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024-10-20

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精选9篇)

1.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篇一

财行„2012‟636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直行政单位财务行为,强化省级管理和监督。经研究,现印发《安徽省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安徽省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直行政单位财务行为,强化省直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直行政单位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应切实保障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预算规范执行、资产安全完整、财务信息真实准确,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省直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省直行政单位应强化会计基础工作,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实行独立核算。人员编制少、财务工作量小的单位,可以实行报账制度。

第六条 省直行政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财务公示等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完善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机制。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七条 省直行政单位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将各项收支纳入预算,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第八条 省直行政单位应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增强预算严肃性。严格执行《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从严从紧控制预算追加。

第九条 省直行政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分解细化拨付项目支出预算,切实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加快支出进度。年终结转结余资金,按规定应予收回的,全部收回省级预算。

第十条 省直行政单位应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大力推进绩效自我评价。

第十一条 省直行政单位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负责本单位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章收支管理

第十二条 省直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各类非税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定期划解国库,不得隐匿、滞留、转移、截留、挪用、私分和坐支。

第十三条 省直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细化各项经费支出管理措施,规范经费使用的申报、审核、审批程序,严禁先支后批。

第十四条 省直行政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现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库„2012‟494号)规定,严格控制现金使用范围,切实加强现金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省直行政单位应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对原采取现金结算方式报销的各类公务支出,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严禁大额提取现金、虚列支出等套取资金行为。

第十六条 省直行政单位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采购安徽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应编列到具体的采购项目,并明确相应资金来源。

第十七条 省直行政单位要健全重大项目内部管理制度,资金分配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和项目性质。

第十八条 省直行政单位应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

(1)加强支出审批控制。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岗位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

重大事项、大额支出应事先编制详细预算,实行集体审核,一支笔审批。

(2)加强原始凭证审核控制。经办人应出具与经济事项行为相符的相关原始凭据,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严禁使用虚假票据。票据必须具有财政、税务部门票据统一监制章,并按规定全联、逐栏一次性如实开具。票面应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必须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因购买商品较多、详细情况无法在发票联上完整体现的,在取得发票的同时,须附加盖卖方印章的购物小票或商品明细清单。

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报销凭据应附明细清单,并由经办人签字或盖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应由经办人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

(3)加强资金支付控制。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各项财务开支应使用公务卡、转帐支票、汇款等结算方式。签发的支票应当进行备查登记。

第十九条 省直行政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津贴补贴政策,不得违规发放津贴补贴。

第二十条 省直行政单位出差和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制度,出差和会议开支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省直行政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制度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配备、使用、更新、处置公务用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省直行政单位因公出国(境)实行计划经费先行审批制度,禁止无计划无经费出国(境),对超过省财政核定的经费开支范围的支出,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省直行政单位公务接待费报销实行“三单合一”制度,餐费应于定期结清,在核销费用时,必须提供接待用餐审批单、用餐消费清单和税务发票单据,“三单”不全,不予报销。

第四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直行政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好资产建帐、核算和登记工作。

第二十五条 省直行政单位配置资产,应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未按规定编报预算的,单位不得进行新增资产配置,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严禁超标准配置和重复配置。

第二十六条 省直行政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举办经济实体和对外担保。严格控制行政单位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单位确需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应当履行报批程序后实行公开招租。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二十七条 省直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批程序。对房屋、土地、单位原值20万元以上、批量原值50万元以上资产处置和单笔5万元以上货币性资金的核销,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批准,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和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第二十八条 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出租出借收入,一律按规定缴入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及时足额划缴国库,纳入部门预算。

第五章财务监督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行政单位及下级预算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条 省直行政单位应切实加强本单位财务管理及所属单位财务监管,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一条 省直行政单位应在财务结束后,在本单位范围内实行财务公开,主动接受单位干部职工监督。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省直行政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2.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篇二

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相关业务委托办理行为,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厅按照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委托服务机构和技术专家办理资产审计、资产评估, 以及资产经济、司法和技术鉴证等相关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服务机构, 是指业经有权机关批准设立,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取得从事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法律咨询、产权交易等业务有效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技术专家, 是指在资产有偿使用可行性及风险性评估、特定资产技术性能鉴证等领域具有业务知识专长的人员。

第四条省财政厅建立特聘服务机构和技术专家资源库, 对省财政厅委托办理省级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相关业务的服务机构和技术专家实行资源库管理制度。

第五条特聘服务机构和技术专家资源库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 自愿参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均可自愿提出加入申请。选聘后自愿退出的, 在办理完毕所接受委托业务30日内提出申请, 经批准即可退出。

(2) 统一管理。申请加入的, 统一受理申请、统一审核、统一选聘、统一登记。入选资源库的, 统一核发聘书、统一培训、统一选聘、统一考评。

(3) 考核计费。对服务机构和技术专家出具的项目报告书予以量化考核, 依据考核结果和有关规定支付劳务费用。

第六条省财政厅负责的下列省级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业务, 由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 依据本办法规定, 委托服务机构或者技术专家办理:

(1) 产权登记年检和年度资产信息统计资产审计。

(2)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改制、隶属关系改变和清产核资等情形下的资产审计。

(3) 资产有偿使用可行性及风险评估。

(4) 资产有偿使用财务审计和绩效考核。

(5) 资产价值评估。

(6) 资产损失状况经济和司法鉴证。

(7) 特定资产技术性能鉴证。

(8) 资产产权司法鉴证。

(9) 按规定需要委托服务机构或者技术专家办理的其他业务。

特定资产技术性能鉴证是指, 信息技术软件、房屋建筑物、机动车辆、各类别设备设施等专业性较强、技术含量较高、原始价值较大的通用和专用资产技术性能鉴证。

第二章选聘

第七条申请加入特聘服务机构库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依法设立并取得有效营业执照和办理资产管理相关业务的法定资格证书。

(2) 在山东境内有固定办公场所, 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正常执业1年以上并有良好业绩。

(3) 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4)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 资信良好, 无任何不良记录。

(5) 会计服务机构拥有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资产评估服务机构拥有10名以上注册评估师。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 且具有上市公司财务审计、有关部门认可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评估资质的, 优先选聘。

特聘法律咨询和产权交易服务机构的条件另行制定。

第八条申请加入特聘技术专家库应具备以下条件: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 品行端正, 无任何不良记录。

(2) 山东境内相关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3) 大专以上学历,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 在相关领域从事专业工作10年以上。

(5) 年龄不超过60岁, 身体健康。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 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享受国务院或者省政府特殊津贴、属全省范围内相关领域拔尖人才或者学科带头人的, 优先选聘。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应聘者, 应提供下列资料:

(1) 《山东省财政厅特聘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服务机构申请表》。

(2) 申请说明 (含机构简介、内部机构设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相关业绩证明等) 。

(3) 有效营业执照、业务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 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 相关执业人员情况表及个人相应有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 通过相关机构年检的证明资料。

(7) 省财政厅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聘者, 应提供下列资料:

(1) 《山东省财政厅特聘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技术专家申请表》。

(2) 本人申请说明 (含本人主要履历、专业特长、主要工作业绩、专业研究成果说明等) 。

(3) 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两寸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纸质和数字) 。

(4) 本人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 (资质) 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 所在单位推荐意见书。

(6) 享受国家或者省相关专家待遇、拔尖人才、学科带头人等证明资料。

(7) 省财政厅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依据本办法规定对应聘机构和人员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根据资产管理相关业务工作需要, 确定特聘服务机构和技术专家若干名, 分别颁发《山东省财政厅特聘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服务机构证书》和《山东省财政厅特聘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技术专家证书》, 组成特聘服务机构和技术专家资源库。

第十二条特聘服务机构和技术专家资源库每两年考核确认一次, 重新核发聘书。对资源库进行考核确认的同时, 受理新应聘者申请。

经考核确认符合本办法规定且无退出资源库意愿的, 自动续聘。原登记资料有变化的,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两次考核确认之间原则上不受理加入申请。确属资产管理相关业务工作需要的, 按本办法规定审核, 补充选聘。

考核确认不合格或者按本办法规定解除选聘的, 由省财政厅下达解聘通知, 收回聘书。

第十三条特聘服务机构和技术专家资源库名单每两年公布一次。资源库名单如有变化, 即时公布。

第三章选用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根据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相关业务性质和工作量, 在资源库中选择数量不等的相应服务机构或者技术专家, 委托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五条省财政厅选用服务机构或者技术专家依次遵循下列原则:

(1) 公正与公平相统一。

(2) 服务机构业务资格或者技术专家业务特长与委托业务相适应。

(3) 工作量与专业技术力量相匹配。

(4) 质量与信誉优先。

(5) 同等条件随机选用。

选用技术专家办理相关业务, 应当选用两名以上技术专家组成工作组, 并指定工作组组长。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委托服务机构或者技术专家办理相关业务实行回避制度。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或者技术专家, 凡与受委托业务相关部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主动予以回避。

第十七条省财政厅委托服务机构或者技术专家办理相关业务, 应当与受托服务机构或者技术专家签订委托协议, 并向委托业务相关部门单位下达《通知书》。

服务机构或者技术专家受托到相关部门单位办理委托业务, 应当向相关部门单位出示《山东省财政厅特聘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服务机构证书》或者《山东省财政厅特聘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技术专家证书》复印件, 以及《廉洁监督书》。

第十八条应当由省财政厅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委托服务机构或者技术专家办理的相关业务, 非受托服务机构或者技术专家出具的相关报告书, 省财政厅不予采用。

第四章考核

第十九条对服务机构和技术专家的执业质量实行考核制度。考核制度分为项目考核和年度考核。

项目考核为省财政厅对服务机构或者技术专家受托单项业务完成质量进行的考核。项目考核结果, 是省财政厅核拨项目劳务费用的重要依据。

年度考核为省财政厅对服务机构或者技术专家年度工作质量、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的综合考核。年度考核结果是确定服务机构或者技术专家是否继续保留资源库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项目考核。单项业务完成后, 省财政厅根据行业标准、执业规范和有关工作标准, 通过对服务机构或者技术专家出具的报告书及相关资料的审核, 对该项业务完成质量进行量化考核, 确定考核等次。项目考核实行百分制, 按下列标准计分:

(1) 依据合法性 (满分10分) 。

(2) 程序规范性 (满分10分) 。

(3) 内容完整性 (满分10分) 。

(4) 证据充分性 (满分10分) 。

(5) 方法得当性 (满分10分) 。

(6) 资料齐全性 (满分10分) 。

(7) 数据真实性 (满分10分) 。

(8) 完成及时性 (满分10分) 。

(9) 结论准确性 (满分20分) 。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 (90分以上) 、“合格” (80分以上) 、“不合格” (不满80分) 三个等次。

项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 项目报告书不予以采用, 由省财政厅责令承担委托业务的服务机构或者技术专家限期修改报告书和补充相关资料, 也可另行委托其他服务机构或者技术专家重新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一条年度考核。省财政厅于年度终了后第一季度, 对服务机构和技术专家年度执业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年度考核基础分为10分。一个单项项目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加1分;一个单项项目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的不加分, 也不扣分;一个单项项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扣2分;一人次不参加省财政厅统一组织业务培训的扣1分。

第五章费用

第二十二条省财政厅以不超过省物价部门规定标准的市场公允价格, 考虑资产价值量、工作性质、工作难易程度、责任风险大小等因素, 与接受委托业务的服务机构或者技术专家商订劳务费用基准价, 结合项目考核结果, 综合确定应付劳务费用。

应付劳务费用=劳务费用基准价× (1+项目考核系数)

项目考核系数= (项目考核实际得分-80) /100

第二十三条服务机构和技术专家劳务费用实行定期支付制度, 由省财政厅每年支付一次。服务机构劳务费用以指标文件方式予以核拨;技术专家劳务费用以现金方式予以支付。

第二十四条项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 不支付劳务费用。

第六章纪律

第二十五条被选聘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技术专家应当自觉遵守本办法规定, 服从统一管理, 按时参加统一业务培训。

第二十六条被选用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技术专家应当服从省财政厅工作安排, 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受托任务。接受委托后,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放弃的, 应当事先征得省财政厅同意, 未经事先征得同意, 不得擅自放弃。

第二十七条服务机构或者技术专家接受委托办理业务, 应当独立对省财政厅负责, 恪守执 (转47页) (接50页) ) 业规范, 严守执业道德, 严肃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 独立开展相关业务, 确保工作结果客观、公正、真实、准确。

严禁受托服务机构和技术专家转包、分包受托业务。

第二十八条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技术专家, 应当严格保守工作秘密。除向省财政厅和受托业务相关部门单位提供相关工作信息外, 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工作秘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服务机构对其出具的报告书和相关资料独立承担完全法律责任, 技术专家对其提供的报告书和相关资料负责。

第三十条处理规则:

(1) 年度考核结果低于7分的, 取消下年度选聘资格。

(2) 一人次违反回避制度或者廉洁执业纪律的, 解除选聘, 取消下年度选聘资格。

(3) 二人次以上违反回避制度或者廉洁执业纪律的, 解除选聘, 连续三年取消选聘资格。

(4) 一次未事先征得同意擅自放弃受托业务的, 解除选聘, 连续三年取消选聘资格。

(5) 转包、分包受托业务的, 除不予支付劳务费用, 所委托业务由省财政厅另行委托办理外, 解除选聘, 连续三年取消选聘资格。

(6) 出具虚假报告书、提供虚假资料或者违反规定泄露工作秘密的, 解除选聘, 永久取消选聘资格, 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全部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省级部门单位可参照本办法, 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 制定本部门单位相关办法。

第三十二条省级部门单位对受托服务机构和技术专家的工作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对受托服务机构和技术专家的执业行为予以监督。

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探讨 篇三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现状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有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如房产、土地、交通工具、办公家具等以提供服务为目的的实物资产。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在管理体制上,一直沿用1995年国家确立的“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在会计核算方面,行政单位采取收付实现制,事业单位除经营业务外也采用收付实现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管理职能的进一步转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问题日益突出。

首先,单位之间资产占有不均衡,无法实施统一调配。由于资产的购建掌握在各单位手中,造成资产实际占用权、处置权等全部掌握在各个占用单位,要进行跨部门、跨单位的资产配置很难操作,从而造成各单位之间资产的占有严重失衡。如办公用房,有的单位多余闲置或出租,有的单位则全部靠租借。其次,资产闲置浪费严重,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措施。资产低效使用的问题严重,普遍存在“重钱轻物”、“重购轻管”的现象;在资产购置上存在随意性乃至盲目性,赶超消费浪潮,追求“高精尖”、“功能全”,提前更新,使大量尚能使用的设备处于闲置状态;对资产进行保养、检修、维护不及时,致使许多资产无法继续使用或超常规、破坏性地使用,造成设备快速老化,影响了资产的使用效果和寿命。再次,资产的无序使用状态加剧了单位之间的贫富不均,影响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由于各单位不平等地占有国有资产,并把它当成自己的“自留地”、创收的“小金库”,从而造成员工待遇差别过大。这不能不说是滋生腐败的原因之一。因此,目前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不论是宏观的制度建设,还是细节上的具体操作层面,都难以适应资源节约、经济增长的市场经济的需要,无法满足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必须进一步深化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改革。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存在的原因

(一)管理意识上的误区是其存在的内在动因

主要表现为:一是缺乏效益意识。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认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非经营性资产,是为社会提供服务的,是不可计算效益的资产。二是缺乏管理意识。认为有剩余房产和土地的单位毕竟是少数,能拿出来用于经营的资产也有限,没有多少收益可言,何况在财政拨款不足的情况下,有点收益作弥补也是可以理解的,管不管无所谓。三是缺乏责任意识。认为单位购建资产超预算甚至无预算的欠款、借款,不违反财经纪律,造成的缺口也将由财政承担。四是缺乏社会意识。认为国有资产是大家的资产,谁占用就是谁的资产,本位主义、利己主义是其存在的思想根源。

(二)管理机制方面不健全

管理体制上的缺陷,导致产权制度不明、所有者错位。现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名义上是“国家所有,单位占用”,但实际上变成了单位所有,政府管理部门缺乏主导能力。由于“部门使用”就等于“部门所有”,多数行政事业单位都在追求最大化占有资产,希望财政多拨款,多置产,导致部分单位旧楼不退,再盖新楼的情况发生。如果产权还是归在各个部门名下,那么实施资源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能,控制腐败都将难以奏效。

管理制度不完善,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乏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国有资产如果按性质分,可分为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自改革开放以来,从上到下,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十分重视,各地都进行了一些改革探索,其重点和目的是如何搞好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保值增值。而对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仅仅是制定了一些规范和办法,如建立了产权登记制度、统计制度、“非转经”评估处置办法等,且不少管理办法流于形式。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特别是对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实际上是处于“盲区状态”。

(三)会计核算与监督不到位

1.会计核算制度存在缺欠。实行收付实现制,对固定资产不提取折旧,无法全面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其财务状况及运营效果,难以真实、准确地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成本耗费与效率水平。从而引起资产配置不合理、闲置浪费及低效使用等诸多问题。

2.会计核算不健全。固定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最基本的组成部分,长期以来“重购建轻管理”的现象较为严重。多数单位仅登记总账而不设明细账,外单位调入或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没有及时入账,调出或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也没有及时销账,致使账实严重不符;许多资产的账面价值因历年没有核对调整而无法确定,特别是一些单位的房产长期没有体现其账面价值。

3.会计监督缺乏力度。长期以来,国家把财政收支情况作为监督的重点,而对财政投入所形成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实物资产监管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多数单位没有设置专职部门或人员具体负责实物资产的管理,导致使用管理职责不清、出租及处置随意、资产流失等问题的产生。

三、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必须要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在清查中将查账与查物相结合、公示与举报相结合,切实摸清家底,在此基础上,对所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行评估。以清查评估数据为依据,由财政部门统一进行产权登记。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管理信息平台,对资产的购制、调配、报废及处置注销等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控管理。

(二)引入权责发生制,加强会计核算与监督

无论是政府执政,还是提供社会服务,都不能忽视对资源的耗费。有条件的采用 “权责发生制”,对固定资产提取折旧,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正确核算其运转过程中的资产耗费,这些措施对遏制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服务成本具有重要作用。

(三)采用“财政集中管理,单位授权使用”的方法,建立适合本地区的管理体制

在现有的多级次政府体制中,乡(镇)也是一级政府级次,但是这一级政府级次可以不再设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因为随着农业税的全面取消及政府几次改革试点的推行,乡(镇)一级的财政大多数都直接或间接纳入到县(区)级财政管控中。因此,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最低层次是县(区)级。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严格按照“财政集中管理,单位授权使用”的方式,由政府部门集中管理,单位授权使用。

(四)完善相关制度,加大监管力度

制定资产出租管理制度,特别是门面房的出租,应纳入财政统一招标。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多是房产、土地等,具有较强的增值性及良好的成长性。目前行政事业单位门面房的出租期限不一,10年、20年、30年均有,有的竟达50年之久;租金的收取具有较大的随意性,难以避免管理上的漏洞。笔者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尽快出台有关资产出租管理制度,出租收入纳入预算,制定资产处置制度。财政部门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拍卖,没有设立拍卖行的地方暂由财政部门统一按拍卖程序进行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还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4.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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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对行政单位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发生违规行为,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A)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A.3个月 B.6个月 C.1个月 D.1年

A

B C D

2.由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形式称为(C)。A.出售 B.置换 C.报废

D.无偿转让(调剂)

A

B C D

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B)进行。A. 会计师事务所

B.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 C.审计师事务所 D.律师事务所

A

B C D

4.我国(B)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问题作出了全面规定。A.《公司法》 B.《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C.《政府采购法》 D.《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A

B C D

5.下列不属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形成渠道的是(D)。A.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

B.国家无偿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 C.接受捐赠 D.原始取得

A

B C D

6.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B)。A.交叉管理

B.收支两条线管理 C.平行管理 D.统一管理

A

B C D

7.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方式称为(A)。A.公开招标 B.邀请招标 C.竞争招标 D.谈判招标

A

B C D

8.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行政单位的是(C)A.人大机关 B.行政机关 C.学校

D.审判机关

A

B C D

9.下列有关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和处置的说法中,正确的是(C)。

A.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应该估价确认价值,不用进行评估 B.行政单位有偿转让国有资产的,不需要进行评估

C.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D.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实行单一账户的管理

A

B C D

10.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A)审核批准。A. 同级财政部门 B.上级财政部门 C.本级政府 D.同级税务部门

A

B C D

二、多项选择题

1.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的,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是(ACD)。A. 拍卖 B.无偿转让 C.置换

D.有偿转让

A

B C D

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ABC)A. 固定资产 B.流动资产 C.无形资产 D.变量资产

A

B C D

3.下列属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形成渠道的是(ABCD)。A.行政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 B.国家调拨

C.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购置 D.接受捐赠

A

B C D

4.进行资产评估的行政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ABD)负责。A. 客观性 B.真实性 C.合理性 D.合法性

A

B C D

5.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AC)审核鉴定,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A. 财务部门 B.行政部门 C.技术部门 D.外联部门

A

B C D

6.下列属于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宗旨的是(ABCD)A.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B.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C.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D.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

A

B C D

7.下列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限制性规定,说法正确的是(ABCD)。A.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

B.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C.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D.对行政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行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A

B C D

8.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行政单位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的是(BCD)。

A.行政单位取得有原始凭证的资产 B.置换国有资产 C.拍卖国有资产

D.有偿转让国有资产

A

B C D

9.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行政单位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的是(BCD)。

A.行政单位取得有原始凭证的资产 B.置换国有资产 C.拍卖国有资产 D.有偿转让国有资产

A

B C D

10.下列关于资产清查盘点的方法中的实地盘点法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B)。

A.这是放置现场的资产进行逐一清点或用计量器具来确定各项资产实存数量的一种方法 B.这种方法工作量大

C.这是利用一定的技术方法,对资产的实存数进行推算的一种方法

D.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数量大、不便于逐一点数或用计量器具计量的资产

A

B C D

三、判断题

1.九三学社不是行政单位。(对

2.对于行政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培训中心项目建设。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培训中心项目。(对

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对

4.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商务部审核,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错

5.行政单位因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批准后进行国有资产处置,并调整相关的资产、财务账目。(对

6.所谓资产有效使用,就是指国有资产在使用期内充分发挥其功能,在使用过程中力求避免无计划、轻管理、不维修、提前报废、任意处理或限制等不良现象。(对

7.行政单位置换国有资产可以不进行评估、。(错

8.在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中,部分具体事务性工作如资产评估、鉴定、审计、纠纷调处等,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中介组织完成。(对

9.行政国有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统一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5.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管理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财政部第35令、第36令和省财政厅《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绩效管理和资产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保障需求、科学配置;控制增量、盘活存量;合理使用、规范处置;保值增值、提高效益。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资产管理与绩效管理相结合;(四)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省、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备标准,按规定进行资产配置、资产处置及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资产清查、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

(四)负责会同监察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进行审批、组织招租;负责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

(五)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六)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事业单位改革具体实施意见,加强对事业单位改革、改制工作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九)负责研究建立国有资产绩效考核体系,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十)对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各镇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十一)向区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有关资产购置、处置等事项;

(三)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四)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组织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绩效考核等工作;

(六)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信息化工作,并对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工作;

(六)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施信息化管理;

(七)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条

各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共同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行政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按照“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进行配置。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备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职责需要、财力状况等合理制定,定期调整。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凡有统一配备标准的,应当按照资产配备标准配置,对尚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第十五条

区国资办对行政事业单位申请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共享共用解决的,原则上不予批准重新购置。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纳入预算管理,按规定的预算编制程序报批,具体办法由区财政局制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执行中遇到无法预见的事项需要追加资产配置预算的,由单位提出资产配置申请,按预算编制程序报区财政局审批。第十八条

经区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临时机构、会议、活动主办单位提出资产购置申请,报区国资办审批。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购置的资产及时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进行账务处理。

房屋建筑物等工程完工后,应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验收,按规定进行财产物资移交。使用单位要办理有关权属证书,并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及时做好资产登记造册入账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证应实行统一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所有房地产证,由区政府委托区国资办实行集中管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是指行政单位资产自用和出租、出借等行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是指事业单位资产自用和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六条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国资办审批。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按照《江都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房屋、土地出租管理暂行办法》(江政发[2009]1号)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区国资办、监察局统一组织招租,签订统一规范的合同。

第二十九条

区国资办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出租、出借的资产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出售、出让、置换、报损、报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无偿调拨(划转)捐赠等。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低效运转和超标准购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或功能原因并经过专业机构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程序,按《扬州市江都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十四条

区国资办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低效运转、超标购置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应进行调剂或者处置,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报废或淘汰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等,应当由单位内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单位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必要时可由专业技术鉴定部门进行鉴定、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按照处置程序,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国资办审批。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资产的出售、出让与置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或中介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的电子废物及涉密资产,应统一回收后专业处理。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国资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第三十九条

经区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临时机构、会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六章 资产收益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处置资产取得的收入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等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的部分。

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第四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如实反映和收缴国有资产收益,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益;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益。

第四十四条

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防止所属各单位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益。第四十五条 区财政局要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缴纳、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资产评估

第四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评估是指由专门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的规定和有关资料,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适用的原则和标准,按照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行评定和估价的过程。

第四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四)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担保;

(五)合并、分立、清算;

(六)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七)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一)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区财政、国资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第四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具体范围、标准由区财政、国资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或由国资部门确认或备案的中介机构开展业务。

第五十一条 进行资产评估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八章 产权纠纷调处

第五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所有权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五十三条

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区国资办或者区政府调解、裁定。

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区国资办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第五十四条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区国资办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区政府处理。

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区国资办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九章 资产清查

第五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区政府及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五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区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区财政局、国资办认为应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七条

单位自行组织资产清查的,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区国资办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五十九条

区财政局、国资办应根据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结果及时进行批复认定。

第十章 资产信息管理

第六十条

资产信息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

第六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资产管理要求,对资产实施信息化管理,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及时登记有关资产变动信息。

第六十二条

区财政局、国资办应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制度,建立全区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依据各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第六十三条 区财政局、国资办、主管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要利用信息化管理系统,按照省财政厅、扬州市财政局要求,做好资产统计报告和汇总上报工作,并对国有资产的购置、占有、使用、处置等情况进行分析,提高资产管理水平。

第十一章 资产绩效管理

第六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绩效管理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单位的部门决算报表、财务报告、财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采用多层次指标体系和采取多因素的方式方法,科学考核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效益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

财政国资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要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绩效管理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财政资金安排使用的物化率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完整性、有效性。

第六十六条

财政国资部门要逐步建立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体系,按照“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 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方法、标准、指标和机制,真实地反映和解析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运营效果,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运营效率和效益。

第六十七条

财政国资部门、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绩效考核的结果,总结经验、推广应用,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第十二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区财政局、国资办、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九条

财政国资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七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配置资产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七十一条

主管部门在配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国资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四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投资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由区国资办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由区国资办根据需要组织实施。

第七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根据资产类别和性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行业特点突出,需要制定行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由区国资办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6.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篇六

随着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数量的大幅增加、历史遗留问题矛盾突出,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问题日益凸显, 着眼于资产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的要求, 自治区对2009年和2007年分别颁布实施的行政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和完善。《办法》以规范和加强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为出发点, 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及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等方面做了全面系统的规范。

一是理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谁来管的问题, 对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责任进行定位, 明确了监督管理关系以及相关管理职责。

二是突出资产配置管理。强调资产配置要从严控制, 能通过调剂解决的不再购置, 从制度上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占用多寡不均、闲置浪费以及因资产配置不合理导致政府运行成本过高等问题。

三是强化资产使用管理。分类提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自用以及出租 (出借)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行为的监管要求, 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出租 (出借)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必须进行评估论证, 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防止暗箱操作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同时, 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期间, 不得随意转租、转借;行政单位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

四是规范资产处置管理。进一步界定资产处置的范围;强调了特定资产, 如房屋、土地、车辆及无形资产的处置和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 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提出了通过无偿转让或置换取得的资产也应符合资产配置标准。

7.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篇七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

我国五级政权履行各项职能的前提物质保证就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要想提高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加强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就需要全面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

1、 分析管理现存问题

1.1有效约束机制缺乏

在分离财政和财务管理与资产管理后,资产的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则形成脱节的状态,帐外资产现象也出现在行政事业单位中。一些部门单位频繁地调用、借用资产,随意流动的资产分离了资产的使用权与占有权,导致会计核算工作无法在行政事业单位中正常开展。财务管理与资产管理的脱离同时说明财务未能够对资产进行有效监督所致,因此就出现了失衡的状况。现阶段管理体制中,会计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财政收支管理脱节,特别是在编制部门预算过程中,基层财政部门没有将项目细化、较为粗糙。除此之外,对于非税收入等某些财政部门未采取适当的管理措施,不重视资产管理,仅重视资产购置、对资产效率没有要求,而只追求资产,这样就不能将单位资产状况与存量资产反映出来,仅单位支出和收入得以反映。

1.2管理制度有待完善

在财务管理与资产管理的具体操作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和财政部门相关的财务制度不能与时俱进,各级财政部门没有细化分工,未能明确资产管理职责,行政事业单位和财政部门内部出现互相推诿、无人负责等现象,这些问题的产生原因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与资产未能有机结合,其管理力度还有待加强。

1.3资产管理主体不够明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主要问题在于:由谁来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根据什么原则进行管理?怎样管理等等。换言之,存在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清、职责不明确的问题。目前,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只对中央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进行负责,并制定相应的资产管理及处置办法,而各地方对单位的、直属部门的资产也并未进行有效的管理。所以,无论是在政策制定上,还是管理体制上,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与资产均缺乏有效的、统一的的宏观管理,资产管理的主体不够明确。

2、 改革研究

2.1监督机制的建立

2.1.1社会监督力量

将中介机构不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年审、而仅审计企业会计年报这种状况进行改变,透明化资产管理,将以会计师事务所等为首的社会中介机构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2.1.2内部监督机制的强化

在创建制度完善的资产管理内部控制的基础上,还应在规范化轨道中纳入产权管理、财务管理、事务管理等单位资产实物,严格执行等级备案制度、资产管理事项申报审批、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等,积极推行台账管理制度,从而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水平整体提升。除此之外,应将资产管理责任人制度完善和落实,作为人员职务升迁的关键标准,将资产责任人的工作业绩与资产的完好率相挂钩。资产管理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应逐步得到推行,为将资产管理职责更好地履行,还应保证资产管理人的独立性,重要设备以及重点部门中应积极实行委派管理人员制度等。

2.2绩效评价程序的规范

国有资产绩效评价程序如下:一是对行政事业单位所需资产、业绩目标、预期结果等进行明确,同时结合目标任务与资产预算,将所对应的资产管理效益目标与管理效率罗列出来。二是对任务实施情况与资产运作情况开展追踪,每月创建收集资料,实行结果报告制度,并对管理过程存在、出现的问题及时纠正。三是,资产管理绩效的评估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并定期向上级相关部门提交资产管理绩效分析报告。

2.3台账制度的建立

基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必须相应创建台账制度,其主要用于形成、专用、处置、报废资产的全过程进行记录,以及对实物资产分布和总量进行反映。第一,将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总台账设立与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宏观管理处。第二,将权限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分台账设立于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是专项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管理处。

2.4新管理模式的构建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新兴模式应按照国家统一所有,财政管理国有资产、各级政府进行分级监管、单位使用和占用的模式,结合公共财政管理与国有资产管理,参照市场经济管理的标准与公共财政的要求,创新财务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理念,有效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高效运转与合理配置。

结束语

文章根据现阶段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现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并创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机制。(作者单位: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参考文献:

[1]邹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问题探讨——谈我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J].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6).

[2]赵爱玲,潘姝.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实证研究——以甘肃省为例[J].甘肃社会科学,2012(2).

[3]赵水长. 《医院财务制度(征求意见稿)》中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优化分析 [J].中国医院管理,2011(4).

[4]徐来银. 浅析综合性大中型医院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现代经济现代物业中旬刊,2011(5).

8.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篇八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管理,促进其合理、节约、有效使用,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管理的透明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范围内依法管理或受托管理国有房产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担政府建设任务的各类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房产管理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房产是指国家所有的各类商业服务性用房、办公性用房、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场地等。

第四条 鼓楼区财政局代表鼓楼区人民政府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行使管理职能。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要按固定资产登记入帐,做到账实相符。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未经区政府批准不得用于对外担保。

第七条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闲置不用的国有房产,可以在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调剂使用,但应由其主管部门与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可将闲置、富余的房产对外出租,但应按以下规定和程序进行。

1、国有房产出租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市场租金,租金底价的确定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申请出租的房产进行评估,采用公开招租的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公开招租的方式有:拍租、招投标、挂牌、协议租赁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2、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报名者时,房产管理单位在经上级主管部门、区财政局、监察局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可采用协议租赁方式,以不低于底价的标准与报名者签订租约。国有房产租金底价的确定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申请出租的房产进行评估。

3、房产管理单位应当将拟招租的国有房产详细情况填写《鼓楼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审批表》并附书面报告和说明,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监察局批准。

4、经区财政局、监察局批准后,房产管理单位应当对外公开发布拟公开招租的国有房产信息。发布的信息应包括如下内容:

(1)房产的位置、面积、功能和用途等基本信息;

(2)房产管理单位名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拟招租的期限、对象和必要的条件;

(4)拟招租房产的底价;

(5)招租的形式;

(6)公示的起讫日期和报名的截至日期;

(7)报名地点和方式;

(8)接受投诉的单位和联系电话;

(9)其他信息。

5、信息发布的期限为15天。发布的信息资料应当在国有房产所在地和鼓楼区政务网上进行张贴,必要时可在福建日报或福州日报上发布。

6、签约方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区财政局、监察局负责实施监督指导职能。评标(议标)或现场竞标须有上级主管部门、区财政局、监察局派员现场监督。

7、签约方一旦确定,应当与房产管理单位签订租房协议,租房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房产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等基本情况;

(2)租赁限期;

(3)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

(4)装修条款及安全责任;

(5)保险责任及物业管理;

(6)提前终止约定;

(7)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8)其他条款或约定。

8、国有房产招租结束后15天内,房产管理单位应将招租的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随同租房协议复印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区财政局、监察局备案。

9、各单位取得的国有房产租金收入属于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规定,应当统一使用福建省财政厅监制的票据,在依法缴纳税款后全额上缴国库,纳入部门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可按一定比例予以调剂,统筹使用。

10、国有房产的出租收入可首先用于偿还各单位因购置国有房产形成的债务和国有房产的维修、物业管理及其他必要支出,结余部分可用于弥补经费不足或事业发展。

11、国有房产的租期应根据行业和房屋属性的不同合理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特殊情况下可由房产管理单位在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予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5年。

12、租期届满前3个月,租赁户应向房产管理单位提出退租或续租申请。在不低于原租金价格并且无拖欠租金行为的前提下,房产管理单位可将续租租约在到期前1个月内上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监察局批准。租赁期满后,承租户需将租赁的房产使用权归还给房产管理单位,房产管理单位不得认购、退回或折价收购租赁户投入的固定资本或装修费用。

13、租赁到期后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招租。

14、有拖欠租金行为的租赁户到期后,不得续签租约。其所租用的国有房产必须由房产管理单位依照协议到期回收,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招租。

15、国有房产在租约期内,凡因城市规划等原因引起对所租赁房屋动迁或拆除的,房产管理单位负责按规定提前通知租赁户,并解除租赁协议,同时做好房屋腾空之前的相关工作。

16、房产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国有房产管理台帐制度和统计分析制度。每年终了之后1个月内,房产管理单位应将本的国有房产租赁情况填写《鼓楼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情况表》,上报其上级主管部门,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区财政局、监察局。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的转让应参照《福州市鼓楼区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鼓政综[2006]107号)报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区财政局批准后,由区财政局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该房产的转让底价后,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通过福州市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以竞价、拍卖、招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拍卖所得应缴入国库。拍卖机构由福州市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根据《福州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榕政综[2006]183号)第十七条规定选择确定。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降价幅度超过原转让底价10%的,应当暂停交易,在按原批准程序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十条区财政局、监察局应加强对各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的管理、监督,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并定期组织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国有房产出租行为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一条 检查的主要内容:

1、国有房产的出租、转让等行为是否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

2、在实施公开招租、转让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操作、故意泄露有关信息等行为;

3、是否存在以消费方式、以物交易等不正当的抵交租金行为;

4、是否存在不明原因的低租金、不合理低价转让现象;

5、是否存在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隐瞒、少报或虚报收入、私设“小金库”、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行为;

6、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凡在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区财政局、监察局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督促房产管理单位进行纠正和补救,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凡在检查中发现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且情节严重的,区财政局、监察局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正在履行的租约,允许维持原租约直至租期届满,各单位应将收取的租金收入按本办法规定上缴国库。原租约履行结束后,一律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但各单位应对单位国有房产出租情况进行一次清理统计,并将有关统计情况填写《鼓楼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情况表》,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1个月内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区财政局、区监察局。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监察局负责解释。

9.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篇九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沉湖林业科技示范区,仙北工业园,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天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

天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理顺分配关系,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政发〔2006〕60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鄂财行资发〔2006〕6号)、《关于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的通知》(鄂财行资发〔2007〕14号)和《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鄂财行资发〔2009〕10号)的规定,制订天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设立天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管办公室(机构设在市国资办),隶属市财政局管理,与市国资办合署办公,负责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

征收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以下简称资产收益),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批准利用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提供担保或利用政府信誉所取得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所属企业利润收入、其他股利股息收入、其他产权转让收入及资产处置收入等。其范围包括:

(一)资产出租出借收入。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剩余的办公场所、门面、场地等资产,采取出租出借等方式,向承租人、所属企业等特定对象收取的租金、承包费、管理费等收入。

(二)经济实体上缴收入。经济实体上缴收入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情况下,经批准将闲置资产用来兴办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商店等并取得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的经济组织上缴的利润、承包费、管理费等收入。

(三)对外投资收入。对外投资收入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投资或利用单位资产与其他单位合资、投资等取得的收入。

(四)广告经营收入。广告经营收入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从事广告经营所取得的扣减成本、费用、税收后的净收入。

(五)特许经营权收入。特许经营权收入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或政府授权利用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拍卖所取得的收入。如广告位拍卖收入、交通部门客运线路、出租车经营权拍卖收入、矿产资源采矿权拍卖收入、民政部门征地用作公墓地经营净收入等其他收入。

(六)资产处置收入。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将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资产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七)其他收入。

第五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利用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提供担保等行为的,必须签订由市国资办统一印制的合同或协议(合同、协议文本另发)。所取得的资产收益,要严格以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作为资产收益收款依据,做到依法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第六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资产收益,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缴入市级财政专户或国库。

第七条按照收缴分离原则,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实行执收单位代收代缴制。执收单位代收代缴制是指执收单位向承租人、所属企业等单位(个人)收取租金、承包费等直接开具专用票据收款,定期将票款缴入市级财政专户或国库。

第八条各执收单位按规定收取资产收益,必须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资产收益专用票据。不出具资产收益专用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第九条在征收资产收益时,市国资办将按照《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3号)及其相关规定,区别不同的资产收益类型,按规定费率征收“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缴入市级财政专户或国库。

票据管理

第十条资产收益专用票据由省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票据名称为“湖北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专用)”。

“湖北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专用)”适用于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缴纳资产收益。

第十一条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向省申领专用票据,市国资办集中向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领取,并对票据实行统一保管、统一发放、使用核销、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各执收单位向市国资办领用专用票据。省垂直管理部门在我市的单位向收益征管主管部门领用专用票据,其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接受省收益征管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各执收单位要建立健全专用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保证票据安全。

禁止转让、出借、代开资产收益专用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资产收益专用票据。

遗失资产收益专用票据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国资办,及时在相关媒体公告作废,并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及资产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进市级财政专户或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本着激励的原则,对于各行政事业单位利用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提供担保等行为取得的收入,在按照省政府第233号令规定缴纳“非转经”资产占用费后的资产收益,其所有权、使用权不变,主要用于本单位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标准发放津补贴(由市财政局从专户上直接拨到代发工资的银行,再分拨到单位个人工资卡上。)和有关事业发展支出。市财政部门只管专户、使用、审批、复核和监督,不调剂、不平调、不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要加强资产收益资金监管和资产收益支出项目管理。各单位使用缴入的资产收益时,由单位上报项目、资金计划、政府采购计划,送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国库从资产收益专户中拨付给项目用款单位。

第十七条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收及允许列支的有关处置费用后,缴入市级财政专户或国库,主要用于缴入单位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

第十八条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的使用,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国资办会同市

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机构审核,由市财政国库办理拨付手续。

各行政事业单位当年缴入的资产处置收入,原则上纳入次年单位部门预算安排使用。因特殊原因当年确需使用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国资办会同市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机构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由预算追加支出指标,由市财政国库办理拨付手续。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资产收益与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收益与使用的监管,定期不定期对本部门各单位资产收益与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条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国有资产收益与使用的管理,合理使用资产收益,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其他主管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有关规定及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有隐瞒、滞留、挪用、坐支等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等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单位凡不按期缴纳国有资产收益、时间超过3个月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各单位及财政部门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和坐收坐支国有资产收益,经查证属实的,市财政将直接抵扣财政性拨款。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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