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考试国家

2024-09-27

人力资源考试国家(通用8篇)

1.人力资源考试国家 篇一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试

一、考试简介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分为人力资源管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1、考试时间

全国统考一年两次,分别为每年五月份和十一月份,考试内容分为理论知识和职业道德(考试时间150分钟)、专业技能(考试时间120分钟),考试在一天内完成。

2、证书

按照“社会效益第一,质量第一”的原则,职业资格双认证工作在自愿参加的前提下,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鉴定时间、统一证书核发。凡考核合格者,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实行统一编号登记管理和国家劳动部官方网站网上查询,是相关人员求职、任职、晋升、包括出国等的法律上的有效证件,可记入档案、全国通用。

3、培训教材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版社出版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基础知识、工作要求(上、下册)、常用法律(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和职业道德。

4、报考方式

(1)考前培训:根据个人的现有条件,申报相应等级的指定教材的培训。

(2)鉴定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人员,经过考前培训后,由培训机构负责向劳动部门申报考生资料并组织参加全国统考鉴定。

二、申报条件

(一)人力资源管理员(以下条件具备其中之一即可)

1、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含同等学历),连续两年从事本职业工作一年以上,经正规培训,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具有大专学历(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工作2年以上。

3、具有高中或中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二)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以下条件具备其中之一即可)

1、取得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工作2年以上,经正规培训,并取得毕业证书。

2、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工作3年以上,经正规培训,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工作1年以上,经正规培训,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经正规培训,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5、具有高中、中专学历,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8年以上。

另外,人力资源管理师和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也要具备相应条件

(三)人力资源管理师(以下条件具备其中之一即可)

1、取得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工作3年以上,经正规培训,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2、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经正规培训,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经正规培训,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4、具有硕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经正规培训,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5、具有博士学位(含同等学历),经正规培训,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6、从事本职业工作10年以上,经正规培训,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三、报考资料

1、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鉴定申报表》一式两份(下载)

2、一寸彩色照片4张,两寸彩色照片2张

3、学历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两份。

4、人力资源管理师考生须准备1500 字以上工作总结一篇,3000 字左右工作相关论文一篇 考试程序:

第一.在各省和劳动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代理机构报名

第二.由各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报名条件

第三.审核通过后,交考试费用,缴齐费用后领取准考证

第四.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考场由各省职业鉴定中心组织安排

第五.考试结束后,三个月至四个月内通知考试结果并发放证书(未通过者可以参加补考)人力资源资格考试报名材料

(1)学历证书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

(2)从事本工种连续工龄的单位人事劳动部门的盖章证明;

证明

***同志身份证号码为*****,于**年**月至**年**月在*******公司从事人力资源相关工作,特此证明!

公司盖章(3)免冠近照1寸、2寸蓝底彩色照片各4张。考试时间

全国统考一年两次,分别为每年五月份和十一月份,考试内容分为理论知识和职业道德(考试时间150分钟)、专业技能(考试时间120分钟),考试在一天内完成。

2009年考试时间为:分别为上半年5月17日,下半年11月22日

09年上半年考试时间:5月17日

08:30-10:00(理论知识和职业道德考试)10:30-12:30(专业技能考核)14:00-16:30(综合评审)按2007年修订标准执行(新教材)

下半年的考试是11月22日

考试时间的按排时间:08:30-10:00(职业道德、理论知识考试)10:30-12:30(专业技能考试),综合评审的时间安排根据各省情况自行安排。

一、人力资源师考试内容:人力资源规划;职业生涯设计;岗位描述;人员招聘;员工培训;员工激励;绩效考核;薪酬福利设计与管理;劳动关系管理等相关内容。

二、考核方案

4-3级

职业道德 选择题 125 题卡作答占总分10%

理论知识 100 占总分90%

专业技能 简答、综合分析纸笔作答 100 占总分100%

综合评审 论文撰写口头或书面答辩 100 100%

三、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均采用闭卷考试的方式。理论知识考试与专业能力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报考方式

(1)考前培训:根据个人的现有条件,申报相应等级的指定教材的培训。

(2)鉴定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人员,经过考前培训后,由培训机构负责向劳动部门申报考生资料并组织参加全国统考鉴定。

2.人力资源考试国家 篇二

一、国家考试舞弊的定义、内涵与界定

在国家考试组织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违反考试规定的现象和行为,并由此派生出法制问题、教育问题、道德问题、处罚问题、权利问题等一系列社会问题。而违反考试规定又有违纪 (Discipline) 和作弊 (Cheat) 之分,从词条上分析,违纪是违反了纪律或规则等有约束力的行为;作弊是用欺骗的手法去做违背制度或规定的事情。舞弊 (Fraud) 则是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不当或非法利益的故意行为。显然舞弊不只涵盖了违纪违规和作弊行为特征,更增加了具有产生后果的涵义。

1. 国家考试舞弊的定义。

国家考试舞弊现象繁杂,但对其定义往往只限于具体行为和现象,很难见到相对权威的理论界定和文字表达。考试舞弊行为从时间顺序上涉及考前、考中、考后直至分数公布以前的整个过程;从对象上可分为考生、非考生,个体、群体,等等;从后果上可分为对考试结果无影响、有影响。我们认为,考试舞弊是一种源于主观,显于客观的,采用不当手段以图达到预期目的的行为,它与时间、空间、行为、后果存在关联,但又不仅仅局限于这些方面,为便于对考试舞弊行为界定和处罚,从广义来说,国家考试舞弊可定义为:在国家考试组织与实施过程中,采用不正当手段,影响考试信度和效度的一切行为。

2. 国家考试舞弊的内涵与外延综述。

近年来在国家考试的组织与实施过程中,各类失窃、泄密、顶替、篡改、偷看或传递答案等情况层出不穷,这些现象后面隐藏着的社会背景使国家考试内幕纷繁复杂。与传统考试舞弊相比,市场经济条件加现代科技,极大地丰富了考试舞弊的内涵。其中,既有传统色彩鲜明的夹带、偷窥、传递和窃密、替考等行为,又有现代气息分明的采用高科技手段进行夹带、偷窥、传递和窃密、替考等行为;既有主观故意性的舞弊行为,又有客观无意的违规现象;既有个体封闭式行动,又有团体协作型行为。还可以分为泄密型、麻痹型、窃取型、替换型舞弊等。综上所述,我国国家考试舞弊内涵可以表达为:在市场经济为条件下,为实现某种个人(或集团)目的,运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的影响考试公平公正性的行为。主要表现在:在主观上违背考试目的,影响公平公正;在客观上弄虚作假,获取不当利益;在表象上行为失范违规,破坏考试秩序;在本质上反抗社会约束,个人私欲膨胀。从里及外,考试舞弊践踏社会秩序和法制,妨碍社会正义和公正;破坏政府公信力和社会道德风尚;影响社会成员特别是青少年品性养成和身心健康发展,考试舞弊对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产生的负面影响都是难以估价的[1]。上述几个方面,构成了考试舞弊的外延之所在。

3. 国家考试舞弊的界定。

国家考试中的诸多违反考试规定的现象与行为,分为主观性或客观性的行为,轻度或严重的行为,影响后果或不影响后果的行为,等等。现代考试组织技术尚无法甄别某违规行为是否为主观或客观因素造成的,因此,只能从客观行为上予以判别和处罚。界定舞弊行为,似乎应从三个方面进行,一是违规不影响考试结果的,如考前考生携带违规物品进入考场,不按要求在规定座位上入座,监考者与某被监考生间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等等;二是违规且影响考试结果的,如考生偷窥他人答案或自带的小抄,考生委托他人替考,等等;三是破坏考试过程的,如攻击考试组织管理人员,在考卷绝密阶段传播试题答案,等等。我们不妨把三类行为依次界定为,违纪行为、舞弊行为和违法行为。如国家考试规定不允许将草稿纸带出考场,不允许在规定时间内交卷出场,考生无论有无意识违反了上述规定,其行为即构成违反考试纪律,属考试违规;而利用违纪带入考场的手抄或电子产品并使用,明显对考试结果产生影响,则属于舞弊行为;破坏国家考试正常进行的,则属于违法行为。国家考试具有其严肃性和独特性,因此即使是把在普通考试中进行的作弊行为,施用在国家考试中,后果也会有不同,制裁惩罚也应不同。在此,在界定舞弊行为时,界定清楚违规、舞弊、违法等概念十分重要。

二、国家考试舞弊的现状、成因及趋势

考试舞弊与考试孪生俱来,舞弊的花式同样充斥着人类智慧,历来是统治阶级的眼中钉、肉中刺。当代市场经济加信息化社会是考试舞弊形式发展最多,速度发展最快,后果发展最严重的时代,防止国家考试舞弊已到了维护国家稳定、维护法制社会、维护社会公信力的重要历史阶段。

1. 国家考试舞弊主要现状。

在现代历史条件下,市场经济与高科技在国家考试过程中紧密结合,形成利益错综复杂、形式千变多样的考试舞弊现象已是不争的事实。当前国家考试舞弊呈以下三个新走向,一是舞弊目的从单一走向多元:许多舞弊事实上已经从过去单一地追求成绩向追求利益与金钱发展,逐利的枪手和赚钱的团伙越来越多地与考生形成舞弊的共同主体;二是舞弊形式从传统走向现代:舞弊行为正在从夹带纸条、伺机抄袭、替考等考场内的封闭状况,向考场内外相互配合,甚至跨省市考点间的联结作弊,特别是采用网络、手机、电子词典、针孔摄像机、无线电耳机等高科技设备传输信息的方向发展;三是舞弊人员从个体走向团伙:当前所有大规模作弊,无一不是有计划、有组织、有预谋的团伙作弊行为,他们寻找命题、制卷、运输、保管环节中可能出现漏洞,甚至打通考试组织管理者、雇佣替考解题枪手,无所不为,集团成员中有明确目标和分工。所有这些,给当前考试组织管理构架带来三个不适应,一是对防范的范围不适应,防范对象从考生所在的学校(单位)扩大到社会;二是防范技术不适应,防舞弊技术总落后于舞弊技术,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显得尤其突出;三是处置手段不适应,处理舞弊行为往往仅从道德层面开展,缺乏法律处罚依据,抓获舞弊参与者后,无论政策或法规,尚无有效的惩罚手段,舞弊者尚处无代价或小代价之中。

2. 国家考试舞弊的成因探源。

国家考试舞弊的成因相当复杂,首先,社会原因是舞弊现象盛行的主要原因。当前,就业压力巨大导致人才选拔竞争加剧,致使舞弊冲动频发,加之国家处在社会转型阶段,道德失范的现实与传统人情的世故相融合、诚信的缺失与利益驱动的相融合等,使市场经济负面影响成为舞弊发生的温床。其次,考试法制缺损是舞弊频发的重要原因。到目前为止,处理国家考试舞弊的惟一依据仍停留在有关部门的规章层面,国家关于选考人才的法律几乎还处于空白,舞弊者受处罚成本与舞弊成功收益呈“剪刀差”。最后,高科技利用是舞弊加剧的另一原因。互联网以其覆盖面广、隐蔽性强、传播速度高等优势,事实上已经成为国家考试舞弊的平台,各式各样的高科技设备,使作弊手段越来越高,作弊隐匿性越来越强,而反舞弊技术尚远远落后于舞弊技术,反舞弊在道德层面处于优势,在技术层面却处在劣势。[2]

3. 国家考试舞弊的发展趋势。

从国家考试舞弊现状来看,在相当一段历史时期内,彻底根治国家考试舞弊问题的道路还很漫长,考试舞弊花样将会不断翻新,手段将会更加隐蔽,危害将会日益增大。其发展趋势将体现三个特点:一是产业链已初步形成,团伙化倾向将更加严重。以营利为目的的考试舞弊团伙,有计划、有目的地通过诈骗、窃取、收买等各种手段,攻击考试管理的薄弱环节,组织化、有分工、有避险经验的舞弊产业链已初见端倪。二是高科技设备技术将被更广泛地运用于考试舞弊,考试舞弊产品的翻新速度越来越快。无线传导、电子信息、生物仿真、纳米技术都正在被运用到舞弊产品中来,使查处发现舞弊更加困难。三是舞弊形式从考场(点)内向考场(点)外延伸,舞弊信息已能够实现全国考点共享。舞弊环节成系统化,在系统外部从报名到参加考试有造假、冒名顶替的舞弊风险,在系统内部从命题、制卷、运输、保管、阅卷、登分等更有因人、因设备、因技术、因管理等因素而促成考试舞弊的风险存在。

三、对国家考试防舞弊策略与措施完善的建议

根据以上对国家考试中存在舞弊现象的分析研究,仅用一般意义上的加强考务管理,强化诚信教育,完善监考措施等防范办法,已难以根治国家考试中的舞弊顽症,要从根本上解决或降低考试舞弊现状,必须从改革和创新现有国家考试组织管理体系和操作技术入手,进而建立新的国家考试组织管理体系和操作系统,为此,提出如下建议,供有关部门参考。

1. 明晰考试权利,健全国家考试法规体系。

考试是现代社会甄别人才、资质审定、资源分配的重要手段,为确保考试公平公正,国家必须制定统一的考试法规,对国家考试行使的主体、职权、程序、责任等进行规定,明晰考试权利和处罚,根据国家考试舞弊现状,立法中应该对考试舞弊行为的界定、处罚办法予以明确,特别是对考试舞弊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行为表述、法定量刑等方面进行整体设计,开展国家考试舞弊犯罪化研究,完善国家的法律体系。

2. 改革考试机构,创新国家考试管理系统。

权力是权威性资源的核心基础[3],国家考试权属于国家,国家考试组织机构应该代表政府,考试组织管理应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目前国家考试管理系统应向三个方向迈进,一是成立国家专职考试机构,将各类国家考试整合并归,统一管理;二是各级国家考试组织机构形成由国务院派驻省、省派驻市的垂直管理模式,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三是实行国家考试工作人员资格认证,建立专业化的国家考试管理人员队伍。

3. 利用现代技术,重构国家考试模式。

防考试舞弊问题既是社会道德层面的问题,又是技术方法层面的问题。我们认为,现代科学技术能为考试舞弊推波助澜,更能为消除考试舞弊立下战功。从考试技术层面来分析,当前应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方面循序渐进,从宏观上推进,应积极探索研究标准化考试实验,改一考定终身为多考选人才,科学建立考试海量题库,建立专门考试基地和标准化考场,采用网络考试为主的形式,采用指纹身份认证等办法,杜绝替考和偷窥答案等舞弊现象发生;从中观上实施,应改进现有考试技术,如可充分运用现有电子技术和印刷技术的特别,采用一场一卷多卡,甚至多卷多卡的考试形式,如同一张考卷可印刷若干种不同版本,打乱后发放给考生,考生通过在考卷上粘贴条形码的办法进行识别,进行计算机自动阅卷并给出相应成绩;从微观上操作,应加强高科技对抗手段研究,采取多样有效的电子技术防范措施,如采用电子监控术、屏蔽技术、侦探技术等手段来防范高科技作弊情况的发生。

4. 完善征信系统,建立社会诚信机制。

国家考试采取社会化报名形式,在报名信息纳入国家考试数据库保存的同时,将考生考试信息中的有关条目与考生社会诚信信息联通,分为若干级别,按规定或权限向社会开放,使考生参加国家考试的诚信状况成为携带终身的个人诚信记号,实现社会共享共用,为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的诚信风尚作探索。

5. 开展多样化考试与录取试点,改革人才选拔办法。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入学机会公平、有利于优秀人才选拔的多元录取机制”,改革单纯笔试的考试模式,如加大学业水平测试与综合素质评价在录取中的比重,再如扩大重点高校自主招生比例,对基础学科和国家急需专业参考个人志向、爱好、身心条件等[4],采用推荐、日常考察、社会实践、专业技能加试等多种形式,积极探索综合因素作为选拔人才的基本方法。

摘要:市场经济加现代科技成为国家考试舞弊现状的基本特征, 在制度安排上预防舞弊发生, 在考试模式上堵塞舞弊漏洞, 在操作流程上严防舞弊可能, 成为国家亟待重视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本文从健全国家考试法规体系、创新国家考试管理系统、重构国家考试模式、建立社会诚信机制、改革人才选拔办法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国家考试舞弊,对策,理论,实践

参考文献

[1]汪信砚.社会稳定及其基本特征[J].武汉大学学报 (哲学版) , 1999, (1) :9.

[2]廖平胜.考试学[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 1988.

[3]张耀萍.高考改革中的利益主体分析.中国考试, 2009, (10) :49.

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篇三

(教育部令第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它作弊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它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它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它考生;

(四)其它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它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九)其它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一至三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在职人员及其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碍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第三章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参加其它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

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在其它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被处理人受到停考处理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第二十六条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并及时向招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它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4.人力资源考试国家 篇四

审计“保护伞”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7种情况,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11月29日《人民日报》)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要改革审计管理体制,完善统计体制。”精准识别一个领导干部工作是否突出、发展是否得力、为民是否担当,不仅要看眼前取得了哪些成就、为百姓送上多少实惠,更要立足宏观、横向比较、纵向观察,全面了解其履职作为对地方带来哪些影响、变化。无疑,离任审计就是最好抓手。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这些都是老百姓最关注的领域。原因无他,没有好的生态,生活质量便无法提升,没人希望一眼望去,到处是天上“烟雾缭绕”、地上“琳琅满目”、水中“五彩缤纷”的场景;更不能浪费自然资源,这是永续发展的力量之源,更是子孙后代得以依存的生命之基。一个地方的领导干部与自然资源紧密相联息息相关,是保护、是利用、还是不计后果地滥用,全在发展理念、决策落实之中。

长期以来,粗放式发展早已过多地消耗了自然资源、过度损害了自然环境,这也迫使当下每一丝、每一毫的生态自然资源都变得格外宝贵。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都意识到自然资源的珍贵与稀缺,脑海中都逐步建立起一本“生态资源账”,尤其是资源本就匮乏,或是赖于自然条件发展的地区,不少领导干部更是把自然资源看得比项目、比投资更为重要,主动作为,及时叫停污染项目、拒绝粗放生产模式,尽管一时损失了经济效益,但却赢得人们的信任和爱戴。

反观时下,仍有一些干部并不能把“两山”理论落实到位,尽管也知道生态环保、资源保护的重要性,但偏偏在经济利益和自然利益的权衡上产生纠结、左右摇摆,既怕失了经济效益,又怕寒了民心,最终“两头不讨好”。也有的干部存在侥幸心理,甚至“破罐子破摔”心态,环保、经济都很关键,却比不得政绩重要,为了哪怕一丝半缕的政绩,都愿意给破坏生态资源的“黑心”企业开后门。尽管近年来,各地多次曝光领导干部环境保护不作为、不担当,被约谈、被问责的情形,但依然屡禁不止。

离任审计规定的出台,为自然资源撑起了“保护伞”,补上了约谈、问责之外的制度短板、执法死角,让任何损害生态、资源的行为无所遁形。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领会《规定》出台背后的深意,对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领域的问题抓早抓小抓苗头,离任审计可谓是“最后通牒”,但决不能等到最终“一票否决”才追悔莫及,切实做到严防死守、功在平时。相

关部门更应当加大执法力度,把监察、督察责任尽到位,这样才能更大程度提升离任审计的威慑力,让领导干部“头悬利剑”、谨慎作为、全力担当。当然,我们广大群众既是大自然的保护者,更是违法行为的监督者,要做关注生态、珍爱资源的热心人。

5.人力资源考试国家 篇五

2014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坚

持实事求是

【背景链接】

马克思、恩格斯没有直接用过“实事求是”这个词汇,但他们创立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突出强调的就是实事求是。实事求是,是毛泽东同志用中国成语对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所作的高度概括。坚持实事求是,就是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来研究和解决问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来制定和形成指导实践发展的正确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

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过去我们搞革命所取得的一切胜利,是靠实事求是;现在我们要实现四个现代化,同样要靠实事求是。”实事求是作为党的思想路线,它始终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的精髓和灵魂,即是毛泽东思想的精髓和灵魂,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精髓和灵魂;它始终是中国共产党人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要求,是我们党的基本思想方法、工作方法和领导方法,是党带领人民推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事业不断取得胜利的重要法宝。中国共产党 90多年的历史,什么时候坚持实事求是,党就能够形成符合客观实际、体现发展规律、顺应人民意愿的正确路线方针政策,党和人民事业就能够不断取得胜利;反之,离开了实事求是,党和人民事业就会受到损失甚至严重挫折。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 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对坚持实事求是的重要性作了精辟论述。他说:“在历史上的一些时期,我们曾经犯过错误甚至遇到严重挫折,根本原因就在于当时的指导思想脱离了中国实际。我们党能够依靠自己和人民的力量纠正错误,在挫折中奋起,继续胜利前进,根本原因就在于重新恢复和坚持贯彻了实事求是。”实践反复证明,坚持实事求是,就能兴党兴国;违背实事求是,就会误党误国。

领导干部一定要打牢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这是坚持实事求是的理论基础。道理很清楚,没有科学理论功底,不掌握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就不能透过事物的现象看本质,就不能把握事物的内在联系,就容易陷于盲目性、片面性、被动性,也就很难做到实事求是。

内容来源:中公教育·厦门分校‹xiamen.offcn.com›【中公】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中公教育·厦门分校

第一,领导干部必须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在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上下功夫,牢牢掌握认识世界、认识客观规律的思想武器。要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面临的实际问题,借鉴历史经验和总结新鲜经验,不断增强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创造性。

第二,领导干部一定要加强党性修养,坚持一切以人民利益和党的事业为重,这是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基础。敢不敢坚持实事求是,考验着我们的政治立场,考验着我们的道德品质,始终是领导干部党性纯不纯、强不强的一个重要体现。要做到实事求是,不仅要有正确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还必须有公而忘私和不计个人得失的品格。所以,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加强党性修养,带头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为了人民利益敢于坚持真理、修正错误,自觉为党分忧、为国尽责、为民奉献,以坚强的党性来保证做到实事求是。

第三,领导干部一定要求真务实,大力弘扬我们党优良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讲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这是坚持实事求是的作风保证。坚持求真务实,既要在“求真”上下功夫,更要在“务实”上做文章,尤其要做到讲实情、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讲实情,就是讲事物的本来面貌,讲真话、讲真理。讲真话是一个领导干部真理在身、正义在手和有公心、有正气的重要体现。

第四,领导干部一定要坚持解放思想,开拓进取,这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内在要求。解放思想与实事求是是辩证统一的,就是要求我们的思想认识符合客观实际,冲破落后的传统观念和主观偏见的束缚,改变因循守旧、不接受新事物的精神状态,与时俱进地把我们的事业和各项工作不断推向前进。只有解放思想,才能真正做到实事求是;只有实事求是,才是真正解放思想。

6.人力资源考试国家 篇六

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考试大纲

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告、报名入口、大纲解读、最新考试资讯及海量免费备考资料:http://url.cn/T2myV3

为满足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录用公务员的需要,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将组织实施2013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工作。中央机关及其省级直属机构除特殊职位外,全部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其中12%左右的职位专门用于招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央直属机构市(地)级职位、县(区)级及以下职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10%左右的职位专门用于招录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6年10月15日至1994年10月15日期间出生),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1年10月15日以后出生);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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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报考中央机关的人员,在地(市)直属机关工作的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10月底。

招考职位要求有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应为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以上服务期满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10月底。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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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二、网上报名

本次考试报名主要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可登录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3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以下简称考录专题网站)进行网上报名。也可以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户网站或国家公务员局门户网站上的相关链接登录考录专题网站。

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可在2012年10月15日8:00至24日18:00期间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部门(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得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时,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报考人员请于2012年10月15日至26日期间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2012年10月15日8:00至24日18:00期间,报考申请尚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2012年10月24日18:00至26日18:00期间,报考申请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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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查询报名序号。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请于2012年10月28日8:00后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查询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报名确认和下载打印准考证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和关键字,请务必牢记。

(三)报名确认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需要进行报名确认。报名确认采取网上确认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请于2012年11月2日9:00至7日16:00在所选考区考试机构网站进行网上报名确认及缴费。未按期参加报名确认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网上报名确认时,报考人员应上传本人近期免冠2寸(35×45mm)正面电子证件照片(jpg格式,20KB以下),并按规定网上缴纳有关费用。

农村特困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可按政策申请减免考务费用。这部分人员,不进行网上报名确认,直接与当地考务部门联系办理报名确认和减免费用的手续。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经各省(区、市)负责考务工作的部门审核确认后,办理减免考务费用的手续。

各省(区、市)考试机构的网址和咨询电话将于2012年11月1日以后通过考录专题网站公布。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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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确认成功后,报考人员请于2012年11月19日10:00至24日12:00期间,登录所选考区考试机构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打印中如遇问题,请与当地公务员考试机构联系解决。

三、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一)笔试

1、内容。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有关情况详见《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3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

报考中联部、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商务部、文化部、国家旅游局、国家外国专家局、中央编译局、对外友协、外交学会、中国贸促会等部门日语、法语、俄语、西班牙语、阿拉伯语、德语、朝语(韩语)等7个非通用语职位的人员,还将参加外语水平考试,考试大纲请在相关招录部门网站查询。

报考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特殊专业职位的人员,还将参加专业考试,考试大纲请在考录专题网站,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网站分别查询。

2、时间地点。

公共科目笔试的时间为2012年11月25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下午14:00-16:30申论7个非通用语职位外语水平考试的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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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24日下午14:00-16:00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特殊专业职位专业考试的时间为:

2012年11月24日下午14:00-16:00本次考试在全国各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和个别较大城市设置考场。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缺少证件的报考人员不得参加考试。报考7个非通用语职位的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务必将考点选择为北京。

3、成绩查询。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及最低合格分数线可于2013年1月上旬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查询。7个非通用语职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和银监会、证监会特殊专业职位考试成绩也同时在考录专题网站上公布。

对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职位、基层职位和特殊专业职位,在划定最低合格分数线时将予以政策倾斜。

(二)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

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一局(公务员管理办公室)、国家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司将根据《招考简章》中规定的面试人选的比例,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的人选名单,并在考录专题网站上统一公布。其中,7个非通用语职位按照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与外语水平考试成绩1:1的比例进行合成后排序;银监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特殊专业职位按照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与专业考试成绩1:1的比例进行合成后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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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考职位上通过公共科目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人数达不到计划录用人数与面试人选的比例时,招录机关通过调剂补充人选。调剂职位及调剂相关事宜,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在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公布后,通过考录专题网站面向社会统一公布。

调剂结束后,报考人员可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查询各招录机关的面试公告。面试时,报考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等)原件、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公章)或所在学校盖章的报名推荐表、报名登记表等材料。对于在职的报考人员,开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确有困难的,经招录机关同意,可在体检和考察时提供。大学生村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认定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招录机关有权取消该报考人员参加面试的资格。

部分招录机关会根据职位特点设置专业科目考试,专业科目考试设置情况及相关事项将在考录专题网站及招录机关网站上统一公布。

报考所需的报名推荐表、报名登记表等材料可从考录专题网站下载、打印。

四、体检和考察

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结束后,将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

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非通用语职位和特殊专业职位笔试合成成绩)占50%,面试成绩和专业科目考试成绩共占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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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示

7.试析国家教育考试之高考文化建设 篇七

文化是一种社会现象, 是人们长期从事创造活动形成的产物。同时又是一种历史现象, 是社会历史的积淀物。广义的文化指的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它包括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心理文化三个方面。高考作为一项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基本的教育考试制度, 属于制度文化的范畴, 它具有持久的生命力。作为在长期运行中积淀下来的, 高考群体共同遵循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的总和的高考文化, 其现象不仅是一种教育现象, 也是一种文化现象, 是为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所决定, 又给予其巨大影响和作用的文化现象。

1 高考文化的显著特点

我国的高考其实是一种考试形式, 主要出发点是为国家和社会选拔培养合格的人才。实践证明, 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多地广的发展中国家, 高考是大学选拔人才基本、有效、可靠的主体形式, 有着科学性、公平、公正性与高效率兼具的显著特征。高考的科学性在于满足高校对人才选拔的需要, 能够选拔出具备相当文化知识能力并具有一定学术潜质的人才, 与基础教育保持较好的衔接, 高考在根本上保证了人才选拔的公平性。另外, 由于单独考试招生、免试人学和录取中实施的多种分数照顾等政策措施, 高考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各类特定人群或特殊人才的需要。

1.1 公平、公正性

公平、公正是高考存在的基本理由和首要追求。教育部考试中心原主任戴家干几句话道出了高考制度的真谛:“30年前, 高考在被废止了1 0年之后终于得以恢复, 事实上, 这不是简单地恢复了一个制度, 而是社会公平与公正的重建。”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前提、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 入学机会公平是教育公平的起点和核心环节。为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 一方面要努力缩小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之间的受教育差距, 同时要为发展相对滞后地区的人民提供更多的受教育机会, 并逐步解决相对优质高教资源的合理配置问题。另一方面, 要不断深化高校招生制度的公平性建设, 全面、深人地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 确保公平竞争的考试环境、公正选拔的录取机制, 在高考命题、试卷制送、考风考纪、评卷、录取等各个环节上严格落实公平性的要求。

1.2 科学性

科学是高考内在本质的价值追求, 是高考作为教育活动的属性的反映。科学性要求高考科目设置、考试内容、形式和手段既要符合人才选拔规律、教育规律, 又要符合相关学科体系科学、严整的要求, 架设起大学与中学教学之间的“桥”, 把握好考查基础知识与考查能力、联系理论与关注生产生活和社会发展实际之间的“度”, 确保试题规范、高质量, 杜绝科学性、技术性错误。

1.3 高效性

高效率是高考客观存在的重要价值追求, 是其作为大规模社会活动的必然选择。目前我国考生达到千万数量、招生高校多达2000所、普通高校招生计划超过600万, 效率是高考所不得不看重的。效率不仅意味着控制成本、加快节奏, 还蕴涵着提高组织实施、运行管理的水平, 关系到考试、评卷和高校招生录取等基本任务的完成, 关系到高考公平性的实现。

2 高考文化建设的价值取向

长期以来, 高考是媒体和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社会一般的认识和心理是高考制度最为公平合理, 分数是选拔培养人才的主要标志, 这种认识虽有其很大的合理性, 但同样存在许多问题。首先是对多元化人才的选拔培养不利, 人才肯定是多元化的, 而多元化人才的选拔需要多元的方式来实施, 目前我国高考中实行的高端多元就是具体的体现。其次是人们对多元化选拔的公平合理的质疑, 认为多元的选拔会影响高考的公平。因此, 舆论观点与杜会的一般认识和心理都亟需一种新型的积极的高考文化的引领。

2.1 创新求实

创新高考文化是时代发展和高考制度完善的迫切呼唤, 是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是教育机构和教育工作者的重要责任。创新高考文化要首先着力于培育积极、发展的高考文化价值取向。在继续坚持高考公平、科学、高效等特点价值取向的基础上, 在当前的时代条件下要更加突出对创新、人本、诚信的价值追求。

2.2 以生为本

以人为本是高考文化价值必须大力弘扬的基本因素。和谐社会, 以人为本。在高考中, 就是要以学生为本、以考生为本, 在师生关系中, 更加重视生的主体地位。从学生的立场出发, 尊重成长成才规律, 有利于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2.3 诚实守信

诚信作为高考价值追求的重要因素,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 诚信教育逐渐成为终身教育的一项任务, 信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服务体系建设任务更重。高考诚信教育和诚信电子记录不只是具体工作, 不仅属于教育范畴, 更是对培育新人、建设社会诚信体系具有积极意义。

创新、人本、诚信, 是对高考文化制度价值取向的进一步提炼和明确, 它们和公平、科学、高效一道构成了改革高考制度、创新高考文化的核心价值。

3 创建培育积极的高考文化

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程度的提高, 高等学校进一步走到社会的中心, 对社会生活的影响进一步扩大。高校所肩负的引领社会文化的责任更重, 辐射功能更强。它们在创新高考文化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不仅要通过先进观念来引领, 更要通过现实作为来引导。

探索多样化选拔录取机制, 大力选拔培养优秀创新人才是高校义不容辞的光荣职责。高校担负着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要任务, 必须充分认识选拔培养大批优秀创新人才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积极探索实践选拔和培养优秀创新人才的途径和方法。进一步深化自主选拔录取改革, 在人才选拔标准、考核理念、内容、方式和手段等方面进行更加深人、全面、自觉的探索。

积极探索将先进的高考文化引领素质教育的发展。我们必须注重全面考查学生能力, 尤其强调对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考查, 贯彻新课程理念, 在充分体现选拔性功能的同时, 在推动素质教育中发挥高考“指挥棒”的导向作用, 其实指挥棒并不可怕, 关键的是它指向哪里。不断改革当中的高考形式和试题, 努力将基础教育引向素质教育的轨道上。

4 结束语

我们真诚地希望真正的高考文化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的新时代公民为主要目标;以更好地为考生服务, 建设以人为本、和谐考试文化的氛围为基调;以加大改革力度, 使选拔标准合理化为努力方向, 最终实现考生、学校和社会多方共赢的局面, 为我国的创新人才培养奠定坚实的基础和平台。

摘要:本文论述了国家教育考试之一的高考文化建设的特点、价值取向, 以及如何培育积极的高考文化等内容, 以期为国家教育考试文化建设提供一定的参考借鉴。

关键词:国家教育考试,高考文化,建设

参考文献

[1]郑朝卿.高考文化建设和高考人文精神.[J]中国考试, 2007 (7) .

[2]冯涛.创新国家教育考试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J]当代广西, 2008 (12) .

[3]王夏州.积极应对新形势, 不断强化国家教育考试管理.[J]中国考试, 2005 (4) .

8.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解读 篇八

《教育与职业》:为什么要修订18号令?

杨志刚:2004年颁布的“办法”,对于保障国家教育考试秩序,规范考试违规处理,打击考试舞弊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近年来考试管理和组织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办法”的规定已难于完全适应实践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修订工作主要是:

1.适应国家教育考试自身发展变化的需要。近年来,高校自主选拔录取试点中的学校考核成为与高考关联的新的考试形式。此外,高校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招生中的术科考试,参加人数越来越多。这些考试是高考的有机组成部分,关系考生成绩及最终录取,其公平公正性越发受到社会的重视。防范和处理在此类考试中发生的作弊行为,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但“办法”对此类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缺乏明确的规定,有必要在“办法”中对国家教育考试的概念和相关规定作出修改。

2.打击利用通讯工具作弊、有组织作弊等行为的需要。目前考试安全面临的形势越来越严峻,尤其是利用高科技手段实施的有组织作弊,成为突出问题。为此,需要“办法”有针对性地在考试作弊的认定与处理上增加相应的规定,以适应查处和打击此类作弊行为。

3.加大对严重考试作弊行为惩戒力度的需要。对考试作弊只设置取消当次考试成绩的处理已不适应考试管理的需要。实践中,本专科、研究生招生有关工作文件中已增加停考一年的规定,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等也设置了停考的规定。对于严重作弊的考生给予停考,增大其违法代价,是教育考试管理的迫切需要,亟需修订“办法”的相关规定。

4.有利于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的需要。实践中考生因对考试作弊的处理不服、提出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案件时有发生。“办法”相关的救济规定不够具体、明晰,是引发争议的原因之一。因此,需要完善有关救济程序,增加听证环节,以有利于保障考生合法权益。

5.加强考试管理有关制度建设的需要。一是根据考试组织与管理实践的进展,需要明确视频监控录像的证据效力。近年来标准化考点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视频监控已成为加强考场管理的重要手段。但是,视频监控录像的证据效力在“办法”中尚未明确,需要加以规定。二是“办法”规定的考生诚信档案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还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考生诚信档案系统及要求,需要进一步健全考试诚信制度,整合和完善各种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使之发挥更大的作用。

《教育与职业》:本次修订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杨志刚:修订工作的主要思路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国家教育考试公平、公正和健康发展;有利于规范考试管理、解决当前国家教育考试中的突出问题;有利于国家教育考试的制度性建设;有利于全面维护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等。

严厉打击考试违规行为是当前维护国家教育考试严肃性和权威性的重要举措,“办法”的修订要为新形势下从严治考、依法治考提供有效依据。同时,要进一步规范违规处理程序,在保留对如何认定和处理考生违规行为的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听证程序的安排,增强对考生合法权益的保障。

考虑到此次修订以解决“办法”在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因此,按照规章修订的相关要求,采取了条款修订的方式,对需要修订的条款及其内容逐一作出修订,形成《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以教育部令第33号的形式发布。同时,根据该决定的内容对“办法”的条款修改后形成新18号令,重新发布。这样,有利于保持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教育与职业》: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杨志刚:本次修改涉及“办法”十五条内容,共做了三十处修改。其中主要的修改内容有:

1.进一步明确国家教育考试的概念。将原第二条对国家教育考试所做的定义,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这一表述,可以将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统一考试、高校自主选拔录取中的学校考核等相关考试涵盖在内,进一步增强了国家教育考试概念的适用性和准确性。

2.进一步细化考试作弊的认定规则。将原第六条的相关款项内容做了调整,以提高对考试作弊行为的涵盖性和针对性。其中将原第(四)项:“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修改为“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凡有携带设备的行为即构成作弊,以增加对利用高科技作弊行为的打击力度。

将原第七条第(二)项:“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修改为“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以解决由于使用通讯工具作弊,出现答案雷同已经不限于同一考场的问题。具体如何认定答案雷同,由考试机构作出具体的程序性规定。

3.完善对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描述。将原第八条第(三)项:“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修改为“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增加了“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出现的个别考生通过篡改他人注册信息,侵害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时,增加了“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违法情形。

4.将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术科考试以及高校等方面组织的单独考试中出现的作弊行为,纳入处理范围。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其中,增加了考试的“各阶段”成绩无效的规定。增加这一表述后,可以将艺术、体育考试和高校自主选拔录取中的学校考试等作为高考的一个阶段,在这些考试中作弊的考生,其统一高考成绩亦无效。

5.对严重考试作弊行为给予停考处理,加大对考试作弊行为的惩处力度。在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增加了对严重作弊考生给予停考处理的规定。

为加大对有关在职人员参与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的处理,在第十七条专门增加一款:“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6.完善考试管理与组织程序。在第十九条增加一款,规定:“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明确了视频录像在认定考试作弊中的证据作用。在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后增加两款,“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进一步细化了有关考试违规作弊的处理要求。

7.增加考生权利救济程序。对作弊考生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加强有关程序设计,保证有关考生陈述、申辩和得到救济的权利。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对给予停考处理的考生,允许其通过听证程序进一步申辩说明。

8.进一步规范考生诚信档案制度。将第三十条修改为:“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此外,还对“办法”有关条款的具体内容和表述等,进行了适当修订、调整。

《教育与职业》:教育部为确保新18号令落实,采取了哪些措施?

杨志刚:主要措施是进一步加强宣传、培训和教育。一是向社会广泛宣传教育部有关修改决定及新18号令的相关内容,做好解读工作,努力使全社会清楚、让每名考生尽知有关新的考试规则、要求、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应后果,营造“诚信考试光荣、违纪作弊可耻”的良好社会环境。二是在教育系统组织召开新18号令的专题培训会,向所有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人宣讲新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并通过他们对本地区市、县及各考点的所有参加考试工作人员、全体监考教师等进行逐级培训。三是对考生和学生加强诚信考试教育。各地招生考试机构要结合新18号令,修改完善诚信考试承诺书有关内容,组织所有高考考生及各类国家教育考试考生签订;各地教育部门要以多种方式向在校学生开展新18号令、诚信考试及案例警示教育。

链接

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节选)

为进一步保障考试安全,维护考试秩序,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中违规行为的处理,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人员的合法权益,教育部决定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二、将第六条第一段修改为:“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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