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公司岗位职责(共9篇)
1.国际贸易公司岗位职责 篇一
跨国公司是指通过对外直接投资等方式, 在其他国家 (或地区) 设立分支机构或当地资本合股拥有企业, 并在母公司统一决策体系下从事国际化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公司。目前国际贸易呈现三分天下的格局, 跨国公司的内部贸易占三分之一, 跨国公司之间的贸易占三分之一, 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贸易占了剩下的三分之一。据联合国贸发会议发布的数据, 2010年全球商品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约有19亿美元, 而跨国公司的内部贸易额约为6.3亿美元, 占世界贸易总额三分之一。由此可见, 跨国公司内部贸易对国际贸易产生的影响是比较大的, 所以, 对内部贸易的研究也显得尤为重要。
二、跨国公司内部贸易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跨国公司内部贸易是指跨国公司母公司与国外子公司之间, 以及国外子公司与第三国同系子公司之间在产品、技术、服务等方面的贸易活动。跨国公司为了达到降低交易成本, 回避风险, 协调公司内部关系等目的, 进行内部贸易。在内部交易给跨国公司带来效益的同时, 也对国际贸易产生了影响。
1. 内部贸易的正面影响
(1) 内部贸易扩大国际分工
跨国公司内部贸易依据不同国家地区要素的比较优势, 将资源进行优化配置。这使得生产分工更加精细化, 主要体现在某个国家或某个企业只生产某种产品的一个小部件甚至只是该产品的某一生产工序。同时, 这种配置扩大了协作在全球的范围。例如, 提供苹果公司i Phone的零件供应厂商来自13个国家地区, 这13个协作的国家跨越了亚洲、美洲、欧洲、非洲和南美洲。其中供应厂商数目最多的是中国, 有349家;位列第二的是日本, 139家;而美国厂商排在第三位, 只有60家。
跨国公司为了实现资源最优配置, 在全球各个地区设立生产点。无论是垂直型经济分工或水平型经济分工还是混合型经济分工, 它们都加快了国际生产的专业化与协作化发展, 扩大了国际分工。
(2) 内部贸易推动技术贸易
二战以来, 跨国公司能够不断发展壮大的重要原因之一便是全球的新技术、新产品、新生产工艺基本都掌握在跨国公司的手里。为了防止公司的技术产品在公司外部交易时, 被竞争对手抄袭而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的发生, 贸易内部化就显得很有意义。据统计, 发达国家的500家大型跨国公司垄断了工业发达国家生产技术的90%, 国际技术贸易的75%, 而其中70%-80%属于内部贸易。内部贸易可以让技术贸易发生在公司内部, 防止那些优势技术扩散出去, 从而获得高于技术本身价值的效益, 创造巨额利润, 增强跨国公司在国际市场的优势和竞争力。
跨国公司为了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中保持技术优势, 往往会让新技术和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在公司内部流动, 产生高收益。这将促使跨国公司不断开发新高技术, 推动技术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发展。
(3) 内部贸易优化商品结构
内部贸易对国际贸易商品结构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 初级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大幅度地下降, 从1937年的63.3%降至1960年的45%, 再到2003年的20.5%。另一方面, 制成品和中间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大幅度地上升, 从1937年的36.7%升至1960年的55%, 再到2003年的79.5%。东道国为了维护自然资源主权迫使跨国公司内部贸易内容发生改变, 退出某些初级产品的生产加工部门, 转向劳动、资源密集型的制造部门。而且随着跨国公司生产技术的提高, 开发出新型材料来代替初级产品的进出口而在公司内部流动, 降低了其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 同时增加了制成品和中间产品的比重。
跨国公司的内部贸易内容的改变及技术的进步减少了初级产品的进出口, 增加了科技含量高、附加价值高的制成品和中间产品的生产贸易, 从而使得国际贸易商品结构高级化, 优化了商品结构。
2. 内部贸易的负面影响
(1) 内部贸易影响自由竞争
跨国公司为了企业利益, 通过内部贸易采取转移价格。当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进行产品、技术、服务等贸易时, 有意地调节价格以高于或低于正常交易原则下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 以此达到获利的目的。但是, 这种行为会对国际市场价格机制造成不小的破坏作用, 影响国际市场价格与供求之间的关系。而且, 跨国公司内部贸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传统的国际贸易的国别市场界限消失, 形成一种封闭的贸易市场, 随意定价, 排挤竞争对手, 造成外部市场扭曲。这些都不利于市场自由竞争。
(2) 内部贸易损害东道国利益
跨国公司通过内部贸易采取转移价格避免在商品进出口时遇到关税壁垒以及减少所需上交的税费, 这不仅影响了市场自由竞争, 也对东道国产生了负面影响。比如, 母公司与在东道国的子公司进行贸易时, 母公司会对设有高关税国家的子公司以极低的价格发货, 减少所需缴纳的关税, 降低进口成本, 以此来增加子公司的利润, 提高其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虽然, 转移价格有利于跨国公司获利, 但是, 这会减少东道国应有的税收收入, 不利于东道国的公司经营。
根据相关部门数据显示, 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亏损比重高达40%以上, 有些地区甚至达到75%, 因此许多合资企业的中方无利可分, 甚至连年亏损。从中我们可以看出通过内部贸易进行高进低出的转移价格会损害东道国的利益, 不利于国际贸易的长期发展。
除此之外, 有些跨国公司为了母国的利益, 将那些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的三高项目设立在东道国, 尤其是发展中国家, 造成了东道国生态破坏及环境污染严重的情况。因此, 内部贸易让东道国在制定外贸政策时显得更加左右为难, 东道国即希望通过跨国公司带动国内企业的发展, 但又不得不面对跨国公司内部贸易的转移价格及自然破坏带来的损失, 而限制外资投入国内。
三、应对内部贸易负面影响的措施
跨国公司内部贸易是把双刃剑, 有利也有弊, 它既能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也能阻碍国际贸易发展。我们应该扬长避短, 放大正面影响, 并针对内部贸易带来的负面影响积极地采取有效措施。
1. 监控跨国公司转移价格
转移价格虽然有利于跨国公司, 但是它会破坏市场价格机制, 影响自由竞争, 损害东道国的利益, 因此监控跨国公司转移价格是势在必行的。但是, 多数跨国公司属于发达国家, 吃亏的东道国为发展中国家, 而大多发展中国家的跨国公司发展并不久, 缺乏相关的信息和经验, 因此要管制跨国公司转移价格会存在一定的难度。当前发展中国家首要任务应该是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跨国公司信息库, 开展国际税务合作。有关部门应及时采集、统计、更新境内跨国公司会计信息数据和国际市场行情及相关国家的税率情况, 加强对外资企业财务报表的审核。一旦发现问题, 便可以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
2. 增强本国自身实力
面对跨国公司内部贸易给东道国带来的种种不利, 东道国首先应该增强本国自身的实力。一方面, 东道国可以加入像WTO这样的国际性贸易组织, 或者与有关国家加强合作。以此来提升本国在国际上的地位, 增强自身实力。另一方面, 东道国应该结合基本国情实施有利于本国企业发展的宏观政策和贸易条件, 增加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3. 加强国际立法和提高生产技术
跨国公司内部贸易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不仅仅是东道国需要关注的, 而是全世界都该关心的重要问题。加强国际环境生态保护的立法与执法, 明确双方的责任与权利, 将国际生态环境危机解决在发生前或者在危机爆发后能及时、合理地化解。但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措施应该是提高生产技术, 开发清洁能源, 净化污染物, 减少甚至避免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产生, 这样才能在根源解决问题, 而且技术的提高还能提升公司产品的品质和竞争力。无论是跨国公司还是东道国都应该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促进全球经济健康增长。
参考文献
[1]郑传均.跨国公司内部贸易研究[D].中南大学, 2006
[2]张茂荣.跨国公司内部贸易研究[D].吉林大学, 2004
[3]王璐, 王桦.跨国公司的发展对国际贸易的影响[N].华北工学院学报 (社科版) , 2004
2.国际贸易公司岗位职责 篇二
关键词:跨国公司;国际贸易;国际直接投资;协调;选择
当今世界经济发展迅速,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不同类型的企业纷纷涌现。随着各国之间经济贸易的日渐频繁和世界市场的逐渐开放,跨国公司这种新的企业类型得以出现,其主要功能是对外销售产品,是本国产品对外营销的主要手段之一[1]。最近,金融危机频频出现,世界经济市场之中的竞争日渐激烈,跨国公司因此面临着严峻的形势与挑战。如今跨国公司的营销主要采用国际贸易与直接投资两种手段。世界的经济市场早已整合成为了一体,但是其中的区域、人员之间的差异依然存在,任何一点细微的差异都有可能对跨国公司的决策产生影响。因此,各跨国公司一定要对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之间的关系提起重视,并对其进行协调,确保公司的稳定发展。
一、跨国公司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的相互关系
跨国公司指的就是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国家拥有控制和管理部分,并能产生经济资产的企业。跨国公司主要投身于国际生产,也就是对外直接投资、集资从而进行跨国生产。因此,跨国公司从根本上说是由多个存在密切联系的经营企业构成的,这些企业共同制定发展计划,开展营销活动,以达到制定的战略目标,即跨国公司本质上是一个经营一体化的企业体系。
跨国公司的经营与发展是离不开国际投资的。对外直接投资的增长过程实质上就是跨国公司的成长过程。一家公司在国外建立的分企业,本身就是母公司整体结构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承担着母公司的部分金融业务。跨国公司形成的主要形式就是国际直接投资,也就是说,国际直接投资这种形式的主体主要部分也是跨国公司。从理论上讲,对外直接投资也就是国际直接投资理论是跨国公司有效配置资源的合理解释。站在跨国公司的立场来看,公司内部个人或者企业整体的愿望是国际直接投资的动因;而处于国际生产的一般理论来看,国际直接投资就是公司参与国际市场活动的形式之一,与国际贸易并无不同。实际上,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之间互相补充,它们共同促进了跨国公司的发展。
二、跨国公司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理论的发展
国际直接投资理论是解释跨国投资发生的原因、机制和结果的理论。19世纪60年代,国际直接投资在英国产生,20世纪初,在英、法、德、美等国的推动下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国际直接投资的迅速发展,并对国际经济产生重大影响则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可以说,如果战前国际直接投资还是从属于国际贸易的话,战后到今天它已经成为联系世界经济的主要纽带。西方经济学中最早涉足研究国际直接投资现象的是纳克斯(R.Nurkse)发表于1933年的论文,题为《资本流动的原因和效应》,书中提出了利率元理论。早期国际资本流动理论较有影响的还有新古典利率理论、债务周期理论、国际收支平衡理论及外汇汇率理论等。其共同特点一是以市场完全竞争为前提;二是对间接投资进行专门研究,涉及到直接投资;三是以宏观经济为主。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作为独立的理论,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以美国学者海默(S.Hymer)在其1960年博士论文《厂商的国际化经营:直接投资的一项研究》中提出的厂商垄断优势理论为标志。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国际直接投资理论的研究重点逐渐转向建立一个统一的国际直接投资理论或跨国公司的一般理论,努力在跨国公司国际一体化生产中将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贸易有机的联系起业,以寻求一种基于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协调和选择的解释[2]。
三、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中具有的优势
(一)技术优势
跨国公司能够在本国意外投资,其最关键的优势之一就是具有某些先进技术。这些技术包括公司生产过程中实际运用到的具体技术,也包含知识、信息、技巧等无形资源,例如跨国公司经过开发与研究所掌握的新生产工艺和新兴产品、产品的异化能力以及与产品相关的市场销售技能以及跨国公司相对于其他竞争对手的优秀组织与管理技能。这些技能以及相关的专业知识等是企业内的公共产品,这也常常会成为人们解释跨国公司为何选择国际生产而不是出口或许可证的理由。
(二)产业组织形式的寡占性
人们通常认为,寡占市场结构和行为是跨国公司优势的另一主要来源,其同上述的技术优势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这是因为,规模经济对于通过研究和开发形成的发明创造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此同时,一定程度上的垄断、扩大规模对于自身秘密技术的流出和国际保护都是有着积极作用的。在此相关学者特别强调产业组织的规模经济特征。因为其是大企业市场力量产生的主要来源。最开始时,人们认为规模经济对生产集中十分有利,可以通过出口贸易而非国际直接投资来参与国际市场。但是,随着海外市场贸易壁垒的出现,规模经济达到上限,当地的市场就会收到反垄断条款的制约,国际直接投资就会提上日程。
(三)获取原材料优势
对于特殊原材料的获取方便是东道国家能够成为跨国公司选择投资区域的优势与重要决定因素。如果某一公司获得了原材料使用权,那么这个企业就具备的原材料方面的特有优势。一个已经建立的健全市场营销体系的企业,比一个占据有利条件但没有市场渠道的东道国企业更能从原材料开发中获取足够的利润。凭借这种优势,跨国公司可以在不完全竞争的经济市场中占据对自己有利的竞争地位,获取高额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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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跨国公司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的协调与选择策略
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是跨国公司进行经营的两种主要方法,因此,要对其之间的关系進行协调,在对其进行选择的时候要做出极为精准的判定。
(一)结合国际贸易、国际直接投资体系和运作方式
创新国际贸易经营和体系,就必须要将直接投资于国际贸易紧密结合,选择好公司的投资理论内涵,改变过去贸易往来中不适合投资运作的方式,使其能够适应新的竞争趋势。一方面可以通过缩短贸易、技术转让、投资等方式,实现直接跃人和对外直接投资;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研究世界市场组织产品的生产工作,完善流通环节,降低成本花销,实现国际企业本土化与国内企业国际化的融合。
(二)对投资政策与贸易政策进行良好的协调
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是国际生产活动和国际分工的两种不同实现形式。如今,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大体格局已经成型,跨国公司只有对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进行协调,使其共同发展才能保证企业的经济效益,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强势地位。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较快,经验丰富,在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的关系处理上游刃有余,出台的政策也十分合理,具有较高的水平;而以我国为首的发展中国家对国际贸易的了解程度太浅,在政策的制定上存在脱节等一系列问题。面对这种情况,我们要做到吸取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将跨国公司的国际投资与国际直接贸易进行真正的有机结合,对围着之间的关系进行良好的平衡,从而实现跨国公司的利益最大化。
(三)把跨国公司直接投资与国家竞争优势结合
以提高国际竞争力为导向的均衡发展战略是我国在现阶段发展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的核心。这种竞争方式能够全面提升我国的竞争实力,加大对国外市场的吸引力。当然,国际市场的形成要依靠资本的运作,只有利用好投资优势,实现互补发展,才能将贸易经营转化为资本。另外,在选择国际贸易与直接投资的过程中还要健全相关法规,营造一个良好的政策氛围,将国际直接投资的优势作用发挥到最大,进而提高我国跨国公司的竞争力。
五、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如今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国际形势下,跨国公司成为了企业中的重要经营类型,是未来企业的发展趋势。但跨国公司在具有一系列优点的同时,还面临着运作难度高、市场风险更大等许多的难关和挑战。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是跨国公司的主要经营手段,跨国公司要对二者进行深入仔细的研究,合理使用它们,使它们的优点在使用过程中得以发挥,从而确保跨国公司的良好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戴婷.基于跨国公司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的协调与选择研究[J].现代国企研究,2015,18:117.
[2]赵云英.论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的相互融合趋势[D].吉林大学,2004.
3.贸易公司采购员岗位职责范本 篇三
2、负责采购订单制作,负责采购料异常问题的处理,确保公司利益;
3、执行并完善成本降低及控制方案;
4、开发、评审、管理供应商,维护与其关系;
5、提交有关采购类数据的统计;
★ 财务主管岗位职责
★ 贸易公司管理制度
★ 财务主管年终总结
★ 财务主管自我鉴定
★ 财务主管工作总结
★ 财务主管年终工作总结
★ 贸易公司实习报告
★ 贸易公司合作协议书
★ 贸易公司采购员职责
4.国际贸易公司岗位职责 篇四
合同编号:
怡和锦江国际大酒店个人销售代理协议
委托人(甲方):合肥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平
地址:合肥市淮河路中段怡和大厦
联系电话:
代理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一、总则:
1、为了保证怡和锦江国际大酒店代理销售行为合法、公正、顺利进行,切实维护甲、乙双方的正当权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甲、乙双方就建立代理关系和合作事宜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2、乙方受甲方委托,为甲方代理锦江国际大酒店的销售业务,甲方按本协议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3、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应本着精诚合作、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严格遵守本协议的规定。
二、代理范围:
1、在房地产行业内,乙方只能为甲方进行独家代理。
2、乙方须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对客户作出超出授权范围的承诺。
3、乙方在推销甲方产品时,必须严格依据甲方制订的产品说明资料进行解说。
4、乙方未得甲方同意,不得将其代理的业务再授权第三方代理。
5、乙方不得收取或代客户缴付购房款、支票及任何有价值的物品。
6、乙方的业务范围包括:
(1)、向客户介绍怡和锦江国际大酒店的情况,并递送资料。
(2)、与甲方联系并经甲方安排后,陪同客户到怡和锦江国际大酒店的销售现场进行参观;现场解说由公司销售部专职人员进行。
(3)、对有意向的客户进行销售跟进,并按要求填写客户资料卡。
(4)、及时将客户的意见反馈回公司,并将公司的意见传达给客户。
三、乙方计酬方法
1、甲、乙双方根据日常的代理业务台帐记录核对成交房款金额及佣金。
2、甲方以现金形式向乙方支付薪酬,薪酬分为销售佣金和奖金两部分。
销售佣金=成交房房款总额Ⅹ佣金比例
3、薪酬按月以人民币结算,每月18日甲方向乙方支付销售佣金及工资。
4、乙方报酬的税赋全部由甲方代扣代缴。
四、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销售所需的资料和最新的业务政策,并负
责对乙方进行基础培训。
2、乙方应按甲方代表处负责人的要求进行工作。
3、乙方在开展业务活动时须使用甲方提供的文件和宣传资料,且不得随便修改。
4、乙方未得甲方同意,不得翻印、散发甲方的任何文件和资料,不
得泄露其代理业务的经营情况。
5、乙方不得以不实之词欺骗或诱导客户购买。
6、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和信用对外签定合同或出具担保函。
7、乙方在代理甲方业务时,应按规定登记领取业务文件和资料,并
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如发现遗失现象,须立即向甲方说明原因。如乙方因未妥善保管或擅自修改甲方提供的文件和资料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8、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代理业务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乙方须积极主动配合。
五、违约责任:
1、乙方须按甲方的业务规定进行代理工作,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
议,如造成经济损失,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2、乙方同意并保证在本协议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开展业务,如在开展
业务过程中违反甲方有关业务规章制度,经甲方制止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由于乙方违反甲方有关业务规章制度而造
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3、乙方从事甲方的代理业务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协议自动终
止。构成犯罪的,由甲方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3.
3.1、代理业务时有欺诈、背信、伪造文书、私刻公章者;
2、通客户或受益人欺骗公司者;
3、自更改公司业务文件或资料;
3.4、方同时从事房地产行业内其他公司的代理业务时。
4、当甲方需终止在当地的业务活动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六、代理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3个月,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至2002年 11月13日止。
七、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单方不得擅自变更,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变
更时,须经双方同意后,方可以书面形式变更。
2、甲、乙双方可在协议期限内要求终止合同,但必须提前3天通知对方。
3、甲、乙双方终止代理关系后,乙方须按约定将甲方的各种业务文
件和资料送缴甲方。
八、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之间一切有关本协议项下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
1、乙方明白并同意乙方并非甲方的职工,不纳入甲方劳动编制。乙
方仅享有本合同规定的酬金和奖金,不享有劳动福利、保险等权益;乙方不得以甲方职工、受委托人或任何身份代表甲方发表、签署任何文件,或承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甲方承担乙方在本协议授权范围内推销甲方产品所产生的法律责
任,除此以外,乙方任何行为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
3、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市场情况及国家政策对公司的营运细则及规
章制度作出相应的调整,乙方在此承诺接受并遵守;否则,本协议将自乙方提出异议时自动终止。
4、乙方允许甲方为提升乙方的事业形象或表彰业绩,制作和在各类
安排资料中使用乙方从事工作的图文资料,对此双方无需另行协商。
十、协议的生效和执行
本协议自签定之日生效,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签章):
代表:
(签章)
5.国际贸易公司岗位职责 篇五
一、跨国公司的定义
1976年《关于国际投资与多国企业的宣言》 (下称《多国企业宣言》) 和1977年11月通过的《关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的三方原则宣言》 (下称《三方原则宣言》) 都没有对跨国公司作出明确的定义。实践中通常根据结构标准、经营业绩标准、行为特征标准来对跨国公司进行界定。然而, 对这些标准的理解又常充满歧义。为澄清跨国公司的内涵, 联合国1986年制定的《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对跨国公司作出如下定义:“本守则中使用的跨国公司一词系指由两个或更多国家的实体所组成的公营、私营或混合所有制企业, 不论此等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领域如何;该企业在一个决策体系下运营, 通过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决策中心使企业内部协调一致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得以实现;该企业中各个实体通过所有权或其他方式结合在一起, 从而其中一个或多个实体得以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行有效的影响, 特别是与别的实体分享知识、资源和责任。”该定义有三个要素, 一是实体的设置区域, 二是决策体系的运作;三是各个实体的结合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 联合国2003年《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在人权方面的责任准则》 (下称《跨国公司责任准则》) 对跨国公司作了一个简洁的界定, 其第20段指出, “跨国公司”指在不止一个国家中经营的一个经济实体或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经营的一群经济实体——不论其法律形式如何, 不论是在其本国还是活动所在国, 也不论是单独经营还是集体经营。显然, 这个定义是非常宽泛的。这也许是制订者考虑到国际人权问题与关注正在不断出现, 而这些问题与关注经常涉及到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 将跨国公司限定得太死并不利于国际人权的保障。为充分探讨跨国公司与国际环境争端的内在关联, 本文也拟采用《跨国公司责任准则》对跨国公司的定义, 只要某个经济实体的经营和运作涉及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 则认定其为跨国公司, 而不拘泥于特定的经济要素。
二、跨国公司与国际环境争端的发生
国际环境争端主要由跨界污染引发, 而跨国公司对此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 对“跨界污染”的定义是:“任何产生于一国管辖范围内的故意或意外污染, 全部或部分处于该国管辖范围的区城内, 在另一国家管辖范围的区域内产生影响。”[1]
跨界污染表现为污染企业从控制力度高的国家和地区向控制力度较小的区域转移——即所谓污染源的转移。由于发达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日趋严格, 从而导致企业遵守这些法律的成本上升, 而发展中国家出于发展经济的迫切要求, 相关法律法规相对宽松, 最终使得发达国家的污染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输出, 对后者的环境与人民的生命健康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如1984年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在印度博帕尔市造成的灾难性事件, 使得短短几天内, 两千五百人丧失了生命, 十二万五千人不同程度地遭到毒害, 十万人终身致残。博帕尔事件是发达国家将高污染企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的一个典型恶果。灾难的罪魁祸首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正是一家跨国公司。事后引发了美印的双边争端, 并最终以美国的巨额赔款了结。
最近一个因跨国公司而引发的国际环境争端是乌拉圭—阿根廷造纸厂争端。2005年上半年, 芬兰波特尼亚公司和西班牙恩塞公司先后宣布在乌拉圭兴建两家大型纸浆生产厂。两家企业的厂址都选在阿、乌两国的界河乌拉圭河 (拉普拉塔河的支流) 东侧的乌拉圭境内。这两家外资企业的进入无疑对乌拉圭的经济发展有利。但是, 阿根廷担心纸浆生产会带来污染, 对附近地区的环境造成破坏, 因而多次就兴建纸浆厂一事向乌拉圭政府表示关切。但乌拉圭不为所动。于是阿根廷外交部致信世界银行, 要求停止对乌拉圭这两个大型项目的贷款。由此, 乌阿两国关系陷入紧张。双方为污染问题各执一词。乌拉圭政府和两家投资企业都表示, 这两家工厂采用的是现代生产技术, 排放处理达到了欧洲标准, 不会污染河流。而阿根廷方面则认为, 欧洲将在2007年对造纸业实施更严格的标准, 这两家企业正是为了避开未来的欧洲标准才来南美投资的。争端最后提交国际法院, 该案使人们再一次关注跨国公司与国际环境争端的内在关联。
三、调整跨国公司行为的现存国际机制述评
现有的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机制, [2]基本上都是以主权国家为载体, 似乎并未给跨国公司等私方多少活动空间。这一方面表明了变革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机制的必要性, 另一方面, 由于短期内这个目标的实现较为困难, 为此, 我们可考虑通过规制跨国公司本身的行为入手来避免国际环境争端的发生。事实上, 自1974年意大利贝拉嘉会议第一次将“避免争端”与“解决争端”两个概念予以区分后, [3]避免争端的概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且在环境领域显得特别重要, 因为在环境领域, “恢复原状”的提法是难以适用的。目前调整跨国公司行为的国际文件主要包括OECD的《多国企业宣言》、国际劳工组织的《三方原则宣言》以及联合国框架下的全球契约、《跨国公司责任准则》等。这些文件虽然不同程度地提及跨国公司在国际环境保护中应遵守的原则与义务, 但都遗憾地缺少一种实施机制, 因而只是一种缺乏强制力的“软法”。
1、《多国企业宣言》。
1976年《多国企业宣言》可说是国际社会试图对跨国公司的行为进行规制的最早尝试。宣言的附件《多国企业的指导方针》希望加强成员国政府在多国企业设立总部的地点或在多国企业从事主要经营的地点彼此合作, 从而鼓励多国企业能为经济与社会进步作出积极贡献。为此要求多国企业应当对其经营活动所在的成员国业已制订的总政策予以充分重视;特别是对该类国家关于经济与社会进步的目标和优先注意的项目予以适当的考虑, 其中包括环境保护事项。为了促进该指导方针的实施, 2000年6月OECD对其进行了修订, 改进了实施程序, 并要求多国企业对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的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的进步作出贡献。但由于指导方针明确规定多国企业遵守方针是自愿而非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义务, 因而实际上也只是一种对跨国公司的道德要求而已。
2、《三方原则宣言》。
国际劳工组织的《三方原则宣言》是1977年颁布的, 并于2000年11月进行了修正。虽然宣言的目的主要是为多国企业、政府以及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在诸如就业、培训、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以及劳资关系这样的一些领域提供指导路线, 但个别段落也涉及到环境问题。如第10段要求多国企业应当充分考虑到所在国的既定的一般政策目标, 而且其活动应该与所在国的发展的优先次序和社会目标与结构相协调。这里就隐含了多国企业要尊重和考虑所在国对环境事项的关注和有关政策措施。第37段要求各国政府应保证多国企业和国内企业为它们的雇员提供适当标准的安全和卫生条件。这里主要是从劳动保护的角度涉及到了环境安全问题。由于宣言只是“建议各国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以及多国企业自愿遵守这些原则”, 缺乏实施机制和监督程序, 因而对跨国公司的行为也只能起到一种号召和希望作用。
3、全球契约。
1999年在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年会上, 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提出全球契约计划, 并于2000年7月在联合国总部正式启动。全球契约号召各公司遵守在人权、劳工标准、环境及反贪污方面的十项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主要来自于《世界人权宣言》、《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及《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其中与环境有关的原则是原则七、八、九。原则七规定企业界应支持采用预防性方法应付环境挑战;原则八指出企业应采取主动行动促进在环境方面更负责任的做法;原则九则鼓励开发和推广环境友好型技术。全球契约并不具法律拘束力, 只是一项推动可持续发展和良好企业公民意识的自愿举措, 而且其措辞非常笼统, 跨国公司几乎无需采取什么实质性措施即能轻易地遵守。
4、《跨国公司责任准则》。
联合国经社理事会2003年通过的《跨国公司责任准则》较之上述文件, 从国际人权角度对跨国公司在环境保护领域的责任作出了更为明晰的规定。该准则指出, 尽管国家具有增进、保证实现、尊重、确保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首要责任, 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 作为社会机构也有责任增进和保障《世界人权宣言》中载明的人权;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有能力促进经济福利、发展、技术进步和增加财富, 但是也能够通过其核心商业做法与业务, 包括就业做法、环境政策、与供应商和消费者的关系、与政府的互动作用和其他活动, 对人权和个人生活造成有害影响。为此明确提出跨国公司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即第14段规定, “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应根据经营所在国环境保护方面的国家法律、条例、行政惯例和政策, 还应根据环境以及人权、公共卫生和安全、生物伦理学方面的有关国际协定、原则、目标、责任和标准以及预防原则来开展活动;而且应以能够促进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一更大目标的方式开展活动。”由于在序言中通过诉诸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其他国际条约来推演出跨国公司的人权责任, 从而提供了一个更强的法理基础。尤其值得注意的是, 该准则还详细规定了一个包含5款的执行总则, 提出了对跨国公司进行定期监督的国内和国际机制, 并要求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应对由于其未能遵从这些准则而遭受不利影响的个人、实体和社区提供立即、有效和适当的赔偿、补偿、复原和恢复。尽管如此, 如果跨国公司未能切实遵从准则的规定所关涉的惩罚机制问题仍然有待深入探讨。准则提出, 在确定有关刑事制裁的损失方面和所有其他方面, 应由国家法院和/或国际法庭根据国家法律和国际法执行本准则。如由国内法院根据国内法来执行, 则当该准则的相关内容没有转化为国内法时, 其在国内诉讼中的地位是值得怀疑的, 毕竟准则并非公约, 对国家并没有拘束力;另一方面, 如由国际法庭来执行, 则必然涉及跨国公司的国际责任问题, 对此本文将在第四部分予以探讨。
四、发展跨国公司的国际责任机制
国际责任, 又称为国际法律责任, 一般认为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3]随着当代国际法律秩序的发展, 国际法律责任制度呈现出新的态势, 其中一个重要发展是, 除了国际不当行为外, 国际法不加禁止但造成了损害结果的损害行为也成为国际责任的根据, 从而形成了所谓的国际损害责任。这种损害行为虽然是国际法不加禁止的, 但却通常具有潜在的危险性, 而且一旦造成损害后果, 往往都是跨国界的, 如能源运输、资源开发过程中所造成的跨界环境污染等, 因而需要一定的国际法规则对其进行规制。
尽管国际损害责任制度在理论上仍有分歧, 但却已经见诸若干国际条约, 包括《维也纳核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公约》, 《核动力船舶营运人双重责任公约》、《核能方面第三者责任公约》、《关于油污损害的民事责任公约》、《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国际公约》、《远程跨界空气污染公约》、《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空间实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海洋法公约》等。如1972年《空间实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第2条规定: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 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损害, 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1982年《海洋法公约》也明文规定, 各国应采取必要措施, 确保其管辖和控制下的活动不致使其他国家及其环境遭受污染的损害;各国有责任履行其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国际义务。各国应按照国际法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就确定国际损害责任的归属问题时, 存在着如下几种处理方式: (1) 绝对国家赔偿责任。如《空间实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规定, 国家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非政府团体发射的空间物体造成的损害均承担绝对的赔偿责任; (2) 国家和经营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主要运用于民用核事业领域。 (3) 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然而, 《国际法未加禁止之行为引起有害后果之国际责任条款》却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目前, 由国家来承担国际损害责任仍然是比较常见的做法。然而, 许多跨界污染往往是由跨国公司造成, 如前所述, 跨国公司的经营和运作涉及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 此时不加区别地一概由东道国对跨国公司的环境损害承担责任并不合理。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由于科技不发达, 缺乏设备和专门人才, 对其境内所发生的活动不一定能全部掌握和控制。因此, 在确定责任归属问题时应有所区别。笔者以为, 以“污染者付费原则”为基础直接构建跨国公司的国际责任机制应是一种可行的做法。只要污染者造成了环境污染或公害, 无论有无过错, 都应负赔偿责任, 承担因其污染行为所导致的所有费用。该原则首先是由OECD于1972年明确提出的, [4]而后迅速被若干国际公约采纳并被一些国家确定为环境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1969年,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 如果运载大宗油品货物的海上航行船舶的油品排放或泄漏造成了污染损害, 船主将承担严格但有限的责任。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第16条原则明确了“污染者付费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国际公约还有:1993年欧盟的《关于危险活动的洛加诺公约》;1996年《携带有毒有害物质公约》;1997年《离岸开采矿物资源公约》;1999年《关于有毒废物越境转移责任与赔偿的巴赛尔议定书》;2000年《管理多金属结核勘探与开采公约》。[5]
可见, “污染者付费原则”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 在此共识的基础上, 明确将跨国公司作为责任主体纳入到现有的国际责任体制中, 由跨国公司对其自身的污染行为承担责任, 这样就可以有效地遏制跨国公司无视环境保护的经营活动, 从而避免和解决国际环境争端, 这对缓解发展中国家当前面临的两难处境, 即既要引进外资, 又要控制和避免跨国公司的经营和运作危及本国甚至邻国的生态资源环境是大有裨益的。在这一过程中, 除了国内立法外, 通过区域合作缔结相关的地区性条约是可先行的做法。
参考文献
[1]亚历山大·基斯著, 张若思编译.国际环境法[M].法律出版社, 2000:73-74.
[2]沈绿野, 谭宇生.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机制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7, (4) .
[3]安德罗尼科.阿迪德.避免、防止和解决国际环境争端[M].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1996:42.
[4]梁西.国际法[M].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3:90.
6.国际贸易公司岗位职责 篇六
潘丽华是威固(V-Kool)的中国总代理——海晏威固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威固”)的董事长,威固隔热膜则是美国韶华科技生产的一款高科技产品。尽管贴膜业务是汽车后市场里一个不起眼的缝隙市场,这里却盘踞着诸多强大的国内外品牌。“同样是国外品牌,人家相信3M,只要看见这两个字就相信了,这个是我们永远达不到的,因为我们卖的是单一产品。而3M的产品太多了,它在中国有6,000多种产品在销售,我们就十几个型号的膜在卖,你跟人家怎么抗衡?”潘丽华实话实说,“人家是规模效应,十八般武艺在身。而威固尽管拥有顶尖的智能光谱选择技术,也只是在隔热膜领域里比较有名气而已。”
虽然竞争对手如此强大,但是在汽车后市场开拓和经营16年之后,威固在全国各地已经拥有 750家经销商,销售额达到几个亿。如今,在车膜行业里如果能拿到威固的经销权是一件相当荣耀的事情,能够做威固经销商的人都很牛气、很自豪,有不少已经伴随威固走过了10年。在很多二级城市,威固公司都是采用独家制,其他的经销商哪怕再有钱,哪怕求上门来预付100万人民币,威固公司都不会发货。
威固赢得这么多忠诚经销商的秘诀是什么?潘丽华的心得主要有两点:
第一是家文化。跨国大企业比较讲究层级区别,做起事情来等级森严、循规蹈矩。但是在汽车后市场行业,不一定循规蹈矩就好,因为做这一行的多是私人老板,而中国人又特别重视“人情文化”。因此,潘丽华一直在努力塑造威固与经销商之间的家文化。如果说大企业是按照层级制和标准化实行渠道管理的话,潘丽华的做法就灵活多了。她每年要跑遍全国所有省份,每个月要出差20多天,到各地拜访客户,从省级独家代理商,到最末端的汽车美容店,既跟经销商交流管理经验,又对经销商的员工嘘寒问暖,把人文关怀和市场公关结合在一起,真正做到细腻体贴。
威固对渠道的价格管控非常严苛,用市场部经理宋蕾的话说“近乎死板”。在威固只分代理商和经销商两级,只设定两种价格。由于窜货导致价格紊乱的问题,在威固根本不可能发生,因为窜货根本没有利润空间。威固的每个产品都设有产品号码,对应车主的质保卡,严格管控产品流通。除非配合大型市场活动或者由威固总代理特批,否则威固产品的价格是铁打不动的。威固官方网站上对于每一款车型都有对应的报价,车主可以自行查询。威固还聘请第三方进行监督,如果发现车主以不正常的价格购入威固产品,威固2~3倍返还。其实,这样严格的价格体系也是家文化的一种体现,就是把所有经销商都当做家人一样公平对待,不让任何一个家人吃亏。
再譬如,威固的销售人员从不向经销商压货,不仅如此,他们还千方百计地帮助经销商消化库存。威固的市场部有将近20个人,要做各种营销方案,帮助经销商把货卖出去,包括与4S店谈合作等。但奇怪的是,威固自己并不直接卖货收钱,而是谈好合作之后帮助经销商出货。这样的做法也只有在重视长期利益的家人之间才可能做到,否则按一般公司的做法必定是顾着眼前利益,自己要卖货收钱了。
潘丽华还要求销售人员采取不定时工作制,24小时不关机,一旦经销商有事,销售人员一定要随时响应。如此家人般的关心竟然坚持了16年!这就是真正把经销商的事情当自己的事来做。
第二是提供管理培训以及咨询服务。在车膜这个行业里,威固的培训部门非常强,相当于一个培训公司,它除了提供最基础的产品培训和贴膜技术培训,还延伸到销售、管理、财务、人力资源以及工作心态的培训,形成一个宏大的培训和管理咨询系统。
对此,潘丽华给出的理由是:对于渠道,我们不能只拼产品这一个优势。尽管威固的产品曾用于美国军工领域(美国隐形轰炸机的表面涂层技术),技术优势遥遥领先,但是只拼产品优势、只做产品买卖,威固就只是中间商。的确,如果说一开始威固是靠产品来打动经销商,在经销商选择威固的理由中,产品占了30%,但是接下来70%的理由则在于培训和咨询服务。
早在2003年,威固就开始办贴膜学校,培养了几千名贴膜技师,可以说是贴膜行业的黄埔军校。贴膜比赛一年搞30多场,一年的培训课不下60场。此外,威固还提供丰富的培训项目,覆盖产品知识、施工技艺、店面装修陈列、产品销售推广等,连每月报表这样的细节,威固都为经销商设计好,便于经销商操作。对于经销商高级管理人员,威固则邀请公司内外部专家,开展7天的高级经理培训,包括1阶~3阶的销售培训、EMBA课程等。
威固不仅把提升经销商的管理能力当做一件大事来抓,更有趣的是,潘丽华每年还有三到四次行业公开课,免费为同行培训、分析行业趋势、传授管理经验。威固的经销商无不感到奇怪:潘总,你这样做不是在培养竞争对手吗?潘丽华的回答是:自己成长,不如行业共同成长。
除了每年三四次行业公开课之外,威固为经销商提供的管理培训并非免费,培训部所有的管理课程都是收费的。尽管如此,经销商们都愿意自费参加威固举办的管理培训课程,包括收费几千元的威固年会。经销商们踊跃参加的理由是“有价值”,“学到的方法用起来很灵光”。古人云“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通过这些课程,经销商得到的不仅是“鱼”,更重要的是改进了“渔”——捕鱼的方法。到了这个阶段,对于经销商来说,威固的角色不仅仅是贴心的“家人”,而且是贴身的“管理顾问”。
如果此时我说威固其实是一家管理培训公司,你相信吗?
7.兰德公司:中国的国际行为 篇七
这份报告由兰德知名中国问题专家埃文·S.孟德尔斯(Evan S. Medeiros)带头撰写,总计十余万字。作为一份提交美国军方的报告,研究者本着“战争是政治的延续”的原则,着力点放在了中国的国际外交活动上面。通过对中国外交的变化,进而对这些策略的变化可能带来的种种后果作出评估,作出政治判断和政策推荐。
报告开篇即指出中国已经不再是国际政治中的边缘角色,也不必再强调要把中国纳入国际社会的组织、规则范围内了,因为中国已经身处其中。虽然中国的国际活动并没有改变国际社会的结构框架,但是中国的国际活动已经改变了当前国际体系的动态。报告首先对中国外交政策的背景作了整体的展望与分析,即“民族复兴”、“百年屈辱”、“国家安全”,而这三个层面又是彼此相关的。报告指出对中国的外交战略必须经过三个层面的分析与思考,长期来看中国的外交优先目标依次是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经济发展,最后是国际地位。报告接着分析了中国审视自己国家安全的两个互为依托的维度。第一个是中国相信复兴必须依赖于融入国际社会,另一个则是中国的经济和国家安全利益为国际上各种势力所威胁,这种威胁是普遍的,但是严重程度是不确定的。中国确信不会有世界大战,同时全球化以及全球力量的均衡是大趋势,而中国的国家安全正在面临挑战,中国崛起是世界格局变化的重要因素。报告列举了中国外交的五大目标,首先是实现经济发展;其次是让亚太周边国家对中国放心;抵制对抗对中国的种种限制;能源供给多元化;压缩台湾的国际空间。而中国采取了许多新的外交手段实现这些外交目标。中国不断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建立各种各样的伙伴关系和战略对话机制,积极参与建立和推动多边合作机制,特别是地区性组织,中国的经济外交是稳健而多元的。
报告认为最值得关注的是中国的外交目标并非是革命性地颠覆现有的国际秩序。中国外交不是意识形态导向的,而是利益导向的。中国不希望打破现有国际社会的游戏规则,而是希望掌握这些规则。
8.高德贸易有限公司 篇八
栲胶SM (SM TAN)
淡黄色精细粉末, 可单独或混合用于鞣皮, 可完全取代合成鞣剂或部分取代植鞣剂。赋予皮革紧实、丰满的效果。无裂面等强度之虞, 是经济、环保、安全的植鞣剂。
爱贝坦ID (置换单宁)
独有舒展粒面和紧实粒面的功能, 不造成部位差, 增加出尺率, 适合打蜡、纳帕、磨砂等品种。
爱贝坦MFS (三聚氰胺)
特殊的无甲醛树脂, 极佳的丰满性和选择填充性。
爱贝坦VG (特殊植物单宁)
改性植物单宁, 特殊的丰满柔软度, 毫不影响染色, 可以做白皮, 保持植物鞣的特性, 有特别的选择填充性。
爱贝坦RW (特殊泡感白单宁)
独特的发泡单宁, 可以做出特殊的泡皮, 特别适合花皮、自然摔、纳帕等, 低p H下有很好的浅色效应。
爱贝坦PAS (两性单宁)
特别均匀作用和紧实度, 可以做一切要求均匀性的风格如打蜡、纳帕、摔纹、磨砂等等, 增色不败色。
德高DE/50 (多功能脱脂剂)
多功能脱脂剂, 良好渗透性和乳化性, 高效脱脂作用, 助于浸透和回水, 可均匀渗透并适度分散纤维。
德高ST/H (浸灰助剂)
有效增加石灰溶解, 石灰迅速均匀渗透, 有效除去毛根和皮垢, 使皮面细致、平滑, 皮纹舒展。
德丹SN (中和单宁)
迅速中和渗透, 温和而深入, 使成革紧实、丰满、平细。
德丹PL (脂肪醛)
有效增加铬粉吸收, 使粒面平滑细致, 皮身柔软、丰满有泡感。
德丹RB (丙烯酸树脂)
酸性环境中稳定, 能显著减少部位差, 优异的选择填充性, 手感自然无塑胶感, 不败色。
德丹RC (丙烯酸树脂)
极佳的渗透能力, 可以帮助其他丙烯酸渗透, 达到深层填充, 平展, 均匀, 面平面细, 部位差小的特点。
GAMTAN 2D (双氰胺)
极佳的选择填充性, 皮面紧实, 皮身结实。极显著减少部位差。解决边肷松面问题。
德莱VM (磺氯化合成油)
非常稳定, 适用性极广, 耐光性极佳, 分散乳化性好, 用作防油霜, 提高强度等目的。
德莱NA (亚硫酸化天然油)
稳定性极佳, 良好滋润感, 加脂后柔软度均, 平整度好。极强渗透性、柔软力可节约20%加脂剂用量。
德莱FB (磷脂)
丰满柔软, 有填充作用, 安全不松面。身骨有弹性, 有丝绒感。
高德AP (多功能加脂剂)
两性加脂剂相容性好, 均匀加脂, 柔韧的弹性, 手感自然肉感丰满, 耐压耐摔, 加脂兼有填充作用, 不松面加脂剂、滋润滑爽蜡感, 耐久存放。还可保证丙烯酸渗透均匀。
摩比丹MC (合成加脂剂)
极弱阳离子性加脂剂, 表面加脂滑爽丝绒感, 可用于回水, 分散纤维。有高的丝光效应。
诚招:皮革工程师和河北、山东地区代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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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国际贸易公司简介 篇九
20高门国汽车露营装备实体店在五方天雅汽配城盛大开业,经过三年的成长,迅速在相继的行业里发展了子公司;随着孙河户外体验产业基地和四元桥汽配城汽车露营装备实体店的相继开业,进而取得了与全国一汽马自达4S店备品部商业的合作机会;,高门国际城环城300平米的汽车露营装备实体店的开业后,随着销量的增加需要,在将五方天雅实体店扩大至三层,营业面积达到500平方米,,近1000平方米的垡头户外产业园的装备展示厅辉煌开业,再次创造业绩;继而,高门国际将互联网汽车露营装备展块(GM-Walker.taobao.com)在创佳绩!
企业优势:
拥有多年成功开发、运营汽车露营装备的综合经验;有强大的核心团队;
拥有骄人的业绩和成功的经验;拥有清晰的定位和必胜的战略;拥有资质、经验丰富的骨干力量;拥有充满活力、不断创新、进取、紧密合作的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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