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情况说明

2024-08-07

高新技术企业情况说明(精选10篇)

1.高新技术企业情况说明 篇一

关于研发人员工资分配情况说明

重庆XXX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设立研发项目,因2011年-2013年研发人员同时参与研发与公司现场生产、技术及管理等工作,故研发工资和公司现场生产、技术及管理等工作工资未分开进行核算。研发工资与生产工资是按时间比例进行工资工分配,2011年研发人员工资总额19.21万元,2011研发时间占工资总额34.77%,2011年研发工资为6.68万元。2012年研发人员工资总额为47.98元。2012年研发时间占工资总额25.07%,2012年研发工资为12.03万元。2013年研发人员工资总额48.92万元,2013年研发时间占工资总额22.38%,2013年研发工资为10.95万元。

特此说明

重庆XXX有限公司2014年7月22日

2.高新技术企业情况说明 篇二

截至2013年底, 大连市资格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共458家, 辽宁省资格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1287家, 占比35.59%。其中, 2013年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84家;2010年认定、2013年复审通过企业68家;与2012年相比净增高新技术企业70家。

458家高新技术企业中, 高新园区内企业272家, 园区外企业186家;在孵企业30家, 已从孵化器毕业企业11家;上市企业17家, 较上年增加1家。

从企业体量来看, 大连市458家高新技术企业中, 总收入百亿元以上企业5家, 百亿元以下、十亿元以上企业19家, 十亿元以下、亿元以上企业107家, 亿元以下、一千万以上企业242家, 总收入千万元以下企业85家。

从经营状况来看, 458家高新技术企业中有369家的净利润值为正, 占所有高新技术企业的80.57%。

2 高新技术企业经济情况

2.1 高新技术企业收入情况

2013年底, 458家高新技术企业工业总产值1773.07亿元, 总收入1869.27亿元, 高新技术产品收入1333.13亿元, 分别比上年增长34.87%、35.86%和56.52%。实现净利润134.67亿元, 比上年增长18.24%。

技术收入113.29亿元, 比上年增长73.77%。其中, 技术承包收入8.06亿元, 比上年增长95.40%, 增长幅度较大;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也比上年增长了54.23%, 达6.91亿元;而技术转让和技术咨询服务的收入则比上年有所下降。

软件产品销售收入31.06亿元, 比去年下降了0.6亿元, 下降率1.90%。

2.2 高新技术企业进出口情况

2013年大连市高新技术企业实现进出口总额71.96亿元, 较上年减少0.79亿元, 下降幅度1.09%。从数据角度分析, 其主要原因是201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进口总额大幅缩水, 较上年减少了8.85亿元, 下降幅度达42.39%。

2013年高新技术企业的出口总额59.93亿元, 较上年增长了15.53%;出口额占比83.29%, 比上年增长了近12个百分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近48.39亿元, 技术服务出口0.23亿元, 分别比上年增长了61.34%和178.99%。

2.3 高新技术企业税费情况

2013年高新技术企业实际上缴税费共88.32亿元, 较上年增加17.21亿元, 增长了24.21%。其中上缴增值税51.30亿元, 占实际上缴税费的58.08%, 较上年增长44.41%。

税费减免方面, 减免总额为13.98亿元, 比上年增长了6.18%。减免所得税11.04亿元, 占减免总额的78.98%;减免增值税2.38亿元, 减免营业税0.27亿元, 分别较上年增长了124.28%和下降了81.20%。

减免所得税中, 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额较上年增长了46.83%, 加计扣除所得税减免额和技术转移所得税减免额则较上年分别下降了62.75%和12.11%, 下降幅度较大。

2.4 高新技术企业资产情况

2013年底高新技术企业的总资产为3652.04亿元, 比上年增加了1323亿元, 增长率56.81%;年末负债合计2526.72亿元, 较上年增长了68.29%, 高出总资产增长率11.5个百分点。

2013年末高新技术企业所有者权益1115.53亿元, 其中实收资本527.85亿元, 分别较上年增长34.79%和44.11%。值得关注的是, 由于七家企业开展了上市融资, 2013年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上市融资股本为10.14亿元, 海外上市融资股本为4.85亿元, 增长较快, 增长率分别为123.32%和13463.51%。

3 高新技术企业人员情况

2013年高新技术企业人员除外籍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博士人员和吸纳毕业生人数有所下降外, 其余均有不同程度增加。2013年高新技术企业从业人员131211人, 比上年增加3029人, 增长率2.36%。平均每家企业从业人员数量约为286人, 较上年的330人/家减少了44人/家。吸纳高校应届毕业生6677人, 比上年减少了2228人。

3.1 从业人员学历构成

学历构成方面, 博士620人, 硕士5587人, 本科学历41379人, 大专学历26596人, 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比56.54%。其中, 留学归国硕士以上学历人员957人, 较上年增长了12.99%, 占留学归国人员总数的74.24%。

3.2 从业人员职称构成

职称构成比例来看, 高级职称从业人员8666人, 中级职称人员17617人, 初级职称21230人, 分别较上年增长了11.99%、17.64%和8.21%。中级职称人员占比上升幅度也是最大, 占从业人员13.43%, 较上年上升了2个百分点。

4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活动情况

2013年大连市高新技术企业参与科技活动人员39794人, 投入科技经费84.82亿元, 开展科技研发项目4871项, 比上年均有增长。458家企业共获得专利授权1964项, 发明专利授权501项, 较上年有所下降。

4.1 科技活动投入情况

科技活动人员投入方面, 在参与科技活动的39794人中, 从事科研活动37310人, 占比93.76%;全时科研人员31114人, 占比78.19%;高中级职称从业人员11993人, 占从事科研活动人员总数近三成。

科技活动经费方面, 共投入84.82亿元, 其中非政府科技活动经费支出82.90亿元, 占比97.74%, 较上年增长了24.56%;来自政府的科技活动支出1.92亿元, 占科技活动经费总额的2.26%, 较上年下降了23.53%。

委托外单位的科技活动支出3.92亿元, 占科技活动经费总额的4.62%。其中对境外支出的科技活动费用1.14亿元, 较上年增加了0.94亿元, 增长率479.47%。

科技项目是科技研发活动的主要载体, 科技机构是科技研发活动的重要主体。截至2013年底, 大连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科技项目4871项, 比上年增加906项, 增长22.85%。企业科技机构240家, 机构人员11730人, 约占科技活动人员三成, 是从业人员总数的8.94%。机构中本科以上人员9021人, 占机构总人数的76.91%, 机构中科研人员素质水平与上年基本持平。

科技机构中进口仪器设备支出额下降了74.80%很大程度上与委托境外单位科技活动支出额大幅上涨有关, 是由计划内的科技研发费用使用配比有了较大变化造成的。

但结合人员变化情况综合来看, 在外籍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和博士人员的绝对数量均有所下降的情况下, 科研仪器设备进购额又大幅缩水, 科研的“软件”和“硬件”同时萎缩, 对企业乃至高新技术产业的长远发展很可能造成不良的影响。

4.2 科技活动产出情况

2013年大连市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专利3142件, 较上年下降了8.74%, 但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未降反升, 较上年增加了175件, 达1594件。申请的境外专利数量30件, 比上年增长了42.86%, 增幅较大。获得授权专利1964件, 其中发明专利授权501件, 分别较上年下降了14.76%和11.01%。

至2013年底, 大连市高新技术企业拥有有效专利7582件, 较2012年底增加989件, 增长了15.00%。其中, 累计拥有的发明专利已达1800件, 比2012年增长了12.22%。

其他科技产出成果中, 软件著作权增长最为迅速。2013年大连市高新技术企业共获得软件著作权320件, 比2012年当年获得数量增加了137件, 增长率74.86%;累计软件著作权已达1331件, 增长率42.96%。

摘要:高新技术企业具有高创新性特征, 是创造力产业的重要组成力量。截至2013年底, 大连市已经认定高新技术企业458家, 辽宁省资格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1287家, 占比35.59%。位居东北各市之首, 占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总数一半左右。以大连市高新技术企业为研究对象, 围绕高新技术企业的经济情况、人员情况和科技活动情况展开数据分析, 并给出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经济,科技

参考文献

[1]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中国火炬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 2013.

[2]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中国高新区研究中心.国家高新区创新发展报告[M].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 2013.

3.高新技术企业情况说明 篇三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大连市;技术领域;经济指标;科技活动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章编号:1009-2374(2016)06-0003-02 DOI:10.13535/j.cnki.11-4406/n.2016.06.002

创新是企业发展的根本动力。高新技术企业是所有企业中调整产业结构,走自主创新、持续创新发展道路的领头羊。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4月联合颁布了《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包括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资源与环境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八个技术领域,有力地激发了企业自主创新的热情,提高了科技创新能力。

1 各技术领域经济情况

上年度新材料技术领域工业总产值和净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第一次超越了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领域,跃居第一位。2014年度,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领域的工业总产值851.1亿元,重新排在首列。新材料技术领域的工业总产值611.6亿元,新能源及节能技术领域工业总产值182.7亿元,分列八大技术领域的二、三位。新能源及节能技术领域再度被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赶超,而且相差近240亿元。各技术领域净利润方面的排名顺序也与此相同。营业收入方面,依旧是以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为首,达845.5亿元,新材料技术领域和资源与环境技术领域分列二、三位。

亟需特殊关注的是电子信息技术领域。上年度各技术领域的经济指标中,电子信息技术领域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主要指标均位列第三,将大连市电子信息技术行业的发展优势体现得淋漓尽致。2014年度的电子信息技术领域主要经济指标排名均有所下降——工业总产值与营业收入排名第五;净利润排名第四;技术收入目前仍维持在第一位。

2 各技术领域人员情况

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领域的从业人数是各领域中最多的,达69715人。电子信息技术领域的从业人员其次,达25964人。新材料技术领域从业人员13542人,位居第三。

从从业人员的学历水平及职称方面来看,电子信息技术领域的本科以上从业人员占比68.5%,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占比36.3%,均居于八大技术领域首位,这与电子信息技术领域的行业特点是密切相关的。高技术服务业和资源与环境技术领域的从业人员在该两项指标方面也是位列前三。而生物与新医药技术领域、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新材料技术领域的本科以上人员占比、中级以上人员占比则相对较低。

3 各技术领域科技活动投入情况

由于各个技术领域的历史发展情况及本地基础情况不同,八大技术领域的人员投入和资金投入情况差距较大。

3.1 各技术领域科技人员投入情况

截至2014年底,大连市477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共计41013名科技人员参与了科技研发活动。其中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领域由于企业规模大、数量多,其参与的科技活动人员也最多,共有17821人;其次是电子信息技术领域,有10348人参与了科技活动,较2013年度减少了412人。科技项目人员占比从某种意义上能够体现科技项目的工作效率和科技项目资金利用率。八大技术领域中的科技项目人员占比均在90%以上,从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出各领域的科技研发态度比较严肃,对科技资金的使用比较慎重。电子信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和高技术服务业领域的科技项目人员占比相对更高,这也是由其行业特点决定的。

3.2 各技术领域科技资金投入情况

由于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领域的基础雄厚,其用于科技活动的非政府经费也最多,达39.2亿元,位居第一。新材料技术领域和电子信息技术领域以19.7亿元和11.3亿元分列二、三位。

在委托外单位科技活动支出方面,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支出额最大,达3.5亿元。但从占非政府经费支出额的比例来看,资源与环境技术领域较高,占比9.1%。航空航天技术领域的3家企业2013年度在没有政府支持的科技活动资金情况下,共向外单位支出14855千元进行科技研发,占非政府经费支出总额的44.79%,位列第一。但2014年度该领域的三家企业委托外单位进行科技活动支出为0,内部研发的科技项目有23项,全部的科技项目支出为12940千元。

非政府科技活动经费图

4 各技术领域科技产出情况

同样与技术领域的体量相关,在八大技术领域中,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都是最多的,但专利授权率最高的是高技术服务业,授权发明专利占比最高的则是新材料技术领域。

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领域的企业共发表科技论文255篇,高技术服务业领域124篇。注册商标方面,生物与新医药技术领域拥有345项注册商标,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领域拥有265项注册商标。软件著作权方面,电子信息技术领域累计拥有1409项,较上年增长了62.3%,其中当年获得241项,远远超过了其他技术领域。

4.企业法人变更情况说明 篇四

申请内容:

①、更换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②、变更法人;

③、增加批发;

法人变更情况说明

大连信孚港务服务有限公司因内部股权发生变更,原法人代表辛连山变更为辛冠辉。

大连信孚港务服务有限公司

二O一一年八月

根据大连保税区隆翔石化储运有限公司与大连信孚港务服务有限公司股东辛龙山与辛冠辉,三方于2011年9月9日签订的《增资协议》。

大连保税区隆翔石化储运有限公司截止到2011年9月固定资产净值为:80171387.23元。

大连保税区隆翔石化储运有限公司以固定资产储罐,按评估折价8000万元价格向大连信孚港务服务有限公司以实物增资。

附:2011年9月固定资产折旧明细表;

大连信孚港务服务有限公司

2011年9月9日

大连保税区隆翔石化储运有限公司

2011年9月9日

证书》编号:油仓储证书第C82003 号;②、《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编号:油批发证书第 820001 号;

法人发生变更后因国家商务部每年换证一次我公司正向国家商务部申请办理中。

大连信孚港务服务有限公司

二O一一年八月一日

证书》编号为:油零售证书第CDOO8N号、②、《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编号为:油零售证书第 BD016N 号,法人代表变更为辛冠辉大连信孚港务服务有限公司已经向大连市服务业委员会进行申请变更。

大连信孚港务服务有限公司

5.企业增资更名的情况说明 篇五

更的情况说明

某某建设厅建管处:

依据贵单位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管理办法,现就我公司更换企业名称等基本信息一事详细说明如下:

1、原甲乙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甲乙丙丁有限公司,注册资金由原来的500万增资为2000万,注册地址由人民路1号变更为解放路10号,公司现经营状态不受更名等信息影响,所有业务及合同继续有效,法律效力一致。

2、根据市场需要,经董事会研究决定把原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增资为2000万,这是企业更名的契机。

3、在市场优胜略汰的竞争下,增资更名有利于企业达到市场准入资格,更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及市场竞争力。

4、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及公司职工数量的增长,根据企业的发展纲领,我们可能申请多领域的业务,增资更名同时也是为企业的后续发展做这准备。

特此说明

甲乙丙丁公司

6.高新技术企业情况说明 篇六

陕西汇源健康食品有限公司位于咸阳市金旭大道朝阳六路。2007年 7 月 26 日注册,注册 300 万元,主要从事生物技术研究、方便食品、代用茶的生产销售;农副产品种植及深加工项目。食品生产车间,于 2011 年 5 月通过了陕西省技术监督局的 QS 认证。

公司现主要产品苦荞茶、苦荞鹰嘴豆粉,前者形式为代用茶,后者为方便食品,这两个产品从功能上讲都是特膳营养食品,对一些有疾病的人具有营养健康调节作用,比如三高人群,单纯的药物治疗并不理想,患者常年吃药引起的药物毒副作用危害很大,只有通过特膳营养食品食疗和药物治疗的配合,治疗效果才会理想,毒副作用、并发症才能减少,患者的生活质量才会得到提高。陕西汇源健康食品有限公司就是基于这一目的,才开展有关研究及产品开发的。

公司法人代表:师宝强,咸阳市渭城区政协委员。大专学历,擅长于企业经营管理,富有一定的开拓创新精神。通过多年医药保健品的经营管理,对此行业、市场有深刻独到的见解,积累了丰富的管理营销经验。个人信誉良好、诚实守信、积极进取。

公司现有员工 61 人,具有大、中专以上学历的占 85以上,其中有高级技术职称 3 人,初、中级职称 10 人,中级专业职称的 21 人。

公司在建立一支具有开拓、创新、团结、务实精神团队的同时,特别重视现代管理理念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运用,管理中不断强化落实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加强产品质量、经营管理的执行力度,逐渐整合了一套适合企业自身特点的经营机制,为企业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公司为了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营效率,按照职能划分设置了人类资源部、产品研发部、财务部、采购部、生产部、产品质量检验室、销售部、物流运输部等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紧密协作。

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公司产品销售网络遍布全国各地,在各大城市都有代理商,并在重点样板市场大连、广州设有产品销售办事处,负责样板市场的开发推广示范,以期引导消费新潮流。2010年公司实现销售收入 1088 万元,上缴税金 161.66 万元,企业盈利 71万元。

7.高新技术企业情况说明 篇七

关键词:情况说明,法律依据,实践路径

侦查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广泛使用、不规范制作“情况说明”的现象大量存在, 通过实证研究, 厘清“情况说明”种类、认准性质和法律依据、关注现状和危害、确立规范和路径, 不仅有助于证据规则完整统一, 也有助于司法公正公平。

一、“情况说明”的属性及法律依据

(一) “情况说明”不具有法律属性

不论是旧刑事诉讼法还是新刑事诉讼法, 都没有明确规定“情况说明”作为证据的一类。“情况说明”一方面并非直接来源于案件, 而是事后的补充证明, 另一方面附带了侦查人员大量的主观信息。而且“情况说明”是由侦查人员和单位自己出具的, 也就是说, 没有依照法定程序或方法收集, 并且, 未经质证的证据, 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将这样的材料当成判定取证是否合法的“证据”,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 不仅毫无益处, 反而为非法证据的滋生提供了温床。[1]

(二) 有选择性地将“情况说明”划入法定证据种类

目前广泛使用的“情况说明”可以作以下处理:与案件没有相关性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应当排除;其它“情况说明”应当归入相关证据形式并完善其内容和形式。大多数“情况说明”仅仅是证据材料而不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能成为刑事证据的情况证明大多数应归入证人证言, 少数可归入视听资料;其他“情况说明”属于普通的说明, 没有证明作用, 仅仅是对案件中某些细节和问题加以说明, 以帮助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承办人全面了解案情和侦查过程。[2]

(三) 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的“情况说明”法律属性定位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对侦查机关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 可以要求侦查机关进行“作出说明”、“补正或解释”、“进行说明”, 这就使得在实践中广泛使用的“情况说明”虽然不属于法定证据的种类, 但是真正有了法律依据。值得关注的是, 当前司法实践中广泛使用的“情况说明”, 与新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 要求的“情况说明”大相径庭。实践中的“情况说明”多为对证据证明力和证据链衔接上的补充、说明, 存在大量制作、不规范使用的现象, 而新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规范下的“作出说明”、“补正或解释”、“进行说明”等虽然为书写“情况说明”提供了依据, 但是这是一种对非法实物证据出现疑问, 采取裁量排除的一种方式, 明确规定了启动程序、对象、危害程度、补正方式和形式要件要求等。

二、“情况说明”存在的问题及危害

(一) “情况说明”存在的问题分析

1.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

“情况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 不仅在侦查阶段大量使用, 在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阶段, 也大量使用, “情况说明”已经成为刑事案件的“标配”。如:W检察院在2012年3-9月份的234件刑事案件中共计518份“情况说明”, 其中218个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移送, 16个职务犯罪案件由检察院自侦部门移送, 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367份, 检察院出具“情况说明”18份, 每个刑事案件平均拥有2.21份“情况说明”, 而每份“情况说明”又具有多个说明事项。

2.称谓和出具的主体不规范

称谓上不规范, 有的称谓为:“工作说明”、“工作情况”, 有的则为“说明”、“关于…的情况说明”等等, 不仅不同案件使用的称谓不规范, 甚至在同一案件的多份“情况说明”称谓上也不规范;出具主体上不规范, 如:关于自首、立功、抓获经过等“情况说明”, 以公安机关刑侦支队、派出所出具较多, 而鉴定结论、勘验检察笔录等证据进一步完善、补充的“情况说明”, 则通常由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价鉴定中心等出具。[3]

3.内容具有随意性

既存在实体法事实的“情况说明”, 说明在侦查过程所具有的实体法上的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又有程序法事实的“情况说明”, 说明在侦查过程中所获取的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被侵害。还有大量由于存在笼统、模糊、遗漏等质量问题, 侦查机关自动或者应要求而做的“情况说明”。甚至有的侦查机关不说明犯罪嫌疑人的具体归案情况, 只是表示犯罪嫌疑人有或者没有主动投案因而属于或不属于自首;有的“情况说明”不说明具体事实, 只给出结论;有的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或者一审、二审过程中针对同一个问题出具了两份截然不同的情况说明。[4]

4.采纳不严谨

由于实践中广泛存在“情况说明”, 既包括实体法的“情况说明”, 又包括程序法的“情况说明”, 还有一些弥补性的“情况说明”。法院对于“情况说明”所证实的内容是否属实、程序是否违法, 如何举证、质证, 是否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等, 采纳的方式、方法不统一, 不同法院、不同法官由于个人对于上述“证据”的认知不统一、有无统一要求, 无规范可循, 因而存在对“情况说明”的不规范、不严谨采纳, 甚至任意采纳, 凭个人意志和经验采纳, 也不排除选择性采纳。

(二) “情况说明”的危害性分析

1.破坏证据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作为刑事案件中的定罪量刑的证据, 必须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情况说明”作为实践中常用的一类证明方式, 在“身份不明”的情况下, 已经被广泛使用, 甚至被滥用, 这种带有侦查人员主观臆想特征的“证据”已经严重地破坏了证据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2.为徇私枉法提供了空间

实践中, 侦查机关出具“情况说明”, 在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的情况下, 出庭宣读“情况说明”的只能是公诉人, 而这份“情况说明”只要符合签名加盖公章的形式要件, 就能够作为公安机关取证合法性的“证据”, 这样无法开展质证活动, 实际上是变相地剥夺了辩方进行质证的权利。

3.充当非法证据的合法化的“转化器”

对于一份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 特别是侦查机关关于取证过程中程序合法的“情况说明”, 仅用寥寥数语, 通过这样一种表面合法的方法把一个严格规范侦查行为的法定程序给代替了。事实上, 即便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程序合法, 程序合法的外衣下也并不能证明在具体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实体本身的合法性, 而公安机关一旦出具“情况说明”就可能把像把两个原本没有关联的证据粘合在一起, 从而形成一种形式上完整的证据链。[5]

三、“情况说明”实践路径

(一) 认真梳理, 捋顺证据

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就是一个依靠证据不断揭示案件事实的过程, 人对于案件的记忆和表述都有客观或主观的不可靠性, 通过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之间会存在一定的差异甚至相左之处。在复杂的现实面前和证据不能悉数以法定证据规范获取的情况下, 侦查人员为了还原案件事实, 必然出现“情况说明”等“实践产物”。因而, 对于侦查机关书写有“工作说明”、“工作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等字样的证明材料, 不应当一概地认为不符合证据种类的说明材料, 一味地拒绝采纳, 而应当严格、细致审查, 做到明察秋毫、抽丝剥离, 捋顺隐藏在“工作说明”、“工作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等字样下的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 依法规范使用。

(二) 严格限制、依法使用

实践中, 大量存在“情况说明”并不利用侦办案件的规范化、法制化, 也不利于公安机关查清案件事实、严格依法办事。因而, 有必要严格限制在司法实践中使用“情况说明”代替法定证据, 尽可能最少地书写“情况说明”, 除非有必要或者在实践中只能通过出具“情况说明”的方式才能固定证据、移送证据等。“情况说明”的使用是一种严格条件下、针对特定证据种类, 必须达到一定危害程度才使用, 而不是“万金油”、“万能贴膏”, 不加限制、无规范地使用。

(三) 认真核查、强化监督

司法实践中, 人民检察院应当多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办案人员、询问在场人员及证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调取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调取、查询犯罪嫌疑人出入看守所的身体检查记录及相关材料、进行伤情、病情检查或者鉴定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要严格依法监督法庭对于可以依法划入证据种类的“情况说明”的采纳情况, 防止由于举证、质证, 采纳的方式、方法并不统一, 不同法院、不同法官由于个人对“情况说明”认知不统一、要求不统一下不规范、不严谨采纳, 甚至任意采纳的情形。

参考文献

[1]王丹.“情况说明”的证据越位—对,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的检讨>[J].人大研究, 2011 (06) :38.

[2]夏瑜, 周东生.刑事案件‘情况说明’的证据属性[N].3版.检察日报, 2011-07-05.

[3]W检察院在2012年3-9月份的234件刑事案件中共计518份情况说明中, 以“某某公安局预审支队”名义出具的75份, 以“某某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名义出具的102份, 以“某某检察院反贪局”名义出具的18份, 其中以电脑打印字体签名的189份, 以电脑打印仿真字体签名的123份, 手写签名116份, 无签名90份, 还有少数只有1位干警签名的说明[EB/OL].

[4]吴杨泽.规范刑事案件中的情况说明[J].人民检察, 2010 (14) :78.

8.高新技术企业情况说明 篇八

【关键词】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加计扣除;分析;建议

要实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就必须进一步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支持企业广泛地开展自主创新活动,同时,利用研发税收优惠激励企业加强科技投入,争夺世界研发资源,从而使企业真正成为创新的主体。经过十余年的不断完善和丰富,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已然成为我国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税收优惠政策。

中关村科技创新示范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加计扣除政策上享受着“特殊”的待遇。2010年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针对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联合发文《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技术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当前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可以享受到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其具体执行方法是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例如,某企业2010年进行某项目的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万元,其中有符合《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八大类经费为90万元,假设当年该项目均处于研究阶段,那么就有45万元(90元×50%)直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按照15%的税率计算,该企业当年就可少缴纳6.8万元(45×15%)的企业所得税。

高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是目前国家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最有力的扶持政策之一,比正在开展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优惠面更广。其目标定位从近期看,主要是鼓励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解决我国企业长期以来研发投入不足,技术创新能力薄弱的问题;从长期看,最终目的是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加快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该政策的制定大大减少了企业的负担,降低了研发投入的风险,也为中关村高技术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开启了政策大门。有人形象地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最直接、最有效、最管用”的政策杠杆,是“企业持续增加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一剂强心剂”。

这一政策的颁布引起我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和企业的高度重视,根据81号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联合发文《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0]2948号),支持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享受国家研发经费加计扣除政策。

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落实情况

依据课题组于2011年8月对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随机问卷调查,发现中關村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比例不高,多重因素导致研发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

调查结果显示:

在对相关问题给予有效回答的225家高新技术企中,仅有58.7%享受到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见表1)。

注:统计基于对该问题给予有效回答的225份问卷

在有研发活动但未享受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86家企业中,36.0%是因自评不满足申请条件而放弃了申请;22.1%不知道有该政策;10.5%申请未通过;另外的31.4%多数是因企业亏损或者已经享受到了较低的企业所得税率优惠或者“企业项目多,不好归集,财务人员嫌麻烦,不愿单独核算”等其他原因而未申请该优惠政策(见表2)。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将近一半中关村的高新技术企业未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这不是一个偶然,在调研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

(一)从政策本身看:

1.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较窄,各项政策文件关于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不明确。在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上,《通知》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与《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中所规定的研发费用核算范围相比,《通知》规定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也较小,包括外聘人员的劳务费、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租赁费、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会议费、企业委托个人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等很多费用不可加计扣除。在实际操作中,不统一的研发费用归集标准给企业申请相关政策带来极大的不便。

2.研发活动和研发项目存在认定困难。研发活动和研发项目的认定是衡量优惠政策能否有效落实和发挥应有作用的重要环节。税务部门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管理,从研发活动和研发项目的认定、研发费用归集,到对加计扣除申请的受理和批复都要进行严格的审核。但在实际操作中,税务部门对研发活动和项目的认定等存在执行困难。据调研,企业研发活动是否在技术、工艺、产品方面“创新”并“取得有价值的成果”,是否对本地区相关行业“具有推动作用”等方面都难以认定。

3.申报程序比较复杂,材料审核比较繁琐。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增加额外财务人员,导致企业成本增加。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影响了加计扣除的实际操作。

(二)从执行环节看:

1.企业研发活动认定和研发项目归集存在一定的困难。在研发认定方面,据有关调研企业的研发活动是否“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并“取得有价值的成果”是否对本地区相关行业“具有推动作用”等方面都难以认定。以软件企业的软件系统升级为例,大量的软件企业为客户研发的软件系统都会升级,税务机关认为是常规升级,但企业认为是有实质性的改变,且如果改变名称不易推广。在研发项目归集方面,同一笔研发费用涉及多个研发项目,在财务账目上难以准确归集;企业研发机构同时又承担生产经营任务,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核算,并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的难度很大。

2.有关部门的协调难度较大。科技部门从鼓励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角度,积极推进该政策的落实,但是税务部门作为加计扣除政策的主要执行部门,在推进该项政策中其主导作用,有时为了完成国家税收任务等,在落实政策时不够积极主动,导致部门间的协调和合作不够顺畅,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项政策的执行力度和效果。

3.缺少细致到位的政策宣传、咨询和服务。调研中了解到北京市税务部门、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等围绕落实加计扣除政策,开展了不少宣传培训工作,但总体而言政策宣传仍不够深入,政策咨询和服务还比较欠缺,政策服务体系尚待构建,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也有待提高。比如,调研中发现很多企业或许了解该政策,但是对如何申报、操作等细节却不甚熟悉。另外,据企业有关人员反映一些基层税务人员业务不够熟悉,对政策的解释不够统一等问题;有些企业同一个区,不同的税务所会有截然不一样的解释,甚至在一个税务所,不同的专管员也会有不同的解释。

(三)从企业情况看:

1.小型企业的政策敏感度较差,对政策的关注度不够。问卷调查发现,规模越大、越成熟和规范化的企业对政策的知晓度越高。与之相应的,大中型企业的政策知晓度要高于小型企业。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策的企业享受面。

2.各园区政策落实情况不均匀。海淀园由于企业数量最多,因而享受政策的企业和加计扣除额度也最大,其他几个园区,如德胜园、大兴基地等地的企业则相对较少。

3.部分企业因尚未建立以创新为目标的研发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未能如愿享受政策。企业会计核算不符合要求、不能准确和完整归集研发费,是导致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一情况在小型企业表现得更加明显。

4.其它一些因素也影响了部分企业享受申请政策的积极性。如,有些出于经营业绩考虑,放弃享受政策;有的国有企业上级集团公司要求下属研发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后要按照一定比例上缴资本收益,影响政策对下属企业的激励作用;还有些企业认为“申报手续繁琐、条件苛刻”,“政策申请成本与最后享受到的实惠不成比例”,“担心技术泄密”、“担心税务部门查账”、已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应该纳税所得额所剩无几等因素也影响了企业申请享受的积极性。

三、进一步推动政策贯彻落实的建议

1.统一归集研究开发费内容,扩大并细化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在享受优惠的研发费用范围上,建议应扩大,至少应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发费用核算范围一致,并且应对可抵扣的各项研发费用给出进一步明确的解释说明。实际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引中对研发费用范围的界定更接近国外实践和OECD弗拉斯卡蒂手则对研发活动的定义,对相关支出项目的解释也相对较为清晰和明确,可操作性较强。

2.简化申报手续,加强政策监督力度。与直接减免税相比,加计扣除的对象是企业某些具体项目,在这些项目的支出越多,企业享受的优惠也越多。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允许企业适当延长资料准备时间,科技部门和税务部门尽量简化办理手续,衔接配合做好企业研发的认定工作。进一步加强对税务部门的监督,加大对企业减免力度。

3.建立科技部门与税务部门的联合管理机制,解决研发活动和项目认定的困难。为改变中关村企业研发活动和项目的认定困难以及由此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建议建立科技与税务两部门的联合管理机制,由科技部门对企业研发项目是否符合研发活动给出审核意见,企业持审核意见结果向税务部门申请税收减免,税务部门再对研发费用的合法性和归集给予审核并决定最终的减免额度。但是,为实现较低管理成本下的较高管理效率,特别要有效避免企业寻租和政府权利滥用,科技部门的这种联合管理机制还需进一步的研究和设计。比如,是由科技部门直接负责审核,还是建立第三方来负责,第三方又应由什么样的专家来组成等等。

4.加强政策宣传与咨询服务。为帮助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更好地享受研发税收优惠政策,应利用更多的渠道加强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比如,可在中关村门户网站上设立研发税收优惠政策专栏,作介绍和宣传,并对企业常见问题给出解答,特别应幫助企业养成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的习惯,对研发费用的归集进行规范。

参考文献

[1]许建斌等.上海市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操作手册(试用版)[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10.12

[2]于崇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细则出台的背后与现实[J].华东科技,2009(1)

[3]薛薇.我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改进方向[J].中国科技论坛,2010(8)

[4]楼健人等.杭州市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落实情况分析及建议[J].杭州科技,2008(5)

9.企业财务情况说明书摘要 篇九

 汇总报表(EXCEL文档)

 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EXCEL文档)

 汇总封皮(A4纸,签字盖章,扫描文件)

 汇总财务情况说明书(WORD或EXCEL文档)

 全部基层企业分户数据(含全部企业财务情况说明书)

 汇总事业单位数据

 汇总户数核对数据。

(扩展名为jio的数据文件)

企业财务情况说明书内容提要

一、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总额、结构和变化情况及原因分析;企业职工人数及人工成本、薪酬水平等基本情况。

二、生产经营情况分析:主营业务范围及经营规模、行业分布等情况;本经营情况;其他业务收支增减变化及原因分析。

三、企业经济效益分析

四、现金流量情况分析

五、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分析

六、重大事项说明:对企业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兼并收购、重大资产处置、重大投资融资、产权转让等重大事项进行详细说明。

七、风险及内控管理情况:风险治理和内控管理的组织架构及相关职能部门运转情况;风险和内控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

八、问题整改情况:对有关方面的检查、审计等监管工作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及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10.08年企业所得税检查情况说明 篇十

南京创新机电管带有限公司08年营业收入合计7980653.01元,其中:产品销售主营业务收入7964204.01元,其他业务收入16449元,08年营业成本合计7504566.62元,其中产品销售主营业成本7503670.15元,其他业务支出成本896.47元。管理费用合计436410.52元,其中:办公费10303.52元、差旅费27981元、通讯费7283.50元、业务招待费67411.90元、折旧费25938.6元、运输费27540元、修理费4635元、工资257400、福利费7917元。

本年度工资计税人数13人,都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按照新税法的有关规定允许在税前实际列支工资薪金257400元,按新税法规定不在计提福利费,对实际发生的支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结余数,应付福利费7917元,此项应作纳税调整。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未有计提,固定资产折旧25938.60元未超过税前列支标准。

业务招待费,按税法规定收入7980653.01×5‰等于39903.07元和实际发出额的67411.90×60%等于40447.14元,两者取小,即允许在税前列的业务招待费应该为39903.27元,而实际列支的招待费67411.90元,应作纳税调整,调整数为67411.90元减去39903.27等于27508.63元。运输费27540元,经查有两张合计金额18000元的票据不规范(承运人收条),应作纳税调整。

检查结果是08年营业收入总额为7980653.01元,纳税调整前所得33018.81元,纳税调整增加额为(7917元+27508.63元+18000元)53425.63元,无调整减少项目,调整后应纳税所得为86444.44元,应交企业所得税21611.11元,期初已预缴企业所得税15131.86元,目前还需补缴企业所得税6479.25元。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1999]155号)的规定和要求,积极开展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现将我局2004年度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检查基本情况

全年检查主要涉及房地产开发业、交通运输业、餐饮娱乐业、金融业、医药生产及购销企业、电力系统等行业和单位。共检查各类性质纳税人1523户,其中有问题1027户,查补税款8407万元。按行业划分查补税款最多的是房地产开发业为6358万元。按经济性质划分查补税款最多的是有限责任企业为3391万元。企业所得税查补税款占全部查补税款的比例为55.4%。

二、主要做法

2004年,我局在认真总结前几年开展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保证了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的正确贯彻落实,优化了企业所得税征管环境。主要做法是:

(一)加强选案管理

一是制定《选案工作管理办法》,从收集资料、选案分析、案源受理、案件撤销、稽查任务分配五个方面规范稽查行为。进一步强化税务稽查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计划性,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程序,逐步建立并完善稽查选案运行机制,有效的提高选案正确率和有效率。二是建立《稽查案件撤销登记台账》,进一步完善案件撤销规章制度。为了规范稽查案件撤销工作,今年年初重新设计了《稽查案件撤销申批表》,对经领导批准的撤销案件,全面进行了登记。在实际工作中,选案人员严把撤案关,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全部退回。三是制定了选案分析制度,将纳税户的选案工作,按行业分配到个人,各司其责,通盘分析对比,发现纳税疑点,并定期对有代表性的纳税人进行重点调查,摸清行业常规,提高选案质量和效率。四是经验总结制度,定期召开经验总结交流会议,对前一阶段选案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每个人选案反馈信息进行通报,交流选案经验和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和方法,进行选案指标论证,不断建立各行业选案指标体系。五是责任追究制度,将选案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制定有效的考核办法,避免人为因素选案,重复选案、超辖区选案等现象的发生,努力提高选案的有效率。

(二)注重检查方法

各级稽查部门采取“一组进点、各税统查、突出重点、兼顾其他”的检查方法,避免了重复进点、重复检查的问题。在具体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因“企”制宜,调帐检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以调账检查为主。灵活运用顺查、逆查、核对分析、比较等各种方法,重点围绕纳税人应税收入的真实性、收入费用配比的正确性、准予扣除项目的真实性、适用税率的准确性、享受优惠政策的合法性及新旧征管法的政策衔接等方面和环节,展开稽查。

(三)审理采取的措施

审理中加快审理的速度,对检查环节移交的案卷争取作到日收日清,及时审理完毕移交执行环节。审理中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当事人用各种方式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发挥税务行政听审的功能,与当事人进行约谈、全面了解、复核。认真听取当事人意见,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拟定初审意见与《税务稽查报告》处理建议不一致的及时向检查处书面反馈。

(四)加大执行力度

对转入执行环节的案件,及时登记台账,掌握查处情况,并由各执行组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送达各种文书进行催缴入库。对未缴清的企业区分原因,适时采取各项措施。对45户拟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企业进行上报,批准43户,已采取强制措施41户,其中扣缴税款15户。对有缴纳能力故意不缴纳的,按照法律程序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5户。

三、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通过检查,发现被查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存在几个共性问题,几乎年年查年年有,有的问题是因为企业财务人员业务素质所限,有的是对税收政策理解不深不透造成的,还有的是主观故意所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白条支付各种费用。

(二)购买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不按时转记投资收益。

(三)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提取上缴管理费。

(四)发生大宗装修、装潢费用直接摊销,记入当年损益。

(五)多计提应付工资,年终结余部分未结转其他应付款。

(六)购买土地,准备扩建,将土地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七)盘盈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不作损益处理。

(八)企业收取的承包费不记入所得额,长期投资、联营分回的盈亏不在帐上反映,始终在往来帐上反复。

(九)购买假发票或自行填开发票入帐。

(十)应有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进入管理费用——其它。

(十一)报销不属于自己单位的发票、税票。

(十二)记帐凭证报销多,原始凭证数额少。

(十三)购入固定资产列入费用,或者将固定资产分解开票记入费用。

(十四)在建工程的贷款利息记入管理费用或者财务费用。

(十五)流动资产损失在地税批复后,直接记入营业外支出,涉及增值税部分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十六)补贴收入不并入计税所得额,直接记入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

(十七)业务费、广告费超支后放在其它科目列支,如:手续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十八)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在税前列支三新费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开发费)。

(十九)校办企业、福利企业的证书没有年检,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二十)税务稽查调增的所得额,属于时间性差异部分,只补税不调帐,造成明征暗退。

四、今后工作的建议

(一)针对目前部分中小企业财务会计人员或素质不高、业务不强,或法律观念淡薄、责任心较差,使得面对不断出台的国家税收新政策、新规定,难以及时、全面的将这些新政策吃透的问题,各级税务机关应进一步深入开展行之有效的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税法宣传不应只局限于形式多样化,更应注重内容具体化,切实提高企业会计人员掌握税收政策和履行日常纳税义务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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