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性通告

2024-08-24

转发性通告(通用2篇)

1.转发性通告 篇一

国土资源部对146个依法行政先进单位通报表扬

政字[2010]06号

近日,为更好地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进一步推进基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国

土资源部决定,对146个依法行政工作实绩突出的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予以通报表扬。2008年7月,国土资源部在全系统部署开展了对《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全面推进依法

行政规划(2006年—2010年)》实施情况的中期检查。从中期检查了解到的情况看,这146家单位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按照部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一系列部署,重点推进了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和裁决制度,以及行政执法责任制、听证制度等依法行政重点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创造出不少行之有效的方法、经验,较好地完成了规划确定的各项阶段性任务目标。

通报要求,全系统要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借鉴先进经验,继续抓紧抓好规划的贯彻实施

工作,特别要积极支持和大力推进基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行政,促进国土资源管理职责的全面履行,努力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受到表扬的单位要再接再厉,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机制,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更加出色地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目标。

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2.转发性通告 篇二

关键词:公文标题;通知;关于

王瑞玲同志在《档案管理》2012年第4期发表了《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规范化标题拟写方法新探》一文(以下简称“《新探》”),笔者撰写了《也谈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标题中的“关于”》 一文(载《档案管理》2012年第6期)与之进行探讨。王瑞玲同志又撰写了《再谈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标题中的“关于”》一文(载《档案管理》2013年第3期,以下简称“《再谈》”)与笔者进行商榷。笔者以为《再谈》一文给出的主要理由并不充足,对这一问题仍有再探讨的必要。

1 公文标题中的“关于”与事由的关系

《再谈》认为:“‘关于’并非公文标题结构的组成部分,它只在语言表达上或者说语法上有意义,而不是公文标题结构所明确规定的一个部分。”理由是2012年7月1日起生效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并未明确规定其标题中要有‘关于’两字”。

的确,《条例》并未明确规定公文标题中要有“关于”两字,由此看来,公文标题中省略“关于”的理由似乎十分充足。但令人不解的是,《再谈》又认为,“在一般的公文标题中,‘关于’两字常出现在发文单位名称后,我们也习惯于把‘关于’说成是‘事由’的一部分”、“‘关于’经常出现在事由前,因而被习惯性地认为是事由的一部分的情况普遍存在,但‘关于’却不属于事由”。

笔者也认同“关于”不是事由的一部分,因为“关于”是用来连接发文机关和事由的。但《再谈》强调“关于”不是事由的一部分,意在得出这样的结论:“正因为‘关于’不属于事由,不属于公文标题组成所规定的任何一部分,才使其省略成为可能。”

应当说,《再谈》对这一问题的解释是自相矛盾的。《再谈》一面说“关于”不是公文标题的组成部分,可以省略,一面又说“在一般的公文标题中又常常有而且必须有‘关于’两字”。那么,公文标题中的“关于”究竟是可以有,还是可以无,抑或是必须有呢?

《再谈》实际上也已指出:“在一般公文标题中加上‘关于’两字,其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关于’虽不是公文标题的组成部分,但是一般公文标题的必需;虽无名分,却有作用。”这依然令人费解。“关于”既然是公文标题的必需,且有作用,那自然是不可或缺的。

笔者以为,《再谈》对《条例》规定的公文标题组成作了简单的绝对化的理解。《条例》对公文标题组成只提到了“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这是没有问题的。至于公文标题中的介词“关于”以及助词“的”的使用属于技术性的问题,《条例》既没有必要也不可能详尽地予以规定。张保忠先生对公文标题组成的解释就颇为合理:“公文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事由与文种名称三个部分组成,通常称这种完整的公文标题为‘标准式’的公文标题。”[1]“就通常而论,在发文机关与事由之间要加介词‘关于’,在事由与文种名称之间要加一个助词‘的’。”[2]

公文标题中的“关于”为何不能省略,栾照钧先生给出了较为合理的解释:“没有‘关于’分割,发文机关和事由直接发生联系,消除了发文机关对文种的限制,不仅改变了标题的结构,而且往往容易出现语病,影响公文主要内容的表达。”[3]如《国务院关于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实行戒严的命令》(国发〔1989〕20号),如果去掉“关于”,就会出现国务院自己在拉萨市实行戒严的歧义,实际上,戒严是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

可以这样说,公文标题中只要有事由,事由前一定要加上介词“关于”。尽管“关于”不是事由的一部分,但用《再谈》的话说,“关于”“被习惯性地认为是事由的一部分”,这就极好地说明了“关于”与事由之间的关系:有事由必有“关于”。

2 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标题中的“关于”与事由

笔者与《新探》《再谈》的分歧主要在于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标题中连接事由的“关于”能不能省略的问题。《新探》认为“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发文单位全称后‘关于’省略与否决定于其后面紧跟着的文字中‘关于’是否还要出现,如果还要出现,就应当将其省略;如果不会出现,就可以不省”。《再谈》则对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标题从语法结构上进行了分析,认为省略了批转、转发、印发前面的“关于”两字,“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的标题仍是一个符合语法规范的语句”。

以《再谈》举例为例:《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再谈》认为批转前“关于”省略,从语法规范上看没有任何问题。

笔者认为,该公文标题应为:《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保留批转前的“关于”,《再谈》认为语法上也没有问题,只是表达效果不如省略批转前的“关于”好。

不可否认,这类标题中的“关于”是省略还是保留,一直是存有争议的。如:“批转、转发文件,在‘批转’、‘转发’二字的前面可否加入‘关于’二字?”张保忠、岳海翔的解答是:“不可再加入‘关于’二字。”[4]《新探》《再谈》实际上也是赞同这一观点的。

多年来,批转、转发、印发二字的前面可否加入“关于”二字,一直没有统一的认识。从语法上看,无论保留或省略事由前的“关于”,都是没有问题的。但笔者认为,鉴于批转、转发、印发与被批转、被转发、被印发的公文标题共同构成了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公文标题中的事由,批转、转发、印发之前的“关于”则不宜省略。

3 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标题中的“关于”应当怎样省略

《再谈》认为:“关于‘关于’,当务之急不是应不应该省略,而是应该怎样省略的问题。”笔者的看法是,即使要省略,也应该对被批转、被转发、被印发的公文标题中的“关于”进行省略。如《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供销社推进中小城市供销社商贸综合体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63号),被转发的规范公文标题应该是《安徽省供销社关于推进中小城市供销社商贸综合体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意见》,保留转发前的“关于”并对被转发公文标题进行技术处理。相比较而言,由于“关于”连接的依然是事由,该标题比《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供销社关于推进中小城市供销社商贸综合体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意见的通知》更符合公文标题的规范。

一种较流行的观点认为,在公文标题中不能出现两个“关于”,为了避免重复,可以省略第一个“关于”。其实,要是省略的话,最好省略第二个“关于”。就是全部保留两个“关于”,也没有不妥之处,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3〕34号)。[5]该公文标题中两个“关于”同时并存就是一个极好的例证。

4 结语

对于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标题中的“关于”,《新探》《再谈》主张省略第一个“关于”,保留第二个“关于”。笔者则认为应当保留第一个“关于”,可以省略第二个“关于”,因为第一个“关于”是用以连接事由的,不宜省略。就是保留两个“关于”也没有任何不当之处。

参考文献:

[1]张保忠.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释义与实务全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201.

[2]张保忠.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释义与实务全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201~202.

[3]栾照钧.公文写作逆释答疑300题[M].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2004:50.

[4]张保忠,岳海翔.公文写作评改与答疑[M].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2004:240.

[5]http://www.gov.cn/zwgk/2013-02/16/content_233266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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