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联营合作协议

2024-07-29

工程项目联营合作协议(精选6篇)

1.工程项目联营合作协议 篇一

工程联营合作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贵州紫元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第十四工程处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贵州紫元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第十四工程处第二项目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水电站环库公路;

工程地点:贵州省安顺市紫云县;

工程内容:环库土石方600万m3。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2公里内35元,超二公里每公里加3元。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0年8月18日

竣工日期:2012年8月18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730天(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工期顺延)。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按照施工图纸要求,达标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人民币):贰亿元整(¥200000000.00元)。(根据实际施工,产生不可预见费用,双方协商解决,并根据实际情况上调费用。)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施工图纸

7、工程量清单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另立附件作为合约)。

七、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过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并下浮工程总造价7%返还给甲方,作为甲方在本工程的管理费,如无法按时完成施工任务,所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负责,并赔偿甲方按本合同总造价的2%作为违约赔偿金。

九、付款方式: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合同签定后,施工队进场前,甲方向乙方预支总工程款的10%(即2010年8月18日之前),乙方机械进场前甲方向乙方支付总造价20%。其余款项如下结算:每月按照进度付工程量总造价的85%,25号交表,一周内到账。如机械进场后,甲方无法按时预付预付款和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所有责任与损失由甲方负责,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乙方按本合同总造价的2%作为违约赔偿金。

十、甲方应提供施工图纸一份,甲方与业主鉴定的工程合同复印件一份,进场通知书一份,技术总要求一份。

十一、其它:乙方享有甲方与业主鉴定的工程合同的全部条款与付款方式。乙方只负责按图纸施工,所有协调事项及其附带费用归甲方所有。

十二、乙方在合同签定后,若甲乙双方未按协议履约,甲方无条件退还质保金并赔偿所有损失。

附件:①甲乙双方有效证件;②签约人身份证、甲方工程委托书。

贵州紫元水电开发

有限公司第十四工程处

甲方代表:

电话:

身份证号码:

签约地点:

乙方:贵州紫元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第十四工程处第二项目部乙方代表:电话:身份证号码:签约时间:年月日 甲方:

2.工程项目联营合作协议 篇二

信任对于经济和社会良性运转具有毋庸置疑的重要意义。所谓信任, 是建立在对另一方意图和行为的正向估计基础之上的不设防的心理状态。信任不仅可以提高经济效率, 还能够提高政府的绩效、促进社会团结。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 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等方面的不断变革使信任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 当前社会出现了一系列信任问题, 例如商业欺诈、政府腐败、传销杀熟等等。在市场经济不断深化的过程中, 建筑业普遍存在大型国有建筑企业通过出借自身资质和信誉来获取经济利益的现象。本文即旨在对从这一现象中凸显出来的“商品化的信任”问题展开分析和探讨。

一、被商品化的信任:“联营合作”

(一) “联营合作”与“信任”问题

何谓“联营合作”?要回答这个问题, 先要说明联营合作目前在建筑行业两种主要的存在形式。

一是规范合法的联营合作。这是指几个具有不同资质或技术、资金等实力的企业互相联合以便充分发挥各自的专长和能力, 以联合体的形式参与竞标并获得项目总承包的行为。联合体成员共同推举一个成员作为牵头人并在其组织下对发包方负责。联合体成员以内部联营合作协议来明确成员的权力和义务。这样的联营合作是一种合法的行为。

二是本文所讨论的“联营合作”。这是一种假借“联营合作”名义, 实质进行资质出借挂靠经营的违法行为。其典型表现是不符合要承揽的工程所要求的资质、业绩、能力等条件的企业或个人以营利为目的, 以具备相应条件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施工项目。被挂靠企业收取项目管理费, 仅仅是名义上的负责而不从事具体实质性的经营管理, 项目具体实质性的经营管理是由挂靠方来完成。

我国《建筑法》第26条明文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利用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16条明文规定:“承包方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标准的经营范围承包任务, 不得无证承包或未经批准越级、越范围承包”。法律明确表明了挂靠是一种违法行为。

“联营合作”是现行的建筑市场由计划经济转型过渡到目前并不能做到真正的公平、公正、透明、规范的混沌时期所产生的必然现象。十多年来, 脱胎于计划经济的建筑市场在步入市场经济后, 当务之急是建立有别于以往的新规则和新秩序和有效监督。新规则、秩序的维护根基是参入市场的成员之间遵纪守法建立起的可靠信任。“联营合作”就是现行的建筑市场遵纪守法和信任规则被破坏的产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明是政府对建筑企业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信任证明。因此, 建筑企业的资质证明不仅仅是企业发展的物质资本, 更包含了企业的社会资本—政府以及建筑业行内对企业的信任。

(二) “联营合作”利益、风险

“联营合作”借用资质的大都是资质较低的民营企业或个体自然人, 一般都是通过朋友关系、上下级、政府官员等方方面面的社会关系作为中间人介绍认识的, 也就是说资质挂靠方与被挂靠方在各自的熟人圈子间存在着一定的交集, 而双方的企业以及中间人出于各自的私利和人情黏着在一起形成了一个复杂的利益共同体。

具体来说, 一旦某公司与介绍认识的民营企业或个体达成合作意向后, 项目投标之前, 双方大都会签订《联营合作协议书》, 协议约定双方的合作形式及范围、权利与义务以及挂靠方需要支付的费用都有详细的约定。

据知情人介绍联营合作协议内容主要是立足于约定各方的经济利益。被挂靠方关心的是管理费的收取, 挂靠方关心的是工程款的及时拨付。随着当前建设主管部门, 安全、消防等部门管控越来越严厉和细致、具体, 联营合作作协议在被挂靠方方面也从仅仅注重管理费的收取转变为要求挂靠方在施工过程中对安全、质量、消防、文明施工等增加了义务和一定数额的经济抵押, 并随情况不同派驻被挂靠方的管理人员进驻工地监管过程管理掩盖挂靠的事实。

联营合作的形式使得被挂靠方仅靠资质的出借以及依联营合作的方式签署施工合同, 每年就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一笔可观的“坐享”经济利益。一定程度上满足或迎合了该企业在经营规模和利润的增长使其能更容易的完成上级对其的考核指标。

二、国有建筑企业的信任商品化过程

在当前的建筑市场中, 凡是建筑企业几乎都有挂靠。“大企业大挂, 小企业小挂”。因为被挂靠的建筑企业大多都是业界有名的大型企业, 它们资质、业绩、声誉好, 在业界和社会影响力巨大, 广泛得到业界和政府、社会的高度信任。这些企业在与民营中小企业或个人联营合作时, 出借了企业的施工资质, 把政府、社会各界对其施工能力的信任和认可以及自身的企业声誉都当作了交易筹码来承揽项目获利。

(一) 国有建筑企业信任商品化的制度环境

1、建筑业市场的转型期

目前我国建筑业市场仍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时期。人们祈求市场内新的规则、秩序力求做到公平、公正、透明、规范, 但是实际情况则不尽其然, 大大小小的权力、利益、人际关系、暗箱操作、违规违纪、腐败充实其间。统一开放的建筑业市场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形成。某些地区或行业还存在着区域和行业的垄断、地方保护主义等利益性障碍。例如, 大家公认的铁路、水利、电力、交通等存在着行业的垄断, 某些省市地方设定层层障碍阻隔外地企业进入等等。在上述情况下, 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在经营中都面临着各自的经营困境。

从根源上说, 我国的大型国有建筑企业仍然保留着浓厚的计划经济体制和政府的直接指挥的烙印, 虽然拥有雄厚的施工实力, 良好的业绩、资质, 但仍未形成完全的市场经济运作的动力机制, 制度僵硬, 经营方式不灵活, 市场经营运作能力低, 在当前建筑业供大于求的现状下, 大都存在项目短缺的现实问题。

另一方面, 新进入建筑市场的民营企业多以中小型规模为主。虽然这些民营企业大都拥有一定规模的物质资本和社会资本, 但面临着资质壁垒的困境, 民营经营者很难在短时间内创办具有高级资质的施工企业。此外, 当前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投入大量巨额资金的是政府, 由于政府背景的业主或官员对国有企业“照顾”、“帮助”起来无后顾之忧, 国有企业名义得到政府投资项目承包的机会就会多一些, 这自然使得大量的民营企业、自然人只有走曲线挂靠才能接到该类政府工程项目。挂靠和被挂靠双方都有利可图, 无形之中催生了国有企业的信任的被作为商品交换的挂靠联营行为。

2、政府部门有效监管的缺失, 违规经营成本低

尽管国家当前已经以法律条款的形式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挂靠联营行为予以明令禁止, 但由于政府部门监管不力, “联营合作”行为被查处的几率很小, 企业违规的成本很低。这也是导致联营挂靠现象在建筑行业普遍发生的重要原因。

在《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都对有关挂靠经营作了明确的禁止和违规处罚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对挂靠联营也都有明文的禁止和处罚条令。但在现实生活中, 监管部门对于挂靠联营的检查往往流于形式, 很少触及其根本问题所在。政府建设、安全主管部门虽然对于工程有着定期的抽查, 也往往表面上被挂靠企业也都会配备一定数额的自有人员现场应对或采取其他的变通应对措施而蒙混过关。只要联营工程没有出现明显的纰漏, 一般都无人去追。加之政府主管部门人员也大都是行业内的熟人, 通常被挂靠、挂靠方会找人事先打好招呼, 因而监管部门大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被查出的几率几乎为零。在这种情况下, 政府监管法律、法规的执行失去了其应有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3、利益驱使

在建筑业市场竞争白热化的情况下, 每一个活动者都必须根据竞争态势做出最有利于自身的理性选择。对于具有高资质的国有企业而言, 只需将社会对自身的信用凭证出借给挂靠方就可以在自身不努力的情况下获得项目的承揽并能得到一笔可观的收入;而对于资质的挂靠方而言, 他们只需要付出一部分小小的管理费给国有企业便可以运营超出自身资质级别的项目, 双方都能得到各自的利益。利益面前, 双方注重收益, 对潜在的风险视而不见, 或不去想看见。

4、道德规范的真空

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社会、经济、法律制度都处于改革和重组的阶段。在旧有道德观念不断被挑战质疑的同时, 新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并没有稳定成型, 人们的道德规范处于一种真空的状态。在这样的一个特殊时期, 整个社会范围内稳定的道德规范尚未形成, 建筑从业者人格处于一种失范的状态。缺乏道德的约束是本文所述的信用交易的另一内在因素。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挂靠联营”为掌握着某些相关权利的人员进行权钱交易的提供了一种最方便的渠道。国有建筑业企业管理的粗放性、绩效激励的制度后滞、不确定性, 一定程度上促成国有建筑企业的管理人员遵纪守法经营的自律性降低。明知道违背《建筑法》的明文规定, 却依然冒险从事挂靠违法经营活动, 出卖社会、政府的信任, 放弃了应负的社会公众责任。

(二) 建筑业的特殊运行模式与信任商品化

建筑业市场的特殊运行模式以及挂靠联营特有的隐蔽性是建筑业内信任商品化现象的直接诱因。住建部推行的现有建筑施工总承包模式是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揽工程项目后, 可以雇用专业分包公司和劳务分包公司来实施项目施工的管理模式。施工总承包企业一般都是拥有技术、经营等管理层人员, 工程的实施过程通过分包的形式实现, 为掩盖联营挂靠提供了变通的方便。再者, 企业内部经营承包和挂靠经营界线模糊、难以区分, 使得合法分包、违法转包、出借资质挂靠经营的事实确认模糊, 增加了政府主管部门判断联营挂靠行为的难度。假借施工总承包的幌子, 各个层面的既得利益者和机会主义人士纷纷登场, 钻总包、分包的漏洞, 谋求得到自己的一份利益。企业在挂靠联营面临《建筑法》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合同法》认定合同无效和没收违法所得的双重打击下, 一旦被查被挂靠方和挂靠方对外界都拒绝承认联营挂靠行为, 并采取百变的变通手段规避、掩盖挂靠的实质, 瞒天过海撑起项目管理的组织架子, 以此应对业主、监理、政府的检查。当前政府相关部门的人力时间有限、检查执法不力, 给挂靠联营蒙混过关创造了可乘之机。

三、信任商品化的风险

国有建筑企业与民营企业联营合作对双方都带来了经济上的利益, 而这笔交易中所涉及的搭线人、工程投标资深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也都从中获取了私利。那么这笔公私联营的信任交易又将带来哪些风险和不确定性呢?

(一) 交易方:经济纠纷和信誉受损

建筑企业联营合作的交易虽然涉及了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双方, 但这笔交易的所带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主要发生在国有企业上, 具体体现在经济纠纷和信誉受损的两点。

首先, 被挂靠企业存在可能被卷入经济纠纷的风险。挂靠方在联营项目的具体组织活动中, 涉及到一些专业性强的项目必须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分包企业来完成, 如防水工程、消防工程等。此外, 在工程实施中还需要劳务公司来提供劳动力, 材料商来供应所需建材, 设备公司提供机械设备的租赁等等涉及到的第三方。被挂靠的企业虽然没有实际参与工程的运营, 名义上却是项目的承包人。一旦出现资金短缺或是项目亏损, 当挂靠企业拖欠分包、材料、机械款项时, 往往会形成被挂靠企业的名义的欠款。被挂靠的企也要么先行垫付款项, 要么不得不在挂靠方和上述第三方之间进行协调, 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平息款项纠纷问题。

其次, 由于施工过程的不确定性, 被挂靠企业还面临着信誉受损的风险。由于挂靠单位不具备借用资质所要求达到的技术装备水平、施工经验和组织能力, 只看重经济利益、忽视文明施工管理的投机行为。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等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一旦出现质量、安全、民工闹事等情况发生, 被挂靠企业只有哑巴吃黄连, 独吞承担过错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

(二) 市场:秩序混乱和安全隐患

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联营合作的形式是在当前建筑市场的一种怪象。这一现象使得一些有资质、有技术、有管理能力的企业揽不到工程, 而那些资质不达标、技术薄弱、缺乏管理的但拥有社会关系的企业能够揽到工程。联营合作的现象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对于被挂靠的国有企业而言, 投机心理的信任转让, 使得企业对自主竞争投标和管理、技术、创新产生惰性, 阻碍企业的壮大发展。

对于联营合作项目来说, 由于被挂靠的大型国有企业往往只是象征性地派驻工程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而不做具体实质性的工程运营、管理, 实际上并不具有对项目参与人员和再分包队伍的指挥权, 因而无法指挥工程项目的落实和执行。其潜在的风险是与其联营的企业或个人往往不能在施工能力, 综合管理等诸方面达到被挂靠企业的水平, 从而使得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消防、文明施工等综合管理得不到保障。其直接后果是时刻潜在着工程质量下降, 安全生产、农民工管理等不稳定事件发生。

四、结论与讨论

转型期中国社会在诸多层面和领域都面临深刻的信任危机。信任危机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动摇了公众对公共权力的信任, 也造成了社会成员间人际关系的紧张。

联营挂靠行为这个社会转型期的特殊产物, 这一现象在当今建筑业普遍存在。被挂靠方企业抱怨市场不公平, 有好资质、业绩、声誉、能力承揽不到工程;挂靠方同样也在抱怨市场的不公平, “我能做这样的工程, 为什么还必须要有资质才行”等歪理。在当前现行建筑市场体制不完善、有效监督缺失环境下, 联营挂靠的经营方式还会长期存在, 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是不可能做到彻底的根除。值得高兴的是, 目前建设主管部门陆续出台针对性的法规、条例, 并加大违法的处罚力度, 组织多部门联合督查、监察, 加强执法力度。随着推行反腐败的进程加快、建筑市场的不断规范和法制监督的不断全面, 企业守法经营的信念加强, 这种信任交易的行为将会越来越少。

参考文献

[1]李伟民, 梁玉成.《特殊信任与普遍信任:中国人信任的结构与特征》, 《社会学研究》2002年第3期。

[2]唐有财, 符平.《转型期社会信任的影响机制》, 《浙江社会科学》2008年第11期。

[3]杨中芳, 彭泗清.《中国人人际信任的概念化:一个人际关系的观点》, 《社会学研究》1999年第2期

[4]余章宝.《文化和经济发展---福山社会信任理论及其意义》, 《生产力研究》2003年第4期

[5]晓飙, 张子营.《建设工程挂靠现象透析》, 《建筑经济》1999年第6期

3.合作联营协议 篇三

甲方:何淑容***311

乙方:刘静***427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平等发展的原则,经过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相互协商,就合作联营“泸州市龙马潭区圣腾烟酒行”,达成如下合作联营协议:

一、合作联营项目

批零:酒类、预包装食品,卷烟,雪茄烟(零售);

二、联营地址

龙马潭区迎宾大道18号楼1幢11号;

三、联营方式、出资金额及联营期限

1.联营方式:共同投资,由何淑容负责店面日常经营管理,由刘静负责对外酒类批发业务管理,按季度结算,盈亏甲乙双方均各占一半;

2.联营出资方式:甲方以现有烟酒存货50万元(大写: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及现金1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作为合作投资,乙方以现金60万元整(大写:人民币陆拾万元整)作为合伙投资,今后按实际经营需要,可按

照投资比例由甲乙双方协商再增加投资;

3.联营期限:从2010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止。

四、协议中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后解决。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4.合作联营协议书 篇四

合同编号:

甲方:深圳市安子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本着“平等互利,诚信合作”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双方合作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共同条款:

第一条 合作事项

乙方为甲方及甲方的客户提供 等服务。乙方所有服务项目和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且具备相关领域的权威认证和资质。

第二条

合作方式

1.甲方同意乙方依据有关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加盟安子集团,成为安子新家政加盟商家。乙方自愿加盟甲方的服务体系,接受甲方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遵守甲方有关加盟的规定和制度,接受甲方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2.乙方加盟后,仍然保留原有的独立法人和经营实体资格,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独立承担债权债务和法律责任。如在为甲方及甲方的客户(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服务过程中,由于乙方过错或发生意外造成被服务对象的损失或伤害,乙方应依法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因客户依法向甲方主张赔偿,则甲方承担的赔偿及其他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均应由乙方承担。

3.乙方为甲方及甲方的客户提供 等服务的工作人员,须是与乙方有劳动关系的员工,并购买了相关行业的足额保险,乙方独立承担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相关风险、责任。在服务过程中,乙方工作人员必须以安子新家政的名义提供服务,不得向客户私自留下除“400-630-9388”号码之外的任何联系方式。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双方协商决定的统一价格收费,不得任意降价或涨价。若客户要求开具相关发票,乙方必须开具。如果应以甲方名义开具的,则税费由乙方承担。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责任。

4.作为对乙方提供商品、服务的质量保证,甲方需向乙方收取 10000 元的质保金,并于合同签订生效后三日内打进甲方指定账户。当乙方有以下任一情形出现时,甲方有权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该次服务费用金额的5倍作为违约金从质保金中扣除;

(1)若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因操作流程不规范、与客户发生纠纷,或者出现乱收费、私 自收费,或做出有损安子新家政品牌形象及收益等情况;

(2)若因服务技能或其他原因造成客户设备损坏,并未能与客户之间协商解决处理的;(3)质保金原则上一年退还一次。若合同期内乙方无违约行为,且甲乙双方各项费用结清,甲方全额退还乙方,退还期限为合同截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返还;若合同期内乙方出现违约行为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从乙方交纳的质保金中扣除相应金额予以赔偿;若质保金不足以抵扣相应赔偿和费用的,甲方保留继续追偿的权利。若合同期满双方继续按本合同履行,乙方应重新交纳全额质保金 10000 元。

5.凡通过甲方(包括但不限于400固定电话、网络、活动、新闻、广告)而确定的客户订单,其销售业绩均应属于甲乙双方共同享有。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合作提成为:根据成功达成交易的订单,甲方提取营业收入的 %。每月结算一次,结算日定在次月 日。

6.为确保安子新家政的整体形象和商业信誉,乙方要接受“统一”的管理模式:即统一挂牌,统一信息联网,统一收费标准,统一服务标准(附件)。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客户和方案,乙方负责配合执行并承担相关费用。

7.为了提高安子新家政现代化管理和经营水平,乙方应自行具备现代信息连接和传递手段,以便实现网上订单操作和结算等业务。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有咨询、监督、调查权;有权不定期派人深入现场对乙方的经营活动、服务质量和商品质量进行检查、监督;

(2)经乙方认可,甲方有权在选定的媒体上发布对乙方的评价信息;(3)甲方有权从乙方处获取双方合作经营范围内的市场反馈信息;

(4)对乙方违反本合同的行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有权向乙方追究赔偿的法律责任。

2.甲方的义务

(1)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甲方的内刊里提供适当的期刊版面对本合同约定的经营活动及相关产品进行宣传;

(2)凡涉及有关安子新家政的推广活动,甲方有义务召集乙方工作人员随行,进行经营活动推广。如随行到深圳以外地区的,由乙方负担其工作人员的差旅费用;

(3)最大限度地利用安子新家政的400固定电话,给客户解疑答惑,介绍、推广双方约定的业务,详细记录客户订单,并及时、准确的把订单反馈给乙方;

(4)乙方在经营中出现困难和问题时,甲方有义务提供帮助。出现纠纷时,能从中协调 解决;

(5)根据业务需要,甲方有对乙方所开展的业务提供培训、指导、建议,以及提供经营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有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经营权;

(2)有权参与甲方策划的相关促销、推广活动以及其他的策划方案;(3)有权获取甲方提供经营管理业务的诊断性建议;

(4)合同期满后,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获得加盟的权利;(5)对违反本合同的行为有处罚权,直至追究甲方经济、法律责任;

(6)有权放弃甲方提供个别业务定单,如客户信用不好的,所提要求苛刻,超出乙方业务范围,或就现在乙方的技术水平不能满足客户的需要;

2.乙方的义务

(1)认同安子新家政倡导的经营理念,遵守甲方有关加盟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仔细填写业务平台系统各项信息;

(2)依照甲方的标准,保持加盟者的结构及形象。乙方须向甲方提交本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并确保所提交的资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

(3)要认识作为甲方加盟商的社会使命,以良好的技术水平、合法过硬的商品质量、透明的收费标准、规范的服务流程,忠实地为客户服务,不得乱收费,严禁欺诈行为;

(4)要按照甲方要求按月、季、报送销售业绩清单的义务。乙方必须如实、全面地报送。报送日定在每月的 日,每季度的最后三日内,每的最后十日内,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拖延、虚报或者拒报;

(5)乙方必须保障通讯、运输交通工具的畅通,保证客户预约的商品和服务及时到位,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客户损失的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6)对甲方的经营信息、市场策略以及合作过程中接触到的甲方商业秘密,乙方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禁止行为

乙方未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有以下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法律责任:(1)向第三方提供经营的方案、策略或者订单信息;

(2)未经甲方许可,以任何形式转让安子新家政等相关标识及扩大使用范围;(3)其他法律禁止实施的行为。第六条 保密义务

1.乙方不得随意将甲方的加盟活动内容、运营活动、市场策略以及双方合作的相关细节等内容向第三方泄露,同时,乙方有义务保证其员工不向第三方泄露。若有违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直至解除与乙方的合作。

2.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以外,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有损于乙方利益的情报、资料。3.在本合同期满或其他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双方的保密义务继续有效。4.其他法律规定的应予保密的信息和事项。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自觉履行本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乙方志愿加入安子新家政商业模式,经甲方审核批准后不得随意退出。如果乙方申请退出,甲方不予退还剩余的质保金。若甲方无故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则双倍退还乙方剩余的质保金。

第八条 不可抗力的责任

甲乙双方合作期间,如遇国家和政府行为以及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发生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甲乙双方均同意自愿终止合同,除退还剩余质保金外,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

当乙方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造成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

2.不听从甲方的劝告,出现重大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问题,以及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

3.有损害甲方品牌、信用之言行,已严重妨碍或将会严重妨碍加盟活动时。

第十条 合同解除、终止时的处理

1.本合同解除或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一切与安子新家政等相关的文字、标志、标识、商标、徽记等;(2)三日内将甲方曾经提供或许可的与安子新家政相关的文字、标志、标识、商标、徽记、广告宣传等资料退还甲方,所需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当乙方未自觉履行时,甲方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因此造成的损失及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

(3)继续承担与甲方及甲方客户之间的质保义务和相关责任,并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第十一条 合同期限和效力

1.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为期三个月。合同期满,如 需续约,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前10个工作日向甲方申请续签。在本合同到期后仍未办理续约的,本合同终止。

2.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一方因故停止和结束营业,应在30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对方同意后,方可办理解约手续,并退还剩余质保金。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亦可制定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补充合同与本合同有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的条款为准。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及补充协议所引起的任何纠纷,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须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授权代表(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 公司地址: 公司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编: 邮编: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

5.内部联营合作协议书 篇五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以平等互利、创新求实和争创效益为目的,甲方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定于乙方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民法通则》,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优势互补、高质高效、互惠互利的原则,以充分 达成如下联营合作协议:

一、工程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概况:1、2、3、4、5、6、7、工程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运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结算方式:

1、甲方在发出进场通知书同时支付给乙方工程总量总价款的2%作为进场费(甲乙双方双控预付款),乙方在接到甲方进场通知书后按规定进入相关机械设备车辆,按规定车辆和相关设

备如数进场后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拨付月工程量价款的20%。

2、按工程实际进度每十五日结算一次,工程开工前两个月按实际完成工程量80%结算,两个月以后按实际工程量95%结算,工程全部完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结清。

3、甲方向乙方提供低于市场价车辆用油,待结算时甲方扣除乙方所用油价款。

四、计量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甲乙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保证乙方24小时作业,畅通运输(特殊情况和不可抗力除外)。

2、全线的过桥过路费由甲方承担,并确保乙方车辆上路可载重_____(吨),如乙方车辆载重量未超过甲方规定载

重量,遇交警等路政部门查扣车辆及罚款,由甲方承担

所有费用,并补偿乙方因查扣车辆所造成的误工费用。

3、协调交警、路政、城管、环卫方面的工作费用由甲方负责。

4、负责协调处理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交通和其他事故。

5、协调好资源取点及卸点周围的关系,统一指挥港口作业,工程队之间的工作秩序。

6、检查督促好乙方安全生产,并及时向乙方发出书面整改措施。

7、按合同要求,按时支付工程款和办理竣工结算。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保证合法经营,遵纪守法,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约定的工程量。

2、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对外转包分包,如发现,此协议作废。

3、严格服从甲方的管理,执行有关的规章制度,自觉与甲方进行联营合作。

4、负责因驾驶员操作不当或违章作业所引起事故的一切责任与相关费用。

5、相关施工和工作人员一律投保。

6、协助甲方协调好驻地和资源取点及卸点的周边关系。

7、所有运输车辆一律加盖篷布。

8、计量正确,确保安全生产,不拖欠工人工资。

9、保证在甲方发出进场通知书后按要求及时进场。

六、违约责任:

1、因甲方资金问题,造成乙方停工、怠工,不能完成预定任务,除工期顺延,甲方赔偿乙方的实际损失。

2、因工作中出现未能预见的问题,由乙方上报甲方,甲方应在规定之日内解决,否则,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3、在作业过程中造成的一切事故由乙方负责,如因此事故造成延误工期,由乙方赔偿甲方因误工造成的实际损失。

4、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未有进场,给甲方造成相应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关经济责任,甲方有权按法律追究乙方经济责任,终止与乙方的联营合作。

5、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任何乙方如有违约,可采取调解、仲裁、直至起诉于施工所在地人民法院。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协议中未尽事宜,可另立补充条款。

八、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法人代理:法人代理:

银行账户:银行账户: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6.工程项目联营合作协议 篇六

2010年1月21-22日,美国设备代理商协会(以下简称“AED”)的年会暨高峰论坛会在德克萨斯州圣安东尼奥市举行,中国工程机械代理商代表团在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代理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DCCCM”)杜海涛理事长的带领下一行17人参加了此次会议。AED是美国工程机械代理商的民间组织,现有会员700家。AED每年1月举行一次会员年会,每年9月举行一次高峰论坛会。2010年,AED的年会及高峰论坛会合并在一起召开。这也是DCCCM首次组团参加AED的年会。作为双方第一次官方的正式互访,DCCCM代表团与AED的理事会成员进行了专场交流,并在会议上签署了双方友好合作协议。

美国的工程机械代理制已有将近百年的时间,已形成较成熟的代理理念及模式,中国工程机械代理商代表团此行的目的是学习美国成熟的代理商运作及管理模式,就一些双方今后的合作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中国工程机械代理商代表团此次全程参与了AED的年会,并和部分美国代理商进行了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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