的断层;第二, 高含水性地层。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基础上, 并制定合理而具体的矿井水灾防治措施, 从而避免矿井水灾的出现。

2.3 强化雨量集中阶段的安全隐患排查力度

为保证生产安全, 煤炭开采过程中坚持的原则主要有:第一, 预测预报;第二, 有疑必探;第三, 先探后掘;第四, 先治后采。这四个原则也可应用于矿井水灾的防治工作中, 同时, 还应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防治办法, 特别是在雨水集中的阶段, 必须将各种防范工作落实到位。对于废弃老窑井口而言, 若其存在被洪水淹没的可能, 为避免出现因地表水倒灌井口而引发的淹井事故, 则可采取以下两种措施:第一, 填实封死井口;第二, 使用钢筋混凝土盖板将井口盖住盖实。此外, 为进一步防止矿井水灾的发生, 在雨量集中阶段, 应设置专职人员, 以加强对以下区域的巡视检查工作:第一, 本井田范围;第二, 废弃老窑;第三, 塌陷区;第四, 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的水库、湖泊等。如果本区域出现短时间内降雨量较大的情况, 则必须采取全日制不间断巡视检查机制。最后, 还应加强和完善隐患排查机制, 并制定井下工作人员及时撤出的管理办法。一旦出现洪水淹井的可能, 应立即停止井下一切生产工作, 以避免出现由淹井而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和矿井财产损失。

2.4 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

矿井应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 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水害预测分析。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和水害分析是了解井田主要补给水源、补给方式和途径的主要方法, 采取井上、下相结合的方式, 对各含水层的动态变化规律, 研究各含水层的补给关系。同时, 将井上各出水点和地面水体的水质、水温监测纳入矿井水文地质长期观测的内容, 做好日常的水文地质观测工作, 定期分析观测资料, 一旦发生突水就能及时确定水源和通道。

2.5 制定完善的水灾害应急预案

在进行矿井水灾防治工作时, 不仅需要完善水灾防治措施, 还应制定较为完善的水灾害应急预案。为形成有效的防治水应急预案, 具体措施主要有:第一, 构建抢险排水区域;第二, 配备齐全的排水设备, 保证其质量和数量;第三, 定期检修和维护排水设备。此外, 还应加强形成员工培训, 不断提高其水灾防治技能知识。培训的内容主要为水灾发生的原因、规律、防治措施以及逃生路线知识等。最后, 还应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定期加强应急预案的演练, 以提高员工的逃生能力。

3 结论

在煤矿的开采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类型的水灾事故, 所以煤矿企业必须要意识到做好防治水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建立科学合理的责任管理制度, 并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治水方案, 有效防治水灾, 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

参考文献

[1]张秋林.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的对策探讨[J].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 (04) .

[2]艾华, 乔玉明.白家沟区域水患治理方案浅析[J].山西焦煤科技, 2008 (S1) .

[3]杨宏波.浅谈回收阶段煤柱与采空区水的防治[J].中州煤炭, 2006 (06) .

[4]毛振西.煤矿防治水工作面临的新问题分析[J].山西煤炭, 2011 (12) .

3.煤矿井下防治水技术与施工实践 篇三

【关键词】煤矿;井下作业;防治水;施工实践

在煤矿的生产过程中,随着矿井开采深度和范围的持续加大,矿井受到水的威胁的程度会相应的增加。尤其在一些水文地质条件相对复杂的地区,加大煤矿井下的防治水工作已经迫在眉睫。这是因为,能否做好这一工作不但与矿井本身和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有关,该直接关系到国家资源的安全和人民的切身利益。所以,需要我们经过持续的研究与实践,不断的对煤矿井下的防治水工作进行持续的关注,找到水灾发生的规律,并综合运用先进的防治水技术,对其施工建设进行综合防治,最大限度的消除矿井的水害威胁。在煤矿井下水害治理过程中,相关的技术包括疏放水、截水、注浆堵水等方法,至于选择其中的哪一种,需要通过矿井与水害情况的综合分析之后进行选择。

一、煤矿井下水害形成的原因分析

(1)矿压破坏带引发的水害。在煤矿井下水害的形成原因上,矿压破坏带引发的水害是十分典型的。在煤层底板采动的过程中,极易破坏其中的导水带,而当因采动了失去阻水能力的那部分岩体,将会对水害的防治工作带来较大的困难。其中的原理在于,该破坏活动实际上是削弱了岩层的阻水功能,使其阻水能力得到了降低。这样一来,极易使相对较小的断层最终发展成为较大的断裂带,原来的阻水构造最终发展成为一个特殊的导水通道,突水事故也就因此而发生。(2)不良钻孔引发的水害。作为由于人类活动遗留下来的点状垂向导水通道,不良钻孔对井下水害的发生会产生直接的影响。这类导水通道的隐蔽性较强,加之是以垂向进行导水,因此畅通性较好。在这种情况下,不但能使垂向上不同层位的含水层之间发生水力关联,尤其在井下采矿活动揭露或者接近钻孔的时候,容易产生突发性的突水事故,由此形成严重的水害。此外,因为不良钻孔会在垂向上方面串通大量的含水层,因此,基于这一类型的导水通道的突水事故一旦发生,不但在突水初期会形成较大的水量,更会在后期出现十分稳定的补给量,对水害的防治和抢救工作形成较大的压力。

二、煤矿井下防治水工作的相关技术与实现途径

(1)防治水工作的特点。在我国煤矿井下作业的过程中,一般会依照井下采掘工程的阶段性特征,把井下防治水工作分为多个不同的阶段加以实施:首先,在掘进之前,要进行地面物探,建立与完善防治水系统,并为此制定出合理的避灾路线;其次,在掘进过程中,要进行全程的超前物探和钻探,及时做好预测和预报工作;再次,在回采之前,要进行井下的综合物探,通过全面注浆等操作对工作面的内部和外侧煤层底板隔水层进行加固,以此来保证工作面的外侧防水煤柱的安全;最后,要探查工作面的外侧小煤矿越界老空区范围,在回采中和回采后要进行水质和水量的监测,保证矿井的生产安全。(2)井下防治水工作的相关技术。煤矿井下防治水的相关技术涉及到较多的方面,而其中的关键在于要查清井下、采区和工作面的充水水源以及导水通道等情况,在主要的技术方面,一般包括以下几种:一种是常规的水文地质试验分析技术,该类技术通过物理技术实现对井下水害的预测和预防,另一种是则是将机械和电子技术应用其中的综合性防治水技术,它们分别是地球物理勘探技术、传感器技术以及钻探机具和工艺等,这些技术在不同类型的矿井水害探查和监测以及治理过程中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实际应用,取得了良好的使用效果。(3)煤矿井下防治水工作的实现途径。一是掘进前的防治水过程。在这一环节,需要对工作面所在的地区进行地面三维地震技术、三维三分量地震勘探技术的全面覆盖,目的在于最大限度的查明采区的地质构造;此外,对于那些地震勘探中的异常地区,还应该进一步的通过直流电法和瞬变电磁等进行全面的覆盖,最大限度的查明其构造的导水性与含水层的赋水规律。二是掘进过程中的防治水过程。在这一环节,要将地面物探异常区视为重点区域,对其进行全程超前物探与超前钻探。对于在超前物探中出现的异常区,要考察其富水问题,在经过钻探验证之后,确定是否要保留出一定的安全距離之后再进行正常的掘进;一旦确定了钻探水文异常,就需要对查明的垂向导水构造完成注浆加固。三是回采前的防治水过程。在这一工作环节,需要对工作面进行圈定,之后,要通过瞬变电磁侧向探测、直流电测深和音频电透视探测以及坑透综合探测,实现对底板的注浆加固。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对煤层底板至奥灰的隔水层进行加固,最大限度的提升隔水层的有效厚度与完整性,实现安全带压开采。四是回采中的防治水过程。在这一环节,要构筑防水闸墙,并通过底板突水监测预警技术对水害进行预测和预报,同时,要针对采面底板方面可能存在突水危险区,设置相关的井下监测分站,并进一步的通过突水监测系统,对采动过程中煤层底板的应力、应变、水压、水温参数的变化进行实时的检测,在对这些监测数据进行计算与综合分析之后,实现对可能发生突水危险区的突水的提前预报。

三、煤矿井下防治水工作的施工实践

(1)通过技术手段进行防治水工作。在发生水害之后,要通过专门制备的浆液——堵水材料经过钻孔压入到地层的裂隙和溶洞或者断层破碎带之中。这种堵水方法相对简便,也能起到良好的效果。在当前情况下,防治水技术已经发展的较为完善,无论在防治水材料的选择、设备工艺的确定以及相关的检测方面,都已经达到了相对完善的程度。只需在施工实践中注重经济性和安全性即可。(2)明确应急处置基本原则。在煤矿井下作业时,一旦发生了水灾事故,应该第一时间组织相关人员撤出受灾地区,并第一时间通知灾区可能波及区域的全部人员要随时准备撤离;在这一过程中,要及时有效的查明水还事故现场与突水的实际情况,组织相关的专家与工程技术人员对水害形成的原因进行分析论证,寻找事故的突水水源、明确矿井的充水条件、确定过水通道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和下一步的发展趋势,以便及时的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将事故的影响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3)明确组织机构及职责。为了最大限度的将井下防治水工作落到实处,需要明确组织机构及职责,在煤矿设立相关的应急救援指挥部,并根据工作的需要,进一步的确定相关的抢险组、专业技术组和救援组等,而最为重要的是要明确其责任,以便在发生灾情时,能够对其进行综合的分析,及时的查找出事故的根源以及发生的时间、地点等;当然,为了最大限度的将灾情所产生的影响降到最低的限度,要全面的制定出井下抢险救灾方案,有效的降低损失。

四、结语

煤矿水害已经成为煤矿井下生产过程中的常见灾害,在过去的一段时间我国的煤矿生产时而遭受这一方面的威胁,并且在可预见的将来还看不到能够扭转的迹象。因此,为了保证煤矿井下工作的生产效率,防止影响生命财产安全的恶性事故的发生,需要通过相应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手段,加强防治水工作的实践,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参 考 文 献

[1]郭恩珍.煤矿充水条件分析及防治水措施建议[J].山西焦煤科技.2012(7):20~23

[2]彭中鑫,陈永现.东庞矿北井下组煤试采防治水技术研究[J].河北煤炭.2012(4):11

[3]王均才,吴瑞叶,徐兴海.煤矿防治水安全保障体系的创建与应用[J].煤炭科学技术.2012(8):103~106

[4]张振,周生举.煤矿防治水技术措施研究[J].科技信息.2012(2):34~35

4.煤矿防治水技术煤矿科学论文 篇四

1对煤矿防治水技术几个关键问题的思考

1.1探查隐伏导水陷落柱

从已发生的矿井水灾来看,导水陷落柱是危害矿井安全的主要因素。而又由于陷落柱具有隐蔽性、差异性等特点,因而要对其进行详尽的探查存在极大的难题。矿井开采过程中极易因采掘方式不当而引起导水陷落柱发生水害,不利于矿井的安全顺利生产。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国家“十二五”已经将其列入重点课题,足见其重要性及在操作上存在的难度。

1.2对奥灰顶部进行全面利用和改造

在煤矿开采过程中极易出现奥陶纪灰岩,而它与主煤层之间的隔水层却又特别脆弱,容易发生水害。而且,不利于我国煤炭资源的开采量。经过研究发现,奥灰岩因顶部的特殊构造,富水性极差,不仅在钻探过程消耗极少量的水,还具有阻水作用,所以对奥灰岩顶部进行全面利用和改造,增加煤层隔水层的厚度,减少矿井水灾发生的频率。

1.3对易发生矿井水灾害的含水层进行研究

矿井开采过程中遇到含水量比较大的岩层就容易发生水灾,所以如果能在开采过程中避开这些含水层则能有效避免水灾的发生。通过对多个煤矿开采基地的综合分析,做好含水层水害防治已成为矿井开采的重要任务。借助先进仪器和设备对含水层进行研究,找出它们的特点,对它们进行加固或其他方式的.解决,尽量避免矿井水害的发生。

2有效的煤矿防治水技术措施

2.1预防为主、治理为辅,防治结合

矿井水灾一旦发生则会带来极大的损失,所以应该尽可能地做好预防工作,避免水害发生。但是,若矿井水灾一旦发生,就要及时采用积极的措施进行治理,尽可能地降低损失。为了预防矿井水灾的发生,在矿井设计时就应该有意识地选择不易受水害影响的地点。在开采过程中也要做好各种监测和预防工作。

2.2对矿井内的积水进行疏导,及时将积水排出

矿井水害损失较大主要是因为积水难以及时排出,因此可以通过对矿井积水进行疏导,及时将积水排出,从而降低损失。所以,我们可以挖掘沟渠排放积水;对于因地形限制导致积水难以排出的可以挖掘隧道,将积水引到不会对矿井造成威胁的地方。对于不利于排出积水的地势低洼处,可以利用水闸或专门设置的排洪站等进行排水。

2.3利用地形,争取将水降到最低水位

通过对洪水的截流,使它们不能进入矿井也能有效降低矿井水害发生的可能性。在井口可以通过利用有利的地形,降低水位,空出更多的空间,以便雨季时大量蓄洪。为了能做到这一点要对矿井当地的气候、天气等因素进行研究,得出比较确切的雨季时间,以便提早做好蓄洪准备。对于处在山区的矿井,更要了解附近小溪、河流等的汇水或渗漏情况,并合理利用当地的大坝、水库等。同时,还要注意避开滑坡、泥石流的多发地带,降低水害对矿井的危害。

3结语

5.煤矿防治水制度 篇五

第一条

井口和工业广场内,主要建筑物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对现有低于最高洪水位的生产矿井,矿井井口及建筑物必须修筑堤坝或挡水墙、沟渠和采取其他有效防水措施。

第二条

严禁水体下开采。矿井开采在接近水库、河流、湖泊及其它水体时,要按规定留设防水隔离煤(岩)柱,并应加强观察,防止透水。

第三条

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溃入井下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措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1)严禁开采煤层露头的防水隔离煤柱。

(2)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沟渠,排泄积水。修筑沟渠时,应避开露头、裂缝和透水岩层,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时,应填平压实,如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建排洪排水工程,防止积水涌入井下。

(3)矿井受河流、山洪威胁时必须修筑堤坝和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

(4)排到地面的井下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倒流倒渗井下。(5)雨季每次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的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等现象。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第四条

每个矿井应在井底附近建立水仓和排水设施。水仓容积和井下水泵的工作能力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井下安装的水泵必须保持每台完好,水仓应定期清理,保持其有效容积。

第五条

矿井必须做好水害分析,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并形成制度。煤矿要配备2台井下安全型探水钻机,探放水工作要有专人负责,探放水前必须编制设计和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技术副矿长)批准后实施。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六条

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透水预兆(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发生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鸡蛋味等其它异状)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迅速报告矿长和总工程师(技术副矿长),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条

采掘工作面接近可能积水区进行探水前,要加固工作面支架,探水时,如发现钻眼流水增大或有臭味,必须立即停止打钻,不得拔出钻杆,待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并做好放水准备工作后,再进行放水工作。

第八条

放水时,应根据矿井排水能力,水仓容量控制放水眼的流量,遇有水量突然变化时,必须立即报告矿长和总工程师(技术副矿长),采取措施,及时进行处理。

第九条

严禁使用放炮方法和使用电煤钻进行探放水。第十条

在井巷掘透老空或排除井筒、下山及老空积水前,为防止被水封住的瓦斯或其它有害气体的突然涌出,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长和矿总工程师(技术副矿长)批准。在排放积水的过程中,必须经常检查瓦斯、硫化氢和二氧化碳的情况,并加强通风。

雨季“三防”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每年的雨季安全度汛,做到有备无患,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每年都要成立相应的雨季“三防”组织机构,认真制定落实以矿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雨季“三防”责任制,按照煤矿制定的事故应急预案的内容编制本单位的雨季“三防”应急预案,并认真贯彻落实,并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第三条

在每年雨季到来之前,煤矿要做到思想认识到位,领导组织到位,抢险人员到位,防洪物资到位,各项应急措施到位,组建防汛抢险小分队,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项具体工作要责任到人,落到实处,扎扎实实做好各项防汛准备工作,确保汛期煤矿企业安全生产。

第四条

按照有关规程和规定要求,在每年5月份之前完成对所分管的高低压用电设备、线路、主电机、电控及通讯线路、地面变电所等的防雷电与接地装置的检查、检修、预防性试验和保护装置测试整定工作,并填好试验记录,存档备查。煤矿要确保供电安全,坚决杜绝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每年雨季前,煤矿要对矿井排水系统的水泵、管路、三阀、水闸门(墙)、水沟、水仓、地面防洪沟以及供电线路和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检修,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确保主排水泵台台完好,排水管(沟)及防洪沟(渠)畅通无阻。每年都要进行主排水系统的群泵联合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试验后要将试验报告存档。

第六条

做好矿井水害预测、预报工作,雨季期间密切关注天气及井下涌水量变化情况。井下要加强探放水工作,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严格执行防治水工作的有关规定。还要对井田内已关闭小煤矿的积水情况全面排查,对井田范围内的历年积水、汇水情况及地面水库、河道、塌陷区和地表断缝等进行一次详细检查,对可能影响到煤矿安全的必须制定安全可靠的预防措施,对存在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七条

每年雨季前做好抢险物资的储备工作,将抢险物资备足备齐,各种抢险设备妥善存放,并严禁挪作他用。

井下探放水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煤矿井下探放水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吉林省煤矿水害治理实施细则》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每一矿井在建井前和生产中应对井田范围内和周围老窑及邻近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进行调查,了解积水情况。

第三条

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溃入井下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防范和治理措施。

第四条

在推断有水害威胁的“疑问区”,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

第五条

探水巷道断面不易过大,同时应有两个安全出口,一般情况下应双巷道掘进。

第六条

掘进巷道坡度不允许起伏不平,以免低处的水流不出去,施工人员有被堵的危险。

第七条

上山方向的水害威胁未消除或正在探时,为保证下山工作人员的安全,应暂停工作,等水害威胁消除后,再继续施工。

第八条

严格执行“三不装药”制度,即炮眼或掘进工作面有出水征兆不装药,超前距不够或偏离探水方向不装药,掘进工作面支架不牢或空顶距规定不装药。

第九条

掘进打眼沿钻杆向外流水时,应停止工作,不准拉出或摇晃钎杆,要设法固定,并及时报告给矿领导。

第十条

探水距离、超前距离和允许掘进距离必须按探放水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在受水威胁地区施工的所有人员,都必须熟悉避灾路线,懂得突水后的急救知识。

第十二条

制定其他安全措施,并组织现场施工人员学习。

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煤矿采掘工作面水害预测预报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吉林省煤矿水害防治工作实施细则》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采掘工作面受水害影响的矿井,必须开展水害因素分析和研究,按“及时、全面、可靠”六字标准,预先提出水害分析报告和处理措施,真正做好矿井水害预防工作。

第三条

利用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月报交换图),绘制矿井水害预测预报图,按水害预测预报表上的项号,在可能发生水害的部位用红颜色注上水害类型符号。

第四条

每年年初各煤矿根据采掘接续计划,结合矿井新收集和补充的水文地质资料,由煤矿矿长(法定代表人)负责召集矿安全领导机构成员会议,全面分析研究矿井水害因素。由技术副矿长负责填报(绘)矿井水害分析预测预报表及水害预测预报图。

第五条

在采掘过程中,由煤矿矿长(法定代表人)负责召集矿安全领导机构成员,针对预测预报图(表)中的水害内容逐月进行检查,对每月检查出的问题,由技术副矿长负责对预测预报图和表进行补充、修订和上报。发现险情由技术副矿长负责及时发出水害通知单,通知可能受水害威胁地点的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并立即向区煤炭局报告。

第六条

采掘工作面水害预测预报内容要纳入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中。对于需要月上报预测预报表的煤矿,每月5号前报送市煤炭局。水害预测预报图(表)要同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一起,每年1月末前 报市煤炭局。

汛期值班、巡查和汇报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证汛期密切监控汛情和井下水情,及时发现和处理水害隐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和矿长带班及井下交接班制度。

第三条

汛期值班人员必须按时上岗,不得空岗、漏岗和脱岗。不得喝酒和做与值班不相干的事情。

第四条

汛期要与气象部门取得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制度,及时掌握天气预报及暴雨洪灾灾害信息。

第五条

值班人员值班期间负责监测地面汛情和井下水情,中到大暴雨来临之前及之后,安排专业人员对本井田范围及可能波及的周边废弃老窑、地表塌陷坑、采动裂隙、以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的河流等重点部位进行24小时的巡视检查。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派专人及时观测矿井的涌水量变化情况。值班人员要做好当班的各种记录,交接班时,要交清本班的汛情及井下水情。

第六条 值班人员负责组织指挥当班作业人员,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发现重大隐患应及时将人员撤离并向矿长和主管部门汇报。

第七条

遇到大到暴雨时,值班人员根据降水量所达到的危险程度,下达禁止井下所有的作业人员入井的命令,及时向矿长和主管部门汇报。

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

矿长负责组织本单位的水害检查和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对水害检查负全面责任,各副职矿长对分管范围内的水害检查负责。

第二条

由矿长组织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水害检查,每年汛期前进行一次井上、井下综合性水害大检查,由矿长组织各分管矿长参加。

第三条

对地表水防治措施、井下探放水方案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制止不安全行为。

第四条

经常性的检查采掘工作面作业人员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执行情况,是否使用了探放水钻机进行探放水工作。

第五条

检查出的水害事故隐患应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按时整改完成。

第六条

检查出的隐患,检查人员有权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提出整改的意见。

第七条

对未按规定开展水害检查、工作不认真、检查后未及时整改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安全处罚规定,追究相关的责任。

防治水各项制度

江源县砟子综合经营处西二井

2012年3月1日 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第三条

煤矿每年都要成立成立相应的雨季“三防”组织机构,认真制定落实以矿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雨季“三防”责任制,按照煤矿制定的水害事故应急预案认真贯彻落实并认真演练。

第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未查明前,严禁采掘活动。

第五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害的能力。

第六条

在采掘过程中,由煤矿矿长负责召集矿防治水安全领导机构成员,针对预测预报图(表)中的水害内容逐月进行检查,对每月检查出的问题,由技术副矿长负责对预测预报图和表进行补充、修订和上报。发现险情由技术副矿长负责及时发出水害通知单,通知可能受水害威胁地点的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并立即向区煤管局报告。

第七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条

矿井应当对本单位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研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并确定本单位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

第二条

矿井应当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

第三条

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各种图纸并及时修改填绘和上报工作。

第四条

矿井应当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各种防治水基础台账,认真收集、整理,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长期保存,并每半年修正1次。

第五条

矿井在废弃关闭之前,应当编写闭坑报告,闭坑报告应当包括图纸和文字部分,报所在地煤炭行业备案。

第六条

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七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主要水害类型和可能发生的水害事故,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理方案。每年都应当对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并进行1次救灾演练。

第八条

6.煤矿防治水汇报材料 篇六

尊敬的各位领导:

大家好!欢迎您们检查指导工作!现在,我就我矿目前的基本情况及工作做简要汇报。

一、矿井基本情况

1、企业概括:一五一煤矿有两个井,一井和二井(证照齐全独立),一井一采区和二井为生产采区,一井二采区在进行技术改造。

一井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核定生产能力26万吨/年,开拓方式为片盘斜井,主要可采煤层为Ⅱ号煤层,目前开采煤层厚度5.0m 左右,煤层倾角15°左右,属于低瓦斯矿井。

二井设计生产能力15万吨/年,核定生产能力7万吨/年,开拓方式为片盘斜井,主要可采煤层为1号煤层,目前开采煤层厚度1.5m 左右,煤层倾角10°左右,属于低瓦斯矿井。

(1)、开拓方式为斜井开拓。

(2)、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式,通风方法为抽出式。

(3)、矿井供电系统为双回路供电电源。

(4)、水文地质条件简单,一井正常涌水量60m/n,最大涌水量80m/n。二井正常涌水量100m/n,最大涌水量120m/n

3333

(5)、矿井为低瓦斯矿井,煤层自燃倾向为一类,易自燃,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

(6)、井下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情况

瓦斯监测监控、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讯联络、人员定位五大系统全部投入运行,紧急避险系统按照设计将于2013年6月前施工完毕。

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

我矿的水文地质条件属简单型,涌水量表现为东大西小,浅大深小之规律。地表水系不甚发育。从建井至今的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表明,矿井涌水量与降水量、地表河流无明显关系,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类型。

矿井的主要含水层有煤层顶板含砾粗砂岩含水层,富水性一般;底板含砾粗砂岩、砂岩含水层,平均厚度20m左右。含层状孔隙-裂隙水,向下逐渐变为裂隙水,富水性逐渐减弱。

2012年矿井防治水工作的重点是:顶板砂岩水、断层水、钻孔水。

三、排水系统

1、一井一采区矿井排水系统为两级排水,全矿井正常

3涌水量为60m/h,井下出水点的涌水量非常稳定,排水系统

配备齐全,满足矿井的安全需要。

主水仓3台水泵,型号150D30×7型3台,电机功率132kw,主排水管路直径为φ钢管,管路的最大排水能力为33m/h,长度都是700m,水仓容积为550m,水泵排出能力为

3150m/h。

2、二井矿井排水系统为两级排水,全矿井正常涌水量

3为100m/h,井下出水点的涌水量较稳定,排水系统配备齐

全,满足矿井的安全需要。

主水仓3台水泵,型号150D30×7型2台,电机功率132kw;型号150D30A×7型1台,电机功率160kw。主排水

3管路直径为φ钢管,管路的最大排水能力为m/h,长度都是

33300m,水仓容积为1000m,水泵排出能力为150m/h。

3、一井二采区矿井排水系统为两级排水,全矿井正常

3涌水量为80m/h,井下出水点的涌水量非常稳定,排水系统

配备齐全,满足矿井的安全需要。

主水仓3台水泵,型号150D30A×7型2台,电机功率160kw;型号85MD45×6型1台,电机功率110kw主排水管

3路直径为φ150钢管,管路的最大排水能力为m/h,长度都

33是1800m,水仓容积为800m,水泵排出能力为150m/h。

4、正常情况下一台水泵工作、一台备用和一台检修,矿每年约定期进行水泵联合试运转、水泵性能测试,测试记录齐全,排水设施可以满足矿井排水需要。

四、防治水工作开展情况

1、我矿成立了以矿长为首的矿井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组织研究和解决防治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防治水工程验收和落实专项资金专项使用情况,定期组织全矿防治水安全检查等。成立有专门防治水钻探施工队伍,人员22人,探水钻机5台(ZJY—270/170架式液压回转钻机),主要负责井下防治水钻探工作,2、进一步完善防治水规章制度

为做好防治水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我矿编制了《矿

井中长期防治水工作规划》及《2011防治水工作计划》,并已按计划组织实施。为提高矿井防治水工作管理水平,落实各级防治水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矿井安全生产,从根本上杜绝水害事故的发生,结合我矿实际,我们制定了以下防治水管理制度:防治水岗位责任制、水害隐患排查制度、矿井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报制度等,通过严格落实以上制度,确保了我矿的防治水工作正常开展。

我矿举办了班组长以上的管理人员培训班,学习了煤矿防治水新规定。

3、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原则

1我矿防治水工作始终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对井下工程的巷道掘进作出周密的探放水设计,制订了严格的探放水措施,并付诸实施。防治水技术管理方面,按规定编制了各种防治水图件(五种),做到内容可靠、真实,并按规定时间对防治水图件进行填绘、更新;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要求,建立了各种技术成果台账(15种)

4、地面防治水

我矿已查清本矿界内及邻界的地表水、老窑水、老空水等,并绘制上图。雨季或暴雨后,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的地面、变电所和主副井等地的情况,并制定地面防治水措施。成立雨季“三防”领导小组,建立防汛抢险队伍,编制

了雨季“三防”应急预案,各单位组织认真学习,让每个职工知道雨季“三防”的重要性。同时编制了矿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下发各单位认真传达和学习。

5排水系统

我矿排水系统能够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工作水泵的能

力能够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我矿已对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全面检修、检测,已进行过水泵联合试运转。我矿对各井下各水仓进行了及时的清挖,随时对淤积的地点和水沟进行清挖。

近年来,煤矿水害事故屡见不鲜,也给我矿敲响了警钟,我们一定会认真地抓好煤矿防治水工作,认真地做好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防治水计划,加强现场管理,把防治水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

汇报完毕,欢迎各位领导多加指导!

一五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7.浅谈煤矿防治水管理工作 篇七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十分重视全省煤矿防治水安全监察工作, 始终把煤矿防治水和“一通三防”工作作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重点。目前, 相关部门已将这项工作列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 层层召开专题会议, 总结经验教训, 研究防治措施, 部署具体的防范工作。

1 矿井水害事故的类型

矿井水害是制约我国采矿工程建设的主要因素之一, 各种类型的水害都会严重影响煤矿安全。根据矿井水的来源, 可将矿井水害分为以下几种。

1.1 地表水水害

井田地表的水, 暴露于大气中的河流、冰川、湖泊、沼泽、水库等陆地水体会通过煤层露头、岩石裂隙、采动塌陷裂缝、构造破碎带、岩溶孔洞、井筒、古井老窑、废弃井巷和封闭不良钻孔等通道进入矿井, 影响井下的生产安全。比如2011-07-02, 贵州省黔南州平塘县牛棚煤矿的透水事故。

1.2 含水层水害

在煤矿生产过程中, 将矿井发生充水或者有突水威胁的含水层统称为水害含水层。当煤系地层含水, 特别是煤层和煤层顶底板含水, 在井巷开拓或开采后, 煤层与围岩含水层中的地下水会进入矿井, 导致矿井充水, 从而影响矿井的生产安全。比如2004-10-20, 河北省邯郸武安德盛煤矿1841工作面底板突水事故。

1.3 断层水水害

当井巷施工进入断层破碎带时, 断层破碎带的裂隙、孔洞会与含水层、含水溶洞、老空积水、地表水等水体连通, 使矿井充水, 进而影响矿井的生产安全。比如2005-08-07, 广东省梅州市大兴煤矿特大透水事故。它造成121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达4 391.02万元。

1.4 老空区积水水害

矿井中已废弃的井巷和采空区俗称老塘, 而且其中还含有大量的积水, 所以, 被称为老空水。当采掘巷道、工作面接近老塘时, 常常会导致矿井充水, 影响矿井的生产安全。比如2010-03-28, 山西省临汾市乡宁县王家岭煤矿透水事故。

1.5 封闭不良钻孔水害

在施工过程中, 地质勘探钻孔可能会穿过含水层、含水溶洞。如果钻孔终孔封闭不良, 充水水源通过它便可与井巷工程产生水力联系, 进而影响矿井的生产安全。

1.6 岩溶水水害

当易溶性石灰石岩层或其他可溶性岩层被溶蚀后, 会产生溶隙、溶洞, 由地下水充填。当其与井巷或工作面连通时, 可能会导致矿井充水, 从而影响矿井的生产安全。比如2013-02-03, 淮北矿业集团桃园煤矿南三采区1035切眼掘进工作面发生的透水事故。

2 矿井防治水工作

鉴于各种可能发生的水害, 工作人员要总结相关经验, 并吸取相关教训, 警钟长鸣, 认真反思, 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和煤矿防治水的安全管理工作, 并深入煤矿企业进行必要的宣传、督导和检查。

2.1 树立法律意识

在工作过程中, 要不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 杜绝违法开采和违规生产的行为发生, 以保障他们的生命安全, 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与此同时, 要组织员工继续深入学习中央领导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 积极领会集团公司领导的讲话精神, 加强对新《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煤矿防治水规定》和《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宣传, 保证所有工作人员都能坚守法律“红线”, 坚决不触“底线”。

2.2 牢固树立安全意识, 完善防范措施

在工作过程中, 要吸取“4.19”山西同煤集团地煤公司姜家湾煤矿透水事故的惨痛教训, 进一步加强雨季煤矿防治水管理工作, 以防矿井水害事故的发生。在此, 各下属煤矿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 坚决落实安全生产“双七条”规定和煤矿防治水规定, 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一矿一策、一面一策”措施, 保证防治水工作能够顺利完成。

2.3 加大隐患排查力度, 开展专项检查

在工作过程中, 要认真执行省煤炭工业厅和各集团公司《关于开展防治水专项检查的通知》中提出的要求, 深入开展煤矿防治水专项检查, 主要从矿井防治水机构的建立、人员装备、人员培训、煤矿防治水制度的执行力度、年度防治水工程的开展情况、防治水设备购置、基础资料完善情况、地表塌陷治理、储量管理、上级部门隐患排查问题整改情况和“打非治违”落实情况等方面入手进行系统、全面的检查。

2.4 夯实基础工作, 提高管理水平

在工作过程中, 要切实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 各生产矿井要明确物探、钻探、化探和实地调查等勘探方式的适用情况, 摸清废弃老窑、采空区范围和积水、积气等隐蔽致灾因素的分布情况。同时, 各矿要密切关注井下水文地质的变化情况——地质构造、封闭不良钻孔和废弃井筒导水等, 及时将矿井充水性图、综合水文地质图等必备水文图件填绘上图, 着力夯实煤矿防治水基础工作, 为提高矿井安全管理水平提供依据。

2.5 加强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探放水考核

8.煤矿防治水细则 篇八

关键词:煤矿防治水;水害;技术管理;基本原理

矿井内发生突然的涌水或涌水量超出正常排水能力从而造成水患的情况,统称为矿井水灾。一旦发生矿井水灾,一方面会使生产环境恶化,破坏正常的生产程序,阻碍矿井作业的运行;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国家财产与资源的不必要损失,影响当地经济发展,甚至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我国于2009年开始施行新颁布的《煤矿防治水规定》,旨在规范矿井防治水操作安全,确保矿井内对水灾及时预防,避免发生灾害。

1、煤矿防治水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 地质勘查存在疏漏

煤矿水害在我国矿井灾害中属于多发灾害,这种灾害一般具有较为明显的规律性,煤矿水灾一般在中小型煤矿中呈多发状况,尤其以小型煤矿为主,大型煤矿较之来说其水害事故的频率要明显低于小型煤矿。这主要是由于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小型煤矿往往受到多方面因素的限制,例如资金不足、规模小、技术不先进、政策扶持力度不够等等,这些情况都会对煤矿的正常生产造成一些不利的影响。一般煤矿企业在开采前都会对对应地的地质进行仔细全面的勘查,对即将建矿地点进行深入了解,从而判断该地点是否符合建矿开采的标准,是否可以进行实际开采工作。一些大型煤矿通常具有资金足、技术高的优势,因此这些企业可以对即将进行建矿的地址进行高规格地质勘查工作,而对于一些小型煤矿来说,其主要目的是为盈利,使企业经营利润最大化,这样一来就容易忽视对地质的勘探,这就使得煤矿工人在进行开采工作时难以充分了解煤矿的地质条件,更难以预防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一旦发生事故,就会造成企业及人身安全的极大损失。

1.2 基础工程质量不符标准

煤矿开采的关键就是煤矿的基础工程,也是煤矿投入生产的重要部分,针对我国目前煤矿建设的基础工程质量来说,还是有相当一部分煤矿企业在开展基础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存在着弊病与不足,这就为煤矿水害的发生埋下了安全隐患,从而增大了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难度。

1.2.1 工程设计存在弊端

煤矿基础工程建设与一般工程建设相同,都需要首先对工程进行设计,要明确设计图纸之后才可以开始施工。煤矿的工作区域主要是在地下,由于设计人员对地下实际情况缺乏深入了解,常常就会使设计环节出现失误,从而造成设计与实际存在差异,基础工程也就出现了弊端,煤矿的防水性也就被大大削弱。

1.2.2 工程建设违反国家标准

我国对煤矿基础工程建设有严格规定,从施工的各个方面都有着极为细致的要求,例如施工的材料、质量和类型等方面。而一些煤矿企业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往往会追求更快的工期、更少的成本、更高的利润等而违反我国对煤矿基础工程建设的规定标准,这就会使得井下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从而为井下水害事故埋下了安全隐患。

1.3 管理工作存在漏洞

煤矿开采工作复杂而严谨,安全管理工作更是尤为重要,而煤矿防治水工作就是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其中一个类型,通过实际走访部分煤矿,我们不难发现,有相当一部分煤矿在防治水管理上都存在一定漏洞,使得防治水实际工作中难以真正实现完满效果。

1.3.1 管理制度有缺失

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会导致煤矿防治水管理工作存在不规范性,也会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使工作人员对工程的管理力度难以加强,使管理效果大打折扣,造成管理漏洞与缺失。

1.3.2 管理人员专业程度不够

煤矿防治水管理工作不单单是简单的管理工作,不但要求管理人员具备充分的管理方面知识,还要求人员要对开采过程中防治水工作有充分了解,以及时处理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防治水方面的问题,由于部分企业对管理人员专业素养的重视程度参差不齐,导致很多企业中煤矿防治水管理人员的专业程度较低,无法保证煤矿防治水管理工作的高水平高质量,一些管理人员甚至对煤矿防治水工作细节了解甚少,无法深入管理煤矿防治水工作。

1.3.3 风险防范意识不足

所谓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以“防”为重中之重,这样才能避免导致需要“治”的局面,这是安全管理的关键,也是在煤矿开采过程中減少水害问题的最优办法,但由于传统管理理念根植的限制,部分煤矿企业并未将风险防范意识作为安全管理过程中的首要工作,这就导致煤矿在实际开采工作过程中常常出现水害事故,进而导致煤矿生产瘫痪的局面。

2、煤矿防治水采取的主要方法

煤矿防治水工作主要采取以“防”、“堵”、“排”、“截”综合治理方案,多方面结合治理,预防得当,及时治理,共同打造井下安全开采环境。

2.1煤矿地面防水工作方法

地面防治水主要是以地面修筑的一些防排水工程为主,以对降雨汇集水及地表水大量涌入到工业广场起到阻止作用。

2.1.1 防水 井口与建筑场地的选择要避免受洪水或大量雨水积水的威胁,井口与场地内主要建筑物标高要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若由于地形限制因素而使井筒位置难以确认,则需要修筑起高台,进而使井口的标高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处于一些特殊的劣势条件情况下,例如煤矿区在受到山洪威胁时,可以在山坡上修筑防洪沟来对山洪进行堵截,同时在矿井井口附近迎着水流方向修建防洪堤坝,防止山洪暴发导致洪水从井口大量灌入井下。

矿井地区的塌陷包括塌陷深坑和谈下龟裂等形式,窑口废井等形式,要用钻土和石块先进行堵塞填充,然后压实。对于大型的坍塌深坑和龟裂地区,如果填充工程太大或者因为有些自然原因不能进行填充时,也可采取现代外国人常用的换装排水法进行防护,保证雨水不汇集就可以。

nlc202309041027

对于河水流经的矿区,如确实有漏水情况,并且对矿井安全造成威胁,可在矿区漏水地区用黏土,料石或水泥修筑。这种方法多用于流量不大的季节性河流流经矿区的情况,对于水流量较大的河流,可以采取改道的方法进行引流。河流改道虽然可以彻底解决河流对矿区的安全威胁,但是工程量大,耗资多,还要设计到当地工农业生产等许多问题,所以并不能常常使用,需要认真调查,全面衡量利益后再决定。

2.1.2疏 对矿区内积水集水现象,现代多采用开掘疏水沟的方式将集水排走。如果狂劲四面环山,积水流不出去可以采用凿隧道的方式把水引到矿区外。修筑疏水沟时,不应碰触开煤层和含水层等区域,一面地表龟裂,地表水下渗。

2.1.3排 地势低的地区会产生水排不出去,或者是矿区梅雨季有河水倒流,针对这样的现象,如今多用泄洪纵沟处建立水闸的方法设计排洪站,利用水泵向外排水。

2.1.4截 在井口和工业场地上方的矿区,可以在梅雨季前把水位放低,以争取最大蓄水量,减少矿井的潜在威胁。

如果是在山区的矿井,应该查清狂景区及其附近的地表水流情况。对地表水流系统的汇水或渗透情况了解后,针对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方面开展煤矿防水工作。其中山区多数以截为主,防止与堵截相结合,配合建水库,挖鱼鳞坑种树,挖掘山前顺水沟,以减少矿区雨季水流量;山区外以防为主,防排结合,在可能往井下漏水的石灰岩周围建筑沟渠,构成防洪包围圈,并在沟下建立水闸和排水系统,准备河水倒灌时往外排水。还应该多井下有威胁的河流进行政治,将河汕优改为西河取,将有泥石流危险的流水道下铺不渗水材料。山区多以疏为主,疏排结合,在区内挖中央排水道,建立石头渠道,在弹下去设泵站,将积水排除导到矿区外。

2.2煤矿井下防水方法

井下防水可分为井下防水和疏导式排水两大类,当煤层与水或者含水层有间隔时,适合采用防水措施;当煤层离含水层很近或者相接时,应采取疏导式排水方法。这类措施从安全角度考虑,疏导式排水比防水更有效,但是费用高。因此在玄策防水措施的时候,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权衡利弊后再做出科学选择。

2.2.1合理开采 在狂劲设计中,要充分考虑矿区的自然环境,合理划分井田,选择适当的开采方式。在进行矿井布局时,应本着先简单后难的原则,优先安排条件好,水量小,易开采的矿区进行才开,一边开矿一边积累防水经验,为开采难矿区做一定准备工作。

2.2.2设置防水隔离煤柱 在煤层与含水层相接地区,要流出一定空间不采煤,使工作面与地下水保持一定距离。这种留下来的煤层即为隔离煤柱,井下设置隔离煤柱可以住址地下水进入矿井,也可以防止瓦斯引起的火灾。防水隔离煤柱主要可分为以下类型:一、井田边缘和风化带隔离煤柱。二、频发水灾的巷间防水隔离煤柱。井下有时存水太多也易冲毁巷子,因此积水过多也要设置防水隔离煤柱,使生产区与集水区分开。三、冲积层与风化带要设置防水隔离煤柱。井下采挖工作区有时候离冲积层或者地面很近,而冲积层又含有泥沙,所以挖掘工作必须和冲积层有一定距离才安全。为此,要设置一定的煤柱。四、断层防水一定要设置防水隔离煤柱。多数断层是导水的,断层破碎带本身也常常含有较多水,因此挖掘工程遇到这样的情况很危险。所以断层两边有时也需要防水隔离煤柱。

防水隔离煤柱是矿区用来防水的重要设施,各大煤炭公司应该对矿井的防水隔离煤柱加强监督检查,严禁使用质量差的防水隔离煤柱,也不准在风花防水隔离煤柱区内作业。

3、煤炭防治水的原理

3.1空间地震原理

空间地震原理经历了快十年的发展,在矿区的应用已经日趋成熟。空间地震原理可以探明的范围是非常精准的,这样可以保证其平面误差小,保证断层平面摆动误差小,能清除的测出断层的质量,落差,延伸范围和方向,对煤层深度和起伏状态进行精确检查有利于防水工作的进行。空间地震原理对煤层中的弯曲幅度和厚度的无处不超过五米。

3.2改变场磁原理

改变场磁技术属于电磁感应的一种,利用不接回电线向地下发送磁场冲波,在一次间歇期间用电线回感感受第二次场。此第二场是由地下导体地质提受刺激引起的不稳电磁场,可以通过分析此磁场找出异常区域。

3.3上行疏水原理

为节约时间早日投产,基于这些我们可以首先开采解放层,即通过改变场磁技术的方式来防水。改变场磁原理一般先采矿区下部煤层,后采上部煤层,由于最下部工作面先开采所以形成空区,积水睡着裂缝进入空区这样不仅可以保证安全,也为第二次采矿做了铺垫。实现了企业利益最大化标准。

3.4防水预测原理

对未进行的空间地震技术勘探区域进行挖掘、勘探,用地质预测手段进行超前探测、追踪可以避免因为盲目活动引起的地质异常化。地质的异常化不仅对于自然环境有迫害,也对于矿井开采有着阻碍作用,因此防水预测原理的实施是非常有必要的,只有做好预备工作,才能保证其他工作顺利进行。

4、总结

在矿井的开采生产过程中,必须要充分的了解到一切可能会导致矿井水灾发生的因素,并且对其进行相应的预防措施,才能切实保障矿井防水工作。如果没有预先的探测和预估,将会导致矿井开发的难度加大,矿井水害程度的加深,导致人才两伤。而矿井水灾防治措施在很多方面解决了矿井开采过程中只靠排水解决不了的问题,降低了开采成本,也降低了安全隐患问题,这就是矿井水灾工作中的宗旨。煤矿防治水工作的实施不仅保障了矿井安全,也降低了成本,为企业争取利益。综上所述,煤矿防水要从煤矿根本问题入手,通过一些方法和措施来降低水灾对矿井的威胁,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可以促进这些措施在煤矿防水方面取得更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芦钢, 杜广濤.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的对策讨论[J] .河南平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方山矿.2011,04.08(16):87

[2]戚家山, 张国玉, 刘兆平, 徐西春.防治水技术管理在煤矿防治水害中的保障作用[J].背淄博市淄川区煤炭工业管理局.2011.05(11):223-224

[3]崔旭芳, 王龙方, 刘云岗.煤矿防治水措施研究[J].陕西路安环能股份有限公司.2014.06(25):196

上一篇:斗鱼的台词下一篇:制度绩效考核理念的变革及绩效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