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

2024-09-09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精选8篇)

1.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 篇一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

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安委办〔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2009年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国务院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良好安全环境,决定即日起至3月底在全国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重点领域和主要内容

这次安全生产检查的重点是: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民航、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水利、电力、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特种设备、民爆器材等行业和领域。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⒈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国务院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制订并实施“安全生产年”活动方案情况,确保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落实情况;

⒉各类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加强公共聚集地安全防范情况;

⒊煤矿等重点企业的安全管理、春节后复工复产企业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和验收情况。

二、检查的主要方式

这次检查,采取企业自查、各级安委会组织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坚持政府检查与企业自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检查工作方案由各地、各单位、各企业结合实际自行制定。2月下旬,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对部分地区进行调研督查(另行通知)。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安委会要充分认识开展这次安全生产检查对开好全国“两会”和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创造良好环境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进行隐患排查和整改治理,确保安全生产。

(二)突出重点,严格检查。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行业(领域)和单位要实施重点检查,尤其要严把复工复产验收关、新开工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关;要严格细致,认真检查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挂牌督办、跟踪落实。对于拒不整改的或者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严格值守,强化防范。全国“两会”期间,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值班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坚守工作岗位;要落实应急预案,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发生险情或事故,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险救援和妥善处置,并按程序、按时如实上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

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 篇二

2014 年3 月3 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发布关于深入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50 个重点县 ( 市、区) 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的通知 ( 安委办函〔2014〕11 号) 。2013 年12 月,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召开了全国金属非金属矿山50 个重点县 ( 市、区, 以下简称重点县) 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座谈会, 并印发了《金属非金属矿山50 个重点县 ( 市、区) 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方案》 ( 安委办函〔2013〕83 号) 。为促进攻坚克难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时间安排如下: ( 1) 抓紧动员部署, 制定工作方案。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重点县攻坚克难工作方案进行认真审核, 并于2014 年4 月30 日前将审核后的重点县工作方案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备案。 ( 2) 全面排查摸底, 建立基础数据库。各省、市 ( 地) 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重点县对辖区内的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认真梳理, 并于2014 年6 月30 日前建立重点县矿山基础信息数据库。在此基础上, 各重点县要于2014 年9 月30 日前完成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 3) 注重典型引路, 培养示范矿山。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于2014 年4 月30 日前将本省 ( 区、市) 重点县示范矿山名单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 ( 4) 强化教育培训, 提升人员素质。各重点县安全监管人员及矿长的培训和考试工作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于2014 年5 月31 日前完成; 其他矿山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试工作由各重点县负责, 于2014 年10 月31 日前完成。

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 篇三

安委办明电〔201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着力推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攻坚战深入开展,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决定10月上中旬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方式

此次督查定于10月上中旬,由地方各级安委会组织,督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高危行业(领域)的企业开展隐患大排查和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等情况,重点抽查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及消防等行业(领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督查工作方案,坚持政府督查与企业自查相结合,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对全国部分重点省份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督查(各督查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督查内容

1.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情况;针对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特点,部署和落实事故防范措施情况。

2.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情况;部署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情况。

3.落实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和非法违法较大事故、瞒报谎报事故跟踪督办制度各项要求,认真进行事故查处,严格事故责任追究,以及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落实整改防范措施情况。

三、有关要求

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 篇四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道路交通安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现将《道路交通安全“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要以学习宣传《规划》为契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充分发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方面的组织领导作用和统筹协调作用。要结合地区实际情况,按照《规划》要求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强化考评,逐级分解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重点任务,抓紧实施道路交通安全重大工程,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十二五”规划目标圆满完成。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道路交通安全“十二五”规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道路交通安全现状与发展趋势

(一)“十一五”期间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十一五”期间,我国道路交通事业发展迅速。与2005年底相比,2010年底全国公路通车里程、高速公路通车里程、机动车保有量、驾驶人数量分别增长了20%、80.5%、58.8%、58.8%,2010年公路旅客周转量、货运周转量比2005年也分别上升了60.5%和394.7%。面对道路交通大发展的形势,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确定了以“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为核心的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政策,健全了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龙头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构建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格局,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宣传教育和执法行动,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进一步夯实,全民交通安全意识进一步提升,道路通行秩序进一步好转。经过五年的努力,在道路通车里程、机动车保有量、驾驶人数量以及交通流量持续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保持了总体平稳,道路交通事故高发态势得到了有力遏制。2010年比2005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减少了3.35万人(下降33.9%),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交通事故减少了13起(下降27.7%),万车死亡率减少了4.4(下降58.4%)。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减少量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减少总量的70%以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为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并趋向好转,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国家发展大局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十二五”时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发展趋势。

“十二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仍将保持较高增长速度,城镇化深入发展,城乡区域发展的协调性进一步增强,基础设施日益完善,机动车保有量、驾驶人数量和道路交通流量持续增长,道路交通在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各级党委、政府将更加注重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协调发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将处于更加重要的战略位臵,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将越来越重视,投入将不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将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

与此同时,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也面临严峻挑战。“十一五”时期,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年均7.6万人,占所有生产安全事故死亡总数的80%以上;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交通事故年均30起,并呈现起伏波动态势,道路交通安全基础整体上依然薄弱。“十二五”期间,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将从4500美元增加到6100美元,而从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的发展历程看,人均GDP从4000美元到6000美元的阶段正是道路交通事故高发期,特别是农村地区交通安全问题将更为严重,城市快速路、绕城高速公路、城郊结合部交通安全问题将更加凸显,道路交通供需矛盾和道路交通安全的系统性矛盾将更加突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压力将前所未有,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难点问题。

一是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交通运输企业不履行对驾驶人的安全管理和教育职责,驾驶人聘用把关不严,客货运输车辆超速、超员、超载及驾驶人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普遍,特别是挂靠经营车辆问题突出。“十一五”期间,客货运输车辆肇事导致的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交通事故127起,占总数的84.1%,其中44.8%系挂靠营运客车肇事导致。

二是农村公路安全基础薄弱。农村公路标准低,交通安全防护设施缺乏,“十一五”期间,农村公路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翻车、坠车事故76起,占总数的50.3%。农村客运发展迟缓,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违法载人现象普遍。农村交通管理力量薄弱,农村公路失控漏管问题突出。三是车、路安全隐患比较突出。部分大中型客车产品车身结构强度、被动安全性能不高;部分货车产品不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生产一致性不高,非法拼装车问题突出。据抽样调查统计,19%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与车辆机械故障相关。

二、三级公路急弯、陡坡、视距不良、临水临崖等路段交通安全防护设施不足,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对向碰撞和翻坠车事故多发,分别占总数的36.6%和49.3%。

四是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有待提高。“十一五”期间,我国高速公路新增3.3万公里,总里程达到7.4万公里,全国70%的道路交通流量集中在高速公路。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技术手段落后,突发事件预警与应急管理机制不健全。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力量不足,新开通高速公路管理力量配备滞后。

五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亟需加强。全社会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格局尚未形成,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制度尚不健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系统性不强、持续性不够,交通参与者文明交通和安全出行意识尚未牢固树立,驾驶人文明素质不高、良好交通行为习惯尚未养成,超速行驶、未按规定让行等交通违法行为大量存在,行人、自行车不按规定走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现象普遍。

二、指导思想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为核心,以解决影响和制约道路交通安全的基础性、源头性、根本性问题为重点,以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为保障,以加强基础研究和科技应用为支撑,加强统筹规划,加强科学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强化综合治理,努力创造具有中国特色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新模式,实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科学发展、协调发展,适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适度超前的发展需要,为经济社会发展、创建和谐社会营造更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规划目标。

到2015年,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健全,责任体系完善,法规规章进一步完善,基础条件明显改善,监管能力和保障能力明显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明显增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平稳,道路交通事故死伤人数有所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和万车死亡率明显下降。力争实现:全国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不超过2.2,下降1.0以上;营运车辆肇事导致的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下降15%以上。

三、规划重点任务

(一)强化运输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严格落实运输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运输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聘用严格审核把关,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运输车辆。建立行业协会、运输企业、驾驶人共同组成的安全生产自律机制,强化运输企业行业管理。制定并实施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装臵安装和应用工作规范,推动在长途客运和客运包车车辆、校车、重点营运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上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臵,实行企业监管平台专人值守、24小时动态监管和企业负责人带班制度,使日常安全监管常态化。

强化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严格客运线路审批和监管,加强客运班线途经道路安全适应性的评估,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逐步减少1000公里以上的长途客运班线。建立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学习培训制度,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管理责任。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交通违法、肇事信息查询平台,完善道路交通事故、驾驶人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建立实施运输企业交通安全等级评估制度并与线路审批等挂钩,定期向社会公布运输企业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安全等级评估等情况。建设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发布平台,建立安全文明驾驶人评选和违法驾驶人“黑名单”制度,充分利用各种手段提升驾驶人安全驾车意识。依法落实交通肇事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责任倒查、严肃责任追究。

(二)提升客货运输车辆运行安全性。提升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从政策上鼓励引导发展安全车型,降低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栏板货车等安全性能低的车型生产和保有量比例,逐步改善优化机动车车型构成。进一步完善车辆安全国家标准体系,改进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程序,涉及车辆安全的国家标准应设定为强制性标准并充分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提高营运车辆准入安全门槛,增加客货运输车辆安全配臵要求,逐步淘汰安全性能低的车型。制定完善校车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校车安全性能。

严格机动车生产准入和销售管理。建立和完善车辆生产管理信用体系,健全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制度,完善生产监管机制,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和监督,禁止生产不合格机动车产品,确保新出厂客货运输车辆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加强对机动车销售行业的管理和监督,禁止销售不合格机动车产品。严厉打击非法拼装机动车产品、销售不合格机动车产品的违法行为。

严格机动车行驶准入。不断完善机动车登记规定,加强机动车登记管理。不断完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维修相关制度和规定,大力推广监管部门与机动车安检机构、维修厂家的联网,加强行业监管。强化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罐体安全检验和非传统能源汽车安全技术检验。严格落实危险货物出厂装载检查、登记制度,严格审验、核发危险货物购买和运输许可证件。研究制定公路客运和旅游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等重点车辆运行检查制度。不断完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制定并严格实施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健全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

(三)进一步改善道路通行条件。

提升道路整体安全水平。制定、修订道路工程技术标准和交通安全设施技术标准。建立健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交通安全影响评价制度和边通车边施工公路养护作业交通疏导协作机制,开展工程通车前安全性评价,严格道路开通安全验收,推动落实道路交通管理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制度。严格国省道平面交叉口和两侧开口设臵,加强国省道穿城段的综合管理。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根据不同的交通构成和路段类型设臵相应等级的交通安全设施。

加强事故多发路段和公路安全隐患路段综合治理。建立完善事故多发路段和公路安全隐患路段排查治理制度,实施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整改。重点整治公路弯坡路段、临水临崖路段,不断完善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强化公路平交路口交通渠化。增设车速管控设施,合理控制运行车速。

完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加强城市道路以及行人过街设施、公交港湾、公交专用车道(路)建设,减少行人、自行车与机动车的互相影响。完善双向六车道及六车道以上城市主干道中央隔离设施,提升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运行安全性。

加大资金保障力度。省、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投入渠道,逐步增加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管理设施建设资金投入。

(四)进一步严格道路交通执法。

提升管理和服务能力。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在道路交通执法中的应用,大力推进高速公路全程监控系统等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整合高速公路管理力量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建立部门、区域联勤联动机制,实现资源共享。构建农村交通安全服务体系,健全农村交通管理网络。

综合整治交通违法行为。完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制度,实行交通违法行为与交强险费率、银行信贷信用考评、单位评优、职业驾驶人准入等挂钩制度。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集中整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开展交通秩序示范路创建活动。制定超速行驶、酒后驾驶和超限超载综合整治行动计划、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头盔行动计划,从政策法规、工程设施、技术装备、宣传教育、执法管理等方面综合施策。

(五)进一步提高道路使用者的文明交通意识和安全驾驶能力。

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实施,大力开展互动式、体验式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组织策划,加强公益宣传,建设宣传教育基地,强化志愿者队伍。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六五”普法和中小学教学大纲。抓好中小学生、农村群众、客货运驾驶人等重点群体宣传教育。

加强驾驶人培训和考试。改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内容和方式,严格落实培训大纲,突出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意识的培养,提高处臵危险情况的能力。充分利用科技信息手段,严密驾驶人培训的全过程动态监管,不断深化驾驶人素质教育工程。改革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式,推广应用计算机系统实行驾驶技能考试,强化实际道路考试。对新申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许可的驾驶人,增加山区道路、模拟高速公路、夜间、恶劣天气和突发事件情况下的考试项目。

加强重点驾驶人管理。提高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条件,完善客货运驾驶人和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培训制度和管理制度,强化生理、心理条件要求和定期检查制度,加强日常交通安全学习和继续教育。严格实施交通违法记分满12分驾驶人的再教育与培训考试,推广应用体验型再教育培训设备。进一步推进营运驾驶人诚信考核工作,督促营运驾驶人自觉守法。

(六)建立完善交通事故应急保障与救助体系。提升交通事故应急保障能力。建立健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和恶劣天气条件下突发道路交通事件应急处臵联动机制。建立交通事故快速反应系统和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推动交通事故救援专业化,建立交通事故紧急救援综合信息平台,提高及时抢救伤员和快速处臵事故现场的能力。

推进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定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加强信息沟通,严密工作程序的衔接配合,加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追偿力度,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应急救治。

(七)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和科技应用水平。加强专业研究和技术力量建设。整合现有科技资源,推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实验平台建设,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家咨询机制。建立国家级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构建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体系。建立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完善交通安全产品认证制度。加强各级交通管理科技队伍建设,培养、引进交通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实行专业技术职称制度。加强交通安全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强化交通事故分析及预防研究。开展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研究驾驶人驾驶特性、道路和车辆性能与交通安全的关系,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辅助决策系统。实现各有关部门间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的共享,实施交通安全综合监管。研究道路交通安全评估技术和标准,开展区域道路交通安全评估,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预警机制。

实施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科技行动计划。积极推广道路交通安全科技行动计划一期项目成果,实现在全国应用。深入研究干线公路运行安全监测、干预及救援急救、城乡结合部交通安全保障、区域交通组织和优化等技术,提高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防范和应急处臵能力。

四、重大工程

(一)客货运输车辆运行安全保障工程。

在公路客运和旅游客运车辆、校车、重中型货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等客货运输车辆上全面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臵,建立符合标准的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及省、市、县三级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平台(或监控端)。通过运输企业内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加强综合监管,公安部门加强执法,实现对客货运输车辆的综合管理。全面提高校车安全保障水平,按照政府主导、财政投入、专业运营的原则,研究制定扶持和鼓励校车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校车优先通行权利,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加强校车监管,保障校车安全。至2012年,旅游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动态监管装臵安装使用率达100%,所有客运企业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建立监管机制,全国31个省(区、市)、60%的设区的市和40%的县建成道路交通动态监管平台,实现交通、公安、安全监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至2015年,公路客运车辆、校车动态监管装臵安装使用率达100%,重中型货运车辆动态监管装臵安装使用率达95%,90%的货运企业建立监管机制,建成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安全监管与服务平台;全国75%的设区的市和60%的县建成动态监管平台(或监控端)。

通过政策、标准和行业管理等多方面措施,提高客运车辆侧倾稳定性要求,严格执行客运车辆车身上部结构强度要求的国家标准,强制推行公路客运和旅游客运车辆、校车的所有座椅安装汽车安全带,强制要求大型公路客运和旅游客运车辆、校车安装限速装臵和采用全承载整体式结构车身,提高客运车辆主被动安全性。加大货运车辆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臵、车身反光标识等安全装臵要求的执行力度,推广使用货运车辆限速、限载等装臵,鼓励发展厢式货车,引导货车采用安全驾驶室,提高货车主被动安全性。至2013年,公路客运和旅游客运车辆、校车座椅汽车安全带安装率达100%、完好率达95%以上;重中型货运车辆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臵、车身反光标识等安全装臵安装率达100%,完好率达80%以上。至2015年,重中型货运车辆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臵、车身反光标识等安全装臵完好率达90%以上。

(二)公路安全保障工程。

制定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标准,按照“减少存量、不增新量”的要求,持续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完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增设道路安全防护设施。重点排查二、三级公路弯道、坡道、弯坡组合路段以及临水临崖路段等安全隐患点段和事故多发路段,在弯坡道等视距不良路段设臵中央隔离设施(或中央隔离缓冲区),在临水临崖等安全隐患点段增设路侧安全防护设施,在事故多发点段实施综合整治。至2015年,全面完成国省干线公路的安保工程实施任务。

制定并逐步完善农村公路设计、建设、养护、交通安全方面的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农村公路交通安全技术标准体系。加大农村公路安全改造力度和交通管理设施投入,改善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完善农村公路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至2013年,全国完成20万公里农村公路交通安全改造;至2015年,全国完成50万公里农村公路交通安全改造。

(三)农村交通安全管理与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建立健全农村地区交通安全管理网络,拓展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覆盖面。乡镇政府明确专职交通管理员,各村设臵交通安全协管员。依托乡镇政府、交警中队、农机监理机构、派出所、村委会、摩托车销售点等,建立农村交通管理服务站,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协办、代办机动车登记、驾驶人审验、违法处理等交通管理业务。至2013年,设有专职交通管理员的乡镇政府达80%以上,设有交通安全协管员的村委会达60%以上,设有交通管理服务站的乡镇达80%以上,平均4个乡镇设臵一个乡镇交警中队;至2015年,设有专职交通管理员的乡镇政府达100%,设有交通安全协管员的村委会达90%以上,设有交通管理服务站的乡镇达100%,平均2个乡镇设臵一个乡镇交警中队。

建立国省道交通安全服务体系。在公路省际交界处、市际主要交界处建立固定式公路交通安全服务站,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提供便民利民服务,检查卧铺客车、长途客车、旅游包车、校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提升国省道交通安全服务和管控能力。至2013年,全国高速公路省际交通安全服务站全部建成,国道省际交通安全服务站建成率达90%以上,省道省际交通安全服务站建成率达60%以上。至2015年,国道省际交通安全服务站全部建成,省道省际交通安全服务站建成率达80%以上,主干国道、省道市际交界处视情况建设市际交通安全服务站,主干国省道交通安全服务体系基本建成。

建立农村客运服务和安全管理体系。研究出台优惠政策,建设满足农村客运安全运行的道路,鼓励发展适合农民出行需求的客车车型,科学设定农村客运班线,创新农村客运经营方式和安全监管机制,大力扶持和发展农村客运,探索并逐步推广行之有效的农村地区校车运营管理模式。至2015年,乡镇客运班线达100%,通村客运班线达90%以上。

(四)国家主干高速公路网交通安全管控工程。加大国家主干高速公路网交通安全管理科技应用力度。建设并完善国家主干高速公路全程联网监控、交通违法行为监测查处和机动车查缉布控等系统,提高重点违法行为查处效率。建设国家高速公路气象监测预警系统、交通事故自动检测系统、交通诱导系统,建设国家、省两级高速公路联网监控平台,积极推进国家和省级公路网监测和应急处臵中心建设,实现道路交通监控信息共享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统一指挥调度。至2013年,国家主干高速公路网交通安全管控系统初具规模,纳入管控的高速公路里程达到5000公里以上。至2015年,国家主干高速公路网交通安全管控系统基本建成,纳入交通安全管控的高速公路里程达到2万公里以上,突发事件平均处臵时间比2010年减少40%以上。

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平均每100公里配备一台重型起重机和一台重型清障救援车、平均每50公里设臵一个高速公路交警队营房、重点路段每隔2公里设臵一处视频监控设备,与高速公路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验收、同步投入使用。至2013年,建成一横一纵两条国家主干示范高速公路,并改建、新建300个高速公路交警队营房。至2015年,建成两横两纵四条国家主干示范高速公路,完成500个高速公路交警队营房建设。

(五)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

建设国家、省、市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面向农村配备移动式交通安全宣教设施,组织开展体验式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至2013年,建成3个国家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100个省、市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配备交通安全宣传车及车载宣教设施200套,参加体验式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交通参与者达到2000万人次。至2015年,建成6个国家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200个省、市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配备交通安全宣传车及车载宣教设施400套,参加体验式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交通参与者达到5000万人次。

建立完善交通安全公益宣传机制。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现代媒体优势,开办交通电视频道和交通安全网站,建立省、市、县交通安全信息发布平台,实现刊播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公益广告制度化、常态化。至2013年,开办5个省级交通电视频道和交通安全网站,全国80%以上县建立交通安全信息发布平台;至2015年,开办10个省级交通电视频道和交通安全网站,全国所有的县建立交通安全信息发布平台。

开展文明交通主题系列宣传活动,加强交通安全文化建设。出版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系列作品,拍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主题片,组织文明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文艺演出。壮大文明交通志愿者队伍,大力开展文明交通出行劝导活动。将12月2日确定为“全国交通安全日”,每年确定一个主题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并广泛发放各类交通安全宣传资料,充分动员社会力量,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努力形成社会自觉。至2013年,全国各省(区、市)及市(地)级以上城市每年组织不少于1000场的主题宣传活动;至2015年,全国各省、市、县每年共组织不少于10000场的主题宣传活动。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各级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要加强政策研究,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评估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及时督促道路交通安全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着力解决制约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源头性、基础性、根本性问题。要加大资金投入,拓宽投入渠道,将属于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的道路交通安全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完善道路交通警务保障机制,建立与道路里程、机动车增长同步的警力配备增加机制,改善一线交通警察执勤条件,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及执勤配套设施建设纳入高速公路建设体系。

(二)强化和落实交通安全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将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落实到政府、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企业,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监管责任。要严格执行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建立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问题整改和督办审核制度,并纳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确定工作目标,突出工作重点,制定工作措施,加强执法监管,实行绩效考核。要加强部门信息沟通,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实施综合预防和治理。

(三)强化规划实施和评估。

5.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 篇五

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安委办〔2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中央企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己印发。为认真学习好、领会好、宣传好、执行好《国办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国办通知》出台的重要意义

《国办通知》是在连续两年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并圆满完成“十一五”安全生产各项目标任务的基础上,党中央、国务院对“十二五”开局之年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的新部署、新要求,也是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出台之后的又一重要政策性文件,是对今年工作的重要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国办通知》对于统一认识、把握大局、协调行动,实现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的重大意义。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扎扎实实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的高度,切实增强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思想统一到张德江副总理在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国办通知》精神上来,要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迅速行动起来,坚定不移地抓好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确保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办通知》所提出的工作要求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努力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准确把握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真正把《国办通知》精神学习好、领会好

《国办通知》以张德江副总理在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重要讲话提出的“三深化”、“三推进”要求为主线,明确提出了2011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为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抓什么”、“如何抓”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

《国办通知》的内容既涉及政策措施,又涉及制度保障,既有己有制度的重申和完善,又有政策措施的创新和探索。在己有制度的重申和完善方面,根据今年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形势和特点,提出要继续深化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和宣教“三项行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和监管监察队伍“三项建设”,要求严格落实企业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地方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落实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完善地方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联系点和例会制度,加快国发〔2010〕23号文件确定的紧急避险、监测监控、人员定位、自动控制等系统和装备建设,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等,在强化执行力上下功夫。在工作深化和创新方面,总体思路上提出了“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为核心,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加强基础建设,加强责任落实,加强依法监督”;在政策措施创新上,明确提出要建立较大非法违法事故跟踪督办制度,完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制度,深入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加强地区之间联合执法,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抓紧建立全国安全生产信息联网查询系统,安全科技创新实施“政产学研用相结合”,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和调用机制,编制煤矿、道路交通安全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规划,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研究制定工伤预防费的使用管理办法,研究制定扶持发展农村公共道路客运交通政策,普及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应急避险、职业健康知识等,同时明确提出把扎实推进重点行业(领域)职业危害治理作为专门一项措施,体现了安全生产工作的与时俱进。

三、加强领导,大力开展《国办通知》精神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安监系统各级领导班子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带头学好《国办通知》,率先充分认识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意义,率先深刻理解安全生产制度创新、工作创新等内容和要求,率先在贯彻落实上动脑筋想办法,真正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办通知》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在系统内部学习的基础上,对地方同级政府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县乡基层政府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学习贯彻《国办通知》精神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工作力度,深入广泛地宣传好《国办通知》的主要精神,形成学习宣传的热潮;要注重在学深学透、确保实效上下功夫,在学以致用、用有所成上下功夫,在武装头脑、推动工作上下功夫,确保把《国办通知》精神落实到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中去。要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的引导作用,强化舆论引导,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凝聚共识、协调行动。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工作中涌现的各类典型经验和有效做

法,抓好典型带动和示范引领,促进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富有成效的深入开展。

四、统筹协调、落实责任,扎实推进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工作 一是坚持统筹协调,着力全面推进。依据《国办通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工作方案进行细化和完善,选准着力点,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抓紧落实《国办通知》提出和确立的一系列新制度,继续认真执行已建立的各项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事故防范、考核奖惩等方面的制度措施,进一步优化完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着力在制度配套上下功夫,着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创新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手段和方法、提升安全监管监察成效。

二是强化责任落实,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要紧密结合实际,把各项工作任务分解和细化,落实到部门、单位、岗位和个人,明确考核奖惩办法,加强基础建设,加强责任落实,加强依法监督,健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尽快把2011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地方各级政府和重点企业,督促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各类企业把安全生产真正纳入政绩业绩考核内容,并做好跟踪、指导和协调,保障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三是把握工作重点,务求工作实效。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以贯彻落实《国办通知》为突破口,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为核心,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抓住重点场所、重点时段、要害部位和关键环节,严格安全执法监管,加大现场执法力度,协调有关部门、相关地区搞好联合执法,抓紧强化当前存在的薄弱环节,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把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地方各级安委会及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及时掌握本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落实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国办通知》的情况进行督查。

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

“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国办发〔201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经国务院同意,现就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为核心,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加强基础建设,加强责任落实,加强依法监督,深化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教“三项行动”和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监管监察队伍“三项建设”,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确保“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二、深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

(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企业要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作为强基固本的重要举措纳入本企业发展战略,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要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责任,严格落实企业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及时现场解决安全生产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不断完善企业绩效工资制度,加大与安全生产挂钩比重。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二)强化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安全生产作为加强经济社会管理、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省、市、县、乡各级行政首长安全生产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联系点和例会制度,重点抓好县、乡两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责,及时纠正查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综合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

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作用,加强协调联动,抓好督促落实。

(三)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和追究。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增加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认真落实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采取约谈、通报和召开现场会等措施,加大警示问责和督导整改力度,限期反馈督办事项整改情况。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所有事故查处结果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及事故后逃逸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要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

三、深化依法监管,持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一)明确打击重点。持续严厉打击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和企业,有关部门要与司法机关密切配合,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联合执法,统一周密部署,增强打击实效。

(二)加大惩治力度。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强化执法责任和手段措施,对较大以上非法违法事故查处实行跟踪督办,并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强跟踪监管。强化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责任,查清并斩断非法生产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彻底铲除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和安全生产领域的黑恶势力,防止前纠后犯。对打击不力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责任。

(四)强化社会监督。建立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依法落实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对媒体和群众举报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兑现奖励。抓紧建立全国安全生产信息联网查询系统,对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企业,向社会公开曝光。

四、深化专项整治,狠抓隐患排查治理

(一)继续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以事故总量和重特大事故相对集中的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铁路交通、建筑施工、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工矿商贸其他及消防等行业领域为重点,持续加大安全专项整治力度。要继续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完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制度,取缔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从严整治超载超限超速和酒后、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深入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使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建筑、“三合一”及“多合一”生产经营场所为重点,持续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完善消防安全设施。继续推进化工装置自动控制系统改造,健全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区域联合监控机制,加快城市地下易燃易爆品管线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落实烟花爆竹和民爆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等各环节安全措施,深入开展“三超一改”(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和礼花弹等高危产品专项治理。严密防范建筑施工坍塌坠落以及农业机械、水上交通、渔业船舶、冶金等其他各行业领域安全事故。

(二)突出加强煤矿安全治理。深化煤矿瓦斯防治,严格落实瓦斯治理利用政策和综合防突措施,切实加强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水害、火灾严重等矿井的安全管理,做到瓦斯抽采不达标不生产,水害、火灾等防治措施不到位不生产。继续推进小煤矿整顿关闭、兼并重组、整合技改,支持大型煤炭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等多种方式整合小煤矿,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三)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要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安全监管和企业日常生产的重要内容,完善各级各类危险源、事故隐患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建立跟踪督促整改制度,对重大隐患层层挂牌督办,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进一步强化源头治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制度和行业安全准入,抓紧制定出台安全技术标准和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不具备安全条件不准投入生产和建设。

(四)扎实推进职业危害防治。各级安全监管监察、卫生、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协调配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加强监管队伍、技术装备、工作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检查,有效防范治理职业危害。

五、推进科技进步,提高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能力

(一)大力推进安全科技创新。加强安全生产科技机构建设,进一步建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安全技术创新体系。加快推进安全生产关键技术及装备的研发,在煤矿典型灾害防治、矿山事故预防预警与控制、粉尘与高毒物品职业危害防控、事故快速抢险与应急处置等方面,推出一批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

(二)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加快国发〔2010〕23号文件确定的各项安全系统和装备建设,确保按期投入应用。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抓紧制定各行业领域落后技术装备淘汰目录,促进安全设施装备更新改造,引导高危行业企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生产水平。

(三)加快建设高效实用的应急救援体系。依托大型企业,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支持下,加快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推进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鼓励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加快全国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和调用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切实提高事故救援实战能力。

六、推进安全达标,强化安全基层基础

(一)有序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升级。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企业广泛开展以“企业达标升级”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着力推进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完善有关标准,分类指导,分步实施,促进企业安全基础不断强化。

(二)加快推进班组安全建设。充分发挥班组安全生产的基础作用,切实加强各行业领域班组安全建设,不断提高班组安全管理水平,强化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落实,有效抵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加大安全培训力度。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岗前培训、全员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要严格考核、持证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进一步落实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加强安全学科建设,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努力培养高素质的安全专业人才。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深入开展以“安全责任、重在落实”为主题的第十个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积极创建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工程,扶持发展安全文化产业。做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七、推进长效机制建设,构建安全生产防范体系

(一)编制实施安全生产规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抓紧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和煤矿、道路交通安全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规划,明确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和重点建设项目,促进安全基础的不断强化。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各专项规划,要充分考虑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与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保持密切衔接。

(二)进一步完善落实各项经济政策。认真落实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安全风险抵押金等制度,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推进各类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认真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研究制定工伤预防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工伤预防工作。研究制定扶持发展农村公共道路客运交通政策,落实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税费优惠减免政策。研究制定安全产业政策,加快高危行业企业整合重组,提高行业安全发展水平。

(三)继续加强安全法制建设。加快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加强技术标准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基层和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应急避险、职业健康等知识。各地区、各部门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政策制度,为安全生产提供法制保障。

(四)加强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进一步创新安全监管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式,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切实做到严格公正、科学廉洁执法。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进一步提升安全监管监察效能。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乡镇街道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确保安全生产工作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6.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 篇六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再检查工作督查的通

(安委办〔2007〕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继续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深入开展,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的部署,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定于11月中下旬至12月上中旬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工作督查组,对部分地区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工作进行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方式和范围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综合督查组和专项督查组,对部分省(区、市)和有关中央企业进行督查。

综合督查组以煤矿为重点,对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14个省(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的情况进行督查。

专项督查组由国务院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根据道路交通、消防、建筑、铁路、民航、水上交通、水利、电力、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和重大基础设施隐患排查的具体情况进行安排组织。

二、督查内容

(一)综合督查组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类企业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是否治理到位,尤其是前一阶段查出、目前尚存的1.7万余项重大隐患是否已经整改消号。对少数一时难以治理的重大隐患是否列入了整改计划,落实了资金、责任人以及整改期限;是否制定了应急救援预案,并采取了监控措施。对国务院安委会督查组上次督查行动中指出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是否整改到位。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否组织开展了“回头看”再检查,指导和督促本地区重点行业(领域)规模以下的中小企业、隐患排查为零的企业和近期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企业进行了隐患排查治理“补课”,认真排查和整改了事故隐患。

3.煤矿整顿关闭的情况。重点督查已列入第三批公告关闭名单矿井的相关证照是否被吊销,是否按照标准关实、关死;资源整合是否规范,纳入整合对象的矿井是否已进入整合程序;是否存在借整合、技改之名私自生产或边改造边生产的情况。

4.煤矿瓦斯治理的情况。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装联网、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瓦斯抽采以及国债资金扶持安全技改项目进展情况;各类煤矿完善井下通风系统和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情况;落实各项改进井下基础设施的技术措施情况。

5.各地区落实国办发〔2007〕58号文件,结合“专项行动”,组织开展重大基础设施隐患排查工作的情况,特别是对120万吨/年及其以上大型煤矿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6.落实今冬明春对有关防洪防汛、防坍塌、防泥石流等存在隐患点的除险加固情况;建立和完善预防自然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协调机制,以及完善事故应急预案的情况。

7.打击“三非”工作和事故查处及责任追究的情况。对已排查而未处理的“三非”窝点是否依法取缔并严肃进行了查处;是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近期发生的重大事故进行了查处,并严肃追究了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是否认真吸取了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制定并落实了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8.各地区、各企业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探索和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监管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两个长效机制的情况。

(二)专项督查组

道路交通、消防专项督查:道路危险点段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整治情况和农村交通安全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和“三合一”、“多合一”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等。

建筑专项督查:城市桥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情况等。

水上交通专项督查:船舶防碰撞防泄漏、以桥梁为重点的道路交通设施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水运工程安全等。

水利专项督查:大型水库、病险水库、水闸水坝、泵站水利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电力专项督查:电力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整改、重要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和长效机制建设情况等。

渔业农机专项督查:渔船、农用船舶、农机安全及落实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煤矿专项督查:煤矿瓦斯治理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非煤矿山专项督查:冶金、有色行业隐患排查治理和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等。

危险化学品专项督查:化工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情况等。

烟花爆竹专项督查:烟花爆竹生产旺季安全生产及“打非”情况等。

铁路、民航专项督查由铁道部、民航总局根据工作情况确定督查内容。

三、督查方法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督查组要全面听取所到地区的工作汇报,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及资料。

2.突出重点,实地抽查。督查工作要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隐患,通过督查与抽查,掌握实情,取得实效。

3.发现问题,督促整改。针对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责成有关单位指定专人负责,限期解决,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把整改情况及时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4.交流情况,提出建议。督查结束后,要向被督查的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反馈督查意见,指出问题,提出建议。

四、督查组的组成(一)综合督查组

共组成7个综合督查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人带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和相关单位的相关同志参加。每组10人左右,配备2名记者。

(二)专项督查组

煤矿、冶金有色企业、化工建设项目、烟花爆竹专项督查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

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督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四部门联合组织。

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督查由公安部会同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水利安全专项督查由水利部和安全监管总局联合组织。

电力安全专项督查由电监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组织。

建筑、水上交通、铁路、渔业农机、民航专项督查由国务院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工作情况自行组织,安全监管总局配合。

五、时间安排

综合督查组从11月中旬陆续出发,12月15日前返回。每组督查时间为10天。

六、有关事项

1.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这次督查,在认真自查的同时,积极配合督查组开展工作。

2.专项督查组的具体督查方案、日程安排以及人员名单由组织单位另行通知。

3.参加督查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廉洁自律,接受监督。

4.请国务院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将专项行动“回头看”再督查以及重大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情况进行汇总,于12月15日前将报告及电子文档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5.未列入本次督查范围的省(区、市)和中央企业要认真搞好自查,并将督查情况于12月15日前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 秦兴强 孙栋梁

联系电话:64463004(带传真)64463443

E-mail:qinxq@chinasafety.gov.cn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7.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 篇七

【发布日期】2008-12-30 【生效日期】2008-12-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共同努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继续保持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12月份当月发生7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这充分暴露出一些地区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违规违法生产等问题。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在岁末年初要特别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2009年元旦、春节将至,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两办”通知》)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节日,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实现新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的高度,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充分认识做好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面落实和扎实做好“两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要进一步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各地区、各部门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亲自研究部署本地区、本部门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加强安全管理,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要加强节日期间在岗职工的安全教育,防止出现松懈情绪,确保安全生产。

二、全面贯彻落实《“两办”通知》,切实抓好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两办”通知》的部署要求,在节前集中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要突出重点,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特别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重点行业和领域以及容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企业和场所的安全监管。

一是切实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管理。“两节”前后是交通运输的高峰期,也是交通安全事故的多发期,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管力度,各类运输企业要加大安全管理工作力度,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防范交通事故发生。要精心组织好春运工作,根据客流量和冬季气候特点做好运力安排,合理调配并适当增加车船班次和航班,及时做好旅客疏导工作。要加强对司乘人员的安全管理,杜绝超载、超速和无证、无照运营。要严格车站、码头、机场的安全检查,坚决防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站上车(船、飞机)。要严格对各类运输工具技术性能和状况进行全面检查,防止带病运营。要认真制订和完善安全运营应急预案,并加强监督检查。

二是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各产煤地区要突出抓好煤矿瓦斯治理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严把节后复产验收关。要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特别是要严防和杜绝节日期间抢任务、突击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切实加大对已关闭矿井、报废矿井、基建矿井及停产整顿矿井的巡查和监控力度,坚决打击非法生产。各煤矿企业要充分利用假日安排好煤矿设备检修,在停产期间和节后恢复生产时,必须有安全保障技术措施,保证各个系统的正常运转。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整理公布一批已经结案的事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名单,督促煤矿企业吸取事故教训,做到警钟长鸣。

三是要加强对非煤矿山的安全整治与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要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取缔关闭各类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打击超层越界开采行为。各非煤矿山企业要深入细致地排查整改各类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源头管理。要落实安全措施,加强重点防控,防止透水淹井、尾矿库垮坝、排土场坍塌及炮烟中毒以及含硫化氢(气)油田井喷失控、油气泄漏、平台倾覆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四是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及民爆器材安全管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冬季特点,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各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继续抓好“五整顿、两关闭”工作,进一步加强化工企业冬季停产检修的安全管理。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管,切实防范翻车泄漏、爆炸和污染事故的发生,严防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被盗、丢失、流散或泄漏。

“两节”前后是烟花爆竹生产销售旺季,也是烟花爆竹事故高发期。要以治理 “三超一改”为重点,从生产、储存、运输、经销和燃放等各个环节着手,严格经营许可审查,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全面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

要认真落实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责任,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的行为,并妥善做好已关闭或停产企业的药料、成品、半成品处置存放工作。

五是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严防火灾和拥挤踩踏等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节前要组织力量,对商场、医院、影剧院、饭店、宾馆、地铁、码头、机场、酒吧、学校、旅游景点、网吧、城市广场等公众聚集和商贸服务场所的安全状况,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管理制度,层层建立和落实以消防安全为重点的安全责任制。要对各类游乐设施和交通运载工具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及时排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运行。要做好节日期间大型公共活动的安全管理,严格报批程序,坚持“谁主办、谁负责安全”,制定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切实有效的应急预案,防范拥挤踩踏等群死群伤事故。

六是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严格抓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在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前一阶段取得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对非法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推动地方各级政府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抓住年底办证换证、检查检验等时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淘汰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生产能力,抓好源头监管。

三、严防自然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吸取2008年初雨雪冰冻灾害经验教训,立足超前防范,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结合本地区冬季安全生产实际,及早开展风险评估、险患排查、物资储备等防范工作。要全力做好强冷空气及强降温、暴雪可能造成公路、铁路、民航、电力、通讯、建筑施工等生产事故以及市政设施破坏的防范应对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应急准备工作,有针对性地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细化紧急情况下的各项应急措施,健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准备充足的救险物资和抢险装备,保证反应迅速、指挥得力、处置及时、救援有效。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资金到位、救援人员到位,妥善处置,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加强协调配合和应急值守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配合,在信息资源、监督执法及突发事件抢险救援等环节加强联动,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协调有序,万无一失。与此同时,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调度值班和领导干部值班制度,切实加强节日值班工作。要安排专人昼夜值班,领导同志要在岗带班,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确保信息通畅并对各种突发事件和异常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8.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 篇八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委办〔2018〕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

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结合当前火灾防控工作实际,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从2018年7月至10月组织开展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现将《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8年7月3日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近年来,我国大型商业综合体逐年增多。这类场所一旦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灭火救援困难。为切实加强火灾防控工作,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组织开展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及时化解安全风险、消除安全隐患,推动消防安全防范责任措施落实,不断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二、整治时间

2018年7月至10月。

三、整治范围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集购物、住宿、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城市商业综合体(不包括住宅和写字楼部分的建筑面积)。

四、整治重点

(一)建筑使用功能。

1.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实际使用功能是否与设计功能一致。2.经过特殊消防设计的,是否按原设计文件要求落实相关针对性技术措施。

3.内部装修改造是否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导致建筑耐火等级、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置等不符合要求。

(二)建筑消防设施。

1.是否按消防技术标准或经批准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置消防设施。2.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检验维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3.自动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报警、控制、模拟灭火测试等功能是否符合要求。

(三)防火分隔设施。

1.防火分区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或经批准的特殊设计文件要求。2.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是否完整有效。

3.建筑外墙设置外装饰面或幕墙时,其空腔部位是否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四)消防安全管理。

1.大型商业综合体产权单位、委托管理单位以及各经营主体、使用单位是否分别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设立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并逐级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2.从事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否违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3.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取得中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4.是否逐楼层、逐区域、逐级、逐岗位明确重点岗位人员和员工的消防安全职责。

5.是否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是否落实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6.是否违规住人、违规设置库房或者超量存放易燃可燃商品货物。7.是否制定并严格执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五)灭火救援条件。

1.建筑外墙是否违规设置影响逃生、自然排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2.是否根据需要设置灭火救援窗,有无明显标识。

3.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满足火灾扑救要求。4.微型消防站建设是否符合标准,是否落实管理、训练、值守、联动等工作制度,是否具备及时处置初起火灾能力。

五、整治措施

(一)严密防火分隔。防火分区不合理的应重新划定、设置。防火分隔不到位的,应按规范要求采取分隔、封堵措施。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应及时修复,保证完整有效。建筑外墙设置外装饰面或幕墙时,其空腔部位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

(二)加强设施维护。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定期维护保养,定期组织对电气系统进行保养和检测,每月对自动排烟窗联动开启功能进行全数测试,及时拆除影响逃生、自然排烟和灭火救援的外墙障碍物,在灭火救援外窗设置明显标识。

(三)实施智能管控。大型商业综合体应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在主要进出口、人员密集部位安装客流监控设备,使用燃气的部位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具有电气火灾危险的场所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利用手机APP实时动态查看消防设施运行状况。

(四)压实主体责任。大型商业综合体应成立由建筑主要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为组长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与各经营主体、使用单位逐一签订责任书,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至少配备一名专业管理人,鼓励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专职负责消防安全。

(五)建强消防队伍。大型商业综合体微型消防站应经过当地消防部门拉动测试,有条件的应建专职消防队,积极参加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建立与现役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消防部门组织大型商业综合体调查摸底,制定完善针对性灭火作战预案并开展演练,积极开展自动消防设施测试和灭火救援技战术研究,加强对微型消防站、专职消防队的指导、调度。

(六)加强宣传培训。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大型商业综合体火灾危险性,大力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知识,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大型商业综合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全员消防培训和演练,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控制室人员须取得中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七)强化监督执法。对经过专家评审并投入使用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逐条梳理其特殊消防设计及相关针对性技术措施,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严格依法实施责令“三停”、行政拘留和临时查封等处罚和强制措施。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大型商业综合体,提请政府挂牌督办。

(八)实施综合治理。集中约谈大型商业综合体及其连锁集团消防安全责任人,督促向社会公开承诺消防安全。对大型商业综合体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曝光。对逾期未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以及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的机构,列入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范畴,通报有关部门。

六、任务分工

(一)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成立由应急管理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大型商业综合体专项整治协调小组,指导各地大型商业综合体专项整治工作,定期通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协调有关工作,联合开展督导检查。应急管理部消防局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委会加强调度指挥和检查督导,明确各市(地、州、盟)政府是专项整治第一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旗)政府是直接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实施。

(三)地方各级公安消防、住建、商务、文化、旅游、安全监管、工商、质监、能源(电力)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职,加强配合,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四)地方各级安委会要明确交通运输、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管理、体育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职责,负责做好本行业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

七、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15日前)。地方各级安委会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整治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细化相关部门、单位整治工作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二)排查整治阶段(7月16日至10月15日)。一是开展全面排查。组织大型商业综合体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市、县开展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建立台账、列出清单、逐项整改。8月15日前完成排查工作。二是集中约谈曝光。分区域、分行业对大型商业综合体及其连锁集团消防安全责任人进行约谈,督促落实防范责任措施。对排查发现的突出隐患,在当地主流媒体曝光,全国集中曝光一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久拖不改的大型商业综合体隐患单位和未依法执业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是实施重点整治。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整改难易程度及危害后果进行分析研判,逐个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逐个落实整改方案、责任和资金。排查整治期间,集中查处一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集中挂牌督办一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

(三)总结验收阶段(10月16日至10月31日)。各地成立检查组,对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一律重新进行整治,检查验收情况纳入地方各级政府2018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将开展专项整治作为防止火灾发生、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举措,切实抓好落实、抓出成效。要逐级成立组织机构,加强调度指挥,压实工作责任。

(二)强化监管协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尽其职,各负其责,联合组织检查督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机制,形成大型商业综合体监管合力。

(三)严格督导问责。各地要组成督导组,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明查暗访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对未按要求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地区和单位,要督促其加大工作力度,落实整治措施。专项整治期间,大型商业综合体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从严从重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完善长效机制。各地要边整治边总结,固化好的经验做法,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要进行专题研究并及时修订完善有关法规标准,加强城市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消防设计管理,强化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监督抽查机制,不断提升城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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