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人员走访记录(精选9篇)
1.社区矫正人员走访记录 篇一
社区矫正人员谈话记录
时 间:2016年7月28日 地 点:鱼泉司法所 谈话人:田浩 记 录 人:周虎 被谈话人(社区矫正人员):熊恒发
我们是湄潭县司法局鱼泉司法所工作人员,今天找你是了解你近期的一些基本情况,请如实回答我们的提问,听清楚了吗?
答: 听清楚了 问:你谈谈近段时间的活动情况。
问:你是否在学习法律知识和遵守了社区矫正制度。问:你当前思想状况如何。
答: 比较稳定 问:有没有什么困难或问题需要我们协助解决的。问:有没有参与违法活动或非法组织等。
答: 没有 问:有没有和别人发生矛盾、冲突等现象,是如何解决的。答: 没有 问:有没有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的人员。
答: 没有 问:在今后社区矫正期间有什么打算。
答: 遵守规定,认真守法 问:你以上所说是否是事实,有无补充。
答: 没有
答: 我在湄潭上班,做监控维护
答: 在学习,也遵守了社区矫正规定
答: 我现在工作比较稳定,暂时没有需要帮助的地位
年 月 日 社区矫正人员(签字或按指印):
2.社区矫正人员走访记录 篇二
一、社区矫正人员权利保护的现状
社区矫正人员与监禁的服刑人员一样, 都是触犯刑法因而受到刑法追究与制裁的罪犯, 其身份特殊, 享有的权利表现为服刑人权利。这些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人格尊严权、身体自由权、知情权、辩护权、申诉权、检举控告权等。但是社区矫正人员毕竟是触犯了刑法因而受到刑法追究与制裁的罪犯, 所以, 其权利具有不完整性, 会受到法律的剥夺或者限制。
(一) 社区矫正人员权利容易遭受“不法”侵害
社区矫正人员权利的侵害主要是源于其与国家公权力或者整个社会的矛盾, 监管机关在很多方面都拥有自主处决权, 工作带有较大主观性, 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侵害矫正对象权利的情况。同时, 由于社区矫正人员本身已经带有犯罪分子这样一种身份, 因此, 他们在行使权力的时候, 也经常会遭受各种社会歧视和阻力, 影响其权利行使。
(二) 社区矫正人员的权利保障薄弱
法律虽然规定社区矫正人员享有各种权利, 但如何保证这些权利一直不容乐观。很多社区矫正人员无法通过用人单位的政审, 屡屡被开除, 因而也形成了另外一种非正规就业的方式——矫正人员只有工资, 公司不与其签订合同, 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导致即使有工资收入, 社区矫正人员的劳动权益也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
(三) 社区矫正人员权利救济困难
“无救济则无权利”, 法律对公民权利、自由的保护必须依赖有效的救济途径, 否则, 公民权利根本无法得到有效保证。虽然规定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救济, 但是这些规定还不全面, 可提起申诉事项范围及具体程序不明确, 并且此种内部申诉还要受到矫正机构与矫正对象间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牵制, 明显影响了社区矫正人员权利救济的实效。
二、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人员权利保护监督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机关在矫正人员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应发挥检察监督的作用, 在矫正人员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 由于受各种因素制约, 检察机关却难以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 致使当事人不能得到有效救济。目前, 我国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
(一) 检察机关缺少体系化的监督机制
我国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仍然是一些法律等级比较低的原则性规定, 缺少统一的高层次的法律规范和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细则。 (2) 目前的社区矫正监督还没有形成独立的监督体系, 多数是参照监内监督的方式。除此之外, 相关法律对检察机关监督对象以及监督介入程序的规定还不明确, 不利于矫正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 检察机关自身定位不准确
政法委统一领导,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民政局等机关相互配合。在这个体制中, 检察机关并没有明确自己独立的监督者地位, 而是把自己定位为参与者, 从而在实际工作中重参与轻监督﹑重配合轻制约。
(三) 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单一
现行法律对于社区矫正监督权的行使规定主要体现在检察机关对于执行环节的监督, 然而, 对交付执行、监管活动、变更执行以及职务犯罪的监督, 检察机关却只规定了纠正违法和提出检察建议两种方式,
(四) 检察机关监督的管辖权出现“真空”
由于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无法对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远离户籍所在地的矫正人员进行矫正管理, 从而使得户籍地的人民检察院也无法对执行机关的矫正管理进行监督。矫正对象的权利实现与维护需依赖执行主体的日常工作, 而监管“真空”现象的出现必然会缺少矫正机构的帮扶和检察机关的监督, 这就使得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五) 人力资源配备不足
检察机关监所处负责对监狱、看守所工作进行监督, 其监内监督工作从人员配备﹑经验阅历﹑机构设置等方面都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体系。
(六) 检察监督信息的渠道不畅通
检察机关在行使监督权时, 其相关信息的获得主要是靠被监督对象的提供或者通过收到的申诉、检举、控告而知悉, 途径单一且较为被动。虽然检察机关也通过开展面访矫正对象等工作获得信息, 但是工作的开展并不广泛, 所获信息实为有限。
三、完善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权利保护的监督工作
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体系正处于一个逐步完善的阶段, 但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人员权利保障监督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 针对检察监督现状,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善, 从而更好地保障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一) 明确检察机关监督权, 完善社区矫正监督体系
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人员权利保护方面的监督无论在法律依据上还是在监督对象以及介入程序方面都没有具体规定, 这从根本上制约其监督作用的发挥, 因此应明确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构建监督体系。
(二) 找准自身位置, 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在社区矫正体系中检察机关应该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监督者发挥监督作用。检察机关应该明确自身独立的法律监督者地位, 由消极监督变为积极监督, 对社区矫正监督予以足够的重视。
(三) 丰富监督手段, 增强监督措施执行力
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单一、滞后, 因此要完善检察院的监督首先要丰富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 将事后监督转变为事前和事中监督, 建立同步监督体制, 如可以考虑设立社区矫正决定前的人格调查制度, 通过对矫正人员相关情况的了解, 整合材料、综合分析, 制作审前评估报告, 并最终决定是否建议实行社区矫正。 (3) 而这一监督手段的实现需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中享有社区矫正建议权, 并可以通过抗诉等形式行使监督权。 (4) 关于增强检察机关监督措施执行力的问题, 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相应的责任, 如检察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后, 执行机关若不执行, 检察机关不仅仅要向上级检察机关汇报, 还要对不执行该监督措施的主体追究责任, 通过责任追究的方式来增强监督措施的执行力。检察机关还可以通过与同级政法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途径来增强监督效力, 比如在文件中明确规定被监督方必须限期对检察机关的纠正意见作出回应等。 (5)
摘要:我国自2003年实行社区矫正以来, 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但是由于长期受我国刑罚传统的影响, 矫正工作中侧重对矫正对象的监管, 忽视了对矫正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文章从检察机关检察监督权的角度来探讨如何完善社区矫正下的检察监督体制, 进而保障矫正人员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真正实现社区矫正的目的。
关键词:社区矫正,权利,保护,检察监督,体制
注释
1 2003年7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揭开了社区矫正司法改革试点工作的序幕。
2 程林、魏巍:“论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法律监督”, 载《河南科技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第27卷, 2009年2月。
3 钟文华、王远伟:“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研究”, 在《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11期。
4 刘强、姜爱东、朱久伟主编《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研究文集》,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第448页。
3.社区矫正人员走访记录 篇三
一、将恢复性矫正机制引入社区矫正
在社区矫正中建立恢复性矫正机制,也是把恢复性司法运用于社区矫正实践中。“恢复性司法方案”是指采用恢复性程序并寻求实现恢复性结果的任何方案;“恢复性程序”是指通常在调解人的帮助下,受害人和罪犯酌情包括受犯罪影响的任何其他个人或社区成员共同积极参与解决由罪犯造成的问题的程序。恢复性结果可能包括满足当事方的个别和通常需要和履行其责任并实现受害人和罪犯重新融入社会的补偿、归还、社区服务等对策和方案。
由此可见,恢复性司法与社区矫正具有天然的亲缘性性。二者都希望通过开放的方式促进犯罪人重新回归社会,而非一味的使用监禁的、惩罚的手段把罪犯隔离于公众视野之外。因此,恢复性司法可以在社区矫正的所有环节中予以应用。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体系中引入恢复性司法,对于促进社区矫正人员的改造,挺高社区矫正的效果,特别是对于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增强其他部门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对服刑人员矫正目标的实现,不仅需要被害人的参与,社区及其他受到犯罪行为影响人员的参与,更需要其他机构和社会成员的积极配合。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工作也不仅是司法行政机关一个部门的工作,更是需要国家各个职能机构的配合和帮助。社区矫正工作与监禁矫正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它是一个开放式的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也不仅限制在局限性的空间中,所以社区矫正这项刑罚执行工作是一个开放性的,需要多元主体参与配合的工作。
三、完善心理矫正在社区矫正中的应用
目前来看,我国绝大多数社区矫正机构还没有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进行心理矫正活动,即便是在个别有心理咨询师的社区矫正机构,心理矫正的措施也是很不完善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没有统一科学的心理评估方法;
2、没有专职心理咨询或矫正人员,矫正活动很少开展;
3、没有常规的心理咨询或心理矫治方案,大多是临时的,帮扶的心理咨询活动。
这些问题的存在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正工作带来了很多问题,基本上心理矫正活动处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停滞状态,非常不利于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教育和矫治工作。要做到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正,就需要有完善的心理矫正的措施,完整、可续、统一的心理矫正方案,稳定专业的心理矫正团队,这些是亟待完善的。
作者简介
王姝丽.女.硕士研究生.讲师.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监狱警察系教师.
4.社区民情走访记录日记 篇四
3月28—29日,我和组员一起加入了以“进村入企、助推发展、强化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大走访活动。由于我到塘栖镇任职不久,此次走访也就成了我了解掌握塘栖镇的重要机会,因此我非常重视此次走访。
我先后走访了南苑社区、超丁村、金属压延厂、今胜集团、和塘栖热电五个对象。深入了解了社区创新基层社会管理、村级集体经济现状和规范村组财务管理、企业的发展现状和它们面临的困难;同时结合走访活动,向基层宣传我区全力攻坚“三大重任”战略目标任务,并与走访对象就加强社区管理、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和企业发展方面的问题进行了交流探讨,进一步增强了基层促进发展的信心。
南苑社区是我们小组走访的第一站。社区干净整洁的办事大厅让我眼前一亮,社区许文楚书记热情地接待了我们,并给我们介绍了社区概况。南苑社区面积1平方公里,现有居民3125户,实有人口1.1万余人。下设57个居民小组,204个楼道长。党委下设11个党支部,现有党员343人,已有双报到党组织10个,双报到党员103人。社区现有社区工作人员10名。社区本着“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的宗旨,探索社区服务与管理新模式,已建立网格化管理。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发动群众,依托党支部和居民小组长、楼道长等骨干的力量,着力开展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积极开展为民服务各项工作,成立了党员志愿者服务站,巾帼志愿者巡逻队,义工服务站等组织,为社区维稳、社区管理、便民服务夯实了工作基础。特别是针对孤寡老人和空巢家庭老人实行的“每日见面制度”和“便民食堂”,关爱了社区老人、困难家庭、残疾家庭等弱势群体,受到了居民的称道,也吸引了区内兄弟社区的参观学习。社区也因此获得了“浙江省党建工作示范社区”和“浙江省示范社区居委会”等多项荣誉。
同时,我也了解到社区在社会管理中面临的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人民路以北居民楼房陈旧,部分房屋存在进水、漏水现象,但因属运河综保规划范围,社区无法将其列入改造范围,目前只能帮助居民报请维修基金;居民活动场地少,停车场地缺乏,乱停车现象严重;还有小区低洼现象严重,每逢大雨就产生内涝。
通过走访了解,我认为南苑社区依靠党员骨干,依靠楼道长,加强社区管理,创出了一些特色,社区管理社会事务是党委政府联系百姓的纽带,在对百姓的服务上,社区工作大有可为。同时我认为社区工作事无具细,要加强对片组民情意见的收集,化解居民矛盾要及时,服务居民要突出重点,特别要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帮助。社区居民有幸福感,归属感,依赖感,社区工作就成功了。针对社区面临的问题,我提出了初步的解决办法。关于社区房屋老旧问题,积极争取维修基金,采取维修和加强管理的方法帮助居民解决困难。停车难的问题将会同职能部门结合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落实年”活动,积极探索开放式老旧小区的停车试点管理,广泛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整理出实用的模式和方法,争取快速解决困难。
第二站,我们走访了超丁村。坐在超丁村村委会的办公楼内,感觉有些怪异,后来才得知办公楼是以前的旧校舍改造的,房屋有一定的倾斜。我当即建议请相关部门来鉴定一下,如是危房,坚决进行改造。对于村里反映的其它几个问题,我也提出了几点建议。特别是超丁村小拱桥众多,年久失修,限制了大型车辆的进出,砖瓦厂关停后,该地块难以利用,影响经济发展。我认为可以结合超丁村农业为主的特色,考虑使用农家乐招商引资的发展模式,发挥历史资源,保护历史建筑,壮大集体经济。
第二天,我又会同小组成员,走访了今胜集团、金属压延厂、热电厂等单位。分别收集了今胜集团有限公司流动资金紧张、金属压延有限公司人才流失严重、塘栖热电有限公司与运河综保拆迁存在矛盾等重大企业发展问题。我要认真梳理和研究这些问题,争取区委区政府的`最大支持,尽快给与破解,切实推动我镇实体经济的发展。
5.社区矫正人员小结 篇五
近期本人在工作或学习、生活、家庭、思想等各方面的情况,要反映出自己认罪、悔罪的态度,以及通过接受中队赤城这段时间的教育帮扶之后,在思想上的收获和转变。
不能千篇一律,反映不了自己的现实问题,不准有空话、套话。矫正对象要真实的反应自己的思想和生活动态。
对于思想汇报质量不合格的,一律要求重写,所谓的质量不合格,包括字数、内容以及字迹是否工整等,其具体标准则应该根据服刑人员的具体情况因人而异,以下仅供参考,自由发挥。
一、主要社会活动情况:
社区矫正人员本月的工作情况、家庭情况、业余活动:住哪,在哪生活,白天和晚上做啥,工作干啥,(没工作的表明为什么不工作,经济来源)。下班后都做些什么。家里住一起哪些人,相处模式和情况(和谁联系多一点),同他人有无矛盾,有无需要报告和需要帮忙解决的。
二、遵纪守法及个人思想情况和认识:
是否诚心悔过自新,能否做到遵纪守法和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日常生活中有无认真自学过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学后有什么感受和领悟。
三、接受监督管理情况:
能否做到按时到中队报到几次,接到抽查电话是否做到接听或回电,平时有没看牢自己的手机,不关、停、欠费,随身带身上,有无做到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
四、参加教育学习情况:
X月X日参加中队组织集中教育:学习内容,学习时间4,有什么感受和认识。
五、参加社区服务公益劳动情况:X月X日上午打扫街道卫生2小时。
六、本月本人有无违法违规行为。
社区矫正人员签名:
6.社区矫正人员管理要求 篇六
一、认罪服法,增强法制观念,不重新犯罪。遵守《社区矫正对象行为规范》,尊重社区矫正管理人员,严格服从司法所的监督管理,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每周向司法所电话汇报活动情况一次;手机保持24小时畅通。
三、每月上交1份书面思想汇报(汇报一月工作、学习、家庭、劳动情况),接收矫正第一个月上交2份,思想汇报必须本人送达司法所。每月到司法所矫正工作办公室报到一次。每月接受个别谈话至少一次。每月接收社区矫正机构家访会少一次或者接受相应学习。
四、每月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活动不少于8小时;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第一个月不少于12小时。
五、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参加社区服务不少于8小时。第一个月不少于12小时。
六、将活动区域限定在行政区辖区内.因为工作、生活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本市(区)的,应当认真遵守请销假制度,做到有事外出请假,返回后及时销假。
七、矫正人员发生通讯方式变化、居所变化、工作变化、家庭重大变故、生活困难、心理状况不佳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八、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地,需要变更居住地的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行政机关作出决定。
九、保外就医的矫正人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十、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矫正人员需要进入的要经过司法机关批准并通知检察院。
十一、主动接受监护人和社区群众的监督。
十二、努力学习政治、法律和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自身素质。
十三、遵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
十四、不搞江湖义气,不拉帮结派,不仗势欺人;不参与赌博、酗酒、偷窃、打架斗殴、传阅反动淫秽书刊以及其他违法活动;不与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谈论案情,交流犯罪经验,传播作案手段。
十五、到解除矫正期限上交材料:矫正期当月思想汇报、整个矫正期的思想汇报总结、解除矫正申请书(格式参照发放样本)。
7.社区矫正人员个人总结 篇七
(一)全力做好党委、政府的参谋,确保各项保障措施的有效落实。明年随着“平安江北”创建工作具体措施的落实。我们将通过多种途径做好各级党委、政府的参谋,以加大对各地的社区矫正专项资金落实、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配备和办公教育设施改善的力度,并扩大对有特殊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的救助面。
(二)继续加强组织领导与监督,确保各项工作依法规范进行。在充分发挥区、镇(街道)社区矫正部门的监督、指导、协调作用的基础上,利用人大、政协、新闻媒体等部门对各地的社区矫正日常管理教育工作进行监督,努力使全区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教育、奖惩、帮助时能依法、公正。同时,将在区司法局设立公开监督电话自觉接受广大干部群众和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和建议。
(三)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按《“两高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江省社区矫正工作意见》和省及我区关于加强社区矫正衔接工作等有关规定,明确法院、xxx、公安、司法等部门在社区矫正具体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做到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并在实践中与各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形成合力。
(四)加强业务指导与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结合调解业务培训,有计划地对司法所工作人员、行政村(居委会)干部和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进行社区矫正工作业务、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整个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从而保证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改造教育质量。
(五)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实行五个统一:统一衔接和首次谈话、统一实施分类管理、统一执行考核评议会制度、统一解矫程序、统一工作台帐。同时进一步完善集中教育、公益劳动等日常管理制度。
(六)充分发挥心理法律专家咨询组的作用,定期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心里咨询,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切实可行的矫正方案,使矫正对象能在矫正中得到良好的教育、帮助和本质上的矫治。
(七)建立社区矫正软件管理系统,实行数字化管理。解决因社区服刑人员流动性带来的困难和提高日常工作效率。
8.社区矫正人员每月思想汇报 篇八
篇一:思想汇报
缓刑期间,本人思过悔过,充分认识到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因自身的法制观念、组织纪律观念淡薄,这件事,已对造成了社会不好的影响、对自己的家庭带来沉重压力和精神负担。现在,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组织纪律性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思,再次加强我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缓刑期间,本人在司法所的领导下,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个人业务能力学习。主动加强对政治理论知识的学习。在原有的基础上,于2014年2月25日通过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人脑入心的讲解,系统的学习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通过学习,提高了自己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能力,坚定了立场,坚定了信念,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能够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缓刑期间,我一直在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让自己永远不让这种坏思想再侵蚀自己的灵魂,真正认识到懂法守法的重要性。我于2014年2月18日参加我所居住村的村道卫生打扫,积极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献上自己的一份力量,为一方村民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本月内我未做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当然,在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首先,在思想上,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深入领会,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对思想政治理论的学习,不断提高个人的思想理论水平。不断加强对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改造。使我深刻的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今后我要做得更加遵守法律。服从管理、服从监督,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力争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公民。
汇报人:
年 月 日
篇二:思想汇报
我接受矫正后,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会同我村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及我的近亲属,及时主动地与我联系,苦口婆心地劝导我,帮我查找犯罪原因,正确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使我深刻地认识到‘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道理。同时,他们对我以及对我家人都非常关怀,我在社区服刑没有一点点被歧视的感觉。正是有了社区矫正,为我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工作和社会环境,使我看到了生活的希望,树立了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信心,渐渐地从阴影中走出来。我深深地感到,社区矫正处处以人为本,矫正工作者并没有因为我是一名罪犯而对我另眼相看,他们帮助我,教育我,经常走访我的家人,还代表政府给予我和我的家庭极大的关心和照顾。还有很多,让我这个‘犯罪人’体会到了社区矫正的‘人性化’,使我处处能感受到政府对我这个误入歧途人的关心和帮助。我也感到,一个人必须行得正、坐得直,只有切实地以法律作为约束自身行为的准则,才能立足社会。我想,我会在以后的日子里,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在司法所干部的帮助和教育下,于2014年2月25日系统的学习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通过学习,提高了自己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能力,坚定了立场,坚定了信念,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能够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在本月18日我还参加我所居住村的村道卫生打扫,积极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献上自己的一份力量,为一方村民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本月内我未做违反法律法规的事。通过学习和自我改造,我希望通过司法所的帮助下早日回归社会,早日从一个‘犯罪人’回到‘社会人’,成为一名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汇报人:XX
9.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报告 篇九
首先,我会承认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坚定自己走向正确道路的信念。我要强化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日常生活中做到守法守纪、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通过自身行动回馈社会和他人。
其次,我会注重心理修养和思维观念的转变。在矫正期间,我会自主寻求心理辅导服务,深入探讨自己内在的情感问题,并通过阅读、学习等方式提高自己的文化素养,拓展自己的视野,培养积极向上、健康的人生态度。
最后,我也会关注职业发展和个人成长。在矫正期间,我会利用各种资源,多参加培训课程和实践活动,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增强竞争力,为自己以及家庭生活提供更多的保障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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