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三位一体

2024-07-16

贵州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三位一体(共5篇)

1.贵州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三位一体 篇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的通知

安监总煤监〔2011〕18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煤矿特别是停产整顿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

一、切实落实责任。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精神,站在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充分认识煤矿安全生产

1形势的严峻性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长期性,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不断强化防范措施,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敢于执法、善于执法、严格执法,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责任,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停产整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二、突出工作重点。要加大工作力度,重点抓好对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水害、火灾和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矿井的监督检查,突出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瓦斯防治相关措施,强化水害、自然发火及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凡发现煤矿未按规定实施防突、防治水、防灭火、防冲击地压措施,存在重大隐患仍继续生产的,必须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有关证照,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强化规范执法。要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增强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法制观念,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认真开展行政执法。要按照“严标准、依程序、重细节、求闭合”的原则,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健全完善规范化、程序化的执法工作制度,明确监管监察执法工作流程,规定案件办理各环节的运行时限、办理要求和责任人,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科学执法、廉洁执法,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水平和效能。

四、强化地方监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检查中发现应当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要下达停产整顿指令,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依法实施经济处罚;将执法文书抄送有关部门,告知相关部门依法暂扣相关证照,并及时将责令煤矿停

产整顿的决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在煤矿停产整顿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煤矿按照整改方案进行整改,防止非法违法生产。煤矿整改完成后,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国土资源、煤炭行业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联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五、强化国家监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计划,扎实开展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现场监察中发现煤矿应当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要立即下达执法指令,依法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应行政处罚;告知相关部门依法暂扣相关证照或控制火工品供应、限制供电,并且书面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煤矿停产整顿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检查,整改完成后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停产整顿期满后,要进行复核;发现未经复核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的,要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经停产整顿后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要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监察中发现的相关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人民政府报告。

六、强化联合执法。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工商、公安、供电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定期召开联合会议,向有关部门通报执法情况,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和执法合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七、强化责任追究。对隐患排查不认真、未按规定报告、整改措施不落实、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煤矿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

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依法查处的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煤矿停产整顿期间,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力,致使煤矿整改不认真而继续生产的,要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煤矿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强化现场管理,定期组织、深入排查治理煤矿各生产系统、各生产环节的安全隐患。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坚决停止生产,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按规定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九、落实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煤矿企业接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指令后,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煤矿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整改方案,按停产指令的要求确定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制定并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整改方案要报有关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整改完成后,煤矿主要负责人要按照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按规定向有关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

十、落实有序退出机制。对于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隐患,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对决定关闭的煤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抓

紧组织实施。

2.贵州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三位一体 篇二

安全生产是关系煤炭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大事, 做好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解决煤矿瓦斯隐患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的关键一环。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 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 国家各级监管部门要求所有瓦斯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并实现瓦斯远程监测联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37号文件中也明确要求, 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地方国有煤矿企业要大力推广应用煤矿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控系统, 为煤矿安全生产配备“电子警察”[1]。

神华宁夏煤业集团安全监测联网系统初期建设于2004年, 实现了集团下辖11对矿井安全监测系统的联网, 系统能够及时、准确地采集、显示各矿的安全监测信息并及时报警, 为集团公司调度管理提供了参考依据, 对集团安全管理起到了一定作用。由于项目实施时间较早, 随着集团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以及神华集团要求的不断提高, 该系统已不能满足日常调度管理需要, 需要采用新技术、新架构对原有安全监测远程联网系统进行创新设计, 实现集团下辖18对矿井、14个洗煤子厂、4个洗煤总厂安全监测监控信息、瓦斯抽放数据的集中管理, 为后期的非煤监测监控子系统、矿井“六大系统”中其他系统的接入预留接口, 并在原有监测、报警功能的基础上进一步融入日常管理需求, 实现监测监管一体化, 进而实现企业体制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 提高企业管理效率, 提升综合竞争力。

1 平台设计要求

(1) 集团公司需要保证与基层单位监控系统数据的一致性。随着集团公司安全监管力度不断加大, 基层单位为了逃避处罚, 经常会对报警、异常的监测点进行屏蔽或进行篡改数据、断开网络等非法操作, 导致数据不一致, 因此, 需要采取相应手段加强对数据真实性的跟踪监视, 防止因基层单位非法操作而掩盖实际安全隐患。

(2) 能够有效识别传感器标校与计划性维护产生的误报警和误故障信息。安装于井下的有害气体传感器必须定期标校, 标校时产生的监测数据超限可能导致误报警。工作面生产变动引起的传感器掐线、计划性停电等因素容易形成传感器断电的误故障信息, 由于无法识别故障真实性, 给日常的监测监管带来了较大的管理难度。因此, 需要采取相应的手段准确识别传感器标校引起的超限报警信息和因计划性维护而产生的传感器故障信息。

(3) 有效保持数据远程传输的完整性及对传输故障的准确鉴别。由于各基层单位的监测监控子系统和瓦斯抽放系统部署于异地区域, 经常会因为网络故障或监控主机问题而导致数据传输不完整, 直接影响了调度人员的安全监测决策分析;同时网络故障的不确定性也给日常监管和维护带来了很大麻烦。因此, 需要采取必要手段保证网络中断后的数据能够及时补充完整, 并提供实时检测到的传输故障原因及位置, 便于日常维护。

(4) 增加数据异常分析功能, 为日常调度管理提供决策支持。由于调度人员日常任务多、工作繁忙, 无法对所有基层单位的监测数据进行全面分析, 因此, 系统需要对集成后的所有数据进行综合分析, 对异常监测信息和报警信息进行及时提醒, 并准确地进行预测预报, 防止出现重大安全隐患[2]。

(5) 将日常调度管理思想融入系统平台, 实现监管无纸化办公。由于各基层单位监测监管方式不统一, 缺少规范化质量标准, 需要在集团层面建立日常监管无纸化办公平台, 融入日常安全监测指令、生产安全事故追忆与通报、系统运维监控预警、日常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管理等职责, 从而改变原有以纸质台账方式记录安全监测系统日常维检的模式, 提升企业安全监测监管内控标准。

2 平台方案总体设计

煤矿远程安全监测监管一体化平台属于信息化集成系统, 涉及到多个基层单位、多种监测系统、多种类型信息。平台需要为神华集团、宁夏自治区安全监察局提供所需数据, 且保证数据传输的稳定性、一致性和完整性;为集团公司所租用的腾讯通提供所需数据, 提供及时消息和短信服务;为集团公司的3DGIS平台提供相应的数据, 实现可视化监测;为各业务科室提供必要信息, 满足日常监管及决策需求。为满足上述要求, 平台采用基层单位、洗煤总厂、集团公司信息技术中心三级模式网络架构, 网络拓朴结构如图1所示。

各安全监测监控类现场子系统如安全监测系统、瓦斯抽放系统、洗煤厂环境监测系统等通过企业内部局域网接入到专用服务器上建立基层单位数据中心, 实现与上级单位的数据交互。

数据中心服务器通过专用安全设备、管理软件与集团公司建立高效稳定的数据传输通道, 按照标准数据契约将相关数据传输到集团公司数据中心。

集团公司数据中心主要实现数据的融合、综合分析、存储, 并通过引擎对外提供数据服务, 安全监测监管数据中心工作原理如图2所示。数据发布服务器通过引擎一方面向腾讯通提供信息, 以桌面消息和短信服务的形式将重要安全信息及时通知相关管理人员, 使他们能够及时了解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 在必要时采取措施;另一方面按照信息规约为神华集团、宁夏自治区安监局的联网平台传输数据;同时以接口的形式为3DGIS平台提供数据, 使调度人员和各级管理人员能够通过调度室大屏幕、调度台工作站、移动终端查询可视化信息。Web应用服务器主要为调度人员提供基础信息、运维管理信息、异常预测预报和决策支持信息的集中管理与及时发布, 采用双机热备方式保证系统无故障运行[3]。

3 平台主要技术应用

(1) 异构环境监测子系统融合技术。针对不同时期实施的基于不同技术层面、不同数据结构、使用不同方式进行信息交互的多种环境监测系统, 首先基于物联网概念建立了统一的信息编码规范, 构建信息编码数据字典, 保证各类数据的规范、可重复利用及后期信息的快速检索;在应用协议层面上采用成熟、通用的接口规范设计了一套标准快捷的组件, 解决了异构环境监测子系统间的融合问题。

(2) 实时数据压缩存储与多种数据库适配技术。由于一体化平台涵盖了集团所有基层单位的环境监测数据, 数据信息量很庞大, 而平台本身对数据的实时性要求又很高, 为提高数据处理和存储效率, 必须考虑合适的数据压缩存储算法。笔者在设计压缩算法时对安全监测数据的变化特征和规律做了大量研究工作, 并设计了死区压缩算法、旋转门压缩算法、基于斜率的旋转门压缩算法等多种算法, 在综合考虑算法的压缩效率、处理时间、查询速度等因素后, 选择符合煤矿监测数据特征的基于斜率的旋转门数据压缩和处理算法, 达到了系统处理效率和存储效率的平衡。

随着集团业务的不断发展, 数据库平台将会打破各类信息化系统孤立不统一的局面, 在集团内部采用统一的数据库管理平台。本方案采用多种数据库适配技术解决系统在常用数据库 (SQL, ORACLE, DB2, SYBASE等) 上的快速移植, 系统只要在后台配置文件中做简单的配置即可。

(3) 数据断线续传技术。将数据断线续传技术应用到煤矿环境监测数据远程实时传输中, 利用时间戳管理机制判定网络连接状况:当网络或服务器无法连接时, 将数据在本地进行序列化缓存;当网络或服务器再次连通时, 利用多线程技术将数据依次上传并保证报警信息优先传输。该技术有效解决了因网络、服务器或基层单位主机异常引起的数据传输不完整问题。

(4) 在线标校与计划性故障判定技术。对于有害气体传感器标校时产生的监测数据超限而导致误报警的问题, 要求基层单位在标校传感器时, 对该传感器设立标校标志, 使一体化平台能够正确区分作业现场的正常传感器标校和正常报警。对于因工作面生产变动而对沿线传感器进行掐线移位、计划性升井更换维检、计划性停电等日常维检工作造成的传感器无信号故障问题, 要求基层单位进行实时性在线登记与管理, 以便于正确识别现场传感器故障, 实现基层单位日常维检工作的精细化管理。该技术的应用使平台能够准确识别传感器标校引起的超限报警和因计划性维护而产生的传感器故障问题。

(5) 适合煤矿业务特征的数据挖掘技术。针对煤矿看似杂乱无章的环境监测数据, 引用云计算技术和数据挖掘技术, 建立适应管理需求的数据挖掘模型, 结合相关的数据挖掘算法, 对大量的基础数据进行清洗和筛选, 抽取有用的数据并填充到已建立好的数据模型中, 快速找出其中规律, 为调度管理提供决策支持。一体化平台主要实现了环境监测信息的异常分析预测预报和作业区域环境安全等级判定两项决策功能, 后期将会结合宁夏煤业集团的调度管理需求进一步深化研发[4]。

4 平台主要功能

(1) 异常分析及预测预报功能。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最好办法就是做到准确预测预报。通过综合分析现场作业环境参数 (如CO、瓦斯体积分数等环境参数) 的历史数据与现有通风条件, 建立环境参数趋势分析和异常报警模型, 准确预测出重点作业地点的环境参数10~20min后的趋势, 对未达到报警门限, 但出现异常的环境参数实现提前预警, 使管理人员尽早掌握井下各作业区域环境参数的变化情况, 以便在紧急情况下及时采取措施, 将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5]。

(2) 报警分级管理功能。为满足各层级“实时监测、集中监管”的要求, 按照岗位职责对管理人员进行权限分配, 同时对各类环境监测信息进行分类、分级, 建立了分级报警处理机制, 使基层单位监管人员、基层单位安全生产调度人员、集团生产调度指挥中心、集团公司调度监管领导能够在第一时间通过手机短信或桌面短消息了解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 以便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减少事故发生[6]。

(3) 一体化远程监测监管功能。在实现日常远程实时监测、预测预报的基础上进一步融入日常管理需求:实现了传感器在线标校管理、计划性故障诊断功能, 解决了作业现场误报警、传感器误故障的难题;实现了自动跟踪厂矿安全监测测点变化功能, 解决了防止基层单位篡改数据以掩盖实际安全隐患的难题;实现了数据传输故障诊断功能, 有效解决了网络故障、基层单位主机异常、服务器异常的有效识别问题, 方便日常系统维护;实现了环境监测数据断线续传功能, 有效解决了因网络、服务器或基层单位主机异常引起的数据传输中断问题, 保证了数据传输的完整性;建立了日常监管无纸化办公平台, 提高了监测监管力度。

5 结语

针对神华宁夏煤业集团近年来发展及调度管理需求, 建立了煤矿远程安全监测监管一体化平台, 构建了新型安全监测监管模式, 实现了集团公司对下辖矿井安全监测信息、瓦斯抽放数据、洗煤厂环境监测数据的远程实时在线监测, 异常分析, 预测预报, 日常运维监管与决策支持分析。通过项目的应用, 加强了安全生产监管力度, 提高了基层单位安全监测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 促进了从被动监管到主动安全工作的转变, 有效地减少了报警、故障发生次数, 提升了集团公司整体安全预警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由于技术架构和管理理念比较先进, 平台在满足现阶段神华宁夏煤业集团安全监测监管需要的同时, 也为将来系统的扩展、管理的提升预留了充足的空间及支撑。

参考文献

[1]罗嘉.对煤矿瓦斯远程监控系统建设的探讨[J].西北煤炭, 2005, 3 (4) :36-37.

[2]张纯如, 丁梅生, 汪勇.矿井瓦斯浓度异常预警系统及应用[C]//安徽省煤炭学会通风安全专业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连云港, 2011:131-134.

[3]贺耀宜.煤矿综合消息统一预警平台的设计[J].工矿自动化, 2008, 34 (3) :89-91.

[4]田玉山.基于数据挖掘技术的煤矿远程监控系统研究[J].煤炭技术, 2012, 31 (12) :77-79.

[5]刘程, 赵旭生, 李明建, 等.瓦斯灾害预警技术及计算机系统建设综合解决方案[J].矿业安全与环保, 2009, 36 (增刊1) :60-63.

3.贵州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三位一体 篇三

北京市

姓名 所在单位及职务

贾太保 北京市安全监管局、北京煤矿安监分局副局长

吕海光

靳玉光

姜兆春

刘建平

关伟

李四友

沈瑞平

高士虎

陈玉起

朱志高

李振林

孙立忠

王忠东

张庆地

刘永良

罗静(女)

王建军

李福阳

张立轩 北京市安全监管局协调处处长 北京市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科员 西城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崇文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朝阳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海淀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丰台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顺义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昌平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通州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怀柔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石景山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延庆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宣武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门头沟区工业局地方煤炭管理办公室副局长 东城区安全监管局综合科科长 大兴区安全监管局危化品监管科科长 房山区安全监管局危化品监管科科长平谷区安全监管局监督检查科科长

冯波 密云县安全监管局监管一科副主任科员

刘德永 朝阳区麦子店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办公室主任

周永成 海淀区八里庄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办公室主任

左玉梅(女)丰台区花乡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主任

祝学利(满族)顺义区仁和镇人民政府安全科长

许华兴

杨海艳(女)天津市

姓名

李兆男(女)

杨文弥

李生敏

李琦蓟县

李宝林

黄汝恩

李燕璋

李卫国

庞琼珍(女)

王伶远

康文义

袁裕成 吴如芳 河北省

姓名 通州区潞城镇人民政府科长

怀柔区雁栖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科科长 所在单位及职务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审批办公室主任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协调处副处长 大港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安全监管局局长 宁河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溏沽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和平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静海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天津市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宝坻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武清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河北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西青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所在单位及职务

高树余 河北省安全监管局综合处处长

崔志芳 河北省安全监管局煤安办副调研员

崔同英 石家庄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张霁虹 石家庄市安全监管局监管一处处长

赵书林 石家庄市安全监管局监管二处处长

王士良

张彦法

王建英(女)

王云波

吕聚兴

马小广

赵振刚

段吉根

李飞科

刘大军

孙旭东

刘春良

邱文亮

宋全兴

王海中

刘英斌

王占宾

齐海琴

范润明 石家庄市长安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石家庄市桥东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石家庄市裕华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石家庄市桥西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栾城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辛集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赵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晋州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高邑县安全监管局局长平山县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 灵寿县安全监管局监管科长 藁城市安全监管局监管科科长 新乐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深泽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正定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无极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元氏县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 赞皇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樊艾 张家口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申和平张家口市安全监管局监管一科科长

裴剑飞 赤城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侯瑞林 沽源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温振裕 怀安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王复赟 康保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刘卫军 张家口市桥东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李爱军 张家口市桥西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许战英 崇礼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杨永利 万全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耿军 蔚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赵进举 宣化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王玮 阳原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赵启斌 张北县安全监管局执法大队队长

李高 涿鹿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梁向东 张家口市宣化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王玉山 承德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张建文(满族)承德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龚宏光(满族)隆化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郑云发 兴隆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孙兴(满族)宽城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陈忠平泉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赵军 营子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王志宇(满族)丰宁县安全监管局执法大队队长

王学良(满族)承德双滦区安全监管局矿山办主任

代江涛 承德双桥区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

师桂发 滦平县安全监管局监察股主任科员

张国立 围场县安全监管局监察股股长

姚万义 秦皇岛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时宝才 秦皇岛市安全监管局监察三科科长

李慧永 秦皇岛市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刘建新 秦皇岛市海港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郭兴彪 抚宁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杨振久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姜涛 卢龙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朱贺理 昌黎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李金良 唐山市安全监管局协调处处长

梁春城 唐山市安全监管局监管二处处长

师会权 唐山市安全监管局监管一处处长

陈殿佐 唐山市丰南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张伯光 唐山市丰润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刘国富 唐山市高新区安全监管局科员

卢锦刚 唐山市古冶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曹金奎 唐山市海港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韩占平汉沽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陈云弟 唐山市开平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高应宽 乐亭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张吉庆 芦台安全监管局局长

姚久满(满)唐山市路北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杜瑞斌 唐山市路南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贡福山 滦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王进 南堡安全监管局局长

谌永林 迁安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侯建铭

霍立山

王会良

赵文武

王凤起

王爱民

王亮

陈洪彬

刘岳(女)

张振江

李印龙

郭新友

庞会杰

高贺池

刘东亮

高振宇

焦俊杰

崔洪春

刘义和 迁西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唐海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曹妃甸安全监管局局长 滦南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遵化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玉田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廊坊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廊坊市安全监管局协调科科长 霸州市安全监管局科员 大厂县安全监管局执法队股长 大城县安全监管局股长 固安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廊坊广阳区安全监管局监察科科长 廊坊市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文安县安全监管局纪检组长 香河县安全监管局执法大队队长 永清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保定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保定市安全监管局处长

王会义 保定市安全监管局协调处处长

齐凯明 安国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孟繁师 安新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王玉玺 保定市北市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王占英 博野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张寿勤 定兴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谷彦会 定州市安全监管局监管一科科长

曹玉江 阜平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毛庆宇 高碑店市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

陈伟华 保定市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田靖秋 高阳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杨东来 涞水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杨作县 曲阳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吴建中 容城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张立红 顺平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王占龙 望都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周振海 保定市新市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梁哲军 雄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马金录 易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王秀华 涿州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张有仁 沧州市安全监管局监管科科长

杨建祺 黄骅市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

张振东 沧县安全监管局综合科科长

柴振海 河间市安全监管局监管科科长

盛彦卿 黄骅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邓海明 孟村县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

满文通 南皮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戴士贤 青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张书增 任丘市安全监管局监察大队队长

徐晓钟 吴桥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高钟兴 献县安全监管局科员

刘景强 沧州市新华区安全监管局危化股股长

毛国防 盐山县安全监管局科员

刘恩敏 沧州市运河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王玉山 衡水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司瑞升 衡水市安全监管局监管二科科长

张国森 景县安全监管局监管科长

田一兵 武强县安全监管局危化股股长

李树立 安平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安泉峰 安平县安全监管局危化科科长

李保忠 衡水市桃城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朱德仓 阜城县安全监管局监管科科长

朱恒宾 枣强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杨雪峰 故城县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股股长

陈世兴 饶阳县安全监管局副主任

刘彦更 邢台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赵振生 邢台市安全监管局协调科科长

赵建敏 巨鹿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薛书明 邢台市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路志强 临城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贺保云 隆尧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蔡仁亮 内邱县安全监管局危化科科长

赵进平内邱县安全监管局安监股股长

安晓凯 南和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刘建欣 宁晋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马同瑞平乡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王振力 邢台市桥西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陈贵斌 清河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赵春平任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任湖生 沙河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靳海禄 沙河市煤炭安全监管局局长

庞振平邢台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张志轩 威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赵汉森 新河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赵思根 邯郸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胡建华 邯郸市安全监管局协调科科长

刘洪波 永年县安全监管局监管二科科长

付新国 邯郸市邯山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刘合中 邯郸市复兴区安全监管局危化科科长

常振武 邯郸市丛台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路军 魏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李艳芬(女)邱县安全监管局执法大队副队长

韩苏生 武安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徐书新 邯郸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赵鸿 涉县安全监管局纪检组长

郜发河 馆陶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武海平广平县安全监管局科长

柴国庆

郭玉峰

王新纪

樊玉芳

王占海

王春

徐英旺

李子广

柳聚会

白卫生

吕福强

崔义儒

杜建学

邢志魁

曹占英

张存江山西省

姓名

李棣林鸡泽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临漳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大名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肥乡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曲周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邯郸市峰峰矿区安全监管局总工程师 河北煤矿安监局副局长

河北煤矿安监局邯郸监察分局监察专员 河北煤矿安监局邯郸监察分局监察一室主任 河北煤矿安监局监察二处处长

河北煤矿安监局冀东监察分局监察一室主任 河北煤矿安监局冀东监察分局监察二室主任 河北煤矿安监局张家口监察分局局长

河北煤矿安监局张家口监察分局监察一室主任 河北煤矿安监局冀中监察分局监察一室主任 河北煤矿安监局冀中监察分局监察二室主任 所在单位及职务

山西省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协调处处长

李宏权 山西省安全监管局、山西煤矿安监局监察室主任

谢万星 山西煤矿安监局监察一处处长

胡德照 太原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申根成 太原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杨毅(土家族)大同市安全监管局煤矿监督一科科长

张智佳 大同市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许建平阳泉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郝来聪 阳泉市安全监管局总工程师

张巨魁 长治市安全监管局原局长

李和平长治市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科科长

谭宽年 晋城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白明 朔州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孙海信 吕梁市安全监管局科长

李明水 临汾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赵令刚 运城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王晓峰 山西煤矿安监局太原监察分局监察一室主任

张金喜 山西煤矿安监局太原监察分局主任科员

王晓军 山西煤矿安监局大同监察分局监察一室主任

王俊峰 山西煤矿安监局大同监察分局监察二室主任

乔保英 山西煤矿安监局阳泉监察分局综合信息一室主任

祁砖 山西煤矿安监局阳泉监察分局综合信息二室主任

雷养锋 山西煤矿安监局长治监察分局监察一室主任

成建明 山西煤矿安监局长治监察分局事故调查二室主任

王世创 山西煤矿安监局临汾监察分局监察二室主任

张峰俊 山西煤矿安监局吕梁监察分局安全监察室主任

李永健 太原市小店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朱宝剑 太原市小店区安全监管局监察队队长

孙三庆 太原市小店区小店街道办事处安监站站长

董文生 太原市尖草坪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赵雅琤(女)

李春雨

曹银怀

吴年生

武锁匡

田永革

梁志来

胡之红

杜建威

郭秀成 马全林

张志坚

董建华(女)

尹晓平

董澍

袁顺虎

聂贵君

段荣贵

潘小威 太原市尖草坪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太原市尖草坪区南寨街道办事处安监办主任 太原市晋源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太原市晋源区安全监管局矿山监察科科长 太原市晋源区晋祠镇安监站站长 太原市阳曲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太原市阳曲县大盂镇安全监督办公室主任 太原市清徐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太原市清徐县安全监管局总工程师 太原市清徐县马峪乡安监站站长 太原市古交市安全监管局处长 太原市古交市镇城底镇安监站站长 渊太原市民营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太原市迎泽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安监站站长 太原市娄烦县静游镇安监站站长 太原市娄烦县安全监管局驻矿安监员 太原市娄烦县安全监管局总工 太原市迎泽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黄明 大同市安全监察大队中队长

陈海生 大同市城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许世民 大同市城区安全监管局安监一科科长

张世杰 大同市城区安全监管局安监二科科长

王保国 大同市南郊区安全监管局局长助理

叶尚清 大同市南郊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翟燕平大同市南郊区安监分局局长

姜占海 大同市新荣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董维政 大同市新荣区安监站站长

张菊平大同市矿区安全监管局协调科科长

柴自生 大同市矿区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任虎 大同市矿区安全监管局煤监科科长

孙立江 大同市左云县安监站站长

李志勇 大同市左云县安全监管局综合科副科长

左利平大同市左云县安全监管局安全监察二科科长

郑怀孝 大同市浑源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刘步强 大同市浑源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马飞 大同市浑源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燕勃 大同市灵丘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高君 大同市广灵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李全冰 大同市广灵县安全监管局综合科科长

曾若 大同市阳高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曹天银 大同市阳高县安全监管局主任科员

李培强 大同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郭志华 大同县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

薛尚儒 大同市天镇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宋日军 大同市天镇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王华一 大同市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孙家越 阳泉市安全监管局纠察队队长

史培荣 阳泉市盂县安全监管局党委书记

黄跃 阳泉市盂县安全监管局股长

赵九存 阳泉市盂县安全监管局副总工程师

周秀怀 阳泉市盂县安全监管局安全监察队队长

张彦业 阳泉市盂县安监站站长

刘利斌 阳泉市盂县安监站站长

史明海 阳泉市郊区安全监管局总工程师

石淮志 阳泉市郊区义井镇安监站站长

闫润生 阳泉市郊区安全监管局驻矿安监员

潘蓬 阳泉市平定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张泸明 阳泉市平定冠山镇安监站站长

赵海亮 阳泉市平定锁簧镇安监站站长

李计明 阳泉市城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张文学 阳泉市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执法大队队长

王晓龙 阳泉市矿区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执法大队副队长

王联军 长治市黎城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杨秀清 长治市黎城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王效勇 长治市黎城县安全监管局主任

杜广华 长治市襄垣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李庆和 长治市襄垣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张国勤 长治市襄垣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赵建斌 长治市襄垣县安全监管局科长

张广太 长治市长子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暴玲喜 长治市长子县安全监管局科长

刘晋山 长治市长子县安全监管局驻矿安监员

王新礼 长治市沁源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李军 王存良 长治市长治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牛斌 长治市长治县安全监管局荫城安监站干部

申继刚 长治市长治县安全监管局南宋安监站干部

郭庆兵 长治市长治县安全监管局西火安监站干部

张满旺 晋城市城区安全监管局安全一科科长

程春明 晋城市泽州县安全监管局总工

孔庆祥 晋城市泽州县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李世荣 晋城市高平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许江山 晋城市高平市安全监管局总工

王小晚 晋城市阳城县安全监管局煤矿科科长

刘保太 晋城市阳城县安全监管局非煤科科长

司安民 晋城市陵川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陈忠元 晋城市沁水县安全监管局安监一股股长

李玉忠 晋城市城区安全监管局执法队队长

冯守纪 晋城市泽州县安全监管局下村中心安监站站长

赵文华 晋城市泽州县巴公镇安监站站长

牛惠军 晋城市高平市野川镇安监站站长

肖永义 晋城市高平市河西镇安监站站长

李宽宽 晋城市阳城县北留镇安监站站长

成家龙 晋城市阳城县城镇集体联合社安监站副站长

丁跃进 晋城市陵川县崇文镇安监站站长

冯章善 晋城市沁水县郑村镇安监站站长

赵玉宏 晋城市沁水县安全监管局非煤科科长

张锁会 朔州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

李德荣 朔州市朔城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李帅 朔州市朔城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田盛 朔州市朔城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康冬科 朔州市平鲁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魏茂 朔州市平鲁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武占国 朔州市平鲁区安全监管局纪检组组长

武忠 朔州市平鲁区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技术股股长

王与茂 朔州市山阴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苑东 朔州市山阴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罗秉中 朔州市山阴县安全监管局安监科科长

陈明玉 朔州市山阴县安全监管局安监员

王世玉 朔州市怀仁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刘日江 朔州市怀仁县安全监管局书记

杨应伟 朔州市应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杨建亮 朔州市应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郭玺 朔州市右玉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苏谋策 朔州市右玉县安全监管局煤监股股长

王斌 朔州市右玉县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

王成龙 忻州市原平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王振胜 忻州市河曲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陈甲云 忻州市代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闫保平忻州市繁峙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李新生 忻州市保德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高德明 忻州市五台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吴焕云 忻州市原平市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高丽生 忻州市安全监管局监察大队监察员

王锦 忻州市河曲县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马俊义 忻州市定襄县安全监管局监察队队长

顾建华 忻州市偏关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吴生奇 忻州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队长

赵卓远 忻州市定襄县安全监管局监察队队长

王治彪 忻州市五寨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赵明喜 忻州市岢岚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郭培强 忻州市忻府区安全监管局主任

高文光 忻州市静乐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郑小红 忻州市繁峙县安全监管局监察队队长

邢守龙 忻州市代县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

曲金章 忻州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主任

高春生 忻州市神池县安全监管局监察队队长

冯晋阳 忻州市繁峙县安全监管局监察员

石钧 忻州市宁武县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

偶重宽 忻州市偏关县安全监管局监察队队长

宋文平忻州市静乐县安全监管局股长

崔培奇 忻州市保德县安全监管局股长

弓秀斐(女)忻州市安全监管局培训中心教员

岳云峰 忻州市五台县安全监管局科员

侯跃华 忻州市宁武县安全监管局总工程师

王双锁 忻州市代县上馆镇安监站监察员

续培平忻州市原平市安全监管局监察员

郭花平忻州市岢岚县安全监管局科员

张国良 忻州市繁峙县岩头乡安监站站长

吕建瑞 忻州市原平市安全监察大队队长

王建新 忻州市代县新高乡安监站监察员

周有红 忻州市繁峙县砂河镇安监站站长

贾宝成 忻州市忻府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王燕军 忻州市代县峨口镇安监站监察员

冯晓兵 吕梁市安全监管局监督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齐志勇 吕梁市交城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梁合意 吕梁市交城县安全监管局总工

杨辉 吕梁市交城县岭底乡安监站站长

弓树田 吕梁市文水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李吉福 吕梁市汾阳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王永峰 吕梁市孝义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张能功 吕梁市孝义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张浚 吕梁市孝义市安全监管局危化股股长

李景山 吕梁市孝义市安全监管局执法大队大队长

陈永生 吕梁市孝义市驿马乡安监站站长

高树春 吕梁市交口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杜芝兰 吕梁市交口县安全监管局煤安股股长

刘长照 吕梁市交口县安全监管局煤炭行业股股长

张小明 吕梁市交口县安全监管局监督执法大队大队长

马云福 吕梁市交口县双池镇安监督站站长

王开平吕梁市离石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张平录 吕梁市离石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刘建军 吕梁市离石区安全监管局监督执法大队大队长

韩维维 吕梁市离石区坪头乡安监站站长

王志坚 吕梁市方山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康茂平吕梁市临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薛来清 吕梁市临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郭耻信 吕梁市兴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陈三录 吕梁市岚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任宏 吕梁市石楼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刘缠喜 吕梁市柳林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杜彦彬 吕梁市柳林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王天年 吕梁市柳林县安全监管局监督执法大队大队长

屈美生 吕梁市柳林县金家庄乡安监站站长

李兵兵 吕梁市柳林县安全监管局培训中心主任

曹丑寅 吕梁市中阳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冯海荣 吕梁市中阳县安全监管局纪检组组长

刘东锁 吕梁市中阳县安全监管局煤安股副股长

杨斌文 吕梁市中阳县安全监管局执法大队大队长

任志刚 吕梁市中阳县下枣林乡安监站站长

张谦茂 晋中市介休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助理

董光红 晋中市介休市安全监管局安监中队队长

王永红 晋中市介休市义棠镇安全监督办公室主任

刘建国 晋中市介休市安全监管局安监大队队长

王寿义 晋中市平遥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赵亚柱 晋中市平遥县卜宜乡安监站站长

武朝俭 晋中市平遥县安全监管局驻矿特派员

王建强 晋中市灵石县安全监管局分队长

方根旺 晋中市灵石两渡镇安监站站长

郝占明 晋中市和顺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霍华平晋中市和顺县喂马乡安监站站长

田会明 晋中市和顺县安全监管局股长

赵元堂 晋中市和顺县安全监管局安监队队长

陈建胜 晋中市昔阳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焦怀瑞 晋中市昔阳县安全监管局股长

王中录 晋中市昔阳县三都安监站站长

岳忠民 晋中市寿阳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王学斌 晋中市寿阳县安全监管局总工程师

陈永光 晋中市寿阳县安全监管局股长

李卯英 晋中市寿阳县安全监管局股长

刘建春 晋中市左权县安全监管局安监员

王文玉 晋中市榆次区乌金山镇安监站站长

谢步斌 晋中市榆次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冀杰 晋中市榆次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周立公 晋中市晋中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毕志刚 晋中市晋中开发区安全监管局综合科干部

王继生 晋中市祁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刘宝贵 晋中市太谷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张晓强 晋中市太谷县安全监管局监察大队队长

孔和平晋中市榆社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曹建烽 晋中市榆社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赵国保 临汾市尧都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董永义 临汾市霍州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刘宝龙 临汾市洪洞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冯金堂 临汾市襄汾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靳云 临汾市翼城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张虎平临汾市蒲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张文有 临汾市大宁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张学忠 临汾市古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郑根山 临汾市安泽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董贵良 临汾市乡宁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张仁峰 临汾市尧都区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李文吉 临汾市尧都区安全监管局科长

王洪安 临汾市安全监管局监察执法支队大队长

郝年军 临汾市浮山县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

张茂泉 临汾市襄汾县安全监管局安全防范股股长

王国森 临汾市安全监管局监察执法支队大队长

蒋绪宏 临汾市安泽县安全监管局安监一队队长

孟永生 临汾市永和县安全监管局综合股股长

郭江平临汾市洪洞县安全监管局纠察队队长

原顺利 临汾市吉县安全监管局综合股股长

王春元 临汾市曲沃县安全监管局综合股股长

王锁计 临汾市隰县安全监管局执法监察大队队长

李春波 临汾市霍州市安全监管局执法检查队队长

丁维刚 浮山县安全监管局矿山股股长

张爱江 临汾市侯马市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

王成 临汾市汾西县安全监管局安全执法队长

郭龙虎 临汾市蒲县安全监管局执法大队队长

孔玉石 临汾市洪洞县安全监管局综合股股长

亢福民 临汾市尧都区安全监管局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张建忠 临汾市曲沃县安全监管局矿山股股长

李文亮 临汾市尧都区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督股股长

任智明 临汾市乡宁县安全监管局执法大队队长

任泽峰 临汾市蒲县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

韩春俊 临汾市古县安全监管局综合股股长

刘大鹏 临汾市浮山县安全监管局综合监管股股长

安华 临汾市翼城县安全监管局里砦安监站站长

严勇 临汾市浮山县安全监管局科员

任红朝 临汾市洪洞县安全监管局赵城镇安监站站长

夏莹 临汾市翼城县安全监管局协调科科长

付小记 临汾市汾西县安全监管局安监站站长

师泽熙 临汾市乡宁县昌宁镇安全监督办公室主任

王育兵 临汾市临汾开发区安全监管局科员

王建华 临汾市尧都区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

王海辉 临汾市洪洞县安全监管局安监站站长

张彦东 临汾市蒲县安全监管局黑龙关安监站站长

王爱军 临汾市尧都区乔李镇安监站站长

闫建东 临汾市乡宁县西坡镇安全监督办公室主任

王静 临汾市翼城县安全监管局信息调度室主任

胡金法 运城市盐湖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王首奇 运城市河津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李文生 运城市新绛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屈克全 运城市万荣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王首志 运城市稷山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杜元功 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王好学 运城市永济市安全监管局危化股股长

张樊虎 运城市闻喜县安全监管局科长

范天荣 运城市绛县安全监管局监察一股股长

武杰 运城市垣曲县安全监管局科长

高坤让 运城市夏县安全监管局科长

朱红利 运城市山西华信开发区安全监管局科长

李春生 运城市平陆县安全监管局股长

郭青峰 运城市芮城县安全监管局监察员

周英科 运城市临猗县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

赵巍 运城市盐湖区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

樊光武 运城市河津市安全监管局总工程师

杜玉斌 运城市新绛县安全监管局执法大队队长

王增忍 运城市万荣县安全监管局执法大队队长

李芳英(女)运城市稷山县安全监管局股长

李太山 运城市永济市安全监管局股长

丁为民 运城市闻喜县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王志强 运城市绛县安全监管局监管二股股长

冯龙星 运城市垣曲县安全监管局副科长

程迪斌 运城市临猗县安全监管局干部

马青山 运城市夏县泗交镇安监站站长

赵立场 运城市平陆县安全监管局股长

岳杰 运城市盐湖区安全监管局执法大队队长

杨中民 运城市河津市安全监管局行管科科长

刘杰 运城市平陆县安全监管局股长

张辉 运城市永济市安全监管局办公室干部

荆宪功 运城市临晋镇安监站站长

张江辉 运城市绛县安全监管局监察员 内蒙古自治区

姓名 所在单位及职务

钢巴特尔(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处长

杨泽繁 包头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毛玉林 赤峰市安全监管局科长

乌海(蒙古族)锡林郭勒盟安全监管局局长

张铁成 兴安盟安全监管局局长

于明双 呼伦贝尔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高林智 鄂尔多斯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宝音巴图(蒙古族)呼和浩特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李布和(蒙古族)通辽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崔俊 乌兰察布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王益昌 巴彦淖尔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吴智利 乌海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田军 利阿拉善盟安全监管局科长

江源 包头市昆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魏玉刚 包头市土右旗安全监管局局长

苗春茂 包头市青山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郭树林 包头市九原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杨景军 赤峰市元宝山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卢国华 赤峰市监敖汉旗安全监管局局长

姜万臣 赤峰市松山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张国军 赤峰市林西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敖日格勒(蒙古族)锡林郭勒盟正蓝旗安全监管局局长

王国兴 锡林郭勒盟东乌旗安全监管局局长

王飞云 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安全监管局局长

肖子荣 锡林郭勒盟镶黄旗安全监管局局长

梁彦君 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胡德祥 兴安盟扎赉特旗安全监管局局长

孙万华(蒙古族)兴安盟科右中旗安全监管局局长

高山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隋春勇 呼伦贝尔市根河市安全监管局副主任科员

张宝华(女)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

王凤刚 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安全监管局科长

赵永盛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安全监管局局长

高广增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安全监管局局长

高利荣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李飞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安全监管局局长

石强 乌海市海勃湾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张文华 乌海市乌达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宋茂盛 乌海市海南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王秉瑞 通辽市开鲁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李洪彬(蒙古族)通辽市科尔沁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孙宏志(蒙古族)通辽市扎鲁特安全监管局局长

孙艳玲(女,蒙古族)通辽市奈曼旗安全监管局局长

胡哈斯巴根(蒙古族)阿拉善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助理

卢相臣 阿拉善盟阿左旗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张亚勤(蒙古族)阿拉善盟额济纳旗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索明玉 阿拉善盟阿右旗安全监管局局长

苏怀亮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吕凤林 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潘玉凤(女)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李刚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崔立新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安全监管局局长

吴贵忠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安全监管局局长

张立明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安全监管局局长

杨成明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吕军亭 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安全监管局局长

刘宝清

王贵成 韩俊庆

李金义

刘冠杰

王俊峰

杨志文

翟林贵

张海旺(蒙族)

赵跃飞 辽宁省

姓名

单汝强

郑力

秦焕凤

王德周 刘宝成 张维顺

张旭璐 内蒙古煤矿安监局包头分局监察一室主任 内蒙古煤矿安监局包头分局局长

内蒙古煤矿安监局呼伦贝尔分局监察一室主任内蒙古煤矿安监局赤峰分局局长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乌海分局党总支书记 内蒙古煤矿安全培训中心主任、书记 内蒙古煤矿安监局赤峰分局综合室主任 内蒙古煤矿安监局乌海分局局长

内蒙古煤矿安监局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 内蒙古煤监局人事培训处副处长 所在单位及职务 辽宁省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

辽宁省安全监管局安全协调处副调研员 沈阳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沈阳市安全监管局县区督导处处长 沈阳市安全监管局综合协调处处长 大连市安全监管局综合协调处处长 大连市安全监管局危化品监管处处长

于德利 大连市安全监管局执法监督处处长

李田 鞍山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杨广 鞍山市安全监管局职业安全监管二处处长

王育民 抚顺市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督二处处长

马明艳(女)抚顺市安全监管局综合监督处副处长

赵福才

张璐(女)

朱世岱

韩利(蒙古族)

王兴邦(满族)

傅广志

张利传

刘我军

项宗奇

金玉篪

张承伟

李珍珊

曲连贵

丛祥

刘喜山

柳晓东

李佳岭

李彦

段世利 本溪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本溪市安全监管局综合法规处处长 丹东市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科员 锦州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营口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阜新市安全监管局综合法规科科长 辽阳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铁岭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朝阳市安全监管局矿山安全科科长 盘锦市安安全监管局监管一科科长 葫芦岛市安全监管局非煤矿山科科长 沈阳市大东区安全监管局执法监察大队队长 沈阳市沈河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沈阳市和平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辽中县安安全监管局局长

沈阳市棋盘山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沈阳市于洪区安全监管局科长

沈阳市沈北新区安全监管局执法监察大队队长大连市金州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张祥生 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街道安全生产监管科科长

柳金林 普兰店市安全监管局综合科科长

田立春 瓦房店市安全监管局监督一科科长

苗华波 长海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王鹏林 鞍山市千山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金德建

徐建华

杨健

陈鹏

白宝林(满族)

吴波

张德禄

王顺旭 桓仁

胡锐(满族)

杨继厚

王维民

刘志兴 宽甸

姜信宏

潘永新

陈宝光

于宝贵

吴俊国

张峻铜

王安波(回族)鞍山市铁西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鞍山市立山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鞍山市铁东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抚顺市望花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抚顺市东洲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新宾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抚顺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满族自治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本溪满族自治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本溪市明山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本溪市溪湖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满族自治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东港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锦州市凌河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凌海市安全监管局矿山科科长

锦州市古塔区安全监管局监管一科科长 营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营口市大石桥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郝慎厚 营口市老边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赵唤发 营口市站前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张辉 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吴成杰(蒙古族)阜新市彰武县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

董永昌 阜新市清河门区安全监管局科员

高德东

李春林

程振旗

张华(满族)

李宏远

罗福臣

姜显毅

杨巨成 穆立泉

闫强

苗万久

赵明

王树果

王建华

吴光武

张庆春

邢永忠

韦成明

满学东 辽阳市白塔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辽阳市文圣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灯塔市安全监管局矿山监督管理科科长 铁岭市开原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铁岭市调兵山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铁岭市西丰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凌源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朝阳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北票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盘锦市兴隆台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大洼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盘山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葫芦岛市连山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兴城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建昌县安全监管局股长 辽宁煤矿安监局辽北分局局长 辽宁煤矿安监局辽东分局副局长 辽宁煤矿安监局辽南分局副局长 辽宁煤矿安监局辽西分局副局长

吴连军(满族)辽宁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处处长

李伟 辽宁煤矿安监局辽西分局监察一室主任

赵卫东 辽宁煤矿安监局监察二处主任科员

随广仁 辽宁煤矿安监局辽东分局监察室主任

金绍宝(满族)辽宁煤矿安监局辽南分局监察专员

高俊生 吉林省

姓名

王工一

刘汉杰

尤智斌(蒙古族)

郑光宇

张中彦(满族)

梁玉生

张绍江

李靖远

孙光纯

黄雪娥(女)

孔繁钢

黄贵君

刘颖(女)

陈荣举

王秀华(女)

杨播 辽宁煤矿安监局辽北分局监察一室副主任 所在单位及职务

吉林省安全监管局监督管理二处处长 吉林省安全监管局危化品监管处副处长 吉林省安全监管局协调处副处长 长春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吉林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四平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通化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白山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松原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白城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延边州安全监管局监管一处处长 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长春市南关区安全监管局培训科科长 榆树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长春市宽城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长春市朝阳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王景鹏 长春市绿园区安全监管局局长助理

刘树凤(女)长春市双阳区安全监管局综合科科长

刘靖宇 桦甸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刘文军 吉林市龙潭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闫钢华(满族)吉林市丰满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何劲航 磐石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赵钰 蛟河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刘锡祥 伊通满族自治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王柏森 梨树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杜凯 辽河农垦管理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王赋棣 公主岭市安全监管局安全监察科科长

郑翼辉 辽源市西安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林树生(满族)东辽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马玉增 梅河口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刘立军 集安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邱伟 柳河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刘玉山 通化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张明 白山市江源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丁原春 抚松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李占东 临江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董恩海(满族)靖宇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周晓民 长岭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格日乐图(蒙古族)前郭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王清林 扶余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刘德江 洮南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王成江 镇赉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张学志(满族)通榆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李相彬 汪清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金昌范(朝鲜族)延吉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秦泗明

李钢建(朝鲜族)

金兴烈(朝鲜族)

刘海鹰

管荣峰

李亚民

孔庆峰

何立坤

王鑫吉

刘成江

彭德荣 黑龙江省

姓名

张荣吉

韩梅梅(女)

魏丙新

张国贵

陈德鸿

徐洪春 图们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龙井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安图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吉林煤矿安监局延边分局监察三室主任 吉林煤矿安监局延边分局办公室主任科员吉林煤矿安监局吉林站副站长 吉林煤矿安监局吉林站主任科员 吉林煤矿安监局监察二处处长

吉林煤矿安监局辽源分局监察二室主任 吉林煤矿安监局白山分局监察二室主任 吉林煤矿安监局白山分局监察三室主任 所在单位及职务

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处处长 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人事培训处处长 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协调处长 哈尔滨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哈尔滨市安全监管局主任科员 哈尔滨市南岗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刘占彬 哈尔滨市香坊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于泳 哈尔滨市平房区安全监管局监督科长

毕绍忠 哈尔滨市尚志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钱凤义 哈尔滨市五常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高歌 哈尔滨市依兰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韩洪军

魏兴文

刘春庆

王连义

王洪海

仇守忠

刘福

胡启申

李怀峰

尹明

刘洪轩

苏启库(满族)

王毅

高军

郭城

付振

乔旭

张敬俊

于太义 哈尔滨市松北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哈尔滨市呼兰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哈尔滨市巴彦县安全监管局监察股长 齐齐哈尔市安全监管局科长 齐齐哈尔市泰莱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齐齐哈尔市克山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齐齐哈尔市讷河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齐齐哈尔市龙江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牡丹江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牡丹江市爱民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牡丹江市林口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牡丹江市宁安市安全监管局监察员 牡丹江市绥芬河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佳木斯市安全监管局科长

佳木斯市富锦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佳木斯市郊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佳木斯市桦南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吴铁昌 佳木斯市汤原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赵德民 大庆市安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魏峰 大庆市安安全监管局科长

冯喜砚 大庆市林甸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王立新 大庆市红岗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汪云海 大庆市龙凤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张国良 鸡西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蔡艺华 鸡西市安全监管局煤矿监察一大队驻新城煤矿安监站站长

杜翀 鸡西市鸡东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孙韧 鸡西市鸡冠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王立岩 鸡西市城子河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乔双林 鸡西市滴道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郎峰歧 双鸭山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许友明 双鸭山市友谊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吴晓光 双鸭山市集贤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宋作福 双鸭山市宝山区安全监管局监察大队队长

张立春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陈卫东 双鸭山市岭东区安全监管局煤矿监察大队队长

杜晓峰 双鸭山市尖山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朱云璞 伊春市安全生产局副局长

乔森 伊春市西林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朱传林 伊春市金山屯区安全监管局科员

候巍 伊春市带岭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尹茂志 七台河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李东 七台河市桃山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孙庭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张凤德 七台河市勃利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刘万生 七台河市新兴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刘庆磊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安全监管局宏伟站站长

黄忠云 七台河市桃山区安全监管局安监员

刘海宽 七台河市勃利县煤矿安监局副局长

孙长杰 鹤岗市安全监管局科长

张志刚 鹤岗市绥滨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辉成臣 鹤岗市萝北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王新元 黑河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姜慧春 黑河市爱辉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赵为民 黑河市嫩江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张晓林 黑河市逊克县安全监管局科员

王勇 绥化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王科军 绥化市肇东安全监管局局长

林柏利 绥化市望奎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张庆华 绥化市安达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王树 绥化市青冈县安全监管局监察员

赵林 绥化市北林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祁俊星 大兴安岭地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彭云起 大兴安岭地区图强林业局安全监察科科长

任大权 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李瑞林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安全监管局局长

史景军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九三分局安全监管局科长

王文涌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红兴隆分局安全监管局科长

崔学军 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科长

孙锡东 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大海林林业局安全监管局局长

杨永杰 黑龙江省森工总局通北林业局安全监管局局长

韩敬和

张岚

姜建波

刁双德

张长华

史景良

刘武义

李希才

韩春程

付守奎上海市

姓名

王进飞

孟大鹏

徐玄芳

曹福兴

陈嘉清

施杰

郑福民黑龙江煤矿安监局佳合分局监察专员 黑龙江煤矿安监局办公室主任 黑龙江煤矿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科员

黑龙江煤矿安监局哈南分局监察四室副主任 黑龙江煤矿安监局哈南分局监察员

黑龙江煤矿安监局鹤滨分局监察二室监察员 黑龙江煤矿安监局鹤滨分局监察三室主任监察员 黑龙江煤矿安监局哈东分局综合监察室主任 黑龙江煤矿安监局佳合分局综合监察室主任 黑龙江煤矿安监局西部监察站监察室主任 所在单位及职务

上海市安全监管局监督管理一处副主任科员 上海市安全监管局监督管理二处科员 浦东新区安全监管局处长 徐汇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普陀区安全监管局管理科科长 虹口区安全监管局危化品监管科科长 黄浦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陶成 长宁区安全监管局副调研员

赵卓敏 闸北区安全监管局监督科科长

吴明威 杨浦区控江路街道安监管理科副科长

祝安 静安区安全监管局综合科科长

聂明文 金山区安全监管局监察科科长

平益斌

尤建中

毛国良

钱其林

王美萍(女)

郭天彪 江苏省

姓名

赵建军

单昕光

邓江波

诸福银

王洪令

张兴华

诸渊深

张跃进

易江贵

刘永元

王茜(女)松江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嘉定区安全监管局监察审理科科长 宝山区安全监管局监察科科长 青浦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南汇区安全监管局监察科科长 崇明县安全监管局监察科科长 所在单位及职务 江苏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江苏省安全监管局安监一处处长 江苏煤矿安全监管局技术装备处副处长 江苏省宣传教育中心主任 江苏省安科院办公室主任

江苏煤矿安监局徐州分局监察室主任 南京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南京市安全监管局监管二处处长 南京江宁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南京建邺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南京玄武区安全监管局科长

黄和平南京鼓楼安全监管局局长

张亦民 南京白下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马昌和 南京六合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王素文(女)南京秦淮区安全监管局科长

刘继宁 南京高淳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杨万名 南京下关区安全监管局科长

许亦武 无锡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周介其 无锡宜兴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唐新 无锡锡山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袁瑞良 无锡惠山区安全监管局调研员

韩上浩 无锡新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钱兴华 无锡崇安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周涛 无锡北塘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王竟 苏州市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

夏金根 苏州市安全监管局监督一处处长

姜元华 苏州张家港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穆建良 苏州常熟市海虞镇安监办主任

葛金才 苏州吴江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陶林生 苏州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张昆明 苏州太仓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徐和勤 苏州吴中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金瑞良 苏州相城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陆震伟 苏州工业园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叶国宁 常州市安全监管局助理调研员

王宁 常州溧阳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顾晓明 常州武进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蒋新耀 常州新北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徐庚富 常州金坛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黄冬青 常州钟楼区安全监管局科长

赵兴根 镇江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祝国芳 镇江丹阳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曾宪华 镇江句容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李运华 镇江新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吴章华 镇江扬中市安全监管局科长

唐山苍 扬州市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

孙健中 扬州高邮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杨勇 扬州宝应县安全监管局科长

陈程 扬州仪征市安全监管局监察大队长

左跃 扬州邗江区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督股长

夏开才 扬州江都市安全监管局综合科长

赵昶东 泰州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张曾智 泰州靖江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潘传伦 泰州泰兴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张如春 泰州市姜堰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陆维珠 泰州市兴化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孙远举 泰州市海陵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余树培 南通市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

张加华 南通通州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童明昆 南通海安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徐文新 南通开发区安委会办公室主任

顾冲 南通启东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施姚林 南通港闸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张武义 南通崇川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谷红彬 盐城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朱建明 盐城大丰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李文明 盐城滨海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谷锐 盐城建湖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曹廷锋 盐城阜宁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刘用海 盐城东台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蔡万清 盐城亭湖区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

蔡爱书 盐城响水县安全监管局综合科长

潘振 徐州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滕义远 徐州市丰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滕道民 徐州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李亚 徐州邳州区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王君太 徐州新沂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邱苏 徐州睢宁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王铁军 徐州市泉山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王成龙 徐州市贾汪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彭寿保 连云港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王斌 连云港市赣榆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孙召武 连云港市东海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武光俊 连云港市灌云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高胜利 连云港市新浦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顾江淮 连云港市连云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范金成 淮安市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督处副处长

钟志华 淮安市洪泽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刘建华

郑厚春

李宪永

闵富斌

张锋

陈建鹏

张新成 康绪宝

刘梅晓(女)

许波

艾建军 浙江省

姓名

张生华

潘永乾

史梅胜

茹惠明

陈质平

陈伟 淮安市盱眙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淮安市淮阴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淮安市楚州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淮安市金湖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淮安市涟水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宿迁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助理 宿迁市沐阳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宿迁市宿豫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宿迁市泗阳县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 宿迁市泗洪县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 宿迁市宿城区安全监管局执法大队队长 所在单位及职务 浙江省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科员 浙江省安全监管局副处长

杭州市上城区南星街道办事处经管科安管员杭州市余杭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街道办事处安全办主任 杭州市拱墅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王永祥 杭州市江干区安全监管局监察大队队长

徐峻 杭州市西湖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赵国根 杭州市富阳市大源镇人民政府安全员

万凌峰 杭州市临安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范天顺 杭州市建德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王灵杰 杭州市桐庐县安全监管局监察员

汪文坤 杭州市淳安县汾口镇安监办主任

徐国宝 宁波市安全监管局巡视员

柳善庆 宁波市余姚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林建华 宁波市慈溪市安全监管局监察员

杨法友 宁波市奉化市溪口镇政府安监站站长

薄毅民 宁波市宁海县安全监管局科长

楼亦林 宁波市象山县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

童岳孟 宁波市海曙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郑则旺 宁波市江东区安全监管局科长

程建平宁波市江北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孙孝法 宁波市镇海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林爱康 宁波市北仑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徐文渊 温州市安全监管局办公室副主任科员

蔡恺 温州市鹿城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傅利铭 温州市乐清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朱年冬 温州市永嘉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王再忠 温州市苍南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吴兴敏 温州市平阳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陈元洪 温州市文成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胡国忠 温州市龙湾区永中镇安监中队中队长

陈宣余 温州市洞头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王定安 湖州市安全监管局危化处处长

史会方 湖州市长兴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费金桥

陈荣林

郑志明

马安生

徐雪根

潘建华

马维翔

崔建明

刘洪

康平则

叶仁海

张利民

俞纪苗

罗国来

袁东仁

楼美姣(女)

潘业龙

王民乐

陈清根 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企业服务中心安监员(副主任)湖州市开发区杨家埠镇安监站副站长 嘉兴市安全监管局职安处处长 嘉兴市嘉善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嘉兴市秀洲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嘉兴市海宁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嘉兴市桐乡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嘉兴市海盐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嘉兴市平湖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嘉兴市南湖区安全监管局综合科科长 绍兴市安全监管局综合处处长 绍兴市新昌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绍兴市诸暨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绍兴市上虞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绍兴市嵊州市安全监管局宣教办主任 金华东阳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金华金东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金华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金华武义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丁松发 金华义乌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施克俭 金华永康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傅国庆 金华市浦江县安全监管局安监科科长

陈忠跃 舟山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於松平舟山市岱山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胡龙

杨根山

叶利平

刘世江

倪晓飞

徐金奎

郑金法

狄祖生

邱能法

鲍福康

陈义彪

徐杭生

杨敏

应洪涛

叶永毅

雷云根(畲族)

叶德根

陈新青

潘昌德 舟山市定海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衢州市安全监管局危化处处长 衢州市龙游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衢州市常山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衢州市衢江区安全监管局危化科科长 衢州市开化县安全监管局安监员 台州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台州市路桥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台州市临海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台州市温岭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台州市玉环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台州市仙居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台州市三门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丽水市安全监管局办公室监察员 丽水市青田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丽水市遂昌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丽水市缙云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丽水市云和县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 丽水市景宁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叶承伟 丽水市松阳县安全监管局危化科科长

李伟 浙江省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评价室副主任

柴佳俐 浙江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主任 安徽省

姓名 所在单位及职务

高长河

许桂芳

李运龙

任俊东

于勤周 李家友

岳华刚

李玉成 杨成轩

王有长

江澜

胡竹青

王玲玲(女)

杨文生

张强

徐瑞廷

杨德

丁立新

周晓东 安徽省安全监管局应急救援办公室主任 安徽省安全监管局危化品监管处主任科员 安徽省安全监管局监督管理二处主任科员 合肥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淮北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蚌埠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阜阳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滁州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六安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巢湖市安全监管局监督管理一科科长 芜湖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宣城市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

铜陵市安全监管局危化品监管科副主任科员 池州市安全监管正科级干部 安庆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合肥市肥西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合肥市长丰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亳州市蒙城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亳州市涡阳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苏扬 宿州市埇桥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李明 宿州市萧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郝亮 蚌埠市五河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薛凤岭 蚌埠市禹会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杨广杰 蚌埠市怀远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郭刚 阜阳市颖上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李永凌 阜阳市颖州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顾涌泉 阜阳市颖东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刘俊贤 淮南市凤台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张顺欣 滁州市南谯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王庆丰 滁州市来安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张兴海 滁州市明光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张永 六安市霍邱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张义军 六安市裕安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笪圣汉 马鞍山雨山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潘贵龙 马鞍山金家庄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赵家荟 巢湖市居巢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窦念生 巢湖市含山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芮清平芜湖市芜湖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刘良龙 芜湖市镜湖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沈大清 宣城市广德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胡成林 宣城市绩溪县安全监管局危化品监管股股长

左红 铜陵市铜官山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洪勇军 铜陵市铜陵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苏义成 池州市青阳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方三九 池州市石台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余传应 安庆市太湖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王五八 安庆市怀宁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钱叶芳 安庆市枞阳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吴春民

徐国富

王盈晖

柴群

王华北

王冰松

张报虎

徐智胜

吴磊

王军 福建省

姓名

郭金星

邱美辉

陈国荣

赵建华

黄志明

陈传仁

罗依谷黄山市休宁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黄山市黄山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黄山市祁门县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 安徽煤矿安监局监察二处监察专员 安徽煤矿安监局淮北分局监察二室主任 安徽煤矿安监局淮北分局副主任科员 安徽煤矿安监局皖南分局主任科员 安徽煤矿安监局淮南分局主任科员 安徽煤矿安监局淮南分局监察一室副主任 安徽煤矿安监局淮南分局监察三室副主任 所在单位及职务

福建省安全监管局煤矿和非煤矿山监察处副处长福建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一处副处长 福州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福州市闽侯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福州市连江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福州市晋安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福州市仓山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李新民 厦门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黄加放 厦门市翔安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郭耳 厦门市同安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曾湘南 漳州市安全监管局科长

吴振林 漳州市南靖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林帆 漳州市长泰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杨明德 漳州市蓝田开发区安委会办公室主任

张镇贤 漳州市云霄县安全监管局股长

王金荣 泉州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柯富华 泉州市泉港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许银法 泉州市惠安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林荣哲 泉州市安溪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许冀泉 泉州市丰泽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王增毅 三明市沙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黄泽湜 三明市明溪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余朝汉 三明市三元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汪凌伟 三明市大田县安全监管局科员

卓永安 莆田市城厢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林义新 莆田市仙游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李建平南平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叶建顺 南平市延平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叶建军 南平市政和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张万和 南平市顺昌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傅小洲 龙岩市漳平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张彩前 龙岩市长汀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陈友森 龙岩市新罗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陈常年 宁德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周信良 宁德市蕉城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郭福官 宁德市古田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马培华

张江辉 江西省

姓名

张海根

周平江

袁文龙

彭建初

王坚

张和金

刘圆圆(女)

陈文

施社华

邓新太

费先明

李志宏

杨柏样

胡世平

张泉仂 宁德市福安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福建煤矿安监局纪检监察室副主任 所在单位及职务 江西省安全监管局监察室主任 西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一处处长 南昌市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 宜春市安全监管局监察支队支队长 景德镇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九江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赣州市安全监管局干部 抚州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4.贵州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三位一体 篇四

(山西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2005年12月制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12月28日晋政办发[2005]100号转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促进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持续符合颁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省委常委会2005年12月7日会议精神、《山西省非法违法煤矿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第18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晋政发〔2005〕3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煤矿企业排查、治理、报告本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合法生产、建设矿井排查、治理、报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全面负责。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矿井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第四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负有日常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煤矿安全监

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监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情况和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简称“三项监察”)执法计划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察。第二章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 第五条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按《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认定办法》的规定认定。第六条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和我省煤矿实际,《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

(一)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专用回风井的;

(二)未实行壁式开采的;

(三)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矿井同一煤层超过一个回采工作面和二个掘进工作面的;

(四)以掘代采的;

(五)下井作业人员超过规定、未在井口挂牌明示的;

(六)没有按核定生产能力配备相应数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并持证上岗的;

(七)一证多坑矿井超出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范围开采的;

(八)主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无控制外部漏风措施,漏风量超过规定的;

(九)井下作业人员未在具有四级以上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接受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的;

(十)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许可范围生产的。第七条

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时,必须按《认定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矿井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辩识认定,并记录在案。

安监、煤监人员现场监管监察执法时认定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必须按《认定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在现场检查笔录文书中予以确定。第三章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

第八条

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包括具体排查的时间、方法、人员、措施、重大隐患的种类;包括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完成人员、整改资金、治理效果的检查;还应包括重大隐患分类管理的范围、措施、要求和责任。

煤矿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

煤矿企业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向煤矿主要负责人报告。第九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和监控。一般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备案材料的形式和要求由企业制定。

重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责任人,并组织实施。整改结束后要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自检符合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第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况向县级以上安监部门、煤监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告要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等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重大水患、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自身力量不能治理时应当随时报告。

煤矿企业重大隐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况报告包括正式文件、附表、采掘工程平面图。第十一条

煤矿必须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急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

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四章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监管监察 第十二条

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应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分级管理和监控制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制度,发现煤矿存在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通报。

安监部门、煤监机构接到煤矿企业重大隐患整改报告后,对不符合要求和措施不完善的提出修改意见;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整改情况登记建档;指定专人负责跟踪监控,督促企业认真整改;明确专人统计分析,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

煤监机构应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4〕79号)要求,定期检查指导安监部门对煤矿重大隐患整改的日常监管工作。第十三条

各级安监部门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监管。县级安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监管,市级安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煤矿(含国有控股煤矿有限公司)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监管,省安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重点煤矿(含国有重点控股煤矿有限公司)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监管。

煤监机构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属地监察。属地监察有不便的,由山西煤监局指定管辖。第十四条

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煤矿停产整顿,并按分级监管的隶属关系将情况在5日内报送同级地方人民政府:

(一)未依法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

(二)未在每季度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整改情况报告安监部门、煤监机构,或报告不真实的,逾期未改正的;

(三)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超通风能力生产的;

2.高瓦斯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装备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

3.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

4.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未经过煤监机构竣工验收批准而擅自投产的,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越权核准(审批)的;

5.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逾期未改正的;

6.降低安全生产许可标准组织生产的。第十五条

安监部门、煤监机构现场检查发现应当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下达停产整顿指令,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二)依法实施行政罚款;

(三)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告知相关部门暂扣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四)通知公安部门控制火工品供应、供电单位限制供电;

(五)3日内将停产整顿矿井的决定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告知向煤矿派出监督人员盯守,并在当地市级日报上公告停产整顿矿井名单。

因特殊原因煤监机构不能及时立案查处的,应当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由地方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患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应当客观、公正、科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的决定,并组织实施。第十六条

安监部门、煤监机构收到地方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对煤矿停产整顿的书面通知时,应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自接到有关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顿指令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整改方案。

停产整改方案应确定整顿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还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内容。

停产整改方案按分级监管原则,由安监部门批准,报煤监机构备案。第十八条

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应当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是否按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实施监管监察,对明停暗开、日停夜开、假整顿真生产等非法生产行为进行日常监管、“三项监察”。

第五章 责令停产整顿矿井恢复生产程序 第十九条

被责令停产整顿矿井整改完成后,煤矿企业要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自检符合标准后方可向分级监管的安监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申请。

申请报告应包扩整改内容、项目、自检结果、附表,并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签署企业验收意见。第二十条

安监部门接到煤矿提出恢复生产的申请之日起,会同国土、煤监、煤炭、工商、公安、供电等部门在60日内进行现场联合验收。

验收合格的,由组织验收的安监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煤监机构审核同意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

验收不合格的,由组织验收的安监部门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第二十一条

煤监分局(局)接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对停产整顿煤矿联合验收邀请后,应当根据“三项监察”计划和其他工作安排派人参加。第二十二条

安监部门、煤监分局(局)对责令停产整顿矿井验收审核按标准执行,验收办

法由安监部门制定,审核办法由各煤监分局(局)制定。第二十三条

凡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经安监部门验收合格、煤监分局(局)审核同意、同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的,煤矿出具上述手续证明后,由组织验收的安监部门通知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各煤监分局(局)按规定发还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安监部门发还矿长资格证。发还证照后,煤矿方可按程序恢复生产。

煤矿恢复生产要制定恢复生产方案、职工培训方案和安全措施,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

由安监部门、煤监机构直接作出停产整顿决定的煤矿,经验收审核合格并批准恢复生产的,应在批准并发还证照之日起3日内在市级日报上进行公告。第六章 现场处理和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同时报告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地方人民政府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关闭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

(一)证照过期仍然非法开采的;

(二)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责令停产整顿后擅自进行生产,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明停暗采的;

(四)3个月内发现存在2次或者2次以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

(五)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六)1个月内发现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第二十六条

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企业未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每月排查、治理和每

季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制度的、制度不完善的、有制度但不执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按《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15万元的罚款。第二十七条

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六证”不全或其中部分证照过期仍从事生产的非法煤矿,除应立即责令停止生产外,还要按《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实施没收、罚款、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并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第二十八条

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过程中的重要情况未及时书面报告,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按《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对煤矿、煤矿负责人分别给予罚款、提请关闭、吊销矿长“两证”、法人安全资格证的行政处罚,五年之内不得再对原持证人颁发安全资格证。第二十九条

煤矿存在一般安全生产隐患未整改或无整改验收审核签字备案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第三十条

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生产,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或者拒不提供证照原件的,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关闭。第三十一条

对因非法违法生产决定关闭的煤矿,山西煤监局应当依照《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法人安全资格证,省安监局按有关规定吊销矿长资格证。

煤监分局(局)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闭的煤矿,应当自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关闭煤矿之日起3日内报告山西煤监局,由山西煤监局在《山西日报》上公告。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煤监分局(局)应根据国办发〔2004〕79号和晋政发〔2005〕30号等文件的规定,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开展联合

执法,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和交流监察监管信息。

联合执法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和交流监察监管信息制度由各煤监分局(局)商各市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制定。第三十三条

各煤监分局(局)要在各市安监部门执法计划和日常监管的基础上制定重点、专项、定期监察执法计划,并报山西煤监局备案。第三十四条

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关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调查处理和奖励按山西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表、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监管监察执法情况表、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责令停产整顿矿井申请恢复生产联合验收表、责令停产整顿矿井申请恢复生产联合验收审核审批表式样,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责令停产整顿矿井申请恢复生产联合验收和审核标准由山西煤监局制定。

第三十六条

2005年第四季度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的截止日期为2006年1月6日。以后每季度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的截止日期为季后第一个月第一个周末。第三十七条

5.贵州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三位一体 篇五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5〕100号 【发布日期】2005-12-28 【生效日期】2005-12-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山西省

山西省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

(晋政办发〔2005〕10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制定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有关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

(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2005年1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促进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持续符合颁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省委常委会2005年12月7日会议精神、《山西省非法违法煤矿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第18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晋政发〔2005〕3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排查、治理、报告本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合法生产、建设矿井排查、治理、报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全面负责。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矿井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负有日常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监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情况和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简称“三项监察”)执法计划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察。

第二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

第五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按《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认定办法》的规定认定。

第六条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和我省煤矿实际,《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

(一)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专用回风井的;

(二)未实行壁式开采的;

(三)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矿井同一煤层超过一个回采工作面和二个掘进工作面的;

(四)以掘代采的;

(五)下井作业人员超过规定、未在井口挂牌明示的;

(六)没有按核定生产能力配备相应数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并持证上岗的;

(七)一证多坑矿井超出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范围开采的;

(八)主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无控制外部漏风措施,漏风量超过规定的;

(九)井下作业人员未在具有四级以上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接受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的;

(十)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许可范围生产的。

第七条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时,必须按《认定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矿井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辩识认定,并记录在案。

安监、煤监人员现场监管监察执法时认定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必须按《认定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在现场检查笔录文书中予以确定。

第三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

第八条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包括具体排查的时间、方法、人员、措施、重大隐患的种类;包括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完成人员、整改资金、治理效果的检查;还应包括重大隐患分类管理的范围、措施、要求和责任。

煤矿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

煤矿企业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向煤矿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九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和监控。一般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备案材料的形式和要求由企业制定。

重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责任人,并组织实施。整改结束后要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自检符合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况向县级以上安监部门、煤监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告要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等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重大水患、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自身力量不能治理时应当随时报告。

煤矿企业重大隐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况报告包括正式文件、附表、采掘工程平面图。

第十一条煤矿必须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急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四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监管监察

第十二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应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分级管理和监控制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制度,发现煤矿存在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通报。

安监部门、煤监机构接到煤矿企业重大隐患整改报告后,对不符合要求和措施不完善的提出修改意见;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整改情况登记建档;指定专人负责跟踪监控,督促企业认真整改;明确专人统计分析,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

煤监机构应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4〕79号)要求,定期检查指导安监部门对煤矿重大隐患整改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安监部门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监管。县级安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监管,市级安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煤矿(含国有控股煤矿有限公司)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监管,省安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重点煤矿(含国有重点控股煤矿有限公司)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监管。

煤监机构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属地监察。属地监察有不便的,由山西煤监局指定管辖。

第十四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煤矿停产整顿,并按分级监管的隶属关系将情况在5日内报送同级地方人民政府:

(一)未依法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

(二)未在每季度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整改情况报告安监部门、煤监机构,或报告不真实的,逾期未改正的;

(三)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超通风能力生产的;

2.高瓦斯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装备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

3.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

4.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未经过煤监机构竣工验收批准而擅自投产的,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越权核准(审批)的;

5.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逾期未改正的;

6.降低安全生产许可标准组织生产的。

第十五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现场检查发现应当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下达停产整顿指令,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二)依法实施行政罚款;

(三)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告知相关部门暂扣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四)通知公安部门控制火工品供应、供电单位限制供电;

(五)3日内将停产整顿矿井的决定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告知向煤矿派出监督人员盯守,并在当地市级日报上公告停产整顿矿井名单。

因特殊原因煤监机构不能及时立案查处的,应当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由地方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患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应当客观、公正、科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的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收到地方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对煤矿停产整顿的书面通知时,应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自接到有关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顿指令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整改方案。

停产整改方案应确定整顿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还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内容。

停产整改方案按分级监管原则,由安监部门批准,报煤监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应当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是否按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实施监管监察,对明停暗开、日停夜开、假整顿真生产等非法生产行为进行日常监管、“三项监察”。

第五章责令停产整顿矿井恢复生产程序

第十九条被责令停产整顿矿井整改完成后,煤矿企业要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自检符合标准后方可向分级监管的安监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申请。

申请报告应包扩整改内容、项目、自检结果、附表,并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签署企业验收意见。

第二十条安监部门接到煤矿提出恢复生产的申请之日起,会同国土、煤监、煤炭、工商、公安、供电等部门在60日内进行现场联合验收。

验收合格的,由组织验收的安监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煤监机构审核同意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

验收不合格的,由组织验收的安监部门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二十一条煤监分局(局)接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对停产整顿煤矿联合验收邀请后,应当根据“三项监察”计划和其他工作安排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安监部门、煤监分局(局)对责令停产整顿矿井验收审核按标准执行,验收办法由安监部门制定,审核办法由各煤监分局(局)制定。

第二十三条凡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经安监部门验收合格、煤监分局(局)审核同意、同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的,煤矿出具上述手续证明后,由组织验收的安监部门通知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各煤监分局(局)按规定发还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安监部门发还矿长资格证。发还证照后,煤矿方可按程序恢复生产。

煤矿恢复生产要制定恢复生产方案、职工培训方案和安全措施,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由安监部门、煤监机构直接作出停产整顿决定的煤矿,经验收审核合格并批准恢复生产的,应在批准并发还证照之日起3日内在市级日报上进行公告。

第六章现场处理和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同时报告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地方人民政府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关闭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

(一)证照过期仍然非法开采的;

(二)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责令停产整顿后擅自进行生产,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明停暗采的;

(四)3个月内发现存在2次或者2次以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

(五)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六)1个月内发现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第二十六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企业未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每月排查、治理和每季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制度的、制度不完善的、有制度但不执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按《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15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六证”不全或其中部分证照过期仍从事生产的非法煤矿,除应立即责令停止生产外,还要按《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实施没收、罚款、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并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过程中的重要情况未及时书面报告,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按《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对煤矿、煤矿负责人分别给予罚款、提请关闭、吊销矿长“两证”、法人安全资格证的行政处罚,五年之内不得再对原持证人颁发安全资格证。

第二十九条煤矿存在一般安全生产隐患未整改或无整改验收审核签字备案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第三十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生产,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或者拒不提供证照原件的,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第三十一条对因非法违法生产决定关闭的煤矿,山西煤监局应当依照《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法人安全资格证,省安监局按有关规定吊销矿长资格证。

煤监分局(局)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闭的煤矿,应当自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关闭煤矿之日起3日内报告山西煤监局,由山西煤监局在《山西日报》上公告。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煤监分局(局)应根据国办发〔2004〕79号和晋政发〔2005〕30号等文件的规定,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和交流监察监管信息。

联合执法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和交流监察监管信息制度由各煤监分局(局)商各市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各煤监分局(局)要在各市安监部门执法计划和日常监管的基础上制定重点、专项、定期监察执法计划,并报山西煤监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关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调查处理和奖励按山西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表、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监管监察执法情况表、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责令停产整顿矿井申请恢复生产联合验收表、责令停产整顿矿井申请恢复生产联合验收审核审批表式样,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责令停产整顿矿井申请恢复生产联合验收和审核标准由山西煤监局制定。

第三十六条2005年第四季度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的截止日期为2006年1月6日。以后每季度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的截止日期为季后第一个月第一个周末。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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