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税收检查规范化问题的几点认识

2024-09-26

对税收检查规范化问题的几点认识(共7篇)

1.对税收检查规范化问题的几点认识 篇一

对提高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效能的几点认识

2010-01-12 10:13:55

2009年以来,为策应鹰潭市政府“四大一新”发展战略,余江县委县政府以发展物流业作为改善投资环境、推动余江经济进步的助力器,大力推进物流业的发展,余江物流业得到较快发展,但是从其管理现状及发展趋势看,我县物流企业的发展还停留在传统意义上的运输业务上,与现代物流业所具备的集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功能为一体的业务整合体系及信息化管理还有很大差距,下面仅就我县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谈一点浅显的认识。

一、我县货物运输业现状

余江货物运输业发展起于2004年,源于余江县重点税源企业江西天狮康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分公司的发展状大,为解决公司货源配送问题,减少运输成本,余江县邦达运输有限公司应势而生,这是余江县成立的第一家专业货物运输公司,是余江货运业发展的一个里程碑,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后来的几年,余江货运业发展停滞不前,而随着相邻地市货运企业招商引资力度的加大,辖区企业的货源配送为外县车辆或个体闲散车辆完成,本地车辆及车辆税收大量外流。在招商引资大环境下,物流业引起各级政府的重视,随着相关政策的出台,我县物流业得到快速发展,一些外地货运企业及车辆陆续进驻余江,货运税收大幅增加,目前,余江共有货运企业19户,营运车辆吨位达到0.8万吨。2004-2007年,余江货运税收均在50万元左右,2008年达到577万,2009年1-10月达到1240万元。从运营状况看,企业管理大都是粗放式管理,运营成本高,税收征管效能低。

二、货运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国有、私营、个体等多种所有制形式的货运业共同发展,经营方式呈现多元化。货运业的发展在繁荣地方经济的同时,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新的课题,原来的管理模式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货运业的税收管理也成为税收征管工作的难点。

1、财务核算不够规范,政策落实难以到位。在对一些货运企业的管理中发现,货运企业帐务普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账目不全,成本、费用核算不清,现金交易普遍。包括两类企业,一类是以挂靠车辆为主的企业,这类企业的车辆大多是个体挂靠车辆,企业只是收取管理费、承包费,企业无法掌握车主的营运、收支状况,税务机关仅能采取核定营业额的方式核定其应纳税额,致使税款流失;另一类是有自有车辆的企业,其业务往来基本是通过现金交易,由于财务核算制度不够健全,收入、成本、费用难以核实,造成税源不实,给税务管理带来较大难度。二雇用车辆核算失真,造成税款流失。一些货运企业在自有运力不足的状况下,往往租用其他车辆共同完成运营业务,在雇用车辆的收入、费用分摊及税收缴纳上混为一体,不分开核算,造成税款流失。三是发生多项业务未分别核算,套用低税率的税目申报营业税。税法规定,物流劳务单位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物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物流业发票;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部分货运企业故意将全部收入开具货物运输发票按3%申报营业税。

2、帐实不符,税务部门查核困难。目前,一些货运企业特别是自开票纳税人,为了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往往有帐务上做文章,故意多列成本、费用,减少利润,由于货运车辆大都在外地营运,一些票据无法核实,即使其相关财务指标远远超过预警指标,在企业千方百计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来隐瞒或解脱后,税务机关只能就一部分费用做些调整,税款还是不可避免地流失。

3、票据管理不力,造成税款流失。货运业费用主要以各式票据为主,虽然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上做了不少工作,加大发票违打击力度,但是纳税人使用假票、发票现象仍时有发生,加上货运企业发票大多是外地发票,在发票的甄别上也给税务机关带来不小的征管难度。

4、个体车辆管理失控,手段有限。在今年实施燃油消费税后,原来由交通稽征部门代征代扣的车辆税收征收体制被打破,个体车辆营运税收的征收成为一个极大的征管难题。另外一些个私企业,由于这类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收入、成本费用核算不清,难以查实,税务机关往往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其税款,因此,这类企业在交易时一般采取现金交易,不要发票,给承运货物的车辆业主逃税开了方便之门。

三、物流业税收管理弱化的原因

货运业税收管理弱化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使货运业呈多样式经营、多元化管理,税务部门获取车辆信息手段有限,对外出经营车辆实际运营状况及实际营业收入情况难以掌握;二是纳税人纳税意识差、很多车主千方百计偷逃税款;三是部门之间配合不力,未形成应有的合力,使税务部门委托代征工作难以落实。四是与运力相关的经济指标缺乏系统的评价值,如行业利润率、运费标准、运营能力等,使得税务机关在对货运业的管理中比较被动。五是税务部门对车辆管理缺少应有的手段。运输行业点多、线长、分散于全国各地,税务干部人力有限,再加上各级政府明确规定,除交通部门外不得上路检查,致使税收管理难以全面控管到位。

四、加强物流业税收管理的对策

(一)加强税法宣传、营造一个依法纳税的大环境

由于纳税人对货运税收政策不尽了解和一定程度的利己、侥幸思想作怪,货运企业不可避免存在在纳税上钻空子,想方设法少缴税或不缴税。税务机关要抓住纳税人心理,在税法宣传上下功夫,把税法宣传辅导工作做到经常化、精细化,让纳税人真正地懂法、守法。要不断增强纳税人的纳税观念,帮助纳税人树立依法纳税的思想,要及时、准确地将税法公告给纳税人,另外就是要分类宣传。要根据纳税人状况实行不同的宣传和辅导,把纳税人最关注、最需要的政策及时向纳税人送达,要形成一个依法纳税光荣的大环境,将全体纳税人都融入其中,只有所有的纳税人觉悟提高了,纳税自觉了,税款流失的情况才会得到改善。

(二)切实加强对物流企业的日常管理和日常检查

1、加强对货运企业运输车辆的管理。企业登记后,纳税人车辆状况是公司营运业务的龙头,管理部门要对纳税人提供的车辆资料认真审核,包括车辆登记部门的车籍信息表,车辆购置发票、行驶证、车辆保险单据等,查实有无借用车辆,作废车辆,从源头上杜绝 “开票货运公司”的违法设立。

2、加大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及年审力度。除办法所列的一些资料如一照、三证外,对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先给予一定的运营期,将事前认定后移,对其运营期间的财务状况及车辆管理制度认真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再进行认定。年审中,税务机关要加大对纳税人财务核算、纳税申报、发票使用、现金流量及车辆运营状况的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整改或取消。

3、加强货运企业所得税成本管理,正确核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重点是加强对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对纳税人能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准确核算收支,据实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实行查帐征收,并加强对涉税项目的核查,防止企业不缴、不缴企业所得税。对不能准确核算,采取按代开票纳税相同的附征率来征收企业所得税。

4、加强货运企业税收政策管理。一是要求企业严格按业务内容分项核算,混淆不清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物流企业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分别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和服务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二是加强对联运企业和货运企业的纳税辅导,对联运企业从其总收入中允许扣除其支付其它物流企业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对货运企业从其总收入中允许扣除支付给其它货运企业的运费,以上两项扣除必须附相关合同协议、发票和款项支付凭证,报经税务部门认证方可扣除。

5、加强对货运企业的纳税评估。与公安交警部门以及交通等部门加强联系,深入调查,采集货运指标,合理确定预警值,建立健全纳税评估指标体系,通过数据比对,筛选评估对象,开展纳税评估。

6、加强对货运企业的日常巡管。征管部门要加强对物流企业的动态监控,不定期的深入物流企业通过实地调查,获取企业收入情况和开票情况。要了解和掌握企业财务核算、车辆运营及发票开具情况重点看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财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税款是否及时足额进行了纳税申报;货运发票开具对象与运输合同签订单位是否一致;现金流量是否达到了规定的标准;车辆、吨位是否发生了变动;开票金额与其运能是否匹配等,进行定量、定性分析比对。一旦发现物流企业有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应税收入的行为,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有问题的纳税人,要积极开展约谈,下发《巡查巡管整改通知书》,督促其限期整改;对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建议移送有关部门进行专案查处。

(三)加强协作,综合治理,建立起协税护税网络

货运行业的经营涉及到的部门很多,如工商部门、公安交警部门、运输管理部门、国税等。税务机关积极争取各级政府部门的支持,成立货运业一体化管理机制,各职能部门强化协作,共同作战,形成合力。

一是与交通、公安、农机等车辆管理部门,切实加强配合,定期、及时、准确提供车辆运输方面的资料和信息,实行运输车辆税收的源泉控管,防止税款流失。二是是公安交警大队对机动车辆办理审验时,凡没有地税部门开具的本车辆税完税凭证的,一律不予办理。三是积极依靠当地政府的支持,对运输车辆逐村、逐户、逐企业清查,依靠县、乡政府,村委会的大力支持,充分利用乡村的协税护税组织,逐户逐辆登记造册,全面准确地掌握车辆使用情况,税源底数,定期公开各户纳税的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举报奖励办法,责任考核制度,加强农村零散税收的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做到应收尽收。

(四)加强税收稽查,加大偷逃税处罚力度

一是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处罚力度,开展货运业税收专项检查,对发现有偷逃税行为的货运企业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进行处罚,并视情节严重对其发票采取停供或停开处罚,同时通过以点带面,抓典型,进行公开曝光,以震慑偷逃税行为,维护税法的刚性,营造良好的货运业税收征管环境。二是加大对违法开具货运发票的查处力度。加强与国税部门的配合,利用发票协查信息和货运预警指标对货运企业运营能力与发票开具情况进行比对,严厉打击代开、虚开运输业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

2.对税收检查规范化问题的几点认识 篇二

一、让学生有敢回答的自信

学生不敢回答问题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不知道自己的答案符不符合教师的问题,换句话说,学生根本不明确教师提这个问题想干什么。如在《中英香港政权交接仪式在港隆重举行》一课中,我在引出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这一事件后便提问:“这是一件让我们所有中国人扬眉吐气的事,为什么?”这个问题在设计时感觉并无难度,属于知识性问题,不想教室里却出现了冷场。稍后虽然有一两个胆大的学生起来回答,也是一种试探性的口吻,对自己的答案毫无自信。为什么会这样?反思之后,觉得问题还是出在我身上:我在备课设计此问题时自认为答案呼之欲出,却忽略了一点,只有对香港历史了解的人才会对问题的目的心领神会,可有多少学生了解香港的历史?了解的程度怎样?对此我并不了解。于是在第二个班教学的时候先出示一些有关香港历史的背景资料,再提出这个问题,结果大部分学生都能踊跃举手,而且回答时有理有据,自信满满。看来,教师在设计问题时不能想当然地和“另一个自己”对话,要联系很多时候并不与你“心灵相通”的学生的实际情况,只有充分考虑他们的年龄特点和认知水平,才能点燃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参与的激情。另外,严密的措辞也很有必要,科学地确定问题的指向,规范学生的答题,学生就不会无目的、无章法地“漫谈”了。

二、让学生有想回答的欲望

大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说,有经验的教师总是牢记着亚里士多德的那句名言“思维自疑问和惊奇开始”。如果教师在提问时能抓住学生的疑问和好奇,学生的思维便会不可遏制地“向青草更青处漫溯”。如潘彩莲老师在上《窗》一课时,开头先以故事的形式概述了病房里两位病人的友好关系,随即提问:有一天其中一位病人生命垂危,如果你是另一位病友,你会怎么办?当学生急切回答“帮助”时潘老师紧接着道:你们很善良,可那位病友却“纹丝不动”,这是为什么呢?让我们到文中去找答案吧。这个提问使学生原有的知识和经验与所面临的情景之间发生了冲突和差异,这种认识冲突引起了学生的惊奇和疑问,引起了他们的注意和关心,从而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带着紧张又兴奋的情绪积极思考,在这样谜一般的问题的刺激下,又有多少人不急于把自己苦苦思考来的“谜底”说出来和大家分享呢?

三、让学生有收获后的满足

一堂课的知识如果由于碎问题太多而变得零散杂乱,学生的掌握情况可想而知,主问题的设计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主问题是教师吃透教材并精心设计的能对课文内容和教学过程都起牵引作用的问题,它既使教学板块清晰,又使学生的活动更为自主灵活。如芮建民老师在《我骄傲,我是一棵树》一课中,果断地从课文标题切入,紧紧围绕“骄傲”这一题眼,设计了一连串有助于学生领会文章思路和作者情感变化的问题:1.题目中告诉我们哪些信息?(学生注意到主人公“树”的情感是骄傲)2.有疑问的孩子是真正有潜力的孩子,你能提出什么问题?(学生自然发问并思考树为什么骄傲)3.划出你印象最深的诗句,反复品读,走进字里行间,你读出这棵树具有哪些精神内涵?(此问是归纳“骄傲”的内涵)4.现在你还认为这棵树仅仅是一棵树吗?如果不是,那么它象征谁呢?(学生由对“树骄傲”的理解升华到对“人骄傲”的感悟)5.但无论多么强大的人、树都会死去,请同学们仿照课文句式续写“假如有一天,我死去”(学生在创作的同时把个人的思想倾入其中,完成了由“人骄傲”到“自己骄傲”的深化)。以上每一个问题的设计都因“骄傲”而发,问法灵活多变,有的具有互助性,有的具有探究性、开放性,但每一个答案的终点又会落实到“骄傲”上来,使得这堂课教学设计严谨,教学重点突出,既简化了教学头绪,又提高了教学效率。学生不仅在读骄傲、品骄傲、写骄傲三大板块得到各方面能力的训练和提升,还在流畅的知识点的增长中得到了满足。

3.对金融学科建设问题的几点认识 篇三

关 键 词:金融;学科建设;优势特色;交叉培植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12)03-0069-03

一、 各高校的金融学科建设要契合自己的办学目标定位

现代金融的发展迫切要求金融学科的动态发展, 金融学科的定位必须适应现代金融发展的客观要求。金融学是一个开放的、动态的学科,其内涵和外延随着金融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20世纪初,金融学主要包括货币、信用和银行三个方面;后来凯恩斯主义的兴起又加入了货币政策、金融宏观调控;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国际货币体系的调整、重组,资本市场理论获得发展;当今,金融创新和表外业务增长,金融风险规避与监管理论兴起,金融学的内涵与外延在不断丰富和拓展。同时,金融一体化、金融自由化、金融市场化与金融电子化已成为金融实践未来发展的总体趋势。金融实践发展推进金融理论研究领域也将发生巨大的变化,表现为:研究对象的开放性、创新性与学科综合化,研究视角微观化,研究方法和手段数理化、模型化。金融理论与实践的发展给金融学科建设提出了新挑战、新要求,开辟了广阔的发展空间。金融学科的建设必须与时俱进,用立意高远的战略眼光, 动态地把握金融学科体系的真实内涵,拓展与更新金融学科领域的内容,对金融学科建设进行准确定位。

金融学科建设的定位应与办学目标的定位相一致。高校的办学目标定位有多层涵义:一是办学层次的定位。 如高校把自身定位为全国乃至世界一流的综合性大学或定位为富有地区、 具有行业特色的学校,其学科建设的定位必然不一样。二是学科性质的定位。很明显,将院校办成诸如财经类、师范类、农林类、综合类或其他性质的院校,与之相适应的学科建设在性质定位上是不同的, 在确定的学科性质范围内的学科建设目标、 方向、 重点无疑不同。三是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 由于经济社会对金融人才的需求是多元化、 综合化的, 人才培养目标模式也是多层次、多类别的。如金融本科、硕士、博士层次,或如学术型、 管理型、 技术操作型等金融分类人才培养等。分层次培养不同类型的金融人才, 学科建设的布局重点、 分类人才培养科学衔接和比例构成是不同的。学科建设是学校的根本性建设,其准确定位无疑应契合办学目标。

二、走出“社会需求”的认识误区,找准金融学科建设的落脚点

金融学科建设以“与社会需求相适应”为其基本的原则。然而,在现实中,我们往往陷入“社会需求”的认识误区:将“社会需求”简单等同于“市场需求”,导致学科建设上追求短期效益和短期目标;将学科发展的社会需求混同于就业“热点”,将优势学科与优势专业混同于“热门”专业,脱离自身实际,热衷于热门专业,盲目跟风、趋同,导致人才培养低水平重复和单一化,造成的人才市场供求结构的失衡与扭曲现象,最终使其原有的某种优势特色的学科或专业严重滑坡甚至消失。因此,我们应该走出误区,真正找到金融学科建设的落脚点。

一是学科建设必须以满足社会需求为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但绝不意味着学科建设一味追求短期效益或短期目标。恰恰相反,确立学科建设的目标必须放弃对短期效益的追求,应树立高层次、高水平、综合性的目标价值取向。就金融学科而言,应注意紧跟金融学内涵上深化和外延上扩展的动态,以学科的综合、交叉为指导思想,根据学科的内在联系构建金融学科体系,做到金融基础学科宽厚、主干与重点学科突出、优势特色和新兴交叉学科发展迅速。

二是遵循与社会需求相适应的原则,要求金融学科建设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和持续性。既要满足、服从于社会现实需求,又要超越其现实需求。这不仅因为“社会需求”比“市场需求”要宽泛得多,而且因为社会需求始终处于一个动态变化之中,它不仅仅显现为现实的社会需求,还隐藏着潜在的社会需求。还因为金融基础学科在短期内难以体现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从带动金融经济发展的长久利益和金融学科的根本建设来看又是不可或缺的。如果仅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或停留在就业“热门”专业这些外在化的现实需求上,就很难应对科学技术发展、金融经济周期变化等对金融人才多元化的、动态的需求,无异于无为地受市场牵引、被动地适应社会需求,忽视了对社会需求尤其是潜在的、具有拓展趋势需求的挖掘、引领和创造,难以抓住社会需求链条,无从发挥学科建设适应社会需求的整体效应。

三、认识现代金融学科的“学科群”特征,着力打造金融重点学科和优势特色学科

金融学科本身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体系,它是由一个“学科群”组成的。现代金融学科的“学科群”特征,要求金融学科建设上有重点、有层次的推进,以最终体现金融学科发展的全面完整和真实有效性, 而首当其冲地是打造重点学科尤其是优势特色学科。

(一)合理学科布局

明确区分金融重点学科与一般分支学科, 着力进行三级重点学科(院级、省级、国家级重点学科)的递进建设, 使金融重点学科的布局形成金字塔式结构,形成相互配合和支撑的态势,并以重点学科建设为基础,带动其他分支学科建设。

(二)以优势特色学科建设为龙头

金融优势特色学科建设因其具有示范作用和广泛的凝聚力,可以带动其他学科的建设与发展,成为金融学科建设的生命线。建设金融优势特色学科,要注意遵循金融教育教学规律,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择优、强优为根本,以突出特色为核心,充分体现学校办学特色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色; 要根据金融经济发展需要,增强其学科建设的前瞻性、开放性、独创性、适应性。

(三)以金融重点专业和特色专业建设为依托,打造金融重点学科和优势特色学科

4.关于规范税收执法的几点思考 篇四

一、规范税收执法的必要性

(一)规范税收执法是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依法治税作为税收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税收事业发展的根本方面既是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也是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规范的执法行为是依法治税有效实现的根本保证,只有抓住规范执法这个关键,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的有序进行,才能促进依法治国的健康发展。因此,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税收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的内在要求,规范税收执法是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是基础和前提。

(二)规范税收执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建设和谐社会首先必须实现民主法治的要求,税务部门享有国家赋予的征税权力,必须依法征收,严格管理,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平等竞争;同时,税务部门也承担着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必须进一步转变观念,依法保护好纳税人的权利,合理行政,公正执法,为纳税人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税收服务,使征纳关系更加和谐、融洽。这就要求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必须建立一套适合税务管理特点的科学、合法、规范、高效的管理考核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以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国家税法的正确实施。

(三)规范税收执法是规避执法风险的客观要求。自1994年实施新税制以来,各级国税机关认真贯彻“依法治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税收收入逐年增长,各项工作也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从发生的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及少数税务干部涉税违法案件来看,税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存在执法不够规范以及执法素质急需提高的问题,还暴露出少数干部执法观念落后及以权谋私的执法动机,这些问题的存在降低了税收执法质量,影响了国税部门的形象,同时增加了执法的风险性。因此,规范执法,必须提高规避风险的意识,牢固坚持依法治税观念,严格规范自身的执法行为。

(四)规范税收执法是维护纳税人权益的客观要求。2001年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以及《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对税收执法提出了新的内容和更高的要求。《征管法》集实体法与程序法于一体,是征税人与纳税人共同的法律,《行政许可法》更是从执法程序方面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法律限定。从税务立法和行政立法的宗旨来看,法律在赋予执法机关权利的同时,也以法律的形式对执法权的行使进行了严格的限定。同时法律在规定了纳税人的义务的同时,也赋予了纳税人一定的权利,并

以法律救济的形式给予纳税人维护其正当权益免受侵害和申请赔偿的多种途径,这就要求税务机关在执法时,首先将维护纳税人的权益放在首位考虑。因此,规范税收执法既是对税务机关严格执法的要求,又是维护纳税人权益的保障。

二、目前税收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是税收执法质量不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目前税务部门及干部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主要表现,一是适用法律不规范,即引用法律依据不准确,有上位法依据而不引用,直接引用下位法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引用的下位法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冲突,或对法律适用原则把握不准,对法条理解有误。二是执法主体不规范,有的单位超出了税法所界定的权限,特别是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仍有超权行使职权,造成执法主体错误,即不具备独立执法主体资格而以自己名义执法。三是适用执法程序不规范。即该适用一般程序的却适用简易程序;该告知的不告知或告知不全;税务检查不依法进行;送达不规范等。四是证据的收集及运用不规范。即违法收集证据;证据不足;行政执法中收集的证据在诉讼程序中不被认定;取证方法不够完善等。

二是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税收执法监督手段有待完善。随着税收立法及行政立法的日趋完善,税务机关的日常工作也将完全进入法制化的轨道。目前,由于受传统管理观念的影响,征纳双方的法律意识滞后于税法及行政法的规定,征收方往往以执法者自居,重视执法权,而忽视了自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纳税方往往是将自身置于被执法者的位置,对征收方的执法行为往往是只能无条件的执行,而忽视了法律给予的权利。因此,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失去了一个最有力的监督人,即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监督。税务部门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执法监督、检查的制度和办法,采取了聘请社会特约监督员等措施,对税收执法行为的规范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有的执行不到位或根本不执行,从而失去了其监督执法的意义。因此,监督的无力使税收执法行为发生了歪曲、变通甚或完全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成为了部分人获取部门利益或个人利益的代价,损害了国家利益,侵害了纳税人的权益,同时也将执法者自身置于了犯罪的边缘。

三是税收执法空间过大,存有主观随意性。目前,税收执法权限呈倒“金字塔”型,越是到基层、到一线,税收执法权限越大。有的干部不注重钻研业务,有的责任心差,造成执法过程中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数据不正确,对于事实、证据有欠缺的材料,未能补充或重新取证,特别是对重大涉税案件复杂情况下,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复杂问题简单处理,不按程序办事,其结果造成执法不公,甚至执法错误,致使税务机关败诉;部分税务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法律知识匮乏,依法行政意识淡薄,不依法办事,在实际执法行为过程中,有的曲解法律条款,断章取义,对事实过程判定不完整,有的习惯于按照上级文件规定要求办事,却不考虑国家法律、行政法的规定,造成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严重降低了税收执法质量;有的干部及税务机关在作自由裁量时不能正确运用税收自由裁量权,存在越权和滥用职权的现象,造成税收执法行为的不合理性。这些问题,不仅不利于依法治税,而且不利于改善征纳关系,更不利于树立良好的税务形象。

四是税法宣传力度不够,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亟待加强。税法宣传是《征管法》规定的税务部门的法律义务,税务部门应当将税收法律法规及时的全面的无偿的向纳税人进行宣传。现在,税务部门每年都会采取一定的在方式在固定的时间里象征性的搞一些税法宣传活动,名为税法宣传月,但是,纳税人从宣传月里所能获得的税法知识,及昙花一现式的宣传仪式,对于提高全民依法纳税意识,掌握税法知识,犹如杯水车薪,起不到相应的作用,达不到税法宣传的目的,也没有尽职尽责地履行法律所赋予的税法宣传责任。

三、规范税收执法的有效途径

第一,加强法治教育和培训,全面提高税务干部的执法水平。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实现高质量税收执法的保障。要坚持以人为本,实施人才兴税战略,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服务规范的税务干部队伍。一是建立领导干部的定期法制培训制度,坚持“不培训不提拔、不培训不上岗”,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二是按照注重综合素质、提升执法能力、创新培训方式、实施全员培训、促进终身学习的要求,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大规模的培训工作格局,培养大批法律、经济、税收和计算机的复合型人才;三是继续坚持推进执法资格考试制度,提高执法人员基本法律素质。法制知识培训避免单一性的税法的学习,要综合性的学习法律知识;四是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广泛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强理想宗旨教育,提高广大税务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五是加强税收法制机构建设,健全组织体系,充实专门法律人才,充分发挥各级税务机关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第二,建立健全长效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强化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是税收法制化管理的法律基础。监督制约机制对于规范和约束税收执法权力,保证权力的正确、合法、有效行使,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是加强对重点岗位及环节的监督。强化税收执法权监督要在全面推进的基础上突出重点,从执法权行使中问题较多或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岗位入手,从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制约机制不健全的方面入手,进行重点监督。从目前税收执法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看,征收环节主要应对税款的征收、入库、上解、提退方面,管理环节主要应对发票管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出口退税审批、停歇业户管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方面,稽查环节主要应对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四个程序及税务行政处罚等进行重点监控。二是建立完善执法责任制。使每个国税干部都能严格约束自己的执法行为,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要追究。要落实严格的绩效考核办法,强化执法过程监督,特别是要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确保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文书合法规范。是落实责任行政原则和自由裁量权合理行使的根本要求,从而确保提高税务执法质量。三是进一步加大过错追究力度。严格实施过错追究是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的有力保障。对在执法过程中不负责任、滥用权力、越权、放权行为,不履行责任和义务,侵害纳税人行为,法制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甚至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在执法工作中管理不严,官僚主义、督促不办的还应承担连带责任,对上述行为表现,区分不同情况,加大过错追究力度,该给经济处罚的给予经济惩戒,该给行政处分的坚决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影响极坏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四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布监督电话,聘请社会监督员,发放征询意见表,开展上门走访,召开纳税人座谈会,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部门对税务执法加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大力加强与公检法等机关的密切联系和协调,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和执法共建机制,形成合力,促进执法顺利进行。

第三,建设阳光国税,实现税收执法全程公开化、透明化。税收执法公开化、透明化既是法律对税收执法行为的限定,也是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需求,更是建设诚信社会的需要建设阳光国税的需要。税收执法的公开应包括税收法律法规、税收执法程序,执法机关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纳税人的法律权利及法律义务;处理税收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的执行结果。执法的公开性往往与其公平、公正性是一致的,执法的公开能够实现执法监督的有效性,并能提高执法者的自律性。税收执法的公开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规范有效的实施办法,将执法的公开度、公开率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及全方位税收质量管理体系的主要考核指标。

第四,完善执法流程,规避执法风险,提升执法质量。要积极推进税收执法的精细化管理,建立起目标明确、流程明细、职责清晰、衔接紧密、可操作性强的执法流程,规范执法,规避执法风险,提高执法质量。一是建立科学合理、明确完善的执法管理目标体系。根据税收征管的内在要求和实际状况,通过广泛调研和科学预测,制订科学合理的指标和参照标准,对执法管理的每个环节进行量化、细化。二是完善职责明晰、权责匹配的执法管理岗责体系。对征、管、查三大系列分门别类的制定具体的规范的岗责体系,规范干部的执法行为。三是建立结构完整、运转顺畅的执法流程体系。执法流程体系是关于执法信息的流转、接收以及业务衔接的操作规范。要明确执法的作业内容及流程、执法业务衔接办法,确定具体的作业权限、内容、标准、时限、流向,将工作要求细化、量化、标准化,形成一个环环相扣、传递快捷、衔接紧密的流转体系。四是建立责任落实、监督有力的执法考核体系。以信息化为依托,利用征管流程控制系统,按照规定的业务环节和工作步骤,对税收执法实行过程控制;以管理目标体系为参照,对执法各项内容实行绩效考核,落实执法管理目标责任制,并及时兑现奖惩,提高执法的绩效。通过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和流程,促进税收执法行为的规范。

第五,加大税法宣传力度,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因此应该通过广泛而深入的税法宣传,使纳税人、社会各界知法、守法,能够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其正当权益不受侵犯。拒绝和敢于揭露税务机关的违法行为。不再因不知法而惧怕税务干部和税务部门,建立起征纳双方平等的关系。税收宣传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要提高全民的纳税意识,实现依法治税,决非一朝一夕的事情,它需要全体税务人员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只有公民的纳税意识普遍提高了,依法治税才会有坚实可靠的社会基础。要尽快建立统一完备的税法公告制度,增强税法的覆盖面、渗透力和透明度。有效开展税法宣传,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要立足“三个着眼于”,搞好“三个面向”,做到“三个坚持”。即着眼于增强公民的依法纳税观念,着眼于优化税收法制环境,着眼于树立良好的税务形象;面向各级党政领导,面向广大纳税人,面向社会各界;坚持宣传对象的层次性,宣传内容的针对性,宣传形式的多样性。同时,要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举办不同规模、不同形式、不同层次、不同对象、不同内容的税收法制培训班,使各级党政领导、广大税务人员和纳税人自觉学法、知法、守法和护法,使社会各界都来关心、理解和支持税收工作,支持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同时,税法宣传应增加正反对比教育的内容,变单一的知识性宣

5.对税收检查规范化问题的几点认识 篇五

企业本质化是企业个性与共性的具体体现,即企业自身特点与市场规律的结合。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只有在适应企业本质化要求前提下,才能有效推动企业的健康发展。煤炭企业只有把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建设作为经济工作及其他一切工作的生命线来抓,积极推动思想政治工作的本质化,使思想政治工作与市场经济规律、具有煤炭企业特征的企业文化管理、煤矿安全生产实际融为一体,才能不断为煤矿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思想保证和文化保障,从而推动煤矿和谐生产,实现发展新跨越的新局面。

一、煤炭企业指导思想本质化是做思想政治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是煤矿思想政治工作的指针和旗帜。

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直接关系到煤矿思想政治工作的成效。只有把煤矿思想政治工作的指导思想本质化,才能紧紧把握企业的脉搏和精髓。指导思想本质化要做到五个体现:一是体现安全第一。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始终把安全摆在第一的位置不动摇,突出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营造“生命至上,珍惜生命”的舆论氛围。二是体现科学发展。坚持用科学的发展观统领和指导煤矿生产,在安全的前提下,大力发展先进生产力,全力追求和努力实现高产高效的目标;坚持做好煤矿中长期发展规划,走良性发展的道路。三是体现以人为本。尊重人理解人和关心人,突出人性化管理切实保障职工的经济、政治、健康和文化权益,实现煤矿的稳定和谐。四是体现成本控制。围绕降低成本这个经营管理的重心,积极倡导“降成本,增效益”的理念。五要体现和谐友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煤矿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企业追求的目标之一。

二、煤炭企业工作机制本质化是做好煤矿思想政治工作的保证。

做好煤矿思想政治工作必须推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制度化,建立相应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做到目标明确、权责分明、全员参与、全面考核。一是建立责任回归机制。经营管理人员既要承担管理的责任,又要承担教育的责任,做好分管范围内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政工干部围绕企业中心工作任务找准定位,把握好工作的结合点、切入点和着力点使思想政治工作成为煤矿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的组成部分,解决不同程度存在的重管理、轻教育,教育与管理“两张皮”现象,使自律与他律内在控制与外在约束有机结合。二是建立工作重心下移机制。班组长是安全生产的兵头将尾,与职工关系最为密切,对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有不可替代的优势。为此,推行班组长专业化管理可以全面提升班组长的综合素质。通过把思想政治工作重心下移到班组长,可以建设“文武双全”的复合型班组长队伍。三是建立长效调查研究机制。坚持深入基层车间、采掘一线、作业现场开展调查研究,把一线职工的所思所想作为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依据,作为决策的重要反映,从而不断推动煤矿的改革与发展步入良性轨道。四是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机制。成立专职的信访机构,不断完善信访制度,营造守信、耐心和快捷的信访环境,为职工提供反映情况的“绿色通道”,进一步加快温馨、平安、和谐矿区的建设进程。

三、工作方法本质化是做好煤矿思想政治工作的关键。

做好煤矿思想政治工作必须有科学的、反映客观的和符合企业本质化要求的具体方法,促使煤矿思想政治工作方法本质化。一是把思想政治工作与煤矿安全生产等具体工作结合起来去做。只有把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安全、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才能及时把握职工群众的思想脉搏,找到化解矛盾的办法。要把思想政治工作与为职工群众办实事结合起来,做到热情服务,耐心教育多做得人心、暖人心、稳人心的好事和实事,使职工顺心、舒心和齐心。要把思想政治工作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相结合,维护职工的正当利益,丰富职工的精神世界。要

把思想政治工作与严格的行政管理、严明的组织纪律结合起来,从而形成一股战胜艰难险阻的巨大力量。二是坚持民主平等的原则,多用民主讨论的方法、积极疏导的方法和群众参与的方法。要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善于用积极因素去克服消极因素,发现职工身上的长处,激发职工奋发向上,为事业多作贡献。坚持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把原则性的严肃批评与尊重人、理解人和关心人统一起来,变居高临下的说教式为平等讨论的交流式教育,形成与职工相互教育的生动局面。

四、工作内容本质化是做好煤矿思想政治工作的着力点。

6.对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几点思考 篇六

一、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的重要性

在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过程中,不少干部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我们是否又回到了以前的专管员制度?实际上,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决不是简单地名称改变,也决不是制度的回归,而是继承与发展,扬弃与创新。为此,我们要转变观念,摈弃错误认识,充分认识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极端重要性。

第一,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是树立科学发展观的题中之意。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要求我们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创造实实在在的业绩。税收事业作为国家经济建设的支柱,必然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这是税收工作应当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也是解决目前税收征管工作中诸多矛盾和问题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要自觉树立科学发展观,不断更新管理理念,找准影响和阻碍征管质量提高的症结,对症下药。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推行,不是改革的倒退,是对过去专管员制度的发展,是对现行管理制度的一种完善。正如总局谢局长所言“„„要客观、全面、辩证地分析以往专管员制度,发扬其优点,纠正其弊端,根据征管工作客观要求加以改进和完善。”

第二,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是新形势的客观要求。过去的税务专管员所处的时代环境与现在不可同日而语。当时企业性质比较单一,以集体经济、国有性质为主,企业规模相对较小,纳税人数量较少,企业经济业务和经济核算比较简单,社会处于一个刚刚改革发展的初期。专管员是“一人进厂,各税通管,征管查集于一身”,对企业实行“保姆式”、“填鸭式”管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与94年以前的专管员制度时代相比,现在的经济结构和规模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内、外资的融合,企业的经济成份更加多样,性质更加复杂,经济业务更加多元,企业规模愈来愈大,集团公司、协作企业、分支机构、甚至跨国经营愈来愈普遍;财务制度、税收核算逐渐与国际接轨,已经从以前单一的强制的比较统一的财务会计、税收核算向复杂的、更体现企业经营特色的,财务、税收相分离的方向转变,税务人员一下子难以透过复杂的经济现象看清其蕴涵的税收变化,税源、税基管理监控更加困难,靠单个的税务人员监控根本难以到位。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征管手段、措施、方法等必须符合经济发展的实际。为此,总局适时提出了建立比较完善的税收管理员制度的设想,适应了当前形势的发展。

第三,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是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的必然选择。近几年来,我们税务部门适应新的征管模式的要求,取消了专管员制度,对征管人员进行了专业分工,但由于岗位设置过细,客观上增加了业务衔接与传递的复杂性,人为地增加了工作量,也由于只是注重形式上的科学分工,而不注意严密管理的实质,征、管、查之间缺

乏有效衔接,信息割裂,似乎没有一个税务人员能说得清企业情况,税源、税基监控不力,漏征漏管户增加,造成了“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的出现。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可以吸收过去税收专管员按户管理涉税事宜,摸清税源情况的优点,又可以通过新的征管模式对管理员的科学界定,摈弃“征管查于一身”的弊端,将纳税人的事管好,做到“管户”与“管事”的有机统一,切实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提高税源监控质量,提升征管水平。

第四,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是提高纳税服务质量的迫切需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具体到税务领域就是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纳税服务现已提到法律的地位,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低成本、高质量和全方位的税收服务。要做到纳税服务,必须有一部分干部承载这项工作,而税收管理员正是这样一个有效的载体。税收管理员通过不定期深入企业,在掌握企业情况的同时,通过与企业、纳税人面对面的交谈,使税务干部近距离接触纳税人,听取纳税人意见和建议,提高征管水平,增强执法刚性,拓展服务渠道。这样既宣传了政策,也解决了企业难题,更密切了征纳关系,树立了国税良好形象。

二、抓住根本,大力加强税收管理员的素质培养

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中,指出: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分片(业)管理税源的工作人员。税收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片负责对纳税户的税源管理工作,一般不承办征收税款、审批减免缓税、进行处罚等事务。通过职责可以看出,税收管理员主要应具备以下四种素质意识。

一是思想道德素质。税收管理员作为公务员,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作为自己思想道德指针,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高度社会责任感和强烈的敬业意识。要具备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特别是以法律意识、职业道德所形成的行为规范。形象地讲,思想道德素质决定着敬业意识、敬业精神,有了敬业精神自然就会钻研业务,就会恪守职业道德,才能够忠于事实、严格执法,廉洁奉公、遵守法纪,顾全大局。江泽民同志曾强调指出:“思想政治素质是重要的素质,是素质教育的灵魂”。没有坚定的政治素质,在更为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中,税收管理员必会走向社会的对立面,不仅不能完成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纳税秩序的任务,还可能与违法犯罪分子同流合污,大肆偷逃国家税款。所以说思想道德素质是税收管理员素质的根,灵魂所在。

二是业务专业素质。税收是一门包罗万象的综合性工作,它所涉及的领域之广,与社会发展的关系之紧密,其职业特点是其他职业所难比拟。一般而言,税务干部的业务专业素质主要包括了税收、财政、审计、经济管理、行政管理、财务会计、法律等各门类的学科知识。作为税收管理员,其业务专业素质则更强调具体、实用、灵活。而这些专业学科知识的综合运用、实践,有助于提高税收管理员自身的思维能力、操作能力和应变能力,这些能力也是业务素质的综合反映。税收业务专业素质既是税务职业区别于其他职业的标志,也是税务管理员正确履行其职责的基本保证,更是税收管理员素质构成要素中的技术性基础。作为一名税收管理员,他的业务素质具体包括岗位专业能力,必须熟悉和掌握做

好本岗位工作应知应会的知识和操作方法,胜任本职工作;综合分析能力,必须透过密密麻麻、枯燥的数字,准确判断,查准症结,抓住根本,通过现象找出本质;写作表达能力,必须具备一定的口头与文字表达能力,善于宣传税收政策,会写税源分析报告;经营管理能力,懂得企业经营管理,熟悉工业流程,精通成本核算,解决实际问题,使税务管理更具有实效性。

三是责任意识。当前的税收管理员要定位在“信息采集员、纳税辅导员、税收宣传员、税收监控员”四员身份上。要做好“四员”,税收管理员必须强化责任意识,全面掌握所辖税源户籍变动情况,核实管户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情况、申报纳税情况税源管理等情况。要做到这样,就要做到四勤,既“嘴勤、手勤、腿勤、脑勤”。“嘴勤”,就是要多问。对企业经营状况要了解,掌握在手,熟透在心。对案头审计发现的问题要深入纳税人经营场所进行了解,调查研究,多问为什么,弄清弄懂;“手勤”,就是要多动手。对“一户式”管理的各类资料要精心收集、整理、完善,对企业的各类相关数据要熟悉掌握,查对钩稽关系,做到心中有数;“腿勤”,就是要多跑。要做企业的“税收顾问”,送税收政策下企业,提高企业纳税意识。要做企业的“财务会计”,对企业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与税法不相符的问题,帮助企业及时完善。要做企业的“电脑技术员”,对企业进行个性化的纳税辅导,提高企业远程申报质量;“脑勤”,就是要多思考。不仅思考税收业务知识的运用,还要对发现的疑点进行仔细查对,深挖根源,研究对策,解决问题,举一反三,提高整体工作效能。

四是清廉意识。税收管理员直接与纳税人打交道,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代表着党的形象和国税形象,必须清廉治税。在工作中,要牢记党的宗旨,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做到不为名利所累、不为物欲所惑、不为人情所忧、不为血缘圈、友情圈、工作圈所围。要从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收税”这个基本问题入手,把为人民服务贯彻到税收工作的各个环节。要树立“服务也是生产力”的新观念,把为纳税人服务作为税务人员的根本职责要求,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现税收管理由监督型向服务性的战略转变,努力构筑“服务型税务机关”。

三、强化措施,务求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实效

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实行税收精细化管理,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水平。为此,我们要集中精力,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务求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实效。

——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税收管理员制度的落实。这是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前提。加强税收征管是一项全局性、基础性和长期性的工作。税收管理员制度能否推行到位,发挥其潜能,前提在于各级领导是否重视及重视的程度。为此,各级领导必须充分认清当前税收征管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面临的新形势,充分认识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的紧迫感。要健全组织,转变作风,调查研究,结合实际,创新思维,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的税收管理方式方法。要健全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的领导小组,设立具体办事机构。各级领导要将税收管理员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专门抓,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贯穿于各项工作中,确保落到实处。

——强化税收管理员素质建设,提高税源监控的质量和效率。这是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基础。一是充实税收管理力量。调整征、管、查人员配备,充实税收管理力量,使税收管理员占一线征管人员较大的比重。积极探索不同规模纳税人的管理办法,实施分类管理。要突出管理重点,在税收管理员力量分配上体现重点税源重点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重点企业的管理。同时建立科学的岗责体系,通过明确各岗位的权利与责任,实现以事定岗、以岗择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局面。二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税收管理员的业务水平,增强其开展税源监控管理的业务技能;三是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教育引导,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提高税收管理员的工作素养,增强其管理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税源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的不断提高。

——明确管理员职责,优化税收管理业务流程。这是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关键。一是确立管理原则。要对税收管理员进行明确规定,实行“三不管”原则,即不管税款征收,不管减免税审批,不管立案涉税案件的查处。税收管理员管什么,即对什么实施监控成为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税收管理员将税源管理职责落实到户,负责所管辖税源户的日常管理职能,包括日常检查、信息采集、资料核实、纳税服务等,其中,特别突出对所管户死信息的核实与活信息的采集,即负责核实企业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等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采集如企业工艺流程、工资计算方法、主要耗材、投入产出比、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实时变化情况等活信息。二是明确管理内容。管理员要按属地化原则划片管事,负责辖区内纳税人的日常管理,及时了解辖区内税源变化情况;要对纳税人追踪入户,知情到点,实行零距离联系税源,把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变动情况,了解掌握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情况;要负责所管纳税人的信息采集、资料收集,并整理、立卷,录入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对税源实行后台监控;要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纳税情况,对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三是制定管理方法。要采取适合于管理对象的管理方法,全面深入地分析、监控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基础税源和纳税情况。对重点税源企业,利用“金税工程”、“一户式”管理手段,强化对物流、资金流的监控分析,综合评价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和纳税能力;对中小企业建立监控指标体系,对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综合评定;对个体纳税户,在管理上突出抓好集贸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个体经营大户的管理,并将临界起征点的业户作为重点监控对象。积极推行定额调整听证制度,推行阳光办税。

——严格考评制度,加强相关配套制度建设。这是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的保证。首先,重组税收业务流程,进一步优化和重组税收业务,简并、简化内外工作程序、手续,减少审批环节,提高税收征管整体效率。其次,建立税收管理员岗位责任制度。对税收管理过程进行细化分类,实行定岗、定责、定量、定级、定酬,建立对各岗位工作的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等体系,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考核与监督。第三,完善《税

7.对税收检查规范化问题的几点认识 篇七

关键词:出版体制改革;政府;市场;出版企业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全面深化改革为议题并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与出版业具有直接关系的《决定》第十一条——推进文化体制机制创新,从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提高文化开放水平四个方面作了深入的阐述,指明了进一步深化出版体制改革的总体方向。

一、改革行政管理制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我国原有的出版行政管理制度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其中许多内容已经与当前出版业的发展实践不相适应,制约了出版企业的文化生产力。若要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就必须对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出版行政管理方式进行制度创新。

其一,改革主管主办制度。主管主办制度是我国出版行政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确保意识形态安全的重大政策,具有积极的历史意义。但随着出版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这一制度已经不适应出版产业的发展要求,成为“政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制约因素。长期以来,主管单位与出版单位之间已经形成了“互相帮助”的关系,对于某些出版单位,主管单位是赖以生存甚至可以获取某种特殊利益的“婆婆”,而对相关的部门来说,出版单位则成为一个开展工作的阵地。目前,部门下属的出版社,如大学和部委出版社,总体上都缺乏改革的动力。一方面,出版社还存在着依赖丰管主办单位的惰性;另一方面,主管主办单位也害怕出版社改制或产权多元化后不好管理。旨在加强管理责任的主管主办制度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与弱化乃至脱离部门所有的改革趋向相矛盾,导致行政权力过多地介入企业经营。由此,我们可以根据“政企分开、管办分离”的改革原则,对主管主办单位的定位、相互关系及职责等方面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以适应出版业改革和发展的新要求。在党政机关不宜再担任出版企业主管机关的改革趋势下,也为了减少出版企业的“婆婆”,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大型文化企业或出版传媒企业承担出版企业的主管主办责任或许是较为理想的方案。

其二,改革审批制。审批制是我国政府管理出版的重要手段。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即便出版单位有主管主办单位,也满足其他设立条件,还要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也就是说,设立出版单位的许可没有明确的统一标准,全凭政府的计划,而事实上政府也从未公布这类计划。出版单位设立方式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业发展逻辑相抵触。有研究者指出:以2000年图书出版业的纯销售额376亿元为基点,假设年平均增长速度为7.2%,那么2010年我国图书出版业的纯销售额应为752亿元。若要实现上述增长目标,未来出版社的净进入率不能低于5%,相对应的出版社数量应为920家。2010年我国图书出版业的营业收入为537.9亿元,实际年增长速度约为3.76%,远远低于7.2%的增长率。造成这一结果有诸多因素,但出版企业数量较少无疑是重要因素之一。反观欧美出版强国,其产业集中度虽然很高,但出版企业多达上万家,且完全根据市场竞争的结果生发消灭。

从发展的角度看,原来的审批制度已不适应当前国有出版企业的发展形势。改革以来,众多出版集团由于业务发展需要,纷纷在异地建立子公司,汇聚各类人才、作者、信息及内容资源加速发展,从而为集团发展带来更为广阔的市场空间。但由于没有出版资质许可,这些子公司还必须依靠出版集团的书号资源,发展受到一定的限制。

为了提高产业的发展速度,应对产业发展的新变化,建议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批制度进行如下改革。第一,实现审批许可的规范和透明。审批许可机关要明确开办出版单位的具体标准,其中包括关于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说明和解释。以规范和透明的方式实施行政许可有助于减少行政权力“寻租”,更好地发挥事前监督管理的作用。第二,可考虑采用“先照后证”的审批方法,即要开办出版社的企业在成立之初依照《公司法》要求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再由出版管理部门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批。

其三,改革其他出版行政管理手段。选题审批、书号制度和专业化分工等出版行政管理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出版企业市场主体性的发挥。选题审批涉及内容监管,是我国出版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我国的出版内容监管以事后审查为主,即对含有违法内容的出版物依法追究其作者、出版者和传播者的责任;但同时也进行一定的事前审查,即实施出版计划和选题计划的申报备案制度,对涉及国家机密和国家安全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实行选题和原稿同时备案制度。选题审批制适用于计划经济时代“计划生产、国家包销”式的出版活动。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选题审批制常常导致如下问题:一方面市场需要的选题可能无法通过审批,或者几经周折通过后已错失市场良机;另一方面,许多审批通过的选题又得不到市场的认可。尤其在书号实名申领制实施之后,如果一方面强化书号申领,另一方面继续严格执行以往的选题申报办法,其结果是出版活动的计划色彩愈发严重,留给市场的空间更为狭小。

书号制度也是我国长期使用的出版行政管理手段。自2009年起,书号网上实名申领制在全国全面推广使用。但从目前来看,这一制度只是有限范围内的调整,书号数量、结构上的控制并无实质性改变。有不少出版社反映,实行实名制申领后,书号数量尽管可以适时追加,管理却更加严格。出版社必须先有书再申请号,即每出一本书,都要在完成三审之后再向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提交该出版物的原始数据(包括作者情况、书名、价格、字数等),获批后才能获得唯一的中国标准书号及条码。如此一来,出版企业根据市场形势自行、随时调整的空间大减。一些精心策划推出的书如遇审批延误,就可能痛失市场商机,严重影响经济效益。这在某种程度上是违背市场规律的。而且,在这种制度下,出版企业难以对企业的生产总量进行把握,更难以对整个企业未来的发展作出长远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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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同类别出版社的出书范围进行专业分工,使各出版社的图书出版内容互不侵犯,也是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出版体制的一个传统。在计划经济时代,确定各出版社经营范围的主要原则是政府的宏观调控。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这种人为、僵硬的分工模式已经成为出版生产力发展的桎梏之一,不仅限制了生产要素在出版企业问的自由流动,也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产业集中度的低下。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通过市场机制取代行政指派来实现出版内容上的专业化分工是改革的必然趋势。

二、创新市场准入规制,促进公平竞争

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即让市场而不是其他力量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理论和实践都表明,市场机制是通过市场竞争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的。市场竞争的实质就是市场交换,其内容是不同所有者之间的产权交换。若全社会只有国家(政府)这个唯一的所有者,那就根本不可能有真正的市场交换,也就无法获得能够反映资源相对稀缺程度的市场竞争结果。因此,任何一种市场取向的改革,都早晚要打破国有制的垄断,根据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原则,消除各种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市场竞争的壁垒。放松市场进入规制、允许非公有企业进入是打破国有制垄断的途径之一。

从纯粹的经济角度而言,打破国有制垄断可以引进公平的竞争,提高产业效率。这是因为,新企业的加入能够刺激市场中创新的产生和扩散,面对新企业的加入,在位企业往往会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为了与享有市场声望和资源禀赋的在位出版企业竞争,新进入市场的民营出版企业必然要引进更高的效率,不可能通过寻求“行政保护”来瓜分已有的蛋糕,从而对整个市场产生“鲶鱼效应”,促进产业整体效率的提升。

从我国出版业的发展现状来看,其已经具备了放松市场进入规制的基础。首先,出版体制改革不可能置身于中国经济转轨的大格局之外。在中国经济转轨过程中,竞争行业通常要从完全政府垄断型向垄断竞争型和完全竞争型转变,其实质就是让国有资本逐渐退出可竞争领域,实现从行政主导向市场主导的转变。其次,随着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渐次展开,出版的意识形态功能将以某种更为隐性的方式存在,经济功能会得到进一步的凸显,政府将主要依靠健全的法律而不是国家所有权来约束出版企业的市场行为。再次,历经十年改革,国有出版企业的综合实力大大增强,而且掌握着最优势的出版资源,因此无论从现有实力还是掌握的资源来看,国有出版企业都具备与民营出版企业展开竞争的优越条件和稳固基础。最后,在出版领域,民营出版企业已经通过更高的运营效率和优异的市场表现证明了其存在意义和价值,这无疑也在不断转化管理主体的陈旧观念。2008年成立的盛大文学经过短短几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国内最大的民营出版公司。凭借着“几分钱”的微支付模式,盛人文学2009年至2011年营业收入分别实现1.35亿元、3.93亿元和7.01亿元,三年的营业收入年均增长率达128.3%。现在的盛大文学不仅拥有可观的作者资源和读者群,而且还在商业模式的创新方面超越了传统出版企业。不给这样的民营企业配置完整的出版权,只会对产业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在维护国有出版企业的玺断力量和运用市场机制促进产业发展之间,不存在可以长期折衷的中间地带。鉴于改革的渐进性以及当前出版管理主体的市场管理水平,出版市场可以尝试有条件地逐步放开,例如暂时对具有一定出版资质的民营出版机构开放特定的出版市场。

三、创新行业调控手段,完善市场管理体系

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管理主体需要由以行政管理为主的管理模式,转变为主要依赖法律、经济和行业组织等现代管理手段,以进一步完善出版市场的管理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版法律法规建设取得很大成就,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促进了出版业的发展、规范了出版社的行为。但是,随着出版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也出现了不少出版法律规定不适应改革新形势的问题,需要对出版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改变和调整,一方面要修订那些落后于改革实际、违背改革方向和原则的出版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弥补现有法律体系的缺位之处。首先,修订出版单位的设立条件。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关于出版单位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我国出版单位均有上级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且主管单位是中央或地方各级的党政机关。随着经营性出版单位的转企改制,出版企业现在必须与原主管单位脱钩,实现党企分开、政企分开。因此,应该根据改革形势修订相关法规中出版单位的设立条件。第二,统一相关出版行政法规。针对每个媒体分别立法是我国出版法律制度的一大特色。这种立法方式虽然有历史必然性,但也导致出版法规的分散和内容交叉的现象。而且,各媒体分别立法不仅容易造成管理上的混乱,也不符合当下媒介融合的传媒发展方向,需要加快进行整合。第三,完善出版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出版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导致法律干预的缺失或力度不足。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对出版物负外部性可能产生的市场失灵,还缺乏具体的法律法规;二是在我国出版法律法规体系构成中,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专门规范出版业的《出版法》由于暂时不能解决公民出版自由的问题而迟迟未能出台。这说明我国出版行业还基本处于由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指示批示来进行调整的现状,欠缺权威性和稳定性。综合以上两点,管理主体应进一步加强出版立法建设,以确保出版法律法规的完善性、权威性和稳定性。

对出版业的经济调控主要是通过财政调控于段扶持出版业,引导和调整出版业的发展方向,实现“尊重文化”的社会目的。财政调控最重要的两大实施手段是税收优惠与公共财政投入。我国现行鼓励和扶持出版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存在激励力度不足、激励内容不全的问题。针对出版业的税收政策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善,以进一步减轻出版企业的税负:一是降低图书的增值税率;二是实施“营改增”的结构性减税措施;三是制定专门针对中小出版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四是增加培育出版新兴业态的税收优惠政策;五是实施出版“走出去”的税收激励政策。对出版业的公共财政投入,应该主要投向两个领域:一是弥补正外部性强的出版物的出版资金缺口;二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政府要建立相关的出版基金解决文化典籍出版资金不足的问题。此外,政府要从两个方面推动公共出版服务体系的建设:一方面适度加大对公共出版产品的采购力度;另一方面要解决好公共出版服务的有效性和运作效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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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政府,大社会”的经济社会发展趋势,要求政府将一部分可交由行业组织履行的职能“让渡”出来,集中力量做好宏观管理和决策层面的事情。目前,我国已经成立了十几个主要的全国性出版行业组织,业务范围涉及不同的出版环节和领域,基本形成了“以版协为中心、各司其职”的结构。由于我国的出版行业组织大都是由政府自上而下推动成立的,且每个组织都有业务主管单位,因此出版行业组织长期依附于政府行政部门,组织性质和法律地位模糊,组织活动欠缺稳定性和权威性,无法很好地发挥作为政府与出版企业或出版单位之间中介组织的作用。根据“政社分开”的改革原则,出版行业组织应加快与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脱离关系,改变“二政府”的角色,变成政府和会员单位共同的服务提供者,从而逐渐成为出版行业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政府要通过完善的制度设计,推动出版行业组织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业行为的现代中介组织。出版行业组织要顺应改革形势,加快建立现代社会行业组织机制。

四、加快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股份制改造的目的是确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的产权,这不仅是出版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前提,也能从根本上将出版企业与主管部门上下级传统的行政隶属关系转变成资产关系和契约关系。出版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的顺序和重点是:产权多元化、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并尝试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

产权多元化有助于破解国有产权虚置的问题。由于国有产权所有者身份是虚拟的,容易导致“国有资产、产权均等,人人有份,谁都不管”的产权所有者缺位现象。只有在产权多元化的情况下,由于各投资主体对自身利益的关注,才可以消除国有独资公司由于产权所有者缺位所带来的诸多问题。而且,产权多元化也是打破区域壁垒、行业壁垒和所有制壁垒的重要手段。当然,出版企业产权多元化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应该采取稳妥的方法,有组织、分步骤地推进、实施,最终的目标是要形成一个稳定、明晰和高效的产权机制,使出版企业成为全面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出版企业产权多元化的形式主要有:第一,变国有独资为国有多元。原国有股权可以通过转让、拍卖、兼并重组等方式进行部分转让,实现国有股权的多元化和分散化。第二,允许民营资本参与国有出版企业的产权重组。当前可以尝试在部分意识形态较弱的出版企业,例如科技类、美术类出版社,进行“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试点。实质上,非公有资本的加入才能真正化解国有产权虚置的问题。

“一股独大”是指某一股东占据公司股份51%以上,从而处于绝对控股地位。绝对控股下的“一股独大”容易产生许多弊端,比如大股东随意侵占小股东利益、完全控制公司经营等。我国出版产权制度改革受启动时间较晚及意识形态束缚等因素的影响,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尤为明显,大部分出版企业为国有独资,出版传媒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也远远高于一般意义上的绝对控股比例,与“降低国家持股比例”的股改目的存在较大偏差。由于国有股“一股独大”,出版业特有的党政化色彩以及对公司治理结构作用的忽视,无论出版集团还是单体出版企业基本上都无法实现完善的公司治理,现代企业制度极其脆弱。《决定》首次提出“对按规定转制的重要国有传媒企业探索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这对于国有出版企业的产权改革具有重大意义,意味着出版企业有可能从现有的“一股独大”转变为股权更为分散的股权结构。可以预见,制度设计完善的“特殊管理股”将有助于解决国有出版企业“一股独大”的问题。

《决定》还提出了与分配制度有关的政策,如“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释放出向非物质资本收益倾斜的明确信号。出版业属于知识密集型产业,人才是出版企业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出版企业下一步做大、做强、做优归根结底要依赖人才的创造性劳动。谋求出版企业长远发展,就必须改变过去那些不适应企业发展的用人机制,建立起更有效的激励管理层和员工积极性、主动性以及创造性的人力资本激励机制。其中,股权激励是对人力资本的首要激励,是最具激励效应的方法。人力资本股权激励就是要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产权人格化,即企业的管理者、经营者、骨干人员和达到一定条件的职工享有一定股权,并以这个股权份额保证对员工长久的责权利激励和制约,使大家既享有应得的财富又承担投资的风险责任。

五、创新机制,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能力

公益,性出版走向规范和成熟,不仅能够提升公共文化服务的能力,还可以促进经营性出版市场的培育和净化。我国公益性出版单位的数量极少,只有人民出版社、民族出版社、藏学出版社和盲文出版社等几家,但却是我国政府保证意识形态安全及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益性出版单位的改革目标是“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其中,“增加投入、转换机制”是“增强活力、改善服务”的基础和前提。在增加投入方面,公益性出版单位主要通过政府财政拨款、自身经营收入和社会力量投入等渠道筹措公益出版活动的必要资金。相对于自身经营收入和社会力量投入而言,政府财政拨款是最重要、最有保障的扶持手段。目前,政府主要通过项目支持、国家采购和政府加工订货等几种方式对公益性出版活动进行资金补贴。随着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在我国日渐展开,政府采购将成为公益性出版单位的主要财政来源。在转换机制方面,公益性出版单位要建立起旨在提高组织效率的经营机制。实际上,公益性出版单位和经营性出版单位一样,在不同程度上都曾面对市场探索过一些内部机制的改革,但总体效率低下,其主要原因是现代组织内部治理结构的缺位。为此,可以借鉴西方非营利性出版机构的管理模式,尝试在公益性出版单位内部构建新型治理结构。政府投入的增加和内部机制的转换必将有力地推动公益性出版单位“增强活力、改善服务”改革目标的顺利实现,而更好地完成服务国家主流意识形态、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政治任务和公益职责。

深化出版体制改革要以处理好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为中心,锐意探索改革路径。其中,管理主体的职能归位依然是推动改革向纵深推进的重中之重。管理主体的“手”要从对出版市场的过多干预、对出版企业的过多介入逐步转向对出版市场秩序的维护和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只有理顺好管理主体与出版市场及出版企业之间的关系,才能真正下好深化出版体制改革这盘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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