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移合同

2024-07-30

技术转移合同(精选8篇)

1.技术转移合同 篇一

合同编号:

商业秘密

XXXXXXXXXX 小区电信网络资产转移三方

合同

XXXXXX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XXXXXX公司

签约地点:北京 签约时间:201 年 月 合同编号:

甲 方:(物业方)地 址: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传 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 系 人: 电 话:

乙 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21号 邮 政 编 码:100010 电 话: 传 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志勇 联 系 人: 电 话:

丙 方:(合作方)地 址: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传 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 系 人: 电 话:

1— — 合同编号:

为全力提升 [ ](以下称小区)的物业价值,满足本小区用户的电信业务需求,乙方拟为本小区提供优质、全面的电信服务,供业主多样选择;丙方依据乙丙双方的资源合作协议将本小区内自有的相应驻地网资产转移给乙方,用于乙方电信业务开展;甲方作为本小区的[物业管理者],确认丙方拥有相关驻地网资产的产权并同意乙丙之间的资产转让,甲乙丙三方就相关事宜,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作内容

1.1合同各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在本小区进行综合电信项目合作(以下称项目),由丙方将自有产权的驻地网资产转移给乙方,并由乙方提供电信综合服务。

1.2本项目中丙方自有产权的固定资产包括:: 1.2.1小区地址:[ ]

1.2.2资产内容:经甲方、丙方确认的本小区丙方独有产权驻地网资源;

1.2.3经甲乙丙三方确认的资产清单和图纸作为本协议附件; 1.2.4根据乙、丙双方的驻地网资源合作协议,丙方于[ ]年[ ]月前将自有的驻地网资产转移给乙方。

1.3乙方提供的综合电信服务包括:(1)语音业务;(2)宽带业务;

1.4 本项目中甲方负责提供的主要内容:

2— — 合同编号:

1.4.1 小区地址:[ ] 1.4.2 甲方向乙方[无偿/有偿]提供位于[ ]的房屋作为电信机房,用于放置、运营乙方电信设备。

第二条 各方提供的合作条件

2.1甲方部分:

(1)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位于[ ]的房屋作为电信机房,用于放置乙方电信设备,机房裸房([ ]平方米,[ ]层),四白落地,地面承重平均[ ]公斤/平方米,层高不低于[ ]米。机房内无上下水、暖气、燃气、消防等管道,甲方同意乙方使用前述作为机房的期限与本合同有效期相同;(此条适用于无偿使用机房,有偿使用机房适用下条)

(1)甲方向乙方有偿提供位于[ ]的房屋作为电信机房,放置乙方电信设备,机房裸房([ ]平方米,[ ]层),四白落地,地面承重平均[ ]公斤/平方米,层高不低于[ ]米,面积平方米。机房内无上下水、暖气、燃气、消防等管道,机房租赁协议另行签订,甲方应提供相应的机房产权证明文件;

(2)甲方无偿将满足乙方项目建设及运营需要的电力(保证两路一类市电输入)、地线(接地电阻应符合国家标准)接到机房内乙方指定位置;

(3)甲方无偿提供烟感、温感报警等安防条件、电信设备(包括传输、交换、宽带接入等)放置的条件、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

(4)甲方无偿提供与工程施工相关的装修、电气、结构、平面、管道等图纸,以便乙方确定各种线缆引入、引出及装修方案;无偿提供红线内管道供乙方使用;

(5)涉及乙方后续可能进行的入户、综合布线等其它通信配套设施的建设等部分,甲方应根据原甲方与丙方达成的协议标准及提供电信业务需要,提供相应的施工条件。

3— — 合同编号:

2.2丙方在本小区所自有产权的全部电信系统、设备、设施、资源等驻地网资产,转移为乙方所有。

2.3甲方在工程中投资、建设的电信系统、设备、设施、资源的产权归甲方所有,由甲方负责维护;乙方可委托丙方对已完成本小区驻地网资产转移的网络资源进行维护,相应的维护协议另行签订。

第三条 各方责任

3.1除本合同其他约定外,甲丙方还应负责:

3.1.1合同期内,甲方保证乙方为提供电信服务无偿使用本小区的设施、设备,包括[管道、管井、管孔、通道、线架、线槽、综合布线(如有)]等(以下称设施、设备),该设施、设备是建筑物的配套组成部分。

3.1.2在乙方进行电信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期间,甲方应予以配合,负责协调相应关系,为乙方人员进入本小区进行施工提供方便。

3.1.3甲丙方将优先向本小区内的用户推荐乙方的电信服务。如果甲丙方或本小区内的用户提出新的电信服务要求,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选择由乙方承接。甲乙双方将就此另行签订相关合同。

3.1.4为保障乙方在本小区内电信设施、设备的安全,甲方负责乙方电信接入节点周围的安全保卫和机房维修工作,并向乙方提供验收和维护、升级方面的便利条件。

3.1.5为保障电信服务质量,甲方承诺不在机房内加装、更换任何电信设备、线材及卡接件,不在机房的相邻房间(包括上层和下层)建设蓄水池、安装其他负荷较大的电源、无线发射设备及有可能危害电信设备安全的设备。因甲方提供的机房未能遵守上述承诺或未能达到本合同2.1条约定的,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 — 合同编号:

3.1.6甲方使用乙方的设施、设备前必须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如在乙方设备上增添附加电信设备应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经乙方对该增添设备测试并书面认可后,方可连接使用。甲乙双方将为此另行签订相关协议。

3.1.7甲丙方指派相关人员配合乙方的项目小组,负责协调处理电信设施建设项目中的规划、施工、调测等问题,以及配合乙方相关营销、宣传、服务中的工作开展。

3.1.8 由于乙方的通讯设备系为公共利益或公共群体服务的,故无论本合同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在争议或纠纷未最终解决之前,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止或中断乙方为公共群体继续提供电信综合服务,否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承担因此给乙方及用户造成的损失,并按国家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3.1.9 甲方同意在该项目本小区中,免费为乙方提供现场营销的场地以及其它营销宣传所需要的条件。

3.2 除本合同其他约定外,乙方还应负责:

3.2.1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应符合工信部颁布的相关行业标准。3.2.2乙方使用本合同约定以外的甲方投资建设、购置的设施、设备前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3.2.3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小区提供综合电信服务。

第四条 通信和服务质量

4.1 三方承诺根据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相关规定履行本协议,维护三方权益。

4.2乙方严格按照工信部颁布的《电信服务规范》,为甲方及本小区提供所需的电信服务。

4.3合同各方同意建立协商制度,加强日常情况沟通,及时处理影响通信质量的问题。

5— — 合同编号:

4.4若协议执行期间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则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执行。

第五条 费用结算及支付方式

5.1电信业务费用:

5.1.1费用标准:乙方在本小区内按照经国家审批的、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资费价格向用户收费。

5.2电费:

5.2.1在本小区模块局(或电信支局)运行期间,乙方在机房内安装独立电表,并按实际用量和国家标准结算电费。

第六条 保密条款

6.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的内容公开或向第三方透露。

6.2任何一方对于在合作过程中了解或接触到的另外两方商业秘密及其他机密资料和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均应保守秘密;非经另外两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媒介公开或向第三方透露、给予或转让该项保密信息。泄密的一方将对另外两方因此而受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6.3 本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提供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提供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设计方案、实施方案、数据库、技术报告、技术文档等;

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模式、财务资料、管理诀窍、客户名单、产销计划、货源情况、机密函电等。

6— — 合同编号: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甲乙丙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给他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守约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救济措施:

(1)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2)要求违约方采取及时、合理的补救措施;

(3)要求违约方对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7.2在本合同期内,因甲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机房和/或其他条件等,造成乙方不能按时开通电信综合业务或不能提供符合标准的电信服务,乙方不承担责任。

7.3 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时开通电信服务,乙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7.4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是否有相反约定,一方对另外两方因本合同项下行为而导致的收益或利润损失、未实现预期的节约、商业信誉损失以及其他任何间接的或后果性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免责条款

8.1本合同所称免责事项,是指本合同签订后发生的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政策的规定以及其他合同各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8.2任何一方因免责事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在免责事项发生后3日内通知其他两方,并应当在免责事项发生后15日内,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免责条款证明。免责条款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合同各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合同未受免责条款影响的部分继续履行。

7— — 合同编号:

8.3 任何一方迟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后发生免责事项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关责任。

第九条 合同的转让、变更与终止

9.1甲方若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向第三方转让的,应事先取得乙方的书面同意,且甲方应当保证其受让方接受本合同全部条款并具备相应资质,该受让方享有甲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承担甲方在本合同中的义务。如果受让方不接受本合同的全部条款,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9.2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国家政策、法规调整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该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各方将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修改、调整本合同之内容。

9.3本合同届满或终止后,除丙方向乙方转让的资产归乙方所有外,合同各方投资形成的相关资产归投资方所有。合同各方可另行约定投资资产的利用。

9.4 合同期内,出现以下情形的,导致乙方无法向本小区内用户继续提供综合电信业务,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乙方投资总额(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从丙方购置资源的费用及乙方自行投资的费用)的50%,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投资建设机房的费用、乙方的投资损失、乙方给予用户的赔偿损失等。

(1)甲方提前终止合同,或者甲方退出本小区且甲方的继任者不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

(2)因甲方原因导致甲方或本小区内用户未能使用或终止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电信业务。

第十条 争议解决

8— — 合同编号:

10.1对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 2 ]种争议解决方式:

(1)将该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0.2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诉讼或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将继续执行本合同未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其它部分。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约定事项

11.1本合同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1.2本合同有效期[ 15 ]年。除非任何一方在合作期届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外两方不再续展本合同,本合同期满后将自动续展,续展的期限为[ 5 ]年。续展次数不限。除非合同各方另有约定,本合同内容对于续展期仍有约束力。

11.3各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信部、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11.4乙方向甲方及本小区内的用户提供的综合电信服务所涉及的语音、数据、专线等业务,以其具体合同为准。

11.5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

11.6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9— — 合同编号:

11.7未得到权利人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其他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使用权。

11.8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各方之间具有合资关系。11.9甲乙丙三方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的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或各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或者特快专递进行。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通知地址 甲方: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乙方: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21号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丙方:

— 10— 合同编号: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11.10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必要时可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11本合同的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12本合同及其附件未约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11.13 本合同一经各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立即生效。协议一式 份,甲、丙方各执 份,乙方执二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分公司(盖章)

— 11— 合同编号: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

— 12—

合同编号:

附件 资产清单和图纸

— 13— 合同编号:

商业秘密

XXXXXX小区电信网络资产转移三方合同 的补充协议

XXXXXX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签约地点:北京

签约时间:201 年 月 日

— 14— 合同编号:

合作方:

甲 方: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传 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 系 人: 电 话:

乙 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21号 邮 政 编 码:100010 电 话: 传 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志勇 联 系 人: 电 话:

— 15— 合同编号:

鉴于甲、乙双方和[合作方公司名称]于201 年 月 日签订且正在履行的《XXXXXXXX小区电信网络资产转移三方合同》(合同编号:,以下简称“《原合同》”)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在《原合同》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原合同的合作及进一步的合作事宜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各方责任及义务

1.1除原合同其他约定外,甲方还应负责:

1.1.1甲方将优先向[ ](以下称小区)内的用户推荐乙方的电信服务。如果甲方或本小区内的用户提出新的电信服务要求,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选择由乙方承接。合同各方将就此另行签订相关合同。

1.1.2甲方向本小区内的用户提供电信业务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配合乙方给客户提供完整的通信解决方案。

1.1.3 甲方同意在本小区中,免费为乙方提供现场营销的场地以及其它营销宣传所需要的条件,并配合乙方开展业务营销工作。

1.1.4甲方配和乙方做好用户的业务开通工作,并做好用户的后期服务和跟踪工作。

1.1.5甲方发现用户的商机或其他通信需求情况,及时的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做好用户的营销和服务工作。1.2 除原合同其他约定外,乙方还应负责:

1.2.1乙方负责做好本小区内的用户的电信业务营销工作,及时给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1.2.2乙方负责提供通知甲方有关电信资费政策和相关业务管理办法等情况。

1.2.3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应符合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相关行业标准。

— 16— 合同编号:

第二条 服务费及服务费的支付条款

2.1甲方作为本小区的[物业管理者],在完全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和本合同的义务时(包括:1.甲方提供该项目建设的配套设施;2.乙方为客户提供后期服务时,甲方给予乙方设施、设备及人员的相关配合;3.甲方协助乙方在接入范围内拓展客户;4.其他乙方开展业务时需甲方配合事项。),可享受以下业务分成:

(1)宽带业务: 对乙方在本小区内发展的所有宽带用户,按照宽带业务实际收入的[ ]%作为甲方的业务分成费用。2.2支付方式: 上述费用,甲方应先向乙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及国家规定的正式代理费或服务费发票,乙方按每[半年度]进行支付。

第三条 其他

3.1本协议是对《原合同》的有效补充,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原合同》与本协议有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尽事宜,适用《原合同》的规定。

3.2本协议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原合同》中赋予他们的定义相同。3.3甲、乙双方达成的支付服务费的协议以甲方完全履行《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义务为前提,若因甲方准备撤离或新物业管理者已进驻本小区,导致甲方不能继续履行《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规定的全部义务时,甲方应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权终止给予甲方的相关业务分成、优惠政策及服务费用。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处理甲方与新入驻物业管理者交接期间,乙方与新入驻物业管理者的合作事项。3.4合同期内,出现以下情形的,导致乙方无法向本小区内用户继续提供综合电信业务,甲方除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外,须返还乙方已支付给甲方的— 17— 合同编号:

相关费用(如有),并且乙方有权利单方面终止合同。

(1)甲方提前终止原合同及本协议;

(2)因甲方原因导致甲方或本小区内用户未能使用或终止使用乙方或丙方专门为本小区投资建设并提供的综合电信业务。

3.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年,不自动续展。协议双方需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重新签订本协议。

3.6本补充协议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

— 18— 合同编号:

[附件:适用于甲方主体变更的情况(此协议实际包含主体变更和分成两个内容);客户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使用,并单独签订]

商业秘密

XXXXXX小区电信网络资产转移三方合同 的补充协议

XXXXXX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签约地点:北京

签约时间:201 年 月 日

— 19— 合同编号:

合作双方:

甲 方: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传 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 系 人: 电 话:

乙 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21号 邮 政 编 码:100010 电 话: 传 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志勇 联 系 人: 电 话:

丙 方:

— 20— 合同编号: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传 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 系 人: 电 话:

鉴于甲方即将撤离【】小区,丙方已进驻并行使物业管理权,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就甲、乙双方和[ 公司]于201 年 月 日签订且正在履行的《XXXXXXXX小区电信网络资产转移三方合同》(合同编号:,以下简称“《原合同》”)以及甲、乙双方签订的《XXXXXXXX小区电信网络资产转移三方合同的补充协议》(合同编号:,与上述合同统称“《原合同》”)下的甲、乙方权利、义务、责任确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三方共同确认:《原合同》项下的工作内容、范围、技术要求、质量、支付方式等合同要素不发生任何变化,自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只有甲方在《原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责任由丙方承接,即丙方取代甲方成为《原合同》的主体并承接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在《原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责任不发生任何变化。

第一条 服务费及服务费的支付条款

1.1丙方作为[ ]新进驻的物业管理者,在完全履行《原合同》及本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时(包括:1.丙方提供该项目建设的配套设施;2.乙方

— 21— 合同编号:

为客户提供后期服务时,丙方给予乙方设施、设备及人员的相关配合;3.丙方协助乙方在接入范围内拓展客户;4.其他乙方开展业务时需丙方配合事项。),可[继续]享受以下业务分成:

(1)宽带业务: 对乙方在本小区内发展的所有宽带用户,按照宽带业务实际收入的[ ]%作为甲方的业务分成费用 1.2支付方式:

上述费用,甲方应先向乙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及国家规定的正式代理费或服务费发票,乙方按每[半年度]进行支付。

第二条 其他

2.1本协议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原合同》中赋予他们的定义相同。2.2本协议是对《原合同》的有效补充,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原合同》与本协议有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尽事宜,适用《原合同》的规定。

2.3丙乙双方达成的支付服务费的协议以丙方完全履行《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义务为前提,若因丙方准备撤离或新物业管理者已进驻本小区,导致丙方不能履行《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规定的全部义务,丙方应提前[ 30 ]日通知乙方,乙方有权终止给予丙方的相关业务分成、优惠政策及服务费用。丙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处理丙方与未来新入住物业管理者交接期间,乙方与未来新入住物业管理者的合作事项。处理方式可参照本协议的达成方式。

2.4合同期内,出现以下情形的,导致乙方无法向本小区内用户继续提供综合电信业务,丙方除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外,须返还乙方已支付给丙方的相关费用(如有),并且乙方有权利单方面终止合同。

— 22— 合同编号:

(1)丙方提前终止《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

(2)因丙方原因导致 本小区内用户未能使用或终止使用乙方专门为本小区投资建设并提供的综合电信业务。

3.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年,不自动续展。协议双方需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重新签订本协议

3.6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丙方执 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23—

2.技术转移合同 篇二

在国内相关法律法规更多倾向保护发包人利益以及发包人较多占据优势地位的环境下, 笔者认为工程总承包人应该围绕工程总承包合同进行合同风险管理。总承包人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所面临的合同风险主要有政治风险、经济风险、自然风险、发包人的信用风险、合同条款风险以及合同管理风险等, 在此基础上, 对各种风险进行分析、评价, 得出对每类风险采取何种应对策略。目前, 常用的应对策略可概括为风险回避、风险自留、风险预防、风险转移等, 而对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总承包人而言, 风险转移是一种最有效、最适用的应对策略。

对于总承包人而言, 工程总承包合同风险转移可以概括为: 在发包人与总承包人风险分担已定的前提下, 总承包人在对自身负担风险进行分析、识别基础上, 将全部或部分风险合法转移给总承包合同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在国内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指引下, 笔者认为工程总承包人可以通过分包合同示范文本、担保、保险三种方式, 进行工程总承包合同的风险转移。以下是笔者对以上三种方式进行总承包合同风险转移的详细阐释。

一、运用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参照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总承包人所负担的合同风险可以通过分包方式或材料采购将部分风险转移给分包商或供应商。因示范文本不是强制实行, 所以总承包人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在本单位范围内实施。

总承包人可以将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总承包人的义务与责任在分包合同中细化、明确: 比如总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要求分包人必须服从, 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总承包合同中进度计划、质量安全标准, 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分包工程进度计划、节点奖励与处罚, 制定严格的质量安全要求以满足总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标准等; 便于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操作执行, 为总承包合同的全面履行提供保障。总之, 笔者认为总承包人通过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合理设置分包合同条款, 一定程度能够转移自身所负担的风险。同时, 笔者认为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运用应注意以下两点:

( 一) 格式条款问题

因分包合同示范文本是合同一方事先拟定的, 能够重复使用, 故有的人认定合同一方提供的示范文本都是格式条款。笔者认为, 这种认定是一种误解。合同一方制定合同示范文本作为本企业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的规范性文件, 其目的虽然是控制或转移风险, 但针对不同的工程项目, 作为平等的双方当事人是需要就示范文本中的某些条款或对方有异议的条款进行协商的, 实践中也是能够实现的。在此, 笔者建议总承包人在运用分包合同示范文本时有必要提示分包人对示范文本条款有提出异议及进行协商的权利和义务。

( 二) 总包合同支付风险转移的问题

“Pay When Paid”条款在理论界已争议已久, 即承包人支付分包人价款以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为前提[1]。笔者认为, 在现行法律法规越来越保护民工利益的环境下, 可以根据总包合同确定的支付方式, 在分包合同中约定是按月支付或按节点支付等方式及支付时间, 但不宜采取“Pay When Paid”条款方式进行风险转移。

二、运用担保方式

总包合同支付风险即发包人的信用风险。在总承包人保质保量完成总包合同约定内容的前提下, 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是总承包人面临的最大风险。实践中为保障发包人利益, 保证总包合同能够全面、适当履行, 形成了一系列保证措施, 比如投标保证金/保函、履约保函、保修金保函等。由此借鉴, 为防止发包人不履行支付义务, 可以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向总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支付担保有效期为总承包合同签订至工程竣工结算止。支付担保的实施改变了原有工程合同价款的支付内容, 在发包人拖欠工程款, 总承包人所要无果的情况下, 可以要求发包人的担保人对拖欠工程款在担保额度内进行支付。

这种支付担保方式能使总承包人及时取得工程款, 避免与发包人之间长期的工程款争议, 降低诉讼的可能性; 相对于总承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而言, 发包人的支付担保可以看做是一种对等的行为, 理论上也是可行的。实践中, 由于发包人多数处于优势地位, 支付担保的具体实施或许存在困难, 但随着建筑市场的规范, 相信这种方式能够被发包人接受, 既能够转移总承包人所负担的来自发包人的支付风险, 又能够促进建筑市场的良性循环, 形成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合作共赢的良好局面。

三、运用保险方式

发包人为降低自身风险, 通常会在总包合同中约定投保建筑 ( 安装) 工程一切险。根据这一约定, 当意外事故 ( 一般是自然因素风险, 如台风、暴雨等) 给总承包人或分包人造成损失, 总承包人或分包人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 其前提是总承包人或分包人因意外事故所遭受的损失应该由发包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者, 总包合同中约定总承包人投保某些险种, 可以分为强制性保险与非强制性保险, 如总包合同中约定由总承包人投保建筑 ( 安装) 工程一切险或人身意外伤害险等, 并作为支付预付款或签订合同的要件, 则属于强制性保险。这类强制性保险的好处是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项, 则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 承包人能够减少经济损失。

对于非强制性保险, 投保人可根据自身利益需要选择险种。笔者认为, 因建筑施工行业总承包人“上下夹击”的压力下, 应当投保相应的财产险、责任险以及意外伤害保险, 比如, 总承包人针对施工现场所有或由其保管的财产投保财产一切险; 针对进入施工现场人员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对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等设计、咨询专业人员投保专业责任保险, 对由于他们的设计失误或工作疏忽给总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由保险公司买单。总承包人应增强这种风险转移的意识, 以此减轻自身所承担的风险。

另外, 针对承发包双方都比较敏感的工程质量问题, 笔者认为可以尝试投保工程质量保险[2]。由于总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要求发包人支付拖延工程款时, 发包人总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拖延支付或提出反诉, 通常发包人提出的质量问题因已经竣工验收, 且多数是潜在缺陷, 恰好在工程质量保险责任范围内, 若此时已投保工程质量保险, 则由保险公司承担该部分风险, 发包人则不得再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作为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理由。

当然, 由于工程质量保险在国内并未广泛推行, 其适用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为投保人带来经济效益, 理赔的过程以及保险的成本等也是不确定的。纵观国内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条款, 投保人取得保险赔偿的可能性有两个基础条件: 一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一年后, 经保险人指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控制机构检查通过; 二是正常使用条件下, 因潜在缺陷在保险期内发生质量事故造成建筑物损毁。笔者认为, 总承包人可以结合国外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有益经验, 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具体运用, 充分发挥工程质量保险的作用。

综上, 笔者认为风险转移是总承包人降低或避免风险的有效途径。同时, 从经济效益角度, 总承包人风险转移成本应在项目投标报价中即予以考虑, 既保障竞争优势, 又能够完成项目风险合理转移, 最终实现整个项目工程的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

[1]徐江柳.论分包合同中背靠背条款的有关法律问题[J].混凝土世界, 2014 (06) .

3.技术转移合同 篇三

该地块系2009年由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通过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委托储备协议》而确定的委托储备用地,储备协议中明确委托储备的土地使用权包含其地上建筑物一栋。该地上建筑物登记为某某制造公司(以下简称制造公司)所有,市国土资源局对该地上建筑物出具了一份“该房屋已依法收购并作为挂牌出让条件,由置业公司取得”的证明。现置业公司来我局申请办理该地上建筑物的产权证。

经我处调查,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委托储备协议》确实包含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包含地上建筑物,只是国土部门将该房屋作为挂牌出让的条件,政府也并未做出征收决定。因此,我们认为该房屋的产权仍属于制造公司。

但置业公司提出:制造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吊销,无法再履行转移登记义务,所以要求根据“房随地走”的原则,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委托储备协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国土管理部门关于房屋“由置业公司取得”的这一证明作为房屋所有权已转移的证明。

问:我处能否凭以上材料和证明为置业公司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金绍达:在本例中,登记机构不能为置业公司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理由如下:

一、国土资源局虽然出具了“该房屋已依法收购并作为挂牌出让条件,由置业公司取得”这一证明,但实际上置业公司对这一房屋的所有权并未依法取得:不动产物权变动应以登记为准,而不是由哪个部门声明而生效,如果是政府对该房屋做出了征收决定,那才能未经登记而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委托储备协议只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协议。其内容并不是不动产物权的转移,要不就不会使用“委托”一词。即便后来有“该房屋已依法收购”这一情节,也要先办理转移登记(转移登记应当由收购单位和制造公司共同申请,国土管理部门即使合法地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以后,在把该房屋所有权再转移给置业公司时,也应双方共同申请)。将之先变为国有的房产才可以作为出让的标的。市国土资源局在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以前,对该房屋挂牌出让是无权处分人的处分行为。作为房屋登记机构,对其他行政机关明显的违法行为,要尽注意的义务。

二、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61条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因此,转移登记应当先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凭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土地使用证,此处并不存在什么“房随地走”的问题。

三、吊销营业执照是一种行政处罚,并不直接导致企业法人资格的消灭。对在营业执照被吊销以前已经订立的房屋转让合同,可以通过清算程序履行转移登记义务。制造公司既然还未履行转移登记义务,就仍然是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人。《房屋登记办法》规定了“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也做了相同的规定。在原来登记的权利注销以前,登记机构如果为置业公司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就是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相冲突了。

4.技术转移合同 篇四

新的《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立足于保护劳动者权益,转移就业农民非常拥护,大多数企业贯彻实施当中也是主动、积极、认真的,体现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文明和进步,是一部能够兼顾劳动者和雇主双方权益的法律,但实施中也有一些不同意见、不同看法。为了了解全县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转移就业人员签订就业合同的基本情况,我中心对部分就业学员进行问卷调查,发放问卷达1000份,以研究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农培工作中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影响,不断改进下一步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作。《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不仅涉及政府职能的转变,也涉及用人单位、劳动者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利益格局的调整,为更多的企业提供机会,也产生更多的工作岗位,不仅是为保护劳动者,也是为了企业发展。从长远看,就业者受到了法律的保护,收入提高且对未来有了稳定的预期,必然会增加消费,从而拉动经济增长,企业贯彻《劳动合同法》也不会导致用工机制的僵化,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好处,促进企业员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新法同时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问题,完善了有关规定,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有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并有益于保持社会的长期稳定。

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是个系统性工程,其中存在着许多难处,我基地培训学员的就业工作受到了一定影响。一是温州地区民营经济以中小型企业为主体,员工流动变化大,外来务工人员占很大比例,1本地培训学员转移就业竞争压力大,个别企业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到来之前,采取种种非常规的措施和手段,逃避和推卸由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给其带来的负面压力和诸多影响,认为实施这部法律会大幅度提高企业用工成本,使企业无法维持正常经营,很多企业宁愿投资设备,不愿投资人力,结果将会导致企业的工人人数会大大减少。比如不少企业误以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所谓的“铁饭碗”,采取“恶意将员工工龄清零”等方法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有些企业,干脆直接辞退了不少员工。由于解雇成本、违法责任的提高,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会更加慎重,这主要是因为个别企业对新劳动合同法在认识上出现了偏差,没有真正领会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造成的。二是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以及劳动用工在管理上力度不够,形式较为松散,缺乏必要的管理经验,许多重点环节无法进行有效管理。其主要表现为不能对企业用工情况进行细化管理,只能是在宏观上进行调控,对企业在劳动用工以及其他一些涉及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监督和管理上呈现出相对滞后的不利局面,远远落后于企业自身经营和发展速度。近几年,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劳动用工方面的监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着基础较为落后,没有形成有效的管理和监督体系,缺乏机动性、实效性与深入性。

三是许多农村劳动力转移人员存在思想观念落后,虽然在认识上对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持赞成态度,而在实际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为了能够获取一份就业机会,却采取了忍耐的作法,即使自身的权益受到了不同程度地损害,由于就业压力以及其他一些客观因

素的影响,这些劳动者只能被动地与企业签订失衡的劳动合同,明知劳动合同有许多地方与新劳动合同法相违背,却少有劳动者能够站出来与企业据理力争,维护自身的权益。同时部分劳动者也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认为这样会束缚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犹如“卖身契”,这对于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与落实形成了阻碍作用。

多种情况的存在,都是对《劳动合同法》没有全面理解造成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都亟待加强,提高劳动就业率,不仅仅是政府以及其职能部门的责任和义务,也是所有企业必须认真对待的重要职责和任务之一。为了更好开展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必须结合当前劳动用工环境,采取有利措施和办法,予以切实解决,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切实规范企业的劳动用工行为。

一是政府在推动新法的全面贯彻实施中,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大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调解力度,建立新的管理机制和办法,对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和监督,彻底杜绝不平等、不合理劳动合同的签订,真正形成一套健全有效的劳动用工管理体系。相关职能部门加强与企业、劳动者之间的联系沟通,在对企业劳动用工行为进行监督时,不能只是停留在看看劳动合同,听听企业汇报的基础之上,应深入到企业和劳动者中去,真正在实践中全面掌握和了解企业劳动用工的真实情况,多听取劳动者的看法和意见,如设立投诉信箱、公布监督电话、聘请监督员等多种形式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只有这样,才能使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企业以及劳动者三者之间形成互动,使得企业开展劳动用工活动更加规范合理,从而,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整个劳动力市场的稳定与发展。

二是开展社会宣传活动。通过现场咨询、组织宣讲团、设立宣传栏、广播、电视、报纸等多形式,全面宣传新法的基本知识,形成全方位、多角度的普法宣传格局,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将宣传材料免费发放到劳动者手中,特别是农民工、参加技能培训的转移农民、下岗失业人员手中,让广大劳动者真正了解和把握新《劳动合同法》给他们的带来的好处,营造和谐就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

三是培训基地努力提高培训水平和质量,开设针对性强、实用性与就业率高的专业,加大宣传,使农民的自身观念从“要我培训”转变为“我要培训”,积极参与到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中来。同时加强就业服务,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提供对接渠道,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利用网络等广泛收集劳务信息,定期发布用工信息。多渠道为学员进行推荐就业,形成劳动力培训、转移、输出产业化,并对学员进行就业指导,传授权益保护、职业道德等常识,提高其遵守法律和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对转移就业人员开展后续跟踪服务,帮助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四是培训基地主动与用工企业合作,根据用工单位“出单”,经培训后由用工单位“收单”的方式进行,使“招生、培训、就业”形成一条龙服务,从而增强了培训的有效性和针对性。针对部分农民培训完成后有创业计划,如厨师、电脑维修、通讯维修、营业员、服务

员等专业的学员,中心给予协助或者咨询工商税务有关等部门办理相关执照,取得了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减轻了就业压力,甚至产生更多的就业岗位。

5.中意技术转移中心建设方案-终稿 篇五

一、背景

为落实温总理今年10月访意期间与贝卢斯科尼总理共同发表的《中意关于加强经济合作的三年行动计划》及科技部与意大利公共管理与创新部签署的创新合作备忘录,推动两国创新合作,促进中意之间技术转移和创新资源的对接,同时发挥北京在中意之间国际技术转移方面对全国的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拟在京设立中意技术转移中心,特提出本方案。

二、目标

建设中意技术转移中心的目标是,加强中意两国之间创新交流与互动发展,以引进意方较为成熟的创新产业优势资源,实现中意之间创新要素的流动与资源的优化配置为主要任务,有效发挥北京作为国际交流中心的优势和对全国的技术带头与辐射作用,探索中意合作新模式,努力通过两国间技术转移及相关的科技经济合作,提高我国新兴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三、组织体系

中意技术转移合作的组织体系包括中意技术转移指导委员会、中意技术转移中心、中意技术转移合作计划(见图1)。

图1 中意技术转移中心组织体系图

中意技术转移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中方由科技部国际合作司牵头,科技部火炬中心、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湖南等省市科技主管部门代表组成;意方由意大利创新部牵头,意大利创新署等机构的代表组成。指导委员会负责监督并指导中意技术转移中心的工作及中意技术转移合作计划的实施。

中意技术转移中心:依托北京市科委,建立中意技术转 移中心,作为与意方日常联系的对口部门,协调中意技术转移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中意技术转移合作计划。中意技术转移中心接受中意技术转移指导委员会的领导,并定期向其汇报。

中意技术转移合作计划:中意技术转移中心通过组织实施中意技术转移合作计划具体推动中意两国间技术转移和创新资源的对接。合作计划重点支持中意双方技术转移对接活动、技术转移项目、技术转移人员交流,以及其他相关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合作计划初期在中关村高新园区、天津滨海新区、南京高新区、苏州科技园区、长沙高新区实施,重点覆盖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和湖南等省市。合作计划意方的对应机构包括相关的科技园、技术转移机构、企业、基金会、产业促进部门等。

四、主要功能及业务

中意技术转移中心的主要功能有:一是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动态发布双方技术合作供求信息,整合双方科技资源,实现合作“信息共享”;二是搭建以企业为核心的产学研合作平台,推动中意创新联盟、联合研发中心和联合实验室的建设,促进两国科技创新成果的创造和转化,实现技术、市场、人才等资源的“完美对接”;三是搭建完善的技术转移配套服务平台,为中意两国企业提供项目投融资咨询、知识产权保护等“配套服务”;四是搭建产业化合作平台,运用 市场化手段,建立中意技术转移的高效产业化机制,支持中意双方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中小企业,实现进入对方市场的“软着陆”。围绕主要功能,中意技术转移中心将主要建设三大业务平台和一个创新中心。

1.“信息共享”平台

建设中意双语的中意合作机构共同维护的技术转移网站,动态发布中意技术合作供求信息,实现技术、人才、科技条件、项目等合作“信息共享”。主要包括:建立中意科技合作信息收集、发布机制;收集、整理和筛选意大利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向国内企业介绍和推荐,促进先进技术成果在国内实现产业化;建立中意分领域技术转移与合作项目数据库;建立中意企业国际科技合作需求信息库;编制中意科技合作简报;建立中意科技合作在线信息互动交流系统;编制中意科技合作工作简报。

2.创新资源“完美对接”平台

通过与国内重点省市开发区和技术转移机构合作,组织多层次、系列化、专业化的中意企业和机构间互访、技术成果展示和推介、技术论坛等活动,实现中意之间技术、项目、人才、科技条件等创新资源的“完美对接”。主要包括:不定期组织企业、研究机构和技术转移机构间的人员交流与互访,增进中意企业和机构间相互了解;不定期举办中意技术成果展示和对接会,鼓励中意企业和研究机构间开展创新合 作,推动中意创新联盟、联合研发中心和联合实验室的建设;策划和组织“中意技术转移论坛”鼓励中意双方企业和机构积极参与,讨论重点领域技术与应用发展趋势,探讨中意技术转移模式和机制。

3.技术转移“配套服务”平台

广泛联系投资和法律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为意方成熟技术到中国落地转化提供融资、知识产权保护、创新政策咨询等“配套服务”。主要包括:依托北京风险投资协会为意方成熟技术到中国的产业化提供融资咨询和服务;依托专利事务所为意大利企业和机构到中国发展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咨询和服务;依托相关中介机构,为意方成熟技术到中国落地转化和企业到中国市场发展提供创新政策咨询服务。

4.中意企业创新中心,助意方企业“软着陆” 与意方机构共同投资,合作建立中意企业创新中心,为有意进入中国市场发展的意大利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场地、商务、市场调研、人力资源、科技条件、融资、政策与法律等全方位孵化服务,实现意大利创新型中小企业到中国市场发展的“软着陆”。创新中心主要功能包括:孵化器服务、技术和知识交流、支持和推动研发合作、支持技术商业化、培育创业初期项目并帮助寻找风险投资、帮助寻找合作伙伴配对及发展关系网络、提供政策法律法规咨询服务等。

五、重点领域 本着互利共赢的合作原则,从中意双方的创新产业需求出发,围绕双方优先发展的关键领域,如现代农业、机械设备、生物技术与医药、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重点开展双方较为成熟的高科技适用技术对接及产业化合作,实现中意间创新要素的流动与科技及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

六、资金支持

中意两国政府每年投入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支持中意技术转移中心的建设以及中意技术转移合作计划的实施。计划资助的主要内容包括:中意技术转移对接活动、中意人员交流与培训、经双方共同批准的两国实体间的研发合作、技术转移和产业化项目,以及其他相关科技交流与合作。

充分调动中意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鼓励其投入相关经费参与中意技术转移合作计划,共同促进中意高新技术产业与创新资源有效对接。中央和地方对项目的经费支持可尝试采用1:1配比制。

七、实施进度

2010年10月下旬:编制中意技术转移中心建设方案; 2010年11月上旬:形成初步方案;

2010年11月-12月:筹备启动中意技术转移中心建设,设立相关机构;

2011年1月:召开中意技术转移中心揭牌仪式,正式宣布启动中意技术转移中心。

八、近期工作安排 1.拓宽对意合作渠道

2010年11月-12月:在现有的意大利威尼斯科技园(VEGA)、意大利西西里科技园、意大利AREA科技园、意大利国家新能源研究委员会、都灵无线基金会、阿布鲁佐农业促进局、意大利罗马空气研究所、意大利Myqube公司、意大利MATECH公司、罗马大学、博洛尼大学等合作渠道的基础上,进一步挖掘整理合作资源,拓宽对意合作渠道。

2.启动平台及中心建设

2011年1月-3月:着手启动中意技术转移中心“三个平台和一个中心”的建设,提出各平台及中心的具体建设方案及承担单位,推进并落实具体工作任务。

3.召开一系列中意技术转移与合作专项活动 2011年4月:在亚太技术转移大会期间,结合国家现代农业科技城的建设,召开中意现代农业技术转移合作论坛;

2011年6月:在意大利“中国文化年”框架下,在意大利举办“中意技术转移合作论坛暨展览”,组织中国的高新科技园区及企业和科研机构赴意展示创新成果,洽谈合作项目。

6.珠江三角洲技术转移联盟正式成立 篇六

来源: 广东省科技厅科技服务与管理处发布日期:2009-09-2

42009年9月23日,珠江三角洲技术转移联盟成立大会在广州举行。科技部火炬中心蔡文沁副主任、省科技厅刘庆茂副巡视员、省知识产权局郑良生副局长、26个联盟成员单位、各地市科技局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共110多名代表出席了会议。

会议上,蔡文沁副主任、刘庆茂副巡视员、郑良生副局长、陈晴处长共同为珠江三角洲技术转移联盟成立揭牌;各联盟成员单位共同签定合作协议,并表决通过了联盟章程;联盟成员单位还就技术转移专题进行了会议交流。

近年来,省科技厅高度重视技术转移工作,在推进产学研合作、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及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积极的探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我省的技术成果交易日趋活跃。技术市场合同交易量和交易额屡创新高,2008年技术市场共达成技术合同16168项,实现合同成交金额184亿元,同比增长了39%。技术市场规模位居全国第三位。同时,我省的科技服务机构实力也显著增强,5家生产力促进中心被科技部认定为国家级示范中心,9家技术转移机构被科技部认定为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科技部火炬中心蔡文沁副主任在会议上充分肯定了广东技术转移推进工作所取得的成效。他指出,国家高度重视技术转移推进工作,07年底,科技部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得到了各地方、各部门的高度重视和积极响应。广东作为我国市场化程度最高的地区之一,毗邻港澳、东接海西经济区、西连东盟自由贸易区,地理位置优越,技术要素需求活跃,技术市场发展潜力巨大,他希望广东能借助技术转移联盟等平台建设机会,促进区域科技资源优化配置,进一步完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不断推动广东的技术转移工作上新台阶。

省科技厅刘庆茂副巡视员指出,省科技厅牵头建立珠三角技术转移联盟,是推动我省技术转移工作加快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抓手,也是我省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实施科技服务业培育工程的重要举措。省科技厅要扶持一批包括技术转移类型的科技服务机构发展壮大,通过技术转移这个载体,大力培育创新工程,促进创新体系的形成,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他强调,各地市科技局和联盟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技术转移工作的认识,积极营造有利于技术转移工作开展的良好环境,积极探索技术转移联盟的新机制和新模式。

7.基于技术转移的企业技术能力提升 篇七

关键词:竞争优势,技术转移,企业技术能力

一、文献综述

乔治·华盛顿大学商务及公共管理学院的Carayannis教授在其所著的《技术学习的战略管理》一书中指出, 随着技术变化的不断加速, 企业活动的灵活多变, 企业面临着难以创造和维持竞争优势的挑战;企业必须通过持久的学习才能够建立不断更新的竞争优势, 因此可更新的技能和知识, 特别是能够持续更新的技能和知识成为企业能力的根本。技术转移对企业的成长很重要, 企业有能力吸收转移技术, 创造和复制新的知识, 才能实现市场的扩张。

技术转移是一个跨组织互动的复杂过程, 早期Brooks、Hayami and Ruttan、Rogers、Allen等学者就转移的过程来定义, 界定技术的转移为个体间有系统信息扩散和交换过程, 以使接收者具有独立制造特定产品或提供特定服务的能力。后有部分研究就转移的内容来定义, 认为技术转移是一种积极的和具有企图的过程, 为了产生新的、改良的产品、流程或服务, 将有形的设计过程、知识或有关设计或过程的信息由一个组织或单位, 转移至另一组织或单位, 包括传统书面文件与生产产品的转移。

德赛是首先从企业角度研究技术能力的学者之一, 他把技术能力定义为企业购取技术的能力、操作运行的能力、复制和扩展的能力和创新的能力。国内学者魏江比较系统深入地对企业技术能力做了大量分析, 提出企业技术能力是指企业为支持技术创新实现, 附着在内部人员、设备、信息和组织中的所有内生化知识存量的总和。他认为企业技术能力是企业解决问题过程中创造出的具有企业特性的知识, 并与外部获取知识结合, 解决新问题的能力, 其提高过程是通过组织和经验积累得以完成的。

二、基于技术转移的企业技术能力提升

技术转移的本质是学习, 学习绝不是一个自动的过程。它是有目的的目标寻求活动并伴随某种意义上的努力。学习的过程中, 人们获得的不仅仅是开始时作为目标的特定知识, 还有可用于其它领域的知识。而且, 人们逐渐获得了指导未来学习努力方向的更一般的知识或能力。技术能力的本质是知识, 企业要提高自身的技术能力, 其实质在于提高组织知识存量的同时, 要加强对企业内部知识的激活, 最终转化为竞争优势。

在技术转移的过程中获得的不仅仅是技术知识, 技术能力因素也并非仅是技术知识本身, 许多在吸收特定技术过程中获得的技术知识可作为在同一领域寻求、吸收和提高新技术的基础。中国科学院院士李国杰就曾指出技术转移的关键在于“技术能力”的获得, 即技术转移的接收方能独立掌握转移的技术并形成相关的知识体系。

Trott通过对化工行业的案例研究发现企业的技术转移要通过以下四个过程:了解 (awareness) 、结合 (association) 、消化 (assimilation) 及运用 (application) 。

1. 了解 (awareness)

当企业知道一项外在技术或知识时, 技术转移就开始了。企业的既有知识使得它能够评估外在的知识和它的来源, 去决定是否进行技术转移。这个过程可看成是Trott提出的“awareness”的阶段, 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去发现对技术有用的信息。

2. 结合 (association)

在做出技术转移的决定后, 企业下一步的工作就是正确地了解外部技术源提供者的情况。此时技术转移的效果极大地依赖于外在技术的类型及企业的原有知识体系。为了将新技术与公司现在的运行的结构结合在一起, 需要整个企业至上而下都进行学习。这个学习过程可看成是Trott提出的“association”的阶段, 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去重新认识技术的价值。

3. 消化 (assimilation)

在技术转移时企业都会制定一个目标。这个制定目标的过程可看成是Trott提出的“assimilation”的阶段。吸收外部的先进知识并应用将其转化成自己的。学习和选择目标的内部过程可以被认为是知识产生的过程。在这个产生过程中, 内外部共享知识并且通过使用共享知识创造出一个目标。在这个过程中, 企业内部交流想法 (技术) 形成真实的商业机会。

4. 运用 (application)

一旦目标已确定, 企业下一步的工作就是检查是否具备实现目标所需的技术, 一旦所需的知识体系建立好后, 技术转移也就完成了。这个过程可看成是Trott提出的“application”的阶段, 在这个过程中组织为了竞争优势来实现这项技术。

从上述技术转移的过程中不难看出, 企业从两个方面着手实现其技术能力的增长:一是知识积累过程, 知识积累是指企业和个人在解决问题过程中遵循各自的途径依赖知识和经验的积累, 是企业知识存量的总和;另一个是知识应用过程, 知识应用则为通过对企业存量知识操作, 将企业知识库内的知识转为产品和工艺的创造力。两者相互促进, 互为基础, 促进技术能力的提升。 (见图)

三、小结

技术转移的任务并非只是简单的获取一种或几种技术, 其最终目的是扩展技术接受者的知识背景。知识背景是组织吸收学习的结果, 并且通过交流不断地加强。只有这样的知识基础, 才是一个企业保持竞争优势的关键所在。因而成功的技术转移就是将新技术与企业的主流业务结合在一起, 通过组织学习, 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 扩展企业的知识背景, 从而实现企业技术能力的提升。

参考文献

[1]Kogout.B&Zander.U, Knowledge of the firm and the evolutionary theory of MN[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Studies, 1993, 24;625~645

[2]Harris, R.G.&Mowery, D.C.Strategies for innovation review[J].California Management Review, 1990, 32:7~16

[3]魏江:企业技术能力论:技术创新的一个新视角[M].科学出版社, 2002

[4]魏江刘锦:基于协同技术学习的组织能力提升机理研究[J].管理工程学报2005, (05)

8.国际技术转移正流行 篇八

在北京日前举行的“2011跨国技术转移北京论坛”上,众多国内外的专家学者、企业总裁及技术转移机构负责人共聚一堂,就当前形势下,跨国技术转移与发展方式转变、政府促进跨国技术转移的举措及促进跨国技术转移的有效方式等主题展开深入研讨。

“自主创新”也需要国际技术转移

美国俄勒冈大学教授理查德·萨特米尔对未来科技研发工作的全球化持乐观态度。他认为人才是科技全球化的主要力量,在人才加速流动的背景下,研发全球化目前已显示出快速发展的势头。

但他同时指出,企业之间或与科研院所之间的研发合作日益频繁,同时产生了众多的知识产权问题,这需要引起关注。

澳大利亚阿德莱德研究和创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罗伯特·查默斯对此表示认同,他指出,技术转移是人与人之间的对话,眼前重要的是把来自不同国家、不同领域的相关人员聚集在一起进行合作。

自中国提出把“自主创新”作为未来发展的重点以来,一些国外专家提出疑问,认为中国的自主创新是自己关起门来搞研发,与外界不合作或者合作很少。

“这是对我国‘自主创新’的误解,‘自主创新’同时也需要国际技术转移。”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赵刚表示,我国关于“自主创新”的解释有三个含义:原始创新,集成创新,以及引进、消化、吸收国外的技术进行再创新,其中第三个含义直指跨国技术转移。

目前,中国完善的制造体系和大量的科技人才都已为接纳、吸收和消化国外先进的技术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同时,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越来越完善,鼓励创新的政策也正在不断出台并加以落实。可以说,从硬件、软件两个方面,中国都已做好了迎接技术转移高潮的准备。

赵刚同时也提到,中国在“自主创新”的道路中面临的许多难题,如东部沿海地区的招工荒、大学生就业难等问题,表明中国产业结构不尽合理。中国需要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这个过程需要得到国际先进技术的助力,因此中国跨国技术转移大有可为。

好的栅栏能够使邻居们和睦相处

在谈到政府促进技术转移作用的时候,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院长兰德尔·瑞德借一句美国西部谚语表达了他的观点:“好的栅栏能够使邻居们和睦相处。”

他认为,政府工作的核心应该是使技术转移参与各方相互信任、相互合作,而不是侵害相互之间的利益。政府可以通过更好地实施知识产权法等法律,从而定义知识产权的界限。这样一来,人们就会明白界限在哪里,进而明确技术转移参与各方的贡献和利益。

目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工作重点是建立一些基础性的设施,为跨国技术转移提供平台。具体包括建立技术转移办公室以及研发网络等。在过去两年多的时间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已经为各个国家提供了大约20亿美元的资金支持,这些资金为各国发展技术转移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在我国,人们经常讨论的是中国如何从国外吸收先进技术并转化为生产力。事实上,西方发达国家也经历过从发现技术转移中存在的问题到加以解决的过程。”中国驻英国大使馆科技处公使参赞陈富韬说,英国很多研发活动由政府支持,以前研发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政府所有,通过一个由国家设立的公司来推动知识产权的转移,但是这种做法效果并不好。后来,英国政府作了一些调整,规定由政府资助的活动产出的知识产权归承担研发活动的单位所有。这样可以保证知识产权得到商业利用或者造福社会,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后来我国也借鉴了这种做法,包括“863”、“973”等许多项目都有这样的制度安排。

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副会长王建华介绍,国际上的科技社团大概有4000多家,但其中大部分集中在发达国家,中国类似的机构很少。为了汇聚中国的科技资源,为中国自主创新贡献力量,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最近正在推动成立“国际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王建华希望这个项目能得到更多国内外人士的关注,大家共同努力促进中国的对外产学研合作工作。

王建华同时透露,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已于2010年与上海交通大学有关专家共同起草了一份产学研促进法的文稿,并已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正式回复,这将成为一部有关技术转移工作的国家层面的法律,目前相关工作正在推进中。

高校科研机构的技术转移不能由利益驱动

大学和科研院所是知识的摇篮和创新的源泉。在当今的知识经济时代,世界各地的大学、科研院所和企业之间的合作出现了蓬勃发展的迹象,在产学研合作方面探索出了多种有效的模式。但是,如何解决科研机构中技术转移的问题,一直困扰我国的很多高校。

英国格拉斯哥大学研究与企业中心主任凯文·卡伦介绍了格拉斯哥大学的相关思路。

格拉斯哥大学建立于1451年,有着悠久的技术转移历史。在漫长的技术转移实践中,他们发现,直接经济利益有时会阻碍技术转移成果,因此技术转移工作不能由利益驱动。目前格拉斯哥大学更倾向于站在知识分享的角度与企业界建立联系,更关注技术成果可能带来的影响是怎么样的,而不是关注技术本身能出售的价格。

凯文·卡伦认为,大学的价值应该是将它的知识应用于经济界,带来经济价值;而商业界是为了价值和利益进行知识的转化。所以大学更应该关注知识本身,并非直接经济利益。

华盛顿州立大学科研基金会执行董事基斯·琼斯也表示,华盛顿州立大学在食品安全方面有很多的研究和商业化成果,但一直都非常小心被利益所驱动。

北京大学校长助理李晓明指出,大学是一个高层次的人才培养或者以高层次的教育为基本使命的场所。这个使命有三个载体:教学、学术研究以及社会服务。

继开始于上世纪80年代以校办公司大量涌现为标志的创新浪潮以后,北京大学眼下正在迎来大学自主创新的第二次浪潮,这一次的基本特征就是技术转移。

李晓明介绍,第一次创新浪潮中,北京大学诞生了以方正为代表的一批成功企业,而第二次创新浪潮成功的标志则是确立科学的技术转移模式。

他强调,在迎来第二次创新浪潮的关键时刻,人们需要更加深刻地理解产学研合作在其中发挥的作用,这样才能更好地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进程。

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刘海波建议,大学等科研机构在推进技术转移工作时应该具备更广的视野,站在推动社会进步和世界发展的角度开展工作。

中介机构是促进国际技术转移的加速剂

跨国技术转移是一种复杂的经济社会行为,影响因素众多。多年来的众多实践充分证明,通过提供专业化的服务,技术转移机构可以加速跨国技术转移过程,提高转移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成为促进跨国技术转移的加速剂。

芬兰国家技术研究中心主管朱哈尼·帕萨拉介绍,芬兰国家技术研究中心是北欧最大的一个研究中心,已有70多年历史,拥有3000多名雇员。在中心发展过程中,由于考虑到进一步开发知识产权的费用非常高,中心逐渐形成了与客户共同开发运用所拥有知识技术的模式。

通过寻找客户真正的需求,然后一起开发、应用技术项目,芬兰国家技术研究中心使客户真正了解技术、使用技术,真正地满足了客户的需求,与客户实现了密切合作,取得了很大成功。

在成立至今的17年时间里,上海技术交易所已先后与40多个国家的200多个合作伙伴开展了跨国技术转移,也引进了国内的一批先进技术。上海技术交易所常务副总裁夏东平表示,在跨国技术转移实践过程中面临的困难主要在于文化习惯的差异、政策策略的制约和操作规则的不同。为了克服这些困难,上海技术交易所制定了一套操作方法,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首先是制定跨国技术转移的流程。通过技术的筛选评估,以及行业、企业吸纳能力的分析,直到最后的协助谈判已形成了一套流程。其次是协助企业起草跨国技术转移的商业文书。这对中小企业参与跨国技术转移起到了巨大作用。再次是引导企业主动、积极地去运用政府促进跨国技术转移的政策。此外,在跨国技术转移过程当中,注重对双方进行沟通、协调,这也是达成共识、促进转移形成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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