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项目工程移交生产及竣工验收规定

2024-07-18

风电项目工程移交生产及竣工验收规定(共6篇)

1.风电项目工程移交生产及竣工验收规定 篇一

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监测和维护暂行规定

为切实做好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以下简称“治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移交、监测和维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施工质量验收办法(修订)》,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规定

(一)竣工验收阶段划分

治理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包括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等单位签定的合同等,组织各参建单位及有关专家,对治理工程建设全过程及每个阶段、每个部位(包括隐蔽工程和建筑材料等)的质量按有关规定进行的评定并出具验收意见书的法定工作程序。对招投标打包治理工程的竣工验收,以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项目为单位进行分别验收。

竣工验收分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两个阶段进行。1.治理工程竣工后,具备竣工初步验收条件时,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并出具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意见书,验收意见若有整改意见应及时按照要求进行

整改。初验合格后,在建设单位管理下,由施工单位负责进行治理工程试运行及其维护。

2.治理工程试运行期满,经治理效果监测,工程运行正常并符合设计要求,具备竣工最终验收条件时,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进行工程竣工最终验收,并出具工程最终验收意见书。终验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向工程运行管护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二)竣工验收的依据

1.现行地质灾害防治行业标准及其它相关规定。2.经审批或备案的勘查与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文件。

3.经审批的设计变更报告、图纸、预算等文件。4.经监理、建设单位签认的符合规定的设计变更通知单。5.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三)工程质量等级及评级方法

1.治理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等。2.评定方法由竣工验收组依据有关规定综合评定。

(四)竣工验收组构成

1.竣工初步验收工作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组织,市(州)国土资源局监督,邀请有关技术专家、县(市、区)发改委、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竣工初步验收组。竣工最终验收工作由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邀请有关技术

专家、市(州)发改委、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竣工最终验收组。

2.验收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须有技术专家3-5人主要负责工程施工质量及技术审查。原则上,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技术专家分别由县(市、区)和市(州)国土资源局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技术专家库”中抽取。参加工程竣工最终验收组的技术专家应有一人以上曾参加过该项目初步验收工作。

3.省国土资源厅视情况派员现场指导竣工终验工作,并适时对竣工已验收项目进行抽验。

4.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查和监测等单位的代表(原则上应为该项目的专业技术负责人)参与竣工验收工作。

二、竣工初步验收

(一)竣工初步验收申请

施工单位在全面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合同内容,工程具备初步验收条件时,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同意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二)竣工初步验收必须具备的条件

1.完成了施工图设计(含审批的施工图设计变更报告、符合规定的设计变更通知单)要求及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内容。

2.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评质量等级的基础上,对竣工

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核定,按照有关专业“质量评定标准”进行了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完成了由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汇总表、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等构成的《质量检验评定报告》,各分部工程的质量均由监理工程师验收签署。

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齐全,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的合格证及进场复验报告齐全合格。

4.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符合相关专业竣工质量验收规定。其中抗滑桩、预应力锚索、锚杆等工程应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确定相应资质单位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5.工程观感竣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6.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查和监测等单位按照附录4的要求,编制了完整的治理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且按治理工程项目文件资料顺序分类汇总、立卷并整饰后装订成册。

7.施工单位已编报工程结算书,并通过建设单位邀请的同级审计部门进行的工程结算审计。

8.施工单位已签署并向建设单位提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

9.施工过程中,上级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10.附录4规定的初验阶段需要提供的有关文件齐备。

(三)竣工初步验收需提交的材料

除竣工初步验收申请和建设、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单位提交的工作报告外,还应提交:

1.项目管理文件; 2.立项文件; 3.勘测文件; 4.可行性研究文件; 5.设计文件; 6.工程管理文件; 7.监理文件;

8.施工文件(含施工检测报告); 9.工程监测资料;

10.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含工程结算及审计报告); 11.有关声像、电子文档等。

具体资料要求见附录2和附录4。相关资料提交单位以附录4中的资料保存单位为准。

(四)竣工初步验收的步骤和审查内容

1.验收组实地查验治理工程质量,听取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查和监测等参建单位的现场介绍和答疑。

2.召开治理工程竣工初步验收会,验收组听取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查和监测单位关于治理工程项目实施情况的总结报告。各参建单位采取多媒体依次分别汇报,项目分标

段施工的按标段进行汇报。

3.审查竣工技术总结报告及技术档案资料,重点是:(1)对所有参建单位的总结报告进行评价。尤其是对项目投资控制、施工合同执行、监理工作、设计变更、施工安全与工期控制等情况的评价。

(2)对质量验收工程档案(图纸、资料和成果)进行评价。尤其要将隐蔽工程和建后不易检测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监理等单位原始资料和质量检验评定记录作为审查评定的重要内容。

(3)对竣工图表和工程结算及审计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核对。

(4)对施工过程简易监测报告进行评价,对下步试运行中治理效果监测提出意见;

4.验收组形成治理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意见书,综合评定治理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能否安全运行并形成验收结论,明确提出整改措施及整改责任单位。

5.初步验收质量合格的治理工程,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试运行期的管理和维护。

6.初步验收不合格或有缺陷的工程,应按整改意见由原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补救、完成,其费用自理。整改后重新进行初步验收。

三、竣工最终验收

(一)竣工最终验收申请

施工单位已对竣工初步验收意见书提出的问题组织了整改,工程试运期满且运行正常符合设计要求时,由施工单位提出竣工最终验收申请,经建设单位核实,符合竣工最终验收条件的,报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工程竣工最终验收。

(二)竣工最终验收必须具备的条件 1.经初步验收合格的工程。

2.对初步验收时提出的修复和补救工程、工程技术档案资料等已整改补充完毕,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合格。

3.根据工程设计及有关规定,工程试运行期已满(达到了一个水文年或以上)。

4.建设单位已组织编报项目财务决算,并通过市(州)国土资源局邀请的同级审计部门进行的项目财务决算审计。

5.建设单位按照附录3的要求,编写完成治理工程试运行管理报告。主要内容为:初步验收时提出的修复和补救工程整改实施情况、工程维护管理情况、工程试运行效果、竣工决算及审计情况、工程技术档案补充完善情况。报告必须经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6.施工单位按照附录3、4的要求,提交治理工程试运行竣工报告,主要内容为对初步验收时提出的修复和补救工程、工程档案资料等的整改补充情况、试运行期工程质量及效果情

况、工程维修情况。报告必须经项目经理、施工单位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7.设计单位按照附录3的要求,编写完成治理工程试运行设计总结报告,主要内容为对试运行中工程总体质量是否达到设计目标的总体评价。报告必须经设计负责人、设计单位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8.监测单位按照附录3、4的要求,提交治理工程试运行监测报告。报告应对治理工程试运行期(至少一个水文年)的工程效果监测进行总结。报告必须经监测负责人、监测单位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9.监理单位按照附录3、4的要求,提交治理工程试运行监理报告。监理报告应重点对治理工程试运行期工程质量进行评估。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10.附录4规定的终验阶段需要提供的有关文件齐备。11.已按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完成竣工档案资料立卷归档。

(三)竣工最终验收需提交的材料

除竣工初步验收意见书、竣工最终验收申请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提交的试运行期工作报告外,还应提

交:

1.初验提出的整改意见的整改文件; 2.工程试运行期管理文件; 3.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审计报告; 4.工程试运行期监理文件; 5.工程试运行期监测文件; 6.有关声像、电子文档等。具体资料要求见附录3和附录4。

(四)竣工最终验收的步骤和审查内容

1.验收组实地查验治理工程试运行后的质量,包括观感竣工质量。听取建设、施工和监测等参建单位的现场介绍和答疑。

2.召开治理工程竣工最终验收会,验收组听取建设、施工、监测、监理和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试运行的总结或评价报告。

3.审查工程试运行技术总结报告及技术档案资料的重点是:

(1)初验提出的整改意见执行情况(2)工程治理效果监测情况(3)工程维护管理情况(4)项目财务决算及审计情况(5)工程竣工档案完备情况

4.验收组形成治理工程竣工最终验收意见书。根据试运

行情况,综合评定治理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能否安全运行;在初步验收评定的质量等级基础上,确认最终质量等级。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明确治理工程整改完善、使用维护的措施及责任单位。

四、竣工档案归档及工程移交要求

(一)竣工档案归档要求

1.按照国家《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治理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查和监测等单位必须按附录4要求分别负责编制工程竣工相关技术档案资料。

2.施工、监理、设计、勘查和监测等参建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建设单位应做好工程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

3.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工程竣工档案的验收和归档保存工作。

(二)工程移交要求

终验合格后,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指定设计使用期内的工程管护单位,并组织工程实物和相关档案资料的移交。

五、工程治理效果监测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确定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甲级资质的专业单位,在工程试运行期间开展工程治理效

果监测。

(二)监测单位应按照审批的施工图设计和审批设计变更中监测的要求布设监测网点进行监测、采集、分析和处理监测数据。对监测网点布置需要调整的应征得施工图设计单位的同意。

(三)监测单位在汛期到来之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巡查,检查监测网点是否有遭受破坏、损坏的情况,检查地质灾害体、治理工程是否有较大变形迹象,完善监测预警系统,确保安全渡汛。

(四)监测中发现地质灾害体或治理工程变形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核实后,立即向治理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出现险情的要迅即采取相应的预防或抢险措施。

(五)试运行期满后,监测单位应编制治理工程试运行治理效果监测报告。报告主要内容为:治理工程效果监测执行标准、监测方案内容及工作量、监测方法与主要仪器设备、对地质灾害体变形和工程治理效果的监测数据分析和主要结论、根据监测结果对试运行期工程治理效果做出综合评价,并附监测数据及相关分析图表。

六、工程运行维护要求

工程管护单位应按照职责,划定治理工程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负责工程运行的日常巡视检查和维护管理。在工程

质量保修期内,由施工单位负责运行中工程质量缺陷的修复和加固。各类工程维护要点如下:

(一)排水工程的维护

1.工程管护单位应定期对排水工程进行检查,特别是汛前,要对排水工程设施进行例行检查。

2.发现排水沟损坏应及时修复加固、有裂缝的应用水泥砂浆修补并加设防渗层;发现排水沟或涵洞堵塞、淤积、洞口长草等,要及时疏导清除,保证水流通畅和排水效果。

(二)支(拦)挡工程的维护

1.抗滑桩、挡土墙、拦石墙、拦沙坝、谷坊坝、防护堤等支(拦)挡工程上不得随意搭建与防治地质灾害无关的其他构(建)筑物,不得随意在支(拦)挡工程体或可能影响工程稳定的斜坡上加载,不得在支(拦)挡工程下方开挖坡脚。

2.定期对挡土墙上排水孔的疏通,防止细颗粒物质堵塞排水孔。

3.发现支(拦)挡工程体上出现裂缝,应分析产生裂缝的原因,采取压浆机注压水泥砂浆填塞、环氧树脂粘合封填裂缝或对开裂工程体进行补强加固处理。

4.发现柔性拦石网损坏的,应立即修复更换损坏件。5.对人为破坏或拆除支(拦)挡工程,影响工程治理效果的,工程管护单位应责令当事人修复,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三)护坡工程的维护

1.不得在护坡工程上随意搭建与防治地质灾害无关的其它构(建)筑物或在护坡工程下方开挖坡脚危及护坡稳定。

2.汛前应对护坡工程进行检查,发现格构或砌石剥落、破损、石笼护坡工程的石笼破损的应及时修复加固。

3.检查植被护坡工程植被生长情况,发现草皮等植被损坏,应及时补栽。

(四)锚喷工程的维护

1.经常检查挂网锚喷工程上的排水孔,发现排水孔堵塞,应尽快进行疏通。

2.发现喷射混凝土剥落、锚杆外露,应先对外露锚杆涂抹防锈漆,再用水泥修补喷射混凝土。

3.发现锚杆松动、挂网起壳脱落的,应补打锚杆或修复加固。

附录1 验收意见书格式

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意见书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最终验收意见书 附录2 初步验收参建各方提交报告格式 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管理总结报告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总结报告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总结报告 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总结报告 5.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附录3 最终验收参建各方提交报告格式 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试运行管理报告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试运行竣工报告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试运行设计总结报告 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试运行治理效果监测报告 5.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试运行监理总结报告

附录4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应提交的资料目录 附录5 原材料检验各项记录表格 1.工程钢材材料台帐 2.工程钢材焊接台帐 3.工程水泥材料台帐 4.工程地材材料台帐

5.工程砂浆试块试验报告汇总表

6.工程混凝土试块试验报告汇总表 7.材料合格证明及复试报告汇总表

8.工程构件与设备质量合格证明资料汇总表

附录6 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图编制要求

2.建设项目的竣工移交验收 篇二

一、验收阶段的管理

验收阶段的工作主要包括单位工程验收、联合试运转和工程质量、各专篇工程及档案管理的认证和验收,以及最终的竣工验收工作。

(一)单位工程验收

1、项目竣工验收必须达到单位工程完成率达85%且重要工程全部完成、主要生产系统形成的条件。

2、单位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预验收(同时提交工程资料)。若工程资料合格,发包人组织设计单位、承包人、监理单位、质量监督部门及相关部门对单位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二)联合试运转

煤矿建设项目的单位工程按要求完成、主要生产系统形成后,需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的联合试运转。

1、联合试运转的条件

(1)矿井的采掘、提升、通风、排水、运输、供配电、防尘洒水、安全设施、瓦斯抽采、产量监控(调度和安全监控系统)、下井人员定位考勤等主要生产系统以及井下开拓布臵、采煤工作面安装均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建成;

(2)地面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环境保护工程及设施、行政公用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均已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建成;

(3)联合试运转所需机构、人员配备齐全,规章制度已建立,特殊作业人员已经培训合格具备上岗资格;

(4)制定了可靠的联合试运转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

2、联合试运转的批准

联合试运转应报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3、联合试运转的期限

联合试运转期限为1—6个。必须严格遵守批准的联合试运转时间期限,期限届满必须停止联合试运转。

(三)工程质量、各专篇工程及档案管理的认证和验收

联合试运转期间,发包人应尽快完成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水土保持、消防、节能减排等专篇验收以及单位工程质量认证、档案管理等专项验收。

(四)正式竣工验收

专项验收完成、取得有关部门批复后,建设单位组织预验收,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竣工验收。

二、安全设施及条件验收技术管理 联合试运转结束后,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总结报告,并向有关部门申请安全专项验收。

1、权限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设计或新增的生产能力,实行分级负责。

(1)设计或新增的生产能力在1.2Mt/a(含)以上的煤矿建设项目,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

(2)设计或新增的生产能力在0.45Mt/a(含)以上、1.2Mt/a以下的煤矿建设项目,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3)设计或新增的生产能力在0.45Mt/a(含)以下的煤矿建设项目,由市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2、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时需要提供的资料

(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及申请表;

(2)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及修改设计的有关资料;

(3)施工期间伤亡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4)单项工程质量认证报告书;(5)建井地质报告(大中型项目);(6)安全管理机构、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7)联合试运转报告;

(8)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评审意见;

(9)经国家授权单位鉴定的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报告;设计为突出矿井和设计要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高瓦斯矿井已揭露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本或上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及审批文件;

(10)《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

(11)建设单位编写的安全预验收报告书;

(12)建设单位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所提问题的整改情况说明;

(13)其他需上报的资料。

3、验收方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受理煤矿企业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验收专家组,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标准》和已审查批复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篇设计》的内容,对井上下各个系统、各个环节、大型设备、作业场所、特殊工程、工程质量认证等 安全设施及条件分专业进行现场验收。

4、其他

未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煤矿建设项目,其企业法人应按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意见和有关安全法规、规程、标准的要求进行整改。符合条件后,可重新申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方可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环境保护专篇验收技术管理 环境保护专篇的验收就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要求建设项目应完成的污染防治设施和应采取的环保措施的完成和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2002年2月1日颁布)的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者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了环境保护的要求。

(一)试生产申请及批复

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天内,组织或委托下 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作出审查决定。

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

(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及批复

1、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分类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根据地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分类管理。(详风国家环保总局2002年7月19日发布、2003年1月1 日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2、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应提交的验收材料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1)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2)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3)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处卡。

(4)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5)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1)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 料齐全。

(2)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3)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布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4)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7)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臵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8)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 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9)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批复

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对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过核查后,可直接在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上签署验收意见,做出批准决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国家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实行公告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

四、水土保持专篇验收技术管理 水土保持专篇的验收就是对经过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验收,在建设中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完成项目的水土保持工程和防护措施,在确保项目建设与批复一致的情况下,积极配合并接受地方水土保持部门的监督检查。

在项目建设中,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写项目水土保持工程监理报告和监测报告。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开发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设计文件的内容和工程量,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

1、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的有关规定(1)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先进行技术评估。技术评估由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咨询评估资质的机构承担。承担技术评估的机构,应当组织水土保持、水土、植物、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和水土保持验收规程规范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2)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3)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不进行技术评估,可以直接进行竣工验收。

2、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及批复需提交的材料

(1)建设单位的水土保持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2)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3)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

(4)水土保持工程监测报告;(5)水土保持工程监理报告;(6)技术评估报告。

3、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及批复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水土保持竣工验收申请(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水土保持工程监测报告、水土保持工程监理报告和技术评估报告)后,组织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参加现场验收。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验收结论之日起10天内办理验收合格手续,作为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负责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4、在“三同时”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1)项目建设中,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和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意见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更改。

(2)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按照水土保持的有关规定要求,对水土保持工程进行监理、监测、技术评估,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在建设中按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要求进行建设。

五、消防专篇验收技术管理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组织消防验收,未进行消防验收的设施不准投入使用。

消防验收应申报到原消防设计审核受理的公安机关,并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组织消防验收,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将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将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建设单位需要根据不合格意见整改存在 的问题,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复查合格,最终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六、节能专篇验收技术管理

节能专篇是由具有工程咨询资质单位出具的有关投资项目如何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能耗指标、实施低碳排放等措施而达到一定节能效果的专业性报告。

按照国家发改委的相关规定,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以及其他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设方都必须出具《节能专篇》,作为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中的重要环节。项目立项必须取得节能审查批准意见后,项目方可立项。因此,对建设规模超过发改委规定要求的项目,《节能专篇》如同《环境评价报告》一样,是项目建设前臵审核的必须环节。

在研究工艺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时,对于能耗大的项目,编制单位应该分析项目方案存在的问题,提出节 能降耗措施,节能专篇重点分析内容有:

1.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能耗;

2.回收利用生产过程中的余热、余压及可燃气体;

3.对炉窑、工艺物料及热力管网系统采取保温措施;

4.合理利用热能,尽可能减少能量利用工艺中的不合理转换;

5.工业企业直接节能的重点应该放在选择能耗低的电机系统等环节;

6.加大洁净煤技术和相关产品的应用范围,采用先进的脱硫技术和燃烧技术,从根本上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

7.加大节材、节运、节水和节地等间接节能投入的力度,把高科技应用于节能产业,提高节能效果。

对于高耗能产业,如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应加强对能源利用效率的评价,优先鼓励发展节能降耗环保的先进技术设备和产品,强制淘汰高耗能、污染大、质量差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项目建设方案应该符合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战略、能源效率政策的要求;能源资源的开发应该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的原则;节能的核心是提高能耗效率、降低单位产值能耗。

对于高耗能项目,应该对拟建项目的能耗指标进行分析,计算单位产品消耗各种能源的实物量并折算成标煤消耗量,或计算消耗单位能源所实现的国内生产总值进行分析比对,一般要求万元产值能耗应低于0.98t标准煤,达到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水平。

《节能专篇》编制大纲

1、项目概况

1.1建设单位概况

应包括建设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简介等内容。

1.2项目概况

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性质、项目类型、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建设工期等内容。1.3建设方案简述

包括项目总平面布臵的描述及拟采取的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方案等。

1.4项目周边环境描述

包括项目周边环境描述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如有)条件的描述等。

2、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

2.1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耗总体情况及能源生产总体情况

能源消耗总体情况应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耗结构分析、各种能源消耗量分析、总体能耗情况等。能耗生产总体情况应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生产种类、年产量分析等。

2.2能源供应条件

应包括项目所在地常规能源的供应条件分析、可再生能源(太阳能、地热等)供应条件分析。

3、合理用能标准和标准设计规范 应根据项目所在地区、项目性质等采用相应的节能标准及规范,对于广西来说,应同时执行广西最新颁发实行的 地方标准。

4、项目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分析 4.1类似项目用能情况分析

包括类似项目用能结构和用量分析。

4.2本项目用能情况分析

包括项目能源消耗种类、来源及年耗总量、能源使用分布(主要是描述项目用能特点,如主要耗能设备及其耗能量、比例,什么时段是用能高峰、用能高峰耗能比例等);用能总量及能源结构合理性分析。

5、能耗指标

应列出类似项目国家或地方相关能耗指标或定额,如无相应的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指标,应对行业或类似项目的能耗水平进行调查分析,并据此合理提出项目所耗各种能源的能耗指标。所提出的能耗指标必须是易于理解及判断的,如民用建筑类项目的耗电指标,其单位应为kwh/m2〃年。

6、项目节能措施及效果分析 6.1项目节能措施 6.1.1节能措施综述

主要为针对本项目的特点,所拟采用的相关节能措施的总体论述,其中应当包括关于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及新工艺采用情况的论述说明,并应明确说明没有采取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

6.1.2相关专业节能措施

应包括项目各专业针对性的节能措施。对于民用建筑,应按广西最新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的要求并针对本项目的特点,对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等专业提出相应的节能措施,其中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及围护结构的做法应满足上述节能标准的要求。

6.1.3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和分析 针对本项目的特点,对可再生能源的利用进行分析,包括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条件分析及利用方案的简述。6.2节能效果分析

就本项目的节能效果进行对比分析,包括提出项目能源单耗值,并根据相应的能耗指标评价其是否达到了国家或地方能耗定额,或是否达到国内或国外行业先进水平。

七、职业卫生专篇验收技术管理 职业卫生专篇的验收主要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和审查验收批复3个环节。

1、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投入使用。

2、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建设 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报原预评价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复印件);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批复(复印件);

(7)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

(8)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3、审查验收批复

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 根据审查结论进行现场验收。通过验收的,在现场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未通过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八、工程质量认证

工程质量认证分为单位工程质量认证和单项工程质量认证。

(一)单位工程质量认证

1、认证机构

单位工程质量认证由煤炭工业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矿区站)负责。

2、认证程序

建设单位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向矿区站申请质量认证,并提交以下审查资料:

(1)《单位工程质量认证申请书》;(2)经审查后的真实、完整的单位工程竣工资料;

(3)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提出存在问题的整改报告;

(4)设计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5)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6)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矿区站在收到单位工程质量认证申 请书后,组成至少由3名质量监督人员组成的认证组,对建设单位所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后,根据有关标准、规定和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实体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认证,并出具《单位工程质量认证书》。

3、质量等级评定

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按国家、行业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评定办法进行评定,分为优良和合格两个等级。

(二)单项工程质量认证

1、认证机构

总投资30亿元以上或矿井建设规模5Mt/a及以上的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由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负责;总投资30亿元以下或矿井建设规模5Mt/a以下的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由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负责。

2、认证程序

(1)单项工程在联合试运转1个月后,由建设单位向中心站提交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申请报告(属于总站认证范围的,由中心站转交总站)。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准予建设的程序性文件、初步设计审批情况、投产情况、工程建设概 况、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概况、单位工程质量认证情况等,并提交以下资料:准予建设的程序性文件(复印件),初步设计审批文件(复印件),已认证单位工程明细表和未认证单位工程明细表(由矿区站确认),设计、勘察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2)总站、中心站收到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申请报告后,首先审查是否具备以下认证条件:工程项目各种审批手续齐全;主要生产系统已经形成;竣工单位工程个数达到设计总数的85%以上,且均已通过单位工程质量认证。

(3)总站、中心站审查合格后,组成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组,现场进行认证。认证组一般分为矿建、土建、机电安装及综合组,且每个专业组不少于3人。

(4)认证组听取情况汇报,并进行质询。

(5)确定抽查的单位工程,其中抽查各类单位工程个数不少于已认证单位工程个数的15%。

(6)核定抽查单位的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单项工程质量等级,形成专业组认证意见和单项工程质量认证意见,并向各方责任主体书面宣布。(7)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对认证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矿区站,由矿区站对整改情况复核后,书面报中心站、总站。

(8)中心站、总站出具《单项工程质量认证书》。

3、质量等级评定

(1)认证组抽查的单位工程以抽查核定的质量等级为准,未抽查的单位工程工程以矿区站认证的质量等级为准。

(2)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等级以得分计算后确定。

(3)评定办法:

优良等级: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得分不小于80分,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符合要求,且所含主要单位工程的优良品率不低于50%。

合格等级: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得分不小于60分,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基本符合要求。

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得分小于60分者,必须返工处理后再进行认证,最终的认证等级只能为合格。

九、档案管理验收

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方法》 的有关规定,煤矿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前必须进行档案管理验收。

1、验收组织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含中央管理企业,下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3)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4)国家档案局对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进行监督、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必要时可组织预检。

2、验收申请

(1)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报送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并填报《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应在收 到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申请项目档案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

②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者达到设计能力;

③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④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

(3)项目档案验收前功尽弃,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组织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根据档案工作的相关要求,依照《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内容及要求》进行全面自检。

(4)项目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①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 ②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③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状况;

④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 中的作用;

⑤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3、验收要求

(1)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2)项目档案验收以验收组织单位召集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

(3)项目档案验收组全体成员参加项目档案验收会议,项目的建设单位(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和生产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4)项目档案验收会议的主要议程包括:

①项目建设单位(法人)汇报项目建设概况、项目档案工作情况;

②监理单位汇报项目档案质量的审核情况;

③项目档案验收组检查项目档案及档案管理情况;

④项目档案验收组对项目档案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⑤项目档案验收组形成并宣布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5)检查项目档案,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抽查档案的数量应不少于100卷,抽查重点为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隐蔽工程文件、竣工 文件、质检文件、重要合同、协议等。

(6)项目档案验收应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对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进行评价。

十、项目正式竣工验收

联合试运转正常、各专篇和工程及档案管理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后,发包人可向省主管部门报请项目的正式竣工验收,需国家验收的项目由省主管部门报请国家主管部门验收。

1、竣工验收必须达到的条件

(1)矿井的提升、通风、排水、井下运输、采煤工作面、供电、通信等主要生产系统以及井下防尘洒水、安全监控、瓦斯抽放等安全设施均按设计建成并联合试转正常。分期建设的项目必须按照分期建设标准规定建成。

(2)地面生产性工业建筑按设计基本建成,非工业性建筑满足生产需要。

(3)未按设计建成的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不影响安全生产。

(4)各专篇工程均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经相关部门专项验收合格。

(5)工程质量经工程质量监督站认证合格。

(6)具有竣工图、竣工报告,工程 技术资料齐全并具备归档条件。

(7)发包人已按生产需要组建了接产机构,按规定配备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另外规章制度已建立,特殊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具备上岗资格。

2、项目正式验收的权限

井型设计规模0.3Mt/a(含)以上、0.9Mt/a(含)以下的矿井由省主管部门组织验收,0.9Mt/a(不含)以上矿井由国家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3、验收方式

(1)项目工程在上报验收申请的同时要报送安全、环保设施等专篇工程验收批复文件。

(2)验收程序:受理验收申请—审核申报材料—现场验收—文件批复。

(3)现场验收:

①项目竣工验收按专业分组进行,一般可分为矿建工程组、土建工程组、机电设备组和综合组。

②矿建工程组验收主要井巷工程,土建工程组验收全矿所有的土建工程,机电设备组验收全矿井井上、井下大型设备、供电、监测监控等系统的运行情况。

③综合组验收建设项目的支持性资料、各专篇工程的验收资料、联合试运 转情况及投产准备情况。被验收的工程,在验收工程实体的同时验收工程技术资料。

3.风电项目工程移交生产及竣工验收规定 篇三

竣工档案移交书

规划许可证号:

施工许可证号:

工程项目名称:

单位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盖章)监理单位:(盖章)

移交人:移交日期:

--------------备注:

1、在填写《移交书》前,请详细查看《移交书填写说明》。

2、本《移交书》一式一份,与工程档案一并交市城建档案馆存档。

3、凭《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认可意见书》,到市城建档案馆打印《档案接收清单》。

4.风电项目工程移交生产及竣工验收规定 篇四

现场检查要点指南

(三稿)

第一条(编制目的)为了规范河北省风电场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现场检查工作,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保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实施,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现场检查重点)风电场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现场检查工作的重点是,可造成人身伤害的危害因素;可造成对正常生产运行有重大影响的关键设备毁损的危险有害因素;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明确规定的安全设备设施。

第三条(现场检查方法)在进行风电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现场验收检查时,主要采用以下方法:

1.询问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知识掌握等情况;

2.查阅有关安全的文件、资料;

3.查看安全设施、设备的外观、运行情况; 4.抽查测试安全设施功能;

5.检查从业人员安全器材、用具的操作情况。

第四条(现场检查主要内容)风电场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设施的设置及使用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3.从业人员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证明材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4.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措施及应急预案; 5.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提出问题的落实情况; 6.安全资金的投入情况; 7.其它需要验收检查的内容。

第五条(建设单位文件资料)风电场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准备以下文件、资料备查:

1.风电场事故应急预案(含应急预案演练、备案记录); 2.安全技术与安全管理措施资料; 3.安全专项投资及其使用情况说明; 4.安全检验、检测和测定的数据资料原件; 5.特种设备使用、特种作业、从业许可证明、新技术鉴定证明;

6.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7.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及审查意见,附安全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

8.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查意见; 9.重大设计变更审查意见;

11.参建单位验收自检报告和建设运行自检报告;

10.其他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关的审批文件、各阶段验收报告、合同文件及图纸、技术设计文件等。

第六条(检查单元划分)风电场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现场检查时,可按风力发电机组、升压站、线路、建筑、交通、安全管理六大单元进行划分,逐单元验收。

第七条(风力发电机组检查要点)风力发电机组单元检查要点如下:

1.风力发电机基础、风力发电机组安装、风力发电机监控系统、塔架、电 缆、风力发电机组变压器、防雷接地网的安装、预防性试验和交接验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文件要求,试运行情况良好,发现的缺陷已消除;

2.风力发电机组运动部件有安全可靠地防护装置; 3.有足够的、便于检测和维护的操作空间; 4.高空作业时,有挂安全带可靠地点; 5.攀爬塔架爬梯防坠装置可靠且经过检验; 6.维护叶轮、偏航机构或其他运动机构时,有可靠地制动保护;

7.安全防护隔离装置全齐;风机所有平台窗口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8.通道、平台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9.扶手、固定点可靠;

10.照明灯具完好,照度良好;

11.风电机内应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

12.防风挂钩、门、锁、灯、安全开关等符合相关要求; 13.电气系统防触电措施有效;

14.有逃离机舱的备用应急措施,并时刻保持良好状态;

15.风机舱内应设置配备急救箱;

16.风机舱内工作时,应携带对讲机等通信设备; 17.电缆外露部分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18.机舱、塔内控制柜、电缆等接地应牢固可靠; 19.箱式变压器本身及周围环境整洁、无渗油,照明良好,标志齐全;

20.风力发电机变压器的表计显示完好准确,熔丝保护、防爆装置和信号装置等部件应完好、可靠;

21.箱式变电站必须有门锁;

22.风力发电机组使用普通变压器,机组距离场内架空线路和变压器要保证一定的安全距离;

23.箱式变压器组距离风力发电机组不小于10m; 24.普通变压器组周围应设安全围栏和警示牌,防止人员误入带电区域;

25.接地网连接处焊接牢靠、接地网引出处应符合要求,且标志明显 ;

26.接地网接地电阻应符合风力发电机组设计要求;

27.风电机组在运行中有无异常响声、叶片运行状态、调向系统动作是否正常,电缆有无纹缠情况;

28.风电机组各部分无渗油现象。

29.螺母拧紧后,螺栓头应露出2个至3个螺距,其支承面应与被紧固零件贴合,并以黄色油漆标示。

30.风机基础混凝土无有害结构裂缝;

31.地基承载力、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检测结果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2.风机基础相对沉降量符合《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的规定,累计沉降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3.风机基础环安装水平度偏差符合设计厂家要求; 34.塔筒内爬梯应安装牢靠、速查安全滑轨顺直无错口;

35.塔筒各段跨接接地连线应接触良好; 36.变桨系统动作应正确,备用电源工作可靠; 37.风电机组场界噪声符合当地环保指标要求; 38.风机的防雷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39.风力发电机组与场内架空线路的安全距离,要满足风机维护时,工作人员从机舱放下的吊装绳索,在风力或其他外力作用荡起后的安全距离。

第八条(升压站检查要点)升压站单元检查要点如下: 1.主变压器、高低压电器、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母

线装置、电缆、低压配电设备、防雷接地装置安装、预防性试验和交接验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文件要求,试运行情况良好,发现的缺陷已消除。

2.主变压器、开关、刀闸、互感器、控制箱、端子箱、母线、建筑物标志牌齐全;

3.禁止攀登的构架爬梯设防护门,加锁并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标志牌;

4.室外GIS周围装设全封闭固定围栏,并在围栏入口醒目位置装设“未经许可 不得入内”、“禁止攀登 高压危险”禁止标示牌,“止步 高压危险”警告标示牌,“必须戴安全帽”指令标志牌和“注意防尘、防潮”文字标志牌;

5.主变压器事故排油设施完好,消防设施完善; 6.手车开关柜机械闭锁等防止误操作的“五防装置”齐全可靠;

7.设备柜架和基础接地或接零可靠;

8.盘、柜及电缆管道封堵完好,有防积水、防结冰、防潮、防雷措施;

9.电缆沟无杂物,盖板齐全,照明、通风、排水设施、防火措施符合设计要求;

10.接地网外露部分的连接应可靠,接地线规格正确,防腐层应完好,标志齐全明显;

11.避雷针(罩)的安装位置及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12.高压电器的联动应正常,无卡阻现象,分、合闸指示正常,辅助开关动作应正确可靠;

13.高压电器的围栏、罩壳、基础、支架、爬梯、检修平台等应可靠接地;

14.电气装置接地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汇流排或接地干线相连接,严禁在一根接地线中串接几个需接地的电气装置;

15.高压设备及架构应有两根与不同地点的主接地网连接,接地引线均应符合热稳定、机械强度和电气连接的要求,接地连接处应便于检查测试;

16.设备及系统保护定值整定结果应符合要求; 17.充油高压电器绝缘油必须耐压试验合格。

第九条(场内电力线路检查要点)场内电力线路单元检查要点如下:

1.场内电力线路安装、预防性试验和交接验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文件要求,试运行情况良好,发现的缺陷已消除;

2.电力线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外部无损坏,标志应齐全、正确、清晰;

3.电杆组立、拉线制作与安装、导线弧垂、相间距离、对地距离、对建筑物接近距离及交叉跨越距离等均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4.架空线沿线障碍应已清除;

5.电缆沟应无杂物,盖板齐全,照明、通风、排水系统、防火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6.接地良好,接地线规格正确,连接可靠,防腐层完好,标志齐全明显;

7.在冰冻、雷电严重的地区,有防冰冻、防雷击的安全保护设施;

8.杆塔基础和拉线基础完好,无雨水冲刷和外力人为损坏造成的基础破坏或掏空等倒杆倒塔缺陷;

10.在交通道路边的杆塔上涂醒目的反光漆,加装防撞的防护措施;

11.高压架空线路杆塔的每一腿都应与接地体引下线电气连接可靠,方便测量;

12.直埋电缆的敷设在直线段每隔50-100m、电缆接头、转弯、进入建筑物等处,应设置明显的方位标识或标桩。

第十条(中控楼和升压站建筑工程检查要点)中控楼和升压站建筑工程单元检查要点如下:

1.中控楼和升压站建筑工程建设、验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文件要求,使用情况良好,发现的缺陷已消除;

2.建筑、主变压器基础牢固,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屋面隔热、防水层符合要求,层顶无渗漏现象; 4.墙面砌体无雨水渗漏现象;

5.开关柜室防火门符合安全要求; 6.电缆沟、楼地面与场地无积水现象; 7.室内外给排水系统良好;

8.接地网外露连接体及预埋件符合设计要求;

9.升压站入口醒目位置装设“未经许可,不得入内”和“必须戴安全帽”标示牌;

10.升压站通道入口装设限制高度标志牌;

11.升压站围栏或围墙四周悬挂“止步,高压危险”标志牌,相邻标志牌间隔不超过30m;

12.装有SF6开关的室内配电室和GIS室,设强力通风装置,风口应设置在室内底部,并在入口装设“注意通风”标志牌和安全须知文字标志牌;

13.GIS室配备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14.室内配电室长度大于7m设2个及以上出口; 15.室内配电室的门向外开启,并选用室内开门不用钥匙的自动门锁;

16.配电室出入口加装防小动物板; 17.配电室可开启的窗户安装网栅; 18.配电室备用间隔用盖板盖住;

19.配电室通风孔、穿墙孔洞、百叶窗安装网栅; 20.室内变电站应按规范配备消防器材;

21.电缆出入口用防火材料封堵电缆通过的孔洞;

22.变电站室内应安装事故通风装置,通风机应在室外进行启、停操作;

23.变压器室、电容器室、蓄电池室、电缆夹层、配电装置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当门外为公共走道或其他房间时,该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由不燃材料制作的双向弹簧门;

24.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应能满足全部用水量,吸水管上应装设检修用阀门;

25.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仍应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

26.主控通信楼(室)及屋内配电装置建筑,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楼层的第二出口可设在通向有固定楼梯的室外平台处;

27.建筑面积超过250m的主控通信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电缆夹层,其疏散出口不宜少于两个,楼层的第二个出口可设在固定楼梯的室外平台处,当配电装置室的长度超过60m时,应增设一个中间疏散出口;

28.对有人值班变电所、主控制室、继电器室、屋内配电装置室、所用配电屏室、蓄电池室、通信机房、消防设备室、主要屋内通道、楼梯出口,应装设事故应急照明。事故

2应急照明宜兼做正常照明用。当交流电源断电时应能自动切换到蓄电池电源;

29.采用非密封蓄电池的室内照明,应采用防爆型照明电器,开关、熔断器和插座等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电器,应装在蓄电池室外;

30.防酸隔爆蓄电池室的通风机与电动机应为防腐防爆型。通风机的吸风口应靠近顶棚以排除氢气。防酸隔爆蓄电池室不应采用明火采暖。采用电采暖时应采用防爆型。

第十一条(场内交通工程检查要点)交通工程单元检查要点如下:

1.场内交通工程的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模拟试通车检查涵洞、桥梁、路基、路面、转弯半径符合风力发电设备运输要求;

2.场内道路的平纵断面设计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经常保持路面平整、路基稳固、边坡整齐、排水良好;

3.跨越场内道路上空的建(构)筑物(含桥梁、隧道、管线等)距路面的最小净高,应按行驶车辆的最大高度或车辆装载货物后的最大高度另加0.5~1m的安全间距采用,并不宜于小5m。跨越场内道路上空的建(构)筑物(含桥梁、隧道等)以及管线,应增设限高标志和限高设施;

4.按相关标准规范设置路基护栏、桥梁护栏、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轮廓标等交通安全设施。

5.场内道路应设置交通标志,其设置、位置、形式、尺寸、图案和颜色等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6.场内道路在急弯、陡坡、视线不良等路段,应根据需要设置标志、柱式(墙式)护栏、分道墙(桩)、分道行驶路面标线、反光镜等安全设施;在桥头引道、高路堤、地形险峻等路段,应设置标志和护栏;在道路交叉口,应根据需要设置标志、栏杆;在严重积雪路段、漫水桥、过水路面,应设置标杆。

7.场内道路,在急弯、陡坡、高路堤、地形险峻等路段,亦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设置挡车堆(但不得妨碍视线)、阻车堤、反坡安全线等安全设施。

8.现场工作车辆应配备急救箱。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检查要点)安全管理单元检查要点如下:

1.安全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2.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资格证件; 3.安全检查、隐患治理和设备缺陷管理; 4.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情况; 5.安全卫生附属设施使用情况; 6.安全生产“三项制度”;

如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票管理、工作票管理、特种作业容易安全管理、高空作业安全管理、设备管理、安全工器

具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应急管理、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文明生产奖惩管理、安全例会工作、安全检查管理、发包工程安全管理、临时工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档案管理、事故调查管理、消防管理、维护检修管理等。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目录清单。

7.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情况;

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

应该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的紧急事件包括:结冰;闪电和暴雨;台风;地震;沙尘暴;火灾,洪水;过速;刹车失灵;叶轮不平衡;紧固件松动;润滑失效;拉索松动或断裂;寒冷天气机组启动;其他零件故障。

5.化工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篇五

工程验收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立项文件及调整文件,依据设计及修改文件和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引进技术项目还应依据签订的技术项目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包括交工验收、专项验收、生产考核、竣工决算与项目审计、档案验收。

颁发“竣工验收证书”是建设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标志。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在签署“工程交工证书”后12个月内完成。

建设工程项目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近期不能按照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报项目批准部门核准后,对已完的工程组织验收。

建设单位自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15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证书报项目批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竣工验收程序:

1、工程项目投入运行前,必须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申请进行消防验收及职业卫生、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设施验收。

2、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或试运行生产标定后,进行交工验收。

3、试生产阶段,进行职业卫生、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设施实施效果检测及验收。

4、试生产阶段,进行生产考核或生产标定。

5、编制竣工决算,办理项目审计。档案验收。

6、编写竣工验收报告,并向项目批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7、建设工程项目批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设单位已按工程合同完成工程结算的审核,并签署结算文件;

2、设计单位已完成竣工图;

3、施工单位按SH 3503的规定向建设单位移交工程建设交工技术文件;

4、施工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

5、工程监理单位按GB/T 50328的要求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文件。

建设工程项目投料试车并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试运行生产标定后,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及相关单位办理工程交工验收手续,签署“工程交工证书”。

专项验收

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职业卫生、劳动安全及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时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工程项目投入运行前,应完成消防设施技术测试。

建设工程项目试生产阶段,应对职业卫生、劳动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实施监测与评价。

消防验收

建设单位应按《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消防验收。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施完工后,建设工程项目投入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消防检测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出消防验收申请,送达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并组织消防验收,取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签发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职业卫生验收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卫生验收。试生产阶段,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取得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取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验收意见书。

劳动安全卫生验收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的要求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试生产阶段,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劳动条件检测、危害程度分级和有关设备的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取得检测检验数据。

建设单位将试运行中劳动安全卫生设备运行情况、措施的效果、检测检验数据、存在的问题以及拟采取的措施等写入“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报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劳动安全卫生验收申请。

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手续。

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工程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阶段,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取得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环境保护监测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报请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批准手续。建设工程项目对环境影响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并报请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批准手续。

生产考核与标定

建设工程项目试生产阶段,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及有关单位对生产装置进行生产考核,未经生产考核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项目除要求进行生产考核的外,应进行试运行生产标定,未经生产标定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将生产考核或生产标定的结果编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决算与项目审计

建设单位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工程结算后编制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国家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应执行《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按照审计机关的期限和要求,提供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其他有关的资料。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后,审计机关应及时出具审计报告。

档案验收

建设单位应按GB/T50328的规定完成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收集、分类、组卷,编制档案移交清册。

建设单位按《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的规定进行档案自检并作出档案自检报告,向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档案预验收申请。预验收后,建设单位编制情况的专题验收报告或在竣工验收报告中写明档案的情况。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尚应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的要求办理档案管理登记事宜。

档案验收后,应取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档案验收的评审意见。

竣工验收会议

召开竣工验收会议应具备的条件:

1、建设工程项目交工验收、专项验收、生产考核、竣工决算与项目审核、档案预验收已完成。

2、建设单位已完成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写工作。

3、项目批准部门已收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4、建设单位提出的竣工验收申请已由项目批准部门批复。竣工验收会议的组织

1、竣工验收会议由项目批准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组织。

2、根据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的需要,由项目批准部门或其委托单位会同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消防、卫生、环保、审计、档案、安全监督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或竣工验收组。

3、竣工验收委员会或竣工验收组主持竣工验收会议。

4、建设、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质量监督和相关单位应参加竣工验收会议。竣工验收会议的程序

1、听取建设单位工程建设汇报。

2、实地察验工程实体,审阅相关资料。

3、审议竣工验收报告。

4、提出竣工验收意见,形成“竣工验收证书”。

5、签署并颁发“竣工验收证书”。竣工验收文件

●竣工验收报告-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全面、全过程的概括总结。

●竣工验收证书-对建设工程项目作出评价。

石油化工生产装置生产考核 生产考核以建设单位为主,设计及有关单位参加,组成生产考核工作组,全面安排考核工作,并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编制考核方案;

2、确定考核内容、计算公式及基础数据;

3、查找潜在考核的因素;

4、校正监视测量的计量仪表和分析仪器;

5、编制记录表格。

引进技术项目的生产考核应按签订的技术项目合同执行。生产考核应在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试生产稳定,且满负荷或高负荷连续稳定运行预期的时间后进行。

生产考核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

生产考核应具备下列条件:

1、影响生产考核的因素已经得到解决;

2、设备运行正常,备用设备处于良好待机状态;

3、自动控制仪表、在线分析仪表、联锁已投入使用;

4、分析化验采样点、分析频次及方法已经确认;

5、原料、燃料、化学药品、润滑油(脂)、备品备件等质量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储备量符合考核的需要;

6、公用工程运行稳定,并符合考核参数要求;

7、上、下游物料衔接已落实;

8、产品、副产品等仓储或销售已落实。生产考核的内容:

1、生产能力;

2、原料、燃料及动力消耗;

3、工艺指标;

4、产品质量;

5、自控仪表、在线分析仪表和联锁投用情况;

6、机电设备运行状况;

7、“三废”排放达标情况;

8、环境噪声强度和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9、设计文件和合同上规定的考核项目。

生产考核的评价

生产考核结果达到设计文件或合同规定的要求,由建设单位提出考核评价报告,参加生产考核工作组的成员单位签署确认。

生产考核结果达不到设计文件或合同规定的要求时,应由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及有关单位共同分析原因,必要时请科研单位参加,达成共识,提出处理方案,不再重新组织考核。生产考核结果达不到设计文件或合同规定的要求,且对原因的分析和处理方案达不成共识时,应报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裁决或确定重新考核,但重新考核以一次为限。

引进技术项目生产考核达不到合同保证值时,应按合同规定执行,明确解决办法和期限,并载入考核协议附件。

6.风电项目工程移交生产及竣工验收规定 篇六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环境保护管理,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确保铁路建设项目中的各类环境保护设施与其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第14号令)、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建设[1990]1215号)、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办法》([84]铁鉴字180号)等,结合铁路建设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设资和其他款源投资的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新建、扩建、改建大中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第三条 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和质量要求全部建成竣工,或在分期分段竣工的工程中,环境保护设施随其主体工程建成,都应及时验收交接。竣工验收工作依照本规定办理,验收后的交接工作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文件(包括变更设计)、设计采用的规范、规定、环境标准以及铁路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竣工验收时尚未制定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的,可暂按设计文件要求验收。维修规则不作为竣工验收依据。

第五条 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由具有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协助实施;必要时也可委托下一级单位办理。

接受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材料报送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对竣工验收结论有异议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裁定。

第六条 竣工验收合格条件:

1、建设项目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齐全,环境保护设施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设计文件要求完成;

2、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且可恢复的环境已经得到修复;

3、环境保护设施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符合铁路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4、环境保护管理和监测机构,包括人员、监测仪器设备、监测制度、管理制度等已建立健全;

5、环境保护设施工程质量合格,能正常运行使用,符合交付使用要求,具备正常运行条件,包括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岗位操作人员到位,管理制度建立、原材料、动力的落实等;

6、环境保护设施的污染防治能力适应于主体工程需要,外排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七条 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分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可单独进行也可与整体工程验收一并进行。

验收内容包括工程质量验收和污染防治与环境恢复效果验收。

第八条 初步验收:

1、建设单位根据确定的建设项目初步验收计划,将该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种类、分布、实施情况、初验安排等,于初验前20天送达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

2、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检查组,依照

第六条规定的合格条件进行检查,对环境保护设施工程质量作出评价,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写出初验意见。

第九条 竣工验收:

1、建设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计划,将《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于竣工验收前30天送达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及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铁路局。

2、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报告》一个月内组织审查验收。

经批准的《申请报告》是建设项目整体验收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对于需要进行处理效果验收的环境保护设施,在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委托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对主体工程的排污情况及其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转、处理效果进行监测。

对于长大线路等工程复杂的铁路建设项目,承担验收监测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监测站可组织国家网的铁路监测站参加验收监测。

受委托的环境监测站应当按监测规定、规范进行监测,并向委托方提交《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监测费用列入工程概算。

第十一条 在工程初验时尚不具备条件进行效果验收的环境保护设施,可先依据设计文件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办理交接手续,其处理效果验收由接管单位在投产使用前按第十条规定安排监测工作,并将结果报送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

第十二条 对分期建设、分段开通的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随其主体工程建成,可由建设单位报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第八条初验内容,分段办理环境保护。

设施验收手续,作为分段开通使用的依据,待项目全部竣工后,随整体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验收时发现因执行新的环境标准、规定,需变更原设计或确需增加环境保护设施的,按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防风固沙林、降噪林、绿化、植被恢复等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形成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单位可将设计、投资以签订合同的方式委托有关单位限期完成,完成后另行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在试运行期间检查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及未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进程。污染物排放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的,要求建设单位或接管单位负责限期达标排放,在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地方,还应达到当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试运行期间和限期达标期间内排放污染物的,应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设施没有建成或经限期整改仍不合格,其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建设单位或接管单位停止生产或使用,可并处罚款。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设施未按规定申报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办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手续,可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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