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污染应急处理(精选10篇)
1.垃圾污染应急处理 篇一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防治污染措施
1、防治措施:通过采用粘土夯实基础、膨润土、防渗膜、土工布等多层材料组成的复合防渗,确保渗沥液不能渗入地下污染地下水源。
2、渗沥液的处理:按原设计为集中回收至渗沥液调节池后进行回喷回灌蒸发模式。
3、在填埋作业中,通过实行垃圾分区分单元压实填埋,日填埋、日覆盖、不裸露的运行管理措施,并且每天进行除臭、灭蝇,遏制臭气和蚊蝇的滋生扩散。
4、在填埋区周围设置防飞网,有效防治飘飞物不向外扩散。
2.垃圾污染应急处理 篇二
1舞水河锰污染现状及成因
1.1 舞水河锰污染现状
本文以舞水河新晃县鱼市段为例, 分析锰污染的现状。新晃县鱼市地表水自动监测站于2013 年底完成建设, 2014 年开始试运行, 鱼市地表水自动站建站初期共设立p H值、氨氮等共9 个监测项目, 后于2014 年10 月和2015 年3 月分别增加了总锰和总铅2 个监测项目, 到目前为止共11 个监测项目。监测站对总锰的检测从2014年10 月份开始, 根据根据抽调的从10 月20 日~2015 年5 月31 日的鱼市地表水自动监测站监测日均值数据进行分析, 具体分析结果如下:总锰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表2 标准, 标准值为0.1mg/L。监测数据中, 2014 年总锰有73d数据, 数值在0.06~0.46 mg/L之间, 平均值为0.129 mg/L, 超过0.1mg/L的有36d;2015 年至5 月31 日截止, 总锰有123d数据, 数值在0.04~0.93 mg/L之间, 平均值为0.206 mg/L, 超过0.1mg/L的有109d。
1.2 舞水河锰污染成因
舞水河由怀化市新晃县进入湖南境内, 而该段河道又是锰污染最为严重的区域之一。贵州省大龙工业园区与新晃县相邻, 并且沿舞水河位于新晃县上游。该工业园区中建有数个锰电解厂, 而自上游电解锰厂建成以来, 新晃县水质监测站就经常发现锰超标现象。据此可以推断, 上游工业园电解锰厂的污水排放是舞水河锰污染的主要成因之一。周边区域锰矿开采产生的废渣, 在风化淋溶的作用下, 锰元素被溶解并有一部分流入舞水河, 引起河水锰含量升高。上述2 点为舞水河锰污染的客观成因。
2锰的性质及其对水源的危害
锰元素在地球中的分布比较广泛, 在地壳中的含量约为0.085%。软锰矿为冶炼锰铁合金的主要原料。在制造玻璃时, 加入少量二氧化锰作脱色剂。二氧化锰也可作火柴工业的助燃剂, 电池工业的氧化剂, 油漆和油墨的催干剂, 与氢氧化钾混合可制成高锰酸钾 (KMn O4) 。正常情况下, 锰污染多发生于地下水源, 锰元素主要以+2 价和+4 价的状态存在。其中+4 价的锰大多以悬浮物存在。由于地下水氧含量极低, 因此锰离子在水中不易氧化, +2 价的锰能稳定地溶于地下水中, 造成一定程度的污染。
3锰污染应急处理技术分析
下面笔者将详细介绍这几种处理工艺的原理及特点, 并结合舞水河锰污染的实际特点分析工艺在锰污染应急处理中的优缺点。
3.1 沉淀法
沉淀法的基本原理为通过投入沉淀剂, 使水中的锰离子或者含锰化合物产生沉淀以改善水质。沉淀法除锰有2 种工艺, 混凝沉淀和化学沉淀。混凝沉淀是指向水中投放混凝剂, 由于混凝剂对悬浮物具有很强的吸附性, 可以吸附水中的含锰化合物而形成沉淀。理论上讲, 这种处理方式的除锰效率会比较高, 而且使用普通的PAM混凝剂即可。但实际上, 混凝剂对悬浮物的吸附并没有选择性。一般情况下, 很难做到大量去除河水中的锰。而且需要投入大量的混凝剂才能保证相对较好的处理效果, 不仅增加了成本, 而且还可能造成二次污染。事实上, 混凝剂沉淀的处理工业在电解锰废水的处理中应用更为广泛, 对于已经产生污染的水源则不宜采用。
3.2 氧化法
3.2.1 氯气除锰
氯气本身是一种很强的氧化剂, 其氧化效果比氧气要好, 反映方程式为
氯在氧化+2 锰的过程中, 也会将+2 价的铁氧化成+4 价的铁, 经过同样的工艺去除。因此, 这种除锰工艺也能同时实现除铁的效果。根据上面的化学反映方程式可以知道, 理论上完全氧化lmg/L的Mn2+, 需1.3mg/L的氯。但是实际上, 要想达到理论的除锰效果, 需要投入的氯远远大于这个数值。由于氯气本身具有氯化消毒的作用, 因此在投放时会与水中的腐殖质反映产生氯化消毒副产物。因此, 在使用氯化除锰时, 还要去除这些副产物。
3.2.2 高锰酸钾氧化除锰
相比于氯气除锰, 高锰酸钾不仅氧化性更强, 而且在酸碱度为中性的条件下即可与+2 价锰离子迅速反应生成+4 的锰。该过程的化学反应方程式为
高锰酸钾氧化除锰反应迅速, 几分钟内便可以将+2锰氧化成+4 价锰。高锰酸钾对水中的一些有机物也具有氧化作用, 这从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混凝, 提升除锰的效果。但是缺点是处理工艺比较复杂, 需经过曝气、氧化、沉淀、过滤等一系列复杂过程。而且具有一定的风险, 一旦控制不当就可能造成水中锰含量不降反升。
3.2.3 二氧化氯氧化除锰
理论上讲, 二氧化氯在酸碱度大于5 时可快速氧化未络合的锰。但应用到实践中, 要考虑到实际水源中的有机物等成分的影响。事实上, 当水中有机物含量较高时, 二氧化氯与锰的结合会大大减小, 除锰效果明显降低。因此, 一般不会单独使用二氧化氯来除锰, 更多的是与其他除锰工艺相结合, 如与高锰酸钾结合。二氧化氯与+2 价锰反应的化学方程式为
刘庆元等人在对二氧化氯除锰效果研究中发现, 二氧化氯的除锰效果与其氧化时间关系并不明显。但是加入亚铁后, 这种关系就比较明显, 即氧化时间越长除锰效果越好。这是因为亚铁离子与次氯酸跟反应, 将其还原以抑制其与有机物结合。
3.2.4 自然氧化法和接触氧化法
所谓自然氧化法, 就是依靠水中溶解的氧将锰离子氧化成二氧化锰, 然后通过加沉淀剂形成沉淀, 再经过过滤将沉淀物滤除。这种除锰工艺相对来讲比较落后, 在20 世纪50、60 年代开始使用, 而目前在地表水源除锰工艺中已很少使用, 主要是因为地表水本身氧含量就比较高, 单纯依靠空气充氧的效果不佳。而且处理工艺复杂, 除锰效果也不佳。
3.3 生物法
生物法除锰技术最早可追溯到20 世纪90 年代, 有学者提出将该方法应用于地下水除锰。随着地表水锰污染越来越严重, 生物法除锰在地表水锰污染处理中也占据一席之地。生物法除锰的实质是生物酶的催化氧化。相比而言, 生物除锰技术成本比价低廉, 除锰效果明显, 工艺流程相对简单。但就目前的情况而言, 还存在一些局限性:目前国内外对于生物除锰技术大都在理论层面, 真正将其应用到工程实践的并不多, 因此缺乏足够的实践数据支持;对于生物除锰的具体生物机理的研究还不深入, 目前的研究还停留在细胞层面, 对于相关生物酶的研究较少。而酶恰恰是生物除锰的实质。
4总结
环保部门要加强沿河企业污水排放监督管理, 而企业要积极主动地采用科学的污水处理技术, 达到各项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从根本上解决舞水河锰污染问题。
参考文献
[1]胡南, 粟银, 秦志峰, 吴彦琼, 郑济芳.花垣河锰污染及其成因分析[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 2008 (03) :25-27, 37.
[2]袁德玉.地表水除锰技术的生产性应用研究[D].武汉大学, 2005.
3.如何防止垃圾处理的二次污染 篇三
由于所焚烧的物质基本为高分子有机物,在一般的条件下不能完全燃烧。加上在燃烧过程中将会产生大量的炭黑、碳氢化合物、一氧化炭、硫化物、氮化物等。这些物质严重地污染周围环境、空气,造成二次污染。
如何防止垃圾处理的二次污染呢?因这些物质可以在较高温度下燃烧完全,通过完全燃烧可将其除去。然而当前绝大多数医院焚烧炉的燃烧不完全,导致生成大量的黑烟从而增加了后处理的难度。最近香港一公司采用国际先进技术,依照国际标准、国家环保局规定的参数设计的高温、高效环保焚烧炉采用二次焚烧技术(如图)使其能充分燃烧,以减少黑烟的生成及有害气体的产生。
其基本原理是根据医院垃圾焚烧炉焚烧所产生的烟道废气的实际情况,选定如下的处理工艺:加强燃烧一惯性沉降一喷淋一过滤一达标排放。既将经两次燃烧处理后仍会有一些灰分随气流而带出时,先要进行简单的惯性沉降以分离一部分灰尘。经以上处理后,废气中基本只含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少量灰尘等。再通过塔式喷淋来进行吸收处理,吸收液可使用自来水。吸收液经过滤可回到水箱进行循环再用。吸收废液可经过滤排放,而不会产生二次污染,废水处理较为简单。废气经喷淋处理后基本可达到排放要求,但为了防止少量颗粒较细的悬浮物未能给水雾夹带下来,因此加设一过滤装置以保证处理效果达到排放标准。
4.生活饮用水污染应急处理预案 篇四
一、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为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实施应急处理,成立大连松木岛水务有限公司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处理工作。
组
长:衣凤林
副组长:王汝邦
成员:刘
超
孔大伟
史序远
于来波
高起巍
于少帝
王秀云
主要职责:负责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时,及时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对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部署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做好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救援及上报工作,积极配合协调供水水厂与上级各主管部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二、预防措施
1.制定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应急预案:根据水务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2.建立健全水务有限公司各项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形成由水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水厂生产副经理主抓,工段长及运行人员具体执行的管理模式,并逐一认真落实,达到实效。
3.加强水务有限公司净水厂全体运行人员卫生知识的培训:组织净水厂全体人员学习现行生活饮用水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卫生要求,使其知法、懂法、自觉守法,不断增强依法供水、管水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按要求履行其职责及义务,保证所供给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质量;同时开展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及救援知识专门培训和教育,增强水污染事故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必要时进行现场实地演练。
4.加强生活饮用水供水设施消毒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加强对供水设施做好卫生防护、水质定期监测、蓄水池的定期清洗、消毒等工作,针对水污染事故多发季节和环节定期进行设备检查维修,发现存在水污染事故隐患立即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5.配备水污染事故救援物品。
三、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报告
1.建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报告制度: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按规定的时间及时、准确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2.任何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任何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
四、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
1.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大连松木岛水务有限公司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紧急组织有关工作小组和人员,立即赶赴现场,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迅速开展现场调查,查找污染原因及污染物,了解污染物的种类、性状、毒性及污染程度,掌握供水范围及接触人群身体健康危害程度等,分析污染的扩散趋势,并据此提出科学、行之有效的紧急控制消除污染措施。
2.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制定水质监测方案,科学采集水样和检测,快速找出主要污染物,并进行动态水质监测,及时掌握水质污染程度、污染趋势、水质动态变化规律,为进一步确定污染物、污染治理、恢复供水提供科学依据。
3.当出现生活饮用水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卫生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供水,在保证水质卫生安全质量的前提下采取其他临时供水途径,以保证居民正常生活饮用水问题,避免和减少水污染对居民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
4.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后,应依法立即、如实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水污染事故状况,配合上级部门开展有关调查、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开展水质监测,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在卫生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限期治理方案,针对水污染环节和污染原因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控制事态进一步的蔓延和扩大,严防水污染事故再次发生。
5.当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得以控制,污染原因消除后,在恢复供水前,必须重新进行水质检测,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后方可供水,并公告居民,及时解除控制。
6.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完成调查、控制、处理,并形成书面材料(内容包括事故经过、现场调查检测结果、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处理经过、效果、存在问题及建议等),按时逐级上报。
大连松木岛水务有限公司净水厂
5.垃圾污染应急处理 篇五
通过分析天水市麦积区老虎沟垃圾填埋处理场地质环境,结合挥发酚(C6H5OH)弥散试验资料,对垃圾处理场渗滤液中C6H5OH的运移特征、污染地下水机理进行了探讨,为垃圾填埋处理场有效防渗提供了设计依据.
作 者:陈咏芳 周小龙 CHEN Yong-fang ZHOU Xiao-long 作者单位:甘肃省地矿局第一地质矿产勘查院,甘肃,天水,741020 刊 名:地下水 英文刊名:UNDERGROUND WATER 年,卷(期):2009 31(6) 分类号:X523 关键词:垃圾填埋处理 渗滤液 污染机理 防治
6.垃圾污染应急处理 篇六
通过对生活垃圾焚烧厂贮坑沥滤液历时6个月的常规污染物监测,分析了沥滤液中溶解性有机物(DOM)分子量分级和重金属在不同分子量DOM中的分布,以探讨沥滤液的污染与可处理特性结果表明:沥滤液有机污染程度高.沥滤液中有机物以非溶解性(约占有机物总量的23%)和分子量<4 ku的DOM(超过DOM总量的`88%)为主,低碳有机酸和醇的总量占沥滤液中DOM(分子量<4 ku)的50%.沥滤液中重金属含量高,在DOM各分子量分级中,重金属主要与分子量<4 ku的DOM相关,尤其是Zn和Ni的分布占90%以上,并且重金属(除As和Hg外)的分布与有机物的分布呈显著的正相关性.根据沥滤液的性质,宜采用混凝或厌氧-好氧生物方法对其进行处理.
作 者:何品晶 冯军会 瞿贤 邵立明 HE Pin-jing FENG Jun-hui QU Xian SHAO Li-ming 作者单位:同济大学,污染控制与资源化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上海,92 刊 名:环境科学研究 ISTIC PKU英文刊名:RESEARCH OF ENVIRONMENTAL SCIENCES 年,卷(期): 19(2) 分类号:X707 关键词:生活垃圾焚烧厂 贮坑沥滤液 溶解性有机物 重金属 分子量分布
7.垃圾污染应急处理 篇七
1 美国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机制的基本框架
美国的工业化发展起步早,速度快,其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在20世纪60年代开始集中出现。当时,有关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法制基本空白。于是,美国以完善立法为契机,逐步构建应急处理机制。经过数十年的发展与完善,美国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已基本成熟,其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具有典型的特点。
1.1 应对水污染事故的法律充足
美国关于水污染的立法开始于1948年的《联邦水污染控制法》,但是该法将水污染控制主要权力赋予地方政府,联邦政府只是起到辅助作用,其无法在各部门间进行协调,导致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故时难以控制污染形势的发展。1967年的托雷凯伦号(The Torrey Canyon)油污泄漏事件和1969年的加利福尼亚州圣·芭芭拉海峡附近海域石油钻井平台井喷油污泄漏事件,促使美国加快对控制水污染事故法律的制定[3]。美国国会于1972年通过了《联邦水污染控制法修正案》,确定了联邦政府对防治水污染的绝对权力,加大对水污染处理设施的拨款,还对水污染控制标准、排污许可制度、有效的执行机制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1977年,作为美国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律的基础《清洁水法》出台,该法是在《1972年联邦水污染控制法修正案》基础上的一个修正案,主要监管排放到水里的有毒物质,控制污水排放,该法对联邦环保局制定和实施关于消除污染物方案、要求泄漏石油到通航水域的责任人负担高昂的清理费用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了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美国于1976年出台了《国家紧急状态法》,该法对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程序和机构职能作出了详细规定,为处理突发性水污染事故提供了周全的法律支撑。处理突发性水污染事故,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于是,美国于1980年通过《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赋予联邦环保局一旦发现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就可立即用基金来支付治理、补偿等费用的权力,为突发性水污染事故补偿机制提供了新途径。此时,美国突发性水污染应急法制基本成形。在逐步完善的应急法制影响下,美国《国家应急计划》已发展成为内容丰富、涵盖面广的综合性应急导则,从国家到地方、跨区域、跨部门的国家综合应急响应机制也建立起来了,于是,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机制正式确立。饮用水受到污染会直接损害人们的生命与健康,所以美国很重视对饮用水安全的保护。美国《安全饮用水法》于1974年通过,先后经过1986年、1996年2次修改,采取许多行动加强对饮用水安全的保护,并对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例如当污染物出现在供水系统或者水源并威胁到人们的健康而地方政府没有采取应急措施的时候,联邦环保局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行动来应对水污染事故。“9.11”事件发生之后,美国对饮用水资源保护的压力加大,于是,通过《公众健康安全和反恐怖准备及应对法》对水源安全技术、突发事故应急反应等方面进行规定,来加强对饮用水源安全的保护。根据社会发展与变化,把握时代特征调整应对策略,体现了美国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法制与时俱进的特点。
1.2 专门化的应急管理机构
随着突发性水污染应急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备,美国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内的机构职能划分也趋于完善。美国突发性水污染事故由环境行政部门专门处理,但具体职能有国家和地方之分。在国家层面上,联邦紧急事务管理署统一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该署于2003年纳入美国国土安全部。美国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美国环保总署(EPA)则在联邦紧急事务管理署领导下适用法制化的应急预案具体处理环境污染方面的应急事务,而突发性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就是适用这种机制。而国家应急反应中心是国家环保总局下设的一个常设机构,该机构为环保局在突发性污染事故方面提供信息支持。在地方层面,设立了地方应急规划委员会,有的州还设立专门的应急服务办公室,这些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地方政府及有关人员处理突发性水污染事故。突发性水污染应急预案的制定者自行决定预案的具体内容,EPA仅通过制定应急原则向他们提供指导以及一些技术性帮助。可见,专门的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协调管理机构是美国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机制能够发挥预期效果的关键所在。
1.3 多元化的损害救济模式
美国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措施方面也具有特色。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分为3个环节:准备、反应与复原。其中对于“复原”环节的设置,美国除了注重水环境的恢复、事故责任追究,还关注环境损害补偿社会化分担机制的构建,通过建立基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制度来实现环境损害补偿的社会化分担目标。这样,不仅为突发性水污染事故的事后处理提供了充足的资金,还使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机制获得长远的物质支持,这符合工业化进程中风险分担机制所体现的环境正义要求。可见,这种多元化污染损害补偿救济模式是美国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机制的第三个显著特点。
从应急法制空白导致面对突发性水污染事故时措手不及到如今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美国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已经趋于完备和成熟。实际上,每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是不一样的,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机制的构建应结合本国国情,照搬别国经验是不可行的。但法制完善、机构建设和损害救济在应急处理机制中的核心地位不容置疑。因此,立足我国现实,借鉴美国先进经验来完善我国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机制是很有必要的。
2 我国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机制的检讨
行政法治原则是法治原则在行政法领域里的具体演化,分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以及行政应急性原则。当前,我国实行由行政应急性原则所支撑的框架下“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以应急预案为核心”的突发性水污染应急处理机制。这一处理机制的优点在于能够利用国家和全社会的资源与力量来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故,机制建设的成本较低。但是,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深入发展,突发性水污染事故的预防、监测预警、处置、善后处理与工业生产之间的冲突逐渐激化,现有的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机制的缺陷日益明显。
2.1 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法律规范
我国在1995年的“全国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九五’规划”会议上第一次将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决策纳入研究范围。之后涉及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处理以及水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而上述法律并没有对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机制作出针对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作为综合性法律,第31条、第32条对突发性环境事故应急处理作出专门规定,为突发性水污染应急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第31条只是对肇事单位应就突发性污染事件进行报告和采取措施作出规定。而第32条则规定,地方环保部门就突发性污染事件向政府报告,并由政府采取措施。这两条规定不仅粗疏,而且还停留在“报告制度”上,难以对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发挥实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作为水资源的基础法律,其只是侧重于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以及防治水害方面的完善,对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几乎没有涉及。200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也并非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的专门性法律,该法要求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对各种危机时要采取一些紧急措施和善后处理措施,而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只是其中的一种危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最新修订是在近几年频繁发生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导致饮用水危机背景下进行的,所以这部法具有明显的应对痕迹[4]。但是该法关注水体污染的监测、防治等方面的问题,其对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只是规定了“依法做好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企事业单位防止污染事故发生的措施”、“水污染事故报告程序”这些内容,因为缺乏翔实且有针对性的操作,因此对突发性水污染事故的处理作用不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只是规定了近海水域污染采取的应急机制,而对于其他水域的突发水污染事故就显得无能为力了。总之,我国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机制立法远远滞后于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故的现实需求。
2.2 缺少统一、权威的指挥协调机构
环境要素固有的物理特性表明,环境要素按照自然属性形成了突破区域界限的系统。所以,面对突发的环境污染事件,从预防到处理事故完毕,都需要各区域、各部门统一协作,共同对抗突发事故。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12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则规定了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加上缺乏对各主管部门之间关系的明确规定,这就形成了各个行政区域、各部门各自为政的局面,在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发生后,缺乏统一、系统的组织形式。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由政府设立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我国还只是临时性的管理机构。这就存在2个问题:一是削弱了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职能,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采取应对措施本该属于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职能,但是却由临时机构代行,就使其不能充分发挥自身功效;二是该临时机构在人员组成、应急方案启动标准、应急措施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随机性和紧迫性,与其他参与应急处理的有关部门之间缺乏及时和有效的沟通,这就使得该机构在应对危机时难以将科学和高效的要求落到实处,从而影响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机制的有效运作。
2.3 配套机制不健全
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可分为预防及监测、应对处置、善后处理3个过程,每个过程都有相应的机制来对应。但是从目前已发生的多起突发性水污染事故来看,预警与监测系统、信息发布制度不完善导致了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影响扩大,而善后处理涉及的责任追究、环境损害补偿等机制的缺失就使事故造成的社会危机和矛盾更难以缓和。显而易见,配套机制不健全使我国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故时难免出现束手无策的情况。
3 美国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任何机制的建设都需要长期投入人力、物力与财力。美国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机制至今已有深厚的理论积淀并经过长期的实践检验,其强大的综合国力也支持这种渐进式的改革方式。但我国不能对美国突发性水污染应急处理机制进行简单的移植,而是要结合我国环境行政管理领域里“双重管理”、“交叉管理”等体制的特点,借鉴美国先进经验来着重解决“法制完善、机构建设、损害救济”等首要问题,从而实现我国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机制的跨越式发展。
3.1 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对法》
政府作为环境应急机制的主体,在应急处理机制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法治要求,政府和官员必须尊重法律的权威,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和程序执政。既不能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又不能超出法律权限,任意滥用职权[5]。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作为水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的实施主体,要对包括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在内的环境事故依法执政。这样才有助于实现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机制的法治化目标。当然,该目标的实现也离不开环境行政应急法制的完善。美国完备的应急法制使其能有效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故,我国可借鉴美国的做法,先行完善应急法制,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对法》或者涵盖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机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性污染事故应对法》是首要任务。结合我国立法特色,建议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来推进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机制法制化:一是修订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专章设定“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二是先由国务院对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管理制定专门条例,待时机成熟再专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对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性污染事故应对法》。无论哪一种途径都应综合运用社会危机管理和水污染防治的相关理论,也应包含以下内容[6]:(1)确立“响应迅速、决策科学、处置高效”的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原则;明确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故的指挥协调机构及其法定职责,避免事发时因权责不明而贻误时机。(2)确定信息公开制度,即将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和水污染状况信息统一面向社会公众发布。及时、迅速地公开权威信息有助于消除人们的疑虑和恐慌,避免谣言的传播。(3)明确事故涉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应急行政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4)明确突发性水污染事故的环境损害评估原则和指标体系。
以上是完善应急法制不可或缺的基本内容,为了保持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法制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立法完成后还需要根据社会发展与变化来适时调整法律规范。
3.2 建立流域性指挥协调机构
美国建立了联邦紧急事务管理署作为国家级应急指挥中心来应对突发性公共安全事故,而在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域中,则实行以环境行政部门(EPA)为核心的指挥协调机制。我国要建立完整、系统的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体系是必然的,但是这需要长期的努力以及大量人力、物力的投入。因此,结合当前国情,建立具有流域性、专业性、稳定性特征的突发性水污染应急指挥协调机构更具有现实意义。这一机构除了满足我国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故的现实需求外,还要结合我国环境保护行政机构设置的特点来实现低成本改革的目标。因此,应该对我国流域性环境保护机构进行制度内的调整。当前,我国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是在各大流域水利委员会下设立的行使水资源保护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该机构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的双重领导,主要履行拟定流域水环境监测规程和省界水体质量标准、指导流域内水资源质量监测与调查、参与重大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基本水环境保护职能,这就具备了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机构的流域性和专业性特点。尽管如此,由于受到沟通协调机制、技术人员配置等因素限制,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在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故时并不能充分发挥其相应职能。以松花江苯污染事故为例,松辽水利委员会是水利部于1982年在东北设立的直属派出机构。1984年,为了加强松花江和辽河流域的环境保护工作,该委员会设立了松辽流域水资源保护局。但是,突发水污染事故时,该机构与其他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与协调,未能将分散的政府职能部门有机结合起来,出现了各自为政的局面,而环境保护部门在应急处理机制中核心地位被弱化是导致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
综上所述,我国应在各流域水资源保护局中增设“流域性水污染应急处理指挥中心”这一专门应急管理机构,对流域内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进行统一指挥与调度。这一机构的主要职能应包含以下内容:(1)根据流域内水文特征、工业布局和人口分布特点编制包含现场反应处理方案、安全供水应急方案在内的应急预案。(2)加强对流域内重点工业企业特别是高危化工企业的风险评估,进行危险源登记并随机检查。(3)与流域内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交流平台,保持联动机制畅通。(4)负责应急资源的保障、应急处理设备的日常养护以及组织相关培训工作。(5)突发水污染事故时进行应急决策,并对流域内参与应急处置的消防、卫生、医疗等支援和保障部门进行统一指挥和协调。(6)将流域内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过程的信息汇总构建数据库,为将来应急管理和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3.3 构建多元化的污染损害救济制度
环境侵权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在侵权的早期往往不易被发现,待人们有所察觉时,其财产、健康甚至生命已遭受严重损害。所以,赔偿损失就成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广泛适用的一种责任方式,也是最基本的一种责任方式[7]。而在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机制中,损害赔偿更具有现实意义:一方面,赔偿对事故受害方的及时救济体现了环境正义理念,有助于缓和污染事故带来的社会深层次矛盾,从而维持社会稳定;另一方面,让事故责任方对污染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助于该企业在生产中重视环境成本考量。
目前,我国主要通过民事救济和行政救济两种形式来实现突发性环境污染损害救济。然而,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往往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污染损害还具有复杂性、潜伏性和持续性的特点,如果按照传统“污染者赔偿”的救济机制,由责任者独自负担赔偿确实会超出大部分企业的承受能力,履行赔偿之日往往也是企业破产之时,这明显不利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所以,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损害赔偿采用社会化救济方式[8]。
国际上主要通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两种社会化救济方式。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将责任风险社会化的一种商业保险。我国已经在江苏、湖南等多个省市开展环境污染责任险的试点工作,2008年9月湖南首例环境责任保险理赔事件圆满完成标志着我国突发性水污染损害赔偿的社会化救济改革迈出了重要一步。因此,应从以下几方面来继续完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首先,国家应尽早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突发性水污染事故赔偿标准,建立相应的评估机构来对水污染造成的损害进行经济上的定性评估和判断。其次,实行“自愿为主,强制为辅”的投保方式。对化工、石油等涉及危险品生产的企业实行强制保险,其他企业则实行自愿保险,对自愿投保者应予鼓励。国际上通行以突发性水污染事故的发生概率和污染记录确定企业投保方式的做法,这体现了分散风险和经济补偿的原则,值得我国借鉴。再次,应该对突发实质性损害和累积性潜在危害的索赔时效进行区分,这不仅保证了赔付效率,还有助于赔付纠纷的解决。最后,国家应从政策上加强对环境责任险的支持力度。环境责任险的赔付金额很高,许多企业对险种认识不足,加上环境责任险的保费高于其他险种,投保积极性往往不高,这就增加了承保单位的运营成本。因此,现阶段国家的政策向环境责任险倾斜是十分必要的。
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是通过社会捐助、国家拨款以及税费征收等途径建立的专门资金,被用于补偿污染事故受害方,与环境责任险的救济功能相似,也都体现了风险分担的原则。而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由一个事先设立并持续运营的基金组织来管理,如美国的超级基金(Superfund)。超级基金的初始资金分别来自联邦拨款(占初始基金总额的13.8%)和对生产、进口有害物质的石油、化工行业征收的专门税(占初始基金总额的86.2%)[9]。在我国,由于缺乏相关的制度支持和理论积淀,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还处于摸索阶段,仅仅在中国石化、中国石油等几个大型国有企业内部试行。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不仅契合了环境风险负担原则,也符合经济视角下的环境公平观念。因此,我国应借鉴美国的先进经验,通过征收环境税与排污税、社会捐赠和政府拨款等途径来获得资金,并构建相应的基金管理体系,以此来建立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突发性水污染事故损害赔偿救济方式提供多元化的选择。
4 结语
随着我国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突发性水污染事故频发的态势仍将存在。突发性水污染事故严重威胁了人民的身体健康、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因此,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从完善应急法制、建立流域性指挥协调机构以及构建多元化的污染损害救济制度3个方面来健全我国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具有重大意义。
摘要:分析美国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机制的法律制度、机构建设、损害救济模式3个方面的特点,剖析我国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存在的缺陷,总结提出美国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对我国的启示,从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对法》、建立流域性指挥协调机构、构建多元化的污染损害救济制度3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机制。
关键词: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环境责任保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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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德.水利部:镇江水污染事件正在调查因外轮非法操作[EB/OL].[2012-07-30].http://www.china.com.cn/news/2012-02/16/content_24651963.htm.
[3]王羲,胡苑.美国国家应急计划概述[J].环境保护,2007(Z1):8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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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新生,郭春明.我国紧急状态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J].法学,2004(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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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张梓太.环境法律责任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8]李长健,史东伟.浅谈基因污染侵权社会化救济[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2011(4):6-9.
8.垃圾污染应急处理 篇八
饮用水水源突发性石油污染的应急处理方法研究
采用粉末活性炭(PAC)与ClO2组合技术对水源突发性石油污染进行了应急处理试验研究.结果表明,PAC+ClO2组合技术的除油效果明显优于采用单一处理方法.在ClO2和PAC的`投量分别为8和30 ms/L,PAC吸附时间为3 h的条件下,该组合工艺可将水中0.5 mg/L石油类污染物降至0.01 mg/L,满足饮用水标准中0.05 mg/L的要求.在输水管渠中间的调压阀室投加PAC,可以充分利用管渠的流行混合时间;在水厂混合反应前投加ClO2进行预氧化较为适宜.PAC+ClO2组合技术可作为饮用水水源突发石油类污染的应急处理措施.
作 者:黄廷林 冯运超 卢金锁 张玉政 Huang Tinglin Feng Yunchao Lu Jinsuo Zhang Yuzheng 作者单位: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陕西,西安,710055刊 名:供水技术英文刊名:WATER TECHNOLOGY年,卷(期):2(3)分类号:X52关键词:石油 突发性污染 粉末活性炭 二氧化氯 应急处理 强化混凝
9.垃圾污染作文 篇九
“全国白色垃圾总量约1100万吨,其中包装塑料高达211万吨。”周末在互联网上浏览到的这样一组数据引起了我的思索,同时也深深地刺痛了我的心。现在,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白色垃圾逐步增加,覆盖了无数森林草地,有一天,它可能覆盖整个地球。
往日,人们提着菜篮去买菜,今天,人们空手走进市场,提出来的是一个个塑料袋,这是时代的变化吗?的确,社会的发展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是,有谁知道,这种便利后面隐藏着什么呢?据调查,一家百货商场10分钟使用塑料约100个。由此推算,一个小时就会用600个,如果每天营业12小时,一共就要用7200个……8个塑料袋占地约1平方米,一个月就会覆盖27000平方米的土地,多么惊人的数字啊!或许,少一个商场甚至一个人使用塑料袋,我们这个地球就会美丽十分。文中提到:“塑料制品作为一种新型材料,具有质轻、防水、耐用、生产技术成熟、成本低的优点,在全世界被广泛应用。”这种新型材料不可能完全被否定,但我们可以考虑回收利用,使用可溶再生的塑料,尽最大的可能减少白色污染。节约资源、减少污染,势在必行,一分钟都不能耽搁了。东坡语文
马卡连柯说过这样一句话:“任何一种不利于公共的行为,都是自杀的行为,它对社会有害,也就是对自己有害。”有现在我们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不就是图自己一时方便吗?为了自己方便,就忍心破坏我们这个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伤害这个无私的地球母亲?我们怎么就不为未来想想。以后,白色污染真的给人类带来了毁灭性的灾难,我们怎么办?我们应该怎么办?
为了保障我们的安全健康,我们必须付出努力,人的生命是脆弱的,混入城市垃圾的塑料焚烧后,就会产生有害气体,危害人体健康;塑料中的增塑剂和添加剂渗入地下,就会导致水污染,饮用后对人体也极为不利。
白色污染虽然恐怖,但只要通过我们的努力,就一定能解决。对国家而言,要依法管理,好在许多国家都成立了有关处理白色垃圾的条例,法律就像一把利剑,能给岌岌可危的生态环境织起一道保护网。但如果不加强管理,再锋利的宝剑也会变成废铁。对个人而言,我们要从小事做起,从身边做起,拒绝使用一次性物品,回收可再次使用的物品。
10.垃圾污染应急处理 篇十
垃圾焚烧是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有效方法, 能够使生活垃圾的体积减少约80%~90%, 重量减少约70%~80%, 同时可以回收热能作为能源。但是垃圾成分具有复杂性、多样性和不均匀性, 垃圾在焚烧过程中会产生颗粒物、酸性气体、有机污染物和重金属等污染物。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烟尘颗粒物和NOX、SO2、HCl等酸性气体, 通过现有较为成熟的烟气处理系统, 可对其进行有效控制, 但垃圾焚烧处理产生的二噁英、多环芳烃以及重金属的污染控制技术相对薄弱, 成为目前研究的重点。
学术界总体倾向认为氯源对二噁英的生成有影响, 氯源和碳源是影响垃圾焚烧过程中多环芳烃的关键因素。氯源主要来自有机高分子氯化物的燃烧, 垃圾中的有机氯化物主要来源于塑料、皮革、橡胶等, 其中塑料组分种类繁多, 常见的包括聚丙烯、聚氯乙烯、聚乙烯、聚苯丙烯等。而塑料、皮革和橡胶等属于可回收利用废弃物, 通过垃圾的分类收集, 不仅可实现废弃物的资源化回收利用, 更可有效控制垃圾焚烧过程种的污染物。
1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与收运现状
1.1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回收与清运现状
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 我国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 城镇化率由1978年的17.4%增长至2014年的54.77%。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也逐年增加, 截止到2014年底, 城镇生活垃圾日清运量达67.2万t。据预测,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量还将持续增长。
从近年来垃圾组分的变化趋势发现, 废塑料、废纸等含量显著增加, 且以塑料的增幅最大。纸类、塑料、橡胶等可回收物增加, 使垃圾的可利用价值增大。
我国参与垃圾回收的人群主要有拾荒者、废品收购人员、环卫部门的垃圾收运工人和道路清扫人员。虽然非正式废弃物回收体系对我国生活垃圾的废物回收和资源再生业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 但也存在诸多弊端: (1) 无任何防护措施, 严重威胁拾荒者的健康与安全; (2) 个体经营者流动性大、经营无序, 废品回收缺乏细致、准确的分类, 影响生活垃圾的资源回收效率。
1.2国外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与回收现状
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均建立了完善的生活垃圾收集、回收和处理体系。到1995年, 日本约有65%的城镇实行了垃圾分类收集, 目前实行垃圾分类收集的城镇和乡村达到88%以上。在日本的家庭与公共场合均同时备有存放不同种类垃圾的垃圾桶。居民必须按照规定将垃圾分装在不同的塑料桶中, 并且不同的垃圾要在规定的时间放到指定地点。
德国将生活垃圾从收集源头上进行分类。垃圾分类非常细, 分为纸、玻璃 (分为棕色、绿色、白色) 、有机垃圾 (残余果蔬、花园垃圾等) 、废旧电池、废旧油、塑料包装材料、建筑垃圾、大件垃圾 (大件家具等) 、废旧电器以及危险废物等。居民可将大件垃圾 (大件家具) 等、废旧电器、危险废物免费送至回收点, 但对一些特殊的物质, 如废旧轮胎, 居民就必须付费, 交费标准为3欧元/个。所有的企业或公司都还要对自己产生的生活垃圾付费。
垃圾从源头进行分类后, 不同类型的垃圾有不同的处理利用途径。例如玻璃、混合塑料等垃圾主要由DSD (绿点-德国回收利用系统股份公司) 来完成。生活垃圾中常见的废旧电池的回收处理主要是由GRS (1998年成立的非营利基金会协会组织) 来完成。据DSD统计, 在德国, 各组分材料回收利用率分别为玻璃75%、白铁皮70%、铝60%、纸箱类70%, 复合包装材料60%, 塑料60%。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推行生活垃圾按可循环类、肥料类和废物类等进行分类, 分别投放在不同颜色的垃圾桶内。通过垃圾分类收集与回收, 目前全州的垃圾资源回收率在50%左右, 其中旧金山市达到68%。这将大大减少垃圾最终处置量, 节约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费用, 并且影响垃圾处理技术的选择。
2垃圾焚烧处理过程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
垃圾在焚烧过程中发生了许多化学反应, 烟气中产生了对人体和环境有直接或间接危害的成分。根据垃圾焚烧污染物性质的不同, 可将其分为颗粒物、酸性气体、有机污染物和重金属等几大类。
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烟尘颗粒物和NOX、SO2、HCl等酸性气体, 可通过成熟的烟气处理系统进行控制, 但垃圾焚烧处理产生的二噁英、多环芳烃, 以及重金属的污染控制技术相对薄弱。
2.1生活垃圾焚烧排放的二噁英、多环芳烃
几乎所有的燃烧过程中, 如城市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废水污泥、煤、木材、石油产品燃烧过程的从产物烟气、飞灰、底渣和废水中都能发现二噁英的存在。
美国环保局报告表明, 每焚烧1kg生活垃圾将会产生二噁英11~235ng TEQ, 其中塑料类垃圾焚烧高达370ng TEQ。生活垃圾焚烧已经成为环境中二噁英的最主要排放源。
研究发现, 每燃烧1kg煤产生苯并芘10 m g, 每燃烧1kg石油产生苯并芘40mg, 每燃烧1kg垃圾中的塑料组分, 将产生多环芳烃195.4~465.3 mg。
2.2垃圾焚烧二噁英、多环芳烃生成的机理
二噁英包括多氯代二笨-对-二噁英 (PCDDs) 、多氯代二苯并呋喃 (PCDFs) 和多氯联苯 (PCBs) 。已被证实的垃圾焚烧过程中二噁英的形成机理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垃圾中固有的二噁英
PCDD/Fs在垃圾入炉前已经在垃圾中存在。垃圾焚烧过程中原有的PCDD/Fs未能完全破坏或分解, 继续在烟气和灰渣中存在。
(2) 高温气相反应生成
二噁英可由不同的前驱物 (如氯酚、多氯联苯) 在高温气相中生成。垃圾焚烧过程中几乎所有的有机氯和部分无机氯会以HCl的形式释放出来, 并且在氧的作用下部分转化为Cl和Cl2。
(3) 低温异相催化反应生成
低温异相催化反应是指垃圾焚烧烟气中芳香族化合物 (如氯苯、氯酚、多氯联苯等) 、脂肪族类有机物 (如烯烃、炔烃等) 、过渡金属 (如Cu、Fe等) , 以及未燃尽碳等物质从炉膛高温 (850℃以上) 冷却后发生聚合, 通过分子重组催化生成二噁英。
多环芳烃广泛存在于环境中, 其来源主要来自于自然界和人类活动。石油、煤炭等化石燃料及木材、烟草、垃圾等有机物的不完全燃烧, 汽车尾气等也可产生多环芳烃。其中绝大部分的多环芳烃产生于缺氧下的不完全燃烧过程。
3垃圾焚烧二噁英类、多环芳烃减排与控制
二噁英由于其高毒性, 垃圾焚烧产生的二噁英污染控制受到普遍重视, 而垃圾焚烧过程多环芳烃同样是具有毒性的有机污染物。研究发现, 垃圾中的塑料组分, 如聚氯乙烯、聚乙烯、高密度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等, 以及橡胶组分, 在燃烧过程中均能生成多环芳烃。氯源和碳源是影响垃圾焚烧过程中多环芳烃生成的关键因素。
控制氯源成为控制二噁英类、多环芳烃生成的有效办法, 通过垃圾分类收集与分拣回收, 垃圾中纸张、塑料、金属、玻璃等可回收组分显著降低, 可有效控制垃圾中的氯源, 同时可回收垃圾中的纸张、塑料、金属、玻璃等可回收物。
4结论
垃圾分类收集可有效实现垃圾的减容, 从而提高垃圾焚烧炉的处理效率。
垃圾物料的理化性质与焚烧炉工况是影响垃圾焚烧过程二噁英产生的关键因素。由于垃圾性质的变化和焚烧过程更为彻底, 分类垃圾焚烧烟气中PCDD/Fs的浓度随着焚烧烟气中O2、CO、HCl的含量的降低而下降, 呈现正相关关系。垃圾分类收运与焚烧处理综合体系, 可减少垃圾焚烧过程二噁英的产生量和毒性当量, 并使二噁英富集在飞灰中从而降低向大气环境中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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