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征管流程(共10篇)
1.车辆购置税征管流程 篇一
车辆购置税缴纳流程
一、填报《车辆购置税申报表》
纳税人到指定办税服务大厅车辆购置税申报窗口或到国税局网站下载、打印《车辆购置税缴纳申请表》,填写一式两份的纸质报表或者在税务局网站上直接填写申报表。
二、办理缴纳申报
纳税人填好《车辆购置税纳税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缴纳窗口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缴纳窗口进行纳税申报需提供相关资料包括:
1、车主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含居住、暂住证明或户口本,组织机构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2、车辆合格证及复印件(进口车辆需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纳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纳书或征免税证明)
3、车辆合格证及复印件(进口车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三、缴纳税款
申报同时,纳税人按税务机关核准的税款进行缴纳。如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的内容准确无误、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税务机关确认税款缴纳后予以办理。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辆购置税征税专用章。
四、税款缴纳计算公式
购置税额是征收汽车售价的10%,公式为:新车购置税额=购车价格(含税价)÷1.17×10%。(2017年对购置1.6L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2018年一月恢复按照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进口车公式为: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关税+消费税计税价格×10%
对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包括进口)的纯电动以及符合条件的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燃料电池三类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截止至2017年底。
2.车辆购置税总结 篇二
2006年,我们在市局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规范岗位设置,严格执行政策,加强源头控管,优化税收服务,一手抓规范执法,一手抓精细化管理,圆满完成了车辆购置税征收任务。去年,我们共组织车购税3278.93万元,比去年同期2686.02万元增长22.07%,增收592.91万元,占年度计划的110.40%。
一、整合岗位,明确职责
一是定岗定责。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和《湖北省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按职设岗,按岗定人,按岗定责,在办税服务厅设置了受理申报、综合业务、异常处理、档案管理、信息处理、票证管理、会统管理七个岗位,全面推行“一窗一人一机”纳税申报管理模式。
二是理顺流程。在业务管理上,正常业务6步办结,异常业务8步办结。在办税工作中,做好前台受理申报岗与后台综合业务岗的衔接,使每一个环节相互审核,重点环节双人上岗,重要事项实行岗位人员与负责人两级审核制。
三是制度明责。制定和细化了岗位责任制度,对纳税申报、计税价格审核、免(减)税、退税等业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第15号令的规定,统一工作标准,明确各岗职责,做到岗责统一,岗责衔接。
四是考核强责。我们根据各岗工作需要,制定了各岗考核办法和工作质量考核办法,细化考核指标,成立考核小组,每月抽查各岗所办业务的10%—20%,对不按规定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当月奖惩兑现,将个人工资和荣誉与工作质量、工作业绩挂钩。去年,我们共对3人次处罚580元,促进了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了工作质量。
二、抓住关键,规范征管
一是受理申报注重真实。我们牢牢把握住车购税征收受理申报第一关,重点审核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确保资料合法、数据真实、内容齐全、逻辑关系相符,坚持做到“四个一致”,即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与申报表填写一致,个人身份证明与购车发票上注明的购车人信息一致,购车发票上开具的车辆型号、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码与合格证信息一致,申报车辆情况与现场验车情况一致,对纳税人由于不熟悉纳税申报填报规程,造成错填、漏填等情况的,我们耐心细致地辅导纳税人填报,在申报信息齐全、准确、真实的基础上,我们及时、准确、完整地将申报信息录入征管系统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手续。二是执行政策坚持原则。在日常工作中,我们严格依照发票价格,按政策规定扣除增值税确定计税价格,对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照发票扣税价格办理征收手续,对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办理征收手续,对车辆购置税征收系统中无车辆价格信息的,我们及时按着规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同国别,同型号,同车长,同排量,配置近似的同类型车辆价格为纳税人办理车购税征收手续。对办理转籍、变更、过户和完税证明补办手续的,在经过实地验车核实其车辆与档案信息一致的基础上予以办理。对办理免(减)税、退税的车辆,我们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收齐相关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为纳税人办理车辆免(减)税和退税手续,同时做好征税车辆、退税车辆、免(减)税车辆等各种报表的填报工作。去年,我们共受理各类机动车辆纳税申报7912辆,我们严格按照规定,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征收原则,对发票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1040台车辆,我们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办理了征收手续;并按照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规定将异常信息上传给市局。办理免(减)税车辆17台,退税车辆34台;没有一台车辆超出规定办理免(减)税和退税车辆手续。办理转籍车辆482台,过户车辆537台,完税证明补办手续96台,没有发生利用办理转籍、变更、过户和完税证明补办手续套取完税证明的现象。
三是资料管理力求完整。在完税证明管理上,我们实行专人、专柜、专库、专账管理,安排了一名同志专门负责票证的安全保管工作,建立了完税证明和缴税凭证登记簿,坚持每日核对完税证明和缴税凭证,详细登记完税证明的种类和号码,每月对完税证明和缴税凭证的使用和结存情况进行核销,没有发生一例借证、赊证、损毁、丢失的现象。在车辆购置税档案管理上,建立了车辆档案台账,实行一车一档制,及时搞好接收、复核、补录、归档和档案保管等工作,确保车辆档案中车辆合格证明、价格证明、身份证明、完税证明正副本复印件、验车记录、纳税申报表中签章等资料全部齐全。
三、源头控管,堵塞漏洞
一是加强横向联系。我们积极与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和配合,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和信息交换方式,对纳税人购买摩托车不缴纳车购税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车辆牌照。有效地堵塞了摩托车征收的漏洞。去年,我们共办理摩托车征收3975辆,征收税款113.55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了2701辆,增收税款37.68万元。
二是搞好信息采集。针对我市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车型较多、变化较快的现状,安排专人深入到我市13家车辆生产企业,对车辆生产企业上报的1294种各类车辆信息以及308种免税车型信息,我们一是采取案头审计,二是实地查验并对其出厂价格进行审核,确保出厂价格的真实性,为上级机关核定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提供了可靠依据。
四、改善环境,优化服务
一是实行“一窗式”办税。在前台窗口受理车购税纳税申报,在后台快速办理,实现了“一窗、一次、全程”办理,避免了纳税人在各个窗口来回跑,减少了办税时间。
二是推行公开办税。在大厅墙壁上公开计税方式、办税流程,印制了导税小手册详细解释如何办理申报纳税,辅助纳税人办理车购税手续。
三是优化大厅服务。推行了“大厅咨询服务制”,每天安排一名同志在大厅值班,负责引导纳税人申报纳税,对纳税人提出的问题做好解释工作,使纳税人对辆购置税政策和办税流程清楚明白,对纳税人在办税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帮助解决。去年,我们共受理政策咨询319条,帮助纳税人解决问题289条,得到了办理车购税纳税人的好评。
四是提高人员素质。经常利用双休日开展岗位业务轮训,采取集中讲解和自学相结合、以老带新等方式,让窗口人员熟练掌握岗位操作技能,有效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不断规范窗口人员的礼仪规范,对每一个办税人都温馨接待,热情礼貌,态度和蔼,快速办理,提高了服务质量,树立了国税干部良好的外部形象。单位领导经常与干部职工交心谈心,解决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卸下他们的思想包袱,促使干部职工努力工作,很好地调动了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
通过一年来的努力工作,我们车购税办税服务厅工作取得了五个方面的提高:
一是车购税收入稳步增长。2006年,累计征收应税车辆数量7912台,比同期5706台增加2206台,增长38.66%。征收车辆购置税收入3278.93万元,比同期2686.02万元增加592.91万元,增长22.07%。二是办税效率明显提高。实行 “一窗一人一机”办税模式后,实现了受理一人制,办理一窗式,监督全程制。每笔业务平均办税时间缩短为8分钟,效率有了明显提高,降低了税收成本,减少了纳税人办税时间。
三是队伍素质全面提升。通过不断加强岗位培训,促使干部加强学习,提高了车购税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
四是执法行为逐步规范。利用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对征管的全程审核和监督,减少了收“人情税”、“关系税”的问题,有效地堵塞了征管漏洞,规范了税收执法行为。
3.车辆购置税减半政策 篇三
1、“车辆购置税减半”是啥?
首先车辆购置税是对在国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它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目前国内的购置税的税率为10%。而在新政策实施后,税率降为5%,简单说就是少了一半费用。例如你要购买指导价为30.98万元的宝马3系款316i时尚型,调整前购置税为26479元,购置税减半后优惠了1.3万多元,用公式计算就是:309800/(1+17%增值税)*10%=26479元,新政策下只需缴纳13239.5元。
---------------------
2、购置税≠优惠幅度
如果在购买符合政策的车型,要分别了解清楚减免费用和优惠幅度区别,别自己不清楚被销售人员“忽悠”,将其算到优惠费用里面去,或者车商缩小原有车型的优惠,让你看似是享受到政策的优惠了,所以大家购车之前一定先了解车型优惠幅度。
---------------------
3、别为了小钱而买车
我们看到购置税减半规定的车型是1.6L或以下排量的车型,让很多准备买高排量和中级车的客户都会改变自己的购车计划选择小排量的SUV和中级车,其实如果是购买小排量的小型SUV或者紧凑型车是完全可以的,但是对于空间或者经常长途使用需求的还是不能降低自己的排量需求,该花的钱不能少啊。
---------------------
4、购置税和节能补贴是同等享受的
大部分享受购置税减免的车型(1.6L以下排量)都有节能补贴,而节能补贴是与购置税减半政策是同时享受的。所以这点各位买车的车主要了解清楚自己所购买的车型是否享有节能补贴,别被一些销售忽悠说两种政策不能同等享受。
---------------------
5、买车急不得
这个政策公布的时候刚好在车市的金九银十阶段,很多朋友都会趁着这个时间段看车买车,但是购置税减免政策实行到2016年底,所以消费不用急匆匆的赶着买车,到时费用细节搞不清楚,反被人忽悠了还不知道,同时最好货比三家了解价格和优惠这些。
总结:购置税减半确实能很好刺激车市的发展,也让消费者买车有更多的选择空间,但同时不要被表面的优惠所蒙蔽,对于政策以及购车的一些细节问题还是的看清楚,这样才能享受到真正的实惠。
4.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 篇四
一、车辆购置税免税的优惠政策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四)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回国服务的,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免税;
(五)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免税;
(六)防汛和森林消防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免税;
(七)纳税人购置的农用三轮车免税。
(八)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二、车辆购置税减税的优惠政策
2009年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 [2009] 12号),对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减征车辆购置税的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
过9个座位的汽车。具体包括:
(1)国产轿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7”,“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
(2)国产客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3)国产越野汽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2”,“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
(4)国产专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5”,“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
5.2014年车辆购置税(推荐) 篇五
1)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也就是说按您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开具的价费合计金额除以(1+17%)作为计税依据,乘以10%(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购置税率按7.5%计算)即为应缴纳的车购税。
比如,消费者购买一辆10万元的国产车(1.6升以上),去掉增值税部分后按10%纳税。计算公式是100000÷1.17×0.1=8547元。
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统一按10%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此前购置税率为7.5%
(2)纳税人进口自用车辆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车辆,计税依据由车购办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车辆,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并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车辆计税价格低于出厂价格或进口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
(4)按特殊情况确定的计税依据
6.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 篇六
在《不应高估新购置税政策的刺激作用》一文中,我提出新一轮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刺激作用有限的依据有两个:
其一,与中国汽车市场的发展阶段比,目前的中国车市已经步入缓增长的“新常态”。也就是说,20推出第一轮购置税减半优惠政策时,中国汽车市场正处在“快速发展期”,政策的刺激作用有放大效果,而新一轮购置税减半优惠政策实施时,中国汽车市场正处在缓增长“新常态”,政策的刺激作用要相对弱一些。
其二,与年前后中国经济形势相比,当前的中国宏观经济面临更大压力,普通消费者感受到的经济下行压力明显。也就是说,相较于2009年普通消费者感受到的更明显的宏观经济下行的压力,必然会让消费者收紧口袋,即使有新一轮汽车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刺激,也会让消费者的消费变得更加谨慎。
而从新一轮购置税优惠政策实施的效果来研究,我认为,除了上述两个方面的因素之外,导致新一轮政策效果“不如以前”的原因,应该还有另外一个因素:通常小排量车型大部分为中低端车型,而购买这类车型的消费者,相信很大的比例是首次购车的年轻消费者以及三四线城市及以下区域,这类消费者的消费能力是相对有限,因此,无论是否实施新一轮的购置税优惠政策,都不会改变这类消费者的购车决策;而选择不购买小排量车型的消费者,则应该会有相当的比例是换购或赠购,也就是顺应所谓的消费能力升级,因此,无论是否实施新一轮的购置税优惠政策,也都不会改变这类消费者的购车决策。
我认为,宏观经济形势的相对低迷,消费能力较高的消费者能感受到,而消费能力较低的消费者同样也能感受到,甚至于会引发这类消费者推迟甚至暂时取消购车计划。因此,在宏观经济形势不景气以及中国车市已处在“新常态”的大环境下,新一轮购置税优惠政策对于车市销售的刺激作用是有限的,效果会明显不如前一轮购置税优惠政策。
当然,我们也可以看到,在前后两轮购置税优惠政策的作用下,国家层面对于引导车企更多的推出小排量汽车的作用还是明显的。从目前汽车市场在售的车型的看,以往小排量发动机都一般搭载在A级及以下级别轿车上,但现在通过涡轮增压技术的应用,无论是B级轿车,还是紧凑级以下SUV,亦或是中小型MPV等车型,都已有搭载小排量发动机的款型。应该来讲,在促使汽车市场排量结构调整方向,购置税优惠政策对于这种结构调整的前期促进作用是明显的也是值得肯定的。
不过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如果说前期车企热衷于推出小排量发动机车型是主了迎合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实施,则从目前的最新情况来看,车企这样的举措可能已经更多是的由于市场需求的导向,也就是说在消费日益理性、宏观经济相对低迷以及燃油经济性等影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不少消费者本身已对小排量车型有了更多的需求。因此,在引导小排量车型生产方面,新一轮的购置税优惠政策所起到的作用已经越来越不明显。
一方面是新一轮汽车购置税优惠政策对于车市新车销售的刺激作用大幅缩减,一方面又是新一轮汽车购置税优惠政策对于小排量汽车消费的引导作用也不如以前。在这样的情况之下,虽然我相信很多车企肯定还是会愿意这种优惠政策能够继续,但我认为,汽车购置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的必要性已经不再那么强烈。
汽车购置税减半优惠月底结束?已求证确认是谣言
“优惠末班车,买车趁现在”这样的宣传口号在福州4S店随处可见,车商宣称“小排量汽车购置税减半政策截止到10月底”。然而,国家公布的购置税政策是:在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1.6升及以下排量汽车购置税减半。这是怎么回事?难道政策有了变化?
政策未变 别被忽悠了
黄金周期间,看车的人不少。家住城门的林先生这几天正在挑选车辆,不少车商告诉他,汽车购置税减半优惠政策10月底结束。
记者留意到,这样的说法已传了一段时间,网上有自媒体乃至一些持币待购准车主在流传:小排量汽车购置税减半政策到今年10月底结束。记者昨日在华夏汽车城和马尾的4S店看到类似宣传。其中在马尾一家雪佛兰4S店,店内显目位置摆放着倒计时牌,其中的“温馨提示”称:对购买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实施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时间是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取消购置税减半,意味着“9万元的车,要多出4000多元税款,30万元的车要多出1.7万元税款”。
针对“购置税减半政策到10月底结束”这个说法,记者向福州市国税局进行求证,得到的答复是:该消息不实。
市国税局明确表示,车购税减半优惠政策10月到期是谣传。车购税优惠政策2016年12月31日结束,目前未收到任何政策调整的文件。
优惠界定以开发票日期为准
按规定,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执行期限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也就是说,政策年底结束,距离现在还有不到3个月时间,有买车意向的市民只要注意截止时间即可。
“交税不一定赶在截止日期前。”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购置税减半政策的享受条件是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车主只要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的购置日期在此期间的,均可以按规定享受车辆购置税优惠。车主在2016年12月31日之后依然可以持购置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前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办理相关车购税优惠事项,即2016年12月31日前开的购车发票,即使是2017年1月再去缴税,也可享受优惠。
上路新车近五成享受优惠
记者从市国税局获悉,自2015年10月1日车购税减半政策执行以来,福州车主减负达2.75亿元。到今年7月31日,我市共有57747台乘用车享受了税收优惠,占同期全部已缴税车辆的48%。平均每个月省下2750万元,平均每辆车少交4762元。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国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它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目前车购税税率为10%。
7.车辆购置税怎样做账务处理 篇七
企业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应当作为所购置车辆的成本。由于车辆购置税是一次性缴纳,因此它可以不通过“应交税金”账户进行核算。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对于企业实际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一部车子119000元,车辆购置税11000,保险费5000元,怎么做会计分录,车子怎么折旧 新手,多谢!
问题补充:
如果保险费算为固定资产,那明年的保险费算什么
提问者: 小包呀-二级购置税入固定资产成本
借:固定资产 130000
贷:银行存款 130000
保险费因为存在一个确认区间,所以采用待摊的方式处理,不能作为固定资产!我的意见不用每月摊销,今年内的可以确认费用。明年的保险费入待摊费用,在明年年头可一笔确认为费用。
今年10月投保,今年余三个月,确认5000/12*3=1250作为当期费用,剩余5000-1250=3750作为待摊费用具体分录:
借:管理费用(或营业费用)/保险费1250
待摊费用/预付保险费3750
贷:银行存款5000
汽车的折旧年限不少于五年,残值率为5%,可按直线法折旧。
按照五年折旧,残值5%,直线法计算折旧,每月折旧为
130000*0.95/5/12=2058.33
借:管理费用 2058.33
8.最新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篇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购买二手车时,购买者应当向原车主索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购买已经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的二手车,购买者应当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或免税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按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二、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应当实地验车。”
三、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计税依据,征收税款,核发完税证明。征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免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
四、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建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档案。”
五、删去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六条。
六、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纳税申报表、免税申请表、补证申请表、退税申请表的样式、规格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制使用。”
七、删去附件5和附件6。
本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2005年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发布根据2011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购税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车购税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到下列地点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
(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所在地征收车购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车购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第三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报税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其他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
(一)车主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车辆价格证明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
2.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条 符合车购税条例第九条免税、减税规定的车辆,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除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复印件及彩色照片。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及彩色照片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提供机构证明;
(二)外交人员自用车辆,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五)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五条 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一)底盘发生更换的;
(二)免税条件消失的。
第六条 购买二手车时,购买者应当向原车主索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购买已经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的二手车,购买者应当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或免税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按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底盘发生更换的车辆,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70%。同类型车辆是指同国别、同排量、同车长、同吨位、配置近似等(下同)。
第八条 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第九条 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依据为0。
第十条 对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比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同类型车辆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并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制定具体办法及时将备案的价格在本地区统一。
第十一条 车购税条例第六条“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
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第十二条 车购税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低于出厂价格或进口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
第十三条 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凡纳税人能出具有效证明的,计税依据为其提供的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价格。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应当实地验车。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计税依据,征收税款,核发完税证明。征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免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在未接到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免税文件前,应先征税。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车购税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保留到元,元以下金额舍去。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除按照规定征收车购税外,还应采集并传递统一发票价格异常信息。
第十九条 完税证明分正本和副本,按车核发、每车一证。正本由纳税人保管以备查验,副本用于办理车辆登记注册。
完税证明不得转借、涂改、买卖或者伪造。
第二十条 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应在《中国税务报》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填写《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补证申请表)。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车购税缴税凭证或主管税务机关车购税缴税凭证留存联,车辆合格证明,遗失声明予以补办。
第二十二条 车主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向原发证税务机关申请换、补,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车主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遗失声明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第二十三条 已缴车购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一)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二)应当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见附件4,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一)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
(二)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
第二十五条 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应退还全部已缴税款。
第二十七条 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
家税务总局批准的《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或免税文件,办理退税。
第二十八条 车购税条例第九条“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
1.列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免税图册的车辆;
2.未列入免税图册但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车辆。
第二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免税图册或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免税文件为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办理免税。
第三十条 需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由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免税申请表),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二)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1套;
(三)车辆内、外观彩色照片电子文档(文件大小不超过50KB,像素不低于300万,并标明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及车辆型号,仅限车辆生产企业提供)。
第三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将审核后的免税申请表及附列的车辆合格证明复印件(原件退回申请人)、照片及电子文档一并逐级上报。其中: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分别于每年的3、6、9、12月将免税申请表及附列资料报送至国家税务总局。
(二)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申请当期的4、7、10月及次年1月将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列入免税图册。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购置的尚未列入免税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应先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
第三十三条 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回国服务的(以下简称留学人员),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免税。
第三十四条 长期来华定居专家(以下简称来华专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免税。第三十五条 留学人员购置的、来华专家进口自用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可直接办理免税事宜。
第三十六条 留学人员、来华专家在办理免税申报时,应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一)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
(二)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第三十七条 防汛和森林消防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免税。第三十八条 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审核办理免税。具体程序如下:
(一)主管部门每年向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提出免税申请;
(二)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将审核后的车辆型号、数量、流向、照片及有关证单式样通知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审核办理免税。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购置的农用三轮车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可直接办理免税事宜。
第四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建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档案。第四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车购税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与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定期
交换信息。
第四十二条 完税证明的样式、规格、编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并印制。
第四十三条 纳税申报表、免税申请表、补证申请表、退税申请表的样式、规格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制使用。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9.浅谈营运车辆税收征管 篇九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客(货)运市场日益繁荣,个体客(货)运车辆不断增多。由于个体客(货)运车辆分散经营,流动性大、多数车主纳税意识淡薄、租用车辆的雇主(尤其是私人)或乘客一般又不向车主索取正规的发票、税收征管模式不利于征管等原因,造成税务机关对个体客(货)运车辆的税收征管不到位,漏税比较严重的不良现象。如何加强车辆税收的征收管理,有效遏止税款流失现象,成为税务机关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车辆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核定征收标准单一,税负不公。由于目前营运车辆基本属于个体经营,没有建账建制,只能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从目前各地核定征收标准看,没有考虑车型、地域以及车辆新旧程度对营运收入的影响,只按客运车辆的座位,货运车辆的吨位核定营业额,税负不公显而易见。
(二)交通运输业自身的特点造成车辆税收征管漏洞。由于车辆具有活动范围大,经营地点不固定及收入隐蔽等潜在特点,加上多形式经营、多方式管理,使税收管理的难度更大。从客观方面看,由于车主在观念上未真正树立起依法纳税的意识,纳税意识仍很淡薄,基本上处于被动的履行纳税义务的状态,在一定时期内很难实现主动申报纳税。某些车主为了个人利益置国家税法于不顾,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以达到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目的。相当一部分车主利用车辆流动性强、运输场所不固定的特点,抱着“查着了就缴,查不着就跑”的态度偷逃税款。
(三)部门间缺乏有效制约机制。目前机动车辆的经营形式逐渐呈现多样化,由于其自身具有分散性、流动性、隐蔽性等特点,车辆的管理和缴费长期以来由公安、交通征稽、运管等部门负责,部门协
调无有效的制约机制,使地税部门很难及时获取准确、全面的车辆信息,造成税源不清,容易出现漏征漏管问题,税收流失严重。由于职权的限制,无法对车辆税收实施有效的源泉控管。税务机关对车辆税收征管工作存在很强的依赖性,由于地税部门没有路查路检的执法权,从根本上对车辆管理缺乏有效的控管手段,对车辆实施税收征管时,必须通过各级政府领导做协调,依赖交警、运管和农机监理等有控管手段的部门协助,这就大大削弱了税收执法的刚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但税务机关没有上路检查的权力。为防止公路“三乱”发生,各级纪委、监察部门都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不准上路检查,这与《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相抵触,因为车辆的经营场所就是公路,而税务机关面对偷逃税行为,按目前规定所能采取的手段却缺乏力度。
(四)税收强制保全措施执行难。由于车辆流动性强,难征易漏,车辆价值远远超过其应纳税额,采取强制(保全)措施清缴欠税,具体执行起来相当困难。对没有按期缴税的车辆实施税收保全时,《征管法》明确规定,只能扣押价值相当于税款的债物、商品或其财产,但不扣押整车,这样税款很难收上,要扣又存在执法不当的问题。
(五)设计载重量与实际载重量不符偷逃税款。客车运输是按座位数核定营业额,货物运输则是按设计吨位核定营业额。目前国内生产厂家受经济利益驱动,为了满足业户少缴过路、过桥费及税收的心理,达到促销的目的,在车辆出厂时故意减少设计吨位,而在运输过程中实际载重量远远大于设计载重量。
以上问题,主要是税务机关征、管、查不对称造成的。客观上,法律法规未赋予税务机关上路检查权。主观上,主管税务机关缺乏对委托代征单位和代征人员的业务指导、检查和培训,只重视征收收入数额,却放松监控管理,忽视检查监督
二、强化车辆税收征管的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车辆税收征管办法。要科学界定征收标准,充分考虑地域、车型、车辆新旧程度对营业额的影响,尽量公平税负;同时根据不同车型分别委托稽征、交警、运管单位代征,并核定指标及超收分成比例等,提高代征单位的积极性和责任心。
(二)组建运输集团公司,变流动税收为固定管理。各地可考虑在提供一些税收优惠的基础上组建运输集团公司,由公司为车主提供一条龙优质服务,包括:贷款购车、办理证照、缴纳税费、处理交通事故、安排货源等,让车主安心跑运输。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纳税意识,提高税法遵从度,加大税法宣传力度。
(三)进一步健全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车辆税收的检查地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那么,也应当赋予税务人员一定的上路检查权力。对那些偷税车辆,税务机关不但有上路检查权,而且有扣车、扣证权,以确保税收的执法刚性,促使车辆税收秩序的根本好转。明确稽征、交警部门法定的协税护税职责。
(四)加快信息网络化建设,加强各协税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杜绝漏户漏管现象,提高征管效率。
(五)核准货运车辆的营运吨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车辆制造厂家的管理,严把出厂关,从源头上控制减少货运车辆实际吨位的做法,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货运车辆实际吨位的核查工作,对明显不符合设计吨位的车辆进行重新核定,同时明确税务部门对吨位核定工作的监督权。
10.申请购买车辆免购置税 篇十
第一,订车的时间长,不是到4S店购买,而要和车厂直接订购。通常要等两到三个月,四个月也是说不准的。车厂有生产计划才能排上。想马上开车的,就不要选择买免税车了。
第二,手续比较繁琐,自己办就比较操心,也可选择中介代办,要花手续费2000-3000了。具体步骤下面有详细说明。
第三,每年第一季度应主动将其车辆报备案地海关进行年审,年审时车辆所有人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注的《准购单》并《申请表》第四联及海关要求的其它单证文件和在海关注册备案的车辆。每次签注的年审记录应有车辆所有人和海关经办人员亲笔签字。海关监管年限为六年。从提货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过户转让。如果海关监管年限内(超过两年)过户转让;车辆所有人须事先报请备案地海关批准过户转让的车辆。交通部门凭海关出具的证明办理车辆购置附加费。已满六年的免税车辆,车辆所有人应到备案地海关办理解除海关监管手续。第四,时间上限制也比较多。毕业后须在两年内回国,首次回国入境日期起一年内要向户口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过期将不受理。同时,申请获得批准后须在6个月内完成购车。
推荐个网站,算是信息比较详细的,基本问题都有提到,详见“信息天地”。http:///index.asp 再细说说每一步:
一、选定车型
可参考http://中的免税车价格表,当然是买的越贵能免的税越多。
二、办理关封:在自己户口所在地(大概一周时间能办好)
1、所需资料: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回国前到中国使馆教育处开具)*毕业证书(学生)或 学习证明(访问学者)*护照 *户口本 *身份证
*《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在户口所在地海关领取、供职单位盖章)
注:办理关封时原则要求确定好车品牌和型号,原则上关封办好后就不能修改,但如果是找中介,可能在关封有效期内搞定就行。另外,去办理之前最好先将上述各资料有关证明内容都复印好。办好后拿到手的资料为:购车认得购车申请表(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海关盖印)和用信封密封的海关核发关封(内装《回国人员购买国产轿车准购单》,有效期为办理日期起半年。
注:关封要求在回国后一年之内办好,办好的关封有效期为半年,也就是说从回国开始最长有一年半的时间。
三、订车 拿到关封后,和车厂联系,或委托中介。以上海大众的车为例。上海大众免税车销售部的电话:021-59568020,传真:021-39571122 要求发传真订车。然后就等吧。等几个月,车生产下来后就可以给上海大众汇款。
收款单位: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帐
号:***92
开 户 行:农行上海市安亭支行
查询电话:021-69562200 021-69562256(估计两天左右到账,确认入账后再来提车)
注:付款人(抬头)必须是留学生本人。备注上写上本人姓名
四、去车厂所在海关换关封(此步骤在订车前完成也可,看个人地理位置)以上海大众的车为例:要去上海海关审核关封。审核后给两个信封,一个给户口所在地的海关,一个给车厂。
上海:金陵西路,上海海关业务处(宁海西路上),电话:021-63877422,021-63871380-19分机。本人亲自办理,中介办理都没问题。但要是委托朋友办理,上海海关要一份打印的委托书(包括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信息等,并加盖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海关的印章。但是如果户口所在地的海关不给委托书盖章(他们认为是个人行为,不给盖章),那就只能本人亲自去一趟的。折腾吧!所以就等到通知提车时,再去上海先审核关封,然后第二天再去提车。
四、提车
通知提车,并办完车厂所在海关的审核后可以提车了。还以上海大众为例,提车要本人(中介)或是委托朋友去上海汽车生产厂家去提车。因此,如果是购买外地生产的车最好去找中介,否则交通费等也要一笔。先到上海大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办理签订销售合同,然后工作人员会带你到提车地点验车,验好车去有关财务部拿发票,外地确认汇款到账,上海本地带银行开的本票现付。自己提车会付给所有车辆材料,然后到提车地点开好出库单就可以提车走人了。也可办理免费托运到自己所在4S店。合格证等材料车运到4S店后再拿。
五、到户口所在地海关换取准购单:提供发票和复印件和上海海关开出的信封。
六、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领取免税证。
先持发票和身份证到4S店领取汽车合格证。然后带以下资料到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办税服务厅办理购置税免征手续: 1.护照原件及首页复印件;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外地户口需提供居住证)3.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第四联原件和复印件; 5.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6.汽车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车辆购置税征管流程】推荐阅读:
车辆购置税课件10-13
车辆购置税申报表说明10-01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全文08-02
购置警用车辆的请示10-10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0-11
车辆报废流程06-23
车辆抵押登记办理流程08-21
直系亲属车辆过户流程09-16
2024年重庆市车辆年审流程08-18
设备购置协议书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