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精选8篇)
1.财政部门监督办法 篇一
财政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监督,加强财政管理,维护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检查,是指本乡财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对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管理事项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的监督检查。第三条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其所属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级次和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按照行政区划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根据实际需要,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财政监督事项,授权下级财政部门实施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重大财政监督事项,可以直接实施监督。除涉及国家机密的财政监督检查事项外,财政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检查,并对其检查行为负责。财政部门委托检查的,应当签订财政检查委托协议书。第五条 财政监督检查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依法作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第二章 监督检查职权与责任
第六条 财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本级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
(二)本级预算收入的征收和解缴;
(三)本级国库办理本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
(四)财政性资金的使用;
(五)国有资产的管理;
(六)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
(七)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
(八)财政、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第七条 财政部门在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反财政法规行为,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八条 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享有以下职权:
(一)查阅、摘录、复印或者调取相关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二)实地核查被监督单位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以及生产经营等相关情况;
(三)就监督检查事项向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取证;
(四)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涉嫌违法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置意见。第九条 财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反检查程序或者擅自删改检查方案;
(二)侵犯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
(三)故意串通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隐瞒违法违纪事实;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
(六)泄露监督检查工作秘密或者透露检举人的情况;
(七)将在监督检查中获得的财务会计等方面的资料用于与财政工作无关的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章 监督检查方式与程序
第十条 为避免重复检查,财政部门和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在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时,应当加强相互联系与协调,并相互配合。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检查时,对其他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作出的检查结论应当加以利用;对财政部门进行财政监督检查后依法作出的检查结论,其他监督检查部门也应当加以利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统一组织财政等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要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监督检查部门联合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财政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跟踪监督、专项检查、延伸检查等方式。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应当组成不少于2人的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检查工作质量和提交的检查报告负责。
财政监督检查人员与被监督检查对象或者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财政监督检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财政部门应当于检查的3个工作日前将检查通知书送达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事前送达将有碍检查正常进行的,经财政部门负责人同意,检查通知书可以在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
(二)检查组对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通知书和检查人员行政执法证。
(三)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应当制作财政检查报告,并交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征求意见。
(四)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财政检查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送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五)检查组组长应当于收到书面意见的第2个工作日起组织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
(六)检查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财政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原始材料、有关证据和鉴定材料以及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对财政检查报告的书面意见等。
(七)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进行审理;审理通过后,由财政部门作出检查处理决定或者提出检查意见,并送达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有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应当按照财政监督检查的规定程序检查处理。第四章 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拒绝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财政部门未按规定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的;
(二)监督检查人员未出示行政执法证的;
(三)监督检查人员超越检查职权或者检查范围的;
(四)监督检查人员有违反检查程序、检查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七条 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不服财政检查处理决定的,有权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财政检查处理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合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一)签收财政检查通知书、财政检查报告、财政检查处理决定书等财政监督检查文书;
(二)有关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回答监督检查人员提出的询问;
(三)真实、完整、及时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真实、完整、及时提供有关合同、协议、纪要和其他文件资料;
(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检查处理决定,并按要求回复执行结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对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逾期不执行财政检查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被监督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通知有关部门停拨、核减与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财政资金。对已经拨付的,可以责令其暂停使用或者予以收回。但中央和省下拨的专项资金、人员工资、社会保障资金和救灾款除外;
(三)会同人事部门收回违纪会计人员所持有的最高等级的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
(四)向有关部门发出其他财政监督检查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对被监督单位、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有关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一)主动自查并及时纠正的;
(二)经财政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能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三)款额较小,情节轻微的。
第二十二条 对打击报复检举人或者财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由上级财政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因违法行使职权,造成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财政部门监督办法 篇二
一、当前我国人大财政监督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人大财经监督是指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对财政部门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和政府预算编制、执行的情况实施监督的一种国家管理活动, 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 是属于最高层次的、具有权威性的国家监督。完善和强化人大财政监督能促进合理有效地支配财政支出, 维护国家的财政秩序, 严肃财经法纪, 规范财政收支行为, 有利于实现财政预算的民主化、科学化, 防止或减少政府重大经济决策的失误。因此, 完善和强化人大财政预算监督对于规范政府行为具有约束功能, 对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具有宏观调控功能。
然而近年来“审计风暴”透视出来的是让人触目惊心的巨额资金黑洞。仅2005年就有4000多亿中央补助脱离人大监督, 而2006年的国家审计署审计报告也指出, 截止2006年底, 有174亿财政资金脱离人大监督。审计结果显示, 多个部委结余资金未及时安排使用或上缴中央财政。审计发现, 一些部门单位的项目预算编制不实、结余过大, 甚至虚报多领、高估冒算预算资金, 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这些不仅造成了巨额财政资金流失, 而且损害了政府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度。由此可见, 我国当前的人大财政监督还不同程度地停留在流于形式的监督上, 实际效果不如人意, 政府支出随意性大, 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和约束力明显不足, 完善和强化人大财政监督已成为当务之急。分析和借鉴发达国家的财政监督成功经验对于完善和强化地方人大财政监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发达国家财政监督的成功经验分析
发达国家在长期的经济发展过程中, 不仅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市场体系, 而且在保障市场机制有效运行, 充分行使财政管理以及财政监督等方面都有许多值得借鉴之处。
(一) 具有较为健全和完备的财政监督法律体系。发达国家的财政监督都是由法律来保障的, 而且立法层次高, 法律对于财政监督的规定非常详尽具体。许多国家都在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中对财政活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例如日本、瑞士、德国、意大利以及新加坡等国都在《宪法》中对财政活动包括预算、税收、国库、审计等列有专门的条款, 有些国家还制定了诸如《国有资产管理法》、《计划法》、《社会保障法》等专门的财经法规与财政法规相配套。正因为有强有力的法律做保障, 发达国家财政监督的权威性都比较强。
(二) 具有较为严密、健全的财政监督机构。发达国家均设有比较严密和完善的财政监督体系。在德国, 设有专门的财政监督机构———联邦和州审计院, 州审计院下设审计局, 专门负责国家财政支出的监督检查。同时, 议会中设有审查委员会, 该委员会除对国家预算进行审查外, 还对审计院的监督检查工作质量进行审查。另外, 负责税务纠纷案件的特别法院———税务法院也有一定的监督作用。在法国则形成了以议会宏观监督、财政部门日常业务监督、审计法院事后监督的分工明确、协调互补的财政监督体系。
(三) 具有科学合理、系统全面、责权明确、运作规范的财政监督机制。在美国, 国会对财政的监督贯穿于对预算形成的决定和监督、对预算执行结果的审计和监督的全过程。法国的财政监督遵循对纳税人负责、全方位监督、确保严格实施以及决策与执行者相分离的原则, 重视对财政支出的监督并完全寓于财政管理之中, 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作为财政监督的重点;同时还加强对监督人员的再监督, 法对财政监督职能人员再监督的硬性规定以及具体做法, 形成了相互制约的控制系统, 有利于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的作用。德国的财政监督覆盖项目的全过程, 分资金分配阶段的监督、资金使用阶段的监督、资金使用效果监督三个阶段。
(四) 注重加强社会监督。在发达国家, 财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重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是加强财政监督的重要举措。一是重视新闻媒体的监督。长期以来形成的民主传统和高度发达的物质条件, 使新闻媒体对发达国家财政资金运用的监督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公众不仅能通过各种媒介了解各项财政收支信息, 也能即使表达自己的意见, 从而促进政府预算和财政支出综合考虑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增加透明度。二是重视中介机构的监督。如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其最大特点就是客观、公正, 它们在接受相关单位的审计要求的时候, 也用查问题的眼光去发现其中有无违法违纪现象。
(五) 重视专业人才的选拔培养。在法国, 实行严格的职业准入制度, 注重高层次法律专家和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同时对人员的需求不仅仅重视学历, 更注重能力和实践经验的积累, 强调在职学习、岗位培训, 这些高素质人才的配备为法国高效率地开展财政监督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德国, 实行严格的审计人员准入制度, 根据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需要选入不同素质的人员, 同时非常重视再教育, 所有进入审计机关的人员, 都要定期培训、不断充电、补充知识, 这些有利于审计人员能力水平的提高, 也在客观上保证了审计工作质量。
三、基于发达国家成功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一) 建立与完善我国人大财政监督的地方性法规
针对我国地方当前存在的财政预算草案审议时间过短、预算草案审议缺乏辩论程序、预算草案报告通过程序及法律效力不明确、人大否决预算、决算案法律后果无规定等问题, 加强人大财政监督, 当务之急是完善人大财政监督和审批程序, 对财政监督的范围、内容与实施程序和操作方法进行规范, 增强其可操作性, 使人大财政监督规范化、制度化, 以提高审查监督的质量和效果。其次, 明确在财政监督实施过程中的预算、决算案遭到否决的法律后果, 增强人大财政监督的刚性。
(二) 加强地方人大监督的组织建设
第一, 增设人大财政监督专门机构。可以有两种做法:一是成立隶属于人大的专门的监督机构—预算审查委员会, 适当充实人员, 实现委员专职化;二是将审计机构从政府部门分立出来, 并入人大, 实行对人大负责。从长远的发展来看, 后一种方法更有利于人大行使开展财政监督职能。人大通过批准财政预算、决算进行宏观上的监督, 后者充分发挥专业优势, 实施具体的经济监督, 有利于把人大对政府的财政监督推向专业化、科学化、综合化的轨道, 真正落实人大的财政监督权。
第二, 加大对人大财政监督人员的选拔培训。一是注重人才选拔。财经监督工作所涉层面广, 内容宽泛, 工作量大且繁杂, 这就要求监督者必须有深刻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才能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要求。人大常委会的财经委作为财政预算的专门监督机构, 除了要增加预算审批监督的编制外, 还要重视充实熟悉财政工作的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 以建立和完善地方人大财政监督的专业队伍。二是重视在岗学习、后续教育, 无论是对专门监督机构的人员, 还是对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都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继续教育活动, 以提高监督主体的业务素质, 切实增强驾驭人大财政监督的能力, 确保提高地方人大财经监督质量。
(三) 构建基于项目生命周期管理的地方人大财政监督运行机制
第一, 提前介入项目概念阶段。在现有的人大财政监督中, 往往是由职能部门牵头开展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人大的财政监督是在预算的审批开始后才介入, 不利于人大监督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的审议。所以, 人大财经工委应在项目的概念阶段提前介入, 参与项目机会研究, 为常委会的审议提供有力论据。
第二, 在项目规划阶段, 细化项目预算编制, 严格审批程序。一是细化、规范项目预算编制。项目主管部门在申报预算编制时, 要科学规范, 要向审查人员提供必要的参考资料, 为尽可能全面比较和综合分析准备条件,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 还要向社会公布计划和预算草案, 广泛征求意见等;二是严格预算审查程序。项目主管部门要在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前的一个法定时期内向人大财经委及人大代表提交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 防止审查前几天内匆忙提交草案、仓促审查完毕立即表决, 为充分审查提供时间保证。
第三, 在项目实施阶段, 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深化监督实效。实现由人大财政监督从静态到动态、由结果到过程的转变, 逐步建立起对财政资金从申报、拨付到使用全过程的日常有效监控机制, 实现事前监督、事后监督与过程监督相结合。同时, 对项目中的某一重要环节, 还要开展专项监督工作, 以增强人大对财政监督的实效性。
第四, 在项目收尾阶段, 健全人大决算评价及责任追究制度, 确保人大财政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在项目主管部门汇编成工程决算并作出必要说明的基础上, 人大预算审查委员会及审计机构应当依法对预算执行的决算情况进行全面、详细的审计评价, 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与奖惩建议, 并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同时, 应完善预算责任追究制度, 保证预算审批监督的权威性。
(四) 改善有利于实施人大财政监督的配套制度建设
第一, 建立应急管理机制。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如防洪抢险、民政救灾、应急扶贫、动植物疫病防治、突发事件等各类不可预测因素, 可能对项目的进展出现不利影响, 建立财政应急管理机制, 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 把人大财政监督与政府财政部门监督、审计监督结合起来。人大财政监督只是国家财政监督体系的一部分, 其效果的发挥有赖于与其他监督方式的有机结合, 才能发挥财政监督的整体功能。首先, 人大财政监督要与政府审计监督结合起来。人大对预算的监督, 还只是整体的宏观的监督;审计监督对预算执情况的审查比较具体, 能够发现深层次的问题。所以, 通人大财政监督与审计监督的结合, 可以更有效地发挥人大政监督的作用。其次, 在实践中, 还要结合其他监督方式的各自特点以挥财政监督的整体作用。通过强化人大财政监督事前与事后监督功能, 突出财政监督的内部监督与过程监督的优势, 发挥审计监督的业务优势, 形成有效的财政监督体系。
第三, 增加预算透明度, 建立公开监督制度。除涉及国家安全必须保密的以外, 预算、决算应当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同时, 应开辟必要的渠道倾听和接受广大群众对预算的建议, 从而更好地促进预算的民主管理。
摘要:本文通过阐明我国人大财政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分析和借鉴发达国家财政监督成功经验, 提出加强我国地方人大财政监督工作的建议。
3.财政部门监督办法 篇三
【关键词】监督体制;财政部门;工作质量;惩罚制度
0.引言
财务部门对于整个企业能否正常运作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制度体系的需要,就必须要完善企业的财务管理,加强监督,规范企业财政部门会计的行为,结合企业自身制定相应的制度。企业的财务管理要真实的反映情况,防范财务风险。因此企业的财务部门要提升对会计的监督水平要受到高度重视,这样企业才能够良性发展。会计监督是财政部门的日常工作,但目前我国财政部门的会计监督工作有着许多方面的不足,我们需要逐渐的完善体制。
1.我国财政部门会计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1.1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不强,无法从规范化角度完成对会计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目前,我国财政部门会计监督工作存在许多方面的问题,由于我国各个单位和各个企业的相关工作人员对法律意识淡薄,法律观念不强,这样在工作中会不规范化,工作操作流程会不得当,从而对整个单位或者是企业的财政支出与预算都会具有不准确性。虽然国家现在已经出台了关于会计的有关法律法规,但一些相关人员仍然存在法律观念不强,造成工作中的失误,这就需要工作人员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和清醒的认识。财政部门的会计监督工作必须加强法律化和规范化。现今时代的变迁,我们不能在以传统模式来管理,要紧跟着时代的步伐,与时俱进,采取全新的管理体系来提升会计监督水平,以整体眼光去发展会计监督的管理工作。社会在不断的进步,会计改革制度也在逐步的向前推进,财务管理设计到企业和单位的各个部门。应该统筹兼顾,从整体大局为出发点,加强财务管理水平,将财务管理对会计的监督渗透到各个部门以及各项工作中,因此要重视会计监督对于企业和单位的发展的作用,对财务管理有较深入的认识了解。
1.2财政监督者的责、权、利无法满足平衡对等,造成监督不力,流于形式
我国财政部门多以财务总监的名义向国有企业委派监督人员,理论上而言,这种财务总监应该只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其独立、公正、客观的监督权责,以保证企业会计信息准确、战略分析方向无误、避免失误或随意操纵账目的现象出现,更好地处理企业内部及外部的各类财务会计工作。然而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我们发现财务总监的实际责、权、利并未达到平衡对等。
1.3社会监督力度不够,监管质量得不到保障
监督体制,除了有专业的组织机构外,来自于社会各界的监管之声不可或缺。会计信息应该是社会化、规范性的,因此也绝对逃不开社会监督。目前的主要社会监督形式是会计师事务所,他们通过专业的审计、验证、评估、咨询工作完成社会化会计管理的监管。但是社会监督的大多数形式为有偿性服务,而委托单位多数又是审计部门自身,造成监管质量得不到保障,监督力度下降。有时再加上部分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缺失,导致审计报告数据失真、结论偏差较大等问题,严重影响我国会计行业的发展。
1.4会计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有待提高
会计工作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整个企业的生死存亡,财务管理是整个医院的经济命脉,所以提高会计工作人员的素质是重中之重。对于会计人员所存在的问题,应该采取应对之策。比如应该定期进行专业性知识的培训,如今会计人员大多数是此专业的人员,所以容易忽视对会计人员的专业素养的重视。这是个误区,因为会计人员要随时补充新知识,才能与时俱进,掌握财务最新的状况。会计人员必须加强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以及会计制度的学习,提高专业素养,也要培养职业道德素质。也要完善对会计人员管理的体制,做到奖罚分明,做到规范化的管理秩序。作为一名会计人员,必须工作充满热情,细致,严谨,认真,要有责任心,只有这样财务管理在企业和单位管理中才能起到重大作用,要做到正确对待企业和单位的经济效益。
2.如何提升财政部门会计监督的水平
财政部门是我国《会计法》授权的主管部门,它不仅要对会计工作的监管负责,同时应遵循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更好地为我国会计工作服务。
2.1建立和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必要时进一步制定相关法律以使会计管理更具规范性
建议尝试建立起重大会计事项的公共报告制度,即为加强会计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应首先对重大会计事项增加关注度,加大监管力度。
2.2建立惩罚制度,追究重大会计失误的事故责任人
企业和单位大多没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并没有涉及到全部的部门和人员,造成各部门的职权和权责衔接不明确,和别的部门的业务衔接不明确。而且,因为财务管理会计人员的工作杂乱、账户不实等原因导致财务信息失真,控制制度的缺乏导致各业务部门间相互约束和牵制较弱,这些主要是由单位或者是企业领导者的内部控制管理思想缺失造成了制度的不完善或执行不力。一个单位或者企业如果会计的工作出现了重大的失误,那么很可能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局面,对经济效益产生巨大的损失,因此要建立惩罚制度,严重者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这样,会计工作人员才能提高警惕,减少工作上的失误,起到了警示的作用。
2.3引入网络管理与优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随着科技的发展,计算机网络已经在当今时代广泛应用,并在未来有足够大的发展空间,拥有广阔的平台。它已经离不开人们的生活,遍布到各个领域中,计算机网络的应用使企业财务管理上取得优势,通过网络来实行第三方监督,建立起网络监管的系统,让群众一起进行财政会计的监督,体现了我国财政部门会计工作的透明化,也体现了公正化。
2.4建立起来自于社会监管组织的有效监督制度
对于新形势下的改革,企业和单位的财务管理中对会计的监督工作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业务,必须做到细致,严谨。会计监督的能力代表着一个企业和单位的整体实力与未来的发展空间。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体系下,企业面临着巨大的竞争压力,财务管理对企业在社会中能否立足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把会计监督制度逐步的进行的完善,结合自身情况进行分析,防范财务风险,使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达到最大化,在这同时为人民提供更好的服务项目。我们应该从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开始监督,公正的完成各种审核工作。会计人员应该时刻保证财务数据的准确性与真实性,对会计报表要做到细致的审计。在有需要的时候可以上上级部门申请经费,来供给支出,这样可以保证获取到更多有价值的财务数据。在会计监督上会计师事务所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要加强事务所对会计的监督管理工作。
3.结束语
通过上文所述,我们对提升我国财政部门的会计监督水平的方法有了了解,也知道目前我国会计监督所处的水平。因此要高度重视财政部门会计的监督。对于一个企业来讲,应该全面分析来来发展财政部门工作,企业的财务分析与财务管理在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中,对企业的竞争有着不可取代的作用。切实的来完善企业财务部门会计监督制度,适应社会的发展,不断的改变相应的操作模式,用发展的眼光去分析会计监督,统筹兼顾。企业的财务部门对会计监督是整个企业的经济命脉,要谨慎分析,整体分析,这样才能使企业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4.医院重点部门监督管理办法 篇四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全面落实对“三重一大”的监督工作,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发生。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原则,充实和完善我院重点部门监督管理办法。
一、重点部门
根据卫生厅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研究确定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招标办公室、药剂科、医学工程部、总务部、规划建设办公室、医疗保险办公室等为医院重点部门。
二、监督范围和内容
(一)对人事工作的监督
1、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人事工作的要求,人力资源部应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差额考察、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前公示,任职试用期等制度。做到推荐干部要充分发扬民主,考察干部要全面深入了解德、能、勤、绩、廉的表现情况。任用干部必须如实记录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
2、认真执行省卫生厅职称晋升、聘任工作的有关规定。
3、人才引进及毕业生分配工作中的推荐、考察、面试、决定、择优录用等程序要公开,结果要公示。
(二)对财务工作的监督
1、财务工作应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医院所有收支均纳入医院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和公款私存等。
2、对国家物价政策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以及各项收费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
3、严格执行《票据法》、《现金管理条例》、《银行结算办法》。认真落实医院经费开支、程序及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如礼品及招待开支等)。
(三)对招标工作的监督
1、凡是利用医院资金采购额度单次在5万元以上的医疗器械、后勤物资、基建工程、维修工程等各类高值项目均应纳入招标采购范围。政府招标的药品、耗材等在进入医院时都必须严格按医院制订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进行。
2、招标投标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信守信的原则,坚持质量第一和质量价格比最优相统一。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严格按照程序,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等不同的方式,防止虚假招标、干预招标、串标和非法挂靠等问题出现。
(四)对药事委员会和药剂科工作的监督
1、药品要实行集中招标,不使用非招标药品。
2、严格执行招标价格。
3、新药引进首先由有关专家论证,初步筛选引进品种,再经医院药事委员会(随机抽取委员名单)审批后方可引进。
4、药品采购要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遵循“计划采购、定额管理、加速周转、保证供应”的药品管理原则,保证药品质量,不准“统方”。杜绝药品购销中的“回扣”、“红包”等不正之风。
5、按规定对负责采购、保管、进药等工作岗位的主要人员定期轮岗(2年轮岗一次)。
(五)对总务部、规划建设办公室、医学工程部、医疗保险办公室等处(科)室的工作在重点岗位人员定期轮岗,并按有关文件要求进行监督。
三、监督办法
(一)重点部门选聘兼职监督员,对本部门工作进行监督。并按有关要求定期汇报所监督范围的情况,如发现特殊情况应随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纪委、行政监察与审计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每半年对上述重点部门进行检查(采取座谈会、听汇报或个别谈话、查看会议记录等方式)。
(三)纪委、行政监察与审计办公室对在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纪委、行政监察与审计办公室、财务部等部门要按照《医院招标投标工作监督管理办法》对招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五)对重点工程项目的监督,应从招标开始即成立由纪检、行政监察与审计办公室、财务部等有关专家参加的工程廉政领导小组,必要时邀请驻地检察部门有关领导参与对工程中的每个重要环节进行监督。
5.财政部门监督办法 篇五
财政监督作为财政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贯穿财政运行和预算执行的各个环节,是实施财政政策、实现宏观调控目标、规范财经秩序的重要保证。然而,人们有目共睹,长期以来,财政监督缺乏权威性、及时性和有效性,效率和效益不高,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振兴财政的要求还相差甚远。《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适时的给我们指明方法和监督执法依据,为此我们结合本镇实际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真贯彻《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
1、正本清源,加强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素质。
近年来,人们对财政监督的认识还不尽统一。不少地方把财政监督看作是一种增收节支的临时措施,看作治理经济秩序的特殊手段,没有充分认识财政监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没有充分认识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之间密不可分的必然联系。实践证明,从根本上解决屡查屡犯问题,必须坚持教育为本,预防为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会计上岗培训和舆论导向,大力宣传财经法规知识、财政监督检查作用和意义,不断提高人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表彰先进、鞭策后进,对严重违法违纪单位要敢于“爆光”,以便在全社会形成“遵纪守法光荣、违法乱纪可耻”的风尚。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从事前的防微杜渐到经济活动执行的各个阶段,尽量从根本上减少违纪现象,降低违纪损失。
2、仿照《办法》,完善各项财经制度,规范财政监督检查秩序,严肃财经纪律。
为使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议从上到下组织人员尽快认真学习贯彻《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要严格执法,按程序办事。坚持法纪面前人人平等。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按章办事,坚持处理违纪问题同处理违纪人员相结合,使屡查屡犯的违法、违纪现象真正得到应有的严惩,对模范遵守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免检”制度和“奖励”制度;提高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威慑力”。
3、强化监督措施,突出财政监督重点。
根据“收支并举,内外并重”的工作思路,强化措施,突出重点。一是抓好镇政府执行预算的监督。二是抓好预算外的监督。既要检查预算外资金活动中违反财经法规制度的行为,更要阻止随意扩大预算外资金的范围与规模的行径,配合政府预算制度的改革,尽快从根本上取消预算外范畴,将政府预算外资金基本上都纳入政府预算。
4、要依靠群众,建立信访、举报制度和群众监督及反馈制度。
本着财政监督检查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对群众来信、来访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建立跟踪绩效档案。定期检查落实情况,并作为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基础建设,由专人管理。同时不断对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增强财政监督检查的创造性、预见性、系统性。
6.财政部门监督办法 篇六
《铜川市民生工程财政资金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九日
铜川市民生工程财政资金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生工程财政资金(以下简称民生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民生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生工程是指在一定阶段内,为扩大政府服务面,全面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和谐铜川建设而实施的教育工程、就业再就业工程、社会保障工程、住房保障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公共文化卫生体育设施建设工程、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程、环境污染治理工程、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和棚户区改造工程、城乡居民增收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生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民生工程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专户资金、政府性基金等。民生资金按其用途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资金和补助类项目资金两大类。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实施民生资金财务监管的职能部门。财政业务机构(指各级财政部门的业务科、股等,以下简称业务机构)和财政专职监督机构(指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局、科、股等,以下简称专职监督机构)共同履行监督职能,依法对民生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确保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第五条
各业务机构和专职监督机构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
业务机构对项目资金投入规划和项目预算编制进行审核;对民生资金安排和拨付使用进行日常监管和测评。
专职监督机构对业务机构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负有再监督职责。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独立开展财政专项监督检查,发现和反馈民生资金管理和政策执行中的问题,依法处理处罚各类违规违纪问题。
第六条
民生资金监管原则:
(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和制度,对民生资金依法监督管理。
(二)财政部门按照资金流向对项目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和资金管理使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全系统监督;建立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监督协作机制,将财政监督融入财政管理之中;各级财政部门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建立监督信息报送和共享机制,在财政系统内部形成监督合力。
(三)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实行专款专用,确保民生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测评,提高项目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业务机构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对有关部门报送的民生资金投入计划进行审核;对民生工程项目预算、决算、项目实施方案及完成情况进行审查和项目评审,确保项目投入计划和项目预算合理、真实和完整。
(二)根据项目预算和工程实施进度审核用款计划,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三)对用于提供公共服务或项目建设的资金,要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资金;尚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实行项目资金“直通车制”、“报账制”等支付方式;直接补助到个人、家庭的资金,原则上委托金融机构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直接发放给受益对象,确保资金拨付的安全有效。
(四)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进行日常监管,及时掌握工程项目投资、财务执行情况,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专项绩效评价办法,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第八条
专职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预算是否按要求列入财政预算。
(二)项目资金是否按资金计划投入,有无资金落实不到位或假配套问题。
(三)是否制定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资金使用考核办法,并按规定进行管理,是否按要求实行了财务监管,对应纳入专户管理的资金是否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规范使用。
(四)项目资金是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按规定方式支付;是否按进度核拨工程建设资金,有无挤占、截留、挪用资金问题。
(五)各项财政补助是否按政策补助到受补对象,有无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贪污、挪用财政资金问题;对个人的补助是否以“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直接发放到补助对象。
(六)项目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是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是否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采购;项目实施过程是否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施工合同制。
(七)民生工程的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设计功能或取得预期效果。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九条
专职监督机构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和《财政检查工作规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开展检查,编制工作底稿,根据检查结论出具财政检查报告。建立财政检查复核制度,确保检查结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十条
业务机构和专职监督机构要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财政监督协作机制。
专职监督机构在民生资金监督中负有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统一汇总等职责。可以接受业务机构委托或与其共同开展财政专项检查,也可根据资金管理需要,独立实施重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有关业务机构作为决策依据。
业务机构要配合专职监督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将民生项目规划和资金计划抄送专职监督机构,同时要将财政专职监督机构的监督成果运用于管理制度的改进完善之中。
建立社会义务监督员制度。县级财政部门要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对民生资金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托金财工程和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信息交互平台,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对民生资金实行网络信息化监管。
第十二条
各级专职监督机构要建立纵横联动的检查机制,对民生资金进行全系统的监督检查。
市财政监督检查局对全市民生资金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及时反映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管理动态。
市财政监督检查局统一安排部署全市财政监督检查力量,根据工作需要,抽调人员进行交叉检查。
各区县专职监督机构要定期报送民生资金监督检查情况季报表和年报表,反映本级项目资金安排、实施进度和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有关监督部门之间要注重检查结果的综合利用,实现监督信息共享,避免重复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审计部门对同级民生工程项目和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将项目测评结果同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和“三奖三管六保障”激励政策相挂钩实施奖罚。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拨付资金不及时的部门或单位,要及时下发整改意见书。对不按要求配套资金的部门或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未按有关规定对民生工程项目进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八条
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违法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依据《预算法》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会计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会计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一条
7.健全财政监督体系的思考 篇七
关键词:财政,监督,体系,思考
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 强化财政监督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 只有建立高效的财政监督体系, 加强对财政资金运行的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 才能有效防止财经违纪问题的发生, 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 保证财政改革和各项事业的顺利开展。
1 财政监督的含义与职能
1.1 财政监督的含义
所谓财政监督, 从狭义来说, 是指财政机关依法对财政管理中财政资金运行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的监督;其广义是指包括各级权力机关、财政机关在内的财政监督主体依法对财政分配活动全过程进行的监管和督察。广义的财政监督是一个多环节、多渠道的监督体系, 不仅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 而且还包括财政机关的监督、审计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等, 内容上包括了预算监督、收入征管的监督、财务监督和财政信用监督等诸多方面, 它们既相对独立, 又相互联系, 共同构成财政监督的统一体。
1.2 财政监督的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财政监督范围包括预算执行、税收征管与解缴、财务会计、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等方面, 具体表现是:
(1) 对本级各部门及下一级政府预算与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稽核, 并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 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及预算外资金收取、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 对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退付预算收入情况, 本级国库办理预算收充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进行监督。
(4) 对本级财政资金的运用效益情况进行监督。
(5) 对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及国家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6) 对会计信息质量和社会审计机构贯彻执行财税政策、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在执业活动中的公正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2 财政监督的性质与内容
2.1 财政监督的性质
(1) 财政监督是一种凭借国家政治权利的监督。这是由财政同国家政权的本质联系所决定的。财政分配的过程, 是以国家整个行政权力所制定的法令、制度为依据进行的。凡与财政发生分配关系的部门、企业、单位, 不论其所有制的性质如何;也不论其所在地是城市还是乡镇, 都要接受财政部门的强制性监督。
(2) 财政监督是一种寓于财政分配之中的监督。财政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 并以其为主体而对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 (或GDP) 的一种分配。所以, 分配是财政的基本职能。财政监督是从财政分配中派生出来的。没有财政分配, 财政监督就无法进行和表现。在实际工作中, 国家把对筹集、供应和使用资金实行监督的职责赋予财政部门, 因此, 财政监督不同于其他形式监督的重要特点, 在于是组织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 (或GDP) 分配过程中的监督, 是财政业务活动中的监督, 进而对国民经济实行全面监督。
(3) 财政监督是一种货币监督。在社会还存在着商品货币经济的条件下, 财政必须借助货币价值形式实现它的分配活动;同时, 由于相同的原因, 国民经济各部门:各企业、各单位的经济活动必然伴随着资金运动。国家根据有关部门、企业和单位对资金的依存关系, 通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活动, 对有关方面实行货币监督。
2.2 财政监督的内容
2.2.1 对财政收支活动的监督
(1) 监督预算、计划的编制及执行。指监督、检查各级总预算与单位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以及经济建设事业完成的进度和效果。对预算和计划的编制、执行和决算, 包括效果等方面的监督, 是财政监督的核心和主体。监督的目的是保证不打赤字预算, 增收节支, 并依照量入为出、尽力而为、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 按预算法制以及会计、金库制度办事。
(2) 监督财政收入正确、及时、定额上缴。财政收入主要靠税收, 特别是在利改税之后, 税收收入占国家预算收入的90%以上。为了保证按分配政策的规定, 把应归国家财政的收入及时、均衡、稳妥地上缴国库, 必须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和监督。通过税收监督, 促使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个人遵守税法规定, 照章纳税。既不能巧立名目, 扩大收入范围, 不按收入政策办事, 加重企业和群众的负担, 也要制止违反税法、税制的规定, 随意减税、免税、偷税、漏税、拖欠、截留、挪用税款。
(3) 监督财政投资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财政投资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好坏, 会直接或间接地对国民经济产生影响, 因此, 应对其进行监督, 使其向有利于国民经济良性循环的方向发展。
(4) 监督行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对行政事业经费的监督, 主要是通过单位预算的编报、执行、报账和财政部门的审批、拨款、检查、审核等工作, 监督各行政、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 精打细算, 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同贪污、盗窃、铺张浪费和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5) 监督国有企业财务收支活动。这主要是指监督企业资本金管理、成本管理和利润分配活动。通过财政监督, 促使国有企业按照财经纪律制度办事, 厉行节约, 加强核算, 降低成本, 挖掘潜力, 增收节支, 提高经济效益;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的经济利益关系, 正确分配企业的纯收入。
2.2.2 对国民经济的监督
(1) 监督国民经济计划遵循客观规律要求。监督国民经济计划遵循客观规律的要求、合理安排各种比例关系。监督国民经济各部门、各企业、各单位执行国民经济计划, 努力实现国家规定的各项经济指标, 既完成上缴财政收入的任务, 又完成生产和建设计划。
(2) 监督全局性、战略性的宏观决策及其贯彻情况。对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的、战略性的宏观决策及其贯彻情况进行监督, 促使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 提高宏观经济效益。
(3) 监督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的生产、分配和使用。对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 (或GDP) 的生产、分配和使用进行监督, 包括监督产品生产中的耗费, 促使生产和节约并重;监督合理分配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 (或GDP) , 正确处理各方面的分配关系;监督使用效果, 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 监督储蓄、投资与消费的规模及最优化比例关系。监督国民经济储蓄 (投资) 与消费的规模及其内部最优的比例关系, 防止投资和消费的膨胀, 实现社会总供需的平衡。
(5) 监督国民经济各部门对财政经济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国民经济各部门、各企业、各单位严格执行贯彻财政方针政策、财政计划和财政制度, 如预决算制度、税收法令、国有企业成本开支范围和财务会计制度。
3 我国财政监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财政监督的法制建设滞后
我国目前财政监督法律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两个:
(1) 法律层次低。一方面, 在宪法中没有对财政监督的内容、机构等作出明确规定。另一方面, 现有的法律中,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比较少, 而大部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 有相当一部分还是中央部门和地方政府出台的行政规章, 所以从整体上讲, 目前我国财政监督的法律权威性还很弱。
(2) 法律体系不健全, 而且操作性差。健全的财政监督法律体系应该包括3个方面:一是规范财政监督客体行为的财税法规以及相关的经济法规;二是规范财政监督主体自身行为的财政法律法规;三是规范财政监督主体处罚违法违纪行为的法规。但就目前我国财政监督法制建设的实际情况看, 这3个方面都严重滞后, 难以给财政监督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3.2 财政监督网络不健全
长期以来, 我国财政部门内设的监督机构很不规范。特别是地方财政部门的内设监督机构职责不统一、名称不统一、归属不统一, 严重制约了财政部门监督职能的发挥。当前最突出的问题是, 财政监督定位不准, 财政监督的工作关系没理顺。财政部门监督与审计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之间分工不够清楚, 责任边界模糊, 没有形成监督的合力, 直接影响了财政监督的整体效果。
3.3 财政部门的经常性监督与财政管理相互脱节
长期以来, 由于对财政监督的认识不到位、不全面, 财政部门的监督与财政管理在一定程度上被截然分开, 以至于不能把有效的监督机制引入到财政业务管理之中。一是在管理制度上, 财政部门内部资金管理机构集预算的编制、执行职能于一身, 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不利于实现财政资金科学、公开、透明地分配。二是在具体的工作上, 财政部门偏重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事务, 对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考察、分析、论证和跟踪问效不够, 出现了重分配、轻监管的问题。与此同时, 财政专职监督检查机构游离于财政具体业务管理之外, 在职责权限、监督力量、人员素质上受到局限, 因而不能全面地履行其所应承担的财政监督职责。三是在监督方法上, 过多地依赖于专项检查。由于受到传统财政监督的思维影响, 许多地方财政监督过程中仍以实施专项检查为主, 多层次、全方位的财政监督体系还没有形成。
3.4 重视政府内部监督而忽视社会监督
在各种政府文件中, 经常能看到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字眼, 但具体措施很少, 群众被阻隔在监督体系之外。如记者采访相关部门吃闭门羹是常有的事, 权力可以轻而易举地把舆论监督的烽火掐灭。由于公共财政的权力集中在少数部门和个人手中, 一旦这些大权在握的人不自觉执行制度, 那么看似固若金汤的制度防线就会顷刻瓦解。
3.5 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过轻, 起不到震慑作用
主要表现为财政监督使用行政手段较多, 法律手段用得少。以往对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经常受到人为干预, 责任追究不到位, 重检查、轻处理落实, 效果不理想。究其原因:一是因为官场中存在“潜规则”, 不少人奉行明哲保身的做人之道, 于是官官相护, 对监督工作应付了事, 很少对问题追查到底;二是各种法律规章对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规定比较笼统, 执行中随意性大, 再加上缺乏社会公众的有效监督, 很容易出现捂盖子、不了了之的现象。这样就出现问题越积越多、监督流于形式的现象。因此, 对违规者要依法严惩, 加大失信“成本”, 提高财政监督的有效性。
4 对现行财政监督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
4.1 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法律体系
在划清财政机关与审计机关等监督主体的职责的基础上, 尽快制定和颁布《财政监督法》, 从法律上确定财政监督的地位, 增强财政监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执法监督体系中的地位。通过法律程序明确监督机构的职权、责任、监督程序、监督方法、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反财政法规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同时制定财政管理、监督各环节的行政法规及其实施细则, 减少行政手段的使用, 多采用法律手段, 公众监督、违纪监督更多地通过司法诉讼程序进行, 减少暗箱操作现象, 为财政部门行使财政监督职能、加强执法力度、坚持依法行政、提高财政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创造良好的法制条件, 从根本上解决行政执法的随意性, 真正把财政活动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建立健全比较系统完整的财政监督法律体系。
4.2 加强财政监督信息化建设
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为财政监督提供了便利条件, 通过建立财政信息共享机制, 可以降低监督成本, 实现实时监控。信息系统应全面追踪监测财政资金运行的全过程, 逐步建立从财政收入的征收到预算支出的申报、拨付、使用的全程跟踪监督机制。要结合“金税工程”、“地政工程”, 开发一批适合我国国情的财政监督管理软件, 包括财政信息采集系统、信息分析系统、财政违纪预警系统等。
4.3 完善内部监督体系
(1) 全面实现财政分配、财政管理、财政监督“三权分离”。实行财政分配、管理、监督分离, 可提高财政分配的透明度, 增强财政监督的公正性、公平性。与此同时, 各级财政部门应在内部上下之间、科室之间、各管理环节之间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和制约机制。重点放在健全财政资金分配过程中审批程序和业务检查方面。通过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财政资金的分配程序及拨付渠道, 使每个环节的财政资金运动都能做到有章可循。并制定财政内部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 使内部监督工作正常化、规范化。当前应继续深化具有釜底抽薪作用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牢牢掌握资金运行的主动权;推进部门预算改革, 强化预算约束;完善政府采购制度, 堵塞财政支出中的漏洞;加强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的研究, 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提高财政监督的效果;实行重要岗位定期轮岗制度, 预防财政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
(2) 改进财政监督的方式方法。 (1) 要把经常性监督融入财政管理之中。财政部门内设监督机构要对财政资金的收付行为有实质性的参与, 否则游离于财政管理之外, 经常性监督就很难真正到位。 (2) 要加强司法监督。应该成立专门的司法机构, 对违反规定拨付、使用财政资金的行为进行查处, 加大执法力度。 (3) 应该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 特别是加大支出决策者、会计、资金拨付者的个人责任, 以利于财政监督执法。
4.4 充分发挥外部监督的作用
要进一步提高财政的透明度, 公开财政工作程序、办理情况, 接受人大评议和社会公众监督。公共财政是公开透明的财政, 包括政策、程序、资金、转移支付、超收资金使用等都是透明的, 是在阳光下运行的。一是加强人大的监督。人大的财政监督包括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全过程, 人大财经委在每年人大会议前对预算进行预审是一种有效方式, 可以弥补人大因会期短、内容多、时间紧难以详细审查的缺陷。二是加强舆论媒体监督, 这是防止腐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德国的舆论监督力量非常大, 被称为“第四种权力”。根据法律规定, 检察院发现有腐败方面的报道, 有义务进行调查, 在法律上保证了社会监督的应有地位。三是建立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应是明确应向社会公开的具体内容, 原则上凡是能够公开的都要公开, 包括制度的制定、资金的分配、职责的划分、项目的评审、资金使用效果、查出的违规行为等, 这是改变暗箱操作、防止有人从中渔利的唯一有效做法。应制定《政府预算公开条例》, 明确规定部门预算、财政监督查出的问题除军事机密外一律公开, 真正实现“阳光财政”, 提高财政监督的实效。
4.5 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8.财政监督有关问题探讨研究 篇八
关键词:财政监督道德风险主体客体
一、财政监督的常规定义
只要有国家和财政的存在就要有财政监督的辅助存在。其实财政监督没有什么规范的定义,主要是由于监督的要素发生变化,如:监督的主体、监督的客体、监督的目的、监督的方式和监督的手段等,监督的内涵和外延都在随着时代不断改变。财政监督就是财政监督的主体作用于财政监督的客体,对其行为进行监控、督促、检查,考评和反映,以此来保证财政活动的有序、有效、正常的进行。理解这一点需要注意下面几个点:
(一)财政监督的涉及领域
政监督的范围往往被限制在分配领域,这主要是由于以前我们把财政监督从理论和实践上理解成一种以政府为主体的分配活动,财政活动就限制在分配领域。如今财政监督的范围也在发生变化,不再局限在分配领域,在消费、交换和生产等领域也有涉及。所以财政监督的范围开始扩展到分配、消费、交换和生产这四个领域。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公共财政理念的兴起影响着我们对财政监督范围的理解。
(二)财政监督的最终目标
政监督的目的除了保证财政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之外,还必须要保障财政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征收。这主要是由于财政支出有无限扩大的可能,但是财政资源却是有限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就是发生在上世纪英国的七八十年代,而且被许多发达国家争先效仿其目的是为了提高政府的效率,在这里面财政效率当然是首屈一指的,当然这些国家都不同程度的收到了效果,获得了成功。对于我国的情况,相信大家都很了解,我们财政监督的目的就是保证财政活动的有序进行,需要靠实现绩效监督的方法。
(三)财政监督的主体层次
第一层,财政监督的立法监督。这一切都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常务委员会、其他下设的审计机关执行,具体老说是负责财政监督法规的修订、出台、审查和决算等等。第二层,财政监督的行政性,即行政监督。协助财政部门的监督,其他相关的政府机关需要积极的配合,力求保证财政监督的稳步推进,财政部门也可以下设监督检查司、各级地方监督办和地方部门专设机关等等。具体监督政府的日常活动及内部监督,去报政府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财政监督的对象
财政监督的对象就是财政监督的被作用方,具体就是指财政执行机关。有一点容易被忽略的就是财政立法监督主体、财政行政监督主体都应该接受监督,财政监督的客体包括哪些呢?财政法规的制定方、财政政策的决定方、财政资金的征收方、财政资金的使用方等等。
二、财政监督中的出现的问题和现象
(一)财政监督中的信息量的不对称现象
息的不完全和信息的不对称完全是两码事,这一点大家要注意。不完全是当事人对有关信息不能完全了解,不对称则是指双方的信息量不一样,但是信息也不一定是完全的,由于对于另一方来说信息量不对称。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会造成效率的损失。在财政领域里面却存在着大量的信息不对称,主要由于财政监督管控这财政活动的每一个环节,这样就造成了财政监督的不对称现象。为了捍卫财政监督的实用性和科学性,我们务必要考虑到信息的不对称性是广泛存在于财政活动中的普遍现象,必要的限制信息优势方的策略性行为。
(二)财政监督代理关系出现的问题
在财政监督过程中其实存在着大量的代理关系,就是出现监督委托,代理关系存在于财政活动中,一个人的福利取决于另一个人的决策或者操作这种想象比比皆是。财政监督本身就是一种代理关系,他代表着纳税人对财政活动进行监督和管控,信息的保有优势大于被监督者和被代理人,很有可能有人会凭借这一优势,做出一些逆向选择造成不必要的道德风险,这势必会影响到财政监督的效果。由于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和信息的不对称都真实的存在于财政监督的过程中,我们就必须考虑到,以此来保证财政活动的有序、有效的进行。
(三)财政监督中的逆向选择情况
财政监督的主体是纳税人的代理人,同样财政监督的客体也是做为纳税人的代理人出现的,主不过两者的职能不同而已,财政监督主体是对财政活动的监督代理,财政监督客体是行驶财政活动的参与权代理。由于这两份相对于纳税人而言都保有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可能导致财政监督的逆向选择的现象。
纳税人作为委托人在选择代理人时,往往会受到不对称信息保有优势的影响,导致误判而选择不到好的代理人,因为坏的代理人可以任意的利用这些信息优势干扰委托人的判断,如此委托人将被迫选择坏的代理人去代理。这在我国的现阶段的财政违纪和经济纠纷中很容易找到,这些违纪的都是坏的代理人。
在财政监督的过程中,无论是社会监督、立法监督还是行政监督在具体的执行时,都是具体到个人,信息的不对称会被利用谋取私利。财政监督的客体也会多少利用信息的优势来进行逆向选择。
(四)财政监督中的道德风险现象
财政监督的主、客体的选择中会出现逆向选择问题,如果财政监督的主、客体已经确定,那么纳税人和他们的委托关系也是存在的,代理人可能会策略性的采取行动,利用信息不对称性,不按照委托人的意愿来工作,侵占委托人的利益这就是道德风险。
代理人和委托人目标都是相互冲突的,委托人的成本是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的利益来自于委托人的支付,因此双方都希望最大化自己的利益,也就是说这种博弈存在于正规财政监督的过程中。财政监督的主客体的行为不可证实,道德风险普遍存在,这都是信息的不对称间接或者直接造成的,我们也必须考虑这个问题。
三、结束语
本文在分析了财政监督过程中的种种现象和问题,文章虽然不能马上找出能够付诸实践的切实办法,但是希望以此来引起社会的重视和关注,进一步的规范和限制政府机关和财政机构的权利,为人民更好的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做贡献。
参考文献:
[1]财政部“财政监督课题组”财政监督要素[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06期
[2]平迪克·鲁宾,维尔德微观经济学(第四版)[M];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06年04期
[3]李漢文农村贫困地区公共用品供给困境研究[M]西南财经大学图书馆,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01期
[4]管毅平译大卫卡斯特里罗著的信息经济学理论激励与合约[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年09期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推荐阅读:
学习《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情况汇报07-04
财政监督工作计划09-24
财政监督检查发现问题08-16
财政局监督检查工作计划06-21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06-16
财政大额资金管理办法08-30
湖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10-01
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07-16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09-19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