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卸费收缴管理办法

2024-06-21

装卸费收缴管理办法(通用12篇)

1.装卸费收缴管理办法 篇一

热费收缴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热费收缴管理,规范收费员行为和热费收缴流程,提高热费收缴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收费员要坚决秉承“维护企业形象、文明礼貌收缴、保证公司利益”的原则,严格按照《黑龙江城市管理条例》和公司的有关制度要求开展热费征收工作,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欺瞒公司和业户。

第二条 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保证收费员自身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为第一要务。第三条 收费员对所承担的收费区域建立业户档案,详细了解并登记户主的详细住址、姓名、单位、联系电话、配偶或子女的姓名、单位、电话、采暖面积、交费性质等基本信息,并按照A(易收)、B(经过努力可收)、C(难收)和D(习惯性拒交)四类进行分类管理,以确定相应的收费对策。

第四条 收费员要建立与业户的联系渠道,并保持经常性的沟通,宣传热费收缴的相关政策、条例,宣传公司关于热费收缴的有关规定和保障措施。同时,广泛听取业户关于供热的有关建议和意见,及时反馈到公司的相关部门。

第五条 收费员有义务单独或协助公司有关管理部门统计、核实业户的实际应收费面积,并记录在案,避免因采暖面积认定标准不同而造成双方纠纷,影响收费,使公司蒙受损失。

第六条 收费员根据自己承担收费区域的实际情况,建立收费动态管理台账,详细登记每笔热费收取的时间、金额、余额、减免等信息,供收费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核查。

第七条 收费员在收费期间,必须按规定将当天收取的热费存入指定账户,并于每月的10日、20日和30日携带收费台账到公司财务部核对、交费,为业户开具发票。

第八条 对于无故拒绝缴纳热费的业户,收费员要做好耐心细致工作、积极努力争取,仍达不到预期效果的,要搜集、整理该业户的相关资料和详细说明,报请公司财务、法务、生产、客服等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切不可激化矛盾、发生冲突,给总量的后续解决带来影响。

第九条 收费员的收费行为要随时接受财务、稽查、生产、客服的监督、考核,对于考核不达标或在收费过程中有损害公司利益者,即时清除出收费队伍。同时,收费员也有权对上述部门人员在为业户服务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十条 公司稽查、生产、客服、维修等人员在与业户交往过程中,要努力维护收费员形象,促进和保护收费员与业户的良好关系,以保证热费收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由于供热原因造成的取暖期业户室温不达标,产生的热费减免等损失,须经生产、客服、稽查、收费等部门联合认定,收费员无权擅自做出承诺和决定。

第十二条 收费员伙同业户欺骗公司的行为,即实际供热达标而虚报供热温度,造成业户拒交热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一经查实,除按实际应收费额的20%予以处罚外,还要做开除处理。

第十三条 供热实际达标,收费员虚报供热温度,造成维修费用增加(维修人员工资、维修材料费、交通费等),从收费员工资或提成中扣除,本人调离收费部门。

第十四条 收费员不得擅自截留、挪用或私自占有所收取的热费,一经查实,将给予被挪占金额2倍的经济处罚,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还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收费员有义务及时追缴业户陈欠的热费,对于那些确因特殊原因而凭个人能力无法追回的,收费员要详细登记,整理相关信息材料,提交给公司清欠管理部门。具体分以下四种情况:

1、因业户迁徙、亡故、逃走、服刑等原因确认无法联系到本人的;

2、因业户房产买卖产权交接不清而拒绝缴纳热费的;

3、供热达标,但业户故意推诿、搪塞,拒不交付热费并威胁收费员人身安全的;

4、因公司生产运营、维修改造等原因给业户造成损失尚未解决完成或尚未达成一致处理意见,业户拒绝交费的。

2.装卸费收缴管理办法 篇二

一、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非税收入监管的法规依据不健全。目前,我国的收税管理主要是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和《关于深化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及各地下发的管理办法,国家对于非税收入的管理制度还不健全,急需国家制定一套完整的非税收管理办法,来加大对非税收入的监管和管理。一些地方行政相关部门对非税收入的管理办法的制定相当模糊,没有一套明确的管理方案和规定,没有对地方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做出职责的明确,在政策的执行和机制的运行方面也没有具体的要求。

2.非税收入管理缺乏有效监督机制。非税收入在征收方面涉及到的内容很多,收缴的程序也是十分复杂,很多需要收缴的项目都没有名列在相关名录上,使监管部门无法看到收缴的相关信息。国家目前还没有全国统一的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中央银行也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3.非税收入执行力不强。目前,我国国家部门在进行非税收缴的过程中常常会出现法律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情况,法律系统不健全,非税收入是财政管理的基础,为了保证国家财政的计划正常进行,需要不断的研究和探讨,进行非税收入收缴,而我国很多的相关法律关于这方面的的规定还处于不健全的的状态,虽然各地方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了适当的补充,但是整体上执行能力不高,甚至存在法律内容存在冲突的现象,非税收入设置的不合理,影响了非税收入的合理性,也使得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受到影响。

4.国家过分干涉。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和相关的税务工作者,出于地方保护、徇私舞弊等种种原因故意纵容违法乱纪的现象的产生,甚至有些国家工作人员与企业相互勾结,败坏社会风气,助长了非税上缴现象的发生比率,这打消了相关监管部门工作的积极性和热情,因此相关部门要积极维护好我国非税收入环境,积极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国家不能够横加指责或者强行作为。

5.非税收缴信息化程度不高,增加了收缴过程的管理难度。目前,很多的地方财政还是存在较为混乱的局面,没有统一的收缴系统,收缴系统与财务系统没有全国联网,有些地方性银行能够负责代理收费,但是收缴的信息无法实现共享。每当年末结算的时候,无法获取到健全的信息。也无法实现非税收入收缴信息在各个部门的应用。

二、完善非税收入收缴与管理的建议

1.建立健全非税收入法律体系。目前,影响我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主要原因就是由于我国的相关法律不健全,因此国家要大力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各级国家的相关非税收入管理职权和上缴人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国家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相关管理,同时国家要建立一套科学的非税收入考核体系,对于实行非税上缴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一定的认可和支持,提高国家财政部门的非税收入的执行力度。

2.加强宣传力度,规范非税收入的收缴行为。针对当前很多企业的相关人员非税上缴意识淡薄的现象,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定期进行普法教育和业务素质的培训,树立法律意识,提高相关人员的上缴意识,同时还要加强国家机关的法制观念,正视国家人员的权力,改变传统的人治法制,对国家部门人员依法进行非税收入的行为给予支持。

3.进一步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化。建立全国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当非税收入能够纳入信息化进程中,就会出现多种收缴方式,可以刷卡还可以实现网上缴费,大大提高了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还方便了国家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与交流。

4.深化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改革。为了使资金不存在闲置的现象,将非税收入上缴到国库统一管理,集中分配,这样做还有利于资金更加透明化。同时还要对信息进行管理,注重非税收入中的数据的利用率,提高国家部门的调控效率,进行地方财政部门与国家财政部门的统一监管和管理。实现非税收入的改革的重大突破。

5.树立非税收缴人的收缴意识。首先国家财政的相关人员要不断加深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研究,借鉴国外相关的研究成果,并且要结合本地财政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符合实际财政需求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依据,同时上缴人员要强化社会责任,依法上缴非税是公民的义务,自觉的向国家财政上缴非税收入,避免出现拒不缴费的情况,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监督部门严加监督,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促进国家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三、总结

随着国际市场的竞争不断加深,如何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如何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国家的发展离不开非税收入的良好管理。但是由于我国法律法规不健全,很多人员的非税收入上缴意识薄弱,存在一些不合理现象。国家的相关部门也存在着监管不到位的现象。因此需要从多方面不断的完善,进而提高我国非税收入管理的水平。

参考文献

3.装卸费收缴管理办法 篇三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出通知,要求各有关金融机构认真贯彻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为配合这一办法的出台,人民银行同时部署自6月29日至7月5日在全国开展为期一周的反假货币宣传活动。

制造、贩运和故意使用假币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流通领域的假币损害公众利益,扰乱经济金融秩序。1995年6月30日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明确规定:“伪造、变造的货币一律收缴,上交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2000年,国务院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对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人民币的处理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则是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在假币收缴、鉴定过程中的权限与操作程序,以及违规处罚做了具体规定。《办法》中所指的假币,既包括假人民币,也包括了假外币。

新《办法》明确规定了人民银行对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的权力,不但对假币收缴、鉴定有了法律依据,而且有利于基层央行反假币工作的开展。二是《办法》规范了假币的收缴程序,避免了假币收缴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也利于央行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并告知被收缴人有申请复议和鉴定的权力。三是对假币的鉴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四是《办法》明确了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假币收缴、鉴定过程中的责任和违规处罚措施,有利于树立央行的权威和提高对假币收缴、鉴定的监督管理力度。

《办法》的公布与实施,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责任和违规处罚措施,必将进一步推动假币收缴、鉴定工作的开展。一是《办法》规定了办理假币收缴的业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即业务人员必须在当地人行组织下进行培训、考试,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二是规定了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向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报告犯罪线索的义务。三是《办法》规定了对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违规处罚措施。四是《办法》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授权鉴定机构违规处罚措施。

4.党费收缴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篇四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 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精神,并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党费收缴

1.学校正式在编职工按照按每月工资中的薪级工资和岗位工资标准按照比例缴纳党费。

2.属于流动编制和计划外用工的党员,每月缴纳党费5元。3.离退休干部和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4.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研究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1.5元。

5.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总支)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6.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7.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8.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党费,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转交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由党委组织部出具收据。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交中央。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一并交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由中央组织部出具收据。

9.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10.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11.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二、党费使用

1.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做到有计划使用,使用合理,充分发挥党费使用效能。

2.使用党费要把重点放在加强支部建设,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党员教育活动等方面,努力为党支部组织生活创造必要的条件,同时要向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3.党费必须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学习、教育、培训经费及党的组织活动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预备党员和党务干部,包括培训中的资料费、讲课费和交通费;基层党委(党总支)为单位组织的党员集体外出接受党性教育的住宿费、交通费等;开展党建研究活动的评审费、版面费;聘用党校兼职教师的课酬费等。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党报党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包括购买荣誉证书、奖品(奖金)和表彰大会及基层党委(党总支)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会务费用。

(4)补助、慰问生活困难的党员,包括慰问生病党员、购买慰问品的费用。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4.要建立严格的党费使用和审批制度。研究下拨和使用党费,要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坚持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党费使用3000元以下,由党委组织部部长审批,3000元以上由主管书记审批,5000元以上由党委书记审批。

三、党费管理

1.离退休干部党总支根据所收缴党费的数额及党组织活动的需要,经学校党委批准可预留50%党费,其余上缴学校党委;总医院党委预留所收缴党费的数额的30%,用于开展基层组织活动,70%上缴学校党委。

2.学校党委将所收的党费按规定比例40%上缴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工委,其余留存部分党费由校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负责管理,用于全校性的党员学习、教育培训、组织全校性活动及党组织的其它专项活动支出等。

3.党委组织部对党费设立独立帐户,经费专人负责,专款专用。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4.党支部(党小组)要有严格的收缴党费手续,要确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工作。5.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借支和挪用党费,侵吞党费利息。

6.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是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向学校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全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并接受代表的审议;每年向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工委上报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党费年报,并向全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公布。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要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报告本单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代表或党员的审议,并每年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提供书面报告,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

党支部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7.学校各级党组织每年应对所辖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8.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本办法从2011年4月1日起执行。之前学校有关党费管理使用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可根据此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确保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符合上级要求。

5.团费收缴、管理报告 篇五

关于团费收缴、使用及管理情况的报告

(2011年8月7日)

各位代表:

现将共青团**市**镇第二届委员会四年来的团费收缴、使用及管理情况向大会作书面报告。一、四年来团费收支的基本情况

二〇〇七年以来,我镇共收团费8000元,用于组织团员开展各项活动支出3500元,上缴团市委4500元,累计支出共8000元。

二、对四年来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基本情况

四年来,全镇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一方面各团组织通过开展富有成效的思想教育活动,广大团员履行义务的自觉性普遍得到增强。全镇团费收缴工作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在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过程中,加强了对团费收缴工作领导,并把团费收缴工作列为团工作目标管理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二是建立健全了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大部分团支部能够做到上缴及时。三是各团支部通过开展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加强了对团员组织观念和团的纪律教育,大多数团员能按期、按标准缴纳团费。

但是,在四年来全镇团员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少数团支部团费的收缴工作不够重视,执行规章制度不严格;二是少数团员的组织观念淡薄,不能按时、按标准交纳团费。

三、今后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使今后的团费收缴和管理工作做得更好,全镇各团组织要做好一下几项工作:

1、认真履行义务。按期交纳团费是团员应尽的一项基本义务。对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期、按标准交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要对其进行严肃认真的批评教育。

2、完善各项制度。各团组织收缴团费要做到证、据齐全,团费要明确专人管理,定期公布收缴情况。对违反制度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和严肃处理。

3、加强组织领导。各团组织要高度重视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将此项工作作为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评优评先的依据,每年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力争将我镇团费收缴工作做得更好。

6.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制度 篇六

按期交纳党费,是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党员对党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也是党员增强组织观念的重要途径。

一、党费收缴管理

1、党员要按标准每月一次向党小组缴纳党费,一般情况下不能让别人代缴。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为其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2、党支部每季度向党总支缴纳党费,缴纳时间为下一季度第一月十日以前,由组织委员送缴。

3、党总支每半年向镇党委组织部缴纳党费,党委组织部负责向县委组织部缴纳党费。

4、党员缴纳党费的标准,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的规定执行。

5、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每月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包括: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不包括政府特殊津贴)、奖金(指作为工资部分的奖金,不包括一次性重奖和年终一次性奖金,下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各类津贴、奖金)。实行年薪制的人员按月平均收入计算。

6、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

7、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8、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以及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9、合同工、临时工党员参照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交纳党费。

10、停薪留职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平均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1、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交纳党费。

12、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3、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4、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党员自愿一次交纳党费1000元以上的,应全部上交中央。由所在党组织汇缴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5、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16、党费上缴时,应开具收据并贴在《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背面。

17、党费缴纳明细表、收据、现金要认真记录和保管,任何人都不准借支或挪用党费。

18、党办对党费收缴情况每年公布一次,党支部每半年公布一次,自觉接受党员监督。

二、党费使用

1、使用党费应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3、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4、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7.装卸费收缴管理办法 篇七

(一) 规范管理原则

收缴管理要实现规范管理, 应收尽收而较好发挥收入再分配功能。如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作为国民收入的第三次分配, 以社会慈善事业为依托, 能有效弥补第一、二次分配的不足, 政府将其以非税收入的名义进行规范管理, 可以较好地发挥财政的收入分配职能作用。

(二) 防治国有资产流失原则

收缴管理要对国有产权收入的规范化管理, 有效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维护国家作为国有资源和国有资本的所有者权益, 进而缩小贫富差距, 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 监督原则

非税收入收缴账户体系、收入收缴程序, 加强财政票据监管, 增强收入收缴活动的透明度, 使非税收入收缴的整个过程处于有效的监督管理之下。防范“谁收、谁用、谁管”的现象出现。

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中存在的问题

(一) 收缴流程待优化

目前实行收缴流程较为原始与复杂, 缴款人在被征收收入的情况下, 必须先去缴款单位开具票据后去代理商业银行缴纳费用, 等待银行确认完毕领取银行收讫凭证后再回到执收单位换取财政票据收据。繁琐的流程不仅给缴款人与各执收部门带来很多的烦恼, 更出现资金票据无法实时匹配等问题。

(二) 分成结算待规范

目前许多政府实行部门分成政策, 分成项目繁多复杂, 有按比例分成、按定额按项目标准分成等多种分成标准, 有市县、省、中央多向与省市县双向等分成方向有就地缴库和上解下拨的各种收缴方式。复杂分成项目政策造成资金无法实时清算, 财政结算账户划缴复杂, 加大了规范化管理的难度,

(三) 非税收入收缴账户滞留资金过多, 没有实现应缴尽缴

非税收入收缴账户包括财政部门的汇缴结算户和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是财政部门为满足缴款人缴纳款项和核对账务需要设立的;非税收入过渡户是指执收单位在银行开设的专门用于非税收入缴存的专用账户, 由于过渡户被财政部门视同“小金库”, 其开设己被财政部门明令禁止。而在实际管理过程中, 非税收入收缴财政专户却成了财政资金的“蓄水池”, 变为地方政府财力的“调解阀”, 非税收入被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完成各级政府制定的财政收入任务。由于非税收入没有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形成大量的沉淀资金, 没有发挥财政资金应有的作用。非税收入过渡户的存在为执收单位隐匿、转移, 坐收坐支非税收入资金提供了方便, 可视为单位开设的“小金库”。财政部门对非税收入过渡户是明令禁止的, 但由于其存在的隐性给财政部门的查处带来困难。

三、如何完善政府非税收收入收缴管理

(一) 改进收缴方式

通过建立和完善统一规范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体系, 借鉴国内外管理先进和税收收入电子缴库的经验, 加速信息管理业务发展实现收缴电子化, 建立财政、银行与执收单位信息实时互联, 保证应缴、实缴信息的及时归集, 提高收缴效率, 减少收缴成本, 提高信息配比速度。

在当前单位执收财政监管的基础上, 增加财政直接执收手段, 加强国有资源资本的征收管理;对征税对象和收缴环节与税收相同的, 如水利建设基金、教育费附加等, 由财政部门委托地税部门代为征收;对罚没收入 (如交警的罚没收入) 等可实行现场执收和委托银行代为征收, 委托银行代收的, 应由缴款人到各指定代收银行网点缴款;与部门职能联系密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零星小额罚款等由执收执罚单位按照“票款离”方式组织执收。

(二) 完善体制机制

1. 健全以票管收机制。

一是归并规范非税收入票据, 借鉴税务部门来强化非税收入票据管理, 管理权限集中在财政部门, 并减少专用票据种类, 同时规范和明确非税收入票据印制、领购、发放和核销及结报等管理行为。

二是规范完善管理机构机制, 建立管理业务制度, 从法律层面制定管理办法, 从源头上规范执收行为与票据使用行为。

三是继续改革和完善制度, 大力推行票款分离措施, 增加电子收缴, 资金直接入库手段, 减少收缴单位与缴款人之间资金联系。加强票据资金实时对账, 实时清算分成能力。

2. 完善和创新分成管理体制。

由于受旧体制的影响和利益驱动, 非税收入分配政策和比例往往以上级业务部门为主确定, 而收入征管却以地方部门为主, 这就带来了条块分割在收入分成管理上的矛盾, 经常出现项目复杂、分成困难等问题。

因此, 需对非税收入分配管理体制进行清理和调整, 从各部门非税收入形成的历史和特征出发, 既考虑各部门征收能力, 又体现财政分配调控能力, 以地方财政事权财权统一的原则进行有效分配, 改变目前单纯从收入角度、按单个非税收入项目分成的办法, 对纳入预算管理的, 可通过预算体制来调整和分配。

3. 建立工作考核机制。

财政部门必须建立合理高效的工作考核机制来监督管理各执收单位具体征收工作。

一是执收管理考核。财政部门通过考核各执收单位在各类非税收入项目征收过程的行为, 以提高管理效率为目的, 建立执收单位工作考核成绩。确保更好加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

二是执收成果考核。财政部门通过统计各级财政、各部门的执收分成资金结算, 对合理优秀完成预计目标的进行适当专项补助, 对无特殊原因而不能完成上缴基数的, 省财政从相关市县财政预算体制内扣缴补足。

通过建立上述考核机制, 不仅可以确保“省级收入不减收, 部门事业不停办, 各方利益不受损”, 而且对调动县市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也有极大促进作用。

(三) 严格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方式管理

非税收入资金在缴入国库的过程中会集中在执收单位过渡户和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两个地方滞留, 形成沉淀资金, 使非税收入不能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造成财政资金体外循环, 肢解了财政职能, 分散了财政资金, 甚至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应严禁非税收入在执收 (执罚) 单位的非税收入过渡户中滞留, 实现应缴尽缴。首先, 对非税收入过渡户进行清查、取缔。对个别非税收入资金量大、缴款环节多, 缴款程序复杂的部门, 可探索开设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分户, 由执收 (执罚) 单位先将款项存入分户, 并在规定期限内缴入国库。其次, 提倡直缴缴款方式, 逐步减少集中汇缴, 建立以直缴缴款为主, 集中汇缴为辅的单位缴款模式。财政部门可通过严格控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集中汇缴专用财政票据) 的票据发放, 推广使用银行代收票据 (直缴缴款专用票据) , 通过票据的源头管控作用和账户的从严审批促进执收 (执罚) 单位实现非税收入资金汇缴的规范化。第三, 在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开设非税收入汇缴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日终将资金与信息核对无误后划缴国库, 实现账户日终零余额管理, 变分散定期划缴为集中直接上缴。

四、结论

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规范化管理, 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 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的基础, 也是改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 加强收入分配管理的重大措施。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的规范化管理对政府提高资源调控能力, 完善分配秩序, 推动政府职能改革增强行政审批效率, 提升政府依法行政和理财的水平, 加速建立服务型政府, 具有非常重要深远的意义。

摘要:建国初期, 我国实行集中统一的财政体制, 按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 中央集中了几乎全部财权和财力。由于财权、财力、事权三者不匹配所造成的收支矛盾在各级地方政府间表现得极为明显, 在部门利益的驱动下, 地方政府为争取财权和财力开始了同中央政府的博弈, 为了调动各级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社会事业的积极性, 中央政府逐渐对地方政府放权让利。在这种背景下, 非税收入逐渐产生并成为了各级地方政府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 其收缴管理更是非税收入管理中的重中之中。本文基于此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原则与完善措施进行研究, 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关键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

参考文献

[1]刘尚希.《论非税收入的现个基本理论问题》[J].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2013 (143) .

8.党籍管理党费收缴制度 篇八

一、所有党员应接受所属党支部的领导和管理,积极参加党支部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党支部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正确行使权利,积极履行各项义务。

二、党员的组织关系一律由支部和上级党委建档管理。党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转移关系时,由支部出具介绍信,上级党委负责接转工作。

三、党支部要建立党费收缴专账,落实专人管理党费。

四、党员应持有党费证,每月向支部交纳一次党费。党费交纳标准根据本人每月实际收入和中央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党员不得无故拖交党费。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对生活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会议研究同意并报上级党委批准后,可以缓交、少交或免交党费。

五、党支部每季向上级党委上交一次党费,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9.中央非税收入收缴办法 篇九

中央单位教育收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单位教育收费(以下简称教育收费)收缴管理,建立规范的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及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按规定执收的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包括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教育考试考务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中央党校收取的函授学院办学收费、研究生收费、短期培训进修费等。

第三条

财政部原则上为每个执收单位开设一个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该账户用于收缴教育收费,实行日终零余额管理。

第四条

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设后,除用于扣划缴款人银行卡缴款的银行账户需要保留的外,各执收单位开设的收入过渡性存款账户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撤销,并将收入过渡性存款账户内的资金划入财政部为其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同时,应按照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驻执收单位所在地财政监 察专员办事处履行相关备案手续。

第五条

教育收费收缴采取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方式。各执收单位教育收费具体收缴方式,由财政部按照方便缴款、满足管理需要、利于收缴信息匹配的原则,在对中央部门实施收入收缴改革的相关文件中确定。

第六条

直接缴库流程:执收单位按规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人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至三联在规定期限内到该单位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行)缴款,执收单位收到缴款人或代理银行退还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确认缴款后,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四联加盖印章交缴款人作缴款收据。

第七条

集中汇缴分为按日集中汇缴和按旬、按月集中汇缴。按日集中汇缴流程:执收单位使用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中央高校专用收费收据向缴款人收取款项后,每日将所收款项按收费项目汇总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持第一至三联到开户行缴款。当日来不及上缴的,须在第二个工作日上午办理完缴款手续。

按旬、按月集中汇缴流程:执收单位使用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中央高校专用收费收据向缴款人收取款项后,按旬(即每月5日、15日、25日,节假日顺延)或按月(每月终了前5个工作日内)将所收款项根据收费项目汇总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 书》,持第一至三联到开户行缴款。

执收单位应在每年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户行营业终了前,将当年集中汇缴的所有应缴款项扫数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第八条

开户行收到款项后,应立即办理相关业务,将资金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第九条

开户行应在当日营业终了前将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资金自动汇划中央财政专户。

第十条

开户行按日向其代理的执收单位反馈教育收费收缴明细信息,并将明细收入信息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传送中央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央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负责核对资金和信息。中央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应按规定向财政部和执收单位的主管部门反馈教育收费收缴信息。

第十一条

执收单位的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应上缴中央财政的教育收费按规定及时缴入相应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第十二条

财政部与执收单位的主管部门、中央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按规定定期对账。

第十三条

教育收费的资金拨付,由财政部根据部门预算、教育收费上缴财政专户情况和用款申请,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从财政专户中核拨。

第十四条

10.装卸费收缴管理办法 篇十

一、基本情况

据统计, 2010年, 新余市非税收入 (含政府性基金收入) 总额达256 566万元, 同比增收85 163万元, 增长49.68%, 占当年全市财政收入的比例为61.09%, 与当年税收收入的比为1.86:1。

(一) 非税收入的构成。

目前, 新余市非税收入由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和预算外资金两部分构成。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主要包括: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 (资金) 有偿使用收入及其他收入。

(二) 非税收入的收缴流程及管理模式。

据调查, 该市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没有实现直接缴库, 而是采取执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模式。财政部门在各国有商业银行均开立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和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非税收入收支活动。对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 财政有关部门根据当月财政收入完成进度再缴入国库。此外, 通过财政专户, 代理银行凭财政部门的拨款凭证还可办理预算外款项的拨付。

(三) 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增长较快。

2010年, 全市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达55 070万元, 同比增加14 722万元, 增长36.49%, 占当年全市财政收入的比例为13.97%, 与当年税收收入的比为0.4:1, 如表1所示。

单位:万元

二、存在的问题

(一) 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管理不规范。

目前, 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与预算外管理的收费项目混在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统一按项目核算, 而财政部门在上缴预算内非税收入时要按预算科目填写缴款书入库, 加上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内的预算内、外资金无法准确划分, 给财政缴库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不利于预算收入的规范管理。

(二) 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缴库不及时。

按照《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 应在收纳当日办理报解入库手续, 不得延解、占压和挪用;如当日确实不能报解的, 必须在下一个工作日报解。而事实上, 据我们调查, 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经代理银行收纳后, 财政部门也不是及时缴入国库, 而是根据其当月的收入完成进度来缴库, 致使预算收入在专户中滞留较长时间, 影响了预算收支的准确性。

(三) 多头开立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造成储蓄分散。

由于没有明确规定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可以开设的个数, 调查发现, 多头开户现象十分严重, 财政在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均开立有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这样一来, 绝大部分非税收入在“国库体外”运作, 既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 也不利于财政资金的有效监管。

三、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建议

(一) 统一认识, 确立非税收入监管新理念。

要加大非税收入概念的宣传力度, 使全社会都明确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把思想统一到“所有权属国家, 使用权归政府, 管理权在财政”的共识上来, 把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与加强税收征管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 提高各级各部门按章办事、服从监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 完善征管机制, 规范执收行为。

首先, 要严格执行上级明文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 严禁各地各部门凭借行政权力擅自设立收费、基金和罚没收入项目, 坚决杜绝乱收费。同时, 严格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减免审批。第二, 要明确界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 规范收费票据管理, 将票据的印 (监) 制、发放、使用、缴销、核查等管理工作统一扎口财政部门, 避免因票据管理分散而造成政府非税收入监管无力, 资金流失。第三, 设立独立的非税收入征管机构, 代表本级政府负责所辖区内非税收入的征收工作, 以利于非税收入征缴合理、公平和规范。

(三) 改进征缴方式, 实现非税收入的直接缴库。

11.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办法 篇十一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党员交纳党费

(一)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按季度或发放的津贴补贴,与发放当月工资收入一并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在当月交

纳党费。

(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三)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四)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五)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人员补贴)或养老金总额(包括基本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组织关系转往农村、社区的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仍应按此标准交纳党费。

(六)农村中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以每月的定额补贴作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二)条规定交纳

党费;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以及外出短期务工经商的农民党员,可由本人申报月平均收入,参照第(一)、(二)条规定交纳党费;长期外出务工并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党员,以每月固定收入作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二)条规定交纳党费;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八)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九)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十)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在《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相应栏目注明交纳数额和交纳时间,经流入地党组织加盖公章有效。

(十一)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规定比例

交纳党费。

(十二)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市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十三)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十四)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十五)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三、党费使用

(二十)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二十一)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二十二)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二十三)留存党费的党组织,应建立完善的党费管理制度,明确使用范围,严格审批权限和程序。对大额党费的使用和下拨,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二十四)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党费管理

(二十五)党费由党(工)委组织部门代党(工)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工)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二十六)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工)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工)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

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二十七)党费应当以党(工)委或党(工)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二十八)党(工)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二十九)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区县(自治县)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应当每年向区县(自治县)党委和市委组织部报告党

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三十)党的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比例,由区县(自治县)党委和市级部门党内统计归口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其中,区县(自治县)直属机关党工委留存比例应不低于20%。

(三十一)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和市级部门党内统计归口单位组织(干部、人事)部(处),每年2月底前就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市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三十二)各级党(工)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十三)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三十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

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十五)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主题词:党费

管理

实施办法

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办公室 2008年5月26日印

12.物业管理费收缴想法 篇十二

造成欠费的原因主要原因:

内因有三个:一是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令业主不满意,但一般是个别业主,很少引起大范围欠款。二是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比如天花板掉落和漏水问题,但业主难以找到开发商解决问题,会通过拒交物业管理费,希望物业公司进行处理。三是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侵权,对承诺的事项执行不到位,或占用公共用地,销售车位等,有些问题是由于法律对权益界定不明确引起,可能导致大范围拒交。

外因一是物业管理混乱、服务质量较差或者存在违约行为;二是当未实际居住或房屋出租时,业主往往以未享受到物业管理服务而拒缴物业管理费;三是未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实践中有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而不需单独和每位业主签订合同,由于未订立物业合同,也有业主们会以此为由而拒不交物业管理费用;四是无正当理由。

有一个思路,就是将物业管理费纳入信用体系中,同时物业管理公司也建立一个诚信体系,业主一旦欠费,不管是水电费,还是管理费,都会在其信用档案中留下不良记录。这个不良记录和信用卡欠款一样,会影响其贷款、购房、子女上学、就业以及工商启照等,业主委员会、办事处不于开信证明。而物管公司建立的信用体系旨在呼吁业主和物业公司都要讲诚信,将整个行业都规范起来。此外,奖惩机制也要建立起来。比如:信用度高的业主可享受贷款上利率的优惠,业主针对服务不周到的公司也可直接投诉,信用度高的公司名称将予以公布以提高知名度。

通过强化业主委员会的职能,有效监督物业管理公司,促使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优质服务。除通过正当有效途径来表达全体业主的意志,对业主逾期交纳管理费用的,业主委员会还有权督促其限期交纳。从源头上化解矛盾,减少纠纷。

确立新的物业管理消费观和签订完善的物业管理合同。通过宣传和公开物业管理收支财务情况,让业主理解到物业管理费的具体服务内容和价值所在。在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时,应当把签订内容详尽、权利义务明确的物业管理合同作为防范物业管理纠纷的重要手段。在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基础上,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来综合确定收费水平。积极协商解决。当发生物业管理费纠纷时,应通过沟通和谈判,积极协商解决问题。同时可请求社区、街道、行业协会、行业管理机关主持和解,妥善处理纠纷。预计,物业管理费纠纷大多数都可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的。

措施:

1,每个拒交户都有它的理由拒交物业管理费,诸如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开发商承诺的事未兑现等来转移他们自己缴交物业管理费的义务。首先,我们以客服主管名义拟写了一份《致业户的一封信》。这里强调一下所写信件并不是一视同仁的,而是根据不同内容写不同的信件。信中可专门以拒交户所提出的不同理由为核心,针对各业户所提出的问题一一加以说明,让拒交户了解物业管理企业生存的艰辛,让他们知道树立维权益识并不是通过拒交物业

费来体现以及物业管理真正的含义、涵盖范围、服务职能„„。,在拥有充足理由的前提下,应该派客服员到拒交户家中拜访(拜访次数不低于三次),然后再由客服主管进行上门劝说,劝说过程要注重业户的一言一行,面带微笑,适当地欢迎他到物业办公室坐客等。这就涉及到与业主沟通的技巧是因人而异。也可以用本人的特长给业主搞计算机维护、影视制作等等以沟通和融洽物业与业主的关系,对于通情达理并又无特别理由的业主是行之有效的。

2,发催款函是采用带法律性质的文件,首先要让业户感觉到我们物业企业已经是达到惹耐的最大限度了,将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欠费纠纷问题。作为业主其实并不想惹上官司,那样做既失去了面子又浪费了时间,相当于赔了夫人又折兵。催款函中可添加一些法律上的专业术语,体现如不缴费将会造成怎么样的结果等。举个例子,催款函的主要内容是表明“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用的行为是不合理、不合法的,也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请业主几日内付清所欠的物业费用,否则将通过诉论方式主张权利„„”。这样一来,业主不担心也得担心了。

3,每个单元的一楼墙上都统一用宣传板公示着每项物业管理费的收缴明细住户将物业管理费交到物业公司手中,那么住户就是上帝,物业公司就应该将服务主动送到住户的门前和手中,而不能被动地做服务工作,那样不但给住户造成不便,也给自己增添了不必要的工作量。总而言之,住户需要的是明明白白消费,这也是物业公司必须的、最基本的,.对于物业费,要做到两点,公开化、民主化。多数业主的观点是既然物业管理商业化了,就应该缴纳费用,只要服务到位,缴纳物业费是合理的应该的,但业主缴纳了物业费之后应该享有知情权,对于物业费的使用,业主有权了解各项费用的去向:包括设施改善,环境的清理,哪怕是随物价指数带来的物业费的上涨,这些都应让业主有所了解,只有收费透明,公开账目才能让业主心里有底,大家才会顺利交费。对于民主化而言,物业和业主最好能共同来制定一份关于物业管理上的规划,把业主的所想所需都体现出来,这样业主们才觉得自己的钱没有白花,才会心安理得的来缴费。营建一种物业和业主之间的和谐氛围。另外,各居住区中都有很多产权难以界定的公共设施,包括道路、停车场、绿地、地下室、配套商业用房等等,这些公共设施其实开发商都已打入了房价,应该都属于业主。但公共产权又难以分割,很多就都被开发商算在了自己名下。这些公共设施产权应该明确界定到业主名下,委托物业公司出租经营。一些空置房也可以交给物业公司出租经营。所得充抵一部分物业管理费,以降低收费标准,减轻居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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