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教育事故案例

2024-09-18

警示教育事故案例(共8篇)

1.警示教育事故案例 篇一

湖南土朱煤矿3.17瓦斯爆炸事故

一、基本情况

2014年3月17日湖南土朱煤矿21采区发生较大煤与瓦斯突出和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6人受伤。

二、事故经过

2014年3月17日中班,值班队长张某和6名工人及瓦检员在-220m中师门掘进工作面检查瓦斯浓度为0.2%后,作业人员在腰线以上打了3个5m深探眼和12个1.1m深炮眼未见煤,在装药连线后,工作人员向地面调度室汇报要求放炮,调度室安排救护队员范某下井进行放炮,在到达工作面检查瓦斯后,将-220m通道反向风门关闭后,返回-190m避灾硐室向调度室汇报,征得同意后启动发爆器,起爆后范某听到2声炮响,在跑向-190m人车场后发现瓦斯探头显示瓦斯浓度为2.5%,判定-220m工作面发生瓦斯爆炸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该工作面为突出煤层,在揭煤前没有探明煤层构造变化和煤层赋存情况,没有采取防突措施消除煤层的突出危险性。

2、间接原因:

(1)事故当班炮眼见煤后没有停止作业,放炮诱导煤与瓦斯突出。

(2)工作面进风侧没有设置防突反向风门,突出后瓦斯逆流至行人上山稀释达到爆炸浓度。

(3)撤退人员慌忙从架空乘人装置吊椅跳下时,导致装置托辊运行,吊椅与地面台阶碰撞摩擦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四、事故教训:

1、未严格执行放炮制度,放炮管理混乱。

放炮时未安排其他人员进行停电、警戒工作,制度执行不到位。

2、防突技术和现场管理技术不到位

(1)石门揭煤前,未编制揭煤技术措施,未明确揭煤期间放炮方式和停电、撤人、警戒范围。

(2)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未按规定采用煤电钻或岩石电钻配麻花钻杆打孔取样,违规选风钻配普通钻杆取样,取样方法错误,取样结论失真。

3、发现异常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揭煤期间,出现构造及煤厚变化,未及时进行补探。

4、应急预案不完善,应急处置不到位

未按照国发(23)号文要求对应急预案进行补充完善,生产调度在发生事故第一时间未下达撤人命令。

五、防范措施

1、完善井下放炮管理制度。并严格按制度执行,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2、加强“一通三防”管理,杜绝重大事故发生。一是要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健全机构、落实责任;二是加强瓦斯治理,实行先抽后采、先抽后掘,高突矿井不抽放不得生产,坚持“瓦斯超限就是事故”原则,严格落实瓦斯检查制度;三是抓好防突工作,认真落实防突措施。

3、完善应急预案,狠抓职工安全技术培训,提高职工技能和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

四川桃子沟煤矿“5.11”瓦斯爆炸事故

一、基本情况:

2013年5月11日,四川省泸州市桃子沟煤矿3111违规采煤点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8人死亡。该工作面未经核定,采用一条中间运输巷,南、北两侧各布置11条支巷,各支巷间距10-13米,相邻两条支巷互通,前进式采煤。

二、事故经过:

2013年5月11日,桃子沟煤矿3111违规采煤点在6支巷作业的熊某、潘某在装好炸药后,退回到6支巷巷口启动放炮,导致瓦斯爆炸,爆炸产生火焰和冲击波迅速沿22条支巷和中间运输上山传播。

三、事故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

3111采煤点违法违规采用多支巷前进式非正规采煤放法,共布置22条支巷同时进行采煤作业。间接原因: 1、6支巷采煤作业点进风侧的2支巷和4支巷采煤作业点爆破落煤后,煤炭堆积,阻碍风流串入6支巷采煤作业点,6支巷放炮后,煤炭堆积,进一步阻塞通风断面,减少风量,导致瓦斯积聚达到爆炸浓度。

2、工人放炮前未检查工作面瓦斯,炮后残药燃烧引爆积聚瓦斯,造成事故。

四、事故教训

1、违规开采

3111采面不在矿井设计开采范围,煤矿私自违法违规组织生产。

2、通风管理混乱

3111采煤工作面采用淘汰的多支巷非正规采煤方法,采用22条支巷前进式开采,各支巷采煤多点平行作业、串联通风,且放炮后煤炭堆积,阻碍通风断面,导致作业点无风、微风作业;中间运输巷单道风门控风,各支巷无控风设施,角连通风,风流不稳定。通风极不可靠。

3、现场管理混乱

3111采面工作面未设施瓦斯传感器,22个作业点仅配备2名瓦检人员;火工品摆放混乱,炸药雷管随意堆放;放炮未使用水泡泥封孔;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放炮前未检查工作面瓦斯,未及时撤出邻近支巷作业人员

4、职工培训不到位

职工安全意识淡薄,作业人员自救器未随身携带,而是悬挂在巷口,部分工人不会使用自救器。

5、安全监管不到位

在排水系统未形成前投入生产

五、防范措施

1、认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操作,严格按照开采设计要求进行采掘作业,牢记“矿长保护职工生命安全的七条规定”,依法组织生产。

2、加强矿井通风系统管理,确保通风系统合理、稳定、可靠,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瓦斯突出规定》的相关要求。

3、完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确保监控系统功能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

4、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加强对井下隐患的排查工作,及时消除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

5、加强干部职工的培训教育工作,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安全理念。

云南曲靖红土田煤矿“4.21”瓦斯爆炸事故

一、基本情况

2014年4月21日云南曲靖市富源县红土田煤矿发生一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4人死亡。

二、事故经过

2014年4月20日零点班,121701炮采工作面10人,121702掘进工作面5人,0点23分,121701炮采工作面因违规放炮引起瓦斯爆炸,冲击波瞬间沿121701工作面、2采区进风巷、回风巷迅速传播,造成多处风门、巷道、设备受损。

三、事故原因

该矿非法越界组织生产,121701炮采工作面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工作面违规串联通风、循环风、微风作业,造成瓦斯积聚并达到爆炸浓度界限,放炮时未使用水泡泥进行封堵,违章放炮后产生火焰引起瓦斯爆炸。

四、事故教训

1、非法越界组织生产,逃避安全监管

发生事故的121701炮采工作面位于该矿矿界以外,煤矿采用绘制真假图纸,不安设瓦斯传感器、人员定位分站、提前打密闭等手段,隐瞒非法生产情况。

2、瓦斯管理不到位

该矿瓦斯检查员配备不足,事故地点瓦斯检查空班漏检,不安设瓦斯传感器,安全监管缺失。

3、安全管理混乱

该矿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工作面未形成全负压通风,违规串联通风,循环风及微风作业、井下违规爆破祖业;没有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不落实。

4、相关职能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煤矿“打非治违”工作不力,越界开采行为失察。

五、防范措施:

1、认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操作,严格按照开采设计要求进行采掘作业,牢记“矿长保护职工生命安全的七条规定”,依法组织生产。

2、加强矿井通风系统管理,确保通风系统合理、稳定、可靠,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瓦斯突出规定》的相关要求。

3、加强瓦斯管理,严格落实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加强对重点部位的瓦斯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4、加强安全技术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2.警示教育事故案例 篇二

自从参加工作后, 学校每年都给教师提供下现场锻炼的机会, 这样使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 可以更好的服务于教学。在这几年的下现场锻炼中, 学习到了很多书本上没有的知识, 收获颇丰。下面是我在现场见到的一些事故案例分析及处理方法。

2 事故经过及分析

2.1 304振动筛事故

2007.9.10上午8:50分左右, 天宏焦化煤厂选煤车间304振动筛出现异常响声, 筛上物料走斜, 筛帮两侧振幅明显不一致, 激振器响声巨大, 并且冒烟, 还能闻到烧糊味道。运行人员迅速选择停车, 经过维护人员的检查, 发现振动筛激振器温度偏高, 外壳温度达到130℃, 两侧轴承端盖温度达到150℃。随后对激振器进行拆检, 发现激振器轴承严重缺油, 轴承滚子磨损变色, 并且和大轴粘合在一起, 出现抱轴现象。

原因分析: (1) 缺润滑油或注油过多。 (2) 密封迷宫套剐蹭。 (3) 轴承损坏。处理方法: (1) 注油或放油。 (2) 调整迷宫间隙。 (3) 更换轴承。经过分析:最终认定由于激振器缺油, 造成轴承温度升高, 运行人员发现不及时, 最终造成轴承严重磨损, 出现抱轴。处理办法:维修人员及时更换新轴承和油封, 重新加注润滑油至规定高度。运行人员加强巡检, 并且定期更换润滑油, 避免类似故障再次发生。

2.2 振动筛筛上物料走斜事故

2008.3.10下午16:00左右, 田庄选煤厂选煤车间出现振动筛筛上物料走斜, 两侧筛帮振幅不一致, 振动响声异常, 并发现筛板有翘起现象, 物料向一侧堆积。开车人员及时停车, 并向上级领导回报。维护人员接到通知到现场进行检查维修。

原因分析: (1) 驱动簧刚度低。 (2) 驱动簧压缩量改变。 (3) 筛体前后振幅不一致。处理方法: (1) 更换驱动簧。 (2) 重新调整驱动簧压缩量。 (3) 调整主振簧间隙, 使筛体前后振幅一致。经过分析:维护人员检查筛子支撑梁是否有断裂或开焊现象, 激振器振幅是否一致, 筛子两侧驱动弹簧压缩量是否一致, 筛子四角高度是否超过规定值。最终发现筛子两侧驱动弹簧压缩量不一致, 需重新调整驱动簧高度。处理办法:维护人员及时重新调整驱动簧高度, 使生产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

2.3 振动筛下层筛下溜槽有大颗粒事故

2006.9.20晚上20:35左右, 演马选煤厂选煤车间出现振动筛下层筛下溜槽有大颗粒。运行人员及时停车向上级领导回报, 维修人员接到命令迅速刚到现场, 清理筛上物料, 仔细检查筛板有无破损, 压筛条、压筛木有无损坏或脱落, 筛板有无翘起等现象。

原因分析: (1) 筛板破损。 (2) 压筛条、压筛木损坏。处理方法: (1) 及时更换筛板。 (2) 及时更换压筛条、压筛木。经过分析:维修人员最终认定筛板损坏。处理办法:及时更换了筛板。

2.4 滤板破裂事故

2006.5.23上午11:15分左右, 九里山选煤厂压滤机出现滤板破裂现象。出现此现象, 首先检查进料泵压力是否过高, 若压力过高, 应调整进料压力。再检查各滤板入料孔是否有积煤堵塞现象, 如有应疏通进料孔。最后检查滤布是否有破损, 造成滤板压力过大而变形, 致使滤板破裂。

原因: (1) 进料压力过高。 (2) 进料温度过高。 (3) 滤板进料孔堵塞。 (4) 进料速度过快。 (5) 滤布破损。处理方法: (1) 调整进料压力。 (2) 换高温版或过滤前冷却。 (3) 通进料孔。 (4) 降低进料速度。 (5) 更换滤布。经过分析:最终认定滤布破损。处理办法:及时降低了进料速度。

2.5 压滤机滤板跑料事故

2008.4.5下午13:18分左右, 天宏焦化厂压滤车间压滤机出现滤板之间跑料现象。首先检查压滤机液压站油压是否偏低, 如油压过低, 应及时停车检查液压站油质, 若油中杂质过多应及时更换液压油。再清理滤板间物料, 检查滤板密封处是否夹杂有杂物, 若有杂物应及时清理。同时检查滤板间滤布是否有折叠现象, 如有折叠应及时整理或更换滤布。如以上检查都无问题, 最后检查进料泵压力是否超过规定值太多, 若压力太高, 应重新调整泵扬程。

原因分析: (1) 油压不足。 (2) 滤板密封面夹有杂物。 (3) 滤布不平整、折叠。 (4) 进料泵压力流量超高。处理方法: (1) 查找油路。 (2) 清理密封面。 (3) 整理滤布。 (4) 重新调整。经过分析:维修人员最终认定滤板密封面夹有杂物。处理办法:维修人员及时清理杂物, 生产恢复正常。

2.6 滤液不清事故

2009.6.14上午10:30左右, 七星选煤厂压滤车间出现滤液不清现象。出现工作人员及时向领导回报。据分析此类现象, 首先清理滤板间物料, 检查滤布是否有破损, 如有破损应及时更换滤布。再核对滤布孔隙度是否合乎过滤物料的需要, 如若孔隙度过大, 超过过滤物料直径, 应更换合适滤布。

原因分析: (1) 滤布破损。 (2) 滤布选择不当。 (3) 滤布开孔过大。处理方法: (1) 检查并更换滤布。 (2) 更换合适滤布。 (3) 更滤布。经过分析:最终认定滤布破损。处理办法:及时更换了滤布。

3 结束语

3.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篇三

2012年2月25日21时22分左右,驾驶人查某驾驶E**10*号大型客车至某县某路段,将行人朱某撞伤,朱某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并于2012年4月19日死亡。该交通事故经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查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负次要责任。经公安局法医鉴定,朱某因交通事故胸部闭合性外伤,左侧肾脏挫伤并肾周血肿等。治疗期间并发肺部混合感染并脓毒性休克、双侧胸腔积液,败血症,急性消化道出血并失血性贫血,急性肾功能不全呼吸循环衰竭、肾功能不全死亡,朱某的死亡原因跟外伤、自身因素均有因果关系。

二、分歧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查某交通肇事的行为造成朱某死亡的后果,且交警认定查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查某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交通事故中,查某的行为只是造成朱某骨折等后果,尽管朱某受伤的事实与其最终的死亡结果有一定联系,但上述损伤一般不会直接致人死亡,朱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系伤后并发感染,查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朱某受伤后死亡的后果系由查某的交通肇事行为所致,查某的行为与朱某的死亡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朱某在住院期间因并发感染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与查某的交通肇事行为不构成刑事因果关系的中断,查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具体分析如下:

(1)查某的行为与朱某的死亡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从被害人朱某死亡这一结果看,正是由于查某的交通肇事行为,才引起朱某被撞伤住院这一结果,查某的先前行为虽然是在其他因素的介入之下才导致危害结果发生,但是,如果没有查某的交通肇事行为,朱某就不可能并发感染后死亡,因此,查某的行为与朱某的死亡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2)朱某在医院并发感染这一介入因素不足以中断查某交通肇事行为与朱某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刑事案件中因果关系中断,指的是一个危害行为引起某一危害结果产生的过程中,因介入第三方因素而导致原既存的因果关系中断的情形。根据刑法理论,在因果关系发展过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方得行为或自然力等其他因素,要成立中断的因果关系,就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必须有另一个因素介入。②介入的这个因素必须是异常的因素,即通常情况下不会介入的某种行为或自然力因素;③中途介入的这个因素必須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若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介入的因素就成立中断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煤矿事故案例教育学习 篇四

近年来六盘水市煤矿事故频发,给我们煤矿工作者敲起了一次次警钟。记得有一句写的很简单却很深刻的话:人一生的财富=1(生命)0(金钱)0(知识)0(权位)0(容貌)„..,如果没有了前面的1,后面即使拥有再多,其结果也等于0。可见生命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最重要的,因此我们这些从事煤矿行业的人员时时刻刻要把安全两字牢记心中。

通过这一段时间的事故案例学习,我深刻的认识到提高自身安全意识的重要性,学习自保自救常识的必要性。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同时又带有一定的必然性。麻痹大意,消极对待是很多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是诱导事故产生的重要因素。本次学习的多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即是由于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外加责任心缺失,没有做好瓦斯治理工作,倘若他们其中一人,具有较高的安全意识,督促作业人员规范标准化作业,发现突出预兆及时汇报并撤人,就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件件惨痛教训告诉我们,煤矿众多事故原因都是人为因素造成的,所以提高个人安全意识至关重要,其也是减少煤矿事故的重要途径之一。

煤矿工作一直是被社会公认的高危行业,井下环境复杂,危险因素众多,种种突发情况令人防不胜防,因此我们不仅要具有足够强的安全意识,还得懂得一些自保自救常识,譬如避灾路线一定要牢记在心,自救器的使用要熟练自如,熟悉求救方式、汇报灾情方式等等。同时加强井下安全知识的学习,才能在紧急情况下从容应对,及时求救,安全撤离,妥善避灾,保障好自身的生命安全。

2015年4月3日

事故案例学习

本次事事故案例安全警示教育让我明白了,煤炭行业是一个来不得半点马虎的行业,一定要时时刻刻牢记煤炭行业的危险性。

一个个血淋淋的事故教训,这些惨痛的案例,无不折射出现今煤矿生产中的很多弊端。我清醒的认识到大部分事故的发生与自我安全意识薄弱,违反操作规程、互联保工作不落实等人为因素有关,既然是人为因素这些事故就应该可以避免,所以说人是最主要的因素。一次次的事故,正是因为参与工作的人员存在麻痹大意的思想,以为事故不发生在自己身上就与自己无关,总是存在着侥幸的心理,这种思想是要不得的。其实只要时刻保持安全生产的警惕性,防微杜渐,认真对待每一次工作任务,是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的。通过这次事故案例学习,我更加深刻体会到“安全责任,重在落实”。我们不能把“安全”仅仅停留在学习、记录和规程措施上,那样理论的和实际相隔太远。而是要把“安全”落实到井下一线工作的各个方面,才能让这次安全警示教育活动起到正真的作用。

安全靠什么?安全靠责任心。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在上班的每时、每分里,安全的隐患随时都象凶残的野兽张着血盆大口,盯着我们脆弱的肉体,麻痹的神经。安全意识淡薄,就是轻视自己的生命,那是对工作、对家庭不负责任的一种表现。只有按分守纪、循规蹈矩、踏踏实实做人做事,强化安全意识,增强责任心,生产的安全才不受威胁。只有增强责任心,安全才有保障,生命才会美丽。

2015年4月3日

事故案例学习

安全,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也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对于煤矿工人来说,安全永远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话题,无论是谁,都应该爱惜生命,在工作生活中了解一些保护生命安全的最基本常识。对于一个在 煤矿一线工作的上有老下有小的成年人来说,安全的重要性更是毋庸置疑的。

近日,区里组织大家学习了近两年来我省发生的多起煤矿事故案例,讲述我们身边真实的安全事故,一条条生命的逝去让我感到无比的震撼。

过去的错误就是将来的智慧和成功,任何教训都是学问。对于安全生产工作而言,事故教训也是宝贵的财富。解析它,追问它,透视机理,发现规律,从而举一反三,突出预防为主,突出加强监管,突出落实责任,从而推动工作。通过学习习近平年来发生的一些典型事故案例,通过回顾反思,强化意识,宣传法规,传授知识,进一步加深了安全意识。事故教训不应该结束,不应该过去,更不应该忘记。煤矿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社会和谐和家庭幸福造成的破坏和影响,以案论教增强了我们的安全意识。从案例中我发现了很多因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技能不足而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教训,使我认识到,我需要进一步学习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技能。

总之,只有自己打心底里认识了安全的意义、理解了安全本质,而且在工作中不断地、自觉地通过自身的努力来提高安全意识、安全素养,才能真正的实现自身的安全、他人的安全、企业的安全。

2015年4月2日

事故案例学习

近两年六盘水市境内连续的几起煤矿大事故给我们敲响了“安全”的警钟。煤炭生产是高危行业,煤矿企业的安全状况,关系到企业的和谐发展。而对于我们井下职工来说安全就是不出事故,就是人身不受到伤害。而一旦发生了工伤事故,特别是工亡事故,有的工亡职工,正是处在上有老、下有小的人生阶段,他的逝去,使子女失去了父爱,使年迈的父母失去依靠,使朝夕相处的妻子失去了伴侣。这种伤害是无法用语言来描述的,也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

我们应该深刻接受事故教训,扎扎实实地把安全工作做好。

首先,我们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安全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作为一名管理人员,更应当从职工个人的幸福、家庭幸福这个角度,主动地想着安全,从小处着眼,从小事抓起,把安全工作做细做实。

第二,要坚决杜绝违章行为。事故的发生,绝大多数都是人为造成的,说到底就是违章造成的。违章是安全的大敌,是事故的源泉,只要我们什么时候、什么地点都遵章作业,规范操作,事故就会远离我们。

第三,要学习掌握好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光有安全意识是不够的,要做到自我保安,还需要我们主动地去学习安全知识,在实践中多掌握安全技能,并把这些知识和技能运用到实际工作中,才能真正做到“三不伤害”。

第四,要把安全工作落实在现场、落实在行动中。安全有规程,操作有标准。要将《煤矿安全规程》、质量标准化标准、现场安全措施、《岗位行为规范》等各项规章制度和措施,落实到本职岗位中、落实在现场。不能讲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工作再忙,任务再紧,都要对照标准,遵章作业。

只有坚定安全第一的思想,按章作业杜绝违章,掌握好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才能在工作中更好的保证大家的安全。

2015年4月2日

事故案例学习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作为一名队长,这是我通过学习煤矿安全警示事故案例教育后,更加深刻领会到的工作原则。

安全生产,重于泰山,安全隐患排查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通过隐患排查可以了解安全管理情况,发现安全生产现场不安全的物质,不安全的环境,不安全的操作行为和潜在的职业危险,以便有计划的制定纠正措施,防止工伤事故发生。

因此,我必须全力以赴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形成人人讲安全,时时讲安全,事事讲安全,人人会安全的良好氛围。加强对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程、条例的学习贯彻。严格贯彻落实矿、区制定的安全规划、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责任制等制度。完善好对组力的安全设备、设施、装置和仪器。保证好工程质量、设备质量及与安全有关的产品质量。积极配合上级领导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对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积极落实整改。

还必须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必须要让他们懂得本职岗位的职责是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应该注意什么,要安全警钟长鸣,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遵章守纪,杜绝违章作业。

总之,安全工作不能只停留在事故案例的体会上,必须要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严峻性,深刻吸取事故经验教训,举一反三,接受事故教训,最终是要在自身岗位上切切实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在各项工作中认真做到位,真正达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2015年4月5日

事故案例学习

通过这次安全警示教育的事故案例学习,我深深地吸取了教训,同时也明确了在今后工作中一定要以:“进一步加强做好安全生产的紧迫感、使命感、责任感,切实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首要工作目标。

为能更好的把握住安全,不但要加强自身对安全的深刻了解,更要注重安全的落实,不论任务的大小轻重,我们首先要想到的就是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不论是任务安排,技术措施的学习,现场实施情况,都要我们一一的落实下去,并且复查是一定不可少的。

加强安全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是煤矿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保证。企业的生产必须有高素质员工队伍为依托,应配备专门安全培训人员,对各类可能出现的“三违”要编撰专门的培训教材,教材要简单明了易懂,培训方式要定期不定期相结合。

加强现场管理,落实一项措施,胜过十句口号。对各个岗点、地点的不安全隐患实行动态循环控制,努力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严格落实值班跟班责任制,对于发生事故采取措施不及时,延误时机或因其他失职渎职行为而影响安全工作的有关人员,坚决严肃查处。每次事故的发生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三违”,“三违”人员要狠抓、要严处。要狠抓现场施工措施落实情况,根据措施要求,班前会要求查处违规人员,对于现场班组长、安全负责人未把好安全关,给予严肃处理。

只有严把“三违”关,才能安全生产把心宽。

2015年4月3日

事故案例学习

经过这次事故案例教育,这不但是给我职业生涯前进方向敲响了警钟,更是让我明白了,安全是我们保证一切最基本的基石,如果是因我们个人的疏忽、不负责任而造成不可预想的重特大事故,我们将定会受到法律制裁和道德谴责。

煤矿安全工作要常抓不懈、要紧抓不松,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提高超前预防能力。做到对不安全因素“发现得快、控制得住、排查得早、解决得好”。深入排查安全隐患,不定期地开展隐患排查活动,加强对重大隐患危险源的整改监控,把事故发生后的责任追究提前到对隐患责任的追究,对违反隐患排查有关规定者,追究责任。对于员工提出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并适当给予奖励。

对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采取相应的区域防突措施,并按要求进行检验,达到要求后才能正常施工。必须重视打钻工作,对于未在保护区域的突出煤层必须施工钻孔进行瓦斯预抽,达到要求后才能施工,绝对不能重生产轻安全,盲目作业。

而现在雨季即将来临,必须组织一次防治矿井水害的安全大检查,井下探放水措施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或者不落实的必须及时整改,做好雨季三防工作,保证预计的安全生产。

安全重于泰山,是我们最常见的常听到一句话,有多少时候我们只把这这句话抛在脑后,而只有发生事故的时候我们才真正觉得这句话的重要性那,想想那些血淋淋的教训,那些血淋淋的经验我们怎能忘记:安全重于泰山!

2015年4月6日

事故案例学习

安全作为生产的第一要素,在煤矿生产过程中显得尤其突出与重要。近期矿、区组织我们全体职工学习了响水矿“11.24”事故、金嘉矿“1.18”事故及六盘水马场煤矿“3.12”事故等一系列的事故案例。从事故案例中,使我们不难发现大多是工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监督管理跟不上,侥幸心理严重,自我保护能力差而造成的。各事故案例教育片也从不同侧面由大到小深入细致的深层剖析,由浅入深,通俗易懂,使一个对安全知识了解甚微的我学会了解决许多安全问题的方法。更对我今后的工作有了重要启示,要用科学的思想来强化自己,用安全的行为规范自己。

因此,我们要想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就必须对煤矿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培训。没有安全意识、安全生产无从谈起,我们要懂得本职岗位的职责是什么,要安全警钟长鸣,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遵章守纪,杜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不安全行为和侥幸心理。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到位。要根据安全生产的目标和任务,根据各岗位的分工,层层细化分解责任,将责任具体化、合理化、规范化,切实做到谁管的事、谁负责,有章可循,违章必究。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能流于形式,讲得多、做得少。在进行每项工作、每个动作、每个工作行为时都要保证做到计划、措施到位、准备到位、检查督促到位、验收到位。这样,才能使各项工作安全顺利的开展。

总之,安全工作不能流于形式,最终是要在自身岗位上切切实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在煤矿井下各项工作中做到任何行为都符合三大规程。

2015年4月4日

形势教育

当前国内煤炭行业受进口煤和新能源的冲击,煤炭市场低迷、疲软,作为资源整合矿井,我们在此时此刻一定要坚定信心,在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和安全压力下,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保证正常生产,以产量保效益,以效益保工资。

在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和安全压力下,安全工作仍然是首要任务,我们矿取得的成绩总体上是好的,安全管理各方面都有较好业绩,但在安全管理质量和重视程度上不够高,我们要警觉起来认真反思近期出现的安全事故教训。要在治理大隐患,防患大事故上杜绝麻痹大意的思想,把各项措施严格落实到位。

首先要确保安全生产。安全是效益,安全也是煤炭企业规避危机的重要手段。出了事故,不但使企业经济雪上加霜,遭受损失,还会带来政治上的不利影响,也会扰乱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我们要坚持“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思想,从紧从严抓好安全工作,严格执行上级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严格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突出抓好“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各类隐患,坚持杜绝各类事故发生,以良好的企业业绩体现效益。

一分为二来看,当前危机也是机遇,企业可借此自我检验、自我调整。我们要对土城矿有信心,作为公司的标杆单位,我们的业绩无疑是值得骄傲的,虽然现在形势紧张但是公司的薪酬制度改革让我们看到了公司对一线职工的关心,也让我们一线职工安心不少。各级干部要摆正心态,勤勉敬业,一心一意谋工作,扎扎实实抓生产,为下今后完成好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打下坚实的基础。应对此次危机,我们要做好长期作战的准备,区队班组建设等各项工作,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创新制度,做好积极的宣传工作,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稳定人心,抓好安全保证生产,团结所有人员,众志成城共度难关。

2015年4月3日

形势教育

进入2014年以来,煤炭价格出现了急速下滑的不利局面,在连续两年煤炭综合价格先后下调的情况下,煤炭售价已经接近了盈亏平衡点。

为应对当前严峻的煤炭市场形势,打好攻坚硬仗,矿党政开展了形势任务教育活动,使广大干部职工明确宏观经济形势、明确煤炭行业市场变化、明确企业面临的挑战和机遇、明确企业的发展目标和任务、明确企业的发展思路和措施,提高思想认识和境界,提高战胜困难的信心和决心,提高干好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完成任务目标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发展效果和质量。

为应对当前严峻的煤炭市场形势,工作中,管理人员要以身作则,以自身过硬的作风影响带动感召职工战胜困难,激发职工昂扬向上、勇于拼搏的顽强斗志;要全面准确掌握职工思想动态,化解职工思想矛盾,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工作中,我们更要进一步增强执行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以拼搏奋进精神、超常规的工作状态推进各项工作。

并且公司面准确把握煤炭行业当前的发展困境,认清形势的严峻性和任务的艰巨性,切实找准着力点,选准突破口,以积极的姿态应对市场挑战并采取了一系列的暖心的改革措施,特别是对薪酬制度作了不小的变化,降低管理人员工资,保证一线职工工资,使一线职工的效益有了可靠的保证,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有机结合,引导职工理解支持各项工作举措,创造上下同心、共渡难关、共谋发展的良好氛围。

困难不可怕,怕的是失去信心,迷失方向,丧失斗志,动摇退缩。没有过不去的火焰山,只要我们坚定信心,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变压力为动力,扎实工作,就一定能克服困难,实现企业平稳发展。

5.安全生产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读本 篇五

邓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2月

目录

一、省内案例

1.长垣县皇冠歌厅“12.1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安阳市林州“3.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3.河南平顶山“5·2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二、其他地区事故案例

1.昆山“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温岭市捷宇鞋材有限公司“7·4”厂房坍塌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一、省内案例

(一)案例1 长垣县皇冠歌厅“12.1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12月15日零时26分,长垣县皇冠歌厅(皇冠KTV)发生一起重大火灾事故,过火面积123平方米,造成12人死亡,2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57.64万元。

一、事故原因

1、皇冠歌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2、长垣县公安消防部门审批把关不严,日常监管不力。

3、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履行审批、监管职责不到位。

4、长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审核把关不严。

5、蒲东办事处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

6、长垣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不到位。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的国家工作人员

1、牛增道,长垣县蒲东派出所副所长。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

2、职肖强,长垣县消防大队代理大队长。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批准逮捕。

3、于鹏飞,现任郑州市二七区卫生局党组副书记,原教导员。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批准逮捕。

4、赵永波,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原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 人。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批准逮捕。

5、王胜利,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原副局长。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批准逮捕。

6、赵阁委,长垣县公安局副局长,分管消防工作。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批准逮捕。

三、党政纪处分

1、滑志强,长垣县公安局蒲东派出所所长。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2、刘炎,原长垣县公安消防大队代理大队长。记大过处分。

3、周法珍,长垣县公安消防大队防火参谋。记大过处分。

4、马政军,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参谋。记过处分。

5、李晓明,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6、毛剑锋,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党委委员。记过处分。

7、林建文,原长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党组(委)书记、局长。记过处分。

8、王爱民,长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督管理股股长。记过处分。

9、程景轩,长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记过处分。

10、冯海兵,长垣县蒲东办事处党工委委员,分管消防。记大过处分。

11、李晓伟,长垣县蒲东办事处主任。记过处分。

12、张学峰,长垣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公安消防。记过处分。

(二)案例2 安阳市林州“3.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5年3月2日(正月十二)23时许,新密市田四伟组建的无证演出团队,乘坐豫AL9139大型客车(演出团队所有,非营运车辆)在安阳市林州境内226省道45公里加700米处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0人死亡,1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200.8万元。

一、事故原因

1、田四伟带领的演出团队非法营业性演出。该演出团队未注册登记、未办理营业执照,未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长期通过无证照经纪人联系演出业务。

2、郑州、新乡市公安交警部门履行路面执法管控职责不力。

3、新密、荥阳、林州文化主管部门履行演出市场监管职责不到位。

4、新密、荥阳、林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营业性演出监督管理职责不力。

5、有关地方政府履行文化市场监督职责不到位。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的国家工作人员

1、王勐,郑州市公安局郑少高速大队执法服务站民警。涉嫌玩忽职守罪被立案侦查。

2、郭方超,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交通巡防大队民警。涉嫌玩忽职守罪被立案侦查。

3、周宜君,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交通巡防大队负责人。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批准逮捕。

三、党政纪处分

1、田炳拴,林州市临淇镇前寨村会计。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2、赵喜顺,荥阳市文化局副科级退休干部。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3、张克,郑少高速交警大队西南站执法服务站临时负责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4、宋吉刚,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郑少高速大队副大队长。记大过处分。

5、张智东,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郑少高速大队大队长。记过处分。

6、朱光,新乡市公安局平原新区分局副局长。记大过处分。

7、路玮,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局长。记过处分。

8、李勇鹏,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综合执法大队一中队中队长。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9、李建设,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记大过处分。

10、王新峰,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党委委员、工会主席。记大过处分。

11、王宏斌,新密市工商局白寨镇工商所所长。记大过处分。

12、张巧锋,新密市白寨镇文化服务中心主任。记大过处分。

13、赵亮,新密市白寨镇副镇长,分管文化服务中心。记过处分。

14、冯志敏,荥阳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记大过处分。

15、李世民,荥阳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纪委书记。记过处分。

16、马辉,荥阳市工商局贾峪镇工商所所长。记过处分。

17、马历冰,荥阳市贾峪镇政府文化服务中心主任。记大过处分。

18、李慧霞,荥阳市贾峪镇人民政府镇长助理,分管文化工作。记过处分。

19、朱留凡,荥阳市贾峪镇党委副书记、综合治理中心主任。记大过处分。

20、郭俊兵,林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演出监管科负责人。记过处分。

21、张宪林,林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记过处分。

22、杨海现,林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临淇工商所所长。记过处分。

(三)案例3 河南平顶山“5·2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5年5月25日19时30分许,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39人死亡、6人受伤,过火面积745.8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2064.5万元。

一、事故原因

1、康乐园老年公寓违规建设运营,管理不规范,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2、地方民政部门违规审批许可,行业监管不到位。

3、地方公安消防部门落实消防法规政策不到位,消防监管不力。

4、地方国土、规划、建设部门执法监督工作不力,履行职责不到位。

5、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属地责任落实不到位。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的国家工作人员

1、刘大钢,鲁山县民政局原党组副书记、局长。涉嫌滥用职权罪批准逮捕。

2、梁凯,鲁山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批准逮捕。

3、高峰,原鲁山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批准逮捕。

4、李超,鲁山县公安局董周派出所副所长。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批准逮捕。

5、王占文,鲁山县民政局党组成员、主任科员。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批准逮捕。

6、铁九伟,鲁山县民政局城福股股长。涉嫌滥用职权罪批准逮捕。

7、董红超,鲁山县民政局城福股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批准逮捕。

8、杜跃明,鲁山县民政局城福股工作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批准逮捕。

9、王培,鲁山县城乡规划局信访接待室主任。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批准逮捕。

10、居海涛,鲁山县城乡规划局信访办主任。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批准逮捕。

11、李世航,鲁山县城乡规划局执法监察大队三中队中队长。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批准逮捕。

12、贺文卿,鲁山县卫生局原副局长。涉嫌行贿罪被取保候审。

13、周培钦,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批准逮捕。

14、邢红亚,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监察大队大队长。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批准逮捕。

15、郜凡凯,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监察大队四中队中队长。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批准逮捕。

16、姬飞龙,鲁山县国土资源局副主任科员。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批准逮捕。

17、杨德国,鲁山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批准逮捕。

18、吴小伟,鲁山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执法大队三中队中队长。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批准逮捕。

19、张金贵,鲁山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站副站长。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批准逮捕。

20、周庆玮,鲁山县琴台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批准逮捕。

21、程延伟,鲁山县琴台街道办事处民政所所长。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批准逮捕。

22、孙建设,鲁山县城乡规划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涉嫌 玩忽职守罪被批准逮捕。

23、曹新峰,鲁山县公安局董周派出所原所长。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批准逮捕。

24、冯继光,鲁山县公安消防大队防火参谋,鲁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消防保卫中队教导员。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批准逮捕。

三、党政纪处分

1、刘志民,鲁山县琴台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主任。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2、刘文强,鲁山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县防火委员会主任。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3、田汉霖,鲁山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分管民政工作。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4、李会良,鲁山县委副书记、县长。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5、李留军,鲁山县委书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6、崔建平,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分管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记大过处分。

7、李哲,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分管民政工作。记大过处分。

8、张国伟,平顶山市委副书记、市长。记过处分。

9、刘富有,平顶山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科科长。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10、田浏敏,平顶山市民政局老龄办主任。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11、庞振邦,平顶山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老龄办工作。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2、王雷,平顶山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记大过处分。

13、李本谦,河南省民政厅老龄工作处处长。记大过处分。

14、冯昕,河南省民政厅党组书记、厅长,直接分管老龄工作处。记过处分。

15、石书立,鲁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兼消防保卫中队中队长。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16、赵明,鲁山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7、刘跃武,平顶山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消防安全工作。记大过处分。

18、吉华卫,平顶山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处长(副团职)。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9、周智辉,平顶山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副团职)。分管防火监督处工作。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20、赵东峰,平顶山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正团职)。记大过处分。

21、刘新兵,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副部长(正团职)。记大过处分。

22、韩建平,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党委常委、防火监督部部长(副师职)。记大过处分。

23、李中民,鲁山县城乡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执法监察大队。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24、申松阳,鲁山县城乡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25、任长吉,鲁山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记大过处分。

26、徐群生,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书记、局长。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27、.王公民,鲁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记过处分。

二、其他地区事故案例

(一)案例1 昆山“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8月2日7时34分,位于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抛光二车间发生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共有97人死亡、16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51亿元。

一、事故原因

1、中荣公司无视国家法律,违法违规组织项目建设和生产,厂房设计与生产工艺布局违法违规。除尘系统设计、制造、安装、改造违规。

2、苏州市、昆山市和昆山开发区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不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属地监管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3、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昆山市安全监管局、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审批把关不严,监督检查不到位,专项治理工作不深入、不落实。

4、江苏省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工业大学、江苏莱博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和昆山菱正机电环保设备有限公 司等单位,违法违规进行建筑设计、安全评价、粉尘检测、除尘系统改造。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的国家工作人员

1、陈艺,昆山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委员,安委会主任。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批准逮捕。

2、黄惠林,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兼安委会副主任。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对其取保候审。

3、陆冠峰,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被批准逮捕。

4、陆小明,昆山市安全监管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科长。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批准逮捕。

5、叶锡君,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科科长、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被批准逮捕。

6、李江,昆山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兼一中队队长。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批准逮捕。

7、王剑,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原参谋、现任张家港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被批准逮捕。

8、尹有海,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原参谋、现任昆山市检察院法警。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被批准逮捕。

9、宋秀堂,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被批准逮捕。

10、张平,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民警。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批准逮捕。

11、丁玉东,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被批准逮捕。

12、仇建军,昆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被批准逮捕。

13、姚亚明,昆山市环境保护局综合管理科科长。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批准逮捕。

14、钱军,昆山市环境保护环境监察大队二中队中队长。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批准逮捕。

15、罗明,昆山市环境保护环境监察大队二中队副中队长。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三、党政纪处分

1、史和平,江苏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2008年4月至2013年2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2013年12月至2014年7月临时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记过处分。

2、周乃翔,苏州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记过处分。

3、盛蕾,苏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分管安全生产。记大过处分。

4、徐美健,苏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分管安全生产。记大过处分。

5、管爱国,昆山市委书记、昆山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

6、路军,昆山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昆山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7、张玉林,昆山市委常委、昆山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主持开发区日常工作。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8、汤土云,民建昆山市委主委、昆山市政府副市长,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分管安全生产、工业经济等工作。降级处分。

9、江皓,昆山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0、党建兵,昆山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分管安全生产。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1、王向明,江苏省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记过处分。

12、赵利复,江苏省安全监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记大过处分。

13、曾宪华,江苏省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管一处党支部书记、处长。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4、华仁杰,苏州市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记大过处分。

15、韦锋,苏州市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安全监管二处。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6、陈路明,苏州市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管二处处长。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17、张峻,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8、刘志勇,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党支部书记、大队长。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9、赵伟,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局长。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20、章为民,苏州市消防支队党委委员、副支队长,分管消防监督、消防行政许可、法制和执法规范化工作。记大过处分。

21、祁建华,昆山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消防大队。记大过处分。

22、黄晓辉,昆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委副书记,2002年1月至2005年6月任昆山市消防大队大队长,负责灭火救援、防火监督和消防审核等工作。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3、王东进,昆山市安全监管局主任科员,2002年6月至2005年6月任昆山市消防大队教导员,分管消防验收工作。记大过处分。

24、房林,昆山市消防大队党支部副书记、副大队长兼防火监督科科长,分管消防审核、专项整治、消防监督工作。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25、彭卫平,昆山市公安局兵希派出所党支部副书记、所长。记大过处分。

26、冯仁新,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记过处分。

27、蒋勐,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环保监察工作。记大过处分。

28、徐宇斌,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记大过处分。

29、汪咫,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分管环保科。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30、查传正,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固体废物管理科科长,2002年12月至2010年12月,历任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开发监督科科长、项目审批中心副主任兼项目审批科一科科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31、吴永明,昆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兼环境应急中心主任,2003年9月至2007年1月任昆山市环境保护局监察大队二中队队长。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32、盛雪东,昆山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2003年1月至2007年11月任昆山市建设局副局长,分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记大过处分。

33、王兴龙,中共党员,昆山市高新区规建局总工程师,2003年5月至2007年12月任昆山市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34、沈长根,昆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委书记、副局长,2000年4月至2005年2月任昆山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副局长,分管昆山开发区图审中心。记大过处分。

35、石相梅,中共党员,昆山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图审中心副主任。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二)案例2 温岭市捷宇鞋材有限公司“7·4”厂房坍塌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2015年7月4日16时08分,位于台州温岭市大溪镇佛陇村的温岭市捷宇鞋材有限公司发生厂房坍塌事故,坍塌面积约2000余平方米,事故共造成14人死亡、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100余万元。

一、事故原因

1、捷宇公司未按规定办理规划建设审批和用地审批手续,未取得《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非法占用土地,违法建设 厂房,未经工程勘察设计,未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而是直接组织劳务人员违规施工,未经荷载计算擅自在屋顶建造水池用于蓄水,擅自将存在严重建筑质量安全问题的厂房投入生产和出租用于生产,导致增加建筑荷载。

2、温岭市大溪镇佛陇村经济合作社违法出租土地、以租代管放纵违法建设,未对出租的地块依法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未履行出租方管理职责,对捷宇公司违法建设行为没有及时予以劝阻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3、温岭市大溪镇党委、政府未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对辖区内长期存在的非法用地、非法建设行为打击不力,“三改一拆”工作落实不到位。审核把关不严,违反省“三改一拆”有关规定,未按规定程序对暂缓拆除的对象进行审核把关,致使必须拆除的违建厂房仍继续使用。在未对事故厂房建筑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情况下,为厂房承租方出具生产场所建筑合法性证明用于企业变更生产场所,致使事故厂房违法建筑用于生产。

4、温岭市国土资源局对捷宇公司非法用地的处罚决定执行不力,在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后,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落实。

5、温岭市委、市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三改一拆”工作不彻底,对辖区内存在的大量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查处不到位,对部分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的国家工作人员

戴声彩,温岭市大溪镇佛陇村党支部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党政纪处分

1、徐淼,温岭市市委书记。进行诫勉谈话,责成其作出深刻检查。

2、李斌,温岭市市长。撤销其职务,进行诫勉谈话,并责成其作出深刻检查。

3、张文洋,温岭市副市长。撤销其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4、陈刚,温岭市副市长。记大过处分。

5、陈云峰,温岭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记过处分。

6、赵炎城,温岭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大队长兼执法局副局长。记大过处分。

7、王仕方,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局长。记过处分。

8、骆立方,温岭市东部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主任(原温岭市建筑工程局局长)。记过处分。

9、陈君斌,温岭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副局长。记过处分。

10、江鸿波,温岭市安监局副局长。记过处分。

11、陈敏华,温岭市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原温岭市大溪镇党委书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政协温岭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副主席职务。

12、徐云辉,大溪镇党委书记。撤销其党内职务处分。

13、陈海亮,温岭市政府党组成员、温岭市铁路新区管委会主任(原温岭市大溪镇镇长)。撤销其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

14、林招兵,温岭市大溪镇党委副书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郑荣军,温岭市箬横镇党委委员、常务副镇长(原温岭市大溪镇副镇长)。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6、江仙军,温岭市大溪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局长。记过处分。

17、陈斌,温岭市大溪镇村镇办主任兼镇“三改一拆”办公室主任。记过处分。

18、江剑平,温岭市大溪镇工业经济办公室副主任、安监中队副队长。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19、李长荣,温岭市大溪镇潘朗管理区主任。记过处分。20、许妙宏,温岭市大溪镇佛陇村驻村干部。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1、戴声彩,温岭市大溪镇佛陇村党支部书记。开除党籍处分。

6.安全生产事故教育案例 篇六

到18时左右,开始转为生产600D涂层布,其用胶料量为每平方米布80 g,布料行走速度调至为每分钟17 m,至事故发生时已生产600D涂层布约650 m。由于转产600D涂层布后,用胶料量大为增加,而烘箱内加热温度不变,排风量不变,因而在烘箱内的挥发量增大。 经调查分析,该涂层生产线在烘干过程中,产生大量含有甲苯等可燃性混合气体(蒸气),由于烘箱不能及时将烘箱内挥发出的可燃性混合气体(蒸气)排出,烘箱内充满可燃性混合气体(蒸气);另外整个涂层生产线没有消静电装置,尤其卷料部分没有消除静电的措施,在涂布干燥后的卷取作业中,产生较高的静电位。卷取端涂布的表层首先开始燃烧,火焰很快传播至烘箱,引爆烘箱内的爆炸性混合气体,并导致厂房内发生火灾。__经调查分析:该企业对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保管、领用等没有规定。所购买的化学原料无危险标志、安全标签和无安全技术说明书;企业对化学危险物品管理没有严格的检验入库、领用等制度,没有对职工进行必要的化学危险物品的危害、防护、应急等知识的教育。大量成品、半成品放置在生产车间内,厂区内化学危险物品乱堆乱放情况严重。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没有安全防火责任制,没有对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上述材料,引起燃爆的原因是_。

A.明火B.电火花C.静电D.短路

2.静电来源于_。

A.滚动摩擦作用B.操作工人C.烘箱D.烘箱高温

3.火焰传播至烘箱,引爆烘箱内的混合气体,说明混合气体_。

A.达到了爆炸极限B.有毒

C.有很高压力D.有很高温度

二、多项选择题

4.从上述材料可以看出,_。

A.生产设备缺乏必要的安全装置B.排风系统不能满足工艺安全要求

C.生产工艺不合理D.涂布的表层涂料挥发

三、简答题

5.由上述材料可知,造成事故发生的重要(间接)原因是什么?

7.某大厦基坑支护事故及处理案例 篇七

该大厦由一幢十九层的商住楼与一幢十层的办公楼组成,采用静压空心桩,桩长约40 m,砂卵石持力层,桩断面有600×600-350,450×450-250两种,基坑平面呈L型,长82.5 m,宽63.1 m,见图1。

基坑一般挖深4.4 m,最深部位6.0 m。设计支护结构采用9 m,12 m,[24简易槽钢相互扣合形成板桩;桩顶四周焊4[24槽钢围梁与钢管水平支撑共同组成支撑体系,基坑地表四周设排水沟,共设ϕ600深600集水井8支,坑底四周设250×250排水沟,见图2。

2 工程地质

根据该大厦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浅层地基土层分布见表1。

3 事故情况

基坑挖土分成北区、南区两片先后进行,在北区开挖完毕不久,基坑周边地面出现了5 mm~10 mm的裂缝,最西侧一边板桩下部有一定的位移,内侧土隆起,但没有造成工程桩偏移。当时为防止板桩下部进一步位移,采用先施工承台,二次浇底板地梁的措施,及时控制了变形。

南片区开挖后,最南边板桩下部有较明显的位移,土体隆起,在一场连续多日的大雨之后,该侧顶支撑斜钢管突然压弯,支撑失效板桩上端向坑内倾斜,工程桩明显移位,倾斜。此时,该侧基底局部离设计标高尚有1.5 m。

4 事故原因分析

经综合分析认为,支护设计方案基本合理,但安全度偏低。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施工没有完全按设计实施,还受到周边的不合理堆载以及恶劣天气的综合影响。

4.1 支护施工存在的问题

最南侧的板桩并非如设计要求的那样为12 m双排桩,而是一排,长度仅为9 m。支撑的施工也与设计不符,斜撑间的腹杆设计为ϕ400×10的钢管被换成小槽钢,当斜撑承受压力时,发生侧向变位,而腹杆断面过小,焊接不牢,导致了斜撑的压屈,从而使支撑失效,这是导致事故的根本原因。

在该侧基坑顶部未按设计要求做护坡及排水沟,整个基坑底部未设排水暗沟与集水井。在大雨时,地表水渗入板桩后,坑外水平荷载增加,坑内土长时间浸泡水中,土的力学指标下降,内侧抵抗力减小,这也是导致事故的重要原因。

4.2 周围环境影响

基坑南侧外为一条通道,对面工地利用该通道作为钢筋堆场,造成该侧支护后的地面超载,荷载量远超过支护设计要求的10 kN/m2限值,这也是导致事故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5 工程桩加固处理

现场测量表明,该轴线24根桩全部向坑内倾斜,最大水平偏移40.3 cm,上节桩斜率为31%,最小水平偏移3.4 cm,倾斜2.8%。桩身动测表明,斜率在10%以上的桩在第一节头附近断裂,补桩不可避免。

在基坑已开挖的情况下,补静压桩已无可能,采用机械式钻孔桩难度大,唯一可行的办法是采用电动简易钻孔桩。但这种办法无法使桩端进入砂卵石持力层,承载力较小,且桩底沉渣厚度无法保证,沉降较大,与周围承台不易协调。经研究,最后决定采用部分加固,利用原有预制桩,在所补钻孔桩底注浆的综合加固办法,具体方法如下:

1)对倾斜在3%以内桩采用在桩孔内加4ϕ22,ϕ6@200钢筋笼、浇C30混凝土,长度13 m,超过节头2 m,以加固桩身及节头,承载力按原设计取值。

2)对倾斜在3%以上、10%以内的桩,桩身加固同前,承载力按设计值的1/2取用,其余桩作废。

3)补钻21根钻孔桩,桩长至卵石层面,桩底注浆,以减小沉降,在计算承载力时不考虑端承作用。

4)该轴承台用600×1 200基础梁连成一体,以协调沉降。

桩底注浆是该加固工程的重要部分,具体工艺如下:在浇筑钻孔桩时,在桩中心沿全长设一根镀锌管,下口用胶带封闭,下端略长出钢筋笼,7 d后注浆。注浆前先在注浆管中压入清水,压开管路,最大孔压在7 MPa左右,待管路通畅后,注入水泥浆,水泥浆配比:水泥∶水∶水玻璃=800∶440∶24,每根桩底注浆用水泥800 kg。

6 加固效果

该工程已结顶进入装修阶段,沉降观测表明,结顶时该轴线最大沉降为18 mm,整个建筑沉降较为均匀,加固措施安全有效。

7 目前基坑支护中存在的问题

1)支护设计人员往往重视地质报告,而忽略了现场的一些局部特殊情况。同时过分依赖其他工程的成功经验,忽视本工程的一些特殊性,往往导致支护安全度过小。2)节约投资往往忽略了方案的可靠程度与支护施工单位的信誉和素质,结果带来工期延长等方面的损失。3)总包单位对支护施工监督不到位,一些不负责任的施工队擅自改变支护方案,导致事故。4)多基坑支护在施工过程中没有观测、监控,也没有针对意外情况的预备措施,根本谈不上信息化施工。5)对场地水的危害认识不足,对灾害性天气抱侥幸心理,很多事故都发生在大雨之后。

8 结语

1)对开挖深度在4.5 m左右的基坑,宜采用12 m长板桩,确保嵌固深度,尽量减小下部位移。当深度更深时,宜对被动区土进行加固,可采用水泥搅拌桩或打木桩加固。2)设钢管支撑时,应预加顶压力,以减小上端的位移。3)当采用双排板桩时,桩顶应作可靠的刚性连接,必要时可浇混凝土梁,以充分发挥双排桩的作用。4)板桩与工程桩之间应留有1.5 m~2.0 m以上的距离,尽量减少板柱变形对工程桩的挤压,尤其当采用小断面(450×450)的空心桩时,更应注意对工程桩的保护。5)当临近基坑有建筑或管线对位移有较高要求时,应避免采用钢板柱方案。

摘要:针对某大厦基坑支护发生局部大变位,导致该侧边轴线桩倾斜、断裂的现象,分析了事故产生的原因及工程桩的加固补强措施,指出了目前温州基坑支护方面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以期保证基坑支护的质量和人身财产安全。

关键词:基坑,支护结构,静压空心桩,钢板桩

参考文献

[1]黄强.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技术[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5.16-17.

[2]陈仲颐,叶书麟.基础工程学[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0.20-21.

[3]刘建航,侯学渊.基坑工程手册[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7.9-10.

[4]叶书麟.地基处理工程条例应用手册[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8.30-31.

[5]蔡伟铭,胡中雄.土力学与基础工程[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1.26-27.

8.警示教育事故案例 篇八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事故类型;统计分析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20-0067-03

建筑施工属事故多发行业,建筑施工的特点是生产周期长、工人流动性大、露天高处作业多、手工操作多、劳动繁重、产品变化大、规则性差、施工机械品种繁多等,且是动态变化,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虽然目前我国建筑施工安全总体状况保持稳定,主要表现在:一是事故总量下降,二是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减少。但形势仍然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一是事故总量仍然较大,二是死亡人数下降幅度趋缓,三是部分地区形势严峻,四是较大及较大以上事故还时有发生。本文将对多年来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并进行总结分析,为有效遏制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提供指导。

1 建筑结构引发事故的统计分析

排架结构是建筑结构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工业厂房建筑的常用结构类型,而预应力大跨结构则多受报告厅、体育馆等对空间需求大的建筑物青睐,办公楼、居民建筑以及图书馆等公共建筑多采用框架或框剪结构,部分还使用剪力墙结构。由于公共或民用建筑中多采用框架结构和大跨度结构,所以其引发事故的可能性比较高,大跨度结构引发事故的发生率为27.9%,框架结构引发事故的发生率为34.6%(事故统计详见表1)。

2 建筑施工中常见事故类型的统计分析

建筑安全事故的类型可参照在建筑安全事故后人员所受的伤害程度及经济财产的损失程度来划分,即为普通事故、较严重事故、重大事故与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判断依据如下:

(1)构筑物、主体结构及建筑物严重倒塌。(2)建筑物基础超出限定范围并出现不均匀的沉降现象;建筑物出现倾斜现象;建筑主体结构开裂、强度不足,对建筑结构稳定性、安全性及其使用周期均造成严重影响,并存在永久性且不可修复的缺陷。(3)对建筑物系统和相关设备使用功能造成严重影响,例如建筑设备严重变形、隔热效果和隔声效果较差等。(4)由于收集的事故资料中,很多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方面资料都无法取证,因此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大多都无据可依。

大跨度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与高层建筑或者多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施工安全事故类型区别在于:大跨度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施工安全事故主要分为四类,即坍塌类、严重变形类、开裂类及其他类(如表2)。而高层或多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施工安全事故主要分为五类,即坍塌类、严重变形类、开裂类、表面缺陷类及其他类(如表3)。从表2可知,大跨度建筑混凝土结构施工安全事故中,坍塌类和严重变形类安全事故比例较大,坍塌类占48.3%,严重变形类占34.5%。从表3可知,高层或多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施工安全事故中,坍塌类和开裂类安全事故比例较大,坍塌类占37.4%,开裂类占33.3%。主要是由于大跨度建筑混凝土结构的跨度相对较大,变形控制难度大,且混凝土本身具有容易开裂性质。

3 事故发生时间段的统计分析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时间段可分为两部分,即施工阶段和使用阶段,其发生时间段事故统计分析结果如表2、表3所示。从表2可知,不管是大跨度混凝土结构,还是高层或多层建筑混凝土结构,除了开裂类安全事故之外,其他安全事故发生在建筑工程施工阶段几率高于建筑工程使用阶段。其中大跨度建筑混凝土结构占69%,高层或多层混凝土结构占62.7%。主要是因为建筑混凝土结构施工工序较为复杂、影响因素较多且施工周期较长,施工质量难以控制,容易遗留下许多安全隐患,导致安全事故的产生。所以变形严重、表面缺陷、坍塌等安全事故均发生在建筑工程施工阶段。而混凝土裂缝形成需要一定时间,所以开裂事故通常发生在建筑工程使用阶段。

4 事故产生原因的统计与分析

4.1 设计方面的原因

4.1.1 地质勘查错误。由于建筑工程在地质勘察上出现严重错误,不能将建筑工程实际情况进行清楚反映或者不能及时发现建筑工程中存在的不良地质状况,导致地基基础在设计时出现误差,建筑结构严重失稳、主体结构开裂,甚至出现严重倒塌现象。

4.1.2 工程设计错误。在设计时,未对各种影响因素进行充分考虑或者直接套用同类施工图纸,导致工程内力分析或者荷载分析出现严重误差。例如,某建筑物倒塌事故产生的主要原因就是由于建筑梁柱承载力严重不足导致的,其南北方向边柱的轴压比值为1.53,超出了规定比值0.9,而中柱轴压比值则为2.82,也是超出了规定比值0.9。其配筋、地基、底板等承载力都不能承受上部结构荷载量。

4.1.3 构造处理不当。施工单位对建筑构造要求不够重视,采取的构造处理措施不合理。例如,框架结构的梁柱配筋未能达到配筋率的最小值,混凝土强度未能达到工程规程要求,框架梁柱上的节点未设置箍筋,梁端也未设置负筋,填充墙内也未设置有相应的拉结筋,锚固长度不符合要求。

4.2 施工方面的原因

4.2.1 施工违反设计。未能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对于特殊性的建筑构造也未能按照规程要求制定具体的施工方案,临时使用设施也未按照规程要求进行搭设。例如,某建筑未能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工程质量较差,建筑中柱配筋率仅达到规定的70%,而边柱配筋率仅达到规定的60%,而框架柱基底面积承载力未能满足规程要求,混凝土强度不足规程标准的二分之一,导致整个建筑物需全部拆除。

4.2.2 施工现场混乱。由于施工现场管理较为混乱,导致很多违章施工现象的产生。大多数施工现场人员安全意识较为薄弱,对施工安全事故遗留隐患不够重视,也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施工安全事故的产生。

4.2.3 施工材料低劣。建筑工程施工材料质量较差,因为入场前未进行严格质检,导致不合格施工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对工程质量造成严重影响。例如,某综合建筑楼倒塌事故中,经过分析了解到,该建筑楼采用的混凝土强度仅为10.2MPa,而最低甚至达到6.1MPa。对其钢筋进行检测,发现大多数钢筋都不合格。

4.2.4 人员素质较低。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素质相对较低,未经过正规的培训和考核就上岗,很多人员对建筑工程施工知识了解甚少,不具备上岗就业资格。

4.3 使用方面的原因

图1 事故施工方面原因分析结果柱状图

图2 三个方面原因事故对比结果分布图

4.3.1 使用功能改造。使用功能不符合工程设计规程的要求,任意增减建筑工程使用荷载量,最终导致建筑物使用功能受到严重破坏。例如,某厂房由于机械故障,产生气体在屋面形成冰块,而其荷载量超出了设计规程的4倍,导致厂房屋面严重坍塌。

(下转第17页)

(上接第68页)

4.3.2 建筑结构改造。施工人员未经过准确运算,就对建筑物结构进行任意改造,如,在上部结构上增层;任意设置洞口或者减小结构处的承载力等。例如,在某建筑物接层施工中,未对接层进行有效计算,未对地质资料进行严格审查,也没与地质资料核对,盲目设计施工造成倒塌。

通过对各类施工安全事故产生原因进行统计和分析后,可以针对不同安全事故影响因素,采取相应的事故监督和控制措施,有效避免安全事故的再次产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产生的原因不是单一性的,也可能由设计、施工、使用三个方面原因导致。所以,对三方面导致的安全事故进行了统计和分析,具体如图1、图2所示。

由统计结果分布图可以看出,在导致事故的三方面原因中,施工原因占的比例最大,为59.5%,这与前面的事故发生阶段统计分析结果相吻合。在设计原因当中,设计方案不合理占到68.3%,这主要是事故中设计方往往没有对具体工况加以详细分析,随意套用图纸造成的。同时,方案的不合理也为日后其他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在施工原因中,违反设计与规范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这两种因素所占比例最大,分别为42.0%和27.3%。而在使用原因中,擅改结构因素所占比例(57.9%)略大于改变使用功能因素(42.1%)。

5 结语

通过统计分析,我们发现在框架结构的事故最多,且在施工阶段的事故也较多。而从事故类型来看,坍塌事故与变形过大事故最多。最后就事故原因而言,施工原因所占的比例最大,为59.5%。总体来看,设计原因中的设计方案不合理,施工原因中的违反设计与规范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还有使用原因中的擅改结构和改变使用功能,是引发事故最常见的原因。

毫无疑问,本文的统计分析结果可为今后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提供数据支持,同时也有助于工程界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从而在实际工程中可以更加有效地监督管理,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曹英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统计分析[J].工会博览:理论研究,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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