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出台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暂行办法(共10篇)
1.汉中出台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暂行办法 篇一
集团公司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监督管理,提高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整体素质,解决纪检监察干部“灯下黑”的问题,实现纪检监察干部队伍革命化、专业化、职业化、精干化的目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纪委、纪检监察办、所属各单位专职纪检委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落实“三转”要求,切实增强政治意识、法纪意识、责任意识、宗旨意识和表率意识。把内部监督工作贯穿于纪检监察工作、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和公司规范化管理的各个环节,保障纪检监察干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严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为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的原则。
(二)严格监督与严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查处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四)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结果运用:监督的结果作为对集团公司纪检监察机构及人员进行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纪检监察干部必须遵守政治纪律,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不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服从上级的工作部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事件不请示、不报告。
(二)公开发表或散布反对党的基本理论、路线、纲领的言论,编造、传播政治谣言以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三)擅自参加各种游行、集会、示威、非法聚集活动以及其它群体性事件;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第七条 纪检监察干部必须遵守组织纪律,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程序,私自干预案件处理或干部人事任免等工作。
(二)在干部选拔、考察中有严重的失职行为或者有其它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行为。
第八条 纪检监察干部必须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执纪问责过程中,语言生硬,态度不好。
(二)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拖延执行调查任务。
(三)利用职权或工作便利,妨碍、干预执法执纪,以案谋私。
(四)利用职务便利,吃拿卡要,接受涉嫌违纪违规人员或其亲属、单位的宴请及安排的娱乐活动,收受钱物,报销应由本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五)在执纪过程中与涉嫌违纪人员建立私人关系和进行非正常的交往,私自向被调查单位、个人及其亲友借钱、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物品,以及托其为自己办私事。
(六)挪用、借用、损坏暂扣财物;以个人名义存储暂扣现金。
(七)篡改、隐瞒、销毁或伪造证据,歪曲事实;丢失、损毁案件材料。
(八)以诱供、逼供等手段获取证据,或侮辱、体罚、变相体罚涉嫌违纪者;侵害党员民主权利或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九)向涉案单位、个人或其亲友通风报信,泄露办案情况。
(十)擅自泄露、扩散有关举报材料的内容及领导批示,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的情况和举报材料的内容。
(十一)违反工作纪律,上班迟到、早退、旷工;不按照规定请销假;在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未经请假办私事;从事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在因公出差期间擅自变更出差路线绕道旅游、探亲访友。
(十二)擅自携带秘密文件、材料外出,泄露工作秘密或者打听、了解职责范围内不应该知道的案件情况。
(十三)违反其它保密规定。
第九条 纪检监察干部必须遵守财经纪律,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贪污、挪用或者截留公款、公物;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借用公款、公物逾期不还。
(二)用公款报销或者同意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三)用公款组织旅游观光或者各种高消费娱乐活动。
(四)以个人名义私存公款。
第十条 纪检监察干部必须遵守社会道德和社会管理秩序,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集体、个人荣誉。
(二)接受色情异性按摩或有其它不正当两性关系。
(三)组织、参与赌博或者封建迷信活动。
(四)违反社会公德,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的行为。
第三章 监督方法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纪检监察系统的内部监督工作,实行上级管下级、一级管一级、分级抓落实的办法。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纪检监察系统的内部监督工作由集团公司纪委书记主抓,纪检监察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实施内部监督还可以采取下列办法:
(一)建议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或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进行自查自纠。
(二)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
(三)约请有关人员个别谈话。
(四)组织互查和抽查。
(五)其它监督检查方法。
第十四条 实施内部监督除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干部违反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对不够纪律处分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
选先进资格,或者给予组织处理;应该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违纪违规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退赔或者追缴;获得的非经济利益,应当予以取消或者纠正。
第十六条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职责范围内发生纪检监察干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妨碍、阻挠监督或拒不配合监督工作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八条 负有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在受理查处监督对象违纪违法过程中,有徇私舞弊、包庇纵容等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免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纪委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汉中出台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暂行办法 篇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信访及案件督办工作,建立职责明确、协调统一、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提高督办工作效率,提高信访及案件办理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央纪委《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裣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纪办发〔2005〕1号)、《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中纪发〔2005〕7号),结合税务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办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分级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督办工作的领导,明确督办工作的领导责任和部门责任,按照分工逐级负责,保证督办工作顺利进行,确保督办事项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
第二章 督办工作的职责和范围
第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信访及案件督办工作。对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转交的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及案件,负有查办并接受督办的责任;对转交下级纪检监察部门和转交人事、稽查等有关部门办理的信访及案件,负有督办责任。对重点督办事项应明确专人负责。承办单位对上级转办的信访件处理情况应定期上报。
第五条 下列情况的信访及案件,列入重点督办范围:
(一)反映严重违法违纪问题、严重违反税收政策行为、严重损害纳税人利益行为、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严重违纪问题,署实名或联名举报且线索具体的问题,群访或缠访。
(二)违规发售、倒卖、盗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案件,骗取出口退税、转引税款、截留税款、混税混库、严重失职渎职案件,涉及人事、财务管理、基建、政府采购等性质恶劣、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申诉案件。
(三)领导批示列入重点督办的信访、案件。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办结的信访及案件。
(五)不执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意见的信访及案件。
(六)上级机关认为应列入重点督办的其他信访及案件。
第三章 重点督办工作程序和方法
第六条 立项
(一)从来信来访、查办案件、执法监察、效能监察、专项检查、巡视、审计、干部考察及其他部门交办等途径筛选确定属于重点督办范围的信访、案件,上级交办的督办事项,经领导批准后,予以立项。
(二)立项督办的事项,填写《税务纪检监察信访、案件重点督办事项立项登记表》。
第七条 交办
列为重点督办的事项,督办单位应及时向承办单位下发《税务纪检监察信访、案件督办函》。紧急督办事项,可先电话交办,再补发督办函。第八条 承办
(一)承办单位收到督办件后,应及时登记,呈报领导阅批。
(二)对重点督办信访件,承办单位应制定初核方案,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
(三)对重点督办案件,承办单位应及时报告查处进度、处理情况、案件分析、整改措施。遇有重要案情或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立案等情况的,应及时向督办部门报告,并做好记录,留存备查。
(四)上级指定由本级查处的重点督办事项,承办单位应直接组织查处,不得再行转办。
(五)承办单位应按督办函规定期限完成调查处理工作,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应于期满前上报《税务纪检监察信访、案件督办事项延期报告申请审批表》,经同意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九条 催办
督办单位可采用下发《重点督办事项催办单》、电话、要求来人汇报、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催办,并予记录。对承办单位遇到的困难,督办单位应予以指导、协调。
第十条 上报
(一)对已查结的督办事项,应经局领导签批后,以文件形式向督办单位进行报告。
(二)信访督办事项报告内容应包括:信访反映的主要问题、查处经过及有关事实的认定情况、错误性质的认定和定性的依据、被调查人应负的责任及态度、处理意见等内容。
(三)案件督办事项报告内容应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查处经过、违法违纪事实、错误性质的认定和定性的依据、刑事处理情况、党政纪处理情况。以往重点督办案件涉及人员解除处分、改变处理结果的,应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审核
督办单位应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等要求,对承办单位报送的报告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责成承办单位补充调查、重新研究处理意见或者补充上报有关材料等;主要事实未调查清楚及调查工作明显不符合要求的下发《税务纪检监察信访、案件督办事项退办函》,限期重新办理。
第十二条 了结
承办单位应将重点督办事项审核意见落实情况、整改情况及时上报。对承办事项的调查处理结果,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或通报,实名举报的依据有关规定答复举报人。督办事项经督办单位审核批准后确认了结。
第十三条 归档
重点督办事项了结后,督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均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及时将有关资料整理装订,立卷归档,并妥善保管,有条件的应建立电子档案。
第四章 督办工作纪律和考核
第十四条 督办、承办人员应恪尽职守,客观公正,秉公办事,严格程序,保守秘密,及时妥善办理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及其承办人员对上级督办件不得扣押隐瞒、推诿拖延、违反规定透露有关信息,应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及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逐级对督办工作进行考核,并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违反督办工作程序和纪律,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监察局负责解释。
3.汉中出台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暂行办法 篇三
中共洪江市纪委 洪江市监察局
关于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实行纪检监察监督巡查制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关于在党政机关实行纪检监察监督巡查制度的暂行办法》已经市纪委、市监察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共江市纪委 洪江市监察局
2012年2月20日
关于在党政机关实行纪检监察 监督巡查制度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垂直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对党政机关实行监督巡查,按照“关口前移、重在预防、全程介入、严格监督、促进廉政”的原则进行,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和纠正问题。
第四条
监督巡查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年终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监督巡查的对象及内容
第五条
监督巡查的对象,主要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集中、惠民政策落实任务重等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以及有关乡镇。
第六条
监督巡查的对象,实行一年一定,由市纪委、市监察局每年年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监督巡查的内容,主要是指本部门、本单位、本地区下列工作的开展情况:
(一)规范权力运行的情况。重点巡查“三重一大”事项是否经过民主决策,是否及时公开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公开办事的流程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事权、财权、用人权等敏感问题;行政审批事项和各项事务办理是否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意见》(湘发〔2010〕11号)在国家规定期限内缩短三分之一以上的要求办理;行政收费和行政处罚是否按照国家和省里规定标准收取;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是否按上级规定执行;行政管理是否规范到位,行政服务是否高效便捷,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是否严格执行《洪江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暂行办法》(洪发〔2008〕22号),认真落实各项优化工作制度;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否落实“三个不直接分管”规定;重大项目是否按照《关于重大项目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暂行办法》(洪办发〔2011〕7号)向市纪委、市监察局报告等。
(二)所属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重点巡查工程建设项目事项是否经过集体决策;工程建设项目立项、规划、用地、环评等审批和建设程序是否完善、合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是否规范公开、安全有效;配套资金是否按时足
额落实到位;工程项目招投标、征地拆迁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工程项目是否签订《廉政合同》;工程建设是否安全、质量是否合格、实施进度是否达到要求;党员干部有无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的情况等。
(三)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情况。重点巡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资金,做到专款专用;有无未投入或未全额投入情况;有无改变资金使用范围,挪作他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克扣、截留、挪用、虚报冒领、虚列支出专项资金等问题;是否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的有关制度;使用资金的程序、手续是否规范完备;是否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账专户管理;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完整、合规等。
(四)政府采购的情况。重点巡查是否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是否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预算编制和计划,以及规定的采购标准、范围、方式、程序执行采购等。
(五)惠民政策落实的情况。重点巡查民生资金是否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及时足额的发放到位;民生资金的管理使用是否规范,监管制度是否健全;民生资金在管理使用中是否存在损失浪费,以及应发放或补助到人的资金未发放到人等问题;是否存在被挤占、挪用、贪污、降低标准发放和克扣、截留资金,以及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
(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的情4
况。重点巡查是否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年初与市委、市政府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班子是否团结、廉洁自律,没有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等。
(七)干部人事任免的情况。重点巡查是否认真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人事任免和调动;是否存在“任人唯亲”、“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等用人不正之风等。
(八)其他需要监督巡查的情况。
第三章
监督巡查的人员及职责
第八条
监督巡查的人员,由市纪委、市监察局领导班子、室主任,以及监督巡查对象的纪检监察干部组成。
第九条
监督巡查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保守秘密;
(三)身体健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发现问题并处理问题的能力。
第十条
市纪委、市监察局派出的监督巡查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所监督巡查对象的工作情况汇报;
(二)通过召开座谈会、现场巡查、明查暗访、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监督巡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加
强督促整改;
(三)向市纪委常委会报告所监督巡查对象的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加强调查研究,认真解决监督巡查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新经验。
第十一条
监督巡查对象的纪检监察干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涉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内容的研究决定;
(二)监督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涉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内容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工作,及时公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内容的决策、执行、落实等情况;
(四)向市纪委、市监察局监督巡查人员书面报告开展监督巡查的情况;
(五)及时总结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配合市纪委、市监察局及相关部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第四章
监督巡查的方式及程序
第十二条
监督巡查坚持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原6
则,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监督巡查可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监督巡查对象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情况汇报;
(二)应邀参加监督巡查对象的有关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
(三)查阅、复制重大事项的有关文件、资料和财务账目等;
(四)深入有关现场实地察看有关情况;
(五)要求监督巡查对象报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内容的有关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
(六)向有关部门调查了解监督巡查对象涉及重大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七)要求监督巡查对象对重点岗位、关键环节开展述职述廉评议活动,以此深入了解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监督巡查采取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监督巡查方案;
(二)通知监督巡查对象;
(三)实施监督巡查;
(四)对监督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下达整改通知书或纪检监察建议书,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立案调查;
(五)对需要整改的事项进行复查验收;
(六)向市纪委、市监察局提交监督巡查情况报告;
(七)建立健全监督巡查卷宗。
第五章
监督巡查的纪律及要求
第十五条
监督巡查的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守工作秘密。市纪委、市监察局派出的监督巡查人员每月至少要到所联系的对象开展监督巡查1—2次,及时了解情况,确保工作成效。
第十六条
市纪委、市监察局每季度应召开一次监督巡查通报会,听取监督巡查人员的工作汇报,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必要时可邀请监督巡查对象的纪检监察干部列席监督巡查通报会。
第十七条
市纪委、市监察局派出的监督巡查人员不得干预监督巡查对象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具体活动,严禁下列行为:
(一)收受监督巡查对象的红包礼金和贵重物品,或者参与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吃请或高消费娱乐等活动;
(二)在监督巡查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在监督巡查对象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
市纪委、市监察局派出的监督巡查人员在监督巡查工作中不称职的,应及时予以调整;在工作中严重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的,应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自觉地接受市纪委、市监察局依纪依法开展的监督巡查工作,主动邀请市纪委、市监察局监督巡查人员参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内容的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如实地向市纪委、市监察局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隐藏或伪报。
第二十条
各级各部门要大力支持本部门、本单位、本地区纪检监察干部依纪依法履行监督巡查职责,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和环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洪江市纪委、洪江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洪江市纪委监察局2012年度监督巡查对象
主题词:纪检监察
监督巡查△
暂行办法
通知
中共洪江市纪委办公室 2012年2月20日印发
(共印150份)
附:
洪江市纪委监察局2012年度
监督巡查对象名单
市交通运输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林业局 市水利局 市民政局
4.汉中出台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暂行办法 篇四
(宁党办〔2006〕59号)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和改善基层领导班子结构,进一步规范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干部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科级领导干部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副主席;县(市、区)以上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或者内设机构的科级领导干部。
第二条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标准,其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应达到相应的任职要求,身体健康,并具备下列资格:
1、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和一年以上在县、乡党政机关以及各类企事单位或村级组织(社区居委会)的基层工作经历。
2、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在副科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3、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获得硕士研究生学位学历任副科级领导职务,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位学历
议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程序严格按照《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5、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
6、提任非选举产生的科级领导职务,或由科级非领导职务转任非选举产生的科级领导职务,一律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五条 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应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双重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征求协管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 积极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制度。科级领导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第七条 认真执行科级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交流可以采取调任、转任、轮岗、挂职锻炼等方式。担任乡镇党政领导正职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的乡镇任职;在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岗位或在县(市、区)纪委、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岗位任职5年以上的,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交流;在县以上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中央或自治区对选拔任用科级非领导职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汉中出台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暂行办法 篇五
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干部交流工作,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激发干部队伍活力,提高领导干部素质,深化干部监督管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参照《平凉市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交流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培养锻炼干部与改善领导班子结构的原则;
3、发挥干部专业特长与业务职能相近的原则;
4、有利工作、有序推进的原则;
5、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6、民主集中、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级领导干部交流,是指县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转任、调任、挂职锻炼等方式对干部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科级干部;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 1
成员,以及以上工作部门和内设机构的科级干部;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的副职领导班子成员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中的科级干部。
第二章 交流对象
第五条 交流对象主要包括:
1、因工作和改善班子结构需要交流的;
2、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3、在同一乡镇、部门(单位)或同一职位工作时间较长的;
4、按规定需要回避的;
5、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六条 乡镇领导干部交流的重点是:
1、在同一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同一职位担任正职领导职务满5年的,应当交流;满8年的,必须交流。
2、在同一乡镇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正、副职领导职务累计满8年的,应当交流;满10年的,必须交流。
3、在同一乡镇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副职领导职务满8年的,应当交流;满10年的,必须交流。
4、参加工作后一直在同一乡镇工作,担任领导成员满5年的,应当交流;满8年的,必须交流。
5、提拔担任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应有计划的交流在异地任职。
第七条 县直部门(单位)领导干部交流的重点是:
1、在同一部门(单位)领导班子中担任正职领导职务满5年的,应当交流;满8年的,必须交流。
2、在同一部门(单位)领导班子中担任正、副职领导职务累计满10年的,应当交流;满12年的,必须交流。
3、在同一部门(单位)领导班子中担任副职领导满8年的,应当交流;满10年的,必须交流。
4、从事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审计、项目规划和公、检、法、司等部门的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担任领导成员满5年的,应当交流;满8年的,必须交流。
5、县直部门(单位)内设机构科级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8年、在正副职职位任职累计满10年的,应当轮岗交流。
6、参加工作后一直在同一部门(单位)工作,担任领导成员满5年的,应当交流,满8年的,必须交流。
7、提拔担任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有计划地交流任职。
第八条
缺乏基层工作经验或者岗位经历单一的领导干部,应有计划地进行交流。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交流,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暂缓交流。
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
2、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第十一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在工作性质特殊岗位上工作的干部,或有其它特殊原因暂不交流的干部,可视情况适当延期交流。
第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为改善领导班子结构、发挥干部特长、有利于开展工作及其他原因需要的,可视不同情况不受任职时间的限制适时进行调整交流。
第十三条 交流到县人大、县政协各专委会任职的,一般应具有乡镇(街道)党政正职或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经历。
第三章 交流范围和方式
第十四条 干部交流根据全县领导班子建设需要,结合领导班子调整配备通盘考虑,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干部交流可以在乡镇与乡镇之间、部门(单位)之间、部门与乡镇之间或党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之间进行。重点在职能相近的部门(单位)之间进行。特别要注重加大乡镇与县直部门(单位)之间的交流力度。对具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的优秀年轻干部,要有计划地交流到条件比较艰苦、任务比较繁重的乡镇或部门(单位)工作,促其成长。
第十六条 干部交流应突出重点,有计划地分期分批进行,要注意结合领导班子换届或届中调整,积极稳妥地推进。原则上每年交流的干部不少于应交流干部总数的30%,领导班子一次性交流不超过班子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同一乡镇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
第十七条
结合干部交流工作,每个领导班子对领导成员的分工应在一定时间内适当调整,以提高领导成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增强领导班子的生机与活力。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要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八条 需按法定程序选举或任免的干部,交流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干部交流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县委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干部交流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县委组织部提出交流人选及交流初步意见;
2、征求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和有关单位的意见;
3、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4、县委领导或县委组织部负责人与交流干部谈话,做好思想工作,提出有关要求;
5、县委组织部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交流干部必须服从组织的交流决定,在接到任职通知后,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限定的时间内报到,并及时迁转行政关系、党组织关系和工资关系。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视其情况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干部调入调出单位要相互配合,及时做好工作交接、离任和到任的有关事项,保证交流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6.汉中出台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暂行办法 篇六
为了落实全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经验交流会精神,实现2000年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现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行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是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组织干部人事部门要加强领导,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努力实现2000年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尚未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的地区和部门,可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实施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我部。
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申报审批表》
中共中央组织部 1996年12月25日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
暂 行 办 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努力实现2000年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全面推行干部人事档案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人事决策工作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经研究决定,在全国实行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主指导,以《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及有关文件为依据,立足收集整理,狠抓基础建设,提高管理水平,确保提供利用。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把全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参加范围与考评内容
1.参加范围: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及管理干部人事档案在500卷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企业及其它管档单位原则上也按本《办法》执行。2.考评内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队伍建设;管理体制与范围;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与鉴别;材料归档与整理;保管与保护;提供利用与转递;制度建设和宏观业务指导。
三、等级划分与审批权限
1.等级划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一级标准总分为100分,达标分为95分以上;二级标准总分为90分,达标分为85分以上;三级标准总分为85分,达标分为80分以上。有宏观业务指导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一级标准总分为110分,达标分为105分以上;二级标准总分为99分,达标分为94分以上;三级标准总分为92分,达标分为87分以上。
2.审批权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等级,由中央组织部审批,并颁发证书,其它参加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的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中央国家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批,并代表中央组织部颁发等级证书。
四、评审程序与晋级时限 1.评审程序(1)自查申报:申报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等级的单位,在自查和评估的基础上向负责审批的主管部门写出申请评定等级的报告,并填写《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经主管单位审核后上报。
(2)组织考评:负责审批的主管部门,应成立考核领导小组或考核委员会。在接到申报等级的书面报告后,由考核领导小组或考核委员会依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标准》(以下简称《考评标准》)进行考核验收。采取听取早报单位汇报,抽查档案,检查基础设施,查看有关资料,测试有关人员必备的知识等方法,并根据《考评标准》评判出分数。根据考核验收的有关情况,及时向申报单位反馈意见,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写出验收的情况报告。
(3)评定审批:审批部门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依据《考评标准》和考评小组验收的实际情况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正式通知申报单位。
2.晋级时限: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目标管理人1997年1月起在全国实施。申报单位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审批部门申报。各单位原则上首次只能申报三级,条件具备的单位也可以直接申报三级或一级。定级后,满1年方可申报晋升上一个等级。1999年底,凡属目标管理范围内的管档单位,均应申报等级。
五、组织领导
1.加强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干部人事档案目标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开展这项活动作为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要结合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2.加强指导: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宏观业务指导的责任,切实解决好实行目标管理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意总结和推广论文选编,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3.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干部人事档案目标管理工作作为组织干部人事部门的一项日常工作来抓,认真部署、分类指导、定期检查评比。对已评上等级的单位和部门,一般每3年复检一次,经复检,发现不符合等级标准的单位,降低或撤消其原定级别,并收回等级证书。对到1999年尚未申报或未达到等级的单位,视为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不合格单位,通报批评,并限期申报等级。
4.奖惩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干部人事档案目标管理工作作为衡量干部人事工作以及测评主管领导工作成绩的标准之一,对达到一级的管档单位,要对主管领导和档案管理干部给予适当奖励。干部人事档案目标管理工作不合格的单位不能评为档案工作先进单位,主管领导和档案管理干部,其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今后,各地区、各部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的考评,一律按《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标准》进行。未尽事宜,由中央组织部干部调配局负责解释。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
考 证 标 准
三 级 标 准
(总分:92分)
一、组织领导—5分
1.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列入组织干部人事部门议事日程,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业务建设、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库房建设、所需经费等问题给予解决。(1.5分)2.本单位有一名领导分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了解有关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文件精神,定期听取工作汇报,提出任务和要求。(1分)
3.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认真履行十项职责;制定了计划并认真实施。建立健全了八项制度:查(借)阅制度、收集制度、鉴别归档制度、转递制度、检查核对制度、保管保密制度、管理人员职责和送交档案材料归档工作制度。(1分)4.关心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干部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按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切实解决职级待遇,对工作成绩突出者给予奖励。(1.5分)
二、管理体制与范围—4分
1.干部人事档案工作隶属于组织干部人事部门领导,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1分)
2.县以下机关、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由县级党委组织部和人事、教育、卫生等部门相对集中管理;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单位,其档案由上一级主管部门代管。(1分)
3.按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干部人事档案正本由干部主管部门保管,副本由干部协管部门保管。(1分)4.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干部及其在本级管理范围内的直系亲属的档案,指定有关部门专人保管。(1分)
三、队伍建设—6分
1.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至少配备3名专职干部;其它管档单位管理档案在2000卷以上的,要配备2名专职干部;管理档案1000至2000卷或管理1000卷以内,且宏观指导任务比较重的单位至少要配备1名专职干部。兼职人员要以主要精力从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3分)
2.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干部必须是中共党员,并具有中专(高中)以上学历,熟悉掌握了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归档、整理、提供利用以及档案的保管、保护知识和技能。胜任本职工作。(0.5分)
3.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专职干部相对稳定,做到先培训后上岗。(1分)
4.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干部参加县以上组织干部人事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班,1991年以来,累计时间二周以上。(1分)5.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干部坚持原则、严守纪律、遵守制度、保守秘密。(0.5分)
四、收集与鉴别—21分 1.按照《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收集范围及时收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其中:1990年以来干部任免材料(包括考察材料)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齐全;1985年工资改革以来的各种工资材料齐全;入党入团志愿书、党员登记表;1988年以后填写的干部履历表和公务员过渡表以及公务员考核登记表齐全。(14分)
2.对收集归档的材料鉴别准确,手续完备。其中由组织上形成的材料应有形成材料的时间、组织印章;个人撰写的材料应有形成时间、本人签字。(5分)
3.对不属于归档的材料,及时转递或按有关规定销毁。(2分)
五、归档与整理—24 1.归档及时。对收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在半个月内归入档案袋(盒)内,每年装订入卷归档一次。(5分)
2.分类准确。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的要求进行分类。(4分)
3.档案材料排列有序,层次清楚。(2分)4.加工合理。对破损、卷角、折皱和大于或小于16开的材料,进行裱糊、压平、折叠和裁剪;档案材料应包边(加边),并拆除档案材料上的金属物。(4分)
5.目录清楚,字迹工整,无粘贴涂改,材料与目录相符,材料形成时间填写无误,材料份数和页码计算准确。(5分)6.装订整齐,档案材料装订后,表面平整、无脱页漏装、无损坏文字的材料。(3分)
7.干部档案袋、卷皮、目录纸等用品符合《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要求。(1分)
(注:负有宏观业务指导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在“归档与整理”这一项上,对下级单位报送的档案案卷质量,有“5分”的评审权)
六、保管与保护—16分
1.每管理1000人的档案,库房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档案库房、阅档室、办公室分开,即“三室”分开;管理1000人以内档案,设专用库房,阅档室和办公室合一,即“二室”分开。(6分)
2.配置铁质档案柜保管干部人事档案(使用木质档案柜保管干部人事档案不能申报等级)。(2分)3.干部人事档案库房“六防”设施基本得到落实,配有防盗门窗、灭火器、温湿度表、电风扇或排气扇、防腐防虫物品。(6分)
4.配有切纸打孔机、缝纫机。(2分)
七、利用与转递—9分
1.干部人事档案利用范围符合规定,审批手续齐全,借阅档案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3分)
2.未配置计算机的单位,要建立干部卡片;配置了计算机的单位,要将干部信息录入计算机。卡片或录入计算机里面的信息内容翔实、准确,适应干部人事工作的需要。(2分)3.干部职务、工资变动时,及时续填干部卡片、职务变动和工资变动登记表,或将变动的信息录入计算机。(1分)4.转递干部人事档案须填写干部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并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人送取。(1分)
5.转出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齐全,符合整理要求,无零散材料。(1分)
6.干部调动、职务变动或改变主管单位需转递档案的,其档案一般在15天内转出。(0.5分)7.及时退回接收干部人事档案回执。(0.5分)
八、宏观指导—7分
1.本地区本部门的干部全事档案管理体制符合规定。(1分)
2.认真履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职责,适时布置任务,提出要求,并解决实际问题。(1分)
3.根据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干部人事档案业务培训班。(5分)
二 级 标 准
(总分:99分)
一、组织领导—1分
在三级标准的基础上,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定期研究、部署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0.5分)2.分管领导档案意识强,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解决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的实际问题。(0.5分)
二、管理体制与范围
二级标准与三级标准相同
三、队伍建设—1分
在三级标准的基础上,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干部能积极主动地研究探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工作。(1分)
四、收集与鉴别—1分
在三级标准的基础上,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建立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与管档单位的联系制度、收集网络。(1分)
五、归档与整理
二级标准同三级标准
六、保管与保护—2分
在三级标准的基础上,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配置了计算机、空调机、去湿机或加湿机。(1分)2.使用中组部推荐的新型档案卷夹。(1分)
七、利用与转递
二级标准与三级标准相同
八、宏观指导—2分
在三级标准的基础上,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制定了本地区、本系统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计划及5年发展规划,目标明确,切实可行,并认真组织实施。(1分)2.本地区、本系统参加目标管理的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达到三级以上标准的占50%左右,其中二级标准占10%左右。(1分)
一 级 标 准
(总分:110分)
一、组织领导—3分
在二级标准的基础上,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制定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五年规划和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2分)2.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财务)计划,保证落实。(1分)
二、管理体制与范围—1分
在二级标准的基础上,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建立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专门机构。(1分)
三、队伍建设—1分
在二级标准的基础上,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干部掌握计算机基本知识,并能熟练地操作。(0.5分)
2.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干部每年在地级以上报刊上发表一篇有关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方面的报道或理论文章。(0.5分)
四、收集与鉴别
一级标准同二级标准
五、归档与管理
一级标准同二级、三级标准
六、保管与保护—3分 在二级标准的基础上,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做到“四室”(库房、阅档室、办公室、微机室)分开;其他管档单位做到“三室”,(库房、阅档室、办公室)分开。(2分)
2.配置了复印机、照相机、红紫外线扫描消毒器和档案微波灭菌杀虫机。(1分)
七、利用与转递—2分
在二级标准的基础上,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运用计算机管理干部人事档案,建立干部人事档案信息库,所管干部人事档案的有关信息全部录入计算机;档案信息查询、检索迅速准确。(1分)
2.利用干部人事档案信息数据对干部队伍进行综合分析,为领导提供信息和决策依据。(1分)
八、宏观指导—1分
在二级标准的基础上,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本地区、本系统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培训率达80%左右。(0.5分)
7.汉中出台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暂行办法 篇七
【发布日期】2008-06-10 【生效日期】2008-06-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中共福建省纪委、福建省监察厅派驻机构业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下称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后的业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关于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12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监察厅、省人事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05〕88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派驻机构必须坚持反腐倡廉方针,坚持纪检监察工作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坚持惩治腐败和预防腐败“两手抓”,全面履行职能,强化监督作用,不断推进驻在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三条 派驻机构受省纪委、监察厅直接领导,在驻在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组织开展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派驻机构业务工作由省纪委、监察厅统一管理,向省纪委、监察厅负责并报告。
第二章 派驻机构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情况。
第五条 协助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抓好反腐倡廉工作部署和任务分解,健全和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制定措施和制度;督促检查驻在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和推广驻在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经验。
第六条 负责了解和掌握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了解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以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等情况;了解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会议、民主生活会等相关情况。
第七条 按照省纪委、监察厅要求,初步核实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驻在部门(单位)处级及以下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按规定权限,对违反党纪的党员提出处理建议,对违反政纪的行政监察对象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
承办省纪委、监察厅交办的其他调查核实任务。
第八条 受理对驻在部门(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及批评建议。按规定权限,受理驻在部门(单位)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
第九条 对驻在部门(单位)所属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在履行职责中,可以参加驻在部门(单位)有关会议和活动,查阅并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组织专项检查或专题调研。涉及重要事项应与驻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沟通,特殊情况应报告省纪委、监察厅。
第十一条 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采取相应的措施、提出相应的建议、做出相应的决定。派驻机构做出的决定,有关党组织、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提出的建议,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
第三章 工作关系
第十二条 省纪委、监察厅领导按照分工,主管(分管)派驻机构的相关工作。省纪委、监察厅机关各厅、室按工作职责,加强对派驻机构业务的管理、指导和联系。
第十三条 省直纪工委、省直监察专员办公室属于省纪委、监察厅的派出(驻)机构,领导省直机关党组织的纪律检查工作;同时,受监察厅委托,协调省直机关行政监察的有关事项。派驻机构与省直纪工委、省直监察专员办公室应加强联系和沟通,依照有关规定搞好协作、相互配合。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由省纪委、监察厅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驻在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政主要领导对本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派驻机构应给予协助、配合,及时与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沟通有关情况。
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应支持派驻机构履行职责,为派驻机构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第十五条 派驻纪检组组长履行党组成员职责,参加驻在部门(单位)有关行政领导会议。派驻监察室主任列席驻在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有关会议和行政领导会议。
第十六条 派驻机构应主动融入驻在部门(单位)的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建设和文化建设,依靠驻在部门(单位)党组织和干部、群众开展工作,接受驻在部门(单位)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
第十七条 派驻机构应加强与驻在部门(单位)上级纪检监察机构的联系,主动请示、汇报工作,取得指导和支持;同时,应加强与市、县、区纪检监察机关的联系和沟通。
第四章 日常联系
第十八条 省纪委、监察厅下发的相关文件,应印发派驻机构;召开的相关会议和组织的重要活动,应按要求通知派驻机构参加。
第十九条 省纪委、监察厅相关纪检监察室协助省纪委、监察厅领导联系派驻机构的日常工作,承办派驻机构报批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有计划地组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以及派驻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等;办理省纪委、监察厅领导批办的有关事项,并跟踪督办;派员参加驻在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和其他重要活动。
相关纪检监察室负责人走访所联系的派驻机构,每年应不少于两次。
第二十条 省纪委、监察厅其他厅、室按照工作职责,协助省纪委、监察厅领导抓好派驻机构的相关工作,承办相关事项。
(一)省纪委办公厅、监察厅办公室应掌握派驻机构情况、搞好服务,并通过信息、简报及其他载体,及时反映派驻机构的工作。
(二)监察综合室协助省监察厅领导班子处理派驻机构涉及行政监察的事项,指导派驻机构督促驻在部门抓好预防腐败工作。
(三)案件综合管理室负责协调和指导派驻机构做好案件的统计汇总、综合分析、协调办理和跟踪督办工作。
(四)执法监察室负责协调和指导派驻机构开展执法监察活动。派驻机构组织开展的执法监察重要事项及检查方案,应送执法监察室备案。
(五)宣传教育室负责协调和指导派驻机构做好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以及制定、实施派驻机构干部的培训规划。
(六)政策法规研究室负责协调和指导派驻机构搞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和工作调研,指导派驻机构督促驻在部门(单位)加强政策研究、推进制度建设。
(七)党风廉政建设室负责协调和指导派驻机构督促驻在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八)纠风工作室(省政府纠风办)负责协调和指导派驻机构督促驻在部门(单位)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开展纠风专项治理和政风行风建设。
派驻机构应积极配合相关厅、室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派驻机构应加强与省委巡视机构的联系,协助驻在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做好协调配合。
派驻机构应加强与省效能办的联系,协调和指导驻在部门(单位)开展效能建设,组织实施效能监察。
第二十二条 根据省纪委、监察厅领导的要求,有关厅、室须向派驻机构的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或主要领导通报、了解有关情况时,一般应通过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联系、协调。
第二十三条 派驻机构需要向省纪委、监察厅领导请示、报告工作的,一般应通过相关厅、室转报。必要时,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可直接向省纪委、监察厅领导请示、报告。
第五章 案件检查及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省纪委、监察厅机关收到反映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省管干部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信访举报,省纪委、监察厅领导批示向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通报的,相关纪检监察室应及时承办。
派驻机构直接收到反映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省管干部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信访举报,一般应通过省纪委、监察厅相关纪检监察室向分管领导报告。发现驻在部门(单位)违反党风廉政规定的重要情况,或领导班子及省管干部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必须及时向省纪委、监察厅报告。必要时,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可直接向省纪委、监察厅主要领导报告。
第二十五条 省纪委、监察厅机关收到反映驻在部门(单位)处级及以下干部问题的信访举报,由信访室(举报中心)归口管理;信访室(举报中心)应及时转派驻机构办理。对省纪委、监察厅交办的查报件,派驻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向交办厅室报送结果,并按规定程序审结。
派驻机构直接收到反映驻在部门(单位)处级及以下干部的信访举报,由派驻机构办理。
第二十六条 省纪委、监察厅领导批转派驻机构初步核实涉及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省管干部问题的信访举报,相关纪检监察室应将有关材料及时转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派驻机构制定的初步核实方案经相关纪检监察室报省纪委、监察厅领导批准后,由派驻机构组织实施,相关纪检监察室予以指导。
派驻机构应将初步核实情况及有关证据材料,在规定的时限内送省纪委、监察厅相关纪检监察室;相关纪检监察室应及时研究、提出意见,报省纪委、监察厅领导。对需要立案调查的,由省纪委、监察厅相关纪检监察室履行报批手续、组织调查。
第二十七条 派驻机构调查驻在部门(单位)处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需要立案的,应事先征求驻在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经省纪委、监察厅相关纪检监察室报省纪委、监察厅决定。
派驻机构立案的案件,应抄报省纪委、监察厅。
第二十八条 派驻机构在案件调查中需要对被调查对象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的,应提出申请;由省纪委、监察厅相关纪检监察室履行报批手续、组织实施。需要延长或解除“两规”措施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派驻机构在案件调查中需要查询、冻结被调查人及其他与案件有直接关系人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的,以及其他需要以省纪委、监察厅名义对外出具文书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省纪委、监察厅相关纪检监察室履行报批手续。
派驻机构需要提请司法、行政执法等机关协助的案件和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由省纪委、监察厅案件综合管理室履行报批手续,相关纪检监察室予以协调。
第二十九条 派驻机构对暂扣的涉案款物应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做到“一案一清”。
第三十条 派驻机构在调查案件中力量不足的,可向省纪委、监察厅相关纪检监察室提出调配人员的申请。经省纪委、监察厅领导批准,可由相关纪检监察室商干部管理室抽调人员参加。
第三十一条 派驻机构应建立案件审理工作责任制,按照查审分开的原则,配备专(兼)职审理人员。必要时,可与驻在部门(单位)机关党委(纪委)、人事等部门组成审理小组。
派驻机构需要协助审理的案件,由省纪委、监察厅案件审理室审查并履行报批手续。经省纪委、监察厅领导批准后,由案件审理室组织没有参与该案查办工作的其他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人员协助审理;必要时,案件审理室可直接参与派驻机构重要案件的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于需要追究责任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案件,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意见不一致的,报省纪委、监察厅决定。
党纪处分及申诉复查,政纪处分及复审复核,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解除行政处分等办理程序和批准权限,均按有关规定执行。需要由省纪委、监察厅审批的,通过相关厅、室履行报批手续。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条 建立派驻机构集体议事决策制度。派驻机构对涉及人事任免、案件检查、工作部署等重要工作,以及需要向省纪委、监察厅报告的重要事项,一般应召开纪检组(监察室)有关会议,集体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建立派驻机构工作报告制度。派驻机构应每年两次向省纪委、监察厅报告业务工作情况,以及按规定及时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工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 建立派驻机构业务工作考评考核制度。省纪委、监察厅应适时对派驻机构业务工作进行专项考评和年终考核,并建立实绩档案。驻在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应予以支持、配合。
省纪委、监察厅相关纪检监察室应将派驻机构每年履行职责情况,以书面形式于次年1月底以前向省纪委、监察厅领导报告,同时抄送干部管理室。
第三十六条 建立派驻机构责任追究制度。派驻机构不认真履行职责,对驻在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对驻在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存在的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的;对省纪委、监察厅部署的工作任务不认真落实、敷衍塞责的;以及不严格依纪依法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省纪委、监察厅单派驻的纪检组、监察室依照法定要求,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理顺关系、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各市、县、区纪委、监察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派驻机构业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监察厅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4月公布的《中共福建省纪委、福建省监察厅派驻省直部门纪律检查组、监察室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8.汉中出台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暂行办法 篇八
本溪市桓仁县出台暂行办法畅通群众诉求渠道
为加强民意诉求反馈系统建设,更好地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及时答复群众诉求事项,日前,桓仁县委、县政府出台《关于对损害群众合理诉求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
该办法规定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党组织关系在县域内的省、市驻桓单位为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的责任单位,负责接待、受理、答复、回访群众合理诉求。县纪委、县监察局、县信访局为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的督查部门,负责对损害群众合理诉求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实施责任追究。并设计了具体的工作手段——“信访转办单”,跟踪各单位解决群众诉求的情况。信访转办单共三联,一联县纪委留存、一联由责任单位接到县纪委或信访局转办的信访事项后填写回执反馈到转办单位、一联责任单位留存,每联中均注明诉求事项、办理时限、联系方式、承办人等内容。责任单位要在规定的信访时限内解决群众诉求,并告知诉求者,同时要将完成的时间、完成的简要过程及诉求者是否满意等情况反馈到县纪委,逾期未办结的,要写出情况说明。对于在要求时限内不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或敷衍了事不解决实际问题的,县纪委监察局将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问责。
9.汉中出台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暂行办法 篇九
公政治[2007]290号
关于印发《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
现将《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公安现役 干部教育培训 暂行办法
抄送:部边防管理局、消防局、警卫局,武警学院、公安海警高 等专科学校,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总队级单位。(存档3份,共印200份)公安部政治部 2007年6月4日印发 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干部 教育培训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公安部党委关于干部教育培训的决定、指示和要求,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完善教育培训措施,丰富教育培训内容,改进教育培训方法,提高教育培训质量,为推进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全面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按需施教,分级实施。把握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干部成长规律,根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工作要求和特点,分级分类地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全员参与,逢晋必训。干部教育培训面向全体干部,努力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凡晋升为副营职 以上职务的干部都应经过相应的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得晋升上一级职务。
(三)夯实基础,注重能力。把苦练基本功作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原则,将能力培养贯穿于干部教育培训的全过程,通过大规模培训干部,全面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
(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紧密联系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以及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引导干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发展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不断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二章
对象和分类
第四条
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全体在职干部,重点是团以上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
第五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要分为岗位培训、晋职培训和入警培训三大类。
(一)岗位培训。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适时组织干部进行岗位业务培训。以3年为一个周期,营以上领导干部在每个周期的培训时间不少于40天;其他干部一般每年不少于15天。
(二)晋职培训。晋升为副团职以上的,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40天;晋升为正营职以下的,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
(三)入警培训。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入警前必须参加各警种统一组织的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6个月。
第六条
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自学提高。干部所在单位要为干部在岗自学提供必要条件。团以上领导干部应完成《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团以上领导干部学习规划》的内容。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公安部党委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公安部政治部,公安部边防管理局、消防局、警卫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总队级单位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政治机关归口管理。各级政治机关按照本级职责,制定干部教育培训计划,提出干部教育培训方案,督促指导教育培训机构抓好落实,并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
第九条
公安部政治部履行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职能。主要负责组织军、师职干部的岗位培训和晋职培训。第十条
公安部边防管理局主要负责公安边防部队正团职干部的岗位培训,正、副团职干部的晋职培训,内陆公安边防总队副团职以下干部的岗位培训和正营职以下干部的晋职培训,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入警培训。
各沿边沿海公安边防总队主要负责本总队副团职以下干部的岗位培训和正营职以下干部的晋职培训。
第十一条
公安部消防局主要负责公安消防部队正团职干部的岗位培训,正、副团职干部的晋职培训,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入警培训。
第十二条
公安部警卫局主要负责公安警卫部队正、副团职干部的岗位培训,正、副团职和正营职干部的晋职培训,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入警培训。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要负责规划、指导所属公安消防总队副团职干部的岗位培训和正营职干部的晋职培训,各公安消防总队具体组织实施。
各公安消防总队、公安厅(局)警卫局主要负责本单位正营职以下干部的岗位培训和副营职以下干部的晋职培训。公安厅(局)警卫局可以采取委托代训的形式。
第四章
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
干部教育培训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领导和管理科学、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廉洁从政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 容,并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采取脱产培训与在岗自学相结合,促进干部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第十五条
政治理论培训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为中心内容,深入开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大力加强党中央提出的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的教育,不断深化党史、党风、党纪和反腐倡廉教育以及国情和公安工作面临形势的教育,引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夯实理论基础、开阔世界眼光、培养战略思维、增强党性修养。
第十六条
政策法规培训重点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进行党和国家在经济、政治、外交、国防、公安工作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和要求的培训,提高各级干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能力。
第十七条
领导和管理科学培训重点加强领导艺术和现代管理知识的教育,提高干部的领导、管理、组织、指挥和协调能力。
第十八条
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和能力的培训、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新知识的培训,提高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第十九条
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应当按照完善干部知识结构、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条
干部教育培训以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院校、培训基地和教导大队、轮训队为主体,地方各级党校和军地高校为补充。积极为开展境外教育培训工作创造条件。
军职和正师职干部的教育培训纳入全军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依托国防大学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有重点、有计划地选送优秀领导干部参加地方党委、政府组织的理论研修,选送防火监督、医疗卫生、通信、船艇、财会等专业技术性较强岗位的干部到地方和军队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进修学习。
军、师职干部参加地方和军队院校为期3个月以上的各类培训,应报公安部政治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应根据干部特点、教学条件和课程设臵,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观摩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三条
积极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教学方式,不断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五章
师资、教材和经费
第二十四条
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第二十五条
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
按照专职为主、兼职为辅的原则,不断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在部队中选拔一批有实际工作经验并具有一定教学能力的干部,担任专职和兼职教师。探索充分利用社会教师资源的有效途径,有重点地面向社会聘请部分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按照择优入库、动态管理的原则,促进优秀师资资源共享。
公安部边防管理局、消防局、警卫局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干部教育培训教师队伍进行培训。
第二十七条
干部培训教材建设应当适应不同类别干部教育培训的需要,着眼于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突出鲜明的时代特征。按照选编结合的原则,根据培训大纲要求,逐步建成贴近部队、贴近实际,种类齐全、形式多样的教材体系。
第二十八条
公安部政治部负责军、师职干部培训大纲的编审及教材的选定,公安部边防管理局、消防局、警卫局负责团以下干部培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入警培训大纲及教材的编审。
第二十九条
公安部边防管理局、消防局、警卫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边防、消防总队及警卫局,应将干部教育培 训经费列入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不断改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需要。各级要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管理和审计监督。
第六章
考核与纪律
第三十条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将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一条
干部每次培训结束时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知识和技能的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第三十二条
干部培训考核工作,按照培训职责分工由各级政治机关组织实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归档保存。
第三十三条
公安部政治部会同边防管理局、消防局、警卫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按照职责分工,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四条
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干部在教育培训期间必须自觉接受培训机构的管理,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干部在培训考核中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三十五条
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各级各类在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公安部部属现役院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安部边防管理局、消防局、警卫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10.村干部规范化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篇十
为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需要,建立一支高效、务实、廉洁、勤政,有志带领农村群众共同致富的村干部队伍,提高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整体水平,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村干部规范化管理的范围:现任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成员村级其他配套组织成员和村级后备干部。
第二条 村干部规范化管理的主要内容:建立和完善村干部及后备干部培养、选拔、管理、奖惩、使用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村干部规范化管理的基本形式:镇党委、政府管理村“两委”其他成员和村级后备干部;规范选拔配备、规范教育培训、规范民主监督、规范工作目标、规范工资奖惩;镇村对村干部工作业绩有考核职责。
第二章 培养、选拔、任用原则
第四条 村干部培养、选拔、任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党管干部原则;(2)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3)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4)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5)民主集中制原则;(6)依《党章》和《村委员会组织法》办事原则。
第三章 合理配置村干部职数。严格根据党员数量、人口数量及农村经济发展状况,规定村“两委”干部职数。村党组织成员职数:党员数量50人以下配置3名,书记1名、委员2名;党员数量50人以上配置5名,书记1名、副书记1名、委员3名。村委会成员职数: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村配置3名,1001到1500人的村配置4名,1501人以上的村配置5名。村级配套组织主要负责人原则上由村“两委”干部兼任。第四章 任职条件
第六条 村干部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党的领导,具有民主管理、依法办事能力,有带领群众发展经济、增收致富能力,有较强为民服务的意识、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有捉好群众工作、促进社会和谐能力,有以大局为重、真抓实干、务实工作的精神。
2、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工作水平,廉洁奉公,公道正派,有群众威信。懂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知识,能够把新农村建设“二十字”方针运用到实际工作中。
3、村干部具有两年农村工作经验,农村党组织成员必须具备2年以上党龄,特别优秀可放宽年限。原则上农村干部应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特殊情况经组织部、民政局批准可适当放宽,新进班子成员原则上应具备中专以上文化。
4、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对农村工作有卓越贡献、连任6年以上、身体健康的,经镇党委提出,县委组织部和县民政局认定,年龄可放宽致;对新提名、未曾连任的年龄原则上在52周岁以下;其他“两委”成员任职年龄原则上男不超过55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拟新进班子成员年龄原则上一般在45周岁以下。社干部年龄原则上控制在58周岁以下。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选为村“两委”成员候选人: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正被立案查处、调查的; 2、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纪大过以下处分不满一年的; 3、到撤消党内或罢免行政职务后,不满两年的; 4、到党内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内权利后不满两年的; 5、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处理或处理不满三年的; 6、搞宗教、封建迷信和派性活动的;
7、曾任村干部但任职期间政绩平平,过去和现在群众基础都较差,民主评议中不称职达到三分之一以上或 称职以上票达不到三分之二的;“两推一选”中村民代表推荐票少于50%的; 8、到开除党籍处分不满5年的; 9、释放不满5年的;
第五章 职责任务
第八条 村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的全面工作,领导村委会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任务,执行党员大会决定;
2、定期主持召开党组织委员会议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研究部署本村党的建设、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研究部署本村党的建设、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计划、规划;
3、负责各村班子建设,协调好村“两委”关系,建立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负责对村、社干部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管理人员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支持和督促他们完成工作任务;
4、抓好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治保、调解等群众组织建设,支持和保障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行使职权;
5、认真抓好发展党员工作,不断加强党员教育管理,落实日常学习、民主评议党员和党员干部民主生活会等制度。组织实施“五位一体”激励法等活动,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6、抓好本村民主政治建设,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行党务公开,督促落实村务公开、政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7、领导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工作。第九条 村委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主持村委会全面工作,主要职责是:
1、组织村民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村民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认真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
2、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负责向镇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3、在村党组织领导下,负责制定并实施本村发展规划,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它经济,做好本村的生产服务和协调工作,大力发展村集体经济。依法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它财产,大额财务支出和集体项目发包,土地、山林、荒滩、矿产资源、江河湖泊处置等必须经村党组织研究同意,方可提交村党员与村民代表会议研究。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依法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4、对村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积极发展本村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事业,宣传普及科技知识,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5、督促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依法开展自治活动,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抓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等工作,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6、协助有关部门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积极调解民事纠纷,促进家庭邻里和睦,维护本村稳定;
7、自觉接收党组织的领导,积极把村党组织的决议变为群众的实际行动。建立并落实好村委会各项工作制度,促进班子廉政勤政建设,不断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8、负责村部的日常管理和维修、改建等事宜,保证村部正常运转。
第十条 其他村干部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村“两委”成员的分工,认真负责地完成分管的工作任务。第六章 培养选任
第十一条 培养途径。主要是通过“智能”工程、省内大中专班以及各级培训班等方式进行。学历教育培训:(1)选派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到省内院校进行有针对性的学历教育。(2)组织现职村党组织书记参加村级干部学历教育函授班学习。(3)组织参加吉林农业大学等大学白山函授站的学习。理论技术培训:(1)每年举办1次村级干部培训班或研讨班,以提高时政理论水平和工作技能。(2)到外地发达地区考察学习,拓宽视野,增强实际工作能力。(3)每季度以会代训1次培训村干部理论和技能。实践锻炼:(1)企业代培。安排后备干部到经济效益好、综合实力强的企业挂职锻炼,有针对性地提高驾驭经济工作的能力。(2)发达村代培。安排后备干部到先进村挂职锻炼,提高领导农村经济工作和解决复杂问题能力。(3)领导代培。对村级干部及后备干部有重点地安排镇、村领导代办,全面提高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4)专项锻炼。责成村干部后备在限期内解决农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培养其综合协调和分析解决问题能力。
第十二条 选任途径。村党组织书记可在本村、本乡镇辖区内选拔(1)本地选任。在本地主要是从转业退伍军人党员、大中专毕业生党员、“双向培养”所确立的党员后备干部、“双带”能力强的优秀党员中选任。“一村一名大学生”人才项目培养的大学生,条件成熟时可列位党员发展对象,培养成村党组织书记接班人。(2)下派挂职。对村党组织书记能力不强或本地没有合适人选的村,从乡镇机关、站所选派干部到村任职。(3)横向调整。把强村副书记、后备干部横向调整到弱村任党组织书记。把现任村书记交流到平行村任职。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上级党组织全村党员和村民代表进行信任度投票,重点讲评,对书记予以免职、降职或交流,对主任启动罢免程度。
1、责任心、进取心不强,胸无招法,致使村集体经济增长和村民年收入连续两年在全镇排位处于后五位的(以农业部门数据为准),或连续两年经济发展停泄不前的; 2、不科学民主决策,给村集体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的;
3、不服从乡镇、村党委组织工作安排,不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工作,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4、严重失职,引起群众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5、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脱贫任务或新农村建设阶段性任务的; 7、不能完成帮带任务的;
8、“ 两委”长期矛盾尖锐,班子闹无原则性不团结的;
9、党员和村民代表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30%以上(含30%)的;
10、两年内未发展党员的,下派任务内未培养合格接班人的;
11、村集体未发展党员的,下派任期内未培养合格接班人的;
12、有贪污、受贿等事实违背《党内监督条例》的。
第十四条 不能配合村主要负责人工作,政治、业务素质没有明显提高,不认真研究工作的后备干部,取消其后备资格。
第十五条 乡镇农经站负责每季度对村干部财务审计1次,审计结果要在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会上公布。审计同时要对各村集体经济纯收入进行核定,作为村干部奖金部分发放依据。第八章 待遇
第十六条 村干部工资由“定额补贴”和“奖金”组成。定额补贴从财政转支付资金中支出,由农村税费改革方案确定,奖金禁止占用村级管理经费,奖金发放实行“逐年递减法”,与当年村集体经济纯收入增长部分挂钩,经营性收入为村集体经济纯收入,纯收入不含资产资源处置收益、土地征用补偿、林地补偿、荒滩荒水和江河湖泊处置收益金。
享受工资和离岗生活补贴的村干部严格控制在村“两委”成员内。其他社干部和聘任制的临时用工一般实行补贴制,补贴标准由村“两委”联席会议提出,交由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村干部和后备干部档案,专人负责管理,逐步使村干部档案管理规范化、系统化。第十八条 现任干部档案主要包括履历表、自传、责任目标考核表、工资审批表、学习培训表、民主评议结果、考察材料、奖励或处分登记材料、职务任免等有关材料。后备干部档案主要包括后备干部登记表、考察材料、培养措施、工作记录、考核材料等内容。离任干部档案除上述内容外,还应具备乡镇批准离职后享受待遇的文件等内容。第十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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