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心得

2024-08-07

学习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心得(精选10篇)

1.学习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心得 篇一

《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心得体会:宪法修改是对人民权利的保障升级

2018年1月18日至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在首都北京举行,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点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法,对《宪法》进行了完善和延续。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说到宪法,人们首先会想到列宁的那个著名论断: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人民的权利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时代的发展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在不断充实和丰满。现行的八二宪法施行至今已经经历了四次修改,每一次修改都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满足着人民群众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权利需求,是党和政府顺应民心民意的结果。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对人民的重视程度要求着宪法不断完善对人民权利全方位的保障,而更加丰满的宪法同时也更为有利地保障着人民权利。目前,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变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又一次向宪法提出了新的要求。时代在向法治提出要求,法治在向时代递交着答卷。中国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再到强起来,不断发展的宪法对发展提供着坚实的保障。

宪法是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实现的基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依据、总开关;对宪法进行修改,有着其深刻的必然性。中国宪法在不断的丰富发展中,向世界宣示:与时俱进的中华民族必将以更加坚定、自信、开放的姿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道上开创更加光辉的未来。

2.学习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心得 篇二

中共中央政治局1月12日召开会议,研究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会议决定,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于1月18日至19日在北京召开。会议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现行宪法颁布以来,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在我们党治国理政实践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会议指出,我们党高度重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明确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把实施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为保证宪法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和制度保障。

宪法是国家各项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充实宪法的重大制度规定,对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重要作用。党中央以全会形式通过《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提出对宪法部分内容作修改,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法,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既顺应了新时代发展需要,充分体现了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了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了人民根本利益,更好地发挥了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大作用。

3.宪法修改心得体会 篇三

岁末年初,中共中央政治局连续三次召开会议,集中讨论研究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决定对现行宪法作出部分修改。这是执政党重大的政治决定,是以实际行动践行遵守宪法的承诺,还是将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不二选择,更是实施宪法的具体表现。中共中央政治局确立的修宪四原则体现了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反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在依法治国的轨道上稳步前行。

会议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现行宪法颁布以来,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在我们党治国理政实践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实践证明,我国现行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这次宪法修改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

宪法修改在政治与法律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将从政治事实中提炼出来的价值宪法化,这是为什么修宪以及修宪须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因。只有通过修宪,才能将政治价值转变为宪法规范,才能“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4.学习十九大新修改党章心得体会 篇四

毛泽东曾经指出:“一个共产党员,应该是襟怀坦白,忠实,积极,以革命利益为第一生命,以个人利益服从革命利益;无论何时何地,坚持正确的原则,同一切不正确的思想和行为作不疲倦的斗争,用以巩固党的集体生活,巩固党和群众的联系;关心党和群众比关心个人为重,关心他人比关心自己为重。这样才算得一个共产党员。”回顾我们党走过的近百年风雨征程,有辉煌亦有曲折。不论哪个历史时期,总有“襟怀坦白,忠实,积极”的党员,乐道忘忧,含忠履洁,同不正确的思想和行为作坚决的斗争,使我们党始终能够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始终成为领导人民永远奋斗的主心骨。

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在党员义务中增写了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的内容,强调党员除了自身加强修养、自觉遵守党的原则外,还要旗帜鲜明地反对和抵制一切违反党的原则的错误言行。这一重大修改,颇具现实针对性。党的历史告诉我们,党的原则是全党形成强大战斗力的重要基础。如果不维护党的原则,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和领导力、号召力就会大大削弱。自觉同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作斗争,是每一位党员应尽的义务。这不是哪一个党员的事,而是全体党员都应履行的职责。

然而,一段时期以来,批评和自我批评成了表扬与自我表扬,党的原则被一些党员“高高挂起”,不敢说真话、不愿提意见、不想作批评,对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求自己独善其身便心安理得,甚至有的党员自己也守不住底线,更何谈敢于揭露和纠正他人的错误言行?长时间如此,党内风气难免浑浊。除去自身党性修养不够外,党内政治生态也不健康。有的领导干部爱搞“一言堂”,霸道与蛮横的工作作风让党员“不能”提意见、纠正错误;有的领导干部搞小圈子、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党员怕“枪打出头鸟”、怕打击报复而“不敢”与之作斗争;有的领导干部冷对党员的意见建议,让党员感到提意见、作批评不起作用,最初的热情和坚持也会在漠视中被一点点浇灭,变得“不想”提意见。在这样的政治生态中,坚持党员本色、履行党员义务委实不易。

党的十八大以来这5年,全面从严治党使党内风气有了根本性变化。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到“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再到“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批评与自我批评从“你好、我好、大家好”变成了“揭短亮丑”“红脸出汗”的查摆整改问题;谈心谈话、廉政约谈,党员对揭露和纠正错误言行的认知,从认为是“挑刺找茬”变成了“抓早抓小”“治病救人”的自我净化。广大党员惊叹,党的好作风又回来了,政治生态清朗了,敢于批评与斗争的动力更强了。

5.学习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心得 篇五

考生姓名:高发舟

成绩:82分 回答正确:41题 回答错误:9题 未回答:0题 练习时长:59分钟

积分:您本日练习积分已达上限,本次积分为0分。

1、(单选题)公民应履行的最根本的法律义务是()。

A.受教育的义务

B.遵守宪法和法律

C.依法纳税

D.劳动的义务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B

2、(单选题)我国公民的平等权利是指公民()。

A.在立法上一律平等

B.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C.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D.事实上平等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B

3、(单选题)关于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在教育和文化领域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公民受教育权利

B.我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C.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D.宪法规定的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B导入到我的错题

4、(单选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是()。

A.决议制

B.民主制

C.集中制

D.民主集中制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

5、(单选题)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B.各级人民政府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

6、(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关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说法错误的一项是()。

A.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公民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B.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公民

C.公民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D.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立即回复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

7、(单选题)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A.受教育权

B.选举权

C.劳动权

D.环境权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

8、(单选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多项职权,但下列哪一职权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

A.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B.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C.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D.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

9、(单选题)下列关于各级人大和人民的关系的说法最准确的一项是()。

A.地方各级人大须时刻关注人民

B.地方各级人大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C.地方各级人大做任何工作都须征求民意

D.地方各级人大都由直接选举产生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B

10、(单选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性质上属于()。

A.国家机关

B.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C.政权机关

D.自治组织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B 解析:展开解析↓

11、(单选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是()。

A.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B.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

C.少数服从多数

D.选民民主选举代表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A

12、(单选题)现行《宪法》明确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

A.要求给予刑事处罚的权利

B.提出补偿的权利

C.取得赔偿的权利

D.提出民事补偿的权利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C

13、(单选题)我国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最高原则是()。

A.多党合作

B.政治协商

C.民主集中制

D.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

14、(单选题)中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A.民主集中制

B.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

C.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D.人民民主专政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C

15、(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表述正确的是()。

A.宪法没有规定对归侨权益的保护

B.宪法对建立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未加以规定

C.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D.所有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C

16、(单选题)下列有关宗教信仰自由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B.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C.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D.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学校应该开设宗教课程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

17、(单选题)在我国《宪法》的规定中,下列哪项不属于公民的诉愿权内容?()

A.批评权

B.建议权

C.检举权

D.批捕权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

18、(单选题)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B.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C.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C

19、(单选题)在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负责。

A.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

B.上级行政机关

C.同级党委

D.同级人民政府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A 20、(单选题)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保护属于我国公民的()权利。

A.人身自由

B.政治自由

C.文化教育

D.社会经济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A

21、(多选题)《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

A.诬告陷害

B.侮辱

C.批评

D.诽谤

正确答案:ABD 用户选择:ABD

22、(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的有()。

A.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B.保卫国家、抵抗侵略

C.依照法律纳税

D.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ABCD

23、(多选题)下列有关我国公民权利的表述符合《宪法》的规定的是()。

A.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造成损失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B.任何国家机关在接到公民提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后,可以视情况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C.我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D.我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正确答案:ACD 用户选择:ACD

24、(多选题)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A.民族乡

B.自治县

C.镇

D.乡

正确答案:ACD 用户选择:ACD

25、(多选题)《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的职务。

A.审判机关

B.国家行政机关

C.检察机关

D.监察机关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ABCD

26、(多选题)下列选项中的中国公民,哪些属于不享有选举权的情况?()

A.李某,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

B.邓某,被逮捕

C.刘某,刚满16周岁

D.张某,服刑期间

正确答案:AC 用户选择:AC

27、(多选题)根据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哪几项是我国的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A.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B.平等原则

C.选举权利保障原则

D.无记名投票原则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ABCD

28、(多选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有()。

A.任免权

B.立法权

C.监督权

D.决定权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ABC

29、(多选题)根据《宪法》规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A.自治区法院院长

B.自治州州长

C.自治区主席

D.自治县县长

正确答案:BCD 用户选择:BCD 30、(多选题)《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

A.省长和副省长

B.县长和副县长

C.市长和副市长

D.乡长和副乡长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ABD导入到我的错题

31、(多选题)依据我国《宪法》的明确规定,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机关是()。

A.国务院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最高人民法院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正确答案:BD 用户选择:BD

32、(多选题)我国现阶段的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A.拥护国家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 B.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C.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

D.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ABCD

33、(多选题)根据《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B.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包括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C.国家可以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无偿征收或征用

D.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正确答案:ABD 用户选择:ABD

34、(多选题)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

B.选举国务院总理、副总理

C.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

D.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正确答案:ACD 用户选择:CD导入到我的错题

35、(多选题)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行使国家立法权

C.自治区的人大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D.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行使民族立法权 正确答案:ABC 用户选择:ABC

36、(多选题)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是可以提出宪法修改有效议案的主体。

A.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个代表团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正确答案:AC 用户选择:AC

37、(多选题)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的自由。

A.出版 B.集会、结社

C.游行、示威

D.言论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ABCD

38、(多选题)根据我国《宪法》的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选出的代表组成。

A.军队

B.特别行政区

C.工人

D.省、自治区、直辖市

正确答案:ABD 用户选择:ABD

39、(多选题)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A.民族区域自治法

B.国务院工作办法

C.宪法

D.地方性法规

正确答案:AC 用户选择:AC 40、(多选题)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

A.社会的利益

B.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

C.国家的利益

D.集体的利益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ABCD

41、(判断题)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对

42、(判断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对

43、(判断题)地方各级政府是我国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对导入到我的错题

44、(判断题)我国宪法是集中反映国家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规定国家根本制度与根本任务、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的根本法。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对

45、(判断题)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可以为他们翻译,但不是必须。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错

46、(判断题)我国宪法通过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来确认基本人权。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错导入到我的错题

47、(判断题)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均由选举单位或选民通过直接选举的方式民主选举产生。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对导入到我的错题

48、(判断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错导入到我的错题

49、(判断题)村委会是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基础。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错

50、(判断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属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每届任期五年。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6.学习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心得 篇六

《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心得体会:与时俱进本固邦宁

刚刚闭幕的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高度肯定了我国现行宪法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中发挥的重要作用,高度评价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取得的重大成就,明确指出了我国宪法发展的特点和规律,确立了这次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和原则,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

我们的宪法曾经历过四次修改,最后一次距今已有14年了。每一次宪法的修改,不仅体现的是先进和民主,更是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给我国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带来切实变化。1988年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肯定了它的积极作用;1999年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成为国家意志,此举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遵守并维护宪法和法律应成为党员干部的自觉意识和根本行为准则。党员干部应带头全面贯彻实施宪法,自觉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总书记曾经强调,“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党员干部同样适用。作为党员干部,一方面要发挥带头作用,弘扬对法律的忠诚精神,要有维护宪法意识,严格遵守宪法;另一方面,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

7.学习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心得 篇七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本决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一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那抹红是中国红,那如血的颜色,总能激起华夏儿女对生命的畅想。71 年来,这面代表人民并由人民设计的旗帜,始终在神州大地高高飘扬,见证一个浴火重生的大国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康庄大道,见证一个饱经沧桑的民族在亿万人民的奋斗中朝着复兴梦想阔步前行。“中国红”是中国人的底色,是信仰之色,是担当之色,是精神之色。

“中国红”彰显的是红色信仰。“中国红”也是共和国的“永恒色彩”。就像今年“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看望政协委员时所讲:“共和国是红色的,不能淡化这个颜色。无数先烈用鲜血染红了我们的旗帜,我们不建设好他们所盼望向往、为之奋斗、为之牺牲的共和国,是绝对不行的。”多少中华儿女为民族复兴前赴后

继,为国家富强浴血奋战,为人民幸福舍生忘死,这红色的国旗,饱蘸无数烈士的鲜血。那抹红色,是“未惜头颅新故国,甘将热血沃中华”的以身许国,是“砍头不要紧,只要主义真”的舍生取义,是“挽狂澜于既倒,扶大厦之将倾”的勇于担当。新时代的党员干部,应当传承“红色信仰”,让最美的“红色”绽放出最为耀眼的光芒。

“中国 红”体现的是大国担当。2020 年 4 月 19 日,在巨大光束投射之下,位于瑞士采尔马特小镇的马特洪峰披上了一面闪耀的五星红旗。中国在做好本国抗疫的同时,筹集大量物资驰援欧洲各国,毫无保留地分享抗疫经验,尽己所能向有需要的国家提供了帮助。作为抗击疫情的“优等生”,中国在为全世界抗疫交上一份满意答卷的同时,也将鲜艳的“中国红”根植在全国人民乃至全世界人民的心中。“中国红”充分展示了一个负责任大国在面对全球公共卫生安全问题时的大国形象、大国担当!

“中国红”诠释的是民族精神。一个国家的繁荣,离不开人民的奋斗;一个民族的强盛,离不开精神的支撑。改革开放以来的抗洪精神、抗震救灾精神和这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所体现出的精神风

貌,都是伟大民族精神的具体体现和生动证明。民族精神是每个民族在长期的生存发展中不断形成的共同的文化精髓,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撑,是激发民族奋发向上、顽强进取的精神动力。正因如此,历史长河里无数次的灾难打击并未折服中华民族,而使得中华民族愈加自强不息,数千年绵延不绝。新时代的党员干部要坚持同人民一起奋斗,弘扬伟大的民族精神,奋力向“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迈进,加油鼓劲驶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8.宪法宣传周学习宪法心得感悟范文 篇八

宪法宣传周学习宪法心得感悟范文1

看着正在热播的学宪法讲宪法全国总决赛,心中有所触动,也有一些自己对宪法的理解和感悟,接下来谈谈个人的几点想法:

宪法是根本大法的地位始终不可动摇,因为它不仅保护着群众的个人权益,更重要的是让人们有法可循,有法可依,让人真正体会到法对自身、生活、社会的重要性。

就像学宪法讲宪法全国总决赛中每个人对宪法不同的理解,以及他们的感悟。赛场上每个人发表自己的主见,激烈的论辩赛,让评委都不得不感叹他们的理解能力和悟性。

就像今年宪法宣传周的主题所说,尊崇宪法,它是尊重和崇尚宪法的组成,我们要学会尊重宪法的存在意义,也要对它保持崇尚之心。学习宪法,我们只有真正去学习、去了解,才会发现宪法的重要性及不可替代性。维护宪法,我们要大力弘扬和主动维护宪法的实施,这是我们作为中国公民的义务。运用宪法也就要求我们熟悉宪法,并且懂得用它。特别是在我们遇到权益侵害时,要适当拿起宪法的武器维护自己利益,进一步推进法治化!

学宪法讲宪法的重心就是围绕着宪法的实施进行,围绕着宪法对国家和人民的意义去深化。所以,无论我们的职位是什么,都要深深明白宪法的重要性,深深知道学习宪法,从今天做起,去遵守、去维护和运用!

大家行动起来吧!走进宪法的世界,就从学宪法、讲宪法做起!

宪法宣传周学习宪法心得感悟范文2

宪法的指导思想是宪法的灵魂,是引导国家各项工作的实施宪法的指南。把“"重要思想写入宪法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愿望,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团结奋斗提供了共同的思想基础。

在宪法中规定经济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基本特征之一,现行宪法制定时我国还处于计划经济时期,个性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中所占比重的小,宪法没有制经济的地位。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的规定,自香港、幼儿园教师回归祖国后,特别行政区就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组成部分,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派自己的代表。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59条第1款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中增加”特别行政区“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实际情况,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间的交流和合作越来越频繁,客观上要求国家主席参与更多的国事活动。宪法修正案根据现实需要赋予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职权,是非常重要。

宪法修正案充分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关注和保护。宪法修正案确立教师发展地位,确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把人权有一个政治概念上升为法律观念,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有党和政府上升为国家,突出了人本精神,对于保障人权,推动我国的宪政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宪法宣传周学习宪法心得感悟范文3

12月4日,是法制宣传日。我们是二十一世纪的少年,是祖国未来的希望。学校为了让我们平安健康地成长,特意开展了一次学习法律知识的活动。让我们知道:作为一名少先队员,应该知法、学法、守法,懂法、用法,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遵纪守法,我们要从小做起,从小事做起。

怎样才能做做个知法、守法、用法的好少年呢?首先,我们要知法、学法、守法。法律是任何一个公民都应当遵守的。我们小学生更要从小知法,学法。学习法律的途径有很多:上网、读书、看报、看电视??我们只有做到知法,学法,才能知道什么样的事我们应该去做,什么样的事是法律禁止做的,才能真正做到懂法、守法。

其次,我们要懂法、用法。我们只知法、守法,是不行的。我们还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在日常的生活中,常常会碰到许许多多违反法纪的事。如:闯红灯、乱穿马路、逆向行驶、乱扔垃圾、随地吐痰,这些违纪违法现象,我们不能视而不见,因为它会给我们带来很大的不便,给社会治安带来的混乱。

那么,我们要及时上前劝阻,还可以叫大人或是民警叔叔来处理,防止小事闹大。

可见,法律是一把双刃剑,他既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同时也会成为我们的秘密武器,是我们的保护伞,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让我们与法同行,摆脱鲁莽,拥有理智;让我们与法同行,远离脆弱,变得坚强;让我们做个学法、守法,懂法、用法的好少年,在法制的蓝天下茁壮健康、快乐地成长!

宪法宣传周学习宪法心得感悟范文4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各种思潮的涌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也在渐渐地影响到了我们校园,我们小学生变坏真是太容易了,比如网吧、游戏厅等,你们可知道有多少人因此而荒废学业甚至走向犯罪的道路!年龄的特点决定了同学们的幼稚、不成熟,可能会做出一些不该做的事情,甚至因法律意识的淡薄而导致一些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有的同学爱打架或盗取别人的钱财。小小的年纪,就沾上了许多恶习。走出校园,或早或晚,几乎都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他们最后走上这一步,并不是一步走成的,其实他们就是在我们这个阶段、我们这个年龄开始一步一步不听教育,渐渐变坏的。因此,这的确应该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我们完全有必要学习有关的法律知识,来尽量减少甚至完全避免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借此机会,我特别向大家提出几点建议:

一、不带通讯工具进入校园,不准沉迷于网络。要充分地认识现代通讯和互联网给我们生活带来的利弊,认识小学生热衷于交往和娱乐、沉湎于虚幻世界,给身心健康成长、给成就学业带来的不良影响。自觉不将通讯工具带进校园,纠正网络游戏、网上养宠、网上装备、网上交友等危害身心健康、消耗家长钱财和影响学习的行为。

二、不乱抛乱扔,不准损坏公物。洁净的环境、完好的设施,能体现一个集体的精神面貌,也反映集体中的个体的文明素养水平。洁净的环境不能仅依靠打扫,完好的设施不能仅依靠装备,而要靠同学们的爱护。

三、不”说谎、小偷小摸、义气用事“.在这些不起眼的不良行为逐渐滋生、发展的青少年犯罪中,消费观念和生活观念的变迁成为重要的诱因。一些学生一味在生活上互相攀比,比高档、用,过度的高消费使他们产生不劳而获的寄生虫思想,得不到满足就去偷去抢,坠入违法犯罪的深渊。我们千万不要为了一时的享受、一时的痛快,而毁掉自己的一生。

四、不要因为”相互之间磕磕碰碰,就出现打架斗殴“只要我们心胸放得开阔一点,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能避免发生许多恶性事件,又何必逞一时之强,酿终身大错呢?而案件中因为讲义气出手帮忙的同学,同样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罚,他们的行为其实就是我刚才所说的”义气用事",没有约束好自己的行为,导致发生如此后果。

总之,人,不可能自然而能变得优秀,是内力自我约束和外力强制作用所然。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纪律,不成体统。同学们,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祝愿我们同学都能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做一个守法的小公民,从而平安、健康、茁壮地成长。

宪法宣传周学习宪法心得感悟范文5

闻名教育家陶行知说:“从生活与教育的关系上说,是生活决定教育。从效力上说,教育更通过生活才能发出力量而成为真正的教育。” 教育承担了使每一个社会成员社会化的重任,对中学生的法制教育在其中的意义更是毋庸臵疑。

人生在世,难免遇到难以抉择的时候,但,当你正处于十路口不知道该何去何从时,你将做出如何抉择?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人不能明辨是非而选错了道路使自己后悔一生,尤其是我们青少年。在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的今天,应试教育的阴影仍然存在,不少学生成了应试教育条件下的失败者。他们年龄还小,心理压力大,心理发展很不稳定。

在他们身上,容易养成不良习惯,发生违法行为,加上一些学校应试当先,忽视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极易导致上述学生造成或轻或重的法律后果,使得青少年犯罪率越来越高。因此当前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充实和完善学校对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加强法制教育,增强青少年法律意识尤为重要。

.在我们身边,一些同学老是犯错误,法律纪律观念淡薄,屡教不改。认为:只要自己不去杀人放火就行了,犯点小错误又有什么大不了的呢?不过俗话说得好:“小时偷针,大时偷金。”“小时偷油,大时偷牛。”

这就告诉了我们:如果一个人从小就没有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没有良好的法律纪律意识,随意做损坏公物,打人,骂人,甚至偷窃等坏事,不仅仅是给你个人的形象抹黑,而且会渐渐腐蚀你的心灵,收集你失去辨别善恶的能力。渐渐地,你就会情不自禁地犯这样那样的错误。如果你不能够痛改前非,继续发展下去,那些恶习就会在你心理根深蒂固,而且会越变越严重。到时,你很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最终等待你的,就只有失去人生自由的监狱了。

人之初,性本善。但由于后天所处的环境不同,性格也会变得迥然不同。作为青少年的我们,正是学习知识,树立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时候。我们更应该学法,用法。学习法律是为了防止自己由于无知而触犯了法律,用法则是用法律来保护自己,不让自己受到伤害。多数中学生都希望获得相关法律知识,对法律问题感爱好,但却对法制教育感到困惑。我对本班级的学生进行问卷调查,发现所有学生都希望学法、懂法、用法,但普遍对法制教育存在不同程度的困惑。所以我们应该主动地,自觉地去学习法律。其实学习法律的方式很多:可以看法制节目,可以听法律讲座,也可以阅读相关书籍。

9.学习宪法心得 篇九

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一个“国家宪法日”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近期根据法治民生的学法要求,根据**的安排,我再次认真学习《宪法》及相关方面的知识,现对学习后的心得,我讲以下几点意见,如有不当之处,也请批评指正。

一、知法、懂法

宪法是一切法律的母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占据至高无上的地位。宪法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不受侵犯,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它同一般法律相比,有以下3个特点:第一,从地位看,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从法律体系内部来说,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二,从内容看,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宪法解决的是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带全局性、长期性、根本性的问题。一般法律只是解决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某一领域的问题。第三,从效力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里,“各政党”当然包括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与其呼应。

二、守法、用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材料 篇十

一、什么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个根本任务,是人们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宪法作为根本法,它是其他法律、法规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它处于一个国家独立、完整和系统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石。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会议通过的。胡锦涛同志指出,现行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全国各民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

二、宪法的作用是什么? 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证国家权力有效运行机制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宪法通过赋予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公共权力,使国家权力在宪法的轨道上有效运行,避免国家权力缺位、越位和错位。

2、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力。在人民主权原则下,宪法是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人民通过宪法使自己的基本权力得到最明确是确认和最有效的保障。

3、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在国家的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是由宪法来规范的和调整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是社会稳定的调解器和安全阀,对于解决各种重大社会矛盾和冲突,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宪法与一般普通法律的区别是什么? 作为国家脾根本法,宪法既具有一切法律的共同特点,又具有与一般法律不同的特征,主要是:

1、内容不同。宪法作为一个国家队的根本法,它确立了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主要涉及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力和基本义务、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的的关系。宪法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宪法实施的保障机制等等。法律、法规在内容上也涉及宪法所规定的各个方面的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但是,法律、法规必须以宪法是有关规定为基础,不得与宪法规定相抵触。

2、效力不同。我国现行宪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作为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的最高法律效力表现在任何法律、法规必须基于宪法而产生,法律、法规的内容应当符合宪法的要求或者法律、法规的内容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时,为了维护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权威性,应当宣布有问题的法律、法规 违宪。

3、创制程序不同。宪法创制一般需要经过特殊的程序。从制定宪法的过程来看,宪法制定者应当是属于一个国家统治阶级的人民,宪法制定权也只能属于人民,任何国家机关或者个人都无权制定宪法。人民制定宪法的方式通常表现为一部新的宪法的制定必须由一个国家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参与议论、提出立宪的建议,然后通过特殊的程序予以通过。根据宪法授权行使修改宪法或者解释宪法权力的国家机关或者特定的主体,必须依照宪法所规定的严格的修改宪法、解释宪法的程序,才能对现行宪法作出修正或者解释。如我国现行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法规的创制程序相对于宪法的创制程序而言就比较简单。制定法律、法规或者解释法律、法规 的,一般是由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专门的立法机关或者是享有立法职权的国家机关、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法规时享有较大程度的立法自由裁量权。

4、监督、调控的方式和手段不同。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一般是由宪法制定者直接来监督实施。在具体监督实施宪法的实践中,宪法往往将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授予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者是专门的国家权力机关。因此,在宪法实施的实践中,为了保障宪法的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只有宪法明确授予享有宪法监督权的国家机关或者是特定的主体才可以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其他的非授权主体只能在履行自身职责的过程中承担保障宪法实施的意务,而不能代替宪法制定者来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

四、我国宪法的制定与一般法律有什么不同? 按照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制定宪法和修改宪法,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都没有这项权力。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我国宪法也规定了不同于一般法律的修改程序。

1、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不同。宪法规定,有权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而一般法律提出法律议案的主体则要宽泛的多。

2、通过的人数不同。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己任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而法律和其他冤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组织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3、公布的机关不同。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宪法的修改由谁公布。实践中,四部宪法和四个宪法修正案都是由全国人大公布的。而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

五、为什么说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力。由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是国家立法活动的基础,因此,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

1、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宪法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宪法所确立的原则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

2、宪法与法律相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和精神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相抵触、相违背,否则,就会因违宪而无效。

3、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宪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六、宪法的基本价值是什么? 宪法的基本价值的保障人权。

宪法的根本目的和价值在于保障公民权力。其手段主要是设置与限定国家权力。国家机关不得行使宪法所未明确授予的权力。保障人权是宪法规定的出发点,这是因为:

1、对于在人权或公民基本权利作出明确规定,这是各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和主要内容。

2、宪法关于国家机构及其他问题的规定,也是以如何更好的保障人权为指导思想的宪政就是以人权为基本内容和体现保障人权基本精神的宪法的贯彻落实施。

七、什么时公民? 公民,通常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一个人具有哪个国家的国籍,就是哪个国家的公民,就要受哪个国家宪法和法律分约束,即依据哪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可见,是否具有某一个家的国籍,是成为这个国家公民的前提。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八、什么是公民的基本权力? 公民的基本权力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某些利益,是公民实施某一行为的可能性。作为国家根本大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公民的各种权利一一加以规定。因此,宪法所确认的只能是一些基本的权利,即那些表明权利人在国家生活基本领域中所处的法律地位的权利。

九、我国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体系有哪些特点? 我国现行宪法在总结前几部宪法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了较大调整,规定了符合我国实际的公民权利义务体系,其特点 为:

1、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由原来的第三章提到第二章,放在了国家机构之前、总纲之后。这种前后位置的变化,突出了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性,反映了公民基本权利与国家机构之间的价值取向,亦即由国家机构管理人民改变为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为人民服务。

2、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款有所增加,内容更加充实具体。1954年宪法是14条,1975年宪法只有2条,1978年宪法为12条,而现行1982年宪法则增加到18条。而且内容更加充实、具体、明确。

3、强调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还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另外,还要求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十、什么时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公民对于国家的僵硬首要意义的义务。公民的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是一致起共同反映并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构成普通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基础和原则。

十一、什么是人权? 所谓人权,就是指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享有的所有权利,核心是使每个人的个性、人格、精神、道德和能力获得充分发展。人权是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构成的基础和源泉。

十二、公民有哪些参与政治方面的权利? 公民参与政治方面的权利有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批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类权利是国家保障公民有直接参与政治的可能,表明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十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含义是什么?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

1、我国公民不分民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的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上一篇:建构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平衡机制的论文下一篇:2024年镇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半年考核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