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发〔2010〕107号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

2024-10-01

保监发〔2010〕107号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共6篇)

1.保监发〔2010〕107号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 篇一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保监发〔2010〕70号 【发布日期】2010-08-10 【生效日期】2010-08-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10〕70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

为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防范保险洗钱风险,现就反洗钱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资入股和股权变更时的投资资金来源应当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

投资入股保险机构[1]和保险机构股权变更时,投资资金来源应当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监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查投资资金来源,必要时,可以要求提交投资资金来源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证明材料。

(一)投资人为境内企业法人的,证明材料包括:

1、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以及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

2、投资人最近三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2]的声明;

3、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证明材料包括:

1、投资人采取的反洗钱措施以及接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监管的情况;

2、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以及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

3、投资人最近三年未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保证上述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二、机构设立和重组改制的反洗钱要求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险机构设立和重组改制申请的反洗钱审查,新设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重组改制后的保险机构应当符合相应的反洗钱要求。

(一)申请筹建保险机构的反洗钱要求:

1、投资资金来源正当合法;

2、风险控制体系规划中包含反洗钱安排;

3、具备反洗钱内控制度方案以及筹建期间拟建立的反洗钱内控制度目录;

4、组织机构框架中包含反洗钱负责机构;

5、信息系统规划中具备反洗钱功能;

6、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申请保险机构开业和保险机构重组改制的反洗钱要求:

1、建立了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培训宣传、审计、保密、协助监督检查和行政调查等反洗钱内控制度;

2、反洗钱内控制度有效转化为承保、保全或批改、退保、赔付以及收付费等业务环节的操作规程,开业验收时能够演示反洗钱内部操作流程;

3、设置了反洗钱负责机构;

4、人员配备到位并已接受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5、信息系统做好反洗钱运行测试准备工作;

6、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反洗钱要求:

1、总公司具备比较健全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分支机构的执行力具有较强的管控能力;

2、总公司信息系统建设水平足以支持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3、申请人最近两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洗钱正在受到刑事诉讼的情形;

4、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的分支机构,在拟设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分公司最近两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

5、具备执行总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实施方案;

6、组织机构框架中包含反洗钱负责机构;

7、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提交分支机构开业验收报告的反洗钱要求:

1、制定了执行总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实施细则,开业验收时能够演示反洗钱内部操作流程;

2、设置了反洗钱负责机构;

3、相关人员配备到位并已接受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4、信息系统做好反洗钱运行测试准备工作;

5、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保险中介机构[3]的反洗钱要求

(一)投资入股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股权变更时,投资资金来源应当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监管部门应当审查投资资金来源,必要时,可以比照保险机构相关规定[4]要求提交投资资金来源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证明材料;

(二)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设立和重组改制申请的反洗钱审查,新设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分支机构以及重组改制后的保险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反洗钱要求:

1、建立了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培训宣传、审计、保密、协助监督检查和行政调查等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

2、设置了专门的反洗钱岗位并明确岗位职责;

3、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到位并已接受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4、相关监管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高管人员准入和履职的反洗钱要求

(一)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中应当包含申请人最近两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申请人有境外金融机构从业经验的,应当提交最近两年未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二)核准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时,监管部门应当测试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考查拟任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基本认识和执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工作设想等。

(三)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高管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应当认真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反洗钱工作。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五、依法开展反洗钱检查处罚

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反洗钱法》和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赋予的反洗钱职责,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反洗钱检查。根据需要,可以配合反洗钱主管部门开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的反洗钱检查。反洗钱检查可以包含以下内容:

(一)反洗钱内控制度是否完整有效;反洗钱内控制度是否转化为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规程并有效执行;

(二)反洗钱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三)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宣传培训、审计等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四)保险机构与兼业代理机构签订的代理协议是否符合有关监管要求;

(五)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要求的其他内容。

保险机构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监管部门可经反洗钱主管部门建议或直接依法责令保险机构对直接负责的高管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保险机构违反反洗钱义务致使洗钱后果发生,情节特别严重的,监管部门可经反洗钱主管部门建议或直接依法责令保险机构对直接负责的高管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或者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进入保险业。

保险中介机构违反有关监管规定,致使洗钱犯罪后果发生的,监管部门可禁止直接负责的高管人员进入保险业。

六、建立健全反洗钱信息报送制度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信息报送制度,开展非现场信息监测,加强反洗钱信息分析研究,为现场检查提供依据,不断提高反洗钱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各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定期收集、汇总上报本机构的反洗钱信息,及时掌握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注重防范化解洗钱风险。

七、加强反洗钱工作培训、宣传和交流

监管部门应当统筹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注重培养保险消费者的反洗钱意识,不断提高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反洗钱水平。监管部门应当主动加强与反洗钱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完善监管信息交流机制和反洗钱工作协作机制。

各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认真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不断强化反洗钱意识、提高反洗钱水平。

八、协助可疑交易活动和涉嫌洗钱犯罪案件调查

监管部门和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积极协助反洗钱行政调查和涉嫌洗钱犯罪案件的调查活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十日

[1] 本通知的所称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2] 本通知中的“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是指反洗钱主管部门或者保险监管部门对检查对象做出的下列反洗钱行政处罚:

(一)对机构处以50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对个人处以5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款、取消任职资格或者禁止进入保险业。境外受到的“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由中国保监会比照上述标准解释和执行。

[3] 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

[4] 保险中介机构的投资人为境内自然人或单位的,比照保险机构投资人为境内企业法人的相关规定;保险中介机构的投资人为境外机构的,比照保险机构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保监发〔2010〕107号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 篇二

关于加强保险机构债券回购业务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09〕106号(2009年8月28日)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加强保险机构债券回购业务管理,防范融资融券风险,促进稳健投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债券回购管理制度

(一)保险机构建立健全债券回购业务管理制度,应当基本涵盖组织架构、决策流程、权限管理、操作规程、风险控制、应急机制和绩效评估等环节,明确回购操作、品种投资、资金管理、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等岗位的职责。

(二)委托人应当根据自身资产负债管理需要和风险承受能力,在投资指引中明确债券回购的具体要求,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审慎运作。

二、加强回购融入资金管理

(一)加强账户管理。保险机构应当通过其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收付债券回购资金,切实发挥托管银行第三方的监督作用。

(二)强化成本控制。保险机构应当综合考虑资产组合流动性、货币市场利率水平、金融工具风险收益等因素,确定融入资金利率,确保投资收益覆盖融资成本,努力将融资成本控制在最低水平。

(三)明确资金用途。保险机构债券回购融入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临时调剂头寸和应付大额保险赔付等需要,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投资。

(四)控制融资规模。保险机构偿付能力达到监管规定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20%,偿付能力未达到监管标准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10%。遇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提高比例,须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五)严格比例管理。计算各类投资资产比例,应当以扣除债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的总资产为计算基础。投资型保险产品单独计算。

三、防范债券回购业务风险

(一)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根据授权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合规运作,防范操作风险。

(二)保险机构应当按季开展债券回购压力测试,及时评估市场变化产生的融资缺口,以及变现资产或提高融资成本形成的损失,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

(三)保险机构应当加强质押债券和交易对手管理,防范银行间市场债券逆回购信用风险。

1、收入流入部门应当据和次押债券纳入可投资债券统一管理,出引起的流动性资效率,具体用途根据各类债券的公允价值、价格波动性、市场流动性以及信用等级,确定关键期限质押债券的最高折算比例。质押债券应当满足中国保监会有关债券品种与持仓比例的规定。

2、单个交易对手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净资产的20%,且不得超 1 过交易对手上年末净资产的20%。根据交易对手信用评级,采取有利于保险机构或者均等的债券交割方式。

(四)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公平交易管理,明确授权交易的利率区间和回购规模,加大对回购利率偏离市场利率等异常交易的稽核力度,严禁债券回购利益输送。

四、严格执行各项报告制度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报告有关事项:

(一)在托管银行指定或开立债券回购资金账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账户名称、类型、用途及托管行开户证明等资料。

(二)每季末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债券回购利率水平、债券回购利率与市场利率的偏离分析、交易量、交易对手、资金用途及风险状况等情况。

(三)融出资金逾期7天,无法收回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1‟时,应当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予以处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保监发〔2009〕111号 2009年10月13日

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确保被保险人及时查询本人保单的承保理赔信息,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推动财产保险公司提高精细化管理的能力和客户服务品质,促进财产保险行业规范经营,保监会决定在财产保险行业建立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现将《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推动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实现公开透明,现制定《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目的和宗旨

在财产保险行业推行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对促进财产保险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知情权,把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到实处;有利于督促公司加强理赔管理,提高理赔服务质量,解决理赔难问题;有利于推动公司完善保险客户服务管理,提升以客户为中心的精细化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水平;有利于有效遏制公司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及理赔中的“跑、冒、滴、漏”等现象,减少保险欺诈行为。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原则。首先在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的交强险、商业车险等险种试点实施,然后再逐步推广到其他险种,最终实现所有险种承保理赔信息均可自主查询。查询内容由初期的承保信息、缴费信息、批改信息、理赔信息等逐步扩展到手续费信息、投保渠道信息等。

(二)系统联动,实时纠偏原则。各公司应确保核心业务系统、财务系统与查询系统数据高度一致,确保信息查询制度与公司客户服务体系、稽核审计机制良性互动。

(三)监管推动,法人实施原则。保监会统一制定基本原则和监管要求,明确各公司的组织、管理、监督责任。各总公司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实施。保监会和保监局负责督促推动。

三、查询方式

信息查询方式应由总公司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要充分利用信息、通讯和电子等技术手段,为保险消费者提供真实、便捷、快速的信息查询服务。至少应提供以下三种查询方式:一是电话查询。客户通过拨打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由公司客服人员通过登陆公司信息系统,提供查询服务。二是互联网查询。客户在公司提供的查询网页上通过输入保单号等相应信息进行自助查询。三是柜台查询。客户在公司柜台,通过工作人员进行当面查询。

四、查询险种范围与时限要求

2009年12月31日之前在交强险、商业车险领域试点推进,查询内容至少应当实现附件1所列明的查询项目,其他险种查询待交强险、商业车险信息查询运行平稳后,保监会另行下发方案实施。

五、车险承保理赔信息自主查询制度实施步骤

(一)公布方案(10月份)

保监会下发《工作方案》,正式启动实施工作。

(二)公司准备阶段(截至11月10日)

各公司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实施系统改造等必要工作,做好上线准备。各公司准备工作最迟完成时限为11月10日。各总公司及分公司应当在完成改造工作后,及时向保监会、当地保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三)调研阶段(11月11日至11月30日)

保监会及保监局将视情况抽取部分公司进行实地调研,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公司改正。

(四)试行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

于2009年12月1日启动试运行,在2009年12月31日前各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试运行。对本方案下发前保监局尚未在辖区推行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的,原则上应当按照本方案实施。

(五)总结推广阶段(试运行后3个月)

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试运行3个月后,各总公司及分公司应当于15日内将运行的相关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及当地保监局,保监会及保监局将向社会公布各公司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实施情况、能够按照方案要求实现查询的公司名单和不能够按 3 照方案要求实现查询的公司名单、各公司热线电话及互联网地址清单等信息。

六、几点要求

(一)各财产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参考《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实施指南》(附件2),及时完成相关工作。

1、各公司应当加强领导,成立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由一名班子成员担任责任人。同时应当制定本公司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实施细则,并于2009年10月31日之前将本公司责任人名单及实施细则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不经营交强险及商业车险的公司可暂不提交)。

2、为确保信息系统安全,各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身份验证制度。可以对查询人进行必要的身份识别,信息查询者应当是获得相应身份识别后的对象。客户身份验证信息必须与保单信息一致。身份验证应操作方便,识别快捷。现阶段查询可选取以下三种验证方式中的任一种进行验证:一是输入保单号码+车架号(VIN码);二是保单号码+被保险人身份证件号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三是保单号码+手机号码。2010年7月1日后,统一使用保单号码+被保险人身份证件号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验证方式进行保单信息查询。

3、各公司应当建立异议信息复核查处机制。对于客户查询结果与保单信息或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异议信息,公司应当启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或稽核审计机制,对投诉问题及时核实回复,对公司内控出现的问题及时纠正。总公司应当对异议信息的收集、处理等全流程实行系统化管控,并负责督促分支机构及时做好有关问题的处理工作。各公司省级(单列市)分公司应当于每季度末将异议信息处理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保监局。

(1)异议信息的收集。各公司应根据信息查询方式确定异议信息收集方法。针对互联网查询方式,各公司应在承保理赔信息查询网页设置留言箱,留言箱信息自动转发至省级分公司或总公司稽核部门或法律合规等部门。针对电话查询方式,各公司应对承保理赔信息电话查询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并由接话员将异议信息实时录入电话记录系统。热线电话记录系统应自动将异议信息转发至省级分公司或总公司稽核或法律合规等部门。针对柜台查询方式,各公司应在各营业网点安排人员负责查询工作,应将客户提供的异议信息及时向省级分公司或总公司稽核或法律合规等部门报告。

(2)异议信息的处理。各公司应制定异议信息复核处理制度,明确由稽核部门或法律合规等部门负责定期查阅异议信息,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由稽核或法律合规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于有关异议信息的客户投诉,保险公司必须立即受理,并应当于收到投诉后五日内将处理情况向客户反馈。

4、各公司应保证查询信息的完整性和及时性。应保证客户至少能够查询附件1所列的所有相关信息内容。有条件的公司可以扩大查询范围,提供更多的查询服务。有条件的公司应提供实时的查询信息,暂时未能实现实时查询的公司,数据更新时间不能超过24小时,确保实现T+1查询。

各公司应在保单上明确提示保险消费者可通过互联网、电话和公司柜台等方式对承保理赔信息进行查询,并将热线电话号码、查询网址、营业地址等信息打印在保单上。同时在保单上提示客户有异议向公司投诉反映的渠道和方法。

5、各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查询系统数据的真实有效,并保证相关系统的 4 数据安全。一是查询系统必须与其他业务系统实现无缝链接,确保各系统之间数据共享,不同系统间的相同数据项只能在一个系统里采集录入。查询系统数据只能从其他业务系统提取,不能直接在查询系统里录入任何业务数据。二是要建立安全统一的数据抽取、同步平台,自动抽取业务、财务系统数据,确保查询系统数据与业务、财务系统的数据变更保持一致。三是建立健全业务数据修改制度,严格数据修改审批程序,落实数据修改责任,做到数据修改有据可查。四是查询系统数据库应物理独立于公司业务、财务等核心系统数据库,总公司对查询系统数据后台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维护。五是要采取查询系统与公司业务、财务等相关系统之间的有效网络隔离措施,制定安全策略,防止外界通过查询系统访问内部业务系统,数据只能从业务系统向查询系统单向传递,严禁查询系统向业务系统写入数据,确保各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保险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积极督促推动,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保监会将适时抽取部分公司进行调研,对未能按本通知要求实施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公司,保监会将采取公开披露、通报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降低分类监管评分、实施重点现场检查等监管手段和措施。

2、各保监局要高度重视,积极督促推动在辖区内建立完善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及时跟踪、评估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落实情况。要对辖区内公司查询系统与核心业务系统的数据一致性进行抽查,在每年开展现场检查中要将此项列为重点检查内容,对发现存在的数据不真实等违法行为严厉处罚。要对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及客户投诉反映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各保监局应当关注实施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公司整改,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保监会。

附件:

1、客户自主查询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内容

2、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实施指南

附件1:

客户自主查询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内容

类型

查询信息起始时间 分项 可查询内容 承保信息 2009年1月1日 保单基本信息

保单号、投保人、被保险人姓名或名称、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投保险种(包括各险种名称和相应保额)、保费金额(包括费率浮动系数及事由、总保费金额、分项保费金额)。保单状态

指保单目前处在期内有效、期满、退保等状态。标的信息

车牌号、使用性质、发动机号、车架号、车辆类型、车辆核定载重质量、核定载客数量等。缴费信息

已缴保费金额、欠缴保费金额和缴费日期。批改信息

应包括批改日期在2009年1月1日以后的历次批改类型及内容、批改后保费金额、批改后保险金额、批改日期、批改生效日期、批改后保单状态、批增保费的缴费信息、批减保费的资金支付信息和批改申请人名称。其中批减保费的资金支付信息应包括支付日期、支付方式、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理赔信息

自2009年1月1日之后出险的赔案 历史出险情况

所查询车辆所有出险信息,包括赔案号、对应保单号、出险日期、赔案状态。出险经过情况

报案人与联系人姓名、报案时间、车牌号、出险时间、出险地点、出险原因、出险情况,驾驶员信息、报案号。核定损失情况

若案件已核定损失,则应显示以下内容:①车辆损失,合计金额及各分项损失核定金额。②财产损失,合计金额及各分项损失核定金额。③人伤损失,合计金额及各分项核定损失金额。赔偿金额

①若该案已经核赔通过,应显示核赔金额。②若公司不予理赔,应显示拒赔原因。赔款支付情况

①若赔款已经支付,应显示支付对象、支付日期、支付方式等。②若赔款未支付,应提示尽快与公司联系办理赔款领取手续。赔案处理流程

显示整个理赔案件的处理流程,并显示目前各环节的完成情况及预计完成时间。各公司应根据本公司理赔处理流程确定具体环节,如报案、调度、立案、查勘、核损、单证(索赔材料)、核赔、支付等。手续费及渠道信息 2011年以后逐步推进 手续费信息

业务来源方式、业务员名称、个人代理人名称或中介机构名称和手续费比例。

附件2:

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实施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财产保险公司提高精细化管理的能力和客户服务品质,强化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特制定本实施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

第二条 各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以下简称各总公司)应当按照方案要求建立承保理赔 6 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可参考本指南具体实施。

第二章 制度建设

第一节 建立承保理赔信息查询服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 各总公司应建立承保理赔信息自主查询服务管理制度,为客户提供统一、规范的查询服务。

第四条 承保理赔信息自主查询服务管理制度应包括服务职责、服务内容、服务流程、考核监督等部分。

第五条 服务职责部分明确说明服务管理部门及服务人员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 服务内容部分明确说明电话、柜台、互联网等三种方式下的查询服务受理、异议信息受理等具体工作内容。

第七条 服务流程部分明确定义电话查询服务受理及异议信息受理、柜台查询服务受理及异议信息受理、互联网查询服务受理及异议信息受理等流程。

第八条 考核监督部分应当明确服务管理部门及相应岗位人员的绩效考核、奖惩及监督等内容。

第九条 互联网查询方式,各公司应通过技术手段对查询人的查询保留痕迹;电话查询方式,各公司应对保单信息电话查询过程进行全程录音;柜台查询方式,查询岗位工作人员应建立查询登记制度,详细记录查询人及查询结果。

第二节 建立异议信息复核管理制度

第十条 查询结果与保单信息或与实际发生情况不一致的,视为异议信息。各总公司应建立查询异议信息复核管理制度,将异议信息复核处理纳入合规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 异议信息复核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异议信息收集职责、异议信息处理职责、异议信息处理流程等部分。

第十二条 异议信息收集职责部分应明确负责异议信息受理和收集的归口管理部门,通过统一集中的信息系统记录或收集客户通过电话、柜面、互联网等渠道反馈的保单查询异议信息,并确保收集的异议信息应自动转发省级分公司或总公司稽核或法律合规等部门。

第十三条 异议信息处理职责部门应明确稽核或法律合规等部门定期查阅收集的异议信息,对一般性投诉问题转至客户服务部门处理,对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按照监管要求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在信息系统中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异议信息处理流程部分应结合各总公司情况,明确异议信息受理、调查、违规事件认定、违规事件处理、整改等操作要求,确保在收到异议信息五日内将处理情况向客户反馈。

第三节 建立被保险人身份证件信息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为保证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身份验证制度的有效实施,业务系统应收集被保险人身份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各总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应细化被保险人身份证件信息收集、修正制度,对收集的身份证件信息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身份证件信息收集制度应明确说明各业务流程环节中负责被保险人身份证件信息收集的责任部门、收集方式、修正校正方式及岗位职责。

第三章 管理流程

第十七条 各总公司应建立全司统一规范的承保理赔信息自主查询服务标准流程:

(一)电话、柜台查询服务流程包括客户身份验证、查询内容告知、异议信息收集等作业细则;

(二)互联网查询服务流程应包括客户身份验证、异议信息反馈等系统操作细则。

第十八条 各总公司应建立全司统一规范的异议信息管理流程,包括:

(一)建立电话、柜台、互联网三种渠道的异议信息收集操作细则;

(二)建立异议信息调查、违规事件认定、处理、整改等操作细则。

第四章 信息技术建设与管控

第十九条 建立由总公司数据统一采集、维护和管理的集中式保单查询系统,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人,统筹规划,分级负责,推进系统建设。

第二十条 承保理赔信息查询系统数据库应独立于核心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 承保理赔信息查询系统应严格遵循方案提出的查询内容、查询险种范围、查询业务范围、数据更新时间等要求。

第二十二条 承保理赔信息查询系统由总公司统一建设、运营与维护,并安排专岗运维,建立运维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突发故障,保障系统安全平稳运行。

第二十三条 为建立实施异议信息复核查处机制,确保高效及时的向客户反馈处理情况,各总公司应整合现有电话、柜台、互联网等查询渠道的系统,改造、完善相应的系统功能,实现对异议信息的统一收集,及时向异议信息查处部门反馈,并实现系统对异议信息的收集、存档、流转、处理、反馈等各处理环节的完整记录。

第二十四条 承保理赔信息查询系统严格遵循保单查询客户身份验证机制,保障客户与公司利益。

第五章 信息安全与数据真实性保障

第二十五条 各总公司提供的柜台、电话、互联网等多渠道查询的信息来源应当一致,查询结果应当一致。

第二十六条 各总公司提供查询的系统数据应与核心业务系统、财务系统数据高度一致,确保数据真实可靠。总公司对查询系统数据后台实行集中式统一管理,统一维护,确保实现数据高效传输,做好备份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公司应建立安全统一的数据抽取、同步平台,自动抽取业务、财务系统数据,确保查询系统数据与业务、财务系统的数据变更保持一致。查询系统数据只能从业务、财务系统提取,不能直接在查询系统里录入、修改任何数据。

第二十八条 各总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查询系统与其他相关业务财务系统的安全链接,制定安全策略,防止外界通过查询系统访问内部业务、财务系统,数据只能从业务、财务系统向查询系统单向传递,严禁查询系统向业务、财务系统写入数据。以防止各类数据被非法变更、泄漏、丢失与破坏。

第二十九条 各总公司应对数据源头加强管控,制定《业务、财务数据修改管理办法》和《业务、财务数据修改工作流程》,建立健全业务、财务数据修改制度,落实数据修改责任,严格数据修改审批程序,做到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修改有据可查。

第三十条 根据方案确定的查询内容及查询条件,各总公司应通过业务、财务等相关系 8 统全面采集方案要求的各项信息,保证查询系统数据的完整性。

第三十一条 各总公司应当健全客户身份验证机制,确保通过身份验证的客户才能获取查询信息。

第三十二条 各总公司应当依靠完善的信息技术安全机制,在数据的传输过程中通过加密等技术保证数据发送到正确的客户终端,防止数据中途被窃取,确保数据的完整性,确保数据在传输过程中不被改变。

第三十三条 承保理赔信息查询系统作为关键系统应用原则上部署在总公司数据中心机房,各总公司应采取相应系统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查询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章 资源保障

第三十四条 各总公司应根据《方案》要求,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总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担任责任人。设立工作执行小组,负责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制度建设、流程设计、系统开发建设、推广运维等具体事项,确保资源调配到位,责任明确到人。在组织体系上应确保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在全国顺利推进、稳定运行。

第三十五条 信息系统建设时充分考虑现阶段车险查询需求与长期全险种查询需求,软件与硬件设备应能满足中长期发展的需要,保证系统提供高效稳定的服务。

第三十六条 各总公司应梳理现有业务流程,规范投保渠道、手续费等信息的录入和管理,逐步实现财产保险业务信息公开透明。

第三十七条 各总公司对外营业网点要落实专岗负责柜台查询服务。

第三十八条 各总公司应对电话服务人员、柜台服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服务质量。

第三十九条 各总公司应注重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宣传工作,制定详细的宣传方案,通过不同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

第四十条 各总公司应在保单中应明确提示“尊敬的客户:投保次日起,您可通过本公司网页、客服电话、营业网点核实保单及理赔等信息。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请联系本公司。联系方式或方法为„„”

第四十一条 总、分公司应当建立检查、监督机制,定期对查询系统运行维护情况、柜台与电话中心服务水平、异议信息处理情况等工作内容进行检查完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总公司应当按照《方案》要求,参考本指南,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3.保监发〔2010〕107号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 篇三

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11-18 【字体:大 中 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保监发〔2010〕95号

各保险公司: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就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情况规定如下:

一、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均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

对于投保人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每一份保险合同,以下两项可以不计算在上述限额之中:

(一)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万能保险合同,该项为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账户价值。

(二)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此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是指航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死亡保险金额,或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死亡保险金额。

二、在订立保险合同前,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并询问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公司及其他保险公司已经参保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情况。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已经达到限额的,保险公司不得超过限额继续承保;尚未达到限额的,保险公司可以就差额部分进行承保,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差额部分的计算过程。

三、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未成年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不得以批单、批注(包括特别约定)等方式改变保险责任或超过本通知规定的限额进行承保。

四、保险公司应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投保人树立正确的保险理念,在注重自身保险保障的基础上,为未成年人购买切合实际的人身保险产品。

五、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人身保险的有关业务流程,加强核保和风险管控,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六、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通知》(保监发〔1999〕43号)、《关于在北京等试点城市放宽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额的通知》(保监发〔2002〕34号)同时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4.保监发〔2010〕107号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 篇四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

(保监发〔2005〕1号)

各保监局、保险中介机构:

为充分发挥外部审计的作用,提高保险中介监管效率,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中介机构管理规定,制定了《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会。

二○○五年一月六日

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提高保险中介机构内部管理水平,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中介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营业许可证,从事保险中介服务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

第三条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保险中介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包括会计报表审计、中国保监会要求的特殊目的审计。

第四条第四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外部审计,按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审计报告。

第五条第五条 鼓励保险中介机构建立完善的外部审计制度,进行保险监管法规规定以外的外部审计。

第二章 审计事项

第一节 会计师事务所选择

第六条第六条 保险中介机构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充分考虑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确保审计质量,并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第七条第七条 保险中介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保险监管法规规定的外部审计,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在实施审计外勤工作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简介;

(二)执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资格年检记录和个人履历;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第八条 保险中介机构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变更原因说明。

第二节 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第九条 在进行审计前,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签定审计业务约定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第十条 保险中介机构与会计事务所签定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约定书时,应当在约定书上提请会计师事务所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保险中介机构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二)保险中介机构确认收入和成本的方法是否恰当,利润的核算是否正确;

(三)保险中介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客户资金和自有资金分设账户进行管理,以及是否未经委托人同意,占用挪用保费资金,未及时进行保费结算;

(四)保险中介机构是否及时、足额缴存营业保证金,以及是否违规动用营业保证金,未缴存营业保证金的,是否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五)保险监管费是否及时、足额上缴。

保险中介机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上述事项进行报露。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保险中介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还可以与会计师事务所约定出具管理建议书,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信息化系统能否满足各项业务发展的需要;

(二)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健全;

(三)各项内控制度的设定能否保护本机构和业务委托人的利益,是否有效执行。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保监会要求进行的特殊目的审计,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列明中国保监会要求审计的具体审计项目和内容。

第三节 审计协调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完整、真实地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工作需要的资料。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保险中介机构内审人员应当发挥自身的专业知识,促进本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保险中介机构监事会等内部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为外部审计人员不受干扰地完成审计工作,客观地发表审计意见创造条件。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向中国保监会取证和请求协助,使审计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节 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计报表真实性和公允性的审计意见;

(二)注册会计师认为重要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所附的管理建议书,内容应当包括第十一条列示事项的情况。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根据中国保监会要求进行的特殊目的审计,审计报告应当按规定的审计项目和内容分别列示审计意见。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会计结束后3个月内将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约定出具的管理建议书报送中国保监会,同时以电子文件格式报送。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根据中国保监会要求进行的特殊目的审计,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保险中介机构进行保险监管法规规定以外的外部审计,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如实报送审计报告,不得修改和删节会计师事务所签发的审计报告和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对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审计意见的相关事项作详细说明。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对外部审计事项进行事后抽查,如发现保险中介机构提供有遗漏、虚假内容的材料,或者以利诱、强迫等方式要求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保险中介机构解除审计业务约定,并转交有关外部审计业务监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保险中介机构不按规定进行外部审计,或者在审计过程中不予以配合导致注册会计师无法进行正常审计工作的,中国保监会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直接实施业务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保监发〔2010〕107号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 篇五

保监发〔2014〕38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业务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防范资金运用风险,根据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内控要求,完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机构的决策权限及批准权限。各项投资由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逐项决策,并形成书面决议。

二、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配备独立的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完善可追溯的责任追究机制,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比照专业责任人,纳入风险责任人体系进行监管,对其资质条件、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等要求,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

三、保险机构应当明确信托公司选择标准,完善持续评价机制,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内控审计。

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三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且未受监管机构行政处罚;

(二)承诺向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报送相关信息;

(三)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的,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制定相关标准、制度和机制。

四、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其中,固定收益类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用等级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不得投资单一信托,不得投资基础资产属于国家明令禁止行业或产业的信托计划。

五、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加强法律风险管理,应就投资行为合法合规性以及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内容,由专业律师出具相关意见。

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投后管理,制定后续管理制度和兑付风险处理预案;定期监测融资主体和项目的经营等情况;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形成内部定期报告机制,全程跟踪信托投资风险。

六、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登记平台报送信息。

七、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于投资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一)信托公司募集资金未直接投向具体基础资产,存在两层或多层嵌套;

(二)基础资产涉及的不动产等项目不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具有明显区位优势的地域,且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

(三)基础资产所属融资主体为县级政府融资平台,且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

(四)信托公司或基础资产所属融资主体与保险机构存在关联关系;

(五)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劣后级受益权;

(六)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中国保监会审核有关报告,认为报告信息披露不完整、外部信用评级风险揭示不充分的,可指定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对外部评级结果进行行业内部评估。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评估后,认为外部信用评级

结果不能客观反映投资资产风险的,依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5号:信用风险评估方法和信用评级》,中国保监会可根据外部评级结果和行业内部评估结果,审慎要求保险机构调整投资资产的认可价值或指定该项投资资产的认可比例。行业内部评估规则另行制定。

八、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制定相关规则,对投资涉及的信托公司、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机构定期开展评估,对未能尽职履责且情节严重的,列入行业警示名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已经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如不符合本通知规定,保险机构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报告。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6.保监发〔2010〕107号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 篇六

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保监发[2012]1号

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现将项俊波主席在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安排专门时间,认真学习,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分解任务,明确责任,抓好贯彻落实。

各单位任务分解情况于2月16日前报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在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中国保监会党委书记、主席项俊波

(2012年1月7日)

同志们:

今天上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刚刚结束,温家宝总理和王岐山副总理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充分肯定了五年来金融业改革发展取得的成绩,全面部署了今后一个时期的金融工作,为我们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指明了方向。这次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工作,分析形势,明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保险监管思路,部署今年保险监管工作。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关于2011年保险监管工作

2011年是保险市场面临困难和挑战较多的一年。国际金融市场剧烈动荡,各类风险明显增多。国内经济增速缓慢回落,资本市场持续走低,金融产品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保险业务发展和风险防范面临多重压力。在十分困难的情况下,保监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保险工作的战略部署,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转方式、促规范、防风险、稳增长,不断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一年来,主要抓了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非现场监管,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一是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建立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跟踪研究制度,密切关注利率变化和资本市场波动等外部因素可能对保险经营产生的影响,及时防范非正常退保、资金运用和偿付能力等方面的风险。二是继续实施分类监管。对风险较大的C类和D类公司,研究确定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督促公司加强风险管理。探索上下联动的分类监管机制,将法人机构分类监管和分支机构分类监管结合起来。三是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督促保险公司加强资本管理,通过多种渠道提高偿付能力水平,批准66家公司增资900亿元、15家公司发行次级债600.5亿元。对偿付能力不达标和资本金不足的公司,通过限制规模、停批分支机构等措施督促公司进行整改。修订《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完善资本补充机制。四是推进信息化建设。启用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开发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系统,增加现有监管信息系统的功能。针对新会计准则2号解释全面实施后的变化,重建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和监测标准,实现统计系统的顺利过渡。

(二)突出现场检查重点,严厉打击保险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财产险方面,重点检查公司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尤其是虚列费用、虚假理赔、虚假计提准备金等违法违规问题。组织保监局开展联动式检查,并在加强对总公司检查的同时,注重对分支机构开展延伸检查。人身险方面,重点检查销售误导、银保账外暗中支付手续费、团险业务违规和资金管控等问题。对安徽、河北两省各主要保险分支机构开展“拉网式”检查,选取平安人寿和阳光人寿两家总公司进行重点检查。中介方面,重点检查保险公司利用中介渠道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资金运用方面,组织银行存款专项检查和保险资金运用新规执行情况检查。同时,继续推进保险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和反保险欺诈、反洗钱工作。全年共派出2126个检查组7883人次,对2162家次保险机构和中介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共对926家次机构和1056人次实施了2768项次行政处罚。

(三)加强法人机构监管,增强市场主体规范发展的自觉性。一是推进公司治理监管。通过公司治理报告、窗口指导、董事会秘书谈话等方式,督促公司落实各项监管制度。二是强化保险集团监管。围绕资本管理、资产负债管理、内部控制等关键环节研究制定配套制度,逐步建立保险集团监管制度体系。加强对国际保险集团监管“共同框架”的研究。三是强化法人机构责任。加强对总公司的综合检查。强化对总公司和高管人员的责任追究,严肃处理涉案责任人400多人。加强对问题公司的质询监管,向总公司通报违法违规情况,跟踪监督公司认真查找原因并加以整改。要求各公司将监管部门处罚情况及有关要求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强化出资人对公司经营的约束。四是加强保险公司透明度监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除个别公司因重组原因外,首次实现所有保险公司对外披露年度报告。

(四)大力推进改革创新,促进行业转变发展方式。一是继续推动保险公司改革。支持中国人保集团引入战略投资者。推进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改革。支持新华人寿上市。开展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探索设立自保公司和农村品服务创新。研究制定保险业参与新农合经办,以及商业保险服务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继续推动农村小额保险试点。在5个地区开展变额年金试点工作。稳步推进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探索设立专属销售公司。三是加强对行业科学发展的引导。以银保业务为重点,继续推进人身险结构调整。强化对产险公司经营情况、偿付能力、绩效考核、预算执行以及压力测试等情况的监测,推动产险公司转变经营理念。四是制定发布行业“十二五”规划。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明确了“十二五”期间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五)完善监管制度机制,着力解决保险消费者反映的突出问题。一是针对车险经营中的弄虚作假问题,加快推进全国车险联合信息平台建设,除西藏外,涵盖交强险和商业车险的全国车险联合信息平台基本建成。推动完善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将查询范围扩大到非车险领域,并将销售渠道、手续费等相关信息纳入查询内容。二是针对银行保险和销售误导问题,联合银监会下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制定人身险业务经营规则、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规定,规范保险业务经营活动。三是针对车险“高保低赔”、“无责免赔”等产品服务问题,研究制定车险条款和费率管理办法,从产品设计、流程控制、理赔服务等方面提出规范性要求。指导部分地区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四是针对理赔难问题,加大对保险理赔的监管力度,加周期明显缩短。

经过一年的努力,保险监管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保险市场在极其困难的情况下保持了平稳发展的态势。一是保险业务发展基本稳健。2011年全国实现保费收入1.43万亿元,同比增长10.4%。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4617.9亿元,同比增长18.5%。人身险保费收入9699.8亿元,同比增长6.8%。保险公司总资产达到5.9万亿元。二是保险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从年初的7家减少到5家,不达标公司的风险状况逐步改善。三是治理市场秩序工作取得成效。虚假批退、虚挂应收初步遏制,虚假赔案逐步减少,银行保险和电话销售中的不规范现象有所好转,意外险市场违规竞争问题得到较好控制。四是保险服务能力有所提升。2011年保险赔款和给付3910.2亿元。农业保险、养老健康保险、责任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等领域的覆盖面不断扩大。

2011年,保险监管克服各种矛盾和困难,较好地完成了各项任务。特别是各保监局身处监管一线,承担着监管一方保险市场的重要职责,在防范化解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发展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保险监管能够取得这样的成绩,得益于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得益于保监会历届领导班子打下的良好基础,得益于全体监管干部的辛勤工作。在此,我代表保监会党委向大家表示亲切的慰问和衷心的感谢!

二、关于保险监管面临的形势

总体上看,未来一个时期我国的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保险业也处在发展的黄金时期。我国经济社会蓬勃发展的基本面没有变,保险业继续保持快速发展的基本面没有变,这是我们做好监管工作的有利条件。同时也要看到,近一个时期外部环境比较严峻,尤其是保险业长期积累的一些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保险监管面临很大挑战。对此,我们要有清醒认识。

(一)深刻认识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对保险业的影响,进一步增强保险监管的大局意识

今年国际国内形势可能更为复杂严峻。从国际看,世界经济复苏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上升,经济下行风险加大。欧洲主权债务危机持续深化,正从边缘国家向核心国家扩散,甚至会加剧银行业危机,欧债危机的前景仍然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主要发达国家经济复苏步履维艰,欧元区经济衰退风险增大,美国走出经济困境面临诸多制约。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通胀压力较大,外需减弱可能导致经济增长放缓。宏观政策选择存在不确定性,发达国家、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宏观调控都面临两难选择,流动性过剩和市场预期低迷并存,加上投机行为盛行,随时可能对世界经济稳定造成冲击。国际金融市场和大宗商品市场大幅动荡的局面可能仍将持续。从国内看,国民经济继续朝着宏观调控预期方向发展,呈现增长较快、价格趋稳、效益较好、民生改善的良好态势。但是,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矛盾和问题仍很突出,经济增长下行压力和物价上涨济金融等领域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潜在风险。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将通过金融市场、实体经济和保险消费者等多种渠道,对保险业的承保、资金运用和资本补充等产生多方面的影响,增加了行业发展和风险防范的压力与难度。

当前,保险业的发展与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的联系日益密切,保险监管的有效性越来越取决于我们对全局形势的把握,取决于我们能否在更高的层次和更广的维度上掌握保险监管工作的规律。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深刻把握宏观经济和金融形势对保险业的影响,做到“跳出保险看保险、跳出监管看监管”,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金融稳定的大局来谋划保险监管工作,加强对宏观经济形势的研判,进一步提高监管工作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

(二)深刻认识当前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增强保险监管的紧迫感

尽管近年来保险业保持了比较好的发展态势,但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还有很大差距。特别是阻碍行业科学发展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不容忽视,需要抓紧时间解决。

第一,行业社会形象亟待改善。一直以来,保险业声誉不佳、形象不好的问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为“三个不认同”。一是消费者不认同。理赔难、销售误导、推销扰民等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问题反映强烈,且长期以来未能得到较好解业基层员工压力大,收入低,社会地位低,感觉被人瞧不起,对自身发展没有信心。三是社会不认同。行业总体上仍停留在争抢业务规模和市场份额的低层次竞争水平,为了揽到业务不惜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在社会上造成了非常不好的影响。这些问题正在不断地侵蚀保险业发展的诚信基础,严重损害保险行业形象,如果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很可能会引发信任危机,制约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行业发展方式急需转型。近年来,保险业的发展基础和外部环境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但十几年沿袭下来的粗放发展模式却没有发生改变。比如,保险业发展模式仍停留在“跑马圈地”的时代,“以保费论英雄”、“以市场份额论英雄”,一些保险公司不重视加强内部管理和产品服务创新,导致行业竞争能力较弱,发展后劲不足。有的公司甚至不惜违法违规,不顾成本效益,一味追求速度规模和市场份额。又比如,财产险业务主要靠车险,人身险业务主要靠同质化理财产品的局面已经持续多年,保险业在产品和服务创新方面严重不足,越来越不能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保险需求。再比如,十多年来保险业一直采用的营销员管理体制,曾经在提高保险服务效率、推动行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行体制的弊端也逐步显现,管理粗放、大进大出、素质不高、关系不顺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同时,在社会劳动力成本不断攀升和富余劳动力减少的情况下,大部分营销员收入仍然停留在上世纪末的水平。总跟不上外部环境的变化,迫切需要加以转变。

第三,保险人才队伍素质不高。整体上看,保险业进入门槛低,人员学历低,精通保险、擅长管理的中高端人才,特别是核保、核赔、风险管理等专业型人才,以及管理、营销、培训等经验型人才严重不足。营销员队伍中很大一部分只有高中学历,很多是下岗再就业人员,能力和素质不能适应现代保险业发展的要求,与银行、证券等其他金融行业相比更是有较大差距。保险公司片面追求眼前利益,习惯于“挖角”,对人才使用有余、培育不足。有的公司在筹建分支机构时,因为找不到符合监管要求的管理人员而不得不终止筹建。保险公司在人员管理上忽视制度约束和品德考察,在人员任用上片面追求业绩导向,造成“劣币驱逐良币”。在高薪高职的诱惑下,部分高管人员与业务骨干缺乏长远职业规划,在保险公司之间频繁跳槽,拉高了经营成本,败坏了行业风气。

第四,保险业发展的外部环境需要进一步改善。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险业发展。特别是2006年国务院23号文件发布以来,全社会对保险的认识不断加深,各级政府也越来越重视发挥保险业的作用。但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外部环境不适应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在法律环境方面,部分业务领域的法律不健全,比如,农业保险缺乏专门的法律制度。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还没有建立,农业保险运行存在较大风险隐患。交强险亏损的问题日益突出,制险等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业务领域缺乏相应的财税政策支持,业务发展存在政策瓶颈。国家政策支持的巨灾保险体系还没有建立,自然灾害风险分散转移和补偿救助机制缺失。在社会环境方面,社会公众的保险意识和风险意识有待加强,一些政府部门通过保险这种市场化手段进行风险管理的观念还没有真正树立,保险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的任务比较重。

在看到这些长期性问题的同时,我们还要看到,近一个时期由于严峻的外部经济金融形势和行业自身的问题共同作用,行业发展面临的困难骤然加大,给监管工作增加了很大难度。2011年,保险业的形势已经十分困难,业务增速出现较大幅度下滑,保险投资年化收益率仅为3.6%,一些寿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较年初下降60个百分点以上。在严峻的外部形势下,2012年保险行业和保险监管面临比2011年更大的挑战。一是稳健发展的难度更大。受内外部因素影响,行业面临业务增速下滑、偿付能力下降、投资收益下行、经营效益下挫的巨大压力。二是风险防范的要求更高。2011年行业整体偿付能力大幅下降,资本缓冲空间和风险吸收能力明显缩小,行业承受内外部冲击的能力显著削弱。预计今年分红保险产品的分红水平较低,可能诱发集中退保问题。同时,案件风险处于高发期,需要采取有力的措施进行治理。三是规范市场的任务更重。人身险公司在发展困难的情况下,公司经营的回旋余地下降,各种违法违规经营和侵害保比较好的情况下,违规支付手续费、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再度抬头。

(三)深刻认识保险监管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增强保险监管的有效性

这些年,保险监管从无到有,各项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但相对于不断变化的外部形势和行业快速发展的实际,仍存在很大差距。保险监管的主要矛盾仍然是监管水平与行业科学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监管定位模糊。部分干部对监管和发展关系的认识仍有误区,长期形成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没有及时调整到位。既存在干涉保险市场微观运行的现象,也存在对保险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视而不见的问题,监管缺位、错位和越位的情况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把促发展当作抓发展,习惯于给公司搞排名、下指标、派任务;有的担心加强监管会阻碍发展,在具体监管上畏首畏尾;有的把监管与主管混为一谈,过多地站在保险公司的立场上思考问题,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意识没有牢固树立。

二是监管规章制度不健全。一些领域存在制度真空,比如市场退出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也没有形成统一的制度。一些制度与行业实际存在脱节的现象,比如保险费率市场化的问题,传统寿险还在沿用2.5%的预定准入标准,仍然停留在保险市场发育初期的水平。

三是监管标准化建设不足。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没有得到有效约束和规范,各保监局实施行政处罚时随意性比较大,罚与不罚的标准不统一,罚轻罚重的标准不统一,罚多罚少的标准不统一。行政许可的弹性较大,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的受理标准、审批标准把握不一,差距悬殊。监管的执行力不强,部分领域和部分地区保险监管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监管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理顺,会机关有的部门之间职能交叉重复,存在多头监管或监管真空的问题,会机关和派出机构未能很好地形成工作合力,工作的协调一致性有待加强。

四是监管信息化水平不高。信息化投入不足,信息化基础设施比较薄弱,统一的保险信息平台还没有建立,不同系统之间割裂,还没有实现信息的无缝对接。已有的信息系统应用水平参差不齐。系统的维护没有各司其职。信息化支持和服务监管的能力还有待提高。

五是监管人员素质不适应。相当部分的监管干部,缺乏保险工作经历或没有监督检查工作经历。大部分监管干部没有经历过系统的专业培训,国际化的培训几乎没有。部分监管干部存在业务不熟、专业不强、经验不够、处理复杂情况能力不足的问题。总体上看,保险监管面临的形势是机遇与挑战并存。我们强调外部的压力和自身的问题,不是无视机遇、畏难悲观,更不是否定成绩、妄自菲薄,而是要客观冷静、正视困难,坚持把它作为加强监管、推进改革、谋划发展的重要依据。在充满挑战的今天,成绩只能代表过去。我们必须始终保持清醒头脑,牢固树立忧患意识,把困难估计得更充分一些,把应对措施考虑得更周全一些,防止由于对形势的估计不足和准备不够而陷于被动。同时,要坚定信心,注重从变化的形势中捕捉和把握发展机遇,不断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不断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使保险监管与保险市场的发展阶段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适应。

三、关于保险监管的基本思路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保险监管的基本思路是: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关于金融保险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为目的,以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为重点,着力强化和改进保险监管,着力提升保险服务质量和水平,着力改善保险行业形象,着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抓服务。这是监管为民的重要体现。服务薄弱,已成为当前保险行业中社会最关注、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保险服务存在的诸多问题,既有保险公司发展理念落后和经营管理粗放的原因,也有保险监管不到位和引导约束不够的问加强和改进保险服务,责任在保险公司,也在保险监管。保险监管抓服务,就是要抓服务质量,促进保险服务水平提升;抓服务创新,不断拓宽服务渠道,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手段;抓服务领域,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注重服务领域的延伸、拓展和深化,积极构建普惠型保险服务体系,努力做到让党和政府满意,让全社会和广大消费者满意。一是服务经济社会大局。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正确把握行业发展方向,积极发挥保险功能作用,引导保险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围绕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管理创新,大力发展关系国计民生的保险业务,努力提高保险业对经济社会的保障能力、对经济发展的支持能力和对社会管理的参与能力。二是服务保险消费者。根据人民群众多层次的保险需求,加大保险产品服务的创新力度,加大保险消费者利益保护力度,加大销售误导和理赔难问题解决的力度,推动保险机构提供多样化保险产品和高质量的保险服务,让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成果真正惠及广大人民群众。三是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只有服务到位,才能监管到位。要增强监管的服务意识,努力帮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鼓励和引导保险机构为经济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在服务中体现监督和管理。

严监管。这是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的现实需要。我国实行专业化保险监管的时间不长,监管的整体水平不高,影响了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不利于保险市场的规范运行。严监管,就是监管工作要“严”字当头。一是监管制度设计要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要把科学的规范标准和先进的技术手段引入到保险监管中,加快推进监管的法制化、标准化、信息化和国际化,切实提高保险监管效能。二是执行制度要严格。要增强监管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强化执行,确保监管的各项政策措施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确保监管的各项制度规定切实发挥效力。要严格按制度办事、按规矩办事,统一监管尺度,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三是违规处罚要严厉。要切实加大检查处罚的力度和强度,对保险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决不姑息,对破坏行业整体形象和损害行业整体利益的行为决不坐视,对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决不容忍。

防风险。这是保险监管的永恒主题。保险风险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隐蔽性的特点。在保险市场与经济社会联系日趋紧密、与国际国内金融市场互动日趋深入的情况下,保险业面临的风险因素更加复杂,保险监管防范风险的任务更加艰巨。国际上一些保险机构破产倒闭的案例,也为防范保险风险提供了深刻的风险警示和风险教育。防风险,要注重三个方面。一是要健全风险预警的网线。盯紧风险源头,积极关注产品定价风险、操作风险和风险敞口的预测研判,做好压力测试;严查风险苗头,及时发现并跟踪市场的风险点和变化趋势,制定和调整应对措施;要根据经营机构、业务领域和发展区域的差异性,从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市场运行等方面着手,运用现金流测试和情景模拟等方法,督促保险全网。二是要筑牢风险防范的防线。要始终绷紧风险防范这根弦,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对保险风险状况时刻保持清醒头脑。要完善风险防范的制度机制,建立系统的保险风险指标体系,对保险风险实行量化评估和指标约束,筑牢风险防范的制度防线。要改进风险防范的技术手段,用现代科技手段监测、识别、控制和化解风险,筑牢风险防范的工作防线。三是要守住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监管工作必须做到守土有责,要增强对风险的敏感性和洞察力,防范风险的积累和矛盾的激化,防范风险的跨行业、跨区域、跨国境传递。对可能出现的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臵。

促发展。这是监管的题中之义。国际金融保险监管都把培育良好的金融市场、提高行业的竞争力作为监管的重要职责之一。我国保险市场是一个新兴市场,发展是第一要务,没有发展,就谈不上监管。监管促进发展,不是代替市场主体作决策、搞经营,而是通过监管措施规范市场行为,净化保险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公平竞争、有序发展,促进行业发展方式转变和发展质量提升。一是改革创新促发展。继续深化以公司治理、保险营销和价格机制为重点的保险改革,切实发挥市场在配臵保险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和支持保险体制机制创新、经营管理创新和产品服务创新,着力建设创新型行业,不断增强保险业发展活力。二是政策支持促发展。加大政策协调力度,积极争取适当的财政和税收政策支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等重点业务领域发展。三是营造环境促发展。加强对保险市场运行的监管,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的行为,营造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保险宣传,强化社会监督,营造健康和谐的舆论环境。

按照“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基本思路,通过几年的努力,到“十二五”期末,力争使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监管和服务迈上一个新台阶,加快推进由新兴保险大国向世界保险强国转变。主要目标是:

——保险监管体系更加完善。坚持中国特色与国际规则相结合,完善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市场行为三支柱监管框架,形成系统科学、国际接轨的保险监管制度体系。坚持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形成门类齐全、科学适用的保险监管标准和行业评价指标体系。坚持人才兴业战略,加强监管干部队伍建设,培养一支业务精通、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保险监管人才队伍。

——保险行业形象明显改善。销售误导和理赔难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和保护制度进一步健全,保险消费者利益得到切实保护。保险信用体系初步建立,诚信评估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日益完善,诚信经营和诚信服务成为保险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自觉行动,社会各界对保险的认可度和满意度显著提高。保险行业文化建设稳步推进,体现保险核心价值理念的保险文化初步形成。——风险防范能力显著增强。保险监管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的机制进一步完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体系进一步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基本建立,高效的风险预警防范体系和风险防范长效机制基本形成。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不断健全,资本补充机制逐步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基本建立。保险业资本实力明显增强,偿付能力整体充足,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得到有效防范。

——市场运行质量不断提高。保险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市场竞争不规范的问题得到基本治理,保险市场秩序实现根本性好转。大型保险集团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稳步提升,中小型保险公司稳健发展,专业性保险公司初步形成差异化竞争优势,主体多元化、竞争差异化、运行规范化的保险市场格局基本形成。

——综合服务水平大幅提升。保险对经济社会的贡献度显著提高,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逐步向中等发达国家水平靠近。保险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保险业成为金融体系的重要支柱,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社会管理体系的重要参与者。保险产品种类和服务形式更加丰富,保险真正走进千家万户,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可以肯定,实现了上述目标,中国的保险市场必将更加具有竞争力,保险服务必将惠及更广大人民群众,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业必将焕发出更大的生机与活力。

四、关于2012年的保险监管工作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也是保险业应对严峻复杂形势的关键一年,做好今年的保险监管工作,保持保险市场的良好发展势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今年保险监管工作,要把握一个基调,突出三个重点,抓好六项日常工作。

(一)把握稳中求进、进中求好的工作基调

稳中求进、进中求好,就是要结合行业实际,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增强保险监管的针对性和前瞻性,在困难和挑战中培育有利因素,在改革创新中创造发展条件,促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稳,就是要努力克服各种不稳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研究探索逆周期监管政策,保持业务的平稳增长,促进企业的稳健经营,维护行业的稳定局面,防止出现系统性、区域性风险。进,就是要把发展的困难时期作为深化改革的有利时机,以更大的决心和更实的举措推进改革创新,扎扎实实破解几项行业共同关注的难题,抓出几个社会广泛认可的亮点,干成几件群众普遍欢迎的实事。好,就是要顺应行业做大做强做好的新期待,把握保险业发展的趋势和规律,重点处理好监管与发展、当前与长远、规模与质量的关系,在监管体系建设上迈出新步伐,在转变发展方式上取得新进展,在突破发展瓶颈上取得新成效。

(二)突出保险监管工作的重点 保险监管工作千头万绪,任务繁重,必须分清轻重缓急,集中精力抓大事、抓难事,通过抓重点工作,带动全局工作的有序开展。今年要突出抓好三件事。

第一,重点解决车险理赔难和寿险销售误导问题。这两个问题深受社会各界诟病,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今年,监管机构要下决心、动真格、出重拳,打一场整顿治理的攻坚战。一是营造齐抓共管的声势。保监会要抓紧研究制定专项治理的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调动监管部门、保险机构、行业组织、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形成综合治理的局面,让理赔难和销售误导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二是出台管用见效的制度。出台《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制定车险理赔服务标准和监管指标,利用车险信息平台加强对理赔数据真实性的监督。出台《人身保险业务经营规则》,梳理和完善治理销售误导的规章制度。鼓励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寿险产品。强化保险公司特别是高管人员对销售渠道和营销员的管控责任。三是采取严查重处的举措。加大对理赔难和销售误导行为的处罚力度,查实一起,处理一起,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将检查和处罚情况以及典型案例向社会披露。

第二,建立健全保险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当前,保险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影响了保险市场资源配臵效率,妨碍了保险市场的健康运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对我国进行的金融稳定评估(FSAP)认为,保监会应该完善保险市设公司都是全国性牌照;部分新公司只是对原有市场主体的简单复制和市场份额的重新洗牌;退出机制缺位,存在差而不倒、乱而不倒的现象,无法实现市场的优胜劣汰。这些问题已经成为行业和监管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必须把建立健全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和紧迫的工作来抓。全面系统地总结法人机构准入工作,研究探索对保险经营牌照实行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差异化竞争和专业化经营。研究制定市场退出的监管规定,建立针对股东、业务、人员、分支机构和法人机构的多层次、多渠道退出机制。明确市场退出的标准和程序,既可以是全国市场的退出,也可以是局部市场的退出;既可以是全面业务的退出,也可以是部分业务的退出;既可以是长期退出,也可以是短期退出。

第三,推进农业保险、巨灾保险、个人延税型养老保险发展。保险业要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就必须在群众急需、社会期待的一些业务领域实现突破。今年,要重点在农业保险、巨灾保险、个人延税型养老保险三个方面,加大政策协调力度,创造有利发展条件。要推动出台《农业保险条例》,从立法层面建立统一的农业保险制度框架,明确中央财政、各级地方财政、监管部门、保险公司的职责,使财政补贴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各方面的配合更加协调和顺畅。要争取政府支持,推动巨灾保险立法,将巨灾保险制度纳入国家综合灾害防范体系,争取国家在立法保障、财政税收政策、防灾减灾等方面给予支持。要加大工作协调力度,争取国家并逐渐拓展至健康保险、企业年金领域,服务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

(三)全面推进保险监管各项工作

要坚持统筹兼顾,认真抓好以下六项日常监管工作。

第一,突出风险防范重点,维护保险市场安全稳健运行。根据当前的经济金融形势和保险行业运行状况,要重点防范五类风险。一是防范退保风险。对退保风险较大的公司及时进行窗口指导,密切监测分红险分红情况及其影响,避免分红低于客户预期而出现较大规模退保。制定退保风险应急预案,妥善应对和解决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二是防范资本金不足和偿付能力不达标的风险。强化风险资本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对不利情景做好预案,避免偿付能力出现大幅波动。认真研究和摸清行业的资本需求状况,引导公司加强资本管理,鼓励公司适时通过多种渠道补充资本,缓解偿付能力压力。以次级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和次级定期债券为重点,研究制定有关制度,拓宽资本补充渠道,优化保险行业资本结构。三是防范资产管理的风险。重点检查保险资金存款、融券中的不规范行为,以及权益投资领域的利益输送和内幕交易等问题。严禁保险资金进入民间借贷。深入贯彻资金运用监管新规,提高核准审核事项的效率。进一步完善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系统,加强系统监测和分析运用,大力提升非现场监管的能力。四是防范案件风险。强化公司内控,将监管要求内化为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保险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全面提升行业对案件的防控能力。五是防范风险跨境跨行业传递。跟踪研究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深入分析外部形势变化对保险业的影响,结合保险市场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加强对市场运行情况和风险因素的分析研究,提高风险的监测、识别和预警能力。与此同时,要推进全面风险管理,督促保险机构从组织流程再造和技术手段更新等方面着手,在战略、制度、技术、人才等各个层面不断强化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第二,完善保险监管体系,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要着眼于建设现代保险监管体系,拓宽监管视野,完善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手段。一是加强保险监管体系顶层设计。加紧开展美欧等保险监管制度比较研究,加强对国际经验的学习和借鉴,明确我国保险监管体系建设的发展方向,确定监管体系建设的路线图、时间表,从战略高度稳妥推进我国保险监管与国际规则的衔接进程。二是完善保险监管制度。加快推进保险监管制度“废改立”工作。本着急用先建的原则,尽快建立健全治理销售误导和理赔难、保险市场准入退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质和行为监管等方面的制度。加强对已有规章制度的梳理,努力消除现存规章制度之间的冲突和不一致。加强监管执行力建设,确保各项监管制度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三是推动保险监管创新。对于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可分门别类,先选择2到3个保监局进行监管创新试点,及时总结行之有效的方法,然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四是场化程度高的实际,稳步提升行业对外开放水平。借鉴IAIS新的保险核心原则,推动我国保险监管制度逐步与国际接轨。密切跟踪研究IAIS共同框架制度进展,积极参与关于偿付能力、资产负债评估等核心监管制度的建设进程。推进国际保险监管合作,增强我国在国际保险监管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提升我国保险监管的国际地位。

第三,大力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提高保险市场运行效率。一是突出规范市场秩序的重点。检查对象方面,选取市场份额较大、违规问题较多以及整改不力的公司作为重点。检查内容方面,财产险要继续严肃查处经营数据不真实和理赔难问题,保持监管的高压态势;人身险要重点查处销售误导、侵占挪用保险资金、业务和财务数据不真实等违法违规问题,切实防范市场违规行为反弹;保险中介要严肃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继续做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检查纠正保险公司不正当交易行为。二是提高规范市场秩序的有效性。重点是强化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的管控责任,将分支机构违法违规的情况与总公司高管的法律责任及其任职资格挂钩、与公司申报新产品及其开展的业务范围挂钩、与公司的机构批设等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挂钩。加强对总公司的质询及通报,定期向总公司及总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通报公司系统内违法违规被处罚的情况,提出整改要求。三是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实的违法违规问题,以处罚责任人、停业、吊销许可证、追究上级领导责任为主要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健全制度机制,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一是把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放在监管工作更加突出的位臵。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是保险监管的天职,是衡量监管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消费者相对保险公司而言处于弱势的位臵,需要监管机构的保护。当前世界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都将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监管的重要目标之一。要努力做到想消费者所想、急消费者所急,切实把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保险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二是逐步建立保险监管部门、行业组织、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等多方参与的消费者利益保护机制。完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监管组织体系,逐步充实力量。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调处机制、理赔服务监督机制。抓紧拓宽消费者诉求表达渠道,建立保监局局长接待日制度,尽快推出全国统一的投诉维权电话专线,强化保监会官方网站的投诉功能。三是健全保险投诉机制。建立投诉工作考评机制,全面考核保险机构投诉处理机制运转、信访投诉数量与投诉率等情况,将部分考核指标定期向社会公布,促进保险公司提高信访工作水平。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督促公司及时处理投诉案件,提高办结率。四是开展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大力宣传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公众风险意识和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不断丰富和完善公众教育的内容和形式,搭建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保险教育平台。五是不断完善社会监督机者利益的各个方面进行监督。

第五,推进改革创新,增强保险市场发展活力。一是继续深化国有保险公司改革。支持中国人保集团上市,推进中国人寿集团股份制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抓紧完成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改革。加强保险集团监管,推动国有保险集团公司内部管理机制改革,切实增强集团公司风险管控、资源整合、战略协同能力。二是深化保险公司治理改革。发布《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管理办法》,强化股东对公司的责任。进一步完善董事会制度,规范董事会运作。健全保险公司监督问责机制,强化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推动保险公司建立规范的薪酬管理机制,发挥薪酬在风险管理中的导向作用。三是稳步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系。引导和鼓励市场主体加强对新渠道、新模式的探索,促进电话销售、网络销售等新型销售模式的发展。探索保险销售专业化进程,推动车险代理销售向专业化转变,研究银行保险专业化发展途径。四是研究推进费率市场化改革。按照审慎放开的原则,稳步推进以市场化为导向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寿险产品定价机制,激发市场创新活力,增强行业竞争力。五是加强保险产品创新。改进保险产品监管,研究建立保险产品电子化报备和管理制度。继续推动变额年金试点工作,促进产品差异化经营。第六,加强监管标准化建设,建立保险经营和服务评价标准。一是建立保险机构经营评价体系。完善分类监管体系,按照客观性、可操作性、可比性原则,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状况、风险控制、公司治理、合规经营、社会贡献等方面,健全综合评价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指标体系,督促和引导保险机构建立正确的企业发展价值观,突出内涵式发展导向,切实转变发展方式。二是建立保险机构服务评价体系。根据产险、寿险、保险中介等不同的服务类型,建立覆盖保险销售、承保、回访、理赔等各个环节的服务评价指标体系,督促和引导保险机构改进服务质量。三是完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统一标准。认真研究梳理现有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规章制度,健全监管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依法建立统一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减少监管随意性。

五、关于监管自身建设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保险监管任务艰巨繁重。保险监管系统要更好地履行党和国家赋予的职责,必须立足实际,扎扎实实地抓好监管自身建设的各项工作。

(一)加强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人才是事业发展最宝贵的财富。保险监管干部队伍建设起步较晚、基础相对薄弱,与历史较久的国家部委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相比,都还存在较大差距。今后一个时期,要把监三支高素质干部队伍为重点,加强监管干部队伍建设。

第一,抓好以“一把手”工程为重点的领导班子建设。只有一流的“一把手”才能带出一流的监管局和部门领导班子,才能带出一流的监管干部队伍,才能创造出一流的监管工作业绩,“一把手”整体素质和能力的高低对于保险监管事业起着决定性作用。必须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以“一把手”工程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充实领导班子,特别要选好配强各局、各部门的“一把手”,注重把有宏观战略思维、全球金融视野、丰富监管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廉洁自律意识强的优秀干部,放到“一把手”岗位上。全面加强领导班子能力建设,领导干部尤其“一把手”要不断提高推动行业改进服务的本领,依法严格监管市场的本领,防范化解保险风险的本领,促进行业科学发展的本领。完善干部调训制度,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重点培训。

第二,抓好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各监管局、各部门要立足未来5-10年甚至更远的工作需要,把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作为监管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以发现人才为重点,以培养人才为基础,以用好人才为目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一批政治立场坚定、监管能力较强、专业知识丰富、综合素质较高的优秀年轻干部充实到局、处级后备干部队伍中。要有计划地组织和安排后备干部到艰苦地区、不同岗位和监管一线经受锻炼和考验,增进对行业的感情,提高监管工作的能力。要加强对后备干部队伍的跟踪取的要坚决予以淘汰。通过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为保险监管事业的未来发展打下坚实的人才基础。

第三,抓好专业技术干部队伍建设。保险监管需要一支熟悉金融、财务、精算、法律、资产管理等知识的专业技术干部队伍。要根据保险监管事业发展的需要,尊重专业技术人才成长的规律,积极探索建立符合专业技术人才成长的机制制度,抓紧培养一大批熟悉规则、精通业务的专家型监管干部,包括精算师、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才。注意吸纳有市场经验、有专业资格的中高层次人才、海外人才加入监管干部队伍。积极探索行政序列和专业技术序列“两条腿走路”的新路子,建立符合保监会特色的专业技术序列和灵活多样的用人机制,加大专业技术监管岗位设臵力度,拓宽职业生涯发展通道,创造专业技术干部队伍建设的良好环境。

在抓好三支队伍建设的同时,要完善干部管理机制,在选拔、使用、培养和激励人才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创新。坚持人才培养和人才引进相结合。一方面,抓紧完善全员岗位培训体系,创新培训方式,完善培训机制。利用境外著名大学和其他培训机构开展干部培训,拓宽监管干部的国际视野。初步计划,在三年内将保险监管业务骨干轮训一遍。另一方面,创新人才引进机制,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的用人原则,将业内和业外、基层和高端、国内和海外等渠道相结合,加大人才引进力度。逐渐推行干部轮岗交流、上挂下派锻炼、与保险公司互派干部挂职等制度。进一步加大竞争性选拔力境。今年,要拿出部分司局级领导干部岗位,实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建立健全干部考核指标体系,完善对干部的考核,加强考核结果的运用。

要把保险系统干部队伍建设与党的建设紧密结合起来。继续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及时总结推广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完善创先争优长效机制。组织开展系统创先争优活动先进典型的表彰工作,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带动作用。继续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大力推进保险业精神文明建设。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巡视工作制度,加强对保监局的巡视和监督。接下来,我们还将召开保监会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行专门部署。

(二)加强基础建设,夯实保险监管工作基础

基础建设是保险监管工作的重要环节。要从以设施投入为主的“硬件基础”和以监管制度制定为主的“软件基础”两方面入手,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监管信息化建设。目前保监会OA系统的运用还比较有限,办事办文主要是通过纸质媒介。未来一个时期,要重点加强保险监管信息化建设,高度重视现代科技手段在保险监管工作中的运用。推动建设保险数据中心、保单登记中心和共享信息平台。尽快开发应用全会统一的办公自动化、网上政务处理等系统,完成保险监管信息交换平台建设

统的集成化、标准化建设,实现实时、专业、精细、有效的非现场监管。优化监管信息数据库,提高数据查询的便捷性和实用性。完善已有的监管信息系统,加强信息系统的维护、整合与应用。

二是强化监管效能考核评价机制。要量化干部考核,切实监督、规范、制约监管干部的行为,建立和执行科学的分层分级素质达标过关和考核评价体系。根据系统内监管干部的岗位分工、年龄结构特点进行分类,制订不同层次、级别的素质达标标准,为有针对性的组织培训和考核打好基础。要研究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易量化的区域保险市场监管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体系,对区域保险市场监管效果进行评估,提高监管的自我纠偏、自我完善能力。加强对保监局监管工作的指导、考核和监督,促进监管效能的提升。

三是加强重大问题研究。在当前国际国内形势深刻变化,行业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情况下,监管干部需要进一步拓展宏观视野,关注和分析行业发展和监管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尤其是领导干部,更要提高战略思考的能力,注意研究国际国内经济金融与保险业的互动关系。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重视和加强研究,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断提升监管工作水平。

(三)加强文化建设,培育具有时代精神的监管文化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对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了全面部署。深入贯彻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对于推进保险监管文化建设,促进监管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保险事业发展到今天,文化越来越成为监管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监管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重要因素。培育具有时代精神的监管文化,越来越成为建设现代保险监管体系的迫切需要。先进的监管文化具有团队力量的凝聚功能、工作目标的导向功能、个人行为的自律功能、组织培养的激励功能和监管部门形象的塑造功能,是推动各项监管工作顺利开展的精神动力。

先进监管文化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建立先进的监管文化,必须要有广大监管干部的积极参与。为此,会党委决定用1年的时间集中组织开展保险监管文化建设大讨论,从思想和认识上解决“为什么开展监管文化建设”、“建设什么样的监管文化”、“怎样建设监管文化”等问题。要研究保险监管文化的特点、形式和内涵,明确保险监管要“提倡什么”、“坚持什么”、“崇尚什么”,逐步形成保险监管的核心价值理念。要通过保险监管文化建设,进一步增强监管干部对保险监管事业的认同感,提高监管队伍的凝聚力。同时,要组织推动全行业开展保险文化建设活动,提高行业发展的软实力。

同志们,今年的保险监管工作任务十分繁重,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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