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

2024-07-14

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共8篇)

1.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 篇一

刑事司法视野中的检察委员会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业务决策机构,是我国独具特色的一种检察制度。设立检察委员会制度的目的,在于用民主集中制的方式确保案件质量和正确行使检察权,它的存在确有其科学、合理的一方面,也确实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健全,司法制度的改革正朝“公正与效率平衡”迈进,公民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在司法实践中的弊端逐渐凸显出来,其合理性越来越受到质疑,因此,对检察委员会制度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反思是十分必要。

一、现行检察委员会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议事范围不明确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但对于“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的内涵及外延还没有统一的法律界定,导致讨论案件的范围上缺少具体的操作标准。在一个事项、一个案件是否“重大”,是否应该由检委会讨论决定时,主观色彩相对比较浓厚,这样有可能造成个别办案人员和主管检察长在分散责任的心理支配下,往往将不属于检委会讨论的案件提交检委会讨论,这既增加了检委会负担,又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1]也使得错案责任无从追究,对检察委员会的权威也是一种损害。同时,重大案件提请的随意性也直接影响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另外,《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条同时规定:“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这一规定,即违反了国家机关之间权限划分的宪法定位,又违反了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宪法原则。

(二)检察委员会委员选任机制缺乏合理性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第2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由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以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实践中逐步形成了惯例,各级党组成员是当然的检察委员会委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多为检察委员会委员。[2]这种政治待遇、行政式的选任条件,极大地影响了检察委员会职能的发挥。尤其基层检察机关党组成员的人选大部分都是从党政机关调任和部队转业干部安置,他们大多缺乏专业的法律素养,《检察官法》中规定的学历及通过司法考试等检察官任免条件也似乎仅适用于普通检察官的任免,对他们来说一经行政任命,即可获得相应的检察官等级,并以党组成员的身份成为当然的检委会委员。在检察委员会讨论解决重大、复杂的案件过程中,多半委员听完承办人汇报后,例行公事,人云亦云,有的甚至凭感觉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实在与设立检察委员会的最终目的相悖。[3]检委会委员选任的行政化所带来的弊端由此可见一斑。此外法律未对检委委员的任职期限作任何限制性规定,致使检委委员法律知识结构老化,在讨论案件时更多是凭感性认识和经验发表意见,不能从法理上进行论证,难以做到论证透彻,决策科学,从而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造成检委会委员整体专业水平下降。这种“终身制”的任职模式还不利于素质较高的年轻的检察人员进入检察委员会,容易使检委委员缺乏责任感、使命感,不思进取,导致检委会流于形式,发挥不了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机关内部权力决策机构的实际作用。[4]

(三)检察委员会会议事程序缺乏规范化

1.两大职能行使严重失衡。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是检察委员会的两项基本职能,但实际上多数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的检委会在履行其职能时只讨论重大案件,而讨论重大问题的职能则基本是空白。

2.检察委员会会议事缺乏透明度,难以实行监督。目前检察委员会实行相对封闭的议事方式,检察委员会在运行过程中唯一的形式就是“会”,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几乎没有任何调查取证的过程,在讨论过程中,检察委员会多数是被动地听承办人对案件的汇报或对极个别重大问题的汇报,这也是大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了解案情的唯一途径。讨论时除了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案件汇报人、记录人员以外,其他人是不准进入会议室的,多数检察干部对检委会如何讨论案件不知情,检察机关内部对检委会工作难以实施有效监督,而且外部监督也不充分。[5]

3.检察委员会委员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根据《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第17条的规定,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有错误的,由检察委员会集体承担责任。由于没有相应的责任定位,这种集体承担责任的方式往往以“责任分散,难以追究”等为由以致无人承担责任,[6]致使检委会的职责虚化。

二、检察委员会存废之争

由于检察委员会制度存在的缺陷,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关于它的存废就成了倍受人们关注的热门话题,主要观点有三种:一是保留论。主张仍保留现有的检委会制度,其实纯粹的保留论者毕竟是少数,这种论者大都来自司法实务部门,根植于对中国国情的冷静分析和判断,持的是较为保守的务实态度。他们认为:检察委员会是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设立的法定专门机构,在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中,具有其他任何机构不能替代的职能作用。二是废除论。主张取消现有的检委会制度,此制度违背了现代法治所包含的一些基本的司法原则,与主诉检察官相对独立地承办案件责任相冲突,不能充分体现“公平与效率”的基本价值,应当予以立即取消。持这种论点的人大都来自学术界。三是过渡说。主张在现有的基础上改革检委会制度,待条件成熟时,取消检委会制度。从司法改革的长远目标来看,取消检察委员会应该是利大于弊,也是司法发展的趋势,但就目前而言,客观条件还不完全具备,一蹴而就地取消这一制度并不现实。因此,在赞成取消检察委员会制度的前提下,主张采取一种比较现实可行的改革策略。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三、对我国检察委员会制度的设想

(一)现行体制下改革检委会的初步设想

1.明确议事范围,加强业务指导作用。检察委员会议事范围可以分为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两个方面。从实践操作看,检察委员会讨论重大案件多,重大业务事项少,存在重个案研究、轻工作指导,以及决议案件的范围过宽等情况。因此,改革检察委员会的工作重点,是将检察委员会的工作重点由目前的讨论案件转移到研究决定有关业务方面的重大问题上来,着重改变目前忽视涉及检察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方面研讨的情况,加强对检察工作有宏观指导作用和检察工作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重大问题的讨论决定职能。[7]

2.规范检察委员会委员的选任制度。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机关业务决策和业务指导的重要机构,应当通过其业务能力表现出它在业务问题上所具有的最高权威,这就要求检委会委员是检察业务方面的专家,对委员的专业化要求应当更加严格,检委会委员应当从具有较高法律专业水平和丰富检察工作实践经验的检察人员中优先考虑任用,改变重资历、重级别的行政化、待遇化倾向。明确检委会委员的准入标准,可以尝试在明确了检委会委员素质要求的前提下,对一定比例的检委会委员采取公开竞选的选拔方式,凡是符合规定的检察员,在考试、答辩、考核后择优选聘,以充实检委会委员队伍。即使在检委会委员名额已满的情况下,也可以选拔部分经验丰富的检察员列席检委会会议,发表意见并作为决策参考。[8]

3.完善议事规则,规范工作程序。检委会的决策地位决定了其活动应遵循科学的步骤和程序,使检委会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议事规则和程序,并严格遵照执行。

(1)提请程序。承办部门的负责人对需要提请检委会研究的案件或事项,填写申请表,附案件审查报告,或填写研究事项的主题及处理意见,送检委会办公室,由检委会办公室专职委员对进行预先研究,专职委员对案件或事项进行全面审查,对疑难复杂、争议较大、具有一定影响的案件或重大问题,可以听取汇报,与有关专家一起共同依法进行科学论证,提出带有规律性的司法、立法建议,再提出是否提请检委会研究的建议,报请检察长决定。[9]检察长决定召开检委会研究的案件或事项,应在检委会召开前三天送交检委会成员。

(2)讨论程序。案件承办人的汇报应依据结案报告进行,说明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依据。检委会专职委员发表研究意见,对案件的承办人在事实认定、证据的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的汇报是否全面准确提出意见,并做出补充说明,并提供必要的相关法律政策资料。然后,检委会成员进行讨论,分别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容易产生不同意见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制定规章制度等有关问题,由专职委员可以提出,引进辩论机制,以提高检委会议事质量,进一步完善检委会工作。

(3)决策程序。先由检委会委员分别对研究的事项或案件提出决定性意见后,检察长再做最后决定。检委会结束后,检委会记录人员将记录交与会委员分别审阅。检委会委员对记录中结论性意见进行审阅,并签署姓名。

(4)监督程序。检委会办事机构专职委员对会议决定的落实和执行情况负责进行检查督办,并向检察长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提出了科技强检的发展思路,随着电子检务工程的推进,待检察工作实现的信息化时,要发挥现代科技在检察委员会决策中的作用,将多媒体示证系统、同步录音录像等科技手段引入检察委员会工作,利用网络平台和信息技术进一步规范检察委员会的议事程序。在全国逐步实现检委会办事机构通过局域网完成传输议案材料、审核把关、会议记录、纪要发文、存档及检察委员会决定的督办落实等项工作,委员通过电脑审阅议案、签署意见,管理人员通过音频脉冲系统同步录音录像,记录会议情况,[10]使检委会议事程序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4.强化责任机制。在决议责任上,要防止人人负责却又无人负责的现象,强化责任机制。检委会讨论案件时,主办案件的检察官或办案人应对案件事实的真实性、证据的确实性和充分性负责,检委会对案件所做的定性和处理决定负责。检委会成员亦都应对各自发表的案件定性和处理决定意见负责。主诉检察官或办案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负责的依据是案件审查报告,检委会和检委会委员对定性和处理决定的依据应当是检委会记录。检委会专职委员承担着会前阅卷审查的职责,因此其具有对所研究案件的承办人在事实认定、证据的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是否全面准确提出意见的责任。检察委员会记录的准确性由检察委员会办公室记录人员负责,保证每一委员发表的意见和观点,逐一祥记准确,并在检察委员会结束后,请与会委员进行审核并签名,以此增加其执法的责任感和公正感。法律责任的追究应按照有关错案追究规定进行。

(二)逐步废除检察委员会制度

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改革现行的检察院内部管理体制,其核心是逐步实现检察官的独立,建立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只有检察官独立,才能有效贯彻司法责任制度,使检察官的职权与责任同一,增强其责任感,提高追求公正的主动性,同时,避免了层层把关,既可以减少不公正因素的参与,也可大大提高诉讼效率。因此,逐步废除检委会制度是检察

机关深化司法改革的必然所在。

注释:

[1]胡莲芳“:我国基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改革初探”,《行政与法》2004年第5期。

[2]李贵成:“基层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职能简论”《人,民检察》,2006年3(下)第6期。

[3]黄芳:《论我国检察委员会制度的存与废》,苏州大学,2008年硕士论文,载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4]参见李雪锋:“改进和完善检察委员会制度”,《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年增刊。

[5]孙谦:《中国检察制度论纲》,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18页。

[6]参见孙谦:《中国检察制度论纲》,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19页。

[7]孙谦:《中国检察制度论纲》,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16页。

[8]朱海燕:“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改革设想”,《人民检察》,2005年第4期(上)。

[9]高雪梅:“对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思考”,《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10期(下)。

[10]谢晓歌:《检察委员会制度的特点及其改革发展思考》,2008年第8期。

2.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 篇二

一、何谓儿童责任侵犯

在心理学中, 责任心被界定为能够自觉地把分内应该完成的各项事务要做到更好的心理状况, 用以描述一个人的责任感、可靠性、持久性、成就倾向方面的人格维度。社会心理学对责任扩散现象给予了恰当解释:责任扩散是指个体在群体活动中责任意识降低, 被评价的焦虑减弱, 因而行为的动力也相应下降, 即随着群体中人数的增多, 在群体中采取行动的个人责任就减少了。这一现象表现在儿童教育中, 就是本该由儿童承担的、儿童也有兴趣和能力承担的责任, 却由成人越俎代庖式地承担了, 我们将这种现象称作儿童责任侵犯。

在将子女看成是“私有财产”的我国, 侵犯儿童责任的现象屡见不鲜。成人将儿童始终看成是生活不能自理的对象, 吃饭要父母喂, 衣服要父母穿, 玩具要父母收拾, 床铺要父母铺, 甚至考试不合格要家长帮助找关系……在这个社会多变、价值多元的时代, 成人可以找到各种理由来侵犯儿童的责任, 如社会不安全因素多、社会太复杂等。但无论以何种名义, 儿童责任受到了侵犯是一个无可争议的事实。这已成为儿童责任心教育和人格养成的最大障碍, 应当引起各级各类教育工作者的重视。

二、儿童责任侵犯现象出现原因的社会学分析

1.“社会化理论”与缺乏对儿童可塑性的认识

个体由婴儿到成人, 经历了一个由生物性的“自然人”转化为社会性的“社会人”的过程, 个体学会了适应社会环境、参与社会生活、履行社会角色, 这个过程也就是社会学范畴中的个体社会化过程。[1]建立在生活依赖基础上的社会化进程, 往往使成人忽视了儿童可塑性的存在, 无形中剥夺了儿童的责任。现代精神科学和心理学将人的可塑性分为经验期待可塑性与经验依赖可塑性, 经验期待可塑性是在长期进化过程中形成的, 具有物种的特异性和种内个体之间的一致性;经验依赖可塑性则是个体在特殊经验和特殊环境下形成的, 个体之间有较大的差异。[2]人的经验依赖可塑性无法在发育中预先形成, 个体必须在与环境的相互作用中获取经验、解决问题, 不断提高应对环境的能力, 完成由“自然人”成长为“社会人”的过程。由于我们对儿童的可塑性、变化性的忽视, 所以往往在教育中对儿童过度保护。这隔断了儿童与环境作用的通道, 阻碍了儿童的社会化进程, 剥夺了儿童承担责任的机会。

2.“符号互动理论”与对儿童的过度保护

符号互动理论是研究人们面对面的交往与作用以及引起或改变这些活动与过程的主观反映, 解释人们用什么方式去定义、理解与处理他们所处的情境, 强调个人的主观理解, 由于它关注理解过程中符号的作用, 故称之为“符号互动理论”。儿童与社会的互动过程实际上也就是儿童与他人运用符号进行互动的过程, 他人通过一些符号 (语言、行为) 来表达自己对儿童的期望和目标, 同时也通过理解儿童的符号来了解儿童, 与其进行互动;儿童则通过定义、理解他人的符号, 运用自己的符号与他人进行互动, 完成社会与儿童的互动过程。这是个体实现社会化的途径,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受到了成人对儿童进行保护的种种理由与借口的阻碍。对儿童进行保护是每个家长、教师甚至每个社会公民的责任, 但是这种保护要适度, 只要儿童的身体和心理安全没有受到威胁, 就应该让他们自己与社会互动, 并且承担应有的责任。许多人认为现在社会环境太复杂, 儿童无法独立应付如此复杂多变的环境, 因此需要成人代替儿童承担许多责任, 即使是当儿童对做某件事、承担某种责任很感兴趣时, 成人也会由于溺爱或出于安全的考虑而加以制止。

责任侵犯是因为我们对儿童的过度保护, 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儿童社会化的进程。家长的过度保护会影响孩子健康人格的形成和发展, 如此培养出来的孩子独立性差, 在青少年期甚至儿童期, 就会表现出倔强、任性、自立意识、依赖性强、适应新环境能力差、社会责任感弱、情绪波动性大、易走极端等。[3]

3.“功能理论”与对儿童的完美主义期待

功能论的分析方法现在广泛地用于西方的社会研究, 美国社会学家默顿认为功能是“有助于既定系统的适应或调整的可观察的结果”, 提出了“显性功能” (即有助于系统的调整和适应的客观后果, 是参与者所预料、认可的) 和“隐性功能” (即参与者没有预料、认可的) 的概念。家庭、学校以及整个社会对儿童的教育主要是执行儿童社会化的功能, 用默顿的功能概念来分析, 其“显性功能”是对儿童的教育达到了其预料和认可的社会化目标;其“隐性功能”也就是教育中出现了事先所没有预料、认可的结果, 也就是儿童未完成社会化或偏离了正常社会化的轨道。家长和监护人的“完美主义期待”表现为在儿童身上寄予自己未能实现的愿望, 不惜将自己节衣缩食省下来的钱财投入到儿童的教育中来, 在传统观念影响下, 加之当下社会对个人利益的尊重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价值”的判断拉大了人与人的差距, 使得他们无视儿童的兴趣与需要, 要求儿童一定要按照成年人的要求行事, 成为高素质、高科技的人才, 进而获得丰厚的物质奖励和较高的社会地位。家长愿意代替儿童承担除了学习、考试以外的全部责任, 包括自我服务的责任、生活自理的责任, 甚至道德责任全部由家长越俎代庖。

三、如何将责任心还给儿童

责任心, 是个体在社会生活中, 对自身的社会角色所应承担的责任的认知, 以及由此产生的情感体验和相应行为。[4]现在很多人抱怨孩子的责任意识淡薄, 权利意识强烈, 只知索取不知回报。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他们本来有机会参与社会生活, 可是每一次机会都被成人以各种关心的名义剥夺了, 因此儿童在一次次机会剥夺中降低了心理成熟水平和社会化水平。从这一意义上讲, 我们必须把责任心还给儿童。

1. 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成才观———相信儿童

儿童需要成人的保护, 但是保护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不须保护。培养儿童责任感及实施责任教育, 我们首先必须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成才观。教育不仅仅在于传授知识, 还在于使儿童善良和幸福, “为此教育必须帮助儿童获得有助于其自我实现和共同繁荣的技能、态度和倾向”。[5]所以, 对儿童责任心的培养, 促使儿童学会控制自我、对自己负责、对别人负责, 与知识的传授同样重要。[6]儿童天生就有贡献、行动和服务的本能, 他们具有巨大的潜能, 但是当这种自然的倾向没有得到有效利用时, 它们就会慢慢减弱。[7]所以, 要培养儿童的责任心, 我们应该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教育观, 相信儿童, 形成培养儿童责任心的意识。

2. 给予儿童承担责任的机会———历练责任心

责任心可以激发人的潜能。培养儿童的责任心, 就是要给他承担责任的机会。一个正常的、健全的人身体里有着巨大的创造潜能, 但是常常会在重大责任“降临”时才能发挥出来。责任感是在承担责任的活动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只有通过参与各种活动, 儿童才能切实体验到自己为他人服务的能力, 认识到他人需要自己, 在战胜困难中历练责任心。只有儿童认识到了什么是责任, 认真履行所肩负的责任, 责任感才能在这个过程中逐步形成并获得发展, 儿童责任感的形成与发展是一个知、情、意、行协调发展, 共同提高的过程。

3. 培养儿童的社会认知与道德情绪———内化责任行为

责任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建立在自我动机和自我导向基础上的主动的道德行为, 而不是外部监督与奖惩的结果。道德情绪和社会认知在责任行为的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与个体环境的相互影响下, 帮助儿童认识到责任行为的重要性, 并进一步做出行为决策, 决定是否按照自己的道德推理、信念和意向来计划行为。当前学校塑造儿童责任行为的主要是监督与外部控制, 这种模式无法将儿童的责任行为内化, 难以在脱离监督与外部惩罚后持续发展。为此, 责任行为的培养不应仅仅局限于儿童的具体责任行为, 更重要的是要培养与责任相关的社会认知和道德情绪, 如公平与移情方面的训练、亲社会思维训练与内疚训练等, 让儿童了解责任行为来自彼此的社会认知和社会道德。而且, 认知和情绪的训练还可以使儿童的积极行为更加巩固, 由外而内的强化儿童的行为定向策略, 也有助于激发亲社会行为的社会认知和情绪发展。[8]

4. 家庭、幼儿园、社会三位一体培养儿童的责任心

教育是家庭、学校、社会教育组成的共同体, 三者相互补充, 任何一方教育的失败都会造成整体教育的失调。在培养儿童责任感的过程中, 家长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是起点, 情感是突破口, 知行统一是根本方法, 榜样示范是基本原则。因此, 家长要积极营造民主型的家庭教育氛围, 将儿童作为独立个体, 尊重儿童的权利与地位;让儿童主动承担家务劳动, 设立明确的劳动任务和质量考查标准;让儿童承担部分家庭责任, 给予其参与家庭事务管理和决策的机会, 并允许发表意见, 从而提高儿童对家庭责任的认知和承担家庭责任的自觉性。

教师要充分发挥有关教育因素的作用, 利用课程中的有关内容培养儿童的责任心, 这些课程能使儿童正确认识个人与社会的依存关系和利益关系, 明确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使其潜移默化地接受教育的影响;加强儿童在活动中的参与性和协作性, 培养学生的责任心, 通过角色扮演和游戏等方式培养儿童的集体责任感;鼓励儿童参与某些幼儿园、班级的工作, 引导儿童的社会性朝向适应社会的需求与选择, 成为适应社会需要的、具有强烈集体责任感和义务感的社会成员。

参考文献

[1]孙兴春.社会学视野中的现代家庭教育[J].当代青年研究, 1999 (6) .

[2]韩太真, 吴馥梅.学习与记忆的神经生物学[M].北京:北京医科大学中国协和医科大学联合出版社, 1983.

[3]孙建雷.过度保护影响孩子自主发展[J].农家参谋, 2007 (7) .

[4]金芳, 杨丽珠.儿童责任心研究述评[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 (3) .

[5]燕良轼, 王小凤, 卞军凤.儿童教育中的责任侵犯与儿童责任心的培养[J].学前教育研究, 2013 (1) .

[6]张萌.儿童责任意识淡薄的归因与建议[J].基础教育, 2008 (1) .

[7]John Dewey.Moral Principles in Education[M].Carbondale:Southern Illinois Universitu Press, 1909.

3.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恢复性司法 篇三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价值;本土化;和谐社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妥善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其中,很重要的是如何看待和处理犯罪问题。犯罪是社会矛盾和冲突最激烈、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公正、妥善地处理犯罪案件,是化解社會矛盾、解决社会纠纷的重要方面。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视野下,我们要重新审视对犯罪的态度。和谐社会应当是以人为本、宽容和睦、协调有序的社会,对于犯罪不仅要打击,更重要的是预防、教育。宽容地对待犯罪,是和谐社会刑事政策的必然选择。

一、恢复性司法对于我国的积极意义

当前,世界各国都面临着司法系统超负荷运转及监狱羁押人数过多的问题,犯罪案件及犯罪人数猛增的事实使得司法机关公平有效的处理案件的工作效率有所下降。在我国,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又处在社会转型的变革时期,因此,犯罪率居高不下,司法系统超负荷运转,监狱羁押人数爆满。司法机关不但工作压力大,案件持久不能结案还将被害人陷入诉累状态,被监禁者也在遭受封闭的监狱环境带给他们的烦恼,改造结果往往不能令人满意。

针对这一现状,各国都在寻找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我国为了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200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这一一元化的简易程序虽然使刑事案件有所分流,简化了诉讼程序,提高了办案效率,但是在审判实践中也存在很多问题,使得这一简易程序不能很好的达到原来所料想的目的。其一是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比例比较低,“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实践中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理解存在分歧,检察院提请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一般为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就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更为缩小了,对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综合全案情况,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或者罪行较轻的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基本上被排除出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其二是审判人员主动适用简易程序的意识不强。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公诉人不出庭,独任审判员必须在庭前全面掌握案件事实和证据,庭上自己宣读、举证;有的是怕担责任,不愿一个人独任审判,而是希望普通程序合议庭共同商量,共同负责;有的是担心手头案件多,裁判文书又要自己打印,20天审限结不了案;有的是由于对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理解不够不透,担心把握不准等。

实现了冲突解决成本与效益的统一。从法经济学的观点来看,通过调解达成合意是纠纷解决方式中成本低、受益高的选择。刑事案件一旦进入公诉程序就要经过公、检、法司法机关的层层工序,不但处理成本高,而且也会增加当事人的心理负担;不仅矛盾得不到解决反而会导致双方冲突升级,积怨益深。而恢复性司法以最短的时间完成对矛盾纠纷的处理,降低了纠纷解决的成本,减轻了人民群众的负担,同时也节省了公检法的办案成本,给我们提供了一条避免法治运作成本的不断增长及正义被不断地迟延的进路,实现了冲突解决成本与效益的统一。

实现了冲突解决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对于一些可能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轻微刑事案件,一旦提起诉讼,会在当事一人之间产生永久的裂痕。而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调处这些轻伤案件,双方当事人不伤和气,能避免纠纷解决后而产生新的更深层次的矛盾和不安定因素,从而实现冲突解决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和谐社会视野下恢复性司法的功能分析

恢复性司法的和谐价值:

我国历来有着浓厚的“和文化”气息,儒家思想强调“和为贵”,讲究国家统一、协和万邦,用伦理道德维系和谐。它是我国道德规范的精髓,也渗透到了我国古代法的实行当中。映射在法的领域内,和谐意味着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意味着妥善解决冲突矛盾、意味着平衡各方的利益,促进各方面和谐。

在传统的刑事司法程序中,是由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代表国家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而受害人在这一程序中的参与是有限的,其对于案件的实际处理结果亦无实质性的影响。而恢复性司法则不同,其重在解决受到犯罪侵害的主体都有谁?以何种手段解决犯罪所引起的问题更为有利?如何更好的弥补损失?显然,恢复性司法重在重新塑造一个和谐的社会。恢复性司法广泛的吸收多元主体参与解决问题,在适用过程中要求加害人、被害人及双方家庭成员,以及社区成员参与其中,使双方当事人通过面对面的交谈进行沟通,协商后提出一个解决问题的方案,为被害人提供了一定的精神安慰和必要的经济补偿,同时给予了加害人一个自我悔过,弥补过错的机会,化解了受害主体对加害人的成见,可以帮助其重新走向社会,融入社区。这种多元化的解决问题的方式满足了多方利益主体的诉求,在最大程度上平衡了各方的利益关系,促进了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恢复性司法——促进社会和谐的一种范式

按照和谐社会的要求,构建中国恢复性司法的运作模式时,可以在被害人犯罪人调解计划的基础上,扩大参与者的范围,保证恢复价值的真正实现和冲突的真正解决。在制度构建过程中,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探讨。

第一,重罪案件是否可以进行调解?人们一般认为,适用调解的案件是未成年人犯罪和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轻微犯罪,对于抢劫、强奸等重大犯罪,不能适用调解计划。笔者认为,在大部分有确定被害人的犯罪案件中,都可以适用恢复性司法,只不过在程序和责任形式上有所区别。恢复性司法对被害人地位的提升、对被害人损害的赔偿、以和平的方式解决冲突、尽可能地恢复人际关系,这些价值目标并不会因为犯罪的严重程度的不同而变化。因此,重大犯罪仍然具有适用调解计划的空间。

第二,调解计划中应当包括哪些责任形式?一般而言,由于调解计划目标在于重建社会的和谐状态,因此道歉与赔偿应当成为主要责任形式。具体来说,赔偿应当包括金钱和服务两种形式,金钱方式的赔偿应当成为主要形式,它可以适用于所有进行调解的犯罪行为。而服务方式的赔偿更应强调其针对性和选择性,例如,如果犯罪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存持续性的关系,如纠纷发生在熟人之间、房东与租客之间、雇主与雇员之间,那么,服务方式的赔偿可以帮助当事人永久性地解决刑事纠纷,而不会破坏他们之间的人际关系。如果犯罪人已经向被害人支付了赔偿或同意支付赔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给予行为人一定的奖励,如放弃起诉轻微犯罪行为、判处罪犯缓刑、缩短其监禁刑期等等。

4.张东荪知识社会学视野中的真理观 篇四

张东荪知识社会学视野中的真理观

20世纪40年代,张东荪对原有的`真理相应说、配合说、效用说进行了分析,在知识社会学的影响下提出了自己的真理观.他认为,真理不仅有对不对、合不合、成不成之义,更重要的是要有不得不信之感及对文化的满足.由此他既反对真理问题上的绝对主义,又反对真理问题上的相对主义,同时把真理理解为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

作 者:马秋丽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威海分校,马克思主义教学部,山东,威海,264209 刊 名:东岳论丛  PKU CSSCI英文刊名:DONG YUE TRIBUNE 年,卷(期): 26(5) 分类号:B26 关键词:张东荪   真理观   不得不信之感   文化满足  

5.现代民主治理视野中的和谐社会 篇五

径,在这里我仅从现代民主治理的角度谈谈对和谐社会的几点认识。和谐社会是一个理想的社会。使社会变得更加和谐,这本来就是人类所追求的基本价值。政通人和、和衷共济、和睦相处、和谐有序、尚同一义、博爱互助等等,既是我国古人追求的“大同世界”,也是西方人向往的“理想国”。马克思主义所追求的共产主义社会则是人类迄今最理想的和谐社会:按照马克思的设想,在共产主义社会,阶级差别、城乡差别、工农差别完全消灭,私有制和社会分工带来的不平等和社会冲突不复存在,人性得以完全解放,人们的创造力获得充分释放。可见,使社会更加和谐,一直就是人们孜孜不断地追求的东西,是人类的理想目标。

和谐社会是一个多元的社会。多元社会事实上是利益多样化的社会,它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也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在市场经济逻辑的作用下,社会利益分配或迟或早会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个人之间出现分化,不同的利益群体开始逐渐形成,它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往往是不可避免的。不同的利益群体一经形成,它们不仅有经济上的要求,而且必然会产生出相应的政治要求和其他社会要求。它们需要有合法的正常渠道来表达其利益要求,并要求国家的政治决策充分体现其利益需要。因此,一方面,政府和社会应当为不同的利益群体提供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使得处于不同利益群体中的个人有机会申诉其愿望和要求;另一方面,政府必须协调各种利益矛盾,使人与人、群体与群体之间和睦相处。

和谐社会是一个合作和宽容的社会。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条件下,社会的和谐是各种利益群体和各种思想观点同时并存,在社会生活中承担不同的角色,发挥各自不可替代的作用。这是一种相互融洽的关系,是古人所追求的“和而不同”。因此,和谐社会需要一种宽容的氛围和精神,要容忍各种不同利益关系的存在,尊重别人所做出的不同选择,特别要保护少数群体和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要建立一个和谐社会,尤其要倡导宽容、谦让、奉献的社会公共道德,营造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社会氛围以及和睦相处的人际环境。从这个意义上说,和谐社会不仅是一个宽容的社会,也是一个团结的社会、互助的社会、合作的社会。

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和善治的社会。善治即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和管理活动。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最佳关系。建设一个和谐社会,必须协调好各种社会关系,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和谐社会当然需要人人友爱、家庭融洽、邻里团结、社区敦睦,但是,如果公民与政府处于互不信任、互不合作,甚至相互对立的状态,纵使人际环境再好,也不可能有真正的社会和谐。因此,一个和谐的社会,应当是一个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一个公民与政府良好合作的社会,一个政治参与和政治透明程度较高的社会。简而言之,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民主的社会、善治的社会。

和谐社会是一个秩序和法治的社会。社会生活的和谐,必须有稳定安宁的社会政治环境和有条不紊的社会生活秩序。一个动荡不定、秩序混乱的社会决不能使人们安居乐业、和睦共处。和谐社会需要权威和秩序,它要求,无论社会发生何种变化,始终有一个核心的政治权威,它有能力驾驭错综复杂的政治局面;它还要求,无论社会变化如何之大,社会生活依然遵循着基本的秩序。当然,在现代的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条件下,社会生活的井然有序不能再建立在“传统的稳定”之上,而是建立在“现代的稳定”之上。传统的稳定是一种静态的稳定,其主要特点是把稳定理解为现状的静止不动,并通过抑制的手段维持现存的秩序。与此不同,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现代的稳定则是一种动态的稳定,其主要特点是把稳定理解为过程中的平衡,并通过持续不断的调整来维持新的平衡。维持社会生活秩序的基本工具就是法律和制度,没有对法律规范的充分尊重就没有井然有序的社会生活,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和谐社会是一个法治的社会。

和谐社会是一个公平的社会。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基础,是各种政治和经济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古今中外的大量事例表明,严重的社会不公,明显的两极分化,势必导致社会成员、社会群体和社会阶级之间剧烈的利益矛盾,直至暴力冲突。一旦社会的尖锐利益冲突演化成剧烈的政治冲突,社会和谐就随之失去了制度的保障。因此,社会公平是社会和谐的基石。社会公平就是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它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这样的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衡量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尺度,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深厚基础。

和谐社会是一个诚信的社会。社会和谐的深层基础在于全社会之间拥有一种普遍的认同,人与人之间有一种相互信任的纽带。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冲突、人与人之间的不睦,说到底是因为缺乏相互信任。古希腊圣哲亚里士多德

说,人是天性合群的动物,唯其如此才能组成社会。人类之所以能合群,是因为能够相互信任。人类若没有足够的相互信任,那么人与人之间就失去了相互联系的基本纽带,社会就不能正常运行。正因为信任对于社会的存在与发展具有根本性的意义,所以自古以来没有一个民族,没有一个国家,没有一种宗教,没有一种文化,不把它当作核心价值和基本规范。用我们古人的话来说就是,“民无信不立”、“国无信不立”。同样的道理也完全适用于和谐社会的建构:没有诚信,就没有相互的合作,就没有社会的团结,就不能形成普遍的认同,也就没有社会的和谐。

和谐社会是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一直是中国古人心目中的社会理想。古人在****多年前就提出的“天人合一”问题,或人类与自然的关系问题,用现在流行的术语来说,就是“可持续发展”问题。

中国古代著名的哲学家老子和庄子都明确主张“天与人一也”,“天与人不相胜”,“治人事天,莫若啬”,认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天人合一”是中国古代哲学的最高境界,所谓“天人合一”,就是充分尊重自然,平等地对待人与自然,使人与自然达到高度和谐,协调发展。和谐社会要求人类的经济发展不能超越资源与能源、生态与环境的承载能力。社会经济的增长既要考虑当前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不要以牺牲后代人的利益为代价来满足当代人的利益。进而言之,和谐社会所要求的可持续发展,既是经济增长与生态环境的统筹,以及人口、资源、环境、生态的平衡,也是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的协调。

6.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 篇六

加快社会管理创新不仅能够更好地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加快依法治国战略的落实。在行政法的视野下进行社会管理创新,能够让创新有法可依,能够提升社会的整体管理水平,也能够走出一条符合当代中国基本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管理道路。在行政法视野下进行社会管理创新也是深化经济、政治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动行政民主化,发展新行政法制的必然要求。

一、在行政组织法律制度转变的条件下实现社会管理主体的创新

虽然我们一直提倡要向“有限政府”进行转变,但是目前我国的社会管理的主体还是单一的,因此丰富管理的主体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前提。

(一)建立法治的有限政府,让社会有更多的自由空间去发展。政府要在法治的背景下来进行各项社会管理工作,要逐步的将政府的权利进行下放。要让权利与社会,要为公共自治提供相应的条件。政府对于它的所属事业单位要把具体管理转变为定规划、定政策、定标准和定检查。

(二)完善社会组织的法律制度,让社会组织更加规范地去发展。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不仅能够保障社会组织在正常稳定的社会秩序中进行活动,维护了社会的团结与稳定。还可以使得社会组织按照法律法规来保障自身的权益,更好地来协调组织之间、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因此,我们要完善社会组织的法律制度,通过这样的形式来让社会组织在法治健全、政策支持、群众认同的环境中自由健康且更加规范地去发展。由此也能增强社会的管理能力,促进社会的管理创新。

(三)加大对公民的法治宣传,找到一条适合所有群众参与的.社会管理形式。社会管理离不开公民的支持,因此我们也要加强群众参与的主要的制度建设。首先我们要建立和完善立法与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要直接听取群众的意见,要使得社会管理的相关决策更加地民主化、公开化和透明化。其次我们要通过其他各种渠道向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来提出意见和看法,要随时测评政府的相关活动。建立和完善公民相关的法律制度,让社会管理更加地高效。

二、关注民生问题,从源头上来解决社会矛盾

目前市场经济体系己经逐步建立,但是随之而来的是,我国的利益分配的格局有了很严重的分化。一些弱势群体他们缺少脱贫致富的有效的机会,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受到了威胁。如果我们不能来关注民生问题,不能解决社会矛盾,那么社会将会变的更加地动荡,社会管理也将是纸上谈兵。因此,我们要创新收入分配机制,进行合理的分配,减少贫富差距。要增加就业机会,鼓励自主创业。要进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创新,加快减少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人民安居乐业。另外我们也要在“以人为本”的基础知识来更新社会管理理念,要将社会管理纳入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轨道。

三、行政管理与其他管理手段相结合,转换传统管理模式

社会管理方而的问题复杂多样,单凭行政管理是很难达到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的。因此,我们要综合的使用多种管理手段,要追求管理形式的多样化。新型的社会管理是参与型的社会管理,它要求不同群体都参与到社会管理中来。要求我们改变传统的、单一的社会管理模式,采用行政、经济、政治、法律、政策、道德、科学技术等多种手段来进行社会管理。我们在管理中要多利用服务型的手段,不能采取强硬的管理手段,要平等、公平、温柔的对待管理对象。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采用多媒体网络等手段来建立信息化的社会管理模式。不断的更新和完善网络业务管理政策,用法律的手段来保障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四、完善社会管理的法律体系

社会管理创新需要法律的支持,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也是有法可依。但是就目前来说,我国的社会管理的法律体系还不是很健全,这就阻碍着社会管理的创新。因此,我们要先建立健全民生领域的立法,要依法来保证人民生存和平等的权利。其次我们要建立专门的社会组织管理方面的法律,保证社会组织行动的可能性。最后,行政机关是社会管理的重要主体,他们权利行使的好坏直接影响着社会管理的好坏。因此,我们要规范行政权,要建立完备的行政程序法。以此来规范行政机关的工作,来促进社会管理的创新。

五、完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的各种矛盾和纠纷都显得更加地突出。这些纠纷阻碍了社会管理的创新,因此,我们要在三个层而上完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第一层而,设置专门的委员会制度,第二层而,建立以行政机关作为纠纷解决主体的司法性制度,第三层次,诉讼。这样我们才能从根本上来解决纠纷,促进社会良好管理。

总之,行政法视野下的社会管理创新要求我们依法保障、依法建立相关的机制和制度。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的实现社会管理创新,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大众。

7.社会语言学视野中的英语网络语言 篇七

在二十世纪末期, 最为显赫的发明当属因特网技术, 因特网技术的诞生对整个世界的形态与结构形成了巨大的影响, 颠覆了人与人之间传统的沟通与交流方式, 进而对整个人类社会的生活与社交方式造成了天翻地覆的变革。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开始, 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从传统的交流方式向互联网交流转变, 这是因为, 在过去, 即便面对面的交流可以使人们更加直观、清晰、快速地了解到对方的反映、情绪、以及内心活动, 但是, 碍于地域与距离等原因, 也使得许多人之间的沟通与交流被日益疏远, 而因特网的出现恰恰解决了这个问题, 通过因特网交流, 可以瞬间将原本遥远的空间与地域差距彻底打破, 使得人们可以利用键盘、麦克风、摄像头等科技产品实现近乎零距离的沟通。与此同时, 这种新颖的交流方式也使得语言的发展出现了巨大的转折, 在使用这些新颖的信息交流工具时, 为了尽可能地与互联网的特征相适应, 人们不得不开拓、发明、创新了一大批新颖的词汇、词语与表达方式。

1 网络语言下的英语变体特征

要想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流, 要求人们不但能够快速而准确地通过互联网设备来传递所要表达的信息, 同时, 人们还亟需利用互联网迅速地从广袤无垠、源源不断的互联网信息中搜索到自己想要使用的信息, 而互联网语言则是人们利用互联网技术及相关设备, 在迅速发展且不断变化的互联网环境中展开人与人交流的产物, 是对语言不断进行改造、转变、革新的产物。因此, 在上述前提下, 网络英语也开始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以及人们的使用用途而出现了大量的变体形式, 以适应快速变化且蕴含海量信息的互联网环境。

1.1 英语网络语言的词汇特征

1.1.1 英语字母与各种数形成的混用新词

为了在互联网交流过程中能够快速的使用键盘输入, 且基于某些谐音, 人们开始对一些数字赋予了新的组合, 并使其出现了新的含义。除此之外, 在互联网交流过程中, 为了使交流过程更加顺畅, 提升语言交流的速度, 在输入部分单词与字母时, 一些在通常情况下不会被认可的词汇组成方式也在互联网这个特殊的环境下形成了新的词语, 拥有了新的生命力, 并很容易在该环境中被迅速传播开来。这种通过数字来表示某个字母或单词发音的方式, 从而使人们在交流过程中只需要输入相应数字便能够涵盖相关词汇意义的表达方式, 如今已成为英语网络语言的一个重要变体特征。

倘若说对旧词进行转义与生造新词通常与互联网中的某些事件、某些事物息息相关的话, 那么, 数字与英语字母混合而形成的英语变体词汇的出现则更加的直接与单纯。这些词只要同传统交流语言中经常使用的某些词汇拥有较为相似的读音, 且其英语变体形式更加方便人们的使用、记忆与理解, 那么通过受众极其广泛的互联网交际圈展开传播, 便能够在极短的时间内成为某种特定的网络语言变体风格。

举个例子来说, 在表达我给你买了一本书时, 正常表述应当为: I buy a book for you. 而在当下流行的网络英语中, 这句话通常被书写为, I buy a book 4 U. 再如, 一些在网络交际中使用范围极广的词汇:88 (bye bye) , 3Q (thank you) , 表面看来, 这种表述十分滑稽, 几乎无法被印象中严谨的欧美人所使用, 而随着时代的进步与人们对信息交流速度的要求显著提升, 这种通过字母与数字谐音来代替原本字母或单词, 从而使语言输入速度显著提升的方式已得到广泛的使用。

1.1.2 频繁出现的缩略词

来自英国的语言学家Frank先生提出了‘英语最小构造原则’ (The Principle of Least Construction) 即尽可能地使用简便的方式来简化英语的构造过程, 他认为人们在通过互联网使用语言展开交流的过程中, 往往会寄希望于使用最为经济、简便的方式来传播出更为广泛且丰富的信息内容, 从而使进行语言交流的人们能够节省时间, 同时, 时接收信息的人能够更为快速、容易地对信息进行理解和消化。这是因为, 互联网交流与现实社会的交流有着极为迥异的差别, 互联网交流往往会受到打字速度、网络速度、时间等条件的影响与局限。所以, 出于尽可能地节省资源, 人们将大多数词语进行了缩略, 进而使得人们能够更为简便、快速地通过键盘传达出相应的思想。而随着时间的推移, 上述词汇便逐渐在这种特殊的网络环境下成为一些约定俗称的英语变体形态, 这些缩略的词汇主要来自于一些得到大多数互联网用户所认可的词语, 例如, 传真英语、电讯英语中的缩略符号, 缩略词等等, 在长期的语言传播过程中, 这些词语逐渐拥有了固定的含义与引申意义, 并开始被更为广泛的用户群体所接受。

缩略词变体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1) 首写字母缩写, 举个例子来说, BBC, (British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 英国广播公司, AD, (advertisement) 广告, FBI (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 联邦调查局等等, 还有一些缩略词, 不是通过单词首写字母构成, 而是通过一些谐音字母或单词构成, 如:OICU (Oh I See You) 我看到你了, F2F (Face to face) 面对面, C2C (consumer to consumer) 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网上交易, B2B (Business to business)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商务对口业务等等。 (2) 词语缩略, 这是一种将某些单词的后半部分进行省略, 而保留该单词的含义的缩略方式, 诸如:info (information) 信息, uni (university) 大学, int (international) 国际性组织等等。另外一种缩略方式, 则是结合了英语单词的发音特征, 将单词中某些发元音的字母或者是不发音的字母进行缩略的方式。举个例子来说:pls (please) 请, tho (though) 尽管, sud (suddenly) 突然等等。最后一种缩略方式则是, 使用某些发音相同或相近的字母, 来替换某些词素或单词的方式, 诸如:CU (see you) 看到你, XLNT (excellent) 优秀的。值得注意的是, 对于某些含义或引申意义较为广泛, 不够固定的词语, 不能随意地按照上述方式进行套用和乱用, 否则将会导致接受者对语义理解含糊不清, 模棱两可。

1.1.3 旧词新义的应用

在互联网环境当中, 人们往往会出于方便使用, 快速输入, 或是为了适应当前的网络环境, 而将原本意义不同的词语进行引申使用, 例如, window一词原指窗户, 在互联网环境中, 则通常被用来形容窗口, 小窗, 等, firewall原本指的是防火设备, 防火装置, 补丁等, 如今, 该词经常被人们用于表示各种软件的防火墙程序 (网络安全防范程序) 。

1.2 英语网络语言的语法特征

1.2.1 省略号、感叹号、问号等标点符号的大量运用

在当前的互联网环境下, 人与人之间无法面对面的交流, 尤其是在没有摄像头等可视化辅助设备时, 或者当进行交流的双方不希望让对方看到自己的面貌时, 便会大量采用标点符号, 来丰富其语言的表现形式, 从而使双方之间的聊天更加生动形象, 例如, 在表示很惊讶, 很震惊的时候, 通常会连续使用若干个感叹号, 而在表示无可奈何, 哭笑不得等情绪时, 则往往会打出一连串的省略号, 而在表示催促对方回答某些问题, 或是希望尽快得到对方回复时, 经常会使用若干个问号。

1.2.2 简单的句子结构

同样是出于加快文字输入速度, 加快信息传播速率, 提升双方的沟通效率等目的, 因此, 在当前的网络英语中, 人们往往会尽可能地简化其所使用的句子结构, 减少使用复合句、从句、被动句、倒装句等句式的频率, 同时, 为了方便表达, 并使对方能够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理解其所要表达的信息, 因此, 人们还会简化句子中的成分, 使用较为简单的句型。

1.2.3 小写首字母

在网络英语中, 出于输入的方便, 人们常常会不再按照书面书写的格式, 保持每句话首写字母大写, 而是采用更为直观, 更为便捷的输入方法, 例如:hello my brother!what is your name?等等。

1.2.4 省略句型的广泛使用

与上述几种语法特征的形成原因相同, 为了简化其输入流程, 提升双方的沟通效率, 人们在互联网使用英语交流时, 还会大量地采用省略句型, 例如, 书面语:Do you like it?在网络英语中, 经常会干脆用like?来代替, 书面语:Have you get my gift?会被写成:get my gift?书面语:Will you leave?会被写成:Leave?当然, 并非所有句子都可以按照这样的方式进行省略, 否则将导致对方无法准确地理解其所要表达的含义, 造成沟通障碍。

2 从社会语言学视角分析英语网络语言形成的原因

语言本身是人与人之间展开交流的工具, 是人们进行交流的信息载体, 而在构成语言的各个因素当中, 旧词的逐渐消亡, 新词的不断形成, 都是在人与人交流的过程中形成的。随着网络信息社会的发展, 人类使用英语进行交流的环境经历了天翻地覆的变化, 从过去较为严谨, 注重语言形式、表达方式, 转变为追求迅速、效率、幽默风趣与简单方便, 由此便产生了大量的社会化的新式英语。这些英语与传统的方言截然不同, 它们主要, 甚至仅仅存在于互联网这个特殊而广袤的环境当中, 能够有效地满足互联网对信息传播的要求, 符合其快速、便捷、简单、高效的初衷, 从而使得人们能够通过这些新式的英语在短时间内大量地传播信息。

英语的不断变迁与人类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 在当前的网络环境背景下, 对英语的大量革新, 烘托出人们对传统模式进行创造与改变的心理状态, 从而使这一信息的载体与传播工具以更加灵活、新颖、便捷的方式呈现在日新月异的互联网环境中。因此, 在这样一个飞速发展的环境内, 部分英语词汇与形态的转变是必然的, 只有不断地进行革新与创造, 才能满足交际环境的需求, 进而在互联网交流环境中发挥巨大的作用。

3 结论

在不断革新的互联网环境中, 随着越来越多人的参与, 势必会有更多的网络英语被创造出来, 并成为新的使用潮流, 尽管这些网络英语的书写格式与使用方式恐怕难以被应用至纸质平台、电视平台等传统的信息传播平台中, 但是, 它们仍将作为人类新兴思潮的主力军, 不断推动着人类语言文明的发展。

摘要: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 互联网的日益普及, 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通过互联网进行沟通, 这也使得网络英语如雨后春笋一般大量产生, 对传统的语言交流方式进行了大规模地改变与革新。该文通过对当前网络语言环境中英语的变体特征展开详细地分析, 从社会语言学的角度, 对英语网络语言的形成原因进行探讨。

关键词:英语网络语言,互联网,沟通,网络环境

参考文献

[1]张志文.英语网络语言中的变体形式研究[J].天津大学学报, 2011 (6) .

[2]刘丰华.不同语言环境下的语言形式对比分析[J].上海外国语大学期刊, 2010 (9) .

[3]马国涛.从社会语言学角度看英语网络语言变体现象[J].山东社会期刊, 2010 (8) .

8.司法中的社会科学判断 篇八

司法裁判过程可以简约为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个阶段。在裁判过程中,法律人需要法律逻辑推理,也需要社会科学判断。法律人在裁判过程中所进行的社会科学判断,主要是围绕事实问题展开。在事实认定阶段,社会科学主要通过转化成为证据来认定事实。作为证据的社会科学,有的是个案或定性方法得出的结论,有的是定量方法得出的结论。但如果证据规则不发达,社会科学只能作为证明材料成为法官心证的来源,就会增加裁判的不确定性。相比之下,法教义学是从法律(规范、体系、秩序)出发去分析判断整个事实过程,并将案件日常社会事实转变为法律事实,更关心的是与法律适用相关的法律事实,而不太关心案件社会事实。

引入社会科学的立法事实,主要考虑案件的法律影响和社会影响,借助立法事实所形成的法律(裁判规则)就具有国家治理的意义。中国虽然没有遵循先例原则,但属于政策实施型司法程序和科层型权力组织体制,越是上级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其判决可能具有的政策意义就越大,更需要社会科学判断来确保其影响的可预测性。

在法律适用阶段,法官在审理有潜在影响的案件时,遵循先做后果判断再找法条解释的过程。社会科学的引入,有助于提高法官对后果预测的准确程度。对后果进行社会科学判断,有助于减少裁判的恣意性。总体而言,法律说理和社会科学理由同时存在,会增强裁判的说服力。在司法中进行社会科学判断,将会减少法律与社会之间的隔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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