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政府14号文件(精选12篇)
1.石家庄市政府14号文件 篇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下达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学前教育 校舍改建类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
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11年学前教育校舍改建类项目中央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11]626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川财教[2011]224号)及各地编报的三年规划,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下达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学前教育校舍改建类项目”补助资金及组织项目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算指标和业务口径
随文下达你地学前教育校舍改建类项目(包括利用农村学校闲置富余资源改建幼儿园和农村小学增设附属幼儿园两个子项目)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助资金预算 万元(具体任务量和分类补助资金详见附表),列201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0201学前教育”。
本次下达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系对应2011项目任务量的补助资金(补助标准是:改建子项目每平方米400元,增设子项目每班5万元);中央财政对应2012项目任务量的补助资金,将根据财政部和教育部的安排,在2012年预算执行中
另行追加。
本次下达的省财政补助资金系对应2011和2012两个项目任务量的补助资金(补助标准是:改建子项目每平方米35元并分档计算,增设子项目每班1万元)。优先安排纳入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2民生工程实施的加固建设项目。
市县两级财政要按照政策和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需求,足额安排落实本级财政应分担的资金。
二、项目实施要求
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围绕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的目标,按照以县为主的原则,认真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实施的总体要求,请按财政部和教育部联合印发的《支持中西部地区利用农村闲置校舍改建幼儿园实施方案》、《支持中西部地区农村小学增设附属幼儿园实施方案》(财教[2011]406号、407号)的规定执行。
(一)校舍改建类项目必须优先利用闲置校舍及其他富裕公共资源,坚持质量标准,达到抗震防灾要求及当地制定的基本办园标准,配备必要的玩教具、保教及生活设施设备,满足基本办园需要,确保改建一所,合格一所。同时,要及时做好幼儿园开班前的教师配备、培训等相关准备工作。
(二)2011和2012的校舍改建类项目,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形成办园能力。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以及市县两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必
须于2012年12月31日前全面实现并列报支出,确保预算执行进度达到100%。
(三)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要做好信息公开,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以及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严肃处理。
三、其他工作要求
各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教育局、财政局务于2012年3月15日前,将本地2012年(含2011项目)“校舍改建类”、“幼师培训类”、“综合奖补类”和“幼儿资助类”四个大类项目的实施计划,联合上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上报表式和要求按川财教[2011]224号文件执行),以便及时汇总上报财政部和教育部,争取2012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并据以安排省财政2012年相关补助资金。凡逾期未报的,一律视为自动放弃补助资金申请。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学前教育校舍改建类项目补助资金分配表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2.石家庄市政府14号文件 篇二
一盼政府不折不扣地贯彻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精神, 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尽快制定出台符合当地乡 (镇) 村 (组)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入股、租赁、转包、互换、转让、出租等多种形式土地流转具体指导实施细则, 加快出台农业用地流转各环节的政策、措施、法规、法律, 让农村土地流转纳入制度化, 法制化的轨道。
二盼政府加强服务。及时提供政策、法律、信息, 以帮助“家庭农场主”了解对承包田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让“家庭主”了解今年中央“一号文件”, 传递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利用现代化农业科学技术引导“家庭主”按市场需求进行种养加业生产。
三盼政府放宽政策条件。农业银行 (信用联社、农发行) 等金融部门对农民创办的种养业“家庭农场”多一点贴息项目上贷款扶持。让“家庭农场主” (种粮大户、合作社) 能在马年春耕前购买拖拉机、插秧机、脱粒机、收割机、喷药机、抽水机等大中小型农机具。让已办“家庭农场主”种田种地减轻劳动强度。
四盼政府完善农业补贴政策。继续实行种粮大户 (家庭农场) 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政策的扶持。期盼今年新增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家庭农场) 、主产粮区县 (区) 乡倾斜。
五盼政府建立监督体系。县农业执法大队、县工商 (物价) 等相关部门要建立社会监督和保护体系, 加大农资打假力度。从严管住销售者哄抬物价, 乱涨价等行为, 让“家庭农场主”和广大农民在马年农业生产上不受假化肥、假农药、假种子等农资的 (坑农) (害农) 之苦。能买到安全、放心价实的化肥、农药、种子、农膜和农业机具。
3.“14号,是中国” 篇三
“国际联试”,全称为“国际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组织官方水平考试”,由联合国禁化武组织每年进行一次,旨在对签署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国家鉴定实验室的资格评定。由于这个名字长达18个字,拗口冗长,于是防化研究院分析化学实验室的科研人员们就摘取其中核心要素组合成了现在的名字。“国际联试”这4个字,让实验室的科研人员觉得自己离国家荣誉那么近,作为全国仅有的两个实验室中的一个,他们每一次考试都关系着我国在这个领域的话语权。
“14号,是中国”,听到这句话,参加考试的专家们没有了往日严肃而认真的“标准脸”,而是抓紧“对手”迎过来的双手,使劲地握了握,这一握包含了多少汗水和心酸,只有每天和他们奋斗在一线的战友们知道。从此“14号,是中国”这句话在“国际联试”中成为了一句声名远播的话语,也是中国在这一领域地位、身份的见证。
而对于参与了多次考试的科研人员刘石磊和同事们来说,回忆,成为了他们在这个没有硝烟的战场上最值得品味,最值得骄傲的经历,也是他们在巨大的压力下不断前进的动力。
任务代号:第4次“国际联试”
时间:1993年3月
镜头掠影:“14号,OK”
1993年3月,第四次“国际联试”拉开序幕。
这次联试与以往不同,前几次“国际联试”只对考官提供的样品进行分析测验,认定里面是否有化学成分,而这次样品分析测试更加接近真实的“国际核查”:以模拟核查某一军事设施为背景。此外,还要撰写样品的采集、处理、分析鉴定、保管运输等一整套标准核查程序和方法,比过去要求更严、标准更高。
负责配样的美国劳伦斯利弗莫尔实验室可谓绞尽脑汁。其中的奥妙可谓“险象环生”。防化研究院分析化学实验室的科研人员也更有感触,他们对平时都想不到的坚固的混凝土样品进行分析,因为找不到直接“证据”,他们只能变换思路找间接证据,因为只要使用了化学武器,必然会在当时的环境中留下一些蛛丝马迹,大家重整旗鼓紧张忙碌了三天三夜,一个完整的分析数据发到联合国禁化组织,却没有获得任何有用的信息。
难道是操作有誤吗?实验室的气氛顿时紧张起来,如果这次考试拿不下来,那么就意味着实验室会失去鉴定的资格,大家心里感到焦虑和不解。
于是大家从头开始运用多种分析方法,制定了合理的操作步骤,重新对第一个样品进行萃取、净化、纯化、分析,最后确定第一个样品为空白。经过第一个样品的“打击”,大家团结协作,群策群力,用最短的时间研究制定了一套操作程序,这才解决了之前一直挡在前进道路上的拦路虎——酸碱对色谱柱的腐蚀问题,凭着快速积累的经验检测出诸多少见的化合物。在海牙召开的专家会议上,联合国禁化组织公布了样品中加入的化合物清单。原来丁基磷酸等三种化合物是负责配样的美国实验室别出心裁有意加进去的,并故意配置了一个空白样品,旨在考察各国的技术水平。而这次确认其中某号样品为空白的只有美国、英国和中国,其他国家都没有检测出来。负责配样的美国专家握着中国专家的手连声说:“14号,OK,是中国!” 这时,大家悬着的心终于落了地。联合国禁止化学武器组织不仅认为中国的检测结果完全正确,而且把中国的操作程序选为标准的操作程序,向各国推荐。
任务代号:第26次“国际联试”
时间:2009年10月14日
镜头掠影:最完美的一次考试
“A国有5处错误”、“B国有13处错误”、“中国1处没有”。
“太神奇了,你们做得太完美了。”会议主席拉着中国代表的手夸赞个不停。
会议主席夸赞的是2009年10月14日第26次“国际联试”,我国做的样品分析报告,没有任何笔误,与该组织提供的样板清单完全一致。
细节决定成败,这是挂在“联试”官兵口中的一句常用语。正是有了抓细节的习惯,让这个团队取得了骄人的成绩。
有一次,实验室副主任周世坤把自己负责的实验室打扫得一尘不染。他想,这下没问题了,等样品取回来就可以大干一场。没想到,科技专家张春红走进来却问他:“你觉得有什么问题吗?”周世坤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心想:“我一切都是按照程序来的呀?莫非她有特异功能,可以看到瓶子上的几粒灰尘。”张春红指了指桌上的瓶子问他:“你为什么不给瓶子贴上标签呢?”“前面一排是‘联试’用的,后面那些是平时用的,我分得很清楚。”
张春红听了,以“过来人”的口气对他说:“你分得清楚不等于别人也分得清楚。如果不知道的人错拿了一个瓶子,就会给试剂造成污染,那一切工作就白干了。千万不能马虎大意呀!”周世坤一拍脑门,转头认认真真写好标签,一个个贴在玻璃瓶上。每一届“国际联试”,实验室的科研人员都要面对这样的“千万不能马虎大意”数千次,也就是在克服一次次“不能马虎大意”中,取得一次又一次的胜利。
任务代号:第1次至第33次“国际联试”
时间:1990年至2014年
镜头掠影:捉“魔鬼”的“魔瓶”
中国分析化学实验室从第2次国际“国际联试”开始,连续25次代表国家参加“国际联试”。在与美、英、法、俄、德、日、瑞士、瑞典、荷兰、芬兰等60多个国家实验室的激烈较量中,每次都以检出率最高、定量最准确、分析手段最全、操作程序最完善的成绩名列前茅。此外,他们研究的科学有效的核查技术、方法和程序,被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确定为标准的核查技术、程序和方法。运用这些技术、程序和方法,可以透过蛛丝马迹准确地判定某一个国家是否生产或使用过化学武器,为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提供核查依据。
如果说化学武器是“魔鬼”,那么这些程序和方法就是捉“魔鬼”的“魔瓶”。找到了“魔瓶”,无疑对《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生效以及履行是一个积极的贡献。这不仅充分表明了中国一贯主张全面彻底销毁化学武器的立场,而且充分表明中国在化学武器核查这一高科技领域具有国际领先水平。
为什么要进行“国际联试”?
对禁止化学武器而言,世界各国不仅要签署国际条约,而且要严格遵守条约,并对违反条约的国家进行谴责和制裁。而要做到这一点,最关键的是要对被怀疑使用化学武器的国家进行明确认定。只有一个国家拥有“国际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指定实验室,才能具备相关话语权,“国际联试”的作用就是判断一个实验室是否具备指定实验室能力。
如何认定是否使用了化学武器?
最直接的办法是解剖战场上未爆炸的化学弹药,分析装填物的成分,就可以做出明确而肯定的结论。但获得未炸的弹药的概率比较低。
对被指控使用化学武器的现场进行调查,观察现场的弹片、植物、动物,并用侦毒器材进行侦检,也可以获得证据。但这种方法受时间、气候等条件的限制,雪雨天、风沙天可使毒剂很快降解。
4.石家庄市政府14号文件 篇四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把黔江建成渝东南地区中心城市的决定
(2010年12月21日)
为更好地发挥黔江在全市区域协调发展中的重要战略作用,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深刻认识把黔江建成渝东南地区中心城市的重大意义
黔江地处武陵山区腹地,是全市唯一的少数民族地区和集中连片贫困地区的中心城市。经过直辖以来的艰苦奋斗,黔江已迈入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新时期,中等城市骨架基本拉开,区域枢纽雏形显现。随着交通区位条件极大改善,武陵山经济协作区建设纳入国家规划,市委、市政府出台“两翼振兴”和“民生十条”等重大政策,黔江迎来提速发展的战略机遇期。但必须看到,黔江是全市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中经济实力最弱、人口规模最小的城市,集聚辐射能力不足,交通枢纽尚未形成,城市功能不完善,扶贫攻坚任务还十分繁重。
当前,全市上下正在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市委三届八次全会精神,全力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加快把黔江建设成为渝东南地区中心城市,有利于带动渝东南少数民族地区缩小与全市平均水平差距,让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与全市其他地区人民一道共同奔向全面小康社会;有利于承接传递主城辐射,改变渝东南地区总体薄弱的状况,带动渝东南整体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提升渝东南在武陵山区的综合影响力,加快建设我市东南向的开放门户。
市级各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把黔江建设成为渝东南地区中心城市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黔江的发展,依靠黔江区各族人民自力更生、开拓进取,开创黔江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局面。
二、加快把黔江建成渝东南地区中心城市的总体要求和重点任务
未来三到五年,将是黔江及渝东南地区加快发展,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要深入贯彻落实“314”总体部署,积极探索民生导向发展之路,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和城乡统筹一体化,着力于增实力、壮产业、建枢纽、强功能、聚要素、促公平,加强社会民生建设,推进扶贫开发示范,努力把黔江建设成为渝东南地区中心城市和武陵山区重要经济中心、渝鄂湘黔毗邻地区公共服务高地、民族地区扶贫开发示范区和重庆东南向的重要开放门户,率先在渝东南地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力争到2015年,城市人口达到35万人、城区面积达到35平方公里左右,GDP年均增长15%左右,在渝东南地区率先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目标,中心城市框架初步成形。到2020年,城市人口达到50万人、城区面积达到50平方公里左右,GDP在2015年基础上翻一番以上,建成经济发达、功能完备、城乡和谐、民族和睦的民族地区中心城市。
重点抓好以下六大任务:
(一)建设速通主城、畅达周边的渝东南综合交通枢纽。力争2011年开工渝怀(化)复线、黔(江)张(家界)常(德)铁路,加快推进黔(江)恩(施)、黔(江)毕(节)昭(通)铁路前期工作,支持
黔江铁路客货站场分设,规划建设主城至黔江城际铁路。力争2010年开工黔恩高速公路,力争“十二五”期间开工黔(江)梁(平)高速公路。完善舟白4C级民用支线机场配套建设、提升运营管理水平,支持与航空公司、重庆机场集团深度合作,不断开辟连接国内重要城市和旅游景区的航线,使黔江成为武陵山区重要航空门户和旅游中转港。支持改造黔江至酉阳龚滩、黔江到咸丰平坝营等县际公路,大力推进行政村通畅工程。条件成熟时建设舟白汽车客运站、火车站、机场一体化城区综合交通枢纽站,实现各种交通方式“零换乘”。
(二)建设规划科学、功能完善、富有民族特色的区域中心城市。高水平地规划建设和管理黔江城区。一是优化城市布局。开展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研究,预留远期城市发展空间。科学论证城市组团功能定位,统筹规划市政基础设施,有序推进城市拓展。支持构建城市组团快速连接通道,促进城市组团间紧密联系。积极稳妥实施旧城改造。二是突出鲜明的城市个性特征。建设一批集山区特色、民族特色于一体的城市地标,塑造特色鲜明的城市功能形象。建设河滨水景观廊、城市峡谷公园、城周森林公园等城市景观,打造峡谷之城。挖掘土家族、苗族民居特色,依山傍水建设“木结构、小青瓦、花格窗”为主格调的民族特色吊脚建筑,展现民族风貌。三是完善城市功能和加强城市管理。支持黔江加快建设城镇供排水及重点小城镇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城市广场等公共设施,提高城市公共空间比重。推进城市绿化、净化、美化,创建国家卫生城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区和全国生态园林城市。提高城市管理法制化、信息化水平,实现城市管理与服务融合。
(三)建设武陵山区特色鲜明的现代产业体系。一是建成渝东南特色工业走廊核心集聚区。将黔江工业纳入全市重点布局,优先在正阳工业园区布局国家级、市级重大项目,引导市属国有企业到黔江布局产业项目。支持发展舟白空港经济区。支持黔江卷烟分厂退城入园环保搬迁,并在全市新增卷烟生产指标安排上给予倾斜。加快发展PVC、机械、农特产品加工、纺织服装等特色资源加工业,积极培育现代制药、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产业,力争2012年正阳园区跻身全市百亿级园区之列,2015年全区工业总产值突破500亿元,2020年实现工业总产值千亿元目标。二是建设区域性商贸物流中心和武陵山地区旅游集散中心。提升黔江老城核心商圈档次,建设黔江新城现代商贸商务中心、区域粮食储备中心、综合批发市场、农产品综合交易市场和再生资源、旅游商品等专业市场,培育餐饮特色街区。建设正阳现代物流基地,支持发展配送中心及冷链中心,建设区域性物流综合信息平台,联合秀山打造“黔江——秀山”物流枢纽,形成武陵山区物资集散地。支持建设武陵山会展中心,安排更多市级以上展会在黔江举行。争取国家将阿蓬江纳入“十二五”湿地保护工程规划范围。支持蒲花河、小南海、濯水古镇、阿蓬江等旅游景区深度开发。探索发展旅游时尚健身休闲项目。培育清新黔江旅游文化节等旅游文化品牌,力争将黔江打造成为全国知名、西部一流的旅游目的地。三是建设武陵山区山地特色现代农业示范区。大力发展生猪、蚕桑、烤烟三大传统优势产业,支持黔江建成国家现代畜牧业示范区先行区、优质茧丝绸出口基地、优质烟叶基地和渝东南种子(苗)供应基地、山区农机推广示范基地。支持建设武陵仙山现代农业示范园和濯水现代农业博览园,加快建成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区。健全“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户”农业产销服务体系,集中发展蔬菜、特色水果、小杂粮、中药材、特色林业等林下(间)经济,积极发展优势畜禽养殖和珍稀水生动物繁育,在渝东南地区率先全面实现农户万元增收目标。
(四)大力提升区域性公共服务能力。一是提升渝东南教育高地功能。支持黔江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中小学标准化工程、乡镇示范幼儿园工程,将黔江民族中学培育为市级重点中学,适时新建黔江正阳中学等普通中学。率先在武陵山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建成统筹城乡教育示范区和均衡发展先行区。加强职业学校建设,支持打造渝东南职教基地,创建渝东南教师进修学院,建设渝东南特殊教育中心。稳步发展高等教育,支持重庆旅游职业学院在条件成熟时创建本科层次高校,支持市内外知名院校到黔江办学。二是构建区域医疗服务中心。支持黔江中心医院创建三甲医院、中医院创建二甲医院、黔江民族医院创建等级医院、妇幼保健院建设二级达标。支持建设渝东南精神卫生中心,规划新建1—2所二
级综合性医院。完善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卫生监督和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建设。三是提升文体科技服务功能。支持建设民族文化影视中心、渝东南民族文化艺术馆、武陵山大剧院、新城体育场、科技馆等重大设施,改造提升民族博物馆、群众文化馆等现有文化标志性设施,完善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科技站点和村(社区)文化室,争创全国重竞技运动培训基地。支持设立市农科院、市畜科院黔江分院和中国山地特色农业研究分中心,2012年前设立市级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条件成熟时创建国家级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挖掘开发少数民族文化资源,支持办好中国·武陵山民族文化节,新培育1—2个国家级和市级文化体育活动品牌,争取更多的全国性、区域性文化体育活动在黔江举办。四是建设区域性综合应急中心。支持黔江整合资源,规划建设集人防、地质环境、地震、气候等监测预警和应急救援于一体的渝东南自然灾害应急防御中心,集环境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于一体的渝东南安全生产监控应急中心,集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为一体的渝东南林业监测应急中心。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增强综合应急处置能力。
(五)推进民族地区扶贫开发。继续将黔江列为新一轮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区,在扶贫开发项目和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支持。有序推进“整村脱贫”工程,力争2013年前实现80个贫困村全面脱贫。因地制宜实施扶贫和生态移民工程,促进偏远山区、生态脆弱地区贫困人口和退耕还林人口向城镇和居民聚居区集中,力争2015年前全面完成扶贫和生态移民。深入推进社会扶贫,加大圈翼对口帮扶和市级扶贫集团对口扶贫力度,协调山东省结对地市加大对口扶贫黔江区力度。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规划建设好小城镇和大型村落,完善农村路、水、电、气等基础设施,支持大力实施“农民新村”、“巴渝新居”建设和农村危旧房改造,优先把特色村寨保护与开发试点、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试点等安排在黔江。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和国土整治项目支持力度,支持实施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和农村清洁能源工程。着力提升农村教育、医疗、文化、社保等公共服务水平,逐步缩小城乡公共服务差距。
(六)建设重庆东南向的重要开放门户。一是深化区域合作。帮助黔江区与国内外发达城市缔结友好城市。争取国家尽早出台《武陵山经济协作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扩大与周边地区经济协作。加强与“一圈”经济互动,发挥黔江承接主城、辐射周边的中心作用。二是打造开放平台和口岸。将黔江机场列为航空开放口岸,支持黔江火车站开通至广州、上海等国内大中城市的始发列车。适时在黔江设立保税仓库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中心,条件成熟时争取国家在黔江设立重庆海关分支机构。支持黔江外事职能配套建设。支持正阳工业园区做好两江新区、西永微电园配套协作工作。三是强化招商引资。支持黔江参加渝洽会、重庆· 沿海省市周等大型经贸活动,帮助推介招商引资项目。支持黔江开展涉外涉侨引智引资工作。
三、支持把黔江建成渝东南地区中心城市的扶持政策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每年听取一次黔江建设渝东南地区中心城市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推进中的重大难题。建立市、区协同推进机制,分解落实支持黔江建设渝东南地区中心城市的重点项目和重大事项职责。市级各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在项目、资金、人才等方面对黔江给予重点支持。
(二)强化空间保障。支持扩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土地复垦。在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将黔江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总规模调整到60平方公里。按照2020年城市人口50万人、城区面积50平方公里左右的目标要求,加快推进黔江城市总规修编。支持正阳工业园区扩大规划控制范围,2020年达到25平方公里。
(三)加大市级财政扶持。逐步加大对黔江区转移支付和其他专项补助力度。从2010年到2012年,在继续安排2000万元中心城市建设和3000万元社会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基础上,市级财政每年再新增补助黔江3000万元发展专项资金。继续执行对黔江的民族地区增值税增量返还、民族地区烟草税收返还和均
衡性转移支付补助增幅不低于15%等民族地区扶持政策。市级“农户万元增收”专项、市级商贸发展资金、新型工业化资金等对黔江予以倾斜支持。
(四)加强金融支持。支持黔江组建村镇银行,培育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支持金融机构在黔江设立分支机构,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贷程序,加大信贷扶持。支持黔江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推动黔江辖区开展进口付汇核销改革,全面实现出口自动核销。加强黔江辖区保险外汇业务政策宣传和银行业务指导,支持外资保险公司办理资本金结汇用于满足营运需要。支持黔江区扩大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项目保险覆盖面,积极发展农民小额信贷保证保险。支持黔江扩大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范围,对民贸民特需品生产企业继续实行利率优惠和利差补贴政策并逐步扩大贷款及贴息规模。支持黔江优质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支持黔江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促进统筹城乡改革发展。
(五)强化要素支撑。尽快实施渝东南天然气保障工程,争取国家支持在黔江区实施天然气勘探工程。完善城乡电网,支持500千伏输变电工程落地黔江,适时实施舟白220千伏和110千伏输变电、正阳110千伏输变电及10千伏配网工程。支持实施太极水库、老窑溪水库、深溪河引水等重点水源工程,黔江城区二期堤防等中小河流治理工程以及水土保持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积极争取国家立项实施诸佛江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逐步解决黔江及渝东南地区工程性缺水和防洪问题。适当放宽黔江区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合理确定黔江主要污染物减排量。
5.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38号文件 篇五
潭政办发〔2010〕38号
XTCR-2010-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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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原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改制“4050”人员接续社会保险进行社保补贴和财政协保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原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改制“4050”人员实现稳定就业,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2010年6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就我市原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改制“4050”人员接续社会保险进行社保补贴和财政协保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社保补贴和财政协保的对象
原国有及市属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在企业破产改制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即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4050”人员,2006年12月31日以前破产改制企业“4050”人员的核定以2006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2007年1月1日以后破产改制企业“4050”人员的核定,以企业破产改制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整体转换时间为准),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实现就业并进行就业登记,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
二、实施社保补贴和财政协保的范围
实施社保补贴和财政协保的,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三、实施社保补贴和财政协保的标准灵活就业和在用人单位稳定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按当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的缴费基数60%补贴12%,基本医疗保险按当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的缴费基数60%补贴5%。
享受社保补贴的人员必须按缴纳社会保险费,跨缴费的不享受补贴。
四、社保补贴对象资格的审核认定
1.对市属破产关闭的原国有工业企业享受财政协保的“4050”人员,不再审核社保补贴对象资格,直接享受社保补贴。2.对2006年12月31日前破产关闭的原国有工业企业中没有享受财政协保的职工,以及市属破产关闭的原国有非工业企业和市属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在2006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4050”人员,由各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办公室)根据企业破产关闭时的职工安置花名册,分企业将“4050”人员列表造册,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和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认定。3.对2007年1月1日以后破产关闭的原国有非工业企业和市属县以上集体企业,在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整体转换时,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4050”人员,由各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办公室)根据企业破产关闭时的职工安置花名册和企业整体转换养老保险缴费方式时的职工名册,分企业列表造册,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和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认定。
4.正在实施破产关闭和本文件下发以后实施破产关闭的市属国有及县以上集体企业,应根据职工档案登记“4050”人员享受社保补贴花名册,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和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认定,从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整体转换之月起开始享受社保补贴。
5.用人单位吸纳安置符合本文件规定的社保补贴对象再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登记补贴对象花名册,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认定,给予用人单位社保补贴。社保补贴对象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异动情况,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停止给予用人单位社保补贴,按照个人享受社保补贴的方式享受社保补贴。
五、实施社保补贴和财政协保的方式
(一)基本养老保险
灵活就业的,由其本人直接到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经审核认定后,个人按8%缴纳应缴部分,个人在足额缴纳应缴部分之后,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同步计算并记录个人账户,财政部门按季将其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社保经办机构。
在用人单位稳定就业的,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市财政部门按季度将其补贴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
灵活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的缴费基数发布后方能办理(一般在每年5月至12月)。
(二)基本医疗保险
灵活就业的,财政部门按季将其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在用人单位稳定就业的,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市财政部门按季度将其补贴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
六、资金来源
原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改制“4050”人员接续社会保险的社保补贴和财政协保资金,由就业专项资金和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七、本文件仅适用于2012年12月底以前的破产改制企业。
八、本文件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6.石家庄市政府14号文件 篇六
颁布单位: 广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文号: 广州市政府令1997年第14号 颁发日期: 1997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 1997年11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的预算外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下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国有企业税后留用资金不再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属于预算外资金,但必须依法纳税,并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统一核算。
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应由财政部门建立统一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应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
第五条 部门和单位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时,应使用由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严格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广州市财政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据部门和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按预算外资金的用途分类进行核算。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与本级财政直接发生预算缴拨关系的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取、安排和使用,并对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进行审批。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预算级次对本级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实行统一的财政专户管理,建立健全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并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进行管理监督。
第十条 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中央、省两级审批制度;政府性基金按国务院规定应统一报财政部审批,重要的基金设立还应报国务院审批。
第三章 资金范围
第十一条 预算外资金包括以下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资金、附加收入)和凭借政府职权筹集的资金等。
(二)按照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和物价部门共同审批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三)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审批的项目和标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募集或依法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入)。
(四)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行政主管机构(含代行政府管理职能的总公司和行业性组织)按照国家规定从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的管理费及其他资金。
(五)镇政府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筹集的,用于本镇经济建设、事业发展、公共福利等方面的自筹资金和统筹资金(包括镇企业上缴的利润、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向个人筹集的统筹费等)。
(六)在法律、法规或省政府授权范围内,由广州市政府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七)其他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财政拨款有偿使用回收资金中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部分,国家行政机关派驻境外机构的非经营性收入,财政专户利息等。
在国家财政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以前,社会保障基金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和提取预算外资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和随意调整范围和标准。
第十三条 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必须由本部门和本单位的财务部门集中管理,并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缴付,不得坐收坐支,设置“小金库”。非财务机构不得管理预算外资金。
第四章 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预算外资金专门帐户,用于对预算外资金收支进行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
第十五条 部门和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在指定银行设立一个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帐户。收入过渡帐户只能发生预算外资金收入缴存款项,由部门和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收入过渡帐户的资金足额缴入财政专户。逾期未缴的,由银行从部门和单位的收入过渡帐户中直接划入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部门和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设立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支出帐户只能接纳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中拨付的预算外资金支出款项,由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人民银行对有预算外收入的部门和单位的银行帐户进行清理,同时建立预算外资金帐户开设许可证制度,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对部门、单位的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开设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 专项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基金、收费,以及依法建立的社会保障基金等结余的,可结转财政专户下一年专项使用。
市级财政专户中的其他预算外资金结余,在一般情况下,可结转财政专户下一年使用,如有特殊需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统筹调剂使用。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财政专户管理,建立财政专户管理办法,完善预算外资金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预算外资金收入缴入财政专户情况,对部门和单位的用款申请进行审核,并及时划拨资金,保证其正常用款。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一条 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合理使用,并将预算外资金的各项支出用途在有关财务报表中反映说明。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专项用途的预算外资金应专款专用,财政部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用于经费支出方面的预算外资金,其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超出使用范围的,须经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部门和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发放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用于福利等方面的支出,必须按财政部门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执行。
第二十四条 部门和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安排基本建设或购买商品房,必须先经财政部门审查其资金来源,并将基建投资或购房款全额转入自筹基建资金财政专户,其中属基建投资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报市计委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根据计委确定的项目投资计划和实际工程进度(基建项目),或购房合同的付款方式(购房项目)从自筹基建资金财政专户拨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 部门和单位用预算外资金购买专项控制商品,应报经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控购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专项用于公共工程、公共事业的基金和收费以及其他专项预算外资金,部门和单位应按计划和规定用途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从财政专户中分期拨付资金。
第二十七条 镇自筹和统筹的资金在使用时,经镇政府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按计划从财政专户核拨,并应按规定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使用预算外资金,严禁将预算外资金转作部门和单位的“小金库”或公款私存,不得用预算外资金搞计划外投资、炒股票、炒房地产或进行期货交易以及投资入股等违法乱纪活动。
第六章 收支计划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管理制度,加强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合理调控资金使用方向,统筹运用好预算内外综合财力,提高财政性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中,具有专项用途的预算外资金收支应单独编列。支出计划应以收入计划为基础,防止收支脱节、少收多支或套取资金等作法。
第三十一条 基层单位根据本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规模和支出需要,按财政部门规定时间编制下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并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没有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三十二条 主管部门在审核汇总所属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基础上,编制本部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并在开始前三十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批。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内资金和其他资金的安排,按照经费定额和开支标准,对主管部门上报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进行审批。审批后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作为预算外资金缴拨和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在审批各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后,汇总编制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一般不作调整。在执行中,因国家政策调整以及机构、人员发生较大变化等,需要对收支计划进行修订时,须按原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章 决 算
第三十六条 预算外资金会计决算由部门和单位在终了后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会计决算必须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报送及时,对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要进行分析并作必要的说明。
第三十七条 主管部门对所属各单位预算外资金会计决算审核汇总后,编制本部门的会计决算,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各级财政部门在审批本级各部门和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会计决算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应及时纠正并予以调整。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汇总编制本级预算外资金会计决算,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在汇总编制预算外资金会计决算时,应附有详细说明,正确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结果,认真总结分析预算外资金管理中的经验和问题,并提出需要改进的措施。第八章 监督与处罚
第四十条 部门和单位应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完善本部门和本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及核算制度,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定期对预算外资金收取、使用和缴入财政专户以及帐户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进行检查。
第四十一条 部门和单位应当接受同级或上级财政、物价、金融、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并应履行有关部门提出的处理决定。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的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收费、基金的稽查制度,认真检查部门和单位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情况,把检查内容列入每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范围内。并应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情况,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各级财政、物价、金融、审计、监察等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对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进行检查和审计。
第四十四条 部门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违反财经纪律或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一)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的。
(二)预算外资金收入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坐收坐支的。
(三)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使用中央、省、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的。
(五)瞒报预算外资金收入、转移资金,或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预算外资金帐户和设置“小金库”、公款私存,搞计划外投资、炒股票、炒房地产、进行期货交易、投资入股以及滥发奖金、津贴和补贴的。
(六)违反规定将专项预算外资金挪作其他用途的。
(七)基本建设投资、购置专控商品等不符合规定的预算外资金支出的。
(八)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的。
(九)不按要求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对违反财经纪律或违法行为的部门和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应将违反规定的收入全部上缴财政。同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和领导人行政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违纪金额一律追回并上缴同级财政,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罚款,同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和领导人行政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七、八、九项规定的,相应核减以后的财政预算拨款或预算外资金支出,同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
(四)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的,应对单位财务人员及领导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第九章 附 则
7.“一号文件”八大亮点 篇七
■财政支农力度前所未有
降低农业税税率、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将新增财政支出向“三农”倾斜,传递 出国家鼓励农民种粮食的重要信号,在统一城乡税制的政策目标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突出重点,抓粮食生产区农民增收
今后,中央将启动规模宏大的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对推广良种给予补贴,对主产区农民 购置大中型农机具给予补贴;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等。
■改革粮食流通体制,实行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
中央经过认真考虑,提出对种粮农民进行直接补贴。从现有的粮食风险基金中拿出不少 于1/3用来直接补贴粮食主产区的种粮农民。现有的粮食风险基金约302亿元,即拿出不少于 100亿元对13个粮食主产区的农民进行直接补贴。非粮食主产区也有粮食风险基金,也要拿 出一定的资金对种粮农民进行补贴。
■农民工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
文件强调了“进城就业的农民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提法在中央 文件中提出尚属首次。
■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壮大县域经济
文件强调要进一步发展乡镇企业。不论所有制,不论规模大小,只要企业符合保护生态 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和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就应该促其发展。
■征地制度改革引人注目
目前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事实上基本没有区分。
其后果至少有三:由于公益性征地的补偿标准很低,征地范围被扩大后,农民在失地之 后普遍得不到足够补偿;经营性用地通过政府形式强制征用,破坏了市场经济的秩序;政府 变相成为经营主体后,背离了其职能,对土地的管理陷入盲区。因此,无论对于农民的市场 主体地位的确立,还是对于政府职能转变,这次征地制度改革 的意义都非常重大。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对县及县以下金融机构支持农业作出硬性规定
文件明确了县及县以下金融机构支持农业的义务,要求其必须拿出一定比例用于该县农 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进一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
8.石家庄市政府14号文件 篇八
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办发 〔 20 11 〕 33 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维护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按照原劳动保障部 《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劳社部发 〔 2006 〕 15 号)、原省劳动保障厅 《 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实施意见》(川劳社办 〔 2006 〕 37 号)和市委、市政府 《 关于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实现居民自由迁徙的意见 》(成委发 〔 2010 〕 23 号)精神,现就非本市户籍农民工接续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 年 3 月 31 日前已参加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及其用人单位(不含建筑施工企业,下同),从2011 年 4 月 1 日起,接续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缴费标准为该类人员工资总额的 2.5 %,个人不缴费。
二、2011 年 4 月 1 日以后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缴费标准为该类人员工资总额的 2.5%,个人不缴费。
三、按上述办法接续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按 《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市政府令第154 号)的规定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不建个人账户,不计缴费年限。
四、本通知自 2011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施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9.石家庄市政府14号文件 篇九
【发布文号】豫政 〔2006〕32号 【发布日期】2006-06-09 【生效日期】2006-06-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5)3号文件精神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
见
(豫政 〔2006〕32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是全面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将有力促进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为认真贯彻国发〔2005〕3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与国发〔2005〕3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意义
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对促进经济增长、优化经济结构、增加财政收入、扩大就业、繁荣城乡经济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势头强劲,总量增长迅速,质量和效益进一步提升。2005年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已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的52%,上缴税收占全省的40%以上,在全省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凸现,正处于健康发展的关键时期。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05〕3号文件精神,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于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实现中原崛起、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大财政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扶持力度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发〔200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省财政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资金,如县域经济发展资金、工业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农业结构调整资金、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科学技术经费等,要打破所有制界限,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积极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
三、切实解决非公有制企业融资难问题
鼓励政策性银行依托地方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以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发挥银行内设中小企业信贷部门的作用,提高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比重。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在国(境)内外上市融资,对成功发行股票上市的企业和有功人员给予政策性奖励。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信托计划和短期融资券,大力发展典当业和融资租赁业。鼓励各级政府设立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通过参股贴息等方式,扶持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机构发展。鼓励境内外各类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企业等组织和个人参与创业投资事业。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自然人、农户发展资金互助性组织,积极启动民间资本,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对外经济合作和进行股份制改革,多渠道筹措企业发展资金。
四、加快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鼓励发展政府出资或出资参股的非盈利政策性担保机构;大力发展以法人资本、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投资建立的商业性担保机构;支持企业设立互助性担保机构。要积极构建配套协作、覆盖全省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省财政要逐年增加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的资本金,扩大担保资本金规模,不断增强担保能力。各级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信用担保行业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其政策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的创业资助、担保和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的资助等。
各级工商、建设、国土资源、公安等有关部门应确认担保机构的抵、质押权人资格。对担保机构在开展担保业务中与受保企业发生的抵、质押资产实行登记备案制,政府主管登记机关应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担保机构和受保企业对需要评估的资产,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收取的费用应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由委托方与评估机构协商确定。对担保机构在代偿清偿、过户时的费用,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减征或免征。
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归口管理。由各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会同财政、银监、人民银行、人事和民政等有关部门成立信用担保管理委员会,对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宏观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监管。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允许担保机构查询被保企业档案资料中依法可公开的相关资料。
五、推进非公有制企业信用制度建设
充分利用各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源,加快建立以非公有制企业信用登记、征集、评价、监督、信息披露、奖惩为主要内容的信用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的信用档案和信用数据库,实现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开展诚信优良企业的评价认定,对信用度较高的企业,要在企业融资、贷款担保、项目贴息、推荐上市、土地使用、发行债券等方面给予支持。
六、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自主创新
各级政府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科技创新。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要把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能力作为企业申请科技经费支持的条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建立各类技术创新合作组织。对非公有制企业组建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机构,对企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有重大影响的技术研究开发和改造项目,要给予大力支持。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要在科技投融资、市场准入、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为民营企业创造更为有利的政策环境,积极扶持民营科技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鼓励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拉长和延伸产业链条,促进传统产业特别是支柱产业的优化升级。加大品牌战略推进力度,凡取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以及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的非公有制企业,省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取得省驰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的非公有制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省辖市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七、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服务体系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划和指导。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动态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重点和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不同阶段的特征,帮助解决发展中的实际问题。改进和完善现行的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反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状况。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舆论氛围。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办〔2006〕13号)。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废止。进一步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和省政府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无权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企业提供各种赞助费或接受有偿服务。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应设立民营企业投诉中心,受理企业投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八、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规范发展
非公有制企业要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卫生、质量、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不断强化质量管理和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和提供服务,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走质量效益型道路;依法依据设置会计账簿,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依法依据设置原始统计纪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管理等制度;加强和完善统计基础工作,依法报送统计信息。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规范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公司制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严格规范股权转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九、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省每年召开一次非公有制经济工作会议或企业家座谈会,每两年召开一次非公有制经济表彰大会,并不断创新和改进表彰方式和内容。建立非公有制经济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对所有涉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部门和单位,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工作成绩的重要内容。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九日
10.“一号文件”的历史责任 篇十
众所周知,我国还是农业大国,农民占13亿人口的80%,农民为革命和国家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在“三农”问题日益凸显的今天,党的决定包含的不仅是对农民、农业、农村的一种关怀,更是一种“责任”,是党和政府从自身权力来源以及根本宗旨所产生的责任,那就是要从根本上维护农民利益,为农民服务。
随着改革重心转移到城市,相比之下农村经济的发展相对缓慢,农民收入的增长远落后于城市居民,农业发展也遇到各种瓶颈制约,这就是“三农”问题。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的重点和难点都在农村,“三农”问题已经不再是边缘群体的问题,而是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性问题。
在过去的一年中,“一号文件”让农民得到了更多的实惠,农民负担在逐步减轻,农民种粮的积极性提高了,收入也有较大提高。但我们还应看到,“三农”问题是历史长期积累下来的结果,从根本上说,它也是中国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和信息社会转型过程中所必然面对的艰难课题。质朴的中国农民,他们对生活的期望其实并不高,无非是想让生活过的好一点,然而就是这么简单的生活期望却承载了千百年来的艰辛。尤其是在今天,改革正进入新的阶段,各种深层次的矛盾凸显出来,“三农”问题也变得更加复杂。这就要求我们的党要一以置之、坚持不懈地去努力,只有这样,“一号文件”的战略构想才能得到实现。
11.石家庄市政府14号文件 篇十一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9〕79号 【发布日期】2009-11-01 【生效日期】2009-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黑政办发〔2009〕57号文件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9〕7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09〕57号)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意见
黑政办发〔2009〕57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切实提高兵员质量,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征兵工作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征兵工作的组织领导,在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有力支持和保障。要把征兵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实施目标管理。各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指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征兵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加强制度建设,明确职责分工,优化运行机制。要加强征兵办公室建设,选派政治素质好、作风扎实、业务精通的人员负责征兵工作。市级征兵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少于8人,县级征兵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少于6人。各级兵役机关和宣传、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齐心协力抓好征兵工作。
二、加大农村义务兵征集力度
农村义务兵征集是今年全省征兵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各级政府、兵役机关要把农村义务兵征集作为一项政治任务,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确保农村义务兵征集任务的圆满完成。根据《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安置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切实提高兵员质量的意见》(黑政发〔2008〕85号)精神,将农村义务兵的优待金标准由每人每年4600元提高到5400元。根据各地农村劳动力收入水平的增长逐年作相应调整,现时农村劳动力平均收入水平高于5400元的,按不低于5400元标准执行。提高标准后增加部分按原渠道解决,超过5400元标准部分由各市、县自行负担。各级财政要保证资金落实到位。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农村籍适龄青年应征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其他加强农村义务兵征集的措施和办法。农村家庭独生子女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期间,父母均无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的,应优先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严格控制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比例
各级政府、兵役机关要严格按照省征兵办公室下达的农业和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比例进行征集,不得擅自扩大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比例。根据全国2009年征兵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大专以上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在校大学生按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占征集地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比例。对取消户口类别的试点市(地),在国家未出台正式相应配套政策前仍按应征青年原户口类别进行征集和优待安置。征兵结束后1个月内,各市(地)征兵办公室要对应征入伍青年逐一进行登记,将新兵名单报省征兵办公室、省民政厅。上报名单时要区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青年要区分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应届毕业生、高中以下学历毕业生和其它条件兵等各类情况,由省征兵办公室、省民政厅按规定比例核准后下发各市(地),并下发《优待安置证》,拟定优待金发放计划。各市(地)要加大检查监督力度,省征兵办公室和省民政厅将适时进行抽查,对擅自突破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比例的,将严肃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四、提高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征集比例
各级兵役机关要合理调配任务,最大限度地多征集各级各类院校尤其是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各级教育部门要把征集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派专人全程参加征兵办公室日常工作,督导各级各类院校完成好征兵任务,按有关要求做好应届毕业生优抚材料的整理和呈报工作。各级各类院校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征兵工作,并指定一名领导参加所在地县(市、区)征兵领导小组,由学校武装部或指定部门抓好征兵工作,具体负责宣传教育、组织兵役登记、配合兵役机关确定预征对象、协助兵役机关组织报名、体检和政审等工作,并加强跟踪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对院校征集工作给予适当经费补助,确保征集工作需要,具体标准由各市(地)确定。
切实落实《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3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9〕30号)中关于“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兵役期间,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考虑;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优先录取;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服义务兵役期满后,参加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考,可享受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村村大学生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加分政策”等各项政策,激励更多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
坚持优先征集高学历青年入伍、优先征集应届毕业生入伍的原则,凡持有《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含省外就读应届毕业生)、入学前户口或现户籍属本辖区的,均享受优先征集政策。要为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开辟绿色通道,优先报名、优先体检、优先安排去向。
建立学历审查制度,由县(市、区)兵役机关会同当地教育部门成立学历审查小组,对应征青年学历严格审查把关,大专以上学历由省教育厅进行复审。应征青年最高学历毕业院校要对其学历提出认定意见,按规定在《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相关栏目签字盖章。要完善学历档案材料,凡是有学籍档案的,在确定预定新兵后,有关院校应提交应征青年在校档案材料及学历、学位等证明材料,一并装入新兵档案。
五、抓好征兵廉政建设
要加强征兵廉政建设,认真执行廉洁征兵的有关规定,确保新兵质量。实行岗位轮换制,对连续在征兵办公室工作3年以上的主要工作人员进行调整。加强对征兵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征兵教育,提高防范和抵制不正之风的能力。
要把严格征兵程序、落实公示制度、强化责任追究制度作为廉洁征兵的关键环节来抓。严控报名、体检、政审、走访等重点环节,对预征对象要进行CAT(计算机辅助)心理检测,热点地区的非农业户口男性适龄青年要组织文化考试和体能测试,文化考试包括语文、数学、英语、政治,择优确定。严格落实集体定兵制度,严防出现吃、拿、卡、要等问题;把征兵政策、条件标准、工作程序、征兵纪律向社会公开,预征名单、初检初审合格名单、体检政审合格名单、定兵名单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坚持“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通过组建廉洁征兵检查督导组,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妥善接待群众来访等措施,加强对征兵工作的监督。对征兵工作中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
二○○九年十一月一日
12.石家庄市政府14号文件 篇十二
沪府(2009)70号
《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
为了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户口问题,现就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提出若干实施意见如下:
一、关于子女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下同),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下同)落户。
(二)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育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年龄不超过25周岁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关于夫妻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1-
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关于老人投靠
(一)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本市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龄),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返沪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关于其他事项
(一)本市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等部门作出的外省市人员迁沪落户审批决定中,对查明因弄虚作假落户的人员一律予以注销户口,并由原迁出地公安部门予以恢复户口。
(二)被批准落户的人员,一律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公安局<关于解决本市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的批复》(沪府[1999]38号)停止执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如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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