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办法(精选11篇)
1.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办法 篇一
江苏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实施办法(试行)
苏新出人〔2011〕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以及《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规章规定,结合江苏出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以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为内容的教育活动,其目的是促进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坚持正确出版方向,不断增加、补充、拓展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技能,提升创新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条 出版专业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已取得出版专业初级以上职业资格,现在我省图书、非新闻性期刊、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承担内容加工整理、装帧和版式设计等工作的编辑人员和校对人员,以及在报纸、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从事校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坚持统一规划管理、分级组织实施的原则。
第六条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负责全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
(二)组织开发、推荐、评估全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加强对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评估、推荐、出版、发行、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三)评估、整合、公布全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继续教育网络;指导、监督全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市场。
第七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各出版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作为职工教育经费,支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各出版单位应将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其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三章 继续教育形式
第八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各类培训为主。培训形式主要包括:
(一)参加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或参与组织的,或经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可备案、由相关行业协会或各省辖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
(二)参加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公布的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
(三)参加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可备案的全国出版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
(四)参加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可备案的其他形式,包括国际出版培训活动、国内专业研讨活动等。
第九条 在职自学是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鼓励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在职自学,在职自学时间可折合继续教育时间。在职自学形式主要包括:
(一)参加普通高等院校或成人院校举办的国家承认相关专业学历、学位的教育;
(二)接受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可备案的与出版业务相关的远程教育和网上培训;
(三)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可备案的其他在职自学形式。
第四章 继续教育机构
第十条 设立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一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由省新闻出版局根据教学规划、课程设置和教学要求择优选定。省新闻出版局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教学基地和教材建设。
第十二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统一规划,科学设置培训内容,不断改进培训方式,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三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自觉接受省、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监
督和检查。继续教育机构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开展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应在培训前将培训地点、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授课教师名单,书面报省新闻出版局。各省辖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出版单位应对本辖区、本单位开展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情况定期汇总,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情况报送省新闻出版局人事教育处。
第十四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并在每次培训结束后10日内,向省新闻出版局提交书面备案材料。
第十五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加强自身的教学管理,制定培训计划和相关管理制度。对参培人员应严格考勤,保证参培学时。对不遵守培训纪律,达不到培训学时的相关人员,不得准许参加考核,不计算继续教育学时。
第五章 继续教育的学时认定
第十六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2学时。其中,接受新闻出版总署当年规定内容的面授形式继续教育不少于24学时。其余48学时须选择参加经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可备案的继续教育形式。
第十七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由必修学分和选修学分组成。原则上按参训学时设置分值,1天设定为8小时,1小时设定为1学时,1学时折算为1学分。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须完成的学分不得少于72学分,其中必修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第十八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实际学时折合为必修学分:
(一)参加新闻出版总署及其相关培训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的;
(二)参加省新闻出版局组织或参与组织的,或经省新闻出版局认可备案、由相关行业协会或省辖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的;
(三)参加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公布的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的;
(四)参加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可备案的全国出版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的;
(五)参加新闻出版总署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登记注册网上学习取得相应学分的。
第十九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折合为相应选修学分:
(一)参加本出版单位组织的业务培训,按实际学时折合为选修学分;
(二)参加普通高等院校或成人院校举办的国家承认相关学历、学位的教育,按照研究生以上(含单独申请学位)、大学本科(含单独申请学位),分别折算为36学分、24学分;
(三)参加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可的国内外出版专业培训、学术交流、专业研讨活动等。其中:参加国际性、国家部委、省级专业学术交流研讨活动,分别折算为24学分、12学分、6学分;在会议中进行大会发言或书面交流的分别另加12学分或6学分;此类折算最高不得超过36学分;
(四)参与出版科研项目研究,作为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课题项目组成员的,分别折算为36学分、24学分、12学分;
(五)出版著作或发表学术论文。出版著作的按每万字折算为3学分;在国家级、省级、市级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的分别折算为24学分、12学分、6学分,作为第一作者的另加6学分;此类折算最高不得超过36学分。
第五章 继续教育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各出版单位应建立健全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档案、诚信档案,逐年如实记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继续教育情况报省新闻出版局人事教育处审核备案。
第二十一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由于伤、病、孕等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时间的,可由本人所在单位提供证明,经省新闻出版局审核确认后,其应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合并完成。省新闻出版局将在下一年度的继续教育证书中注明。
第二十二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发,作为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符合要求的继续教育的依据。
第六章 继续教育的考核监督
第二十三条 省新闻出版局负责对全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进行考核、督查,并将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职业资格登记注册和续展登记注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以及先进评选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依据。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学分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不予出版职业资格的登记注册或续展登记注册,不予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对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内容的相关出版单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处理。
第二十四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新闻出版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资格并予以通报: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的;
(四)借继续教育之名乱收费的;
(五)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江苏省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1年10月16日起施行。
2.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办法 篇二
关键词: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问题,对策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对专业技术人员不断进行知识技能补充、增新、拓展和提高的一种追加教育。其目的是通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继续教育工作,使专业技术人员随着科学进步、技术更新不断学习新知识,提高整体素质和知识水平,造就一支技术水平高、知识结构合理,适应科技进步与经济社会发展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我省继续教育工作起步较早,1984年成立了吉林省科技干部继续教育中心,主要负责在、中专毕业生从事新岗位后的继续教育工作。1985年,各市、州也都相继成立了继续教育中心,担负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的外语培训、职称考试前培训、出国人员培训。省直各有关部门也加强了继续教育机构的建设,教育厅对高教、中教、小教各层面都设有专门的继续教育机构,省卫生厅和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局都成立了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全系统的继续教育工作。1988年省政府颁布了《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是全国比较早的地方法规,为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保障。各地、各部门依照《暂行规定》,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开展了有针对性地形式多样继续教育活动。虽然我省继续教育工作起步较早,但由于种种原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整体规模、结构分布、体制机制以及发展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还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我省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需要我们去分析、去解决。
一、我省继续教育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继续教育重视不够,认知欠缺
首先体现在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还没有从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高度来认识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在实施人才战略中的重要地位是勿庸置疑的,继续教育作为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全面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为目标的在职教育,特别是近年来,继续教育已将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列为工作重点,这与人才战略所要实现的战略目标完全一致。也就是说,完全可以将继续教育当做实现战略目标的一条途径和手段,从战略的高度来认识继续教育。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若能从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高度来认识继续教育,既有利于人才战略目标的实现,更有利于推动继续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其次,许多行业主管部门及各相关企事业单位,没有将继续教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一些单位和部门认为继续教育是人社部门一家的事,却忽视了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一些单位并没有将包括继续教育在内的人才培训工作列入工作日程。在积极倡导终身学习、终身接受教育的时代,这不仅仅是没有给予继续教育足够的重视,同时还反映出单位对职工培训工作的漠视,也损害了本单位职工参加培训的权利。第三,一些专业技术人员没有把继续教育当作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的重要途径,更谈不上主动参与。
(二)继续教育资金投入较少,严重影响专业技术人员的再学习、再提高
投入严重不足是一个长期困扰我省继续教育工作发展的重要原因。一是依照有关规定,“继续教育经费由国家、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多渠道解决”。受财政收入的影响,通常情况培训费用由单位承担或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甚至有的部门或单位不承担任何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从而加重了专业技术人员的经济负担,影响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积极性。按照有关规定,“继续教育经费应由国家、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个人等多渠道解决”。二是由于继续教育属后学历教育,往往无法立即产生效益,影响了政府、单位,包括个人对继续教育投入的积极性。由于投入严重不足,致使我省继续教步履艰难,办学规模小,受训人数少,严重影响专业技术人员的再学习、再提高。
(三)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单一,特色不明显,难以保证培训质量
由于很多因素的限制使继续教育机构管理水平和教学水平不能充分发挥,教材内容陈旧,缺乏个性,针对性不强,学不到真正需要的东西,教学手段落后,教学形式单一,教学设施简陋、缺乏发展动力,许多继续教育机构很难提供有吸引力的继续教育。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单一,特色不明显,难以保证培训质量
(四)继续教育市场不规范,质量难以保证
目前我省继续教育市场不规范,一些人打着继续教育的旗号乱办班,在即无师资,也无教学场地的条件下,利用人们对继续教育认识的模糊,大肆办班圈钱,搞虚假广告,不负责任不切实际的乱许诺。在教学实施中,为了保持低成本,聘用素质低下的教师任课,教学管理上无序,实际课时与广告课时严重不符,导致培训质量低下。把继续教育培训当成了个人谋利的手段,严重挫伤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积极性。
二、应对措施
(一)通过立法和扩大宣传等手段,给予继续教育应有的重视和地位
目前《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还没有出台,只有尽快实施《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才能为我省开展继续教育提供了法律保障,从而促使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真正得到落实。通过立法,既可以保护专业技术人员接受培训的权利,又可以增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继续教育法未出台之前,要广泛宣传继续教育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的积极作用,以及在实施人才战略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各级政府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认识,争取社会的支持和认可。
(二)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和税收扶持力度
从目前的情况看,全省各地继续教育的经费普遍困难,解决继续教育经费还应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相结合的原则。一是加大财政投入,省和市、州财政应拨专项经费,建立继续教育发展基金;目前情况下,省里每年应从人才开发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继续教育专项经费,用于资助举办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研修班及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公益性培训。二是加大税收扶持力度,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各企事业单位增加对继续教育的投入。三是在经费不充足的情况下,优先保证重点行业、重点产业的培训经费的需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探索开展继续教育的新途径
一是采用现代化的继续教育手段开展继续教育。当今世界已进入即时通讯时代,高速发展的信息技术正在引起知识传播方式的革命性变革。继续教育已呈现出“个性化”倾向,借助信息网络和多媒体技术,有条件拓展继续教育的开放性、灵活性和适应性,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快捷、廉价而高效的服务,是我们继续教育面临的新任务。我们要逐步建立起培训基地网、社会办学网和远程教育网等。利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做好继续教育工作。二是提高培训质量实现继续教育的真正目的。通过提高继续教育质量,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能力的提高,在课程设置上,根据不同专业和行业领域的发展趋向,贴近实际、贴近市场,努力提升专业技术人员自主创新能力;在培训形式上,将集中培训、学术讲座、远程教育、业务考察等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培训实际效果。
(四)完善继续教育监控机制,规范市场行为
竞争是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等市场机制充分展现,通过竞争实现优胜劣汰,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和组合,从而推动继续教育事业的发展。同时,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还应通过认定继续教育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等级,对继续教育机构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估,规范竞争行为,接受继续教育对象的投诉,实现继续教育监控,从而达到规范市场行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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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d u c a t i o n o f t h e P r o f e s s i o n a Technical Talents
3.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办法 篇三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继续教育规划的导向作用,促进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推动继续教育更好地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规划管理制度是指对继续教育规划的内容、编制、实施等进行规范,对继续教育管理工作进行计划、组织、控制和服务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继续教育规划是继续教育规划管理办法的表现形式,反映一定时期内继续教育工作的总方向、大目标、主要步骤和措施保障。 第四条继续教育规划可分为全市规划、行业规划和区县局(总公司)规划、基层单位规划等。
第二章规划内容
第五条继续教育规划的内容主要包括规划期内继续教育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具体措施。
第六条 “指导思想”须体现国家科教兴国战略,坚持实事求是、学以致用、阱求实效的原则,使继续教育积极、有效地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和经济建设服务。
第七条 “主要目标”是指通过继续教育使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和继续教育工作拟达到的目标。
第八条 “重点任务”是指根据指导思想对主要目标进行分解而重点提出的各项任务,包括学习任务、管理工作任务和教学工作任务等。
第九条 “具体措施”是指为保障继续教育规划的实现提出的相应办法、途径和手段,包括组织保障、思想保障和物质保障等。
第三章规划编制
第十条继续教育规划的编制工作由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干部管理部门、有关业务部门和教学部门等单位,依靠领导、专家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完成。
第十一条继续教育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是继续教育现状和发展趋势,专业技术队伍现状和发展需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人才的需求,上级单位对继续教育规划的有关要求等。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规划编制工作应在上一期规划实施的最后一年完成,编制程序一般需要经过调查研究、拟定草案、论证修改、形成文件等步骤。
第十三条继续教育规划应与人才规划和科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同步,周期一般为五年。
第四章规划实施
第十四条继续教育规划的实施工作由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第十五条继续教育规划在实施中可分解成年度计划,通过滚动计划管理的方式完成。
第十六条继续教育规划实行分阶段检查方式,主要检查规划实施工作的进展情况。在规划实施的最后一年,对规划的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总结。
第十七条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积极发挥继续教育规划的导向作用,促进继续教育工作在规划管理基础上不断深入发展。
第五章附则
4.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办法 篇四
知
[来源:本站 | 作者:xcb | 日期:2011年8月23日 | 浏览1185 次] 字体:[大 中 小]
温宣通„2011‟62号
关于举办全市新闻、政工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培训班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市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我市新闻、政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全面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人民政府第157号令)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考核管理办法》、《温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精神,经研究,决定举办2011全市新闻、政工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凡我市企事业单位中具有新闻、政工系列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以及初次申报初级的人员。
二、培训内容
《学习胡锦涛七一讲话精神,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媒体公关与突发事件新闻应对》、《专业技术人员心理健康与心理调适》、《儒家经典解读》等课程。
三、培训方式
本次继续教育培训班委托温州市人事局干部培训学校
承办,采用脱产面授统一培训的形式。培训成绩合格者录入“浙江省人事厅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信息管理系统”
(可查),届时打印一份查询页面由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验证章后交学员作为申报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之一,不再制发纸质证书。
四、培训时间安排
培训时间:9月1日-9月3日,报到时间:8月31日
下午2:30-4:30,报到地点:温州人才大厦(学院中路5号)办公楼416室。
五、报名及相关要求
1.参加培训人员于8月26-28日登录温州人事培训网
(),在“专技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报名”栏目报名,提交成功后打印报名表(建议由单位人事干部统一在“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信息管理系统”上注册专技人员个人信息,再报名参加培训,以便及时登记继续教育学分)。联系人:李忠88302686。
2.培训报到时每位学员须携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培训班报名表》(网上报名提交后自动生成报名表,核对无误后打印盖章)、身份证原件。
3.今年只举办一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请各
县(市、区)委宣传部、市各有关单位务必做好组织工作。
中共温州市委宣传部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8月22日
主题词: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通知
抄送:各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局、人事劳动社
会保障局)
中共温州市委宣传部办公室2011年8月22日印发
(共
5.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办法 篇五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局、人事局,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大型企业卫生处,有关高等医学院校和学术团体: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为加大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力度,推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全面、深入、规范地开展,提高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现将《湖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领导和管理,切实保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从2004年起,省、市(州)级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是考核、聘任和医生、护士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2004年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2004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是必备条件。2005年以后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上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是必备条件,任职期内其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是参考条件。县及县以下医疗卫
生单位从2005年起执行。
二OO四年七月十二日
湖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素质和临床工作能力,适应医学模式转变和卫生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卫生 1 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是继医学学历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
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时刻追踪国内外医学科技发展的最新动态,不断学习现代医学科技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全省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临床工作能力,促进我省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为全省
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并受聘担任初级(参加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初级人员按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进行)、中级、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均须接受继续医学教育。中、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含硕士生、博士生)、由省外调入或部队转业到我省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自报到的当年起纳入我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
第五条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和规范化培训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和规范化培训期间享受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六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包括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省、市(州)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25分,2 所获I、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20分,所获I、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乡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10分(不区分I、Ⅱ类学分)。民办医院及个体医疗机构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参加相应级别的继续医学教育。
第七条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实行登记制度。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持有省人事厅统一制发的《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记录各项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对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学分进行登记,具体登记与审核按照《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
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一)执行。
第八条 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和卫生专业规范化培训,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是考核确定优秀等次、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
一。
第二章 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要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意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要特别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新思维的培养。卫生技术人员的政治理论、法律、职业道德等公共知识及英语、计算机、普通话等基本技能的继续教育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形式应灵活多样,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开展短期培训、进修学习、自学、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在专业杂志上发表的论文、综述、译文、专业论著、科研课题、科研成果、专题调研和业务考察等应
作为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国家级、省级和市(州)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按照学科专业分类提前公布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供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采用研讨班、学术会议、学术讲座、专题讲习班、新技术操作演示会、技术操作比赛、远程教育等形式进行。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和管理按照《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
实施细则》(见附件二)执行。
第十二条 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重要形式之一,有目标、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活动应授予学分。参加成人在职高等学历医学教育和自学考试以及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研究生课程班,可视为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经考试合格,授予相应学分。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是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积极鼓励和大力提倡,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按《湖北省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执行(见附件三)。
第十三条 设立省、市(州)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保证继续医学教育完成的质量。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评审和管理,按照《关于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和基地管理的意见》(鄂人[2002]7号),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打破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领导。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省卫生厅、省人事厅的领导下,在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导下,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研究和提出全省继续医学教育规划和计划;
(二)制定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评审标准、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授予及登记管理细则;
(三)负责申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结果作
为省卫生厅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四)组织选编全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教材和课件,开展远程继续医学教育;
(五)负责省内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初评、申报,评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评审结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六)对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各市、州及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应成立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在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导下,在本级政府卫生、人事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继续医学
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并有专人负责,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进行登记、管理和申报。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应高度重视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列入工作考核管理责任目标,作为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同时,要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保障措施和奖励办法,鼓励支持卫生专业技术人
员积极参加各项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七条 建立继续医学教育考核与评估制度。各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要建立有效的继续医学教育考核与评估机制和考核目标责任制,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考核与评估,保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活动的完成质量。
第十八条 举办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授权单位应对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的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授予相应学分,项目完成后将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情况、参加人数、考核及授予学分结果,书面报告项目审批机构。
第十九条 继续医学教育各级管理机构每年要对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及奖励。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条 继续医学教育所需经费,采取国家、集体、个人等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继续医学教育经费列入预算。各单位按规定,投入继续医学教育经费不低于单位业务总收入的1.5%。经费的管理按有关财务规定办理,专款专用。卫生技术人
员本人要承担一定的继续医学教育费用。
第二十一条 主办经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费,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属省卫生厅。
发文单位:湖北省卫生厅
文件编号:鄂卫发[2004]68号
发文时间:二OO四年七月十二日
6.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办法 篇六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鞍山地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不断强化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意识、自律意识和服务意识,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根据《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05号),《鞍山市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鞍人发
[2004]63号)的要求,经鞍山市人事局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通过初定、以考代评、考评结合等方式取得药学(包括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在鞍山地区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药学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主要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与技术、公共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注重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针对性,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 鞍山市人事局、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鞍山地区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处负责。
第五条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组织本地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工作,并及时予以登记备案。
第六条鞍山市药学会受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承担鞍山地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具体培训工作。
第七条继续教育的教师按照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的原则,由各专业技术领域内有较高理论水平或实践经验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三章内容和形式
第八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为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第九条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必修与自修内容。
(一)必修内容。主要为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职业道德、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相关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学习的继续教育内容。由鞍山市药学会提出培训科目计划,经鞍山市人事局、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后公布实施。
(二)自修内容。自修内容是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自行选定的学历教育、学术会议、撰写论文和专著以及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等内容。
第十条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由鞍山市人事局分期组织举办的全年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一条继续教育培训以短期培训和自学为主。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年组织两期(5月份、10月份)培训,每期时间为一周。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在接受学历教育期间可以免予参加继续教育。需持学历教育证明授予相应学分。
第四章学分登记和管理
第十三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制度。按照“谁培训、谁登记”原则,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获取的学分,在《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确认。《登记证书》由辽宁省人事厅统一印制,本人保存。
第十四条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每年须修满必修学分10学分,自修学分2学分,三年必修学分累计不得少于30学分。自修学分授予办法参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授予细则》(国食药监人[2003]298号)执行。
第十五条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按照鞍山市人事局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鞍山市人事局、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作为本人晋升技术职称、聘任、执业、从业资格注册的必要依据。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七条接受继续教育是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义务和权利,是国家为提高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并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八条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统一组织培训或在培训过程中违反学习纪律和规定,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取消继续教育资格。
第十九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统一安排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学习期间遵守有关规定和纪律,完成学习任务,接受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检查、考核。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办法 篇七
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必要性
随着科技创新理念推广不断深入,我国政府对于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更加重视。继续教育不但能提升专业人才的技术素养,而且还是干部培训的主要途径之一。所以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进行不断研究与探索是促进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手段。
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人才队伍建设的迫切需要。我国许多行业都需要专业技术人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个行业的科技含量逐渐增加,专业技术人员已成为衡量企业核心价值的重要标准。自从我国加入WTO之后,不同行业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素养要求逐年提高。所以应当通过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素养,强化其企业向心力,增强其科技创新能力。
2.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履职能力和实现个人发展的重要平台。继续教育能够拓展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面,提高其技术水平,使之具备很强的履职能力,是实现个人发展的重要平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在一生中固守一种职业的情况已经不复存在,尤其目前人力资源竞争较为激烈,专业技术人员要适应这种变化,避免被淘汰,唯有不断学习,而培训是其中一个最直接的提高能力的途径。继续教育可以作为调动员工积极性的主要手段。此外,通过继续教育培养一大批能够解决复杂问题的技术带头人有利于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现状
1.部分领导对继续教育培训认识不足。现阶段,许多企业对继续教育存在刻板印象,不能科学看待继续教育的重要意义,直接导致继续教育缺失。部分领导仅注重人才的激励,不注重对技术人员能力的提升,使得人才在长期的工作过程中无法胜任一些困难的工作。
2.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自身对继续教育培训缺乏认识。部分专业技术人员,没有真正意识到继续教育的重要性,对于企业安排的培训置若罔闻,存在抵制心理。这是由传统的本位思想导致的。部分人员只是将继续教育作为评职称的跳板。继续教育培训流于表面形式,实际意义较小。
三、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有效策略
现阶段,我国继续教育体系已经逐渐成熟,继续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成为一个企业培训员工的必要途径之一。目前,继续教育培训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新形势下继续教育的特点、培训内容、形式、方法、机制建立等方面。
1.坚持教育理念的先进性。首先,要推广终身教育的理念。终身教育是西方国家提出的先进理念,人类的不断进步离不开学习知识,终身教育是时代发展的必然产物。继续教育培训已经成为我国科教兴国的重要手段之一。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与专业素养便于实现我国工业化、现代化,符合一直以来我国建设学习型社会的基本方针。
2.牢固树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战略性地位的理念。要在继续教育过程中做好人才队伍建设,特别要将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培训作为继续教育的核心内容,这是更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必然选择,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支撑。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与结构调整阶段,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持续开发人力资源和满足广大社会成员日益增长的多元化教育需求的重要举措,对于我国经济建设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3.科学设置课程,提升培训效果。对于继续教育培训课程的研究不能止步,要在不同行业、不同专业中邀请一些著名专家学者进行课程的指导与点评。针对学员接受能力参差不齐的现象,设置具有针对性的课程。根据不同的学科要求,设定不同的教学内容与方法,做到因材施教。根据目前我国的经济形势,设置一些热点课程,着力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对重点、难点学科的创新能力。对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需求设置一对一的继续教育培训,使一些较为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够接受优质培训。接触前沿的学科领域,将一些较难的交叉学科作为突破口,与学员进行研习与探讨,提高学员的自主学习能力与创新精神。
4.创新培训方式,突出培训的实效性。创新培训方式已经成为目前继续教育的主要难点,要根据不同的科目,对教学手段、教学方法等进行创新与思考。利用目前先进的多媒体、网络、微信平台、微博平台等多种方式进行继续教育是目前改进的方向。
参考文献
[1]杨述厚.关于我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问题的探索[J].教育探索,2003(4).
8.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办法 篇八
呼和浩特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呼政发〔2005〕7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呼和浩特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呼和浩特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继续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以适应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行业、各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技能进行补充、更新、拓展和提高,促使其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增强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的教育。
第四条第四条 继续教育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学用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为我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
第五条第五条 我市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划和管理本行政辖区的继续教育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人事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 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受与在岗时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七条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接受继续教育后,应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八条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本办法及有关行业的继续教育实施方案,制定本单位开展继续教育工作的措施和办法,并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
(二)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和其他必要条件;
(三)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在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有与在岗时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四)按规定登记、考核、检查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并为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审验手续;
(五)接受人事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第九条 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条第十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超前性,具体内容可根据经济、科技的发展和所在单位的工作需要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业务水平等确定。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我市继续教育实行分级培训、统一管理的办法。培训内容分公共课和专业课两部分。市属企事业单位的公共课培训由市人事培训考试中心负责实施,专业课由市人事行政部门推荐的行业培训基地负责实施;旗县区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由旗县区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市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可采取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交流、函授、刊授、电化教育、网络远程教育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要在培训基地进行。培训基地建设是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前提和保证。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由市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推荐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组织机构;
(二)有完善的培训管理规章制度;
(三)具备3人以上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具有大学本科或中级职称以上富有较强授课能力的专兼职教师;
(五)具有容纳100人以上的固定培训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六)具备一定的现代教学条件。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内人培字〔1999〕12号)向社会推荐、公布。
各旗县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的设立,由旗县区人事行政部门推荐、公布,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对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实行考核制度。各级人事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继续教育培训基地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考核的主要内容为:教学设施、师资力量、人员配备、管理措施、教学质量等。建立科学的考评体系,要广泛征求接受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确保考核工作公正、严肃、合理、准确。
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培训基地要提出告诫,并责成其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脱产学习的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不少于4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不少于32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本专业国家承认的学历教育取得毕业证书,可以折算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
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为3年,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完成,也可以分散完成。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增加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倡导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之外,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继续教育。在规定任务之外,参加脱产半脱产继续教育,应当与所在单位就接受继续教育的费用、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及接受继续教育后的服务等事项签订协议。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经费由国家、单位、个人等多种渠道解决:
(一)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将人事行政部门的继续教育工作经费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继续教育经费做出专项安排,可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在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和进行课题研究中需进行继续教育发生的费用,可在管理费用或项目资金中安排;
(三)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所进行的各类有偿教学服务,所得收入应按一定比例纳入继续教育工作经费;
(四)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建立继续教育专项资金;
(五)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继续教育事业。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实行证书登记制度。主要包括:《继续教育证书》的发放、日常登记填写、签证和周期验证四个管理环节:
(一)《继续教育证书》由市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编号、登记、发放;
(二)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培训后,由培训机构或其所在单位将培训内容与课时如实填写在《继续教育证书》上;
(三)签证是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对其《继续教育证书》和《继续教育情况登记表》及其他有关学习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年检,并在《专业技术人员审核签证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存入本人业务考核档案;
市人事行政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审核签证情况进行抽查;
(四)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进行周期验证。验证时要严格检查专业技术人员一个周期内完成的学时总量和所学内容,对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出具《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审验卡》,作为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考核评优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实行考核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把继续教育工作纳入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责任目标,实施考核和监督。
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人事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办法,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缓聘、解聘等处理。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未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或违反本办法,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办法 篇九
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用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工作,根据《*****************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工作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聘用范围
第三条 学校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用范围是正式在编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双肩挑人员。2006年7月1日后在专业技术岗位退休的人员按照此实施细则评议定级。
第三章 岗位基本职责
第四条 专业技术岗位基本职责是学校对受聘到某一级别岗位上的专技人员所规定的应承担责任的基本要求。设岗部门应根据具体岗位的工作性质、特点,在专业技术岗位基本职责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岗位任务和工作目标。不能履行专业技术岗位基本职责的,不能被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五条 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基本职责是
1、系统地承担2门(个)以上课程(工种)的讲授(实习实训指导)工作(担任公共课的教师除外),完成额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评价良好;承担本专业实习实训(实验)室建设工作。
2、潜心教育教学和学科研究,聘期内完成教科研工作量。在以下几项工作上起带头作用,做出突出成绩:
(1)积极申报并主持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
(2)主动探究本专业及相关专业领域的发展趋势,面向科学技
术前沿,组织省级以上品牌专业或精品课程或重点实习实训工场建设;
(3)担任本专业的学术带头人,积极带领或参与优秀教学团队的建设工作,对初、中级职务的教师进行业务指导;
(4)积极承担教学、科研和专业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根据需要担任教研室主任。
其他系列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职责比照此条要求。第六条 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基本职责是
1、系统地承担2门(个)以上课程(工种)的讲授(实习指导)工作(担任公共课的教师除外),完成额定的教学工作量。协助本专业实习实训(实验)室建设工作。
2、积极参加教育教学和学科研究,聘期内完成教科研工作量。在以下几项工作上做出突出成绩:
(1)参加编写教材或教学参考书等工作,编写校本实验实训课程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等工作;
(2)发表教学研究论文或学科学术论文;
(3)积极参加实验实训场地的建设工作,充实实验实训内容或革新实验手段;
(4)积极参与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根据需要担任兼职班主任。
其他系列的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职责比照此条要求。第七条 助理讲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基本职责是
1、承担1门(个)以上课程(工种)的讲授(实习实训指导)工作(担任公共课的教师除外),完成额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评价 2
较好。
2、积极参加教研教改活动,撰写教研论文或学科学术论文,聘期内完成教科研工作量。
3、参加实习实训工场建设,参与开展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4、根据需要担任兼职班主任。
其他系列的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职责比照此条要求。
第四章 首次岗位聘用条件
第八条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是
1、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技工院校或高中教师资格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具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识水平和专业实践能力。
3、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第九条 申报高五级岗位条件是:
1、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获得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立功奖励者,受聘年限可以放宽。
2、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完成规定的教研和教学工作量,无重大教学事故。如果在任现职期间,其教学或教学管理行为引发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损害学校办学声誉,一票否决,不能申报此等级岗位。
3、任现职期间满足下列任意两个条件者,(1)获省级以上优秀教师荣誉称号;
(2)担任省级以上教育科研“十一五”、“十二五”规划课题主持人;
(3)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人社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论文、教案、课件、示范课、课程方案等)评审中,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省级一等奖;
(4)主持开发新专业培养方案,获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人社部门批准;
(5)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2篇(包括被SCI、EI、ISTP三大索引或CSSCI、ISSHP、A&HCI 收录的专业学术论文);
(6)主编省级以上“十一五”、“十二五”规划技工院校教材;(7)主持开发校本教材并被批准替代某一课程的国家统编教材;(8)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人社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组织的技能(作品)竞赛中,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省级一等奖;
(9)省级及以上技能大师或品牌教师;(10)校级领导;
(11)省级以上品牌专业开发负责人,或精品课程建设主持人;(12)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人社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组织的技能(艺术作品、体育运动、研究性学习)竞赛,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省级一等奖;
(13)引进并主持校企合作项目,校企合作项目到校设备价值或培训费额达50万元。
(14)不足1个聘期退休的。第十条 申报高六级岗位条件是:
1、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获得地级市及以上人民政府立功奖励者,受聘年限可以放宽。
2、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完成规定的教研和教学工作 4
量,无重大教学事故。如果在任现职期间,其教学或教学管理行为引发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损害学校办学声誉,一票否决,不能申报此等级岗位。
3、任现职期间满足下列任意两个条件者,(1)获地区级以上优秀教师荣誉称号;
(2)担任地区级教育科研“十一五”、“十二五”规划课题主持人,或省级以上教育科研“十一五”、“十二五”规划课题参与人并独立承担其中一项子课题研究任务;
(3)地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人社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论文、教案、课件、示范课、课程方案等)评审中,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省级二等奖以上;地区级一等奖;
(4)参加开发新专业培养方案并独立承担其中一项工作任务,获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人社部门批准;
(5)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篇(包括被SCI、EI、ISTP三大索引或CSSCI、ISSHP、A&HCI 收录的专业学术论文);
(6)地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人社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组织的技能(作品)竞赛中,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省级二等奖以上;地区级一等奖;
(7)地区级品牌专业开发负责人,或精品课程建设主持人,或省级以上品牌专业开发参与人,或精品课程建设参与人;
(8)开发校本教材并被批准使用;
(9)指导学生参加地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人社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组织的技能(艺术作品、体育运动、研究性学习)竞赛,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省级二等奖以上,地区级一等奖;
(10)地市级品牌教师;
(11)引进并主持校企合作项目,校企合作项目到校设备价值或培训费额达30万元;
(12)部门正职以上领导或负责人;(13)专业(学科)教研室主任;(14)不足1个聘期退休的。
第十一条 申报高七级岗位条件是:具备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承担培养指导新教师的任务,考核称职以上,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好,完成规定的教科研工作量。
第十二条 申报中八级岗位的基本条件是:
1、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满5年。工作业绩突出的,受聘年限可以适度放宽。
2、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完成规定的教研和教学工作量,无重大教学事故。如果在任现职期间,其教学或教学管理行为引发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损害学校办学声誉,一票否决,不能申报此等级岗位。
第十三条 申报中九级岗位的基本条件是:
1、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满3年。工作业绩突出的,受聘年限可以适度放宽。
2、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完成规定的教科研工作量和教学工作量,无重大教学事故。如果在任现职期间,其教学或教学管理行为引发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损害学校办学声誉,一票否决,不能申报此等级岗位。
第十四条 申报中十级岗位的条件是:具备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6
考核称职以上,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好,完成规定的教科研工作量。
第十五条 申报初十一级岗位的基本条件是:
1、受聘助理讲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含其他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满2年,或者获得硕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完成规定的教研和教学工作量,无重大教学事故。
第十六条 申报初十二级级岗位的条件是:具备助理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核称职以上,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较好。
第十七条 申报中八级、中九级、初十一级岗位的具体条件由各专技岗位聘用工作组在综合考虑所管辖范围内的人员结构和分配的职数基础上制定,报学校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行。
第五章 岗位聘用程序
第十八条 岗位聘用按下列程序进行:
1、个人申报。符合聘用条件的各类人员,由个人提出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交给所属专技岗位聘用工作组。
2、资格审查。专技岗位聘用工作组对应聘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查。
3、评议定级。专技岗位聘用工作组对申报人员进行岗位定级初审,报学校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公示。将学校审定的岗位拟聘结果,在全校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诉。
5、核批。岗位拟聘人选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单位、省人社厅核批。
6、签订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合同。
第六章 岗位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对受聘人员实行合同化管理。一个聘期为三年。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合同的规定,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享受相应工资福利待遇。如果工作岗位发生变化,聘用合同的内容将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岗位考核采用绩效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的形式。考核是对个人工作任务和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聘期考核是对合同聘期内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岗位考核结果是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依据。相关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则
10.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办法 篇十
一、专业技术人员绩效特征
专业技术人员, 是指以自身的技术能力在研发过程中担任主要工作的行为主体。此类员工的知识来源是经过专业的培训或完成相关领域高等教育, 因而具有以下绩效特征:成功需求, 希望得到业界的认可和尊重获得心理上的满足以达到实现自我的需要;存异的归属感, 在知识快速更新的过程中, 不断地充实自己, 积极保持自身专业技能与行业发展现状一致, 通过创新实现自身价值, 因而对组织的归属感较其他员工而言较低;权利需求较少, 多数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单纯的人事管理和管理权利较为淡漠, 而对于项目的资源配置和管理则更能提升其兴趣;工作自主性需求较高, 专业技术人员尊重知识, 个性鲜明, 希望得到自主宽松的工作氛围, 在工作中强调自我引导和自主管理。
二、专业技术人员绩效考核常见问题
(一) 缺乏对绩效考核的科学认识
多数企业对专业技术人员绩效考核工作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与各部门负责人共同组织与实施。企业虽建立了相关的绩效考核制度, 但在绩效考核实施过程中整体战略目标逐层分解不清晰, 部门绩效目标以业绩为主, 在内部并未形成自上而下的统一认识。专业技术人员对公司的整体战略目标和部门重点工作任务没有清晰而明确的认识, 因而专业技术人员对绩效考核的认知即完成业绩任务。
(二) 对工作特点缺乏分析
多数企业的现行的绩效考核工作不能全面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绩效, 原因是没有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人员特点和工作特性进行深入而科学的分析。
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结果具有长期性和滞后性, 因而工作结果难以量化, 工作过程具有创新性且难以考核, 个人工作业绩与团队工作成果难以区分。专业技术员工的工作绩效具有显性和隐性之分, 具有阶段性和滞后性之分, 具有常规性和创新性之分, 团队业绩与个人绩效难以衡量区分等特点。如若在考核过程中未考虑到以上因素, 所谓的考核就不能全面反映其真实绩效, 绩效激励和促进提升的作用将无法发挥。
(三) 缺乏成长帮助
绩效考核结果与运用缺乏对员工成长的帮助。结果分析没有达到应有之效果, 考核结果反馈与考核结果应用只是实现了部分作用, 考核结果反馈形式化, 结果运用维度多倾向于薪酬调整和奖金发放。对员工工作绩效现状、绩效优势没有起到提升和保持作用, 因而无法有效提升员工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绩效考核对员工自我成长和职业生涯规划发展表现薄弱。
三、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绩效考核工作要点
(一) 参与设计绩效目标
绩效目标来源于企业整体战略目标的分解, 将管理者单方面的任务分解转变为员工参与的绩效目标设计。专业技术人员绩效考核目标是企业对其具体工作的要求, 也是其自身努力实现的工作任务。确定科学合理的的专业技术人员绩效考核目标, 有利于明确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 有利于提供工作指导和提升绩效。
管理者侧重指导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企业战略和部门目标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员工具体岗位目标是企业战略和部门目标的细化, 因而专业技术人员绩效目标目标设计应与企业和部门保持一致, 且强调目标的简明和数量合理。
(二) 有效地收集绩效信息
系统准确的绩效信息是进行绩效考评的依据。从专业技术人员绩效特点出发, 绩效信息的收集从工作过程和工作结果两方面进行, 一般包含:工作目标的达到情况, 工作绩效突出信息, 与员工就绩效问题的谈话记录, 员工收到表扬或批评的情况, 员工为达到绩效目标的提升方案。在此基础上提供以事实为依据的人员工作情况记录, 目的是绩效考核有据可依, 对人员的工作行为、态度等信息的掌握, 可以帮助管理者及时发现问题, 扬长避短, 有针对性的对其提供帮助, 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三) 即时有效的考核反馈
即时有效的绩效考核反馈可以使考核者与被考核者共同确认考核结果, 对绩效误差及时纠正, 达到促进绩效改进的目的。即要反馈工作中的不足和不良习惯, 也要肯定工作中的成绩和积极行为;即要重视绩效考核后的正式反馈, 也要强调绩效过程控制的即时反馈。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绩效特点, 建议采取形式多样的沟通性反馈, 通过工作间隙、走动管理、面谈等形式开展, 及时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绩效动态、工作压力、工作难题进行掌握和指导, 改善绩效缺陷, 强化绩效优势。
(四) 强化绩效考核结果分析
对专业技术人员绩效考核结果进行总结和分析是绩效结果应用的前提和基础。绩效结果分析着重从绩效信度与效度、整体绩效水平分析、个性与整体性问题分析三个方面进行。通过对考核记录和数据材料来分析产生考核结果差异的原因, 寻找改进之处, 分析绩效管理执行情况, 加强考核过程监督和考核纪律, 分析考核结果应用情况。
(五) 全面的绩效结果应用
为了更好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绩效和发挥绩效考核的积极作用, 绩效结果应用必须具有全面性和系统性。绩效考核结果应用不仅要实现改进工作绩效和进行工作激励的作用, 更要达到引导员工自我发展的目的。企业根据绩效结果结合个体特点确定其职业发展的大方向;管理者指导员工结合自身事情况制定个人职业规划目标;双方将职业规划目标与绩效考核结果相结合, 制定针对性的培训计划, 挖掘潜力, 提升其发展空间;根据环境和时间的变化, 双方需积极调整职业规划目标, 并达成一致。
参考文献
[1]秦志华.人力资源管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2.
[2]王光伟.绩效考核管理实务手册[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3.
11.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办法 篇十一
哈尔滨工程大学2006年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校用人制度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根据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黑龙江省部分高等学校部分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直接聘任的若干意见》(黑人发[2004]9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任工作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科学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努力形成人才汇集、人尽其才、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
第三条聘任工作以科学合理地设置各级教师职务岗位为前提,以学校发展目标和长远规划为依据,服从学校教育教学、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聘任工作应当坚持思想政治条件与业务水平条件并重,对应聘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学术水平、技术能力、社会服务、履行现职情况等要进行综合全面的考察。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成立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和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
第六条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负责人事、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院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主任及教授代表组成。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
(二)组织审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方案;
(三)审批院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聘任方案和各类人员考核工作细则;
(四)对院系拟聘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进行审批,中级及以下人员备案;
(五)负责组织破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
(六)对院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受理投诉;
(七)负责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由院(系、部、中心)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教授代表组成,不少于7人。一般情况下,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主任为行政主要负责人。学院聘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实施方案,制定学院(系、部、中心)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聘任工作实施办法和各类人员考核工作细则,报学校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本学院(单位)应聘人员的考察评议工作;
(三)根据评议结果,确定副高级以上职务的拟聘人选,报学校审批和中级以下职务的聘任人选,报学校备案;
(四)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工作,并确定考核结论;
(五)负责本单位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岗位设置
第八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实行总量控制与结构比例控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总量和结构比例,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科学合理地核定各单位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比例。
第九条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按照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事业发展的需要,在学校下达的可聘任岗位数内设置本单位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具体岗位,报学校聘任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继续实行《哈尔滨工程大学2005年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暂行办法》,见校人字[2005]66号附件2。
第四章岗位职责与聘任条件
第十一条继续实行《2005年我校部分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职责》,见校人字
[2005]66号附件3。
第十二条继续实行《2005年我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条件》,见校人字[2005]66号附件4,各院系应参照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责和聘任条件制定学院各级职务的岗位职责和聘任条件。
第五章聘任程序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任的程序为:
(一)各单位根据岗位情况和工作需要,公布招聘岗位、岗位职责和聘任条件。
(二)符合聘任条件的人员向设岗单位提出应聘申请。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设岗单位根据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对应聘人员的各项条件进行审查。
(四)公开展示应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人员的业绩成果。
(五)学校人事处组织同行专家对应聘正高级职务人员的学术水平和能力进行评审。候选人须提供本人符合要求的正式发表或出版的能证明自己学术水平和能力的代表作(须经保密审查、不涉及国家秘密)。进行评审的专家(必须是教授)不少于3位,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位。
(六)各学院全体正高职人员组成教授评议组(不少于7人,如人数不足,可以聘请本单位以外的相关学科教授参加)根据申请材料对应聘高级职务人员的学术水平和能力进行评议,必要时可请候选人到场回答提出的问题。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不少于三分之二,方可通过。
(七)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根据同行专家评审结果、教授评议组的意见,对应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拟聘人选。必要时,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可以请应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到会说明。
(八)应聘中级及以下职务人员,由各单位聘任委员会根据学校的岗位设置办法、岗位聘任条件等相关文件直接提出聘任意见。
(九)各学院对拟聘人员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将拟聘人员名册报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审批。
(十)审批通过后,学院(单位)代表学校与聘任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向受聘人员颁发聘书。
第十四条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根据同行专家评审意见和教授评议组意见,对应聘正高职人员提出聘任意见。若确需聘任同行专家评审未通过人员,由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说明聘任理由。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组织评审,如通过评审,按有关规定聘任;如通不过评审,学校收回该岗位,并相应减少岗位及业绩津贴总额。
第十五条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应按聘任程序进行工作,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或评议讨论方式形成具体意见。每次会议的出席者必须达到应到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其结果应获得全体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赞同票方为有效,不设委托票。
第十六条机关直属单位应聘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按所申报的学科(专业)参加相应院系教授评议组的评审,评审通过后,由机关、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提出聘任意见。
第十七条学校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必要时可以简化考核评议程序,由学院(单位)聘任委员会讨论确定拟聘意见后,提请学校聘任委员会决定。
第十八条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和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成员对聘任工作负有保密责任。除了按规定应该公布的内容外,对应聘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等的评议意见、评议会议讨论情况及工作具体进程均为保密范围。聘任与评议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对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权限或程序运用不当的聘任个案,有权要求重新审议或否定原决定。
第六章聘任合同及管理
第二十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行合同管理。受聘人员与学院签订聘任合同书,明确聘任关系和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对于接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其聘期一般不超过退休年龄。
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合同可分为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
初级职务为固定期限聘任职务,首次聘期最长3年,续聘期为1至3年,最多可续聘一次。中级职务为固定期限聘任职务,每一聘期一般为3年。中级职务人员在2个固定期限合同聘期内未能受聘高一级职务岗位,学校不再续聘。
副高级职务一般为固定期限聘任职务,每一聘期一般为3年。副高职人员在3个固定期限合同聘期内,有2次应聘正高级职务岗位机会,如果在3个固定期限合同聘期内未能受聘高一级职务岗位,学校不再续聘;对没有正高级职务岗位系列的高职人员,在3个固定期限合同聘期结束后,经考核合格,可以与学校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正高级职务一般为固定期限聘任职务,每一聘期一般为3年。连续受聘2个以上聘期人
员,经考核合格,可以与学校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期限从签约之日起至受聘教师按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止。
凡工作累积已满25年(其中须在本校工作5年以上);或者在本校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教师,可与学校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学校需要的优秀特殊人才,可以直接与学校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二十二条获聘初级、中级、副高级职务人员在聘期内,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受聘高一级的职位。
聘任考核管理纳入岗位聘用年度考核和聘期期满考核,并将岗位聘用考核结果作为职务聘任和晋升的依据。年度考核两年不合格或聘期期满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任合同,在有相应岗位的前提下,可应聘低一级岗位,或转岗应聘、无岗待聘。
第二十三条聘任上岗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一律自聘任之日起按其新聘专业技术岗位职务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档案工资标准不作相应调整,工资待遇在聘期内有效;对于连续受聘2个聘期的考核合格人员、与学校签订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人员和在聘期内办理退休手续人员,调整其档案工资标准。
第二十四条聘余人员转入学校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其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在受聘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予以解聘:
1.考核期内未能完成《教师职务聘任合同》规定之工作任务,学校根据规定,依程序决定与之中止合同者;
2.受聘期间发生重大教学责任事故和工作责任事故者,对学校和他人造成严重损失,并经必要程序确认者;
3.对于教学、科研等工作极不负责任者;
4.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离校或出国人员,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归,超过3个月者;
5.经学校确认,有严重违背学术道德、违反学术规范情节者;
6.经司法机关认定严重违反法律和法规,并受刑事处分者。
第二十六条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而解聘的教师,应由该教师所在院系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解聘意见,报学校人事处。
第二十七条解聘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在解聘决定因被解聘者通信地址不详或其他原因而未能送达的情况下,学校同时在校报和校园网上公布该决定。
第二十八条教师在受聘期内辞职,应提前6个月通过所在院系向学校递交辞呈。若在提交辞呈后不足6个月内离校,学校有权视情况要求辞职者交纳补偿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非教学科研系列的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工作程序参照本办法之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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