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安徽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2024-08-09

2022安徽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共10篇)

1.2022安徽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篇一

安徽启盛数码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启盛(办)字[2008] 第(010)号

签发人:

李斌

关于申报安徽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请示

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

安徽启盛数码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是由文达电脑集团控股的集网游人才培育、产品开发与制作、成果转化与市场运营多功能的专业数字娱乐内容提供商,开创了中国网络游戏业界产、学、研一体化运营的先河。

启盛数码拥有安徽首款自主知识产权的大型3DMMORPG游戏《起源》,标志着安徽原创网络游戏的新起点,填补了安徽自主研发网游软件的空白,大力推动了安徽本土原创游戏行业的进程。

启盛数码致力于动漫产业与网络产业的有机嫁接,结合“科学城”合肥拥有的人才技术优势和安徽的文化底蕴,运用国际先进的管理模式和经营理念,以及海内外销售管道和网络,打造国内一流的动漫游戏相关数字娱乐产业基地。一.产品特色

本产品采用自主研发的KM3D游戏引擎,并大量使用了国际先进网游技术。在3D渲染方面采用D3D/OpenGL技术实现,画面细腻流畅。游戏地图采用了独特的无缝链接技术,极大地提高了游戏过程的流畅性。服务器和网络通讯部分则采用效率更高、移植和转换更加方便的ACE技术,ACE+BOOST+LUA技术搭建的平台,解决了网络游戏最大的瓶颈IO效率;高性能的负载均衡采用了Mosix/Openmosix方案,大大降低了服务器的运营成本。

游戏主题以科幻的未来世界为背景,通过探索,冒险,竞技、友谊与娱乐的故事内涵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在市场运营中,倡导健康网游绿色运营的理念,依托文达品牌教育,推广“玩游戏

学游戏”健康之风,构建学习型网游企业。二.认证状况

启盛数码是目前安徽省唯一通过“双软认证”的专业数字内容供应商。(软件产品认证安徽信产厅证书编号:皖DGY-2007-0093、软件企业认证安徽信产厅证书编号:皖R-2007-0025)。2007年六月申请通过产品著作权登记认证(国家版权局登记号2007SR10741)。在2007中国(中部)创新经济与风险投资论坛荣获最具投资价值企业50强。目前启盛数码在市出版局的支持下,正积极申报向国家出版总署申报民族网游工程项目支持。三.市场网络

1、在17省53个城市设立点卡区域销售商,10个省设立区域运营商

2、与盛大网络、悠视网、腾讯、迅雷、凌克菲尔等专业资源建立行业合作

3、与方正电脑、21金维他、三鹿、蓝蓝水业等达成异业合作关系

4、公司提供域合作伙伴极具特色和针对性的“区域市场解决方案”

5、公司提供产品推广提升产品粘性的线上活动“百日计划” 四.竞争优势

1、控股股东文达集团是“国家信息化教育全国示范基地”和“中国电脑教育十大影响力品牌”。国家教育部、劳动部、信产部、美国微软、加拿大Corel等百家权威机构的授权培训中心和考试中心。在全国七个省设立分校,在校生达十万余人,已为社会输送各类IT人才四十多万人,被业界和社会誉为中国电脑教育的珠穆朗玛峰。

2、拥有一支高度职业化及专业素养、具有成功开发和运营网游、品牌特许管理经验的成熟进取的管理团队。

3、拥有海内外网游动漫产业合作资源,尤其是在网络游戏渠道建设方面掌握丰富运营经验和独到的运营模式。

4、史无前例的战略高度全方位规划动漫网游人才培养基地、项目开发及测试基地、成果孵化转化基地、产品运营与国际行销基地,开创了中国动漫网游界之先河

5、拥有独特超卓“三元机制”市场理念,量身定做的“五朵金花”服务体系,新颖的“玩游戏、学游戏”经营模式,倡导“健康产品绿色运营”,树立大品牌、促进大规划,实施大手笔、运营大制作,以新技术新理念博弈新商机,形成领先企业价值建设和黄金经营模式。

6、拥有项目实施的创意、人才、品牌、技术、市场、管理与海外渠道和资本运作的全方位资源优势,多元化投资主体为项目资本扩张、产业发展、市场拓展、政策争取等构建有力支撑,有成为旗帜性企业的空间和条件。五.发展目标:

1、根据国家整体产业规划,建立资本资源优势、技术创新优势和渠道网络优势,在对网游市场进行研究、考证、整合之后,针对当前现状和实际需求,通过黄金营销模式,构建极具竞争力的独享的文达·198Town数字娱乐新平台。

2、在庞大的渠道和健全的市场网络基础之上,发挥股东方产学研合作平台和海外资源优势,形成创意、培训孵化、研发制作、渠道运营、海外发行与国际合作、终端服务供应链,实现三网合一时代领先互动娱乐内容提供商。

3、将动漫产业与网络产业进行嫁接,结合“科学城”合肥拥有的人才技术优势和安徽的文化底蕴,运用国际先进的管理模式和经营理念,以及海内外销售管道和网络,打造国内一流的动漫游戏数字娱乐产业基地。六.领导关心

在启盛数码的成长过程中,一直得到了安徽省暨合肥市领导的关心呵护,新闻出版总署孙寿山副署长与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孙金龙授牌国家级动漫产业基地考察高新区时,听取了启盛数码工作汇报,启盛数码与中共合肥市委宣传部、文化局共同举办“中国•合肥首届动漫网游产业高峰论坛”,安徽省软件行业协会和合肥国家民营科技园管理服务中心共同主办《起源》游戏上线启动仪式,省信息产业厅、科学技术厅、市科技局、市科技创新型试点城市办公室等省市厅局领导亲临现场。

本项目的实施将会填补我省自主研发动漫游戏软件产品的空白,提高本地软件开发水平,提升安徽在全国IT领域中的地位,对地方软件行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数字娱乐产业是一个高速成长的产业,公司目前在技术上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已经能够完成项目软件研发工作,进入市场销售和运营期,为了迅速扩大市场覆盖面,形成规模经济,经公司认真研究,特申请安徽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请予以批准为感!

二○○八年四月八日

主题词: 申报

专项

资金

请示

安徽启盛数码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办公室

2008年4月7日印发

字: 袁文

对:常猛

共印4份

2.2022安徽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篇二

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办文资[2014]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有关要求,现就2014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内容

1.继续支持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培育骨干文化企业、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等六大方向。

2.巩固文化金融扶持计划。加大对文化金融合作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资本投入文化产业,鼓励企业在项目实施中积极利用金融工具,对于获得有关银行基准利率贷款的文化产业项目给予优先考虑。

3.扩大实体书店扶持试点范围。决定将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湖北、湖南、安徽、江西、四川、陕西、云南等12个省市纳入试点范围,原则上每个试点省市可推荐不超过5家实体书店。中央财政将对试点省市符合条件的优秀实体书店给予奖励,用于帮助其购

置软硬件设备、支付房租、弥补流动资金不足等。

4.实施环保印刷设备升级改造工程。重点支持企业购置更新环保印刷设备,扩大高端环保印刷生产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支持绿色环保原辅材料研发及推广。

5.开展新闻出版业数字化转型升级。重点支持新闻出版企业开展相关国家标准的应用,采购或升级用于出版资源深度加工的相应设备及软件系统,传统出版业务流程数字化改造软件系统、内容资源关联与复合应用软件系统,版权资产管理工具与系统等。

6.推动电影产业发展。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在电影制作中的应用、电影企业“走出去”、重要电影工业园区和高科技核心基地建设、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重点影片、重点专业性电影网站建设等。

7.促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重点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传播、消费的数字化、网络化进程,强化文化对信息产业的内容支撑、创意和设计提升;支持利用数字技术、互联网、软件等高新技术支撑文化内容、装备、材料、工艺、系统的开发和利用。

8.加快特色文化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具有地域特色和民族风情的民族工艺品创意设计、文化旅游开发、演艺剧目制作、特色文化资源向现代文化产品转化和特色文化品牌推广,向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等国家重点支持区域倾斜。

9.推动对外文化贸易发展。重点对列入《2011-2012国家文

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的有文化服务出口业绩的企业给予奖励;对列入目录的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给予补助。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

1.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二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三是具有一定规模实力、成长性好,其中净资产一般不低于500万元。

2.企业申请项目补助的,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申请金额一般不超过企业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额的30%;企业集团最多可同时申报两个项目,合计申请金额不得超过企业集团上年末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20%。

3.除贷款贴息、出口奖励项目外,企业不得就往年已获支持项目或类似项目再行申报。

4.企业集团下属单位,通过企业集团统一进行申报。

(二)其他申报单位。

1.申报专项资金的其他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备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职能或资质;二是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2.其他申报单位的申报项目应当体现国家文化产业政策,对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服务或示范作用,重点是国家或地方文化改革发展规划

所确定的产业项目。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按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其中:

1.申请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费用补助的,需提供清产核资专项审计业务约定书、付款原始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2.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3.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利用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情况说明、已支付贷款利息凭证等复印件。付息凭证须与贷款合同所列的项目用途一致。

4.申报保险费补助的,需提供保险合同、已支付保险费凭证等复印件。

5.申请境外投资项目补助的,需提供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商务主管部门核准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资金汇出证明、项目合同、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和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6.申请实体书店扶持奖励的,需提供实体书店出版物经营许可

证、实体书店奖励资金申请表。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审计的最近两年企业财务报告等复印件。

(二)申报方式。

纸质文件申报与在线申报同时进行,申报单位按要求完成在线申报后,还应提交纸质文件。申报单位从财政部政府网站司局频道(http://wzb.mof.gov.cn/),进入“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模块,按要求填写和提供有关资料;其中,申报出口奖励的单位登陆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http://fwmyzb.mofcom.gov.cn/),进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申报系统,按要求填报有关数据。申报项目涉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合同文本、付款凭证等,应按要求上传扫描件。每个项目的电子文件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

(三)申报程序。

中央各部门(单位)、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厅(局)、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负责组织本部门、地区或单位申报工作,并于2014年5月20日前完成在线审核,正式向财政部报送申请文件,逾期不受理。

四、工作要求

中央各部门(单位)、各省级财政厅(局)、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应高度重视2014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组织工

作,不断提高申报工作质量,按时完成申报工作任务。重点做好以下几点:

(一)进一步强化项目审核主体责任,严格制定审核程序和标准,提高项目审核透明度,减少人为因素干扰,对所有向财政部上报的项目严格审核把关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紧紧围绕国家文化改革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本部门(地区)改革发展重点领域,注意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做到工作衔接顺畅、运转高效。

(三)将今年项目申报与以往文化产业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结合起来,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申报单位可限制其申报资格。

(四)认真开展项目初审工作,初审报告应包括初审工作组织情况、申报项目情况、初审意见等内容。初审报告系必备申报文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后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财政部。

财政部办公厅

3.2022安徽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篇三

粤经信节能〔2010〕394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委),省直有关单位:

为鼓励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确保完成“十一五”期间全省单位GDP能耗下降16%的约束性目标,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08〕12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就组织申报2010年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原则

(一)体现科学发展、绿色发展理念。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高度,统筹考虑资金安排。既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体现扩内需、调结构的精神,又要坚持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促进节能工作深入开展,坚决打好“十一五”节能总决战,确保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约束性目标。

(二)突出节能主题,统筹考虑促进循环经济相关工作。资金安排要重点支持节能项目,同时统筹考虑促进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资源节约工作,推动经济向低碳化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三)继承创新,积极探索财政支持有效方式。继续按节能量奖励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支持省市共建先进制造业基地,对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项目给予财政补助。同时,从三个方面创新财政支持的领域和方式:一是扩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范围,从2000吨标准煤以上扩大到1000吨标准煤以上,以更好地支持中小企业节能工作;二是支持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在建材、造纸等行业选取约20家企业开展试点,按总投资给予一定财政补助;三是支持重点领域节能示范项目,支持建筑、公共机构以及商贸、酒店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

(四)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采用公开评审的形式优选项目承担单位,规范项目申报和评审程序,提高资金项目安排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项目申报范围

在广东省内的在建或拟建项目,建设期以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时间为准,拟建应在申报后一年内实施的项目。

(一)重点节能工程项目,主要包括《广东省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粤经贸环资〔2007〕497号)中确定的十大重点节能工程项目中的燃烧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节约和替代石油等项目,以及能源管理中心、建筑、公共机构、商贸、酒店等节能示范项目。其中,能源管理中心示范项目建设主要在建材、造纸、石化、电力、纺织印染等行业开展,主要是整合自动化和信息化技术的管控一体化节能新技术,其要求可参照工信部《关于印发〈钢铁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节〔2009〕365号)精神。

(二)循环经济项目,支持省循环经济试点城市、园区以及企业重大项目,配套支持国家循环经济试点重大项目。

(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主要包括具有示范意义的工业“三废”资源化利用项目、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木材节约代用项目、以提高专业化、规模化水平为主要内容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重大项目。

(四)清洁生产项目,主要包括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实施的节能、降耗、减污项目以及钢铁、造纸、印染、化工、电力、建材、电镀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工程及环保产业化示范项目。

(五)宣传培训和能力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节能、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宣传培训、政策研究、交流合作、节能监察(监测)能力建设以及表彰奖励等。

(六)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体现政府购买服务,依托协会建设公共服务平台,为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有力的服务支撑。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所需材料(年节能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1万吨标准煤以下的项目)

1.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 3.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第三方出具的节能量评估报告(可委托省公布的节能技术服务机构编制);

5.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6.相应级别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企业可参照《关于加快节能减排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11号)的要求,加快办理项目环评批复手续); 7.项目资本金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或者加盖单位公章的当前月度会计报表);

8.申报单位2009财务审计报告; 9.申报单位2009上缴税收证明;

10.本项目近年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金扶持情况说明;

11.申报单位对申请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和企业公章; 12.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公共机构、建筑、商贸酒店节能技改项目的节能量可低于1000吨标准煤,可不提供环评报告(表)。

(二)申报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项目所需材料 1.企业申报资金的申请报告;

2.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专家论证意见; 4.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5.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相应级别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企业可参照《关于加快节能减排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11号)的要求,加快办理项目环评批复手续); 7.规划用地证明(需新征土地的项目);

8.相应级别银行出具项目的贷款承诺函(或贷款合同、授信协议),自筹资金证明(银行存款证明和企业用款说明); 9.申报单位2009财务审计报告; 10.申报单位2009上缴税收证明;

11.本项目近年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金扶持情况说明;

12.申报单位对申请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具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和单位公章; 13.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三)申报政策研究、宣传培训、能力建设以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所需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2.单位基本情况表以及政策研究、宣传培训和能力建设项目申请表; 3.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5.申报单位对申请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具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和单位公章。

四、项目申报程序

(一)按属地申报原则,符合条件的单位将项目材料报所在地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地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初审意见,确定、汇总后联合行文,连同申报材料一式五份(提供全部电子版)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申报材料直接送省节能协会收集、汇总)。县(县级市)级项目应抄送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备案。

省国资委监管的省属企业,将项目申报资料报省属企业集团(或控股)公司,其他省属企业将申报资料报省主管部门,由省属企业集团(或控股)公司、省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确定、汇总后行文,连同申报材料一式五份(提供全部电子版)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申报材料直接送省节能协会收集、汇总)。材料申报过程中有问题可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反映。

(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对评审中有异议或需对重要数据进行核实的,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抽查,根据需要委托审核机构进行审核。评审后形成项目初步计划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网上公示,自发布公示之日起5日无异议的,确定并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五、项目申报数量及时间

(一)项目申报数量

1.符合要求的工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均可上报,不受数量限制。公共机构、建筑节能技改项目县(县级市)限报1个,地级以上市限报2个,省级部门限报1个,商贸酒店节能技改项目仅由纳入省试点示范的商贸酒店企业申报。

2.其他资源节约(包括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项目县(市)限报1个,地级以上市限报2个,省属企业集团(或控股)公司、省级部门原则上报1个。

3.政策研究、宣传培训、能力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县(市)限报1个,地级以上市限报2个,省属企业集团(或控股)公司、省级部门原则上报1个。

(二)项目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材料文字材料(纸张规格为A4尺寸)和电子文档同时报送。电子文档贴标签,注明申报单位和项目名称。并请于今年6月15日前报省节能协会,逾期不予受理。

各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要高度重视,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的申报工作,为申报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

附件:1.省节能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2.××市(县)省节能专项资金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汇总表;××市(县)2010年省节能专项资金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项目汇总表;××市(县)2010年省节能专项资金政策研究、宣传培训、能力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汇总表

3.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项目基本情况表和政策研究、宣传培训、能力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申请表 4.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4.2022安徽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篇四

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局,中央有关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为了做好2011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56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组织申报2011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请2011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主体

申报单位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内中小企业、事业单位或科研机构。具有申报资格的单位以其法定代表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可由单位名义进行申报。

(二)申报项目

申报项目应是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出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专利申请。凡已经获得中央财政有关科技研发资金以及地方财政有关资金支持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资助。

(三)申报费用 1.费用发生期间

2011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国内申请人向国外申请专利时,在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发生的有关费用。

2.费用种类

向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的费用,主要包括:国际阶段需要缴纳的国际申请费、检索费、传送费、初步审查费、手续费等费用;外国国家阶段需要缴纳的国外审查费、授权登记费、授权后三年的年费等费用(以各国国内法律规定为准);向专利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向专利检索机构支付的检索费用。

3.费用额度

每件专利项目最多支持向5个国家(地区)申请,资助金额为每个国家(地区)不超过10万元,有重大创新的除外。

二、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对每一个申报项目提交下列材料:(一)《2011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见附件1)。

(二)申报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法人证书的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单位以其法定代表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还应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见附件2)。

2.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应商定由其中 一个符合申报资格的单位进行申报。申报时,应当提交每个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法人证书的复印件,并分别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和各自单位的公章。

3.单位和自然人共同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应商定由其中一个符合申报资格的单位进行申报。申报时,应当提交每个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法人证书和每个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并分别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和各自单位的公章(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只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三)费用票据

1.申报项目为处于国际阶段的专利申请时,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的,可提交由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包括官费、代理服务费等票据的复印件;未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的,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机构等分别出具的票据的复印件。

2.申报项目为处于外国国家阶段的专利申请时,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的,可提交由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包括该申报项目的国外费用和国内代理服务费等票据的复印件;未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的,提交由国外专利审查机构和国外代理机构出具的票据(必须简要翻译各项费用名称,并按照实际发生汇率换算成人民币金额),和向国外汇款时的银行汇款回执单据复印件。

上述费用票据复印件每页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四)技术支撑材料 1.申报项目为处于国际阶段的,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等,或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资助检索报告等。

申报项目为进入外国国家阶段的,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和由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等证明文件。

申报项目为已获国外授权的,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和由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授权通知书、授权公开文本首页,或授权证书等证明文件。

2.申报项目的专利申请文件。包括:PCT请求书(即PCT/RO/101表)、摘要、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必要时包括附图)等。

上述技术支撑材料可提交复印件,并每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五)其他材料

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主要包括:申报项目的国际专利性初步报告、专题检索分析报告、评估报告、有关协议或合同等。

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为一式两份,并按照上述顺序进行装订。

三、申报程序

中央单位通过我局向财政部提出申请(为方便京外中央单位提交申报材料,京外中央单位可通过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部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地方单位通过省级知识产 4 权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会同我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四、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单位请于2011年7月5日至7月13日期间集中提出申请(相关表格填写说明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的专题专栏)。

特此通知。

附件:1.2011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二O一一年七月四日

5.2022安徽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篇五

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环保局、财政局、各有关企业、单位:

根据《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环境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 《合肥市市级排污费征收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充分发挥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有效治理环境污染,现就2012环保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原则

项目申报遵循公开、择优原则。所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环保产业政策,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前期工作扎实、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显著。

二、申报范围及重点

1、三河三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区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集中饮用水源地保护、生态修复、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等类型项目。

2、省级及市级环保专项资金:除与三河三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保持一致外,还包括工业企业废水、废气、固废等污染治理项目、群众投诉强烈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污染防治新技术和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及示范项目等。

三、申报材料内容

1、三河三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

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基本信息表、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备案)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

2、市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

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基本信息表、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

3、项目基本信息表可在市环保局网站下载(http://)。

四、申报要求

1、项目申报主体应具备合法的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规范。

2、所有项目申报材料均一式二份,按A4纸张印制,采用左侧装订、独立成册、结实耐用,并在书脊及封面上标注项目名称,同时刻录光盘。

3、项目基本信息表内容要求全部填写,不留空白,若没有该项内容,则填“无”。基本信息表、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光盘中的相关内容必须统一,项目名称、总投资和申请资金等内容应一致。

4、项目基本信息表须由所辖区域的环保、财政部门盖章确认。各县区(开发区)环保、财政部门应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查,择优上报,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5、由所辖区域环保局会同财政局于2012年2月29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分别报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

6、对未按规定申报的,将视同无效申报、不列入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库。

五、项目选用

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优先申报中央、省和市级环保专项资金补助。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 合肥市环保局:黄立宏 3508141夏太保 3508125 合肥市财政局:贺 超 3532078 王利凡 3532373

附件

1、合肥市环境保护项目基本信息表

附件

2、安徽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

附件

3、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

6.2022安徽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篇六

粤中小企〔2010〕44号

发布时间:2010-08-27 【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顺德区经济促进局、财税局,省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粤府〔2010〕39号),落实全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提升我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中的融资难问题,加快推进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现就2010年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要求

(一)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项目(见附件1);

(二)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项目(见附件2);

(三)重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十佳单位项目(见附件3);

(四)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建设项目(见附件4);

(五)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见附件5)。

所有申报项目均应填报《申报2010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承诺函》(见附件6)。

原则上同单位同一项目不能重复申报。

二、申报程序

(一)地市市直、市区申报项目由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

(二)县(市)申报项目由各县(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同时抄报各地级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备案。

顺德区申报项目由区经济促进局和财税局联合汇总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

(三)省直单位申报项目由主管单位审核后直接上报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

三、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2010年9月25日。

四、监督管理

(一)各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辖区内的项目进行监督,完善和健全跟踪、管理、检查制度。

(二)对获得财政支持的2010年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项目,实行项目完工后分级验收制度。

扶持资金额10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由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验收;扶持资金额为30万元(不含)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地级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验收;扶持资金额为3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县(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验收,验收报告报地级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直项目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一个月内,向相关验收单位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三)2010年获得财政扶持的除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以外的项目,实行事后报告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效果报告(省直项目实施单位向主管部门报送)。

(四)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地级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专项资金各项目的实施情况分类汇总,编制汇总表并将各项目验收报告或项目实施情况和效果报告作为附件,报送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

(五)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及社会监督。

(六)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变更和处罚

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需逐级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逐级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逐级退回上缴省财政。

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纪责任。

六、各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项目组织申报工作。企业可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众网下载相关表格。

七、联系方式

(一)省中小企业局技术进步处 联系人:陈淇,电话:020-83133303 分类别项目联系人详见附件

(二)省财政厅工贸处

联系人:莫辛燕,电话:020-83170201

附件:1.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项目申报要求;

2.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项目申报要求;

3.重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十佳单位项目申报要求; 4.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建设项目申报要求; 5.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要求; 6.申报2010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承诺函。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 广东省财政厅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来源: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处

7.2022安徽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篇七

时间: 2014-03-17作者:望城区创业富民办

各街道乡镇、区直有关单位、各园区:

按照区推进创业富民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现就申报2014区级创业富民专项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第一批为3月17日-4月17日;第二批为7月20日-8月20日。

二、申报对象

初创型企业;大学生(全日制,且为近两年毕业或在校在读,下同)、失地农民、下岗人员、残疾人、复退军人、社区矫正对象和刑释人员六类群体创办的个体工商户。

三、申报类别

1.初创型企业的以奖代补或贷款贴息;

2.初创型企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3.大学生、失地农民、下岗人员、残疾人、复退军人、社区矫正对象和刑释人员六类群体创办的个体工商户以奖代补。

1.申报创业富民专项资金的项目注册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起,且注册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2.申报创业富民专项资金的项目法人代表和股东必须是初次出资创办的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申报项目要求管理规范,具备成长性和示范性;

3.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在望城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证,自有资金投入的有效凭证(正式发票)不得低于6万元(个体工商户除外),且建立了财务制度,有正规的财务账簿、财务报表、会计原始凭证等(个体工商户要有基本的财务制度、财务账簿、会计原始凭证等);

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占股需在30%以上,且有独立法人资格、固定的办公场所、一定的规模(出资成员一般须在20名以上,规模大的合作社在出资成员方面不作硬性规定)、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章程制度、规范的会计核算、规范的成员账户、较好的合作前景。

五、申报材料

申请创业富民专项资金的项目,需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见附件2)。

1.逐级申报原则。望城经开区、望城国家农业科技园、铜官循环工业基地及各街道乡镇创业富民办负责组织初审本辖区内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复审;区创业富民办、区财政局联合相关部门进行集中评审并实地考察,提出扶持方案,报区创业富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在区电视台和“望城区创业网”同时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创业富民办和区财政局联合行文。

2.实行项目库管理。各街道乡镇以及相关单位要做好申报项目的台帐。

3.申报单位必须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若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记入信用档案,并取消其创业富民各项申报资格;

4.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报送纸质材料一份(另同时报送电子档)。各街道乡镇及相关单位将申报材料汇总后,在4月17日前将第一批项目申报资料、8月20日前将第二批项目申报资料及时报送区创业富民办。

5.本通知可在“望城区创业网”(http://cswcq.cscyw.com)或“望城区创业富民网”(http://cyfm.wangcheng.gov.cn)上查询和下载。咨询联系电话:88060736;资料报送邮箱:wxcbhu@163.com。

附件:

1.工作流程

2.所需资料目录

3.申报望城区2014创业富民专项资金以奖代补项目资料汇编(封面样式)

申报望城区2014创业富民专项资金贷款贴息项目资料汇编(封面样式)

申报望城区2014创业富民专项资金经营场所租金补助项目资料汇编(封面样式)

4.长沙市望城区2014第批创业富民专项资金以奖代补项目申报表

长沙市望城区2014第批创业富民专项资金贷款贴息项目申报表

长沙市望城区2014第批创业富民专项资金经营场所租金补助项目申报表

望城区推进创业富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8.2022安徽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篇八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02]2号)

各市财政局,省直农口主管部门:

现将《安徽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二00二年一月四日

安徽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增强农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财农[2001]42号)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专门用途、适合项目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包括中央农业专项资金、省农业专项资金和市县农业专项资金。

特大防汛抗旱资金、农业救济资金、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农口基本建设支出等资金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第三条 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专项资金设立、分配、使用和监督的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农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定有关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第四条 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符合市场经济发展和公共财政的要求,符合科学、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符合资金适当集中使用的原则,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则。

第二章 农业专项资金的立项

第五条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对拟设立的农业专项资金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对设立专项资金的必要性、政策依据、具体目标、资金用途、支持对象、支持范围、起止时间等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论证。

第六条 第六条 农业(农机、畜牧、水产)、水利、林业、农垦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将本部门农业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规定的预算编制时间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支出预算应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任务区分轻重缓急,按顺序排列,编列到具体项目支出内容。

第七条 第七条 各级财政的农财部门应按规定的预算编制时间,将需设立的补助下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送同级预算编制部门,并报专项资金的项目支出内容。

第八条 第八条 经批准的农业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凡部门预算年初不能确定到具体支出项目的资金,纳入财政农财专项统一管理。

第九条 第九条 农业专项资金执行到规定的期限应自动停止。到期后如需继续执行,应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

第三章 农业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分配

第十条 第十条 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将重要农业专项资金的用途补助标准及其他要求以项目指南等形式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上级农业专项资金,必须在项目库基础上申报。申请中央农业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和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或有关部委每年下发的编报项目资金计划要求,组织专家在省、市、县项目中择优上报。申请省级部门农业专项资金的,由市县财政和主管部门联合行文申报。省级厅属单位申请资金,由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申报。申请财政部门单独管理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行文申报。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农业专项资金的申报部门,是指申报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申报部门应按照财政管理体制或财务关系,以正式文件逐级上报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文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地方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文件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农业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单位,即项目单位。项目申请单位应符合规定的资格或条件,提供本单位的组织形式、资产和财务状况,对农民收入、农业农村发展的贡献,以前实施农业项目的绩效等有关情况。

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的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应以市、县级主管部门或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对以经济效益为主、能带动农民增收的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应以公司制为主。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为保证项目申报文件的真实、科学和完整,项目申请单位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委托专家或社会中介组织编写。接受委托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省级主管部门从2002年1月份执行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申请有关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提供合格的项目标准文本及必要的附件。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对上报的项目进行综合平衡,不得交叉申报、重复申报和多头申报。各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都要建立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库和建立专家评审制度。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按评审制度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专门的项目评审机构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依据项目评审报告,将符合规定的项目纳入项目库,择优选择,滚动管理。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农业专项资金实行规范化分配,由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依据专家或项目评审报告对项目资金进行分配。对暂不具备组织评审的部门农业专项资金,按因素法、公式法办法进行分配。

第四章 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农业专项支出预算,列出具体用款计划,按进度及时办理资金使用相关手续。如无特殊情况,各项资金必须于当年9月底前下达各市、县。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实行项目管理。中央农业资金项目,按中央文件规定确定主管单位、组织实施单位。省级农业资金项目,由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管理,项目所在市、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具体实施。中央、省、市、县配套项目,按立项部门确定主管单位。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预算,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实行合同管理,要与项目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通过财政补助市县的农业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编号办理资金分配文件;中央部门通过主管部门下拨项目资金的,按项目资金拨付规定进行。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按照工程进度拨款,监督项目实施单位的资金使用。对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办法(参照扶贫资金报账办法)。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可实行招投标制和政府采购办法。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对农业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要求,搞好固定资产核算,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第五章 农业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要定期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可停拨项目资金或中止项目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工后,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组织人员对项目的技术、财务、资产等情况进行验收;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工程监理等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审计或验收。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凡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项目单位,取消该单位今后的申报资格;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检查验收中,协助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的中介组织,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并通报有关行业自律组织,对申报农业专项资金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为今后是否安排该地区农业项目的依据。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农业专项资金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定期对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要配合审计和监督部门对农业专项资金进行审计检查。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为加强农业专项资金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应加快管理手段现代化,实现农业专项资金及其项目的计算机网络化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农业专项资金的分类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2022安徽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篇九

工信厅联企业[201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主管理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大力推动经济进入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发展轨道”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在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作用,2010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稳定就业,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及公共服务条件。为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72号,以下简称《担保资金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1、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1)结构调整项目:以轻工、纺织、电子信息行业中小企业为重点,支持采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促进产业升级、推进产业转移的技术改造项目。(2)专业化发展项目:重点是为装备制造、汽车、船舶、钢铁、有色金属、石化行业企业生产配套产品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3)节能减排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生产节能产品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产业集群中进行集中治污减排的技术改造项目。

(4)增加就业岗位项目:重点支持产品有市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增加就业岗位的填平补齐技术改造项目和增加就业岗位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

2、新兴产业建设项目:以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为重点,支持2009年初创企业的建设项目。

3、服务环境改善项目

(1)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重点是小企业创业发展所需场地及相应的公用工程、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等改造项目。

(2)服务企业改造项目:重点是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企业的改造升级项目;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内面向中小企业的物流企业仓储条件改造和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二)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1、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2009年下半年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

2、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2009年开展的为担保机构提供一般责任保证和比例风险分担业务(以下简称再担保业务)给予补助。

3、保费补助项目: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2009年下半年开展的低收费融资担保业务给予保费补助。

(三)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

1、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在日常办公、财务、库存、生产过程控制、销售等方面应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项目。

2、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开展专利开发、申请项目。

(四)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补助项目

对我国境内参加(以下简称中博会)的中小企业的展位费给予补助。

二、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必须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申报项目须符合产业政策的支持重点,每个企业在同一中只能申请一项补助。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业务补助和保费补助。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须为2008年6月前设立(新兴产业建设项目为2009年新设立的企业),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009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合计低于4亿元。

2、项目须经过具有投资项目审核职能的部门或机构核准或备案,2011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项目。项目建设期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设期,项目 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3、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项目总投资不超过45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30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总投资不超过6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4000万元。

4、专业化发展项目中生产协作配套产品的中小企业,2009年协作配套产品销售额应占全部销售收入50%以上。

5、服务环境改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能够帮助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市场,争取订单,稳定就业,增加就业岗位。项目不新征用土地,对现有厂房、基础设施等资源条件进行改造的项目。

6、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是指企业采用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有效期内的专利技术,或者具有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2007年以来获得的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的技术。其中购买技术应提供相关购买证明。

节能产品是指列入“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一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8年第36号)及已进入推广应用阶段的产品。

增加就业岗位项目完成后,企业新增就业人数须超过现有职工人数的15%。

(二)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申请补助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必须符合《担保资金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要求,其中2009年下半年担保机构新增担保业务额须达净资产1.5倍以上。

(三)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须为2008年6月前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09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合计低 于4亿元。

2、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应为2008年完成项目建设,2009年运行良好,与项目相关的存贷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利润率、销售增长率等指标显著提高的企业。

3、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应为在2007年至2009年期间,获得国家专利局受理和授权的专利技术超过10项(其中发明专利超过5项),且专利技术已在产品中使用的企业。

(四)中博会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参加2010年中博会的中小企业。

三、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新兴产业建设项目资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和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服务环境改造项目资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和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0万元。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每个项目最高贴息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对符合条件的业务按业务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担保期不足一年的业务按年折算。

1、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为2009年下半年新发生的,单笔贷款担保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业务。单笔贷款担保额300 万元(含)以下的,补助比例不高于2%; 300万元至800万元(含)的,补助比例不高于1%,800万元至1500万元(含)的,补助比例不高于0.5%。

2、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为2009年新发生的,单笔贷款担保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再担保业务,一般责任保证再担保业务补助比例不高于贷款担保额的0.1%,比例风险分担再担保业务补助比例不高于贷款担保额的0.5%。

3、保费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为2009年下半年新发生的,单笔贷款担保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单个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0万元。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用于弥补代偿损失。

(三)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

1、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软、硬件)的50%,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2、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2007年至2009年期间获得的专利(含已受理专利),每个专利补助额不超过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四)中博会补助项目

境内中小企业租用的每个标准展位补助3000元。对《民政部发展 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地震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民发[2008]105号)确定的极重灾区和重灾区(以下简称“地震重灾区”)及2010年青海玉树地震灾区内的参展企业,在此基础上每个标准展位再补助3800元。各参展企业按此补助标准减交展位费。

四、项目申报

(一)项目申报采取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同时上报方式,项目审核以电子文件为主。每个项目的电子文件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专家和省市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审核意见,并阐述支持理由。否则不予受理。

(二)项目申报单位从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下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软件)和使用说明,填写和提供有关资料(见附件1),按照属地化原则,向企业注册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数不超过40个(含服务环境改善项目10个),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不超过10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数不超过20个(含服务环境改善项目5个),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不超过5个。

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数不超过40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项目数不超过20个。

中博会补助项目补助展位数不超过4500个。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以 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管理办法》和《担保资金办法》开展工作,并于2010年 6月10 日前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资料(各两份),项目资料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不予受理。

(五)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保存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以备查。

五、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公开组织项目、严格审查资料、科学评估论证,确保申报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管理办法》和《担保资金办法》执行。

附件:

1、项目申报资料要求

2、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3、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登记表

4、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要求

10.2022安徽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篇十

为鼓励全市企事业单位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武汉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武财企业„2013‟390号)文件规定,现就2014年武汉市专利信息利用项目、武汉市企业知识产权培育工程、武汉市发明专利奖和武汉市专利技术转化项目以及武汉地区企校专利实施对接工程项目有关申报指南通知如下: 各区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专利代理机构:

为鼓励全市企事业单位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武汉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武财企业„2013‟390号)文件规定,现就2014年武汉市专利信息利用项目、武汉市企业知识产权培育工程、武汉市发明专利奖和武汉市专利技术转化项目以及武汉地区企校专利实施对接工程项目有关申报指南通知如下:

联系部门:市知识产权局专利处 联 系 人:丁科、宣炜

联系电话:65692012(亦传真)、65692322 电子邮箱:WHIPBZL@163.COM 通讯地址:汉口发展大道164号武汉科技大厦12楼 特此通知。

附件:

1、2014年武汉市专利信息利用项目申报指南 2、2014年武汉市企业知识产权培育工程申报指南 3、2014年武汉市发明专利奖申报指南 4、2014年武汉市专利技术转化项目申报指南 5、2014年武汉地区企校专利实施对接项目申报指南

6、项目申报表格附件

武汉市知识产权局

2014年1月22日

附件1 2014年武汉市专利信息利用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报对象

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已经开展了下列活动之一的企业,可以申报武汉市专利信息利用项目:

(一)建立专利数据库:包括建立产业或企业专利数据库;

(二)开展专利预警分析:在研发投入、贸易出口、投资引资等活动中,为帮助政府部门或企业发现和警示潜在的知识产权风险,而进行的专利分析和预警;

(三)制定专利战略:包括制定产业或企业的专利战略;

(四)进行定题跟踪分析:企业针对具体产品和核心技术,对关键领域的专利技术进行跟踪,及时掌握该产品和技术的发展动向;

(五)其它形式的专利信息利用专题活动。

二、申报项目具体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申请过一定数量的国内外专利并拥有有效专利,在知识产权工作方面有相应的资金投入、相关人力资源条件和配套设施;

(二)申报企业专利信息利用项目自筹资金不少于项目经费总额的50%;

(三)申报企业与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专利信息利用项目;申报企业选择合作的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该服务机构依法设立并在我局备案;业务范围属于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专利代理和知识产权研究等方面。

(四)具备符合项目要求的专业人力资源条件;

(五)拥有合法来源的专利数据库及所需信息资源、软硬件设施。

三、需提交的材料及时间要求

(一)企业申报项目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武汉市专利信息利用项目资助经费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合作服务机构的身份证明材料(属于企业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属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3、企业与服务机构签订的专利信息服务合同;

4、企业的银行账户信息。

以上材料须在2014年3月15日以内提交。

(二)项目完成申报验收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之一:

1、专利数据库截图报告;

2、知识产权(专利)战略报告;

3、专利预警分析报告;

4、定题跟踪分析报告;

5、其它形式的专利信息利用报告。以上材料须在2014年9月30日以前提交。

上述营业执照、各种证书和信息服务合同等应提供原件(备核)和复印件。对于企业因出口、商务谈判急需开展且错过项目申报时间的项目,需提交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有关证明材料。

项目申报采用电子数据和书面材料并行提交的方法。项目申报单位应按要求填写《武汉市专利信息利用项目资助经费申报表》及相关附件材料,采用A4纸装订,提交全套材料1式5份。同时,将申报书电子版发送到指定电子邮箱。

《武汉市专利信息利用项目资助经费申报表》可在市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上下载。申报单位须通过武汉知识产权(http//)进行网上申报。附件3 2014年武汉市发明专利奖申报指南

一、奖项、奖金设臵

2014年武汉市发明专利奖拟设金奖、银奖、铜奖和优秀奖等奖项。其中:金奖1项,奖金为20万元;银奖2项,每项奖金为15万元;铜奖3项,每项奖金为8万元;优秀奖若干项,每项奖金为2万元。

二、申报条件

凡是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2014年武汉市发明专利奖:

(一)申报单位是登记注册地在武汉市的企事业单位;

(二)当专利权人为多人时,申报单位须为第一专利权人,且所有专利权人均同意申报;

(三)申报参评的发明专利为2010年1月1日以后(含当日)申请,并于2013年12月31日以前(含当日)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四)专利权有效、稳定,权属关系清楚,无法律纠纷;

(五)专利技术水平高,已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六)该专利技术未曾获得过国家、省、市专利奖及科技进步奖项。

三、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武汉市发明专利奖申报书》;

(二)专利证书全文本(包括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缴纳该专利当年年费的发票;

(三)申报单位的身份证明材料(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申报单位通过实施或许可实施所申报参评发明专利取得了良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证明材料;

(五)企事业单位2012、2013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六)专利产品照片或图片及电子档(JPG格式);

(七)曾获得其他奖项的有关证明材料;

(八)如专利权人为多人,需提交委托参评的证明。

上述各种证书、营业执照、发票等材料应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在提交时经核对与复印件一致后即可退还,复印件存档备案。

各申报单位应按以上内容准备1式5份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并同时申报相应的电子件。

经过专家评审组评审入围金、银、铜奖的发明专利所在企业须提供企业关于该发明专利技术产业化和企业介绍的视频短片(时间长度3至5分钟)报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报书(见附件),经所在区知识产权局预审后,向武汉市专利奖评选办公室(市知识产权局专利处)提交专利项目申报材料。中央在汉、省直单位以及两院(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推荐的专利项目可直接向评选办公室申报。申报单位还须通过武汉知识产权网(http://)进行网上专利奖申报,并下载《武汉市发明专利奖申报书(2014年)》。

申报截止时间为2014年3月31日。

附件4 2014年武汉市专利技术转化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办理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且其主要办公地点、研发中心在武汉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

(二)申报企业注册资金须在5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且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下;

(三)申报企业上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历年累计缴纳税额在40万元以上;

(四)申报企业单独拥有所申报专利项目的专利权;

(五)申报企业有较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和条件;

(六)申报企业近二年内未获得过武汉市专利技术转化项目支持;

(七)申报项目在本市已进入产业化阶段,并已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预期将产生巨大经济效益;

(八)所申报项目原则上在同未获得过市级财政其他项目资金支持。

二、项目支持重点

(一)重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符合武汉国家“两型社会”实验区建设发展要求的项目。

(二)重点支持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7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三)重点支持知识产权基础工作较好、具有继续申请专利潜力的企业所申报的项目。

(四)优先支持拥有发明专利或外国发明专利的申报项目以及高校大学生创业项目。

三、项目的支持措施与管理要求

(一)对项目的支持措施

对于确定的当年市专利技术转化项目,每个项目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最高可达50万元)。

(二)项目管理要求

1、项目确定后,市知识产权局与申报企业签订项目管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项目期内企业应当达到的目标;

2、合同期内,企业每年1月15日前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知识产权项目推进工作报表》,市知识产权局将依据报表填报内容对部分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抽查;

3、合同期届满后,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市财政局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提前完成项目管理合同中全部预定目标的企业,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申请验收。

四、应提交的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2014年武汉市专利技术转化项目申报采用电子数据和书面材料并行提交的方法。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武汉市专利技术转化项目申报书(2014年)》及相关附件材料,采用A4纸装订,全套材料1式5份报送武汉市知识产权局专利处;同时,将申报书电子版发送到电子邮箱。

《武汉市专利技术转化项目申报书(2014年)》可在市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下载。

申报单位须同时在武汉市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平台(http:///zxzj)和武汉知识产权网企业服务平台(http//)进行网上项目申报。

(二)必备附加材料(原件备查可提交复印件)

1、特殊行业许可证。对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申报时必须提交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

2、可说明专利权属变更和企业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请各单位接到通知后,抓紧组织开展2014年武汉市专利技术转化项目的申报工作,受理截止日期为2014年3月31日。

附件5 2014年武汉地区企校专利实施对接工程项目

申报指南

一、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为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办理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且其主要办公地点、研发中心均在武汉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开展了下列活动之一的,可以申报武汉地区企校专利实施对接工程项目:

(一)企业受让高等院校专利权,并依法将专利权人变更为受让企业,其中包括高校以专利权作价出资入股形式获得企业股份,并依照股份份额获得分红;

(二)企业有偿获得高等院校专利技术实施许可;

(三)企业出资委托高等院校进行技术研发,企业作为专利申请人申请并获得专利权;

(四)企业出资与高等院校共同进行技术研发,并成为专利权人; 上述高等院校是指列入附件6中的武汉地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二、申报项目的具体条件

企业申报武汉地区企校专利实施对接工程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注册资金须在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下;

(二)申报企业上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历年累计缴纳税额在40万元以上;

(三)企业获得专利权或获得高等院校专利实施许可权时,该专利有效期离届满日原则上不短于6年(含6年);

(四)核心技术申请专利后在企业的实际实施期原则上不短于2年(含2年),且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五)申报对接工程项目时,该专利技术正在实施中;

(六)申报对接工程项目时,该专利权法律状态为有效,且无专利权属纠纷;

(七)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良好,拥有或使用多项专利技术;

(八)企业未就该申报项目获得过武汉地区企校专利实施对接工程项目支持,且原则上所申报项目当未享受过市级财政其他项目资金支持;

(九)项目申报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三、项目支持重点

2014年武汉地区企校专利实施对接工程项目主要支持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符合武汉国家“两型社会”实验区建设发展要求的项目,重点支持符合下列条件项目:

(一)专利技术的实施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

(二)专利技术实施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

(三)专利权人为企业,或者企业获专利独占实施许可或排他实施许可;

(四)对接的专利为发明专利;

(五)属于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我市7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六)高校大学生创业项目。

四、项目的支持措施与管理要求

(一)对项目的支持措施

对于确定的当企校专利实施对接工程项目,每个项目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最高可达50万元),但不得超出企业在该对接工程项目中为获取专利技术所实际支付给院校的金额,如企业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相关费用,按照实际已支付金额给予支持。

(二)项目管理要求

1、项目确定后,市知识产权局与申报企业签订项目管理合同(合同期一般为二年左右),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项目期内企业应当达到的目标;

2、企业于合同期内每年1月15日前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知识产权项目推进工作报表》,市知识产权局将依据报表填报内容对部分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抽查;

3、合同期届满后,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市财政局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提前完成项目管理合同中全部预定目标的企业,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申请验收。

五、应提交的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2014年武汉地区企校专利实施对接工程项目申报采用电子数据和书面材料并行提交的方法。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武汉地区企校专利实施对接工程项目申报书(2014年)》及相关附件材料,采用A4纸装订,全套材料1式5份报送武汉市知识产权局专利处;同时,将申报书电子版发送到电子邮箱。

《武汉地区企校专利实施对接工程项目申报书(2014年)》及其可在市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下载。

申报单位须同时在武汉市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平台(http:///zxzj)和武汉知识产权网企业服务平台(http//)进行网上项目申报。

(二)必备附加材料(原件备查可提交复印件)

1、特殊行业许可证。对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申报时必须提交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

2、可说明专利权属变更和企业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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