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生主体地位的思索

2024-09-23

关于学生主体地位的思索(8篇)

1.关于学生主体地位的思索 篇一

关于村民委员会诉讼主体地位的思考

内容摘要:村民委员会作为我国政体下特殊的组织形式依法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利。由于其独立于我国的行政层级系统及其性质的特殊性,因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日趋繁复的法律关系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这主要体现在村民委员会的具体行为性质的界定以及其行为所引起的后果的责任承担上。具体而言,即是村民委员会的诉讼主体地位的确定问题。本文将通过对村民委员会性质、职权的论述并结合行政、民事及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其诉讼主体资格的适用来全面展开对村民委员会诉讼主体地位的探讨。

关键字:村民委员会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务管理行为 行政诉讼主体 民事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主体

1998年10月14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历经20年的农村改革的成就作出了精辟的论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废除人民公社,突破计划经济模式,初步构筑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新经济体制框架。这个根本性改革,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带来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历史性巨变:粮食和其他农产品大幅度增长,由长期短缺到总量大体平衡、丰年有余,基本解决了全国人民的吃饭问题;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带动农村产业结构、就业结构变革和小城镇发展,开创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现代化道路;农民生活水平显着提高,全国农村总体上进入由温饱向小康迈进的阶段;农民的思想观念顺应时代要求发生着深刻变化,农村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明显进步。”

在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方兴未艾的同时,构建与之相适应、相协调的农村职能管理体制也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充分考虑到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社会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以及我国9亿农村人口这一庞大而又特殊的群体的基础上,以村民自治为本位的极富中国特色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应运而生。

然而,村委会作为一个本土化的区域自治管理单元,在享有区别于其他基层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的特殊权能的同时,却鲜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权能行使的法律责任、侵权行为的后果以及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司法救济等问题作出详尽的规定。具体说来,村委会诉讼主体地位的不明确是上述问题的症结所在,也就直接导致了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日趋繁复的法律关系中责任主体地位的缺失,如村委会基于村内公共事务管理的行为侵害村民自身利益的诉讼主体地位,与其他企业法人、社会团体关于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地位以及村委会在单位犯罪中的主体适格等问题。

以下,笔者将根据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村委会的现实运转情况,从村委会自身的职权设定结构出发,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对其诉讼主体地位进行多方面的探讨

一、村民委员会的性质、职权与诉讼主体资格的适用

关于村委会的性质,在学界争议不大。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建国初期,各地城乡居民便已建立了农会、贫农团、居民小组、片儿会和各种委员会等初期的自治性群众组织。在五、六十年代的人民公社体制时期,作为村委会前身的生产大队则明显的带有经济生产组织的色彩,又兼具着村务管理的职能,在行政层级关系上从属于人民公社,体现了国家行政机构向乡村的延伸.「1」随着公社体制的解体、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和政社分开的体制改革的进行,1981年,在广西宜山,罗城一带群众自发组织了我国首批村民委员会。随后在1982年颁布的宪法中,首次将村委会定性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经过试点和推广,在农村普遍地建立起来。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直到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才将村委会最终定性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按《村组法》的规定来看:首先,村委会是一类组织。是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以某种目的成立的,依法享有一定职权并能够有系统、有秩序的运转的集体。这是对村委会性质最粗略也是最本质的理解,但是在这种理解下,即便是作为一个最为原始的社会单元,也同样应该得到其他社会单元的承认并具备一个社会关系参与者的资格。其次,村委会是一类自治性质的组织。自治是村委会这一制度建构的核心,可以理解为自我治理,具体而言即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一个享有自治权的组织便表明了其具有独立性,它可以通过设立自治机关、订立自治行为规范等来行使其自治权并可以对抗来自另一层级系统的行政干扰,这一点在《村组法》第四条中得以印证:“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此外,对于自治的内涵,即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在《村组法》中均作了相应的诠释。「2」值得注意的是,自治组织的自治性和独立性并不影响其参加一定的社会关系活动,它可以很自如的与其他社会实体发生作用,甚至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可见,自治组织的社会主体地位勿庸置疑。再次,村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群众性是自治组织中自治主体的表现,群众即人民,表明人民群众在群众性自治组织中行使自治权,而对于村委会来说,其自治主体则限定在了农村村民的范畴之内。另外,由于群众性还带有整体性、大众性的特征,不论按《村组法》的规定,还是从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实践经验来看,法律所保护的村民自治,实质上是保护以自然村为基础的村民集体行使自治权,而村民个人是无法行使自治权的,这体现在村民会议、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等组织形式的设置上。由于村委会是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并按照便于群众自治原则所设立的,由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因而它是作为全村村民的代表机构来行使对内对外的事务管理,是以村的名义对外开展人格化的交往。最后,村委会还是基层性质的群众性自治组织。这里,村委会自治的地域范围被限定在了村,即与村民生活联系最为紧密的农村社会最基本的组织单位。这也成为了村民自治与民族区域自治最为明显的区别,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充分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以及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但二者均可以相互发生一定的关系,甚至各自对外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并独立的承担其行为的后果。

在《村组法》中并没有对村委会的职权进行系统、具体的列举,而是代之以概括性、间接性的规定散见于整部法律之中。笔者结合村委会的法定职权与现实的执行情况,认为其实际职权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农村公共事务的管理以及公共秩序的维护。这在《宪法》一百一十一条和《村组法》第二条已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便为村委会的职权范围赋予了极为丰富内涵。由于公共事务便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抽象性,所以公共事务的范围涵盖甚广,就村委会来说,组织实施本村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学校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妥善运用公共资源,管理公共卫生「3」,召集村民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等均属于其管理范围之内。而公共秩序则主要涉及公共安全以及全村村民生活秩序等方面,如调节民间纠纷「4」、消防安全管理「5」,维护村内治安等。为了有效的行使上述职权,《村组法》还规定村民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专门负责相应工作的开展。可见,村委会作为全村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和公共秩序的维护者,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具有一定程度上的行政性。由于村委会村务管理效果终将作用于每一位村民的身上,与村民的利益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作为村委会职权行为相对方的村民必然会基于自身权益的实现和保障程度与公共权力的行使发生冲突。此时,村委会作为村务的管理者则不得不出面对此进行调节,而考虑到其管理职能与公权力的内在关联性,村委会往往会对后者带有一定程度的倾向性。那么村委会和村民之间则形成了一种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无论是对公权还是私权均会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关系,村委会在某种行政资源的优势下必然相对于村民处于一种强势地位,在这种双方地位不对等的法律关系中,村委会完全可以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实现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应当在诉讼活动中成为适格的诉讼主体。

第二,集体财产的经营与管理,即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6」。由于农民的生产收益与土地具有天然的关联性,故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便成为村委会的重点经营和管理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第五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除土地外,村委会的财政管理权能还涉及村内经济项目的立项及其他集体财产的收缴与发放。《村组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村委会有条件的享有相应的职权,如:村提留的收缴,水电费的收缴,村内享受误工补贴人数及标准的确定,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村民承包经营方案的实施以及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等等。这里所指的“条件”是指上述涉及村民利益的财政职权的行使需要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要做到村务公开,接受村民的监督。可见,《村组法》关于村委会财产性职权行使的规定是相当谨慎的,但在对村民实行经济管理的模式下,村民集体对财产所享有的所有权与村委会基于村民授权所行使的代表管理权之间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脱节,于是便会出现村委会与村民之间关于集体财产的运用、收益分配等方面的纠纷。此外,由于村委会是村民意志的执行机关,其在依法经营和管理村内集体财产的同时,又有权按照村民的意思表示,代表本村以自治实体这一独立的主体资格对外参加涉及一定经济利益的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基于财产权益的纠纷,对外主张权利或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协助基层政府开展工作。《村组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可见,这里所指的基层政府是指村委会所在的行政区划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由于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并不是一种行政从属关系,而在《村组法》中被明确定位为指导、支持与帮助的关系,因此,在乡、镇政府的指导和帮助下,村委会也必须协助基层政府实施一定的会对本村发生行政效果的行政行为以及落实和贯彻相应的国家政策。这主要体现在征收公粮、税款、乡镇统筹等费用,审批宅基地,开具婚姻登记所需证明,「7」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国家的政策并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方面。在我国,村民虽然是村民自治实体的自治主体,但是作为我国公民仍然需要受到中央及地方人民政府的管治,但鉴于村民自治权的执行机关-村委会的存在,基层政府的某些会对村民产生行政效果的行政行为往往会委托村委会代为执行。这样,村委会便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基层政府的行政职权受委托人,在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落实相应国家政策的方面相对于村内也扮演着国家代理人的角色「8」。

从村委会上述的三类职权看来,村委会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均应成为适格的诉讼主体。在我国,虽然三大诉讼法律体系对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各不相同,但均承认了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能够独立承担诉讼结果责任的特征。而村委会在三大诉讼法律关系中基于其性质及职权的本质属性,均能够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进而在不同程度上具备诉讼主体的资格。笔者将分别在三大诉讼法律关系中对村委会的诉讼主体地位进行更为具体、深入的探讨。

二、村委会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的诉讼主体地位

关于村委会行政诉讼主体地位的确认,由于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并未予以明确的规定,因此不仅在学界存在长期的争议,在司法实践的操作上也十分混乱。随着2003年6月全国首例村民行政诉讼状告村委会案,即南昌市青云谱区施饶村村民诉村委会行政不作为案的开庭审理,并以村委会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为由判决驳回起诉而告终,村委会行政诉讼主体地位的认定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一系列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如村民维权、村委会村务管理行为的性质及其侵权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再次成为学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要解决村委会行政诉讼主体的适格问题,首先应当明确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对诉讼主体的界定。所谓行政诉讼主体,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一切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人。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理解,这里的人并不仅指自然人个体,而是应当作扩大解释,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其他组织。行政诉讼主体可以分为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而诉讼参与人又可以分为诉讼参加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参加人中,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均可成为行政诉讼的当事人。「9」这里,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参加行政诉讼活动并与诉讼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及代理其参加诉讼的人。「10」可见,行政诉讼参加人的范围相当广泛,只要具有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行为能力以及双方是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存在利害冲突的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认定为行政诉讼参加人,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然归于其列。那么,村委会是否具有当事人能力呢?基于其自治权的享有及法定的村务管理职权,村委会作为独立的自治实体,不可避免的会在对内、对外的职权活动中参加到行政法律关系中去,因此基于该行政法律关系所发生的诉讼纠纷必然要求村委会具有能够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能力。

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的原、被告具有相对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原、被告的特定性。行政诉讼中的原告是指,基于自身合法权益遭受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经依法定程序提起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于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将原告的范围概括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就几乎将社会生活中所有的主体都囊括其中。但是也并不是任何社会主体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成为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只有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11」可见,村委会作为我国社会主体中的一类组织,当然符合行政诉讼原告的基本标准。此外,由于村委会并不属于我国行政机关的层级系统,在其所进行的日常职权管理活动中,不可避免的与其所在区划范围内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冲突。虽然,《村组法》将基层行政机关与村委会间的关系界定为指导、支持、帮助的关系,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乡村关系并非如此单纯。乡政对村治的影响既有制度化的组织渠道,也有非制度化的人情往来;既有直接的行政命令,也有间接的指导和帮助;既有政治上、政策上的指导和支持,也有行政上的参与和协助。如此一来,当基层行政机关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对村民或村民集体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性后果或者对依法属于村民自治事项进行了行政干涉,村委会可以代表本村村民以行政诉讼原告的地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村委会同样也可以基于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司法实践中,村委会也确实可以以原告身份参加行政诉讼活动,如佛山市南海区水头村村民委员会镇东村民小组诉南海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大庆市龙凤区久青村村民委员会因不服大庆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让胡路大队暂扣证照及请求赔偿案等。

相对于原告,行政诉讼被告的范围则仅限于部分行政主体。具体而言,是指被原告依法起诉指控其实施了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2」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中,行政诉讼被告仅限于作出与原告具有利害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而其后的司法解释「13」却对行政诉讼被告的范围作出了扩充,即从行政机关发展为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实现了以国家行政职权为标准来确定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很明显,村委会由于不具备对国家内政外交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权能,也不是国家权力的直接执行机关,故其并非行政机关。那么村委会是否属于能够为一定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呢?所谓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指,依法定授权而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一定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14」可见,只要是依法成立,能够独立地承担因行为而引起的法律后果并在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主体均可成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被授权组织具体应当包括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企业组织、技术检验、鉴定机构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基于《村组法》第二条明确授予的农村公共事务的管理以及公共秩序的维护的职能,明显带有公共管理的行政属性。实质上,村委会是在代表村民的前提下,以一种出自行政管理目的的意思表示,通过权力方式管理村内外事务,而村民自然会在这种权力与权利的作用中受到行政效果的影响,因此,村委会在《村组法》授权范围内的职权管理行为应当属于行政管理行为。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故当村委会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村民存在某种程度上的利害关系时,其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参加行政诉讼活动。如先前所述的全国首例村民诉村委会行政不作为案,无论最终判决结果如何,法院认定村委会为本案的被告便在事实上承认了村委会的行政诉讼主体地位。

由于村委会与基层行政机关之间法定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关系,故村委会具有协助基层政府开展工作的职能。如前所述,村委会此项辅助性的职能是基于基层政府的委托所享有的,是以基层政府的名义来对本村村民产生国家行政权力的影响。因此,在这种行政法律关系中,村委会是以受委托组织的身份出现的。所谓受委托组织,是指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而行使某项行政职权或从事某些行政事务管理的组织。「15」对于村委会来说,由于其是依法成立的有独立组织机构、章程和固定的办公场所并具有公益性质的正式群众性自治组织,故符合受委托组织的成立条件。由于受委托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基于其委托权限范围内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不具备被告的主体资格。但是在行政诉讼中,对于原告提起的行政诉讼,认为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16」受委托组织虽不能作为行政诉讼被告参加诉讼,但其显然与其受委托权限内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受委托组织,包括村委会,应当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

三、村委会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诉讼主体地位

与其他律关系相比较而言,民事法律关系最为显着的特性在于其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基于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这也就决定了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一切诉讼参加人均应当平等的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加人是民事诉讼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这里的当事人应当作广义的解释,即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章第一节的规定,应当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表人「17」。

此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还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见,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诉讼主体的涵盖面极其广泛,任何基于相互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提起民事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就村委会而言,基于其法定职权与村民之间所形成的村内公共事务管理关系不可能构成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首先,在现实情况中由于村委会具有行政资源上的优势,如其职权管理权力的效力先定性和强制性、与基层政府的联系较为密切等,均造成了村委会与村民之前诉讼主体地位的不平等;其次,村委会的权力来源于村民集体的授权,因此它仅能基于村民集体的意思表示,以村民公共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代表全村进行公共事务管理活动。可见,作为村民民意执行机关的村委会与本村村民的利益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二者的意志内容不可能存在根本上的对立;再次,村委会与村民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仅仅表现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如村委会组成人员的选举、村内公益事业的筹建等方面的事项均不属于双方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范畴。最后,在对村委会法律责任的承担和村民权益的保障上,不仅适用补偿性措施还适用惩罚性措施。《村组法》第十六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正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既然《村组法》对村委会行为责任的承担采取了一定的惩罚性,故与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相违背。可见,村委会基于其职权的性质以及在村内事务中的管理地位,其与村民就村内公共事务的纠纷并不能通过民事诉讼来加以解决。

然而,村委会在对内保障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或其他经济项目的承包以及未成年人的监护方面存在着例外。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可由使用该土地的村委会发包,且若村委会侵害了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则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这里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当然包括村委会。此外,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还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如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需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在一定条件下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委会还可担任监护人。”基于此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

村委会在对外的民事诉讼过程中却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村委会以村民集体意志为意思表示,代表全村以独立、完整的自治实体的形式平等的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而基于此所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则要求村委会在对外事务上享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当事人的规定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而作为平等主体的一方,村委会当然可以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享有与另一方当事人设立、变更和终止合同的权利并承担合同生效后的履行义务(这里不包括行政合同)。如基于村内基础性公共设施建设的需要,与原材料供应商所订立的买卖合同;出于兴办村内公益事业资金筹集的需要向银行贷款所订立的借款合同等。此外,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村委会也同样可以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成为保证债务的履行或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保证人。可见,村委会在基于上述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出现的纠纷均应受到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而村委会作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对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发展和终结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四、村委会在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诉讼主体地位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犯罪主体及单位犯罪主体。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当然不可能如自然人犯罪主体般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那么村委会是否能够成为适格的单位犯罪主体呢?根据我国刑法典第三十条的规定,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18」,可见其主体已被列举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这里所指的团体包括社会团体和人民团体。而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实体并不属于上述列举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在我国现行刑事法律规范中,村委会并不具备犯罪主体的资格,因而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未有相关刑事法律规范予以规制,也难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这里,有必要对村委会组织成员利用职权之便所实施的自然人犯罪行为进行论述。虽然村委会目前并不能以整体的组织形式实施犯罪行为,但其内部组成人员基于其在村委会中所享有的职权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则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村委会主要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到七人组成,按照《村组法》的规定,凡是直接涉及到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均需经过村民会议的讨论决定,然而,这在现实中并没有得到村委会的严格执行,村务公开制度也是形同虚设。此外,就不属于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村委会则拥有决定权和执行权,而这一部分权力的行使主要是由村委会组成人员实施,这便为相关人员进行职务犯罪创造了很大的空间。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村委会成员与村委会存在一种必然的职务执行关系,但并不代表其所实施的一切影响到村委会利益或意思表示的行为的法律效力都应当得到村委会的承认。若是村委会成员基于私利或以个人的名义,利用职务之便所为的违法犯罪行为则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应直接追究其个人的刑事责任,如村委会成员所实施的贪污罪「19」、挪用公款罪「20」、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

虽然村委会不能成为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却可以成为单位被害人或是原告。这是因为村委会是能够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自治组织,有一定的财产和经费,在侵犯财产等刑事案件中可能遭受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成为被害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按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管辖范围,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控告和检举。”由此可见,村委会在其物质、财产利益等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成为被害人、自诉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依法享有自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申诉、请求人民检查院提出抗诉以及撤诉等广泛的诉讼权利。

注释

「1」彭勃:《乡村治理-国家介入与体制选择》,中国社会出版社,2002年版,第155页。

「2」自我管理:见《村组法》第二条第二款:“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自我教育:见《村组法》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第七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自我服务:见《村组法》第五条第一款:“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5」公安部《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通知》:“各地村民委员会和驻村企业及各种经济组织要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防火人员。主要职责和任务是:将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纳入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组建义务消防组织,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巡查,消除火灾隐患,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6」《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第二款。

「7」章永乐、杨旭:《村民自治与个体权利救济-论村民委员会在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地位》,《行政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8」章永乐、杨旭:《村民自治与个体权利救济-论村民委员会在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地位》,《行政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9」林莉红:《行政诉讼法学》,修订版,武汉大学出版社,第38页。

「10」黄学贤,杨海坤:《新编行政诉讼法学》,中国人事出版社,第131页。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12」黄学贤,杨海坤:《新编行政诉讼法学》,中国人事出版社,第131页。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4」杨解君:《行政法学》,中国方正出版社,第147页。

「15」杨解君:《行政法学》,中国方正出版社,第150页。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17」江伟:《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第46页。

「18」高铭暄、马克昌主编,赵秉志执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103页。

「19」见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20」如村委会成员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2.关于学生主体地位的思索 篇二

关键词:中学生,体育学习,主体地位

在近几年的课程改革中,针对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以教材为中心”的教育理念作出了重大改进,提出了“以学生发展为中心,重视学生主体地位”的现代教育理念,认为学生是学习和受教育的主体,特别是在实行新课标的过程中,突出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体地位,能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体育课程改革顺应这一潮流,体育教学领域也在践行以学生为主体的现代教育理念,注重学生的体育兴趣爱好和个体需求,旨在发挥学生体育学习与锻炼的积极主动性。然而在实施过程中,有的学校和老师过于强调学生的个体需求,忽略了学校体育对学生的体质健康的任务,降低学习要求,甚至忽视体育活动对学生意志品质的培养,影响体育教学质量,导致学生健康水平下降,意志薄弱,抗挫折能力下降。因此,正确认识中学阶段体育课程中学生的主体地位,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学习态度,不但会对提高我国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起到重要作用,而且是基层体育工作者值得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

1. 研究方法

1.1 文献研究法。

通过中国知网搜集、研究有关学校体育课程改革的相关文献资料,为本研究提供理论依据。

1.2 调查访问法。

调查访问学校体育教育专家与本辖区部分体育教师。

1.3 教育观察法。

观摩一般体育课、体育公开课、体育展示课。

2. 结果与分析

2.1 要正确认识中学生学习主体地位在体育教学中的意义。

当前的体育课程改革中要求“重视学生的主体地位”的理念,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确立学生学习的主体性地位对培养学生的主体精神、独立人格和创新意识具有重要作用,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增强学生学习的参与意识,有助于学生体育技能、体育意识的培养。

2.2 要明确中学生在体育学习中的特点。

2.2.1 中学生的学习受教育规律和相关教育制度的约束。

在体育教学中,中学生受教育规律和教育资源的限制,且学校教育要反映国家意志,学生的成长要符合国家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学校的课程设置及相关规章制度都是围绕这一目的制定的。因此中学生是在一定条件限制约束下的学习主体。

2.2.2 中学生的体育学习符合其身心发育特点。

中学生的身心发展都不成熟,可塑性强。虽然其身体处在生长发育的高峰期,但是各个器官的发育程度却不尽相同,而且思想认识水平不高,因此他们所掌握的体育知识、技能相对较少,运动能力及经验不足,对体育的认知水平不高,甚至对自身的体育需求也缺乏全面、深刻的理解。

2.2.3 中学生对体育知识的接受方式以学为主。

学校教育就是以最短的时间和最高的效率把人类所积累的知识转化为学生个体所掌握的知识,就是一种文化的传承。正是这种学习和传承推动了人类社会的发展。牛顿说:“我能取得这么大的成就,是因为我站在巨人的肩上。”所以,在中学体育课程教学中,不是所有的知识与技能都是让学生自己探索和发现,从教育的规律和中学生的具体情况来说也没有必要,中学生在体育学习中是一个以接受为主的主体。

2.2.4 中学生的学习具有较强的主观能动性。

中学生对新知识特别是体育知识有着强烈的探索欲望,在教师的启发指导下, 进一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求知欲,使学生自觉积极地自主学习,并对所学的知识和技能举一反三、触类旁通,而不是仅仅成为被动接受知识和技能的容器。

2.3 避免对中学生在体育学习中主体地位认识的误区。

2.3.1 确立中学生在体育学习中主体地位并不是一切教学活动都要遵从学生的意愿。

我国实行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明确指出受教育不但是学生的权力,也是学生的义务,因此学生在学校的学习必定会受教育法规的约束,必须按照国家对于学校教育的培养目标和要求,完成相应学习任务。而学习并不是一件非常有趣的活动,起码基础教育对于大部分学生来说还是比较枯燥的。因此中学生所学习的课程、内容和考核的方式不能完全服从学生的意愿,必须在教育规律和教育法规的指导下有序地进行,其学习地位应该处于教育规律和法规范畴内的主体地位。

2.3.2 不能把学生学习的主观性完全等同于学习的主体性。

我们经常说“一切为了学生”,但是如果不加分析地认为学生的主观性就是主体性,在体育课程内容、教法组织上要满足学生的兴趣和意愿,甚至无原则地顺从学生的主观需要,则是片面的、不成熟的做法。中学生由于身心发展的不成熟,其对体育课程的主观需求注重娱乐,轻视知识与技能的学习和掌握,认识往往比较片面,特别是对体育的教育功能和意志品质、身体素质的锻炼作用甚至会有抵触情绪。所以,在体育教学中要鼓励动员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体育锻炼对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作用,而不能一味迎合学生的兴趣,错误地认为满足学生的主观愿望就是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

2.3.3 在体育教学中忽视教师的主导作用。

在现代教育活动中,重视学生的感知能力培养和体验过程,加深对知识的理解,有利于更好地掌握。而体育学习的过程有别于其他课程,其本身就是以身体体验为主的一项教学活动。这个体验主要是去体验正确的技术动作,而在这个过程中教师的主导作用是必不可少的。例如在篮球投篮的学习中,教师要给学生讲清楚为什么带有一定的后旋和适宜的弧度的球容易命中,而要投出这样的球要有什么样的手型和投篮方向,由此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激发学习兴趣,增强课堂效果,而不能任由学生自己摸索,一旦形成错误的动力定型,不但纠正起来非常困难,而且对培养学习兴趣也有消极影响。因此,学生在体育学习中主体地位的确立是在教师的主导下建立并加强的,教师的主导作用不仅不能淡化,而且需要进一步强化。

2.3.4 过于强调学生个体差异,淡化体育课程学习的统一目标和要求。

我们提倡因材施教,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新的《课程标准》强调“关注学生个体差异与不同需求, 确保每一个学生受益”。而且学生体质水平的差异确实存在,有些教师就认为《新课程标准》规定体育课程学习的统一的课程目标、领域目标和水平目标也成了差异目标, 可以灵活执行, 不论体质都能及格, 人为地降低体育课程学习的要求。从而影响部分学生进行体育学习和锻炼的动力。教师应该正视学生体质差异的存在, 采取不同方法, 体质较差就要付出更多的努力, 以达到或接近体育课程的统一目标, 而不是用较低的标准要求他们。

3.构建中学生体育学习主体地位的途径

3.1加强教师的主导作用。

教师在体育教学中要切实贯彻《体育 (与健康) 课程标准》精神, 真正落实“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增强为提高全体学生身心健康水平服务的意识, 积极引导学生明确体育教学指导思想和意义。让学生认识到体育教学是为了增强体质与促进身心健康, 不但影响个人生活质量, 而且关系国家与民族的前途和命运, 能够提高学生对体育的认知水平, 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体育学习态度和学习主体地位观念。

3.2选择合适的体育教学内容。

体育课程的内容设置首先要符合体育科学的性质。《课程标准》指出:“体育课是一门以身体练习为主要手段, 以体育与健康知识、技能和方法为主要学习内容, 以增进中小学生健康为主要目的的必修课。”课程内容避免选择对体质锻炼华而不实的非体育活动, 尽量选一些既能锻炼身体, 又能学到知识和技能的体育运动。其次, 体育课要遵循体育教学规律和中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开展教学活动。还要从实际出发, 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 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但无论选择何种教材, 总会有少数学生不感兴趣, 为此, 教师应从价值观上加强教育和引导, 激发学生学习教材的间接兴趣。只有这样学生才能真正学到应有的知识、技能, 身心才能得到有效发展。

3.3制定切合实际的学习目标, 建立合理的评价体系。

新课程新理念的重要体现是“以人为本”、“教育应关心人, 尊重人, 发展人”, 教师要正视学生的个体差异, 从学生的具体情况出发, 在制定学习目标和考核评价指标时要抓住大部分学生, 要促优帮差, 充分发挥和挖掘优秀学生的个性潜能, 做到区别对待, 避免过于笼统, 好的没要求, 差的又达不到。促进不同层次的学生都得到更好的发展, 有效地达成新课标“为了每一个学生的发展”的理念。

3.4改变教师的教育观念。

教师首先要给学生营造民主的学习氛围, 给学生一个身心自由活动的空间, 尊重学生的人格, 正确处理学习当中出现的错误, 让学生敢于在教师的引导下进行探究性学习。其次在课堂上要留给学生思维和展示自己的平台, 充分挖掘学生的思维能力和想象能力, 培养他们的学习自主性和创新意识。还有就是不断学习专业知识, 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教学能力, 牢固树立服务于学生的意识, 在组织教法改革上多下工夫, 让学生切身感受到体育的魅力和运动的乐趣, 这样才能成为合格的体育教育工作者。

4.结论与建议

4.1确立中学生在体育学习中的主体地位对培养学生主体精神、独立人格和创新意识具有重要作用, 有利于明确学习目标, 端正学习态度, 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 增强学生学习的参与意识, 有助于学生体育技能、体育意识的培养。

4.2体育教师要转变教育观念, 打造平等、互动的高效课堂, 树立为学生服务的思想, 加强主导作用, 提高引导的能力, 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观。教师应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 并不断更新, 而且能灵活运用多种教学方法, 增强课堂教学效果, 提高学生体育锻炼的兴趣, 引导学生树立“健康第一”、“终身体育”意识。

4.3尊重中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 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主体地位观念。不能完全把学生当做“上帝”, 其身心发展不成熟, 其对待事物和问题的看法不一定客观正确, 中学生是受教育规律制约、发展的、不成熟的主体, 在学习间接知识的过程中, 调动其主动性, 必须深入分析中学生的特点, 不能把学生的主观意愿误当成主体性, 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 才是正确尊重其在体育学习中的主体地位。

4.4正确解读《课程标准》对各水平阶段提出的具体内容目标, 且目标要求是统一的, 全体学生都要达到。体育教学的任务之一就是提高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 学校体育教学必须重点抓好这个共性问题, 可以因材施教, 但不能否定体育课程学习的统一要求。

参考文献

[1]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 (教育部) [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1.

[2]李金涛.体育教学中学生主体地位的体现[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 2010.6:237.

[3]王新丽.谈新课程理念下体育教学的改革策略[J].中小学电教, 2010.1:81.

[4]强秀琴.正确认识和体现学生在体育课中的主体地位[J].陕西教育, 2009.10:309.

[5]柴宪民.体育教学中学生主体地位的构建初探[J].中国体卫艺教育, 2011.3:7-8.

3.关于学生主体地位的思索 篇三

关键词:语文教学;主体地位;失落;回归

中图分类号:G63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992-7711(2015)11-066-1

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钱梦龙的三主四式教学法、魏书生的六步教学法、李吉林的情境教学法、邱学华的尝试教学法等等,连同近年来特别时尚的研究性学习,我看究其实质都无非为着同一个目标,那就是寻回失落了的学生主体性,重新唤醒学生主动学习的热情,回归学生的主体地位。

一、诱发学生的学习心向,使其产生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

学生始终是学习活动的主人。教师所做的一切都是为着学生更好地学习,教师教育教学理念更新了,接下来的核心工作就是如何去诱发学生的学习心向,使他们对学习产生自觉性、主动性。学习心向是指学生进行学习活动的内部心理倾向,它是学习动机、学习兴趣、学习态度、求知欲的以及世界观、人生观等在学习问题上的反映的综合。其中,核心是学习动机。学习心向在学习活动中起定向作用,催化作用和动力作用。没有定向或定向不正确,其学习就是盲目的、被动的,学生就不会真正进入主体的角色。诱发学生学习心向就是要使学生产生长远的学习需要,持久的学习动力,强烈的学习欲望等。

学生是学习的主人。首先是学习需要、学习情感的主人,然后才是掌握知识的主人。长期以来,教师没有重视培育学生的正确的学习心向,学生没有产生“想学”、“愿学”的心理倾向。师生之间的关系演化为“你不想学,我要你学”.“你不会学,我教你学”的领导式的上行下效的关系。只考虑知识的本身的“可接受性”和“应接受性”,而不重视或忽视学生是否“乐于接受”和“能够接受”。要诱发学生的学习心向:一要加强学习目的性教育,引导学生确立正确的学习心向;二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创造一种吸引学生的教学情境和气氛,使学生产生一种内在的学习需求,自觉地投入到学习活动中。如经常开展一些名人传记读书交流周活动,在活动中,让学生自由交流畅谈,发表各自对名人的看法,从而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懂得用知识武装头脑,用知识去改造世界。还有组织参观学习,让学生写出学习心得等各种实践性较强的学习活动。学生一旦产生了强烈的学习欲望,就能成为学习的真正主人。

二、发扬教学民主,创造良好的教学心理环境

发扬教学民主就是指在教学过程中,师生相互尊重、相互配合,创造一种自由宽松的民主气氛,利用融洽的师生关系与和谐的心理气氛来促进教学的顺利进行。然而在实际教学中,许多教师还扮演着“检察官”角色,把“听话”的学生作为重点学生来培养。当个别学生一出现“越轨”倾向时,得到的常常是斥责、讥讽甚至体罚。这种没有个性的盆景式教育大大扼杀了学生的个性张扬。在我的教学中,采用的是小组探究式学习法,尽力让学生在宽松活泼、生动的课堂氛围中完成教学内容,鼓励学生能感悟多少就说多少、发现什么就交流什么。比如在课外小小说的探究式学习中,我先让学生在小组内尽情畅谈文中的妙点、感触点、联想点,然后我参与其中一小组探讨,各小组问互抛疑难点,彼此交流思维撞击,我真正感受到师生共同学习的愉悦,以及作为探究合作小组中的一员而骄傲。著名教育家第斯多惠说:“教育的艺术不在于传授知识。而在于唤醒、激励和鼓舞。”教师与学生只有以相互尊重人格为前提,才有可能建立一种正常宽松的教学秩序,有效开展教学活动。学生在这种没有压力和负担的开放式课堂中才更能喷发出思维灵感的火花,激发学习热情。学生们才真正成了与教师平等交流具有独立人格的自由主体。

三、引导学生自主实践,培养学生的自主能力

传统教学观念指导下的教师,认为教学要以教为中心。给学生自由活动时间就等于浪费时间,所以常常是满堂灌,课外布置大量作业。即便提问也很少给学生思考回旋的余地。殊不知教学的这种“间歇”正是“艺术空白”,给学生独立思考的时间。语文教学要让学生主体地位回归,应是教师从语文教育特点和规律出发,积极性创设条件,情境,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扩大语文内需,推进语文学习的实践活动,在语文教育环境中熏染感悟,习得和体验、思考、表达。尽可能地留给学生动眼、动脑、动手的时间,让学生学会观察、学会思维、学会记忆、学会操作。比如在我的语文教学中,我在每堂的结束前5分钟都留给学生回味、反思本课时所讲的内容,对其加以大胆地质疑、评断。有一次我在上《孔乙己》这篇文章时,就有一男生对文章最后一句“大约孔乙己的确死了”的理解提出疑义,认为这是鲁迅先生的笔误,“大约”“的确”完全是一对矛盾体。之所以会像你那样理解,那是碍于大师的声誉。大师也有错误的时候。这时,我先肯定了他的大胆质疑,而后从鲁迅先生治学的严谨性,以及本文的情势发展,后来名作家对这句话的理解和写这篇文章时的历史背景等加以推断。最后那位学生也接受最后一句不是作者的败笔,而是他的神来之笔。

总之,学生主体地位的真正落实是我们每位语文教师为之奋斗为之拼搏的共同目标。这不仅在于呐喊,也不仅在于有关理论知识的如何阐述,更重要的乃在于我们教师实切实地转变观念,大胆突破与尝试多种教学法,在课堂教学中用实际行动来保障与维护。让我们共同反思过去,定位现在。面向未来,去迎接素质教育新课堂的全面到来。

[参考文献]

[1]教育部.语文课程标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07).

[2]钱梦龙.语文导读法的理论构想和基本课式.

4.作文教学应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 篇四

目前初中作文教学存在几大缺憾:作文教学和阅读教学脱节;不善于从教材文本范例中得到启发;不会从课内外文学作品中吸取营养;疏于动脑深思;学生作文远离生活体验和社会实践。因此,中学语文新课程标准的基本理念以及“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中提到的“培养学生勇于创新的精神”也就流于空谈。笔者认为,作文创新教学必须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以学生的发展为本,以学生的生活体验和知识积淀为源,以创新思维的运用为突破口,使学生作文成为生命飞扬,情感灵动的展示平台。使学生写作为愉悦而有意义的创造活动。因此,作文教学中必须确立以下理念:

一、遵循以学生主动发展为本的教育思路

在作文教学中,应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让学生成为主动发展的学生。教师要把时间还给学生,让学生自己观察、自己思考、自己表述、自己动手,引导和启发学生更多地用眼看、用耳听、用心想,把自己观察思考的发现记录下来。教师的指导,力求简练有效,指出学生作文的优缺点,加以适当的点拨,唤起学生自我表现的热情。

教师要给学生灵活的训练,最大限度引发学生的新观念、新思想、新的表达方式。给予学生更多的时间,让学生有充分的时间去收集素材、提炼观点、激发灵感、酝酿情愫。空间上不必拘于课堂、课外、家庭、阅览室等它们都可成为学生写作的场所。

创新素质是学生最宝贵的一种素质,是学生主体地位的真正体现。作文教学和训练应充分发挥学生的独立思考,鼓励学生多表明真正属于自己的感受和观点,在情感上突出自我。让学生把自己的感受与生活实际联系起来,展开丰富的联想和想像,带着自己独特的个性,拓展和深化学生的思考。教师要珍惜学生的情感表达,珍惜学生智慧的萌芽,珍爱学生个性创新的浮露,让作文成为学生丰富多彩的精神生活,成为表述自己创造欲望的个性化活动。

二、以学生的生活体验和知识积淀为源

不断扩大的知识领域和不断丰富的生活经验是学生作文的源头活水,教师应注重指导学生对自然、对社会、对人生的深入思考。作文是对生活的思考和记录,是学生把自己对生活的观察、认识,对人生的感悟倾注于文字的一种创造过程。

生活经验是学生作文的直接养料,让学生学会观察,关注日常生活,把生活中的一切人、事、物;一切声和色;一切山川草木、天空大地等作为留心的对象。同时注重思考,把更为本质的联系寻找出来。

另外,要把生活、阅读和写作紧密联系起来。通过阅读,从他人的优秀文章中,体味语言的使用,领略他人的深刻思想、丰富的情感、独特的想像。阅读拓宽了学生的知识面,其内容可成为作文素材的间接养料。

只有知识储存充足,生活经验丰富,善于思考,才能充实其文章的内涵,写出有创意的文章。

三、以创新思维的运用为突破口

作文是一种极富创造性的劳动,投入之后,灵感、激情时时伴随美妙的语句衍生。它是一种再认识和再发现的新阶段。

在作文创新教学中,要让学生认识到创新思维的重要性,并进行有意识的训练。生活中多注重思考,不受固定思维的束缚,着意寻求事物现象中隐含的更为新颖深刻的含义。学生具备了这种创新意识后,关键是处理好借鉴和创新,知识与创新的关系。

学生写作文,易受范文的影响,无论情节结构,还是语句都爱套用。我们要引导学生从借鉴中创新,从类同的形式中创造出生动活泼的语句,并力求剔除作文中不成“文”的口语。语言是思维的物质外壳。语言生动活泼、新颖有创意,是思维灵动有创新的体现。古人的“语不惊人誓不休”的写作创新不是最好的证明和榜样吗?

创新思维具备发散性和集中性两个特点。从发散性出发,应培养多层面、多角度、逆向性、求同性、求异性的思维模式。如今的人教版新教材的以思想内容主题为单元编排的方式就是一个很好的借鉴。它让我们明白:同一主题可以用不同的表达方式;同一主题可以从不同的侧面表现;不同的教材可以表达相同的主题等等。因此,学生在学习中可以融会贯通,在方法论上形成自己的感悟,活跃自己的写作思维。从集中性特点出发就应训练学生把握事物,认识问题的准确度和深刻度。

5.保证学生主体地位的阅读教学设计 篇五

商希楼

在阅读教学中,怎样在发挥教师主导作用的同时,保证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呢?根据近十多年的教学工作,现总结如下: 一.明确学习任务

让学生明确学习任务,就是使学生在教学活动中进行有意学习。实践表明,有意学习与无意学习的效果存在极大地差异。如果学生明确了学习任务,积极地参与学习,保持良好的注意及情绪状态,就能取得较好的学习效果。确定学生学习任务的这项工作,当然应该由教师来担当。

确定了学习任务,如何让学生明确?通常采用的是下列三种方法。第一种开宗明义法:教师在每节课开始时,挂出小黑板(或是口头讲述)揭示本节课的学习任务,并让学生看清,记住。第二种,筛选讨论法:教师将学生预习课文或自学后提出的不懂的地方,加以筛选,结合文章的重点、难点,抓住有价值的问题,组织学习。第三步,分布揭示法::教师不是一上课就和盘托出,而是随着学习过程的展开,相机分布揭示。二.指导学习方法

学生要完成学习任务,必须有相应的学习方法。自学,是学生个体学习的一种方法。要引导学生学会带着问题,动脑想想,动笔写写,运用工具书学习字词,运用不同的符号圈画出生字新词、关键词语、重点句子。教师在安排自学时,要着重引导学生对课文的语言材料的关注,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在强调学生个体独立思考和学习的同时,也要引导学生学会开展讨论和交流,诸如同桌互说、四人小组讨论等。要指导学生设疑、质疑。设疑和质疑既是一种能力,也是一种学习方法。对学生的疑问,教师要能敏捷地做出恰当的处理,从而提高他们设疑、质疑的能力。是因读书马虎而产生的疑问,要引导学生反复阅读课文去质疑;是自己经过学习、经过努力可以解决的疑问,要引导学生自己独立思考;是游离于学习任务以外的疑问,要适当冷处理;具有导向性、启发性的疑问,要表扬提问的学生,并组织讨论、研究。在教师坚持不懈的指导、培养下,学生的设疑、质疑会从问“是什么”,到问“问什么”,从浅显的表层的疑问,趋向比较深层次的讨论。三. 展现学习过程

任何知识和能力的获得都需要一个过程,阅读也不例外。我们不能只关心学生记住了哪些“结果”,更应关心学生“参与知识构建”。任何把“结果”和盘托给学生的“好心”的做法,都是有损于学生主体地位的落实的。

展现学习过程,要与发展思维相结合。阅读教学要重视通过变式训练来抓语言的理解、积累以及运用,引导学生不断向新的思维广度发展。

为展现学习过程,教师应保证学生的思考时间和训练时间。尤其不能忽视的是:学生个体智能的差异,必然反映在学习过程中所需思考时间的差异上。学生回答问题要经过“阅读课文”——组织和选择合适的词语、句式——口头表达”这样三步。如果让优等生回答,就会使大部分学生产生依赖思想,因而就有必要在提问后适当延长思考时间。同样的道理,在范读或朗读指导后,也应增加学生自由连读的时间。

6.关于学生主体地位的思索 篇六

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足有效教学的基础

小学语文教学就是要让学生能说出自己对客观事物、现象的.理解,对现实问题、社会生活的思考;让学生能把自己的思考、感受等有条珲地、清楚地表达出来.这就必须以学生为本,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这是有效教学的基础.

作 者:金健蕾  作者单位:江苏省吴江经济开发区山湖花园小学 刊 名:科海故事博览・科教论坛 英文刊名:KEHAI GUSHI BOLAN(BAIKE LUNTAN) 年,卷(期): “”(3) 分类号:G63 关键词:吸收度   探究需要   动静相宜  

7.关于学生主体地位的思索 篇七

在新课程改革的背景下, 强调学生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 把学生的知识、能力、情感、意志、品德等按照教育者的设计进行有效整合, 就要求教育者必须转变思想观念, 优化教学过程, 使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体, 探究的主体, 合作的主体。下面就如何确立学生主体地位, 培养学生主体品质谈谈我的看法。

一、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必须优化课堂

《全日制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指出:“学生是学习的主体, 教师是学习活动中的组织者和引导者。”强调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体性, 将语文教学定位于“学生、教师、文本之间对话的过程”。

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 外因是变化的条件, 内因是变化的根据。这就强调了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优化课堂必须让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 发展的主体, 教师不能独霸课堂, 要让学生自主“建立”知识, 主动获取知识。叶圣陶先生曾说过, 他不称赞某个教师讲课时有怎样高的教学艺术, 最要紧的是看学生, 而不是光看教师的讲课, 一堂课如果教师牵着学生走, 学生围绕教师转, 长此以往, 学生习惯被动地学习, 学生的主动性就会渐渐地丧失。如果学生主体地位得不到确立, 就会影响课堂教学。比如:常见的语文阅读教学, 教师过多的讲解、解析和说明常使学生感到枯燥乏味, 从而失去了学习的积极性。这就是教师仍然把自己作为教学的中心, 担心学生读不懂语文, 于是就包办代替, 结果适得其反, 造成学生严重的逆反心理, 甚至形成情感对立。事实也是这样, 记得有一次, 我阅读学生的随笔, 看到了这么一段令我诧异的文字:“老师, 您不要生气, 我觉得最近几天的语文课上得沉闷了些, 我总想睡觉, 您《荷塘月色》完全没有必要上那么多节, 我们很多同学远没有您那么喜欢朱自清, 也远远达不到您理解的深度, 虽说语文课上您也让我们畅所欲言, 可您不觉得那事情离我们太遥远了吗?什么大革命失败啦, 知识分子苦闷啦, 我们没有兴趣, 有那么多时间让我们对这些遥远的事情发表意见, 倒不如将这些时间用在一些更有价值的事情上, 免得课上不会发言, 又浪费时间。望老师考虑。”

说实话, 我当时有些悲哀, 也有些埋怨, 可是, 沉住气, 静静地反思一下, 就会发现, 那种以教师“讲”为中心的教学是不利于学生的潜能开发和身心发展的, 课堂上失去了《新课标》的新要求, 课堂应该“以学定教”, 而不是“以教定教”。因此, 在我们的教学活动中, 课堂必须以学生为中心, 以学生为主体, 自主实践, 自主探索, 尽可能地增大学生的自觉度, 让学生主动地获取新知识, 真正体现学生在教师的启迪和帮助下, 以学生为主体, 以教师为主导的教学。自主、合作、探究的教学又让受教育者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

例如:我讲何其芳的《秋天》这首诗时, 在学生反复朗读、背诵、感知、理解的基础上, 进一步理解文本中描写秋天的特点和内容, 我采用了探究式的教学方法, 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 让他们先找出描写秋天特点的内容, 然后再采取分组讨论。北方与南方的秋天有何异同?突出表现在哪些地方?并鼓励学生谈谈他们在生活上的体验, 经过学生反复的酝酿、讨论, 发挥各个小组的学习优势, 逐一掌握了文中的重点内容, 并让学生走到讲台前大胆说出异同, 结果大部分学生回答了问题并对北方秋天的特点谈了自己生活上的体验, 课堂气氛活跃, 学生求知欲望高, 较好地体现了学生的主体性。

只有这样, 学生积极地参与到教学中, 自觉地参与到课堂活动中, 积极学习, 积极思考, 教学才立本于学生。

二、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必须优化教学方法

课堂教学是教育的中心, 也是教学的主体, 要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 必须深入进行课堂改革, 优化教学方法, 这样才能更好地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要实现这一目标, 教师必须实现三个转变, 其一, 从单纯传授知识向教学生获取知识的转变;其二, 从讲解为主向启发诱导转变;其三, 从教师权威向师生平等转变。这样, 才能彻底清除学生在课堂上的压抑感, 学生才会感到课堂是自己学习的场所, 自己是课堂学习的主人, 教师是可信赖的“向导”。如果教师在课堂上态度僵硬, 语言单调, 造成一种紧张恐怖的气氛, 学生担心说不对, 教学就成为一种强制性的枯燥无味的“劳役”。

要想真正打开学生的心灵之窗, 让智慧的阳光照射学生的心扉, 教师必须改变教学方法, 学会挑战名家。例如:在学习《从百草园到三味书屋》一文时, 有个学生提出这样一些问题:“老师, 他离开百草园时, 直接说再见了, 还不行吗?为什么用德语‘Ade’, 是不是想故意卖弄学问?”他的话音刚落, 其他同学七嘴八舌地小声议论, 学生的问题也许有许多的漏洞, 但此时此刻却闪烁着思维的火花, 只是担心回答出错, 这时教师应该因势利导, 激活学生的思维, 消除顾虑。于是, 我在黑板上写道:“尽信书不如无书, 名家也有缺点。”然后说, 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亚里斯多德非常尊敬自己的老师, 可是他的诸多观点与老师截然相反, 而且他还写文章, 毫不留情地反驳老师, 有人说他忘恩负义, 亚里斯多德回答说:“我爱我的老师, 但我更爱真理。”一席话, 学生心理上的顾虑消除了, 心灵的大门敞开了, 学生的思维在一种无拘无束的状态下迸射出创造的火花, 于是课堂气氛立刻活跃起来, 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问题迎刃而解。随后学生又提出了许多问题, 如:文章第一段“似乎确凿”连用不是矛盾吗?第二段用“不必说……不必说……”既然不必说为什么还说呢?文章最后说自己的画像卖给一个有钱的同窗不就行了吗?为什么要加上“他的父亲是个开锡箔店的”那一段话呢, 等等。这时我采取了自主、合作、探究的教学方法, 引导学生逐步解决问题。经过讨论得出结果:

1.“似乎确凿”因相隔太远, 自己确实不能肯定百草园发生什么新的变化, 只能用猜测的语气, 但根据童年的记忆, 百草园除了野草“确实”没有什么别的东西, 所以用了这个词。

2.“不必说……不必说……”句式的运用, 体现百草园值得回忆的东西确实很多, 但作者描述的重点是“单是周围短短的泥墙根一带, 就有无限的乐趣”的内容, 所以, 前面的就一带而过, 这个句式的运用表现了鲁迅非凡的语言功底。

3.“Ade”的使用, 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这个词毫无必要, 有卖弄学问之嫌, 一个学生还绘声绘色地引用了《围城》中的话, “他说话时不时的夹杂着德语, 正如, 人牙缝里的肉屑, 除了表明他生活好之外别无用途。”另外一种意见认为, 用德语恰恰表达了作者依依不舍, 非常复杂的感情。这种教学方法充分体现了学生是学习活动的参与者和组织者, 是学习知识的主体, 实现了三个“转变”, 课堂真正归位于学生, 使整个课堂创造出一种民主和谐的气氛, 消除了学生因怕老师提问或怕回答出错的恐怖心里, 消除了学生课堂上的压抑情绪。

第二课堂也是课堂教学的延续。如:我讲《万紫千红的花》一文时, 是这样把这篇比较枯燥的文章知识传授给学生的。首先, 提前布置, 让学生采集红色的小花数朵, 然后再找两个干净的瓶子, 分别盛上醋和肥皂水, 告诉学生先把红花放到肥皂水中, 观察结果并做记录, 最后再将放在肥皂水中的花放到醋瓶里, 再观察, 此时又会出现什么现象?然后写出实验过程及结果。

通过这种教学, 学生不仅全部完成实验, 而且完全理解了课文中所说的“这是花青素捣的鬼, 花青素遇到醋变红, 遇到碱变蓝”的难点。成功的第二课堂教学给了学生自己发展和创造的有利空间, 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探究心理, 真正让学生在求知中学会生活, 在动手动脑中得到知识, 体现了从单纯传授知识向教学生获取知识的转变, 学生的主体地位得到了确立。

三、培养学生的主体品质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保证

培养学生的主体品质是一项长期细致的工作, 平等的师生关系有利于师生的情感沟通, 培养学生的主体品质是发挥学生主体作用的有力保证, 在培养学生主体品质的学习过程中, 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1. 学生学会参与。

学习的过程是一个实践的过程, 只有不断地实践才能不断地进步, 取得收获, 作为教师要激发学生的兴趣, 使其乐于学习, 让他们有自信心、有成功的愿望, 积极投入到学习的活动中。

2. 引导学生学会学习, 让学生走向自主发展的道路。

例如:在教学中, 实行民主教学, 开放式教学、讨论式教学等。设计一些有利于学生思考, 有利于学生开发智力, 有利于发挥学生潜能的教学活动, 让学生在学习中学会探索, 在学习中寻求乐趣, 在学习中不断地积累知识。

3. 帮助学生学会活动。

无论是在教学活动中, 还是在课外活动中, 活动都是激发学生兴趣的重要环节, 教师要善于将课堂上存在的问题设计成一些活动布置给学生, 让学生自主参与活动并组织活动, 最终完成活动。

4. 激励学生学会发现和创新。

在这个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 我们必须不断地去追求新的知识, 发现问题, 提出问题, 分析问题, 并创造性地解决问题, 这样才能拓宽知识, 才能跟上时代的要求, 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看待今天的教学, 看待今天的学生, 看待今天的生活, 看待明天和未来。

8.重视学生的主体地位 篇八

【关键词】新课程理念;核心;位置变化;主体地位;主导作用;兴趣;探究

一、以发展学生为中心,重视学生的主体地位

体育与健康课程的基本理念明确指出:新课程关注的核心是满足学生的需要和重视学生的情感体验,促进全面的社会主义新人的成长。从课程设计到评价的各个环节,始终把学生主动、全面的发展放在中心地位。在注意发挥教学活动中教师主导作用的同时,特别强调学生学习主体地位的体现,以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学习潜能,提高学生的体育学习能力为出发点。

二、学生是学习的主人

在教学过程中,教与学是通过师生双边的互动来完成的。教师的对象是学生,教的最终落脚点是在学生的学上。换而言之 ,教师的教是为学生的学服务的,教要通过学生的学才起作用。教师要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地学习,使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

三、新的课程中,教师与学生的位置发生了变化

陈旧的教学主要采用“灌输式”的教学法,教师站在三尺讲台上,一脸高高在上的神情,讲的口干舌燥,学生却昏昏欲睡,出现剃头担子一头热的现象,课堂气氛非常沉闷,教师常常跟学生发生矛盾,经常抱怨学生难教,师生关系难以相处,是教也教了,学也学了,效果极不理想。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情况发生呢?这是因为传统教育的弊端所致,表现为:以“我”为中心、以教为中心,学围绕教转,或表现为以教为基础,先教后学。忽视了学生学习过程中参与、探究的需要和学生心理感受的体验,是完全把学生的思维能力禁锢于教师的活动范围之内,严重地影响了学生的智力发展和心理发展。

然而,新的课程改变了原有的课堂常规活动方式和课程环境,带来了新的变化。重视了教学活动的多元性,使教学发生了质的转变。

1.传统的教学活动方式与新课程活动方式的区别

传统的活动方式:以知识的传授为重点。将知识、技能分解,并从部分到整体, 有组织地加以呈现。学生通过倾听、练习和背诵再现教师所传授的知识,是一种知识的重复过程。

新课程的活动方式:以学生发展为中心,是以生为本,通过相互矛盾的事物引起学生认知的不平衡,引导学生完成解决问题的活动、监测他们发现后的反思。教师引发并适应学生的观念,参与学生开放式的探究,引导学生掌握真正的研究方法和步骤。

2.传统课程环境与新课程环境的区别

四、学生的“主体”作用是课堂落实素质教育的根本途径

学生的主体作用体现在学生主动学习和探索研究方面。而能否真正使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关键在于教师“主导”作用的发挥。在课堂教学中,师生之间始终是一对矛盾。要在矛盾中让学生自主学习、开拓思维空间,培养他们的创新精神,教师首先要转变观念,认真学习新课程,做学习、探究创新型的教师。古人云:己所不欲,勿施予人。没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教师,就不可能培养有创新意识的学生。其次,教师要“蹲下身来”和学生拉近距离建立起思想感情交流的平台。要热爱每一个学生,把“爱满天下”作为追求教育的真谛。华罗庚先生曾说过:“惟一推动我学习的力量,就是兴趣与方便”。学生正处在成长过程中求新求变阶段,渴望丰富多彩,欣赏标新立异,他们有着强烈的求知欲望和好胜心,非常在乎周围人对他们的评价。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不仅要有过硬的基本功,而且要有驾驭语言的艺术,能正确、恰当、善意地评价学生。让学生自信地想,大胆地说,给他们一片自由的天空,用真诚的爱去点燃纯洁的心灵,使他们感受到自己存在的价值和求知的快乐,他们的求知能动性就会得到充分的发挥,这也是素质教育的真谛所在。就象教育家第斯多惠说的:“教育的艺术不在于传授知识,而在于唤醒、激励和鼓舞”。如果我们做到了这些,何愁学生不学,何愁师生关系难处。

总之,社会的发展呼唤创新,教育的改革更加需要创新。现在教育观告知我们:学习不是为了“占有”别人的知识,而是为了“生长”自己的知识。因此,我们每一个教师都要站在育人的高度审视教学、改革教学,不要把学生当作教学的奴隶,要对学生一生的发展负责,与学生互动、共同发展,为营造一个比较自由、民主、宽松的教学环境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实验稿﹚[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傅道春.新课程中教师行为的变化[M].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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