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买卖合同书

2024-06-27

木材买卖合同书(精选11篇)

1.木材买卖合同书 篇一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由于施工需要,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 就木材采购达成协议如下,并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项下所有权利义务不得转让:

第一条 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厂家、数量、单价及金额:

1、表中数量为双方结算的基本依据, 甲方可根据现场实际需要,依据工程进度提前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按实际需要对合同约定数量进行调整,乙方应予执行。但数量的调整幅度不得大于合同约定总数的 %(建议不超过合同约定数额的10%),超过合同总数10%的数量变更,双方必须签订补充合同。

2、表中单价均为到交货地点的落地价,包括必要的货价、运输费、装卸费(除货到现场的卸车费由甲方承担外)、包装保护费、检疫费、税金以及修复缺陷所需要的全部费用,未列明的,甲方认为已包括在单价内。

3、合同期内,单价不作调整。

第二条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1、木材实际尺寸误差不得超过合同约定尺寸的-5%。

2、其他约定: 。

第三条 交货方式、地点、时间:

1、乙方送货到甲方施工现场指定地点,具体地址为 。

2、甲方指定收货人为 。

3、交货时间: 。

第四条 数量、质量验收:

1、货到现场甲方在现场验收,如不合格,甲方可要求乙方退货或按约定数量结算。

2、具体验收方法为: 。

第五条 结算与支付:

1、本合同有/无预付款,预付款金额为 万元(如无预付款此处划斜杠),预付款金额不超过合同暂定金额的30%。

2、货到现场验收合格,按以下第 种方式结算:

(1)每月末25日前进行结算。

(2)供应数量每达到 m3时结算一次。

(3)货到验收合格后结算。

3、结算后乙方提供国家规定税务发票,甲方按结算金额 %付款,付款方式为

4、另总金额 %的余款待供货结束 个月后付清。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如乙方提供的产品尺寸误差超过合同约定误差,甲方可按实际尺寸结算。如因其他质量不合格给甲方造成了相关损失,均由乙方予以赔偿。

2、甲方需用木材时应提前两天向乙方提报书面计划,乙方应确保供应,不能按时送达现场的,乙方承担20xx元/次的赔偿金。

3、乙方必须保证所提供的发票真实,如因提供发票不真实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如甲方未能按时结算货款,乙方可以停止供货,但必须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甲方。

5、如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比例按时支付已结算的货款,乙方可向甲方要求支付未按时支付货款的违约金,甲方每延期一天付款,应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部分的 (万分之一为上限)作为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额的 %(5%为上限)。

第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约定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甲方法人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向 法院提起诉讼。(选择有利于我方的管辖法院)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 份,乙方 份,甲方 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

甲方(章) 乙方:(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 (或)合同范本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木材买卖合同【推荐】】

2.木材买卖合同书 篇二

关键词:买卖合同,风险负担,法律价值

买卖合同的风险, 是指在买卖合同成立后, 履行完毕之前, 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而发生了灭失的损失, 该损失由谁负担的问题。通常认为该损失属于价金损失, 即若由卖方承担标的物之风险, 则卖方无价金请求权;若由买方承担标的物之风险, 则买方需要履行价金给付义务。由于损失的发生具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属性, 使得损失的承担问题直接关涉到当事人的合同利益及财产安全, 意味着损失要么由自己全部承担, 要么由对方全部承担, 对当事人意义重大, 这就需要立法者作出价值判断, 从而确定风险的移转时间, 确定损失的分配规则和相应的民事责任等诸多问题。

一、影响风险负担的价值因素

(一) 安全与效率对风险负担立法的影响

民商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有静态和动态之分, 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流转的交易安全问题是现代合同法予以关注的焦点之一。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虽以合同利益为目的, 但任何合同的订立均附着对交易安全因素的考量, 通过预期对交易安全和风险的评估, 决定合同的订立与否, 若合同风险大于利益, 多数情况下, 当事人会选择放弃合同的订立;反之, 则会增加合同订立的机会。因此, 风险负担的规则制定, 将影响买卖合同的订立, 最终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

在经济分析法学家眼中, 法律是为经济发展服务的, 效率是法追求的目标, 以财产流转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合同法尤其如此。立法者要通过合理分配买卖合同的风险规则, 引导民事主体建立起“物尽其用”、“合理控制风险”的履行合同的准则, 以实现物的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但不可否认的是, 安全与效率之间的博弈, 体现着立法者对不同法价值的判断与取舍, 如“所有权主义”的立法例, 认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风险依附于所有权, 所有权移转时, 风险便随之移转。因买卖合同的目的是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 所以, 对于买受人来讲, 在所有权获得之前不承担风险, 是财产安全的保障。该立法例在一定时期盛行, 如《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规定:“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 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 价金尚未交付, 买卖即告成立, 而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依法由卖方转移至买方。”第1138条第二款规定:“自该物应交付之日起, 即使尚未现实交付, 债权人即成为所有人, 并负担该物件受损的风险, 但如交付人迟延交付, 物件受损的风险由交付人负担。”可见, 法国立法表明的态度是:只要买卖双方就所有权移转的意思表示一致, 即使尚未交付, 也可以因“意思主义”而发生所有权的变动, 并同时发生风险的移转。这对于以移转所有权为根本目的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来说, 无疑是最为安全的方式。

但社会经济的发展, 交易形式的多样化, 法学理论的成熟都增加了人们对“所有权主义”立法例的拷问, 如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区分问题, 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出现, 所有权移转时间的不确定性等。因此,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 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 进入交易市场的商品大大增加, 人们在平等的市场竞争中, 不仅要求交易安全, 更要求交易迅捷、便利和富有效率, 主体对合同法价值追求的重心不再是安全, 而成了效率。如何减少合同纠纷降低成本, 实现快捷有效的交易, 成为更多国家以“效率”为优先考量的价值, 制定了“交付主义”的立法例。

交付主义, 是所有权的归属状态在所不问, 标的物风险依附于“交付”行为, 只要发生标的物的交付, 风险便随之转移于买受人。如《德国民法典》第446条第一款规定:“自交付买卖标的物之时, 意外灭失或意外毁损的风险责任转移与买受人……”如在分期付款而所有权保留之状态下, 只要发生了标的物的交付, 风险就转移于买受人, 对于买受人来讲, 在未获得所有权的情况下却要负担风险, 这是一种对自己极为不利的合同地位, 因此会促使买受人尽快完成付款义务或成就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从而保证双方合同目的的有效实现, 进而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而且, 占有人在占有标的物的期间, 更具备保护该项财产免受风险损失的条件, 因此占有人更便于控制风险的发生, 这与法律经济学的理论相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 无论所有权主义还是交付主义的立法例其实都在尽量兼顾效率与安全的价值, 只是选择的侧重点不同而已。

(二) 公平与正义对风险负担立法的影响

公平与正义是法的终极追求目标, 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规则也必须体现出法的公平与正义。作为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各有着自己的合同目的, 但当风险出现时, 作为均无过错的双方, 到底由谁承担损失, 是一个需要法律衡量评估的现实问题。

采纳“所有权主义”的立法例认为“无利益, 便无风险”, 所以风险应和所有权相对应, 这才是法之公平所在, 但他却忽略了一个问题, 即在所有权保留或在所有权先于交付完成时, 标的物的实际控制者与所有人是一种分离的状态, 即使发生风险, 实际控制人因不会受有损失, 而有可能放任风险的发生, 这会增加所有人的风险系数, 此时公平与正义很难得到有效回应。

采纳“交付主义”, 则能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其主要理由在于, 假如没有协议或其他相反的控制情况, 风险责任应由能够最好地掌管货物的当事人承担。”即使所有权基于约定被保留 (如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常出现出卖人在获得全部款项前, 保留标的物所有权之情况) , 或所有权先于交付完成 (如不动产买卖一般先完成过户登记, 后进行房屋交接) , 也均由实际控制人承担风险, 风险发生时, 实际控制人会尽力救助, 以减少自己的损失, 而不会“袖手旁观”, 在保证物的价值最大化的同时, 对于双方的合同利益也实现最大化, 这才是法的公平、正义之所在。

二、对我国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的商榷

按照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交付是动产移转所有权的标志。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多数的交易行为, 都是通过现实交付完成的, 如直接交付、代办托运、送货到门、上门提货、邮寄等方式, 此时, 买卖合同的交付行为明显, 时间明确, 以此判断风险的移转时间也较为简单。但在观念交付情况下, 交付行为的隐蔽性, 使得风险移转的时间较难判定。

(一) 实际交付

在直接交付情况下, 交付时间明确易定, 只要标的物被买受人直接占有、实际控制, 风险就发生转移。动产随交付行为的完成而发生风险移转, 并无异议。但在房屋买卖过程中, 是否以“交付”作为风险移转的标志呢?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对此给予了肯定, 即交付前由卖方承担, 交付后由买方承担。但笔者认为, 这种一刀切的做法不否符合我国现实状况。我国的实际情况是, 房屋是家庭财产的重要组成, 在传统的交易习惯中, 只要完成了房屋的合同订立、完成房屋的交付和价金的支付, 就完成了房屋的买卖, 尤其是在农村房屋买卖更是如此, 认为只要实际控制房屋的占有, 其财产就是安全的, 而对于《物权法》规定的“登记生效”的规定要么不了解, 要么不在意;还有些情况下是为了规避契税, 双方约定先行交付使用, 以后再登记过户。若适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只要交付就发生风险移转, 则对买受方责任过苛。因风险的发生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 立法采“交付主义”的用意是希望让实际控制人能规避风险或减少损失的发生, 但事实上是风险多指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 是当事人完全不可预见的, 也无法规避的, 或许买方能做的就是尽量减少损失的发生, 而减损义务又是不真正义务, 具有不可诉性, 立法不能为了防止买受方不承担减损义务, 而要求卖方承担房屋毁损的所有不利后果, 笔者认为在不动产买卖合同中, 风险是否随着“交付”移转的规定是值得商榷的。是否可以考虑对不动产交易的风险负担采“所有权主义”, 即风险附着于所有权人, 在未移转所有权而现实交付时, 对因在买方控制期间因未尽力减损的责任, 由买方承担, 对于其他风险损失, 由卖方承担。

对于动产的交付, 若采用代办托运, 则只要卖方办理完托运手续, 即视为交付, 在托运期间发生风险, 风险损失由买受人承担。若采用送货到门, 或上门提货方式, 则自买方验收签字后视为交付完成, 即使有些情况下买方没有及时运走货物, 并仍处于卖方场地或由卖方暂时代为保管的, 风险也仍由买方承担。

但在现今较为流行的网购合同中, 风险如何, 值得探讨。实践中网购均采用邮寄的方式, 由卖方交给物流公司以运交买方, 买方验收合格后予以付款。按照传统理论和现行合同法第145条规定, 邮寄手续办理完毕即视为卖方交付行为完成, 风险就移转, 但在近十几年网络交易形成、发展的过程中, 逐渐形成了运货途中风险由卖方承担的交易习惯, 只要买方未收到货物, 就有权不予付款。正是这种交易习惯的形成, 也减少了买方对网络交易安全的担忧, 促进了网络交易的活跃。因此, 这种新形势下形成的交易习惯需要《合同法》做出明确的司法解释, 消除法律的滞后性带来的法律与现实之间的矛盾。

(二) 观念交付

观念交付, 是为了提高经济效率, 减少交易环节, 法律将某种行为的发生视为交付的一种制度。分为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三种形式。各种交付的形式不作区别待遇, 均能引起风险负担移转的效力。其中简易交付是买受人基于合法占有标的物之事实, 而欲购买, 则从买卖合同生效时视为交付时间, 风险也随之发生移转, 由买受人承担。而指示交付, 是出卖人将对第三人的给付请求权转移给买方, 自交付相关单据时起, 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对此, 笔者无异议。但占有改定情况下, 却有需要进一步说明之处。

占有改定, 是指买卖合同成立后, 双方当事人又通过借用合同或租赁合同, 使卖方继续占有标的物, 自借用合同或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 视为买卖合同的交付。占有改定的目的使出卖人继续占有标的物并发挥其效用, 此时标的物虽然由出卖人实际控制, 但由于交付行为的完成, 风险仍然由买受人承担。有人认为, 占有改定是基于两个合同关系, 实际需要有两个交付行为 (买卖合同的交付和急用合同的交付) , 因此, 若采用“交付主义”, 有时难以判断是基于哪个合同的交付行为, 当事人之间容易产生争议, 因此建议采用“所有人主义”。但笔者认为, 这并不是问题所在。因在以移转所有权为目的的买卖合同中, 采用“交付主义”, 而在非移转所有权的合同中, 采“所有人主义”, 立法规定明确。在买卖合同的中风险, 自交付时起由买方承担, 在借用或租赁合同中的标的物的风险, 则由所有人 (即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 承担。因此, 虽然实际应有两个交付行为发生, 但是基于不同的合同关系, 因此, 不应混为一谈。

参考文献

[1]王家福.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1.

[2]王成.侵权损害赔偿的经济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3]S.P.德·克鲁兹.损失风险:需要改革吗?[J].外国法学译丛, 1984 (01) .

[4]史尚宽.债法总论[M].台北:荣泰印书馆, 1978.

3.签订商铺买卖合同需注意 篇三

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家建材公司去年在某建材市场购买了一个铺位。签合同时,双方未约定市场性质。搬入后不久,因建材市场竞争激烈,发展商将市场改为灯具市场,造成建材公司难以继续经营。该公司与其他建材公司联合找发展商交涉,发展商以合同中对此并无约定为理由,让建材公司哑口无言。该案中,发展商的行为极大损害了业主的权益,令业主陷入了两难的境地——继续在灯具市场里经营建材,显然会蚀本;而出售铺位,又难免贬值。从该案中可以看出,购买商铺与购买住宅所考虑的方面有所不同,对签约的要求更高,绝不能随意签约。以下就是签订商铺买卖合同时要注意的常见问题。

一要注意公用分摊面积。一般来说,商铺的公摊面积占建筑面积的30%~40%,有的甚至超过50%。对此,开发商当然自有说法,但对购买者来说,商铺的单价高于住宅物业,即使是允许范围内的误差,也可能会带来几万元的价格变动,打乱购房者的预算。

要避免此情况的出现,建议购房者选择按使用面积计价的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公摊面积的大小与产权归属,确定公用部位的规划设计。只有事先约定严密详尽,才能在前述情况出现时顺利维权。

二要注意返租承诺。返租是指购房者支付房款后,若干年之内将物业交给发展商经营出租,业主即可获得固定的返租回报。从表面上看,返租带给购房者的是稳赚不赔的收益,但事实并非如此。以下这个案例或许能给购买者带来一些警示。林先生购买了某在建大型商场的一个铺位,与发展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与返租协议书。双方约定:林先生同意将物业租给发展商;发展商在三年内支付总房款22%的返租回报。然而一年后,发展商未能按约交房,也没有支付返租回报,当林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发展商支付违约金、返租回报金及滞纳金时,却被告知因林先生未将物业交付给发展商,双方签订的返租协议不具备生效条件,他要求的返租回报不获支持。

除了延期交房导致返租回报难以实现外,有相当多的发展商采取了非书面承诺的方式,仅将返租承诺写入广告或由售楼人员口头承诺,而在购房合同上却无相应约定。此情况下,如发展商不给予返租回报,购买者很难要求其兑现承诺。

三要注意贷款风险。个人商铺贷款具有比例低、年限短的特点。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款的60%,贷款期限也只有1O年。另外,银行对商铺贷款者资质的审核也比住宅贷款更严。当投资者考虑贷款买铺位时,必须意识到贷款申请不能通过时,自己将面临的付款压力。

4.木材买卖(订货)合同(示本) 篇四

| 买受人 | |

|-----|------| 签订地点:

| 出卖人 | |

| | |

|---------------------------------

| | 到 站 | 品

| 收货单位 |-------------------|

| | 路局 | 车站(港口)| 专用线 | 种

|---------|----|--------|-----|---

| 1 | | | | |

|---|-----|----|--------|-----|---

| 2 | | | | |

|---------------------------------

| 买 受 人

|---------------------------------

|开户银行| |帐户名称|

|----|---------|----|-------------

|帐 号| |通讯地址|

|----|--------------|-------------

|邮 编| |电话| |e-mail|

|---------------------------------

|1.本合同按《合同法》、《木材统一送货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

|2.运输方式:

|---------------------------------

|3.结算方式:

|---------------------------------

|4.交(提)货地点、方式:

|---------------------------------

|5.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

|6.检验的标准、地点及期限:

|---------------------------------

|7.检疫办法、地点及费用负担:

----------------------------------

--------------

| 合 | |

计量单位: | 同 | |

| 编 | |

| 号 | |

----------------------------------------|

| 树 | 产 | 规 | 等 | 单 | 总 | 总 | 交(提)货时间、数量|

| 材 | | | | 价 | 数 | 金 |-----------|

| 种 | 地 | 格 | 级 |(元)| 量 | 额 |月|月|月|月|月|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出 卖 人 |

|---------------------------------------|

|开户银行| |帐户名称| |

|----|-------------|----|---------------|

|帐 号| |通讯地址| |

|----|----------------------------------|

|邮 编| |电话| |e-mail| |

|---------------------------------------|

|8.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合同附件。|

|---------------------------------------|

|9.违约责任: |

|---------------------------------------|

|10.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 |

|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

|-----------------------------------

|11.其他约定事项: |

|---------------------------------------|

|备注:木材运输需依法办理木材运输证。|

-----------------------------------------

买受人:(章)委托代理人:(签字)出卖人:(章)委托代理人:(签字)

5.木材加工厂承包合同书 篇五

甲方:宏成木材加工厂,法人代表:高艳成 于苹

乙方:李刚 哈达镇程家村村民 身份证号:

***516

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甲方愿将宏成木材加工厂承 包给乙方经营,双方协议如下:

一、宏成木材加工厂位于方虎路南,程家村委会以东处。

二、甲方负责提供合法有效的证照供乙方经营使用,本 协议生效前的债务由甲方负责,经营后产生的债务由乙方负 责。

三、承包期限为2010 年1 月20 日至2020 年1 月日 止。共十年。

四、承包费,前五年(即:2010 年1 月20 日至2015 年 1 月19 日)承包费每年壹万元,乙方每年于1 月20 日前缴 纳。后五年(即:2015 年1 月20 日至2020 年1 月19 日)每年壹万伍仟元,计柒万伍仟元整,乙方于2015 年1 月20 日前一次性以现金形式缴纳。

五、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缴纳违约保证金壹万元

整,如乙方在承包期限内无违约行为,甲方在承包期满时,返还给乙方,违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六、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必须依法经营,按章纳税。否则 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承担。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

影响院内饭店、汽车修理部正常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 他人。

七、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纠纷,工伤事故等一 切法律责任全部均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负责。

八、乙方如需扩建、新建厂房或增加经营项目,必须征 得甲方同意。产权归甲方,乙方拥有承包期内的使用权。新 增的不动产在期满后无偿交由甲方。如国家、政府出台相关 的补助和扶持政策。由甲方享有

九、乙方延迟缴纳承包费,每逾一日,支付承包费 5% 作为补偿。如逾期满二十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不予返还 违约金。

十、在承包期内,如甲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应双倍支付违约金,并对新增的不动产投资,进行协商 补偿或者到人民法院依法诉讼。

十一、如乙方违约,甲方不予退还违约保证金和剩余承 包费,乙方不得向甲方索取新增不动产的经济补偿。

十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遇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或集 体搬迁时,各项补偿等政策全部由甲方享有。乙方必须按上 述的规定时间内终止经营,退出厂地。甲方退还剩余期间的 承包费,经双方协商可给予乙方适当的补偿费。

十三、合同期满,乙方必须保证各种证照手续的合法有 效。必须保证甲方原有的不动产程度完好,不得擅自拆除新 增的不动产。

十四、期满时,如乙方需承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 优先承包。

十五、在承包期间,如遇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 同。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见证人各执一份。以上协议符合我国目前的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也是甲乙 双方自愿协商后所达成协议,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否则,违约的一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6.木材购销合同 篇六

需方:

为增强供需方的责任感和确保需方的正常生产,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供双方遵守履行。

    树种: 成品:5厘胶合板

    三、结算价格:每片人民币 (含17%增值税发票)。

    四、规格(mm)、数量(片)、交货时间。

    厚度长 度宽 度数量总计交货规格524401220批交时间及数量: 月 日交货 总货款金额(人民币):
      产品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胶合板的用材:杨木芯;等级:优。胶合板的湿度不得超过12度。胶合板不允许脱胶开裂、空洞、结疤;五厘板的厚度在5.0~5.2MM之间,共7层中间3层芯板厚度各1.4MM。马六甲面皮厚度各30条,最外面2层椴木面皮厚度各30条,椴木面皮纹向是贴横纹,椴木皮宽度在100MM~250MM之间(250MM左右的椴木面皮集中贴一面,100MM~200MM的椴木面皮集中贴另外一面)。椴木面皮拼接不可有离缝,拼接面皮颜色要一致。胶合板的承受力要达到我司的要求。胶合板不可有弯曲、变形等现象。

        8、胶合板的外表允许小色差、小活结(φ10mm以下)。

        9、五厘胶合板的表面不得有脱胶、透胶、虫眼、表面皮开裂,炸裂、凹凸等现象,不可粘纸胶带,胶合板的两面需砂光。

        10、胶水:用环保胶.11、中层杨木芯板拼接部位是错接但不能出现缝隙、空洞,要严密。

          包装标准: 交货地点:需方企业所在地(名世家私有限公司厂区内)验收方法:需方按上述第五条的质量要求和标准对供方交付的产品进行验收。对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的情况应在收货后6天内进行通知供方处理。付款日期及结算方式:货到20天结帐,需方以验收合格及成配套的实际数量计算货款,并在收到供方出具增值税发票后以转帐的方式支付货款。对不成配套的产品,如有续单配套,再进行结算,否则不予结算,后果由供方承担。违约责任:
            供方不能交货的,按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30%向需方偿付违约金。

            2、供方逾期交货的(宽限期两天),如超过宽限期的,按不能交货的货款的日1%向需方偿付违约金。

            3、供方交货数量不足的,需方仍然需要的,供方应当照数补交,并按期交货。无法补

            办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4、供方交货的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的,供方应负责收回和更换,因更换导致不能交货或者交货时间延期的,按不能交货或者逾期交货处理。供方未更换或者更换的数量不足的,按交货数量不足论处;

            ≤好范文 网整理该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原出处所有≥

            5、供方应负责需方在生产过程中所出现的第四条质量问题(负责胶合板的退货);

            6、需方无故拒收供方产品或者中途无故退货的,应按拒收或者退货部分产品货款总值的15%向供方偿付违约金。另:对供方已制成的成品应按70%向供方偿付违约金;

            7、需方逾期付款的(宽限期6天),应按该货款总值的日1%向供方偿付违约金。

            十、争议的解决办法:双方对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应当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两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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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 方:(盖章)需 方:(盖章)

            法定代表:(签名)法定代表:(签名)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传 真:

            帐 号: 开户银行:

            税 号: 帐 号:

            7.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管窥 篇七

            关键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我国随着当前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城市化的不断进步使得农民都会选择迁往城市中, 而在这一搬迁的过程中会导致农村中的房屋出现空闲现象, 当进行这些空置房屋的转让过程时, 相应的就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下面我们首先来看一下在农村买卖房屋时所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房屋买卖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在目前农村进行房屋买卖的过程就是一方将房屋的所有权转交给另一方, 而另一方根据合同上的内容支付相应的价款, 这也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定义。其中一方将房屋的所有权出售的叫做出卖人, 而支付相应房款的则叫做买受人。我们在当前的农村房屋的买卖过程中, 根据主体不同主要分为三种不同的种类。

            (一) 法律主体不同的售卖过程

            这种通过本村内部的买卖主体双方来完成相应房屋的售卖是目前国家和法律所认可的, 通过本村村民进行房屋售卖的过程本身就具备一定的申请宅基地的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并没有打破国家和相关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使用权的分配原则等。因此基于此, 我国的政策对于这方面的房屋买卖是持赞成态度的, 而且在实际的双方买卖过程中, 只需要签订具有相关法律效益的合同, 并且具有有效条件即可。

            这种本村与外村进行房屋的售卖过程, 在法律规范上来说, 是不被允许的, 因为我国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在目前来说, 农村内部的宅基地使用权是禁止向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成员进行售卖和转让的, 基于此, 如果本村与外村进行相关房屋的买卖过程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 法律上也是不予以认可的, 并没有较全面的法律效益。

            最后一种是目前来说法律上明确禁止的, 就是农村的房屋向城市中居民进行一定的售卖。我国在法律法规中以建议的形式对于城镇居民在农村中购买闲置房屋予以一定的严禁, 从长远上来看, 我国从政策上就禁止这种农村房屋向城镇居民进行售卖的问题。

            上面这三种主要是以售卖主体不同来进行划分的房屋售卖, 对于不同主体的房屋买卖过程, 所签订的合同也不是不同的, 而且在进行相应的纠纷调解以及判断合同的法律效益的过程中也是不同的。但是我们在进行房屋买卖的效力认定上应当一视同仁的来看待。

            (二) 房屋买卖政策制度上的矛盾

            我国在目前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效力规定依然存在较大的问题。而国家和法律在这方面存在较大的问题很容易使的在实际的房屋买卖过程中产生一定的纠纷问题。而且法律规范的合同的效力往往具有一定的模糊和矛盾, 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房屋买卖的现状。我们可以看出在目前有关房屋买卖的法律中, 有很多内容都是互相矛盾的。在进行农村房屋的售卖过程中, 《土地管理法》中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的禁止农村房屋进行随意买卖的, 而且如果要进行售卖一定要符合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的特点, 而且要获得法律上的许可。但是在《土地管理法》中的其他法律规范中, 又明确地表示农民可以进行农村房屋的买卖过程, 这种模糊矛盾的法律规范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合同的效力。我们可以看出, 在目前我国法律规范的农村房屋买卖的规范中, 还是存在较多矛盾问题的, 而且在合同上的法律效力的判断上, 不同的土地法又有不同的解释, 很容易在当前我国农村房屋售卖的民事纠纷中产生很多不必要的矛盾。

            (三) 农村房屋买卖存在一定的市场现象

            在当前的农村房屋售卖过程中, 我们可以看出不仅存在法律上的问题, 而且在当前的实际农村买卖过程中还存在有市场的客观现象。在当前的卖方市场中存在很大的必要性, 往往对于农村想要进行房屋的售卖大多都是向往城市的生活, 要到城市中进行发展, 而且还有许多是为了通过卖方子来进行筹款, 由于城镇房价的不断上升导致的农村人民无法在短时间内承担如此高的放假等现象。而且有很多企业家往往关注农村房屋的拆迁协议, 大多选择农村中即将要拆迁的房屋进行批量的购买, 等到拆迁后就能获得巨大的汇报, 通过这种拆迁来获得利益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使的农村房屋的售卖产生一系列的纠纷。

            二、农村房屋买卖的合同效力分析

            前面我们对当前农村买卖过程中所存在的一系列纠纷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和讨论。下面我们就主要来看一下在实际的农村房屋的售卖过程中的合同效力的不同看法。

            (一)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看法

            在实际的房屋买卖过程中, 无非就存在两种不同的合同效力的看法, 一种就是合同无效性, 另一种就是合同的有效性, 前面我们已经提到了在当前的农村之中国家政策是禁止进行农村中房屋的买卖的, 基于此, 我们再看相关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就非常简单了。既然国家已经明确规定的禁止农村房屋进行售卖那么合同的效力一定是无效的。在当前我国的政策来看, 国家认为农村宅基地的取得方式是国家所分配的, 具有一定的无偿性, 是国家分配给个人进行一定日常生活的根本, 而对农村房屋中进行一定的禁止政策在很大程度上能够确保农村人民的基本生活保证, 不至于由于没有生存的土地而流离失所。也就是说在无效性的这一种看法来看, 农村的土地和房屋在很大程度上是农民生活的根本, 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所在, 有了土地有了房屋才能生活下去, 因此将国家分配给每一个农民的土地实际的予以了一个身份, 这样的看法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保证农村中农民的基本生活的保障。假如说国家和政策允许农村房屋进行一定的售卖过程, 那么实际的房屋买卖就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往往在实际的生活过程中就会有许多流离失所的农民。通过这一看法来看, 农村房屋的买卖合同效力应当是无效的。

            (二) 买卖合同的有效性看法

            前面我们已经说了很多人都认为在实际的农村房屋买卖过程中合同是不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的。但是依然有一部分认为在实际的农村房屋买卖过程中, 所签订的合同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 因为这一部分人看来, 国家和政策并没有明确的提出过农村房屋不允许进行买卖的效力, 即使法律中有所规范也仅仅只是通过意见和通知等不具备强制性的特点来要求农民的房屋买卖的。这一部分人认为这样的法律效益是不具备强制性的, 也就是说在实际的房屋买卖过程中, 所签订的合同具备较全面的法律效益。如果农村房屋的买卖关系和城镇房屋买卖关系进行一定的对比, 我们也可以看出农村在房屋售卖过程中如果不符合一定的法律效力是不公平的。在实际的买卖过程中, 农村和城镇的房屋售卖都具备相同的性质, 根据人人平等原则来看, 农村人民和城镇人民处分自己财产的过程中是相同的。但是在农村之中房屋的时买卖要通过一定的法律效益来规定的, 显然是不符合当前民主民法的公平理念的。而且在目前来看, 农村房屋买卖过程并不会产生严重的后果, 相反还能带动一定的城镇化发展, 让农村土地逐渐的转变为城镇土地, 基于此, 农村买卖合同的效力具备一定的有效性。

            三、总结

            综合上文所述, 农村中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判断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的。不仅仅从法律和国家层面上来看, 从各地政府上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如何建立起完善的房屋售卖制度是当前国家和政府所重视的。

            参考文献

            [1]李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 2013 (4) :217-218.

            [2]王艳.关于新形势下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分析研究[J].农家致富顾问, 2015 (24) :116-117.

            8.木材买卖合同书 篇八

            关键词:合同法;买卖合同;法律

            0序言

            从实际立法层面来看,各国在合同法立法和修订过程中通常情况下会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加以借鉴和引发,进而使合同法与公约之间具有较大相似性,但从细节入手,可见两者之间又存在一定差异,缺乏细致有效研究,容易造成对法律的误读。在实际应用和理论研究两方面,学者都展开了合同法与公约的对比研究,着重对两者相似性和差异性问题进行了分析,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对于推动我国合同法立法完善工作具有积极意义。

            1公约与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则之比较

            合同订立是一个基于公平交易等原则的具体过程,在合同订立的过程当中,当事人采取要约和承诺,对各方认同的交易内容进行法律化的认定。目前各国法律体系当中对于合同订立的规范性要求并不一致,而公约当中则较为适中,着重引入了不同法系关于合同订立规则的突出特点和长处。为了能够有效结合国际市场的普遍规律和现实环境,我国的合同法在1999年制定时,就考虑到公约的主要内容,也体现出我国的实际情况。这种比较性分析,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对公约与合同法展开细化研究。

            1.1要约规则之比较

            进行要约规则的比较,能更为清晰的分析目前公约与我国合同法在具体规定方面的差别,提升合同法的实际应用水平。同时找到合同法尚存的不完善之处,对于完善立法具有一定推动性。

            1.1.1生效

            在要约生效时间方面,我国合同法与公约均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处时方生效,到达的定义在公约中第24条中已经予以规定。相应的在我国合同法当中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但除了数据电文外,并没有统一规定到达的标准,进而我们只能够直接理解为送达要约人能够控制的地方。我国合同法对公约进行了一定拓展,通过细化,合同法对公约没有涉及到的数据电文形式进行了专门规定。

            1.1.2撤回

            要约撤回定义为一项要约还未送达被要约人即还未发生效力时,由发出人收回从而归于消灭。各国法律普遍对要约撤回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公约指出要约如果不能撤销,但是能够撤回,其条件是撤回通知能够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处之前到达。我国合同法则在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其具体内容与公约相似。从要约撤回规定来看,公约与合同法基本相似,并没有明显的规定差异。

            1.1.3撤销

            要约撤销与撤回存在明显不同之处,撤销是指要约在送达到受要约人处,当要约已经生效后,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要约人要取消要约,进而使要约消灭,受要约人无从做出承诺,总体来看公约与合同法的具体规定较为近似。允许未订立合同之前将要约撤销,进而保护双方权益。

            在字面表述上,公约与合同法没有明显区别,但就对缄默或不行为的态度而言,公约是明确将这两种情况排除出承诺范围的,而合同法尚没有这类规定。

            2公约与合同法关于合同履行的规则之比较

            合同履行的规则方面主要会涉及到三方面问题,其一是买方义务规则、其二是买方义务规则、其三是涉及风险的负担。在实际的法律规定上,公约与我国合同法都明确对卖方义务是交货交单,同时也是品质和权利担保进行了确认,而买方义务则是收取货物和及时付款,在风险负担方面适用于风险交付转移原则。

            3公约与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与免责的规則之比较

            3.1关于违约规定的比较

            在公约当中规定,买卖合同订立之后,双方按照合同去履行彼此的义务,如果一方不能及时有效履行义务的话,那么就是违反合同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在公约当中对于违反合同的行为进行了细化规定,具体的补救方法也存在明显不同之处。

            3.1.1关于根本违约规定的比较

            公约第25条规定中对根本违约进行了具体化规定,从公约规定当中可见,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必须满足于两个条件,其一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行为造成了另一方的利益受损,且损失程度较大。其二是违约方可以预知,其后果的严重性。可见公约当中对根本违约有明确规定。

            在合同法当中并没有明确根本违约的概念,具体法条中合同法第94条当中关于合同的法定解除权规定中,根本违约观念己被引入。合同法第94条规定,法定解除权的发生原因有,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五类情形。从法律规定可见,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中体现了一定根本违约概念内容,但与公约相比较,没有设置判定根本违约的主观标准。

            3.1.2关于预期违约规定的比较

            公约与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规定的重要内容集中在中止履行权上。公约以对方存在明显不履行大部分义务作为违约要见,而合同法当中则进行了具体列举,但没有突出强调不履行大部分义务这一问题。在中止履行后的通知和允许对方提出担保的义务方面,公约和合同法都具体有所规定。但合同法规定更细,公约的描述规定限定范围更广。

            关于预期违约之救济方面,公约规定较为笼统,有一定限制,而合同法规定当中指明当事人除了可依第69条、94条解除合同之外,还可依第108条规定主张对方承担任何适宜于该案情况的违约责任。进而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2关于免责规定的比较

            从各国法律规定中可见,目前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并非任何导致当事人利益受损的行为都要承担一定的违法责任,如果是意外事故造成的违约,则违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公约当中采用了一定障碍这一定义,对免责进行了细化规定。其中公约第79条中对导致免责的障碍的构成要件、第三方行为、免责期间、免责范围和通知义务等作了规定。

            4总结

            上文所述可见,公约与我国合同法的立法规则之间既有关联,同样也有差别。可以说积极有效发挥公约实际价值,是各国实现有效立法的基础。总体来看我国合同法有效对公约内容进行了借鉴和吸收,但在具体规定方面两者依然存在细节的差异,在实践过程中结合法律应用需要,要不断优化和创新立法,实现法律的普适性。

            9.木材购销合同 篇九

            供方(乙方)∶ 上海巩筑建材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需方(甲方)供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 标的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

            2、供货时间:以甲方(三~~五天)通知进场日为准。

            3、质量标准及验收

            乙方所供的木材、模板、方木质量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具体质量标准为:模板按样品的质量要求;方木按样品的质

            量要求,按工地实际用料的规格为0.038×0.089、0.04×0.09等等,长度根据实际需要允许偏差±5cm。宽厚度根据实际需要允许偏差±1至2毫米。

            甲方应在收到标的物当日、当时验质验量,由甲方指定的人员验货签收并签字后的单据为结算和质量认可凭证。

            4、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通知的时间,将所有标的物送至 南京市马群地铁口现场甲方指定地点交货。

            5、交付费用承担

            乙方负责承担将标的物运到甲方指定地点所涉及的包装费、运费及因履行交付义务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6、结算方式及期限

            乙方根据甲方的工程进度需要及时提供标的物。

            (1)乙方提供的标的物货款至陆拾万元,甲方支付乙方标的物货款百分之六十。就是付叁拾陆万元,累计再到陆拾万元,再支付叁拾陆万元。如此类推。

            (2)过春节之前,乙方提供的标的物货款不到 陆拾万元 ,甲方支付乙方标的物货款的百分之伍拾。,

            (3)余款在甲方单体及主体结构封顶后半年内一次性付清。如果甲方工地其它原因,造成工地不能正常施工或停工,在一个月内付清所有货款。

            (4)甲方施工 拾万平方左右,不得叫其他单位送货。

            7、违约责任

            7.1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地点交付标的物,迟延超过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特殊情况除外,乙方应按已送货款总额的 3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2乙方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退货。

            8、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共四页,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解决纠纷的方式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关于管辖的约定不因合同无效、撤销及解除或本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而改变。

            备注:林经理答应的20xx年3月中旬按合同付款,如不按合同付款,乙方可停止送材料。今年的材料达到合同要求甲方不追究去年的模板质量事件。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10.购买木材合同 篇十

            乙方:(出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木材供料达成如下协议:

            一、关于合同标的物

            甲方因位于建设工程需要,向乙方购买木材(木材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和暂定总价等内容详见附件一《木材供料清单》)。

            二、关于质量要求

            所提供的材料均为优等品,木材色调花纹调和、平整,无缺棱少角,产品规格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图式样加工。

            三、关于材质及木材加工

            本合同所涉及木材乙方有义务按标的物约定的规格要求进行一般加工制作。如甲方对特定木材需要进行异形加工,需向乙方提供异形加工图样并附具体加工要求的书面说明。乙方可自行加工,也可委托第三方进行加工。甲方提供加工用地,并保证水电道路畅通。木材名称为芝麻灰。

            四、关于供货期限

            自本合同签订后至次日起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完成供货。

            五、关于交货方式与交货地点

            乙方送货至甲方的公墓内,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装卸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关于合同价款与支付方式

            1、合同价款。本合同每套暂定价为人民币元。

            2、支付方式。

            七、关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的变更。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提出变更,需经另一方的书面认可。但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甲方对增加的供货数量的验收视为书面确认。

            2、合同的解除。本合同签订后,双方诚信履行,不得随意解除。如经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则双方应签订书面解除协议。但在下列情况下,一方享有解释权:

            (1)甲方延迟付款达30日以上或延迟付款的数额在应付款的30%以上,乙方有解除合同,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2)乙方供货延迟达30日以上或延迟履行数量达应供货数量的30%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八、关于违约责任

            甲方延迟付款,应按延迟支付的货款的日万分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延迟供货,应按延迟供货的货款的日万分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一方违约而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后,另一方仍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关于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想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附则

            本合同表面清洁,没有任何涂改。如有涂改,则需双方在涂改处加盖印章或按捺指印方有效。

            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11.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探析 篇十一

            关键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宅基地;集体经济组织;法律效力

            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分析

            (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1.认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每一户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块宅基地,并且这块宅基地的面积不能超过所在直辖市、省或自治区规定的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能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如果允许买卖农村房屋,就将房屋项下的宅基地使用权也一并出卖了,这是不符合第63条的规定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2条规定: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转让地上的建筑物致使其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要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由原来的土地登记机关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如果房屋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则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4)《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第2条规定:农民不能向城市居民出卖农村房屋,城市居民也不能占用农民集体土地来建造房屋,有关部门不能为其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2.认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1)《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农村村民、城市居民、本村人、外地人,都是我国公民,都享有法律赋予的平等的权利,都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平等的义务,承担平等的法律责任。法律不会因为买卖双方当事人是农村村民、城市居民、本村人、外地人而区分对待。

            (2)《关于对社员宅基地问题做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第2项规定:社员有买卖房屋的权利。在房屋出卖后,其宅基地使用权就转移给了买受人,但宅基地的所有权仍然归集体所有。这一规定,明确了农民有权利买卖农村房屋,并且在房屋买卖完成之后,宅基地使用权随之一并转移。

            (3)最高人民法院[1992]民他字第8号批复认为按约定交付房款并且管理房屋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法律分析

            1.农村村民买卖农村房屋的法律效力

            (1)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受交易主体的身份和土地权利的影响较少,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理由是:第一,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人们对自己所有的房屋享有所有权,有权自行处分、转让。《物权法》第30条、第64条规定:农村村民对自己合法建造的房屋享有所有权,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买卖就是一种处分的形式。第二,法律没有禁止农村房屋买卖,并且在多部法律、法规中都规定了农村村民可以买卖自己所有的房屋。《土地管理法》第62条就规定了农村村民可以出卖自己的房屋,但是再申请宅基地的不被批准。

            (2)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的认定,还没形成定论,有的认为有效,有的认为无效。认为无效的原因是宅基地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特权,不能转让。处分了农村房屋的同时就会也处分了农村宅基地,这会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买受人不是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无权享受该村的宅基地使用权,所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种观点并不完全正确。理由是:第一,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没有禁止农民异地购买农村房屋。国家政策只是禁止将农村房屋出卖给城市居民,但是并没有规定不能出卖给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第二,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农民在购买房屋的同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土地和其上的房屋是两个独立的客体,即使受让人在购买农村房屋时无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也不会影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第三,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农村房屋,有利于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综上,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2.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法律效力

            (1)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一般法律效力。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农村房屋能否转让给城市居民处于不明确状态。但在我国,党和国家的政策处于重要地位。国家政策明确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因此,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行为不符合国家政策。同时,因为农村房屋买卖涉及到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农村集体土地权利具有身份性,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禁止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转让,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从而导致宅基地使用权被转让,这种现象应受到严格限制。综上,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合同在原则上是无效的。

            (2)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合同有效的特殊情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合同原则无效,但不排除在特殊情形下认定此类买卖合同有效。

            第一,买受人是城镇居民身份,但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是所购房屋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且是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购买、共同居住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同意该房屋买卖合同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第二,出卖人将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卖给城镇居民之前,该房屋的宅基地已经因为征收而变为国有土地,原是农民身份的出卖人随之变为城镇居民,宅基地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第三,城镇居民在购买了农村房屋之后,已经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并且申请加入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农民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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